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融资担保制度

融资担保制度

时间:2023-09-18 17:33:01

融资担保制度

第1篇

关键词:信息披露 再担保 风险分担 信用审查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7-0037-04

从我国相对需求而言,投资于中小企业的资本供给是不足的,存在严重的融资缺口。而我国的中小企业又存在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自身抗风险能力差,难以提供符合条件的抵押物的问题,再加上借贷资金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存在,其获取信贷后的监督成本非常高,金融机构普遍对中小企业“惜贷”。融资性担保公司承担着为中小企业提升信用,获得信贷资金支持的重要社会职能,在金融体系中作用突出。对于融资性担保体系的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但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表现之一就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行中的各项监管措施,依然主要是以行政监管为主,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

一、作为债权人银行的利益保护

保护债权人银行利益的监管措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强制信息披露,法规要求债务人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披露基本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其次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规性审查;再次就是强制融资担保公司建立风险准备制度。在这三个方面,相比美日韩的成熟监管体系,我国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信息披露制度

从理论上讲,信贷市场借款人在项目的风险收益及资金实际使用方面掌握着比银行更多的信息,因此,信贷市场上的信息必然是不对称的。而在实践中,我国立法对于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较低,再加上市场中普遍存在的企业会计账簿弄虚作假现象,银行在贷款前,通过一般的财务评估,也很难获取真实的中小企业贷款人违约情况、资产状况和贷款用途等资料;贷款后,也无法完全控制贷款人的用贷和还贷行为,银行面临中小企业贷款人很高的违约风险。因此,银行对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有非常强的需求。但是,这种过强的依赖也会产生诸多弊端。由于融资担保承担的公益职能,其盈利能力十分有限,政府因此需要提供大量的资金援助与补贴,这会形成不小的财政压力。此外,如果融资担保公司破产或被撤销后,政府也需要承担巨大的政策性亏损。因此,建立政策性担保机制的市场化替代机制是势在必行的。

美国通过市场化的信息披露方式,减轻了银行对信用担保的需求,有效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在美国,中立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有非常强大的公信力。只有依据严格的《公认会计准则》并有良好的经外部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的情况下,银行才会满足其融资方面的需求。美国这种市场化的监管方案,有效减轻了银行对于信用担保机构的依赖,也有效破除了产生信息不对称的根源,有力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节省了政府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财政资助及补贴。韩、日两国也采取了类似的替代解决方案。韩国建立的国家信用信息库信息共享系统,以及日本的信用风险数据库协会(CRD)管理着这两个国家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信用数据,为缓解信息不对称局面、减轻银行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过度依赖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强制要求融资担保公司与债权人进行信息交换,从而保证银行与担保公司在担保期间共享被担保人信息,保证对债务人共同监管力度。这种制度某种程度上是对信息不对称局面的一种补充。

(二)合规性审查

1.设立审批。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关于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相较于一般公司更为严格。

2.人员资格审查。担保公司所从事的业务风险性高,所涉内容庞杂,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故而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以应对各个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但我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具体的关于担保公司从业人员技术要求的法律法规,对于相关人员要求仅有原则性规定。

(三)风险准备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建立风险准备制度,用于担保机构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代被担保企业向银行代偿债务。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该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保证金三种准备金。部分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担保机构实际提取的准备金要远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很多担保机构自成立以后,从没有得到任何风险补偿,甚至没有增加过担保资金,影响了其履行对银行担保责任的能力。相比而言,日本信用担保协会的风险准备金制度更为严格。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利益保护

信用担保具有准公共品性质,融资性担保公司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职能。所从事业务的显著政策性决定了担保公司不应以营利为目的。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大部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都是营利性公司。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中就存在政策性与营利性的冲突。这种“人格性矛盾”,决定了相关的监管措施也必定处于左右踟蹰,进退维谷的境地。

在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有关担保的规定都侧重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而对担保人的利益保护重视不够,而且《物权法》、《担保法》调整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对于专业信用担保公司,《公司法》也没有针对其特殊的政策功能和组织体系,设置专门的规则。2010年3月银监会等七部门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层级又显然不够高。因此,融资担保公司受到的法律保护其实是非常弱的。相比较而言,美日韩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保护更为成熟完善。美国的《小企业法》对信用担保计划的对象、用途、担保金额和保费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韩国早在1976年就颁布实施了《信用保证基金法》,对于信用保证基金有完善的保护方案。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法》等也出台了很成熟的配套制度,这些保护措施既充分保障了信用担保机构的利益,也充分体现了其政策性职能,实现了一种良好的平衡。

(一)资本金注入及风险补偿机制

信用担保机构成立时需要资本金的注入,同时为了防止由于支出担保赔付金而导致财务困难及信用危机,担保机构需要通过政府定期拨款或民间资本持续地补充资金。

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全额由政府拨款,美国是典型代表。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SA的营运资金由联邦财政负担,每年国会从预算中拨款补贴。另一种是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团体共同出资。日本信用保证协会信用保证基金一部分由地方政府、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公司社团和金融机构捐助(其中金融机构捐助比例较大)提供;另一部分是借入资金,主要由信用保险金库和财政以低息借给。韩国信用担保基金KCGF的总资本是由政府、金融机构出资和累计结转利润组成。

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多由政府一次性注入资本金,随后就很难再获得政府资金。随着担保业务规模的扩大,这些资本金往往很难再满足需要。这就需要参照日韩的做法,吸收各类社会捐助资金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

(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1.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事关融资性担保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责利分配,在整个风险控制机制中占据决定性地位。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特殊角色,其必须有不同于其他公司的特殊风险控制安排。根据戴易报告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公司治理准则,董事会有特别的责任确保适当的风险管理系统和政策到位。公司治理结构中,必须应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高风险特征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首席风险官制度,为担保公司的担保项目提供特别的安全保障。

2.风险防范及处置机制。根据我国最新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这些措施学习了先进国家尤其是日本的经验,出发点很好。但由于我国主要采用行政监管的方式,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结合效率不高,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往往导致忙于事后救火。

3.担保业务条件和相关控制指标。各国对信用担保的对象、条件等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了明确的限定。从担保对象来看,美国小企业局对非初创期的小企业贷款不予审批。从放大倍数看,日本保证协会的放大倍数在35-60倍,韩国最高为20倍。从担保期限看,多数国家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的中长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因此担保期限较长,充分体现了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

4.经营范围的限制。从立法角度来说,担保公司可以涉入的市场领域应当被明确的界定出来。我国法律对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划分较为科学,基本可以达到降低担保公司经营风险的目的。

(三)风险分散机制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为执行政策功能,不可避免地累积了非常高的经营风险。这些风险需要利用强有力的行政措施和商业运作来进一步进行分散。

1.再担保公司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风险的分散。再担保具有风险分散、控制担保责任、扩大担保公司经营能力、提高担保机构偿付能力以及形成巨额担保资金等作用。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性代偿率普遍偏高,但这些公司在获得政府的一次性出资后就很难获得持续的资金注入,因而大都资金规模小、代偿能力有限。而这些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制度又很不完善,在日常经营中也累计了过高的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这种积弱局面,导致银行在与其合作中承担预期之外的过高风险。由政府出资、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再担保公司,通过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方式,可以分散相当比例的代偿风险。

但很遗憾,目前我国依然没有成立全国统一的再担保公司,只有部分地方设有再担保公司,其政策职能还无法充分有效地实现。全国性再担保体系建设步伐的迟滞,主要原因在于,在我国特殊的国情条件下,政策性的再担保公司,容易导致新的政企不分和担保机构的道德风险,特别是很可能出现由国家信用承担各类担保机构的风险,最终将导致对金融体系和财政体系的严重冲击。这也是为何部分学者倾向于成立由民间投资并按照股份制组建市场化运作的再担保公司的原因。这种主张也强力地促成了我国再担保公司多以政策性与市场性相结合的模式运作的现实。未来全国性再担保体系的资金来源,极有可能是由政府预算资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民间资本构成。其中的利弊,还需要市场做进一步的反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英美韩日,几乎所有国家的再担保机构都是政策性的,承担了公益性的职能,基本没有采取市场化操作的例子。日本的再担保体系有两层,由分布于全国各地的52个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央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组成。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由政府全额出资,为各地方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提供再担保,可以充分的分散担保公司的风险。

再担保体系另外一个需要关注的重点就是,由于我国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入再担保体系采取自愿原则,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较少参与再担保体系,不利于银行信贷风险的分散。在日本,当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时,就会按一定条件自动取得再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信用保证保险,这成为其信用担保体系良性发展的有力保障。

2.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担机制。中小企业的借款一旦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对于由此发生的风险损失由担保公司与银行按约定比例分别承担的机制,一定程度上可以分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同时,这种风险分担机制也可以制约银行的道德风险,促使其加强对信贷企业的监管,而不是完全依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来覆盖信贷风险。

日韩两国都不实行全额担保。担保机构承担贷款风险的比例一般为70-90%,其余10-30%的风险责任由银行承担。在我国虽然有银保之间分担比例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很难实行。这主要是由于银保风险分担与银行以限制坏账损失率为主的业绩考核办法相冲突。中小企业的贷款损失目前不能入账核销,导致银行要求信贷业务的风险得到完全覆盖,担保公司因而就得承担全部风险。只有立法要求银行允许对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发生一定比例的坏账损失并及时给予核销,银保风险共担的机制才会实现。

3.商业信用保险。迄今为止,保险机构尚未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中发挥作用,我国目前尚未办理商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滞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风险控制难度很大。而且市场中从事信用保证保险的从业人员缺乏,这些因素都构成了保险机构发挥保障作用的制约因素。这与美国发达的信用保证保险市场不同。

4.反担保措施。在《物权法》与《担保法》中,对反担保有非常原则的规定。担保机构可以在提供保证担保时,要求借款企业或第三方向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这种反担保措施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贷款最终偿还的可能性,但企业向担保机构提供的反担保资产,多为价值小、难于变现的资产,实际上无法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追偿提供充分的保障。

美国小企业局在设定反担保中,除了要求债务人提供尽可能多的企业财产作为担保物之外,还特别要求具有该企业股份20%以上的主要股东必须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以股东个人的全部财产担保企业债务,这就将企业行为与股东利益紧紧地结合在了一起。这种强制性规定进一步分散了风险,也使得贷款企业的股东有了更强的经营责任,从而达到保障担保人的目的。

5.中小企业信用审查。在中小企业信用审查方面,我国与先进国家的差距是最大的。在日本,信用风险数据库协会(CRD)管理着日本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信用数据。信用担保与再担保体系利用CRD的企业信用与风险分析成果,使得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效率得到显著增强。

韩国的国家信用信息库信息共享系统,是世界上最广泛的系统,也是其他国家效仿的对象。根据1974年《信用保证基金法》成立的韩国信用担保基金(KCGF)既从事信用担保,同时也是韩国最大的企业征信机构。它的数据库拥有最广泛的韩国公司信息,信息内容涵盖了企业简况、企业财务、债务偿还情况、经理人背景、金融机构信誉、基金使用及其他各项细致入微的服务信息。而更值得借鉴的是韩国征信业的行业架构及信息共享模式。韩国拥有两级行业架构,既有非营利性的信息登记机构如韩国银行联合会(KFB),也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征信局或征信公司。而信息共享的模式也是非常有效的,韩国通过1995年《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强制金融机构将信用信息报送KFB,再由KFB提供给私营征信公司;同时又通过协会或公司集团实现行业内部信息共享,征信公司也可通过商业合同收集其他信息。作为行业基础构架的韩国银行联合会基于国家利益,依靠国家强制力,可以迅速及时地将全国范围的信用信息集中,另一方面,韩国银行联合会依法向其他机构提供信息,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充分的信息共享。

