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1 16:07: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建设分包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建设工程合同,又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据不同的发包模式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采用项目总承包发包的,有交钥匙合同2(Turnkey合同),设计-采购-施工合同(EPC合同)和设计-施工合同(DB合同)等。若采用设计、招标和施工相分离的发包模式(DBB模式)的,有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等。在工程建设中,合同的主要作用有:(1)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全过程;(2)合同确定了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目标;(3)合同给出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甲乙双方的活动准则;(4)合同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解决纠纷的依据;(5)合同是协调并统一各建设参与方行动的重要手段。
成本管理
总体上可以分成项目成本预测、目标成本、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与考核。但是目前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现状,大都是部分成本管理,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成本管理,还存在诸多成本、费用支出的不合理性,还有很多的缺陷和漏洞。这就要求我们在项目经营管理中要着重加强成本管理,在成本控制上体现精益化。
结算管理
项目要以项目经理为首,牵头搞项目索赔补偿策划,并及时成立索赔补偿小组,以经营管理人员牵头组织日常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要以“盯住不放,抓住成效”的思想跟踪索赔补偿,阶段性过程解决,不能留到最后解决,留到最后解决难度会增加很大,甚至解决不了。项目部的经营人员,要认真研究推敲补偿单价构成和合同条款解释。对于业主工程款拖延不结或缓结、不及时签证、不及时处理补偿和索赔的项目,项目部要搞策划与业主理性博弈,促使业主及时结算,减少亏损,资金尽快回收。
分包管理
严格分包管理,规范工程分包行为,规避商业风险,提高配置社会资源的水平。一是要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对分包工程的管理要从源头上抓起,用制度来管理、规范、约束人和事。严格分包申请、审批程序,避免由于选择分包商不当或项目管理漏洞,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分包工程,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或发生经济损失。不仅要管理好分包队伍,同时要把培养优秀的协作队伍作为项目管理转型的升级手段,通过社会资源配置、以减少项目资源的投入,降低成本、转移经营风险、实现合作共赢。二是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工程施工分包结算控制程序进行分包结算,结算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结算程序权限报批。严控长期不结算,向分包商预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坚持每月必须先结算,再支付的原则,避免分包合同结算的风险。
沟通管理
作为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要有容人之量,实际经营项目就是经营人心。项目经营人员要全心全意、尽职尽责,要把责任感贯穿于施工生产全过程,要做到工作不因我而积压,任务不因我而耽搁,差错不因我而发生,公司形象不因我而受影响。组织沟通是指组织之间的信息传递。在项目经营管理中,要科学地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项目经营运行过程,就必须进行有效地信息沟通。良好地信息沟通,可以促进项目的发展和人际关系的改善。
关键词:公路工程;分包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公路工程实施分包管理具有显著的优势以及不足之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取长补短,令承包方弥补自身施工水平不足,并令有建设专长的团队发挥核心价值作用,真正创建出优质完善的合同工程。同时可创建分包方为主的管控模式,令承包方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而分包方则进行微观细化控制,进而共同发挥核心价值,令双方有效调整、互相督促。再者分包管理模式可令分包方有效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对施工场地环境特征的了解进而因地制宜,降低不良干扰影响,令员工人尽其才,创设良好的经济效益。分包模式还可令主体施工集中压力有效缓和,发挥施工人员价值作用、提升设备机械应用效能,进而强化公路施工质量水平,实现良好的工期建设目标。
1工程分包的组成和分析
目前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分包,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常见的基本方式:
1.1 承包单位组建项目经理部,对所承接的工程进行项目管理;分包协作单位在项目部的组织管理下,组建专业施工作业队伍对所分包的工程的进行施工。其分包特点是项目部管理机构中的主要管理人员由承包单位委派,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各方面协调等主要项目管理工作,分包协作队伍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相关专业的施工经验,依照分包协议承担各自分包工程的施工作业任务。
1.2 具有一定资质但资质等级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分包单位,挂靠承包单位参加对所承接工程施工的分包。挂靠分包实质上是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的转包。其分包特点是挂靠单位以承包单位的名义组建项目部,直接组织施工生产,履行施工合同,取代承包单位行使项目管理职能。在利益分配上,挂靠单位以向被挂靠单位上缴管理费的方式,获取剩余的合同价款。这种分包形式违背了不容许转包的基本原则,属承包人违约的范畴。但挂靠单位可以按所具有的施工资质,在招标文件容许分包的施工内容和工程范围内,进行合法分包。
1.3 无资质或资质同所分包工程不对应的单位挂靠有资质单位进行的工程分包。这种挂靠分包的组织管理和利益分配形式同以上所列第②种情况基本一致,其特点是挂靠单位无资质,现场的施工管理水平更加低下,履行合同的能力更差。这种形式的工程分包严重违反工程分包原则,属于明令禁止分包的分包方式。实际管理中,除应责令解除分包合同外,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合同违约责任。
1.4 劳务分包。分包单位以提供劳动力或施工机械设备的形式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其组织管理纳入项目部的整体生产组织。分包队伍按实际投入生产的劳动力或工程机械设备的工作量和分包协议商定的单价获取劳动报酬。这种分包形式在具体施工阶段采用比较普遍,是一种合法的分包方式。
2 如何认识和对待分包行为
分包行为应一分为二来看待,分包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形式,在各类工程建设中发挥着几乎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分包管理不好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纠纷,如何在项目分包管理中防范法律风险是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2.1 认清合法分包的界限。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的规定,转包是明文禁止的,合法分包是允许的。
2.2 引导和规范合法分包。为确保分包的合法有效,企业除注意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转包之间的区别外,必须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主要是审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有效性、是否与承接的任务等级要求相符。企业在分包人进场施工之前就必须签订合同,分包合同须以企业的《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起草,做到条款严密、内容全面、单价合理,并按照相关制度经有关人员评审并会签后,加盖双方印章。
3 工程分包管理的思路
3.1 资质审批部门应扩大施工企业专项资质申报种类和申报面。目前我国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审批体系中,主要关注的是大型企业的综合资质,对一些可以细分的施工专业没有进行划分,也没有相应的评审办法。例如桥梁工程中桩基工程、梁板预制安装工程,路基工程中的软土地基处理、石方爆破等。然而,多年的施工实践中,已形成了大批专项施工队伍,虽然企业规模较小但具有较强的专项施工实力和相关技术水平。这些专项作业队伍因无法通过评审获得专项资质,只能在无资质的条件下进行不合法的工程分包。如果有合理的通道,让这些施工企业能获得相应的专项施工资质,就可以使实际工程分包中的很多不合法分包的合法化,使工程分包能够按实申报,依法审批并因此得到有效管理。
3.2 细化业主对工程分包管理的程序。改“堵”为“疏”,改“避”为“理”。实际工程管理过程中,业主出于对工程分包造成后果的认识,在招标文件的条款和招投标过程中往往设置多重限制,堵截工程分包的发生,这就是所谓的“堵”。施工阶段进行合同管理时,又会因为投标文件中制定的控制条款和管理办法的苛刻,以及前述的分包组成的调查难以深入,造成在管理手段上的避重就轻,这就是所谓的“避”。如何克服以上情况形成的管理事实,这就需要细化业主对工程分包管理的程序,改“堵”为“疏”,改“避”为“理”。具体做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摸清工程分包的基本情况,严肃工程分包的申报和审批制度。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文件的规定,对分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审批分包申请。②格式化分包合同,明确工程分包的合同条件。为完善工程分包的管理,除要求承包人按规定申报工程分包材料并按程序报批之外,还应要求承包人依据主承包合同的合同条件,结合分包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相应的分包合同条件,将分包合同格式化,规范承包人工程分包行为。③明确主体工程和关键工程的内容,放宽工程分包的限制,容许具有专项资质的小型施工企业对主体工程的专项施工作业进行分包。实际工程实践中,由于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对主体工程和关键工程的界定比较笼统,工程分包管理需要对这部分内容作出明确的界定和划分,以便区分具体项目中可分包和不可分包的工程内容和范围,使承包人的工程分包行为合法。
3.3 建立健全的招投标体制。确定合理的工程标价,让承包人有利可图,减少工程分包程度。承包人承接较低标价的工程项目后,为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指标,采取工程分包的方式转移风险、降低生产成本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做法。因而,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铤而走险、违法分包、屡禁不止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为减少这种因素对工程违法分包的影响,必须建立健全的招投标体制,确定合理的工程价格。
3.4 提倡施工总承包和联合体投标。施工总承包和联合体投标的施工生产组织形式的最大优点是有利于对施工企业各项资源的调整和组合。通过有效的调整和组合,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主办人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实体的各种优势,减少利益的分散或流失,从而减少工程分包的数量和违法分包的可能性,进而减少分包管理的范围和内容,让工程的施工管理按业主希望的方向发展。
4 结束语
公路工程建筑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和施工建筑企业资源的相对有限,决定了工程分包的普遍性。如何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拓潜在资源,减少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工程分包,在管理指导思想上,除按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之外,还应结合实际情况,注重培养更多的有资质专业施工企业,扩大工程分包的容许范围。同时完善招投标方法、细化具体分包管理办法的内容,使工程分包管理工作合法、合理、规范、有效,这是全面提高工程管理的工作质量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关健词:总包;转包;分包;劳务分包;工程;施工。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发包承包、转包与分包的问题。正确处理发包承包与分包的关系,拒绝转包、禁止违法分包,是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仅此问题本文略表浅谈。一、发包承包与分包转包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要理清发包承包与分包转包的关系,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发包承包、分包和转包。
建设工程发包,通常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全部或部分通过招标投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设活动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合同支报酬的行为。总承包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承包,简单地解释就是打包承接,是指具有从事建设活动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设工程业务,进行工程建设,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应当签订书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转包,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分包,也称分承包,是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允许分包,分包必须依法进行,禁止违法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专业复杂的大型工程,如涉及钢结构、玻璃幕墙、消防、精装修、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也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但往往是业主要把这些专业工程委托给专业的施工单位,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各分包的关系,对业主负责。
二、总包和分包的区别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分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工作内容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总包与分包都是作为承包人为工程建设提供服务,这是二者的共同点。而更多地表现为以下的不同点:
(1)、法律意义上的总包与分包 总包为总承包合同的合同主体,在总承包合同中作为承包人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而在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就总包工程签订的总分包合同中,总包则作为甲方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合同地位发生了变化。由此可见,总包在不同的合同中会以不同的身份出现,在工程建设中扮演不同的角色。这种角色的变化是由于合同规定的法律关系而决定的。 分包,在工程建设中总是处于从属地位。从合同关系来看,总包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主合同,总包与分包签订的总分包合同为从合同。分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两种情况,一是业主指定分包,一是总包自行分包。二者都可以采取或不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分包,但都必须具有相应的承包资质。在业主指定分包中,分包的地位要在总包合同中加以明确,它可以直接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也可以与总包签订总分包合同,或者签订三方合同。当都要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人与总承包单位的被管理关系与管理的关系,此外还要明确工程款、总包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以及其他一些工程管理上的问题。而对于总包自行分包的分包人,其工程款的获得只能来自总包单位。这是与指定分包最根本的区别。
