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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

时间:2023-09-14 17:41:58

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

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范文1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保险基金 管理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国或地区为了保证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而采取的一种重要政策安排。实行存款保险基金制的国家,资金来源和融资规则明确,存款保险制度在公众心目中的信誉也高,还能保障所需资金的有效累积,是存款保险机构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由于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各国存款保险基金安排迥然不同,我国引进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存款保险基金的组建和管理。

一、存款保险基金的用途比较

1、办理赔付是存款保险基金的主要用途。大多数国家直接以现金、支票或汇款付给存款人;台湾、越南、马来西亚、香港和新加坡则通过移转存款赔付,将保险金移转给约定机构,由该机构代为赔付存款人。

2、参与问题金融机构处置。一是对健全机构提供财务协助以促成并购。菲律宾、日本、台湾和韩国存款保险公司为维持金融秩序与社会安定,都建立了对健全机构提供财务协助的制度,目的是促成健全机构并购或承接问题金融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负债。二是对问题金融机构提供财务协助。这一般见于“成本最小化”类型的存款保险公司,目的是控制风险,避免存款保险基金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在确保财务协助成本小于赔付及清算成本时,会以存款、贷款、购买资产与认购股权等方式促成并购;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的财务协助包括捐赠、存款、贷款、购买资产、保证或承受债务、认购特别股或损失分摊等方式;韩国存款保险公司则会以股权参与、现金赠与、购买承受资产、贷款等方式加以财务协助;台湾存款保险公司以存款、贷款、保证债务等方式提供财务协助;越南存款保险公司则以贷款、提供保证等方式给予财务协助。

3、成立过渡银行。同样是基于防止系统性金融危机的目的,日本和韩国均在存款保险法令中规定了成立过渡银行的必要性。在问题投保金融机构无法与其他机构达成并购或承接协议时,台湾存款保险公司会以存款保险公司的名义承接并经营。

4、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存款保险基金的一项较为特殊的用途是对停业机构存款人提供流动性资金。当金融机构面临紧急流动性不足困境,且一时难以获得充裕资金时,极易造成挤兑风波,从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消除挤兑危机的风险,存款保险公司会对金融机构提供一定的流动性救助。

二、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

1、资本金。菲律宾、日本、台湾、越南在存款保险公司成立时,即由政府或中央银行提供资本额作为理赔资金的基本来源,该四国或地区存款保险基金设立时的资本金分别为0.05亿比索、4.5亿日元、20亿新台币和1兆越南盾。由于国内金融形势需要,菲律宾、日本与台湾在存款保险公司还多次增资,目前分别达到4.5亿比索、4.55亿日元、100亿新台币。马来西亚、香港和新加坡则是根据“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在引进存款保险制度时,并没有资本金。韩国虽然最初并没有设立资本金,但是为了强化公众对存款保险公司的信心,1996年韩国政府向存款保险公司注入了100亿韩元作为初始资金。

2、保险费收入。保费征收基础方面,台湾、韩国、越南、马来西亚、香港与新加坡都是遵循收费与理赔对等的原则,以被保险存款为准;菲律宾和日本则是以存款总额为准。保险费率方面,菲律宾、日本、韩国、越南及马来西亚都是采取单一费率制;而台湾、香港和新加坡则采用风险差别费率制。鉴于金融机构间的经营风险存在很大差异,单一费率制度容易导致道德危险,因此风险差别费率已经成为存款保险的趋势,目前韩国、马来西亚正致力于研究实施风险差别费率。除以上基本保费外,韩国、香港和新加坡还规定,在存款保险基金不足时可以向投保金融机构征收特别保费。韩国的特别保费以投保金融机构实收资本额的1%为限;日本在1996年至2001年金融危机期间,为实施过渡性全额保障措施,也曾向全体投保金融机构征收了万分之三点六的特别保费。

3、向政府、财政部、中央银行或金融机构融资。在融资方面,菲律宾、日本、台湾、越南和香港一般向中央银行融资;韩国、马来西亚一般向政府/财政部及中央银行融资。向金融机构融资是各国通用的渠道,但是存保机构的融资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在菲律宾只能向政府指定的国营金融机构短期融通;在日本需事先经金融厅厅长及财政部长核准,并仅限应对短期流动性资金需要;在台湾由中央银行核定;在韩国需由财政部核准;在越南则需先获得总理核准。在融资担保方面,日本、台湾、韩国和越南由政府或中央银行提供保证。台湾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公司向“中央银行”融资时需提供担保品,担保品不足部分由“国库”担保,“国库”担保部分超过投保机构净值时,由其主管机关会同“中央银行”报请“行政院”审核。

4、对外举债。目前仅菲律宾、日本和韩国规定存款保险公司可以以发债方式募集资金。其中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经总统核准后,可以发行资本债券、公司债及其他债务凭证;债券的发行条件(金额、利率、期间、还本付息等)由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决定,并应对债务的赎回或到期还本提存适当的准备金。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可以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存款保险债券,政府担保额度上限为10兆日元,并采用公司承销方式发行,存款保险债券的信用评级等同于政府债券。韩国存款保险公司经国会核准后可以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存款保险基金债券(DIF Bonds)和存款保险偿债基金债券(DIF Repayment Fund Bonds),发行形态以公开发行或私募方式由金融机构认购。

5、赔付收回款及其他。在逾期保费缴纳的罚款方面,越南存款保险公司最为严厉,对滞期缴纳保费情节严重的投保金融机构,甚至会终止该机构的参保资格。台湾对滞期缴纳保费收取应缴保费2倍的的罚金;香港收取应缴未缴保费的10%或5千港币(取两者较高者);马来西亚收取最高300万林吉特的罚金(如仍未缴交则每日最高3万林吉特)。其他国家一般采取按每逾期日一定比例的方式收取罚金,如日本每逾期1日处应缴未缴保费的14.5%,菲律宾每逾期1日处应缴未缴保费的(P)×12%/360,越南每逾期1日处应缴未缴保费的0.1%。韩国较为特殊,对逾期保费收取利息。在捐赠方面,韩国政府在1996年就是通过赠予国有财产(如国营企业之股票)的方式,注入100亿韩元。在韩国强制投保制度下,金融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应捐赠实收资本额一定比率的金额给存款保险公司,目前投保机构中银行、证券、保险业的捐赠比率为1%,商人银行及相互储蓄银行的捐赠比率为5%。

三、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比较

1、存款保险基金规模的管理。国际上确定存款保险基金规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投保金融机构长期以一个稳定的保险费率缴纳保费;二是在进行基金设计时规定其维持一定目标资金额度或范围。菲律宾、香港、新加坡和台湾均设有存保基金目标值。其中菲律宾为900亿比索(约占菲律宾1993年12月31日保额内存款的12.23%)、香港和新加坡为被保险存款的0.3%,台湾为被保险存款的2%。另外,菲律宾每2年对存保基金目标值进行分析调整;香港预计存款保障计划基金在2006年开始后的5年内达到目标值,当基金超过目标值15%或低于目标值30%时,存款保障委员会将退还保费或征收特别保费,使基金恢复到目标值。

2、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处理。安全性是存款保险基金投资的第一要务;基金投资收益均纳入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是公益性质的,大多数国家都豁免存款保险公司的相关税收。日本、韩国、越南、马来西亚、香港及新加坡等国均免除了存款保险公司的一切税收。只有印度、菲律宾和台湾规定存款保险公司需依法缴纳税收,其中,菲律宾的存保基金投资收益应纳税;而台湾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也需纳税。

3、存款保险基金出现损失时的管理。第一类是由政府以增资等方式注入资金,如菲律宾;第二类是由存款保险公司向投保金融机构征收特别保费,如香港与新加坡;第三类是由政府注入资金并向投保金融机构征收特别保费,如日本与韩国。

四、对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的启示

1、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模式方面,建立国家承办的强制公办基金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最理想的存款保险基金状况是由政府部门提供融资支持,以帮助存款保险机构迅速采取行动。当存款保险机构从市场或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借款后,要求政府对上述每一笔贷款都予以担保,贷款按市场利率发放,存款保险机构应在一定的时期偿还贷款。东亚各国或地区普遍实行政府公办的基金制度,由政府主导基金的管理与运用。我国金融业仍不发达,建议采取国家经办的存款保险基金模式。在参与方式上,应选择强制基金体制,所有吸收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该纳入基金缴纳范围,这有助于在大量机构间分摊保险基金成本。

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范文2

关键词:融资成本 原因 途径

一、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构成

(一)银行利息及其他费用

利息是中小企业银行融资成本的主要部分,其大小取决与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由银行根据内部的利率定价系统结合综合收益率的下限确定,即利率定价系统确定的利率低于综合收益率的,按照最低综合收益率确定贷款利率,如果利率定价系统确定的利率高于综合收益率的,按照利率定价系统确定的利率作为贷款利率,企业在这块费用上几乎没有议价能力。

(二)抵押物评估费

企业在办理贷款抵押物登记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需要中间机构对抵押物的抵押价值进行评估确认,如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时,就规定必须经国土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价值后才能办理登记,该费用按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费用,该费用由企业与评估公司商定。

(三)抵押物登记费

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由房地产登记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收取,登记费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核定,各地的收费标准存在差异。

(四)担保费

在办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时需要支付这项费用。地方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相对较低,大致是贷款金额的1%-3%,其他商业性担保公司的收费更高,有的商业性担保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共同推出一些短期性融资产品,月利息达到了本金的30%。企业对这部分费用可以进行谈判,但议价能力业很有限。

(五)审计费

企业因报表审计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报表审计费用,该费用的大小取决于审计工作量大小,近年来,各家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了产品创新,部分贷款产品不需要企业提供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这部分费用呈下降趋势。

二、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的成因

(一)资本结构不合理,财务风险高

银行基于收益覆盖风险、收益覆盖成本的要求,提出较高的回报率,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重要原因。近年来,部分银行引入了EVA考核指标,并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抵押物变现能力等确定了各类企业贷款的经济资本占用比率。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资产运用能力相对较差,流动资产周转率较低,偿债能力也不强,主要表现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较低。因此,在各家银行的信用等级评定中,中小企业的信用登记一般较低,银行在经营中配置的经济资本高,利率定价时一般都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实行上浮,国有商业银行的上浮比例在30%―50%之间,农村信用社上浮比例在70%―100%。相对大型企业或集团企业等信用等级高的企业贷款实行基准利率下浮,融资成本悬殊较大,是中小企业银行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的主要原因。

(二)融资市场的影响

市场同业的融资成本标准高,导致银行贷款利率居高不下。目前,在各地都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这些贷款公司执行的贷款利率远远高于国有银行、信用社、地方商业银行。在当前宏观调控形势下,这种现象更加明显,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短期借款利率达到了贷款金额的12%。因此,银行间普遍存在价格攀比现象,银行以此标准作为价格谈判的基础,认为银行贷款利率不高,而企业以此标准作为谈判上线价格,银行贷款利率确实比较合理。在利益驱使下,银行总是期望从客户身上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导致不能通过金融同业的合理竞争,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

(三)抵押登记费的存在

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资产分布都比较分散,具体表现在产权证个数较多,单个产权证的抵押价值低,而目前多数登记部门是按件收取费用的。同时,中小企业的贷款金额远远小于大型企业的贷款金额,导致了单位贷款金额承担的登记费用高于大型企业。

