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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宣传策划方案

时间:2023-09-06 17:08:35

反诈宣传策划方案

反诈宣传策划方案范文1

关键词:新闻策划;适时;有度

中图分类号:F235.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0(c)-0182-01

新闻策划,已经成为媒体普遍使用的一种有效扩大新闻传播效果的手段。“揪出电话骗子”就是今年以来羊城晚报所做的重大新闻策划之一,通过与公安机关合作,持续一个多月不间断地强势报道,发稿近60篇,沉重打击了“电话诈骗团伙”,及时地提醒了无辜的潜在受害者,形成公安、银行、运营商与媒体联合打击的局面,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应。

此次策划之所以社会反响好,一是有适时性,较早抓住了社会民生热点,把握住了报道的时机,即是公安部门在目前全国一片打击“电话诈骗”的大势之下,积极地配合了报社记者的采访;二是有适度性,很好地把握好了监督的“度“,博弈中拿捏到了各方承受度的契合点,取得各方配合,使这次策划具有了可操作性。以下将以“揪出电话骗子”策划操作为例,浅谈媒体同质化竞争环境下,纸媒如何通过新闻策划采取主动,突出重围,意境。

一、贵在适时

近年来,羊城晚报一直开设“我发现我提醒”、“骗术见一个拆一个”等栏目,解剖各类骗术,以提醒市民。报道虽是零零碎碎的个案,但读者已经形成了阅读的习惯。本次报道,羊城晚报与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找到了几方都能接受的契合点,前者愿意集中报道,后者愿意宣传半年以来的打击成果。双方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另外,“电话诈骗”实在已经成为社会肌体上的脓疮,有电话的人,几乎无人未被骚扰,甚至大批人上当受骗,倾家荡产。“电话诈骗”本身已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因此,羊城晚报以此为话题,进行采访报道策划,群众关注度高,自然找到了共鸣。

本报以6月19日《镇领导三次来电骗走33万》开局,一个月内,本报发稿60篇,其中包括4个头版头条,连续不断报道。

本次报道一个特点就是,首先在头版以《来,一起揪出电话那头的骗子》为题,号召读者一起参与打击电话诈骗,挑起了读者的积极性,并以一个典型的案例触动读者的神经,开设“揪出电话骗子”专栏。

随后,本报以大约10天时间,每日刊出读者来电报料的典型案例,扩大了“揪出电话骗子”栏目的影响范围。远在重庆,北京的读者都打来电话,提供线索。

此波案例报道之后,本报的报道从单纯个案开始转入深入分析,反思受害者“懒得报案”和“谁给电话骗子开方便之门”,指出受害者有责任报案,而银行和运营商对“电话诈骗”猖獗有失察之责。将话题引到银行和运营商方面来,探讨如何建立整治“电话诈骗”的长效机制。

到此时,此组报道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案例报道了。不过,经过本报20多天的报道,“电话诈骗”“重灾区”电白传出20多名“电话骗子”投案自首的消息,将此组报道推向另一个高潮。

二、成在适度

“电话诈骗”无疑是最贴近民生的新闻。好的民生新闻,应是把老百姓的心声说出来,再给予回响,但是监督并不一定要对立,对立往往得不到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报道很可能落到曲高和寡的尴尬境地,因此监督需要有度。全国一片打击的大势之下,本次报道不但得到公安机关的大力配合,各大银行与运营商也适时出面表态,使得报道具有可操作性。

“揪出电话骗子”刚启动不久,中国银联和银行界人士就出面给持卡客户支招。随后,广东电信也出面提醒市民避免上当,并出台几项具体措施,表示将加大了监管力度。随着报道的深入,广东三大通信运营商同时表示再次行动起来,各出法宝,与羊城晚报联手警方重拳出击。

读者的心声,本报的报道得到了关键部门和单位的连续反馈,不但让读者看到了打击“电话诈骗”的希望,也让读者看到了主流媒体的影响力,为本报赢得了声誉。

三、新闻需要策划互动

现在,媒体同质化竞争激烈,纸媒的环境更是险峻,处于平面电视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夹缝之中,要突出重围还是要做大策划。

“新闻是易碎品。”这是因为新闻具有时效性,是稍纵即逝的。新闻策划则能突破时效要求,极大地开拓和有效地利用新闻资源,不仅可以回顾历史,还可以展示现在,预测未来发展趋势。“揪出电话骗子”策划中的报道案例,多是老百姓近两年来的遭遇,但将这些遭遇放到一起,做成一个系列报道,对时效性的要求就不会很高,而且通过分析总结出“电话诈骗十大招数”以提醒市民,调动他们一起参与“揪出电话骗子”,效果非常的好。发行数据显示,此次策划期间报纸零售数量有明显增加。

然而,新闻策划也应注意几个问题。首先,新闻策划不是策划新闻。前者是对客观发生的新闻事件的有效和充分利用;后者是为达到某种宣传效果或者是社会效果,而人为地“导演”一件可供媒体报道的事件。其次,新闻策划不是新闻炒作,不能为了市场卖点而造假、哗众取宠,必须遵从新闻的一般规律,注意社会效果、社会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本报“揪出电话骗子”策划进行得如火如荼之时,南方报业旗下报纸、广州日报旗下报纸都主动紧跟步伐,积极参与到本报组织的说明会以及论坛中来,南方电视台更是主动上门来寻求与本报的合作,金羊网、大洋网等网络媒体也配合了此次报道,形成报纸、电视与网络报道互动,影响力大大提升。

反诈宣传策划方案范文2

论文关键词 动拆迁 合同诈骗 诈骗手段

一、问题提出

案例一:被告人赵某、王某某为非法获取钱财,合谋通过冒充动迁户至房产中介机构挂牌出售动迁所得期房的方法行骗,并共同找人伪造了动迁协议书、身份证、户口本。2009年12月下旬,被告人赵某化名“庄某某”至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谎称欲出售动迁所得的一幢期房。后通过该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介绍联系购房人张某,赵某以上述伪造材料骗取被害人张某的信任后,于2010年1月某日,与张某签订总价为人民币142万元的购房协议,张某当场给付定金5万元。同月28日,张某再次给付购房款66万元。事后,被告人赵某将所获71万元赃款与王某某平分,并共同潜逃至外地。

案例二:被告人袁某某、潘某某、陆某利用某市某某村将开发生产业集聚区的信息,明知该村还未列入动拆迁计划,在没有获得任何政府批文或意向书内的情况下,成立北京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袁某某,总经理潘某某,副总经理陆某,然后对外宣称有某某村拆迁工程可发包,通过与近十名个体工程队签订拆迁协议、合同,共收取定金人民币37万余元。

案例三:被告人汤某某获悉上海市某区某镇因开发农业园区旅游项目,计划对某村的农宅进行动拆迁。为骗取他人钱财,2009年10月,汤某某虚构该村16余万平方米的动拆迁房工程,以共同承包为名,与被害单位上海某技术工程联合有限公司的陈某某签订了总标的为人民币170万余元的拆迁工程合同,并盖上私刻的“农业发展园区”公章,同时请刻章人假冒该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签名。随后以承包工程要请客送礼为由,先后向陈某某骗取人民币8万元挥霍花用。之后,汤某某为骗取更多的钱财,以虚构的拆迁房工程转包的形式,提供变造的上海某技术工程联合有限公司法人委托书,以该公司全权代表的身份将拆迁房工程以总标的260万余元转包给吴某某,并以承接上述工程需向有关领导请客送礼及预收工程款为由,伪造一份房屋抵押承诺书,先后向被害人吴某某骗取人民币27万元,用于还债、支付中介费、购置房产、日常开销等。

二、三起合同诈骗案所呈现的特点

(一)行为人主观上的欺诈性

在三起案例中,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欺诈性,即行为人都利用动迁房或拆迁工程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要么虚构单位,要么冒用他人名义,或者伪造一些虚假的文件,来签订合同,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从而骗取钱财。

(二)诈骗行为的隐蔽性

在三起案例中,都存在动拆迁或土地开发的事实或者意向,使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一定的客观事实相联系,更容易让被害人上当受骗。如在案例一中,被告人王某某自己确实是动迁户,手上有动迁房,赵某和王某某合谋后,是利用王某某真实的动迁协议书为范本,请人作假,同时伪造了假的户口本、身份证。被害人在买房过程中,被告人赵某还带被害人至工地,告知被害人房子已经造好,并在数月后交房,这些都是事实。由于在伪造动迁协议中的房子为9楼,电梯还未安装好,被告人赵某还带被害人至2楼看房。因此,被害人轻易受骗,在看完房子后,当天就签订了购房协议并支付了定金。

在案例二中,尽管该村未列入动拆迁计划内,但该村确实要开发生产业集聚区,并在进行计划及筹备过程中;案例三则是该镇因开发农业园区旅游项目,计划对某村的农宅进行动拆迁。被害人如根据拆迁合同中的工程所在地打听,也确实有拆迁工程存在或者将有可能存在,加上行为人为了使被害人相信,也主动带被害人到工程现场查看,再拿出一些真实或者伪造的书面文件,更容易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正因为该类合同诈骗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所以往往能给行为人带来较高的成功率,从而进一步增加行为人实施这种犯罪的诱惑性。

另外,在这三起合同诈骗中,诈骗行为完全被形式合法的合同所掩盖,方式上不用制造假象,都是利用动拆迁与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签订合同的方式,再要求签订合同的对方支付定金(案例一和案例二),或者以承包工程要请客送礼以及预收工程款为由来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案例三)。这种利用动拆迁签订合同的作案方式,使得该类合同诈骗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三)严重性的社会危害性

与传统型的诈骗犯罪相比,利用动拆迁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活动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要严重得多。一方面,行为人在利用土地开发中的动拆迁工程来实施诈骗行为时,往往需要数人一起行骗,形成多人实施的共同犯罪,有组织,有分工,甚至还出现一些中介人,为犯罪嫌疑人合同诈骗寻找被害人。另外,行为人还经常会为了诈骗成立一个形式合法的公司,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如案例一。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尤其在动拆迁领域,存在大量的个体工程队,这些个体工程队有时就是一个独立个人,一般都挂靠在一些工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以工程公司的名义来签订,但这些工程队往往没有实施拆迁的资金和实力,他们签订合同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将工程转让给他人来赚取差价,所以,这些工程队在签订合同后或者意识到被骗后,利用形式合法的动拆迁合同和合同内容上所谓的高额利润,再次转包,以赚取转让差价,从而也扩大了诈骗的范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防范和遏制此类犯罪的对策研究

目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的过程中,动拆迁随处可见,如何防范和遏制利用动拆迁实施犯罪,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加强对动拆迁及土地开发领域的管理,增加透明度

由于在土地开发、工程建设领域,权力相对集中、资源比较紧缺、竞争也相当激烈、商业利润空间又大,往往容易成为诈骗犯罪的高发领域,亟须深入整顿和规范工程领域的违规操作和竞争秩序,加强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管,同时,还应加强对土地开发和工程项目的透明度,可专门将土地开发的范围、开发商,以及工程进展的程度等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公开,让相对人知晓,或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确保相对人可以查询,避免“黑箱操作”,防止因该领域各种环节的不公开性,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二)强化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并完善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管理

在上述案例二和案例三中,动拆迁办公室等相关管理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是知道行为人利用动拆迁工程在实施诈骗的。如在案例二中,一名被害人因感觉自己有可能上当受骗的前提下,找到该村招商办去调查了解,招商办的人讲根本就没有拆迁这个事情,招商办的人还反问该被害人:“是不是北京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的合同?”当被害人回答是肯定后,招商办的人告知其上当受骗了。另外,行为人还在该村村委会门口等地拉了横幅,称自己公司是投资开发商,为此,该村管委会还就此事向派出所、工商所等部门反映,这些横幅后来因为工商局的阻止而被撤走,但工商、派出所也没有对该公司进行处理。另外,在这两则案例中,行为人都与拆迁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有一定的关系。如在案例一中,袁某某就通过村里拆迁办公室姚某某提供信息,并弄来《土地梳理表》等骗取工程队的信任。

为了有效制止这种利用动拆迁合同实施欺诈或者诈骗的行为,应强化市场监管,赋予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并督促这些部门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在严重的刑事犯罪产生之前就给予有效制止。同时,应加强对动拆迁相关部门的内部管理,可通过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设定奖惩规则,使管理部门真正发挥有效监管的作用。

(三)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并可以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如制作法制宣传片、用典型案例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或者深入企业、社区等进行普法教育等方式,让广大群众了解诈骗分子如何利用动拆迁工程实施诈骗的手段、方式及其危害结果,开展警示教育。一方面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蠢蠢欲动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敢铤而走险,实施犯罪;另一方面可以增强企业和群众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提高警惕性,防止为贪利而被骗,同时,通过法制宣传,让经营者了解相关法规政策,鼓励、引导他们通过合法、正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从源头上减少该类合同诈骗的发生。

