时间:2023-09-18 17:33:04
——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非义务教育实行更加灵活、开放、多样的办学体制。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国外资本投资新建幼儿园、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培训机构和涉外教育机构等。允许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部分学校,在不改变公办学校性质,不涉及产权流转的前提下,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或经有权部门批准后整体转制为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按照“存量不减保公平、增量放开扩资源”的原则,各镇原则上办好一所公办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其余幼儿园创新办学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办园。
二、改制形式
(一)现有公办学校
1.整体转制。鼓励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通过相关程序整体转让给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办学,学校转为民办性质。
2.托管办学。按照将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所有权与办学权分离的原则,在学校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市教育部门将学校委托给有资质的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办学和管理。
3.租赁办学。在不改变公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与办学权的分离,市教育部门为出租方,通过公开招标和签订合同的方式,把学校有期限、有条件、有偿地交给有资质的承租者办学。
(二)新建学校
1.独资合资。鼓励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企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新建民办学校。外国公民新建民办学校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2.公建配套。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服务功能公建配套的幼儿园,由政府建造,产权归政府所有,办学权实行社会公开招标,办园设施设备及内部装潢由办学者承担。教师由办学者自主聘用,实行劳动合同制,工资奖金由办学者承担,政府收取固定资产租金。
三、政策扶持
(一)学校性质和用人制度
个人独资、合资的新建学校和整体转制学校属民办学校,公建配套的学校属民办公助学校,托管和租赁办学的学校属公有民营学校。
民办、民办公助、公有民营学校的教职工性质,原则上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法进行处理,原在编公办教师的身份和性质保持不变,新招聘的教职工按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过渡期补贴
对于整体转制学校,政府在三年内按原公办教师的工资和奖金对学校予以补贴。对于托管和租赁办学的学校,市教育部门停拨原由财政支付的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和补贴,但继续拨给基本医疗保险和离退休人员经费。
(三)优惠使用土地
整体转制学校的土地归属有二种形式,一是由单位或个人租赁使用,二是土地整体出让,这二种形式均不得改变教育用地性质。整体转制学校租赁使用的土地,三年内为零租金租用,第四年起按不高于当时教育用地评估价格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支付租金(以第四年评估为准)。托管和租赁办学不改变公有资产性质,土地三年内实行零价格租用,第四年起按高于当时教育用地评估价格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支付租金,资产按折旧标准支付租金(均以第四年评估为准)。土地整体出让的,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所收取的租金由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教育事业,不得挪作它用。
(四)自主招生和收费
民办、民办公助、公有民营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招生不受区域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学生在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之间升学和转学。公建配套的学校除在政府指定的施教区范围内招生外,可以实行自主招生。
民办、民办公助、公有民营学校对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进行成本核算。从事学历教育的,可以在成本的10%以内上浮,但需要报市教育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批,由市物价部门批准并公示;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
(五)维护合法权益
民办、民办公助、公有民营学校的教职工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具有同等地位,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评选先进、教育科研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对待。学校必须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为教职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具有同等地位,在升学、就业、评选先进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四、服务保障
(一)加强领导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市发改、教育、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民政、国土、建设、物价、地税、工商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切实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地位。
(二)规范办学
公办学校的整体转制,需经过资产评估、制定转制方案、报有权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公开招标、审批等程序;公办学校的托管办学,需经过报批、资产评估、制定方案、方案审核、社会公示、审批、资产重组、报国资办备案等程序;公办学校的租赁办学,需经过资产评估、公布招标启示、投标者编写投标书和治校方案、评审委员会对投标者进行全面考评、公开答辩、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公证等程序;公建配套的学校,需经过招标公告、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评审、公开答辩、签订合同、合同备案等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化管理。民办学校未经市教育部门同意,不得转让。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到取消办学资格。
民办、民办公助、公有民营学校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必须接受市教育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学校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办学和自主管理,享有独立民事权利以及其他应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秩序。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严禁强行要求民办学校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
[关键词]集中采购;物资;招标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8-0089-02
1物资类集中采购的特点
“集中采购”顾名思义,就是整合各种同类的需求,改传统的“随需而购”即“分散采购”为一次性的、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的产品应是在各种历年分散采购的数据基础上,统筹归纳出来的产物。“通用性”是集采对象的重要属性之一。
一般的,考虑到采购成本,集中采购合同有效期跨度为2~3年,因此产品技术性能的稳定性尤为重要。更迭迅速或技术尚待完善的产品,暂不适宜纳入集中采购的范围。
2制定招标方案时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在现有的各种采购方式中,公开招标由于最具有竞争性,因此最容易采购到高性价比的产品。集采产品的“通用性”和“技术高成熟度”与公开招标相呼应,能最大限度地提高供应商间的竞争,帮助买方选择出最合适的供货商。因此,公开招标是集中采购常用的采购方式。在招标方案的制订中,有以下需要注意的关键细节:
2.1标包的划分
标包划分的目的是优化采购结果,减少采购风险。因此,划分标包时应根据买卖双方的特点和需求进行。举例如下:
