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首页 精品范文 产业用地管理办法

产业用地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05 16:59: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产业用地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产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1篇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有效配置土地资源,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经济秩序,使有限的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发挥土地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土地储备的范围及程序

除《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应纳入储备的土地外,按照“应储尽储”的原则,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新增建设用地,重点项目、产业集聚区用地,主次干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土地,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用地,市区行政企事业变现用地等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

市各类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土地,全部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先期进行规划储备,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待农用地转用及征用批准后,由区政府进行补偿安置,补偿安置到位后,交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区分中心统一纳入实物储备。

二、储备土地的利用

政府储备土地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把储备土地的利用与城市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投资渠道和运作模式,使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达到“五通一平”,实现“净地”出让,进一步提升土地价值,增加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

各区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等渠道确定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报市土地储备部门统筹安排供地。

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用地除有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工业集聚区产业规划及项目入驻要求提出供地建议,征求产业集聚区管理部门意见后,按程序统一组织招拍挂出让。

三、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情况,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一)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1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入中安排的土地储备启动资金。

2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国有土地收入的总价款中,划出2%的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3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4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二)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及项目预算,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土地储备项目征地及拆迁补偿等各项费用。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以及支付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产业聚集区内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使用范围及比例由财政部门根据产业聚集区相关政策确定。

四、相关要求

(一)各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土地储备工作,形成合力,坚持市、区一体,形成联动机制。市政府为征地主体,储备土地一律由市政府委托区政府实施征收,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全额支付。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有条件的地块要进行前期开发整理,降低“毛地”出让比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集体决策制度,做好招拍挂工作,严禁预定用地单位。财政部门要提供资金支付和结算便利。

(二)土地公开出让环节优先采用拍卖方式,如有特殊情况采用其他方式出让的须经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导小组办公会研究同意。新增建设用地一律按先收购储备,再开发整理,最后再招拍挂出让的工作程序进行。开发商或用地单位不能提前介入,垫付征地款,更不能出现未办理出让手续就交地的现象。

第2篇

关键词:增减挂钩 建设用地 天津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194-02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实践做法

1.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规范操作。在天津市政府的推动下,成立了由各部门组成的工作班子,建立了三个层次的决策指挥管理体系:包括决策体系,现场建设指挥部,及监督系统。天津市政府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天津等五省(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第一批试点的批复》(国土资函〔2006〕269号)后,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包括《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津国土房规〔2009〕2号)、《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8号)、《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土地整治复垦竣工验收办法》(津国土房规〔2012〕354号)在内的多项规章性文件,将相关政策上升为政府规章,进一步建立了符合当地特点的规范化管理办法。积极保障农民权益。天津市从项目申报到确定试点地区以及在拆迁过程中,坚持“需95%以上群众拥护,其他人不反对”的原则。加强重视后续复垦管理。进一步规范挂钩试点土地整理复垦责任制度,明确有关区(县)政府在拆旧复垦中的主体责任,并将复垦责任纳入审计监督内容和区县年度耕地保护责任体系中。加强全程监管和日常管理,建立了台账管理、月报季报等管理制度,保证了挂钩试点的复垦工作的整体推进。

2.加强政策、财政支持。政府通过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优惠、基金扶持等方式,加大资金支持。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解决项目融资问题,把土地出让收益权质押,通过增减挂钩,置换出一部分的经营性用地,再通过招拍挂有偿出让,政府根据情况返还全部或部分增值收益。围绕宅基地换房试点制定了相应的惠民政策,如在农民的安置住房及相关配套设施问题上,准许享受经济适用房的有关优惠政策。坐落在小城镇规划建设区内的新建企业,自产生税收之日起五年内,所交纳的各项税收中市、区两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部返还,用于小城镇社会公益性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支出。此外,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的建设。

3.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长远生计。一方面,土地承包关系仍保持不变,根据农民自愿可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在试点过程中农民的耕地并未减少;另一方面,科学规划,在解决农民安置问题的同时,统筹考虑集中居住后农民的就业问题,推动农民向二、三产业转型。在规划时为二、三产业发展留出足够空间,对已经有一定产业基础的,新建小城镇建成后,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突出布局特色、文化特色和产业特色,并加强对有特色的专业村、专业镇进行引导,集中扶植主导产业和区域性产业,不断提高农民收入,真正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比如,东丽区华明镇试点,紧邻滨海新区,在规划时抓住发展机遇,在建镇之初将住宅区选址在滨海空港物流加工区附近,并预留了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为二、三产业发展留出了空间。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取得的成效

1.耕地保护成果丰硕。自2005年开始,天津市政府共先后批准了五批共53个宅基地换房试点,共涉及646个行政村,100万人。目前第一批和第二批试点土地周转指标已全部归还,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实现了耕地动态平衡。根据规划,宅基地复垦后与周边耕地连接成片,有利于推动农业规模化生产,推进产业化进程。既保护了耕地,又促进了农业生产效益的提高。例如,东丽区华明镇某试点项目复垦后建成农业示范园,亩产效益万元,较传统农业提高了10倍。

2.集约节约用地成效明显。农村传统居住方式人均占地面积大于城市居民且扩张迅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实施,通过让村民集中居住,实现了更为集约的用地方式,人均占地面积远远小于传统居住方式,缓解了耕地减少的压力。笔者掌握的数据表明,第一批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拆旧区涉及37个村,人口66391人,占地1282公顷,人均用地193平方米。通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将37个村的人口集中,仅使用433公顷的土地就解决了村民的安置问题,安置区人均用地降至65平方米,节约土地近66%。

3.进一步助推城乡统筹发展。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城乡统筹发展的思路,城乡统筹发展就是要把城市和农村看作一个整体,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实施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做法。天津市通过挂钩试点工作,使人口向城镇集中,道路管网等公用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备,政府公共服务的功能进一步发挥,各项服务基本实现了城乡均等化,城乡发展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4.农民生活质量大大提高。挂钩试点工作的实施,一方面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了农村现代化建设,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另一方面,部分农民迁入城镇居住后,向第二和第三产业转移,总体上,农民收入明显提高。其次,村民通过用宅基地置换一套城镇的房子,家庭财产收益迅速增长,真正实现了“安居、乐业、有保障”。