( 2)、工作内容上的差别 总承包人除应当承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不能分包出去的工作任务之外,还应完成诸如协调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工作进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为分包工程提供相关的配合和服务,如提供道路、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水电等。一般总承包单位应提供的总包服务内容应在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总包单位也因此可以从业主方取得总包管理服务费。 分包单位应按照与总包签订的总分包合同完成相应的专业工程施工任务,完善施工资料的整理,对总包负责。
、服务方式 总包的服务方式为建筑安装工程附带总包协调,分包单位提供纯粹的建筑安装工程服务。
(4)、服务对象 总包的服务对象是业主,分包的服务对象为总包,间接为业主服务。
(5)、资质要求 总包具有专门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分包单位可以具有总包资质,也可以没有。但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 6)、采用的必要性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决定是否采取总包的方式。
(7)、监理单位对二者的管理深度 一般来说,实行总承包管理的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往往需要实施建设监理。监理单位对于总包单位与分包的管理在《建设监理规范》中有相应的规定,二者的管理深度和方式均有所差别。
( 8)、工程款的支付 总包从发包人处直接获得工程款。分包商中,除业主独立发包外,其他分包商从总包商处获得。业主指定分包获得工程款,必须经过总包单位的认可。 总包与分包的概念有时是相对的。对于不是十分复杂的工程,承包人有可能只具有几项专业承包资质而不必具有总承包资质即满足了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将劳务工作分包出去。那么,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也构成总包与分包的关系。实践中,常常将最大的总承包人叫做“大包”,次一级的承包人叫做“二包”、“三包”。一个合同项下只能有一个总包。在一个总包项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都是平行协作关系。
三、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专业分包是指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的一种承包方式,专业分包依其专业内容不同又可分为幕墙分包、精装修分包、消防分包、钢结构分包、防腐保温分包、电梯分包、防水分包等,住建部《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专业分包可分为六十种。专业分包人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施工单位。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号)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劳务分包可分为石制作、木工、钢筋、焊接、油漆、砌筑、抹灰、混凝土、脚手架、水暧电安装、等十三种。劳务发包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人。
四、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处罚措施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从以上相关法规可知法律允许分包但禁止违法分包。
(1)禁止主体结构分包。《建筑法》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不得将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所谓主体结构是指保证整个建筑物支承的主架结构,比如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
(2)禁止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专业工程。《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系违法分包。
(3)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4)禁止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19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执照。”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EPC总承包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721.6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近年来,CPE总承包管理模式被广泛使用,给建设工程的施工带来了很多好处。同时,EPC总承包管理模式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会影响该模式的实施效果,因此,必须要给予解决。
二、EPC模式的特征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不仅业主将工程视为投资项目,而且业主的建筑师、承包商都从这一优先次序出发。在指定专业分包商时,通常只规定基本要求,以使建筑设计师、承包商共同寻求最经济的实现目标的方法。
2、业主将工程划成多个工作包在总包的协调下实施项目管理。
业主为了寻找有竞争力的专业分包,一般都将整个项目划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工作包,在总包的协调下由不同的专业分包商负责各个工作包的设计、制造或提供材料与构件并负责施工与安装。
3、协调关系复杂。各专业分包商的深化设计工作由业主的设计监理负责协调,工程构件、设备制造或供货、施工由总承包商协调。大型项目中,通常由业主的工程管理部负责协调。虽然这种协调在标书中就进行了详细规定,但仍然有许多一时难以确定或未预料到的问题留给专业分包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逐步解决。专业承包商必须保证其分包部分的工程施工与其他分包商的工程在设计和管理上的准确衔接。这种双重的协调反馈、依靠项目相关各方均能遵循公认的控制程序、规范和技术标准。因此,关系的复杂性使的总承包商的组织机构通常要采用矩阵结构。
三、EPC总承包管理存在的问题
以下据笔者对部分大型国有工程公司的考察并结合实践体会,对我国EPC总承包管理在国家政策法规、建设项目业主、总承包商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国家政策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虽然国家2003年了“30号文”,并于2005年颁发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国家标准,但在许多方面还缺乏与实际操作直接相关的政策性法律法规和指导性规定,目前较突出的有以下几方面:
(一)工程总承包在法律中的地位不明确。虽然工程总承包在国内已经推行多年,但多年来,还没有出台工程总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只是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有具体规定,而对工程总承包这样一种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形式,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相应的规定。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虽然在第24条提出提到了“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但该法的调整范围仅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二)工程总承包市场准人仍有障碍。虽然“30号文”和此后的《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人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1573号)对此作了明确的意见,“《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仍遇到了一些障碍,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上也没有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的内容。
2、建设项目业主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业主认可度低,市场发育不完善。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在推行工程总承包之前,基本实行的是甲方(建设单位)负责组建,乙方(施工单位)负责建设,丙方(设计单位)负责设计的“工程指挥部”管理模式,其明显的弊端是设计与施工、设备制造、设备采购、调试分工负责脱节多,协调量大,责任主体不明确,往往造成工程投资增加工程进度延误、工程质量不高的弊端。国家推行工程总承包后,虽然目前大多数外资项目业主认同工程总承包方式,许多民营项目业主也能够接受工程总承包方式,但是一些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业主没有充分认识到工程总承包在工程建设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和显著效益。少数业主认为实施工程总承包以后,自己的权力受到了削弱,不愿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项目建设。多数的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业主还习惯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监理分别发包,甚至肢解发包。有的业主对建设部的总承包政策理解不够,不承认设计企业或施工企业的工程总承包资格,使企业在市场准人上遇到了很大困难。
(二)业主操作不规范,导致真正意义上的EPC总承
包难以实现。实践中,有的业主即使采取了EPC总承包的项目管理方式,但在具体的实施和操作中不规范的地方也较普遍。例如有的业主忽视项目前期的运作,方案设计不规范或不到位,导致施工图设计时问题较多;有的业主对建设工期进行不合理的压缩,导致总承包商成本的大量增加,有的甚至埋下质量隐患;有的业主仍然习惯于从前的管理模式,喜欢由自己来进行工程设备的采购,导致设备质量、供货期与施工相脱节,有的变成了既不是EPC总承包、也不是D-B总承包(设计一施工)的模式;还有的业主认为既然总承包合同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就不存在洽商变更问题了,就连设计意图的变更也不给予总承包商以费用的调整。
(三)业主项目管理人才缺乏,导致EPC总承包在实施中困难重重。业主方项目管理人才和知识的缺乏往往经常引起与总承包商的扯皮。虽然国家同时也在大力推行项目管理服务(PM)方式和政府投资工程强制实行监理制,但在项目的实际运作中业主的意见往往将产生重要和关键性的影响,这尤其在项目前期和总承包合同谈判阶段特别明显。
四、几项基本的应对措施
1、从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入手
针对“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要建立和健全各类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努力做到门类齐全,相互配套,避免交叉重叠、遗漏空缺和互相抵触。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和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培养和发展我国的建筑市场体系,确保建设项目从前期策划和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工程承发包、施工到竣工等全部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让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保险、担保、质量审查等管理规定和措施逐步完善,形成企业重视信誉和竞争力的培养的良性机制,以为工程总承包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建议在《建筑法》修改时,明确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增加相关内容;抓紧出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及细则,规范对工程总承包的市场管理,使工程总承包有法可依。
借鉴FIDIC条款,制定统一、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条款范本,使承发包单位都有法可查,造价计费统一,从而稳定市场。
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尽早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30号文确定的“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有关政策增加到部令中去。对部分企业成立的二级法人的工程总承包公司遇到的无任何资质的问题,一是建议企业取消工程总承包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变为其内部机构;二是建议具备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公司单独领取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设计资质,但要在政策上予以必要的扶持。如对工程总承包的业绩予以认定,并且不限制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
降低承包商进行工程总承包的资金风险,从法律上对垫资带资工程明确最低利息和偿还期限,形成有利于承包商开展融资的市场环境,鼓励工程总承包的发展。2、把功夫下在提高业主方的管理素质上
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争取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上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或其项目管理的组织实施方式,以起到带头作用。
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对业主进行培训,使其深刻认识、了解工程总承包,促其积极支持与配合。
3、全面对接EPC总承包的规则和要求,加快承包队伍的整合
第一,要合法取得设计资质。根据建设部关于工程总承包资质的要求,我国政府对工程总承包商不仅要求其要有一定的施工资质,还要有设计资质,大大提高了工程总承包的准入门槛。在解决资质问题上,通常可有二法:一种是借鉴全国施工企业500强和江苏省建筑业综合实力前5强企业南通四建收购设计院的例子,
作为快速拥有设计资质的捷径之一;另一种是可根据工程建设的周期性特点,施工企业可在项目招标时与设计单位组成项目联合体进行投标,与收购设计院相比,此法既节省了成本又降低了风险。
第二,要培养和留住人才。依国际工程总承包经验,做好工程总承包最核心的有两个元素,即多元化的管理人才和雄厚的资金保障。上世纪60~70年代,国际工程总承包已在许多发达国家得到普遍推广,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保证了整个行业的丰厚利润,总承包企业有足够的效益来培养和吸收优秀的多元化管理人才。当下我国的承包商要大力培养复合型、能适应国际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各类项目管理人才,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标准等,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素质和水平,以适应国内总承包商应对“引进来”和“走出去”挑战的需要,完善协调激励制度,不仅在物质上、更要从精神上激励员工,留住人才。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EP总承包管理模式依然需要进行改进,面对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要认清问题出现的原因,找出薄弱环节;二是要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对策,避免问题再次出现。
【参考文献】
[1]王卉.EPC总承包项目的设计要素研究[D].天津大学,2011.