(四)自身财务管理限制了议价能力

一是,中小企业融资时间安排限制了中小企业融资的议价能力。中小企业规模小、市场份额占有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对资金的需求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很难规划年度资金计划。企业大都是在接到订单或出现突发的市场机会的时候才考虑融资问题,时间要求迫切,使企业在贷款过程中丧失了议价能力,被迫接收高成本的资金;二是,中小企业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接受多家银行的中间业务服务,分散了企业对银行的综合贡献度,降低了在贷款过程中与银行的议价能力。

三、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路径

(一)调整企业资本结构,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

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一般大于大型企业,按照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反向搭配的原则,中小企业应该采取稳健的筹资策略,通过股权交换实施同业兼并、吸引战略投资者等方式,扩大权益融资。在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市场份额占比等问题的同时,有效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增强企业融资能力。以农业银行为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有规模、资产负债状况、流动比率、周转率、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总的指导思想是风险越小、信用登等级越高,盈利能力越强,信用等级越高,中小企业通过权益融资后,上述指标将发生积极的变化,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从而为降低银行贷款成本奠定基础。同时,通过上述调整,有效降低了企业的总体风险,偿债能力将明显提高,增强了企业对银行的吸引力,引起银行间的竞争,增强了企业的议价能力。

(二)有效使用财务资源,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议价能力

近年来,各家金融机构都加大了中间业务的营销力度,其中最大的一个策略就是实行综合营销,通过资产业务的开展带动相关中间业务的发展,在办理贷款时向客户推销网上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险业务等。同时,在银行的利率定价系统中也考虑了企业在办理这些业务时给银行带来的收益,有利于降低利率。但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将上述业务分散在几家银行办理,降低了对贷款银行的综合贡献度,获得的执行利率相对较高。因此,中小企业在选择银行时,要从信贷政策执行的灵活性,银行结算手段的先进性,中间业务品种的实用性等方面入手,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合理选择合作银行,并且将主要业务集中在这家银行办理,将企业的财务资源集中投向贷款银行,从而有效提高对银行的综合贡献度,增强在贷款议价过程中的议价能力。

(三)加强筹资策划,降低担保费用

多数中小企业是通过政府担保公司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在办理担保过程中,主要涉及两部分费用,一是银行贷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二是支付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用。担保公司收取的费用是按照银行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而银行在执行利率的确定上考虑了中间业务收入,存在“利息转化为中间业务收费”的现象。企业可以利用这个政策,与银行协商,在保证银行综合收益的前提下,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水平,尽量减少利息,减少担保费的计算基数,从而减少担保费用。

(四)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逐步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对金融机构实行差别税率,降低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使金融企业保持合理的利润空间。相比对大型企业贷款,银行针对中小企业贷款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如果没有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银行势必没有支持中小企业的热情和动力。因此,可以对金融企业办理中小企业贷款形成的业务收入实行差别税率,降低营业税税率,降低银行自身的经营成本,才能保证金融企业实现收益覆盖风险、收益覆盖成本,才有可能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在制订差别税率时,可以根据实际执行利率的高低确定优惠税率,比如,利率达到了一定的额度久不再享受优惠税率。二是,实行差别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政策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能够有效控制金融企业的信贷投放能力,为了引导金融企业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可以通过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的方式,对中小企业贷款超过一定比例的银行实施宽松的存款准备金政策,使中小企业贷款保持在总贷款中的合理比例,从而使中小企业获得应有的信贷支持。

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范文3

关键词:中小企业;担保;发展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8-0064-02

根据企业融资理论,在资本市场完全有效的前提下,考虑到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企业外源融资应首选债权融资,从发达国家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看,一般与该理论相吻合。但从目前中国大多数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选择看,却与该理论相悖。尽管金融监管当局近年来试图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但其实际效果却未能尽如人意。内源性融资或直接融资仍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最主要基础性资金来源。中国私营公司的发展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于业主资本和内部留存收益,近年来一直保持在50%~60%以上,而公司债和外部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则不到1%,银行贷款大约在20%左右。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差、融资难问题。本文认为,讨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与收益是否能够平衡。在市场化的经营机制下,任何一家银行选择融资对象时,必须也只能以贷款的效益性和风险性为标准。很多中小企业为获得资金往往采用民间自发的相互担保,自发互保的优点是门槛低、操作简单、适应广,但自发互保由于其自发性、无序性,风险很大。政策性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策担保以政府信用为支持,公信力强,但是行政色彩浓、操作过程复杂、进入门槛高,并以促进特定产业为首要目标,主要投入于一些公益性、基础性、导向性项目或回收期长的项目。因此,还需要大力发展商业。

商业担保由于其机制灵活,可以满足不同层面不同需求企业的要求,具有极大的生命力。在看到商业发展前景的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国内良莠不齐,有些自身实力太弱,注册资本过小,风险管理能力无法让银行信服。银行对于看不准的担保,会要求存入一定的保证金。收取保证金越高,担保的效率就越低。在与银行的合作关系中,担保公司还处于被动地位:一是风险分担,大多数担保公司不能与银行达成风险分担协议;二是贷款利率,银行对受保企业没有给予利率优惠,增大了受保企业的融资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担保公司的业务;三是信息查询,人民银行贷款查询系统不对担保公司开放,影响了担保公司对协作银行信用贷款的掌握;四是随意收贷,从而导致担保公司代偿的发生。目前,商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担保费收入。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同时需提取相应额度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因此正规的利润极低。对多数来说,仅依靠1%~3%的保费收入无法承担公司的正常运作经费,更谈不上赢利,进一步发展受到制约。盈利模式不创新,不解决,就难以实现健康持续发展。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瓶颈,开拓创新。

一、提升自身素质

作为连接企业与银行的信用桥梁,担保公司主要经营的是商业银行所不愿或无力涉及的风险业务,同时也是中小企业所急需支持的业务。担保公司作为资金供需双方的服务商,应该最大限度地挖掘市场的潜力,通过介入前期调查、细化风险控制方案等方式,依靠市场手段将看似不可行的业务变为可行,将企业的各种资源转化为有效的反担保能力,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要成为优秀的专业风险管理和服务机构,首先,应有信息收集上的优势,应有自己独特的低成本信息渠道。这种优势应超过银行,获取产业信息、司法信息,展开商业调查,信息收集上的优势是存在的基本前提;其次,应有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要具有对信息处理加工的能力,能够有效地识别风险、恰当地管理风险,并且创造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大凡需要担保的企业都是这样或那样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需要超常的创新能力;最后,一流的人才,由于担保业务本身的难度,要求具有比银行信贷员更高的一流人才。这些人才能够得心应手地收集信息,加工信息,并设计解决方案。

二、拓展业务领域,创新盈利能力

目前,担保公司的盈利能力普遍较差,利润水平较低,大部分以担保业务为主业,担保业务收入比重达75%以上, 担保业务收益率仅为1.98%左右,而存款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也是收入的重要补充。多数担保公司要向银行缴存担保保证金,缴存保证金对担保公司的收入有一定影响,一定程度地减少了获得更高投资收益的机会。因此,要提高盈利能力必须创新经营模式,保持适当盈利,才能提取充分的风险准备以充实资本金,同时在发展过程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一)证券市场投资

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给投资者带来了很多机会,其中不乏盈利能力长期保持高速增长的公司,参与证券市场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同时也有利于增加资产的流动性。

(二)担保(风险)投资

担保公司将保费的一部分或全部作为风险投资转换为企业或项目的股权、认股权、期权、分红权和可转换债权的一种或几种投向企业。与风险投资一样,担保公司可通过公开上市、偿付协议、收购和兼并等方式退出,实现投资收益。担保是一种百分位的大数定理,它是靠大面积的收取保费,以弥补小面积的代偿赔付。但风险投资却正好相反,它是一种小数定理,它是以小面积的投资成功所取得的巨额回报,来弥补大面积的投资失败。正因为有了大数定理和小数定理的有机结合,相对担保公司的整体业务来说,担保投资使风险得到了有效地控制和降低。对担保公司来说,担保投资解决了其盈利模式的难题,增强了抗风险能力,推动了其快速健康的发展;对中小企业来说,担保投资解决了其融资的难题,降低了融资成本,加速了其快速发展壮大;对贷款银行来说,担保投资降低了其放贷成本,化解了放贷风险,保障了其业务收入;对整个社会来说,担保投资加速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了科技资源向经济效益的转化,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增长。担保投资是目前解决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希望之路。

三、完善保障和监管体系

(一)完善信用体系与信用文化

作为银行信贷补充文化的担保其职能是增强信用,也就是对中小企业有更深入的评价手段,通过第三方信用增强使其达到银行的放贷要求。如果不具备一个信息透明及诚信体系完善的经济环境,为增信而发生的管理成本是极其昂贵的。这种成本特别表现在软信息的获取及中小企业因不诚信而产生的成本。因此,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和信用文化。

(二)担保费率的市场化

在年担保费率上最高的是美国为4%左右(每年0.5%的费用和2%~3.8%的安排费,加拿大为3.25%,最低的是法国0.6%)。目前,国内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率却依然采用了带有浓郁计划经济的政府定价原则。担保是一种市场资源,同样存在着供需矛盾,同样需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将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的环节中去。如果费率不进行市场化,供需矛盾将失衡。如果担保费率过低,担保费收入很难弥补担保的正常损失,风险向担保公司过度集中,收益水平下降,丧失对其他社会资本进入担保领域的吸引力。反过来,如果过高,将会把发展前景好,急需资金的一批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因此担保费率的高低与运用是否正确与合理,直接关系着担保公司能否履行担保责任,关系着担保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担保费率的市场化。

(三)与银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在担保业务中,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应该是在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形成分工协作的关系。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相对降低了银行的信贷管理成本,提高了信贷资金的安全;同时,担保公司也通过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实现了自身的社会价值,贯彻了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因此,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发展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现行金融体系的主体架构并非针对中小企业而设计,担保业在中国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需要政府拿出更多创新的智慧,建立适合中国市场特征的行业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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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平,袁中红.信用担保机构研究[J].金融研究,2005,(2):133-144.

