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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税收筹划

时间:2023-08-30 16: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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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税收筹划

第1篇

摘 要 因为产权多元化的产生和发展,使得企业不断出现资产重组的问题,现已为企业界和理论界所广泛关注。可在资产重组具体实践操作里,经常存在不考虑税收,或对税收因素考虑不充分的现象,这就让企业失去了应当得而未得到的税收收益。企业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之间通过产权流动、整合带来的企业组织形式的调整,具体包括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在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战略中,如何进行税收筹划,通过产权流动与整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将成为市场经济中企业理财的重要课题。本文针对主要分析现代企业资产重组中的税收筹划问题,通过对这一领域中税收筹划工作开展的国内外比较,着重研究了现代企业在合并、分立、清算的资产重组业务中应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税收筹划,以期达到降低税负,提高现代企业经营效益的目的。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些见解。

关键词 企业管理 资产重组 税收 筹划

在资产重组过程里施行税收筹划指的是,由国家的税收政策在所有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企业间、企业不同组织类型间存在的差异性,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为前提,在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企业清算等过程中科学选择重组目标,会计政策及重组形式,力争实现资产重组时的企业最大税收收益。

一、税收筹划参与到资产重组中的必要性

(一)企业在应对市场竞争的激烈性时让税收筹划变成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必选择。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发展,又由于我国和西方国家的贸易程度加深,市场中的企业优胜劣汰法则更为深刻地显现出来。现在,因为各种不同的原因,企业刮起了越来越广泛的资产重组之风。集团企业应用资产重组来进行税收筹划的例子也并不显见。对企业来说,税收筹划并不是资产重组的第一目标,可是税收筹划的突出作用我们不应该忽视。由于企业需要生存和发展,就一定要拥有自身特有的市场竞争优势,而如何形成竞争优势,则主要靠市场占有份额及成本费用降低。企业的成本费用中,一个极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税收。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税收在成本费用里所占的比例也各不相同,但总之都会影响与制约企业实现任务收益目标。这就要求税务专家去分析税法缺陷,寻找其在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倾向性政策,还有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税收差异,这都给税收筹划带来了条件与空间。随着政府制裁与打击偷税、漏税、抗税的程度加大,税收筹划渐渐成为纳税人极为关注的问题。这让避税方法在资产重组时的使用频次有上升趋势。

(二)现在的企业税制给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了方便的空间条件。各个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的行为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都把实施税收的差别当作促进生产力科学布局、增加就业机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手段而加以利用。在我们国家的税收制度中,奢侈品的高税率、外资税收优惠、高新技术税收优惠、出口退税等,都是这个政策的产物。这些税收政策的实施,除了方便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以外,也为企业资产重组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方便空间。

二、税收筹划在资产重组中的领域探讨

企业实行资产重组计划,把企业内部交易外化,或者是把外部交易内化,都会带来纳税人的改变,而与些同时,重组过程中更能带来税率、税种以及纳税方式的改变,这些因素集合到一起,所引起的则是企业税收负担的增加或者减少。在资产重组时,怎么样对税收筹划进行调节控制,让其由产权的整合与流动,来达到企业总全收益的最优化,便成为企业理财规划中的常规课题。企业的资产重组一般可以分类为企业分立、企业并购还有企业清算。我们对此三种分别进行分析。

(一)税收筹划在企业并购中。

1.选择目标企业时的税收筹划。选择目标企业是企业做出并购决策里至为关键的内容。因为不同注册资金的类型,企业可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予以选择。因为我们国家的税法对于两种资本形式的企业有不同的待遇,一般来讲,外资企业拥有比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若从税收上来考虑,并购时应当先考虑外资企业,而并购以后的外资成本比率若达到一定程度,可以把并购后的公司注册成外资企业,继而享受到更多的税率优惠措施。还能免除城镇土地的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及城市建设维护税等不针对外资企业进行征收的税种。此外还有就是我国对于利润水平低、高新技术、新型第三产业等几类企业都有税收优惠减免的规定,所以企业在并购时可以同这些类型的企业建立联系,通过定价转让的方式把税率降低。

2.在选择并购的出资方式时,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方式,也可以使用债券、股票等方式进行支付。若是用现金支付或者债券支付,那么企业被并购的股东收到现金惧后马上要进行纳税,可若收到的为股票,则能免税,在得到股票收益以后再计算得失,所以以股标出资的办法能让纳税人的课税得以延期,从而减轻税负。在折旧计价基础上的股票支付,合并得到的资产可按照原有资产折旧基础来计提折旧,而可不必按照现代价格支付当作计价的基础,这能使得企业大为减少折旧额,起到少纳所得税的目的。

3.因为负债所带来的利息费可由期间费最后抵减该年收益,所以企业并购时选择融资方式时,要尽量用负债融资的办法,力争得到更大的避税利息效应。当然采用这种方式时,应当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合理安排。避免出现因为负债过重造成的债权人信心受打击的情况出现。那样会使企业在经营时形成资金短缺。

第2篇

[论文摘要]企业资产重组是当前企业改革的重点,也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本文从税务处理规定出发,分析了企业合并、分设、清算的筹划策略。

企业资产重组是当前企业改革的重点,也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资产重组的方式很多,有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形式。国家为适应企业资产重组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加强对资产重组企业的税收管理,先后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为我们进行企业资产重组的纳税筹划提供了较大的运作空间。

一、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规定

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当事人各方可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所得税税收处理:

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所得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二)企业合并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在合并中由于产权交换支付方式不同,其转让所得、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事项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而对涉及所得税事项的税务处理方法不同,必然对合并或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要求进行企业合并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资产转让损益确认与否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是否确认财产转让收益取决于产权交换支付方式。在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只有待股权转让后才计算损益,作为资本利得所得税。如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其转让收益的确认时间、计税依据不同,对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影响也不同。例:A企业购买B企业,出价1000万元,B企业账面净资产为850万元。如A企业全部用股票支付,则B企业的股东在合并时不需缴纳所得税。如A企业用股权支付70%、用现金支付30%,则被合并企业在合并时应按资产转让所得1000-850=150万元,缴纳150×33%=49.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即使在第一种情况中,B企业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时,应缴纳资本利得所得税,但那相当于B企业的股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资产计价税务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可按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而如果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由于两种不同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计入成本费用价值基础不同,必然导致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同,从而使合并后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不同。如在上述例子中,A企业接受B企业的资产中有生产线一条,原账面原值300万元,已提折旧210万元,预计折旧年度10年,已折旧7年(不考虑净残值),该生产线在合并时评估作价150万元。则:在第一种情况下,年折旧额=(300-210)÷(10-7)=30万元;第二种情况下,其年折旧额=150÷(10-7)=50万元。折旧额越大,应税所得越少,企业就可少纳所得税。

3.亏损弥补的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而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如:A企业1999年初合并B企业,B企业当时有200万元亏损未得到弥补,其税前弥补期限尚有1年。被合并的B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合并后合并企业1999年的弥补亏损前应税所得300万元。则两种不同支付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结果不同。第一种支付方式,合并企业1999年共应缴纳所得税款33万元,比第二种支付方式应缴所得税99万元少了66万元。

二、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规定

通常情况下,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如是存续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由存续企业继续弥补。如是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不得结转到分立企业弥补。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

(二)企业分立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在企业分立中由于产权交换所采用的支付方式不同,其资产转让损益、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的事项也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而选择处理方法不同,会对分立或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产生不同影响,这就要求进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从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损益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高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低于账面净值时,则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支付方式,从而降低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

2.从资产计价的税收处理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低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从而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高于账面净值时,要选择哪一种支付方式,则必须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因为不管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分立企业都可按其所接受的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结转计税成本。

3.从亏损弥补的处理来看,如果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因为选择这种支付方式,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而是否选择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支付方式,则还必须看企业采用的是存继分立还是新设分立。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企业合并或是分立的税收筹划,都必须充分考量资产转让损益、资产计价和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方法对所得税负的影响。为便于说明问题,我们分别从各个方面剖析其对税负的影响。在现实中,应把三方面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综合起来进行比较,方能达到税收筹划的最佳目的。

三、企业清算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契约等原因,不能或不再继续经营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具有法律效力的章程协议等文件精神,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与结算,并对企业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解除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清算的现象将越来越多。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的清算所得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财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净资产或剩余财产=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应缴清算所得税=清算所得×适用税率。

企业应缴纳的清算所得税,应于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企业清算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企业所得税法对清算所得计算规定的差异,为我们进行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第3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企业管理;财务管理

税收筹划是企业高层次的金融活动,它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筹资、投资、融资、利润分配,以及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笔者认为,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的支持和税务机关的认可下,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运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法,通过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节流”的目的,更能增加企业的现金流,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周转资金,使企业拥有的财务资源得到最优化和合理化配置。

1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运用存在的问题

1.1企业对税收筹划认识不够,税收筹划意识不强

在我国,税务筹划往往被视为逃税或避税的代名词,在随着人们对国家税收立法的贯彻和实施,我们清淅的认识到税收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中的“偷”为贬义词,是采用不公开的、隐瞒的方法使企业不缴税、少缴税,实为违反税收法律行为,是与税收立法完全相背道而驰的,是国家明文禁止的。避税则是钻法律的空子而进行的税负减轻和少纳税,从节税的角度上讲避税是不违法的,但也不提倡的,所以受到世界各种的默许;而纳税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前对纳税的税种地位的一种选择。但回到税收实践中,税收筹划与避税有时很难准确区分,纳税筹划有避税之嫌,使纳税筹划有时会步入尴尬境地。另外,我国税收制度不完善,许多活动本身就处于边缘地带,有时需要税收人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会出现对税收筹划与偷逃税识别能力低的情况。这样更会使企业的管理者混淆税务筹划与逃税两者的区别,从而加重了纳税筹划等同于避税之说。