反诈宣传策划方案范文3

论文摘要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它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一、 合同欺诈的特征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的一种不法行为。1、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2、 合同刑事诈骗,是指欺诈行为人的签约动机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利诱他人落入圈套而与之签订合同“情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二、 合同欺诈的手段1、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手段有:虚假的质量欺诈、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虚假的宣传欺诈、虚假的价格欺诈、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虚构标的欺诈、非法传销欺诈、买卖双方欺诈。2、合同刑事诈骗的主要手段: 投其所好、诱敌深入、金蝉脱壳、陷阱暗算、高额利诱、潜逃废债、互相并吞、传真诈骗。三、 合同欺诈的防范合同欺诈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或遭遇欺诈时采取的各种防备、救济预案中的应对措施。1、加强对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动用宣传教育、立法调整、行政执法、司法干预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措施。其内容包括: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发挥公、检、法、司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功能、实施金信工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持久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2、采取预防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合同欺诈的防范,狭义上讲就是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提高警惕、得道多助、完善制度、核审资信、慎签合同、供货反诈、购货反诈、项目反诈、引资反诈、租赁反诈、担保防诈。3、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经济活动中遭遇合同欺诈时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废约、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法机关及时介入查处。由于经济活动的领域、行业无限扩展,合同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无隙不钻,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此恨绵绵无绝期”。本文仅就合同欺诈的典型特征、常见类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向国家机关、合同监管部门和企业经营人员提个醒,依法经营和科学管理是企业的命脉,万万不可粗心大意。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市场经济的无序和企业信用的危机,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近些年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合同欺诈不仅诡计多端,花样百出,而且波及的领域地域日益广泛,并呈高智能、专业化、群体化和辐射状的蔓延趋势。合同欺诈行为,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因此,加强全社会对合同欺诈的预防识别与抵御能力,乃当务之急。一、合同欺诈的特征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不法行为。根据其性质的不同,本文将合同欺诈划分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诈骗两类,来加以论述和剖析,以便于人们识别和防范。1、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合同民事欺诈有以下特点:(1) 欺诈人故意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以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手段得逞签约目的,表现出行为的主观性。(2) 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其目的在于让对方落入 圈套而不觉悟,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签约目的,表现出欺诈行为的客观性。(3) 欺诈人以卑劣手段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其本质是使所签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通过履行这种表面合法实际虚假的合同获取不法利益。(4) 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履行过合同或正在积极履行所签合同条款的部分义务,诱使对方上当受骗,深陷其中难以自拔,从被欺诈方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5) 合同民事欺诈的效力。采取欺诈手段所签订的合同确认无效后,从签约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已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依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果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则将追缴当事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2、 合同刑事诈骗,又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以别于合同民事欺诈。合同刑事诈骗的含义是,欺诈行为人的签约主观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俗称“无本生意”)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利诱他人落入圈套而与之签订合同“情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合同刑事诈骗有以下特点:主观性。欺诈人必须有诈骗的直接故意,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的实现与其采取的欺诈手段系因果关系,即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正是利用所签合同诈骗的必然结果。客观性。欺诈人采用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或贿赂人等欺诈手段,利诱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违心签约。但诈骗人对所签合同既无履行诚意,也不具有履行条件,只是利用所签合同的“合法形式”,以使自己非法侵占对方大量钱财的目的得逞。关联性。欺诈人实施以合同行为诈骗手段的行为过程,包括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和以合同“约”定骗财骗款前后两个过程,欺诈方施放烟幕弹,受骗方误中连环计。阴险性。欺诈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智商、技能和作案手段,表现在诈骗人利用合同行骗前都要认真策划,精心准备,一般要对行骗对象、市场行情、合同款项、逃避制裁等作可行性调查研究,在签约形式、内容条款上作手脚,埋伏笔,置陷阱,设圈套,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群体性。欺诈人可分为“公诈”、“私诈”。“公诈”是指单位集体行骗或指使当事人、人行骗,“私诈”是指个人行骗,一般以累犯惯犯居多,往往他们有犯罪前科,应对防范、打击经验较多,也有“公私合营”的,危害深重。专业性。欺诈人投其所好,常以合作、合伙、入股、代办、代购、代销的单位和“能人”面目出现,以合同欺诈为生。有的受同乡、同学、同胞、同僚关系影响,有的受人利诱,见利忘义,有的曾是诈骗受害人,受损或破产后不惜孤注一掷,铤而走险,变本加厉地谋害他人,有的成为职业惯犯。复杂性。指欺诈人诡计多端,随机应变,手法变幻,花样翻新。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往来的速度与额度不断增加,骗子们除继续使用传统骗术外,不断变换行骗区域、行骗行业、行骗手段,合同欺诈案件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连锁性,扑朔迷离。二、合同欺诈的手段当前,合同欺诈的方式五花八门,手段千奇百怪,既有惯常的民事欺诈方式,也有更为诡秘与险恶的刑事诈骗方式,手段无论怎样翻新,大都是利用人们赚钱迫切的浮躁心理。因此,静观分析合同欺诈的主要表现,研究应对合同欺诈的各种措施,有利于识别形形色色的欺诈行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人们上当受骗,更好地制裁、治理这种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一) 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表现,是围绕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耍花招、玩手段:如虚假的陈述或说明,或制造假象、隐瞒真相,目的旨在骗取对方信任,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借履行合同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就个案来讲,它的危害后果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小,就普遍性而言,它的危害程度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广。一般来说,合同民事欺诈的手段有:1、虚假的质量欺诈,在合同标示质量条款上作引人误解的不真实表示。(1)狸猫换太子——出示真样品,兑现合同时却以雁品替代,愚弄对方;(2)割头换相——,伪造或冒用产品的质量鉴定标志,促成合同签订,“诱奸”对方;(3)张冠李戴——提供虚假的产 品说明书,欺骗对方;(4)狗皮膏药——谎称产品为专利产品名优产品,给人造成神秘或信任感,以售其奸。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1)假冒他人或虚构个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欲订合同的标的物;(2)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印制虚假标志,标迟出厂期,延长有效期,扩大保质期,以推销劣质、过期商品;(3)仿冒他人商品标识。同类别产品、谁俏销就仿冒谁,从外观到包装全仿真,借水行舟,大树底下好乘凉。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1)欺世盗名,伪造证明文件公章公函,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诈骗钱财;(2)假单位欺诈法,社会上少数不法分子伪造公章、合同章和营业执照,设立无资金、无场地、无设施、无从业人员的“皮包公司”,利诱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先行履约或预付钱款后逃之夭夭。4、 虚假的宣传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合同标的质量、成份、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毒副作用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惑他人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包括虚伪的“有奖销售”、“限量发行”、“买一赠一”等。5、 虚假的价格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款或条件诱骗对方与其签订合同,从中渔利,往往是通过“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季节降价”、“破产处理”、节日大酬宾活动实现的;(1)虚假标注差额巨大的原价、现价,谎称降价的促销行为;(2)模糊标价,用模糊语言、计量单位诱人误购;(3)虚实两套价格,以低价成交、高价结算,先蒙人后坑人。6、 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充分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或业务经营需要,签订大额订单,骗取大量货物和钱款。二是欺诈方经过精心踩点后锁定欺诈对象,对其情况相当了解,而欺诈对象对欺诈方则了解肤浅,有计划的诚实骗不设防的冤家,骗无不胜。三是欺诈目的得逞后,欺诈方往往隐匿遁形,杳无音讯。7、 虚构标的欺诈:编造子虚乌有的项目诱骗当事人上当。(1)伪造“破产拍卖”文件资料,多方骗取定金;(2)编造理由,侵吞定金:以大批量的加工业务为诱饵,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收取定金,最后以加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退定金;(3)诈骗者本身不具有专业资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工程的资料,然后利用这些资料图纸,以发包方的身份引诱其他单位承包工程,甚至搞“多角恋爱”,一女许嫁几家,从而骗取对方的合同保证金等;(4)伪造政府批文,伪造抵押担保,骗取信贷投资和其他“投资伙伴”。8、 非法传销欺诈:(1)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通过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上线吃下线,下线吃回扣,收益额度以加入先后为序;(2)从业人员以下线交纳的入门费或认购商品回扣为生,通过发展成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商引资”,极容易诱惑群众误入歧途,极具欺骗性、传染性和危害性。9、 买卖双方欺诈。一是欺诈方利用对方欲赚取购销差价的心理,先以下家的身份与欺骗方订立购销合同,同时又串通第三方作为被骗方的上家,以提供被骗方下家所需相同的商品为诱饵,诱使被骗方订立合同,骗取货款;二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意欲出售某种商品,使受害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错觉;三是受害方往往是一些开业时间不长,但又急于收回投资、踌躇满志的企业,由于经验不足,很容易成为冤大头奉送学费;四是受欺诈方履约付款后,欺诈方携款潜逃,打一枪换一地方。(二) 合同刑事诈骗,比起合同民事欺诈,具有目的更险恶、手段更卑劣、方式更隐蔽,作案更狡猾,情节更复杂,后果更严重的特点,更应引起人们高度警惕,拭目以待,谨防上当受骗。由于合同诈骗犯罪方式林林总总,手段无奇不有,现仅就常见的几种归纳如下:1、投其所好。即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俏商品,或急于出手某种滞销积压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大量预付金和定金中饱私囊,这里欺诈方可以买方、卖方或中介方的不同身份在合同中出现。2、诱敌深入。欺诈方与对方先做成数笔交易,甚至做成一些赔本买卖,骗取对方信任,尔后签订大宗买卖合同,套取大宗货物或大笔货款,大发不义之财,抑或置人于死地。3、金蝉脱壳。 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欺诈方采取拼造达官贵人、社会名流视察、题词、合影图片,让对方参观他人车间,看别人货物的手法,虚构事实,制造假相引人上其贼船,一旦签约后将对方货款、定金骗到手,就溜之大吉,逃避法律制裁。4、陷阱暗算。即欺诈方事先假冒机关事业单位、知名度高或信誉较好企业的名称,大额度招标采购公告,被骗方一旦签订合同落入精心设计的圈套,欲罢不能,欲退不行,巨额商品打了水漂,这里欺诈方扮演的是订购发包方身份,而且往往因人而异,一户一策。5、高额利诱。即欺诈方利用招商信息的方法,声称自己因业务急需加工一批产品,时间紧,要求高,加工费高出正常费用许多,引诱一些企业上当,但要求先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预付一定量的合同保证费或质量押金,但对方签约付款后曲终人散,讨债无主,告状无门。6、潜逃废债。古往今来,案例很多,但较有代表性的是,在当地投资兴业的外来户蓄谋已久,精心策划,营造一片红火兴旺的繁荣景象,大肆进行社会公关和感情投资,从企业的生产经营到供应销售各个环节,签订大批赊欠合同,恶意拖欠地租、房租、水费、电费、税金、货款和员工工资,累积到巨大数额,突然一夜之间,人去楼空,所有动产从此蒸发,登记档案里为警方留下一堆虚假资料。7、互相并吞,又称黑吃黑,是黑道上惯常的欺诈术。即欺诈方因嫖娼、、走私、制假、贩毒、盗窃、偷渡等犯罪需要与受骗方签订借债合同,或者由于意外原因赔得血本无归,或者由于欠方恶意黄债,一走了之。有的为独霸一方市场,以签订合同为诱饵,将黑道同伙及其赃款赃物诱出,挑起事断,嫁祸于人,或交给黑恶势力,或供给警方,借刀杀人。8、传真诈骗。即欺骗方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先行发出订货要约,然后恶意利用外地汇款的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对方汇去少许款项,取得盖有银行印鉴的汇款单后,再用刀片或涂改液更改为大额汇款,用传真机发往供方,或者与金融部门不法分子相勾结,伪造承兑汇票,供方收到传真来的汇款单或寄来的汇票时即发货,当发现受骗时,货物被持假证件的人提走,提货人下落不明,失主追悔莫及。 三、合同欺诈的防范合同欺诈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或遭遇欺诈时采取的各种防备、救济预案中的应对措施。如上所言,由于合同欺诈手段的多样性、行为的狡诈性,会导致程度、性质不同的后果,其谋害之劣,祸害之深,毒害之广,危害之大,影响之坏,千夫所指,众怒所犯,罄竹难书。因此,如何唤醒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有效防范和抵御合同欺诈,在理论研究中的探索和法律实践中的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尽管合同欺诈诡计多端,花样百出,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预防、防范、整顿、治理、打击、监管诸项工作,标本兼治,合同欺诈就失去伪装,难有存身之地。(一) 加强对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动用宣传教育、立法调整、行政执法、司法干预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措施。其内容包括: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与合同意识,经常向广大公民,重点是企业经营者宣传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定期组织专业培训与经验交流,使合同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构筑一道预防合同欺诈的思想防线。2、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与市场交易中出现的新问题,通过立法程序及时调整和完善合同规范的法律法规。3、 发挥公、检、法、司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中心网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原则,做好媒体揭露和重点曝光、集中打击与群防群治工作,抓好侦查、起诉、审判和改造四个环节,对罪犯起到震憾作用,促其自制自拔,悔过自新。4、 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功能。为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应发挥工商机关经济战线生力军和轻骑兵的优势,迅速便捷,主动出击,对合同欺诈行为从重执法,严厉制裁,依法取缔。同时,要在源头上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把好新开企业申请注册和已开企业的年检验照的审核关,教育和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增强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回访检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强对“三无”企业、挂靠的假集体企 业和非法承包租赁企业的清理,消除法律监管的盲区与合同欺诈的隐患。5、 实施金信工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以工商牵头,开发整合海关、商务、质检、金融、税务、劳动、公安、检察、审判等部门信息资源,建立企业信用网络监管体系。而金信工程的重点是完善企业信息网络,设定目标是:按照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指挥体系,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监管平台,通过联网,实现资源共享,适时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的自律功能。国内外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上网查询任何企业的信用等级、资信状况和不良记录,任何心存侥幸的不法经营企业,将无藏身之地,受到法律的惩罚,必将陷入人人喊打,个个唾弃的灭顶之灾。6、 持久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大张旗鼓地表彰“重守”企业,帮助和促使企业完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自律机制,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采取措施提高合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同时,继续开展经济合同鉴证、动产抵押登记、公开拍卖监管、格式条款备案、合同示范文本发放等工作,防止合同欺诈发生,有效保护交易安全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 采取应对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合同欺诈的防范,狭义上讲就是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1、 提高警惕。就是要提高对受骗危害性和防骗重要性及合同风险性的认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对那些轻易而举的上门“好事”,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切忌“财迷心窍、利令智昏,酒乱人性,色淫方寸”,如果警惕性不高,稍有不慎,就可能吃亏上当受骗。2、 得道多助。“得道”指借助法律武器和科学方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多助”即寻求多方帮助,包括自助和求助。具体来说首先提高自身素质,不仅要懂得市场经济知识,还要懂得法律法规知识,不仅要懂得国内法,还要懂得国际法,既要熟悉和掌握从事市场购销的知识和业务能力,又要熟悉与本行业、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运用知识与法律,保护和发展自己。其次要加强企业内部的业务、财务、仓库管理、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与信息沟通,实施动态管理,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保措施。其三要加强与银行、工商、公安、检察、海关、审判等部门的联系,主动争取帮助,规避和减免经营风险。3、 完善制度。“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黄鼠狼好咬有病的鸡”。经验告诉我们,合同欺诈往往利用企业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凡是制度不健全、防范不严密的企业往往是诈骗屡屡得手的地方。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从合同签订到履行结束的全过程,制订一套比较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 ,如合同签订程序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管理使用制度,合同鉴证制度,合同履行监督制度,合同中止备案制度等等,尤其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适时监控最为必要,可随时掌握合同履行进程,对有问题不能履行的合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区别情况分别处理。4、 核审资信。为了有效防范合同欺诈,签订合同前务必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查清其身份及履约守信状况,签约前首先要求对方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2)营业执照副本;(3)法人资格证书;(4)法人授权委托书;(5)合同经办人身份证以及担保书等,切忌和防止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合同专用章、工作证、介绍信、名片等不全面、不规范的证明文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杜绝凭老关系、老朋友、老熟人或领导、部下、亲友的推荐介绍等草率签订合同。查履约能力就是查清对方经营现状,签约前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 中介或派员等方式调查对方资金和信誉,以防意外。重大经营活动应举行听证,集体讨论决策,给对方特殊优惠的业务要慎之又慎,可制定预案,以防不测。5、 慎签合同。为预防合同行为人在合同条款内容上暗作手脚预埋阴谋,应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的主体、要约、承诺、权利、义务、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都要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力求表述清楚明确,具体完整,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理解授人以柄,留下隐患,必要时请律师把关,履行合同担保、鉴证程序。6、 供货反诈。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的第一要务,就是确保供方能在交付货物后顺利获取需方支付的价款 ,为安全起见应注意:(1) 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结算,需方拒付货款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拒付输。如需方无理拒付货款,供方可申请对方开户银行进行说服。经银行说服无效,应申请银行强制扣款。(2) 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供方要求需方提供担保。需方不提供担保的,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因为一旦交付货物、就丧失了控制权。发货、提货时更要把好出库、出厂、处境关,防止和减少受骗案件的发生。(3) 申请仲裁或者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的,供方不得先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法院起诉的,供方可在供方所在地、需方所在地、标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中选择一个法院,提起诉讼。7、 购货反诈。购货方在履行合同中反欺诈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供方交付的货物,为了交易安全,应当做到:(1) 依合同规定,供方交付货物后购方支付货款,若供方未先行交付货物,购方则不必支付货款。若供方延迟或拒绝交货,购方可依合同规定,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2) 依合同规定,在需方支付货款后,供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财务状况恶化,有可能在将来需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先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需方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供方提供担保,则购方就应先支付货款。供方提供担保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方还可以依据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3) 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尔后需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有缺陷,需方可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货物价格;交付替代货物;拒收或退货,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4) 合同中没有质量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法律、行业标准履行,尚无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交货验收时,购货方一定要亲临现场,依据有关法律根据资料、协议、样品等质量标准逐项逐批进行验收。也可聘请专家质检人员代检。却不可碍于情面免检留下后遗症。(5) 付款时要严格资金管理制度,切不可义气用事,轻易兑付。大额资金流动要商请银行把关,万万不可违背财经制度,铸成大错。(6) 如果供方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段引诱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需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适时申请财产保全。供方骗款后出逃的,需方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供方实施欺诈的线索和证据。8、 项目反诈。对经济技术信息包括种植、养殖、加工、贸易、施工项目,要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是信息来源,提供人身份、项目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断定真伪、评估价值后再支付相关合理费用。9、 引资反诈。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签订中,引资方往往急于求成,外方借机欺诈,签订不平等合同,先发制人。因此,双方在签约时,出资方式中既要考虑赢利性,又要考虑对等性,出资应当公平合理,对外方的出资应当要求至少提供部分资金,外方如以物化形式进行部分投资,引资方也应要求以场地、厂房、设备等进行投资。对外方以无形资产作为入资形式的,要选择资质、信誉良好的机构进行科学评估。对外方以设备、产品进行投资的,必须坚持用原始凭证计算价格,并通过国家商检部门的检验,借以有效防范国际合同欺诈的发生。10、 租赁反诈。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要求减免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或拒付租金,出租人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讨债。承租人如征得出租人同意为经营需要而增加的租赁物价值,应留下书证,充抵租金或返还租赁物时要求出租人出资赎回。11、 担保防诈。企业在借贷、买卖、货运、租赁、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应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经济交往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尽量避免风险。债权人一般希望担保金额不低于债款,债务人一般希望担保金额不高于债务 ,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双方都应对对方的身份、地位、声誉、履约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视其情况决定交易额度、交易方法、担保类别、押金多少,以减免风险。(三) 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经济活动中遭遇合同欺诈时,既要沉着应对,临危不惧,又要急中生智,当机立断,学会掌握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制裁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根据我国民法和刑法关于合同欺诈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在遭遇欺诈侵害行为时,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1、 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协商解除,是合同当事人通过蹉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往往会遭到欺诈方不予理会或干脆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不失时机地采取其它措施。2、 依法废约。该措施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可能成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特定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对于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合同,要立即中止;对于应入帐而未进帐的货款,要派员督促查办,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保证应收尽收。对已被骗出的商品和货款,要及时报案,请求有关部门围追堵截和依法讨还。3、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介入查处。如果被欺诈方在合同订立后或正在履行中觉察意识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应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查,确认该合同无效。如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又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注意收集证据,写好诉状,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物、货款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如果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或携款潜逃,不能履行合同的,被欺诈方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采集合同欺诈有关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侦快破,追还款物,并追偿因遭受合同欺诈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于经济活动领域、行业无限扩展,合同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无隙不钻,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此恨绵绵无绝期”。本文仅就合同欺诈的典型特征、常见类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向企业经营人员提个醒,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守法经营、依法维权和科学管理是企业的命脉,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反诈宣传策划方案范文4

