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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管理规定

时间:2023-09-13 17:15: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司资产管理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关键词: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基础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1.8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1-185-02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类型的一种,在当前亦是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表现形式和特殊目的载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被设计成特殊目的载体,具体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并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2012年9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基金公司开始设立子公司,发行类似信托的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从而也开始被引入市场,并逐步为市场所认识和接受,成为基金公司发展的新引擎。[1]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公司子公司目前主要作为类信托理财产品,其用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还没有实施细则和具体案例。本文将以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例,剖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

一、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证券化概况及法律结构

2013年5月9日,上海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了隧道股份BOT 项目专项资产证券化产品。该专项计划设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01、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02 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三种资产支持证券。此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为上海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计划管理人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担保人为上海城建(集团)公司;回购方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养护公司为上海上隧实业有限公司。

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认购资金只能根据约定,用于向大连路隧道公司购买基础资产,即《专营权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间内的专营权收入扣除隧道大修基金以及隧道运营费用后的合同债权及其它权利。专项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计划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专项计划开立专用的银行账户,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证专项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金、其他客户委托管理资金、不同计划的委托管理资金相互独立。

根据专项计划说明书,“隧道股份BOT 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采用了“委托”这种资产管理的法律形式,具体包括四个法律关系。一为委托关系: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国泰君安作为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对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委托人,管理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人享受和承担。二为资产购买关系:国泰君安作为人,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买方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一定时间内的专营权收入。买方支付的对价为计划所募集的资金。三为担保关系:由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作为担保人,国泰君安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担保权人,原始权益人作为被担保人。四为回购关系: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作为回购方,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将合同规定的专营权收入款划至大连路隧道公司收益账户中,原始权益人于收到专营权收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扣除隧道大修费用和隧道运营费用后的金额划转入专项计划账户。五为专项服务法律关系:评级机构、托管银行、国泰君安作为服务提供者,对“计划”进行信用评级、账户托管以及全面管理的服务,并由国泰君安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约定的佣金。

二、法律问题评析

由于我国国内金融分业监管及信托业专营的金融体制,券商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仅从基础资产和基础法律关系这两个问题入手,逐次评析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基础资产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行为如果被认为不能完全与原始权益人相隔离,则会被定性为担保融资行为。 如果某项财产转让给他人,不再属于原始权益人的财产范围,则该项转让可以称为“真实出售(true sale)”。

债权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各国都是比较普遍的做法。按照我国法律,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中国,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而根据资产证券化对于基础资产的要求,基础资产应“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对于可以作为基础资产的债权而言,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投资者都希望此种债权为一种依契约产生的合同之债。在实务中,原始权益人也往往将其拥有的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2]

合同债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法律上有以下几个支持条件:第一,债权的可转让性。依民法及合同法,除了按照合同的性质、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法律有规定不得转让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只须通知债务人而无须以其前置同意为条件。第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在风险隔离的效果上可以达到最佳。只要原始权益人已将债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特殊目的载体,相关债权类金融资产可以得以终止确认,那么即使原始权益人破产或者遭受到其他债务诉讼时,通常也不会对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特殊目的载体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地位和行使权利的便利性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债权资产转让从技术上来说是完全可以达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的。

如前所述,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即属于回购关系下形成的合同债权,因此从法理上实现“真实出售”是可能的。

(二)基础法律关系

根据专项计划说明书,“委托人与计划管理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委托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因此,专项计划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委托关系。委托关系因其不稳定和脆弱,仅适合运用于较短期的资产管理。因为委托原则上于当事人一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即归于消灭,而且被人可以随时取消委托,人也可随时辞去委托。委托中,即使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受托人破产、辞任、解任时,委托合同对继任的受托人仍然有效”,但因为这是一种涉他合同,未经继任者确认,原来所设定的委托并不当然对继任的受托人有效。由此可见,委托法律关系对于计划的长期存续增加了很多不稳定因素。[3]

同时,证监会模式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受分业经营限制,未明确适用《信托法》,其风险隔离无法借用信托原理,而是按照《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专项计划合同的相关约定及监管者要求的资产独立操作来保障。但失去《信托法》保护的专项计划,在委托的法律结构下,不可能存在一个保障基础资产独立的载体。因为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委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即投资者,这样基础资产不能独立于投资者,也无法对抗投资者的债权人或破产清算人对基础资产主张权利。同时,因为投资者人数众多,且不断变动,在需要进行权属登记的情况下,“基础资产”无法登记到全体投资者名下,从而使基础资产的权属不明晰。因此,仅仅依靠证监会部门规章的规定,难于完全确立起专项计划资产的独立性,很难在未来可能的司法审查中确保达到真正的破产隔离,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法律保护上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如果无法解决基础资产的独立性问题,无法运用恰当的法律结构实现破产隔离,则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法律上就存在重大缺陷和不确定性。

参考文献:

[1] 李可.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的新产品[J].中国城市金融,2012,(11).

第2篇

管理分公司细则一第一条分公司的设立

1、申办分公司要具备的以下条件:

(1)必须设立固定的工作办公场所。

(2)必须选好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懂工程建设管理,具有良好从业素质的人员担当分公司负责人。

(3)必须设有专(兼)职财务人员。

(4)分公司必须配备能开展监理工作的监理队伍。最低配备标准为1个总监,2个专业监理工程师,2个专业监理员。分公司为监理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员)。

2、分公司的审批

(1)分公司具备以上条件后,由总公司派员进行实地审核,上报总公司批准。

(2)分公司的设立,需经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股东大会讨论批准。

(3)凡设立分公司一律以市、县为分公司区域范围,其他地区一律以地级市为区域范围,一个区域内只设立一家分公司,且同一区域内的工程,结算口径也一律相同。并按公司规定交纳承包保证金和用印保证金。

(4)分公司自行负责分公司的注册备案等工作,总公司负责提供注册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二条分公司的管理

1、分公司要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监理业务。

2、总公司给分公司刻制的印章须缴纳用印押金,以督促分公司对印章妥善保管。各分公司均不得自行刻制公司各类章,否则总公司处以5000-50000元的严厉处罚或撤消分公司的经营权。

3、分公司承担承包期间发生的全部经营成本,包括:开办费、交易席位费、工程项目监理费开支、所有税费、分公司日常开支和上缴总公司的管理费,以及分公司经营有关而发生的等所有费用。

4、分公司所承接项目监理费发票和税金统一在总公司所在地开具和交纳。

5、分公司在承揽监理项目时,必须自己组织监理队伍,总监应由总公司进行资格确认和授权,如临时需要借用总公司人员,必须征得总公司同意,并按公司规定向分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分公司不能私自和公司内部人员自行协商,否则总公司可随时撤消分公司资格或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

6、总公司提供公司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件、执照以及其他的相关资信资料,以便分公司用以办理注册备案及投标过程中使用,借用期限为2个星期,最多1个月。借用公司人员上岗证件收取一定费用。

7、分公司在承揽监理业务时,招投标项目由分公司自行组织编制投标文件,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分公司名义签订监理服务合同,订立合同必须盖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招投标工程如需总公司编制投标文件,总公司将收取标书编制费。

8、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工作质量考核按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因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用工经济纠纷赔偿,由分公司承担,如给总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总公司将撤销分公司的经营权。分公司借用总公司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理部,不论何种原因受到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除按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分公司及项目监理部进行处罚外,分公司还应对相关借用人员个人进行经济补偿。

9、分公司在每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汇报分公司上月的工作情况,包括所监理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财务报表。外地可用传真、电子邮件和总公司网站等形式上报总公司。

10、分公司要遵纪守法,按章纳税,要按照总公司的规定,根据分公司监理费收入按比例及时向总公司上缴管理费,分公司年产值达不到承包目标的,总公司可随时取消分公司经营权。

11、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承接业务,所承接项目监理费必须进入总公司财务,凭总公司发票收取监理费。严禁私自收取监理费,如发现私自收款的,查实后按10倍罚款,罚款金额归总公司所有。

12、分公司已签订的监理合同,在合同规定付款日期或工程结束前总公司财务账上未有体现该工程监理费收取情况记载的,总公司有权按规定向分公司收取该工程的管理费。

第三条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可参照执行。

管理分公司细则二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采购、使用、保管和报废等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三条根据资产的价值和使用年限,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类。

1、固定资产:单位价值20xx元以上(含20xx元),或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有形资产。

2、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下(不含20xx元)的各种用具物品和办公用品等,并且使用期限1年以下。

第四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公司资产的实物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资产的价值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对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设资产管理员岗位,负责对公司资产的全面统一管理,按部门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分设帐薄进行管理,资产使用部门要同步建立使用台帐,各部门必须设立一名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使用资产进行登记,综合部资产管理员要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司资产进行盘点。

第六条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各部门提出采购要求,报综合部(资产管理员)审核,综合部根据现有资产情况及消耗标准,判断是否同意购置或直接从其它部门调拨并加注意见,如需采购,报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由物资采供部或综合管理部采购人员采购。

第七条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验收:采购的资产由采供部和综合管理部依据物品采购申请表联合验收,详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仔细检查商品质量,对验收合格的物品填写入库单,记入库存;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须及时通知采购人员调换,否则不予入库。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发放:发放固定资产时,须经相关人员和行政副总审批签字后办理,领用人必须在出库单中签字确认。使用过程中因保管不善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遗失、失窃或损坏的,必须按规定赔偿。

第九条低值易耗品的发放:发放低值易耗品时,综合管理部根据现有资产情况及消耗标准确认是否超标并加注意见,领用人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须分别在出库单中签字确认。

第十条办公资产使用人离职时,须将办公资产移交或归还所用办公资产,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登记与转移:综合管理部负责核查、统计各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确部门使用管理责任。综合管理部资产管理员应根据固定资产出库单及时登记资产管理台帐。部门固定资产出现遗失、损毁的应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经总经理办公会及相关领导审批后,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固定资产公司内部调拨转移的,须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通知单经转出、转入部门相关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转移。

第十二条低值易耗品的登记:综合部资产管理员依据低耗品出库单,分设部门台帐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固定资产经专业人员确认已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超过资产原值时,由使用部门申请报废,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低值易耗品的报废: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同意,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批后报废。