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范文4

【关键词】经营性公路 融资程序 特点 常见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投资经营性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法人,具有相关项目投资经验,满足该项目管理、建设和运营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才的储备,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等。

一、BOT融资方式的特点

目前,经营性公路项目采取的融资方式主要有BOT方式。BOT即英文Build(建设)、Operate(经营)和Transfer(移交)三个单词的缩写,代表着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的概念。在近十多年的发展,BOT方式作为经营性公路建设的投资模式已被广泛应用。其合作方式是通常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其所属机构与项目公司签署协议,把项目建设及经营的特许权授予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项目经营特许期内,利用项目收益偿还投资及运营支出,并获得利润。特许期满后,项目移交给政府或其下属机构。其主要优点有: 1.扩大资金来源,政府能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利用外部资金建设一些基础设施项目。

2.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增加国有企业人员对外交往的经验及提高管理水平。

二、以BOT融资方式建设公路项目的基本程序

1.项目主办方先期与政府机构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然后依法注册一家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与政府机构签订特许协议。其特许权为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有效。该项权力包括:

(1)投资、融资、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的权利,

(2)运营、管理项目的权利,

(3)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4)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

(5)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权等。

政府所授予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是专属于项目公司的。政府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间将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

2.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运营管理方案,可以自行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或委托由当地政府组建的机构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信、技术力量、经验的专业中介单位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按国家规定,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同时,项目公司应接受政府对本项目的融资、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各方面的监督、检查及审计。

3.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在交工日期之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并向政府提交一份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经政府批准后,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依据政府批准的运营养护手册、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项目一直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设备运输及军事行动、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项目的使用,保证安全畅通,并无条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项目公司可自主进行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也可报请政府批准后选择合格的公路养护队伍或其它专业公司进行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服从项目所在地联网收费统一的收费模式、收费系统技术标准、收费业务流程和联网收费管理规章,并承担项目路网收费设施、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设施的新改建费用。在项目运营期间保证项目上的各种工程及设施等均处于良好的技术和安全状态,达到投资人承诺的服务水平目标,从而保证项目具有快速、畅通、安全、舒适、经济的使用功能。

4.项目的移交。在特许经营期满6个月前,政府与项目公司联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经检测,服务水平应达到投资人的承诺并且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项目公司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在特许经营期满3个月前,项目公司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任何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政府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政府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政府不承担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及收费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项目公司向政府无偿移交和转让的内容包括:

(1)项目及其附属设施;

(2)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和记录;

(3)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的受益;

(4)与项目运营和养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

(5)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的项目公司的其它权力和利益。

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范文5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担保公司 基本担保业务 会计核算 探讨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145-02

2010年7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通知》,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通知的施行,将担保公司会计处理定位于保险公司会计体系内,充分反映了担保业务的风险特点,这对引导人们运用现代保险会计理论,认识担保业务规律、研究控制担保风险的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现了担保公司会计核算的国际趋同和等效,也使担保公司业务的处理与原《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但担保毕竟不能等同于保险,担保公司会计核算不能完全照搬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本文就新会计准则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担保业务的核算做一些浅显的探讨。

一、担保收入的核算(与《办法》比基本未变)

担保费收入是担保公司为履行担保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应设置“担保费收入”、“应收担保费”、“预收担保费”等会计科目。

担保合同成立时,借:银行存款、应收保费、预收保费

贷:担保费收入

中途退保或部分退保时,应按已保期限与剩余期限的比例计算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对于确认坏账的应收担保费,通过冲销“坏账准备”的方法进行核算

二、担保合同准备金的核算(与《办法》比变化较大)

融资性担保合同准备金主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代偿准备金,2010年国家7部委联合发文(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尚未终止的融资性担保责任提取的准备金。性质上为递延收益,即未赚取的担保费。设置科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企业确认原担保费收入、分担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合同解除(含提前解除与代偿解除)后将原计提数全额转回。实务中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按(当月担保项目担保费收入—当月解保项目担保费收入)*50%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当上述计提数为负数时,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期末,将“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2.担保代偿准备金。担保代偿准备金是担保公司在会计期末为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在担保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发生代偿义务支付代偿金的情况而提取的准备金。其实质是预计成本。应设置“担保代偿准备金”与“提取担保代偿准备金”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借记“提取担保代偿准备金”科目,贷记“担保代偿准备金”科目。

担保代偿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代位追偿款”科目或本科目,贷记“代偿支出”等科目。

期末,将“提取担保代偿准备金”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三、担保合同成本的核算(与《办法》比变化较大)

1.担保合同取得成本。担保合同取得成本是指担保人在取得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调查和评审费支出等。取得的成本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应设置“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

发生相关费用时: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如发生评审费等收入,则:借:银行存款等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2.代偿支出。

(1)代偿支出。代偿支出是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义务而支付的代偿款及相关费用支出。从严格意义上说,代偿支出尚不是公司的最后损失。担保公司在代偿后有可能从被担保人处得到一定的追偿款。设置“代偿支出”科目

实际支付代偿款时,借:代偿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应收代位追偿款。代位追偿款,是指担保人承担代偿担保金责任后,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的对被担保人的求偿权而追回的价款。从理论上讲,是对担保人发生的代付支出的补偿,在确认时应当冲减代付支出,而不能作为一项收入。应设置“应收代位追偿款”科目。

代位追偿款,只有在同时满足准则规定的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与代位追偿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二是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对于不满足确认条件的代位追偿款,担保人不应当确认。

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时 借:应收代位追偿款 贷:代偿支出

实际收到代位追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担保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代付支出。

如已提取了担保代偿准备金,借:担保代偿准备金

贷:代偿支出,如担保代偿准备金余额不足冲减时,计入代偿支出。

(3)抵债资产。抵债资产是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物资。抵债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设置“抵债资产”科目。

取得的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资金本金、已确认的利息和取得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等科目,按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贷记“代偿支出”、“应收利息”等科目。

综合举例:2010年3月7日,某担保公司与A企业签订一份担保合同,对A企业的一年期贷款300万元进行担保,以企业的库存存货进行抵押。担保费为8万元,保费于合同生效时一次支付。经计算确定,针对本合同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万元,担保赔偿准备金2万元。2011年3月合同到期,A企业未能全额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履行了代偿责任,支付银行借款本息共计264万元。同时收回存货。假设该存货同类资产市场价格为90万元,代位追偿款预计可收回120万元。8月担保公司转让存货收入95万元,从A企业收回代偿款110万元。要求:编制有关分录。

担保公司应编制分录如下:

(1)2010年3月,担保公司根据合同确认担保收入并计提准备金。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保费收入:80000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0000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0000

(2)年末,提取担保代偿准备金。

借:提取担保代偿准备金 20000

贷:担保代偿准备金 20000

(3)2011年3月支付代偿款,并收回抵押物及确认代位追偿权。

借:代偿支出 2640000

贷:银行存款 2640000

借:抵债资产 900000

应收代位追偿款 1200000

担保代偿准备金 20000

贷: 代偿支出 2300000

(4)2011年8月处置抵押物、收到代位追偿款。

借:银行存款 950000

贷:抵债资产 900000

代偿支出 50000

借:银行存款 1100000

代偿支出 100000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120000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3.侯旭华.担保公司会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范文6

关键词;担保公司;担保创新;风险控制;问题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2

中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非常巨大的作用,中小微企业占中国企业数量的90%以上,中小企业就业人数在全部就业人数的80%左右,然而融资难是阻碍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首要因素。担保公司为我国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中小微企业在经济下行的时期扮演雪中送炭的角色。

截至2012年末,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计15414家,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4596亿元,较年初增长12.3%。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590家,同比增加188家,增长2.2%,其中国有控股1907家,占比22.2%,民营及外资控股6683家,占比77.8%,整体实力稳步增强。

一、担保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

担保公司的发展稳步增长,但目前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乐观。担保公司每笔年收取担保费率普遍在1-3%之间,除去按国家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日常经营成本、税费支出,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起码要大于注册资本金的3倍以上才能实现盈利。就目前重庆市上半年运行情况看,担保责任余额平均放大倍数为3.3倍,也就是说,目前重庆市的担保公司经营利润刚好处于盈亏平衡位置,没有什么经营积累。尤其是对规模较小的担保公司来说,如果没有其他获利渠道的话就是极难生存的。然而担保行业是一个风险较大的行业,一旦发生风险,一笔损失就是数百万元,较之收取的仅几万元的担保费,则得不偿失,担保公司将会亏损严重。所以,担保公司要想生存发展,首先努力做大融资规模。

二、加强融资产品的研发与创新

(一)“商会联合担保”方式。由商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客户范围限商会会员。若担保贷款违约,由担保公司、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负责赔偿及对客户的追偿。担保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往往成员多,抱团提供担保,整体经济实力强,抗风险能力强,商会对本商会成员都非常了解,这样既扩大了银行授信额度,增加了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又解决了因客户不了解、调查失误等贷款违约的问题,还解决了商会成员因实力弱或抵押物不足等融资难问题。

(二)“客户上下游贷”方式。就是将对优质客户进行综合授信,将该客户的上、下游企业也纳入担保贷款的范围,既扩大了贷款担保额,也由于对优质客户的了解,减少了风险。

(三)“品牌贷”方式。是以品牌知名度高低和具有知名品牌商品唯一权或经销权客户为信贷关系发展目标,采取信用+担保为手段的担保模式,支持优质企业的快速发展。

(四)“商贸流通类企业分期上账”方式。根据客户的行业特征和经营特点,如商贸流通类企业,冬季的资金需求较大,春夏时回款较多,我们就采取灵活的分批上账、分期还款等策略,降低客户融资成本和到期一次性还款的压力。

(五)增加物业通、商户通等特色融资担保,努力发展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诉讼财产担保、应收账款保理等多品种担保业务,实现增收。另外,担保公司想要获利,严格控制风险非常重要。

三、担保公司自身的风险把控

担保公司为了更好地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职能部门,制定全面的规章制度,合规稳健经营,严格防范风险,创新反担保方式。

(一)担保公司应建立业务部、风控部、法务部、审贷委员会、财务部、行管部及总经办等职能部门,各施其职,各尽其责。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担保业务内部审察审批流程制度、审贷委员会审核办法,担保公司内部监管控制制度等。担保公司须狠抓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加强贷前调查、审批及贷后管理。担保业务实行A、B角双人调查方式,对客户单位定期五级分类,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以便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担保公司还应按国家规定提取不低于担保责任余额的1%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按担保费的50%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而有效抵御风险。

(二)“信用担保”及“抵押担保”方式为传统的反担保方式。纯信用反担保存在贷款资金缺口,一旦发生风险,担保公司则存在赔付风险。抵押物反担保固然较好,能够抵减代偿损失。但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往往缺乏足值的抵押物,过份依赖抵押物会影响担保业务的开展,所以担保公司应积极创新反担保方式。

1.“客户互保”方式。小微企业一般存在经营规模小,账务处理不正规,缺少抵押物,往往不能直接获取银行贷款,需要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才能取得融资。担保公司为两户或多户这种类型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让这些小微企业之间提供互保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从而有效降低了担保公司的代偿风险。

2.担保公司还可采用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核心企业担保、个人担保等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方式,力争在抵、质押不足额的情况下,追加第三方核心企业或个人提供反担保,从而实现担保风险全覆盖,有效减少担保公司的赔付风险。

四、社会力量的监管从而有效降低担保公司风险。

(一)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本地担保公司的监管工作,优胜劣汰有利长远发展。目前担保公司还存在“小、乱、多”等诸多问题,加剧了担保市场的无序及过度竞争。对于那些长期无业务或打着担保的幌子做其他业务,应坚决清理出去。定期及不定期对担保公司进行审计检查工作,规范担保公司的业务操作,防止将资本金进行短期拆借、防止担保公司抽逃注册资本或进行高风险投资,这样会使用担保公司资本金成为风险资产,进而影响担保公司及时代偿的能力。

(二)国家制定行业规章制度。“2010年七部委联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五、担保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对民营担保公司放大倍数的限制制约了担保公司的发展。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广州和北京爆发华鼎和中担事件后,大部分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逐渐压缩了与民营担保的合作,普遍规定民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然而国家规定允许担保行业的放大倍数为10倍。对于担保行业,杠杆率到3的时候才处于盈亏平衡点。甚至一些银行直接下文,把民营的担保公司从银行合作的名单中剔除。这种做法,也正误伤那些正规经营、真正希望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担保公司,阻碍了占担保行业70%多分额的民营担保公司的发展。

(二)国家对担保公司只允许净资产20%对外投资额的限制,其余资金只能放在公司账上,从而降低了担保公司的获利能力。投资者对担保公司投资的经济增加值远低于其他行业,从而不利于担保公司的发展壮大。