关键词:保险欺诈;信息不对称;诚信;法制建设

一、保险欺诈的概念

民法学者认为,欺诈是以有意使人产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行为。因受欺诈而为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掩盖真相,致使对方陷于错误而为的法律行为。刑法学者一般认为,欺诈而构成的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辞典》把欺诈定义为: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二、保险欺诈的成因分析

1.经济原因。(1)保险价值的不确定性、可变性、可移动性。保险活动的一显著特点是保险标的与保险公司分离,这种分离使保险人难以控制、掌握、了解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于是标的价值的不确定性、可变性及可移动性将导致整个保险活动中潜伏着欺诈的内容,为保险欺诈的产生提供了可乘之机。(2)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衡量的人为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衡量的人为性。保险事故发生后,需要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估计和测定。但是,要客观、公正、准确地确定财产的实际损失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尤其是在造成财产部分损失的情况下。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被保险车辆的部分毁损,对毁损的零件是修理还是更换,如何避免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事故之机对没有发生损坏的旧零件换成新的,发生火灾后,究竟有多少被保险的财产被烧毁。在这些情节上,都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保险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2.社会原因。(1)社会道德意识的变化,是保险欺诈产生的根本原因。当今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生活压力更大,个体与群体更加隔离,这使有些人丧失了社会道德意识,他们不愿为社会整体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不能容忍自身生活享乐的微小损失。这种自私与竞争压力所导致的对于安全的渴求,就使得现代人试图通过保险转移各种风险,并提高索赔金额,以满足个人需要和欲望。这种不顾社会和他人利益的个人需要和欲望的满足,是保险欺诈产生的理想温床,也是保险欺诈产生的社会思想基础。(2)社会对保险欺诈者的宽恕或怂恿心态。虽然严重的保险欺诈行为也可以构成犯罪,但是,同其他犯罪行为相比较,保险欺诈犯罪多属于非暴力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也较少,其侵害的客体又是财力十分强大的保险公司,正如一个小孩打了大人一下通常不被追究一样,对于非暴力性保险欺诈行为,除了保险公司以外,人们一般是不会介意的,尤其是对国有的保险公司而言,保险欺诈行为更容易为人们所忽视。这种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宽恕或怂恿心态,刺激了保险欺诈行为的频繁发生。(3)司法机关对保险欺诈打击不力。由于中国法律对保险欺诈的处理侧重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方式,保险诈骗分子实施保险诈骗行为后,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察觉,或者保险公司没有确凿证据认定是故意欺诈时,往往从重合同讲信用的角度出发直接赔付,一般也不会到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要保人有欺诈行为,以至影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时,一般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拒赔;而这时保险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往往认为没有骗到钱不构成保险诈骗犯罪,也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处理方法显然仅仅限于静态的不增加行为人任何负担的处理,而没有规定一系列的外加的惩罚性违约责任。

3.保险公司内部的原因。(1)保险合同条款的局限性或疏漏。保险合同条款一般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并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虽然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条款时会尽力避免保险欺诈现象的出现,但是由于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使得保险合同条款很难约束所有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很难估计被保险人可能提出的种种索赔要求。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疏漏,容易为保险欺诈提供可乘之机。(2)保险公司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对欺诈者处理过于宽松,承保、理赔程序没有完全达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和标准化,使保险诈骗者有机可乘:虽然借保险谋财的违法犯罪现象层出不穷,形形的骗取保险金的案件时有发生,但除有命案的罪犯外,大都没有被追究骗取保险金的刑事责任,对案件的行为人,保险公司只是以拒绝赔偿或追回赔款了事,很少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保险谋财者的恶习膨胀;监督检查不力,威慑力量不强,甚至存在对保险业内部业务员内外勾结、合谋作假骗取赔款的行为姑息迁就,等等。保险内部制度的不健全、保险监督管理的不科学等,必然导致借保险谋财的事件越来越频繁地发生。(3)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也是保险欺诈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人队伍良莠不齐,其中一些人文化水平实在太低。如果保险从业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很容易给欺诈者以可乘之机;更为恶劣的是,个别人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同欺诈者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一项对上海市保险人的研究显示,保险人中,待业及下岗人员占91%,高中及以下学历占80%。如此低水平的保险人很难把握住防保险欺诈关。

三、保险欺诈的对策

1.提高人们对保险欺诈危害性的认识。从表面上看,保险公司是保险欺诈的真正受害者,也是唯一的受害者,其实不然。无论是对保险公司还是对普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欺诈的危害性都是十分巨大的。从最终的危害结果来看,广大的保户是保险欺诈的最终受害者。因此,除保险公司外,社会各部门都应加强对保险欺诈危害性的宣传,使社会公众都能充分认识到保险欺诈的危害性,认识到保险欺诈对广大保户利益的侵害,使全社会都认识到反保险欺诈的重要意义。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反保险欺诈的战斗力,才能使保险欺诈者不能为所欲为。如果我们对保险欺诈行为听之任之,采取宽恕、怂恿的态度,就很难有效预防和遏止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

2.引导消费者对保险欺诈危害性进行正确认识。中国在普及保险反欺诈知识及提示保险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方面所做的工作,可谓乏善可陈。社会之所以对保险欺诈不是深恶痛绝而是采取一种宽容的姿态,是由于人们误认为交了保险费就应该获得赔偿。保险欺诈无疑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为了避免自身的经营风险,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欺诈赔款最终会通过提高保险费率的形式分摊到所有消费该险种的保险消费者身上,保险公司只能将损失转嫁给广大的保户。这意味着保险欺诈本质上损害的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利益而是损害众多诚实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当前应加强保险欺诈危害宣传,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反对保险欺诈的氛围。可以考虑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反欺诈宣传,向公众阐明保险欺诈的危害性等,鼓励检举和揭发保险欺诈事件,通过途径争取社会各界对保险反欺诈工作的支持。

3.加大对保险欺诈的打击力度。尽管刑法上明确规定了保险欺诈所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涉嫌人员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涉及较小金额的保险欺诈,往往都是不了了之。对保险欺诈打击不力,不仅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助长了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犯罪欲望。加大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能有效预防和制止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4.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地位。诚实信用是中国一切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活动仅用此原则来规范是不够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保险合同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保险合同关系即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自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在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5.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保险公司是保险欺诈的直接受害者,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是有效预防和制止保险欺诈的重要环节。为此,保险公司应做好以下的工作:首先,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反保险欺诈的素质,不给保险欺诈分子以可乘之机。其次,保险公司应杜绝内外勾结骗赔事件的发生。最后,完善保险条款,剔除欺诈责任。

6.加强反保险欺诈同业合作。在保险欺诈案中,危险最大的往往是那些欺诈惯犯,他们的欺诈行为都经过精心策划,其手段狡猾、隐蔽,不易被发现,而且一般利用不同的保险公司作为连续作案的对象。我认为,同业合作应在三个方面下工夫:一是保险企业客户资源在互联网上共享,并建立健全行业的保险赔案资料库和保险赔款公布制度,这样既能防止重复保险又能防止欺诈者的连续作案;二是在保险业界建立一个保险欺诈者黑名单公布制度,对保险欺诈者公布于整个行业甚至社会,既能防止欺诈者进行继续欺诈,又能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反保险欺诈的威慑力;三是整个行业联合起来打击包括小额欺诈在内的一切保险欺诈行为。

7.建立全国性的专门的反保险欺诈机构。建立全国性的专门反保险欺诈机构,进行保险欺诈案例的收集、整理及分析,形成一个大的赔偿信息库网络是十分必要的。信息库的建立不仅有助于保险公司掌握保险欺诈动向、洞察保险欺诈手法,发现保险业务中的疏漏之处,帮助保险公司改进业务流程、提高核保和核赔水平,还可以通过对保险欺诈案件的分析和总结,有针对性地加强核保核赔人员反欺诈的特别训练,提高对保险欺诈的识别率,对防止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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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秀芬,保险的成因及对策[J].山东大学学报,2001,(1).

[3]李虹,孙蓉.美国新墨西哥州保险反欺诈机构及启示[J].中国保险,2006,(12).

[4]杨林.打击保险欺诈是一种原则[N].中国保险报,2006.

反诈宣传策划方案范文5

在现实世界,这只“黑手”变幻多端,或冒充警察、法官,或冒充银行、电讯工作人员,或冒充亲朋好友,甚至歹徒绑匪……但不论以什么面目出现,骗取大宗钱财是它唯一的目的。

多年来,这只“黑手”精心设计出各种骗术蛊惑人心,手段日趋集团化、智能化、职业化、高科技化。从靠微薄的退休金生活的白发苍苍的老伯伯、老太太,到知识精英、“白领”、“金领”,乃至腰缠万贯的企业主、富豪,它都要骗,攫取的钱财每次少则数万,多则几千万!受害者遍布社会各阶层。

“黑手”罪恶累累,现在,它正遭到前所未有的清算……

雷霆出击

2010年12月27日,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1・30”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案指挥部。

一项酝酿已久的重大行动即将在境内外同一时刻展开。

“收网!”

下午2时,随着指挥部一声号令,云南、重庆、湖北、黑龙江等9省市,肩负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使命的数百名警员犹如猛虎下山,分别扑向散居在各地的电信诈骗犯罪分子。

与此同时,专案指挥部派往菲律宾共和国的警官工作组与荷枪实弹的50名菲律宾国家调查局的探员一起,兵分多路进入已经侦控多日的各电信诈骗犯罪窝点,对在中国境内进行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统一抓捕行动。

27日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仍然沉浸在圣诞假期的气氛之中。上午9时,中国公安部“11・30”专案组菲律宾工作组的8名警员与专门负责重大犯罪案件调查的菲律宾国家调查局(NBI)50多名探员集结完毕;11时,两国警方人员按照部署分头进入预定任务区域待命;下午2时,突击行动全面铺开。参加联合行动的警员全副武装进入马尼拉市内的8处房屋,对涉嫌在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中被用作“电话呼叫中心”或“转账平台”的场所进行搜查,并对正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前提款的犯罪嫌疑人展开街头抓捕。

根据被当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线索,联合行动人员又先后搜查了这个跨境电信诈骗团伙其他成员作案和藏身的地点。当晚9时,联合行动人员移师距马尼拉约90公里的克拉克市,在那里当场抓获三男一女共4名犯罪嫌疑人,捣毁了两处用于跨境电信诈骗的窝点。至此,长达十多个小时的中菲联合突击行动告一段落,预定抓捕的24名犯罪嫌疑人悉数归案,无一漏网。

行动当天,境内的抓捕行动也取得丰硕战果。在以湖北省为主的主战场上,150余名公安民警分成5个行动小组,分头抓捕藏匿在东莞、厦门、赣州、武汉、黄石等地的犯罪嫌疑人,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36名(其湾籍8名),摧毁地下钱庄1个,取款转款窝点4个,冻结银行卡户13个,缴获作案用银行卡1200张、电脑17台、U盾150个、轿车2辆、人民币30万元、台币20万元等,一举摧毁了曹世勋、诸伟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组织的特大跨国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

在重庆市,计有7名犯罪嫌疑人落网,其中5名负责取款、转账的“车手”在作案现场被抓获,警方当场缴获银行卡800余张,作案用电脑4台。

突击行动缘起于2010年10月。当时,中国境内电信诈骗案件数量激增。其中最为典型、骗取钱财最多的手法是犯罪嫌疑人冒充法官、警察等执法人员,在菲律宾通过电话谎称事主涉嫌洗钱、恶意透支等违法活动,以保护事主“资金安全”为名,要求事主重新开通网上银行账户,将存款转入新开通的账户,或转账至所谓的“公安局专门设立的账户”,借此从事主口中套取账号、密码及网银动态口令,然后,犯罪团伙快速分批转账,异地取款,许多人因此懵里懵懂地受骗上当,被骗金额最多的有两宗:一名事主在云南被骗人民币2311万元,另一名事主在北京被骗人民币1355万元……

针对这一态势,公安部于11月30日紧急召集北京、云南、黑龙江、湖北、重庆、四川、广东、广西、福建等9省、市、区公安机关会议,组成“11・30”专案指挥部,商讨有关打击事宜,并调用包括上海在内的多名专家全程参与研判、督导。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要求全力侦查电信诈骗案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专案指挥部调查发现,虽然诈骗电话显示的是中国内地政法机关的号码,但实际上却来自菲律宾。于是,一个在菲律宾专门从事跨国、跨境电信诈骗集团犯罪的蛛丝马迹显露了出来。公安部立即组织协调上述省区公安机关联手台湾和菲律宾警方同步展开打击行动。

在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的积极协调下,专案指挥部派遣的警官工作组于12月中旬抵菲,同菲律宾国家调查局展开合作。在菲律宾警方的大力支持下,中国警官工作组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证实了近几个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林文滨、方逸等在菲律宾马尼拉市租房设立窝点,疯狂进行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以事主“身份信息泄漏,涉嫌洗钱犯罪”为名,让远在境内的事主办理银行卡,把钱款存入卡内,谎称由法院提供保护,随后便将卡内钱款划走。云南一名市民被骗2311万元和北京一名市民被骗1355万元等重大案件均系该犯罪团伙所为。

2011年1月2日上午10时10分,一架特殊的国航包机徐徐降落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20分钟后,头戴黑色头罩,身穿军绿大衣,足登黑色布鞋的24名犯罪嫌疑人依次走下飞机舷梯,随后被迅速转移至停靠在旁边的大巴车上,直接送往看守所。

“11・30”案件是公安机关迄今为止破获的最大的一起电信诈骗犯罪案件。这个犯罪集团虽身处遥远的菲律宾,但其活动之猖獗,作案数量之多、侵害的区域之广、骗取的金额之高都是历年来所罕见的,受害者遍布国内十多个省市区,涉案人民币多达1.4亿元。

一个盘踞在菲律宾的电信诈骗犯罪据点就此被彻底摧毁,一个链接境内外的犯罪通道就此被彻底切断。“11・30”已成为国际警务合作的成功范例。

撩开恶魔嘴脸

有人问: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取得了可观的战绩,宣传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为何“冤大头”还是“前仆后继”?