第十五条资产的盘点、检查

1、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自查和盘点,并将清查盘点情况报综合管理部。

2、综合管理部负责资产的登记、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资产管理情况。

3、每季度末,综合管理部会同财务部对各部门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盘点,并出具书面报告。对各部门盘盈盘亏的资产,找出原因及责任人,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处理。如属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将追究当事人和管理者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资产交接

1、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须保证账目与实物相符,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2、部门负责人新到岗时须对到岗部门固定资产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未尽事宜根据物资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从20xx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管理分公司细则三1、适用范围**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各子公司可参考执行。

2、目的为了使全公司人事管理的导向保持一致,同时让分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及最高负责人能充分自主地行使人事管理权力,特拟定此管理办法。

3、管理办法

3、1人事任免、招聘及定岗定编管理办法部门经理(含部门经理,若未设部门经理级别,则指部门主管级别)级别或相当于同等级别以上人员的任免、增员、招聘、岗位异动或工资调整需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复核,呈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主管级别人员的任免、增员、招聘、岗位异动或工资调整需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所有财务岗位人员、仓库管理员的任免、增员、招聘、岗位异动或工资调整需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复核,呈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分支机构每季度末需按要求制定人员定岗定编计划,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报总经理审批。和2项以外,在定岗定编计划内的人员招聘由各分公司自行招聘。

3、2薪酬管理办法定薪:分公司人事负责人需按总部总经理签发的薪酬等级图薪酬标准确定新员工薪资。正常情况下,按岗位对应等级工资的第一档试用,转正后不能超过第三档。(详见薪酬管理规定)。原则上不可脱离上述标准给新员工定薪,属特殊引进人才、待遇要另行设定的,需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复核,总经理审批。更:各分支机构的薪酬等级图薪酬标准每年末由各自人事负责部门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文件需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复核,总经理签发。薪:原则上参照文件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3、3绩效管理司根据各自的经营目标自行确定部门绩效指标和员工绩效指标(总部企管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协助)。最终确定的指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位财务部员工的考核权50%归属所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另外50%归属总部财务部相关负责人;下属单位人事部员工的考核权70%归属所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另外30%归属总部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考核指标由两个机构单独与员工确定,最后得分按考核权重进行加权。

3、4培训管理办法各分公司自行拟定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用预算,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复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总部统一组织的全公司范围内的培训,计划和预算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制定。

3、5培训会制度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每个月中下旬例行召开培训会,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各单位人事负责人或相关代表参加。

第3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 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

广西GY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6日,是专业研发和应用LNG(液化天然气)项目的公司,其固定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 70%左右。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能够使企业经营活动正常有序进行,同时促使企业固定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减少资产的浪费。因此加强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管理对于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广西GY贸易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众多,子公司的性质不同,对于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措施差异较大。本文结合广西GY贸易有限公司的CY检测中心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情况,提出其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改进措施。

一、CY检测中心的固定资产管理及其内部控制

(一)CY检测中心的固定资产管理

CY检测中心项目建设规模为年检液化气体汽车罐车190台,低温液体汽车罐车100台,日检测能力为8车/日,并配备开展安全阀、呼吸阀质量检验校验业务;改造装修一栋二层楼房作为检测中心办公用房,改造面积795平方米;新建车间一座,建筑面积1 124平方米;检测车间一座,建筑面积750平方米;新建和改造装修建筑总面积2 669平方米。该中心的固定资产价值1 380万元,其中房屋及建筑物821万元;通用设备209万元;专用设备265万元;自用固定资产83万元。

CY检测中心采用的是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三级固定资产管理架构,根据 CY检测中心固定资产的现行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的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确认和分类子流程、固定资产取得和验收子流程、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子流程、固定资产清查和盘点子流程、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准备计提子流程、固定资产处置和转移子流程。

CY检测中心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的固定资产的专门管理制度,不但从财务管理制度中专门规定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条款,还建立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更新改造管理制度》等制度。固定资产的申请和采购实行归口管理,分级授权审批,资产管理与账务管理分别由设备管理部、财务部进行管理,定期采用多种手段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贯彻盘点及资产报批制度,防止资产流失。CY检测中心根据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各阶段具体业务的不同,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

(二)CY检测中心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基本要素及主要内容

CY检测中心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时,考虑了以下基本要素:内部环境控制、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五要素。

1.内部环境控制方面。CY检测中心通过完善资产管理部门,制定职权职责分工,形成由公司管理层提名组建,并由财务部等各相关部门组成的完整、有效的经营管理架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和内部控制的管理需要。

2.风险评估方面。CY检测中心建立的固定资产管理的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确认和分类子流程、固定资产取得和验收子流程、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子流程、固定资产清查和盘点子流程、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准备计提子流程、固定资产处置和转移子流程。

3.控制活动方面。CY检测中心建立的内控体系基本涵盖了经营活动各环节。根据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其内部控制内容可分为购置、使用、处置三个阶段,各阶段包含不同的具体业务活动。具体而言可细分为:预算控制、购置控制、使用和转移、折旧、盘点控制和处置控制。

4.信息与沟通方面。CY检测中心通过日常沟通机制及定期会议,收集整理内外部信息。

5.内部监控方面。CY检测中心形成依托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等多部门的监督机制进行内部监督审查,规范内部监控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二、CY检测中心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控制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控制环境不重视。CY检测中心的中高层管理者和员工对于固定资产管理主要是应付审计和评估,对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公司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忽略了内部控制,一般都会回避或不重视资产管理问题,对资产的内部控制流程流于形式。

2.现有的资产管理人员素质不适应内部控制的要求。CY检测中心的大部分资产管理人员都是非专业人员,对于资产管理的操作时常出现错误,包括违反相关政策、数据记录错误或是数据库操作错误。资产管理人员认为资产管理只要不出现重大错误即可。

(二)风险评估方面存在的问题

1.缺乏适当审批程序,出现合规风险。CY检测中心部分固定资产业务存在越权审批的问题,出现因资产处理不当引起资产损失的现象。CY检测中心目前的一套审批流程中,整个流程较长,且不同部门审批人员岗位不同,当个别部门流程机制不完善的时候,容易出现一些监控的死角,造成资产流失。

2.对固定资产存在处置不当的问题,出现经营风险。在 CY检测中心的日常管理当中,存在对资产使用处置不当的情况。存在使用价值的设备有时会被当成无用的设备而报废,同时其他部门又要购置新的设备,在这个过程中,还有一些设备没有被充分的利用,却因为没有一个很好的控制流程而被当作报废设备销毁了。

3.缺乏必要的会计及税收专业知识,出现财务风险。CY检测中心部门的资产管理人员对于相应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并不熟悉,比如在报废的时候资产的减值是否要补税,在资产发生转移的时候税率的确定等方面把握不准确。

第4篇

“大集合”的前世今生

自2001年11月中国证监会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以来,券商集合理财已经历了12个年头。其间发生过2003年5月的暂停和2005年3月的重开闸事件。在随后的时间里,券商集合理财作为中国资本市场一股不可忽视的投资力量,不仅发行数量和规模屡创新高,而且券商参与度逐年增高。无论是限定性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还是非限定性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数量都与日俱增。

券商集合理财与公募基金相比,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主要表现为:均以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要投资目标,都是集中资金专家理财,账户、托管、管理三分立,两者都有自己的专业研发队伍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团队。

不同点则表现在:准入门槛不同、募集方式不同、收益不同、安全性不同、流动性不同、投资限制不同、手续费不同、运作的透明度不同等八个方面。

根据Wind数据统计,目前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78家证券公司中,有36家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都低于20亿元,占比接近半数。而其中,半数以上券商的已发产品都以限定性的“大集合”产品为主,甚至有不少券商从未发过“小集合”产品。

在36家资管规模“不达标”的券商中,国联证券、方正证券等16家券商到今年6月1日,便将具有3年以上的证券资产管理经验,它们似乎更有动力去加快突破唯一不足的资产规模门槛。而其他20家券商也将陆续达到3年管理经验的条件,在这期间或许也将努力寻求规模的扩张。

“大集合”的客户投资门槛比“小集合”低许多。被俗称为“小集合”的限定性集合理财产品,指的是产品规模在10亿元以下、客户数量200人以内、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理财产品。而“大集合”产品客户的参与门槛一般为5万元或10万元。

再次被叫停

记者从券商人士处获悉,证监会3月21日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今年6月1日后“大集合”产品将不再允许新设,符合条件的券商可以开展公募基金业务。10年前曾经被停发过的“大集合”,再次被叫停。

《通知》指出,按照新基金法,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被定性为公募基金,适用公募基金的管理规定。因此2013年6月1日以后,证券公司不再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时,符合条件的券商将可申请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开展业务。

券商资管“大集合”产品再次被叫停,或将迫使不少证券公司踏上与监管风向不符的激进道路,利用“通道业务”激增资产管理规模,以分得公募这块大蛋糕。业内人士预计,一直受到风险警示的券商通道业务将迎来“最后的盛宴”。

这对于一大批尚不符合公募准入资格的券商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大集合”停发对他们的杀伤力太大了,这代表着今后只能做纯私募业务,是否能够生存下去都将成为一个问题。北京某家资管规模不足10亿的中型券商投资经理向记者表示:“若准入门槛没有降低的可能,其所在的券商将竭尽所能去扩充资产规模,而利用‘通道业务’快速扩张相对容易,可能会成为不少券商的首选。”

根据《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申请公募业务资格,主要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以及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信达证券一份研究报告称,在“大集合”停发后,满足条件的大型券商将逐步申请开展公募基金业务进行替代,而不满足申请公募业务条件的小型券商将直接失去一项业务。

业内人士预计,为了获得公募业务准入资格,有些券商可能会急功近利地猛冲以“通道业务”为主的定向业务,不排除降低资产风险评估、合规性等底线,甚至采取“零佣金”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而这将会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

通道业务的最后盛宴

“趁目前通道业务还没有完全收紧,要赶紧靠它把资产规模做大。”上述中型券商人士表示,对于通道业务的政策导向,其所在公司的管理层表示高度的关注。

去年年初,券商资管规模仅有2800多亿元,而短短一年时间以惊人之速跃至2万亿元,其“井喷”密器正是通道业务。所谓通道业务,是银行与券商之间的一种合作,券商为银行提供资金过桥和资产出表的通道,从而逃避信贷监管,存在类似“影子银行”的潜在风险。