关键词:交通四化管理 京杭运河 水运工程
京杭运河山东段水运工程简介
京杭运河山东段全长529公里,自鲁冀边界的德州第三店入境,鲁苏边界的陶沟河口出境,流经山东德州、聊城、泰安、济宁、枣庄五市,占大运河总长近1/3。由于地处运河中段运河全线制高点,山东段运河素有“运河水脊”之称。运河山东段被黄河一分为二,黄河以北段265公里,黄河以南段264公里,其中济宁以南172公里三级航道,是山东目前唯一承担运输任务的内河航段。
按照全国内河航道港口布局规划,山东省持续加大对京杭运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强度和力度,近年来相继完成了微山二线船闸工程、台儿庄复线船闸工程,微山一线船闸改建工程和长沟、邓楼、八里湾等船闸工程前期工作,完成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南四湖至东平湖段输水与航运结合工程前期工作,万年闸、韩庄复线船闸工程工可报告编制工作。2009年11月微山二线船闸竣工通航,2010年7月台儿庄复线船闸交工试运行,2009年9月微山一线船闸改建工程开工,2010年11月梁济运河、柳长河段输水与航运结合工程开工。“十一五”期间,累计完成投资5亿多元,京杭运河山东段新增通过能力2300万吨。
“交通四化管理”的基本涵义
“交通四化管理”是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于2008年在全系统推广的新型管理理念,由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和人本化四要素组成。交通四化管理各要素间相互联系、互为补充,标准化是管理依据,规范化是管理手段,集约化是管理方式,人本化是管理目标。
标准化管理。标准化管理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规范,以获得最佳管理秩序和管理效益的过程。管理标准主要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
规范化管理。规范化管理是指以信息化平台为手段,按照“团队精干化、职责清晰化、业务程序化、管理数据化、形象统一化”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外观展示、基本制度以及各类管理事务的作业流程,以形成统一、规范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体系。规范化管理又分为静态规范和动态规范。静态规范主要体现为外观形象展示,包括机构设置、标志标识、文化形象、办公环境等内容。动态规范则主要体现为过程控制,主要包括各类决策、财务、学习、公文流转等过程中的规章制度和运转流程。
集约化管理。集约化管理是指以和谐、集中、高效为价值取向,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优化要素配置,集聚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类资源,获取最大的管理效益。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兼顾各个环节,集聚生产要素和管理要素,加快要素的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形成集约效益;二是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把各项工作流程中可以利用信息技术的环节,纳入信息化建设应用范围,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三是优化工作流程,对影响工作绩效和工作质量的流程以及重复、繁琐、落后等不适应工作需要的环节,进行必要的删除、压缩、优化、整合,以提高工作效能;四是加强内部协作配合。
人本化管理。人本化管理是指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为前提,以管理的主体和客体为对象,以满足人的正当需求为中心,积极促进管理目标人本化、管理过程和服务方式人性化,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
以“交通四化管理”提升京杭运河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交通四化管理的提出和其在京杭运河水运工程建设中的实际应用,为内河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山东省从工程建设实际出发,遵循内河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的客观规律,落实内河水运工程管理法律法规,以交通四化管理理论创新内河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的方式方法,通过建立完善六大管理体系,促进了工程建设基础、专业、现场再上新水平。
建立岗位责任体系。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省级建设单位、市级建设单位事权划分,按照以事定岗、以岗定责、权责对称的原则,将工作任务责任细化分解,并与各参建单位签订质量责任书、安全责任书、廉政责任书同时,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廉政责任体系,无一项工作空缺,无一环节空缺。
建立工作标准体系。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阶段,明确工程各阶段的质量标准。在工程施工中,基坑开挖、混凝土浇筑、闸门吊装、材料检测以及脚手架架设、电线铺设、材料摆放等都有具体的标准,并予以量化或定性。科室、班组、岗位以及具体事项都有工作标准。
建立工作规范体系。完善制度和规范程序,真正从源头上确保“人人、事事、时时、处处”都有严谨、规范的制度来约束。在项目管理方面,制定了《施工项目分包管理办法》、《合同(协议)管理办法》、《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进度管理办法》、《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工程项目验收办法》、《监理工作考核办法》等;在资金管理方面,制定了《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基本建设管理费管理规定》、《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等;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制定了《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等;在工程廉政建设方面,制定了《建设项目廉政举报制度》、《建设项目聘请廉政监督员制度》等。
【关键词】EPC;总承包;风险管理;项目管理;协调管理
中图分类号:U412.3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 言
EPC又称为“交钥匙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车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工程总承包商在合同范围内对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安全负责。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积极倡导、推广的一种承包模式。
一、工程概况简述
咸宁至通山高速公路位于湖北咸宁境内,联接京港澳高速公路与杭瑞高速公路,公路主线全长49公里,全线共有桥梁37座,隧道1座;全线设6处立体交叉式互通;项目批复设计概算31.54亿元。湖北咸通高速公路是湖北省政府首例引进的BOT+EPC投资建设模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先对项目进行策划,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从设计源头抓管理,全过程风险控制,实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协调管理,有效地解决了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诸多难题,实现了投资、质量、进度、安全以及协调管理的目标.