(三)国家对担保行业财政补助或者税收减免往往会有收取担保费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即3%左右、必须是公司名义进行的担保贷款等诸多限制。其实担保公司一年收取客户担保费4%,相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月利率2%左右(24%/年)或者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来说也是微不足道的。

六、政策建议

(一)建议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政策,规范银行废除对民营担保公司只能3倍放大比例的限制,可扩大至10倍以内。担保公司目前还缺乏与银行的谈判实力,因此需要通过法规的形式做出相应规定,才能改变目前合作银行对民营担保公司不公正的现象。

(二)适当扩大20%可投资金比例或创新担保公司的其他增收方式。单凭1%-3%的担保费收入,如无其他的收入来源,就目前重庆市上半年整个行业运行情况看,也就是刚好处于不亏损状况,无法完成担保公司的积累和壮大。

(三)国家立法建立融资担保公司与贷款合作银行风险分担机制。建议银行与担保公司风险分担比例为3:7或2:8。在现有银担合作中,绝大部分情况下担保公司承担了100%的责任,这种风险分担机制使得部分银行没有认真履行贷款审查及管理义务,贷款出现损失后,自已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银行收取了客户7%-10%左右的利息,担保公司仅收取1%-3%的担保费,银行是主要的获利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国家加大对担保公司的扶持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利润较低,但对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作用重大。国家工信部对担保公司的政补助政策及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可适当放宽限制条件,让更多的担保公司能享受到该优惠策,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使公司的数量、规模与市场需求相匹配。

(五)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我国大多数担保公司还处于早期的发展阶段,只靠较低的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或赔付。我们可以学习其他中小企业发展机制成熟的国家,在一定范围内担保公司代偿后可直接向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请补偿,或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履行对担保公司的再担保功能。

目前,担保规模稳步增长,为实现担保公司发展壮大,担保公司除自身努力开拓业务,严控担保风险外,还需要加强国家相关部门监管及制定更多扶持政策,让担保公司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范文7

新疆地区各类型企业25.3万家,涉及纺织服装、建材、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加工组装、机电、化工、冶炼、轻工等多个行业。此次调研重点选取样本企业60家,以所有制性质划分:国有企业10家,民营企业50家;以所属行业划分:农林牧渔业7家、采矿业2家、制造业33家、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业3家、建筑业4家、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家、批发和零售业4家、金融业1家、房地产业1家、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家;以企业规模划分:大型企业10家、中型企业18家、小型企业25家、微型企业7家。

二、企业融资情况分析

(一)政府管理部门和各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融资相关政策的出台和落实情况。1、政府管理部门相继出台引导性的融资政策。近年来新疆各部门相继出台多项引导性的融资政策,搭建PPP融资平台、“四位一体”贷款平台、农民合作社贷款平台、政府扶持中小企业互助引导性贷款平台等。出台多项文件,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农业产业化等,促进辖区内产业快速发展。2、金融机构积极创新融资产品。如中行开办供应链融资业务,为核心客户的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兴业银行针对商品流通企业、物流企业,推出控货融资类产品;交通银行针对处于创业初期、经营规模小的企业推出创业一站通,是满足客户短期融资需求的快捷融资产品。

(二)企业融资总体情况。参与调查的60家样本企业中,融资渠道包括银行贷款、开立承兑汇票或票据贴现、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或典当行、企业债券、贸易融资、赊购上游企业产品等融资方式,但仍以银行贷款为主,无互联网金融和风险投资。

(三)企业融资难问题调查。参与调查的60家样本企业中,认为总体融资难易程度与去年同期持平的有26家、认为总体融资难易程度比去年同期困难的有32家。认为融资困难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制造业等行业。

(四)企业融资贵问题调查。参与调查的60家样本企业中,今年上半年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在5%以内的有7家、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在5%-8%的有32家,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在8%-10%的有14家。

三、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原因分析

(一)部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银行主要通过财务报表了解企业的负债和经营情况,部分小微企业财务报表不规范、不愿披露部分关键信息、缺乏专业审计,甚至有多个版本的财务报表,难以反映真实经营情况。

(二)部分企业融资担保能力不强。银行对企业发放的经营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方式大都以抵押、质押、保证为主。部分小微企业可用于抵押的除了自身拥有的固定资产外,只有抵押率不足的办公用房,甚至部分企业办公房都是租赁而来,缺乏能提供给银行的优质抵押物。

(三)部分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差。部分企业在经营和发展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在面对行业竞争激烈、市场敏感度较高的市场背景下,由于自身规模小、技术研发能力和市场分析判断能力弱等因素,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不强,客观上增加了银行贷款的风险系数。以上原因造成了企业融资困难。

(四)企业融资费用较高。1、担保公司收费高。大部分小微企业缺乏抵押物,必须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部分担保公司是由民间资本设立的商业性担保公司,担保收费标准较高,一般为3%~5%。2、中介机构收费高。一是评估费。目前新疆资产评估公司对土地、房屋评估收费一般为标的物总价值的1‰~5‰。二是抵押登记费。三是保险费。目前按抵押物或贷款金额的0.1‰~0.6‰收取。四是审计费。收费标准为企业资产总额的0.12‰~0.156‰。以上各项附加费用一般占企业融资成本的20%以上,相当于贷款融资总额的2%~2.5%。

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建议

(一)加快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一是按照“分层次、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的原则,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三位一体、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二是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增强担保机构的融资增信及担保实力。三是针对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纺织服装、文化创意等产业,由财政或政府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专项的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范文8

一、当前住宅信贷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1998年以来,银行个人住房信贷保持了高速增长,直接拉动了住房需求。2002年6月末,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6630.1亿元,是1997年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38.55倍。个人住房贷款的快速增长,促进了住房消费的增长,2002年末,个人住房销售金额达4710亿元,占同期商品房销售额的82.3%。但是,在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消费双增长的同时,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银行住宅抵押贷款方式使得房贷增长的同时银行金融风险也在聚集和增大

目前,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是以所购买的房地产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的长期贷款,并承诺以年金形式定期偿付贷款本息。虽然有些保险公司介入,大部分是针对房地产的财险和针对债务人的意外险,而银行作为债权人要全部承担债务人违约的风险。因此,银行面临多种风险。第一,目前住房贷款种类较少,除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就是商业贷款,2002年银行住房贷款占全部住房贷款的90%,银行是住房借款者的最大债权人,也是住房贷款最大的风险承担者。第二,缺乏住房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由于我国住房贷款证券化等金融衍生工具没有推出,住房贷款的风险基本无法转嫁出去,完全由银行承担。第三,房贷基本是10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随着我国住房市场的发展和住房需求的增长,房贷余额将不断增加,聚集的风险也在增长,尤其是我国的征信制度还没有建立,贷款人的信用无法掌握,恶意逃废债者无法控制,开发商以房贷名义骗贷无法了解,下岗、失业人员无能力还贷也可能出现,这些风险都需要银行承担。国际经验证明,房贷信用风险在贷款发放后的3~8年内达到顶峰。近几年我国房贷以两位数的速度快速增长,随着时间的推移,信用风险将逐渐显露,事实上,近年来各银行房贷的违约率已经出现上升的趋势。

(二)为了降低房贷金融风险,不得不设定较高的首付款比例,增加了个人早日购房的难度

为了控制住房贷款的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几次三令五申的强调维持一定的房贷首付款比例。在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个人住房贷款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目前各银行要求首期付款额基本在房价的20%以上,对于中低收入购房者来说,首付款比例越高,购房时需要一次性支付的现金越多,积攒首付款所需要的时间越长,降低了中低收入阶层的购买力,客观上推迟了这部分购房需求实现的时间。

(三)银行处理贷款违约抵押物难度大、成本高

实践证明,银行作为债权人,一旦出现房贷违约现象,在处理作为抵押物的房产时遇到许多困难。一是大部分违约者生活困难,没有能力寻找其他住房栖身,很难说服动员按时腾退作为抵押物的住房。二是即使腾退出房产,将其进行拍卖、变现,需要有专业人才,银行的主业是金融业务,如果成立专门机构处理违约房产,花费的成本太高。事实上,当前每个银行都遇到收回违约房产和处理违约房产的难题。

综上所述,信贷政策既要防止引起房地产泡沫,防范金融风险;又要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扩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覆盖面,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仅仅依靠住房抵押贷款一种方式是不能做到两全其美的,应该开拓思路,寻求新的途径。从各地的实践看,规范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关键之一是解决好担保问题,这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多年实践总结的经验。

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住宅贷款担保体系的作用及可借鉴的经验

住宅贷款担保是第三方( 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为住宅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住宅贷款担保由借款人以合法的房产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担保公司连带承担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对于贷款银行,经过担保的住房贷款,既没有违约风险,也不用处理违约房产。住宅贷款担保体系是一些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在发展住宅产业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虽然各国的组织和运作模式不同,但都起到了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购买力,促进住宅产业发展和分担金融风险的作用。

(一)加拿大住宅担保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1.加拿大建立住宅担保制度的背景。加拿大的住宅担保制度是在二战结束后为刺激住房供应和住房需求而建立的。二战结束后,大量退伍军人回乡,住房供应紧张,私人贷款机构恐于贷款风险,对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要求非常严格,贷款期短,首付款比例高,平均为房价的50%左右,限制了居民购买力和住宅产业的发展。1954年,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加拿大议会修订了《全国住房法》,授权加拿大住宅贷款担保公司(以下简称CMHC)向首付款低于25%的住房抵押贷款提供100%的担保。

2.加拿大住宅担保机构的作用。根据《全国住房法》的要求,首付款低于25%的住房抵押贷款必须有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根据不同的首付款比例向借款人收取申请费和不同的担保费(首付款比例越低,担保费相应提高),并以此建立担保基金,在发生房贷违约时,贷款方以行使抵押权获得的房产向担保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担保公司利用担保基金全额支付贷款的本金、拖欠的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加拿大住宅担保制度实行的很成功:第一,由于实行担保制度,使房贷首付款比例由40年代的50%下降到目前的5%,降低了房贷的门槛,提高了中低收入家庭的购

房能力,有1/3的加拿大人通过担保拥有了自己的住房。2001年末,CMHC为41.6万户家庭提供担保,担保总额达2110亿加元,占全国住宅抵押贷款余额的45%。第二,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由于有担保公司承担房贷的违约风险,金融机构规避了房贷风险,调动了私营金融机构参与住房金融的积极性。第三,扩大了住房融资。1987年,在房贷担保的基础上,推出了抵押贷款证券。2001年,推出了加拿大房贷债券。由于有CMHC为抵押贷款证券和加拿大房贷债券提供了按时支付的保证,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推动了私人住房融资的发展。

