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0 15:01: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税收;执法;立法;税收司法;税费改革
税务机关是国家赋予执行税法权力的部门,税收的权威性使税务部门在执法中有着不可侵犯和不可抗拒的威摄力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税收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税收工作的地位也日益提高.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税务检查人员在执法时还缺乏应有的威慑力量,局部地区还出现“税软费硬”、“费大于税”的怪现象:有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收“费”的积极性远近大于收“税”;不少部门、单位和个人,多次出现拖欠税款、偷漏税款、甚至抗税等现象.税收的征管工作出现“软化”,税收权威性较弱,削弱了税务执法的刚性.而税收执法刚性的削弱,就会影响到各类税收及时足额的收取,进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财政收入不能及时收上来,又波及到财政支出不能足额及时的拨付,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可见危害不可小视.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不完善.影响了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
在现实生活中,税务执法和检查工作需要有效的司法权力和一定的司法保护.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司法职责是由司法机关来行使的,对于税收犯罪行为,是由税务机关移送公安部门,由公支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再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因此,税务部门的检查人员既无刑事调查权,又没有拘留权和起诉权,税务机关凭借现有的税收执法权,实际操作起来很难,深感力度不够和权力匮乏.同时,由于税务机关和公安部门都需要进行本部门所规定内容的调查,往往还会造成工作上的重复,违背税收效率原则.而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美国,对税务执法赋予了充分的权力,对于欠税者,税务机关可以冻结其存款,没收其汽车、查封其房子,并可以采取各种有效的办法,直到缴清应缴税款.当税务人员怀疑纳税人隐瞒收入、谎报税单,就可以采取窃听电话、拆阅信件,甚至破门搜查的办法,直到取得偷税的证据.我们也可以赋予税法执法部门类似的权力,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维护税法的荐严、确保税务执法行为的正常进行.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造成执法弱化
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总体结构上虽然也属于单行法律形式,但与国外同类型法律体系相比存在差距.目前的单行税法多数为暂行条例规定等行政法规,没有上升为法律,因此法律效力受到一定影响;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现行各单项税收法规重叠交错,互不配套,造成保护力度软化,不利依法办案;法律、法
规不尽完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碍税务人员执法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无故拒绝检查(未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等)没有行政处罚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这种处罚明显轻于税法对拒绝纳税申报和拒缴欠税的处罚.很容易助长纳税人拒绝纳税检查的不正之风.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与有关法律衔接不够,造成执法上的混乱
我国税法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与宪法或其他法律密切衔接.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民有纳税义务,但对税收法律的原则等重大问题则没有表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赔偿法,修订了刑法,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一些条款与这些法律的规定不尽一致.如修改后的刑法》专章设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对偷税、逃税、抗税等犯罪行为重新进行了定义,结构和内容都发生了变化.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还是依据原《刑法》和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设定,与新修订的《刑法》衔接不上,实际操作中难以适从.如对于未早报税款是否是偷税就解释不一致,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不申报税款不属于偷税说得不是很清楚,税务总局对此解释为未申报税款就是偷税;新修订的《刑法》对偷税罪做的明确规定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酌定为偷税.”对犯有偷.税罪的单位处罚力度也不一致,《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判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新《刑法》却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构役,对偷税额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的,就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四、说情现象严重,干扰执法工作
目前.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十分淡薄,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而税务人员不是在真空中执法,在执法时必然要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某些单位、部门领导的处世原则,有时一顿宴请以后,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偷漏税款就不再追究,化为乌有;在这种风气下,政府部门领导的意见有时不能不听,有关部门的说情不得不考虑,结果造成税务机关在执法时谁也不能太得罪,否则征收工作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而如此执法,又会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使税收执法更显“弱势”.
要解决以上问题,增强税收刚性,已是刻不容缓.建议如下:
1、完善税收立法,增强税收刚性
税收,是财政收的一种主要形式,它是国家依据法律规定,按照固定比例对社会产品所进行的强制的无偿的分配.它的强制性,是指税收的征收依靠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它和生产资料的占有没有直接关系,这种强制性具体表现在,税收是通过国家法律形式予以确定,纳税人必须根据税法的规定照章纳税,违反的要受到法律制裁.在日常生活,人们常说税收是“硬”的,不能随便不交,就是指这种强制性。可见,实行税收法制化,是一个国家的本质所决定的,也是提高税收司法效率,加强税法刚性的需要。国家必须针对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事物,设置新的税种及时颁布新的税法,完善税收立法,不让经济领域出现税法真空地带,同时要不断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和广度,让税法深入人心,只有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才能增强税收刚性.
2、加快税收司法建设.维护税法尊严
加快税收司法建设,是增强税收刚性的必要保证,应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税收的执法权限,最好设置独立的税收司法保证体系,赋予税务机关与公安、法院联手实现其强化职能的搜查权刘物的强制权、办理税案的侦查权等权力.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偷税、抗税、妨碍执行税收公务等涉税违法行为,维护税法的尊严,确保税务执法行为的正常进行.扩大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加大对税务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侦破技术训练,使每个税务人员都能成为维护税法尊严的保护神,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税务队伍,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的有力保证.
3、建立独立的垂直的税务架构,提高税务机关的权威性
在不断深化改革的今天,各地税务机关的整体架构,应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有进一步调整的必要,应建立独立的垂直的税务架构,尤其是国税局,应直属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和管理,不过分依赖于地方政府,或者建立类似于中央银行的大区管理体制,这样,将十分有利于税务执法,避免了“说情”干扰,消除了“怕得罪人”的隐患,使税务执法人员没有任何后顾之忧而放手执法.这样,税收征管工作将由被动变为主动,增强了严格执法的力度,为增强税收刚性给予体制上组织上的强有力保证.
4、进一步深化税费改革,规范政府分配秩序
通过税费改革,收费立项管理将更加严格,一方面对现有收费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使乱收费现象大大减少,有利于规范收费秩序;另一方面收费立项管理将逐步进入法制化轨道,除政府实施某些特定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满足非普遍社会公共需要,向特定对象收取规定的费用之外,其他均不得收费,政府收费行为将受到严格的约束.通过税费改革,将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改为相应的税收.纳入政府税收体系,建立以税收为主,少量必要的规费为辅的规范化政府收入分配体系,改变目前政府分配秩序混乱的状况从而为增强税收刚性清理了外部环境,使税收更具权威性.
