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9 16:43: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安企业税收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引言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加快转型和经济飞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综合实力,加快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逐步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那么应该制定与之相互匹配的制度。而税法制度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我国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采取“不同行业税收征收不同”的政策,这种政策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经济的发展。因此,很有必要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便消除重复征税,增强企业实力,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进一步使得税收制度走向科学、稳定的发展轨道,本文就营改增对建安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对策进行探讨。
2.“营改增”的内容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是营业税和增值税。营业税主要覆盖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而增值税则主要覆盖了大多数的第二产业(除建筑业之外)。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这种税收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弊端。
其一,营业税和增值税长期并行,使得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遭到了较大程度的破坏。增值税的最大优点就是“中性”,它不会“区别对待”任何的经济主体,这样一来,就能够在公平竞争环境中能够引导企业做大做强。但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的中性效应要充分发挥出来的前提条件就是税基要尽量包括全部的服务和商品,但是很遗憾,目前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还做不到这一点,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
其二,增值税排除了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这样会给第三产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阻碍。
其三,营业税和增值税两套税制并行会造成实际税收征管中存在着疑惑,目前服务和商品捆绑销售的现象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屡见不鲜,要准确地划清楚服务和商品所占金额比例,很难做到。
因此,“营改增”就被提出来了,希望能够用缴纳增值税的方式来代替过去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消除重复征税,这是税收政策调整的必然选择,完全符合国际惯例。“营改增”主要是针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签证咨询、有形动产租赁、物流辅助、研发技术、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等,交通运输则包括管道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陆路运输。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统一规划,“营改增”的实施步骤主要分为三步:第一,“营改增”首先在上海市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中开始试点实施。第二,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行业进行试点“营改增”。第三,在全国范围内消灭营业税,实现“营改增”,预计将于2015年内完成“营改增”。
3.“营改增”对建安企业税负的影响
3.1积极影响
3.1.1改变建安企业税负过重的局面
建筑安装企业在“营改增”未实施之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而营业税征税率较高,也没有什么抵扣,而“营改增”之后,许多进项渠道的抵扣都会纳入增值税范围之内。同时,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茁壮成长,建安企业发展规模也在处于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子公司的项目分包转包、大型工程分包转包、建设施工项目招投标等日趋复杂,建安企业往往会承受着较多的重复纳税,而“营改增”后能够较好地解决掉重复纳税这一问题,能够让建安企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此外,“营改增”也符合国际惯例,能够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问题。
3.1.2改变企业负税不均衡现象
税负负担行业比重不均衡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对我国税务管理工作造成了较大的制约,而“营改增”之后,建安企业改为了增值税纳税行业,而不再被列入营业税征收范围,能够通过进项渠道抵扣等方式减轻建安企业税负,增强了建安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行动力与积极性。
3.2消极影响
3.2.1“营改增”加大了建安企业的资金压力
建安企业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就是工程款拖欠,建安企业往往上缴完工程款税负之后很久都还不能从业主方获得工程款,这样无疑就会增加建安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企业为了工程的运作会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但是由于企业没有将款项交付,供应商就不会给企业提供专用发票,这样就将资金密集型的建安企业堵到了墙角。
3.2.2“营改增”在项目经营上可能会造成困扰
建安企业下辖诸多子公司、分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分公司在工程投标过程中往往为了提高中标率,往往都会以总公司名义去投标。“营改增”之前,总部可以代扣代缴营业税,因为它没有涉及到抵扣的问题,但“营改增”后,就不能代扣代缴了,会出现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二者的主体单位不同的问题。
3.2.3“营改增”会加大管理成本
建安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只需要在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税负时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操作步骤较为简单,但是在“营改增”之后,缴纳环节复杂,操作步骤繁琐,增值税的抵扣、缴税、认证、发票开具等环节都需要大力的财务会计人员,会增加人力成本,进而提高建安企业的管理成本。
4.建安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4.1加强税务的筹划
在“营改增”之前,建安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没有什么提升空间,但在“营改增”之后,涉及到诸多环境,使得税收筹划的作用性得以突出,可结合建安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税收筹划,以此来提高建安企业的经济效益,合理减少税负。
4.2加强会计的核算
增值税涉及到建安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在“营改增”之后,建安企业的会计核算强度、内容、工作量都得以大幅度提高,这就需要建安企业加强会计的核算,以此来为建安企业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
4.3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新形势、新任务,对建安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安企业会计人员要通过增强业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爱岗敬业,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利用现代化技术,实现会计核算规范化,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造就一支思想进步、业务过硬的财务会计人员队伍,把建安企业会计工作做得更好。此外,要按照“走出去、请进来”的原则,既安排财务会计人员外出参加各类培训班,也要邀请专家学者到建安企业、到岗位上对全体人员进行“营改增”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全面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5.结语
总之,“营改增”对于建安企业税负影响较大,既有挑战,又有机遇,涉及到诸多方面,能够较好地增强企业实力,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进一步使得税收制度走向科学、稳定的发展轨道。
参考文献
[1]章雁.“营改增”的创新、效应及其实施对策[J].新会计.2012,33(06):130-133.
【关键词】 营改增 建安企业 措施
我国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和经济加快转型的关键时期,因此一切制度都要为其服务,以求能够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的质量和速度,提高我们国家的综合实力。而税法制度又与我国的国民经济息息相关。我国过去的税收制度采取了对不同行业征收不同类型的税收的政策,税收制度也在逐步的完善中,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进一步健全和科学发展税收制度的要求,这一转变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强企业的能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那么针对建安企业营改增会有哪些影响,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营改增”的内容
“营改增”即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营改增”方案》规定的两大范围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也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
按照国家的规划,“营改增”实施三步走:第一步,首先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的试点,也就是说先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实施。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按照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2013年开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二、“营改增”对建安企业的积极影响
1、改变企业税负过重的局面
我国的税法制度实行的是增值说与营业税征收并行的制度,建安企业在过去是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内,营业税税率较高对企业产生了很多消极影响,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虽然表面上税率提高了,但是同时多了许多进项渠道的抵扣。据专家评估预测,增值税的最高税额也就可能维持在4%。而且随着建筑安装企业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中间环节,即建设施工项目招投标、大型工程分包转包、子公司的项目分包转包等,也会越来越繁琐复杂。过去,处于营业税纳税范围内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这些环节中,承受着不同程度的重复纳税,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重复纳税这一问题,建安企业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摆脱高额的负税压力,让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除此之外,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成为我国税收中的第一大税种,也是符合了国际市场的发展趋势,能够极大地促进我国各行各业的会计处理工作,以及跟代扣代缴税金有关的会计核算问题的进一步规范。
2、改变企业负税不均衡现象
我国目前还存在着税负负担比重不均衡的现象,这种现象一直以来都困扰着各个行业,也制约着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从我国开始逐步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来,将许多原本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建安企业改为了增值税纳税行业,其原本缺乏营业税进项抵扣优势的企业,目前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负税不均的现状,从而增强了它们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与行动力,这一举措,极大地缓解了建安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负税失衡问题,促使了我国经济建设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与完善。
三、“营改增”对建安企业的挑战
1、“营改增”加大了建安企业的资金压力
在目前,工程款拖欠是建安企业的一大问题,更是长期存在的现象,当建安企业将工程款应缴纳的税上交后,可是工程款还在拖欠,这无疑就形成了无形的资金压力。同时,企业为了工程的运作会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但是由于企业没有将款项交付,供应商就不会给企业提供专用发票,这样就将资金密集型的建安企业堵到了墙角。
2、“营改增”使得建安企业不能平缓地进行税负的转嫁
在国际上增值税有一个很显著很受欢迎的特点,那就是它是单一的,能够流转,能够转嫁,能层层地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但是引入我国之后,就演变成了多税率,这样一来不同税率间的差价很可能就得建安企业自己来消化掉,这样是不公平的。
3、“营改增”对财务及企业经营业绩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营业税是价内税,在合同费收入和财务报表中都有所体现,但是增值税是价外税,是被扣除掉的,所以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不出来。同样,在合同成本当中,原来按营业税缴纳的时候,各项成本支出也是含着税的,实行增值税后也要剔除出来,这将影响企业的毛利、营业收入和营业总额。
4、“营改增”在项目经营上可能会对总部和下属单位造成困扰
由于建安企业的特殊性,项目遍及全国各地,所以很多单位都是以总部的名义去投标的,因为以总部名义中标的可能性较大,中标以后就由自己的下属单位经营。在“营改增”之前总部可以代扣代缴营业税,因为它没有涉及到抵扣的问题,但是“营改增”之后,就会有销项发票和进项发票的主体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就不能代扣代缴了。
5、“营改增”会加大管理成本
营业税缴纳比较简单,也只有在缴纳时才进行核算,但是建安企业“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比营业税繁琐,缴纳环节复杂,增值税的发票开具、认证、缴税、抵扣等等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财务人员去做,再加上增值税的申报表和附表这必定要增加人力,肯定要加大企业的管理成本。
四、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营改增”给建安企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问题,建安企业应该积极面对这些新问题与新挑战,更好地适应新的税收政策,以寻求更大的利润空间,加快企业的发展。企业可以从两个层面去努力。
1、加强企业的自身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1)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增值税是有前提的,要有专用的增值税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所以企业应该格外重视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为了能够取得尽可能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要通过合格供方的比价,优中选优,必须对合作中的分包商是否具有专用增值税发票开具资格进行认真审核,而且在以后进行分包合同签订过程中也要将这一要素作为重点考虑的问题。如果所需要合作的分包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专用发票开具资格,那么就要在合同中进一步规定负税转嫁细则,从而最大限度降低纳税额度。其次,要加强对发票开具时限的管理,因为不是所有时间内开具的发票都能够顺利地用于进项税抵扣。总而言之,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由于出现了进项税额抵扣这一内容,所以对于发票的种类、合作商的资格以及发票是否正规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这也就给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
(2)加强税务的筹划。营业税的缴纳比较简单,也只有在缴纳时才进行会计核算,在税收筹划方面也没有太大的利用空间,但是当建安企业“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涉及许多环节,税收筹划的空间就变大了,这样就给企业带来机会。其次,增值税还能制定很多税收优惠,这些税收优惠很可能就是税收筹划的着眼点,特别是使用过的物品,将售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就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很多经济效益。