3.不断完善的住宅担保体系。首先,有以《全国住房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作保证,明确规定首付款低于25%的房贷必须进行担保。在其他相关法律如《财产及其它权益转让法和房地产法》、《共同所有权法》、《银行法》、《住房贷款法》等法律中也都有相适应的法律规定,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及各省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监管。第二,政府推动住宅担保。加拿大政府于1946年根据《全国住房法》成立了CMHC。CMHC是由政府独资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主要职能包括制定全国住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社会保障等。其中抵押贷款担保是CMHC的主要职能,其目标是通过住宅贷款担保,确保居住在全国各地的家庭都能获得贷款,买到适合于自身经济能力的住房;同时分担贷款的信用风险,将金融机构和私人投资者的资金吸引到房地产业。40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方式使政府的政策目标得以尽快实现。第三,遵循市场规律。住宅担保市场并不是完全由CHMC进行行政式垄断经营,政府也允许非国有机构成立房贷担保公司,进入市场进行公平竞争。加拿大通用电气资本住宅贷款保险公司大概拥有10~15%的担保市场份额。CMHC完全按商业原则进行市场化运作,适应市场需求,推出多种担保产品,在房贷担保市场上起到了主导作用。成立初期,国家仅投入2500万加元,到2001年住宅担保基金达到10.84亿加元,上缴税金2.19亿加元。第四,完善的风险控制系统。虽然有国家信用对CMHC进行担保,但公司自身有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系统防范担保风险:一是在进行担保贷款之前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资信状况、房价和住宅市场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其中住房支出与收入比不得超过32%,债务与收入比不得超过40%。二是实行全国性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最大限度的分散地域性发生的风险(如区域经济不景气等)。三是采用先进的精算技术对保险业务进行科学定价,对房贷违约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和严格管理。四是具有规范化的技术标准,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和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五是担保费集中管理,建立担保投资基金,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担保投资基金的保值增值,用投资收益偿还担保债务损失。

(二)美国住宅担保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20世纪初美国的经济大萧条,严重摧残了美国的住房金融业和贷款担保机构,在总结这些历史教训的基础上,美国逐渐形成政策性担保机构和私营商业性担保机构相结合的住房贷款担保体系。

1.住宅担保机构及其运作。20世纪30年代,由于经济衰退和失业率上升,使美国200万居民因无法还贷而丧失房产权,1600家银行因无力收回贷款而破产,几百家房贷担保机构因没有足够的资本金赔偿而倒闭。为了拯救金融业和稳定社会,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住房法》,成立了美国联邦住宅管理局(简称FHA),为普通居民住房抵押贷款提供全额担保。美国退伍军人管理局(简称VA)1944年起提供退伍军人的住宅贷款抵押担保,美国农场主管理局也向农场主提供类似的担保。以上三家政府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面向中低收入家庭,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购房债务占收入29~41%的中低收入居民才有资格获得贷款担保。担保条件比较优惠,年限一般在15~30年,贷款比例在70~95%,同时规定了担保贷款的最高限额。政府机构担保的住房贷款约占全部抵押贷款市场的20%左右。

20世纪中后期,美国经济增长,住宅业和金融业快速发展,促进了美国现代私营抵押贷款担保业发展。私营担保机构面向所有担保需求者,经营简单、灵活,凡有一定支付能力,均可申请抵押贷款,私营机构担保业务占担保市场份额80%左右。对于违约的抵押贷款,有两种方式,一是向贷款机构支付全额赔偿,获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二是按抵押贷款担保合同,只支付20~30%的赔偿金,由贷款机构拥有抵押房产的所有权。

2.法律及其监管。美国拥有以《联邦住房法》为核心,《联邦住房贷款法》、《住房业主贷款法》等相关法律配套的法律体系,为美国的住宅贷款担保制度提供了法律保证。美国财政部代表联邦对担保机构进行监管,各州保险部是州的担保机构管理部门,另外还有担保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形成了三个层次,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架构。

3.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使贷款担保机构有实力应对各种抵押违约风险。一是建立自身健全的融资机制。在政府担保机构建立初期,利用向贷款机构发行长期债券以取代现金来支付抵押贷款担保的赔偿,减少了现金支付的压力。二是科学收取担保费。由专业化的精算师,通过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的判断、估算,合理制定担保费的水平,保证担保机制的正常运行。三是建立保险储备基金。FHA在成立之初,就建立了“互助抵押贷款保险基金”,由首付款低于10%的借款人申请保险时根据贷款额多少一次性支付,为贷款提供保险赔偿。在体现借款人之间互帮互助的同时,为担保机制的运行奠定了物资基础。美国私营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基础主要是建立风险储备金,包括意外风险储备、亏损风险储备和无收益风险储备。政府为鼓励担保公司积极建立储备,对风险储备金给予减免所得税的政策优惠。四是再保险。美国的一些州政府规定,高于住宅贷款抵押担保比例25%的担保部分,需要从其他公司获得再保险,来分散和增强担保业的抗风险能力。

(三)国际经验给我们的几点启示

加拿大和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担保制度都建立在住宅产业起飞之前,担保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保证了房地产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进而促进了房地产的发展。从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住宅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住宅金融业的支持,住宅金融的发展需要多种融资形式和多种金融工具,才能为住宅产业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

第二,单一的住宅抵押贷款蕴藏着巨大的信用风险,尤其是贷款时间长,存在着经济周期波动和地域经济变动引发风险的可能,需要有多种融资形式和贷款担保机制来分散和分担风险。历史经验已经证明,住宅贷款担保制度具有分散金融机构住宅抵押贷款风险、提高居民住宅购买力、促进住宅产业发展的作用。同时还为住宅贷款证券化提供了基础条件,是发展住宅金融业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第三,美国和加拿

大政府根据当时的需要,都成立了政府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贷款进行担保,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在此基础上,由政府推动全社会市场化住宅贷款担保制度的实施,允许和鼓励商业性贷款担保机构的发展,建立政策性贷款担保机构和商业性贷款担保并存的住宅贷款担保体系,根据不同目标群体,实现合理分工,公平竞争,保证了住宅产业和住宅金融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保障了住宅贷款担保体系的健康运行。加拿大和美国的住宅贷款担保机构,尤其是政府的担保机构的设立、性质、地位、作用及监督管理都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的,依法运行,得以较好的发挥功能和作用。

三、中国住宅担保业发展的条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住宅贷款担保业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基础,从2000年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形式出现以来,至2002年底,各地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已有70多家,为近30万个家庭住房贷款提供了担保,担保金额236亿元。作为一种新兴的住房消费服务方式,对促进住房消费、防范和化解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刚刚起步,担保业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业务规模小,发挥作用有限并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目前住房贷款担保的发展模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住宅产业和住宅金融业的需要。

(一)有关房贷担保的法律体系没有建立,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目前,住宅担保业务仅有《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部行政法规,而且对住宅担保业务的地位和作用界定不明确,以至贷款机构没有认识到担保的重要性,在开展业务中遇到重重困难,应有的作用不能发挥。《办法》中虽然将担保业归口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并没有相应的管理细则出台。由于监管部门不明确,监管手段不确定,各地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过程中缺乏监督和管理,出现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情况,一些不规范的公司在业务操作中的问题没人检查和处理。更值得重视的是,对担保机构的风险缺乏监督,这些问题将最终影响整个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担保公司的资信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低

目前,大部分住房担保公司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多数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公积金中心和企业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有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除开展住宅贷款担保外,还开展了房屋置换、中介咨询、代办权证等业务。房贷担保标的主要是住房公积金,也有少部分商业贷款和组合贷款。存在的隐患:一是资金实力较低。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最高的3亿元,最低500万元。机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弱,资信有限,难以得到商业金融机构的信任,发展受到限制。二是担保公司全部是按单个城市设立,担保的贷款集中在一个地区,一旦本地区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违约率大幅上升的情况,将存在担保公司力不能及的风险隐患。三是没有进行再保险,没有风险最终承担机制。

(三)担保机构业务操作规程不统一,运作不规范

担保机构根据各地的情况和业务需要设计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操作办法和收费水平,缺乏统一标准。由于各地担保机构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更增加了操作规程的差异,进而带来了运作的不规范。无法为促进住房贷款的标准化及为住宅贷款证券化提供基础。

(四)担保机构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低

由于住宅贷款担保业务刚刚起步,风险还没有充分显现,多数担保机构对风险的认识不足。一是多数公司对担保所承担的风险没有做系统的调查、分析,对风险的认识不高,防范不够。二是大部分机构风险预测、控制系统不完善,防范和控制风险能力差。三是担保机构的风险基金储备不足,抗风险的能力较弱。四是担保机构缺乏有效的投资途径,担保基金难以保值增值。

四、建立和完善中国住宅贷款担保体系的建议

根据目前我国住宅信贷和担保机构的状况,急需建立和完善中国住宅贷款担保体系,以提高居民购房能力,进一步促进住宅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防范住宅贷款的风险。

(一)目标、指导思想及原则

目标:尽快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相结合的住宅贷款担保体系,以建立政策性贷款担保机构起步,允许和鼓励商业贷款担保机构建立和发展,形成满足不同住宅贷款消费者和不同的住宅贷款机构需要的,合理分工、平等竞争的住宅贷款担保体系,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具体目标:一是增强所有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和获得贷款的能力,扩大住房消费,促进住宅产业健康发展;二是降低金融机构房贷风险,为住宅产业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三是规范住宅担保业务,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四是为进一步发展我国住宅金融奠定基础和提供良好条件。

指导思想及原则:一是既要借鉴国际上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成功经验,也要考虑我国国情、经济发展状况和消费习惯,构建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的住宅贷款担保体系。二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机构,保障担保制度的顺利实施。三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首先设计切实可行的整体方案,之后分步实施。先从建立全国政策性贷款担保机构起步,在政府的扶持和推动下,建立和发展按商业原则组织、市场化运作的担保机构。四是充分利用现有担保机构的资源,在对现有担保机构的兼并、重组和整合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住宅贷款担保体系,实现住宅担保产业质的飞跃。

(二)建立分层次的政策性住宅贷款担保系统

与市场经济成熟国家不同,我国中央财力有限,当前的财政体制也赋予地方财政承担一定的地方公共福利的责任,因此,可以在主管机构的主持下,建立中央和地方分层次的住宅贷款担保系统。

1.建立全国住宅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两种组建方案可供选择:一是由财政部分出资、吸收国外的资本(如CHMC)、国内大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入股;二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以几个原来较大规模的担保公司为基础,吸收国外的资本、国内大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入股;成立具有一定实力的全国住宅贷款担保有限公司,通过几个主要城市的派出机构,开展全国业务:(1)为公积金贷款进行政策性担保;(2)为金融机构进行商业性贷款担保;(3)为地方政策性贷款担保公司业务进行再担保。

2.对原有担保公司进行全面整顿,鼓励原有分散在各个城市的住宅贷款担保公司进行联合和重组,形成多个区域性大型政策性住宅贷款担保公司,增强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周边地区的公积金房贷提供政策性担保,为商业金融机构提供商业性担保。对其余符合标准的担保公司可以作为基层担保公司为本地区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不符合条件的应清理撤消。

3.明确政策性担保的目标。一是为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二是为降低首付款比例的抵押贷款担保,以分散金融风险,鼓励金融机构降低首付款比例。要明确担保对象的范围和标准,以及贷款担保的限度,优惠担保费用的标准,真正使中低收入家庭得到方便、高效的服务,以保证政策目标的实现。

4.政策性贷款担保机构是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法

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以市场化原则运作,作为对实行政策性业务的补偿,担保公司成立最初的几年(年限可视经营情况而定)给予减免税收优惠。

5.在全国住宅贷款担保公司成立之际,国家财政可以一次性拨出一笔资金,或申请世行长期低息贷款,成立贷款担保破产清算基金,由全国住宅贷款担保公司管理,委托专业投资机构稳妥运作,进行保值增值,以防范政策性住宅贷款担保系统的风险。