6.税收减免政策。日本对担保机构信用保证协会的法人税、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多项税费给予免除。从2001年起,我国税务总局也在全国范围内分四批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减免了营业税。同日本相比,主要存在申请减免的门槛过高(担保资金规模须在2000万元以上),税收优惠范围小(仅限于营业税,不涉及所得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扩大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实力、增强信用作出更有力的支援。

三、再担保公司的利益保护

再担保机构的核心职能是为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提供信用再担保,从而提升担保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度,同时保障担保公司代偿的实现。再担保公司的内部风险在于,作为政策性机构通常缺乏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而其外部风险主要在于担保公司的履约风险,再担保双方之间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非常容易诱发担保公司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为此,首要的就是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有效地防范国有公司所具有的所有人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等诸多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弊端;同时针对行业特征,建立风险预防、处置的有力措施。其次,积极防范担保机构带来的风险。对于再担保机构而言,要做到既能通过适度的补偿来为担保机构分散风险,又能以一定的手段促进担保机构的自我约束完善,还要避免单纯地成为担保机构转移风险的对象,就必须设定严格的再担保准入条件并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和授信评审。

第2篇

一、“中担事件”简介

2012年春节前夕,随着银行贷款的陆续到期,债权企业发现中担公司无法正常归还自己的“借款”,因此连锁导致企业无法足额归还银行贷款。随后事件不断升级,截止到2月份,中担公司在保余额约为24亿元人民币,资金缺口为13亿。由此引发了一场区域性的信用危机、信任危机。这就是“中担事件”。

中担日常业务中存在的巨大个人经济利益和机构利益是一步步将中担拖下水的驱动力。根据2010年中担高管及业务经理的收入明细,43名副经理以上级别的员工共收入2377.88万元。不禁思考,这笔数额庞大的收入是怎么来的?依据是什么?事实上,业务经理每签立一份“直接借款”或者“理财产品”合同都有提成,年终会根据业务量计算奖金。由于这部分提成非常高,所以促使业务经理不顾合规性的要求,盲目游说合作企业。另外,因为中担经手的资金非常多,而中间又有时间差,通过直接贷款、多收保证金等方法能变相融资,然后再进行放贷或投资的方法,机构能获得一笔可观的收入。但获利的前提是经济上行,一旦经济下行,问题就暴露出来了。

二、我国担保机构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一)担保机构内部控制薄弱

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贷款中特别受到亲睐,按照内部控制的环节,风险来自于三方面,内部控制失败的结果是担保公司的代偿额与代偿率对应比例上升。

客户选择,通常是银行向担保机构推荐公司项目,一旦银行,企业和担保机构达成协议,银行即可摆脱中小企业偿债能力不利变动的影响。这样的情况使得银行有盲目推荐项目的倾向,担保机构承担100%违约风险的现实情况要求在客户选择上非常慎重。

业务流程不规范,在“中担事件”中,问题主要出现在合规性方面。201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银行业“七不准、四公开”文件虽不针对担保机构,但却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中担事件”的风险暴露点:一是捆绑销售;二是借贷挂钩。中担公司要求企业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是捆绑销售,无形中增加客户的融资成本,不利于企业按日常经营需求安排营运资金。另外,中担公司以为其担保为资本要求对方公司直接借款,截留资金属于借贷挂钩。

保后管理不到位,偿债能力变化和担保公司的客户群体有很大的关联。在正常情况下,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发生骤变,只会有局部小事件的发生。由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关系,行业内部的小事件往往也能对公司经营形成致命打击。可见,定期对被担保公司做偿债能力分析有助于规避保后监管风险。

(二)“银企担”三方信息不对称

2008年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小企业的不良贷款率达22%,同贷款平均水平高出十四个百分点。差距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小企业的硬资产少,规模小,抗压能力差。企业与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对自身的了解会更充分,为了获取贷款会伪造财务数据,使偿债能力指标和盈利指标达到银行要求。银行基于信息不对称,会按照中小企业的平均水平作出贷款条件,这又使中小企业中的优秀企业放弃贷款意向,最终导致选择银行贷款的企业不是优秀的企业,这在无形中增加了违约风险。

(三)政府行政监管不足所带来的风险

在民营担保机构这个领域,既没有相应的业务法,也没有监管法。这使得对担保机构从法律地位的界定,服务对象的选取,运作机制和从业人员管理方面概念模糊。其二、监管主体缺失。担保机构现阶段被列为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业。由于担保机构在法律地位上界定不明晰,我国金融领域的监管主体“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对民营担保机构都没有监管责任。工商管理部门也只能在该类机构注册登记时依照《公司法》要求审批设立程序。至于担保机构的业务准入管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没有严格要求。

另外,我国担保机构仍处于成长期,自身在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员工准则方面都还在摸索期,加上我国民营担保机构管理层多为亲属关系,权利划分极为不合理,主管随意性大。若没有条条框框的约束,潜在危险因素会逐渐积累,成为地区金融稳定的障碍。

三、担保机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从整体讲,我国于民营担保机构的监管尚无模式而言,更确切地说是处于从无到有,从失败中汲取教训,从成功之处推广经验的阶段。目前的监管是纯粹的行政监管,是政府的监管。按照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以下是关于担保机构监管制度的总结:

截止到现在,主要有三个通知规范担保机构的行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一)监管效率不高,没有全流程监管方案

上述出台文件中多以需要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风险分散机制措辞,但对于什么是科学的机制没有定量的研究,这不符合切实可行的要求。另外,规范中多处提及的“相关文件”指代不明,标准无从查起。

在“中担事件”发生后,由于没有相应的应急保障体系,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尚未对中担事件作出最终的处理结果。企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三方意见争执不下。

(二)监管主体信息不对称,尚未建成信息流动平台

在我国的监管制度下,信息流通不畅,失真。主要表现有:一是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不透明,报表资料不真实;二是各银行间没有信息交流,一家银行只能知道带机构在本系统内部的担保数额,因此很难查实某一担保机构的全额担保数额。这样的结果是金融担保机构可以与多家商业银行发生担保业务,构成风险的乘数效应。三是企业风险拨备严重不足。依据财政部文件规定,“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未担保责任余额的1%的比例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并存入相应银行专户”。由于没有实时信息平台对专户进行额度不足进行警告,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四、完善监管制度的对策

(一)宏观层次将政府监管提高到法律地位

在第二部分中现存监管制度的规章制度出自近10年不同会议发出的各种通知。不同通知内条款有潜在冲突的可能性。应对此进行整理,颁布法律,达到在业务操作上有步骤可参照、在风险控制上有指标可度量的程度。“中担事件”证明,太过于宽泛的字眼不能抵挡风险,只有当每一步骤都如同保证金账户要求一般细致具体时,才能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

(二)中观层次大力发展行业自律性监管

担保业行业协会是介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纽带,是业内的成员自愿组成的。它比各个担保机构更能够了解行业的现状,因此也更能发现潜在问题。它能给担保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与之充分进行交流,促进各担保机构成员自律。在我国,行业协会更大意义上说是政府监管的一双手,它的作用大小受制于政府影响。政府的干预使得自律组织的作用大大削弱。应逐步还行业自律组织的民间性和自主性。

(三)微观层面完善担保机构内部监管

培养企业文化在监管发面属于微观基础,同时也是发挥市场约束的重要因素。担保是一个专业性和复杂性很大的行业,培养企业文化首先要培养专业文化,这样才能对担保对象进行科学分析,对市场进行合理预测,对风险进行有效规避。因此担保机构应该招募专业素养高的人才,并对其定期培训,适应市场变化的新要求。其次,培养企业的道德文化。担保机构要帮助员工树立积极的职业道德观念。担保业是与资金打交道的行业,从业人员需经得起利用诱惑才能不违规操作。

(四)建立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企业信息交流平台

1、政府在信息平台中的职能

政府在此平台上的作用是:公布担保行业的监管报告、揭示担保市场近期风险,引导担保机构合理避险、汇总前期各银行数据从放大倍数等不同指标方面对与银行新增业务进行建议性和不建议性提示、接受举报。

2、银行在信息平台中的职能

银行在信息平台上的作用是:将各企业保证金账户变动情况及时反馈企业和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保证金账户总额的动态跟踪,一旦低于法律要求线,实时报警、公告各担保机构在本银行的业务操作合规情况及获取政府在新增业务方面的建议。

3、担保机构在信息平台中的职能

担保机构在信息平台上的作用是披露机构基本信息、向政府提交营运报告及与银行磋商合作条件。

第3篇

融资抵押担保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为深入了解融资抵押担保登记制度的运行现状,笔者先后在多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调研,实地调查上述各行政部门办理抵押担保登记需提交的要件资料、登记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抵押担保登记制度运行现状。基于各行政部门部门利益的存在,现行融资抵押担保登记制度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出现一些普遍性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无法切实保证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限制和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制约了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

抵押担保登记期限问题。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担保登记过程中,习惯于登记“抵押期限”或“约定期限”,这种做法与《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冲突。《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该条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取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与主债权的期限没有必然联系。抵押担保登记部门根据主债权的期限登记抵押期限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抵押期限的人为设立不利于债权的保护,加大了担保成本。在担保实践中,由于存在抵押担保登记机关强制性登记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担保人就担心是否必须在抵押期限届满后办理续登。续登又需要交纳登记费用,甚至需要重新进行担保物的评估,支付评估费,担保成本显著加大。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担保市场的发展,也将进一步导致债权风险的增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限,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部分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仍在他项权利证书上登记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期限。

登记合同文本问题。个别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强行要求抵押担保登记申请人必须使用登记部门制定的抵押合同文本,否则不予登记。如某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担保登记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当事人签署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资料,同时要求申请人必须填写该局制式《房地产抵押合同》文本,否则不予登记。事实上,该种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合意签署的《抵押合同》及该局制式《房地产抵押合同》两份抵押合同的客观存在,极易引发银企纠纷,造成抵押人与商业银行双方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某国有控股银行该市分行曾因此发生过标的5000多万元的纠纷,涉及类似债权高达5亿多元,直至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解决,导致债权银行增加数百万元的诉讼成本。

同时,该局制式《房地产抵押合同》文本存在一些条款瑕疵,比如该合同第六条约定“抵押期限自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抵押期限共_年”,第十九条约定“本合同期限届满抵押关系即为终止。甲乙双方应在15日内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抵押担保登记和他项权利注销手续”,均与《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严重冲突;该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本合同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有违《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而双方当事人合意签署的《抵押合同》却得不到登记部门的认可,不能在登记部门存档,容易造成借贷双方的抵押意思表示与登记部门存档的《房地产抵押合同》(该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式文本)记载内容完全脱节,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额抵押担保登记问题。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担保登记时,部分抵押担保登记部门要求借贷双方提供《借款合同》与《最高额抵押合同》,其中《借款合同》的期限、金额必须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相同,否则不予办理抵押担保登记。《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显然,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而设立,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时,主债权可能仅发生了一部分或者尚未发生,抵押担保登记部门要求借贷双方必须提供期限、金额与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相同的《借款合同》的行为,严重违背《物权法》的立法本意。但实践中,虽然借款人或银行多次向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反映,均未得到正面回应,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始终按其原来操作模式执行。