由于集采产品量大,供货批次多且某些供货需求存在一定的突发性,为缓解供应商的供货压力,可以结合供应商常规平均产量,将整体的采购需求量按照数量的多少,划分为多个标包,最终形成多厂家同时为某集采产品供货的局面。这种供货方式不仅能有效规避因为单个供货商的技术缺陷而大面积影响公司该类产品性能的风险,还能通过适当的奖惩机制,将竞争延续至采购执行阶段,为后续的供应商管理埋下伏笔。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在使用集采产品时,对其性能指标必有不同要求。如: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空气湿度大,含盐量高,对产品防潮,防酸雾性能要求更高。此时,按区域地理环境划分标包将更科学。
2.2资格预审、资格后审的选择
集采类物资的通用性和技术高成熟度显然在市场上具备很多潜在供应商。因此,为降低评标阶段的工作量,缩短评标时间,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常选用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
2.3获得真实的产品性能数据
为公平地凸显各投标产品的品质差异,有效的方法之一是让各投标人统一提供投标样品,在统一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已约定的检测方案开展第三方的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供评委参考评分。
完成检测的样品,可以同角度拍照产品的关键组成部分并分别录制成音像制品,最后将中标人的录制资料分发给各集采产品的使用人,保证投标样品和实际供货产品的一致性。
2.4评标方法的选择
常用的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类。不同的评标办法,给投标人传递的含义不同。
为防止投标人打价格战,缩减生产成本,降低供货产品质量。综合评估法可以把价格、商务、技术全部折算为货币、分数或比例系数后统一比较,选出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投标人中标。
在招标方案中,可以事先制定明确的技术商务打分表,评委根据厂家的技术、商务点对点应答逐一评判打分;厂家的有效报价则按事先约定的计算公式自动计算得出价格得分。考虑到集采产品的通用性强、技术成熟度高,常用的价格计算公式有三种。
2.5价格联动
原材料在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当原材料价格波动时,其生产成本必然发生变化。为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可以在招标方案中制定对应的价格联动方法并写入合同。当原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事先约定的阀值时,供货价格按照约定的算法更新。
3采购实施与闭环管理
完整的采购工作不仅包括第一阶段的集中采购招标等商务活动,还包括第二阶段的采购执行及执行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分析及处理。
传统分散采购时,需求部门根据自己的需求,自行设计采购方案、完成采购、签署合同并负责合同的履行。最后,采购方案设计者还可以根据合同履行中碰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优化来年的采购方案,形成闭环的采购管理。
集中采购以后,企业为缩减库存成本,一般选择“集中采购、分散执行”。即: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先与中标人统一签署供货合同,但是分批供货、分批付款。由于前期招标方案制作人不可能全程参与后期采购执行,因此,公司内部各层级间相互配合的顺利完成采购执行,是集中采购成功的另一关键因素,也是不断优化采购方案,实现集中采购闭环管理不可或缺的基础。
3.1信息双向共享
集中采购以后,由于集采产品的应用范围广、实地应用环境复杂、涉及人员多,采购方案设计者往往并不在合同履行分歧发生的现场,无法真实、全面的获得第一手信息,因此难以公允的处理矛盾纠纷。合同的顺利执行,只能依赖于供应商与实际产品应用者的自行沟通。因此,信息共享尤为重要。
信息共享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招标人需及时全面的向企业内部所有潜在集采产品的使用者共享合同签署情况,介绍产品的使用范围、条件、售后服务内容等;另一方面,是集采产品的使用者应及时记录并向集采招标方案制作者反馈供应商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以协助不断完善集中采购的招标方案。
3.2供应商管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类型,一般可以把供应商分为“战略型”“瓶颈型”“杠杆型”“一般型”四类。实践证明,在此分类的基础上,进行供应商评价,并采取不同的奖惩措施,是激励供应商积极履行合同的有效方法;同时,在前期招标时若需要用到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拟选择的不同级别供应商可以为评标时技术、商务、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3.3供应商管理的实现
供应商管理可以借助供应商评估的手段实现。包括:“绩效评估”和“合作关系评估”两方面。
绩效评估由“项目评估”和“年度评估”构成。“项目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供应商在日常合作中的表现,主要关注产品质量和服务。评估的实施人员为具体集采产品的使用者;“年度评估”是站在全年的角度,整体评价供应商的全年的合作表现,包括:技术、交付、质量、服务、供应商全年的发展情况如:主企业实力、社会影响等。评估的实施人员可选择年度采购量大的产品使用者承担。
“合作关系评估”包括两部分。其一:我方企业与供应商双方彼此的依赖程度。即:供应商不可替代独家供货额比例、供应商的交货提前期、历史合作状态等。其二:供应商对我方企业的重要性。即:采购金额、产品重要性、高层互访、战略匹配、产品分布情况等。由于“合作关系评估”与具体产品执行的关联度较低,此部分工作可以由前期采购方案的制订者完成。
3.4采购闭环管理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公共资产、资源,包括房屋、构筑物等有形资产,广告经营权、公共设施冠名权、各类市场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公共资源。
第二条市域范围内的公共资产、资源出让和对外租赁,一律依法依规实行招、拍、挂。
第三条公共资产、资源处置必须严格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部门申报。相关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出具资产、资源处置报告,报告要说明处置资产、资源的概况和处置用途。
(二)政府批准。凡处置300万元以下的资产、资源项目,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市长批准。突破以上限额的,须报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资产评估。相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处置批复,组织评估机构对被处置的资产、资源进行评估。
(四)招标委托。招标机构,由处置单位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投资项目招标和建设管理的规定》,按服务类招标竞价选择。法律另有规定的依法办理。
(五)公告会审。资产、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制订出让公告报市招标办。由市招标办报请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专题研究决定。突破300万元的,须报市长签发。
(六)信息。决定的公告方案,由法定出让机构或招标公司,依法依规对外。
(七)组织出让。由法定出让机构或招标公司组织实施招、拍、挂,与中标者签订合同。成交价款应及时解缴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
(八)档案入库。大宗公共资产、资源出让档案,由市档案局及时归档组卷,依法管理。出让单位应留副卷备查。
第四条特别事项。
(一)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出让按相关政策和规程办理。
(二)划拨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的,须先收储后依法出让。出让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的,收储由市人民政府视情决定。
(三)公共资产、资源的拍卖逐步实现网上交易。
(四)建设用地出让公告中,必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总规,明确出让用地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防空、停车和建筑风格、建筑色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划事项。
(五)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公告的邀约。
(六)投标人为法人的,须提供征信管理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和法人代表个人信用报告。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第五条责任划分。
(一)市长是公共资产、资源出让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二)分管副市长对各自分管单位的机关和所管辖资产、资源负直接监管的领导责任。
(三)分管招投标和主管资产、资源经营的副市长,对资产、资源出让处置程序到位和出让处置效益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市财政局局长对资产、资源出让负直接监管责任。
(五)市审计局局长对资产、资源出让效益负审计监督责任。