答曰:盖因骗局不断翻新,一些警惕性不高的“马大哈”就稀里糊涂地误堕奸计。

一位哲人说过:“撩开恶魔的假面具,把它的丑恶嘴脸揭露出来给众人看,是促其灭亡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在这里,有必要把骗子的几种“经典”作案手段一一展示出来,给大家的头脑里安根“弦”:

――“恭喜您的手机号中了我公司举办的抽奖活动二等奖,详情请咨询13860764451……”(这是老掉牙的“版本”,现在已少有人信。)

――“喔,老朋友,好久不见了……”,“你是谁呀?”

“你猜猜……哈哈,怎么把老朋友给忘啦?”(只要你告诉他你是谁,他马上就会来个“顺竿爬”,然后诈你没商量)

――“我是交警支队民警,你儿子出车祸了,现正在医院抢救,请汇5000元医药费到医院账户,病人不行了,快进手术室了……”(让你在心慌意乱中盲从,受骗上当。)

――“只需提供对方的电话号码,我们就有办法让你监控对方的通话和短信……”(喜欢窥视他人隐私者最易中计。)

――“您名下登记的一部电话已欠费3000元,我们怀疑您的银行账户已被盗用,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个安全账户……”(但凡在陌生电话里听到“账户”两字,你就得当心自己的钱袋喽!)

――“中国银行网站已经升级,请尽快登录省略进行动态口令升级维护,以保证资金安全――中国银行。”(这是电信诈骗最新颖的一种手法,已有为数不少的“网银族”栽入陷阱,损失惨重。)

……

你很可能收到过类似的电话或短信,有的还配有各种背景声音,其逼真程度令人真假莫辨,但犯罪分子留下的电话号码,都是虚拟的,银行账号是花钱购买的。利用网络虚拟电话线路,犯罪分子想冒充什么单位,就可以让受害人的电话上显示那个单位的电话号码。

兴起于2003年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从福建、广东一带传入内陆地区,逐渐蔓延到全国。随着手机、互联网等通讯工具的迅速普及,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短信、电话和互联网络等通信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电信诈骗成本低、回报高,诈骗手法简单,容易传播、仿效,短时间内通过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地毯式地,作案手法翻新快,紧跟社会热点,欺骗性大。波及面广,社会危害大,往往是“一键下去,倾家荡产”。一位企业高管被骗去几乎全部积蓄,恍惚间走上了高层楼顶。

电信诈骗从诞生之日起,骗术就在不断花样翻新。每过一两个月,就会有新的骗术面世,至今已衍生出30多个变种。有中奖、汽车退税、信用卡消费、绑架勒索、直接汇款、电话欠费、灾区募捐、网络购物、中奖、股票走势预测等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指出:电信诈骗骗术名目繁多,但本质却只有三类:馅饼类、亲情类和震撼类。馅饼类是利用人们贪小便宜的心理,以中奖、退税、预测股市等名义,引诱事主汇款转账;亲情类是利用人们为亲人好友担心的焦急心理,欺骗事主汇款转账;震撼类是利用人们遭遇意外打击后的大脑短暂空白,操控事主汇款转账。一个“骗术”往往综合运用两类心理,增加迷惑性,一些高智商人士也往往难逃此劫。

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多是跨区域作案,甚至跨国犯罪。目前围绕电信诈骗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犯罪“产业链”:有团伙负责设计诈骗方案;有团伙负责提供虚拟网络电话,伪装真实来电号码;有团伙冒充公安部门、电信部门拨打、接听电话,实施诈骗;有团伙负责将赃款迅速转账,分散到几十个账户;有团伙负责分散提款……

以最为“普及”的“电话欠费”骗术为例。设计诈骗方案的策划人,充分研究了电信、公安、检察院等相关机构的工作机制和方法,结合被害人担心自己的钱款安全的心理实施诈骗。根据设计方案,策划人对接听人员进行培训,如果被害人听到固话欠费后表示异议时,接听人员须转变和蔼态度,加重语气质问被害人,达到心理恐吓作用。接听人员还要告知被害人违反了国家多项法律,将受到刑事制裁。当被害人仍在迟疑之时,接听人员应马上将电话转至所谓的“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法院”,再由这些“部门”的接听人员反复诱骗被害人,直至其上当。一旦确认被害人转账,犯罪分子就会马上通知国内的提款团伙准备提款。提款团伙事先已准备好数百张银行卡,有专人负责通过网上银行将钱款从“安全账户”中迅速分流。

在北京警方破获的台湾籍特大电信诈骗案中,受害者高女士的100万元人民币刚刚转出,迅速被犯罪分子转移到57个账户内,提款团伙立即在全国各地同时提现。钱款分流速度之快,由此可见一斑。

痛定思痛话防范

凭借高科技手段,电信诈骗的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狡诈。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警方在对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防范工作在各个领域全方位展开。

在北京,警方成立了反电信诈骗专项行动指挥部,在110指挥中心设立了反电信诈骗专家咨询席,并创造性地组织民警、协管员在金融网点开展“阻截行动”,联合金融、电信等部门,联手预防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鉴于电信诈骗的源头在电信,上海警方首先与通信运营部门联手开展预防整治。市公安局与中国通信上海公司共同研发运行了“防范电信诈骗语音平台”,对全市居民固定电话进行逐一拨打,播放警方语音提示,提醒市民谨防电信诈骗。2010年,运用这一“平台”对全市600多万固定电话用户拨打了两遍。在通信运营商的配合下,上海警方对涉嫌电信诈骗的通讯号码共1883余部进行了停机处理,同时关停涉嫌诈骗犯罪的网站644个。

再是与银行、金融等部门建立宣传防范劝阻机制,与五大国有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联制定了涉案银行账户快速查询机制、外省市涉案银行账户查询、冻结机制,既为警方的侦查破案提供了便利,又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2010年12月中旬,本市发生了以“中国银行网银E令(即动态口令)过期需登录网站更新”为名的诈骗案件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多次派员前往中行上海分行商讨防范对策并建立情况互通、快速查询绿色通道:一方面从案事件系统及中行客服投诉系统中获取犯罪分子用于实施作案的钓鱼网站,进行网络侦查,另一方面积极研讨并建议中行方面变更网银业务,提高安全性。经不懈努力,目前中行方面已先后三次升级网银操作流程,最大程度上规避网银转账风险。自今年2月25日起,上海再未发生过此类案件。

上海警方目前正在筹划借助2011年“平安实事平台”,建立并推行由公安机关、银行部门、通信运营商共同参与,由市公安局及时通报案件特点、走势,由银行和通信部门及时通报新开设业务,风险及时评估、漏洞及时封堵的工作机制。

上海警方还与市教委、市妇联及各级综治部门等进行协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防范工作。

打击与防范,警方不遗余力,但防范的关键还在于市民本身。如何防止落入骗子设置的圈套?经常在移动电视里向市民群众讲述防骗故事的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警官黄奕认为:一方面,市民要有“底线性防范意识”――绝不将自己的信用卡、存折和密码、动态密码等泄露给陌生人,不使用不熟悉的网银、ATM机操作;另一方面,市民也要有一定的求证、求助渠道。遇到可疑电话,即使想汇款等,也应和身边的家人、好友或有关部门求证。

黄奕说:事实上,不少诈骗行为都是在最后关头被“拦截”下来的。因此,终端防范十分重要。他曾经碰到过一位外企女高管,听信自称是公安机关的诈骗电话,要将卡里的钱转到骗子指定的所谓“安全账户”上,万幸的是她在转账前和丈夫通了个电话,转账被及时阻止了……

反诈宣传策划方案范文6

首先,欢迎各位领导莅临县人社局开展社会治理工作检查,现将我局2021年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劳务市场统筹,确保就业有岗位

加大县内就业岗位开发、县外用人单位联系和线上招聘力度,健全县镇村三级就业服务体系,建立“精准匹配、双向反馈”机制,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激励机制,提高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确保城乡劳动力就业有岗位。加强与劳动力输入地有效对接,全面落实就业扶持、转移就业交通费补贴、社保降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优惠政策,采取“不见面”和预约服务、线上业务办理、网络招聘培训、就业服务大篷车等措施,精准岗位推送、双向反馈对接,率先在全市开展“点对点”包车和定制火车包厢输送,联系企业派车接送务工人员返岗,全力推进劳动力返岗复工。上半年,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5万人,其中县外转移就业3.3万人、县内转移就业1.2万人,完成年度任务的101%;城镇新增就业890人,完成年度任务的74.17%,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7%。

二、强化订单定向培训,确保转移有技能

创新建立了技能培训工作“专业划分、季度测评、动态管理、奖优惩劣”的管理评价机制。加强校企合作,大力开展市场紧缺的修脚师、美容师、家政服务(月嫂)、保健按摩师培训,企业在岗职工以工代训和创业培训,确保培训后有意愿的劳动力均可实现就业。围绕我县电子线束龙头企业发展,输送产业工人外出学习培训,为电子线束新型产业发展提供人力保障。上半年,开展创业就业技能培训31期1738人次、以工代训3898人,为劳动力高质量就业提供技能保障。

三、强化社会保险服务,确保人员全覆盖

建立社保经办服务业务培训常态化、参保缴费便民化、经办服务信息化、内部管理规范化“四化”机制。上半年,落实“十三类”人员工龄补贴6976人、219.28万元,工伤保险、失业为企业降费减负36万元,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率达100%,工伤保险参保达2472人,失业保险已参保达1508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各种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达100%。

四、夯实根治欠薪专项行动

认真宣传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强化建筑、施工领域欠薪隐患排查化解工作,积极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八项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加强根治欠薪专项整治力度,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畅通劳动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上半年, 共接待涉及劳动保障投诉来电、来访群众300余人次,立案查处欠薪案件4件、为11名劳动者追回16万元,协调解决欠薪案件27件、涉及劳动报酬300余万元,列入劳动保障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对象1人。

五、夯实劳动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健全县、镇、社区、企业四级劳动纠纷调解组织和多元联动调处机制,切实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工作力度,多措并举提高案件调解率,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上半年,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41起,其中立案处理27起、案外调解8起、不予受理5起、涉及劳动者44人,涉及金额175.93万元,已结案41起、调解及其它方式处理27起、裁决9起,时效期内结案率为100%,优秀案件率95%以上。

六、扎实推进“三率两度”宣传工作

召开干部大会学习了《石泉县2021 年平安建设满意度提升工作方案》,宣讲了平安建设“三率两度”知识,制定了《石泉县人社系统 2021 年平安建设满意度提升工作方案》,局机关干部全部进行了《公众安全感调查问卷》闭卷答题。对前来办事的群众积极宣传平安建设“三率两度”知识,并选取了部分群众就行了“三率两度”调查问卷答题。分管领导带队,深入到包联的迎丰镇红花坪村宣讲,入户发放宣传资料进行宣传。在石泉人社微信公账号、LED显示屏和宣传栏上积极宣传平安建设“三率两度”知识,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七、积极组织开展“无诈单位”创建工作

制定了“无诈单位”实施方案,并认真督促抓好落实,利用微信公众号和干部微信群定期推送反诈知识和信息。邀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干警为全体干部开展了反电信诈骗专题讲座,利用鲜活的案例进行教育引导。在窗口单位、各股室制作了反电信诈骗宣传桌牌,时刻警示干部自觉远离电信诈骗,也教育引导来办事的群众提高警觉,局机关干部全部安装了国家反诈“APP”小程序。

八、扎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局党组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分管对分管领域矛盾纠纷实行一周一排查一上报,由政办股专人负责汇总提交专题会议进行研判,对本局范围内能化解的及时化解,遇有重大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化解,如宁石高速四标段二工区史天明因工程结算导致的欠薪案,我局及时以送阅件的方式呈送政府领导、政法委等相关部门,经多方协调终于妥善化解。

九、多措并举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反诈宣传策划方案范文7

一、保险诈骗的法律特征

保险诈骗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险赔款为目的,采取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保险人赔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保险领域出现的这种违法犯罪现象,其社会危害性已构成了对金融保险秩序的破坏,国家从立法上明确界定了保险诈骗的法律性质,为打击和惩处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保险法》第27条列举了三种保险诈骗行为,第131条又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新刑法对保险诈骗罪作了明文规定。因此,保险诈骗行为具有违法与犯罪两种性质,同时受到两个基本法的调整,《保险法》对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刑法》则对构成犯罪的保险诈骗行为制定了量刑标准。其法律特征是: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法犯罪的故意,即有诈骗、非法获取保险赔款的目的;第二,主体的特殊性,即实施诈骗行为的人必须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第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第四,行为的结果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金融保险秩序。

在我国保险领域中,诈骗案件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四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二、保险诈骗的成因

(一)从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分析

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认识的局限性,造成比较多的是从个人的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来看待保险,因而,不少人的保险意识有偏差,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应当说这是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诈骗的内心起因之一。

(二)从保险业管理现状分析

保险人自身制度不严、有章不循,是造成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一是承保核保把关不严。重业务开拓,轻制度管理;重数量扩张,轻质量效益,是近年来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倾向性问题。二是现场查勘不到位:许多案件特别是车险案的第一现场到达率低,现场查勘、调查不及时,第一手资料匮乏,容易使诈骗者在事件性质、受损程度、证据等方面做手脚、钻空子;三是一些保险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工作粗枝大叶,敷衍了事,不按章办事,对一些本该识破的骗局未能及时发现。有的甚至与诈骗者内外勾结,共同诈骗。

(三)从法律实施的环境分析

激烈的同业竞争和社会法律环境不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保险诈骗之风的蔓延。《保险法》与新《刑法》出台之前,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此类情况,保险人也只是追回被骗款了事,很少对诈骗者依法诉讼。

三、保险诈骗案的防范措施

(一)加大“两法”宣传力度,增强保险意识和法制观念

一是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新《刑法》、《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我国法律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定罪、量刑规定,选择较典型的案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使人们懂得,骗赔就是诈骗,就属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运用各种形式,加大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保户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履行保险合同,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侵犯保险人和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二)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从内部管理角度而言,严格照章办事,落实各项制度规定,是有效地预防保险诈骗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一是严格承保审核制度。二是严格理赔审核制度:要把好三关,第一,坚持双人查勘定损,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依据;第二,坚持赔案复核制度,认真审核证据材料,及时发现疑点,提出问题;第三,坚持领导审批制度,严把理赔质量关。三是坚持机动车辆索赔登记通报制度:据统计,机动车辆险的诈骗案件占整个财险诈骗案总数的90%左右,因此,防范机动车险诈骗行为是反诈骗工作的重点。第一,要实行电脑联网管理,将机动车辆索赔情况进行登记,在系统内定期通报,避免一处出险多处索赔的诈骗案件发生;第二,实行汽车零部件报价制度,控制修理成本费用,挤干赔款水分,有效遏制夸大损失的诈骗行为。四是坚持保险赔案公布与举报人员奖励制度;向公司内部和社会公开保险赔案,增强理赔透明度,便于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措施的落实;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重奖举报有功人员,鼓励举报骗赔行为。