三、开展城乡建设增减挂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自2006年开始开展挂钩试点工作以来,天津市取得了积极成效,探索了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挂钩试点项目资金紧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配套政策有待完善,激励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资金筹措渠道单一,区(县)及乡镇财力有限,对于经济实力较弱的乡镇,建新区资金、拆旧区和农户补偿资金十分短缺。

2.拆迁工作推进难度较大。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虽然受到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但仍然存在极个别农户不愿意拆迁,致使拆迁难度大。

3.缺乏推进土地复垦的有效措施。一方面,一部分挂钩试点项目积极争取周转指标的同时,对拆旧、复垦的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土地复垦是一项系统工程,效益显现缓慢。由于土地复垦方面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和惩罚手段,制约了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

4.复垦耕地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增加挂钩项目不但要求耕地在数量上平衡,也要在质量上平衡,然而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因为耕地肥力的培育需要一定的时间,一部分挂钩试点项目虽然复垦的耕地数量达到了指标要求,但复垦后的耕地质量较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耕地数量的隐性减少。

四、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建议

1.进一步明确资金的来源和渠道。整合各类资金,明确挂钩试点项目所使用各类资金的比例,保证资金投入。

2.大力推进土地复垦工作。一方面,研究提出能够切实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的有力措施,有奖有惩,促使各增减挂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仅要注重耕地数量上的“占一补一”,还要着力解决耕地质量上“占优补劣”的问题,不仅要做到“占优补优”,更要努力做到“占劣补优”。另一方面,研究制定耕地复垦质量评价标准,使土地复垦和质量评估工作有据可依。最终实现在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中,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3.加强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监管。一方面,加强项目监理制度建设,依照国际惯例,招标有资质的监管单位实施第三方监管,对项目实施的钻过程进行监控,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严格审查。另一方面,强化政府在参与增减挂钩项目过程中的主动公开制度和监督作用。

4.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引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推进农用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化发展。

5.改进周转指标的审批方式。为防止整体审批带来大面积土地一次性转用后出现闲置以及周转指标归还滞后现象的发生,建议挂钩项目区按分期实施进度,分期申请审批周转指标,这样既可保证建新区建设,又可实现周转指标的滚动管理,减轻试点单位归还指标压力。

6.建立挂钩试点定期跟踪评估机制。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以政府为主导,纪检监察、国土、发改、财政、审计、农业、建设、林业等部门联合组织评估,对挂钩试点定期跟踪评估,确保挂钩试点实现保障经济发展、保护耕地红线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邱铃章.天津市、成都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模式的启示[J].发展研究,2010(10)

[2] 张海鹏.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实践探索与理论阐释[J].经济学家,2011(11)

[3] 乔润令.从城乡建设用地置换政策看农民的市民化――以天津华明、河南新乡的实践为例[J].中国土地,2014(9)

[4]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Pages/home.aspx

第3篇

2011年,国土资源工作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坚持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依法行政、高效服务,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明确责任制度,不断提高耕地保护水平。制定了《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明确了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法定责任。开展了耕地和基本农田核查工作,加大了对基本农田的综合整治力度。完成占补平衡184个批次,补充耕地36198亩。加强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施工和监管,全市建设完成国家、省、市、县四级投资项目83个,开发整理复垦土地8.1万亩,新增耕地3.4万亩,超额完成省里下达的任务指标。

(二)加强土地调控,积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要求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在用地预审环节严把产业政策、规划计划、节约集约、补偿安置、占补平衡“五个关口”。2011年全市共上报建设用地审批142个批次,304个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30500亩,有力地保障了各类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征地过程中,严格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维护了被征地群众的根本利益。组织完成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工作,为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奠定了基础。章丘市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等量置换工作已开工建设,通过整合村居可周转建设用地面积2390亩;历城、平阴、济阳三地的等量置换工作也已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共申请挂钩周转指标5640亩。完成了10个开发园区落实四至范围工作,园区土地总体上达到了“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要求。

(三)创新工作思路,土地市场运作取得新的突破。全面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全市实现政府土地纯收益43亿元,其中市本级完成30.2亿元。为加速推进旧城改造,研究制定了新的土地市场运作流程和办法,加大了现状用地招拍挂出让力度,市本级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5634亩,实现政府土地纯收益24.8亿元。围绕服务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市区内完成各类土地收购384宗,收购土地面积3000亩,有力地保障了泉城广场北侧、小清河、北园大街等重点片区改造和104国道、103省道等重点工程建设以及26家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顺利开展。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全市盘活存量土地1万亩,提高了土地经济效益,优化了用地结构布局。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建设,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奠定了初步基础。

(四)开展矿业秩序整顿,地质矿产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集中力量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在刹风治乱、整合治散、探索治本三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国家和省检查组的充分肯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了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章丘市煤炭资源整合被列为全省资源整合的典范。开展了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并顺利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验收。严格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收缴采矿权价款1202万元,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2056万元,征收率达到100%。积极推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完成了171家矿山企业的保证金征收工作。全市开工整治破损山体70处,治理破损面积640万平方米,治理率达到了39%。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全面布防、重点监控,确保了全市汛期地质安全。