(六)各部门行政一把手对本机关和所管辖的资产、资源出让处置负直接责任。
(七)市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储备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对履职把关工作负直接责任。
(八)市城司参与资产、资源的处置招标,在可能出现围标贱卖或出让未达到预期效益时,负有按预期收益底线收回、防止公共财富流失的责任。
(九)市招标办,即市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发改局,负责全市招标工作的协调组织和程序到位。
突破以上规定的情况,由分管副市长酌情提交市长专题办公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关键词: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组织监管
中图分类号:C 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13)06006307
一、政府购买服务概念的源起
政府购买服务起源于西方国家,在现代社会已经是社会管理中的一种常见的模式。政府购买服务在美国被称为购买服务合同或合同外包,在中国香港则称之为社会福利服务资助,我国内地一般称之为政府购买服务。
所谓政府购买服务(Government Purchase of Services)是指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预算中拿出经费,向各类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拨款资助服务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1]这是欧美国家社会公共服务制度改革的产物,反映了政府在社会服务中地位作用的变化,体现了服务价值和服务理念的变迁。
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在工业化的加速发展中带来了贫困、疾病和失业等社会问题,英国、德国等国家相继出台了各种社会保障政策;到20世纪70、80年代,西方福利国家在社会服务方面开支日益庞大,赤字攀升,面临“福利危机”;于是各国纷纷进行大规模福利改革,开始走“第三条道路”:从“福利国家”走向“多元福利”,把市场与非营利的志愿性组织引入福利供给,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参与、共担风险的积极福利政策,政府购买服务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欧盟于1992年颁布《公共服务采购指令》,将机动车及设备维修、电子政务及相关服务、会计和审计、污水和垃圾处理、健康与社会服务、文化及体育等27类公共服务全部纳入向市场购买范围,凡是超过20万欧元的公共服务,一律公开招标购买。
中国香港在将部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社区和民间组织方面也做得十分成功。政府与非政府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伙伴”关系,公共服务由政府与非政府机构共同负责,经费以政府提供为主、民间筹措为辅,服务以民间提供为主、政府提供为辅。全港上千家福利服务机构绝大部分是社区和民间组织承办,社区民间组织多达1.7万多个,从事社区服务、安老服务、家庭及儿童服务、康复服务、青少年发展等。这些福利服务机构是社区事务的积极参与者和社会服务的有效提供者,在香港社会中扮演重要角色。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时间不长,对公共服务的内涵和外延也有过不少争论,比较含糊。2012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才对基本公共服务进行了界定。[2]《规划》首次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领域,确定了44类80个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提出未来建设的整体目标,到2015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到2020年,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明显缩小,争取基本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
在财政部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调研座谈会上,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表示“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今后,财政部将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循序渐进地推进服务采购工作。”[3]
我国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通过体制改革推行“小政府、大社会”,转换政府职能,特别是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变成社会制度的安排,这是创新公共财政体制、完善公共服务制度的重要手段,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战略举措。
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推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社会工作实务的发展,是我国现代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解决现代社会问题、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的重要制度安排。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结构的转型升级,我国的社会心理、人们的行为方式和利益诉求都发生了变化,对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享受优质的社会服务、实现个体的全面发展有了更为强烈的愿望和需求,这就迫切需要加快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创新社会服务方式,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二、广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的现状与问题
广州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从2008年开始探索,经过了单项购买向综合服务与单项购买相结合的转变:从最初的青少年社会工作、院舍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购买服务等多领域多形式的探索,到2010年开始学习新加坡和香港的社会管理经验,尝试在街道层面通过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方式推行20个试点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再到2011年底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全面铺开。
2012年1月“两会”期间,广州市政府提出采取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把20个试点街道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模式推及广州市所有街道,每个街道至少建立一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于是150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迅速,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也被列为广州市2012年民生十大实事之一[4],用大面积覆盖和全面普及的方式推动社会工作实务,取得了重大成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关注民生,“广州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关注。广州市的政府购买服务,以项目购买的方式全面推进。
大规模的政府购买服务确实有正面的积极成果,一方面通过这种财政投入,极大提升了民生服务的覆盖面,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秉承“助人自助、服务社群”的理念,从人的需求和问题出发提供专业服务,服务领域包括了家庭、青少年、老年中的弱势群体和有需要的人群,同时规定各街道具体情况可以设立特色服务,包括残障康复、社区矫正、社区专案、社区公共问题的介入;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大规模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催生了一大批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从2009年上半年广州市仅有的七个社工机构扩展到目前的一百多个。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社会工作成为不再陌生的名词,这些措施对于社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短期内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步伐过大也会带来相应的问题,150多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是在20个试点项目推行时间只有一年、经验尚未来得及总结、存在的不足尚未找到解决方法的基础上全面铺开的,这就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出现。