二、EPC 建设模式过程管理
1、工程设计及设计管理是EPC建设模式重中之重
工程设计是整个工程建设的前提与基础,在工程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一个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及工程建成投产后的经济效益是否能达到业主的要求,其社会效益是否满足相关的标准和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程设计的优劣。
在咸通高速公路设计管理中,从初步设计方案开始就开始着手进行设计方案的优化工作,提出各种优化方案。例如:⑴在咸通高速公路“工可”设计中,主线分别上跨京港澳高速、杭瑞高速、张双一级公路、武广高铁、京广铁路及武广联络线,在满足主线纵断面指标和排水满足等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咸通高速主线下穿的设计方案,并经过了专家组评审,将主线上跨改为下穿方案,减小上跨施工协调难度和安全风险,缩短了桥梁长度,有效控制投资。(2)咸通高速在设计时要求做好全线土石方开挖回填基本平衡,几经对路线纵断面调整,设计有利于保护环境、减少水土流失、占地面积,同时还会节省相关费用。(3)在施设计中,把全线6400米长桥梁上部结构为20米预制空心板、25米、30米的预制T梁改为预制小箱梁,这一优化方案能缩短桥梁上部结构施工时间3个多月,小箱梁结构受力相对较好,桥梁更美观,该方案获得省交通运输厅批准。
上述优化方案的实施,节省的资金可充抵“工可”设计中漏项、工程数量估计不足、材料价格上涨等,使概算控制在“工可”估算允许范围内。有效控制投资,带来较好经济效益。
2、做好项目风险管理,是顺利实现目标的有效保证
项目风险管理的目标是控制和处理项目风险,防止和减少损失,减轻或消除风险的不利影响,以最低成本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做好风险评价、风险规避、风险转移、合同签订等基础工作至关重要。因此,选择并使用好劳务分包方,激励、用活使其发挥最大效益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前提。征地拆迁工作能否如期完成是项目顺利推进的关键因素。咸通高速公路成立专门征拆管理部门,加强公关,协调利用地方关系,有效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同时在协调过程中尽量为沿线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沟通感情,化解矛盾,减少阻力。通过和地方政府合作选择可保证拆迁工作的最低补偿标准,控制缩减征拆范围,切实保证项目后续工作的顺利实施。
风险管理贯穿这个工程管理的全过程,规范化的管理标准是保障。其制订了项目管理总部行政管理办法,对费用会议场所等做了明确规定,实行科学管理,减少施工及质量问题,保证工程进度。以控制工期的关键线路为主线编制总体计划,以强化管理为保证,以创造优良的工程质量进度为目的安排施工。根据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和变更情况编制年度和整体网络计划并及时调整,根据关键线路,提出不同的中期目标作为重点进行控制,合理安排劳力、资源、费用等,保证各分部分项工作按计划进行施工。
3、以项目控制为项目管理的核心,加强设计、采购、施工的沟通与协调
EPC总承包管理模式下对总承包协调管理能力要求较为严格,且面临着大量的项目沟通与协调工作。这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项目的控制效果,因此,项目协调工作不仅仅是总承包商项目管理的内容,还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项目目标的保证。就一般工程项目来说,总承包商的项目沟通协调工作主要包括:与地方、监理、分包商、供应商、设计及与第三方咨询的协调。因此,作为总承包商内部协调沟通工作相对顺畅,各施工单位通常具有丰富类似工程经验,可以更好将现场具体施工情况和可预见突发状况与总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沟通反馈,最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方案比选和设计优化选取最佳方案,最大化的达到资源整合。
三、EPC建设模式项目目标实现手段
1、平衡控制,择优选取分包商
选择分包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合格的分包商应该具有良好的安全、质量业绩、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队伍、良好的装备设施,能够按业主要求的标准完成所承担的工程。咸通高速公路项目采用内部招标的方法,在集团内各工程局中进行内部招标与竞争性谈判,综合分包商能力和投标报价择优选取,既保证实现集团最大化管理利益的实现,又可使管理效用更有效的发挥。
2、设计与施工深度交叉,发挥施工现场优势,全过程精细管理 , 在保证各阶段合理周期的前提下, 缩短总建设周期, 为业主创造最大的效益。要能权衡和把握进度交叉的风险和机会, 采取合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实施进度的深度交叉。
咸通项目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组织开展“五个”标准化的建设。同时,积极开展各种劳动竞赛活动,制定了详细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等考核管理办法,并提高了奖励基金,加大了奖罚力度,通过连续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并认真考核评比兑现,充分调动了各参建单位的施工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各参建单位全面管理的主动性,有效的推动了项目进展。
3、组建精干高效管理班子,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实施强有力组织领导
注重管理团队建设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基础建设,团队建设是完成EPC总承包任务的精神支柱。EPC总承包管理模式需要善经营、懂技术、精管理、通商务、熟法律的经验丰富的专业性复合型人才,对管理人员素质要求较高,专业的机构管理,专业的管理人员使项目运作事半功倍。
咸通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部通过内部选拔确定组建管理班子成员,尤其注重施工管理和专业采购方面人才选用,利用施工管理人员的丰富经验发挥现场施工的优势,保证工程有效管理。
四、结论
从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实践可以看出,EPC总承包管理模式正是符合了这样的发展趋势,通过咸通高速公路EPC总成管理模式,总承包管理理念已渗透入当地政府管理层,得到了认同,并在全省大力推广。当然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在实践中摸索完善。
【参考文献】
1 韩宇;工程项目管理中的EPC模式及其应用问题研究[D];天津大学2004年
2 顾朝晖;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优化西安建筑科技大学[D];2001年
1.市场准入问题
我国政府对工程总承包商的要求不仅有一定的施工资质,还要有设计资质,尤其是必须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才有资格进行工程总承包。以国内设计企业之现状,设计水平高的建筑师绝大多数都是独立开业的,他们没有能力为业主提供施工服务,而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建筑公司都没有能力,提供这种工程业主所需要的设计服务。这不但大大提高了工程总承包的入门槛,同时也逼迫设计与施工走向一体化。
2.现有企业资质不适应工程总承包的实际要求
我国2001年第一次资质就位后产生了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资质序列,由于行业管理体系不健全、政府监管、指导不利,造成了“总包不强、分包不专、劳务市场混乱”等现象的发生。
3.规范工程总承包市场行为方面明显不够
目前在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方面的相关规定都比较完善,出台了一系列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且具备一定的实践操作经验。但还没有出台关于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管理办法,这必然会使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工程总承包招投标过程中,缺乏可供操作的政策依据,没有模式就谈不到做法,有做法也注定是摸索,摸着石头过河必然延缓工程总承包的进程。且工程总承包合同也没有专业的示范文本。
4.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对建设部的总承包政策理解不够,认识不统一,对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工作支持力度不够
有的主管部门自己都认识不清,只承认施工总承包,不承认工程总承包,甚至将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混为一谈。对政府自己投资的项目不主动执行工程总承包,倒不如一些外资项目和民营项目的业主,对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认同。朱广喜同志曾经在某篇文章中列举了一个例子非常典型:山西开工建设一条高速公路,牵涉到几个县市,建设单位原准备推行工程总承包,几个地方政府岂肯放弃送上门的“肥肉”,经过一番激烈交锋,建设单位只能把整条高速公路分解成12个标段,面面俱到地去招标。
5.缺乏相应的企业信誉评估、担保制度等政策方面
建筑领域里对企业信誉评估的方式、绩效考核的方法还缺乏可参考的有效模式,一些能评上AAA或AA资信等级的企业还局限于关系或面子的照顾上面,至于企业是否真正具备AAA资信资格,无人过问。同时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于资金的担保方式也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如大量的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因银行或担保公司相关政策的不健全,也必然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进程。
6.来自业主方面的问题
业主的专业管理水平太差,有投资实力但不一定有管理实力。随着国内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工程建设市场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工程建设和管理日益走向专业化,工程建设项目由业主自己成立建设指挥部进行管理的传统模式难以实现专业化管理,而且建设项目投资省、建设工期短、技术和质量水平高的压力越来越大。一些业主仍然一味地盲目自管自营,不顾先进管理模式的引进,这无形中加大了投资和建设的风险。
7.来自企业本身的问题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选择工程总承包,是最理想的承包模式。可以解决设计与施工的严重脱节,把不相关的设计方变成了直接的合同和经济关系。但问题是施工企业是否具备了工程总承包的实力,能否取得业主方的认可,这恐怕值得商榷。综观国内建筑施工企业,与真正有资格的工程总承包商之间差距很大,具体体现在:缺乏懂技术、通商务、经验丰富的复合型项目管理人才,且没有建立吸引和招聘社会上优秀人才的机制;国内企业的资金实力严重不足;设计与施工相分离,很难实现工程项目的圆满完成。
二、应对措施
1.确定战略发展方向
应当抓住现在国内的工程总承包商的项目整体的协调能力还比较欠缺,国际的工程总承包商还没有大力的进入国内市场这个有利时机,在做好做强大型建设项目的基础上,迅速提高资本运作能力、项目经营能力、工程设计能力、建筑产品开发能力。实行纵向一体化和相关多元化,加强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实践,建成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坚持市场导向,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经营创新战略。站稳本地市场的同时,进军国内市场、跻身海外市场。
2.提高总承包管理能力
从应用整合和发挥强大的施工能力的同时着重全面的培养施工总承包管理能力,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设计协调能力是提高施工总承包管理能力的必然要求;(2)形成技术创新体系为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3)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和履约能力是实现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有力措施;(4)加强施工总承包的信息管理能力是实现施工总承包管理目标的重要环节。
3.发挥总集成优势
施工总承包管理是在总集成的基础上的总管理、总控制、总协调,而总集成正是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根本,是基础,没有总集成,施工总承包管理很难在工程项目中得到顺利的实施。
建筑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在于整合企业的各种资源,以集成管理为主线,在企业内部形成点、面结合的专业化、网络化、系统化的快速反应和决策机制,才能大幅度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才能应对不断变化的外部市场。主要包括社会资源集成以及管理过程参与方的综合集成、公司内部资源集成、管理手段集成等。从项目层面来说,要求工程项目建设各个参与方(投资方、管理方和实施方)团队协作的观点和包括全过程(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管理集成和全方位(投资、质量、进度、合同和信息)管理的集成的集成化观点。通过总集成的观点最大限度挖掘集团层面、公司层面、项目部层面的集成优势。
在工程实践中应努力发挥自身技术领先、资源配套、集成能力较强的优势,提高自己的管理能级,满足社会各方面的业主的要求,提供优质服务。通过对资源、手段等的集成管理,充分发挥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资源的集成优势,提高集团对自身各种资源有效整合的能力。
4.提升服务理念
许多大型项目的项目管理实践证明,一个项目建设能否成功,能否进行有效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及组织协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管理服务的水平。大型建设集团应高度重视和发挥大型集团充分发挥大型建设集团技术力量强,综合优势明显、管理资源较丰富的优势,增强对大型项目实施包括前期策划、深化设计、设备采购,风险控制等全过程管理的能力,积极探索各种既与国际接轨又适应国内市场的灵活多样的承发包模式,以满足业主需要为服务理念,利用专业化施工优势和多样化服务模式最大程度地满足业主的需求。
【论文关键词】工程总承包模式
【论文摘要】早在25年前,工程总承包的概念就已经引入我国,并引发了建筑工程领域内的革命。时至今日,虽然工程总承包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初具雏形和规模,但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过程存在着诸多问题。
参考文献
[1]朱广喜.《推行工程总承包缘何雷声大雨点小》
[2]汪文忠.《工程总承包——大型施工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就其研究采取具体措施,旨在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使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建筑劳务市场;治理;措施
The construction labor market governance
Wang Jian,Sun Wen-jian
(Nanjing University of Civil Engineering Nanjing Jiangsu 211816)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labor market problems, from a financial, legal, market, rural migrant workers in four aspects analyzes reasons, and then the research to take specific measures, is to regulate the market order of building services, make its healthy development.