证监会下发的《通知》虽未明确提及通道业务,但其中一段文字被券商人士普遍解读为收紧银证通道业务的“吹风”。

《通知》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对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券商应当对合作对象的资质、信用、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并且要健全对投资品种的风险评估机制,尤其是对信托计划、资产收益权、项目收益权等场外、非标准投资品种,应当认真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同时,鼓励券商着力提高投资管理能力和专业服务水平,重点开展主动管理性质的业务。

今年以来,关于银证通道业务“叫停”的传言不绝于耳。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兼副主任欧阳昌琼在今年“两会”期间表示,若这种业务影响到了国家有关信贷、宏观金融政策的调控效果的时候,银证合作会有随时被叫停的政策风险。

第5篇

【关键词】bt项目 资产证劵化 会计处理

一、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比如贷款或应收账款,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债券型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转让给特设机构(spe),spe将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且以发行收入购买证券化资产,最终以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偿还投资者。

二、发展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的必要性

2005年8月,我国首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联通收益计划成功发行,标志着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端。2013年3月15日,我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至此,经历了近9年政策演变,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终于实现常规化。而基建项目相关资产证券化项目在目前存在较强的市场需求,由于地方政府债务平台问题近期受到监管层高度关注,原有的融资方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地方政府的基建计划短时间内又不会出现明显放缓或收紧,资产支持证券这一创新业务可以有效脱离银行体系,因此成为填报基建领域融资缺口的热门工具之一。本文预对基建项目的bt运作方式下的资产证券化的计划管理人与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会计处理分别进行分析与探讨,以方便财务人员在实务中的应用。

三、bt项目资产证券化简介

bt是指投资者通过政府bt项目招投标,中标取得bt(即“建设——移交”方式)建设的投资者(承包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立即移交给建设单位{通常为政府),建设单位向bt建设的投资者(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设费用和融资费用,支付时间由bt建设双方约定,即在规定时间建成后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按协议回购。由于公路、桥梁的投资建设周期较长,资金占用量大,因此投资者面临的资金压力重。bt项目的投资者有关政府回购款的债权性投资具有现金流稳定、风险小,信用等级高的特点,适合作为基础资产推行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为企业融资。

四、以实例说明会计处理

(一)专项计划投资形式

管理人与特定原始权益人签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买卖协议》,约定管理人代专项计划购买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成立、且收到管理人代专项计划支付的专项计划资金后,即应将其合法所有的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并由管理人代为持有。专项计划存续期内,特定原始权益人须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接收基础资产的现金收入并向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全额划转。

(二)专项计划实例

某公路建设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以bt项目回购款及其从权利发起设立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按照z公司与专项计划管理人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签订的《基础资产转让协议》,z公司将其拥有的4个bt项目回购款及其从权利转让给×公司,且不带追索权。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系列法律文件安排,z公司对回购现金流量已放弃控制,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基础资产转让协议》所涉及bt项目回购款的现金全部由×公司收取。该专项计划发行的受益凭证有优先级和次级两种。次级受益凭证由z公司全额认购、持有,在计划存续期内不得转让。专项计划在进行现金流分配时,先偿还优先级受益凭证持有人的本金、预期收益及专项计划相关费用,剩余金额再偿付次级受益凭证持有人。

1.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会计处理。(1)出售基础资产:按照管理人支付的购买基础资产款项与账面基础资产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债权转让收入”。特定原始权益人购买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基础资产,不应视作相应资产的风险报酬已全部转移,相关基础资产未实现的转让收益设置“其他应付款-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受益”科目进行核算,我们认为该部分收益可按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金额占总资产支持证券总额的比例确认,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

——xxbt项目

营业外收入——债权转让收入

其他应付款——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2)购买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借:持有致到期投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贷:银行存款

(3)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特定原始权益人收到基础资产现金收入的会计处理: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特定原始权益人收取的基础资产现金收入将直接进入监管账户,并由监管银行于收款当日全额划转至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原始权益人可设置“其他应付款——代收基础资产现金”科目进行核算。相关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基础资产现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基础资产现金

贷:银行存款

(4)专项计划存续期满时收回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剩余金额时,专项计划账户余额中包含了原出售基础资产时未确认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包含的投资收益,亦包含历年账户的存款利息。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贷:持有致到期投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收益

该笔业务核算时需要考虑到因该专项管理计划仅针对计划成立次日起四年内对项目回购方要求的基础资产现金收入,故特定原始权益人在该计划成立时应对与计划有关的四个项目分别设立台账,详细核算自项目开始进行至审计确认基础资产现金收入以及历年项目回购方已支付的基础资产现金收入,以保证原始权益人账面结存的有关bt项目余额和已确认投资收益的正确性。  (5)支付一次性相关费用:可在转让收益中扣除,但与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费用可按比例记入“其他应收款-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收入——债权转让收入

其他应收款——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贷:银行存款等

以上基础资产的转让不影响特定原始权益人根据有关税务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金。

(6)对专项管理计划的收益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投资收益——债权转让收益

贷:应交税金

2.管理人的会计处理。关于管理人的会计科目设置:

(1)专项计划设置“实收基金”科目,核算募集到的资金本金及期末募集资金本金的余额。

(2)专项计划设置“专项投资”科目,核算专项计划对bt项目合同债权的投资额及期末的投资余额。

(3)专项计划设置“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及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向专项计划账户支付的差额款项。

(4)专项计划设置“利息收入科目,核算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收取的基础资产现金收入在专项计划专用账户中存款利息。”

(5)专项计划设置“管理人报酬”、“托管费”、“其他费用”科目,核算由专项计划支付给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托管人的托管费及银行结算费和手续费、专项计划审计费等。

(6)专项计划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专项计划专用账户中的款项收付。

(7)专项计划设置“应负收益”科目,核算期末应支付优先级投资者和原始权益人的收益。该科目按照优先级和次级设置明细科目。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募集资金募足,专项计划成立时: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基金

2.将募集到的资金本金支付给特定原始权益人,即用募集资金购买基础资产时:

借:专项投资

贷:银行存款

3.收到每期回购款及特定原始权益人差额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专项投资

4.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

5.支付相关费用时:

借:管理人报酬

托管费

其他费用

贷:银行存款

6.期末,结转收到的项目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及发生的费用:

借: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贷:应付收益——优先级

应付收益——次级

管理人报酬

托管费

其他费用

7.期末,支付优先持有人的本金及利息时:

借:应付收益——优先级

实收基金

贷:银行存款

8.专项计划结束时,将剩余资金支付给次级持有人时:

借:实收基金

应付收益——次级

贷:

银行存款

管理人保证z公司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五、结论

第6篇

一、主要工作内容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负责公司行政及后勤管理工作,其工作重点是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建设;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全面负责总经理办公室的行政、后勤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该阶段的工作重点是人力资源工作规范性建设;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全面负责总经理办公室的行政、后勤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同时负责项目部的全面管理工作,该阶段的工作重点是项目部规范管理的建设;2010年11月1日至今,负责公司行政及后勤管理工作。本人实际上是从事了12个月的行政、后勤管理工作,6个月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个月的项目部管理工作。

二、主要工作业绩

(一)行政管理工作

1.完成了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工作。主持制定了17套规章制度,其中亲自主笔编写11套,这些制度基本上满足了公司目前的管理需求,从而使公司的各项管理有章可循,员工有“法”可依,为公司实现企业现代化规范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公文管理工作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了各种内、外公共文书的管理流程,使公文的收、发、送、阅、审、存、借有了严格的管理程序,确保了公文传送的及时性、公文执行的有效性及公文使用的安全性,从而对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起到了促进作用。

3.档案管理工作实现了规范化。建立了公司专业的档案室,并实行了专人管理,对公司档案进行了分级、分类、编号登记管理,对档案的归档、保管、调阅、借用实行了严格的审批管理,并实行了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保存的管理方式,确保了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及延续性。

4.完成了前台接待的标准化管理。公司现有三个前台,均进行了统一的形象布置,并对前台接待员的岗位进行了全面培训,统一了公司的接待流程及工作要求,为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公司各部门的业务接待起到了模范作用。

5.会议管理基本上实现了标准化。公司对内、对外的会议,从会前准备到会中服务及会后跟踪,都能全面完成,无论是会议接待、资料制作、会场布置都能较好地完成,保证了各项会议的成功召开。

6、印章管理工作基本规范。严格按照《印信管理办法》执行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对印章的启用、保管、使用均进行详细的登记管理,确保了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总之,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在海南企业中已达到了上等水平,我们的公司也跨入了现代化规范管理的企业行列。

(二)信息管理工作

1.加强了网站的管理工作,对网站内容进行了严格审核,并不断充实网站内容、更新网页,及时上传新信息、搜集外来信息,为企业建立了一个良好的宣传窗口,并对网站后台进行了分析、汇总,及时掌握网站使用动态。

2.建立了企业信息库,完成了公司信息的统一管理,规范了公司信息的使用流程。目前已建立客户信息、通讯信息、项目信息、新闻信息、资讯信息五个子库,并完成了通讯信息、客户信息及资讯信息三个子库的信息收集,共收集信息515条。

3.加强了信息收集与信息传递工作,增大了公司的信息量及信息流,按照公司领导要求进行了《资讯周报》编制,并提供给公司中、高层领导学习与运用,方便了领导的工作,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1.制定并实施了《人力资源管理细则》,规范了招聘、录用、转正、离职等人事工作流程,明确了人才选聘标准。

2.完善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定了人事档案规范内容,健全了人事档案,规范了人事档案管理流程。

3.企业文化建设初具规模,先后组织了项目开工典礼、周年庆典、抗震救灾捐款、新年联欢晚会等大型活动,组织了大、小六场培训活动,并组建了篮球队,开展了多场篮球比赛,以及印发《项目简报》41期、参展冬交会、参展海洋渔业博览会等多种宣传活动,不断地提高了企业知名度,有效地塑造了企业文化。

(四)后勤管理工作

1.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化。对公司资产在进行彻底清查的基础上,依据公司《资产管理办法》分别按部门对资产进行了分类、编号登记,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使用人或保管人,规范了资产采购、验收、入库、领用、回收、调拨等管理流程。

2.车辆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对公司车辆的调度审批、调配使用、维修维保、行车安全、违章处理、费用控制、车辆保管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管理,并严格执行了派车审批制度,达到了有效地使用车辆和有力地控制费用的双重效果。