(3)加强会计的核算。营业税相对增值税而言比较简单,对于会计的核算也只有涉及其缴纳时才进行核算,但是增值税就不同了,增值税发生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所以对于建安企业而言,当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时,会计的核算工作量就大大增加了,内容和强度都加强了,这就需要企业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的规范,加强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素质,特别是对能够适应新的纳税政策的会计人员的要求就更加高了,只有这样才能进行合理的避税,为企业争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和利益。
2、要坚持转型升级
企业要抵御“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挑战,就应该认识到目前的外部环境和自身的优势,结合起来实施转型升级,如何才能成功地实施转型升级,应该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1)实行员工的职业化。要做到员工职业化,首先在招聘时应该根据岗位要求招聘有能力、有发展潜质的员工,特别是在这次税改之后应该加入一部分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新鲜血液。此外还要对各个岗位的人员进行系统有效的培训,提升其知识能力、专业能力和适应能力,特别是要适应这次“营改增”的转变,要从更高层次上对企业人员进行要求和督促。
(2)实行产品工业化。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假如一直放着就只能增加管理成本,创造不了任何经济效益,但是假如将原材料尽可能地加工成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或者成为构件,就增加了其卖出的机会和可能性,出具增值税发票的能力就大大增强了。
(3)实行信息化管理。由于建安行业自身行业特点决定了很多工程项目比较分散,甚至分散在全国各地,信息管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它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所以企业应该建立一个比较系统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以加强分散项目和企业之间的联系,这样就更加有利于建安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
五、结语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安企业来讲,既有机遇又有挑战,这是一个复杂的过渡,涉及这两税的衔接,税收的征管以及分配等许多方面,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税收压力,这对建安行业的发展具有长远意义,更有利于我国经济格局的变化朝着更加有利的方向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黄翠玲:浅议“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2(21).
【论文摘要】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本文结合电网企业经营特点,对电网企业涉及主要税种税收筹划方法进行探讨。
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如何围绕现行法律法规开展适合电网企业经营特点的税收筹划方案,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尽最大努力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是当期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结合电网企业就主要税种税收筹划谈相应对策。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
增值税作为电网企业最大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进项税额如何足额、及时抵扣。
(一)进项税的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进项税抵扣的成本项目主要有购电费、材料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运输费、取暖费等,其中加强修理费和材料费进项税的筹划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重点。
1.改变大修理工程结算方式
目前电网企业部分单位大修理工程管理上主要采取包工包料结算方式委托给多经工程公司。工程公司为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自己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电网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
因此,应改变大修理工程管理和结算方式,对大修理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管理和结算方式,材料统一由电网企业自行采购,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公司增加进项税抵扣,另一方面多经工程公司通过节约工程材料成本可以增加利润,实现双赢。
2.改变多经企业承包管理方式
电网企业与多经企业大都签订了各种各样的承包服务合同,且大部分为总包方式,统一开具发票,由于大部分多经企业为服务业(物业、运输业等),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了进项税抵扣。
因此,应改变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降低合同额,将可以抵扣的材料费和修理费项目由主业承担。例如:运输承包服务合同,可以规定车辆燃油费、修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取得外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承租方报销抵扣。
3.购进商品或应税劳务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费用
这样可以得到两点好处,一是可以推迟付款时间,减少现金流出量;二是可以视同支付费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减少当期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4.加强进项税发票管理
一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考核力度,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率。购置货物、接受劳务尽可能取得合法、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要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在发生运费时,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电网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可以将部分附属部件单独作为材料或低值易耗品购进,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申报”和“抵扣”要及时有效。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及时抵扣当期的进项税,为企业争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筹划
按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认已使用过;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
电网企业涉及的业务主要有更换固定资产变价处理和抵债收回固定资产的处理。应注意事项,一是对于电网企业取得抵债来的固定资产,要先将该抵债资产入帐使用和管理一段时间后再出售,可以免缴增值税;二是对于更换固定资产如果出现升值,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应确定适当的价格,计算净收益增减平衡点,保证销售价格与原值之差大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提高净收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电网企业的主营业务虽然单一,但是在增值税税收筹划方面仍然有所作为,且非常必要。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其应纳税额与收入、成本、费用等密切相关,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在于如何合法、合规地加大当期成本费用、减少当期收入确认。
(一)技术开发费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006年国家对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次性提足折旧进成本的科研设备价值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由于科研设备既可以一次性提足折旧及时收回资本性资金,又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利用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合理安排预算资金,一是适当增加设备购置的资本性支出预算,在实现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同时,解决公司资本性资金不足问题,从而达到企业整体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二是改变目前技术开发费核算和管理模式,运用科学合理的核算方法,将科技机构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管理经费等其他直接费用纳入技术开发费管理,加大加计扣除金额。
(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电网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方面投入持续增加,利用该项政策可以为电网企业节省大量所得税支出。
(三)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需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或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5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关键是发生的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50%以上,因此,为了加大当期费用扣除,修理工程支出要合理安排,尽量不要超过固定资产原值50%。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采用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力度更大,规定确需加速折旧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采用直接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实行加速折旧。
对于软件摊销年限问题,新税法也制订了优惠措施,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运用优惠政策,利用电网企业设备技术进步较快的原因,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征得同意后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
三、营业税税收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营业税业务较少,主要是降低电网工程涉及的营业税,以有效降低工程造价。
目前电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主要是落实建安企业不计营业税的设备清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政策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另外还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税务部门对电网施工企业设备和材料划分标准不理解,将电缆统一作为材料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加大了工程成本。电网企业要与税务机关协调,确认电网企业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清单,该税收政策的落实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力施工企业税收管理,降低施工成本。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筹划:
(一)奖金发放方式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由于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因此个税税收筹划主要是从如何降低适用税率入手,从目前执行政策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要尽量做到奖金在各月均衡发放,减少季度奖、加班奖、节日奖等专项奖致使个别月份税率偏高的影响,从而达到均衡各月税负的目的;二要合理利用全年年终奖税收特殊政策实现节税,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一是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二是专门制订了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日常薪金适用税率有所降低,因此当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月工资收入适用税率低一档次时,可以有效降低个税。举例说明:
某职工收入如下:月实发工资1500元,月奖4000元,扣除费用1600元,应纳税额为3900元,适用税率15%,需缴个税460元。
年终奖7000元,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需缴纳个税675元。
可见由于年终奖使用税率偏低,税率差为5%,存在节税空间。该职工年收入为73000元,在年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可减少发放月奖,每月减少1900元,共计22800元,将月奖税率降到10%,增加年终奖发放22800元,可年节税22800×5%=1140元。
(二)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
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非货币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税收筹划
房产税是电网企业的一项小税种,税率不高,造成对房产税税收筹划不够重视。由于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缴纳,因此只要房产存在就必须纳税,构成了企业的一项长期税负,假设房产使用寿命按50年左右测算,房产税将达到房产原值的40%-50%,税负很重。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因此房产税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如何划分和核算房产附属设备。
即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的一些新变化,对房产税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根据以上规定,房产税税收筹划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土地使用权要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不再结转到房屋建筑物价值。
二是减少列入房产价值的附属设备价值。要准确把握房产税暂行条例所列举房产附属设备,对于所列举以外的附属设备尽量不计入房产价值。
三是要充分利用税务总局对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有关规定。根据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设备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包括中央空调。因此要按照新准则规定对中央空调单独入账,减少房产税支出。
总之,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运用国家税收法规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经营、理财等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的。企业在加强税收筹划,用足用好各种优惠政策,有效降低纳税成本的同时,还要树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提高风险的辨识和分析能力,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一是充分借助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外部力量,以税法条款为依据,通过深入研究各项税收政策,制订出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为企业的税收筹划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二是及时掌握政策变化,并适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保证税收筹划行为在税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施。三是加强风险控制,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在认真考虑经济环境及其他变数后,再做出决策,不能因为短期利益而进行盲目的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陈晓瑜.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J].时代经贸,2007(9).