1.2企业税收筹划水平不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

现在大部分企业意识到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大影响,也想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去减少企业严重的赋税情况,但由于水平的限制,企业有的人更关注于短期眼前节税效果,有的人追求“税负最低”,例如会想通过变化不同原材料发出的计价方法来人为地调节利润,有时还想过做假账,编造不实的经济业务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这样不仅没有达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还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另外,盲目的节税,只能使税收取得阶段性的目标,缺少全盘考虑的长期纳税筹划意识,未顾及到企业的长远利益,同样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损失和风险。

1.3纳税筹划人员的缺乏

一方面,我国的税收法律的庞杂和政策的频繁变更。因此纳税筹划人员要经常性更新自己的税收法律知识、与时俱进,而且要精通会计、财务管理等综合的会计专业知识;另一方面,筹划并不仅是财务部门的事,也应该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所以税收筹划时应以财务部门为核心,为企业出具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方案或建议,其他部门配合财务部门联动才能做到整体规划。但从我国实践中来看,大多数企业缺乏从事这类综合型的复合专业人才,更缺少多部门的配合联动行为。即使有个别部门有心进行税收筹划,恐怕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落到实处。所以,只有整个行业整体素质提高了,才能够进行筹划。另外,有些小企业会寻求税务公司的帮助,因税务以专业著称,但我国税务业仍也处于初级阶段。但据了解,目前事务所更重要承担税务咨询业务居多,很少可以给企业提供大的税收筹划的服务。所以,税务暂时也未能发挥给企业提供全盘纳税筹划的作用。

2纳税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运用形式

企业最常见纳税筹划二种形式,一种是慈善避税,另一种是寻找避税天堂。2010年盖茨以身作则呼吁全世界的富豪加入到慈善损款的行列。美国《财富》杂志称盖茨慈善“这是避税手段”。目前,我国有些企业也利用这一办理去筹划,不仅可以为企业赢得好的口碑,而且还可以达到财务管理的目标。寻找避税天堂也是目前使用频率最高的避税手法之一。避税天堂指的是较小的沿海国家和内陆小国,这些国家的主要特点包括税收体制不透明、税率极低等特点。以上两种方法总结起来主要是:其一,使税收成本降低,使应纳税总额得到绝对减少;其二,利用税率的差别和分歧的政策,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由于各国税收原则不一致,税法有差别,不同的经济行为,为商家提供不同空间的纳税筹划办法。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还可以借助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手法减少税收,起到一定的节税目的。具体例举如下:

2.1投资、研发无形资产好处

多企业投资的方式很多,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无形资产。很多民营企业的老板本身是技术专家,拥有专利,他们可以将技术专利作价,在经济法允许技术入股份额内投资于公司,一方面可以增加企业资产,减少投资时的资金压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另一方面,专利属于无形资产,就可按无形资产准则在法律使用的年限内可以合理摊销,摊销额一般会计入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从而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注重无形资产的研发,我国的税收政策也是大力支持的,在研发无形资产可以利用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模糊性,恰当掌握无形资产资本化的额度,提前按税法50%加计扣除,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2.2提高职工福利实现一剑双雕

税法规定企业原工的工资是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因此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薪酬,例如可以为员工提供掊训的机会、给员工子女教育提供教育奖学金,建立职工养老基金等统筹基金,单位统一薪酬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减少税负,同时也能提高企业的口碑,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积极性。对于员工的工资财务部门在给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也要在七级纳税等级的基础上,考虑到临界值的影响,尽量使员工多劳多得,避免多劳多税情况的发生。

2.3基于纳税筹划,企业将通过利润弥补亏损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盈利可以弥补5年的亏损,而且是税前利润进行弥补,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通过投资与收益的控制,将可弥补的亏损给予弥补,以减少企业的税收的应纳额度。

2.4企业分立来达到节税目

通过企业分立降低纳税人的身份等级,例如,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20%减征税,可以把超过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分立,权衡分立时注册费等相关成本,每个小型微利经营一方面的业务,企业的业务范围没有减少但却可以减轻纳税负担。

2.5精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依据现行税法,过多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要进行纳税调整,意味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精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把这两项费用控制在标准之下。

2.6不同销售方式下的促销

在激烈的竞争中,企业采用多种营销策略,折扣销售、实物折扣、销售折让、以旧换新、以物易物,不同的销售政策,所交的税是不一样的,企业可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税收筹划。

3改进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现状的对策

3.1增强我国企业财务管理者的综合水平

首先,税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普级与培训,让他们懂法。只有在懂法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人员才能给企业进行有效的筹划。其次,企业各个部门也应组织联动起来,相互了解各部门的情况,找出可以为企业筹划的空间。

3.2税收筹划方案要具有综合性和事先性

首先,尽管税收筹划是按税种进行筹划的,但一笔业务往往同时涉及多种税,因此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局限于其中一个税种,筹划方案要从整体上系统地考虑。在筹划前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要从总体上系统地考虑各方面因素即整体利益最大化。其次,本身筹划就应在经营或投资之前进行,一旦业务已经发生,角色已经定位,就一定按税法进行纳税,就失去了纳税筹划的空间。纳税筹划不失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但不是无所不能的,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不同的地区不同时期处理的方法都不完全相同,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有严格的适用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任何筹划方案也因空间与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实现系统综合筹划。

参考文献

1刘琼琼.房地产行业税收筹划问题探究[J].技术与市场,2009(1)

第4篇

【关键词】分立;税收筹划;所得税;增值税

一、企业分立的税收考虑概述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分立指的是将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有不同类型,可以是从原企业的母体上分离出一部分组成新企业,也可以是新建两家或两家以上新企业等等。企业发生分立行为不一定是向社会公众传递不好的信号,如果我们只是把企业分立看成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正常的变更行为,那么企业分立中可探讨的内容就变得及其丰富。我们这里重点关注企业分立过程中对税收的考虑。按税法规定,分立后的企业应该按照各自适用的税收规定进行纳税。由此,企业分立行为会使分立后的企业所承受的税负有别于原企业。因此,我们认为企业分立的过程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就为税收考虑创造了空间和条件。而所得税和流转税的考虑是我国企业分立过程中税收考虑的主要体现。

先说所得税。目前我国在现行税率统一的情况下,对于居民企业而言,一般采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所得税考虑的主要思路是原来适用较高税率的企业分解成两个或者更多新企业,使得单个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于是综合之后的所适用税率也就相对较低,结果是期望分立后企业的总体税负低于分立前的企业。如果分立前企业本身享受了较低税率,则基于税收考虑的分立就显得意义不大,甚至会带来税收以外的风险。再者我们以增值税为例谈流转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根据这一思路,将特定的产品(主要是指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的生产分立出来,归于单独的生产企业,可以避免因模糊核算而从高适用税率,这样就有可能使企业的总体税负减少。

二、企业分立的所得税考虑

企业分立中对所得税的考虑一般可以通过税率的考虑和税收优惠条件的考虑进行。

1、所得税税率的考虑

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目前我国企业适用25%的税率,而对设于西部地区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则适用15%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能否使分立后的企业较原企业税负变轻,是否存在所得税筹划机会则取决于各方适用税率不同的条件。如果分立各方的适用税率不同,则有必要也有空间进行纳税筹划。例如,某企业准备扩大经营规模,其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那么基于税收可以尝试做如下考虑:在低税率地区(如西部地区)设立另外一个企业,并在高税率地区和低税率地区均设有营业场所。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将企业的部分业务转移到低税率地企业,并可以通过转让定价将高税率地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的企业里。

2、分离特定部门以享受税收优惠

这种纳税筹划方式主要适用于有混合销售的部门。当一个企业存在大量混合销售时,虽然有些企业采用分开合同的方式或者分开记账的方式试图消除混合销售所带来的税负增加的问题,但效果都不能完全尽如人意。在这种情况下,当特定部门分离后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政策时,则可以考虑进行企业分立。有的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本来应当享受15%低所得税税率的优惠,但由于其设在企业集团内部,税务部门无法单独认定从而不能获得相应税法上给予的优惠。如果将其从企业集团内部独立出去,单独注册,则可以利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软件行业,我国在企业所得税上对软件行业单独设定了很多优惠政策。在分立后便于确认企业性质的情况下,企业的分立有利于获得税收上的效益。而这种基于税收考虑的分立必须以国家的税收政策为依据。

三、企业分立的增值税考虑

企业分立过程中增值税的考虑因素主要包括进项税额的考虑、免税项目的考虑和混合销售行为的考虑。

(一)进项税额抵扣的考虑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规定:纳税人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按购进价的13%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的运费金额,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扣除。如果上述所涉及的产品服务均由企业内部提供,则不能直接符合增值税的抵扣条件,那么企业就要设法创造条件争取进项税额抵扣。

1、企业或集团内部存在农产品的生产部门,将其分立出去提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来说,某些企业是以农产品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如果企业实行纵向一体化战略,一个企业完成从生产原料到加工出售的全部流程。而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使用自产的农产品原料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很小就使得企业整体增值税税负较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可以将以农产品为生产原料的部门分立出去,单独成立一家企业,那么原生产企业就可按农产品购买价格的13%计算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分立出来的企业也不必缴纳增值税。结果是,增值税总体税负得以减轻。

此外,在遵循增加可抵扣进项税这一思路时还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1)新增加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数量,即根据农产品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一数额越大,当然应纳增值税额就越小。我们从公式中就可以发现其实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取决于分立出去的企业与原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越高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多,反之则越少。(2)注意转移价格的制定。企业之间的交易如果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税务主管机关有权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因此不能一味的为了多获取可抵进项税额而过高的抬高交易价格,这是有风险的。

2、如果企业内部有运输部门,则将其独立出去也可以提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而如果运输劳务是由企业内部提供的,则不满足进项税额抵扣条件。但同时我们也要了解的是,独立出去的运输部门也要根据运费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值得注意的是,结合目前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逐渐铺开,在独立运输部门的过程中需要重新考虑税收因素。