3.办公用品管理工作规范化。实行了办公用品月计划制度,并结合以旧换新的节约措施,既保证了工作需要,又避免了不必要的浪费,有效地控制了办公成本。

(五)总经理办公室管理工作

1.以创建先进集体为目标,加强本部门的团队建设与管理,使本部门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荣誉感,且具有很好的团队精神。本部门在公司的重大活动中均取得了最好的成绩。

2.本着严要求、勤指导的方式,以树立模范、培养骨干为目的,加强本部门员工的教育和培养。

三、主要工作经验

1.做人原则:做员工表率,为下属老师,当同事朋友。

2.做事原则:原则坚定,奖罚分明;身先士卒,带头实干。

3.管理原则:理论上高度,实践到深度;分工要明确,责任必到人。

四、工作中的不足:

1.行政管理力度欠佳,行政监督职能不强。

2.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执行制度时有宽松之短、仁慈之弊。

3.考核制度还待进一步完善。

五、新年工作愿景

1.为总经理分忧解难,与员工一道艰苦创业,为实现公司的宏伟目标而奋力拼搏。

2.不断学习、不断创新、不断提高,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职业经理人。

3.务实敬业、勇担重任,希望有机会为企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六、新年工作设想

(一)行政管理工作

1.在对现行规章制度执行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正和完善现行规章制度,并加大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

2.新建《合同管理办法》、《保密管理制度》、《会议管理制度》、《办公场所管理规定》、《员工行为规范》、《工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以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

3.建立企业危机管理机制,有效预防或应对企业经营危机;

4.建立规范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行政管理力度。

(二)后勤管理工作

第7篇

(一)风险随基础资产转移。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基础资产实现的是真实出售,因此基础资产的风险也随之转移,银行更多的是充当中间人的角色。传统贷款业务中,风险是由银行承担,但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券的购买者会被告知风险收益,银行将部分或全部风险传递给债券持有人。

(二)资产证券化业务属于表外融资。

在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中,由于基础资产是真实出售给SPV的,因此基础资产不再存在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内,既不会像发行债券一样增加负债规模,也不会像发行股票一样增加所有者权益。对于对资本充足率有较高要求的银行业,无疑为一项优势选择。

(三)降低了准入门槛。

传统融资业务中,无论是银行贷款,或是证券发行业务,对发起人的资质都有较高的要求,但是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于破产隔离制度的存在,只需要有优质的基础资产即可,将拥有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从发起人的整体资产中剥离,降低了对发起人的整体要求,因此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融资效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实际操作中,业务运营的核心在于破产隔离制度和风险防范,主要由以下角色来保障:特定目的机构或受托人(SPV)、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在我国SPV通常是为信托机构。我国法律规定信托机构的受托财产独立于自有财产,当进行破产清算时,受托财产可不列入清算范围。此举可对基础资产进行保护,达到了破产隔离的目的。信用增级包括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外部增级可看作是对资产池中资产的担保,若资产发生信用风险,可由增级机构进行一定比例的赔付;内部增级包括证券的分级发行、直接追索、超额抵押等方式,是一种通过发起人内部担保增加信用等级的方式。信用评级机构则负责对资产池中基础资产进行信用评级,而信用评级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基础,是风险的源头。

二、阿里小贷模式的资产证券化分析

阿里小贷是阿里巴巴集团2010年在重庆下设的阿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亿,成立目的主要是对淘宝网上信用良好的商户进行放贷,帮助阿里集团拓展金融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影响因素包括破产隔离制度和信用增级制度,下文将对这两点进行分析介绍。破产隔离制度。在东方资管——阿里巴巴资产管理计划中,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下文简称东证资管)成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充当SPV的角色,此项专项管理计划仅有这一项业务,属于比较成熟的SPV形式,实现了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另外小额贷款的信用风险由原始权益人处转移至该专项管理计划并由该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承担,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履约时,将给该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从而将信用风险由原始权益人处转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信用增级制度。此项资产管理计划选择阿里巴巴旗下的另外一家担保公司商诚担保为外部增信机构,对30%的基础资产进行担保,使整个资产池的风险系数降低.除了采用外部增信机制外,阿里小贷还对专项资产进行分级发行来获得内部增级,从产品结构看,根据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次优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三者比例大致为75%、15%、10%。其中,优先级、次优先级份额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次级份额全部由原始权益人持有。另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还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鉴于目前市场上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首次发行,投资者限定为机构投资者,目前暂未开放个人投资者的购买渠道。此项管理计划的审批监管机制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此项资产管理计划以证券公司为专项计划受托人,由证监会进行审批。采用一次申报、审批,多次发行的循环购买机制,主要考虑到阿里小贷贷款对象的特殊性,淘宝商家多为规模小、运转灵活的商家,对资金的需求具有时间紧、期限短、金额小等特点。为了满足这一需求,专项计划可根据贷款对于资金的需求情况进行多次发行,每次2亿元-5亿元不等,期限1-2年,总额不超过50亿元,总存续期不超过3年。阿里小贷此次顺利实现资产证券化,关键因素之一就在于其“循环购买”基础资产的设计。一般情况下,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需要满足基础资产的期限和产品的期限相互匹配这一条件,即二者预测的现金流是一致的,因此对资产池内的基础资产有较高的同质性要求,且循环时间与投资人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基础资产期限过短或不一致,就较难形成标准化的金融产品,从而增加融资成本,降低金融效率。循环购买即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同类基础资产的方式,解决了短期贷款和长期证券的错配问题,为期限错配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循环购买对基础资产质量要求较高,在国外市场中,此类产品主要应用于信用卡消费贷款。

三、阿里小贷模式整改成功的归因分析

(一)监管政策的支持

2013年3月,证监会出台政策决定扩大资产证券化业务范围,在颁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时首次提出可以“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使阿里小贷在政策支持上首开先河。事实上,东证资管——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电商用户的小额贷款为基础资产,属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我国资产证券化,一直由银监会进行监管,阿里巴巴选用证券公司为管理人,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先例。

(二)资金循环利用解决自有资金不足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进行贷款,以阿里小贷为例,其注册资本为6亿,贷款额度上限仅为6亿。将贷款资产进行证券化,实则将此部分贷款业务剥离,相当于增加了贷款额度;另外在资金不足方面,循环购买模式可以将资金循环利用,以募集到的资金持续放贷,大大缓解了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截至2014年3月,东证资管陆续发行了6期ABS产品,即东证资管——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1-6号,每期存续期15个月,发行金额每期5亿,实际融资金额近30亿,极大地提高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效率。

(三)信息资料数据的真实性为其提供了安全保障基础

东证资管——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资产管理计划成功的核心因素在于阿里巴巴对贷款对象的资信状况有着第一手资料,淘宝电商的所有商业活动阿里巴巴都掌握着后台数据,数据的真实性为贷款提供了绝大部分安全保障,大大提高了基础资产的质量。在订单贷款方面,贷款企业订单的产生和处理都依赖于阿里巴巴集团,所以对抵押物的资信情况有充分了解。

(四)三道防线的风险防范措施降低了资产证券化风险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SPV的破产隔离机制和内外部增信机制,进一步降低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一旦借款企业发生信用危机,第三方担保机构便可以发挥作用,成为投资者的一道防线。在对借款企业的严格控制之外,阿里小贷还将证券进行分级,将优先级和次优级证券对外销售,次级证券则全部由阿里巴巴集团购买,因此一旦信用风险出现,则损失大部分会留在集团内部,尽最大可能降低了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由于投资者均为机构投资者,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即使出现部分损失,也不会像个人投资者那样,无法接受。

四、网络金融环境下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

第8篇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风险管理;投资绩效

近年来,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与资金运用收益偏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可运用资金如果得不到良好的投资回报,又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也关系到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日本日产生命、美国通用人寿等公司的破产倒闭就是因为巨额利差损失和资金运用不当等原因造成。因此,在深刻把握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现状的基础上,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工作,不断拓宽资金运用渠道,不仅是我国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目前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

一、保险资金运用现状

1. 历史沿革。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

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

2. 存在问题。(1)资金运用渠道偏于狭窄。西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法定渠道则较为广泛,比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放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有4个方面的法定渠道: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近两年我国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有了新规定,如认购定向国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等,使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的局面仍然存在。(2)资金运用回报率过低,存在较大的支付风险。由于缺乏其他投资渠道,国内保险业的投资基本上都依法转入存款和国债等固定性投资工具上,因此银行存款、债券的利率以及国债的发行量决定着保险公司的投资回报率。近年来,伴随着多次银行利率下调,保险公司投资回报率每况愈下,规模收益持续递减。如果不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益,我国保险将会出现未来支付缺口较大的潜在风险。(3)投资环境不成熟,资产负债不匹配。保险公司的投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资市场的发育程度。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工具的不成熟、不完善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选择各种投资工具,参与投资市场的运作。另外,保险资金期限结构不合理,短期行为严重。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效果。(4)专业投资管理人才匮乏。保险投资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目前我国保险企业缺乏专业性、技术性的投资管理人才,这种人才的匮乏已经严重影响了保险投资的决策和经营管理,也加剧了监管部门对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担忧。(5)不公平竞争问题。在资金运用上外资保险公司有明显优势,如《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资金除可以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外,还可购买企业债券、境内外汇委托放款以及股权投资。显然,外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明显比内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广,导致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保险业的发展。

二、保险资金运用现有渠道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是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具有安全性好,流通性强的特点,但其收益较差。特别是我国在经历了1996年以来连续8次降息后,银行存款利率已低于保单预定利率,距离寿险公司的实际平均资金成本则有较大差距。

2. 国债。国债作为安全性最好的债券,具有流通性强,收益稳定的特点,是保险公司投资的主渠道。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我国的国债发行规模逐渐扩大,尤其是近几年,更呈几何级数增长。在发行规模明显增加的同时,我国国债的发行品种也逐渐丰富,期限设计日趋合理。

3. 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是指银行或其他机构发行的债券。金融机构一般都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信用度较高,其发行的债券票面利率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率,发行后可上市转让。目前金融债券主要有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是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借债凭证。2003年6月,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国保险业投资范围,由原来只允许投资铁路、电力、三峡、电信、广东核电、中信等aa 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监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企业债券,投资比例也由原来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 。

4. 证券投资基金。1999年10月,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投资比例上限为上年末总资产的15%,具体比例由保监会核定。与其他投资者不同,保险公司购买单只封闭式基金的比例可以占到该基金总规模的10%。