(三)运用法律武器,严肃查处诈骗犯罪分子

保险诈骗案件不断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惩处不严、打击不力应该说是一个重要原因。《保险法》和新《刑法》的陆续出台,为打击保险诈骗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构成诈骗犯罪的当事人依法诉讼,不但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起到惩一儆百,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保险人员的素质

一是要加强保险人员政治理论、法纪观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提高保险队伍的整体素质,这是防范和查处保险诈骗案件的根本保证。二是要加强保险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把承保质量关,这是防范保险诈骗案发生的第一道屏障。要总结反诈骗案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技能和防骗知识培训,提高保险人员识别诈骗行为的能力,使不法分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成。

四、保险诈骗案件的调查方法

保险诈骗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案件大都有预谋和策划,隐蔽性较强,而对构成犯罪的此类诈骗案件的管辖权属于公安机关。因此,为了有效地打击诈骗活动,保险人必须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及时查勘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

1.及时查勘现场:事故现场上遗留有各种痕迹的物证,记载着大量的能够真实反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信息,但这些痕迹和物证极易受到自然或人为的破坏。因此,案发后,保险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掌握一切记录现场原始情况的资料,包括现场痕迹物证、访问笔录、影视资料、损失清单、财务帐本等,这些资料将对揭露诈骗起到证据作用。

2.认真调查事故经过:一方面,应围绕出险事故,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目击者进行调查,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损失情况及保户经营状况、个人品行、近期的异常表现、保险标的状况等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进行详细询问,并作好调查记录。另一方面,与负责事故处理或鉴定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了解事故处理情况,提出涉嫌诈骗的疑点,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围绕着揭露诈骗行为调查取证。

(二)综合分析案情,寻找揭露诈骗的突破口

要运用现场查勘和调查访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分析案件性质,甄别保险事故和诈骗案件,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一要分析投保动机。要特别注意两种情况:一是超额投保的案件,要对投保标的实际价值进行核实。采用纵火、沉船、盗车等手段造成保险标的全损的案件,绝大多数诈骗者都进行了超额投保,其动机是以损失价值较小的投保标的换取高额保险赔款;二是对多次拒绝投保而后又主动上门投保的案件,要重点分析其投保动机。这类案件,大多是先出险后投保,或是风险即将发生,临危投保,转嫁损失。

二要将有关时间联系起来分析。即分析投保时间、出险时间、报案时间之间的内在联系。实践证明,有预谋的诈骗案件,在几个关键的时间上总有一些特殊联系。一般来说,投保时间与出险时间相隔越短,出险时间与保单责任终止时间相隔越近、出险时间与报案时间间隔越长等情况,应特别引起警惕,要仔细分析其中原因,发现疑点,迅速查证。

反诈宣传策划方案范文8

2021年的元旦马上就要到了,准备怎么迎接它呢?要不就策划一场活动吧?下面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2021最新元旦文艺活动策划方案5篇”,欢迎阅读与借鉴!

元旦文艺活动策划方案1活动背景:

吹着新年继续的号角,迎着新年东升的旭日,元旦的脚步声正向我们靠近,前段时间,由于搬迁新校区,许多活动都无法很好的开展。于是在新一年的开头,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文艺活动的蓬勃发展,丰富校园文化,活跃学习氛围,我校信息管理系定于元旦举办一场丰富多彩的元旦晚会,以激发同学们的青春活力与集体精神,为崭新的一年奏响华丽的乐章,展现我们信息学子的风采。

一、活动目的

为了丰富信息管理系同学的课余文化生活,让大家重新燃起刚进入大学时的热情,我系学生将在领导、老师的指导与支持下举行“信息管理系20__年度元旦联欢晚会”。本次活动既能让同学们尽情的绽放青春和活力,又能展现我们信息学子的才艺风采。让他们在快乐中迎接新年的到来。

二、活动整体情况

1、晚会主题名称:

“联欢夜,信息Year”元旦联欢晚会

带着青春气息的大学新生们,怀着梦想跨入校门,不经回首,大学的第一个学期已是悄然的逝去,即将迎来他们在大学里的第一个新年。以“联欢夜,信息Year”为主题的元旦晚会不但体现出信息系师生之间的情深谊厚,也展现出了信息系师生积极,愉悦的活力,同时代表着我们的20__年已经逝去,我们充满希望的20__正向我们走来,我们要以饱满的激情去迎接新的希望,人生也会因为对新的希望充满无尽的遐想而彰显得五彩缤纷,绽放得丰富多彩。

2、晚会参与对象:信息管理系全体师生

3、时间:20__年12月28日

4、地点:多媒体教室(暂定)

5、主办:信息管理系团总支

6、承办:信息管理系学生会各部门

7、晚会筹备工作管理方式:阶段式管理和项目式管理相结合

第一部分具体组织安排

1、拉赞助

由学生会外联部组织具体操作。越快越好,最迟要在12月中旬前完成,以方便后期的舞台设计、海报制作及宣传等工作的进行。

2、选择主持人

先由各班同学自我推荐后,再由文艺部全体成员共同决定,择优选拔形象气质佳,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应变能力和责任心都强的学生。主持人数量应控制在6个以下,组成风格和组成方式不限。主持人用语必须在晚会前一周经过晚会策划组的审查。

3、安全秩序

由学生会纪检部负责保证晚会的安全和治安工作,维护晚会现场的秩序。

4、会场布置

由学生会其它部门负责,会场布置人员须参加当晚的舞台搭设、观众席布置、购买矿泉水、等一切有关晚会的服务性工作。

5、节目编排

由各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节目编排,并要保证节目的高质量。节目要在12月中旬上报到晚会节目组。彩排时,各部门节目自带与节目相关的伴奏。

第二部分具体活动安排

晚会筹备进度:

1、11月16号—11月22号:各班级节目准备阶段,各班级推荐1—2个节目,多了不限,节目要主题鲜明,内容积极向上,格调高雅,节目形式多样。

2、11月23号:各班级上报节目单。

3、11月23号—24号:节目筛选。

4、11月25号—30号:调剂节目单,撰写主持词,节目单设计,准备道具。

5、12月10号:第一次彩排。

6、12月20号:第二次彩排。

7、12月25号:音乐,现场安装布置。

8、12月28号:晚会正式演出。

第三部分工作人员和项目组

1、工作人员顾问:____

2、统筹组:文艺部

3、节目组:文艺部

任务:

a、完成节目收集、筛选及后期的排练、彩排工作。

b、主持人的选择、形象设计及台词审核。

c、负责节目的编排及晚会全流程的衔接。

d、准备好晚会的一切道具等。

e、做好与各部门的联系,构思晚会的整体布置。

元旦文艺活动策划方案2一、目的:

1、庆辉煌20__,迎灿烂20__元旦晚会

2、通过“元旦”晚会丰富全体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凝聚力、增强团队精神,优化企业文化。

二、晚会时间地点、人数及内容

1、时间:20__年12月31日

2、地点:待定(_____)

3、晚会主题:爱我晶台,共创未来

4、人数:公司全体员工、供应商、客户、业界好友(合计:人)

5、内容:1、比赛活动(包括拨河比赛、篮球赛)2、文艺晚会(包括抽奖、、互动游戏、唱歌、跳舞、小品等文艺节目)3、元旦会宴

三、晚会经费预算(总计:___000元)

1、抽奖奖品预算(合计:__000元)其中:特等奖1名,奖金__00元;一等奖2名,奖金__00_2=___00元;二等奖5名,奖金__00_5=___00元;三等奖8名,奖金__00_8=___00元;四等奖20名,奖金_0_12=__00元;纪念奖30名,奖金_0_30=_00元;(中奖人合计:58人)

2、优秀员工奖金(合计:__00元)

3、表演节目(合计:__00元)

4、晚会所需采购物品(合计:__00)

5、餐费(合计:___00)

注:祥见附件《元旦晚会经费预算表》

四、晚会筹备组

1、总策划:方传秘

2、策划小组成员:方传秘、李_、熊_

3、后勤保障组:各部负责人、财务人员、行政部文员、保安员。

4、礼仪组:供应商接待组(胡_)、客户接待组(秦_)、业界接待组(戴_)、内?a

href='//www.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苯哟?陈_)。

5、晚会节目组:李_

6、晚会主持组:(待定)

7、比赛活动小组:胡_

五、晚会现场工作人员分工安排:

1、场景布置人员:刘_、

2、晚会现场负责人:李_

3、晚会现场协调:李_

4、宾客引导人员:胡_

5、现场准备工作人员:办公室所有文员,由陈_带队

6、现场秩序维护:李_、保安队

7、比赛活动负责人:胡_

8、音响设备组:赵_

9、安全保障组:李_、保安队

六、元旦比赛活动时间

1、拨河比赛(20__-12-3111:00)

2、篮球赛(20__-12-3114:00)

七、晚会筹备工作安排

1、总策划:方传秘负责所有活动筹备的监督

2、策划组:负责活动的计划编写扩流程制作,协调沟通各小组的工作。

3、、部门负责人动员工作(完成期限:20__-11-21)

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

做好各部门负责人的思想工作,使其全情投入,通过他们对下属的了解帮助发掘有表演潜力的员工,从而提高员工的积极性。负责动员所辖范围内员工积极参与,发掘在娱乐节目方面有特长的员工,鼓励其报名并上台表演。选上的节目,所在部门/要给予大力的支持。

4、节目预选(完成期限:12月25日)

负责人:人力资源行政部

负责当天晚会节目的选定,保障节目质量。

5、节目排练(完成期限:20__年12月01日——20__年12月25日)

负责人:人力资源行政部李_

演出现场排演,音效设备设施到位,计划排演1次。

6、会场布置(完成期限:晚会当天)

负责人:刘_、

陈仕斌、孔_、张_、

负责做好晚会的舞台搭建,音响、场地及背景布置。

7、礼仪组(完成期限:晚会当天)

负责人:高_负责大堂接待佳宾,并给予引导

8、音响设备组:

负责人:赵_负责现场音响设备安装调试和DJ及碟片音乐工作

9、现场准备工作人员:办公室所有文员,由财务陈香带队

负责分配观众食品并发放到位,晚会开始前负责发放彩旗、荧光棒等互动道具,发放抽奖号码,担当颁奖礼仪,为嘉宾准备好水果、茶水,嘉宾上台时进行引导等一切有关晚会的服务性工作。

10、通知晚会嘉宾

负责人:市场部、供应链

负责填写和发出请柬(邀请函),通知与会嘉宾准时参加晚会,嘉宾到达现场后安排其入座。(《邀请函》需确认样板格式、数量,印制完成)

11、晚会现场拍照(完成期限:晚会当天)

负责人:梅_

负责晚会前后整个过程的拍摄记录,用相机从不同角度和时间拍照,反映晚会的各方面工作。

12、协调工作

负责人:胡_

负责晚会的人员调动,保证晚会圆满完成。

13、物资采购与租用

负责人:方_、财务人员、采购课

负责晚会所需的食品、礼品、奖品、道具等所有物品的采购及服装租用。

14、道具准备

负责人:采购课、节目组

负责晚会各种游戏道具的准备和传递。

15、会场秩序维护

负责人:李_、行政保安队

负责观众就坐区域的划定,晚会进场、退场秩序的维护,入场观众的就坐安排,各部门/车间主管维持所在部门人员的秩序,做好安全工作。

八、颁奖、抽奖嘉宾:

负责人:a.特等奖(总经理)、b.一等奖(待定)、c.二等奖(员工代表)、d.三等奖(管理代表)e.四等奖(领班代表)

为相应的获奖者进行现场颁奖;参与(纪念)奖

九、其它筹备工作

1、《元旦晚会经费预算表》

2、《元旦晚会节目表》

3、《晚会奖品及物品明细表》

4、《晚会时间及流程表》

十、策划工作完成时间计划表

元旦文艺活动策划方案3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平安建设宣传工作成果,提高广大师生以及群众对平安建设的知晓率和参与度,促进元旦春节期间我市教育系统内部安全,保证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根据《__市综治委关于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平安建设专题宣传活动的通知》(__综治办〔20__〕_号)要求,经研究,教育局决定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平安建设专题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__年12月21日至20__年2月20日。

二、宣传内容

(一)防火灾专题宣传。针对季节特点和“双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发火灾的实际,对广大师生认真开展防火灾宣传教育,通过各种载体,播放警示宣传教育片,让大家知晓火灾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宣传各种场所用电用气常识、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火灾防控以及逃生常识等。

(二)防交通事故专题宣传。“双节”期间,社会车流量增大,交通事故频发,学生上下学途中,面临的交通事故隐患增多。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不同的对象,广泛开展预防交通事故安全宣传教育。

(三)防食物中毒专题宣传。在放假之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好防食物中毒宣传教育,教育学生在过节期间防止暴饮暴食,禁止乱买乱吃街头垃圾食品,学会识别食品有效期,掌握科学饮食、卫生饮食的一些知识。

(四)防校园欺凌专题宣传。临近寒假,学生盼家心切,思想活跃,遇事容易冲动,学校要联系当前社会环境和学生成长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好防校园欺凌宣传教育,宣传法律的严肃性,宣传校园欺凌对家庭和他人的危害,杜绝发生校园欺凌现象。

(五)防诈骗专题宣传。幼儿园、小学校要针对诱拐儿童案件时有发生,重点围绕防诈骗进行宣传教育,主要宣传如何防止诈骗行为,如何识别诈骗真相,如何在被骗后安全脱险等常识;高中、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等要重点宣传如何防电信诈骗,提高预防电信诈骗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六)防盗抢专题宣传。“双节”期间,人员走亲访友、外出购物活动多,是盗抢案件高发期,针对这一问题,开展防盗抢宣传活动,重点从学生宿舍、家庭民宅、乘车途中、外出购物等方面宣传如何防盗抢知识。

三、宣传形式

(一)开展集中宣传。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市教育局的活动内容,进一步制定本单位的平安建设专题宣传活动方案,可以通过召开专题会议、下发相关文件等形式,进一步统一思想,集中开展大型宣传教育,调动广大师生参与平安建设、平安校园创建的积极性。

(二)开展阵地宣传。充分利用单位的电子大屏幕、板报、宣传栏、电子滚动标语进行平安建设宣传,利用召开班会、举办知识讲座、开设专题专栏深入开展防盗、防诈骗、防火灾、防传销、防非法集资等安全防范常识的宣传。利用安全教育墙报、班级板报等宣传阵地,开辟专栏,从不同角度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运动安全、用电安全、卫生安全等进行宣传教育。

(三)开展网络宣传。利用学校特有资源,组织拍摄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平安校园建设宣传微电影、平安创建微视频等大家喜闻乐见的小短片,在校园大屏幕上滚动播放,使学校的平安宣传教育潜移默化、深入人心。各县区教育要注重发挥教育信息网的优势,发动学校积极报送平安建设方面的宣传材料,拓展网上宣传面,扩大网络平安宣传影响力。

(四)开展群众宣传。通过校讯通、家长微信群、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等,与学生家长互动,安全信息,及时发出安全宣传警示语,传递平安建设相关理念,提高家长参与共创平安校园、共保社会平安的思想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这次专题宣传活动,是落实省、市两级综治委要求的具体行动,是确保元旦春节期间校园安全的有力举措,是促进社会治安稳定的有效方式,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把专题宣传活动开展好。