【Key words】Construction labor market;Governance;Measure
1. 序言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的改革和开放,建筑业产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和劳务层的“两层分离”,开始出现建筑二级市场建筑劳务市场。同时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建筑劳务市场已有的长足的进步和健康稳定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我国建筑企业推进施工作业劳务分包的进度相对滞后,“包工头”带队仍是建筑劳务的主要形式,施工作业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情况较为普遍,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企业的施工作业仍使用零散劳务班组。由此引发的问题诸如市场公平竞争、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劳务权益保护等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等方面的问题仍普遍存在。政府虽然强制规定劳务分包必须以劳务企业形式交易,但仍然存在通过 “挂靠”等方式维持实质上的“包工头”交易模式。
2. 建筑劳务市场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财务经济因素影响。
非正规组织的劳务分包队伍的农民工机会成本比较低,而且没有注册成本和税收的压力,施工成本低廉且具有机制灵活如利润分配机制便于调动积极性、财务机制灵活便于寻租。其管理结构简单、管理层次少,包工头负责组织施工、农民工负责施工建设,不会给今后施工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而成建制劳务企业的支出成本要高很多,成立劳务企业的成本往往较大,具体包括:(1)注册成本,缴纳注册费和手续费。按照现行规定,木工、砌工、石制、钢筋、混凝土、油漆、抹灰等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的标准都规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2)运作成本,一旦成立就必须付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如购买必要的劳保、安全设备,支付劳务工资、日常开支。(3)税收成本:按照规定总承包企业已经按照工程总额交纳了营业税了,但成立劳务企业责任要缴纳营业税,劳务企业承受着双重税赋负担。(4)其他成本: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劳务企业要支付劳务人员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成立工会组织要支付会费、活动经费等。总之成立成建制劳务企业的净收益要远远小于包工头劳务制度的净收益。效率高于保障的价值取向,使得工程建设业主在发包工程时,必然在事实上将低标价列为评标的首选条件,项目业主的这一需求,通过利益链传递给在同样价值取向支配下己经具有最大限度降低成本意愿的中标人。其结果是,工程承包人在其技术、管理能力所及的范围内降低成本的效果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迫使企业超越法律和制度的限制,寻求低成本竞争途径,从而为“包工头”交易模式打开了广阔的空间。
2.2 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建筑法》中规定“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己完成”,但从1984年开始的基于“项目法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和劳务层的“两层分离”,企业往往只保留少数技术型、管理型的工人,企业本身没有能进行主体施工的劳务人员,绝大多数实际的现场操作都是由企业外部的劳务来承担,这就造成一些外来劳务分包队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紧密协作形成较为牢固的内部分包的依附关系。而这些为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建筑劳务作业人员的建筑劳务企业,为了追求最大利润,偷税漏税,他们又不愿意申请营业执照和领取劳务资质。这就造成建筑劳务市场存在许多没有资质,没有执照的劳务分包队伍。同时由于他们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关系密切,且有多年的工作关系,其自身的施工质量有保证,深受施工总承包企业的青睐。
2.3 市场监管机制缺乏。
由于推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时间较短,业内各方认识不到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总包,轻劳务”的观念,忽视了对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政策宣传、引导和研究。各地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范围仅涵盖建设工程承发包,对劳务包监管服务比较缺失。加之,国家对劳务作业分包仅停留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层面,如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令)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缺乏明确强制性的法规政策依据,各项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劳务分包市场的培育发展滞后。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劳务分包必须采用招标的形式。这就造成许多劳务分包合同都是进行私下协商和签订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和其他方面原因不会考察对方的企业资质有否,而由于是私下交易,作为市场监管机构的相关部门也无法进行干预,这就造成许多非正规的劳务分包队伍在市场存在。
2.4 农民工自身。
我国的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是农民户口,但他们又从事着非农产业的工作;他们生活在城市,但又不能完全融入城市的生活。从传统意义上讲,他们既不是真正的农民,也不是真正的工人。特别是很多农民工都是从事农业作业的农民,只是在农闲时节进城进行工作,来增加一些额外收入,由于其工作时间短,经济性明确所以这些农民工不愿进一些既要浪费时间又要浪费金钱进行培训的正规的劳务分包企业,而是靠血缘、地缘、人缘“三缘”关系进城务工,自然而然的进入包工头散兵游勇式的用工中。促进了包工头式用工的泛滥,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大量出现。
3. 规范建筑劳务市场健康发展的措施:
3.1 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
成建制劳务企业制度的建立需要政策的倾斜与支撑。由前面分析得出,其他雇用模式向成建制劳务企业转化的关键在于缺乏经济原动力。为此,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相应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其他非制度化形态向制度化形态的转变。降低成建制劳务企业的准入门槛,降低其成本费用,具体说如降低企业注册资金、消除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双重上缴营业税的问题、财务制度应允许劳务企业留有一定比例的“活动空间”,在税收扶植、减免行政管理费、工程发包等诸多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当然这需要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积极配合,尽量降低成建制劳务企业的成本,增加其净收益,让劳务企业有利可图。为劳务企业制度建立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3.2 健全配套法规,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
应制定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符合实际、竞争有序的分包格局的一系列法规和规章,使市场准入界定、分包交易、劳务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合同规范以及劳务培训制度、待证上岗制度等有法可依。对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进行适时适当的修改,如《建筑法》规定:“总承包企业必须自身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等条款作出修改,促进大中型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尽快向管理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转型,尽快剥离企业所属的和依附挂靠的劳务分包队伍,引导其向成建制劳务企业转化,以独立法人和市场主体参与劳务分包市场的竞争。
3.3 加强对建筑劳务市场的监管。
建立劳务分包有形交易市场, 从规范总包企业工程分包管理入手, 制定建设工程分包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明确分包工程交易规则, 为建设工程总分包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平台, 使工程分包交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有形交易市场的主要功能应包括: 分包企业市场准入管理、提供劳务分包信息、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工程分包咨询服务、分包业务的监督等。一方面要规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交易市场进行资质登记备案, 淘汰那些无资质的包工头式零散用工、超资质承包工程等行为, 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另一方面要求总承包企业必须使用在交易市场进行资质登记备案的劳务分包企业, 防止劳务分包企业的垫资、施工企业的任意压价、拖欠劳务费等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通过劳务交易市场的建立来规范总分包交易行为, 遏制交易双方不签订合同、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杜绝违法分包、暗箱操作等情况的发生。
3.4 加强农民工权益维护。
建立建立劳务基地,促进劳务输出,改变农民工现在边务农边工作的状态,让其从农村土地中脱离开来,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的产业工人。同时充分发挥现有培训基地和技能鉴定机构的作用, 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培训与鉴定工作。要创新培训与鉴定工作模式, 加强培训鉴定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 广泛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 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合格的建筑劳务人员。要发展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和专业技术优势的建筑劳务基地, 促进建筑劳务的专业技能和组织化程度的提高。积极发展市州级建筑劳务基地, 制订相关扶持政策。同时要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资保障方面,可探索创新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通过银行、邮政等按月工资的试点,逐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全程监控,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实现“日清月结”,进一步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发生。社会保障方面,目前,国家正在抓紧制订农民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办法。一旦颁布实施,建设、劳动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
4. 总结
我国的建筑劳务市场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快速的发展同时也伴随着诸多的问题产生,这就需要我们客观地对待利弊,具体分析问题根源所在,促进我国建筑劳务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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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戴国琴.关于发展建筑劳务经济的思考[J].建筑经济,2004年第6期.
[4] 黄志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建筑劳务市场健康发展[J].建筑施工,第26卷第2期.
[5] 廖林书.完善建筑劳务市场的思考[J].建筑经济与管理,2008年第11期.