最高额抵押合同往往为多笔借款合同设定担保,最高额抵押期间届满后,基于借款人对贷款的周转使用,商业银行需要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但此时其中部分借款合同可能尚未到期,因此该部分借款需转入新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债权范围,为此商业银行与抵押人签订新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时,通过补充条款载明“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_号借款合同纳入本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在新最高额抵押合同办理登记时,抵押担保登记部门提出,增加上述补充条款内容后,不予登记。《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抵押担保登记部门不予登记的行为,违反《物权法》的上述规定。

登记工作时限问题。部分抵押担保登记部门抵押担保登记办理时限较长,影响融资效率。比如,某公司用自有房屋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按照正常的抵押担保登记办理流程,该公司与商业银行签署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后,需要先到某市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房屋抵押担保登记,工作时限是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房屋抵押担保登记后,才能到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登记时限也是10个工作。按正常办理时限,该公司自签署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20个工作日,即大概28天后才能办理完毕抵押担保登记,商业银行才能予以发放贷款,融资效率较低。同时,一些企业反映登记部门办抵押担保登记时常超限,部门虽承诺办理时限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实际上经常不能够实现,许多他项权证需要在15〜20天、甚至近一个月的时间才能取回,等待发放贷款的时间将会更长。但若遇有紧急情况,借款人与抵押担保登记部门进行必要沟通协调后,则通常在2〜3天便可以取证,说明抵押担保登记工作时限的提升空间还很大。

担保公司抵押担保登记问题。在对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的抵押合同进行抵押担保登记时,抵押担保登记部门部分拒绝办理,理由为“抵押权人不是商业银行的抵押合同不予登记”。事实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只有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可以办理抵押担保登记,登记部门拒绝为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担保登记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登记要件问题。个别抵押担保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抵押担保登记要件过于苛刻。如某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抵押担保登记时,要求必须提供的要件之一为“经公证的抵押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决议”。一方面,《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自有资产为本公司提供担保的,除非其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则不需要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若仅仅为了满足登记部门的要求而专门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会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情况下,作为交易对方的商业银行,一般不会要求企业对相关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进行公证,而作为抵押担保登记部门显然更没有必要要求企业对相关决议进行公证,否则会造成融资成本的上升(承担相关公证费用)及融资效率的下降(额外增加公证的流程)。

抵押担保登记中介服务问题。部分抵押担保登记部门要求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时必须到其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资产评估等中介业务,剥夺了当事人根据市场规则自由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如某县房产管理所办理房屋抵押担保登记时,评估公司垄断现象严重。到该县房产管理所办理房产抵押,必须到其指定的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该种要求既不利于降低融资成本,也不利于中介机构公平竞争。

其他问题。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使用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文本不一致,如某县房产管理所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未使用《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文本,而是使用《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登记证明》文本;部分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最高额抵押担保登记时,登记的内容与一般抵押相同,不能在《房屋他项权利证》上体现最高额抵押;个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费用(尤其是复印资料的费用)后不开具正式发票,导致查询单位的费用无法正常入账,给查询者的工作带来一些不便。

改善融资抵押担保登记制度的措施

融资抵押担保登记制度运行环境是否优良直接决定了融资业务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是否顺畅。目前,融资抵押担保登记制度运行具体问题的累积对融资的效率产生较大影响。针对目前融资普遍存在的外部附加融资成本高、融资效率低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取消登记抵押期限。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担保登记过程中,应取消登记抵押期限,以保证抵押担保登记行为与《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可能提出疑问:若不登记抵押期限,怎样体现抵押担保登记与主债权的联系?笔者认为,抵押期限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或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其取决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基于抵押期限的特殊法律属性,抵押担保登记部门不应登记为“抵押期限”,但可以通过明确记载“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实践中抵押担保登记机关所记载的“抵押期间”实际上就是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实现抵押担保登记与主债权的关联性。

杜绝强制使用制式合同文本。对于某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担保登记业务时,要求必须使用该局制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文本的行为,应予以纠正。主要原因如下:第一,该局监制的制式《房地产抵押合同》文本存在三处瑕疵,不利于当事人使用。第二,与商业银行前往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时,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该局要求必须再签订其制式《房地产抵押合同》文本,造成借贷双方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第三,签署该局制式《房地产抵押合同》文本,导致了两份抵押合同的客观存在,极易引发银企纠纷。第四,强制使用该局制式《房地产抵押合同》文本,不能充分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进一步疏理登记要件。各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登记要件应进行必要清理与细化,对于各类当事人均必须提供的要件进行统一要求,对于特殊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要件应分情况列举,不应作为刚性要求。否则,容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某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抵押担保登记时,不应将“经公证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决议”作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登记的统一要件。另外,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担保登记时,不应将借款金额、期限与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相同的《借款合同》作为抵押担保登记的要件。同时,抵押担保登记机构应当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麻烦。

压缩抵押担保登记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抵押担保登记办理时限,有利于大力提升融资效率。抵押担保登记工作时限的提升空间还很大,建议将抵押担保登记部门承诺的工作时限压缩至原来的一半。

取消抵押担保登记的主体门槛。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应为所有合法市场交易主体提供抵押担保登记服务,不应存在歧视行为。抵押担保登记部门作为行政部门,要为所有合法的市场交易主体提供服务,只要抵押担保登记要件齐全,无论是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或其他市场主体,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均无权对市场交易主体进行选择、无权拒绝任何合法主体办理抵押担保登记。

统一使用登记证明文本。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应统一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文本。目前,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部分房产管理部门有的仍采用在抵押合同“注籍”的登记方式,有的错误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登记证明》文本,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予以规范。

禁止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抵押担保登记部门要求必须到其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业务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归还本该拥有的自由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对某县房产管理所要求必须到其指定的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方允许办理房产抵押的行为,应立即叫停。

区分最高额抵押与普通抵押担保登记。各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办理最高额抵押担保登记时,应在制式抵押担保登记证书上体现“最高额抵押”字样。因抵押担保登记部门的他项权利证书为统一制式文本,实务中未区分最高额抵押和普通抵押,因此各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应在他项权利证书的适当位置注明“最高额抵押”,并明确注明债权确定的期间,以区分于普通抵押。

创造良性的融资环境是个系统工程,政府部门必须转变行政理念,努力打造服务型政府,依据《物权法》等规定限时统一登记机构,并尽快与《物权法》配套法规协调,逐步规范抵押担保登记管理,为金融活动参与者依法维权创造健康的金融生态。

商业银行防范抵押担保登记风险的建议

抵押担保登记制度是商业银行债权得以有效保护的重要法律行为,针对我国抵押担保登记制度运行中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于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和稳健运行有特殊的意义。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登记风险。行政机构在抵押登记中的不规范行为,给商业银行债权有效保护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商业银行必须采取积极对策,解决不规范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风险,比如为顺利办理最高额抵押担保登记,借款人可以与商业银行重新签订期限、金额与《最高额抵押合同》一致的《借款合同》,并在该《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签订此合同只为办理最高额抵押,实际放款需要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以此防范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再如,为了避免登记机构指定合同与商业银行使用合同产生“两份抵押合同”,商业银行可以在在登记部门的制式《房地产抵押合同》中,明确该抵押合同对应的借款合同和另一份抵押合同的编号,注明为同一抵押事项,避免合同冲突而影响当事人权益。

强化抵押担保行为尽职调查。商业银行开展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活动往往仅限于对借款人主体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很少对抵押担保登记行为进行尽职调查。一些分支机构为了提高“效率”,增加中间业务收入,采取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合作方式,将抵押担保登记事宜全权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一方面,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合作没有规范的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根本不掌握中介机构如何开展委托登记事项,即便中介机构利用银行的委托授权手续从事非法事项,商业银行也无从知晓,导致委托风险失控。强化对抵押担保行为的尽职调查,就是要深入了解借款人抵押品实际状况,客观现实地认定抵押品价值,及时办理抵押担保登记,确保抵押担保登记行为合法有效。同时,严格遵照《物权法》等有关登记规定,对抵押品进行有效的监管,及时行使抵押担保权利,防范因抵押担保登记行为不规范、抵押品监管不当等产生的法律风险。

妥善处理抵押担保存在问题。商业银行抵押担保业务是长期而大量发生的法律行为,受历史条件限制、法律法规建设、当事人法律意识、行政机构不作为等多种因素的作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确存在数量繁多、标的额较大而抵押担保登记行为存在瑕疵乃至无效的情形。妥善处理抵押担保中存在的问题是当前商业银行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一方面,商业银行必须对大量的信贷抵押担保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认真检查存在问题;另一方面,必须针对存在的各种各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解决,对抵押档案资料不全面的或缺少要件的,该补正的补正,该补办登记应补办登记,对押品不实的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措施,对于拒不配合的商业银行应该依法维权。

第4篇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领导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涉及本公司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一)重大决策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县委、县政府及国有资产管理局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任免、奖惩

员工的任免、轮岗、奖惩、考核和使用意见;

(三)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

1、本公司实施的2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2、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重大项目担保及投资。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数额满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金安排;

2、年终各项奖励资金的安排;

3、其他大额资金安排。

三、主要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做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准备,严格按照会前酝酿决策、会中集体决策及会后执行决策三个阶段进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一)酝酿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党员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听取职工群体的意见。

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提出初步议题,并将议题的有关材料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讨论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参加。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

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必须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四、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情况,适用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

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属于个人责任,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责任,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或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入检查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班子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本意见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5篇

关键词:融资担保;发展趋势;战略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15日

一、研究背景

2016年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这是自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13次关注“三农”问题。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以“五大发展”理念解决“三农”问题、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业绿色发展和产业融合作为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手段。在这一主题之下,资本匹配将成为农业发展完整辅助体系中重要的一块拼图。

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和农业部《关于推动金融支持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都曾明确指出要加强金融服务对“三农”发展的支持。而根据我国农业发展现状,农业发展融资缺渠道、缺经验、缺信用,需要通过融资担保的形式对农业融资,尤其是有需要的首次融资,进行中介服务,通过融资担保公司的专业服务,对农业发展的资源进行整合,对其信用进行评估,并通过其既有渠道为有前景、有技术、有资源的农业项目融资,扶持项目发展。

二、历史沿革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一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具有从属性、自愿性、或然性、产权性和变价性的特点。

当前,我国担保机构形式较多,政府与民间主导共存。一般分为以下三种:(1)政策性担保机构。特征是地方政府或者有政府背景的机构控股或者控制最大股份,董事会和日常经营由政府主导,经营上以推动中小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为目的,非盈利性质;(2)商业性担保机构。特征是由企业或者个人出资或者占主要股份,董事会和经营由企业或者个人控制,追求利润最大化,具有商业性;(3)再担保机构。利用自身的信誉和能力为担保机构提供信用增级和担保业务风险分担的机构。

我国担保机构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1)1993~2000年,探索起步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属于探索前行,整个担保行业发展缓慢,担保公司少,股本机构主要由政府出资;(2)2001~2010年,快速发展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快速发展,担保行业随着政府支持力度加大,民间资本、外国资本的介入,整个行业呈现快速发展,同时无论从政策法规、风险控制、业务管理、行业准入等方面均日趋完善,但相关行业问题也充分的暴露出来;(3)2011~2014年,进入完善阶段。随着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盒邪旆ā罚ㄒ韵录虺啤栋旆ā罚鎏ǎ各地融资性担保公司整顿工作普遍展开,担保行业步入规范运作、科学发展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就是随着相关规范性指导意见出台,整个行业的发展进入了规范和差异化发展阶段;(4)2015年以来,高度重视阶段。2015年8月13日,经审批,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系统规划了通过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这个阶段的特点就是国家、省(市)地方各级相继出台政策,反复强调融资担保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作用。