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股票投资、公司债券、不动产投资、抵押贷款、资金拆出、境外投资等,对这部分项目的投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目前,除国务院批准个别保险公司个别不动产项目投资外,尚未批准保险公司向这些方面投资。

三、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

1. 完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即保险资金运用的政治经济环境的总称。证券、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构成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环境。一些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其保险资金的运用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原因之一就在于它们具有适宜的保险投资环境。因此,首先,我国急需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例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等,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其次,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国债市场应努力发展中长期国债或向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发行特种国债,扩大和增加中央企业债券品种、数量,要使债券成为保险资金的最主要的投资工具;再次,规范股票市场,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培养机构投资者;最后,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模式、投资渠道的创新。

 

2. 控制投资比例。保险投资必须绝对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这不仅关系到保险企业经营成果,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金融稳定乃至政治稳定。所以,既要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又要防范各种外部市场风险,世界各国在保险法中根据本国实际,在规定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规定投资比例。针对我国保险投资结构的现状,建议今后应重点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比例由目前的不到30%,增加到50%左右;证券投资基金控制在10%以内(目前为5%左右);基础设施等不动产投资比例在10%左右;保持20%~30%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备赔款或给付。

3. 对产险、寿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区别对待。产险公司通常都是短期的保险业务,保险基金在运用时对流动性要求较高。基于这一特点,产险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应主要坚持回避风险型的风险选择,主要选择那些短期性的投资项目,以保证其对流动性的要求。同时,产险公司应坚持投资分散的原则,投资分散的重点在投资项目时间的分散上。需要强调,在保持投资项目整体流动性基础上,也可以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流动性相对较弱,即变现能力较差的资产以获取较高的收益。

寿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期限一般都比较长,这部分资金对流动性的要求就较低,而对盈利性要求则比较高。同时,由于风险与投资收益、时间与风险一般呈正相关关系,要获取较高的收益,就必须冒较大的风险或选择期限较长的投资项目。同时,寿险公司在投资风险管理中也应坚持投资的分散性原则。另外,在保持投资项目整体具有一定盈利性的时提下,也应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期限短,风险小、收益低的投资项目,以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4. 建立内部风险投资监控体系。建立科学投资决策制度,一方面是使投资决策程序化和规范化,投资决策一般应由投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程序进行;另一方面是投资决策的工作范围,投资决策应当建立在专家和专业机构确定的投资风险评估和现金流量的基础之上,同时对资金调度、投资策略、资产分配、资产管理采取专业化管理。比如,对投保保单,可分为一般帐户和特别帐户分类管理。根据保险给付情况决定的投资期限长短、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的承受力的不同,安排相应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状况适时调整资本结构。

5. 加强保险投资行为监管。外部风险管理主要是行业监管部门,通过建立科学的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投资行为的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监会最重要的监管目标。从国外情况来看,保险监管层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的监管也主要从定期检查其偿付能力来间接控制,通常不具体规定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因此,根据险种偿付风险大小的不同,科学规定不同的偿付能力标准,增强监管标准的可操作性,是风险控制最基础的工作。

除实施保监会定期和临时性检查制度外,英国保险业实施的指定精算师监管方式,发挥精算师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作用,对风险控制也很有意义。另外还可通过独立的保险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资产状况给出评价。这一方面能够使信息更加公开化,便于监管层精简职能,更公正地监管保险公司,另一方面也方便消费者对保险公司进行选择,客观上对保险公司形成方面的第三方约束。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研发中心.中国保险市场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2002-08-07.

2.李秀芳.中国寿险业资产负债管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第9篇

关键词:分布式光伏 资产证券化 融资

一、引言

为促进光伏产业发展,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将重点放在了分布式光伏的发展上,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财政部、国家电网和税务总局等部委密集出台了多项政策。然而,在高速增长的装机规模背后,国内的光伏发电,尤其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依然受到融资难的困扰,相比之下,大型地面电站相对成熟,电站土地的物权、贷款、项目审批都比较清晰,而分布式电站则复杂得多,分布式发电项目所用建筑的业主、开发商、设备供应商、电力消费方都不同,而且还会变化,给管理和风险评估带来很多不便,所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融资相对较难,在不解决融资问题的情况下,分布式光伏装机很难达到国家预定的目标。因此,较高的融资成本成为限制分布式光伏市场发展的主要障碍,需要创新投融资工具来推动分布式光伏的发展。

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产品,即将电站的未来收益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获取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资产证券化,缺乏流动性的金融资产被转换为可交易的投资产品,分布式光伏项目资产证券化可以扩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这将有助于分布式光伏的发展( Miller,2012)。虽然在其他领域可以成功地运用资产证券化工具,但是光伏电站的资产证券化还存在诸多困难,比如,由于对电站质量的疑虑,国内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出售环节还不成熟,同时,分布式光伏电站在资产证券化方面还面临着诸多风险.因此,在国内分布式光伏,甚至是整个光伏领域资产证券化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启动。

二、分布式光伏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开辟了一条低成本的融资新途径,同时,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类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拓宽了投资领域,提高了投资收益率并分散了投资风险。分布式光伏具有固定收益,主要成本是设备投资,这一特征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在政策和市场运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一)政策法规的可行性

2013年3月证监会正式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提出“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均可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这一规定以法律形式承认了资产证券化,也意味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开始。在此之前,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资产证券化被证监会视作谨慎对待的对象。受到这一政策的鼓励,目前多家券商正在研发将能效服务、风电场和太阳能电站等资产的收益权做成证券化产品。2013年8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及相关细则,管理办法、补贴电价、补贴年限、中介机构、产品交易场所等的确立,使得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推出不再具有根本性的障碍。随着分布式光伏20年补贴期限和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的确定,使得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政策和市场都已经具备,为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推出提供了法律和政策基础。

(二)产品要素的可行性

首先,光伏电站初期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但收益相对稳定,具有相对确定的预期收益,运行期间的成本也较为固定,这些特点非常适合作为证券化的标的资产。这也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类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拓宽投资领域,提高投资收益率并分散了投资风险。其次,电站证券化操作简便而且期限灵活。电站证券化的操作从项目设计、申报材料制作、审批、发行直到运行,相比企业债和短期融资券简便的多;同时,融资期限根据证券化资产及其收益状况,融资方意愿等因素而定。此外,我国光伏电站建设已初具规模,到2013年底中国已建成光伏电站15GW,当年发电量达到87亿千瓦时,如果按照每千瓦时电价1元计,意味着现金收入为87亿元,如果将这部分优质资产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在资本市场销售,则可获得同样的融资规模。未来光伏电站的金融属性会越来越强,依托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和收益明确的特点,电站类似于高收益的固定收益产品,具备证券化的基础,将会激发各种商业模式和融资模式的创新。

(三)实践运作的可行性

光伏电站特有的自身现金流长期稳定,以及成熟的金融环境,政府对于光伏市场发展的政策支持,共同促成了资产证券化在美国市场上的成功推广,国外光伏电站的资产证券化已经是比较成熟的商业模式,这对光伏电站的良性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进作用(任江,2013)。海外资本市场充分认可光伏电站的价值。2013年底,SolarCity将这一方式进行推广,收购CommonAsset,推出了在线平台,实现了有史以来第一单以光伏电站为基础资产的5,400万美元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Sola rCity的市值已经达到62亿美元,成为全球光伏市场最大的股票,意味着投资者对于其资产证券化模式的认可。国内相关案例已经成功试运行,2005年至2006年试点期间共发行了“华能水电”、“浦东建设”、“远东租赁”等9只资产证券化产品,试点至今已经发行了304.85亿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使得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产品已经具有一定运行经验,特别是同样以固定电价收益为标的物的“华能水电”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运行,为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化推出提供了重要支持。

三、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的模式

目前比较适合中国市场机制的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主要有四种模式:

(一)电费受益权转让模式

这是最基础的模式,由于缺乏SPV的法律定义,所以目前国内主要以建设运营公司为融资主体,并负责后期运维。证券公司建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融资平台公司签订受益权转让合同,并发行受益权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这一模式对融资主体的信用要求较高。实际测算现值的现金流是电费减去运维费用后的净现金流。

(二)融资平台公司增信模式

融资平台公司作为融资主体,证券公司建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融资平台公司签订受益权转让合同,并发行受益权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询价并认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取得标的资产未来受益权。

(三)BOT模式

该模式主要考虑到涉及政府项目的需求,基本与分期付款模式相类似。项目本身融资主体信用与地方政府财政信用相关联,已有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但是因为牵涉到政府项目监管政策的变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核周期较长。证券公司建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融资平台公司签订受益权转让合同,发行受益权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

(四)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模式中融资主体是租赁公司,这样融资主体风险与项目风险分开,可以优势互补,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从而提高融资总额。建设运营工作作为融资主体,融资租赁公司以电站设备作为融资租赁资产,与建设运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承担违约风险。证券公司建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融资平台公司签订受益权转让合同,发行受益权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询价并认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取得标的资产未来受权益。

四、分布式光伏资产证券化面临的困难

分布式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推广缓慢的原因,主要在于商业模式不成熟和项目运营收益率存在不确定性,根据国内国际的成熟经验,光伏电站建设过程中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基本没有风险,目前而言唯一的风险就是政策风险,这种政策风险主要指电价风险,毕竟从目前来看,光伏电站的利润主要依靠政策扶持,具体来看,分布式光伏实现资产证券化主要面临以下困难:

(一)融资条件相对较高

首先,基础资产的合规问题。《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要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抵押和负债,而资金需求最强的民营企业,或者已经将光伏电站资产多种形式的抵押出去,或者由于采用与资金雄厚机构合建方式使得基础资产已经形成实际负债。其次,融资规模问题。虽然《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没有对融资规模作出限制,但是中介机构希望协助发行规模较大的项目。以电价1元,年日照时间2,000小时,未来5年电价收益计,如果要实现单一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10亿元人民币,则合乎标准的电站规模应当在100MW以上,但是,目前很少有民营企业能达到这一规模。第三,资产所有权转移的征税问题。为了增信,证券化资产产品的对应资产应当移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根据现行税法,原始权益人出售和回购资产的任何收益都应当征收所得税,同时资产销售还会产生印花税和营业税,我国现行的营业税为5%,无疑增加了发行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融资成本。