(二)科学制定方案。各单位要针对“双节”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好专题宣传活动方案,活动内容不局限于以上六个方面,可以有重点地选择其中几条,也可以根据情况增设宣传内容,但一定要符合单位实际,一定要注重宣传效果。

(三)严格岗位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工作任务,责任到人,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各单位负责人要靠前指挥,深入督导、跟踪问效,全力督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局直属学校在一、二月份安全工作月报中,要将此项工作的进展、落实情况作为一项主要内容进行汇报。

活动期间,各单位如有重大活动安排、重要新闻线索,请提前报教育局安保处。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局属学校(单位)于12月30日前将活动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市教育局安保处,民办学校、市属高校分别报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处和高等教育处。各学校开展专题宣传活动情况,将纳入年度平安校园创建考核范围。

元旦文艺活动策划方案4一、活动主题:

庆元旦、迎新年

二、活动宗旨:

庆祝元旦,迎接2020年的到来,丰富全校师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加强班集体的凝聚力建设,师生同乐、共享,创建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形成健康和谐的校园氛围,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为同学们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艺提供舞台,激发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成才的热情与动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三、活动时间:

2020年12月30日下午第一、二节课(第二节课后半节课组织打扫卫生,保证能准时放学)

四、活动地点:

各班级教室

五、活动主要内容及过程:

(1)各班级进行班级布置,营造浓厚的节日氛围,在黑板书写活动主题,布置好桌椅及音响设备。

(2)班干部可邀请任课老师到班级就坐参与活动。

(3)各班可根据本班实际情况邀请部分家长参与活动组织。

(4)联欢活动结束后,各班组织学生打扫好室内外卫生。

六、活动要求:

(1)各班级活动要制定出符合主题的具体方案,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开展活动,以班级为单位,百花齐放,才艺展示。方案中要有节目主持人、内容、形式等,整个活动过程要周密,确保整个活动有序进行。

(2)联欢活动节目丰富多样,可以是器乐、舞蹈、合唱、独唱、诗歌朗诵、相声、小品等形式,也可以是猜谜语、讲笑话、成语接龙、故事会、诗歌朗诵、古诗背诵、经典诵读等项目。内容要求适合小学生,内容健康,请各班级提前准备,精心排练,营造欢乐祥和的气氛。

(3)班级布置要有新年气氛,黑板上要有主题词,可带拉花等简单装饰教室,烘托气氛。严禁带喷、撒等危险有危害的物品,以减少不必要的环境污染,增加卫生清扫难度。(切勿在玻璃上喷任何装饰)。建议多开展一些师生互动节目,如踩气球、抢板凳、夹乒乓球等。12月27日按年级组上交班级活动方案至大队部。

(4)各班级自行安排好摄影、摄像工作,活动结束后,请各班级于1月5日放学前,按年级组上交班级活动照片2张至大队部。

(5)迎新活动后,各班级务必组织班干部、值日生将教室卫生、环境区卫生打扫干净,以整洁的校园环境迎接新年的到来。

元旦文艺活动策划方案5一、活动目的:

值20__年元旦来临之际,为了丰富学生的校园生活,提高学生的活动能力,营造文化气氛,以丰富多彩的形式辞旧迎新,学校决定举行“搭建活动平台,丰富校园文化”—__一小“庆元旦”学生班级文化展示活动。本次活动要求人人参与,让每一个学生在精彩的活动中快快乐乐迎接新年,感受浓浓的班级文化氛围,健健康康的成长。

二、活动时间:

20__年12月31日下午1:40-3:00整

三、活动对象:一年级全体师生

四、活动形式:

组织班级文化展示活动,要求组织参与面广,学生的积极性高。主题围绕“班级文化”展示班级的特色活动(例如:诗歌朗诵、经典诵读、故事大王、智力竞赛、才艺展示、生活技能比赛、亲子共乐、观看爱国电影等多种形式)。

各班根据自己班级的具体情况来设计,确定活动主题,认真填写“庆元旦”学生班级文化展示活动表,活动结束后,上交电子版活动表、照片两张,到ftp—政教处——__庆元旦活动夹内。

五、活动办法:

1.各中队布置好活动场所。

各班可用气球、彩带布置教室,烘托庆祝元旦的气氛,并把活动的主题张贴在黑板上。

2.整个活动,由班主任老师和家长一起负责。

六、活动准备:

1.各班班主任及时宣传本次活动的过程,让每一个同学都了解本次班级文化展示活动的主题、活动内容及其活动要求等。

2.各班有关节目的准备工作在进行活动之前完成,包括场地布置与道具。

3.活动当天,各班班主任要利用晨会对本次活动向学生进行相关的讲解,并做好活动时的纪律、安全和卫生的教育。

4.活动过程中请班主任负责好学生的个人安全。

七、注意事项:

1.各班认真组织,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反诈宣传策划方案范文9

今天,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年整规工作,谈谈这些年来,也就是本届政府将近5年来整规工作的一些经验和体会,部署*年整规工作。4月6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召开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经国务院批准后已经正式印发,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今年2月8日国务院已经召开了电视电话会作了部署;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我们将在5月份专门召开一次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再作出具体安排,这两方面的工作我就不展开讲了。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年整规工作取得了新成绩,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打击商业欺诈成效明显。近年来,商业欺诈尤其是虚假药品和医疗服务广告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极坏,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顽症。为此,在*年全国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去年我们密切配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大了打击商业欺诈的力度。一年来,在医疗服务、药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6.2万件,责令停止1.9万余件,责令公开更正3600余件。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案件近2万件,涉案金额20多亿元。开展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检查45万余次,取缔无证行医7.9万余户次,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8万余户,查处有出租、外包科室行为的医疗机构2234户。同时,还查处了商贸领域欺诈活动和通信等领域价格欺诈行为,全国整规办开通了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在河北等地开始试运行。

(二)打击传销取得阶段性成果。打击传销是去年全国整规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深入开展了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年来,工商系统共查处传销案件3500余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422起、2111人;公安机关破获传销犯罪案件1900余件,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16713人,扣押冻结涉案资金6.64亿余元。在*清远、广西来宾和玉林、云南曲靖、安徽阜阳等传销活动相对集中、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开展了集中整治,查处了一批跨省市、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的大案要案,遣散、解救受骗群众上百万人。此外,商务、工商行政管理、教育等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严把直销市场准入关,加强直销监管工作,广泛开展防范、抵制传销行为的宣传教育活动;开通了"规范直销禁止传销信息系统",打击了网上传销;建立了防止传销进校园的教育预防体系。总的看,重点地区传销活动反复的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其他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传销危害在校学生、农民工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现象明显减少,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和企业守法意识有了新的提高。

(三)农资打假等其它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一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行业、地方的特点,积极开展了农资打假等其他专项整治,成效明显。由于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全年农资消费投诉举报同比下降20.5%,农民的满意度有所提高。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共查获假冒伪劣建材货值8.8亿元。反走私综合治理立案侦查走私犯罪案件1139起,案值136亿元。开展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电力价格、医药价格、人事和劳动系统收费、教育收费等专项检查,查处价格违法案件8万多件,涉案金额32亿元。加强税务稽查,查补税收收入386亿元。规范银行业和保险业经营行为,处分相关责任人7000多人,对高管人员实施处罚和取消任职资格300多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查处无证开采和勘查、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9.6万余起(次),关闭矿山2.5万处,吊销采矿许可证2434个,追究刑事责任2154人。继续深入开展了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以打击仿冒诺基亚手机为重点的手机市场专项整治,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也深受芬兰等国家来华投资者的欢迎。

(四)长效机制建设取得进展。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去年我们继续制定、修改和废止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进《反垄断法》立法工作,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依法撤销了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斥外地商品和服务、对本地商品和服务予以特殊保护的各种公文。推动行政执法体制的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基层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加强协作,及时解决处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高检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监察机关查处了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以罚代刑的行为,加快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新闻宣传单位围绕重点整治特别是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加大了宣传力度,发挥了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此外,还组织开展了"全国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在诚信体系建设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

总之,*年的各项整规工作都很有成效。尤其是,不少地方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了整治工作。比如:浙江省把整规工作纳入"平安浙江"的考核内容,对各市、县(市、区)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江苏省启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首批联网省级单位共18家,包括检察院、法院、公安厅、监察厅、法制办及整规办、工商局、文化厅、财政厅等;北京市启动《奥运食品安全行动纲要》,对涉奥企业和奥运食品进行备案、监控和风险评估,提前两年实施动态监控;湖北省制定了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应急预案,明确"一把手"负责;贵州省开展电煤打假,电煤质量稳步提高,等等,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应该说,在过去的一年里,同志们都是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的,非常辛苦。在此,我代表国务院,向所有从事和支持整规工作的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当然,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程度和整规工作的力度及成效,离社会公众的要求和期望还有很大差距,其中既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等客观原因,也有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和队伍素质等主观原因。我们要全面地、客观地、发展地认识和对待整规工作,振奋精神,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下去。

二、总结经验,坚定做好整规工作的信心

本届政府组成不到一个月,也就是*年4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了本届政府任期内整规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总理作了重要讲话。此后,国务院每年都把整规工作列入工作要点,并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近五年来,整规工作涉及的范围之广,投入的人力物力之多,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市场经济秩序持续好转,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虽然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但是总的看,我们改革监管体制,完善监管机制,健全法律法规,充实执法力量,整治领域不断扩大,措施不断加强,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对于增强消费信心,提高增长质量,促进科技创新,改善投资环境,都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动了对外开放进程,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

特别可贵的是,在整规工作的实践中,我们积累了一些经验,也有一些体会。初步概括起来,主要有:

第一,必须针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群众满意不满意,是衡量我们工作的根本标准。这些年,我们始终把整规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市场、重点商品上狠下功夫。先后开展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消除毒鼠强、打击非法采供血、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商业欺诈和传销等重点专项整治;同时,还围绕农资、建材、烟酒等商品,安全生产、进出口、财经、税务、价格、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以及货币、外汇、保险、证券、文化、土地、建筑、房地产、电信、旅游等市场,进行深入整治。经过数年的持续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得到了解决,生产经营和消费环境不断改善,重点领域的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第二,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立足抓源头,建立长效机制。我们深知,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仅是靠打击和整顿得来的,更是靠规范和建设得来的。这几年,我们坚持整顿与规范并重,打击与建设并重,处罚与教育并重,注重追根溯源,积极探索治本之策。打假治劣时,一方面端"黑窝点"、抓主犯,另一方面严厉打击非法印刷假商标、假包装、假标识等违法行为,同时严把产品质量关,积极探索电子监管等现代监管方式;开展食品整治时,狠抓了农药兽药残留治理,打击了滥用食品添加剂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突出了对小企业、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馆和食杂店的整治;打击盗版行为时,一方面深挖盗版光盘生产线,另一方面治理正规企业非法生产盗版产品的行为。与此同时,我们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改革食品安全等监管体制,建立健全了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推进城管、农业、文化和商品市场管理等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不断充实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的基础和技术能力建设;探索建立诚信体系,等等。可以说,经过这几年的努力,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整规长效机制开始形成。

第三,必须坚持依法整治,注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照法律办事,整规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据不完全统计,*-*年,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修订法律20余部,国务院公布实施行政法规50余部,高法院、高检院制定司法解释20余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部门规章数百部,法制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为了震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势力,我们一直*,要从查处大案要案入手,特别注重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做到当罚则罚,当刑则刑。近几年,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全国整规办和高检院、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和《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互派联络员等工作制度,明确了立案、会商、移送、反馈等工作程序,衔接方式多种多样,绝大多数切实有效。*年,公安机关共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4万多件,比*年增长11.9%;全国检察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3.3万件,建议移送案件857件、1077人;立案侦破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职务犯罪案件113件、130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依法整治、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确保了整规工作的健康高效推进。

第四,必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是这些年来整规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全国整规领导小组作为整规工作的指挥中心,主要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对全国的整规工作作出统一部署,确定工作任务和整治重点;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工作方案,搞好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具体组织实施由各个地方负总责。这一点,从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那天起,就十分明确,并*必须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执法监督,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依法处理了97名有关责任人员;*"齐二药"假药事件,也处理了21名有关责任人员,其中移送司法机关10人。实践证明,只有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三方面的责任都落到了实处,整规工作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第五,必须建立健全以公众参与、舆论监督、行业自律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体系,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整规工作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必须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参与。我们开通了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网站、信箱等,实行了举报奖励制度。目前正在运行的全国性热线主要有:工商系统的12315,质检系统的12365,价格系统的12358,全国整规办系统的12312等。新闻媒体发挥了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各级消费者协会和商会、行业协会积极开展维权服务和行业自律。可以说,社会面的市场经济秩序监督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同志们,多年的整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上五个方面的经验和体会,只是粗浅的梳理。希望同志们共同总结,以指导我们今后的工作。

三、部署*年整规工作。

这里,我重点*以下几个问题:

(一)着力抓好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

国务院已经把食品药品监管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非下大力气抓好不可!2月8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作出了全面部署。3月底,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近期还将印发食品专项整治方案。《国家食品药品安全"*"规划》也已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即将公布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部署,抓好贯彻落实。我想再讲一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问题。我认为,一定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抓紧完善信息通报和机制,逐步建立统一的制度,既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更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正确引导生产和消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二)坚决打击商业欺诈。

商业欺诈依然严重干扰着市场经济秩序。从这几年的典型案例分析,无论是山东众旺公司的消费储值案,还是亿霖公司造林案和山西众奥公司集资诈骗案,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虚构事实,虚假宣传。因此,打击商业欺诈,重点是加大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力度,控制住虚假信息产生的源头,切断传播渠道。今年,要把药品、医疗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农资等方面的广告作为重点,加强监测,坚决落实好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违法广告联合公报、广告企业资质认证等制度,确保广告监管执法到位;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强化对广告环节的监管,落实媒体广告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媒体的审查把关责任,指导媒体加强自律。

(三)坚持不懈地查禁传销。

打击传销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我们绝不能麻痹,不能满足于一地或一时取得的成绩。要知道,传销分子十分狡猾,总是想方设法逃避打击,哪个地方管得松,传销活动就向那个地方蔓延,什么时候工作懈怠了,它就趁机滋长,甚至泛滥。总的看,目前传销活动开始化整为零,由公开转入地下。因此,国务院决定,把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延长到年底。各地都要继续认真实施《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建立跨区域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重点要完善"打控防"体系,集中力量查办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以及诱骗学生、农民参与的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策划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要广泛开展无传销社区、无传销镇(村)和学校活动,严密监控网上传销。教育公众特别是在校学生主动远离传销、自觉抵制传销。要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协同整治的局面和高压打击态势。传销问题突出的地方,当地政府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采取果断有力措施,彻底查禁。与此相关的是要严把直销市场准入关,查处违规招募、培训、计酬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的行为。

(四)抓好其他专项整治。

各个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要根据《*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要求,作出部署,抓出实效。今天我*三项工作:一是继续打击走私。从最近海关查处的走私案件来看,当前反走私形势依然严峻,走私问题将长期存在,这项工作,年初国务院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走私工作的通知》,专门作出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重点打击进出口货运渠道价格瞒骗、加工贸易和减免税货物进口中的各类走私活动和走私货物交易行为,强化反走私综合治理,坚决防止走私回潮。二是打击地下黑血点、黑血站。最近,"血头""血霸"胁迫群众服用禁药催血卖钱的事件又在一些地方死灰复燃,有的贫困地区和省区交界的边远地区依然有地下黑血点或黑血站,这实在令人发指!对这种恶行,要露头就打。要认真查找血液安全的薄弱环节,对重点地区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医疗机构血液来源进行检查,规范采供血行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的质量安全,防止艾滋病等疾病经血液途径传播。要建立健全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现的重大案件及时查处。三是整顿农村市场。去年底以来,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农村市场的整治和监管,着力解决种子、化肥、农药的假劣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抓好落实,务必在年内取得明显成效。针对当前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监管薄弱的问题,合理调配执法力量,重心下移,加强基层日常监管。