[2]姚晓东.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经济师,2006(12).
[3]李红岩.对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几点看法[J].会计之友,2007(1).
关键词: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和应遵循的原则
1.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收筹划不同于偷漏税行为,主要就在于其是遵守了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的合法行为。
2.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就是税收筹划必须是在国家法律和税务政策容许的范围之内进行才是合法有效的,其他一切违法的税收筹划都是无效的;二是收益最大化原则,企业的经营的目的就是企业效益最大化,那么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一个重要环节,所以税收筹划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收益最大化;三是风险最小化的原则,税收筹划在追求收益最大话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到筹划的风险,一般是收益越大,风险也就也大,所以税收筹划在收益跟风险之间必须进行权衡,以保证得到真正的财务利益;四是经济性原则,纳税人在选择节减税款的方式和方法很多,税收筹划在选择节税方案时要选择容易操作、简单、费用最低的方案,这就是经济性原则。
二、供电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意义
1.税收筹划是供电企业精益管理和增收节支的重要手段
受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和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影响,供电企业近期售电量增速放缓,而受国家政策控制的电价要上涨也非常困难,售电收入和现金流入的增长率可能下降。因此,科学地运用税收筹划手段减少税费支出,缓解资金的压力以满足电网建设和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显得尤为重要。
2.税收筹划是降低供电企业税收风险的有效途径
税收筹划是利用税收政策与企业经营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使企业利益最大化。在实施税收筹划前,对纳税对象、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和如何纳税等税法条款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详细了解和周密分析了相关的税收及其他经济法规,纠正与防范了一些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经济行为,使税收管理合法合理。这样,就有效避免了因涉税事项不符合税法规定而受到税务机关查处的可能,提高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地规避了税务检查风险。
三、供电企业税收筹划的内容
供电企业目前的纳税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涉税空间很广,税收筹划的任务很重。但就税负金额和对企业的影响来说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下面着重对这两个税种的税收筹划进行说明。
1.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对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正确核算电力销售收入、基金附加和业务收费,分别缴纳不同的流转税。电力销售收入和基金附加作为营业收入和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各项业务收费作为企业的兼营业务单独核算,区分不同的收费类型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避免将应缴纳营业税的业务收费误交增值税。
(2)购进货物和劳务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积少成多,提高抵扣率。供应商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要尽可能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和劳务,以提高可抵扣的进项税。从近几年来看,为满足电力生产需要,企业的材料费、修理费和其他费用逐年增多,提高日常的抵扣率无疑会减少增值税的流出。
(3)由于部分技改和修理项目由建筑安装企业施工,建安企业主体税种为营业税。发包工程时,如果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即施工单位负责供料和施工)则进项税得不到抵扣。因此,在发包此类工程时,材料部分要由企业自行采购,则材料部分可以抵扣进项税,从而提高进项税抵扣额度。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筹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是国家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其实质是打通了增值税抵扣的环节,逐步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供电企业要加大对此政策的研究,确保能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江苏省自2012年10月开始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改增后这些行业的增值税率是: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
①对收入的影响:原来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出租业务(如发电车出租),应按17%缴纳增值税。但只要是2012年9月1日前购进的有形动产,可以选择按3%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变化导致税负下降,但业务量较小,对公司效益影响不大。
原来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的方案编制费、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业务,属于“研发与技术服务_技术咨询服务”,应按6%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变化导致税负上升,但上升金额有限。
②对支出的影响:营改增政策影响支出的事项共有广告宣传费、租赁费等。公司接受这些服务时,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每项业务的交易内容与相关政策逐一比对,做到应抵尽抵。
2.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大,给企业带来的利益更大。企业所得税的原则是“为取得应税收入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都应该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该原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1)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筹划。税法对大修理支出资本化的规定直接采用了定量的方法,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第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的50%以上;第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作为资本性支出,否则可以直接税前扣除。因此,在安排修理费预算时,将修理费控制在固定资产原值的50%以内,作为日常维修处理,修理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获得递减纳税的好处。
(2)技术开发费筹划。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加大科技投入有利于实现创建“两个一流”供电企业的目标,利用这项优惠政策既促进了企业的科技进步,又获得了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3)资产加速折旧筹划。税法规定,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加速折旧法折旧初期提取的折旧额比较多,相应的税基少,应缴纳所得税也就少,折旧期的后期折旧额较小,相应的应缴纳所得税就多。虽然整个折旧摊销期间,总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是一样的,但各年应缴的税款不一样。从各年应纳税额的现值总额来看,双倍余额递减法较直线法要节约税金。公司目前配电线路及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等资产已经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既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又加速了资金的回流。
(4)固定资产新增及处置税收筹划。完善资产管理标准,明确各归口部门在资产管理链条中的职责,明确并严格执行项目投运信息报送、资产卡片建立、增资流程,不断加强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提高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水平,做好资产的及时暂估入账,尽早提取折旧,有效降低公司的所得税负担。
进一步加强资产报废管理,完善资产报废业务流程,理顺设备退役报废、清查盘点、交接处置、残值回收等各环节职责界面和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清查梳理,集中报废一批无用、无效资产,实现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税负。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减轻税负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分析
收录日期:2012年9月2日
引言
施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税收问题,这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决定的,并且税收问题不是静止不变,它随着企业的发展也在发生着变化。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为了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实现减轻或是规避税负,对企业的近期与长远发展都有极其现实性的意义。
一、施工企业税收筹划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迅猛发展,各种工程建设在全国各地紧锣密鼓的开展着。但是近期建筑施工企业逐步陷入发展缓慢的境地,主要是由于拖欠、压价、让利和垫资等问题造成的。施工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揽到工程,垫资、压低报价现象非常普遍,从而致使施工企业资金捉襟见肘、利润微薄。施工企业为了筹措资金,不得不采取企业间拆借资金、银行贷款、通过企业内部集资等方式,因此缩小了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加剧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在此种状况下,税收筹划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可以为企业缓解压力,扩大利润空间。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遵循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基础和前提,必须在合法的条件下为企业增加利润,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
2、稳健性原则。由于受到利润的驱使,企业希望尽可能节约税负,但是各种节税、减税预期方案都存在一定风险,并且节约税负越大,承担相应的风险也就越大,例如税制风险、市场风险等。因此,应当在税收筹划时,权衡风险和利益的大小,从而保证企业真正取得应有的利益。
3、财务最大化原则。财务利润得到最大化,也就是企业财务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税收筹划最主要的目的。企业需要考虑的是企业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不仅仅只是考虑企业节税这一个方面。
4、节约资源原则。物资节约、人力资源节约都是企业资源节约的目标。但是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谋求不法利益,出现扣发职工工资、偷工减料等行为是不属于节约资源的范围。节约资源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例如在节约物资方面:应当尽量减少间接费用的过大开支,减少资金的浪费,按照能减少的一定要减少,能免的毫不留情免掉的原则执行;在人力节约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努力降低人力资源的成本,注重培养和使用综合性的人才。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营业税的筹划
1、筹划好建筑业营业税与服务业营业税。不同性质的合同使用的营业税率各不相同,施工企业应当给予充分考虑。例如,当施工项目施工任务短缺时,可以利用闲置设备分包给其他企业,此时合同是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还是机械租赁合同需要酌情、慎重考虑。
2、尽量避免签订甲供材料合同。对于施工企业来说,甲方业主供应材料设备来抵付工程款的现象普遍存在,此种情况如果甲供设备不计入施工产值,那么就不需要交纳营业税。在投标报价和结算时,为了减轻企业税负,施工企业应当掌握并可以熟练应用这些规定。
3、营业税纳税时间的筹划。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是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的方法,如果对其可以可靠估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费用和合同收入,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复杂,因此需要及时、准确计算出营业税及附加,并明确缴纳时间,避免出现提前纳税的现象,从而浪费资金的时间价值。