参考文献:
[1]安体富.财政与金融[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92版.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于北京市区(县)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委托乙方代征税。
二、乙方应遵守的代征规定:1.代征范围:2.计税标准:3.代征时限:4.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付规定格式的完税凭证。
三、乙方应于终了后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
六、甲方应于乙方解缴代征税款时,按照已解缴的代征税款的支付给乙方代征手续费。
七、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八、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九、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依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法律、法则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方1份,乙方1份,双方主管单位各1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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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税务登记号:
电脑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代征税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同时委托乙方受理代征税款的纳税申报和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乙方应遵守如下规定:
代征对象:
2,代征税种:
计税标准: 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代征税款时,应向业户开具税务机关规定的完税凭证.
三,代征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
四,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须的税收票证.
五,乙方应当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税收票证.
六,乙方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法律,法规的完税凭证.
七,乙方应在金融机构开设"代征税款"帐户.
八,乙方应按照限期限额的要求解缴税款,并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和解缴情况.
1.下列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的法规有( )。
A.《营业税暂行条例》
B.《增值税暂行条例》
C.《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D.《消费税暂行条例》
2.下列各项中,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
A.契税
B.关税
C.车辆购置税
D.教育费附加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有( )。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D.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下列行为中,按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有( )。
A.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
B.银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收取的租赁费
C.生产企业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优质服务费
D.招待所预订火车票的手续费
5.以下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结算方式有( )。
A.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B.预收货款方式
C.托收承付方式
D.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6.某一般纳税人为生产酒类产品的企业,该企业销售自产粮食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正确处理的有( )。
A.逾期1年以上的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B.逾期1年以上的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C.无论是否返还均于收取时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D.无论是否返还均于收取时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7.根据现行消费税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计税依据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B.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计税依据为含包装物金额的销售额
C.带料加工金银首饰,计税依据为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
D.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计税依据为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8.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有( )。
A.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所取得的收入
B.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收入
C.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从我国运载旅客出境取得收入
D.保险公司摊回的分保费
9.下列项目中,按20%计征营业税的有( )。
A.保龄球馆收人
B.游艺
C.跑马场收入
D.射击场收入
10.租赁方式进口货物中,进口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有( )。
A.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以租赁货物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B.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认清形势明确目标
攻坚克难全力推进
确保圆满完成征收任务
——在全县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动员(20xx年4月日)
同志们:
这次全县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动员大会是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县委常委会议精神,部署我县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工作,堵塞税收漏洞,确保财政预算平衡,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刚才,宣读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及***县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县契税征收管理办法》,是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希望大家会后认真学习,抓好落实。下面按照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的意见,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契税房产税征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全县财政的收支平衡,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税收工作,增加税收收入,对于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大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县委全会及经济工作会议中,要加大税收工作力度,尤其是明确提出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这样的决策十分及时、十分必要。实事求是地讲,由于我们以前这项工作开展得不好,干部群众中有一些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认识,因此,形成共识是前提。
第一,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是维护税法尊严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已于20xx年10月份开始实施。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工作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同时,河北省针对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出台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这些规定都要求对耕地占用税、契税要严格征收。通过了解,我们周边的高碑店、涿州、徐水等县市都对两项税种进行着征缴,并且成效很大。我县由历史等多种原因,此项工作一直没有很好的进行,这样就违背了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我县财政收入流失的同时,法律及相关规定的权威、尊严也受到影响,甚至有的干部群众认为不交税反到是有理的。因此,为了维护税法的尊严,我们必须加大这两项税种的征收力度。