(三)建立和发展商业住宅贷款担保机构

大部分住宅消费者购房是商业贷款,仅有政策性住宅贷款担保机构远远不能解决提高整体住宅购买力和分散商业银行面临的房贷风险的问题。不仅要开展政策性的担保,还应该充分发挥民间担保机构的功能和作用:(1)为所有购房者的购房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包括购买第二套房和二手房等;(2)首付款的比例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可根据市场需要灵活掌握;(3)可以采用全额的、部分的或共同担保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商业性住宅贷款担保机构服务面宽,经营灵活,不仅分散金融机构的风险,还起到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住宅金融业发展的作用。为此,一是鼓励和引导现有的商业保险机构,民间相应的贷款担保机构,进入住宅贷款担保领域,为商业银行的住宅贷款进行担保。二是开放住宅贷款担保市场,允许社会资本建立住宅贷款担保公司,进入住宅贷款担保领域。

(四)建立科学的风险监督、控制机制

担保公司要保持健康发展,必须以完善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为基础。

1.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监管机构要对担保机构资金进行严格管理、规范担保行为,对担保规模和总量进行控制,最大限度的控制担保风险。

2.要求担保机构建立风险监控指标和预警系统。利用风险预警系统,对可能发生的担保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警示,实行风险动态管理,防范风险于未然。

3.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分散机制。一是从担保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担保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代偿和处理坏帐。二是鼓励商业担保机构采用共同担保和比例担保的形式,与债权人共同分担风险。三是实施再保险制度。

4.建立市场退出机制。一是国家建立住宅贷款担保破产清算基金,承担政策性担保机构破产清算的责任。二是保持对担保公司净资产变化的动态监控,一旦下降至最低限额要求时,必须果断地令其退出担保市场。

(五)相关的配套政策

建立住宅担保体系过程中,有一些相关的配套政策及法规需要研究和制定。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机构。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是担保公司生存发展的基础,应该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一是适时修改《担保法》,对住宅担保业的性质和运作明确和规范,确定住宅贷款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二是通过正在制定的《住宅法》,明确和规范政策性住宅担保机构性质、管理办法、经营范围、担保对象以及相关政策等。三是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等部门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要求金融机构在有担保的情况下,房贷首付款可以低于20%,肯定住宅担保机构的作用,降低贷款门槛。

同时,国家应明确授权一个政府部门(例如建设部)管理和监督住宅贷款担保机构,主要是对担保机构的准入资格、担保机制、担保程序、市场行为、收费标准以及市场退出等进行规范和管理。

担保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可以鼓励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

2.金融政策要鼓励金融机构采用住宅贷款担保形式,分散金融风险,如进行担保的住宅贷款在降低首付款比例、风险程度考核、核算资本金率时给予考虑。

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范文9

[关键词]金融机构;PPP;介入途径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8107

随着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尤其在国务院2014年第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后,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从2014年10月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积极推广PPP模式,到近半年来中央部委大量密集出台PPP相关操作指南和指导意见,都体现了中央“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产业与金融深度结合”的改革思路。

1金融机构参与PPP模式有利于延伸产品服务链条

PPP模式在我国的正式名称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即由政府和私人部门合作来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和基础设施。广义的PPP被界定为特许经营类项目融资模式,即私人部门通过与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而获准在一定特许经营期内进行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同时取得投资回报,特许经营期满再将项目资产无偿交还给政府部门[ZW(]广义PPP概念来自国家发改委2014年12月的《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中所规定:政府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模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ZW)]。狭义的PPP是政府与社会资本针对特定项目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到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终结并将项目移交给政府[ZW(]狭义PPP概念来自国务院2014年9月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所规定: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者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ZW)],详见图1。

资料来源:根据2014年9月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整理。

在PPP模式中,金融机构由于其强大的融资和财务能力,成为了“私人部门”的主要代表。此外,具有产业背景的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单位也成为“私人部门”的重要组成。目前,中信集团、五矿信托、中再资产、中铁建、中交集团等央企及下属企业已经走在了探索参与PPP模式的前列。

11从需求出发,我国公共产品服务与基础设施投资市场空间广阔

我国新型城镇化刚刚起步,《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于2014年11月出台,过去的城镇化是以土地为中心的城镇化,是“挣钱的城镇化”;而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中心的城镇化,是“花钱的城镇化”。根据《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规划2011―2020年》,预计未来十年将有4亿~5亿农业人口进入城镇,按人均带动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计算,未来十年城镇化将带动40万~50万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尤其,随着“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发展战略实施,将产生大量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工程建设、环境工程、医疗养老等共同产品和服务的投资机会。

12从供给而论,金融机构参与PPP有利于延伸产品服务链条

在当前地方政府融资受限和偿还能力饱受质疑的形势下,如果金融机构继续保持传统投融资思维和风控文化,将会失去一个广阔的基础设施投资市场。为此,金融机构需要加大全产业链产品的开发,不断提供客户各个阶段所需要的产品。其中一个重要的创新突破口是,使现有的产品和盈利点向业务链上游延伸,与客户共担风险、共同成长、共享收益。这正与PPP模式强调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精髓不谋而合。

2不同类型PPP项目的典型设计方案

PPP模式的兴起与43号文出台密不可分。2014年9月,国务院43号文提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不再新增政府债务。同时PPP模式开始得到大力推广,在此背景下,PPP模式具有三大特征:一是融资方式从债务性融资变成权益性融资,降低政府负债率;二是偿还方式从“统借统还”变成主要依靠项目自身现金流还款;三是风险主体从融资平台变成项目公司,政府对项目公司没有偿债责任,投资方需对项目本身、而不是政府或融资平台进行风险收益筛选。关于PPP模式的分工,一般情况下,PPP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需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督。

21超大型准经营性项目PPP样本:复合PPP模式

超大型准经营性项目(总投资100亿元以上)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为例,其特点是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限长、无法通过票款收入收回全部投资并实现盈利。此类项目适合将项目有效分割并组合,采取“复合PPP模式”。下面以北京地铁16号线为例,说明复合PPP模式的方案设计。

北京地铁16号线由北京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京司)承担项目规划建设,其 PPP模式首先对项目总体进行拆分,分为A部分――投资建设、B部分――运营管理。A部分引入“中再资产”,B部分引入“京港地铁”。总体而言,京司用32亿元资本金撬动社会资本270亿元,交易结构如图2所示。

由北京地铁16号线PPP模式可见,一是超大型准经营性项目可拆分设计成不同组成部分,采取“PPP+PPP”、“PPP+BT(投融资建设)”或“PPP+BTR(土地联动)”等复合PPP模式。项目拆分的依据是现金流全覆盖的部分、现金流部分覆盖的部分、不产生现金流部分,再根据拆分情况设计不同融资结构。项目拆分比例可根据收费状况进行调整;二是准经营性项目需要“项目收费+政府补偿机制”共同构成对私人机构的股权回购款来源;三是保险资管投资PPP特定项目公司,基本上都是“明股实债”形式,名义上是项目公司的大股东,但较少参与项目设计与工程建设,本质上还是财务投资;四是保险资管的资金体量大、使用期限长、年化收益率较低,在PPP财务投资方面具有较强竞争优势。

22垄断性经营项目PPP样本:金融机构放弃抵质押增信措施

垄断性经营项目的基础资产一般具有较强的收费机制,属于稀缺性项目资源。以湖北省随州市殡仪馆项目为例,该项目资金规模只有9000万元,但受国务院43号文影响,本来是由随州市城司单独出资建设,但因城司举借新债存在问题,不得已寻求PPP融资模式。该PPP项目由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100%出资的“随州市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银行、天风证券合作,采取了契约型基金融资方式,具体方案如图3所示。

由湖北省随州市殡仪馆PPP模式可见,一是湖北银行采取投资“私募专项投资基金”形式实现对项目公司的间接投资,以项目公司股权回购、基金强制分红形式确保投资固定收益,实质上还是“明股实债”式投资;二是由于项目自身属于垄断性经营项目,项目现金流可预测性较高,再加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用评级较好,因此该项目只采用了资金账户监管,而未使用土地抵押作为增信措施。

23公益性项目PPP样本:城市公园的捆绑式资源补偿模式

公益性PPP项目是指项目本身没有收费权,也称非经营性或非自偿性项目,例如城市公园、城市道路等。由于项目本身没有未来现金流,大多采用特许经营转移式的资源补偿型模式,即选择一种可能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源项目去补偿不能产生现金流的PPP项目。一般情况下,可选的补偿方案有建设用地资源、旅游资源、矿产资源等。

下面以中南地区某城市湿地公园的PPP捆绑补偿模式为例具体说明。该地方政府采用近湿地公园的一块建设用地作为补偿资源,在此过程中,受到我国对土地出让方式的法律限制,一般可通过三种方式使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合法化:捆绑招标、土地出让金补偿、土地作价入股。捆绑招标可以提高投标人准入标准,发挥投资方优势,但是需要面临复杂的法律冲突,且风险利益分担不易平衡;土地出让金补偿简单易操作,但是政府对PPP项目公司失去控制能力;与此同时,土地作价入股的法律风险较低,且使得地方政府对PPP项目公司有一定的控制力。本案例中,地方政府采取了以“A地块”作价入股PPP项目公司的方式,将A地块的建设、销售、物业、配套以排他性特许经营方式授予PPP项目公司,在协议生效期内,A地块房地产、配套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销售权由PPP项目公司排他性享有。投资者采用假设开发法、现金流折算法、市场比较法对A地块价值进行估算,测算土地价值为17亿元,而建设湿地公园的预测开发成本费用是15亿元,因此可供投资方收回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为确保湿地公园按期开发验收,PPP项目公司在湿地公园验收合格之前,不得申请验收A地块,在湿地公园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其所有权和经营权交由地方政府所有,详见图4。

图4中南地区某城市湿地公园PPP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公益性PPP项目在采取捆绑式资源补偿模式时,当补偿资源为土地时,投资方一定要关注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合法性;由于PPP项目本身没有任何收益,投资方要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完全取决于补偿资源的价值,所以投资方对补偿资源的正确估值能力显得十分重要。

3各类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的介入途径

31银行参与PPP项目:债权投资、股权投资、项目收益债和资产证券化受益人

商业银行参与PPP项目,可以通过发放贷款成为PPP项目公司的债权人,也可凭投行资金以股权投资形式直接介入PPP项目公司。在债权投资方面,商业银行可提供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并购贷款,其中既可提供无追索权贷款、也可提供有限追索权贷款,一般而言,银行贷款期限较长、利率较低;在股权投资方面,商业银行投行部往往需要借道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等通道实现直接投资PPP项目公司,也可投资于专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先级,再由该基金投资PPP项目公司;此外,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专户等通道以理财资金购买PPP项目公司发行的项目收益债[ZW(]2014年7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2014〕10号),正式推出项目收益票据,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指引规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ZW)]、公司债、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成为债券和证券化产品的受益人,详见图5。

图5商业银行参与PPP项目的介入途径

32信托参与PPP项目: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受托人、附担保公司信托债和融资担保信托

(1)股权投资。信托公司若以债权投资PPP项目公司,与银行、保险相比,由于资金成本较高,并没有竞争优势。与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类似,信托公司既可凭信托计划直接投资,也可以信托计划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优先级、再由私募基金出资设立PPP项目公司。但股权投资考验信托公司全面参与、深入合作的能力,需要较强产业背景,对信托公司而言挑战不小。