(二)缺乏成熟的系统运维市场

分布式光伏系统需要持续的监管和周期性的维护,才能达到最佳的发电效果。运维商对光伏系统的正常运营负责,根据监管设备控制实时发电数据,但光伏系统的发电量低于临界值时,就需要运维商排除问题,从而为光伏系统的正常运作提供保障。由此可见,具备统一的标准和专业的运维市场,是分布式光伏资产证券化成功运作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信用评级的关键要素,信用评级将影响到发起人的资金成本。但是,目前还没有推出国家标准,也没有运维商能为多个分布式光伏系统提供服务。缺乏成熟的运维市场将在多个方面影响到分布式光伏资产证券化,比如,如果找到替代的运维商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那么光伏系统在这一期间将得不到运维,发电量将会下降;同时,如果新的运维商价格比原来的高,费用的上升造成收益的减少,那么证券化的绩效也将受到影响。

(三)缺少优质的屋顶资源

分布式光伏发电目前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优质屋顶资源问题,我国屋顶资源虽然多,但满足“载荷充分”、“电量自发自用90%以上”、“25年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以及“电价合理”等条件的企业却非常有限。首先,由于光伏电站不是屋顶业主的主要业务,在服从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屋顶业主将根据自身的发展要求来规划工厂的厂房布置,从而将出现厂房建筑拆除的可能性。其次,由于政府规划和土地性质的变化,企业有可能将整体搬迁,这在我国城镇化改造的过程中发生的概率将非常大。由于这种原因导致光伏电站终止的情况,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保护其损失能够得到完整的赔偿。第三,高效屋顶资源紧缺也是一直存在的问题,高效屋顶资源是指实际屋顶发电占业主总用电量的比值较高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只有建在电价较高、工业较集中的地方才有意义,但这种屋顶资源非常紧缺。

五、光伏电站项目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结构方案设计

(一)交易主体

1.发起人。光伏电站业主单位通常是证券化资产发起人。光伏电站业主单位将电站的所有权利移交给特殊目的机构。转让的方式必须是真实的出售,转让的价格必须是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初始价格,最终价格在证券发售的过程中由市场决定。

2.特殊目的机构。特殊目的机构是证券化资产过程中由发起人设立的实际管理用于证券化的资产的实体,在法律上,特殊目的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公司、合伙和信托等方式,具体到电站建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特殊目的机构就是由电站建设单位将电站资产从自己的财务报表中剥离出来之后新设立的法律上的电站所有权人。需要注意的是,但电站资产证券化采用公司和合伙形式时,特殊目的机构的组织形式就是公司或者合伙,这个时候的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比较明确,电站的所有权必须清晰地移交给作为特殊目的机构存在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但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信托时,特殊目的机构只是一个资产池,这个时候就需要寻找另外的受托人来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而这个受托人可以由发起人来担任,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其表现形式上看就只是一个财务处理的过程。

3.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作用主要是接受发起人的委托,对用于证券化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评估、确定资产的价格、制定证券化方案等。

4.承销商。承销商是接受发起人和特殊目的机构共同委托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中介机构,比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

5.投资者。投资者就是电站支持证券的购买人,当特殊目的机构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时,投资者就是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股东,当特殊目的机构为信托财产时,投资者为信托凭证的受益权人,当电站支持证券为债券时,投资者即为债权投资者,投资者可以自由转让其受益权。

6.电站管理人(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服务商)。特殊目的机构的成立只是出于法律上对产权转移的需要,从电站运营的角度而言,仍然需要由特定的人来管理,这里的电站管理人在电站资产证券化发起时,可以由发起人即电站建设单位继续承担,但当资产证券化完成后,则要由投资者予以确定,这种关系类似于不动产管理中的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关系。发起人如果想要继续充当电站管理人同样需要征得投资者的同意。电站管理人按照与投资者之间的委托协议管理电站,收取管理报酬,当然,这里的委托协议一般由发起人起草,普通投资者的选择只能是接受或者拒绝。

7.投资者代表。当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采用公募方式募集资本时,也就意味着普通投资者人数众多,而当投资者人数众多时,就必然存在一个搭便车的问题,具体到电站资产证券化中,就是一个对电站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问题。在电站支持证券采用信托方式时,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充当投资者代表对电站管理人进行监督和约束。但电站支持证券采用债券或者股份方式时,对电站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在本质上是一个公司治理的问题,投资者的权利及其与电站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则可以由相应的企业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二)交易程序

第一步,由发起人确定拟证券化的资产,即从发起人资产中剥离出来用于支持证券发行的资产实体,在电站建设融资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拟用于证券化的资产就是特定的电站。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电站将从项目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并移交给特定目的机构,成为特殊目的机构的财产。当然,实际运作中,电站一般仍然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即发起人继续管理,这种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只是一种财务处理手段,但当资产证券化完成后,电站的实际管理人则要由投资者确定。

第二步,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即新设立的作为支持证券发行资产的电站的持有人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在特殊目的机构为信托公司时,则除了资产剥离的会计报表处理之外,还需要委托专门的受托主体,也可以由发起人作为受托人来管理电站。在特殊目的机构为信托时,则除了资产剥离的会计报表处理之外,还需要委托专门的受托主体,也可以由发起人作为受托人来管理电站。特殊目的机构的组成人员在设立之时由发起人确定,当资产证券化完成时,应及时移交给投资者或者由投资者大会确定其具体的管理和运行人员。

第三步,资产移交。用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电站必须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之后还必须将电站的产权移交给作为特殊目的机构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当电站支持证券采用信托方式时,如果受托人是发起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就可以观测到资产的移交过程,但如果受托人就是发起人本身时,资产的移交只表现为会计处理手段而已,当然,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必须符合信托法中关于宣示信托的要求。

第四步,制定证券化方案。由发起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电站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制定证券化方案,确定证券发行价格。

第五步,信用增级。对电站的价值进行评估和信用增级,包括信用评级和担保。

第六步,电站支持证券的发售。发起人委托专业的证券承销机构,通常是证券公司或者信托投资公司,将由特殊目的机构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电站支持证券向特定的投资者或者社会公众销售。以目前的资金需求规模来看,建议分布式电站支持证券的发售可以采用私募的方式,而对大型地面集中电站支持证券的发售则可以采用公募的方式。

第七步,对价的支付,证券承销机构对投资者销售证券后获取的价款,扣除佣金后应全额交付给特殊目的机构或者发起人(具体支付对象由承销协议予以确定),至此,发起人即电站建设单位退出对电站的所有权益。

第八步,证券化资产(即电站)的管理。特殊目的机构可以委托发起人继续管理电站,并支付管理报酬,也可另行委托电站管理人。

第九步,投资收益支付,电站管理人负责电站的日常管理,并向电网企业或者其他用电企业收取电费,按照与特殊目的公司或者信托投资机构的约定,将电费直接交付特殊目的机构。特殊目的机构按照电站支持证券的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收益或者返还投资本金。同时,特殊目的机构作为投资者代表监督和检查电站管理人对电站的经营管理和收益管理。同时,特殊目的机构作为投资者代表监督和检查电站管理人对电站的经营管理和收益管理。

第十步,资产证券化的终止。对于约定期限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期限届满之后,特殊目的机构按照约定在向投资者清偿全部投资收益和本金后,可以将电站交还发起人。

六、政策建议

对于分布式光伏来说,资本市场融资将成为更加可行的方案,并将有助于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成本。随着政策的完善和市场的推动,资产证券化将推动分布式光伏走向成熟的资本化和市场化运作。

(一)推动制定标准化的合约

标准化的合约是分布式光伏运营商和购电商之间的合约,包括租赁协议、运营协议,以及资源评估、项目评估等,标准化的合约可以减少投资者的疑虑。为了制定标准合约,美国国家可再生能源实验室(NREL)已经召集了100多位光伏、金融、法律、咨询方面的专家组建太阳能进入资本工作组(Solar Access to Public Capital,SAPC),将建立数据库以较为准确地评估违约信用风险。工作组(SAPC)已经提出了标准化的合约和能源购买合约,以推动光伏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目前,工作组(SAPC)正在为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维护,以及施工程序起草指导原则。这些都是为了促进光伏资产证券化的有效运作,让投资者对系统的绩效以及以此为基础的证券有信心。反观之下,目前国内还没有开始制定标准化的合约。

(二)建立数据库并将实行打包证券化

完备的数据是减轻风险的关键,光伏产业需要较为全面的数据以更好地评估风险,可以辨识风险的数据包括:光伏设备的真实绩效,能源损失的真实情况,净产出的真实情况,运维成本的真实情况,客户违约的真实情况,以及资产有效寿命的真实情况。有效的数据库为评级机构和投资者收集系统的绩效数据和客户的信用数据,将有助于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国内的分布式光伏电站走标准化之路,需要以数据库为基础,完善现有的电站数据库建设。同时,规模对于证券化至关重要,如果需要证券化的应收款的规模较小,考虑到交易成本,则此类证券化不太可行。分布式光伏项目通常不会带来较大规模的应收款,由于证券化需要固定成本,难以达到规模交易的经济性,单个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小规模交易将面临较高的资金成本,因此,有必要将多个分布式光伏项目打包以实现收益的规模化。

(三)用保险工具提高现金流的可靠性

光伏电站资产的标准化过程中,还有一项必不可少的配套措施,就是光伏电站保险。因为光伏发电虽然理论上收益稳定,但是有些风险因素影响其成为标准化证券的基础资产,例如光照水平的异常变化、组件质量的长期稳定性等,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离不开保险。通过引入和推广光伏电站保险制度,甚至将其作为一种强制手段,还可以让保险公司增加新的保险合约品种,扩大业务范围。保险制度还将进一步对光伏电站的上游,即光伏制造业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通过强制保险制度下的产品准入考察,敦促上游制造环节提升技术水平并确保产品质量,从而令光伏产业上下游全产业链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和促进机制。

第10篇

组建资产公司以改制促规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从2005年初开始筹备组建高校资产公司的工作。2005年8月,经过充分的调研与交流,拟定了北京北航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对北航校办产业的改制工作做了部署与动员,并随即成立了北京北航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筹备小组。经过大量工作和努力,天华产业集团顺利地完成了相关的资产评估工作,于12月16日注册成立了北京北航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航资产公司)。北航资产公司首期注册资金8500万元,由经营业绩比较好的两家企业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组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组建资产经营公司的同时,即着手对下属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和改制。2005年10月成立了清理整顿办公室,启动了北京中航设备改造研制厂等9家企业的注销和改制程序,现已基本完成这项工作。此外,2005年还对北京北航科技园建设发展中心等7家下属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了改组。