第二,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是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需要。20xx年,我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计划为万元,剔除农业税为万元,比上年增长。完成上述目标,我们面临着诸多困难。一是国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税率整体降低2个百分点;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如增值税起征点调高等都将直接导致税收减收。二是提高“两个确保”和低保水平,将增加支出。三是根据国家的调资政策,20xx年新增工资部分以及落实以前年度工资欠帐等由县财政负担将增加刚性支出多万元。四是我县税收占GDP的比重和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财政收入增长的后劲不足。五是我县已进入偿债高峰年度,今年按政策规定,省市财政将扣还我县各项借款近千万元。六是今年县乡道路建设我县投入资金万元,路建设我县投入配套资金多万元。上述减收增支因素,都无疑会给我县财税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但在我们财政面临巨大压力的同时,我们的契税、房产税又在大量流失。从近年来应征未征契税、耕地占用税、税税源情况看,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在征缴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由于前些年的财政体制不合理,导致一部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源流失。各乡镇为了不提高乡镇财政收入基数,在完成当年财政收入任务后,瞒报、漏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二是在前些年城区改造过程中,对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契税征免界限不清,导致了一部分税源流失。三是税收征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致使了一部分税源流失。四是个别领导干部带头纳税意识不强,托关系、走后门以达到逃税,导致一部分税源流失。据初步统计,自20xx年1月至20xx年月,仅在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而漏交契税的达万元。更何况还有许多私下交易房产的行为不在此列。因此,我们全县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切实做好这两项税款的征收工作。不做到应收尽收,我们的财政收入就完不成预算目标,所以必须加大税收征收力度,确保财政平衡,实现保开支保稳定,保发展的任务。
第三,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是保证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要建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更全面的、发展比较均衡的小康社会。所谓更高水平,就是用大体20年的时间,使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比20xx年翻两番,人均超过3000美元,相当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按照国家统计局测算,未来20年,我国经济将保持7.18的年均增长速度。虽然我县近几年保持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与其他先进的兄弟市县比较我县的经济总量比较小,特别是人均GDP过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 标任务很艰巨。今年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任务繁重,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都很大。尤其我县保稳定的任务很重,一方面,全县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低保人员增加,另一方面,社会稳定、教育、文明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也很大。全县现有财力除保证工资支出外,还要保证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体制改革等公共性支出,这些都需要税务切实加大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力度,争取多收、超收,为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保持社会稳定提供财力支持。因此,加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十分必要。
二、落实措施,努力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
这项工作事关财政收入大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必须要细致、扎实的工作,收到良好的工作效果。
第一,加强宣传,形成氛围。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工作,前段时间,各征管部门采取了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所掌握的税源情况看,征收进度还比较缓慢。据有关统计表明,仅机关干部未交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就占很大一部分。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在县城主要街道悬挂标语条幅,要组织流动宣传车在主要街道巡回宣传,财政、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领导要在电视台做专题访谈。要开展税收进度电视公示。通过上述措施,形成强大的声势,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氛围。要做过细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我们相信只要把道理和纳税户讲清楚了,群众会理解和支持我们的。
第二,把握政策,依法治税。一是要做到应收必收。20xx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在法律、制度、机制和手段上为强化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特别是对依法治税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依法征税是税收工作必须时刻遵循的基本原则,税收征管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既不能多征,也不能少征。要努力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和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将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这次征收活动,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扣缴税款,并按税收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契税的纳税户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涉税需强制执行案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二要注意把握征收标准,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时间上就追溯到年,年前的不能追缴,对上级有明文规定的免减对象,要认真按政策执行,决不能犯扩大化的错误,造成不必要的不稳定。
第三,要强化服务,提高效能。搞好征收会战不是简单的工作,不仅要加强税收征管,而且要做好优质服务。财税部门要适应新形势,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开创工作新局面。要进一步简化办税手续,公开办税制度,在政策咨询、纳税申报、发票供应等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创造一个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税收是政权运转的前提,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组织收入是财税干部的天职,是衡量广大财税干部工作成就的最根本的标准。因此,我们要克服畏难情绪,努力完成任务。同时要加强自律,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讲法不讲情,恪尽职守,执法为公,不管是谁,只要触犯税法,偷逃税收,都要依法严加惩治。
三、加强领导,圆满完成契税房产税收缴工作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加强领导,严密部署,将工作重点全力转移到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工作中来,按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征收任务。
第一,落靠责任。近年来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不太规范,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征收难度较大,所以我们把全县广大干部带头纳税作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切入口。各单位主要领导就是这次契税、房产税征收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本人要带头纳税。同时,要配合征管部门,将本单位应缴未缴契税的干部职工的名单拿出来,在做好单位干部职工思想工作、督促其主动纳税的同时,对没有按法定程序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干部职工,实施强制执行,采取统扣统交的办法。
第二,要标本兼治。征管部门要以这次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为契机,依法治税,标本兼治,不断完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目前,我们出台了《****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及《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这就是我们征管部门实施依法纳税的依据。今后,我们征管部门就要依照《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以及两个办法来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今后,我们征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必须做到标本兼治。治标,就是要加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政策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舆论,增强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治本,就是要形成制度,依法纳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实现应收尽收。