【关键词】合同管理;工程造价
建筑工程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单位众多,业主希望为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而尽可能少的花费资金,而承包商则希望通过施工,利用一切机会尽可能多的获得业主的报酬。现实情况是,许多企业由于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不足或缺乏合同管理经验,难以建立起理想的合同管理体系或建立后很难得到有效的执行,导至出现种种问题抑制了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出现很多合同纠纷,造成合同无法顺利履行,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对控制工程造价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一、招投标管理和施工合同管理的有效衔接
测算、确定投标最终报价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往往有许多因素无法确定,要靠积累的经验去分析判断。所以,作为承包商要注意工程投标经验的积累,以取得工程投标的更大成功。
根据不同分包承包模式采用不同的合同管理模式,这样做是为了使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有配套的合同管理措施,从而使合同管理更具操作性。
二、合同谈判及合同签订
合同谈判是对招投标文件中语意不明、含义不清,以及为保证双方合同能顺利履行对招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一步明确的过程,是弥补投标时由于时间有限、所掌握的资料有限而可能出现差错的最佳时机,是承包商通过合同取得理想经济 效益的关键环节。
开始谈判前,一定要做好谈判的准备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在谈判中争取主动。谈判组成员应包括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合同条款的商务人员,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财务和法律方面的人员,及有着较为丰富的谈判经验、能驾驭整个谈判过程的谈判小组组长。开始谈判前,需要认真研究的招标资料,列出需要解决问题,并根据具体问题要有明确的解决方案,编写谈判大纲,确定谈判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同时,预计哪些环节可能出现分歧,做出分歧的应对措施。
三、优化分包合同管理
建设方为了节约建设成本,常把的建设材料和整体工程进行分解,分别进行招标,但这往往是引发矛盾问题的根源,并成为合同管理的一个主要难点。因此,总承包方应该与分承包方及业主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具体条款对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具体的约定,对相关细节尽量明确,核心内容应尽量把分包的任务全部纳入总包管理的范围,同时明确总包方管理的具体内容,总包方可向分包方收取相应的总承包服务及配合管理费,实践证明这是一个有效的管理办法。
四、变更、索赔管理
如今在工程清单的计价方式下采用的是单价合同,比较方便管理,属于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来往澄清和补充资料、投标文件等内容要收集齐全,建设过程中的会议纪要、变更文件、往来信函等都是索赔的支持性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是索赔与反索赔的重要文件,施工方应认真编制,尽可能完善;作为业主方应重视审核编制方案与现场实际执行情况,不应该只交监理审核。经过三方(业主、监理、施工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文件最有说服力的,所以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往来文件、信函最好都经三方确认。
做好变更管理工作,首先,源头上是要加强招标阶段的设计深度,合理确定业主提供的条件,提供较为完备的招标文件,减少合同变更和索赔事件的发生。再次,因监理、业主人员指令等均有可能成为变更的及索赔的理由,所以所有参与工程管理的人员均要有合同意识,熟悉合同条款,减少无意识违约。最后,做好基础资料并及时处理,尽量避免先干后算承包人漫天要价的被动局面,合同管理人员应全面理解和掌握合同内容,在合同文件的规定下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公平诚信地及时处理各类合同问题和争议。
注意索赔与反索赔的时间性,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发生索赔与反索赔时要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
五、合同风险管理
工程建设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过程发生不可抗力及变更概率较大,对工程建设影响较大。风险管理就是分析不确定产生的各种问题,制定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程建设,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自然灾害、原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工期要求风险、安全风险、施工质量风险,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及时购买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责任险是规避风险,是确保投资安全的有效途径,通过设置合同条款,合理规避、转移、消除工程的各类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六、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配置
对合同管理人员的要有扎实的法律、工程管理等基础知识,过硬的业务操作能力,对法律法规都能灵活运用。首先,合同管理人员应该是优秀的工程管理人员,并且要精通合同业务,包括合同谈判、起草和修订及解释,并且熟悉工程的索赔管理及合同的履约管理;通晓工程造价各阶段的管理;熟悉并掌握相关法规、法律并熟练运用。其次,合同管理须从合同履约环节切入,进行系统的控制和管理,注重合同履约过程中事件发生基础资料的积累,保持法律敏感、对事件进行准确判断,是进行合同管理的重中之重。合同管理与工程造价联系紧密,工程造价人员同时应具备合同管理基本技能。
七、结语
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十分重大,在现如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特别是现在很多企业都面临许多困难,效益也不好,我们更要花心思想办法,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工程造价得有效的控制。
参考文献:
[1]奈立中.建筑工程合同管理[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
[2]李进等.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实务[M],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
一、交通重点工程监督制度现状
改革开放特别是“八五”以来,我市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来抓,仅*年至*年全市交通基础设施投入就达40亿元。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在加快国民经济发,扩大内需,拉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纪检监察部门围绕交通工程建设加强制度建设,开展跟踪监督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第一、建立纪检监察组织网络,保证了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顺利开展。根据江苏省纪委《关于对“九五”期间高速公路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自*年以来,市纪委、监察局和交通局紧密配合,建立了交通重点工程纪检监察工作三级网络:一是纪检监察机关网络,由市和工程沿线的地方政府及有关责任部门、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组成。负责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的外部监察、宏观协调和专项检查;二是建设单位网络,由市交通局及各公路现场指挥部、现场监理组等单位组成,负责单位内部的日常监督检查;三是施工单位网络,由施工单位组成,负责本施工单位自身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三级网络都落实了负责人,健全了组织。
第二、建立了监督检查制度,为重点工程建设提供监察依据和纪律保障。建立规章制度是开展交通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和依法监察的客观要求,近几年,我局市先后出台了《交通建设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办法》、《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建设单位也结合工程管理,总结、制定出了一些具体的工程制度。例如市公路建设处不断完善《监理工作大纲》、《计量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市公路管理处制定了《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制度。这些强有力的工作和监督管理制度,为工程建设提供了纪律保障。
第三、纪检监察工作渗透于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全过程,切实发挥督促检查作用。我局在招投标工作中规定,凡是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纪检监察部门均要参与招投标主体资格审查,对程序的合法性,标底的保密性,操作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在征地拆迁工程中,市纪委监察局、市交通局纪委监察室及时协调解决了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及群众的矛盾,对拆迁补助款项的足额到户、到位等环节也重点进行监督;在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中,纪检部门对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财务审计制度,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是否按设计标准和规定计量支付工程款等进行了严格检查。对施工单位高估冒算、虚报多领、截留、挪用、乱支工程建设资金等现象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在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建设材料、设备采购等重点环节上,纪检监察部门也都采取了必要的监督措施。
总之,在近几年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中,纪检监察部门已经在广泛宣传教育、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力度等方面开展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但客观分析,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除《公路法》已正式出台以外,《航道法》和《港口法》等都还没有形成,纪检部门开展对重点工程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还是依据各级领导和政府的行政命令,缺乏对交通重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难于起到长期性、稳定性、强制性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削弱了纪检监察工作在交通重点工程中的法制化管理力度和自身执法监察的力度。根据当前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现状,迫切需要国家加大法制建设步伐,尽快出台一些交通行业建设法规,明确纪检监察部门在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能,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合理、合法的履职依据。
二、建立健全交通重点工程监督制度的几点认识
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交通部门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了一系列制度。要使各项制度真正落实到位,就必须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即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制度来规范制度的执行者。根据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纪检监察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相关制度。
1、建立交通重点工程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
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是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领域之一。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周期长、涉及范围广、涉及领域比较宽,资金集中、环节多,因而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比较多。如果有了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就能防范于未然。根据《党风廉政责任制》要求,明确建设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内容,明确各级领导、各级法人、项目法人的廉政责任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必须在工程建设中建立《交通重点工程廉政领导责任制》。
2、建立四方《廉洁协议》制度。为确保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在工程建设中自觉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做到依法建设,按合同施工、监理,规范各方行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止不正当、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必须建立《廉洁协议》制度。通过双方协商,制定出协议的具体内容。《廉洁协议》的签订不仅可以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同时还能规范业主单位的行为,对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力。如有违反,按协议予以处罚或经济制裁。《廉洁协议》纳入合同管理制范围,作为合同的附件的工程建设中同步执行。
3、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监督检查制度。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是对重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纪检监察部门介人工程建设中的各个环节,深入管理实际,进行监督检查,较全面地了解参建各方及有关人员的工程建设和行政管理中的行为,履行合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才有可能全面地、系统地了解情况,才能发现问题。也只有通过分析情况和剖析问题,才能及时地提出整改建议,进行纠正和查处,达到抓廉政促勤政,抓勤政保廉政的目的。
4、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在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内部监督检查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社会舆论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监督作用。建立相应的制度,通过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来规范参建各方的行为,调查处理在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腐败行为。