(一)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大量涌现,政府监管、引导不足
在大规模推进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过程中,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关注民生和培育社会组织,取得了重大成绩;也有了以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为目标的、对社会工作不了解、没有任何专业背景的社会组织大量涌现。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停留在“培育”的概念里,如何在培育中进行规范,有效引导、指导和管理,尚未进入政府日常工作范围,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培育社会组织、以奖代补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效果是明显的,但是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完全靠社会组织自律营运的方式,毫无疑问会给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带来极大的挑战和隐忧。
从广州市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中以项目方式培育大量的社会组织的成效看,需要认真思考的是如何对社会组织在给出政策、购买项目、促进发展中进行规范和提升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内涵,从政策上、管理上、监控上、指导上防止社会组织把政府购买服务当做盈利的蛋糕争抢牟利。实际上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但是在政策指引上、质量监控上都缺乏具体的措施和方法,因此带来了不少问题。
笔者在2013年“两会”期间提出的《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招投标和评估工作的建议》被列为广州市政府领导重点督办提案,也说明政府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峻性。从笔者参与各种项目评估、调研的情况看,社会组织在营运过程中公益性的偏差虽然程度不同,但是许多问题具有普遍性。
政府购买服务在广州市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人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多样性、差异性日益明显,公共服务提供手段单一、保障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势在必行;但是也要注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做好制度设计,要建立起公开透明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平台。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并不等于政府放弃管理责任,在实施购买服务后,承担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必须履行监督责任,将购买服务事项纳入专门部门统一管理,依法对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实行项目质量、效果的指导与监督,形成职责到位、协调配合、违法必究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才能具有真正意义地通过服务购买培育和促进社会组织,实现公共服务多层面提供满足人们不断发展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初衷。
政府购买服务之后如何进行监管和指导、引导?这是困扰各级政府和挑战各级政府执政能力和管理能力的问题。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缺陷与购买服务招投标的造假可能
由于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新生事物,政府购买服务要走上规范化轨道,透明化、公开化的平台搭建和制度建设需要一个过程。
在推展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作为服务购买方的政府并不了解购买服务的工时计算与服务质量的关系,在杜绝价低者得防止服务以次充好的观点被普遍接受之后,招投标过程就会出现服务工时虚高者得,服务工时虚高必然导致服务过程弄虚作假,当购买服务的服务量高于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规定人员所能提供的服务20%以上时,购买服务的材料造假数字造假就不可避免。
例如:广州市政府文件规定家庭综合服务中心200万元的项目有工作人员20人,其中一线社工为14人,专业服务工作量计算为:14(人数)×21.75(扣除国务院规定的所有假期和周末的月工作日)×8(每天工作时间)×12,就可以得出服务工时为29 232小时,由于社会工作服务必须有督导、培训、交流、学习的时间,约占总工时三分之一,于是可以计算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服务工作量大概为20 000~21 000小时之间,但是某些区由于具体分管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工作人员不懂社会工作服务工时的计算,片面采取服务工时高者得进行招标,甚至出现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服务指标达到三万多服务工时,如此虚高的工作量让一线社工倍感指标压力,没有更多的时间顾及服务质量,当然更不可能做好服务对象调研和需求评估,提供能够满足服务对象的适切性的服务,甚至必须“合谋造假”才能应付得了第三方评估。
政府购买服务如果从原来的价低者得转变为服务工时虚高者得,损害的是民生利益、政府形象,造假泛滥,最终必然导致行业混乱,管理失当,影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初衷。
令人担忧的并不限于此,在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试点中,高校背景、企业背景、境外背景、街道自组织等等各类型社会组织都在承接社会服务,招投标过程不透明,甚至暗藏猫腻等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笔者在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评标工作中发现,有些社会组织为了获得项目,不惜材料造假、资质造假,大量的“首次”“首个”等无法进行考量的自我吹嘘的所谓包装出现在招投标过程中,“萝卜招标”的情况也时有出现。
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设计方面(如何杜绝招标过程中人情关系战胜专业关系、如何防止弄虚作假和服务工时虚高者得、如何营造招标过程公平公正的平台、如何对社会组织进行有效的监控等等)的缺陷,给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过程的弄虚作假留下了空间。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缺乏质量标准和监控平台
2012年5月,广东省政府下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5]《办法》提出,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过程当中,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需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其余购买项目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实施。但是政府购买服务并非实体产品,难以用实体的标准化的方式提供。
《办法》提出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可由财政部门实施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具体分解落实到三级目录,共涉及到262项内容,什么样的“第三方机构”才具有权威性,才能有效评估,这些问题在《办法》中并没有明确,也就是说《办法》仍然属于纲领性的制度设计,既没有实施方案,也没有监督、考核和问责制度的明确规定,操作起来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广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评估的意识比较强,每年都有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中期和末期的评估,并按照《办法》和国际惯例采取第三方评估的方式执行。
早在广州市第一批20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试点项目中,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作为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团队承担20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试点的评估工作,为了从动态、过程中实施观察,广州市社工协会聘请了20名在校大学生做长期的服务跟踪,在社区里匿名体验服务,同时还组织在一线服务中有督导经验的、具备问题分析探索能力的高校专业教师、香港督导等组成的评估团进行中期和末期的审核打分。但也有对这种评估、审核的质疑:没有全市统一规范的专业评估标准,专家们凭着个人经验和认知为根据的评估方式是否有公信力?