第三,要协调配合。征收会战是全县一次大型的经济活动,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度,支持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工作,支持财税部门依法治税。对妨碍财税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好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户。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税收法制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舆论氛围。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当前现状;解决对策
1基层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当前现状
1.1户籍难以理清,税源难以掌控。主要表现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信息共享程度低等原因,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难以及时掌握,户籍管理往往不能及时到位;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和管辖权界定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国、地税两家争抢税源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重征重管或漏征漏管;两元化管理的存在往往造成税负不公,特别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很容易出现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税负不一,有的同类型或同规模企业的税负差异较大。有时还出现纳税人随税负波动而不断改变管辖归属的“跳槽”现象,影响了税收秩序。
1.2所得税政策较为繁杂,政策执行不够到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多为陆续到位,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规定存在着税法依附于会计制度现象,有些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项目、标准不够具体、全面、明确,且多变,可操作性差。具体为: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制决定了企业所得税核算存在较大的弹性,税前扣除规定缺乏刚性,操作起来弹性较大,因此,对政策理解程度不同,计算方法不同,都可能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出现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列支费用规定不具体,扣除标准不够明确,正确审核税前扣除十分困难。对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税前审批项目,如纳税人财产损失、总机构管理费、弥补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以及预缴期限、工效挂钩等缺乏跟踪管理。
目前,税收政策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及财务准则差异过大,存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有差异时不能按照税收规定处理,导致申报质量不高,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难度。
1.3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失真。现阶段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新办企业大多为中小民营企业,种种原因,不少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纳税意识较为薄弱,且受利益驱使,企业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体系不完备、财务制度不健全、账面信息真实度低、现金交易账外经营等问题,不能依法据实申报纳税,往往利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千方百计地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收。同时,在我国现阶段法制体系和货币金融监管水平下,缺乏有效的手段监控企业的资金流和货物流,使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变得异常艰难。
1.4管理人员认识不足,存在畏难情绪。目前,基层国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仍存在认识不足问题,有的仍处在“收入摆不上计划、管理摆不上日程、工作摆不上位置”这一被动局面,未能像流转税征管一样实施一系列有效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日常管理工作散乱、粗放,缺乏制度化。此外,由于多年较少接触所得税业务,部分一线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有所下降,畏难情绪较大。
2解决现状的对策
2.1合理设置机构,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目前,县(区)级国税机关未设所得税管理专职机构和一线专职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且素质参差不齐,加之深入企业调研不够,对纳税人的很多纳税调整项目平时无暇顾及,只能在汇算清缴时集中处理,造成一部分企业不能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容易造成税收流失。随企业所得税管理业务量增多,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培养出一大批懂得会计核算、了解企业管理、熟练微机操作、精通税收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已迫在眉睫。结合现状,笔者认为提升税务人员的所得税管理技能和水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学习培训的重点放在财务管理规定、会计核算知识、税收政策规定、税务稽查技巧等方面。学习培训的方法可以自学为主、集中辅导、学以致用、学用相长,或实行传统“传帮带”模式,注重征管实战经验,以有丰富经验、熟悉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人员采取“师傅带徒弟”等方式,深入企业就会计核算、新的税收政策落实、评估稽查技能进行现场实践锻炼。利用汇算清缴时机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采取激励机制,对不能胜任企业所得税管理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待岗学习等。
2.2实征管基础,积极探索改进征管的方法: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从实际出发,夯实征管基础:
一是运用各类台账促进基础工作提高。建好户籍台账、税源台账、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台账、纳税申报台账、减免税台账、税前审批事项台账,强化日常管理,及时掌握税源情况。
二是加强已取消、下放管理权限和备案管理项目的审核和跟踪管理工作,做好后续管理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跟踪监管,保证税基不受侵蚀。
三是深化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状况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的税收管理方式。
四是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整合资源,充实人员,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投入产出比、存货等涉税资料,建立行业评估模型,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五是加大企业所得税的稽查打击力度,同时督促企业进行账务调整。
2.3加强部门协作,解决征管范围划分不清的问题。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写作和配合,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信息共享程度,核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准确掌握户籍、税源动态数据信息,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清理漏征漏管户。协调解决征管范围划分不清的问题,实行随流转税种确定管辖归属的原则,即企业所得税以流转税税种的归属来确定归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管理。
2.4利用社会中介服务,帮助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性较强,发挥中介机构建账、申报、鉴证等作用,对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准确性以及缓解目前税务机关管理力量不足有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
近年来,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电子化、无形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使现有税收征管法律无所适从。 面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的状况和难点,我国已经开始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并着手构建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意见稿》),该《意见稿》目前已完成意见征集,预计将在2016年实施。在税收管理法正式修订后,就会使电商企业纳税有法可依。
现有电商企业中以个人网店的分布范围最为广泛,由于其成本低,没有实体店的租金烦恼,所以能够取得不错的收益,但是若要纳入纳税范围,那么成本则与实体店铺相差无几,会对现有的电商市场造成冲击。电商企业中由于B2B和B2C都是以企业为结算单位,在企业注册成立时,已完备税务流程,都在税务部门监管之下,可以向个人或企业出具发票,而对于目前唯一存在争议的C2C模式,还不能够明确的界定个人网店是否能够作为纳税人实行纳税义务。
二、电商企业C2C模式下税收草案的实施难题
电子商务企业负有纳税义务是不具争议的问题,从《意见稿》的颁布实施来看,征税主要针对从C2C模式。其实在此之前,并没有提出要对个人网店征税,一方面是出于发展微型经济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确实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对这一块空白做出补充。但是若要将个人网店纳入纳税范围,其竞争力将会受到极大的冲击,对未来经济发展的影响也会非常大,很多人反对在今天这个时期征税,所以在C2C网店模式下,《意见稿》实施遇到的实施阻力将最大。加上现行信息技术问题,《意见稿》的实施将面临很多问题:
(一)《意见稿》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存在一定实施难度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除了B2B等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外,还存在很多小规模的、分散的从业者,他们可以不用在工商进行登记、经营场所不固定、也不需要对消费者开具发票,只要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就能进行网上经营。由于税务对网上经营者的管理不到位,且交易平台和税务机关之间、各地税务机关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所以税务管理部门和从业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于规模较小的B2C以及C2C经营者,税务部门很难将其全部进行传统的纳税登记,导致纳税人基础信息缺失。
(二)《意见稿》规定开具的电子凭证易被篡改
在传统经营形式下,课税凭证是指经营交易过程中使用到的发票、凭证、账簿和合同等能保存下来的纸质记录纸,能够辨别而且涂改会留下痕迹。而在电子商务的形式下,由于网络交易和商业服务服务的各种凭据,比如:合同订单和各种凭证等都是在网上以电子和数据的无纸化形式存在,而目前PS技术相当发达,电子凭证在被修改之后可以在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如果纳税人利用PS等技术对电子凭证进行加密或者篡改,依据目前的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没有适应的措施可以解决这种对抗行为。因此,随着电子商务以及课税凭证的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税收征管也逐渐失去了最直接有力的纸质基础。
(三)《意见稿》基础上针对C2C的税收优惠政策亟待确定
我国现有的税制体系针对的是社会全行业,由于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历程和运营的特殊性,采用当前的税制对电商企业征税有失公平。特别是个人网店,经营规模小,成本低,竞争激烈,价格战是其主要竞争手段之一,若要纳入纳税范围,它们将正式加入到一场“公平”的市场竞争游戏中,其竞争力将会受到极大的冲击。此时的税收政策应立足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可以制定较优惠的税收政策,让他们在税收的惠泽下发展壮大,达到条件的逐一征税,逐步规范电商的税收征收管理。
三、解决税收草案实施难题的建议及措施
(一)建立交易平台与各地税务机关之间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个人网店中,每个网店都必须做好实名登记,规定交易额达到一定额度的经营者,有义务在工商进行注册,并且税务机关要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共同监管;信誉和销量都比较好且有一定规模的卖家,税务和工商机关应引导其注册公司进行规范经营。还可以建立一个电商税务服务平台,将交易平台获得的交易数据实施传输给各地税务机关,以实现信息的有效共享。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税收征管
由于电子商务经营的灵活性,我国应积极开展电子工商注册和普及电子发票,这样有利于工商部门对电商经营进行监管,为对电商企业征税提供了电商的纳税人身份依据。其他行业的征税依据是发票,但电商企业特别是个人网店通常不会提供发票,税务部门就无法监管这类交易。如果普及了电子发票,就使电商的交易有凭证可依,也为相关部门掌握电商的交易提供了可参考的数据。
(三)制定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对很多电商企业而言,主要经营形式是薄利多销,收入少,压力大,特别是个人网店,现行税制下其没有足够的经济承受能力,我们不能让他们一步到位的全部依法纳税,应循序渐进,引导他们逐步适应税法。虽然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趋势愈演愈烈,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才是一个开始,制定税收政策时应立足于促进课税对象的健康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的发展初级阶段不适合马上开征新税或附加税,应主要通过对目前税收要素的重新界定来处理电子商务涉及到的税收问题。所以,对电商企业可以实行分级纳税,对相应的营业额实行相应的税率,实行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条件,针对个人网店,可以实行减半征收或者抵扣相关税收,在国家出台具体的税收政策之前不要求补税,同时提高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给予其生存的空间。
【关键词】违法征税 多征税 税收收入
一、研究背景
多年来,我国的税收收入保持持续增长的趋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2014年,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10376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8%。其中,中央级税收收入完成44973亿元,增长7.4%,超预算49亿元;地方级税收收入完成58795亿元,增长9.9%,超额完成了预算确定的任务。上述数据显示,我国的税收收入呈现继续增长趋势。然而,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趋势却不容乐观,部分企业经营利润大幅下降,尤其是实体行业的企业受经济下滑的影响较为严重,有的企业甚至无法维持正常经营处于停产状态。在经济严重下滑的形势下,税收的收入反而增加?如今企业表示尽管营业利润下降,应缴税金总额仍在增长,甚至部分企业已在本年度上缴了明年的应缴税额。与此同时,国家多次强调税收征管机关需依法征税,严格执法的要求。基于上述种种现象,我们不禁质疑税收机关是否真正做到了依法征税呢?由此,研究如何治理违法多征税款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研究意义
税收有筹集收入和调节经济两大功能,而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意味着经济萧条时期税收应更多地采取减税的导向,对企业和家庭减税,使其在经营艰难时刻获得税金的支持,如今政府的征税行为与税收的功能相违背。政府以如此方式换取税收的增长,获得了短期的财政效益却忽视了长期的财政效益。从企业的角度上说,违法多征税款影响了企业资金流的正常运转,阻碍企业的发展。为了规范政府的征税行为,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保证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研究如何治理违法多征税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违法多征税款的表现
那么,究竟何种行为才能被界定为违法多征税款呢?一般违法多征税款多表现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把来年、后年甚至是以后更多年份的税收提前收了上来;二是征收一些不该收的税,或者提高税率,随意罚款等;三是对属于地方政府的税收进行随意征收。一般而言,违法多征税款主要通过被征收对象、税种、时段等方面进行界定。
四、违法多征税款形成原因
违法多征税款存在多种原因,以下是对通过研究违法多征税款的形成方式而得出的原因:从根本原因上来说,人为设定的税收计划是导致违法多征税款的原因之一。税收的增长是以经济增长为基础,然而税收计划的制定脱离了税源的实际状况,税务部门并未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税收计划,使得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出现背离。税收部门应保证多少税款入库,应具体取决于税源的实际状况,而这根本无法预先通过计划进行准确核定,可事实上在税收计划的运作下,即使经济衰退,税源枯竭,征税机关仍然高额征税。
第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尚需完善。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将税收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但在实施中,又有多项标准,把地方税种的某些收入划归中央。地方税收是地方政府财力的重要保证,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因此造成地方财政特别是县级财政十分困难,从而引发了地方政府征收违法多征税款,并且征收税种多为资源税等地方税种,以解决地方财政困难。
第三,税收法定体系有待完善。一是我国目前现行的税收法律只有少数几部,即《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直接导致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整体效力级次不高。我国目前还缺少一部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作用的税收基本法。二是目前税收法律体系对违法多征税款的惩戒措施言紧行宽,惩罚力度不够。三是个别地方政府依法征税意识不强,甚至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置若罔闻。
五、治理违法多征税款的方法
第一,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自1994年推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划分不清等问题。对中央政府而言,其职能的着力点日趋转向社会管理方面,将大量的社会公共事务交由地方管理。对地方政府而言,伴随着职能的扩大,地方政府既有的法定权力和财力不足以应付这一变动的环境。所以要探索建立科学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明确划分事权,合理界定共享税种及比例。
第二,改革对税务部门的考核体系,实施弹性考核。各级税务部门要摸清各地区和重点企业的税源分布情况,了解税收增长点,制定合理的征收指标,研究一套科学的分配办法,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税务部门的审计,结合本地重点税源企业分布状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解剖,通过延伸审计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申报缴纳税款情况,与税务部门税收征管资料相核对,核查地税部门是否存在违规多征税款问题。
第三,加大违法征税的惩罚力度,加强社会监督。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对违法多征税款现象的处罚过轻,无法有效遏制违法征税现象。违法多征税款可能受到的处罚仅仅是行政处分,而且是由上级机关来处分。由于大多数违法多征税款的行为都是经过上级机关同意或者默认的,而且有地方政府的保护,因而对其处分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建议对强制税务人员违法多征税款的领导及明知是违法多征税款行为而仍然予以征收的人员一律给予“开除”或者“撤职”的处分,并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全国违法多征税款的行为进行直接查处,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此外,要加大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通过设立专门的平台,方便纳税人监督举报。