(二)免税项目的考虑

在增值税税法中,某些特定产品是免税或适用较低税率的。以免税产品为例,其销售不缴纳销项税,则其进项税也就不能抵扣。因此在考虑将这些特定免税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企业时,能否带来税收效益是不一定的,取决于免税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与增值税进项税额比例两者之间孰大孰小。

例如,某农业生产者(单位)主要从事养殖业,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又生产销售其它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产品。2010年该企业农产品的销售收入为200万元,全部产品销售收入为800万元。全年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0万元。

方案一:企业合并经营时,应纳增值税额=600*17%-[80-200÷800*80]=42万元

方案二:另设立一家企业专门从事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如果生产农产品发生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则原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0万元。

企业分立经营时,应纳增值税额=600*17%-70=32万元

这时分立经营较合并经营节约增值税=42-32=10万元

方案三:另设立一家企业专门从事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如果生产农产品发生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则原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

企业分立经营时,应纳增值税额=600*17%-50=52万元

这时分立经营较合并经营多缴增值税=52-42=10万元

从上例三种方案中不难发现,当免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时,分立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来说减小了,因此分立经营比较有利。反之,合并经营比较有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越小,分立经营越有利。

(三)混合销售行为的考虑

对有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而言,可能其中部分业务应纳增值税,部分业务应纳营业税,而我国税法对此并不分开征税。因此对于应征增值税的企业,可以将其混合销售行为中那部分征收营业税的业务独立出来设立企业法人,使该部分业务按其实质征收营业税,以此减轻企业整体税负。

例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家集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为一体的空调制造公司。2010年产品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安装维修收入为2000万元,购买生产用原材料费用32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2000)×17%=102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0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020-600=420万元

基于税收可以做如下考虑:将安装维修队单独组建为安装公司,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17%=68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0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680-600=80万元

安装公司收入应纳营业税=2000×3%=60万元

两公司应纳税总计=80+60=140万元

节省税金=420-140=280万元

可见,增值税的纳税考虑与企业分立间有着多处联系,当然企业分立中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转换成本,这也正是需要我们全面考虑之处。

四、企业分立的注意事项

(1)亏损的弥补。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规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2)分立不等于新办。与企业合并不等于新办一样,分立也不等于新办。(3)分立会降低某一税种的税负,但同时可能增加其他税种的税负。其主要表现在:①可能会增加部分增值税。被分立企业相互之间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在分立前不用缴纳的部分增值税,分立后由于独立核算应该缴纳部分增值税。②可能会增加部分营业税。当被分立的企业各方在生产经营业务方面具有一定的联系时,则分立后这些业务应该缴纳营业税,而分立前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③可能会增加部分所得税。由于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之间的亏损与盈利再也不能汇总纳税,盈亏相抵效应的消失可能会增加部分所得税。

企业分立的税收考虑是一种整体性的考虑。企业在作出分立决策时,应通盘考虑整体税负的变动情况,而不应该只参照某一种税的筹划效果。

参考文献

[1]李维萍.资产重组的税收政策[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2]庄粉荣.资产重组业务的税收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3]孙昊.企业合并分立税务筹划研究[J].财会通讯,2011(29):136-137.

[4]方莲姣.企业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J].现代经济信息,2009(21).

[5]黄明.企业合并、分立和清算的纳税筹划[J].大众商务,2009(18).

[6]杨晓燕.浅谈企业合并分立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技巧[J].经营管理者,2009(18).

[7]张敏.利用企业分立进行税收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11).

[8]石蕾.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以企业分立为例[J].会计师,2009(04).

[9]李文生.企业分立、重组、清算的纳税筹划[J].现代商业,2009(02).

第5篇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是涉农行业的植物油品加工、销售产业链中的核心环节,由数量众多的经营个体组成,这些经营个体在企业规模、经营范围、营业地点、经营方式、人员结构等方面均存在众多差异,因此每个经营个体所存在的增值税筹划空间也各不相同,研究好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筹划对行业内不同的经营个体都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最终税负会转移到产品价格中由消费者买单,因此做好该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提供质美价廉的植物油产品以提高全体国民的生活质量。

2税收筹划的途径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只要发生交易就会产生纳税义务。按照增值税税负链的环节考虑,可通过以下两方面寻求税收筹划的空间。

2.1关注商品流通环节

在商品流通环节中,减少交易次数和选择有利于企业自身降低税负,合作伙伴会为税收筹划提供较大操作空间。因每增加一次交易行为就意味着增加一次增值税征缴义务,因此企业整合供、销商身份,减少交易环节就能减少征税环节。同时我国对一般纳税人纳税义务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差别对待的,因此消费者以同一价格从企业购买,不同纳税身份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因而在确保企业利润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应关注合作伙伴的纳税人身份。

2.2优化企业税负链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在原材料的采购—加工—销售整个过程中除了材料的采购成本可抵扣外,会包含众多不能抵扣的直接、间接费用,导致没有进项的名义增值率较高。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业务流程的方式转移名义增值额,转化部分无法抵扣的生产要素成本为进项税额,以此来实现利润的分流;也可借助市场终端消费者不需开具发票的实际情形,实现进项税额最大化保留;还可以通过兼并、分立等形式转换纳税人身份,通过转变公司形式、改变销售方式等途径实现税收筹划。

3税收筹划方法

3.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税收筹划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可通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两种方法判定选择何种身份更有利于企业“节税”。实际操作中,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合并、联合、扩大规模等方式转变为一般纳税人;另一方面一般纳税人可通过企业分立、业务剥离的形式使销售额分散,进而使公司整体或局部单位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而获得更高节税利益。但在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应考虑整个资金链的情况,如果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通常应选择做一般纳税人;如果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筹划的空间较大。

3.2利用销售中的折扣和折让进行税收筹划

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折扣、折让政策,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开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对于现实操作中的各种销售策略,价格折扣始终是首选。但在选择纳税方案时,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还应综合考虑购买方的心理偏好,促销引起的总利润增减等诸多情况,全面考量,综合筹划,切实达到节税增值的最终目的。如果通过全面考虑,不得不选择折扣销售外的促销方式,应考虑在开具发票或签订购销合同时将销售折扣、实物折扣转化为折扣销售。

3.3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

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销售的产品,通常主要为税率13%的食用植物油,同时还有税率17%的工业用磷脂及工业用油品、各种粕类产品(豆粕、玉米粕、菜籽粕等),其经营业务还涉及运输服务。其中豆粕按照13%征收增值税,除豆粕外其他粕类免征增值税。对于兼营行为的征税处理,国家有明文规定,因此在涉及兼营行为时,企业一定要分别核算销售额、营业额,最大限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4混合销售行为下的运输劳务筹划

当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发生运输业务时,可以运用运费扣税平衡点法予以确定。当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R>23.53%时,自营车辆运输税负较轻;当R<23.53%时,外购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税负较轻,此时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可以将自营车辆“独立”出来成立运输公司。当然设立运输公司必须考虑其运营成本。是否成立运输公司,要根据运输业务量特别是企业内部运输业务所产生的节税效益是否可以维持运输公司的整体运营成本。

3.5运用代垫运费的方式税收筹划

符合增值税税法精神的个别代垫费用不算作价外费用,因此可不计入销售额内,不用缴纳增值税,企业可以利用费用性质转嫁的原理,实施增值税税收筹划。食用植物油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可以通过与购货企业按照产品正常价格签订销售合同和代办运输合同的方式,降低企业增值税负担;如果存在代垫运费情形,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具发票并完成发票传递。

3.6代销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的代销通常有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两种方式,两种方式下税务处理各不相同。就销货方而言,视同买断的方式较好,但此时受托方要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实际税负增加。在这种利益博弈下,委托方如何将节约的税款与受托方进行分配十分重要。如果委托方能将节约的相关税款用于弥补受托方增加的税款甚至全部让利于受托方,将有助于双方共同选择视同买断的方式开展合作。

3.7通过改变可抵扣税额进行税收筹划

3.7.1扩大期末采购量,递延纳税若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在纳税期末仍有大量的周转资金,可以通过大量购进原材料的方式获得增加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操作为提高买价并以其他方式补偿对方以扩大可抵扣进项税额;在企业购进农产品时,若普通发票价格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相同,首选普通发票。

3.7.2存货损失的处理方法筹划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只有企业发生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被盗、丢失、货物发霉变质等非正常损失情况时才可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转出损失部分所包含的进项税额。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后,企业往往通过报废或低价贱卖的方式处理。报废需要按照有关程序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报批,手续烦琐,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精力;低价贱卖会有收入实现,因此会产生销项税额,此时企业只需按照实际情况将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操作方便,涉税综合成本相对较低,是企业首选。

3.7.3购进固定资产增加进项税额抵扣额食用植物油加工可以在经营业绩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分批购置或更新固定资产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通过增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额,既降低了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又同时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可在满足固定资产功能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对比供应商的身份、固定资产自身新旧性质等进行纳税筹划。通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不具备增值税抵扣资格,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只需比对选择含税价格较低、质量符合要求的固定资产即可。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其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可综合考虑固定资产的质量、运输成本、售后服务等因素,运用现金流量无差别平衡点法,选择使企业现金流出量最小的方式购买。

3.8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收筹划

3.8.1充分利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若预计到货款能够当月顺利收回,则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若预计到货款当月不能收回或不能完全收回,但货款回收时间可以确定时可以考虑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方式来进行结算。在实务操作中可以通过在购销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中约定收款日期的方式来实现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3.8.2利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进行纳税筹划当购货企业要求销售货物后再付款,并且付款时间无法提前预知时,销售企业可考虑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要求以实际收到的货款、代销清单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以实现延期纳税。

3.9延迟进项税额认证、抵扣时间的税收筹划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我国采取凭票抵扣的方式核定应缴税额,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要求在180天之内进行税务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进行税额抵扣。实务操作中,如果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兼营不得抵扣的应税项目,该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且企业各月收入不均衡,此时可充分利用180天的增值税认证、抵扣期限,找准最佳时间点,提前做好税收筹划并将有助于降低企业总体税负。