为了应对这个难题,广州市社工协会在广州市民政局的支持下于2013年4月专门聘请香港资深评估专家,为参与评估的专家团队进行了为期几天的培训,从评估思路、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模式、评估指标修订、评估报告等多方面进行培训;对广州市政府购买服务进行了为期半年的大面积问卷、座谈、专题讨论,并形成调研报告提交政府决策参考,这些都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做法。
但是广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仍然存在众多问题,各区在购买项目评估时独立自主向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购买评估,却没有广州市统一的行业和服务质量的评估标准的设定,众多评估机构都按照自己的理解自成体系去开展评估工作,甚至出现连评估时间也不一致的情况,有些评估机构只用半天的时间完成200万元的项目中期末期评估,这样就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带来较多困惑和问题,各参与评估的机构专家团队组建与资质也没有正式的途径向社会公布。
例如,目前广州市接受政府购买第三方评估的机构有: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该协会是唯一的没有做直接服务的机构),还有几个各自有政府购买或其他方式的参与直接服务的机构参与评估,对于评估机构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政府并没有进行必要的规避规定和规范管理。由于没有广州市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统一标准,这几个机构作为第三方自行设立评估标准,评估时长自行决定,对通过评估促进社会工作服务良性发展的基本目标就会有所偏离。
对于正在培育过程处于萌芽阶段的政府购买服务领域,没有统一规范和标准的情况下,没有有效监控和管理的平台,没有行业标准的设立和公平公正的规避制度,必然带来各种问题,影响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
(四)政府购买服务拨款程序繁杂延误和税率问题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款的审批繁杂,经费到位的经常性延误导致社会组织拖欠员工工资,更多的服务迫不得已变成零经费服务,这已经不是个案而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从深圳到广州,再到珠三角,几乎实施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广东省各地都面临这个难题。
问题的原因是政府仍然按照企业购买的思路开展服务购买。企业营运与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公益性组织营运存在重大差别,民办非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项目若有盈余不得用于福利和分红,必须用于服务拓展,这种规范和思路制约了民办非企业的社会组织的资金积累,在服务经费经常性延误的情况下,高素质的社工人才队伍的稳定和服务质量的保证就成问题。
以广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的最大项目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为例,每年200万元的项目购买,有人员构成(20人,其中70%为一线社工)和经费使用(人员薪酬待遇占经费总额60%)的明文规定,非营利机构的社会组织本身资金积累不足,当项目经费延误拖欠超过一定时间,社工的工资和服务经费受到影响,就会出现经费难以为继的情况。
2012年笔者曾经在“两会”期间通过政协提案建议简化政府购买服务的拨款程序,或者成立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款项延误时可以申请经费垫付的基金会对社会组织实行支持,但是相关职能部门解释,拨款程序是规范操作的过程,不能逾越。
例如,政府购买服务在年底12月或者1月签署协议,按照协议第一笔经费在10~15天之内拨付,但从笔者曾经担任社会组织法人代表和理事长多年的实践看,第一笔经费几乎都在3~5个月之后才能到位,社会组织需要垫付几个月的工资和服务费,对于基础薄弱的社会组织,无疑是沉重的负担。
税率也是困扰社会组织发展的大问题,财政经费拨付时需要社会组织提交发票,提交发票必须先行纳税,大概是56%左右的税费。以200万元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为例,假定某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200万元税费112万元;3月份签署协议,第一期款项拨付为5月份,9月份项目中期评估,才能申请第二笔经费,由于经费审批拨付的程序繁杂,第二笔项目款往往已经到了11月,服务的过程由于经费不能及时到位,为了减少垫付经费的压力,该机构迫不得已做了大量的零经费服务。经费到位问题随之而来,不能在11、12月有大额开支,否则被认定突击使用经费不规范;跨年度的人员工资和服务经费被认为属于机构盈利,必须缴纳25%的营业税……笔者曾经就这个问题与相关职能部门以政协委员提案的方式交流,得到的回应是税法是全国人大才能制定和修改的,任何变动都是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既然广东省采取了“先行先试”的方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在拨款程序和税率方面,是否也可以尝试改革?改变用企业购买的方式和税费的方式照搬照套到政府购买服务的不配套,避免由于政策法规的碰撞带来的难题呢?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和策略建议
政府购买服务是把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机制引入到公益领域中,有效配置公共服务资源,为社会成员提供多层次、多方面、多选择的服务,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需求的过程;也是培育社会组织、激励社会组织创新,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的过程;只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平台,合理配置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是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的。但是由于社会组织和政府购买服务在我国都属于萌芽和发展的最初阶段,如果不进行有效的引导、管理、监控,完全依靠社会组织自律,就容易出现监管不力,甚至是“劣币驱赶良币”的现象。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一,政府购买服务必须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双方契约关系,尊重双方的责权利,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学会与社会组织合作和对社会组织进行有效的监控与指导。
从市场经济原则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契约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违背项目协议,不经协商违背协议契约的行为都应该追究违约责任,尤其是对于购买金额、项目期限、资金到位时间、资金用途等,规范购买服务的拨款程序与期限,有效监控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使用情况,堵塞违背公益性、非营利性操作的漏洞,才能保证政府购买服务达到提升民生福利和民生服务的效果。政府由于繁杂的程序或者由于各种纯属政府部门因素的拨款延误由拨款方负责向社会组织提供垫资或者提供滞后拨付金(或者为社会组织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才能避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慵懒拖拉作风,用保证服务经费的到位保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稳定性和服务质量。