(五)狠抓执法监察,维护和巩固了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市、县(区)两级紧密配合,加大动态巡查和联合办案力度,先后组织了5次全市范围的集中清理检查,有效地遏制了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了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全面清查了2005年以来新增建设用地的批后使用情况;逐宗核查了142个新开工亿元项目的用地情况;在认真排查梳理的基础上,立案查处当年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92宗,公开曝光8宗典型案件,移送市纪检监察部门建议追究党纪政纪责任36人,移送市公安部门建议追究刑事责任22人。进一步加强了工作“一岗双责”和“两个联动”,全市受理国土资源事项317件,处结312件,处结率达到98%,有力地维护了群众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六)推进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效率。积极稳妥地推进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理顺了机构设置、资产经费、干部管理等方面的体制关系,确定了基层国土资源所人、财、物的管理方式。进一步调整了机关各处室和事业单位的职能,不断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前移,形成了市和区两级联动、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工协作的工作新机制。加强了窗口办文工作,服务效率进一步提高,全年共受理办结国土资源审批审核备案业务5177件,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地手续326件。完成了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任务,地籍调查一期工作顺利开展,历城、天桥、长清等地已基本完成,其它县(市)区平均完成了85%以上。大力规范了地籍登记工作,基本建立了“凭证管地、依法用地”的新制度,服务发展、维护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机关建设、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工作均得到进一步加强,有效地保障了国土资源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2012年工作计划

根据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今年我市国土资源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按照“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总要求,坚持从严管理、节约集约,不断推进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按照这一思路,今年要重点抓好八项工作,争取八个方面新的进展。

一是抓好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争取在耕地保护方面取得新进展。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研究建立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问责制。进一步健全基本农田质量保护、用途管制、监督检查、占用审批和补充等机制,完善基本农田动态监管体系。大力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全市基本农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新设立的两个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要高标准规划、高质量施工、高效率管理,积极争取升格为省级示范区。继续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力度,努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按照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的要求,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占一补一”政策,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研究制定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管理办法,逐步规范项目申报、施工、验收和监管程序。

二是抓好土地调控管理,争取在服务发展方面取得新进展。认真落实国务院31号文件和各项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严格规划计划管理,强化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严把用地审批的“五个关口”,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根据国家用地报批的新规定,研究新的建设用地申报程序和办法,提高组卷报卷工作质量。进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步伐,严格做好征地过程中测量、公告、登记、听证等基础性工作,依法做好补偿安置工作,积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好县、乡级规划修编前期准备工作。有针对性地调整住房用地供应规模与结构,加大对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用地的供应量。

三是抓好土地市场建设,争取在集约用地方面取得新进展。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制度建设,引导各行各业依法规范利用土地。研究制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操作办法,严格实施国家核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改进现行土地出让制度,引导实行国有土地出让与租赁并举,长、中、短期出让结合,进一步活跃土地一级市场。围绕推进大明湖、泉城广场北侧、铁路沿线、解放阁等重点片区综合改造,充分利用市旧城改造投融资中心这个新型平台的力量,加大城区土地前期熟化、收购储备、策划运作、市场配置的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政府土地收益任务。启动市区的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加快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加大对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力度,切实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缓解土地资源供求矛盾。

四是抓好矿业整顿规范,争取在矿政管理方面取得新进展。继续加大矿产资源动态监管力度,严防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行为反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全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突出抓好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区的整合,提高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利用水平。加强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矿审批。全面推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重点抓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矿业权按照风险程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积极推进矿业权招拍挂出让,逐步完善科学合理、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全面完成矿业秩序整顿规范的各项任务,确保顺利通过国家和省政府的检查验收。做好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争取年内完成市级规划、启动县级规划。

五是抓好地质环境工作,争取在地质勘查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新进展。认真落实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积极推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治理保证金制度,争取今年完成保证金缴纳任务。扎实开展山石资源专项整顿工作,切实加强对已毁山体的恢复治理,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补偿的多元化机制,力争完成破损山体综合治理率70%的目标任务。加大重要矿产资源找矿工作力度,强化商河等地的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管理。积极改善地质勘查行业投资环境,逐步建立政府引导,矿山企业、地质勘查单位及矿业权人等共同出资找矿的多渠道投入体系。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促进地质勘查活动健康发展。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和治理,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预警体系,落实好汛期巡查和灾情报告制度,确保全市地质安全。

六是抓好执法监察工作,争取在维护国土资源秩序方面取得新进展。适应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新要求,不断强化执法力量、转变执法思路、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力,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体系。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制,结合全国第七次卫片执法检查,进一步完善“方格化”执法监管机制,抓好动态巡查和联合执法。坚持“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切实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防止和坚决打击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努力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和矿业秩序整顿成果,维护好管地用地和管矿采矿秩序。严格落实“四定四包”责任制和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问题定期统计、报告、分析和排查制度,妥善处理国土资源问题,有效化解各类矛盾。

第4篇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机制的需要,是加快投资项目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打造产业特色的需要。各镇(办)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对打造具有持久竞争力的重要意义的认识,把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来抓。

二、投资项目管理的依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总体规划、各专项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环保标准等是企业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是有关部门规范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明确职责分工。招商局、经济发展局是投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经市政府授权,招商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权限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上报。经济发展局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四、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强化产业布局,鼓励各类投资项目向产业园区集中,促进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一)基本建设项目(新建工业、服务业类项目),一律进入产业园区和各镇产业集中区。(二)鼓励现有企业以技术改造为契机向园区搬迁;限制园区外的企业新增用地进行技改扩能,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在原址新增用地建设技改项目,投资业主必须书面承诺:一旦因公共利益、重点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统一拆迁时,新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要求予以补偿安置。

五、明确投资项目申报材料和程序。(一)项目申报单位在向投资管理部门报送项目时,除提供《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等文件要求的资料外,还需要附送投资业主与各镇(办事处)签订的“投资协议”。新增用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需提供“用地协议”(用地价格不得低于管委会设定的最低限额)。(二)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拟建项目的类别(基建类、技改类)向相应的投资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具备即办条件的立即办;不具备即办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核准意见、备案通知或上报请示。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或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理由。依法应当评估(论证)或需评估、听证,或需要现场调研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六、加强投资政策引导。投资管理部门要建立产业政策和投资信息制度,及时公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七、加强投资信息统计。要加强投资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的有效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全社会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和引导。