(2)附担保公司债信托、融资担保信托。信托公司凭借信托制度优势,可以为PPP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提供融资担保信托。PPP项目公司可发行项目收益债,为其投资运营的项目进行融资,信托公司可以在PPP项目收益债发行中设计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在此过程中,信托公司既可作为PPP项目公司的财务顾问,也可为其设计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方案,又可作为承销商、包销或代销公司债。同时,也可作为债券发行的受托人,就PPP项目收费权等特定财产设定担保权,为项目收益债或公司债实施担保,以担保权为信托财产,以公司债持有人为受益人,充分发挥信托公司“受托人+投资银行”功能。关于担保权能否设立信托,目前在我国并未有明确规定。与此同时,日本、韩国等都出台了《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法》,因此信托公司能否以担保权人的身份参与PPP项目也充满了不确定性。

(3)资产证券化受托人。一般来说,PPP项目因其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等特点,比较适合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公司可担任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受托人,将PPP项目涉及的经营权、收费权等财产权进行信托登记,设计成信托财产再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但是,信托需要面临新型财产权能否实现信托登记以及基础资产能否真实转让与破产隔离的难题。资产证券化业务较为复杂,还面临着资产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印花税、资产证券化的现金流收益是否征收所得税的困惑。信托公司做PPP项目公司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受托人、为其发行项目收益债进行融资担保,是真正发挥信托制度的功能,回归信托本业。然而,一方面,信托公司已经习惯了模式较为简单且收益率较高的传统类信贷业务,如果再做业务复杂且收益率低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整体布局调整和战略转型;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为项目收益债充当融资担保,需要在PPP项目公司中占主导地位,与政府、联合投资方建立全面深入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才能超越银行、券商等竞争对手,详见图6。

33保险参与PPP项目:债权投资、直接股权投资、间接股权投资

近年来保险参与PPP项目的案例逐渐增多,体现出保险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价格低的优势。保险参与PPP项目,既可以债权投资、也可以股权投资,既可以直接股权投资、也可以间接股权投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PPP项目公司,大多采用“明股实债”模式。保险机构参与PPP时,受到银监会对非标产品投资认可比例的监管约束。所谓资产认可比例就是资管产品账面价值的认可比例,即“资产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认可比例”,认可比例也可理解为投资收益的认可比例。由于受保监会对各类资产认可比例的监管约束,保险机构更偏好于使用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融资主体AA级以上,认可比例为100%[ZW(]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划――问题解答第16号: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中规定。[ZW)])进行债权投资,或者以自身发起设立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间接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更偏好于“偏固定收益类(具有明确回报和本息收回条件)”的未上市股权投资(资产认可比例为90%[ZW(]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划――问题解答第10号: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新试点投资产品》中规定。[ZW)])。

34券商参与PPP项目:公司债、项目收益债、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和承销

PPP项目公司并非政府融资平台,可以作为公司债、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收益债的发行主体,券商可以作为PPP项目公司发行上述产品的设计者和承销商,以及进行外部增信。首先,对于公司债发行,新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于2015年1月,在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发行期限、流通场所等方面全面“松绑”,但将政府融资平台排除在外,把PPP项目公司列入鼓励发行机构[ZW(]国务院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到,鼓励承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企业积极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融资。[ZW)];其次,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证监会于2014年11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实施备案制,募集资金用途灵活,且不受净资产40%限制;最后,对于项目收益债[ZW(]项目收益债券是以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运营收入进入专户并专项用于债券本息支付的债券。与一般企业债券最大的区别是,项目收益债券的信用支持主要来自对项目本身未来稳定现金流收益的预期,而不主要取决于项目主体的资信水平。与传统企业债券相比较,项目收益债以具有稳定收入的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并实行严格的账户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现金流闭合运行,能够有效隔离了企业其他业务的风险传递。而风险隔离的使用,则意味着项目收益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摆脱企业其他资产和业务质量、信用条件的限制,从而降低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ZW)],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3月17日《项目收益债业务指引》,其本质还是秉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理念,与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竞争;项目收益债与企业资产证券化比较类似,只不过隶属监管部门不同,这两类产品都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未来现金流预测,二是破产隔离,这两个要素在我国实现难度都很大,详见图7。

35其他机构参与PPP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理融资、融资租赁

私募股权基金可直接股权投资PPP项目公司,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私募基金作为GP,可从多渠道募集资金,目前主要从保险、银行、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股权投资资管计划、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私募基金需要全面深入参与PPP项目公司招投标、财务安排、工程建设、运营维护、收费管理等环节,并确保各LP收益获取。

4结论

PPP在我国已经实践近30年,大量的外企、国企、民企参与PPP项目,那些各方权利和义务边界清晰、收益模式明确的项目已经得到实施,而剩下的项目大多需要比较复杂的产品设计才可成型。与此同时,PPP模式对项目收益性要求较高,同时项目投资期长、回报率不高、投资期内各种不确定因素很多,再加上很多政策尚未落实到位、相关的风险分担机制还不成熟,所以到目前为止,真正签约的PPP项目比例并不高。为此,寻找、梳理和设计合适的项目,成为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成败的关键。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由于强大的资金优势,更多倾向于以债权投资形式参与PPP项目,或者以银行理财资金购买PPP项目发行的标准化证券产品。信托、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发挥牌照优势,积极探索创新型产品和服务,证券公司可以为PPP项目公司设计和承销公司债、项目收益债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等产品,信托公司可以提供附担保公司债信托、融资担保信托等服务,或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受托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在与地方政府风险共担框架下,多渠道募集资金,以直接股权投资形式介入PPP项目公司,这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控制能力、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图7公司债、项目收益债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特点

参考文献:

[1]巴曙松,杨现领城镇化大转型的金融视角[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

[2]北京大岳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岳基础设施研究院中国PPP示范项目报道[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15

[3]袁永博,叶公伟,张明媛基础设施PPP模式融资结构优化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3)

[4]林竹新型城镇化:中信PPP商业模式探索[J].经济导刊,2014(8)

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范文10

马光远

作者为经济学博士,资深律师。学术旨趣主要在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收购和公共政策,特别关注中国的转型和法治变迁。作为中国律师,执业领域主要在上市公司收购、反垄断、公司治理和证券诉讼等方面

中国消费的瓶颈并不在于金融的滞后,而在于社保残缺的阻却。当然,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这样的新生事物,还是应该给予制度层面的呵护。

8月13日,银监会正式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按照银监会的试点规划,对金融消费公司将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先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然后全面推广。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消费金融是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拟试点设立的专业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因此,在中国进入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下半场”,银监会正式推出消费金融公司,用意则不仅仅在于金融创新,更在于通过消费金融公司这个古老的金融中介,体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真正意图,撬动消费的复苏。

和5月份的征求意见稿比较,《管理办法》降低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门槛,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将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的资产总额由800亿元降低为600亿元。同时,为了降低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风险,不仅严格设定了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指标,比如要求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等;同时,还严格限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为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

从逻辑上而言,通过为商业银行和信用卡等顾及不到的客户的消费行为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从而刺激消费,制度的初衷显然是好的。而且,消费金融公司快捷、无担保的专业化服务,的确可以吸引一些客户群体,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且,欧美等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百年实践亦证明了其生命力和价值。然而,如果仔细分析《管理办法》的制度设计,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比较,则存在着天然的竞争劣势。

其一,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太窄。消费金融公司最大特点是小额、短期、无担保和抵押,这决定了其业务范围不能包含汽车和房贷等风险大的大宗商品。其业务只能限于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这种狭窄的业务范围注定其在《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及信用卡的竞争中劣势明显。虽然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但除了装修这样的大笔支出可以体现外,竞争优势不明显。

其二,消费金融公司很难做到快捷服务。快捷和无担保是消费金融公司的最大竞争优势。而要做到快捷和无担保,前提是必须对客户的资信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具有良好的信用保证。这在我国征信体系残缺的情况下,显然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有良好信用的人一般不会通过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而那些需要消费信贷的人却又信用状况不好。所以,消费金融公司最大的难题就是如何在一个信用体系很不健全的环境下生存下来,如何形成自己的客户群。

其三,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有制度瓶颈。办法不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吸收存款,只能通过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进行融资。在自有资金有限,又面临融资困境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并不突出。加之每个试点城市只有一个消费金融公司,对于上海、北京等大城市而言,和遍地密布的商业银行网点比较,非常不方便。

这样,在消费金融公司自身的生存能力不乐观的情况下,期待通过设立一个金融机构就能启动消费,显然并不现实。中国消费的瓶颈并不在于金融的滞后,而在于社保残缺的阻却。当然,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这样的新生事物,还是应该给予制度层面的呵护;同时,不宜过分夸大其在刺激消费中的作用,给其一个轻松的生存环境。

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范文11

二、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商业银行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对符合产业政策且有足值抵质押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超过30%,中小微企业整体利率上浮水平不得超过当前水平。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业务与存款业务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不得变相收取手续费和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三、进一步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中小微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组建资产监管有限公司,解决小微企业动产质押融资环境,成立股权托管中心,改善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和场外交易市场上市融资。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四、细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获准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微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应根据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五、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机构改革,促进基层社区化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鼓励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鼓励在现有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科技金融服务部门或团队。鼓励大型银行将机构向重点乡镇延伸;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到县域设立机构;鼓励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机构改革,有效发挥邮储机构小型金融业务职能。

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比例不低于70%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贷款余额比例不低于30%的商业银行,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积极报送银监局审批,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3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稳妥地加快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创造条件加快科技小贷公司试点进度,鼓励农村小贷公司、科技小贷公司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六、推动资金加速周转,加强贷款监管和资金链风险排查。通过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促进小微企业手持商业票据加快流转,适当提高商业票据再贴现比例。加强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用途的跟踪与检查,确保资金用途不变更不挪用。商业银行应认真贯彻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和“贷款三查”的基本要求,及时排查资金链风险。

七、加快实施“中小企业扶持计划”。遴选出3000家左右信誉好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作为财税部门、金融部门重点扶持的对象,在贷款门槛、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创新等方面予以倾斜,同时,完善财政支持机制,单列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扶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八、加强组织力度,逐力推进金融顾问制度。为全市1500家中小微企业选聘高级资深人才金融业务人员担任金融顾问。通过“政府引导、银企互动、结对包挂、任务到人”方式,积极为企业开展个性化、差异化和精细化的金融业务服务,增进银企之间的互相了解和信任,建立起优质高效的“政、银、企”合作新机制。

九、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的困难援助机制、融资协商机制、应急互助机制和主办银行机制。提高中小企业应对复杂国际、国内金融形势的能力,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十、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理性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实现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加强预警防范,建立健全民间融资防范和预警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依法防范打击民间金融领域高利贷、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合作机制。严格监管,建立参与民间非法集资、放高利贷“黑名单”库,对于“黑名单”企业和个人取消一定时期内的贷款授信。

十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延长至2015年。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经批准可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个别小微企业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对符合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小微企业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小微企业纳税人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十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金融企业对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后,在税前扣除;年底前,金融企业对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所计提的专项准备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因货款、货物无法收回等所造成的资产损失,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在税前扣除。

十三、减轻生产经营者个人税收负担。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从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按照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从2.5%下调至1.5%;将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率,从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下调至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

十四、及时兑现中小企业各类减免税。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优先办理中小出口企业退税,对中小出口企业按月优先办理退税,中小出口企业凡退税资料齐全的,实行当月申报当月审核退税。同时,加强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提高退税申报质量和速度。

十五、加大市级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适当增加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规模,加大与国家、省专项资金的配套对接力度,科学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微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及中小企业收费,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通知精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十六、扩大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市财政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阶段参股和直接投资的运作方式,加强对新兴领域中小企业的支持。今后,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逐步扩充创投引导基金规模,加强与国家、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配套对接和合作。