另外,需要对总机构的管理费用进行合理分配,达到降低整个集团公司税负的目标。在我国税法中规定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服务,企业集团总部可以将有关的管理费用分摊给下属公司,因此总公司可以少分配管理费用给处于亏损状态的子公司,多分配管理费用给盈利多或是税率高的子公司,降低福利负担和经营风险,从而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筹划。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折旧年限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施工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不应采用高于税法的年限,应当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得到及时实现,从而可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仅加快了企业资金周转,缩短了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期,同时还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将收回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另外,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普遍采用的模式,因此针对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效益等,项目经理出于效益的考虑,为了虚增当期利润,可能将固定资产的入账时间推迟,增加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因此,施工企业应当将购置的固定资产及时入账,加强对项目财务管理的检查,从而可以避免施工企业放弃折旧费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
2、对分期预缴、年终汇算的纳税筹划。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及时入库的一种手段,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广泛被应用。但是根据我国税务总局规定,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做偷税处理。并且在《建造合同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具体规定,施工企业的合同收入与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因此施工企业应当在前三个季度尽量少的确认收入,这样可以减少企业资金压力,延缓支付所得税,从而达到节约资金成本的目的。
3、利用集团优势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企业集团总部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的管理费用可以分摊给下属公司。因此,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当利用集团优势,合理分配总机构的管理费用。因为对于不同的合同,其利润空间有很大差异,施工企业可以利用子公司不同利润或是税率弥补亏损的政策,将利润高的施工任务分配给处于亏损的子公司,从而达到降低整个集团公司税负的目标。
五、建筑施工企业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目前,目标责任成本管理是我国施工企业采用最多的管理办法,在完工后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考核,然后按照相应的奖惩办法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奖惩;对于公司总部来说,年终奖金需要通过公司年度经济效益、安全质量、施工产值、任务开发等指标完成情况决定。按照此种方法,职工收入的不均衡现象比较容易发生,因此施工企业必须进行必要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1、采用分摊筹划法。为了在项目经营期使职工收入尽量趋于均衡,应当对项目成本利润情况进行随时监控,并提前预支奖金。
2、异地施工项目尽量申请查账征收或尽早在所在地办理纳税。对异地建安施工企业,根据国家相关的税法政策,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地区,所收的比例有所不同,但是如果回所在地缴税肯定要少得多。
3、合理提高职工福利。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考虑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教育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基金等统筹基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时按照国家规定的高限额降低职工名义工资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与此同时也能减少税赋,调动员工积极性,降低福利负担和经营风险。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受多种因素影响,企业应当做一个主动的纳税人,在此过程中应当努力学习和研究我国宏观税收政策和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特点,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广阔,因此应当立足于长远发展,采取多种措施,对影响企业税负水平的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分析,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资金良性循环和经济效益增长。
主要参考文献:
现代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理论认为,任何企业都存在管理上的风险,企业经营的风险苗头和最终成果都会通过财务和资金形态体现出来。所以,财务管理自始至终都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晴雨表。而税务风险又是财务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房地产企业的税务专员重视税务风险的管理和防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认为,税务风险体现在税务会计对《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收集、研究、学习和理解不透,在税种上会因为应纳税而未纳、在税款上会因为没有足额缴纳而被税务稽查发现后给予处罚。另一方面是因为对税收优惠扶持政策不了解,致使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却没有申请享受,增加了税收负担。因为没享受优惠政策、补缴税款、加罚滞纳金,不仅会造成企业的财务损失还会造成企业声誉受损。另外就是存在认识误区:例如把建安合同压低使建安税款少交,但是建安合同低,土地增值税会相应提高,得不偿失。再如隐瞒销售收入开具发票会相应减少税收,购房人也许现在无所谓,但在二次交易需要发票抵扣时问题就会暴露无遗,从而形成了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究其原因一是税务会计的人员素质、风险管理意识和纳税观念不高;二是重要业务流程环节的涉税控制、税务内控监督不严等等。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
1.提高决策管理人员税务风险意识。充分认识税务风险的后果,端正诚信纳税、合法纳税的观念,绝对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投机取巧、偷逃税款。
2.从制度入手,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体系。通过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设置涉税风险控制点,将税务风险管理贯穿项目开发销售的全过程,实现对企业税务风险的事前、事中自我防控。
3.注重对税务会计人员素质的培养。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认真学习税务会计的职能、分类、核算方法。
4.负责税务的会计人员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动,及时注意信息的收集和比对,建立健全相关信息交流传递制度,对有关政策进行深入研究,正确理解。结合企业实际,正确利用税收政策,降低纳税成本。
三、设立税务会计,建立税务核算体系
针对税收管理的越发严格和越发精细化,要求企业的税务会计必须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企业专门从事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个会计系统。
1.建立税务会计的独立核算。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前提下,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税务会计部门或机构。例如可在财务部下设税费管理科,明确对企业中所有涉税事项、税金计算、税款申报与缴纳等全面负责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在人力物力上保证税款计缴的及时性。该部门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每一笔经济活动,要以会计准则和国家税收法令为依据,独立地进行税务会计核算,计算各项应税收入及相关税金,从而保证企业各项税金计算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2.税务会计的纳税筹划。税收筹划是通过在经济活动中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寻找税收法律中的税负下限,以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小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纳税筹划既不是偷税也不完全等同于避税。通过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进行的纳税筹划不是做假账,而是会计方法适当的选择。比如,在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加大当期的成本费用,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
四、建立纳税自查制度,规范纳税业务
企业应当建立纳税自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税额计算中有无漏洞和问题,不仅可以保证财会资料及涉税数据准确完整,也可作为接受税务稽查的前期准备。
1.日常定期自查,结合财务核算过程的实际情况,对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检查有无漏报应税收入、多列支出、虚增抵扣税额、漏、错报代扣(收)税项目、错用税率或计算错误等情况。发现错误及时自行纠正。
2.对于税务机关组织的各类专项纳税检查,按照通知的时间、要求和检点,提前组织力量展开自查。对于在自查中发现的纳税错误,主动改正,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避免不必要的罚款。把专项检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自查阶段。
3.由于企业习惯按照旧有模式处理涉税问题,依靠自身力量很难发现问题,此时不排除聘请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给予协助,花小钱、省大钱,还可在他们的帮助下进一步规范纳税业务。
五、构建和谐税企关系
文/刘国柱
业务范围与特点
业务范围。目前,走到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业务范畴包括:建筑施工、建筑设计(EPC)、物业运营(BT)、建筑咨询及融资项目等。一些大型建筑承包企业,已经从单纯的建安施工转变为综合性的承包商。由此带来涉税收入类型的多样化。
国内配套多样化。企业向境外工程提供服务不仅多样化,而且专业分工细化,常常将部分业务转包给境内企业。如企业承接境外某项目后,出于成本控制和方便管理考虑,经常将建筑设计、建筑劳务分包给境内企业,或由其提供部分服务,分包、转包的业务,还有境内运输、报关检疫、律师服务等。在营业税法下,企业的服务支出,是不能退税的;营改增后,为企业退税提供了制度保障。
业务流程特点。海外工程承包的特点,主要表现为项目在国外,但主要的原材料等物资设备采购及生产管理人员都是来自国内,带动国内物资和机械设备等出口,带动对外劳务的发展。也有一些境外项目,应业主和设计的要求,项目用的材料、设备在周边国家市场采购。
目前境外工程承包,主要分为经援类、两优类(即政府优惠贷款、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和国际招标项目。一般流程为企业与境外招标方签署工程承包合同,在国内进行物资、机械设备等采购,然后发货运输,并派遣管理人员和工人,到项目所在国组织施工生产。境外施工,会受到多种、多重因素影响,具有较大的履约风险。
目前执行的税收政策
境外项目收入的定价,以承包合同作为定价依据。交纳营业税(属价内税)的工程造价=人工费(含税)+材料费(含税)+机械费(含税)+管理费(含税)+规费(含税)+利润+税金(营业税)。其中税金=税前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率。由于国际工程的地域特点,承包企业在境外取得的工程收入,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规范,在国内不缴纳营业税。
向境外提供设计服务,免退增值税。企业获得的境外设计收入,营改增后为零退税率待遇,其它服务如管理咨询服务享受免税待遇。
承包出口货物,享受免退税增值税待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管理。
营改增后的工作建议
境外承包工程,免征增值税或“零”税率待遇。企业的工程成本由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工程间接费、管理费、财务费、税金等构成。以上成本项目中的工程间接费、管理费、财务费、人工费一般取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项税额。营改增后,这部分支出是无法抵扣的。
境外工程承包,如果按照现行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执行外贸企业的(免)退税政策,仅对建筑承包出口物资和特定服务(如设计等)退税,而对境内支付的国内运输费、检测费、律师费等费用所负担的增值税,没有退税。这样使境外建安业,没有完全以零税率进入国际市场,消减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所以应给予境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在现有的免退税政策下,对其接受国内服务负担的增值税,如国内运输费、检测费、律师费等费用所负担的增值税,给予必要的退税。
参照国家对现行生产企业的政策,给予境外工程承包免抵退政策,对于企业在国内接受服务负担的增值税,先在内销抵扣(境内收入抵免),实际也是间接实现了境外从事建筑业的零税率待遇,只是操作模式、征管模式上会有较大变动。
因难于取得设计服务出口合同备案表,无法办理退税。境外总承包合同中往往包含设计服务出口,也就是说含有施工、设计和采购,这是境外建筑合同的行业特点。可是,在国内尽管单独列明了服务出口的金额,但在商委办理技术服务出口备案时,却不予办理,其理由是技术服务仅为合同的一部分。例如,境外某项目总承包额为2.26亿美元,其中设计费7466万美元。因国内某公司分包设计,支付设计劳务5261.74元人民币。总承包企业在2014年曾就该“技术出口合同”到商委备案,得到的答复是“出口设计合同需要单独签署,才能备案”。经企业多次到商委沟通协商,至今无果。因不能取得EPC合同中的“设计服务出口合同备案表”,最终导致退税无法办理,无法享受国家给予的退税支持。因此,企业悬请该局在政策上给予协调,避免以后出现类似企业难以处理的事项。