八、全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镇(办)、经发、招商、规划建设、港口事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立足服务,密切配合,高效运转,管理到位,建立和完善投资有效调控和监督管理机制,优化配置资金、土地资源等生产要素,充分发挥资源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发挥固定资产投资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

第5篇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五条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条 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经营和管理。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

2.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3.兴建农村村民住宅。

第九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审计、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农民集体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取得收益的管理使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持该幅土地的相关权属证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合同(包括其村民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按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协商,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继续使用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出租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年限为原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和相关合同,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三条 处分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五章 土地收益

第二十五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农业、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有关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物价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对闲置的土地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开发商品房地产项目和进行住宅建设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文本格式,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

集体建设用地基本介绍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使用权,使用期限无规定。

宪法第十条之规定,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

第6篇

在城镇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乡村生态旅游管理对策应改变以往的单一的管理结构,重点突出生态旅游发展理念,彰显乡村地域文化特色,从而推动农村及生态旅游的良性发展。

1乡村生态旅游管理对策应与时俱进

在城镇化背景下,需要转变传统的乡村生态旅游管理观念,应把乡村生态建设与城镇化发展进行有效结合,从而加快整个乡村生态旅游管理的步调,使乡村生态旅游管理更规范,乡村旅游行业发展才更有活力。在管理中应鼓励贫困户参与到乡村生态旅游发展中来,通过产业带动、企业帮扶等形式,让乡村生态旅游助推脱贫攻坚。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乡村生态旅游可采取“旅游+”的模式,开发农旅、文旅、体旅等山地旅游新业态,为贫困户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带动乡村经济的良好发展,进一步提升乡村生态旅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充分重视各类专家对于乡村生态旅游领域所提出的政策和建议,利用业务咨询、理论指导、评审评价等形式,不断强化乡村生态旅游管理内容,大力发展乡村生态旅游,推动乡村振兴。从而以科学合理的城乡统一化管理办法,提升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在紧跟新形势下促进乡村生态旅游行业良好的发展趋势与方向。

2倡导村民参与到乡村生态旅游建设中

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乡村生态旅游行业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参与感也较低,因此可倡导当地村民参与到乡村生态旅游建设中,通过这样的方式给当地农民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同时也形成了管理的新模式。例如可以以社会实践旅游振兴为特色,加大对我国自然资源的保护力度,在制定出乡村生态旅游管理体制改革和整体营销办法后,实现当地农业生产与乡村生态旅游的联合互动。论文格式是论文写作时的写作标准和样式要求。同时促进当地人参与到乡村生态旅游建设中,通过对农业公园、湿地保护区的深度体验和走访,使村民充分了解并积极发掘当地的旅游潜力,从而以自然资源保护为前提,以生态环境建设为目标,为未来的建设发展提供可行性的建议,以此充分发挥乡村生态旅游业对当地乡村发展振兴的带动作用。

3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在城镇化背景下乡村生态旅游是一种新型的旅游方式,所以必须要获得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当地基层部门应加大力度促进产业扶贫政策基础,做好有前瞻性地规划与管理工作。论文格式是论文写作时的写作标准和样式要求。例如在开发乡村生态旅游产业的过程中,给予村民政策和项目扶持。在村民依托乡村振兴发展的良好政策下,也积极开始发展了乡村生态旅游的产业,促使当地农村环境更美、农村收入更多,村民们的幸福指数也在不断提高。基层部门应明确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村二三产业的市、县,可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使用荒山、荒坡、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以此不断促进乡村振兴发展,带动农村经济效益的提高。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城镇化背景下乡村生态旅游管理是振兴乡村发展与提高农村经济的重要体现,也是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城镇化背景下应制定管理制度体系、完善管理规划、培养管理型人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第7篇

1.把握供地导向

重要基础民生工程、重特大产业项目、新兴产业项目等是无锡供地的主要方向,这些项目优先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必须实现应保尽保。对新兴产业可以按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出让土地,鼓励和吸引一些高新产业企业落户无锡。一般性、传统性工业项目,尽量不使用新增指标,主要靠盘活存量用地来解决发展问题。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等产能落后项目和其他不符合产业调整政策项目,则一律不予供地。

2.严格供地条件

严格规划约束,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安排用地计划,对于通过审批的项目,其用地要严格限制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项目投入、产出标准,经济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亩均投资强度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并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履约保证金制度。严格落实项目用地共同评估机制,通过各部门共同评估,将土地资源配置给最佳用地项目,通过用地杠杆调节产业转型发展。

3.优化供地流程

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建立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做到“五个及早”:及早掌握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及早排定用地保障计划,及早拟定用地方案,及早完成用地手续报批,及早完成项目供地。按照用地需求,区别轻重缓急,科学编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计划。对一些建设工期紧迫、前期手续完备、符合报批要求的重大项目,优先使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对一些特急项目,坚持挂图作战,落实专人负责,强化推进管理要求,严格实施监督问责,确保项目用地不受影响。

二、全力统筹土地资源,确保项目及时落地,为发展用地“铺好路”

1.行之有效开展对上争取

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国土资源部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将适度削减自持用于调剂的节余用地计划,这无形之中压缩了对上争取土地资源的空间,增加了对上争取的难度。但是无锡也有自己的优势,近几年通过争取国家传感网、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锡澄运河航道整治等项目,探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积累了一定经验。下一步将通过强化项目深度开发设计、加大报批力度、实施专人专项全程负责等举措,进一步提升对上争取土地资源的成效,缓解用地压力。另外,将进一步加强与江苏省厅、苏北苏中城市以及沿海开发集团的沟通合作,妥善化解耕地占补平衡矛盾,确保用地指标顺利使用。