参考文献:
[1]赵淑惠.过头税形成的动因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2(2).
【关键词】报关行业;税收征管;委托海关代征;统一缴税平台
一、概述
报关行业是个特殊行业,以往报关市场管理极不规范,报关公司与报关员往往不是一个整体而是一个矛盾体。据了解,目前整个深圳报关市场上正规报关员只有200人左右,而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员却有上千人,其中大部分都是承包挂靠,报关公司很难统一规范管理,报关行业长期存在着管理失效、操作违规、竞争无序、收费混乱、偷漏税收、守法不严等一系列问题,报关员在报关时存在乱收费,收费后不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取得的报关服务收入不纳税等现象。
为了彻底扭转报关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的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同时按照深圳市委六次(扩大)全会关于对报关市场管理应尽快建立“海关监督、政府协管、企业自管、社会共管”的综合管理机制的部署,由文锦渡海关、报关协会和报关企业代表提议,税务机关应积极推动,建立了“统一缴税平台”。在此平台系统的支持下,深圳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从2004年3月5日起,对在深圳市文锦渡海关报关的企业和个人取得收入的有关税收委托海关代征,至今已运作一年,申报报关手续费20857982.5元,共代征报关手续费收入营业税等税费1084615.09元,计征票数413939票,成效非常显著。
本文试图从委托海关代征报关服务手续费收入的有关税收工作出发,在委托海关代征工作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方面,对加强报关行业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一些积极的探讨。
二、委托海关代征工作的意义
将报关行业有关税收委托海关代征,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完善税收征管制度,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等方面都具有深远意义。税务、海关共管机制下“统一缴税平台”系统的建立使得税务、海关、报关协会、报关企业和报关员都开始以前所未有的姿态互动起来,形成统一的认识和意志。在此互动关系中,不仅报关企业和报关员“依法纳税”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而且税务机关也在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强化税法刚性,推进依法治税,增加税收收入,建立良好的纳税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方面又迈进一大步。
三、委托海关代征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建立“统一缴税平台”系统。由于目前报关市场中大部分客户被个别报关员和社会上一些“灰色人员”控制,同时报关企业存在自身管理不足的状况,因此由文锦渡海关、报关协会和报关企业代表提议,我们税务机关积极推动,建立了“统一缴税平台”系统。
(二)制定有关的操作流程。深圳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在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论证后,根据报关行业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统一缴税平台”系统的操作流程、发票管理操作流程和税票管理操作流程。
(三)做好委托代征前的宣传工作。为了使委托代征工作顺利进行,在开征前深圳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专门编印了3000本宣传小册发放给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并由海关牵头组织召开报关行业协会、报关公司及报关员座谈会,深圳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局长带领征管科和相关管理科人员参加了座谈会,并在座谈会上进行了开征前的税收知识辅导,当场回答了报关公司及报关员提出的各种税收问题。
(四)做好委托代征后的跟踪管理工作。设计统一缴税平台系统软件时,考虑到对代征工作监控的需要,有关管理科专设电脑与海关代征电脑联网,实施定时监控。委托代征工作开始后,有关管理科可及时从电子数据中掌握报关公司及报关员的情况,当发现一些报关公司及报关员申报的单笔手续费收入明显偏低的,及时发出自查通知书和自查表,促使有关报关公司及报关员开展自查。自查措施收到明显的效果,报关公司及报关员除有6户自查补税外,也促使4月份的申报数明显上升。
四、委托海关代征工作取得的成效
“统一缴税平台”系统的建立,从源头上逐步消除了长期依附在报关市场周边的危害严重的“灰色收入”地带,达到了净化报关市场环境,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的效果,使税务机关摸索出一些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税收收入规范管理的成功经验。
(一)税务机关可根据“统一缴税平台”系统直接达到依法征收的目的,解决了目前报关市场长期存在的税收问题。具体表现在:
1.“统一缴税平台”系统可引导报关员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文锦渡海关在审单环节,对报关员递交的报关单进行初审时,首先要审核该份报关业务是否提供了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如有,则受理报关,反之,则拒绝受理报关。
2.“统一缴税平台”系统可自动计征税款。在报关前,报关企业或报关员预先录入报关资料并发送海关,经文锦渡海关审单中心审核通过后,打印出报关单,报关员或委托报关方据此向平台交付报关费和预录入资料费,平台系统自动计征该项报关收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并同时打印出发票。
3.税务机关可通过“统一缴税平台”系统及时掌握各报关公司和报关员的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可通过电话线接收平台系统的有关数据,当在电脑中输入查询报表条件时,如果查询报表对象选择税务局,则显示的报表类型有《报关企业汇总表》、《报关员汇总表》、《报关员明细表》,这些报表可反映各报关公司和报关员的报关单数、报关单号码、每单收取的服务费收入金额以及扣税情况。税务机关可从这些报表中清楚地了解各报关公司和报关员报关和完税的详细情况。
(二)保障报关企业的合法收入,进行源头控制,根本解决报关市场利益分配倒置的问题,让报关企业有更充足的资源支撑维护报关企业规范和自律行为,支持海关实现对报关市场的综合治理。
(三)保证正规报关员的合法收入,提高报关员依法纳税意识,促进报关员更加遵守法律、自觉自律,改善报关服务质量,加快通关速度。
(四)逐步铲除长期依附在报关市场周边危害严重的“灰色收入”地带,达到净化报关市场环境、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目的。
(五)通过科技加管理的手段加强税务和海关对报关市场的正面培育和扶持,最终让所有报关企业在公正、公平、公开、统一、透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中健康发展。
五、委托海关代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尽管“统一缴税平台”的实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还未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文锦渡口岸报关市场的进口报关的手续费在150~200元之间,出口报关的手续费在100~150元之间,这是普遍接受和实际存在的价格水平,个别也有偏高的。但从“统一缴税平台”系统实施的情况看,虽然录入的报关手续费呈逐步上升趋势,但大部分报关手续费在20~50元之间。出现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报关员挂靠、租章、承包的情况仍较为严重,报关公司管理不到位,态度不坚决,部分报关企业和报关员仍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解决了“纳税”问题便可应付了事,蒙混过关,并未从深层次理解和认识“依法纳税”的真正含义。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由税务机关协助深圳报关协会向物价部门申请政府指导价,或者在不违反《价格法》的前提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报关手续费分几个档次确定代征,形成公平的纳税环境。让政府部门、协会、社会、报关企业、报关员相互监督,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实现从价格竞争向服务竞争的转变,从偷逃税到依法诚信纳税转变。
(二)加强对违法经营、偷逃税款的报关企业或报关员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堵塞税收漏洞,造成一种“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声势和环境,加大其抵御“风险”的代价和承受力。对规范经营的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则进行表扬和正面扶持,树立“规范经营、诚信纳税、优质服务、快速通关”的行业新风。
(三)为堵塞漏洞,在文锦渡口岸试行“统一缴税平台”取得一定的经验和成功后,应与深圳海关、深圳报关协会协商,迅速在全市口岸推广。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每年报关的单数有近500万份,按每单100元计算,报关手续费年达50000万元,预计税收可征收2500多万元。在全市口岸推广委托代征税款后可以使整个深圳报关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开展良性经营和互动竞争,也可确立“深圳市报关统一电脑发票”的唯一性、权威性和公认性,避免报关企业所属营业网点、不同辖区发票“内部流转”,使假发票、收据等非法票据无藏身之处。
(四)设置投诉电话。在报关现场或合适的地方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对使用假发票、收据等非法票据的报关企业或报关员,人人都可以监督和举报,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者予以严惩,对举报人予以重奖。
【参考文献】
第二条凡在我区范围内出租私有房屋的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区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房屋的个人,为房屋租赁业税收的纳税义务人。
将承租的房屋转手再租的,对转租人不征收房产税。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应税收入是指出租房屋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形式的收入。同一出租人出租两处及两处以上房屋的,其收入应合并计算。