第二,社会组织的服务项目要进行有效科学的需求评估设计,尊重社会工作专业规范。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立项与结果评估是至关重要的问题,项目评估要关注服务方案的基础和出发点,防止按照政府的领导意志或项目实施者(服务机构)的意愿进行的“设计”,建立对服务项目有效监控和指导的“广州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监控、评估、指导中心”,对服务购买项目进行监控。针对服务领域特定的社区群体需求制定可行的项目服务方案,有特定的服务时间周期、目标定位、服务计划,服务体现专业逻辑关系,才能坚持社会工作的专业性特质。以老年服务项目为例:有整体社区的“有能、半失能、失能”老人的人数和基本状况的调研、分析和需求评估,才能设计出针对不同层次的老年群体提供适切性的服务的计划,有整体的和层次分明、逻辑递进的服务计划,才能考量服务成效,这就需要有专业内涵不断提升的社会组织,有关注实务能力和对一线情况熟悉的督导,有努力的一线服务中进行探索和思考的不断成长的社会工作者。评估不能单纯看服务指标完成的情况,只用多少个案、小组、活动碎片化的方式去考量。
第三,严格遵守公益性社会服务的原则,对社会组织和基层政府都要进行规范。
政府购买服务首先应遵循公益性原则,将有限的资源放到满足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的服务需求中去,政府购买服务明确对弱势群体的服务为基本服务,除非是确实在评估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服务机构必须终止服务更换服务机构,杜绝“人情关系战胜专业关系”,对于在项目竞标中打招呼、拉关系干扰公平公正纳入基层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考核问责范围。
对于社会组织的评估要注重专业规范,由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对象都处于社会边缘化的地位,服务资源不足,开展个案服务难度很大,在项目评估中常见的现象是社会组织社区活动的指标大幅度超标,个案服务严重不足,这种避重就轻、什么服务好做就做什么的方式应该纳入社会组织专业能力不足的评估条款。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策略建议
第一,建立地方性社会组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指导中心,实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扶持、监控、管理职能。
培育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其中一项内容,从广东省的实践看,确实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尤其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促进了社会组织的大量产生。培育社会组织也包括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成长,增强社会组织专业竞争力,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平台。针对目前服务资质良莠不齐的社会组织大量涌现的情况,有必要建立和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增强社会组织专业竞争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提高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入门门槛。例如规定举办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理事会成员必须三分之二具有专业背景(社会工作本科以上学历或者拥有专业资格证,了解社会工作的内容和特性),才有资格承接服务,从基础上避免用盈利的投机的思维和行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偏差。
第二,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分级、评级管理,将机构管理、人力资源、服务经验、服务质量纳入分级评价指数。
广州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促进社会组织的成长已经有几年经验,在推进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中,由于没有采取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级、评级管理,将机构管理、人力资源、服务经验、服务质量公开与政府购买服务条款对接,一些新办的无任何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凭借非专业性的“人脉关系”大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甚至出现采取“萝卜招标”的方式排斥有服务经验和服务成效的社会组织,干扰进行公平竞争的情况。
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级、评级管理,将机构管理、人力资源、服务经验、服务质量(评估等级)纳入考核指标,可以采取业务(专业评估服务质量、撰写与发表的优秀服务案例、社会服务的实际效果、承接购买服务的项目和经验)、财务(对购买服务的专项经费给出使用规则,定期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结论)、人力(聘请投入服务的社工人才素质与数量)等三个方面进行核准评级的方式,促进社会组织的建设和成长。
可以参考西方国家和港澳台地区政府购买与补贴的普通规则,成立不足一年的、理事会成员没达到3/2专业背景的社会组织不容许承接大额和超大额的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社会组织的服务经验、服务评估等级,设定相应的招标条件和准入门槛。
第三,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专业标准和评估规则,实施有效引导和管理监控。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专业标准和评估规则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和前提,有全市统一的服务标准和评估规则,才能有第三方评估的客观公正,才不至于各区各地各有一套自行其是。评估机构可以多个,但是评估标准只有一套,这样有利于评估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服务质量的提升,评估标准不一只能带来行业混乱。评估优良的项目在续约和拓展新项目中有优先权,杜绝“人情关系战胜专业关系”的潜规则,才能净化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环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委托的第三方评估对于社会组织和服务项目的有效引导和管理监控。
第四,每年定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人员和社会组织理事会成员的专业培训并纳入考核指标,学习社会组织公益性的理念、管理技巧、服务推展和服务评价等基础知识,掌握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量计算的方法和财务管理方法,杜绝弄虚作假,关卡前置保证政府购买服务健康发展。
[1]什么是政府购买制度[EB/OL].[20051214].http:///news.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EB/OL].[20120730].http:///was5/web/s.