三、中国农业融资担保面临的宏观环境

(一)各级政府大力推动农业融资担保发展。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而融资担保,是普惠金融的重要一环;次年底,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作出了“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的重要批示,对于融资担保给的定位和作用给予了高度肯定。国发[2015]4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将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明确支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发展,并责成各级政府予以大力支持;早在2010年,银监会就曾联合7部委颁布了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终止、业务范围、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融资担保市场的秩序,为行业提供了有利的发展环境。

(二)经济转型期带来融资压力。2015年,中国GDP 67.67万亿元,增速6.9%,排名世界第二,GDP增幅25年以来首次低于7%,随着实体经济增速逐步放缓,中国开始面临经济改革压力,“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改革”的提出吹响了经济发展方式全面转型的号角;在实体经济改革的浪潮中,第一产业作为当前在我国国民经济中仍然占据相当比重的一大产业仍有巨大的潜力尚未发掘出来,与农业转型发展配套的生产业将与之伴随带来一波新的发展周期;与此同时,融资担保作为农业发展最为匹配的金融服务业之一,农业创新发展的背景下,其在资金服务方面的起到的作用不容小觑。因此,在经济环境方面,融资担保业机遇与挑战并存:既有宏观经济变革需要金融服务支撑的利好,也有企业资产结构变化导致对担保业务需求减小的威胁。

(三)全社会农业融资意识增强。全国农民知识水平的提高带动融资意识增强。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不断加快,农民知识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国家金融知识普及的不断加强,我国开始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具备金融知识,并尝试采用各类型的融资方式来帮助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农民开始利用融资,尤其是普惠金融,为自己抓住政策窗口,利用外部条件,及时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效率。

(四)农业融资技术不断升级。随着行业规范的不断出台,基于银担合作的金融产品技术不断升级,越来越多融资成本低、投资风险小的金融产品技术不断涌现,使农民能够有更加丰富的融资选择;同时,在金融产品技术之外,互联网技术等新兴技术不断涌现,为融资担保过程中需要的产品体现形式、资产资质审查等环节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帮助投融资双方能够更加高效地处理投融资的全流程,提升产品可用性和便利性。

四、中国农业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现状

随着担保行业的蓬勃兴起,国内担保行业也步入了上升期,各个方面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数量迅速增加,资本实力不断增强。从全国担保机构数量来看,根据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全国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7,898家,在保余额2.74万亿元,其中融资担保在保余额2.34万亿元,担保行业对于促进资金融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全国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统计看,截至2013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资产1.12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7.6%,总注册资本金快速地增长,体现了我国担保行业资本实力的不断增强。

(二)新增承保规模不断增加,经济效益不断增强。2013年新增担保2.39万亿元,同比增加3,017亿元,增长14.5%,其中新增融资性担保2.05万亿元,同比增加2,448亿元,增长13.6%;2013年末在保余额2.57万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833亿元,增长23.1%。其中,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2.22万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024亿元,增长22.2%。

2013年度担保业务收入474亿元,同比增长20.9%;成本收入比89.6%,同比减少6.0个百分点;缴纳营业税及附加23亿元,同比增长41.6%;缴纳企业所得税46亿元,同比增长25.7%;实现净利润154亿元,同比增长35.6%,担保机构经济效益不断增强。

(三)担保机构风险控制能力逐步提高。制度建设逐渐规范和成熟。目前,我国担保机构均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公司委托放款内部操作流程》、《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在保项目保后监查记录工作基本流程》、《担保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借款担保业务内部流程》、《担保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此外,公司在日常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制定了《工作职责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关于公司资料备份的管理办法》、《印鉴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等。

五、中国农业融资担保未来发展趋势和努力方向

(一)调整经I模式,提升业务质量。调整经营模式,提高工作质量和监管要求。企业要从数量模式向质量模式转变,给项目经理安排合理的工作任务,留出足够的时间做好保前尽职调查工作和保后监督检查工作。深入支持涉农项目,对服务区域内涉农重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降低担保费收取标准、免收保证金等予以扶持。深入服务区域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涉农担保业务,实实在在服务“三农”,提升企业社会认知度。

(二)拓展信息渠道,建立沟通机制。建立与同业、银行、小贷企业内部沟通交流渠道与机制,及时把握当下市场风险热点信息。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区级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力争得到更大的认可度。积极与行业协会保持信息畅通,加强对支持“三农”客户、小微企业的信息报道和宣传,提升企业在行业内的认知度。加强企业网站建设,积极宣传推荐企业,及时企业各类信息、服务宗旨、业务品种,提升企业行业形象,推介企业各类业务。积极与各乡镇对接,宣传企业作为涉农政策性担保企业整体情况,宣传企业涉农担保产品类别。

(三)提升管理水平,优化资源控制。继续加强制度化建设,全面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制度,以企业战略为核心,以宏观形势为导向,以业务流程为链条,丰富完善企业治理的制度体系。加强内部培训培养制度,重视内部培养,加强人才粘性。加强执业能力培训教育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让员工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并在工作中不断吸收新知识、拓展新理念。

(四)重视负债规模,把控经营风险。树立控制负债总量的管理理念,将判断企业合理的总资金需求作为评审评价和审批工作的重要结论之一,要梳理和归拢客户的多头负债,一旦确定了担保贷款已经满足了客户的正常资金需求,则要求客户承诺不擅自增加负债途径和数量,并依法将擅自向外增加负债作为提前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写入委托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中,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对于一定额度的项目,将走访客户的上下游、同行作为评审工作的规定动作,将上下游、同行对客户的评价纳入评审报告的内容。要对客户的账户资金做持续的监控,从企业异常的往来账和现金流中发现民间借贷和多元化经营的端倪。

主要参考文献:

[1]孟光辉.农村产权资产融资担保方式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3.8.

第6篇

(一)融资渠道多样,内源融资为主 近30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为我国中小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其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也得到拓展。中小企业传统资金来源主要包含投资者投入资金,银行借贷款和民间信贷等,近年来逐步衍生了创业板上市融资、租赁融资、信贷融资等融资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选择输入了新鲜血液。但新生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的融资实践中并不多见,内源融资为还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中小企业的内源融资比例较大(见表1),达90%甚至还更高,而美国的内源融资比例仅有45%,欧洲国家普遍也不超过50%比例。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特别是在初创期,主要是靠内源融资,由于的经营规模小、初创的前景不是很确定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中小企业只能筹集自有资金已满足需要。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为满足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融资需求也会日益增加。在成长阶段或成熟阶段,大多数中小企业由于经营产品单一,竞争力不足,导致获利能力不足,使企业的资本积累能力收到制约,故而,中小企业只通过内源融资是无法满足长期发展需要的。

(二)外源融资以银行贷款为主 中小企业固有的特点是资产规模小、固定资产比重低。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相对不够成熟,由于当前的政策和制度的限制,中小企业不具备发行股票或债券条件,无法用此方式筹集资金,银行贷款仍然是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主要渠道。据有关部门对温州中小企业融资的调查表明,银行贷款占中小企业的负债比例的60%以上。当需要筹集资金时,银行贷款是78%以上的中小企业的首先,但实际贷到款项的仅是当中6%的企业。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多为短期借款,而短期资金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的各种需要。与大型企业相比较,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贷款成本也比大企业要高许多。

(三)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 民间借贷是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由于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审批程序繁杂、限制条件多,使中小企业向民间借贷需求数量增长迅猛。民间融资普遍存在有其固有的优势,贷款人不会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能迅速有效地获取借款人信息,从而达成款项的借贷。尤其是金融危机后的经济紧缩,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再次提高,金融机构信贷融资门槛提高,加大了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的依赖。

二、中美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比较

(一)信用担保制度比较分析 美国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建立时间久,较为完善,而我国建立时间短,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1)政府拨款是中美两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美国政策性担保贷款额比较少,一般达不到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一成;但我国政策性担保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主要形式,该类贷款金额所占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比例较大。美国设立了小企业局全权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信用担保体系辐射全国、各个区域性和各个社区,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采取不同的信用担保方式,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有资金保障;我国中小企业管理的最高政府机关是发改委的中小企业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零散,中小企业具体事务管理行政机构尚待统一。

(2)在信用担保产品方面,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产品品种丰富,包含技改贷款、产品开发贷款和票据贴现等品种,而且一般为长期贷款担保,且最长达 17年的担保时间可谓世界之最;我国信用担保产品种类单薄,大多数都限于流动资金,担保的期限短(一般不超过6个月),长期担保贷款较为鲜见。

(3)在信用担保体系分散风险的承担方面,美国风险共单,制度设定由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和企业共担以分散风险;然而在我国,若中小企业项目出现不良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和银行合作的项目会由信用担保机构追索债权,以致信用担保机构独担担风险。

(二)银行信贷制度比较分析 中美的中小企业融资都较为依赖银行贷款,美国除此还可通过股票和债券方式融资,所以我国中小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存程度更高。中美中小企业银行信贷制度最主要的区别是:美国对中小企业的信主要是由小银行提供,我国主要依靠四大国有银行完成。在美国的金融体系中,中小银行为数众多占了主要部分,中小银行有其特有优势,特别是在信息对称性以及和贷款专业化等领域,所以美国的小银行能够承担中小企业银行贷款业务;我国金融体系中小银行不愿意承担风险大的贷款,国有银行一般由市级分行决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权,虽各大银行专设中小企业信贷部,却由于贷款审批制度的繁杂等原因使审批时间冗长,使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无法及时满足。

(三)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美国对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建设较为完善。1953年实施了《中小企业法》,此后还陆续颁发了10多部法律法规,涵盖了中小企业创业投、融资以及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融资等规定那个,可谓内容全面完整,有如《公平信贷机会法》(1975年实施)规定商业借贷机构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同等待遇,不得歧视;《信贷担保法案》(1993年实施)扩大了银行向高风险企业贷款的比例。我国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中小企业法》,对中小企业融资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但市场准入限制以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落实,且对融资和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配套出台,从而使该法的可操作性降低。

三、美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 具体为:(1)树立良好信用形象。中小企业信用形象能否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支持的基础,我国可借鉴美国通过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建立企业信用形象的方法。一是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二是强化企业财务管理,科学制订财务预算,确保企业的会计数据客观真实,报表编报及时,为金融机构提供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报告。中小企业还应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准时足额偿还债务本息,建立起较好的企业信用形象,提高融资能力。(2)强化内源融资能力,改善融资结构。根据优序融资理论,企业行融资时首选内源融资,中小企业概莫能外。首先要增强自身的盈利水平。盈利能力水平越高,资金积累的能力越强,内源融资能力也能相应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弱、融资成本高,融资结构对中小企业显得尤为重要。美国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筹募资金相对容易,对内源融资也没有过度的依赖,其融资结构趋向合理。我国中小企业内源融资依赖过度,外源融资银行借款“一枝独秀”,融资结构应进行适度调整。在企业发展的成熟阶段应偏向资本市场筹资,改变内源融资依赖偏好。还要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和周期使用合适的资本结构。同时,还应注意融资数额的适量性问题。