2.千方百计统筹城乡资源

由于历史的原因,无锡市农村建设用地保有量大。一面是城市发展急需土地资源而无地可用,一面是农村建设用地大量闲置,两者形成鲜明反差。前些年通过依法依规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使得无锡城乡土地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平衡,有力地支持了全市经济发展。接下来将坚定不移地推进这些工作,深入推进城乡资源统筹,努力改善城乡发展面貌。当前全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累计完成7.1万亩,完成率达93%,整体上进入攻坚收尾阶段,国土资源部门将不折不扣地履行部门职责,鼎力衔接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努力把这项使“一产着力提升、二产有效支撑、三产繁荣兴盛”的重要工程办实办好。

3.想方设法盘活存量土地

无锡市低效建设用地面广量大,与经济转型发展的要求严重不符。全市每年通过盘活存量解决的用地需求占总量的一半左右,盘活存量工作十分重要。全市尝试推行了一些新办法,如推行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推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与存量用地盘活相挂钩制度等机制,极大地激发各地盘活存量用地的热情,年度目标任务得到超额完成。

4.难中求进活跃土地市场

最近两年,由于受大背景影响,土地市场建设处于相对困难时期,土地收益有所下滑。面对困难,国土资源部门将迎难而上,难中求进,做到摸清实情、拿出实招、取得实效。深入做好市场摸底分析,切实把握市场需求,制订灵活务实举措。积极学习和借鉴杭州、苏州等地土地收储工作好的做法,适当调整土地收储工作思路,调节市场供需矛盾,实现土地最大增值。积极优化土地网上交易流程,完善土地交易网站建设,配合做好深度招商工作,确保出让地块得到充分的推介和宣传,吸引高品质地产开发主体参与城市建设。

三、大力维护用地秩序,积极营造良好环境,为规范用地“站好岗”

无锡市用地秩序总体规范良好,从2010年至今,全市连续三年实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零问责、零约谈”目标。但是,局部地区违法用地时有反弹,且由地方政府或部门主导的违建工程占有一定比例,给依法用地管地带来很大压力。面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将加大整改查处力度,确保新一轮卫片执法检查顺利过关。

1.积极开展政策宣传

通过多种举措加大宣传,让两个“最严格”(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土地管理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倡导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积极向政府机关和部门做好政策宣传,通过发放宣传教育片、开办培训班等途径,增强政府和部门依法用地管地的意识。积极向用地主体做好政策宣传,组织专人定期上门宣讲,普及用地主体的土地政策知识,指导用地主体依法依规用地。积极向社会群众做好政策宣传,在广播报纸网站开辟国土专栏,利用走进新闻直播间、全国土地日广场宣传等契机,广泛开展宣传,力求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用地氛围。

2.坚持落实日常监管

扎实开展动态巡查督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国土资源动态区域划分、职责履行、责任追究等要求,确保对违法用地做到及时掌控、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报告、及时查处等“五个及时”。定期联合监察、公安、检察及新闻媒体进行联合巡查,通过实地踏勘、查阅台账、听取汇报等方式,督促各地区落实依法用地要求。完善违法用地群众举报机制,拓展和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8篇

2007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规范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全国性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全面完善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各项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再生资源”定义为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诸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特殊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不适用该《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制度

考虑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特殊状况,《办法》加强了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商务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从业主体的基本情况,以便做到对回收主体“有的放矢”地实施管理。

为有效遏制和查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犯罪活动,《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公安部门对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办法》的备案制度都是事后备案,并非许可式备案,且各项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制度

公安部1994年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994]第16号)规定了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登记制度,但内容不够完善。为此,《办法》第十条对登记制度作出进一步规定,不仅明确了回收物品的具体登记事项,还区分了单位交售和个人拾捡两种情况,分别规定须查验登记的交售主体的有关信息,以及登记资料的保存期限。回收登记制度便于主管部门追溯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来源,从而有效遏制与查处如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等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制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涉及到的部门较多,为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的机制,《办法》确立了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同时,按照职能管理的原则,《办法》对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环保、规划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的目的和原则

为保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设施用地布局合理,与城市规划、环保要求等相协调,《办法》规定,各地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环保、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考虑到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办法》中并未规定统一适用的具体规划标准,而是指导性地规定,制定规划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

《办法》与《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关系

第9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国库、商业银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入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债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民政部体育总局关于坚决打击赌博活动、大力整顿彩票市场秩序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企业在偿债责任落实前不得破产问题的通知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总目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4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配套保障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财政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10篇

最近,国家统计局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今年以来,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呈现持续加速增长的势头。

发改委等相关政府部门公布的信息也印证了国家统计局的报告。2007年,无论是地价还是房价,均快速上涨。

房地产是关乎国计民生、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历来为各方所密切关注。面对节节飙升的房价,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政策,包括央行提高按揭贷款的首付,以及紧缩“土地”和“银根”等。

为抑制房价,2005年和2006年中央分别出台了“国八条”和“国六条”调控房地产业,但是房地产业在短暂的冷清之后变得越发火爆。

现在,深圳,上海等城市的楼市价涨量缩,观望气氛渐浓。那么这一次的调控政策,又将会对房地产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出台

12月3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我国土地储备的第一部全国性法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表示:“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业界称《办法》的出台让土地储备进入了“储备管理时代”。《办法》更加明确了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责。

翻查历史,1996年我国就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1999年颁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01年又颁布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并已在全国2000多个县市推行了土地储备制度,但其效果始终是不如人意。

这次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今年以来,房地产开发商囤积土地、推高地价的现象愈演愈烈,这也被认为是导致房价日益飙升的重要原因。

国家统计局的报告显示,今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一季度同比增长26.9%,上半年上升到28.5%,前三季度增长30.3%。房地产行业已经接近趋热区间的临界点,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由过快趋向过热。

同时,发改委了今年1月到10月我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不仅北京、深圳等大城市的房价继续上涨,一些二三线城市房价的涨幅也在加快,乌鲁木齐、北海10月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18.5%和17.7%。长三角地区部分城市房价则出现回升势头,如杭州、宁波10月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10.8%和19.1%。