5、建立案件查处制度。目前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中,纪检监察部门始终把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纪案件作为维护党纪、政纪的重要手段。随着交通重点工程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入,纪检监察部门在帮助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制度和规定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力度,建立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制度,通过抓典型案件,发挥惩戒和教育作用。
三、注重交通重点工程监督制度运作效果
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中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建设,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主动协调各种矛盾,主动服务于工程管理,必将形成工程建设领域纪检监察工作新格局,也必将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严格执法监察,能够确保交通重点工程建设质量,纯洁工程管理干部队伍。加强在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中的监察工作,能进一步保证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资金等主要控制目标的实现,具体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一是对工程质量的保障功能。近几年出现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从客观上分析,大多是与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有了制度没有执行,建设、施工或者监理方职责不清,缺少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有关,例如:建设方资金到了施工单位,很难控制资金的专款专用;当监理方提出问题后,施工方未必采纲,而是听从于出资的建设方;监理方的一些科学的设计变更要求,也可能因为建设方的资金问题而无法落实等。纪检监察的参与,可以对工程建设中的三方进行全面监督、制约,特别是对建设市场中所谓的“面子工程”、“献礼工程”,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杜约突击上马、限时竣工等不合理现象。二是对个人行为的监督功能。交能工程建设不合理现象。二是对个人行为的监督功能。交通工程建设容易发生个人(也有部分集体)违法违纪行为,滋生腐败。因此,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中,通过制度建设,全程跟踪监督,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关口前移,同步跟踪,尤其是过程中问题易发环节的监督检查,使我们的干部时时处处感受到监督的存在,对我们各级领导干部也是一种爱护。
关键词:建筑施工;法律;风险;企业
我国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呈现激烈性增长的趋势,由于市场的饱和性,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微观经济形势的变动,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力图不断扩大自己企业所占用的市场份额,这种情况下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就被提上了建立一个强有力机制的日程。企业在进行占领市场的同时必须要注意自身法律风险的规避,这样才能够达到企业发展战略规定的目标。本文将先浅谈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现状然后提出一些自己对于改进这些现状的建议。
一、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原因
(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对于我国企业以及市场的意义
建设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进行建设风险防范机制的一部分。大多数企业只利用“对冲”、“远期合约”“FRA”“现货买卖”等手法进行金融方向的风险管理,却忽视了法律风险的管理。因此如若企业将法律风险作为一项工程在进行,相信对于企业的管理体系百利而无一害。良好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的法律纠纷诉讼,还能够提升企业的自身价值,提高企业的声誉进而为企业吸引更多优质客户。对于企业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同时培养企业的法律意识也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企业遵法守法防法自然会树立对国家司法的威信。
(二)工程项目的竞争日益激烈
建筑市场是一个利润可观的市场,城镇化建设的热潮刚刚兴起,城乡规划的机遇一触即发,因此鼓舞了大多数企业进行投资进攻这个市场。企业的数量逐渐增多,工程项目的竞争也就越来越激烈,为了能够投招标成功,企业或主动或被动的会采取一些违法的手段进行不恰当的竞争。同时工程项目竞争的激烈会使企业不断进行自身的企业扩张。盲目的在各个领域设立自己的分公司,力图通过分公司的设立来不错过任何一个竞争机会。然而却疏于管理,没有进行充分的调研。
(三)企业自身管理的不适宜
正如前文所说,目前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时,大多数只进行金融风险管理,却忽视了法律风险管理。比如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就是因为企业只想着快速完成工期因此逐步推进地铁项目,却不在意自己这种行为对于法律条规的触碰。这样单一的管理方式使企业的整体效率底下,呈现出不健全的企业发展形态。同时还要注意企业公章印鉴方面的管理,不能混用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印鉴。
(四)企业单一追逐利益的心态
大多数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忽略了合同所规定的相应条文,进行分包,转包等不合时宜的行为。比如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就是典型的因为着急项目工程的完成而进行了工程的多次转包分包。为了追逐利益而快速完成工期这样的行为会使一些本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使项目的营利性与安全性相违背。
(五)建筑施工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建筑行业是一个涉及到民生、经济、就业等多层次的行业。这么重要的行业,我国在上世纪进行改革开放之前竟然没有相应的法律发条进行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法律建设也不断进步,出台了诸如《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调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建筑施工行业的法律管理,发条法规数量很多,但是实际进行实施的时候却不够具体,效率并不强。空有法条,却没有落实的有效性,导致分包转包的情况、拖欠工资的情况、包工头跑路的情况十分之多。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层次
(一)项目工程进行竞争投标招标时的法律风险
我国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对建筑行业的投招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企业进行投招标过程中必须秉持着公平公正公开的透明原则进行活动的继续和安排。目的是为了促使公平竞争,防止招标过程中的以及不完全竞争市场的垄断市场的现象。但是为了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我国的一些建筑公司故意将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分割成数个项目跳过投招标这一过程直接将这些项目分配给那些塞给自己钱财的但是实际不具备施工能力的小公司。这是严重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行为。这种跳过投招标进行分包转包的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这种行为会让建设单位获得巨大利益,但这种利益是非法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下,会严重增加企业的法律风险。
(二)约定施工合同的不一致性
“黑白合同”的现象比比皆是。建筑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会与承包商施工企业签订条款不同的合同。明面上,这一份合同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项目合同,符合法律法规是公开透明的但是实际上双方却均不遵守这份合同。私下有签订了另一份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发条规定的合同。这样一来,哪个合同具有实际法律效力就成为了我们要思考的问题。实际的法律中,也很难进行判断。这就对建筑施工整体市场造成了法律风险的冲击。尤其是当出现拖欠工资、工人受伤索赔的情况时,由于合同约定的不同这就让诸如此类的问题解决办法不恰当。我国通常认为符合国家《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调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相应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另一份不透明的合同也是合同,也是在双方知情下进行协商的结果,如果这份合同无效又对承包商的利益失去了保障。这种法律风险是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避免的。
(三)“承包”“分包”的不一致性
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主要是因为将自己进行承包的地铁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多达四次的分包。这种行为使被分包的工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出现了遇难失踪的数个人,但是却因为合同签订的延迟性而使赔偿问题不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我国的法律明确指出不能进行违法分包的行为,这种行为使工程质量降低,造成了重大的安全隐患。
(四)“分包”“转包”的不一致性
分包不全都是违法的,只要被分包的单位有资质进行分包不会导致安全隐患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打着分包的名义进行转包就是被明确禁止但是却有实际存在的行为。转包缺乏对被转包公司的调查,这会造成很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五)企业私人印鉴以及公章运用不重视
在签订合同时我们需要印鉴进行刻章。但是这种公章的雕刻是需要进行备案的。不能随便使用雕刻的。但是实际过程中却多出现印鉴乱用的情况。这一定程度加剧了企业的风险。比如李四是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张三是李四的员工。张三为了迅速签订合同,在李四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李四的印鉴进行合同的签订。最终这份工程出现了巨大安全漏洞。张三谎称自己是经过李四允许才那李四的印鉴进行合同签订的,将责任问题转接给李四。李四由于自身公章管理不当但是却百口莫辩。最终李四也担任了一部分的责任。这种法律风险对于公司的影响可想而知。
(六)工程项目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一,开工日期是在合同中已经进行约定的。这种约定能减少逾期完工情况的发生。在实际进行工程项目中,首先会出现提前进行动工的情况,这是因为承包商想要及早竣工。因为在进行开工之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技术资料等等多个要求。但是建设单位如若缺少以上的物资又想提前竣工,所以会进行提前施工。那么项目的实际运行日期又如何确定,这为项目是否逾期的确认提供了难题。这就对承包商的工程款的结算出现了巨大安全风险。第二是施工安全的问题。建筑单位在进行施工时按规定是要进行保险活动的比如防火等保护措施但是实际中这些措施却不被重视。这会使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变大。那么在法庭上,这种由于自身不注意而引起的事故发生如何索赔就成了问题。第三就是工程施工材料的选择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大多数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会进行偷工减料采取不合适的材料进行施工,这会加大安全风险。以上这些对于企业来讲无疑是巨大的法律风险。
(七)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进行施工中通常是需要短期用功的,因此劳动合同法便不完全适用。同时劳动的工人人数巨大,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按月结算工资明显不实用。因此大部分只会发放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全部工资等工期竣工才会发放。同时工人数量的巨大也使企业为工人进行保险的购买的资费变得巨大。那么劳动合同应该符合签订呢?如果只顾实用性,如若出现包工头跑路问题,对于企业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这样的法律风险如何进行完善成为巨大问题。
三、建设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举措
(一)采取合适的竞争机制
前文已经提及,目前的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传统的竞争方法已经不实用并且容易滋生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更加合适的竞争机制。透明化投标招标过程。比如在竞争的适合引入官员查明全程监督,来加强其透明性。
(二)加强企业自身的管理文化,健全其管理机制
企业如若想要进行长远发展就不能仅仅一盈利这一个目标进行运作,更需要一套完善完成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华为公司建立狼的文化对企业员工进行培养,这个文化理念使公司越来越富强终于激进了500强,任正非曾经说,一时的利益很难和长远发展做平衡,但是长远发展却能使公司获得更大的利益。
(三)鼓励企业设立长远目标
企业只看重眼前一时的盈利是常见现象,但除了一时的盈利更重要的是进行名誉或是战略精神的培养。企业应该设立一个长远发展目标,在企业的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都进行目标的设立才能使企业得以流传。而建筑行业更是如此,不要只看重眼前一个工程项目,而是要做好自己的技术,用合格的材料来打造符合要求安全隐患低的工程来提高自己的声誉,从而有利于自己去得到更多的项目才能实现更多的盈利。
(四)出台政策培养企业相应法律意识
企业应该自身意识到法律对于企业安全以及长期运作下去的重要意义。如此才能进行法律风险的建设。比如上文提及的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明知自己多次转包非法分包是不合理的但是却莫不在乎依然我行我素,最终对企业造成巨大影响。纠结原因还是因为企业法律意识的单薄,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在乎盈利与守法中间的那条界线。因此建议企业内部可以定期开展法律讲座进行法律知识的补给。同时企业高管更应该定期进行自我法律相关知识的培训,和相应由于不守法而导致工程失败案例的学习。
(五)国家方面建设更完善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
我国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建设已经有很多法律条文出台了,但是法律的使用效率却并不高。这主要是因为第一法律本身的漏洞。第二是实施过程中的不具体。因此我建议我们修正我国的《建筑法》,对于法律工程中存在的诸如劳动法不适用于建筑工人的这种情况加以改善。
(六)鼓励企业进行法律顾问的设立
出现火灾才想起要去买保险是无用的,同样企业也不要在出现法律纠纷时才想起找法律顾问,提前进行法律顾问的选择可以使企业规避更多法律风险。建设工程对于工程的建设是非常熟练的;但是却不了解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比如A公司被B公司告上法庭,如果A公司临时再去找律师,而打官司时间已经迫在眉睫那么对于A公司来说很难找到一个合适了解自己公司又对法律十分了解的律师,反之如果公司本就又法律顾问就可以立刻进行相关事件的分析。将损失最小化。因此会出现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纠纷。造成名誉与金钱上不必要的损失。建议企业找一个专业的法律顾问,这个专业不只是法律知识的专业更重要的是对建筑知识也要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够时所选择的法律顾问更加适合企业所需要。
四、结语
本文是笔者的一些粗略见解,不同的建筑工程风险也不同,建筑工程单位应该结合实际进行分析,选取最合适的适合自己的方案。
作者:赵涛 单位:中20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管荣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J].金融经济,2007(4).