(五)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和配合。

这项工作十分重要,近年来我们十分重视这项工作,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进展。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开发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很有意义,*、四川、云南等省的衔接工作也抓得不错,要认真总结他们的经验,在全国加以推广。

下一步,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线索通报制度、案件交接制度、联合办案制度、信息反馈制度、证据保全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逐步建立完善有关执法单位之间,以及政府社会公众之间的工作平台。修订有关规定,细化移送程序,明确案件移送标准。积极支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与同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的机制,必要时召开现场会予以推动。监察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以罚代刑的,公安机关应当接受而拒不接受案件的,都要依法追究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要通过对大案要案的查处,总结经验,解剖典型,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

(六)落实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责任。

几年来的经验表明,哪个地方真正重视了,工作抓实了,那里的市场经济秩序就好转;哪个地方松懈厌战、消极应付,那里的问题就反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把整规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特别要做到"见事早,行动快,措施得力",不要等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领导批示才作出反应;要认真对照本届政府成立以来整规工作的各项部署,对于没有完成的任务,列出时间表限期完成;要深入基层,加*查研究,准确把握本地区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整改;要支持下级政府和执法机关依据法定职责放手开展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整规工作敷衍应付、失职渎职、大案要案频发的地区,依纪依法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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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犯罪,诈骗罪,研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银行业、证券保险业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级 银行机构已由原来的“钱库”职能,逐步转化为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杠杆”。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各种金融、信贷、证券机构应运而生。过去主要的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整的职能,已逐步由金融机构来承担。然而在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加重,金融机构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器和稳定器的同时,围绕金融活动的各种经济犯罪也在不断增加。为了有效地打击和制止犯罪,保障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保障《保险法》、《银行法》、《票据法》等法规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7年3月14日审议通过的新刑法,增加了对金融诈骗罪的规定。本文就金融诈骗罪的有关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的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法规,进行欺诈,严重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秩序、致使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危害的行为。金融诈骗罪与其他刑事犯罪一样,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基本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切犯罪行为,之所以要被界定为犯罪,首先是因为严重的危害了社会。金融诈骗罪所危害的是国家的金融秩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担负着调整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使命,金融秩序如果遭到破坏,对我 国市场经济来说,无疑等于釜底抽薪。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将会从根本上被动摇,进而威胁到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我国二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成果将会付之东流。(2)刑事违法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所有具备刑事文化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因为犯罪行为在严重的上社会危害性之外,还应当具备刑事违法性的特征。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规范,具体到金融诈骗罪,不仅严重违反了《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规,也直接触犯了刑法,是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3)应受刑事处罚性。犯罪与刑罚具有必然的联系,刑法法规对于犯罪的调整手段即刑事处罚。同对待其他刑事犯罪一样,刑事处罚将依法适用于金融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金融诈骗罪除了具备一般刑事犯罪的基本的特征外,金融诈骗罪具有很强的第一行业特征。金融诈骗罪发生在金融活动中 ,几乎在金融行为的各个领域,如货币、证券、信贷、票据、保险等,都有金融诈骗罪的发生。第二欺诈性。各种金融诈骗罪尽管变化多端,表现各异,但其本质上都离不开一个“骗”字。第三复杂性。金融诈骗罪属于智力型犯罪。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识之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作案。作案手段、方式较一般刑事犯罪更为复杂。

二、金融诈骗罪的构成

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金融诈骗也和其他刑事犯罪一样,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1、金融诈骗罪的主体。金容诈骗罪的主体较一般犯罪的主体要复杂些,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我国刑法中大部分金融诈骗罪都是有一般主体构成,例如贷款、集资诈骗罪等。任何自然人,只要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都可以构成这类犯罪。在金融诈骗罪的个罪中,只有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由特殊主体构成,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且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修订后的刑法在三个条文中规定了单位犯罪,它们分别是第192条,金融票据诈骗罪、第193条,集资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

2、金融诈骗罪的客体。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大多是单一客体,如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如集资诈骗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出资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

3、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方面。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有直接故意,具有获取钱财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才构成犯罪,而过失不能成为金融诈骗罪的罪过形式,也就是说过失不可能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要有两个条文: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其他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金融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金融诈骗罪的行为都是以作为方式上实施的,都是以“骗”为其实资内容的。“骗”是描述金融诈骗犯罪现象的结论,也是解释诈骗犯罪原因的起点。

三、金融诈骗罪的种类及其认定

金融诈骗罪是一类犯罪的总称。为了在司法实践中便于区分金融诈骗罪各罪之间的界线,正确地定罪量刑,更好地突出各罪的特征。据修订后的刑法中有关金融诈骗罪的规定,我国现行的金融诈骗罪可以分为以下七个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使用诈骗罪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第193条,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第194条,金融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伪造、作废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第197条,证券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第198条,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为了准确打击金融诈骗罪,在司法工作中做到不枉不纵,必须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金融诈骗罪概念是区分犯罪与非罪的总标准,而金融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是区分金融诈骗罪与其他刑事犯罪标准却是看是否符合金融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既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罪与非罪可以从以下几中情况说明:(1)从行为方式看罪与非罪。在金融诈骗罪中,特定的行为方法是其构成特征的必要条件。例如,集资诈骗罪必须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2)从行为主体看罪与非罪。有的金融诈骗罪是由特殊主体构成,非特定的人不能构成。例如,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且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3)从行为人是否有特定目的看罪与非罪。金融诈骗罪都是以特定目的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如贷款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都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不能构成金融诈骗罪。(4)从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看罪与非罪。修订后的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其中还规定了“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在金融诈骗罪中,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构成犯罪,明确规定“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才会处以刑罚。

各种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它门之间的界限主要表现在客观形式方面。行为是任何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行为方式、特点的差异也是各种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要不同点。例如,信用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也主要是行为的方式不同。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在其具备了约定的条件以后,即可得到由开证银行或支付银行支付约定的金额的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品凭证。利用信用证诈骗的危害性往往大一些。

金融诈骗罪与其他经济犯罪的界限主要是看侵犯的客体。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虽然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都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但前者侵犯的客体是投资者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例如,长城公司集资诈骗案中,虽然身沈太福也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骗钱,但他打出的旗子是集资,即以集资作幌子,行诈骗之实,其后果主要是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区别金融诈骗罪中的重罪预防轻罪的界限,有利于准确量刑。只有在定罪正确的基础上进而量刑适,才能使罪行相适应原则得到最终贯彻。金融诈骗罪的重罪、轻罪区别,主要反映在犯罪数额问题上,其次反映在犯罪情节方面。犯罪数额是区别金融诈骗罪中重罪与轻罪界限的主要依据。刑法中关于金融诈骗罪的条文对数额做了明确规定。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条文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种标准,同时还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两种标准;不同标准处以不同的法定刑。

四、金融诈骗罪产生的原因

我国当前正处于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推通过政府经济体制正在逐渐为由市场进行资源基础配置的新经济体制所取代。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国内金融市场一度出现了混乱和无序,金融违法、违规现象丛生,金融诈骗罪突出,严重地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阻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金融改革滞后,金融体制不健全,金融市场缺乏公开性、规范性。(2)金融法制建设缓慢,金融市场无法可依的现象普遍。(3)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的金融诈骗罪防范能力薄弱。(4)惩治金融诈骗罪的刑事司法工作滞后,打击力度不够。

五、预防金融犯罪的对策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传动带,是市场经济的“造血机”,一旦犯罪活动渗入,危害十分严重。因此,必须重视金融诈骗罪的预防。

(一)宏观预防对策

1、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转换金融机构职能。我国一度出现的金融秩序混乱、金融市场失范、金融犯罪活动激增,其深层原因在于金融改革滞后,金融体制陈旧。因此,首先,积极转换人民银行职能,真正发挥其执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督的作用,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其次,加强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造,实现商业银行的灵活经营、规范运作;再次,优化金融结构,促进金融业的有序、公平竞争。

2、加快金融法制建设,依法规范金融市场。一方面要加强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执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检查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工作,加大对于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建立起强有力的法律规范,使金融市场活动法律化。

3、加强金融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金融意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之初所出现的紊乱和无序,金融犯罪的高发律,正是在人们模糊、脆弱,甚至错误的金融意识的诱导和推动下发生的。因此,加强金融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金融意识刻不容缓,积极正确地引导人们参与金融市场,以市场来教育人们促使人们形成健全的投资意识、风险意识和其他金融意识。

(二)微观预防对策

金融诈骗罪是有种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宏观预防对策只能从总量上控制金融诈骗罪的增长率,而卓有成效的减少、杜绝金融诈骗罪必须同时加强微观预防。

1、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制约、防范机制。这种机制可以通过健全金融组织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审计、监察、纪检、保卫等专门的内部监督职能部门;加强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防范意识;改革用人制度、严把进人关等途径形成。

2、识别犯罪手段,加强技术防范。针对金融诈骗中犯罪分子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智力方法,运用有关的技术防伪,技术监控、技术鉴定、技术查询识别手段和方法,在犯罪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之前,及时阻止犯罪。

3、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金融市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职能部门、社会监督机构以及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市场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其中金融职能部门监管是最为关键和重要的,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法律建设进程的加快,全民金融意识的提高,我国的金融诈骗罪在宏观总量上得到控制。金融市场的不段壮大,金融市场的日益激烈,使金融犯罪领域随之扩大,犯罪类型增加,犯罪手段翻新。因此,与金融诈骗罪作有效斗争,必须同时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相配合,在金融监管中预防犯罪、消灭犯罪。

(三)特殊预防对策

严厉打击、惩罚犯罪是遏制犯罪的极为有效的手段之一。在犯罪猖獗之时尤其如此。着种特殊预防措施是通过惩罚教育已犯者,警戒有犯罪倾向的未犯者,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

1、提高司法机关金融诈骗罪的侦察、和审判能力。金融诈骗是一种新型犯罪,而且都是智力型和技术型的犯罪,许多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实施犯罪。侦察、、审判机关必须相应提高对金融诈骗罪的侦察、、审判能力,加强相关的业务培训,从而揭露犯罪、惩治犯罪。

2、建立金融招诈骗案举报制度。金融诈骗罪作案隐蔽、痕迹鲜少,司法机关不易察觉。建立举报制度,可以帮助司法机关获取线索,发现案源,捕获犯罪人,彻底惩治金融诈骗罪。

3、从严执法。金融诈骗罪危害巨大,唯有从严从重打击,才能威慑罪犯,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为此,要坚决纠正侦察、、审判工作中“以情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等违法现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司法监督清除司法腐败,切实做到从严执法。起到震慑犯罪,减少犯罪,从而杜绝犯罪效果和目的。

参考书目:

1陈兴良主编的《中国刑法全书》(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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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务范围的日益扩大,保险欺诈正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在19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仅占2%左右;到1992年这个比例上升到4.5%;1994年的比例为6%;到2000年这类案件的比例更是上升到9.1%。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而且已经成为保险人最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

1992年2月,在蒙特利尔大学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对保险欺诈进行了这样的定义:“保险欺诈是一个故意利用保险合约谋取利益的行动,这一行动基于被保险方的不正当的目的”。通俗的说,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利益常常是一致的,因而他们的欺诈行为也极为相似,本文将三者作为一个利益整体来讨论。并且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所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实际上是同一个主体,区分三者的欺诈行为并无实际意义。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表现

(一)订立合同时的欺诈行为

1.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投保人事后投保。这类事件中投保人通常制造虚假凭证或证明材料,修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被保险标的的名称,骗取保险赔款。

1)利用被保险人已经死亡的事实,对死亡的“尸体”进行投保,然后制造伪证以更改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这种欺诈方式在我国人寿保险理赔实践中,比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更为常见和集中。

2)在意外伤害保险赔案中也曾经有利用现成的残疾征象诈骗保险金的现象。被保险人实际早已经残疾,通过开伪造证明的方式要求赔偿。

3)谎报保险单的有效时间,将保单有效事件提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这是保险从业人员与投保人勾结后,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即欺诈者谎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有效,而事实上无效,这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比较著名的“关门后报告”的欺诈方式,所以保险人在审查保险理赔时要特别注意投保时间和出险时间少于24小时的赔案。

2.投保人在投保时有使灾害事故发生的动机,投保后故意使保险事故发生

在一系列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得被保险物被损坏,从而得到经济赔偿。这种动机可能是(1)解决家庭财务困难。(2)摆脱企业产品积压而引起的债务或财政困。(3)解决经营不善而引起的财务困难。例如火灾保险中投保人会事先转移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再伙同其他人纵火。被保险人财务极为困难是这种欺诈现象的共同特征。

海上保险中,不法商人利用船舶的使用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并设下圈套,造成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进而向保险人索赔。

3.重复保险和超额投保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重复保险指进行保险欺诈的投保人隐瞒重复保险的实情,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待保险事故发生后,持各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进行索赔,以获取多重保险赔款的行为。

在财产保险中,为了防止道德风险,设立了损失补偿原则,其中规定,投保人不能从财产保险事故中取得超过保险事故经济损失之外的利益,所以投保人在事故后只能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曾经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然后分别持保单向保险人索赔,索赔的总额就可能超过保险标的的损失,投保人在这一起保险事故中取得了额外的利益,有利可图明显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如果保险人不知道投保人重复投保,就是投保人的保险诈骗行为。医疗保险因为具有补偿性质,也会存在重复保险欺诈的现象,例如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中,学生已经在学校参加了学平险,学生家长又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同样险种,当发生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时,家长可能持两份保单分别要求赔偿。由于欺诈者都是蓄谋已久,保险人对重复保险的情况很难发现,欺诈者的成功率较高。

超额保险是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保险金额只能等于或小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为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只对保户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决不提供任何获利机会。财产保险中的超额保险行为是保险欺诈行为。

(二)订立保险合同后及索赔时的欺诈行为

当事人具有不能抵抗诱惑,或者不能承受压力,存有侥幸心理等的特征时,他们在投保后容易参与保险诈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订立合同后的保险欺诈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未发生保险事故,故意声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保户对从未发生的损失提出索赔,也就是伪造保险事故;或者是保户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事故制造虚假材料,说是保险事故损失,以此骗取保险金。

2.夸大或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骗取保险金。

夸大损失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保险赔偿,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伪造各种虚假材料,取得更多的保险赔偿。人身意外伤害险中,夸大伤害程度的案件数量达到无法统计的程度,可称作最具中国特色的意外险欺诈方式。在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中,医生以及医院方面并不对保险金的多少承担责任,所以经常有医生为病人夸大病情费用,骗取保险金。而且投保人与医生合伙欺诈的隐蔽性高,保险公司对这一类欺诈案往往很难识破。火灾保险中被保险人灾后夸大自己的损失,如火灾前被外借的昂贵油画,声称是在火灾中损失的。

扩大损失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户为了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故意扩大损失程度,导致一些本来可以制止的事件发生。如发生火灾不进行抢救、发现盗窃不及时报警等。

3.不具有索赔资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赔付保险金。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虽然加入了意外伤害保险,但是由于违反了合同中的某项规定,不具备索赔资格,但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试图隐瞒其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请求赔偿。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机动车辆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中,不具有驾驶资格或者酒后开车的司机,发生车祸后,试图隐瞒其真实情况骗赔。