要解决房地产行业的供求矛盾,根源还是解决土地问题。为此,国家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土地调控政策。

严管土地出让源头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杨红旭说:“闲置土地的收回也由土地储备中心来进行,经过土地储备中心整治后再重新出让,土地储备中心起到一个监督和协调的作用。对治理目前存在的不良现象是有帮助的。”

杨红旭说:“这次出台《办法》对大型的地产商影响比较大。有一些开发商,比如金融街、泰达等等,他们在当地的土地开发上拥有一定的权力。现在,《办法》的制定把土地开发制度化、严格化了,开发商不能在源头上介入土地开发,增量、存量土地的盘整都要经过地方土地储备中心。”

同时,杨红旭说:“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加快前期开发速度,政府手中的‘净地’多起来,使更多的土地具备用地条件,从而缩短土地形成房地产有效供应的建设周期,有效防止闲置、囤积土地等行为发生。”

此前,国土资源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土地调控措施。如单宗土地开发建设时间不得超过3年,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包宗华对记者说:“如今,开发商高价拍下大的地块,然后划成小块批发,这样不干活都能大赚一笔。开发商变成了批发商,有的地转了三、四次手才最终得到开发。大块的土地供应只有大型的开发商才能参与,现在国家要控制单宗土地的出让面积,减少大型开发商变成土地批发商的情况。”

包宗华进一步说:“目前,只是交清土地出让金才发土地证是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应该强制规定一个开发商一块地开发不超过50%,就不能出让第二块地。”

调控难落地将改变

12月4日有业内专家称建设部正酝酿重新设计我国的住房体制,未来我国住宅体系可能会分成三大部分:一部分人群完全由政府解决住房问题,一部分以市场方式解决,中间部分以市场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从而将我国住房体制和保障制度覆盖至全部人群。虽然这一消息并没有被建设部证实。但住房体制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11月21日,国务院总理访问新加坡,并到新加坡建屋发展局了解新加坡提供公共住屋的政策和经验。

新加坡的模式是70%的人住经适房,20%住廉租房,10%才是商品房。

而目前,我国廉租房所占的比例不到1%,而经济适用房所占比例不到5%,90%以上的还是商品房。另外,今年上半年90平方米以下住宅投资仅占住宅总投资的19.5%,离70%的调控要求差距很大,这表明调控尚未到位。

因此,包宗华说:“未来,如果各项宏观调控措施得以落实的话,那么开发商不可能赚到大钱。因为用于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划拨的土地,以及用于限价房的限价土地将达到70%,那么这类房子的卖价也较低,因此,开发商不可能从中获得很高的利润。”

另外,由于高档住宅的利润远远超过一般居民楼,因此“天价”地段将来必然是修建豪宅别墅。

包宗华说:“如果用于建设高档住房的30%的土地像新加坡那样征收高额土地出让金以及物业税的话,一般的人也是不会买的。”

第11篇

一、新形势蕴藏着台州发展的新机遇

当前中央正在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这对改变粗放的增长方式、真正实现有效的结构调整,再创台州现象新优势、实现台州经济再腾飞,是十分重要的。

1、从经济增长方式和资源集约利用角度来看,这次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是台州市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的新机遇。20多年来,台州的产业发展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总的来说经济增长仍然没有走出“高投入、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益”的粗放型增长路子。近3年来,台州市万元生产总值的耗电量(全社会用电量/全市生产总值)不断增加,2001年是703千瓦时,2002年是754.10千瓦时,2003年是783.82千瓦时。环境容量也日益减少,整治任务十分繁重。照这样的方式增长下去,台州要实现2006年人均生产总值超过3000美元、2012年超过6000美元的目标,资源的供给必然会出现问题。正如前面分析的,台州市有降低能耗、提高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实现结构调整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台州市部分企业通过向中西部等地迁移来缓解瓶颈制约、规避因降低能耗减少污染带来的成本,从而实现异地规模扩张。地方政府有时由于担心企业外迁、资金外流,对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和项目不敢理直气壮地进行干预。这些都削弱了台州市优化结构、提升产业层次的动力。

这次中央加强宏观调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正好堵住了低效率企业简单外迁、转嫁成本的老路。土地严控、电力紧缺等资源约束的倒逼机制迫使企业从简单外迁扩张向提高内涵潜力的转变,促使他们将资金、精力集中到技术改造和内部管理上来。历史证明,台州民营企业的内在素质普遍较好,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一定可以发挥独特的优势,更快更好地实现层次提升和结构转型。

2、当前宏观调控也是台州重新考虑发展方法和发展途径的新机遇。一是要在政府投资规模、时序和取舍问题上,考虑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市本级财力和每个工程的实际,合理取舍。近3年台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共有85项,项目总投资197.5亿元,其中需市财政直接出资8.179亿元,中央及省补助资金61.4亿元,银行贷款60.1亿元,其他资金(含部门预算外资金)37.1亿元。比较台州市本级财力,维持这样的建设和投资规模确实有些力不从心。二是要重新思考建设标准的问题。如马路的宽度、绿化的宽度,工业企业的绿化率和花园式厂房的提法,道路、河道的配套绿地标准是否适度等等,这些都值得进一步思考。三是要反思拆迁问题。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利益主体不一致,容易引发矛盾,需要我们依法行政。同时在城市拆迁和建设过程中应努力做到保留历史见证和追求现代新潮的和谐统一,而不是拆得越多越好。四是要处理好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关系。要摒弃传统观念,辩证地认识物质财富的增长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转变重物轻人的发展观念,积极推进社会事业的发展,全面提高国民素质。