【关键词】EPC;市政道路;应用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EPC general contracting model is a policy that is being vigorously pursued in China. This paper discusses several key tasks of implementing EPC model in municipal road project, and analyzes the key work of EPC model, and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PC model, which is based on EPC model. Kind of problem,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EPC;Municipal road;Application
1. 我国EPC总承包模式政策解读
1.1EPC即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合同,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的一种工程建设模式,在市政道路领域应用前景广阔。自2016年2月,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严格实施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之后,5月,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8月,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促进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地方住建厅也纷纷出台文件,努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
1.2根据分析,政府推进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几个方面的考虑:
(1)促进设计、施工的深度融合,推进大型设计、施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
(2)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
(3)与国际接轨,加快建筑业“走出去”。
1.3EPC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实力强的建筑企业提高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更方便承接国外业务。
2. 市政道路项目采用EPC模式的优势
市政道路是市民出行的必经通道,对市民出行和企业生产经营影响非常大,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也非常高,这就决定了市政道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具有“短、平、快”需求,这与EPC模式的特点完全契合。
2.1项目实施效率更高,缩短工期。EPC工程总承包商,统一负责设计和施工工作。在招投标阶段,只需要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即可。进入施工阶段后,设计、施工同步作业,工期一定是缩短的。
2.2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1)建设单位只需阐明项目的投资意图和要求,工程完工后需要达到的运行标准以及整体的工期,其余涉及工程竣工交验、运行所需实施的所有工作均可交总承包单位来完成。合同关系大大简化,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将建设单位从其不熟悉的工程建设过程中解放出来,有利于充分发挥建设单位政府协调和监督职能。
(2)可充分发挥工程总承包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丰富经验,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充分发挥设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结合施工单位丰富的施工经验,减少了变更、争议、纠纷和索赔的耗费,使管理各个环节衔接更加紧密,工程建设既合理又经济。
(3)促使社会分工专业化程度提高,促使分包单位把专业工程做成精品,从而做到了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2.3便于控制项目成本,利于项目融资,能提高总承包商积极性。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通常使用总价合同模式,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这就保证业主能够知道整个项目的最终成本、支付时间和金额。固定总价合同,总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大,利润率也一般较高,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优化所节约的部分也因为固定总价的原则归总承包单位所有,这一点也是调动总承包单位工作积极性,使设计和施工严密结合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在总价合同模式中,业主易于融资,而贷款银行也可确定项目的最终成本,预先知道承包商的提款时间。
2.4通过优化设计,精细施工,降低工程造价。在现行模式下,因为设计方案的经济性与设计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因此设计单位出于安全、风险等因素的考虑,所给出的设计方案往往偏于保守,造成一定的浪费。EPC总承包模式下,因为合同总价是固定的,总承包商必须优化设计,降低造价,才有更大的利润空间。这种制度驱动总承包商优化设计,精细组织施工,降低工程造价。
2.5设计方案的可建造性强,设计变更少。在EPC 模式下,设计单位在制定设计方案时,施工单位是已经确定的,设计单位可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经验、自有设备情况等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优化,提高设计方案的可建造性,减少设计变更。
3. EPC模式在市政道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工作
3.1总承包商选择。总承包商应选择信誉度高、抗风险能力强、施工经验丰富的大型施工类总承包企业或以此类施工企业为牵头人的联合体。设计类总承包企业往往不具备足够施工能力,抗风险能力也较低,将会增加项目实施风险。
3.2项目部管理模式选择。 传统的直线职能型项目组织机构已不能适应EPC模式下总承包的项目管理。总承包商应选择一名技术过硬,通晓设计施工,经验丰富的项目总负责人,建立矩阵型项目管理组织和目标管理w系,协调处理好总包与业主及地方相关方、设计与施工、总包与分包关系。总承包商应大力推广应用现代信息化管理技术,促进组织内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
3.3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 总承包商应促进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施工人员应全程参与设计方案的研讨,设计人员应对施工方案提出建设性建议;设计方案应综合考虑施工环境及施工方施工能力确定,力争在确保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施工难度,便于施工;部分工程施工先行,边施工边设计,确定最优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组织各方面专家进行优化论证,确定价值最优方案;施工过程中细微变更应及时沟通,快速完善手续,实现设计与施工无缝对接。
3.4项目进度组织管理。 建立统筹进度计划管理体系,实施征迁、设计、采购、施工四线穿插并行机制。总承包招标结束后,设计及施工准备工作同时启动,待路线设计确定后立即启动征迁工作,特别是线内三杆迁移工作。应用BIM技术,采取模块化、阶段性设计步骤,如桥梁工程将基础、墩台、上部结构分模块设计审图、道路工程先完成雨污水设计,方案敲定后及可组织雨相应工程施工,通过设计与施工的交互穿插,缩短项目施工周期。
3.5突出风险管控。总承包项目部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办法及风险管理计划,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对重大风险制定了应急预案,确保有效控制项目风险。
4. 市政道路项目推行EPC模式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4.1法律、规范缺失问题。
(1)我国关于EPC总承包的法律条例少,建设规范少,工程总承包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虽然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但无具体规定,也未明确总承包的法律地位,难以解决EPC在运行中的纠纷。
(2)我国没有专门的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具体的规定,未制定EPC总承包合同范本,政府部门缺乏管理的政策指导,承包商在编制文件、工程造价、计费等方面缺少政策依据。
4.2与现行建设程序、政策冲突问题。
4.2.1施工许可证办理问题。 施工许可证办理要求各项手续齐全,而EPC项目往往存在边设计边施工现象,普遍存在无证施工现象。
4.2.2分包问题。我国《建筑法》规定:具有总承包能力的企业在取得总承包任务之后,主体部分工程要独立完成。而事实上设计院类总承包商一般也不具有自己的施工队伍,如果想中标就只能选择联合体形式。
4.2.3审计问题。在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体制下,审计部门会对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审计,而总承包商优化后所节约的部分如何使用?如果每个项目都因为审计将该部分收回,那么EPC总承包企业是否还会有积极性参与该种模式的运作是很值得商榷的。如何合理地确定EPC总承包合同的固定包干价格的问题,使该价格既能被EPC总承包企业接受,又能在今后的审计过程中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这是必须面对的课题。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针对EPG总管理模式的推广而更进一步地深化相应优化节约的奖励模式来激励带动EPC总承包企业的发展。
4.3建设方与总承包方认知分歧问题。
4.3.1建设方参照以往模式管理,事事介入,处处掣肘,干扰总承包商正常管理,容易导致责任不清,互相推诿,影响总承包商的积极性。对此建设方应明确定位,理清EPC模式各方责任,对外全权负责,对内适度介入,对外即全面负责工程环境和外部条件的协调;对内介入把重点放在协调总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对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上。
4.3.2未约定项目要求的实质性变更,容易产生合同纠纷。 EPC总承包项目中,业主对未来的项目的理解可能还只是一些概念、技术要求和标准等原则性的内容,没有相应的设计图纸,对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的具体环节并不明确,业主往往会对总承包商设计文件的一些修改意见。业主认为这些设计变更是符合工程预期目的的设计优化而不是设计内容的变更,且合同价格已包死不予调整。而总承包商往往会把这种设计变更视同合同变更,要求索赔,而忽视了对项目要求的非实质性设计变更不能视同合同变更这个事实。这就容易引起业主和总承包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冲突与矛盾。因此,在EPC总承包项目中,为避免纠纷,合同双方应当具体定义业主的项目要求并以此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业主的项目要求应该采用具体与概括相y一的办法,明确竣工工程在功能方面的特定要求,包括范围、质量以及要求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等。
4.3.3业主审批设计文件效力不明,其法律后果难以确定。 FIDIC1999年EPC合同条件规定“无论雇主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阐述了一个基本原则,即业主批准设计文件不解除总承包商的设计责任。而需要明确的是,如果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批准影响到合同中业主项目要求的实质性变化,也可能引起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因此,为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异议,在EPC 总承包项目中,业主与总承包商应当事前明确约定业主批准对承包商的具体影响,包括对承包范围的影响,对施工质量的影响,对工期、对工程价款的影响等。
4.3.4交付标准不明,其违约责任难以判定。 “最低性能标准”条款是FIDIC的交钥匙工程合同的特色条款,与其相对应的是竣工后检验条款。而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业主以不符合规范标准为由要求总承包方整改。为避免类似纠纷,在EPC总承包项目中,除了详细约定业主要求外,还应该详细约定最低性能标准、相应的检验程序以及未达到标准的处理措施及竣工后检验条款。。
4.4总承包商能力不足问题。 目前,我国大部分总承包企业都是从事单一的设计或施工业务,设计业务和施工业务未充分融合。而联合体形式来自不同背景企业的技术人员在沟通和合作方面往往存在问题,管理上仅仅做了简单的加法,总承包优化功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另外EPC模式需求的综合性管理人才缺口非常大,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管理经验的人才更是稀缺。在新的形势下,只有通过行业大整合,促使越来越多的设计和施工企业合并,才能真正实现跨专业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总承包企业的行业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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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戴维梁,吴晶. 浅议EPC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在应急工程中的应用[J].建设管理,2015,12(09):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