(二)完善商业银行制度 具体为:(1)放宽准入制度、放松贷款限制。美国中小银行是中小企业银行信贷的主要提供者,因为中小银行特有的优势,包括业务灵活,易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难题。而我国缺乏与中小企业融资相适应的的中小银行,借鉴美国经验,我国现阶段应着力培育中小银行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降低和放宽中小企业贷款限制条件与准入制度。(2)积极鼓励外资银行进入。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相比较,在某些特定的业务上具有独特的优势,如中小企业的贸易金融业务。故而在引进外资银行的同时应积极引导外资银行,让他们进入中小企业贷款业务领域,创新性地设置信贷方式和条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如渣打银行,曾根据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综合了20多个银行产品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推出了快捷贸易通业务,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贸易融资成为外资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突破口,外资银行日益重视中小企业业务,虽流动资金融资风险大,但交易真实,对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偏大的特点能有效抑制。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 具体为:(1)成立中小企业管理局,促使担保职能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手段的实施可有效地缓解中小企业之融资困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政府扶持下的市场化担保,由政府出资并承担有限责任来实现。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资金来源,主要源于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我国可借鉴美国模式,设立中小企业管理局管理中小企业的相关事务。我国现存的中小企业司负责中小企业管理,该司是国家发改委的下属机构,非中职机关,各地方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也不尽完善,通过成立中小企业国家管理局可加强各地中小企业帮扶与管理,还可健全融资担保手段。(2)完善风险控制与分散机制。担保业务面临的风险相对比较高,对担保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应有完善的应对措施。我国中小企业的担保体系不健全,若被担保人财务运转失效,担保机构应承担相应风险和赔偿责任,故健全风险分散和控制机制就尤为重要。可用财政资金设立再担保机构,也可在现有担保行业中进行再担保。如此,当违约情况发生后,再担保机构会先支付给信用担保机构部分代偿金,这样可达到分散风险的作用,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保障业务的更好开展。(3)完善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充制度。当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资金补充制度不健全,也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发展。政府部门可担保机构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担保机构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定时定量发放,建立起担保机构的定期补偿制度。如深圳市的技改项目费用就是各区域财政部门委托担保公司管理,期限五年,担保公司每年向辖区内的企业提供不超过托管资金5倍的担保贷款。该法使担保资金发挥了最大效用。此外,还可运用如税收、信贷优惠政策等资金补偿机制以补充所需资金。担保机构还可运用各种措施引入社会资本、吸收实力雄厚的银行和企业参股,建立起多元化的投入机制。(4)竭力发展商业性互担保机构。当前我国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发挥着主要作用,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在担保行业中发挥的作用并不突出,从国外经验看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推手,故而,在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同时应大力发展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其一,互助担保机构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对会员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监控管理,达到降低担保风险的实际效用;其二,互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过程中具有低监控成本优势和迅速获得信息优势;其三,因地域方面的优势,互助担保机构可为会员提供更为积极的、有效的担保和服务。

(四)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保障中小企业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创建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同时还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之权责,为中小企业切实提供保障。美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健全,除《美国中小企业法》外,各融资各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得到保障。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使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有了法律保障,但各地政府还应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使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发挥地利优势解决好该问题。同时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不能仅依靠《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应对融资机制、融资担保等细节问题做出法律规定,规范金融机构的权力义务和保障措施,切实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王芳、应永胜:《欧美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发展及借鉴》,《商业会计》2010年第2期。

[2]于宁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理论分析与对策建议》,《人文杂志》2004年第4期。

[3]郑之杰、赵克义、宋效军:《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供求分析——兼论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与对策建议》,《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8期。

第7篇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行业;问题;原因分析;建议

Abstract : In recent years,

China'sfinancing guaranteemore

rapid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ineaseSME loans.SME devel-opmenthas playedan importantrole,

butalso exposedmany problems.

This articlefrom theindustry itself,

cooperative financialinstitutions,

industry regulationand other asp-

ectsofthefinancing guarantee

industrydevelopmentin thecause of the problems,and put forwar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Keywords : Financing Gua-

rantee Industry ; Problems and

Analysis; Suggested

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迅速,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笔者拟基于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现状,结合近年工作实践,对融资性担保行业产生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进行探究。

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行业现行状况概述

截至2012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8590家,从业人员125726人,实收资本共计8282亿元。全行业资产总额10436亿元,负债总额1549亿元,净资产8886亿元,在保余额21704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18955亿元,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为2.1倍,全年担保业务收入392亿元,实现净利润114亿元。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249.5亿元,融资性担保代偿率为1.3%,损失率为0.1%,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率为1.3%;行业担保准备金合计701亿元,担保责任拨备覆盖率为280.3%,担保责任拨备率为3.2%[ 1]。

(二)行业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媒体屡屡爆出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经营、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法人失踪等问题,涉及金额越来越大,地域越来越多,波及范围也越来越广,如不对这种趋势加以遏制,势必将引起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信用缺失、银行不良贷款升高、小微企业融资更难等一系列连锁反应,不利于我国整体金融行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尤其是处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关键时期。究其根源,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或不规范经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与金融机构相比,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特征:一方面,无论是国家的政策导向,还是行业自身的发展定位分析,其担保对象都是以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为主,同时其担保对象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就会减少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使得担保对象整体素质无法得到明显提高,经营风险较大。另一方面,从国家有关部门的扶持政策,以及担保对象的承受能力来看,都不支持过高的担保费率;再加上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普遍不足,2012年底全行业平均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仅为2.1倍,使得收益水平偏低。

其次,从合作金融机构方面来看,一是目前金融机构未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将全部风险都转嫁给融资性担保公司,既直接加大了其担保责任,又会导致金融机构放松对贷款对象的资格条件审查和日常风险管理等,客观上降低了贷款对象的贷款条件。二是部分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检查不到位,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未充分关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主要资产、或有负债和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容易导致出现管理漏洞。三是目前各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不断加强业务创新,部分银行推出围绕“一圈(商圈)一链(产业链)”商业模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弱担保和信用方式的小额信贷,客观上也挤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客户群体尤其是优质客户群体。

最后,从行业监管方面来看,一是监管主体多元化,专业性略显不足,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并且不同地区确定的监管部门也不统一,考虑到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准金融特性,监管主体的专业性和统一性略显不足。二是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除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配套制度和各地方出台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外,在具体担保业务、违规处理处罚方面没有更加具体的规章制度可以遵循。三是日常监管和配套服务不够到位,目前仍有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收账款和对外投资占比过大,存在抽逃出资或拆借资金的嫌疑,同时保前审查和保后管理也不够细致到位。另外,征信管理部门还未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其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日常监管,防范风险隐患。

监管部门要高度关注融资性担保行业日常经营风险,树立审慎监管理念,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日常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全面动态监管,避免发生系统性、行业性的风险。

一是借助专业化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水平。融资性担保行业与银行等金融行业紧密相关,其主要风险实质上是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前置或转移,而在金融行业监管方面,各级银监部门有较为系统的监控手段和丰富的监管经验,同时银监会也是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之一。因此由银监部门进行融资担保行业的日常监管,通过行业专项监管或是与金融机构合并监管的方式,既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又能减少或避免监管的重叠。

二是加大对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处罚力度。在进一步完善违规处理处罚制度的基础上,提高监管执行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应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坚决予以改正并进行处罚,对发现的潜在风险应要求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以防范,对拒不改正问题或严重违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坚决予以取缔,扶优限劣,促进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是加快推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监管方式手段。融资性担保公司呈现数量多规模小的特点,单靠传统的手工现场监管模式已难以满足监管需要,加快推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势在必行,通过采集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担保业务的关键信息,利用分析模型或数据挖掘技术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各种分析比对,在时间上不受限制,便于及时揭示风险和纠正偏差,在效果上既便于获得行业性、系统性的信息直接为监管部门决策服务,又可以利用分析比对结果确定现场检查的重点,提高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四是充分发挥合作金融机构的检查作用。作为其授信业务的保证人,金融机构必然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资格、业务合规、风险控制等全方位情况进行授信调查和定期检查,以确定是否达到合作条件和给予的合作额度。监管部门可以利用金融机构的检查来配合监管工作,通过合作金融机构监测、评价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状况,更好掌握其风险水平。

(二)转变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模式。

如前所述,与金融机构相比,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高收益低,纯商业化模式存在一定困难,2012年以来,在广州、深圳、郑州、厦门等地已有不少融资性担保公司退出该行业。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故有必要对其目前的发展模式做相应的调整:

一是大力发展政策性担保公司。各级政府应通过财政注资或积极引导国有资本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仅收取少量的担保或手续费用,考核目标主要以担保放大倍数、客户覆盖程度、资金安全性为主,并建立按考核结果定期进行业务量补贴补偿的制度安排,在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同时,有利于减少甚至杜绝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及民间借贷等违规经营风险的发生。

二是成立政策性再担保公司。除了反担保措施外,现阶段融资性担保行业面临的代偿损失风险缺少风险转移或风险分担的措施或手段,一旦出现损失仅能依靠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经营收益或是净资产来弥补,不利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做大做强。可以借鉴保险行业的再保险制度,由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再担保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客户群体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授信再担保(即“担保的担保”),放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倍数,分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减少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三)加大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扶持力度。

融资性担保行业作为准金融行业,目前机构规模偏小,为提高其担保业务能力,更好服务于小微企业经济,除了目前已实施的各项扶持措施外,还需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一是构建长期稳定的银担合作关系。各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搭建银担合作平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应适当降低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门槛,尤为关键的是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一定比例的信贷风险,而不是将全部风险都转嫁给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增强其自身信贷风险防范意识,降低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交流沟通,积极主动提供信贷客户的征信资料、账户明细等相关信息,在贷(保)前审查和贷(保)后管理阶段实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更为全面的了解信贷客户的情况,实现银保双方的共赢。

二是适当放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投资范围限制。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放大倍数普遍不足,除支付小部分保证金外,会产生大量的闲置货币资金,而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收益水平相对较低,对资本的吸引力不足,建议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扩大可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例如保本型基金(或理财产品)、上市公司可转债、信托产品等风险较低但有望获取较高收益的金融产品;或是适当提高其他投资的投资比例。这样有利于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盈利能力,减少将公司资金用于民间借贷等违规经营的内在动力。

三是积极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创新。各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创新,为其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担保品种方面可以紧跟金融产品的创新,配套推出商圈企业融资担保、供应链企业融资担保、会员制担保以及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担保等,开拓担保的业务范围;在反担保方式方面,除了传统的房产、土地、动产及保证人担保外,还可以推出商标权、专利权、采矿权、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农村承包土地承包权等反担保方式,降低担保的风险;在业务合作层面方面,除了传统的银担合作外,在部分地区已推出的政银担企合作机制、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担保等,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推广。

参考文献

[1] 米文通.金融深化背景下我国担保机构的监管体系研究[J].上海金融,2011.(11)..