第五条出租房屋应依法缴纳下列税费: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六条个人出租房屋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据此征收税款。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未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的;
(二)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但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贵池区个人出租房屋核定应纳税额的,一律按不同地段出租房屋的租金标准为计税依据核定征收“税费”,不同地段具体租金标准以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租金为准。
第八条计税租金收入的计算公式为:计税租金收入=出租面积×每平方米计税租金。
第九条申报的租赁收入低于同地段的核定计税租金标准的,以核定的租金标准为计税依据征收“税费”。
第十条池州市贵池区地方税务局对出租房屋实行税务登记管理。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必须在出租房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出租房屋的相关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建立出租房屋的税源登记档案,纳入微机管理。
第十一条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审核自营房屋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自营房屋纳税人必须出具房产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征管需要要求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必须与房产证、户口簿相吻合;证明夫妻关系的需出示结婚证。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一律按出租房屋核定征收“税费”。
第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每年不定期开展出租房屋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对逾期未缴纳“税费”的个人,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根据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供出租人的住址、电话等有关信息资料,因承租人不能准确提供出租人有关信息资料,致使主管地税机关无法找到出租人的,由承租人依法缴纳有关税收。
第十四条主管地税机关需调取出租人身份信息、产权资料和经营情况的,*、房产、工商等部门应予配合并提供相应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出租房屋的应纳地方各税。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抗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或承租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国家公务人员有出租房屋行为的,应带头遵守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国家公务人员出租房屋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行唐县蜜枣加工行业的调查与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节奏,市场经济飞跃发展,农村经济逐渐形成行业规模,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税收收入的提高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行唐县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县,省级贫困县,经济不发达,税源匮乏,然而该县大部分地方税收来源于农村,由于农作物市场价格较低,经济一直处于低调。近几年来该县审时度势,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开发“两红一白”产业,并作为振兴行唐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来抓。“两红一白”指的是红枣、红薯和牛奶。据调查红枣种植在该县历史悠久,以个大肉厚色红味浓被人喜欢,是枣农的铁杆庄稼。红薯加工是近几年开发的出口贸易产品,加工工艺简单且效益不错。奶牛养殖近几年发展很快,以该县独羊岗乡一带为主辐射全县,据资料显示,行唐奶牛养殖量在全国领先。因而三大产业成为振兴行唐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也是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蜜枣加工行业,由于其加工工艺简单,季节性生产周期短见效快,越来越多的枣农从事蜜枣加工业生产,产品在中外市场占据一定的位置,它的兴衰直接影响着行唐经济的发展,地方税收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当前在蜜枣加工行业税收征管上存在着不少问题,是影响蜜枣税收的不力因素。那么如何有效地加强蜜枣行业的税收征管?让农村行业经济为地方税收做出更大的贡献。现结合笔者对蜜枣加工行业与税收情况的调查作一简单分析。
一、蜜枣加工行业现状及特点
(一)蜜枣加工是行唐县“两红一白”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托于农业发展,围绕农业产品青枣搞初级加工,集中在农村,手工作业。枣树种植主要集中在行唐县北部山区,其中,九口子乡是行唐枣树种植最多的一个乡,也是蜜枣加工、红枣生产的主要集散地。九口子乡地处行唐县北部山区,总面积132.4平方公里,管辖36个行政村,总人口15000多人。该乡多年来,大力发展枣树种植、酸枣嫁接生产及蜜枣加工业。近几年来,逐渐形成了以红枣种植为龙头,蜜枣加工为主的产业模式。加工业户最多时达140多户,生产人数达到3000多人。自2000年以来,此项收入成为九口子乡经济来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占该乡总地税收入的30%以上。
(二)蜜枣加工行业,加工工艺简单,季节性明显,经营不稳定,经营户经常变更,有的时干时停,有的不断地转让,今年搞加工,明年就可能不搞加工。属家庭作坊式的,家家户户都能生产加工的行业。蜜枣加工只需一口锅,在青枣没有裂纹时,收购,去核,划皮,清洗,熬熟,烘干即可。
(三)生产的盲目性和无组织性导致产品供不应求和供大于求。蜜枣生产加工户不是根据市场的需求而生产,而是有多大的资金就搞多大的生产,生产的多,市场需求量大,产品供不应求,加工户就有利可图,如果不考虑市场需求下年盲目扩大再生产,导致下年产品过多,市场需求量减少,供大于求,产品积压卖不出去,业户就可能赔钱。
(四)近年来,随着蜜枣加工业的发展,蜜枣加工业的税收征管也成为税务部门工作的重点。由于此行业加工工艺简单,成本低廉,利润可观,所以税款的征收工作一直比较顺利,大部分加工业户都能够按照税务部门的定额积极缴纳税款。2002年以来,该行业出现了税收征收难的局面,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蜜枣加工业户盲目生产,违反市场经济规律,造成产品供求矛盾。2001年,九口子乡蜜枣加工业户有80户,每户生产量较大,赢利一万元左右,产品供不应求。2002年部分业户和没有加工的业户在没有调查市场变化的情况下,盲目上马,扩大加工生产规模,致使2002年蜜枣加工业户达到140多户,再加上部分业户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囤积居奇,以待以后销售高价,造成2002年产品积压,销售不出去,产品大于需求。使得蜜枣加工业户对应缴纳的税款出现抵触情绪。
二是对税收政策的错误理解。片面强调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其所有的产品销售完毕后进行缴纳;用今年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五)当前蜜枣加工业户行业税收征管状况
由于九口子乡的蜜枣加工业是一种家庭作坊式的加工行业,其生产方式是由几户或几个人合伙集中收购,集中加工,边加工,边销售,生产销售周期短,季节性强,根据这些特点,地税局对该行业按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业户进行税款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37条之规定,对其应纳的税款实行定额征收,并限期缴纳。这样就不存在蜜枣加工业户提出的纳税期限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对该行业进行了调查测算,即对加工蜜枣的“锅”进行测算,平均一个生产周期,一口锅,销售收入大约在10万元左右,其成本费用大约9万元,利润可达一万元。据此计算每口锅,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元左右,为了响应县政府支持蜜枣加工业发展的号召,扶持该行业发展,并考虑到不可预计的有关费用,地税部门对该行业进行了税收照顾,对每口锅定额征收税款2500元。
二、行唐县地税局据以上情况及特点对该行业订立了专门的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蜜枣加工行业管理办法。对从事蜜枣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到经营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停业登记,税务机关进行登录。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所辖范围内经营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包括业主姓名、从业人数、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备(锅)数量等。按其生产周期为一个纳税期间计算纳税,。确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征收定额由县局征管科、税政科和主管税务所按照《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根据纳税人生产的设备(锅)进行测算核定。从事蜜枣加工、销售的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定额积极主动的缴纳税款,并索取完税凭证。从事蜜枣加工、销售的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并处罚款或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措施。
如2003年,行唐县地税局对该行业进行了四个阶段的征管工作:第一阶段,主要向纳税人宣传有关税收政策,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由纳税人自行缴纳税款。第二阶段,主要是税款催缴阶段,由税务所对未缴纳的业户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第三阶段为重点清查阶段,对拒不缴纳税款的业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四阶段,主要是总结分析,找出该行业增减收原因及生产经营情况,明确下一年度重点和工作目标。