3.10税收优惠政策的综合运用

第6篇

【Keywords】enterprise; absorption merger; division; tax preparation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8)03-0080-02

1 企业吸收合并和分立进行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现阶段,我国所得税与流转税并存,进而大大增加了纳税人的税务压力。再加上企业吸收与合并过程中会涉及非常多的税种[1],因此,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业在吸收与合并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种和条例如下。

1.1 土地增值税

相关文件对土地增值税进行了明确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I主投资主体存续时,暂不对进行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而合并产生的新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产生的两个或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同时分设是通过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而产生的企业时,也暂不征收其土地增值税。

1.2 印花税

我国相关部门对印花税做出了如下规定:当新企业是通过分立或合并的方式产生的,如需启动新的资金记账簿,则新增加的资金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贴花,原来已贴花的资金无须再次贴花。所以,纳税人可以合理运用法律法规,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排妥当,同时也能减少税收负担。

1.3 契税

相关部门对契税的规定与土地增值税基本相似,具体如下:财税〔2015〕37号文规定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分立成为两个或多个公司时,如各分立公司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分立公司应承受原公司的土地和房屋权属,同时免征契税;两个及以上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之后,如果原投资主体存续,则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和房屋权属,并免征契税。

1.4 增值税

我国税务部门对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如下:当纳税人进行过资产重组,且过程中通过分立或合并的方式将自身的资产和债权等进行转让时,期间发生的货物转让不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内,因此不得征收增值税。

2 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筹划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2.1 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筹划原则

①税务筹划应考虑所有税负成本。企业税务筹划,应该充分考虑企业吸收合并和重组后企业带来的总体税负影响,在这一阶段应该采用系统和整体的思维模式,不能片面地只对某一个税种进行筹划,而导致其他税种的税负无法把控,使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失败[2]。②税务筹划应服务于公司战略。一个企业的发展战略,应该包括对企业行动路线、发展方向的规划,并要评估企业外部竞争环境和内在因素。相关人员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目标时,要考虑到税负成本这一因素,同时要深刻地意识到纳税筹划要想充分发挥其价值,就要实现战略的统一,在发展战略的引导下,减少筹划企业在重组方向、经营目标等相关的税收影响。

2.2 企业吸收合并税务筹划的动因

①吸收合并税务筹划的内部动因。企业吸收合并后的税务筹划的内部动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其一,企业吸收合并后进行税务筹划时的重要动因就是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在企业吸收合并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涉税风险,这种风险很有可能会影响到企业吸收合并的最终结果,所以相关人员要在充分考虑税收收益大小和税收方案风险的基础之上制定税务筹划方案,要协调好利益和风险之间的关系[3];其二,企业吸收合并的税收筹划中,保证税收收益的最大化是首要动因。税务筹划属于财务管理内的工作,企业在进行吸收合并的过程中,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税收收益,保证企业在吸收合并之后其资产价值和收益最大化。②吸收合并税务筹划的外部动因。企业吸收合并税务筹划的外部动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其一,税率不同。当税基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税率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工作。其二,税基范围存在差异。当税率确定之后,企业能够利用降低税基的方法,减轻一定的税务负担。其三,不同的纳税身份。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中,纳税身份可以选择。

2.3 企业吸收合并税务筹划的基本途径

①应进行战略性设计。企业应该把扩大收益基础、增强市场竞争力当作战略目标。企业在进行合并或吸收工作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完成并购工作,这一过程应该始终立足于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其中税收成本和财务管理成本不会对企业整体的发展战略造成过多影响。在处理税务筹划工作时,企业所制定的各种工作方案只是为企业更好地实现发展目标选择的辅措施[4]。对于这一情况,在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筹划中,进行系统初始设计工作时,应该加强长期和短期战略目标的理解,要始终贯彻透彻理解企业吸收合并战略目的的设计原则。②应进行内外部环境分析。企业内部环境分析主要是对利益相关人员吸收合并模式的偏好和自身条件的分析,企业吸收合并期望不同,会影响税收筹划方法的选择。企业吸收合并之后税务筹划外部环境主要包括法律环境、政府部门环境、行业发展环境和金融环境等,这些外部环境的改变,会直接影响税务筹划的设计实施和结果。

3 企业分立下的税务筹划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3.1 企业分立阶段进行纳税筹划的原因

①税收的非直接受偿性。国家征得的税应该“用之于民”,要利用公共支出的方式把利益给纳税人员。这种利益和纳税人所交税款多少没有关系,这些公共服务和产品应该是共享的,这就是所说的税收的非直接受偿性。每个纳税人员都希望能够通过减少缴税金额来减少?收负担,同时又想尽可能多地享受国家给予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利用纳税筹划来同时满足以上两个要求[5]。②成本导向的市场竞争。现阶段,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时,比较重视现金流量和企业现金流量的管理工作。税收对企业来说,不仅能够影响企业成本,还能够使企业现金流量发生改变。所以,企业一定要做好涉税之前的安排工作,保证税收对现金流量尽可能少地产生影响。

第7篇

关键词: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措施

1、税收筹划的作用

1.1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对于企业来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成本,相应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税收筹划活动主要是围绕企业资金来进行运转,属于企业理财的范畴之内。在管理人员做出重大财务管理决策时候,如果进行认真的税收筹划工作能够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保证企业经营的良性循环。但是,由于财务筹划本比较复杂,企业要通过财务筹划来减少企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就需要强化企业的财务管理与核算水平,不断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为提高企业竞争力服务。

1.2有利于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

要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就要正确的引导与规范国家政策,企业作为纳税的主体要积极回应国家政策,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能够全面理解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国家制定这些政策法规的真正目的。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的时候,要本着节税的需求,找准国家的政策优惠点,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与产业结构调整。所以,企业要国家税收政策要求的基础上进行科学、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够使得产业布局更加合理,有利于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

2、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措施

2.1企业并购中不同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

2.1.1现金并购的税收筹划。这种并购方式企业并购中最为直接的方式,主要是并购企业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来控制被并购企业,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现金购买资产并购,另一种是现金购买股票并购。这两者在税收方面存在不同,第一种方式中被并购企业资产转让涉及增值税,按适用税率应缴纳增值税,其中有转让不动产行为的还要缴纳一定税率的营业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被并购企业的税收压力,如果在定价的时候考虑这些税金问题,并购成本肯定有所增加,被并购企业需要支付的现金额度也会增加。总之,现金并购方式,并购企业通过评估目标企业的资产能够获得资产价值的增值,还能抵减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并购双方通过自主协商在支付的时候进行分期支付,还能相应的减轻被并购企业的税收成本。

2.1.2股权并购的税收筹划。企业进行股权并购的时候,并购方无需进行大批量的现金支付,也不会产生短期的财务风险问题,但是很多时候股权并购会稀释并购企业的控制权。国家税收相关法律规定了若干个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比如,那些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税款为目的的并购,或者企业在重新组合之后一年内部改变重组资产原有的实质经营行为等等。这些满足特殊税务规定的并购企业,能够根据按账面价值确定并购方股权支付和相应的被并购方资产交换的计税基础。

2.1.3发行债券并购的税收筹划。发行债券并购的方式的节税效益比较明显,而且是对并购企业以及并并购企业都有节税效益。首先是并购企业,发行债券并购能够响应的推迟现金支付的时间,给并购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而且企业还能够把债券的利息当作财务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这样一来,债券利息的抵税效益就非常明显。其次是被并购企业,延期现金支付也就是说税款的资金时间价值已经获取。对于被并购企业来说,在债券发行的时候,根据企业的具体的财务状况来确定债券的利息支付方式,还有债券什么时候到期等,灵活性比较强。

2.2企业并购中不同融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2.2.1企业内部留存收益的税收筹划。在企业并购中,把企业内部留存收益当作并购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所谓的内部融资,这种融资方式比较便利,但是同样获取的资金数额不是特别大。这部分资金主要是企业的税后利润点,这样的融资方式能够增大股东的权益,面临的风险非常小。不足之处在于企业内部留存收益积累的速度不是特别快,加上资金的所有人员和使用人员是合二为一的,资金的使用成本要在税前抵扣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牵涉到一个双重征税的问题,税务负担非常大。

2.2.2发行证券的税收筹划。在企业并购过程中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一个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够减少并购企业的负债率,还能相应的提高企业再负债的能力,具备比较小的筹资风险。但是,其中的不足就是股利支付的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之后才开展的,基本不能减少企业税负的效应。跟银行借贷进行比较,发行债券要显得更加灵活。债券的形式比较多,有固定利率债券、可转换债券等等,特别是可转换债券,在企业经营状况比较好的情况下,持有债券的人员把债券转为股份就能减少债券到期之后所产生的还款的压力。此外,因为债券的利息能够在所得税之前就扣除掉,所以这种融资方式的税负相对要轻得多。

2.2.3金融机构信贷的税收筹划。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的时候,企业除了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用之外,主要背负的成本就是金融机构的借贷利息。依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借贷利息能够在企业所得税之前进行扣除,因此,站在税收筹划这个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借贷能够响应的减少企业所得税款,还能减少企业的税负。因此,企业要全面综合分析各种融资方式,根据并购企业双方的具体实际情况来选择。

2.3企业并购后不同组织形式设置的税收筹划

2.3.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这两种组织形式不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对象,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进行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时候,如果成果分配给个人,需要根据规定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而分配对象是企业,这个企业就需要按照对外投资分红所得所使用的具体税率来缴纳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从整体情况来看,非公司制的企业明前的没有公司制企业的税负高。所以,企业并购整合的时候,可以把规模相对比较小的企业设置为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

2.3.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税收筹划。在设置被并购企业的组织结构的时候是选择分公司还是选择子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来确定,因为这两者各有千秋。假如被并购企业在并购初期盈利能力受到限制,合适的选择就是分公司,这样一来就能够跟母公司享受一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分公司经营效益逐渐好转的时候再转化为独立的子公司。假如并购企业预算经济效益不错,加上被并购企业具备一定的行业优势能够比母公司享受更大的税收优惠,那么选择子公司组织形式更为合适。

结论

综上所述,企业资本运营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企业的并购,同样,企业并购也是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法宝,其动力是追求资本增值最大化。具体到单个企业,他们的并购形式与并购动因也会存在差异。影响一个企业并购的因素有很多个,其中税收因素不容忽视,是最直接也是决定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科学合理的开展税收筹划活动能够提高企业并购之后的价值空间,为并购活动的成功提供保障。(作者单位:银川华税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刘静、张霞.我国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研究[J].税收与税务,2014(08).