第8篇

关键词:融资担保机构 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 信用风险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融资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如何取得良好的融资决定了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的传统融资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其中需要企业做出足够的担保,对其自身的经营规模有着严格的要求,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部分企业的融资。尤其是在近些年来我国企业发展迅速,对融资需求更高,在此背景下就产生了融资担保机构,它能够恰好居于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提供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的金融中介服务。由于担保的介入,部分分散和化解了银行贷款的风险,银行资产获得安全性保证,使企业和银行之间的渠道变得通畅起来。

融资担保机构能够有效地解决企业资金约束问题,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来源。然而,在向企业提供资金的过程中融资担保机构自身风险加大,这就对其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当前的信用环境,融资担保机构如何构建先进的内部控制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是融资担保机构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本文主要分析了影响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的特征,指出了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并结合风险管理分析了构建内部控制机制的具体内容,从而指导我国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

二、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析

众所周知,融资担保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其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担保对象(受保客户),另一方面来自于融资担保运作过程中内部和外部因素,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导致了融资担保风险的产生,具体风险的特征如下:

(一)风险的特殊性

融资担保风险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产生过程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这与传统意义上的风险有着较大的差别,尤其是融资担保风险在不同的项目中有着明显的差异,可循规律性较差,比如担保项目的金额、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实现程度千差万别,从而使担保费率很难计算出来,也就加大了定量风险评估的难度。所以,融资担保风险就需要针对个案分析,不能通过研究大多数担保方案获得一般的规律。

(二)风险的不对称性

融资担保风险的不对称性主要表现在产生过程的风险和收益之间的不对称。通常情况下,风险和收益是成正比的,然而融资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往往是实力相对有限的中小企业,在特殊扶持政策的影响下,融资担保机构的收益不能完全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因此,融资担保机构的收益和风险存在不对称性。同时,在融资担保机构收益实现完全市场化也存在不可预知的风险,这就导致了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的不对称性。

(三)风险的追偿性

融资担保风险的追偿性是指由担保机构的代为偿还,担保债权从属于主债权,具有依附性。主债权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等权利,可以根据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合同,主债权人对是否选择代偿、代偿多少具有选择权。担保机构的风险处置则具有滞后、被动的特点。只有在获得代偿后担保机构才能进行追偿,其中融资担保机构需要对企业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股东个人反担保、质押以及抵押,通过弥补风险达到降低损失。

(四)风险的相对可控性

融资担保风险的相对可控性是指机构如果能够采取合理的措施就能够控制风险,若不能根据风险特征制定相应的措施就容易导致机构出现经营危机。这就说明融资机构需要建立专门的风险控制机制,重视经营风险的管理工作,若不能足够重视风险的控制就会导致风险威胁经营。风险的相对可控性主要体现在其可以转移及分担的特征,在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经济损失。当在担保对象存在经营规模和资产核实困难,财务不规范,资产负债率较高,就会产生较高的风险,这就导致难以控制风险。

三、融资担保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分析

融资担保机构为了达到良好的内部控制效果,就必须在内部建立相应的机制,其中要构建具体的控制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金运用控制

资金应用控制是融资担保机构内部控制的基本内容,能够有效地保证资金循环和配置,就要对其中的具体比例指标进行控制,主要的比例控制包括:第一,融资担保机构的基本风险抵抗能力,主要包括资本结构比率、资本充足比率、准备金比率等;第二,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结构,主要包括诸如不同担保业务投入的人财物比例、不同担保额业务的比例、单个项目担保限额等。因此,在融资担保机构中要设定资金运用控制,在不符合控制指标后就必须阻止其业务。

(二)计划控制

融资担保机构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制定发展计划,通过计划控制能够进行内部控制,从而实现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各项事务的控制。计划控制能够根据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目标细化指标,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调整,结合风险指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当发现担保业务出现风险率升高,就进行相应的风险调控,及时的控制风险的进一步发展,从而维持融资担保机构的正常发展。

(三)政策控制

国家政策是指导融资担保机构运行的重要准则,能够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运营行为进行约束。同时,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处于发展的初期,各方面尚未形成系统的支持体系,国家的政策能够保证融资担保行业的正常发展,根据国家政策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是融资担保机构运行基本保障。融资担保机构需要实时关注国家政策发展,对相应的指示采取相应的影响行为。

(四)担保费率控制

担保费决定了融资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是融资担保机构盈利的根本保证。担保费在不同项目中也有着明显的差异,这与具体的项目内容和环境有着密切关系,同时,担保费率是表示融资担保机构的收入能力,也反映了项目担保业务风险程度。融资担保机构在实施担保费率控制中必须建立评估标准,实现融资担保机构的稳定发展。

四、融资担保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实施分析

融资担保机构内部控制机制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实施,通过建立相关准则、组织及政策来保证创建内部控制的顺利进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成立风险管理部门

为了降低融资担保机构运行风险,需要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针对机构在经营中产生的风险来源、风险性质和风险的发展程度进行严格把控,能够在影响担保机构风险中采取及时的调控。同时,管理部门要形成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建立相应的管理准则,严格要求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在风险管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建立准备金

准备金是保证担保机构资金充足的重要方式,通过准备金能够预防企业资金短缺而产生的运营危机。其中,准备金的组成包括:担保责任准备金、保赔偿准备金、支差额变动准备金,从而预防各项不确定事项的发生。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三)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

在融资担保机构运行过程中必须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能够有效地约束各种运行行为。具体包括:第一,事项项目受理规章,严格要求和审查申请人资格;第二,采用主审评委机制,对每个担保项目都指定主审评委;第三,对项目评审的依据、项目评审的组织、项目评审的程序和办法、项目评审报告的编写和总结进行规定,实行担保业务审、保、查的分离;第四,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情况、担保期限、经营成本、预期收益率确定担保费率,限定担保项目的金额和期限,可以把担保业务的风险限定在较容易控制的范围内。

五、结束语

融资担保机构的稳定运行关系到我国企业的正常发展,能够向担保对象提供良好的金融借贷支持。然而,如不能采取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必然导致融资担保机构运行风险偏大,不利于其自身的正常发展。因此,结合融资担保机构运行风险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能够保证融资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曹盈佳.担保公司贷款业务信用风险研究[J].新会计,2012

[2]王远江.融资担保中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层次的思考[J].中国市场,2011

[3]肖韵.雷蕾.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的现状探析与原因审视[J].法制与社会,2011

第9篇

【关键词】绩效考核 财务监控 社会审计 资产评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对于支持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发展,指导地方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探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财政财务及社会中介机构监控的一些途径和方法。

一、强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绩效考核机制

建立绩效考核体系是有效运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稳定、快速、高效、安全、持久发展的基本需要。其精髓是对绩效目标实现过程的一种控制,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绩效结果的反馈,实现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的改进和提升,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稳健发展。设定风险管理、项目收益、资产质量、资本比率、市场开拓、业务质量、过程的控制与管理、内部控制、员工发展、盈利能力等考核指标。实施各层次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包括集体绩效和个人绩效),层层落实到最小组织单元甚至个人,量化指标体系及指标考核标准值、指标权重结构。以业务发展最优化和经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优化绩效考核体系的设计程序,确定不同的动态指标和静态指标,前者是反映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绩效变化方向(进步或退步)的趋势;后者则反映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绩效水平的现状。从分析其经营活动入手,依据简明性、主导性、可操作性原则,找出影响和表征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绩效管理成效的主要因子,确定指标权重系数,以计算相应的绩效。具体计算过程可参照:

经营绩效考核总分=∑(各单项指标考核基准分+加分-扣分);正向指标完成率=指标完成值÷指标标准值×100%;逆向指标完成率=(2-指标完成值÷指标标准值)×100%。

并设定,达到标准值得满分,每多(少)完成1%,加(扣)基准分的0.5%。加分以基准分的0.5倍为上限,扣分以扣完基准分为止。

对于评价获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绩效综合指数进行定性分析,建立一个分级表,并给出相应的分级评语,指出优、劣之处以及重点改进方向,分析改进的难度,奖优罚劣,并与收入挂钩,营造科学的绩效考核运行环境,以促进绩效考核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能

财政部2010年4月6日下发的《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地方政府积极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要求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规范性,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要求地方财政监管部门支持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和征信管理体系,推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相互开展分保、联保和再担保等业务合作。所有这些政策,无疑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升财务管理职能而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挑战。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提升其财务管理职能:(1)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7号)进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代管担保基金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在内的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可靠。并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主要应当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投资经营、利润实现及其分配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主管部门批准事项的执行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截止日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公司财务有重大影响的情况,资金增减、周转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年度财务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后和年度财务报告一起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各项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2)严格资金管理,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筹措资金、运用资金、开展业务。(3)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格管理费用开销,建立高效合理的费用支出审批制度和用款审批报销程序。从严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实现成本费用预算制度,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权益性支出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4)加强固定资产购建管理,制定经过审批程序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按国家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5)严格资产管理和清查,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应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按规定计提各种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内的准备金或者资产减值准备。(6)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遵循人是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的主体,要求每一个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员工都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要求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符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会计人员在公司的政治、经济地位和工作积极性。

三、发挥注册会计师社会审计的监督作用

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这里所述的社会中介机构指的显然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和所隶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注册会计师审计而言,与其他行业的审计比较要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1.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性、经营运作规范性、薪酬制度科学性以及业务发展规范性等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对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内控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关联方担保、信息管理与披露、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责任分担等内容进行重点关注,实施必要的控制测试,以评价内部控制的效果和效率。

2.关注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是否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其设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并在外勤过程中,采集如下相关审计证据: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或投资协议书、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和学历证明、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营业场所证明材料等。关注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范围,判断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没有违法经营行为,以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识别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3.注册会计师要善于识别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市场、信用、结算、偿债、法律等风险。其中财务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等财务原因使公司可能丧失发展能力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准风险等,是指因利率、汇率、商品价格或其他市场因素的变动导致被担保人经营能力变弱而引起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被担保人在到期时或之后期间内没有全额向担保权人(又称债权人)履行义务的风险;结算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已履行交易义务,但没有从客户或交易对方收到相应价款的风险;偿债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被担保人无法实现付款承诺到期时需要担保方代行支付却没有资金履行承付的风险;法律风险指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形成的风险。

4.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在接受业务时,充分考虑专业胜任能力,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应当考虑:是否具备融资性担保公司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是否熟悉或了解融资性担保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他和资金收付相关的系统;是否具有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并重点关注以下现象:(1)宏观经济形势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影响;(2)适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特殊会计惯例及问题;(4)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结构及资本结构;(5)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金融产品、服务及市场状况;(6)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策略;(7)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相关内部控制;(8)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及他们的被担保人基本情况;(9)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被担保对象所处行业状况;(10)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重大诉讼。

5.可以通过对担保收入组成等的了解,掌握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并通过函证,或者到被担保人实地观察、询问、检查,了解被担保人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趋势、市场现状、经营环境等状况,测试担保风险,判断其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的代偿风险。

四、发挥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作用

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言,发挥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作用尤其重要。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可以要求被担保人用自己的财产权利或者第三人提供反担保,通常有:

1.抵押品。具体包括:(1)抵押人所拥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等等。

2.动产质押。可以是机器、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损耗较小的贵重物资(包括金、银、珠宝、玉石等有形动产)。

3. 权利质押。主要有:(1)未兑付的汇票、支票、本票;(2)未到期的债券、存款单;(3)未到期的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4.第三人担保。有实力的第三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为被担保人提供再担保。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对上述的抵押品、用于质押的动产、用于质押的权利,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运用资产评估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评估这些抵押品、质押品等的公允价值,作为是否提供担保以及可供担保金额的依据。也可以通过对第三方企业价值的评估,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对第三方代行偿债能力的判断。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截止期编制会计报表时需要对还在担保中的担保事项进行风险测试,测试原公允价值是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果有了较大变化,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担保行为的安全性,而这个变化区间,也可以由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予以提供参考数据。

五、当前特别要关注的事项

当前,在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收紧的情况下,地方融资平台能否获得贷款,就要看是否能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而在财政担保被叫停,地方人大出具的担保函也被宣告无效之后,政策性担保公司成为了地方政府所能依赖的担保工具。所以,当前要特别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政策性融资提供担保的监管力度,规避市场风险,扼制地方政府的融资冲动。

(教授系CPA、资产评估师)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审计案例(第一辑)[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4]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收相关法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第10篇

【关键词】融资担保体系 问题 博弈论 构建 建议 研究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以及中国的入世,为中小企业的产生与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而金融担保机构介入到中小企业融资中,不仅有效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而且增加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的信任度,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在实际的融资过程中,金融担保机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基于博弈论探讨我国融资担保监管体系的构建,是当前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

一、关于我国融资担保监管体系存在问题的研究

(一)问题之一――融资担保监管对象的范围存在问题

融资担保监管对象的范围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是:国家颁布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将融资性质的但阿伯机构确定为核心的监管对象,却没将不承担融资担保业务但企业名称中有担保字样的组织纳入被监管的范围之内。