国家应该给建筑施工企业更好的税收优惠。营改增后,作为施工企业希望能够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因为抵扣进项后,可以得到净的退税额,可以降低项目成本。零税率作为增值税率,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税率。它的含义是,零税率物品或应税服务的经营者在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同时购入货物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金都可得到扣除,因为他的销项税额是零,所以可得到净退税。
通常情况下,只有当政府想鼓励某行业或使某个产品真正免除增值税时,才使用零税率。目前,我国在全方位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筹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建筑施工企业必将在该战略的实施中,发挥排头兵的作用。国家应该给建筑施工企业更好的税收优惠,使其轻装上阵,以便更好地提高竞争力,推动这一战略的顺利实施。
企业必须加强和规范税收筹划方面的管理。企业的成本主要为材料费、分包(劳务和专业)费用、机械设备费用、工资费用、海运费等。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构成主要为国内材料采购、机械设备采购(目前国家对劳务公司是否也实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还没有定论)。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数额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建筑企业能够提供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因此,企业所能够提供的进项抵扣部分越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也就会越低(或者说退税额越高)。企业可以增加机械设备的购入,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流水线,提高作业效率,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建筑施工企业从现在起,就要加强和规范公司税收筹划方面的管理,注意保管和收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关键词:营改增;全面扩围;税务管理
长期以来,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活动需要缴纳的主要流转税种,是我国税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营业税以企业全部营业收入为税基,难以避免重复纳税;而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能够有效避免重复纳税。我国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试点,并逐步扩围,至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实现全面扩围,我国实体经济各行各业进行商业交易均适用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实施差额征税,税款核算与申报均相对复杂,企业应认识到加强营改增税务管理的重要性,识别加强税务管理的主要短板,并采取措施加强税务管理,以有效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一、营改增后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性
(一)控制企业税务风险的必然选择
相较于营业税,增值税税务处理较为复杂,一是会计核算相对复杂,涉及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转出、出口退税等明细科目,需企业对涉税行为有准确判断,正确核算税款。二是发票管理复杂,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机打发票等多类发票,在发票购买数量、认证、移交、作废、冲红等方面都有特别规定。如进项税发票,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实施认证处理,以保证税款抵扣合规。三是税款申报复杂,增值税申报报表复杂,主表与附表之间勾稽关系较为复杂,使得税款申报存在一定难度。这些都给企业实施有效的税务管理带来一定难度。加强企业营改增税务管理,可以帮助企业正确核算税款,按期完成申报,在面对税务评估、税务稽查等事项时,能够游刃有余,避免滞纳金与罚款,将税务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
(二)加强企业成本控制的必然选择
税收成本是现代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加强税收成本管理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备受关注的课题。营改增的全面扩围,重新规定了各行各业的增值税税率,并要求实施相应的发票管理,一旦企业税务管理不到位,将直接增加企业的营业成本,加重企业负担。如营改增后,企业的增值税率普遍提升,如建筑安装业的税率由营业税的3%提升至增值税的11%,如果建安企业在分包业务中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其全部收入按照11%的税率计征税款,在分包成本大幅提升的同时,造成企业税负显著加重。因此,加强营改增税务管理是企业有效控制成本的必然选择。
(三)促进企业多元发展的必然选择
营改增的全面扩围,从宏观角度上讲,将大幅降低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截至目前,营改增已实施半年有余的时间,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营改增将降低我国企业税收负担5000亿元以上,达到预期目标。税负的有效降低,必将促进企业实施更为多元的业务扩张与拓展。加强营改增税务管理,有利于企业在多元化发展构想中,设计更为合理的税务管理架构,测算更为准确的税收成本,为企业多元化决策提供更为有效的支持信息,促进企业多元化发展的顺利实施与快速推进。如企业选择横向多元化发展,加强税务管理可以使其提前进行税收成本预测,特别在对上游客户的调研中,加强税款抵扣的论证,准确预计多元化实施中的成本构成,提出税务支持意见。
二、营改增后企业税务管理的主要短板
(一)税务政策普及应用存在短板
截至目前,我国营改增全面扩围仅运行了半年多的时间,伴随营改增的逐步深入,各行各业将出现多样的经营涉税问题,国家将出台更多的税收政策。然而,在企业实务操作中,税务政策的普及应用存在较多短板。一是增值税管理复杂的天然属性使得税务政策的普及存在一定的难度。二是由于增值税要求产业链条进项税贯通,需要企业相关人员对增值税有基础了解,而增值税对于非专业人员的普及难度较大。三是税务政策将伴随经济业务的逐步复杂而层出不穷,更新较快,无疑加大了税务政策的普及难度。
(二)税务筹划效应发挥存在短板
由于营改增后,全行业均实施增值税,为适应不同规模、不同管理能力企业的不同特点,营改增政策中提出了简易征收、过渡期衔接等政策。这些政策,一方面满足了不同企业对营改增实施的特殊需求,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实施营改增中提供了选择余地,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然而,由于企业人员对行业和政策并不了解,或是一知半解,将形成税收筹划发挥效应的短板。一是缺乏对企业未来发展的长远考量,如简易征收办法的选择,一般需要实施3年以上,可能不适应企业的长远发展需要。二是缺乏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涉税事项的把握,如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重构方案选择中,可能由于忽略税务成本的考量而作出相对错误的选择。
(三)税务复合人才培养存在短板
2016年5月1日的营改增全面扩围,准备时间相对较短,涉及行业相对较广,许多企业感到措手不及,税务复合人才培养储备欠缺成为制约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短板。一是由于营业税计算相对简单,原本实施营业税的企业财务人员往往满足于税款的简单计算与申报,缺乏对增值税的基础知识掌握,造成营改增压力巨大。二是企业财务人员不了解企业业务,没有关注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的发展情况,使得营改增后提不出改进意见,可能造成企业增值税税负陡然升高。三是业务人员不懂财务,没有认识到营改增对企业业务管理的更高要求,安于现状,阻碍企业营改增的实施进程,造成企业税务管理风险。
三、营改增全面扩围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税务管理机制建设
加强营改增税务管理,首先应加强税务管理机制建设。一是建立与国家税务机关的联系机制,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各类政策解读宣讲,掌握国家政策动态,把握地方税务机关对营改增政策的执行口径。二是建立与上下游企业的交流机制,对其业务发票提出具体要求,并结合实际,对相关业务价格据理力争,保障企业税收效益实现。三是建立企业内部税务管理机制,设立专门部门或专人实施税务管理,加强税务管理考核激励,促进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快速提升,有效控制企业税务风险,最大限度创造效益。
(二)加强企业多维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备受企业推崇和追求。加强企业税收筹划,需要企业全员通力合作。一是发挥税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如重资产的服务企业在选择纳税方式时,由于固定资产占据企业的绝大多数资产份额,应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作出判断,同时结合企业未来进项税情况,选择是否采用简易征收方式纳税。二是发挥业务人员的业务熟知优势,在企业项目论证调研过程中,通过业务人员掌握的产业信息,对待决策事项的税务成本作出精准测算,以为企业高管层提供决策支持。三是发挥全员主观能动性和协同性,通过思维碰撞,提高企业多维税收筹划能力,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
(三)加强复合人才储备培养
关键词:预收款项;混合销售;联营体
增值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应税行为的经营主体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根据增值税“普遍征收,环环相扣”的特殊计税方法,要求经营业务链条完整;同时,依据我国增值税暂行实施条例、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规定,在日常经营业务开展过程中既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要求,又能应对税务机关的风险评估及稽查,同时还要避免虚开和(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带来的税务风险,就必须保证经济业务符合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四流一致”,这也是税务管理及税收筹划工作的立足之本。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基于“四流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税率、税目、税基三者的合理转换,能够实现经营业务综合成本最低和税务风险最小。建筑施工企业现阶段要实现上述目标所面临的挑战主要集中在收取工程服务预收款项、混合销售行为、联营体模式及享用平台公司资质承建项目几个方面。现就上述涉税行为进行分析,提出应对建议。
一、工程服务预收款项
现状分析: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认为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可有效避免企业为延迟纳税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成本,预收款长期挂账,占用税收资金的行为。但站在企业的角度认为收到预收款缴纳增值税存在很大难度。一是属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2%(或3%)后再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无论是选择一般计征还是简易计征方式,在取得业主支付工程预付款时分包商还未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在当地预缴税款时的计税基数为预收款全额,此时全额预缴对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是很大的。二是后期施工项目在计征方式上选择一般计征时存在进项抵扣,选择简易计征时存在差额纳税,有可能出现实际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款的情形,税款倒挂申请退税难的问题。三是后续项目进场施工过程中预缴税款时需提供业主方出具工程结算单,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结算单应结算工程款金额作为计算税款数据来源,如申报人员未与税务机关做好沟通,未对预付款部分进行剔除,导致重复预缴税款的情形。建议:通过对税基的调整,降低税负。一是针对预付款部分可在合同中明确分期支付的日期和金额,通过付款的形式减轻税负。但同时还应对采用此方式延缓纳税所得利益与业主未支付部分预付款带来的资金成本损失进行测算,对分期支付额度进行优化。二是同期对下分包商支付预付款,要求分包商当期开具工程服务类发票,实现差额预缴。
二、混合销售行为
现状分析:个别营改增老项目为响应业主招标文件要求,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承包方针对提供设备部分按照销售货物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建筑服务部分开具建安发票。在“营改增”前,工程施工项目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同时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征管数据未进行共享,工程施工项目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部分开具建安发票的行为存在税务风险,但被查的概率较小。但在“营改增”后,所有应税行为都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对混合销售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营改增老项目再按照原模式进行发票的开具税务风险将急剧增大。其二,正是由于有第四十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理解和执行尺度不一,导致个别简易计征老项目的税负不减反增。如房建项目将门装制作安装工程进行分包,在“营改增”后此房建项目采用简易计征方式,原门窗制作安装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部分由原提供建安发票转为提供税目为工程服务类增值税发票,房建项目仍然可以针对工程服务部分享受费用扣除。但第四十条规定出来后,税务机关对于门窗企业是全额开具税目为货物销售的增值税发票还是分别开具货物销售类及工程服务类增值税发票出现了争议。若税务机关沿用原增值税暂行实施条例,即“两票制”,房建企业的税负保持不变;若税务机关强制性要求按第四十条规定按主营业务即货物销售进行发票开具,房建企业将无法享受差额纳税,自身税负增加。建议:通过税目转换,降低税负。一是对合同进行拆分,混合销售行为转兼营行为。针对混合销售行为的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在业务操作指引中明确指出其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否则不得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因此,只能人为的将一项业务进行拆分,使其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要件即可。同时我们也要从自身税负测算出发,在一般计征项目下,对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将货物销售与提供建筑服务进行捆绑,按低税率缴税;对下分包如果采取设备甲控不甲供时,可对合同进行拆分,增加进项抵扣。二是混合销售行为价格执行倾斜战略。一项销售行为一旦被确认为混合销售行为,且允许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对应销售额开具不同税率发票的,可依据项目自身计征方式不同,将销售额在货物销售和提供服务之间进行重新划分,以此降低税负。上述两种方式的采用都应建立在对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沟通、评估后选择,且上述准备工作应在合同签订及合同备案前完成。