第8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 问题 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精细化程度的提高,税收工作已经成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纽带。税收工作贯穿了企业的各个环节,包括企业设立、筹资、投资、运营、合并、分立、清算等各个阶段以及企业的跨国经营活动中。税收筹划也必然成为企业财务管理中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实务工作中,对税收筹划的理解、管理理念和实务操作还存在一些误区,甚至部分企业由于没有把握税收筹划的本质,造成企业偷税漏税。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一、税收筹划概念及特征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符合政策导向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筹资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选择其最优税收支出方案,以达到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行为。事实上, 税收筹划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合理、准确计税纳税,能够提高企业的资金运营效益、节约税收成本开支,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

(二)税收筹划的主要特征

1、合法性

税收筹划所有的活动都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而且通过税收筹划,使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使整个经济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国家通过企业进行的税收筹划也可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这是一个对企业和国家都有益处的活动,他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的差别。

2、时效性

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时效,过了某个时间段具体某一项筹划措施就不再适用税收筹划需要,比如国家的政策进行调整,企业所处的具体经济环境变化等,这都要求了税收筹划要处于一个动态变化过程。

3、预测性

纳税筹划要求筹划人对企业未来的前瞻性,预测经济、政策等的发展方向有一个整体掌控性,这样筹划措施才会朝着科学的方向发展。

4、整体性

税收筹划是整个企业的事情,它所要给企业带来的是利润的最大化,包括赋税、发展环境等各方面。

二、我国税收筹划存在问题

(一)税收筹划意识淡薄

1、税务机关纳税筹划意识不到位

税务执法机关对企业纳税筹划不理解,企业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影响了企业纳税筹划的积极性。

2、企业缺乏纳税筹划意识

纳税筹划意识的缺乏是企业纳税筹划开展的最大障碍,由于企业的思想意识还受计划经济时代实物经济的影响,不能通过正当税收措施争取企业利益,使本应可以减少的企业税务负担未能得到减轻,损失了企业应得的利益。

3、纳税筹划人员认识偏差

纳税筹划是企业正当经济活动,与偷税漏税等违法活动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这两者却被错误地联系在一起,影响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制约了企业财务管理的合理诉求,影响了企业权益的实现。

(二)税收筹划理论研究不深入

目前的研究成果大多数停留于对企业税收筹划概念、特征等问题的探讨上和争论上,对税收筹划的研究深度不够;企业税收筹划方面的比较系统的专著比较少。正是由于税收筹划理论研究的薄弱制约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

(三)税法的建设相对滞后

与国外的税法建设相比,我国的税务法律建设方面仍存在很大的不足,比如日本,很注重税收管理的社会化充分利用金融交通等社会力量建立协税保税措施,还有“税制调查会”“租税协会”等民间组织,在税法的制定与修改上发表自己的意见,确保税法制定的民主化。新加坡一向以严厉而著称,从银行到公司注册局、移民局到警察局都能和税务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税务法规。

(四)税收筹划的管理措施不到位

从税收筹划的管理上来看,我国现阶段税务管理人员素质偏低、税收筹划有时是与税务人员里应外合或伪造证明资料、拉关系贿赂税务人员等,所有这些税收筹划实质上是披着税收筹划的外衣偷税。同时,税务部门执法不严从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的非法税务筹划。据国内有的学者估算,我国每年税收流失2500~3000亿元之间,在每年的税收流失中, 有相当一部分是借税收筹划之名,行避税、偷税之实。

(五)税务制度发展滞后

税收筹划的发展很大程度上需要税务的大力支持,因为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活动,一般的筹划活动企业可以自己完成,但是相对复杂的税收筹划活动需要税务机构进行,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质量还可以节约经营成本。

(六)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不高

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不重制约了税收筹划的实施,纳税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范畴,我国企业数量大,但是各个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千差万别,有的企业有较完备的财务体系,这样比较有利于税收筹划的开展,但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电算化水平不高,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纳税筹划的实施。

三、完善我国税务筹划的对策

(一)增强税收筹划意识

合理开展税务筹划,要求税务机构和企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企业的税收筹划不仅关系到企业短期利润的实现,还关系到企业在未来经营活动中的财务安排,对企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所以企业应重视税务筹划活动。同时,也需要企业的财务人员和税务机关人员加强自身的法律修养,努力抵制违法行为。

(二)明确税收筹划和逃税的法律区别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骗税和抗税的概念作了规定,《征管法》分别对这三种违法活动作了处罚规定。简单的说,采用非法手段少纳或不纳税的行为;在西方国家一般称“逃税”,在我国称“偷税”、“抗税”、或“漏税”;采用合法手段少纳或不纳税的行为称为“避税”。但是,我国的法律没有对二者之间的法律界限进行明确的界定。这是造成企业对税收筹划认识不清的一个很重要原因,也制约着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

(三)加强税收筹划理论的研究

目前我国在关于税务筹划理论方面的研究严重不足,如果有相关的理论作为依据,企业的税务筹划就有了指导。因此,国家应在理论或政策方面做好税收筹划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税收筹划机制,可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及理论,以弥补我国理论研究的不足,也可通过纳税人、税务征管机构、机构等多方面进行相互交流,相互探讨来完善税收筹划理论。

(四)税务征管应加强执法人员素质的建设

税务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税收征管质量的好坏,所以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利于提高企业税收筹划质量,减少税务筹划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具体做法为:

1、加强在职人员对税务相关知识的学习

由于当前我国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发展过程中,很多税务执法人员的知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滞后,所以,不断的更新知识对于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具有很大的改善作用。

2、加强新的税务人才培养

国家要注重培养有专业税务知识的、代表较高纳税筹划能力的人才。加强注册税务师考试推广工作,吸收更多优秀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来充实注册税务师队伍。

(五)大力发展我国税务事业,提高税务水平

1、完善税收的征管,强化依法管理

税务涉及税务机关,人,纳税人三者关系没有完备的法律保障是不可能完成实现的。

2、优化税务体制,激发需求

目前在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体系下,优化税种,科学设置理论原则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3、明确市场主体,拓宽市场,提高行业水准

要政企分开,政府不能以自己的意志进行干预,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监督体制,促使经营者追求企业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完善注册税务师考试办法,培养更多的税务从业人员。

4、优化管理模式,规范管理行为

在相关税收筹划机构的管理上要完善制度,制定出一整套科学的管理方案,彻底改变我国税收筹划人为操控的现状。在这一点上可以多借鉴国外的税收筹划管理经验,美国发达的纳税机制就是由纳税人、税务人和税务机关、行业协会等监管部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结果。

(六)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

税收筹划是一个长远的概念,企业财务人员要想高质量的完成企业的税务筹划,没有过硬的专业水平是不可能完成的,所以,注重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设有利于企业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经营成本,提高竞争力。对企业的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建设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方面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建立起完善的企业内部财务监督体制,使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更具有真实性,从而有利于税收筹划的展开和筹划的科学性。

(3)财务人员自身要参加各种专业的培训;通过参加国家举行的各种考试来来提高自己业务水平;经常与有经验的财务人员进行沟通学习。

综观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虽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法律体系逐渐完善,税收筹划也将随之走向成熟和完善,将会更好的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 (第3版)[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

[2]庄粉荣.纳税筹划实战经典百例[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

第9篇

关键词:结构性减税 小微企业 税收筹划

一、“结构性减税”与路径选择

为了抵御金融危机给我国带来的经济冲击,中央分别在2008年及2012年两次提出结构性减税。

“结构性减税”是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目标而针对特定的企业、特定的税种来削减其税负水平。首先,“结构性减税”不同于全面减税,它的切入点是优化经济结构与税制结构,进而有选择性的减税,而不是对所有税种不加区分进行“一刀切”式减税。其次,结构性减税以“减税”为核心,重点着眼于降低特定群体的实际税负水平,而非维持税负水平不变的税种之间的结构性调整。

目前,我国的税收收入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达到了60%,所以“结构性减税”政策应以这两个税种为主要着力点,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支持小微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积极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

二、小微企业的界定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小微企业可以分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两种。小型微型企业是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中小企业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即是指其中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则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符合表1条件的企业。

三、小微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对企业的各项活动进行事先的筹划和安排,合理合法地减少纳税成本,尽可能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活动。对于小微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为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国务院决定2012年1月1日首先在上海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改革。到2016年5月1日为止,已经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营改增”是国家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重要举措,是“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要内容。下面以受“营改增”影响较大的建筑行业为例论述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思路。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的施工成本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而其中的机械费又是施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受资金限制,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大都采用租赁的形式,因此,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设备购入时间、变更长期租赁合同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保证租赁成本的进项税额充分抵扣,最大化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

1.合理安排设备的购入时间。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按规定企业可以抵扣购入机械设备的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前,工程上使用的机械设备,尽量采用租赁方式,待“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再购入需用的机械设备,从而通过抵扣进项税额来减少增值税的缴纳额。

例1:安吉公司是一家小微建筑业企业,2016年2月份该公司拟增加一台价值1 470万元的设备,如果直接采购,1 470万元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则该公司可以考虑先与供应商签订3个月的租赁合同,每个月100万元,合计300 万元。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再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价格为1 170万元。则该公司在“营改增”前支付的3个月的租赁费300万元,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但“营改增”后公司采购设备的1 170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金额为1 170÷(1+17%)×17%=170(万元)。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通过合理安排建筑企业需要购买设备的时间,增加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可以达到减轻建筑企业税负的目的。