三、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
(一)据蜜枣加工业的征管经验制订了关于农产品加工生产的具体办法:蜜枣加工、粉制品加工、奶厅、奶站。使得农产品加工行业逐步合法化、规范化。
(二)农产品加工行业户多,面广,零星,生产场地隐蔽分散,纳税意识差,定额测定难,税负不均,容易产生矛盾。如:2003年清理蜜枣行业税收时,九口子乡上连庄村何进国,拒不缴税,税务人员采取扣押措施时,何进国之妻妹阻止扣押车辆,谩骂、殴打税警室干警。税警室干警对其强制带离现场,才把扣押商品运走。何进国为逃避纳税,在地税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多次到省局、市局上访,鼓动其他蜜枣加工户串联闹事。2004年4月14日在省拍卖行第三拍卖厅依法公开拍卖了其扣押商品,拍卖竟价以8200元的价格成交,扣除税款、滞纳金等费用后,尚余5023.75元。4月17日将其余款交给何进国时,他拒不接受,至今还没有处理。
四、对改进农产品加工税收征收的意见和建议
1、加大税收法规宣传力度。利用电视,板报,文艺活动等方式开展税法宣传,有针对性地对农产品加工行业集中辅导讲解有关方面的税法知识,帮助纳税户规范各项涉税行为,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2、增大公开办税力度。将纳税户的纳税情况用书或纸的形式向社会定期公开,让纳税户缴明白税,放心税,融洽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积极性。
3、搞好村委会代征工作,发挥协税、护税网络作用。
4、继续开发适合农产品加工行业的新征管软件,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退还已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4〕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税务的特征和原则
税务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与一般民事相比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税务主体资格的特定性,在税务法律关系中,方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委托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二是税务行为的法律约束性,人在从事税务活动过程中,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行使权限,且其行为受税法及有关法律的约定;三是税务内容的确定性,税务人的税务业务范围由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税务人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活动;四是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税务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五是税的有偿服务性,税务是智能型科技与劳动相结合的中介服务行业,税务本着自愿原则,实行有偿服务,税务人根据所业务的内容和复杂程度,收取一定的费用。
税务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的确定受资格、范围的限制。首先,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税务人不得超载法律规定范围进行,严禁偷税、骗税行为。其次,税务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法律约束较高的工作,受托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再者,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此外,税务关系的确立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书,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确立,未经签订委托协议书而擅自开展业务的不受法律保护。
税务是一项社会性的中介服务,涉及人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国家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税务人在从事税务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自愿委托原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人之间依法确立的关系是合同契约关系,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才能有效确立;二是依法原则,税务机构必须依法成立,税务人承办的一切业务,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按照委托人的合法意愿进行;三是独立、公正原则,人在其权限内,独立行使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在实施税务过程中,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维护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事宜,决不能因收取委托人的报酬而偏袒或迁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四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税务人一方面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及扣税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应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税务及时掌握各项政策,节省不必要的税收支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二、税务具有机构团体的法律特性
订立税务合同,是税务法律关系确立的标志。税务同于律师制度,实行机构团体。税务业务虽由注册税务师承办,但注册税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能依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业务,因此,税务合同的受托方只能是税务师事务所这一团体组织而非注册税务师个人。对受托方主体作出这种要求,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税务业务政策性、专业性强,需由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才能完成,从事的业务往往较为复杂,以社团组织为单位从事业务,可以发挥集体的智慧,使税务工作的顺利圆满完成成为可能;其次,以税务师事务所团体名义对外执业,可以加强对从业税务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另外,团体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强,在人因其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由团体组织对赔偿的风险予以负担相对于由个人负担更有保障,从该角度而言,实行事务所团体制,有利于对委托人利益的保护。
税务合同的受托方为税务师事务所而非事务所内具体从事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委托方基于信任对特定符合法定条件从业税务师的选择,事务所应予尊重,如合同已明确约定具体的税务人员且不得由他人,则税务机构应遵从该约定,税务机构违反该约定进行的行为构成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事的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关系的变化的因素之一为人的变化,但对于如律师事务所、税务机构这样的团体是否因具体税务从业人员的变化而引起税务关系的变化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依民事理论,凡涉及此类较复杂,行为发生的后果可能因人不同而有所差异的情况,委托人对特定从业人员的指定,可视为该行为的完成与特定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笔者认为,税务中,约定的从业税务师的变化,同样可引起税务法律关系的变化。税务合同的受托方虽为税务机构而非税务师个人,但注册税务师的变化将影响税务法律关系的变化。约定的从事行为的注册税务师因主观原因拒绝,如双方不能就新的税务人员达成协议,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税务合同,税务人员或机构有过错的,委托人可追究税务机构的违约责任,承担责任后的税务机构,可以向有责任的税务人员追偿。注册税务师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税务行为,如注册税务师已死亡、被注销资格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不适合继续从事税务的情形的,委托人亦可单方终止行为。在发生税务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的情况下,委托代也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当然,发生委托人死亡、解散或违反法律规定等由委托人导致的情形,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在委托期限内也有权单方面终止行为,但这已不属税务机构团体制度所具有的特点。
三、税务的法律责任
税务属民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中关系制度的有关规定。税务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同时也受《合同法》的调整,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其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规范税务法律责任的法律,税务中发生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民事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法律责任。
1.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委托方违反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除应按规定承担本身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2.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税务人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事务等未履行税务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条,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