三、联营体模式
现状分析:目前有个别业主倾向于选择联营体方式发包工程,一是确保工程质量进度,二是对联营体各方进行制衡和管控。所谓联营体模式即联营各方按照联营体成员各方所占股份比例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和劳务,组成紧密型的项目经理部,统一组织施工,并按实际投入比例分享利益,风险共担,承担一切责任和义务。在联营体核算与管理方面是以联营体作为独立核算单位,统一对联营体以外的单位进行结算,所有资金汇入与汇出均进营体开立账户,以联营体名称对业主开具建安发票。“营改增”后,受合同流、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四流一致”的影响,原联营体模式在增值税税制下受到冲击。如果继续延续使用联营体模式,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联营体作为临时纳税人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是无法汇回联营体成员单位机构所在地享受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预缴税款抵减政策,导致联营体成员企业所得税存在重复缴纳。建议:通过改变纳税主体,降低税负成本。针对联营体模式在“营改增”后避免预缴企业所得税无法抵减,增加各成员单位成本,可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由联营体各方与业主签订多方协议,按联营体各方持股比例进行结算和价款支付,同时联营体各方依据结算金额分别向业主开具发票。二是由联营体主体单位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再由联营体主体单位与其他成员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上述两种方案均能满足增值税税制下要求,但对各联营体之间的管理和内部进项端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四、资质共享
现状分析:以高速公路项目为例,项目公司与总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由总包方再全额分包给各参建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同时,总包方指定其中一家参建单位以总包方名义成立总承包部,行使总包方权利与义务。总承包方按协议约定向各参建单位收取品牌管理费和总包项目管理费,两项费用均从支付各参建单位结算款中扣除。上述业务实质上存在三个经济业务,一是提供工程服务,二是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三是提供商务辅助服务,应分别按照营改增试点办法规定进行独立核算,按不同税率缴纳增值税。但目前总包方与各参建单位仅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总包方选择简易计征方式纳税,最后的结果即总包方享受差额纳税,税负为0;各参建单位按分包合同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承担相应税负,但实际取得工程款金额扣除品牌使用费及项目管理费,票据流与资金流不一致,各参建单位存在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同时账务处理时对应成本费用支出无相应发票,使得参建单位企业所得税存在纳税调增的风险。此运行模式导致总包方税负和税务风险全部转嫁至各参建单位。建议:通过完善业务链条,实现层层抵扣,降低税负及风险。一种方式是将三项经营业务合同手续进行完善,确保经济业务链条完整,实现“四流一致”,降低税务风险。但此方法总包方和参建单位存在重复缴税情形。第二种方式按不含品牌使用费和项目管理费的价格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品牌使用费业务可不体现,此部分收入由总包部自行承担税费。委派行使总包方权利义务的参建单位自行与其他参建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陆续出台若干公告和配套文件,建筑施工企业应高度关注各类政策文件,积极做好税收筹划,降低涉税风险和税负。
作者:章菁 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涉及的税种及税务问题较多,不同的安排所产生的税收成本差异也较大。由于税收成本影响企业运营成本,所以管理层非常有必要熟悉房地产开发各环节常涉及的税务问题,以帮助企业抓住税收筹划机会,降低企业税负。
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主要包括立项环节、规划设计环节、融资环节、土地取得环节、拆迁安置环节、工程建设环节、预售环节、销售环节、出租环节,项目清算环节。各环节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由于项目的税收成本会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而税务事项始终贯穿其中,因此合理控制税收成本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重要一环。所以有必要对房地产开发各环节涉及的一些税务问题及改善和筹划机会进行总结,使管理者在实践时尽量避免和及时处理这些问题,抓住一些税收筹划机会,以便管理层能更好地为房地产业务板块发展制定战略性规划。
一、立项环节
实际中很多企业在做项目规划及向有关部门报批时,都未考虑通过合理搭配立项来适当降低企业的潜在税负。
企业对同一项目可能同时或分期、分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产,有别墅、洋房、商业物业或普通住宅等,他们的增值率和对应的税负会有所不同。我们知道,由于土地增值税是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若企业以分期开发的别墅、洋房、商业物业来分别立项,只能按这些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但是,若企业对不同增值率的房产以一个项目或同一期来立项并经批准,则可按一个项目或同一期项目的整体增值率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若整体增值率低于个别房地产的增值率,那么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可能会有所降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在立项时,就应提早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影响,选择一个较优的方案来立项。这样企业就可以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是一个很好的税收筹划机会。
二、规划设计环节
实际中有些企业在委托境外设计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时,由于设计服务合同不规范和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规范,可能导致为境外设计公司代扣缴一些额外的税负。
境外设计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时,可能会不涉及境内服务,也可能会涉及境内服务。对于不涉及境内服务的,外商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都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外商从中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且不征收营业税。对于涉及境内服务的,外商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中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已构成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对其所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许其扣除发生的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按营利企业单位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证明文件的,不能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与境外设计公司协定提供设计服务的方式,若全部为境外提供的,应在合同中说明。这要求境外设计公司提供相关在境外工作的证明和索取合法收款凭证,以便税务机关审查。若需要境外设计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的,应在合同中分别说明境内和境外的服务费金额。这要求境外设计公司提供相关在境外和境内工作的证明和索取合法收款凭证,以便税务机关审查。这样可以避免为境外设计公司代扣缴一些额外的税负和一些不必要的税务麻烦。
三、融资环节
企业资金不足可以从其关联方融资。如从关联方取得的贷款数额巨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超出规定标准的利息可能不得税前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利息可能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明确关联方贷款利息可扣除限额,从而明确最佳关联方贷款金额,尽量使关联方贷款利息都能税前扣除。这都可以通过调整项目融资架构、调整企业间资金融通的安排来达到。
如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超过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利息可能不得作为扣除项目。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亦不允许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为避免关联方过高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在税负方面的不利影响,企业可考虑按同期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来安排集团内资金借贷。
若企业是无偿使用关联方的贷款,企业作为借入方没有相应的利息支出,那么就会虚增利润;借出方的利息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将会导致双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审核目前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改善不合理的地方,并以此制定合理的收费,同时根据税务规定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四、土地取得环节
(一)企业以国家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在以前年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没有及时取得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收款凭证的。根据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对不属于预付账款性质的金额转入相对应开发成本、费用科目核算并在合同中约定提供合法凭证的期限。这样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税务麻烦。
对于企业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土地开发而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土地闲置费能否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原外资的税务规定未对此作相关规定,需向相关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该土地闲置费不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加强项目开发的管理,尽量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若的确需延期,应尽早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争取减免土地闲置费。并与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而缴纳的滞纳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能会被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而不得扣除。另外,此滞纳金也不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如果确实需延期,应尽早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争取减免滞纳金。
(二)以资产收购方式取得土地
实际中在资产购置时,存在实际交易价格可能与相关凭证价格不同的情况。由于相关凭证没有反映真实交易价格,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按实际交易价格来订立相关转让协议和索取合法有效凭证,以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五、拆迁安置环节
在拆迁安置环节,拆迁费用支付凭证一般为被拆迁人签署的收据或白条。这些收据或白条不属合法有效的凭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最好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并向其索取合法有效的凭证。
六、工程建设环节
在工程建设环节若与关联方签订的工程造价高于当地市场标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国税发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各项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审核目前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改善不合理的地方,并以此制定合理的收费,同时根据税务规定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七、预售环节