2.变更长期租赁合同。建筑业“营改增”前,签订的租赁合同由出租方缴纳营业税,承租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租赁支出无进项税额抵扣,进而增加建筑业的税收负担。

建筑业“营改增”后,企业应对现有租赁合同进行清理,如果有“营改增”前签订的租赁合同还在执行的,可与出租方协商,终止原租赁合同,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执行新合同后,由于出租方的租赁收入缴纳增值税,出租方可以给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建筑业支付的租金可以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2:假设某小微建筑业企业2015年5月1日与一家租赁公司签订5年的长期设备租赁合同,合同金额为 1 000 万元。如果不重新签订合同,那么 1 000万元就不能抵扣进项税。在2016年5月1日,该建筑公司可以与租赁公司协商,要求终止原合同,重新签订为期4年、合同金额为800万元的租U合同,执行新合同后,该建筑公司支付的800万元的租金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额为800÷(1+17%)×17%=116.24(万元)。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通过变更长期租赁合同,可以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从而达到减轻建筑企业税负的目的。

(二)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对于兼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等多种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各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各应税行为月销售额≤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上述增值税的免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不适用,因此企业在实务工作中可以通过合理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将一般纳税人分立为两个小规模纳税人,以便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对于分立之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还要进行月销售额(季销售额)临界点的筹划。

1.按月纳税的小微企业,当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不多的情况下,应合理地对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等收入的确认时间进行筹划。如果销售额超过3万元,可采用跨月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将月销售额控制在3万元以内,从而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采取预收款销售方式的,在不影响客户使用的前提下,可与客户协商货物的发出时间,合理地确认销售收入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假设某企业本应在月末发出一批货物,发出该批货物会使得企业当月的销售收入超过3万元,无法享受免税优惠,该企业可以将货物安排在下月初发出,在下月确认收入。

例3:金利工艺品有限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2016年6月销售一批工艺品给客户,销售额为5万元(不含税)。

筹划分析:若该企业在2016年6月根据实际销售额开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由于超出3万元税收优惠的起征点,需要缴纳增值税5×3%=0.15(万元)。但若企业与客户协商,采用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分两个月收回货款,则当月收回2.5万元,那么企业当月按2.5万元开具发票,未超过3万元,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不用交税。

2.若小微企业各月间的销售额不均衡,忽高忽低,此时企业应该尽量采取按季度纳税的方式。这样可以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避免小微企业因季节性原因,导致某月的销售额过高而多交税。

例4:善达雪糕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份销售额2万元,8月份因天气炎热,该企业的雪糕热销,导致当月的销售额高达5万元,9月份销售额1.6万元。

筹划分析如表2所示。

3.对于兼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等,应分开进行独立核算。如果小微企业有多项兼营业务,要独立核算增值税的各应税项目。尽量将各应税项目的销售额都控制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征点范围内,这样企业可以享受多倍的免税优惠。如果不独立核算各项目,不仅会导致该企业销售额超出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征点,无法享受免税优惠,而且税务部门在征税时还会按高税率征收,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5:喜顺公司是一家兼营装卸搬运和交通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9月,取得销售收入共4.9万元,其中装卸搬运服务收入2.6万元,交通运输服务收入2.3万元。“营改增”后,装卸搬运服务适用的税率为6%,交通运输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筹划分析:若该公司不分别核算这两项收入,那么本月销售额4.9万元超出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征点,无法享受免税优惠,并且在征税时还要按照交通运输业11%的税率征税。应纳增值税为4.9×11%=0.54(万元);如果该公司会计分别核算装卸搬运业务和交通运输业的收入,装卸搬运服务收入2.6万元,交通运输服务收入2.3万元,都位于税收优惠范围内,因此不需缴纳增值税。

四、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国家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处于30万元临界点边缘的小微企业来说,要尽可能地把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一)适当增加企业开支

企业可以向公益组织捐赠,或者采取增加广告支出、增发员工奖金、招聘残疾人员就业等方法增加企业开支,把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内,从而减少企业税负,增加净所得,还可以提高企业形象、增加企业知名度,一举多得。

例6:某小型超市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万元,支出项目中付给收银员的工资为3万元。该超市不适用小微企业低税率的优惠政策,按25%的税率交税,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为:32×25%=8(万元)。该超市因销量不大,可聘请残疾人做收银员,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这样支付给收银员的工资可按照6万元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29万元,处于30万元的低税率优惠范围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9×50%×20%=2.9(万元),为超市降低税负5.1万元。

(二)延期确认收入

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临界点不多的情况下,企业可考虑将部分收入延期到下一个纳税年度确认,以享受10%的低税率优惠政策。

例7:某小微企业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2016年1―11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不到30万元,适用小型微利企业10%税率U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12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年终汇算应纳税所得总额为31万元,超过了30万元的税率优惠临界点,适用25%的税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7.75万元。

筹划分析:显然12月的收入就是税收筹划的关键,我们可以采用递延收入的方法,把12月的部分收入递延到下一个年度,具体方法是把企业12月的收入,采用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进行销售,在合同上约定分两次收回货款,12月31日之前收回货款1.5万元,剩余1.5万元货款在第二年的第一个季度收回。那么此企业2016年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9.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9.5×10%=2.95(万元),当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4.8万元。Z

参考文献:

第10篇

【关键词】 财务状况; 纳税问题; 税收筹划

一、公司业务概况及财务状况分析

(一)公司业务概况

陕西中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地处中国政府鼓励发展的中西部地区,是经铁道部及西北机械厂委托在全国范围内对西北机械厂生产的大型养路机械设备及其产品配件进行科研开发、国产化替代和商业经营运作等科工贸一体的企业。

中远公司是由西北机械厂、电力机械研究所和西北机械厂部分职工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机械厂国有股占5%,电力机械研究所出资5%,其余90%由职工出资,并组成职工持股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机械制造、批发、零售、代购代销,机械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并具有商品进出口权。西北机械厂厂办发文明确委托授权中远公司配置大型养路机械关键配件,国家对铁道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强调,配件储备金额应不低于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5%,大型养路机械由于技术含量高,其配件储备金额占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应适当提高,目前掌握在7%左右。应该说,中远公司的销售前景看好。

中远公司目前主要生产销售的产品是稳定车、小型机车、道床配碴整形车等几种大型养路机械的关键零部件,另外还有自行开发设计的铁路机械及零部件加工,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了各种大型养路机械对铁路线路提速、运输扩能及道床养护的作用,保证了大型养路机械的正常安全使用。

(二)财务状况分析

中远公司自1996年成立以来,财务状况呈现稳步增长的良好势头。截至2006年中期,资产总量达80 000万元,净资产达56 000万元。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7 800万元,销售利润率约为10%,实现利润总额780万元,计缴企业所得税240万元;2006年预计可实现利润900万元,预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2007~2008年每年预计至少能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预计每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20万元。

(三)财税特征分析

中远公司属于制造业,其主要财税特征如下:

1.以产品生产经营为核心,其经营过程表现出明显的周期性,即企业设立、采购活动、生产活动、销售活动、再投资活动贯穿于企业的每个经营周期。因此,在不同活动中考虑财税管理和税收筹划,并且考虑财税管理的时间周期协调性。

2.成本、费用在产出中的比重较高,财务核算相对明确,规律性强。

3.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多个层面,是现行各种税的主要纳税人,但税金多集中于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4.资本运营与税收筹划的结合,兼并收购、资产重组,也是制造企业理财的要求。

中远公司纳税筹划的关键有两点:一是重视经营流程的涉税分析。制造业经营流程有三个主要环节:采购、生产和销售。筹划的关键是在经营流程中寻找不合理的涉税问题,并将三个环节合理地连结起来。二是选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制造业涉及的税收优惠非常多,选择的余地较大。

二、公司纳税问题分析

中远公司属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17%的增值税税率。经过调查分析中远公司实际业务状况和财税情况、纳税情况,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销售收入与劳务收入混淆

中远公司大型养路机械配件的销售价格中包含所有寿命期内的后期技术服务费,造成产品销售收入与劳务收入混杂在一起,按税法规定被界定为混合销售,在实现配件销售时多确认主营业务收入,这部分劳务收入平均约占总销售价款的20%~30%。因此,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虽然方便了客户的交易及结算,但对公司来讲却多负担了增值税款。

(二)收入的性质界定及账务处理

公司销售收入份额中,约有60%来自于小型机车的生产销售,30%来自于与西北机械厂大型机车配套的配件销售,而配件的销售只是作为流通环节商贸性质的收入入账(公司2004年10月以前的账务处理均按商贸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不能够作为自产产品销售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

(三)产品成本核算的缺陷

公司外购、装配的配件,需要经过进一步加工、增设一些关键部件,提高其原有性能。在这一环节中需要公司自行研发,有较高技术性工艺过程的参与,且加工装配后的配件能够对我国铁路提速、铁路行车安全提供保障。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购进的配件应作为原材料,而不应作为流通环节的购进存货。在加工、研制过程中应采用成本归集和核算方法计算出最终产品的制造成本,将其纳入工贸企业成本核算体系。

(四)关于销售费用提成问题

公司的修理服务劳务由高技能技工完成,对于销售及修理服务劳务采用销售提成制,而销售提成部分并未通过销售费用反映,在税法上也不允许税前列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前扣除项目金额。

(五)关于技术工人及合同工人劳务费问题

由于公司在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聘用了许多技术工人和合同工人,而这部分人员的报酬绝大部分采用了劳务费形式,这不利于增加税前扣除项目,减少企业所得税额,故这部分劳务费支出应进一步合理处理,通过规范的财务核算予以解决。

(六)关于西北机械厂股权问题

西北机械厂持有中远公司5%的股权,并且双方之间又有极为密切的业务裙带关系,这很容易被认定为关联企业,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及交易行为不可避免地被认定为关联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交易价格和税款征纳。