从2006年3月开始,启动了北航资产公司资产划转的第二期工作,目前已完成9家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正在进行清产核资结果的申报工作,预计今年年底前完成学校全部经营性资产的划转工作。同时,还对现存的6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开展了公司制改造工作,计划今年11月底以前全部完成。目前还安排了对北京北航润土科技有限公司共9家企业的冠名权的清理工作,计划今年9月底以前全部完成。对长期亏损、投资无回报的10家参股企业,决定从中退出,此项工作计划今年11月底以前全部完成。

调整战略以规范促发展

自2005年初以来,在认真分析企业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两大中心任务:规范管理现有企业,积极发展高新产业。围绕着中心任务,调整了工作思路,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明确定位、调整布局、突出主营业务

北航资产公司管理了有北航投资关系的企业51家,其中控股以上企业27家,参股企业24家。北航产业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小而全”:经营规模小,涉及行业门类繁多,仅控股以上企业的经营业务就涉及机加、电子、软件、出版印刷、航空产品、餐饮、物业等行业。行业跨度过大引发的一个弊病就是力量分散,不能集中人员、资金开发核心产品,发展主营业务。通过理清思路,统一认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提出校办产业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要改变单纯追求企业规模的主导思想,强调校办企业要以利润为中心,根据高校企业的特点,挖掘企业核心竞争力,先做强后做大,力争通过盘活存量资产,集中有限资源,在产业化的重点领域有所突破。

为此,北航资产公司对产业的战略布局进行调整,确定了以光纤陀螺项目、汽车电子项目、大学科技园建设和物业管理为产业的主营业务。同时,采取果断措施,从传统的系统集成、餐饮和培训等亏损业务中退出。

加强两个建设

企业发展的源泉是人才,高校产业缺乏的不是好的项目,而是好的项目运作团队。为此,北航产业通过引进、招聘、考核、培训等方式,提高人力资源结构层次,重点建设由高层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骨干组成的人才骨干队伍,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自2005年以来,北航资产公司先后引进20余名高素质的人才,成功打造了两支团队:规范管理团队和经营管理团队。同时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引进西门子公司的“圆桌会议”概念,及时了解掌握员工的发展需求,大力倡导员工的个人理想、个人职业生涯设计和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相结合。积极提倡学习型组织的建设,举办了多项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如北航资产公司本部每周一期的管理培训、下属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等。制订了岗位职责书,建立了北航资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优胜劣汰,真正做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加强一个管理

企业内部的规范管理首先体现在对北航资产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北航明确资产公司不直接从事经营,对原有的3个事业部门进行了重组或剥离。通过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加强了科研成果转化和孵化的职能。通过组建资产管理部,设立审计组,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监控、指导职能。

为了规范下属各企业的经营管理,去年以来北航资产公司先后组织制订了档案管理规定、投资管理规定、董监事工作条例等60余项规章制度,为企业规范经营活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明确职责,北航资产公司组织对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流程进行定义和规范,目前已经明确的工作流程达到50余项。其中涉及资产管理的工作流程如清产核资、全资企业改制、企业撤并工作、股权转让、冠名清理整顿等共有14项。通过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的落实和执行,明确了改制过程中的政策依据、决策环节、工作内容、完成时间节点、责任人等,进一步提高了校企改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通过财务大检查,内部审计和下属公司财务人员大培训,建立了下属公司财务人员否决制,加强了对下属公司财务的监管,增强了企业抗风险的能力,初步建立了企业风险防范机制。

推进成果产业化

光纤陀螺项目的组织结构设计,薪酬体系设计,人员招聘及培训等工作已完成,厂房改造和生产设备采购正在紧张进行,市场开拓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与汽车工程系合作的手/自动变速箱(A/MT)项目已与哈航集团正式联合启动;山东黑豹汽车发动机电喷系统改造项目已经进入项目实施阶段;氧敏传感器项目已开始进入工艺设计阶段。2006年还将启动北航科技园二期工程建设。

同时,为充分利用学校的优势资源,2006年4月北航资产公司成立了技术转移中心,并制定了相关的激励机制,鼓励学校科研人员和集团公司相关人员积极参与技术转移转让活动。今年6月,技术转移中心已成功签署了第一份技术转移合同。

且行且进确立重点方向

构建并完善产学研结合体系

在产业化的前期项目考察过程中,北航深刻地感觉到,建立完善的、合理的产学研体系是产业化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建立产学研体系首先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的对象包括技术持有人、参与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主要人员以及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合理地分配这些人员及与学校之间的利益。在和学校科研人员合作的过程中,产业部门对于科研人员的约束能力有限,从而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可能无法严格按照科学的项目管理方式来保证时间节点和资金使用。为此,在挑选产业化项目的时候应重视项目研发团队的挑选,坚持项目的启动是建立在与院系或课题组的整体合作基础上,而不是与个别科研人员的合作。

其次是要制定相应政策和实施细则,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产业化工作。一项科研成果要成功地实现产业化,尚需大量的科研工作,包括生产工艺的固化和产品的技术升级等。在相当一部分高校中,由于科研人员参与产业化的工作无法得到学校的认可,科研人员参与产业化还只能视为个人的业余行为,这就很难保证他们的工作热情度和持久度。为此,必须要有科学的评价体系,把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主要的评价标准,并将参与该项工作的绩效作为评聘、任用教职员工的依据。

第三是面向社会,“引进来、走出去”。高校科技产业的一个普遍现象是经营人员主要是学校科研人员和教职员工,缺乏企业经营方面的专业知识。积极引进社会力量参与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可以在弥补校办产业发展资金不足的同时引入科学的企业管理理念,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拓宽市场渠道,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要鼓励科研人员转变观念,不能闭门造车,要大胆走出去。

搭建投融资平台

高校科技企业以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资金不足是滞碍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在企业的创办初期,货币出资比例比较低,生产与研发的资金不足,很难达到通常科技类企业快速成长的预期目标。拓宽投融资渠道是北航资产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中一个主要渠道是在创办科技企业时提倡股权多元化,积极引入社会资本特别是风险投资资金。北航资产公司要通过建立产业化引导资金或孵化基金,并通过引导资金来进一步吸引国家资金、社会资本的参与。此外,还可以考虑通过盘活存量资产、借贷、发行债券等方式来多渠道地融筹资。

第11篇

尽管各种离职传闻已经成为业内人士餐桌和朋友圈的谈资,但对于严肃的思考者而言,基金行业正在经历怎样的变化,市场又该如何看待,则是两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基金经理更替加剧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在Wind数据的基础上梳理发现,截至12月22日,2014年出现基金经理更替的公募基金数量为576只,较2013年同期的275只增加301只,增幅达到109.45%。

考虑到2013年12月23日至年底还有31只基金的基金经理发生更替,2014年剩余时间基金经理出现更替的基金数量应不会低于该水平,可以预计全年将超过600只。

过去几年出现基金经理更替的基金数量一直在逐年快速上升,2007年仅有6只,2010年增加到75只,到2013年达到306只;从2007年到2013年,年均增速达到了惊人的92.57%。

2014年10月份以来,基金经理更替的基金数量同比增速明显超出1-9月份,其中10月份为66只,同比增长200%;11月份为62只,同比增长240%。基金经理更替并没有因为牛市的到来而放缓,反而有所加速。

那么,2014年哪些基金公司的人动最为频繁呢?《证券市场周刊》记者统计,截至12月22日,资产合计超过100亿元的53家基金公司中,有7家公司旗下50%以上的基金替换了基金经理,其中光大保德信旗下17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悉数更替。在这53家基金公司管理的1667只基金中,513只发生了基金经理更替,占比达到30.77%。

如果将视线进一步缩小至资产规模在1000亿元以上的11家基金公司,其管理的合计515只基金中,131只发生了基金经理更替,占比为25.44%,低于以百亿元为门槛的平均水平。

资产规模低于100亿元的基金公司有43家,除了5家新设立的公司还未发行基金,其他38家管理的218只基金中,63只发生了基金经理更替,占比为28.9%,也低于百亿元以上公司的平均水平。

股票型基金人事异动多

从出现基金经理更替的基金类型来看,占比最多的为普通股票型基金,截至12月22日,2014年共有131只普通股票型基金的基金经理更替,占比达到22.74%;其次为货币基金,数量为94只,占比为16.32%。2013年,出现基金经理更替的普通股票型基金占22.87%,货币基金占14.05%。

截至12月22日,纳入Wind资讯净值统计的2627只公募基金中,普通股票型基金有433只,占比16.48%,货币型基金有428只,占比16.29%。可以看到,占全部基金16.48%的普通股票型基金出现基金经理更替的比例却达到了22.74%,而货币基金的相应比例则基本持平,显示普通股票型基金更容易出现基金经理的更替。

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偏股混合型基金。在2627只公募基金中,偏股混合型基金有169只,占比6.43%;但576只发生基金经理变更的基金中,偏股混合型基金为54只,占比达到9.37%,较数量占比高出了近3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中长期纯债型基金和被动指数型基金在发生基金经理更替的基金中占比分别为9.37%和9.55%,明显低于其分别在全部基金中的占比13.09%和13.44%,这意味着这两类基金的人事情况相对而言更为稳定。

毋庸置疑,中国公募基金行业正在经历深刻变化,大部分离职的基金经理选择了离开公募行业。

基金经理离职的背后是中国基金行业整体的转型。自2012年10月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来,基金子公司业务迅猛发展,一些小型或者次新基金公司的子公司业务规模甚至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的公募业务。有业内人士甚至为此抱怨,相比之下公募业务在公司内部似乎越来越不被重视,遭遇“边缘化”。

然而,这或许只是转型过程中的一环,监管部门已经绘出了蓝图。2014年6月,证监会在《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放宽了公募行业的准入。

针对如何提升公募业务的效益,监管层提出的应对思路是:支持专业人士设立合伙企业担任公募基金管理人;支持管理层、投研人员及其他业务骨干等专业人士持股或实施利润分享计划,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促进人才队伍稳定发展;支持设立管理费率与回报挂钩的浮动管理费基金,进一步降低发起式基金成立门槛。