(二)问题之二――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主体不明确

融资担保机构的主体不明确的主要表现是:国家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中只是简单规定“谁审批设立、谁监管”的办事原则,对于谁是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则没有明确,主要由省市政府部门指定,这使得权责不明确与多头监管问题较为严重,阻碍融资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问题之三――融资担保机构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较差

融资担保机构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较差的主要表现是:很多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人员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与法律意识,其知识结构、知识水平和监管任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存在较大差距。

(四)问题之四――融资担保机构监管的规则存在问题

融资担保机构监管的规则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是:当前国家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对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监管主要侧重于信用风险的监管,而对于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则缺少监管,对于融资担保机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以及风险管理的规则缺少细化指引等。

二、针对融资担保机构和监管部门的博弈研究

(一)针对融资担保机构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策略组合研究

由于监管部门的主要目的是防范金融融资风险,而融资担保机构的目的是以最低的成本进入到金融市场,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冲突,需要运用博弈论对两者之间的目的进行有效调和,共同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假设监管部门有监管与不监管两个纯策略,融资担保机构有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纯策略。监管部门施行监管策略,成本是C1,若施行不监管策略,则会形成社会成本S。当监管部门将不合格的融资担保机构排除市场会增加声誉,形成无形收益R1。假设S>C1,融资担保机构进入到市场,获取收益为R2,融资担保机构为达到监管部门的标准所付出成本是C2。当R2>C2时,如下图表1所示:

在融资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监管部门与融资担保机构只能相互预估对方施行何种策略的概率。假设融资担保机构预估监管部门施行监管策略的概率为P,不监管策略的概率为1-P;监管部门预估融资担保机构施行合格策略的概率为q,施行不合格策略的概率为1-q。选择施行不合格策略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收益是R2-C2,则不合格策略融资担保机构的收益是(1-P)R2。当P>C2/R2时,监管的概率则大于C2/R2,无论监管部门选择何种策略,融资担保机构的应对策略是合格。当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策略的收益是R1(1-q)-C1,选择施行不监管策略的收益是-S(1-q),当q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出发,融资担保机构的总预期收益是R(q)=q(R2-C2)+(1-q)(1-P)R2,其总收益最大化一阶条件是P=C2/R2。而从融资担保机构的角度出发,监管部门的总预期收益R(P)=P(R1(1-q)-C1)+(1-P)(-S(1-q)),其总收益最大化一阶条件是q=1-C1/(R1+S)。因此,当融资担保机构施行合格策略的概率小于1时,监管部门会施行监管策略;而当监管部门施行监管策略的概率大于C2/R2时,融资担保机构会施行合格策略,其策略组合是(监管,合格)。

(二)针对监管部门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博弈模型研究

对于融资担保机构,当C2/R2值越小时,监管部门施行监管策略的概率P极易达标,这时融资担保机构施行合格策略的概率增大。现实生活中有两种方法可以实现:一是不断扩大融资担保的贷款规模,逐步提升融资担保机构的经济收益R2;二是不断改善与提升监管部门的监管技术水平,降低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成本C2。

对于监管部门,当1-C1/(R1+S)接近1时,监管部门施行监管策略的概率就越大。现实生活中有三种实现方法:一是R1增大,需提升监管部门的权威性与声誉;二是S值增大,监管部门需针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特殊性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监理联席会议制度;三是C1减小,需监管部门增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信息透明度标准,提升监管工作效果,降低监管成本。

三、针对基于博弈论构建我国融资担保监管体系的研究

(一)针对基于博弈论构建我国融资担保监管体系的措施研究

基于博弈论构建我国融资担保监管体系的措施包括以下三点:一是对融资担保监管体系的架构进行改革,即制定现有机构组织对融资担保行业的运行进行统一性地监管,并明确监管部门的权责范围与定位;二是强化融资担保监管的法制建设,即根据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与所存在的问题,制定具有专门性、针对性的以融资担保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为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强化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监管与协调,即将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协调工作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当中来,强化监管协调的透明度,提升监管的工作效率。

(二)针对我国融资担保监管的原则研究

我国融资担保监管的原则包括:风险为本原则、功能性监管原则、防火墙的监管原则、统一性监管原则、透明度监管原则。其中风险为本原则是指在对融资担保机构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监测、计量、控制的基础上施行低风险少监管、高风险多监管、无风险不监管。透明度监管原则是指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措施,披露内容包括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担保机构的内部控制以及资金运用等。

(三)针对我国融资担保监管的方法研究

我国融资担保监管的方法包括:一是资产组合限制,即监管部门在集中度、关联交易、投资品的风险等级方面进行资产组合控制;二是市场准入限制,即对可能影响金融市场发展与损害社会利益的融资担保机构进入融资担保行业进行准入限制;三是监管控制,即运用勒令重组、行动、宣布资不抵债等权力对融资担保机构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校正与防范;四是资本要求,即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制定严格的标准。

四、结语

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进入到一个黄金时期。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困扰着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融资担保机构的介入,为大量中小企业有效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了多种担保服务,有效缓解了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融资担保监管体系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在新时期强化对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并构建全新的融资担保监管体系,有助于提升金融担保机构抗风险的能力,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林志清.基于博弈论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J].时代金融,2012(03).

[2]王瑛,吴学忠.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约束成因与对策分析――基于博弈论的视角[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5).

[3]蒋平.试论我国融资担保监管体系的构建:基于博弈论的视角[J].南方金融,2011(03).

第11篇

论文摘要:当前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把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与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不相对应的仍然是融资途径未能得到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然突出。通过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深层次原因分析,文章从融资制度和融资产品两方面的创新以探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我国中小型企业获得了蓬勃发展,在资源配置、技术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至2007年底,我国目前城市集体企业、农村乡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个体与民营企业等非国有的中小企业的数量占全部注册企业数的99.8%,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到了60%和40%,提供了约85%的城镇就业机会,这说明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高速运转的助推器。与此同时,与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不相对应的仍然是融资途径未能得到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然突出。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可以用“内忧外患”来形容。“内忧”表现为中小企业间货款拖欠现象较为严重;中小企业投资规模逐年增加,而资金筹集渠道单一;中小企业的规模扩张普遍伴随着资金紧张的局面,并且受到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直接影响。而“外患”则指的是目前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指导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的统一法律;中小企业外源性融资主要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间接融资,但又无法获得与国有企业一样的贷款条件、抵押、担保等各种信用环境;我国资本市场中股权融资门槛较高,中小企业进入股票市场的机会非常有限;证券监管部门对企业发行债券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和规模控制,中小企业几乎没有发行企业债券筹资的可能性。中国国家信息中心和国务院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等机构的调查显示,中小企业短期贷款缺口大,长期贷款更无着落。81%的中小企业认为一年内流动资金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满足需要,60.5%的中小企业没有1至3年中长期贷款。融资渠道狭窄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分析

1、中小企业自身融资需求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融资难的现状

中小企业融资有四个特性:第一,经营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第二,实物资产少且一般流动性差,负债能力极为有限;第三,类型多,资金需求一次性量小、频率高,导致融资复杂性加大,融资的成本和代价高;第四,信息透明度极低,进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非常严重。这几个特点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难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经济现象。就目前的中国而言,在这些问题中最大的障碍就是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鉴于中国在内的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不动产几乎是实践中唯~破银行等贷款机构认可的抵押物,而中国目前仍然实行土地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制度,导致很多私有企业并不拥有可用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建筑。

2、国有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制约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发展

第一,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实际上转向了面向大企业、大城市的发展战略,在贷款管理权限上收的同时撤并了大量原有机构,客观上导致了对分布在县域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大量收缩。第二,由于资金来源以及自身经营能力有限,加之市场定位不清,中国现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目前发展战略的重点在于与国有商业银行竞争、争夺城市的大企业,客观上减少了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第三,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上浮在相当程度上还无法弥补其风险,只能通过设置“补偿性余额”、收取违约延期支付费用等等弥补这种风险。这些措施导致了额外的交易成本,且对中小企业而言带有较大的歧视性。第四,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面临的程序、过程极为繁琐,耗时长久,造成中小企业获得信贷融资隐眭成本极高。第五,票据市场、应收账款融资、保理以及融资租赁等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客户的融资工具及其市场极为落后。

3、担保规模小、风险分散与补偿制度缺乏导致中小企业高比例拒贷

据调查,中小企业因无法落实担保而拒贷的比例高达23.8%,因无法落实抵押而发生的拒贷比例高达32.3%,二者合计总拒贷率高达56.1%。但目前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业发展还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提升信用能力的需要: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通常仅在筹建之初得到一次性资金支持,缺乏后续的补偿机制;民营担保机构受所有制歧视,只能独自承担担保贷款风险,而无法与协作银行形成共担机制。由于担保的风险分散与损失分担及补偿制度尚未形成,使得担保资金的放大功能和担保机构的信用能力均受到较大制约。另外,与信用担保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发展。

4、多层次资本市场尚未形成,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不协调

目前国内企业资金来源中通过银行贷款间接融资约70%,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获债券直接融资不到10%,自有资金占20%。在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结构极不协调的前提下,证券市场还是以主板为主向大型企业倾斜。加之低门槛的创业板迟迟不开,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被纷纷取缔,非正规融资缺乏法律支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困难加剧。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创新途径

1、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创新

(1)着力优化融资的外部环境。着力优化融资的外部环境可视为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创新的第一环。融资外部环境的优化包括信用环境的建设和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建立。一方面,应将信用环境建设作为改善融资环境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完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建设,不断改进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信用评审和授信制度。另一方面,努力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通过组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依法设立商会、行业组织及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积极发展中小企业综合性辅助体系,形成一个汇集信息、人力、设施、技术、财务的协作体系,充分发挥它们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促进作用,全面帮助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

(2)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一体两翼组成。“一体”指城市、省、国家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两翼”指在城乡社区中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机构与商业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在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方面,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各级政府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资金。第二,加快建立中央和省级再担保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等方式对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机构以及互助担保机构、商业机构实施业务监督和分担担保风险。研究组建中央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为省级信用担保体系和尚无省级信用担保机构的地市提供再担保服务。第三,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协作组织。为了规范担保业务行为,保障专业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以会员资信管理为核心,加强相关机构间的合作,同时也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第四,规范信用担保操作,发展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实行政企分开,按市场化运作。要避免和防止行政干预,各级政府部门不能直接操作具体担保业务。设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必须达到以下注册资本最低额以控制担保风险和加强工商监督:省级担保机构1亿元;地市信用担保机构1000万元;互助担保机构300万元;商业担保机构100万元。

(3)以创业板为主导发展股权融资市场。考虑到中小企业风险较高,经营信息缺乏,经营能力较低,股权融资较之债权融资具有明显的优势。从补充长期性资金的角度看,商业银行居于劣势。而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则可以吸引愿意承担高风险的投资者进入到中小企业,并具有提供长期性资金来源的体制性优势。当前积极发展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体系,创业板的特性及与其他直接融资方式的互动机制决定了其应当居于主导性的地位。创业板的发展,必然会带动和促进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因为创业板提供的退出机制,必然会刺激风险资本以更大的规模进入到中小企业融资市场。风险投资市场的活跃也会相应地提出建设多层次市场的需要,三板市场的发展就有了新的推动力。股权市场的发展,客观上也要求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这对于建立一个稳定的金融市场和融资体系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4)金融制度创新。在金融创新中,制度创新是其他创新的基础,特别在我国金融监管背景下,政策和制度创新或突破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环节。2007年上半年发改委已分别批准两单打包发行的中小企业债券: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牵头对北京中关村8家中小企业打包的“中关村高科技企业债券”,以及由深圳贸易工业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牵头的对十多家中小企业打包的债券。打包发债是通过信用增级来提高发债企业的信用级别,使得债券的偿付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大大提高。在满足债务人融资需求的同时,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从而降低融资成本。这次分别由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和深圳贸易工业局牵头的两单打包发债如果运作良好,无疑实现了企业债的一个突破,也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渠道。