三、公司纳税筹划建议

针对发现的上述财税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角度合理筹划,减少纳税失误,合理降低公司税负。

(一)维修劳务收入的剥离

中远公司产品和配件销售价格中应尽量将维修劳务收入剥离,优化调整产品销售收入,一方面实现账目清晰;另一方面推迟维修劳务收入的确认时间,合理降低税负,这也是符合税收政策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做法。

(二)适用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地处中西部地区的中远公司,争取创造条件享受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开展税收筹划活动的基本思路之一。根据[2001]73号文件、财税[2001]202号文件及国税发[2002]47号文件,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该优惠政策,中远公司应该创造条件争取享受。

1.主营业务收入的合理划分与调整。中远公司的收入总额中,有60%来自于小型机车的生产销售,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有30%来自于与西北机械厂大型机车配套的配件销售,作为流通性质的其他业务收入。若把配件的销售收入由原来作为流通环节商贸性质的收入调整为按工贸性质的收入入账,则来自于国家鼓励类产品的主营业务的收入会提高到90%,远远超出优惠政策对主营业务收入70%的限制,可以享受西部开发减税优惠政策。选择适合企业管理要求的会计政策,是一种适应环境、主动筹划的智慧行为。这里需要将部分存货纳入制造成本核算体系,以形成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收入的配比。

对中远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作上述重新划分与调整的理由如下:一是中远公司的营业执照中明确标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铁路机械制造、批发、零售等业务,可以按工贸企业会计制度核算主营业务收入;二是公司销售的大型机车的配件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且一部分产品和配件已经返销出口奥地利;三是由于环境的变化和科技的拓展,西北机械厂授权中远公司“配置”配件的情形已经改变,中远公司不再是外购配置,而是自行研发,因此可以变更委托授权书,变更“配置”字样为“研发生产及配套销售”字样,这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四是中远公司产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第九项“铁路项目”中“既有线路提速及扩能”、“铁路行车安全技术保障系统开发”的规定。

2.组织调整,机构分设。鉴于目前中远公司生产销售的大型机车配件是否属于高科技含量产品,以及将配件的销售收入由原来作为商贸性质的收入调整为按工贸性质的收入入账的做法,是否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还需要一个沟通、认定过程。

笔者建议可以适当调整业务范围,进行组织分立,具体可以将配件的加工与装配业务,自行研制开发的小型机车的生产销售业务,以及配件、小型机车的维修业务区分出来,分设为3个独立的法人企业。机构分设可以使小型机车的生产销售企业业务单纯化,其受国家鼓励类产品的主营业务收入必然会由于分立而达到70%以上,即企业分立会相对提高鼓励类产品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满足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这样就可以享受西部开发减税优惠。至于配件的加工生产销售业务,得到技术鉴定后,也可以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维修业务的独立可以使公司的混合销售收入得到分解、净化,合理降低企业的税负。

对于机构分设会给公司带来分立成本,如果分立成本大于节税收益,则机构分设不合算。对中远公司未来2年的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分设后的节税收益进行测算,未来2年(2007~2008年)每年预计至少能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退一步讲,若只考虑小型机车业务的所得税减税利益,小型机车的销售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60%,所得税税率由33%降为15%,则仅小型机车而言,未来2年的节税额=10 000×60%×(33%-15%)×2=2 160(万元)。

3.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由于中远公司一直与电力机械研究所合作,得到研究所技术方面的大力支持,公司生产销售的自行研发产品比重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不断增加,且与当前的铁路线路提速、运输扩能及道基养护有着极为直接的密切联系,中远公司研制开发生产的产品已经出口远销到欧洲等地区世界市场。2004年又与美国一家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开发生产高速封闭列车及无缝焊接技术,这将对列车行车安全、列车性能的提高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这种先进性、安全性的技术完全可以通过技术部门的鉴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从而使中远公司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税法规定,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所得税。这也是中远公司税收筹划的一条捷径,中远公司目前已经申请成功,正式成为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

第11篇

【关键词】合理避税 纳税筹划 新税法

一、前言

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税收作用的日益凸显,税收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越来越重要。税收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调控强有力的手段。但是税款征收与合理避税,历来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比较重的税收负担,有时又成为了制约企业向更大规模发展的桎梏,于是,合理避税成为了企业必须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

二、合理避税概述

合理避税的定义。合理避税,也称为节税或税务筹划,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通俗的讲,合理避税也可以认为纳税人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不明了来安排,以减少原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它是一种正常合法的活动,的前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展开的。

合理避税的作用。企业的合理避税一般分为顺法意识避税和逆法意识避税,顺法意识避税指企业的避税活动所产生的后果符合税法意识,而逆法意识产生的结果恰恰相反是违背了税法意图,从本质上来讲,这是一种税收的规避行为。目前,两种避税行为都在企业中被广泛地采用,因此其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第一,有利于普及税法及从整体上提高全民税收法律意识;第二,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第三,合理避税为企业节约了资金,增强了市场竞争力。第四,能增加国家的税收和完善税制。

合法性。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要依法纳税。合理避税是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以国家政府制定的税法为研究对象,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后作出的纳税优化选择。

筹划性。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在显示经济生活中,经营行为的发生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

目的性。合理避税的目的是纳税人通过筹划活动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取得“节税”税收利益。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二是滞延纳税。

三、合理避税的运用方法

目前,企业合理避税的方法比较多,如固定资产折旧法避税,材料计算避税、投资方案避税、筹资方案避税等,这些方法各有优劣,而且这些方法下面还有一些具体的不同操作方式。企业可以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来选择合理的避税方法。

(一)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

企业进行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获取最大利益,税收筹划必须围绕这一目的来进行。首先,从企业设立的组织形式来看。按照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权限,国际上通常把企业分成三类: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由于我国税法规定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公司企业,既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又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的选择,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国家从政治、经济角度考虑,它们享受的优惠政策也是不一样的,这给企业设立性质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二)企业重组的税务筹划

由于企业破产或者企业的设立目的已经达到等原因,企业就要进行清算。在合并、分立、清算等企业重组的各项活动中就存在着税务筹划空间,这时我们就应该加以充分的利用。

(三)企业筹资和投资的税收筹划方法

就企业筹资而言,目前常见的筹资方式有: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借款、集资和企业的自筹资金等。方式不同,税负不同,因此就存在很大税收筹划空间。一般地,单就企业的税负来说,自我的积累比贷款要重,而贷款又比企业之间的拆借重,并且拆借比企业内部的集资又重;除此之外,企业的融资以及联营也是纳税筹划比较常用的方法。融资和联营都能够实现企业资源配置的优势互补,前者主要包括设备、人力和场地等的全面配置,从而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后者特别指已经取得了固定资产等的使用权,可以在税前列支支付的租金,这样就能够使所得税税负得带降低。总而言之,每种筹资方式的选择并不固定,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的考虑资金成本、税收负担以及企业的收益等各项因素,以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选择。就企业的投资来说,若有几个投资方案可供选择,那么必须在综合考虑了企业的税负、时间价值以及风险之后才能够做出最终的判断。

四、结论

企业进行合理避税利国利民,是国家所鼓励的,它对企业自身的发展,对社会的影响也是积极的,而合理避税大狗应该是税前筹划的,同时也是利用我国的税法上的一些优惠政策和漏洞不足,来进行会计处理,达到避税目的。通过本文对企业合理避税相关问题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企业合理避税方面的欠缺,是制约我国企业规范化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应该加强企业对合理避税的重视。企业合理避税不仅为企业减轻了沉重的税负,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企业的长远战略规划更为合理有效,更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减轻和完善。企业在进行合理避税时,也不能不顾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的规模大小、管理模式以及筹资的金额等各种因素来谈税收的负担大小,而应该综合所有方面的因素来看,对各因素加以权衡,决定企业的避税措施,从而实现企业经营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魏周武.企业合理避税的方法及应注意的事项[J].财税金融,2012.

第12篇

税收筹划的意义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般认为,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少缴税款。它包括采用合法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负转嫁筹划。

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税,但节税是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

以上关于税收筹划的定义,基本反映了税收筹划的内涵,但还存在不足之处,即税收筹划的目的表述不当。

无论是广义定义中的“少缴税款”,还是狭义定义中的“节税”,都不应成为税收筹划的目的。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内容,它应当服从和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在一般情况下,“少缴税款”或“节税”能够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单纯为了“少缴税款”或“节税”,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量的下降和企业价值的降低。比如,我国增值税目前还属于生产型,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向企业提供一份筹划方案,建议购进零部件,然后企业自制需要的固定资产,因为自制固定资产所需零用料、零部件的增值税,可以从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也确实达到了“少缴税款”或“节税”目的。但是,这种方案企业能采纳吗?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如果仅仅为了少缴几个增值税就土法上马,自制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往往是得不偿失的。要知道,企业产品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如果产品质量下降,则因“节税”而增加的现金流量可能会远远低于因产品质量下降而减少的现金流量。因此,税收筹划的真正目的不是“少缴税款”或“节税”,而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说,判断税收筹划是否成功的标准不是能否“少缴税款”或“节税”,而是能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合法性上看,偷税是指纳税人明确违反税法的减轻或者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税收筹划则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利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做文章,以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的的行为。因此,税收筹划既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从行为发生时间看,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具有事前筹划性特点。而偷税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以后所进行的,是对已确立的纳税义务予以隐瞒和造假,具有明显的事后性和欺诈性特征。

在实践中,税收筹划与避税的界限往往难以比较清晰地界定。避税是指纳税人使用合法手段逃避或者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虽然合法,但这种行为背离了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在对待避税的态度上,各国情况并不一样。如有的国家认为,税收不能以道德名义提出额外要求,应根据税法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税收义务,只要不违法都应允许,不必划分什么是避税、什么是税收筹划。有的国家则把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将其中的正当避税称之为税收筹划,在法律上不予反对。我国对避税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表述,只散见于税收的政策文件和人们的理论探讨文章之中,普遍的看法是反对非法避税,默认合法避税。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位官员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所说的一句话很有代表性:“税收筹划是光明正大的,而避税是不倡导的,避税走偏一步就可能是偷税。”也正因为税收筹划既合法又敏感,让人既跃跃欲试又本能地警惕,所以它被形象地冠以“黑玫瑰”的名号。