4.转移责任。

在场所责任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偷换事故发生的地点,达到骗赔的目的;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的过错转移到被保险人身上,从而使得保险公司赔付更多的保险金。在场所责任保险该类诈骗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诈骗者对事故现场的真实消息进行了封锁。

5.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故意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

6.内外勾结进行的保险欺诈行为。

诈骗者伙同医生、律师、保险工作人员、公安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通过制造伪证明进行欺诈。如投保方伙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偷换证据,使保险公司作出超过实际损失程度的赔付。投保方串通医疗工作者滥开医疗证明,夸大保险事故损失,或者将医疗费开到被保险人名下,冒名顶替。

能够伪造有效的索赔凭据,是上述五种保险欺诈行为能够实施的重要条件,现在的保险经营中两种伪造单据现象较为常见:1)已经投保的人伪造有关索赔单据进行索赔;2)没有投保的人对整个经营过程中所需单据的伪造,单据内容包括投保单和保险单等等。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为了便于伪造单据,通常选择在出国旅游休假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这样选择在所投保保险公司所属国家之外的区域发生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对于事故的了解程度肯定没有在本国那么透彻,即使想了解情况,也会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所需费用也不菲。

二、传统的反保险欺诈的方法

(一)加强理赔工作,是防止保险诈骗的最直接方法

针对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以及伪造风险损失或夸大风险损失等的欺诈,在理赔环节中,保险人更多采用了直接的现场查勘和审查索赔申请单的方法:

1、对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进行例行审查。包括索赔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风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等等。如果被保险人为法人的情况下,还需要查看被保险人的财务报表及账目,询问被保险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获取基层单位难以获取的信息或资料。

2、进行现场查勘。对保险事故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以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是否存在,和测算保险标所受损失的程度。此外,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时有一定范围的,所以保险人必须对造成损失的原因进行检查,以确定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承保范围。受损标的与现场残迹一旦被破坏,被保险人就有可能夸大损失范围,隐瞒事实真相,将人为制造的事故伪装成意外事故达到骗取赔款的目的。

3、借助有关部门与专家的力量。比如对于失窃赔案,要求被保险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索赔时要求被保险人出具公安部门、所在单位或居委会的证明材料,由这些部门起到一定的把关作用。再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致残后,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伤残鉴定委员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证明等等。对可疑案件还应当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详细询问。

(二)加强投保前的工作,消灭欺诈于萌芽状态

针对超额保险、重复保险的欺诈行为,在展业阶段进行详细调查是最为有效的手段。同时,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以及伪造风险损失或夸大风险损失等欺诈手段在展业初期进行调查,也可能发现投保方存在欺诈的动机,从而将保险欺诈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

1.展业时做好关于保险欺诈的宣传工作

要通过广大新闻媒介及其它途径加强对保险欺诈危害性的宣传工作,让全社会公众认识到保险欺诈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全体保户的共同利益。对保险公司而言,欺诈保险赔款使得保险公司增加了不应该支出的赔款数额,减少了保险公司的利润;对投保人而言,保险公司为了达到既定的利润目标,在计算保险费时,不得不将保险欺诈行为导致的附加赔款和调查费用因素考虑在内,从而增加了广大保险客户的保险费负担。一旦欺诈之风蔓延,保险当事人双方均不堪重负,最终将殃及保险事业的生存和发展。如果社会公众对保险欺诈的危害性有了充分的认识,人们对保险欺诈者就不会像从前那样熟视无睹,听之任之,从而提高了社会公众对保险欺诈行为的警惕性的防范意识。

2.做好风险评估,是防范保险欺诈的重要一环

细致的风险评估工作既是保险业务的要求,又是防范保险欺诈的一种手段。保险工作者在承保前应详细地询问和调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关的地址、第二或第三住所、先前的保险人及过往的赔款等。对有疑问的投保者更应进行细致的调查,这一调查将涉及到未来客户的家庭背景和财务情况、过去的历史、复保险单的存在、工作或雇主的常规变化等等。通过详细询问和调查,一方面可以从中发现是否有可疑之处,另一方面为保险公司以后的详细调查甚至为在法庭出示证据提供有力的帮助。

在一些承保金额比较大的保险业务中,进行详尽的风险查勘是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特别在盗窃保险、工业及主要的商业业务保险中,进行危险的查勘是绝对必要的。这种查勘一方面在于评估物质风险、核对保险金额适当与否、将要保险的财物是否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另一方面则通过与家庭成员、邻居、雇员的接触及交谈中获得道德危险印象。

3.搞好保险条款和保险单的设计,是防范保险欺诈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风险查勘及评估过程中获得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可以在保险单设计及厘定保险费时予以考虑。通过制定保险单的限制承保范围的条款、免责条款也可以预防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在设计保险单及厘定保险费过程中,适当地划定投保人自己应承担的损失金额是很重要的。如果这个设计适当,则一方面不会使全部风险完全转移给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则促使投保方比较进行保险欺诈的损失成本,假如保单中免赔额十分高的话,则保险欺诈也不会有太大的诱人处。当然,保险公司能否推出这种保单方案,还要受到其自身发展阶段的限制,如果划定的保户免赔额过高,那么保户加入保险的积极性会相应降低,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发展。

总的来说,一张优质的保险单,必须包括清楚和精确的保障范围和除外责任,它既不能为保险欺诈提供机会,又要防止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误认为自己被保险公司所欺骗,产生从下次投保事件中进行骗保,赚回保险金的想法。

三.美国现代科技在反保险欺诈中的应用

(一)借鉴美国经验,传统反保险欺诈方法体现出的弊端

我国保险公司在反保险欺诈中大量运用了传统的方法。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欺诈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隐蔽化。由于以下原因,传统反保险欺诈方法的弊端暴露无遗。

1.保险人缺少正确的区分欺诈和无欺诈理赔案件的方法,工作流程缺乏效率,使得一些保险欺诈行为不能被发现。基于纸和笔为基础的索赔过程是不连续的保险索赔过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理赔案件需要大量时间询问和沟通,这给被保险人和索赔人思考如何欺诈留下了机会。

2.不充分的保险欺诈发现机制。保险欺诈的发现主要靠当事人的职业判断能力、匿名揭发者的陈述,以及和环境相关的证据来发现,但这些证据是不充分的。

3.缺少调查研究的资料。侦察者面对大量的资料,往往难以判断哪些是可能的欺诈案件,易于在错误信息的引导下浪费大量时间,真正的欺诈案件被发现时,已经太迟了。例如美国在1999年,发生了1.16亿次的财产和意外伤害索赔案,然而,仅仅10000件案子被单独立案调查。

4.欺诈案件有变得更加复杂的趋势。保险人对经过周密策划的欺诈方案往往不容易凭借经验进行正确判断。美国反保险欺诈联合会(caif, coalition against insurance fraud)认为,有计划保险诈骗行为在保险欺诈案中越来越多。因为健康保险中实施欺诈相对容易,因而有组织的保险欺诈者认为其中有极大的利益可图。

5.美国网络交易的发展使得投保可以在网上进行,相对于过去投保所耗用时间长达一天或者一周的保险而言,大大增加了欺诈的潜在可能性和损失的规模。lbmr(london-based meridian research)认为在2005年之前(包括所有网上交易)平均每年网上欺诈将达到600亿美元。来自于scbg(stamford connecticut-based gartner,)也支持这些数据,并且表示网上零售保单被骗保的可能性是传统销售方式的12倍。由于美国现在保险公司正大力发展网上销售保单,因而,预防保险欺诈显得越发重要。

(二)现代科技在反保险欺诈中的应用

1、美国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赔偿案件数据库

美国网上交易的发展,使得保险欺诈的可能性和欺诈损失的规模都大大增加,分析这些大量的保险欺诈的数据去预防保险欺诈已经超越了人类的能力范围。并且很多保险欺诈行为需要随时进行分析和防范,这促使保险人更多地使用赔偿案件数据库。

计算机技术是针对各种理赔案件的信息共享,当保险人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者的信息输入电脑就可以查阅他们的购买保险的历史资料,从而帮助保险人发现疑点。这种方法并不能代替传统的防止保险欺诈的方法,它只是在保险欺诈中起到辅助作用,帮助保险人更快更准地找到欺诈行为,它受到使用者的创造力和想象力的限制。

2、网络神经元系统在反保险欺诈中的应用

美国防止保险欺诈的新技术不断出现,如指纹防欺诈等,在这些技术中神经元网络系统被认为是一种最有效的手段,它在保险人防止保险欺诈中具有历史性意义,并且已经帮助保险人节约了上百亿美元。

网络神经元系统的结论是一个具体的分值,从1到1000,预示这出现欺诈的可能性的大小,分数越高,欺诈就越有可能发生。这使得调查者准确地将他们的注意力集中到那些得分最高的索赔中。

我国反保险欺诈更多地是停留在传统反保险欺诈的阶段上,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赔偿案件数据库。这极大制约了保险人抑止保险欺诈,恶意投保人可能通过更换保险人的方法来达到重复欺诈;缺少全国统一的保险赔偿数据库还阻碍了保险人有效迅速地发现索赔案件中的疑点,不利于保险业发展。网络神经元系统的建立也需要大量数据库的历史赔偿数据,因而赔偿数据库的建立,成为现代科技反保险欺诈方法中的基础和重要环节。美国建立全国统一保险赔偿数据库的过程是先通过在不同的险种中逐步建立,然后合并成统一数据库,这对我国将来建立反保险欺诈数据库有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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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功成,孙蓉.财产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第1版

韦生琼.人身保险[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1.

保险欺诈防范与处理事务全书编委会.保险欺诈防范与处理事务全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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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nis.jay,public attitude has big impact on fight against insurance fraud[j].national underwriter,1997,(9).

反诈宣传策划方案范文12

关键词:网络诈骗;诈骗方式;安全措施

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2.92亿,较2013年底增加3208万人,半年度增长率12.3%;与2013年12月相比,我国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从42.1%提升至46.2%。[1]网络资金流的汹涌澎湃,为某些怀有犯罪意图者利用网络实施各类诈骗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在遇到网络诈骗的网友中,仅26.87%的人选择举报诈骗,另有12.23%的人选择‘反击骗子’,[2]“网络欺诈已经成为对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的巨大威胁,给上下游企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面影响,威胁到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此,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护。[3]尽管利用网络实施的诈犯罪日益猖獗,其社会危害性愈发凸显,但是基于该类犯罪的某些固有特点,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单个受害人因损失较少而不愿报案、侦查地域管辖难以明确、调查取证较难等不利于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因素,这显然不利于有效打击侵财犯罪、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1 网络诈骗案件的概念及特点

1.1 网络诈骗案件的概念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4]由此推知,至少在目前我国的立法中,诈骗罪是纯正数额犯;另一方面,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一定存在某种意思交流,尽管这种意思交流一般由加害方的虚伪意思表示和被害方由此陷入的错误认知构成。对于网络诈骗,有学者认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其他有权人的身份,通过互联网进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该系统中进行一定的信息操作,将有权人所有或占有的虚拟财产划拨到自己的账户上”。但是,这一观点值得商榷之处在于,如果犯罪行为人并未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愿意处分财物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交出其网络权限,而只是通过黑客技术。

1.2 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

网络特征利用性是网络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是指该类犯罪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不仅要有侵犯财产权的事实存在,更重要的是必须具有网络特性利用行为的存在,该种对网络的利用应当是符合网络自身技术特性的应用,只有出于本质性利用网络自身特性的网络诈骗,才能构成网络诈骗犯罪。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是网络诈骗案件乃至全部网络罪案的根本特点,正是从这一特点引申,网络诈骗案件才具有其他传统诈骗案件所不具备之特点。[5]犯罪黑数大,不仅是网络诈骗犯罪,也是网络经济犯罪乃至经济犯罪的共同特点。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黑数大,有其相对独特的成因,笔者在此不多做陈述。

2 网络诈骗案件的常见方式

2.1 网络购物诈骗

犯罪行为人利用当前被卖方和买方广泛使用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严重不诚信或虚假的商品交易活动,骗取被害人财物。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商品并不限于传统的实物类商品,亦包括各种电子虚拟商品。犯罪行为人作为卖方,以明显低于同类商品市场价格的低价或者虚假的信誉保证及广告宣传,引诱网络购物消费者购买其在网络上陈列的商品,而消费者通过电子支付或汇款等方式付款后,到的却是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假劣商品甚至完全收不到任何商品,已付钱款却无从追索。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不仅卖方会实施诈骗,买方也会诈骗守法商家的财物。

2.2 “网络钓鱼”诈骗

“网络钓鱼”是指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和伪造的互联网站进行诈骗活动,获得受骗者的财务信息进而窃取资金。[6]“钓鱼”之称谓,体现了此种作案方式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正如真正的钓鱼活动一般不选择某只特定的鱼,而是以吸引任意一只鱼咬饵上钩为目的,“网络钓鱼”也是犯罪行为人通过向之前收集到的不特定多数人电子邮件地址群发伪装成正规金融或商业机构发送的,要求填写并回复个人财务信息的电子邮件;或者在互联网架设与某个合法金融或商业网站极为相似(如网站域名极易混淆、网站设计与装饰风格雷同)的仿冒网站,引诱被害人在该网站在线操作并泄露个人财务信息,尔后犯罪行为人利用此信息取得赃款。

2.3 在线冒充熟人诈骗

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的不断产生和飞速发展,使交流跨越了时空障碍,为人际沟通提供了极大便利。与此同时,这一便利性也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机会。犯罪行为人利用木马病毒或其他手段窃得被害人的联系人的即时通讯工具账号,然后以被害人联系人的身份,在线向被害人发送信息,假托购物、医疗、上学等各种名义借钱,要求被害人向其指定的账户打款。

3 网络诈骗案件的应对措施

3.1 尽快完善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起步较晚,发展相对落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从两方面着手:(1)尽快制定更多更详尽的针对电子支付领域的法律法规。随着电子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更加系统、专业化的法律需要被制定出来以保证电子支付领域的健康发展。(2)已有的法律法规应有针对性地补充有关电子支付的条款。随着电子商务业务开展的深入,电子支付也成为了人们选择越来越多的支付手段。我国的《反洗钱法》《票据法》等法律中对于电子支付方面的规定还十分薄弱,急需修订。

3.2 建立和完善征信体系

信用是交易的前提,也是电子支付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建立和完善以消费者和商户交易信息为核心的信用记录对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还需要建立与信用记录配套的便捷的查询机制,方便交易双方在交易中查询。除此以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3.3 加强宣传教育,从观念上提高防范意识

加强思想教育,力图从观念上让每位公民认识到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丑恶的嘴脸,从源头上提高警惕,铲除犯罪的滋生土壤,可以通过社区、学校、街道等等组织和基层单位,利用社区宣传栏、制作宣传海报、流动性广播等方式让安全防范的意识渗透到居民生活去。同时,社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要经常举办普法活动,给百姓介绍网络诈骗经典案例,其所带来的巨大危害,以及预防避免的常用措施和手段。

4 总结

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产业迅速发展,作为核心业务的电子支付业务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以支付宝和财付通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手机支付为标志的移动支付正逐渐改变着人们的传统支付习惯。各种电商领域网络诈骗犯罪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局面,这提醒着我们电商安全问题仍然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要解决支付安全问题是个长期的过程,要从技术、法律法规、信用体系建立等多方面着手,引导我国的电子支付产业走上健康良性的发展道路,为人民营造一个安全、便捷的商务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4-10-28).

[2]腾讯网.信息社会不和谐因素调查报告之网络诈骗[EB/OL].(2014-10-28).

[3]中国市场秩序网.阿里巴巴牵头打击网络欺诈[EB/OL].(2014-10-28).

[4]曲新久.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