2014年1月,证监会正式启动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工作,8月正式《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的运作做出了基本的规范。可以说,除了募集资金渠道存在根本差异外,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其他方面的差异正在不断变小。在监管层看来,未来更好的划分方式可能是 “综合性、集团化大型资产管理机构”与“专业化、特色化中小型资产管理机构”。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公募基金基金经理离职潮可能并不是一件坏事,从乐观的角度看,可以被视为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内部为适应政策环境变化产生的一轮人力资源优化配置。虽然当下公募基金传统业务将继续遭遇人事频繁更迭的困扰,但随着各项机制的逐步落实和完善,以及产品、业务、管理创新的继续推进,传统公募业务终将度过这段“青黄不接”的时期,重新焕发新的活力。

从顶层设计来看,2014年11-12月,证监会先后了《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为商品期货基金的推出和基金子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奠定了法规基础。

根据证监会的规划,下一步出台的指引还将覆盖不动产投资基金和基金的基金(FOF),对公募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及衍生品等投资也将做出规范。

从业界来看,基金公司也在积极探索业务创新。嘉实基金于9月份率先推出了首只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募基金嘉实元和,该基金以不超过5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重组后准备上市的中石化销售公司。嘉实元和发行规模100亿元,封闭期5年。

在人才孵化机制方面,上投摩根则首家推出了“种子基金”计划,投研人员可按自己的投资策略建立投资模型,然后申请进行种子基金模拟电脑操作,在试运行期通过绩效考评后就可以申请设立种子基金,公司将拿出部分自有资金,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设立种子基金产品,投研人员也可根据自身意愿投入个人自有资金,在受到市场认可后可能转为公募基金产品。据悉,上投摩根将拿出超亿元的公司自有资金,推行种子基金计划。

灵活配置型基金抢眼

基金行业整体对创新的诉求集中反映于2014年灵活配置型基金份额的高速增长,其意义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不亚于2013年货币基金的兴起。

Wind数据显示,截至12月22日,普通股票型基金的资产净值合计7478.69亿元,占全部基金资产净值的18.70%,较2013年末的20.02%下滑1.32个百分点;偏股混合型基金资产净值合计3621.66亿元,占比9.35%,较2013年末的10.55%下滑1.2个百分点。二者份额合计下滑2.52个百分点。

2013年,余额宝等产品的发行让货币基金资产净值占比急剧扩大,从2012年末的35.01%上升12.57个百分点至2013年末的47.58%。不过这一势头在2014年并未得到延续,截至12月22日,尽管货币基金的资产净值从1.63万亿元增长至1.92万亿元,但占比却仅增长0.39个百分点至47.97%。

2013年,货币基金抢夺到的份额大多来自于普通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后两类基金在2013年丢失的份额合计达到10.66个百分点。那么,当这两类基金的合计占比在2014年继续下滑时,是否又有哪一类基金的占比对应上升呢?

第12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信用评级 监管 进程 对策建议

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ABS)试点,新一轮资产证券化便备受期待和关注。央行、银监会2013年12月31日联合公告,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的风险自留行为。2013年12月底,证监会受理了东证资管“建元一号”产品申报,其将采用“双SPV”结构,这些足以证明政府对经济改革的决心和信心。“2014年存款利率有很大可能放开,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竞争加剧,存贷款定价能力将决定收益水平。2014年全年的规模有可能达到4000亿元”(张友先、张圆圆,2011)。当然有人会担忧这一活生生的事例:资产证券化引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也有人会质疑: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会不会成为另外一种可能,即把一些不佳的资产通过粉饰包装,偷梁换柱去转移风险。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与特点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企业(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并转变成为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彭文峰,2011)。在该过程中存量资产被卖给一个特设交易载体(Special-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或中介机构,然后SPV或中介机构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资金。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随后在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日本等国普及和发展起来,经过40多年发展,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 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MBS)到各类资产支持证券(ABS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从传统的CDO到合成CDO产品。因此,资产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通过结构安排、信用增级、信用评级等手段之后,将其转换为流通证券,进一步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近年来,为了深度挖掘和培育资本市场,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实困境,为了有效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并盘活存量资金,我国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从总体上看,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是早期探索阶段(1992-2004年),如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这为证券化业务发展奠定了明确的政策基础。第二是试点阶段(2005-2008年),2005年开始,中国证监会管理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管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分别开始了各自的业务实践;200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启动了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标志性证券是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2006年出现了担保债权凭证(CDO),2008年出现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第三是停滞阶段(2009-2011年),截至2011年12月30日,我国资产支撑债券总额为734.46亿元,总数达到80只;2008年金融风暴之后,资产证券化也戛然而止,2009年、2010年两年中并无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上市。第四是重新启动阶段(2012年至今),央行、银监会、财政部于2012年5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首期信贷资产的额度为500亿元,资产证券化将迎来新一轮发展的契机。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允许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截至2013年上半年,银行系统中,企业中长期贷款余额9.3万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9万亿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9.45万亿元。理论上,银行可证券化资产余额为28万亿元(郭伟,2014)。这些都说明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显著特点,即:规模小,还处于初级阶段。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呈现证监会主导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银监会和央行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企业资产支持票据(ABN)三足鼎立之势,基础资产有限,主要体现在种类较少,质量不高、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等方面。

中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司法部门的法律框架不适合资产证券化所需的各种法律关系支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容,如资产转让问题、SPV特殊目的机构法律问题、信用增级问题、监管问题等,这些都会成为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障碍。

(一)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

资产证券化本质上是将缺乏流动性的债权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转化为具有流动性的债券的过程,主要有资产发起、SPV的设立和融资结构。首先,缺少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立法。资产证券化建立SPV,形成信托关系,即发起人是委托人,SPV是受托人,但与我国《信托法》中规定包含债务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也与“一物一权”原则相违背。对于合同债权的转让,与我国《合同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民法通则》规定都有相冲突的部分,因此,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显然缺少法律依据。其次,SPV的设立与《公司法》相冲突,SPV本质上是为适应“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的需要而特设的“空壳公司”,这与我国现行《公司法》相冲突,如严格的发行债券条件、经营场所、条件和范围,SPV无法满足 《公司法》 规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等相关会计制度。最后,在信用增级实际操作过程中,与《企业破产法》、《担保法》等都有相悖的地方,没有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立法,使已有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的法律位阶不高,又与高位阶的法律存在冲突,出现纠纷,风险很大,可能得不到法律救济。

(二)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近3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1993年以来,加快信用法律制度的建设,如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2007年正式实施的《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虽初现端倪,但尚未形成一套适合我国企业特点的评级体系。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增级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因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被投资者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使外部信用增级机制面临巨大障碍。评级机构准入审查门槛较低,信用评级机构处于多头监管局面,评级结果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接受度低。没有统一的评级机构资质认可机制,因评级机构立法缺失,出现多头认可,如大公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就分别被中国人民银行和发改委进行过资质认可。

(三)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风险

第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评级风险,如评级机构监管不力,会出现评级机构的寻租风险;评级机构自我约束不力,会出现道德风险,当然,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评级可能面临垄断风险和欺诈风险。垄断风险必然会造成价格的高位,从而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成本。因国外评级机构利用我们相关方面知识的局限性来欺骗,同时对国外评级结果的盲目崇拜,导致国外的评级机构恶意欺诈。第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风险,在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这三大监管部门之间,对市场准入时股权资金的监管上,因缺乏信息沟通,潜藏着巨大风险,另外,资产证券化外包是银行服务外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外包业务既给银行降低了成本,同时也给银行业带来了种种潜在的风险。第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道德风险。一方面因制度缺陷产生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因“私权意识”太强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即用权力投机而产生的道德风险,这样极大地阻碍了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四)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题

我国监管体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就出现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由央行和银监会监管,企业资产证券化受证监会的监管,监管机构之间又缺乏交流,出现监管多头和监管分裂现象;另外,没有完整的资产证券化统一的法律法规、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素养,监管人员利用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漏洞,使监管出现重复或监管不到位的现象,甚至出现道德问题,使监管效率较低;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法律、会计税收等方面信息不能共享,造成监管当局缺少足够的信息,使监管失效。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新一轮资产证券化重启传递给市场更多的信息和信心,而大力发展和培育我国金融市场已迫在眉睫,以目前资产证券化发展为契机,促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顺利推进。

(一)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

建立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有助于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制度,结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完整规范的证券化法律,对现有法律中的条款与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的矛盾部分要做出特别规定;还可通过试点立法,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对于与现实不适应部分立即修改,适应部分上升到国家条例层次,最后成为国家法律法规。另外,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是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的保障,如修改《证券法》中对SPV主体资格的规定、修改《破产法》中关于真实出售标准的规定、修改《担保法》中有关担保人主体要求的规定等,所有这些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在金融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起到保驾护航的职能。

(二)完善信用评级制度

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评级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从宏观角度,政府需建立一套宏观信用管理模式,以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如政务公开、依法行政、信息资源共享等,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从微观角度,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至关重要,对于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这两个重要环节,在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下,建立和完善合理且有效的信用评级制度,是对“经济人”行为的一个规范和约束,有助于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制度的健康发展,有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培育和快速发展。

(三)强化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

建立证券化风险预警系统,其主要作用在于对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全过程及其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监视,得到准确的信息为下一步决策提供服务,这种预警发生在事前,使金融市场的运作风险最小化。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形成一整套科学高效的处理金融突发事件制度和专业人才,如美国在处理2007年次贷危机中实行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得我们借鉴。要防止“软政权化”风险,这一概念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冈纳・缪尔达尔提出,尤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腐败、防止寻租和防止扭曲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风险。

(四)解决资产证券化监管

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和自律体系,形成透明的流通市场业务规则,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有序健康运行,如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方式,对获批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持续检查,强化金融监管效果。一方面坚持审慎监管原则,坚持外部担保制度,以保证交易完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监管,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质量,使其具有及时性、相关性和可理解性。同时借鉴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好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定期培训和学习,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从而提高监管效率。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是比较成熟的金融创新工具,但在我国起步较晚,因法律环境不完善、金融监管缺位等原因,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只有在不断的实践中成长和成熟,只有加快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完善,才能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张友先,张圆圆.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突围之路[J].国际金融,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