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属于主观上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实践中不应提倡鼓励。面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国家一方面可以采取完善税法、堵塞税法漏洞的措施,使纳税人无机可乘;另一方面可以在法律上引进“滥用法律”的概念,对纳税人完全出于避税考虑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不予认可,并将其视为纳税人滥用了自己的权利,从而在实际的征管中进行“反避税”研究和稽查。

税收筹划的效应

由于收税与节税本身存在天然矛盾,而税收筹划的节税指向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偷逃税,也容易引起税务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反感,所以,税收筹划在国内并没有获得普遍认知和接受,这些都导致了税收筹划往往只能偷偷摸摸地进行,做得多,说得少。许多从事税收筹划的纳税人或中介机构也不愿意宣传他们的经验和成绩,怕自己成为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对象。

其实,税收筹划同世界上任何事物一样,有利有弊,关键是要看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我们不否认税收筹划的存在可能会在短期内导致国家税收收入下降,但我们还应当看到税收筹划有利的一面,不能只看到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从而导致对税收筹划的错误判断。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税收筹划的微观效应和宏观效应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税收筹划在微观效应上可以体现为三点:

第一,有利于企业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其天性。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不仅要求总收入大于总成本,而且要求总收入与总成本之间的差额最大。在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要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使总成本最小化。企业的总成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内在成本,即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支付工人的工资和津贴等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成本;二是外在成本,即国家凭借其权力按照税法规定强制、无偿地对企业征收的税收。减少内在成本可提高企业总体的经济效益,减少外在成本同样可以提高企业的总体经济效益。因此,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将减轻税收负担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目标,而税收筹划则是企业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便利的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是税收筹划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受益者,税收筹划的最大功效是满足了企业降低纳税成本的需要。

第二,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企业和个人纳税意识。

企业要想进行税收筹划,只有深刻理解、掌握税法,才能领会并顺应税收政策导向,做出理性抉择。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经济占统治地位,国有企业统收统支,“大锅饭”效应较为普遍,经济主体法制观念不强,使得企业和个人或不关心税制,对其中条例不闻、不问、不懂;或全凭人情关系,以言代法,以言代税,税收意识淡薄。可见,税收意识的增强,基本前提是了解税法、学习税法,而税收筹划以经济利益为目标,能引导企业自行完成这一过程。从现实征纳过程中也不难看出,税收筹划进行得早、搞得周全的企业(如某些三资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其纳税意识、纳税行为均令征管机关满意。

第三,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首先,企业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进行细致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利于规范其行为,制定出正确的决策,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有序运行,经营活动实现良性循环;其次,筹划活动有利于促使企业精打细算、节约支出、减少浪费,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再次,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税收的法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一定的适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必需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只有如此,才能使筹划的方案得到最好实现。因此,开展税务筹划也有利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税收筹划在宏观效应上可以体现为四点:

第一,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国家宏观调控的效率。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结构、国民收入分配等的一个重要工具,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过程。当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投资、筹资、企业制度改革、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时,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客观上却使自己的生产、消费活动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引导下,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由此可见,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愈周密,国家的税收调控愈到位,这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要远远大于纳税人所获得的减税效益,这应当说是一种“双赢”的结局。

第二,税收筹划有利于完善税制,促使税法质量的提高。

虽然税收筹划是对不完善、不成熟税法的挑战,但同时也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对政府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因此,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指出了税法建设和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方面。根据这些信息,国家可以改进有关税收政策和完善现行税法,从而促使国家税制建设向更高层次迈进。

第三,税收筹划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持续增长。从短期来看,税收筹划使纳税人减轻了税收负担,从而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下降。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经济结构的优化,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而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所以,最终的结果是使国家财政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效益的提高而同步增长。

第四,税收筹划的推行,突出了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有利于增加税收征管透明度。同时,由于第三方税务等中介机构的介入,形成了对企业和政府行为的并行监督,使双方能明智地采取合作态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恪守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税法公开、公正地执行。

企业税收筹划应当遵循的原则

在西方国家被视为智慧者的文明行为的税收筹划,在我国过去较长时期内却被人们视为神秘地带和,直到1994年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福州市税务学会会

长唐腾翔与唐向撰写的《税收筹划》的专著由中国财经出版社出版,才揭开了税收筹划在我国的的神秘面纱。该书把税收筹划和避税问题从理论上予以科学的界定,正确区分了避税与税收筹划的界限,引导企业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并提醒企业必须遏制避税。6年后,在《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上,出现了“筹划讲座”专栏。税收筹划由过去不敢说、偷偷地说,到现在敢说且在媒体上公开地说,是一次社会观念与思维的大飞越。

现今,税收筹划已经开始悄悄地进入人们的生活,企业的税收筹划欲望不断增强,筹划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而且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日益改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税收筹划更被一些有识之士和专业税务机构看好,不少机构已开始介入企业税收筹划活动。北京、深圳、大连等税收筹划较为活跃的地区,还涌现出不少税收筹划专业网站。社会上的各种有关税收筹划的培训班也异常火爆,人满为患。似乎税收筹划是一座金矿,只要进去人人都会有所收获。其实,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筹划适当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如果筹划失当,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面对这股新兴的“税收筹划”热潮,企业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开展税收筹划时,不能盲目跟风,应当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符合现有的法律规范,即所做的税收筹划活动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使税务部门提出异议,也能坦然面对。当然,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复杂,有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也有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还有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的“财税字”、“财字”,更有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字”、“国税函发”、“国税明电”、“国税内电”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和各省、地、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的“XX字”文件,如何把握这些法律和文件,原则上要遵循《立法法》的规定,具体还要看税收环境,这些全靠税收筹划者对税收立法背景的了解和职业经验;二是要注意税法的新变化。就我国而言,税法是相对稳定的,但也在经常性地做一些微调,出台一些补充规定。自20世纪90年代初税种改革后,我国税法的大框架没有发生变化,然而微调一直在进行之中,每年都有变化。进行税收筹划就要时时注意税法的变化,不论是自己制定计划还是借鉴别的企业的经验方法,都要注意“时效”问题,否则“合理”就完全有可能演变成“违法”,避税也就可能演变成偷税。

第二,合理性原则

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如果构建的事实明显不合理,不但容易被税务机关查出,也会无法自圆其说,难以解释,导致税收筹划不成功。

构建合理的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不能构建的事实无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业的做法照搬到本行业。行业不同,对构建事实的要求就不同。比如,生产啤酒、食品、洗涤剂的公司,其销售对象均为个体商,大多数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其只关心价格,这就给利用让利、运费等分解销售收入提供了广阔天地。相反,如果把这些办法搬到生产原材料的公司,就明显不行,因为其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购货方也要抵扣;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有的产品附加值低,且大宗笨重,销售半径受到明显限制,在利用运输费分解销售收人时就要注意,不能让发生的运输费所产生的运输半径,超过正常的、合理的半径,否则就是虚假事实;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在现代经济运行中,股权投资活动非常频繁,合并、分立、兼并已是正常行为,在此过程中形成大量税收问题,税收筹划空间大,但也较困难。《合同法》、《会计法》等其他经济法规也约束我们构建合理的事实,如果不遵守就无法通过,税收筹划也就不成功。

总之,构建事实要合情合理,更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所设计的方案一定要因时因地而宜,不能一概照搬照套。

第三,事前筹划原则

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

由于纳税人的上述筹划行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而这些活动或行为就属于超前行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如果某项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结果也就产生了。当纳税结果产生后,纳税人如果因为承担的税负比较重,利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去改变结果,最终会演变成偷逃国家税款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比如,在企业筹资活动中,企业可采用多种筹资方式、从不同筹资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从筹资渠道上,可以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负债筹资的筹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借款、融资租赁及发行债券等。权益筹资的筹资方式主要包括发行股票和利用企业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等。筹资渠道不同,资金成本不同,所产生的税收效应也大不相同。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负债筹资所付的利息可以计入当期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所以负债筹资所需支付的利息可以起到“税收挡板”的作用。例如,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的情况下,企业支付了100万元的利息,要减少应税所得100万元,从而减少所得税33万元,即100万元的利息支出,实际上企业只承担了67万元。而按照规定普通股股息的支付处于税后利润的分配环节,不能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即实际支付数额与承担数额一致,如果企业支付100万元的股息,则实际承担的也是100万元。这两者差别导致了负债和权益资本对企业的税收成本和企业价值的不同影响。由此推论,在一定的负债范围内,企业负债越多,税收的屏蔽作用越大,企业的税收负担越小。而许多企业,总是在进行年初财务预测和资金筹集决策时,不考虑税收筹划问题,而是到临近年底需要汇算缴纳所得税时,才想到考虑节税的问题,而这时筹集的资金已注入,企业的资本结构已经确定,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已无法改变。于是,就采取譬如把权益资本(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通过做账改头换面为内部职工集资款,然后再试图通过利息的税前列支来降低所得税负担等办法来进行“筹划”,可是,这种靠做假来进行的“筹划”方式,是免不了被税务机关制裁的。

第四,成本效益原则

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比如,尽量推迟纳税是税务筹划一贯的目的,有人就依此提出企业所需的原材料等外购货物应当尽早购进,这样企业在早期就可以多发生一些进项税额,少纳增值税。尽管企业后期的外购货物会减少,进项税额下降,从而企业要多纳一些税,但企业仍可以从上述推迟纳税中得到益处。无可置疑,这种筹划办法确实可以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但是税法规定:工业企业未入库、商业企业未付款,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此一来,企业如果想用尽早购货的办法推迟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可能面临库房紧缺、存货占压大量资金、管理费增加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这种税务筹划办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第五,风险防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