企业有时未对取得的预售收入进行确认和进行相关税务申报,根据规定,对预售收入,应按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可对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预售收入亦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及时就项目预售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八、销售环节
企业对于样板房的装修费用常计入营业费用,而不计入开发成本,造成开发成本减少。根据规定,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但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原外资的税务规定未对此作相关规定,需向相关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此费用能否扣除,暂无相关规定,需向相关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可将样板房的装修费用作为开发成本核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开发成本是可全部税前扣除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
企业为鼓励业主介绍房屋销售,以替业主支付物业管理公司一定的物业管理费作为报酬,但未取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发票作为费用列支的凭证。根据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若业主取得的劳务报酬超过一定标准,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需代业主扣缴他们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索取发票和代负有纳税义务的业主扣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九、出租环节
实务中有的企业将人防工程作为车位供业主使用,并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收取使用费,确认为销售收入。
无论销售收入或租金收入,企业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最终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影响不大。但是,由于人防工程不可出售,交易的实质为出租,若确认为租金收入,按租赁期限来分期确认租金收入,在合同签订当年,租金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将相对低于确认销售收入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另外,若确认为销售收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能会被视作应税收入;而作为租金收入确认,则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将买卖合同改为租赁合同,避免税务机关误征土地增值税和按房产销售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项目清算环节
在项目清算环节对一些与其它“期”共享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建造费用,可能在该“期”进行清算时,仍未开始建造,企业会预提这部分费用。对这部分预提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一般不能扣除。我们了解到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允许企业在结算时,按项目最终的实际情况再计缴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在作项目开发时,应考虑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点,安排相关工程。对后建的工程,企业可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在最终结算时,按项目(期)来重新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多退少补。
总之,房地产开发各环节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比较复杂,笔者希望能够通过对这些税务问题及其改善和筹划机会的分析和总结,能为房地产企业规避税务风险,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
一、案例介绍
甲公司调查后认为,该地段每亩50万元作价达不到预期的投资收益率,准备放弃收购。H地政府表示为解决职工安置问题,每亩土地使用权可在50万元的基础上再优惠1万~2万元。甲表示只可接受每亩35万元的土地价格。双方各不让步,谈判进入僵持状态。
实际上,笔者认为,如果考虑税收因素,每亩35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方案并不一定比每亩48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方案获得的净利润高,甲公司应结合并购后开发项目的净利润情况才能做出比较正确的决策。
甲公司对该土地的开发规划及预测为:该土地用于开发普通标准住宅,规划容积率为1.5(不考虑绿化和公建面积),除楼面地价外每平方米的成本费用为11200元,期间费用为200元,每平方米房屋销售均价为21800元。
方案一:每亩35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方案
在土地使用权作价为每亩35万元的情况下,其涉及的各项税收及净利润计算为:
1、计算销售额:总建筑面积=185亩×666.667m2/亩×1.5=1851000.0925m2≈18.5万m2;
销售收入=18.5×21800=511800(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85×35=61475(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8.5×11200=2212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61475+221200)×10%=21867.5(万元)(H地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应缴营业税=511800×5%=21590(万元);应缴城建税=21590×7%=181.3(万元);应缴教育费附加=21590×3%=77.7(万元);加计20%的扣除=(61475十221200)×20%=51735(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21590+181.3+77.7+61475+221200+21867.5+51735=401126.5(万元)。
3、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511800-401126.5=111673.5(万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111673.5÷401126.5=29.09%。由此可见,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50%,故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速算扣除率为0,应缴土地增值税=111673.5×30%=31502.05(万元)。
4、计算净利润:利润总额=511800-(21590+181.3+77.7)-61475-221200-200×18.5-31502.05=131073.95(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31073.95×25%=31268.4875(万元);净利润=131073.95-31268.4875=91805.4625(万元)。
方案二:每亩48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方案
在土地使用权作价为每亩48万元的情况下,其涉及的各项税收及净利润计算为:
1、计算销售额:结果同方案一。
2、计算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85×48=8188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8.5×11200=2212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81880+221200)×10%=31108(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同方案一;加计20%的扣除=(81880+221200)×20%=61216(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21590+181.3+77.7+81880+221200+31108+61216=431253(万元)。
3、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511800-431253=81547(万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81547÷431253=19.76%<20%。由于该土地用于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20%,根据税法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故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4、计算净利润:利润总额=511800-(21590+181.3+77.7)-81880-221200-200×18.5=141171(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41171×25%=31542.75(万元);净利润=14117l-31542.75=101628.25(万元)。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土地使用权作价每亩虽然提高了13万元,净利润却不但没有降低,反而上升822.7875万元(101628.25-91805.4625)。由此可见,在不考虑补交土地出让金部分对甲公司现金流量影响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作价为每亩48万元的方案优于每亩35万元的方案。
二、案例分析
按照一般思维,在房屋销售均价和除楼面地价外的房屋开发成本一定的情况下,土地取得成本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净利润的大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较高,净利润会较低,但上述案例计算的结果却恰恰相反,是什么改变了我们的看法,我们不妨对此进行分析。
第一,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本案例中方案二因土地使用权价格较高,使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为19.76%,故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而方案一中土地使用权价格虽低,但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大于20%,故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在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等于20%时,也就是每亩土地使用权价格在47.64万元时,企业所获净利润最高;大于或小于该值时,净利润都会随土地成本的增加而降低。
第二,土地成本对净利润影响的大小取决于土地成本在全部成本中的比重,土地成本在全部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越大,对净利润影响的敏感性也越高。在本案中土地成本占全部成本的比重在20%~30%之间,故影响比较明显,如果土地成本占全部成本的比重很小,则影响几乎不存在。
第三,土地使用权的作价越高,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中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基数就越大,可以作为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就越大。在本案中,方案一允许作为扣除限额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每平方米155元(21867.5÷18.5),方案二为每平方米168元(31108÷18.5),每平方米要比方案一多扣13元。另外较高的土地成本也会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20%扣除部分提高,本案中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20%加计扣除部分每平方米提高了26元〔(61216-51735)÷18.5〕。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每亩48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与35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价相比,将多补交21405万元〔(48-35)×18.5〕的土地出让金,将会给甲公司造成较大的资会压力,如果甲公司资金紧张,则会影响方案的可行性。
三、案例启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20%的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不但适用于土地成本筹划,还适用于建安成本、开发设计成本的筹划。例如,在预计售价和土地成本一定,而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略高于20%时,可选用一些材质较好、成本较高的材料使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小于20%,从而享受20%的免税政策。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重点环节;成本管理;核心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7-0029-03
房地产产业一般以成立公司进行运作,它具有资金投入量大、 产品附加值高、建设周期长且经营风险大的特点。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房地产企业普遍认识到加强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均采取措施加强成本管理。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体会,认为房地产企业必须抓住关键因素,加强重点环节成本管理。这不仅适合房地产企业的特点,而且对房地产企业有效控制成本,发挥成本效用,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目前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现状分析
我国房地产行业起步较晚,目前尚未形成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管理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总体成本管理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