[3]财政部.将进一步推动政府购买服务[EB/OL].[20120815].http://.cn/moneychina/news/
一、评估方法
按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匹配的原则,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进行。收益法是指通过预测被评估无形资产经济寿命期内各年的预期收益,并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求和,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确定被评估无形资产价格的一种方法。收益法的基本原理是资产的购买者为购买资产而愿意支付的货币量不会超过该项资产未来所能带来的期望收益的折现值。收益法的适用前提条件为:(1)被评估资产必须是能够用货币衡量其未来期望收益的单项或整体资产;(2)产权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也必须是能用货币来衡量的。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的理由如下:①某省H医药电子商务系统软件具备持续使用或经营的基础和条件;②资产经营与收益之间存在较稳定的比例关系;③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④对该资产未来收益预测较为客观,且折现率的选取较为合理。
收益法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P: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
:未来第i年资产的预期收益;
r:折现率;
n:预期收益年限。
二、评估过程
由收益法公式可知,重点在于确定收益期限、预期收益和折现率三个参数。
1.收益期限的确定
本次委估的计算机软件属于电子商务公司的专用系统软件,由于该领域内的软件对可靠性方面的要求极高,因此软件竞争相对受到一定限制,该软件的使用寿命要比一般领域里的软件的寿命相对长一些,故可判断该软件的经济寿命至少达到5年。
另一方面,由于本次评估的软件内涵包括源程序和相关文档,受让方可以进一步升级、完善甚至再开发,若考虑进行两次再开发,每次开发可以延长1-2年寿命,则我们认为该等软件的经济寿命应该可以达到8年。即从评估基准日计算,在今后的8年内,通过对软件的不断改进,本次评估的软件在今后8年内不会完全被更为先进的软件所取代。
2.预期收益的确定
关键词:设计招标 评标标准和方法 分析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智能化系统设计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调整的范畴,目前,国家专门为设计招投标出台的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令第2号(已修订)]及《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三个规章,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本文通过个案分析,依据规章精神,结合实践,指出本案技术标和商务标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案例分析、启示的方式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看法,目的是让设计招标投标评标标准和方法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使其真正体现公平有序竞争的内涵。
一、案例背景:
(一)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江苏某市某区;工程规模:工程投资估算约2500万元;计划开、竣工时间:方案调整及施工图设计周期为20日历天;本招标工程招标内容:智能化系统设计设计方案征集和施工图设计;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略)。
(二)招标人拟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满分100分,其中投标报价50分,企业综合实力15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人员配备30分,服务承诺5分。本项目技术标采用暗标方式评标,符合性审查(略)。
1、投标报价(50分)本项目设计费招标控制价上限为人民币70万元整,下限为人民币30万元整。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最低价作为基准价,得50分。投标报价与基准价相比每偏高1%扣0.3分,扣完为止。
2、企业综合实力(15分)①企业业绩(10分)企业2009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合同设计费人民币30万元至70万元之间的公共建筑智能化项目(厂房及住宅除外)设计,得5分;企业2009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合同设计费人民币大于70万元的公共建筑智能化项目(厂房及住宅除外)设计,得10分。本项最高10分。②项目获奖情况(5分)企业2009年1月1日以来企业参与的智能化设计项目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奖励的,加2分。企业2009年1月1日以来企业参与的智能化设计项目获得部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奖励的,加5分。本项最高加5分。
3、项目负责人及人员配备(30分)①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同时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得10分;②项目负责人2009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合同设计费人民币30万元至70万元之间的公共建筑智能化项目(厂房及住宅除外)设计(担任项目负责人),得5分;项目负责人2009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合同设计费人民币大于100万元的公共建筑智能化项目(厂房及住宅除外)设计(担任项目负责人),得10分。本项最高得10分③项目人员配备(10分)本项目要求人员配备最多为5人。项目组人员配备中具备中级工程师职称的每个1分,最多加5分;项目组人员配备中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每个1.5分,最多加7.5分;项目组成员中具备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加1分;项目组成员中具备1名注册电气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除外)的加1.5分。本项最高得10分,每位成员得分只能加得分最高的一次。
4、服务承诺(5分)企业承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中标后不更换,接到业主通知后2小时内到现场服务的,得5分。
5、技术标评标(符合性评审略)
二、案例分析
以上评标标准和方法一经公告就遭到多家潜在投标人质疑,觉得有指向性嫌疑,该项目招标是针对智能化系统的设计招标,设计招标除具有一般工程招标的共性外,还有着自身的一些的特点,现针对本案例存在的问题逐一分析如下:
(一)技术标作为合格性评审不妥。根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评标办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本案例采用的是百分制综合评估法,智能化设计作为建筑设计子系统,应对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全面性,功能完整性、先进性、开放性,扩展性、适用性和经济性作出评介,并量化,如只对设计技术标进行合格性审查,就不能体现设计招标为技术服务的特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表九:招标人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作为设计项目评标办法的,技术部分权重一般不低于85%,商务部分权重一般不大于15%。笔者认为设计招标所占分值应根据子系统方案具体情况调整,但分值应相对占大头。技术标通常采用暗标方式评审,投标技术文件在开标时应当进行保密、编号处理。
(二)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最低价作为基准价不妥。设计招标不应引导最低价得高分,常用的做法是在最高限价内,根据投标人数的多寡,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家数,将剩余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价作为基价。