二、抓住机遇,努力创造台州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1、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一是要对在建政府性项目进行分类排队,对配套政府资金来源进行统盘研究。既要加快续建必建项目的进度,又要缓建一些资金难以保障又不是非建不可的项目。二是建议加紧出台地方性的《政府性投资管理办法》。要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性投资管理体制,突出加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管理,市级财力要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对拟建的政府性项目要有一个决策程序和办法。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控制政府超量投资、多头投资。三是要注意防范政府性投资的金融风险,加强和金融部门的联系,尽量争取金融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支持。要优化投资结构,注重投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注意把资源引导到目前还偏冷的行业,特别是那些对可持续发展有重要作用、市场机制又可能存在部分失效的社会事业、中小企业、农业等领域中去,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真正做到长期均衡的可持续发展。

2、集约利用台州的有限资源。一是要通过内部挖潜、盘活存量、用足存量等集约方式来解决项目用地问题。严格执行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标准,支持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企业兴建多层厂房,防止小项目大用地,千方百计解决项目建设与用地管理的矛盾。建议适当缩减企业用地绿化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相对减少环境用地标准。二是要加快审批符合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的项目。鼓励支持未明确限制的土地资源的开发,如已围垦的滩涂和废弃盐田。三是要充分开发台州土地的后备资源。从土地供给数量看,台州市今后可用耕地只有247平方公里(37万亩)左右;从土地供给布局看,可用耕地资源又非常零星地分散在各地,与城乡建设和项目用地需求普遍错位。由于国家对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实施十分严格的定量和定位双重保护政策,台州市绝大多数项目的建设用地安排都要涉及基本农田的调整,新项目的选址日趋困难。受制于地理环境人口压力,台州市非农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用地极限已经近在眼前,但滩涂资源却比较丰富。据调查,全市海涂面积630平方公里左右(含在围工程),适宜围垦造地面积520平方公里左右,近期可围海涂250平方公里左右,中期可望有130―170平方公里(20―25万亩)后备资源适宜调整补充为基本农田,保持耕地资源总量和质量动态平衡的难度不算太大,台州市可以争取通过海涂开发、土地整理减轻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

3、抓好重点工程建设。要加强重点工程的领导协调,完善市领导联系市本级重点工程制度,强化责任,督促续建项目和投资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做好“六个一批”工作。清理暂停一批。属国家九大类重点清理对象,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暂停建设,待清理结束后视情启动。积极争取一批。指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有利于台州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建设资金能基本落实的新开工项目。暂缓建设一批。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已经开工或准备开工的项目,考虑市本级政府财力困难,暂缓建设若干工程。拍卖融资一批。在建项目中,由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出资建设的项目,通过变更主体、拆股出让、减少出资比例等办法,尽量盘活政府资金。协调解决一批。认真分析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难题,千方百计协调解决,以加快工程进度争取早日建成投产。前期工作深化一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一旦土地市场整顿完毕,可迅速开展下阶段工作,抢得发展先机。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复旦大学)

第12篇

一、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目标任务

(一)主要内容。从*年起,按照“政府引导、集体扶持、农民自筹、各方参与”的工作思路,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包括“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居改造工程,今年启动首批122个建制村居为农民公寓建设、集体物业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的示范村居。

(二)目标任务。争取用3-5年时间将纳入旧村居改造的示范村居改造成为功能配套、祥和安康的生活公寓,成为承接城市延伸、构建现代化大城市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资源集聚、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成为环境优美、绿色环保的生态家园。

主要任务: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要以规划为先导,全面推进农民公寓建设、旧物业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鼓励多个村居联合推进旧村居改造,建设组团式的农民公寓和集体物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改善村居生产生活环境。

二、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互利原则。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意愿,坚持自愿参与,不搞强迫命令。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旧村居改造,形成农村集体、农村居民和开发商等诚信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良好局面。

(二)市场化运作原则。按照“政府引导、招商引资、政策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农民公寓建设和旧村居改造的可经营性项目市场化运作,引入竞争机制,以项目和利益招商,吸引房地产商参与旧村居改造,实现多方共赢。

(三)让利于民原则。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村居民的根本利益,保证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农村居民收益分配不断提高、农村社会保持稳定,切实让广大农村居民从旧村居改造中得到实惠。

三、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政府引领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进一步转变观念和作风,自觉当好引导者和服务者的角色,使这项工程真正成为惠及广大农村居民的民心工程。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市成立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推进专责领导小组,对全市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进行统一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局、农业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公用事业局、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供电局、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系工作。各区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本区的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

(二)坚持规划统筹。要以规划为龙头,使旧村居改造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促进村居生产与生活条件同步改善,改造建设与历史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同步实施,经济发展与农村居民综合素质同步提升。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广泛的舆论宣传,重点加强各种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的宣传报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解释、说服、教育和动员工作,形成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抓好组织实施。坚持分步实施。在推进旧村居改造过程中,必须循序渐进,先易后难,注重实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不搞“齐步走”,不片面追求进度。建立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主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抓好落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各环节协调、指导和服务,把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保证该建设的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定期或不定期对旧村居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加强对土地规划建设、建设项目招投标、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旧村居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四、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扶持优惠政策

(一)规划方面

1、科学编制详细规划。旧村居改造详细规划按旧村居改造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项目设计)三个层次进行编制。旧村居改造规划,要尊重历史客观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广泛听取村(居)民、村(居)委会、当地政府和各级规划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的衔接与配套,形成较为完备的规划编制成果体系,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为旧村居改造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完善规划编制的组织体系。坚持市管到镇(街道)、区管到村居的规划体制。专项规划草案由区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由镇(街道)负责组织编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由村居负责组织编制,并向村(居)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经征求意见修正后,送镇(街)规划部门初审,报区规划部门审批,并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村(居)民公示。区规划部门审批的村居规划应当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重要地区的旧村居改造规划,以及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其它旧村居改造规划,经镇(街道)、区初审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各规划部门对报批资料完整的村居规划,应在4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3、合理制定相关规划指标。编制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详细规划,要在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框架下,针对各村居实情和特色,因地制宜地制订规划相关指标,要避免简单照搬城市住宅小区的规划模式,同时要注意城市文化脉络和地方特色的延续。“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对人口容量、建筑色彩、建筑控制高度、建筑形式等制定明确、合理的相关规划指引,防止新的资源浪费。具体户型的设计,由村(居)委会汇总并进行分类,经村(居)民大会讨论同意后确定。