(5)健全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除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外,还比较缺乏者来的法律法规,因此,应完善《破产法》、《公司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的有关条款,填补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中的法律空白,以这些法律来确定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方针和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政策措施。

总之,从当前中国大量中小企业的创新实践来看,减少对金融体制的过度管制,鼓励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创新,积极发展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和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是中小企业融资创新的重点和关键。

2、中小企业融资产品的创新

(1)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形式。建立产业投资基金,不仅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投入和关键时刻的营运资金,尽快促成中小企业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品市场推广,而且其最大的优势在于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为企业提供一系列的增值服务。此外,产业投资基金填补了政府退出后的空白。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政府从直接投资领域逐渐退出。受政府引导的产业投资基金则是对中小企业发展最有利的投融资工具之一,甚至可以直接成为政府产业引导服务。鉴于我国当前中小企业的现状,对于其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融资的具体形式,可以考虑创业投资基金、重组并购基金和担保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可以给予中小企业资金融通和管理支持,能够扶持创新企业迅速发展;重组并购基金重通过重组和改造企业而为市场创造和培养高效率运行的企业,这类基金具有发现价值和创造价值的功能,将为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投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一旦被担保企业无法按时返还贷款和利息,负责代替企业弥补银行损失。

(2)动产融资。一般来说,动产融资就是指贷款人以各种动产为担保物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的行为。从国外融资业的发展和我国实际上看,中小企业的动产融资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金融租赁。通过租赁方式用设备抵押来融资在国外较为普遍,其实质上是企业通过暂时出让固定资产所有权作为抵押而获得信贷资金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此外,企业还可以以设备为抵押,直接向银行贷款。第二,存货融资。它以企业的存货,即原材料、在制品和制成品作为获得贷款的担保物。若企业违约,银行可将存货出售。实践中,银行从风险方面考虑,通常贷款额只能给与存货价值的50%以下的贷款。第三,应收货款融资。这类贷款种类较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也是各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形式,中小企业以应收货款为担保,银行就应收货款金额预先给予货款。因有些应收货款会成为坏账,中小企业一般只能借到应收货款的50%-80%的贷款。第四,仓单质押融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核心做法是外地厂家、本地厂家与银行三方签订协议,待企业在银行存足规定比例保证金后,银行开出承兑汇票,企业到外地采购,并将足值货物存在银行指定仓库,银行控制提库仓单,并动态监控承兑汇票差款与等值货物的担保比例。第五,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主要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使之成为融资的担保对象。

第12篇

危机后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及相关资料,2008年下半年至今,中小企业融资先抑后扬,中小企业贷款在全部贷款总量中实现同比例增长。

自2008年下半年我国因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而采取宽松货币政策以来,银行信贷增长迅速,2009年第一季度,我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35万亿元,比年初增加4.6万亿元,但中小企业受惠并不明显。这是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中小企业有效贷款需求和融资能力有所下降。加之由于贷款成本、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商业银行更倾向于将贷款投向大型项目或大型企业,而对中小企业贷款则较为谨慎,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增长。

对此,国务院迅速做出反应,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央行和银监会顺势推出诸多政策措施。例如,人民银行通过下调中小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率、 窗口指导等多项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小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差别化监管政策,如提出了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六项机制以及要求大中型银行成立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专营机构,推出中小企业创业板,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等等。这些措施很快见到成效,截至2009年9月末,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39万亿元,比年初增加8.3万亿元。其中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人民币贷款余额14.1万亿元,比年初增加3.08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8%。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几个问题

统计数据和实际状况的差异

根据央行数据,我国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稳定,贷款存量已经占到全部企业贷款的50%左右,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甚至超过企业贷款增长平均水平。然而,依据中小企业协会的调查,规模以下小型和微小型企业贷款覆盖率不足5%,绝大多数小企业和微型企业与银行从未建立过信贷关系。

其他一些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的调查也表明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要大于数据反映的结果。这样的现象主要是由于我国的统计标准中,中小企业往往被视为一个整体对待,忽视了小企业和中型企业的差异,真正陷入困境的往往是小企业,因此统计数据与现实产生了一定的差异。基于这样的现象,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重新制订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确保有关政策的优惠措施能够真正落实到需要支持的小企业。

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持续性尚存疑虑

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的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为了保证本年度的贷款计划以及出于对大企业和大项目的偏爱,历年来各家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的贷款在年初贷款投放主要集中在大额贷款项目,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往往是是在期中和期末随着中小银行的贷款增速的不断增加而加以体现。因此本年度的中小企业融资在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的增长并不能完全说明中小企业在本阶段面临的融资问题在已经得到缓解。根据中信证券分析报告,美国金融危机对其国内经济的影响将持续到2010年上半年,国际经济形势的负面影响依然存在,综合国内外的因素,对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应当继续保证。

政府与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风险比例亟待厘定

帮助小企业解决融资的问题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发达经济体大都建立了以帮助其融资为主的扶持性制度。在此次危机中,国有银行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主动承担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责任,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这是政府行为而非市场的选择结果,因此可能会出现由于政府压力导致银行机构资产质量变差,产生不良资产率上升的风险。因此在政府大力推行支持政策,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的同时,应当注意明确政府和银行在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中的责任,在要求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承担一定比例的情况下,确定政府承担的风险比例,以激励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

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政策建议

就总体而言,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建设是以破除小企业融资约束为中心,涉及金融体系结构、法律体系、征信体系、财税政策等各个方面在内的综合性改革。一方面,中小企业由于其信息约束必然造成其融资难的局面,因此需要政策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中国正处于经济的转轨时期,小企业融资难与市场机制不成熟以及政府管制过严造成内生性融资制度的缺乏是有一定关系的。因此,我们认为改革的主要原则是市场与政府相结合,利用当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契机,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长效机制。即政府在提供政策支持的同时,应当适时地放松管制, 积极引导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使得更多市场内生性制度安排得以建立,构建一个各种经济主体都能有效、平等获得资源的金融体系。基于这样的思路,结合我国国情,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支持体系

目前,我国应当逐渐打破银行业垄断格局,引入竞争机制,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发展地方性中小银行,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扩大小企业的金融资源供给。

放松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鼓励因地制宜地设立多种形式的地方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首先应当认识当前银行融资与民间融资在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不同作用,确立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规范其融资行为,遏制民间金融犯罪,通过有效的监管措施,把民间融资从无组织、私人性的直接借贷转向连续性、集中化和专业化的民营金融。与此同时,结合各地区的特点,为民间金融导入正规的金融机构创造条件,建立各种形式的中小型金融机构。

引入公平竞争机制,积极引导现有各类银行的市场定位。从世界各国的银行制度来看,尽管银行集中化程度越来越高,但是区域性商业银行的建立和发展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因此政府应当积极引导金融市场细分,以经济效益确定规模,通过推进银行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形成各具特色与优势、各自拥有自己的业务领域,良好分工与协作的市场结构体系,使各类银行能够正确确立自己的市场定位,保持银行业的适度竞争,鼓励中小银行利用自身的经营优势,积极创新,发展新的市场空间,寻求与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建立长期的金融服务关系。

推进制度和业务创新,有效增加中小企业金融资源的供给。我国间接融资在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大企业融资也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大大挤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空间。因此应当加快整合债券市场,增加大企业直接融资份额。适时扩大创业板市场容量,增加中小企业资本金在金融市场的可获得性,同时支持银行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推广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如知识产权、动产、林权、承包权、股权质押贷款。通过各种方式的改革与创新,有效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

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积极推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良好有序的金融运行需要全面有效的监管加以保证。在宏观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利用人民银行在各基层的人员力量加强对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同时考虑尽快建立中小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积极创造有利于中小型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市场化运作为主导和政策性补偿相结合,推进信用担保制度

第三方信用担保有利于为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担保承担了一定的公共政策职能,具有一定的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在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同时,根据许多国家的运作经验,应当充分发展商业化担保模式,以免政府对担保机构的业务运作干预过多。针对我国目前担保规模有限和发展滞后,担保机构发展不规范、担保期限过短、担保方式单一以及资本金补偿制度缺位等问题,政府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改善信用担保制度。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明确相应监管责任。目前我国信用担保的专业法规建设滞后,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政府应当尽快整合《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和《公司法》中相关内容,尽快出台适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在银监会监管力量允许的条件下,将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实现银行与担保公司的统一监管,从而改变目前担保公司被迫承担100%代偿责任的情形,形成更为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

借鉴国外模式,在全国与省一级建立政策性再担保机构。从国外经验来看,担保机构一般都是双层结构,包括再担保与担保两级体系,再担保通常均由财政出资,通过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实施再担保业务,分担担保机构担保风险,降低代偿损失,提高信誉担保能力,再担保制度的建设可以强化对担保公司的规范运作和风险管理, 有利于担保机构的规范发展。2008年11月,全国首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再担保公司――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立,政府应当在及时跟踪其发展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尽快推进再担保制度在全国的实行,为危机后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积极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建立符合地方发展的担保机构体系。目前我国主要有四种担保机构模式,即商业性担保、政策性担保、互助型担保和混合性担保。这四种模式在实践中表现出各自的优势和不足,鉴于担保企业的主要特点是通过自身的信息优势和灵活的风险管理措施,解决中小企业贷款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高风险性, 因此地方在担保公司模式的选择上必须紧密结合地方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防止发展不切实际的一刀切现象。此外要针对各种担保机构的特点进行市场定位,充分发挥担保机构的优势,对于政策性担保和混合性担保机构,其性质上带有一定政策性,因此除了贷款担保以外不应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而互助型担保机构由于其目的是弥补会员信用不足,因此也不应以盈利为主。目前我国商业型担保机构在担保费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不能降低承担风险的比例或者提供其他收入来源,那么担保机构可能会陷入困境,无法实现对小企业融资担保的供给,因此对于商业性担保机构,无论是从引导民间资本加入中小企业融资,还是充分发挥市场化主导作用角度,都不应对其业务范围作过多的干预。

多渠道解决商业型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鉴于小企业的经济贡献和担保的准公共品的性质,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注资、税收优惠、利润返还等方式,或者在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出现代偿后,经调查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代偿一定比例。此外为了进一步降低商业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可以通过解决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担,引入第四方分担违约风险等方式,减少担保机构的代偿风险。

改善金融制度设施与社会信用基础,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的同时,应当从法制结构、信用文化、管理体制等多方面改善中小企业的金融生态环境,全面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改革。

完善中小企业相关法律。考虑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为《中小企业法》, 理顺中小企业的管理机制和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责任,规范与中小企业相关的各项基金管理体系。各地应制订《中小企业实施细则》,建立与调整相关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设立“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局”。负责研究、统筹、规划和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与行动计划,宣传中小企业的作用,调查并解决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并可以直接参与中小企业金融活动,以全面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强化信用文化,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征信体系。当前,央行正在着力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信体系。在资源整合、数据共享的原则下,应当尽快建立全国范围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信息约束。积极引导中小企业树立企业信用文化,改变中小企业信用形象。

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在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不及大企业的一半,而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免力度远小于这一水平。对中小企业可采取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还要避免重复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