(三)投标报价与基准价相比每偏高1%扣0.3分不合理。一是扣分偏高,设计招标报价与施工招标有所不同,报价结果相差较大,扣分偏多;二是正偏离与负偏离扣分没有区别,假设各潜在投标人有效报价均值为50万元,如报51万与49万元,其分值相同,显然结果不太合理,会出现其它评价因素分值之和微占优势的高价投标人中标的现象,从而引发对招标结果合理性的质疑。
(四)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业绩重复加分不妥。案例背景(二)2、3中,企业2009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合同设计费人民币大于70万元的公共建筑智能化项目,得10分,项目负责人2009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合同设计费大于100万元的公共建筑智能化项目,得10分。且企业“大于70万元”和项目负责人“大于100万元”标准不一致,属明显的疏忽。应统一为“大于70万元”。此两处业绩加分标准会导致潜在投标人联想招标人有倾向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的业绩也是有项目负责人贡献的,招标人选择单位实质是选择项目负责人,设计招标尤其如此。
(五)要求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和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加分门槛偏高。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智能设计标项目负责人要求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条件非必须,也没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加分的同时,如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再适当加分,这样,符合条件的没有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潜在投标人不至于因此丧失竞争力。
(六)项目人员配备人数限定不妥,注册电气工程师再次加分不妥。项目可以将主要人员列明,人员配备的数量上限不应限定为5人,应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配备。注册电气工程师上述已有加分,虽说不是同一人加分,但会导致没有注册电气工程师的企业加分再次踏空,给竞争力带来较大影响。
此外,本案中最高限价、最低限价对照国家标准也值得商榷,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收费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建筑物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奖项的起始年份并没有按部级、省级区别对待,给潜在投标人留下想象空间,如为什么奖项从2009年算起?为什么不是前三年呢?是不是意中人2009年才有奖项?
三、案例启示
(一)合理确定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建筑设计子系统较为庞杂,各子系统设计招标应符合国家和省建设行业有关管理规定,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建筑物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确定最高限价、最低限价。
(二)设计技术标权重占主要分量。建筑工程设计是个创造性工作,建筑构思与创意是开放性的脑力活动,建筑智能化设计也是如此,在满足项目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评委应按系统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先进性、系统工程的经济性(概算投资额)、维修管理及后续可扩充性等确定候选中选单位。如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设计技术标应纳入分值评估范畴,细化指标,且分值相对占大头。
(三)类似工程业绩和奖项合理确定有效期。如江苏做法;类似工程业绩的有效期一般是自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5年内;获得工程奖项有效期:国优工程3年,省优工程2年,市优工程1年,有效期自发证或者发文之日起算起,发证、发文时间不一致的,以发文的时间为准。江苏已将这些关键要素进入规范性文件中进行规范,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备案时予以审核,避免人为干扰,随心所欲。
(四)设计标项目负责人资格和人员组成的限定有依据或必要。项目负责人是整个项目的统帅和核心,对项目负责人和人员组成要求因项目具体情况而异,资格的设定要依法依规,恰如其分。在没有规定的情况,既不能搞那种高大上没有实际意义浪费人才虚招,也不能不顾实际情况盲目套用模板。再有,对稀缺的任职资格设置要考虑是否必要,如有必要,则对其评介不能重复,也就是说,不能有意无意抬高门槛,以免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受到质疑,客观上导致排斥了本可以进入的潜在投标人,或者说是严重影响了竞争力。
(五)提高设计招标文件编制质量,重点对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加强审核。众所周知,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最重要的文件,而评标标准和方法则是其核心内容。一方面,对招标文件编制人的资格必须作出要求,编制人的水平决定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如江苏省规定要取得建设类国家注册工程师,且要经过培训考核,不仅如此,还需适时掌握相关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精神;另一方面,编制招标文件通常使用模板,这本无可厚非,但不能不顾实际情况,生搬硬套,对重要项目或必要时,模拟操作,检查一下按拟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可操作性如何,合理性怎样;再一方面,招标文件的前要经认真审核,对重点核心内容字字句句斟酌,这一点,在实践中往往被忽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评标标准和方法严谨、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才有可能达到业主招标预期目的。
结语
我国设计类招标起步比施工类晚很多,各方面规定也没有施工类完善,设计本身是种创造性的活动,毕竟不是标准件生产,详细制定统一评标标准和方法有一定难度。随着设计招标的普及,笔者觉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出台设计类各子系统评标标准和方法具体框架,还是很有必要、可能的,这样可以指导和规范设计领域招标投标活动,起到引领、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2000年10月8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自2000年10月8日起施行;
[2]2001年7月5日《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已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23号令作出修订),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3]2003年6月13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已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23号令作出修订),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4]2008年3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5]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实施;
[6]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2013年10月18日施行。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