4、鼓励联合建设农民公寓。鼓励、引导具备条件的行政村联合建设农民公寓小区,实现更高程度的人口集聚、资源共享和城市社区管理。

5、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市、区、镇(街)三级监督管理网络,要把规划实施监督职能延伸到村居,未经批准的旧村居改造规划一律严禁实施。健全行政审批管理机制,建立“绿色通道”取代传统的行政审批程序,提升管理效能。加强“一书两证”(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管理。

(二)土地方面

6、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属“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的示范村居,鼓励实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循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同意,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办理征收集体土地的用地申请,依法律程序上报审批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用地批文,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的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变,依法开发建设的房产由房管部门依法核发《房地产权证》。如该土地房产进入市场,按有关规定公开交易,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7、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加大示范村居建设用地的整治力度,彻底整理“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通过旧村居改造节约的旧宅基地,鼓励农村居民集体组织自主开发,土地所有权属不发生转让的,政府不收取土地出让金。节约的旧宅基地,可按《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同时,防止以旧村居改造为名倒买倒卖集体土地。

8、控制单家独户的村民住宅建设。自本意见公布实施之日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暂缓分配宅基地,禁止建设单家独户的村(居)民住宅(包括不属农民公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积极推进农民公寓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地区,农村居民建房暂按原规定不变。各区原制定的有关停止审批农村居民建房政策从其规定。

(三)建设方面

9、严格拆旧建新手续。规划建设农民公寓的示范村居,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同意拆旧,并把腾出来的旧宅基地由集体统一开发利用,在办理同意拆旧的有关确认手续后,才批准新建农民公寓。

10、合理制定拆迁补偿办法。旧村居改造中涉及村(居)民房屋拆迁的,可采取实物补偿、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安置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和本村居实际制定,不搞一刀切,实行一村居一策。补偿安置办法须经村(居)民大会表决通过,报镇(街)审核同意,再报区批准执行。各区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拆迁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指引,规范拆迁工作,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特殊困难户,要参照农村居民危房改造的有关政策给予财政补助。

11、妥善解决历史建设遗留问题。对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的历史违法建筑,要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补办相关手续。对符合详细规划和安全标准,而详细规划建设尚未需要拆旧改造利用的,依法给予补办有关建设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但符合安全标准,而详细规划建设尚未需要拆旧改造利用的,依法给予补办有关临建手续;在国家建设需要征地时,经协商对上述两种建筑物给予合理补偿;在集体按详细规划,需要拆旧改建时,按相应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12、加强旧村居建设项目管理。对旧村居改造建设项目,必须在完善用地、规划等相应手续基础上,到属地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属地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其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工程竣工后,到属地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各规划、市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起旧村居改造各项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监督职责,确保各项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及时跟进,保证旧村居改造的供电、供水、道路、绿化、照明、通信、人防等基础设施及时配套到位。

14、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集体转为国有土地上的建筑,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有关确权手续;集体土地上除住宅外的其它建筑,适用《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依规定办理有关集体产权确权手续。

15、严格改造建设执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成立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小组,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对违反有关规定抢建、改建和扩建等违法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四)产业发展方面

16、确立主导产业发展方向。要以旧村居改造为契机,准确把握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和市场走势,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以经营土地和物业为重点,培育和发展特色主导产业,承接城镇产业转移。

17、合理规划产业发展用地。旧村居改造节约、整理出来的土地,要规划一部分作为发展第三产业为主的产业发展用地。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将产业发展用地进行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实现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18、坚持旧物业改造和产业升级同步推进。根据建设现代化大城市发展目标的要求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定位,对旧物业进行全面改造升级,与产业提升紧密结合、同步推进,承接城市建设和产业延伸。

(五)投融资方面

19、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坚决落实对“三农”扶持的各项政策,加大各级财政对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示范村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村居环境。由各区、镇(街道)根据自身财力制定具体办法,通过奖励、对建设改造贷款的贴息、建设改造工程的适当补助等形式,支持旧村居改造。

20、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的作用。充分发挥银信部门的融资平台作用,加强银信、村居互动,创新贷款品种,积极探索良性的偿债机制和信贷合作机制,采取集体资产抵押、质押、集体物业租金担保、互保等多种形式,多渠道争取银信部门信贷资金支持,缓解旧村居改造资金短缺问题。银信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改善服务,支持旧村居改造。

21、多渠道开展招商引资。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将旧村居改造建设的可经营项目推向市场,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旧村居改造建设。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物业开发建设和优质、高端产业项目的进驻。

22、鼓励集体依法经营土地。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通过落实旧村居改造政策,取得合法化的建设用地,按法定程序进行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通过“以地易地”的办法解决改造资金短缺问题。

(六)管理方面

23、建立财政扶持机制。在旧村居改造过程中各相关纳税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凡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房地产商在集体转为国有的土地上合作开发农民公寓,属拆迁安置部分,以及村居集体自筹资金自行建设的农民公寓,所征税额按政策属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支出专款,全额用于所在的示范村居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符合房屋拆迁补偿税收优惠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24、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农村居民集体历史建设遗留用地、征地划拨的留用地等,无论是国有性质还是集体性质,只要土地所有权属不发生转移,不管是农村居民集体自用还是通过出租、出让、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改变用途开发利用,政府不收取改变用途的土地出让金。

若土地所有权属发生转移的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凡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房地产商在国有留用地或集体转为国有的土地上合作开发的农民公寓属商品房性质的部分,所发生的土地出让金,按政策属地方留成部分,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外,经各级政府批准通过财政支出专款用于所在的示范村居支农哺农,包括用于保证被征地农村居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支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