十七、开展科技金融创新,进一步推进政府机构、科技银行、创投机构、科技担保机构“政银投保四位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通过不断完善费率补贴和风险补偿等财政金融政策,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建立满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需求的多层次、多形式的金融服务链。

十八、进一步完善市担保体系建设。市财政安排资金确保市再担保规模达到1亿元,为市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业务,并分摊30%的风险;充分发挥再担保资金的作用,凡是会员单位,所担保的项目,银行利率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并应与担保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风险,以增强担保机构偿付能力、抗风险能力和信用放大能力。

十九、引导担保公司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服务。鼓励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实行低费率。对符合要求的,在省级财政担保收费专项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实际收费和国家规定收费差额的20%给予专项补助。加强对担保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对业绩好、服务优的担保公司,市财政按年日均担保余额增量给予适当奖励。

凡经市科技局、财政局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执行基准利率,担保执行1%的优惠费率。市区各家银行和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可享受贷款利息补助、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担保公司可享受担保费补助、担保风险分担政策。

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范文12

关键词:担保;担保机构;商业担保;信用担保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5-0033-03

一、通辽市担保公司发展现状

(一)担保公司设置情况

通辽市现有商业担保公司一家,成立于2005年5月,经过一年的发展壮大,于2006年4月加入内蒙古元盛投资担保集团股份公司,并正式成立内蒙古元盛集团通辽通盛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法人企业,注册资金为4300万元,主要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提供流通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贷款、创业贷款等贷款担保。目前运作的模式主要为贷款担保和委托贷款。通辽市现有信用担保公司一家,是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元。登记注册类型为事业单位,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主要为农民种养大户、农村企业等提供小额信贷担保,形成对农业的长期扶持机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二)担保资金及来源情况

通辽市商业担保公司通盛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内蒙古元盛投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5%;通辽市资金管理局以现金出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4.9%;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11.6%;通辽先东新绿色包装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通辽市信用担保公司资金注册全部为地方财政资金,每年为担保公司安排拨入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来扩大担保资金的规模。

(三)担保机构的运作情况

通盛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运作情况及与地方金融机构的合作情况: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分行、中国银行通辽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通辽分行营业部、通辽市明仁、清河信用社分别签订了担保合作协议,与中国农业银行通辽汇海支行、中国银行通辽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委托贷款合作协议并展开了业务合作。与银行合作担保放大倍数平均达到1:3,合作局面正在进一步打开。担保公司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以增强资本规模,扩大信用倍数和信用规模为重点目标加强与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合作。担保机构肩负着帮助中小企业提高信用等级,扶持中小企业成长的重要职能和使命。中小企业资金普遍不足,融资极度困难,政府鼓励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增加贷款,但资料和金融机构的反映,由于信息透明度不高,信用等级较低,抵押担保不足等原因,导致金融机构因风险加大,成本过高不愿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其核心原因是有效保证不足。鉴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和融资的极其困难程度,担保机构应运而生,市场化、规范化的担保机构的产生,降低和化解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作为方便、快捷、安全、高效的融资桥梁,对中小企业重视信用观念,使企业快速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担保公司的业务开展,很多中小企业在担保公司的扶持下,解决流动资金短缺的困难,得以正常健康发展,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业主对担保公司的信赖。就通盛公司现状来说,现有的资金能力和银行放大倍数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需要。担保公司在通辽地区的发展前景广阔,是可以大有作为的行业。

(四)业务开展情况

通辽通盛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开展情况:一是截至2007年末,本年受理提供担保项目共71笔,受保企业共70家,担保金额为1938万元。委托贷款项目共发生14笔,贷款企业共14家,委托贷款金额1760万元。截至2007年末,在保业务共73笔,在保企业共72家,在保责任余额为3518万元。委贷业务共23笔,未到期委托贷款企业18家,委托贷款未到期责任余额为2740万元。二是业务累计情况:自公司成立以来,累计担保发生金额5753万元,业务发生笔数86笔,累计委托贷款发生金额4615万元,业务发生笔数41笔。累计提供融资服务10368万元,到期担保项目按担保合同约定如期解除了担保,至今尚未发生代偿和损失。三是担保业务主要以打包贷款形式,以市城司为担保平台,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分行为依托开展。委托贷款业务主要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通辽汇海支行和中国银行通辽分行营业部发放。担保公司业务的开展有效缓解了我市中小民营企业以及农民、下岗失业人员贷款难、担保难问题,在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通辽市担保机构存在的三重缺陷

(一)结构性缺陷

在机构数量和担保贷款金额上,政府担保的份额过高,民间资本型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比如通盛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来源81.4%为国家出资,由此可以判断出政府担保贷款在中小企业贷款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是很高的,这也说明了财政出资的政府担保在整个体系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说到底是一种市场现象,因为它主要是由中小企业的金融困难所引起的,并受到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中小企业高比率的倒闭和违约、抵押和担保中的问题、金融业的整合和贷款紧缩、利率和收费规定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在市场上的职能在于监管市场、制定市场规则和维护市场秩序。显然,政府并不具有解决市场问题的能力。而且,中小企业贷款缺口作为一种市场现象,市场本身有机制、动因和能力来解决它,即由民间资本在中小企业贷款市场上提供贷款担保。所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过分依赖于政府担保,既无必要,也不可能。

(二)经营性缺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很多是通过政策性出资建立的政府担保机构,没有实行企业化运作和市场化经营,行政干预仍然突出。一些地方政府根据“谁投资,谁决策”的市场原则,认为政府在担保项目上有表决权,所以领导定项目的情况并不少见,把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这种长期行为短期化和政治化。

1?郾缺乏资金补偿机制。政府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但地方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大部分都是一次性的,规模又小。政府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收取的担保费也很低。由此可见,政府担保机构缺乏资金补偿机制。这也是为什么政府担保机构虽然数量很多,但是银行就是不敢发放太多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目前我市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没有其他资金作为后续来源补充渠道,加之缺乏必要的损失补偿机制,造成各担保机构先天不足,资金规模较小,担保能力受限,难以满足客户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实现贷款融资的需求。

2?郾缺乏风险分散机制。由于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担保机构又由于实力过于弱小而处于谈判上的弱势地位,所以大多数银行都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有很多担保机构甚至被迫承担了100%的信贷风险。担保风险过分集中于担保机构,没有在担保机构与银行间合理地分散。担保机构不仅集中了过多的贷款风险,而且它们极其缺乏风险分散机制。绝大多数担保机构,尤其是商业担保机构,都是寻求反担保条款来分散风险,或者是提高担保收费转移风险。而事实上,中小企业的贷款之所以需要专门的担保机构,就在于它们自身信用低,既没有合格的担保品,也很难找到非金融中介的担保人。

3?郾缺乏担保方面的专业人才。近两年担保机构的迅速扩张使得本来就稀缺的担保人才更加短缺。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往往是由不熟悉担保业务的政府官员担任,但是政府担保机构却只有在专家的经营管理下实行市场化和企业化运作才能实现保本或微利经营,达到不以盈利为最终目标的政策性目的。民间资本型担保机构目前业务开展缓慢的原因之一也是缺乏专业人才的管理和运作。而且,在专业人才缺乏的同时,目前还没有担保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也造成了现有从业人员能力和素质的欠缺。

4.担保品种贫乏,期限集中于短期。目前多数担保贷款的期限都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担保品种基本上局限于流动资金,设备、技术改造之类的长期贷款担保。在国际上,多数国家都是对中小企业的长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所以担保期限较长,一般都在2年以上。担保品种也很丰富,包括创业贷款、票据贴现、科技开发贷款、设备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等。

5.协议银行少,贷款渠道窄。由于各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上采取了集约化经营、上收基层行贷款审批权限的做法,基层行只有贷款的推荐权、调查权以及小额质押贷款的审批权,贷款审批程序复杂、手续多、时间长,与县域经济“急、频、少”的资金需求特点不相适应,加之目前县域担保机构担保资金实力不强,各国有商业银行上级行对其认可度不高,对开展与担保机构合作的意愿不强。因而目前我市与担保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并开展业务的仅限于农村信用社和少数国有商业银行。

6.部分客户对办理此类贷款的积极性不高。一是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中农村信用社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而目前农村信用社提供的贷款均为一年期以下,与一些行业的生产周期不相适应,加之农村信用社贷款实际执行利率普遍高于其它金融机构,借款人普遍反映利息负担较重。二是相关费用支出增加了客户的融资成本。按照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规定,借款人采取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方式融资的,除需按规定缴纳资产评估等费用外,还需向担保公司缴纳担保费和项目评审费,且无论企业最终是否获得贷款担保,项目评审费均不退还。三是反担保的规定增加了借款人申请贷款的难度。由于试图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申请贷款的借款人,一般是在经济上相对较为困难的家庭、实力较弱的民营中小企业,本身因缺乏有效抵押物或质押物,寻找有经济实力的担保人又较为困难,显然担保公司关于反担保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借款人申请此类贷款的难度。

7.合作协议中有关担保资金放大比例的规定很难落实。尽管在合作协议中规定,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资金与协议银行发放贷款的放大比例可达到1:3或1:5,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达到这个比例。因为按照这一比例规定,担保机构所提供的担保资金数额要远远低于借款人所申请的贷款额度,而协议银行从经营风险的角度考虑,要求担保的是贷款的本金、利息和一切违约责任。

(三)功能性缺陷

担保体系的结构性和经营性缺陷最终都会体现在功能性缺陷上。结构性缺陷带来的功能性缺陷集中体现在宏观层面。过去,国有大中型企业因为可以直接利用国家信用而将银行贷款这种外源性融资演变成了内源性融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已逐渐纠正这种错误现象,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贷款融资与其资产信用挂钩。如果现在又把政府信用过多地用在中小企业上,相当于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将与允许国有大企业过度地利用国家信用一样,造成政府财政负担加重,政府风险放大,市场管理风险功能弱化。政府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越多,既意味着政府拨出的财政资金越多,政府负担加重,也意味着政府支出的信用越多,承担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越多。另外,县域信用环境制约和束缚了担保机构业务的发展壮大。由于目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健全,县域还存在着部分企业和居民缺乏诚信意识、相互拖欠、恶意逃避金融债务等问题,如调查中有的协议银行就反映,个别农户和个体私营业主就把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发放的贷款看作是免费的午餐,而担保机构就是午餐的买单者,因而存在着贷款到期后虽经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多次催要但仍不履行还贷义务现象,严重威胁了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的安全运行,成为制约县域担保机构业务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掣肘。

三、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及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改变现行担保机构主要依靠财政出资的现状,尝试吸收部分民营资本,实行担保机构股份制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办法,以达到整合县域资源,壮大担保机构资金规模,提高担保能力的目的。二是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担保机构要比照金融机构提取呆帐准备金的做法提取呆帐准备金,同时按照其收入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增强自身抗风险能力。

(二)地方政府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扶持担保机构发展壮大

一是建议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协议银行担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对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非人为因素造成风险、形成损失的贷款,给予金融部门一定的风险补偿。二是协调宣传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县域各界对担保机构的认同,扩大担保机构的影响力;三是协调有关中介机构降低抵押担保评估、登记收费标准,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

(三)协议银行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与担保公司运作相适应的机制

特别是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放贷比例,根据生产周期确定合理的贷款期限,在利率执行上适当放宽优惠政策,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执行贷款的审批、发放、检查和催收等程序,切实防范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