1.成本管理认识上存在误区。目前,有相当数量的房地产企业认为成本管理是一项财务行为,加强成本管理主要是财务人员的职责,其他员工只要完成自身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即可,即使与成本管理挂钩考核也只是被动的完成某个成本费用控制指标,缺乏全员参与、全员责任的成本管理意识,没有充分发挥全体员工成本控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
2.没有站在单位全局的高度重视成本管理,缺乏战略成本管理眼光。由于房地产企业的运行体制与机制决定了其成本管理的力度与深度无法达到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不少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主要表现在收集、统计与开发项目成本有关的数据上,局限于成本的绝对发生额,不考虑整个开发经营活动的真实本质和效率;只注重项目建造环节的成本控制,忽视项目前期阶段的成本管理;只强调项目成本的事中、事后控制,忽略事前的成本控制,因而,缺乏一种全面成本管理的意识,最终影响成本管理应有的效用。
3.产品质量和服务意识与市场需要有很大差距。对房地产企业而言,产品质量是立业之本,服务意识是发展之源。一些房地产企业由于短期行为影响,售后服务、维修不到位,拖欠工程款严重,给房地产质量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商品房质量责任事故,其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存亡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缺乏先进的成本管理制度体系。许多房地产企业缺乏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体系,粗放式地进行成本管理。即使制定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成本管理制度,也往往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在实际执行中得不到有效执行,一些房地产企业由于管理水平限制,缺乏战略成本管理眼光,容易出现短期行为,以致造成员工出工不出力,质量得不到保证的局面。
二、加强成本管理制度建设,更新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理念
1.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构成。主要包括11项费用:(1)土地及大配套费用;(2)前期费用;(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4)市政基础设施费用;(5)公用配套设施费用;(6)不可预见费;(7)贷款利息;(8)销售费用;(9)管理费用;(10)营业税金及附加;(11)土地增值税。属于房地产企业可控费用的是(2)~(11)项费用,而成本控制的重点是前期费用,此项费用虽然其数额不大,在整个房地产开发成本中也只占很小的比例,但由于是项目管理的源头,对整个项目开发起控制与导向作用。前期工作开展的水平,直接决定了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水平。
2.树立全员成本管理意识。全体员工要有这样一种理念:成本是可以控制的,但是成本控制不只是成本控制部门的事情,需要单位全体人员的共同参与,员工良好的成本意识是全面成本控制的先决条件。
3.强化制度保障措施,加强效绩评价体系建设。房地产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应突出强调可持续盈利成长能力最大化为目标,从而全面提升企业财务能力,推动财务管理的深化。由此可见,让成本管理渗透到各个环节,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达到全过程控制。通过合理的效绩评价,充分调动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团队成员之间互相监督、制约,应是房地产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
三、抓住关键环节,加强支出大项管理,向管理过程要效益
1.加强设计管理,提高设计的成本合理性、设计产品的合适性。在项目定位后,作为项目事前控制的源头环节,规划设计环节的成本控制所占权重最大,其对项目造价控制的影响最为关键。规划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项目建造费用、建设工期、项目建成后的使用价值以及销售状况,一般来说,规划设计环节对房地产企业成本支出所起到的控制作用,能控制到项目总费用的85%以上。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重视该环节的成本管理。重点做好以下环节:
(1)严格设计单位选择。通过各种引进竞争机制,能通过招标的一律使用招标方式,在招标条件不具备时要采取议标、询价等方式,在综合评价审查的基础上选择委托设计单位,决不能因节约设计费用或其他原因而选择设计能力较弱的设计单位,因为这会给未来的项目设计定位、设计水平和成本控制带来隐患。
(2)和设计单位密切配合,科学分析,不断优化设计方案。充分考虑技术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注重引入新技术,不断提高设计产品的艺术。在设计中加强研究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提高科技含量,以满足市场需要,唯其如此才能赢得顾客和市场。
(3)加强对设计方案的会审。加强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经济性进行审核,避免因设计考虑不周或失误而造成经济损失。严格控制设计中装饰性设计。一些没有必要的异形结构、装饰性柱和梁以及外架等,其费用往往很高,施工难度大,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影响工期,应严格进行控制,对确实有必要投入的项目应进行投入与效益的评价分析。
(4)加强对设计单位的考核,采取各种手段加强设计单位的成本意识,提高设计成果的成熟度,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一定要强化设计单位的成本意识,例如和设计院配合,推行采用限额设计方法,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为提高设计的性价比,应要求设计单位在保证设计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成本费用控制在企业期望的范围内。在设计单位提供施工图纸后再委托独立的同级别的第三方设计单位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如果图纸设计合理,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奖励;反之,应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对设计单位处以一定比例的赔偿。通过这些类似的约定,可以大大增强设计单位的成本意识,最终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为防止在施工中设计变更的大量发生,在设计合同中,应量化设计变更指标,约定设计变更发生额不能超出工程总造价的百分比(并在合同中设立前置性条件,防止在实际施工中设计单位为了不突破合同约定百分比而将必须变更的事项人为不予变更而影响工程质量)。通过合同的制约,提高设计单位的重视度,最大限度提高设计的质量。
(5)提高设计空间的合理性是降低成本最现实最直接的措施。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事情,同样水平的两个楼盘一个销售火爆,一个却很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设计空间的合理性造成的差异。对于居住者来说,在同样的建筑面积下当然都希望自己的房屋设计空间合理适用,没有浪费的空间。有时居民甚至会因为某个楼盘的空间设计更合理而愿意付出比相同楼盘更高一些的买价,。而增加楼盘设计空间的合理性基础上不会增加成本支出,有时会因为优化设计而降低成本,因此要引起房地产企业的高度重视。
2.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大力实行大综物资招标制度,充分发挥规模采购优势降低采购成本。在项目立项并完成设计后,材料采购环节是重要的成本控制。很多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和隐患也多在此环节产生,直接影响到项目施工期间的成本管理和结算。因此,在该环节应着重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加强合同管理,硬化合同条款。把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扯皮、现场纠纷、施工过程疑点难点等问题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防范合同风险。
(2)成立大综物资设备材料采购中心,对重要设备与材料实行自主供货,切实发挥规模采购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材料费是影响工程项目造价的直接因素,如表1所示。
可见,材料费用占到建安成本的比例高达56%,据国家权威统计研究表明,有些项目甚至高达70%,所以,控制材料成本就成为成本控制的重点。
笔者认为,应从公开透明采购过程、充分满足采购时间、提高采购人员专业素质三个方面入手:
(1)要建立岗位轮换制度,防止采购人员长期专一负责,滋生腐败。通过实行岗位轮换,使得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无法保持长久的私人合作关系,也会在采购人员之间形成天然的监督机制。
(2)透明采购过程,采购决策集体化。这样可以使尽可能多的供货商参与到采购中,增加了资源的广泛性和报价的竞争性与可选择性。
(3)大力推行大综物资招标采购制度。在确保工程物资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市场竞争合理降低物资采购成本。为防止物资供应单位恶性竞争,采取低于成本价格中标,中标后采取偷梁换柱降低物资质量供货的情况,招标时应对投标人资质、业绩、材料供应能力、材料质量设立前置性条件,对材料价格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在综合评定后设定可以接受的价格范围,在价格范围内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定,择优选取物资供应单位。
3.控制甲供材料用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损耗,合理确定房地产企业认证的乙方自购材料。对于重要的装饰及安装材料,房地产企业往往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甲供材料、由企房地产企业业认证乙方自购材料设备清单。对于甲供的材料设备,要结合工程实际、所在省市建筑工程规范及标准,给乙方制定一个合理的材料施工损耗率,超过额定用量的违约金计价办法,以及甲供材料的到货验收及、接管保管、领用都要有明确的约定,以免过程管理失控。对于房地产企业认证的乙方自购的材料设备,房地产企业成本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应密切注意市场行情,随着工程进展情况深入现场、市场,尽量直接向生产厂商了解第一手的材料价格,然后与施工方确定一个双方都相对公平、合理的价格,掌握成本管理的主动权。
4.加快前期工作,缩短开发周期,减少贷款资金占用积数以减少资金占用费成本。由于目前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有50%的部分来自银行贷款,房地产企业在获得土地后,到项目开工建设期如果时间拖得过长,一方面会给企业造成大量的银行贷款利息负担,加大了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会降低企业的经营效益。因此,企业在土地拍卖时就及时与长期合作的设计单位和咨询机构进行合作,做好市场定位、初步规划和编制工程设计概算。中标后,马上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进行优化设计,选择咨询机构对设计图纸进行独立审查,加快报建报批、“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以提早开工建设,缩短建设周期,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效率。
5.加强税收筹划,在符合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合理降低税务负担。目前,房地产企业可以加强税收筹划的是“甲供物资”营业税纳税问题。主要是因为:
(1)目前“甲供物资”的范围界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中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设备价款就不应该征收营业税,施工单位只就安装费用和辅助材料价款缴纳营业税”。但对于什么是设备,什么是“甲供物资”,哪些应作为“甲供物资”,尤其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有些物资体积虽小但价值极高,有些物资体积虽大但价值低,目前界定不清。
(2)“甲供物资”会计核算制度目前不具体。如果“甲供物资”作为纳税依据,发票如何开具,发票的抬头是谁,目前无明确规定。
(3)房地产企业和施工企业之间在“甲供物资”纳税问题上存在分歧。因为房地产企业在发包时,“甲供物资”往往不并入施工单位的合同总承包价格,而在物资供应后,由施工单位向房地产企业办理验工计价,施工单位如果全额开具发票无形中多付出了“甲供物资”所含的税金,而这部分税金根据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没有并入施工总价中。具体见表2。
鉴于以上情况,房地产企业应加大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减少税务纠纷,节约税金,提高利润。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管理突出了全过程、全员、全方位管理,贯穿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始终。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改变成本管理的传统思维定势,树立持续发展的战略成本理念,抓住关键环节,做好源头控制,管好支出大项,从而控制和降低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费用,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房地产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由于作者水平和篇幅有限,相关探讨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个环节必须紧密结合,全员参与,向管理要效益,才能不断健全完善成本管理各项工作。
参考文献:
[1] 蔡少优.“甲供材料”税收与会计难题解析[J].中国纳税人,2007,(10):85-93.
[2] 张国志.试论现代房地产企业项目成本控制与管理[J].财经界,2010,(12):25-27.
[3] 闫晶,尹立新.基于标杆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目标成本管理控制研究[J].商业会计,2010,(21):38-42.
[4] 姚卓君.浅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管理[J].中国房地产,2010,(2):32-33.
[5] 寥勇.略论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管理[J].金融经济,2010,(20):45-46.
[6] 陈岚.房地产企业如何做好项目成本管理[J].会计师,2010,(12):24-26.
[7] 王涛.浅议房地产企业投资决策阶段的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0,(22):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