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9 16:43: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集团投资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大家上午好!我们为今天的培训班作了很久的准备工作,培训班的目的新主要是三个:一是认真学习商务部新出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二是认真总结我省境外投资的经验;三是认真研究和部署下一步更好的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工作。首先请允许我代表省商务厅对大家为*“走出去”发展所付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你们再接再历,提振信心,在新的对外投资便利化条件下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一、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意义重大
今年3月16日,商务部举行新闻会,正式对外《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法于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此举将进一步扩大中国的对外投资,对调整结构,振兴产业,促进与世界经济一体化意义重大。与现行规定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下放核准权限。《办法》规定,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包括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别的对外投资等。以2008年核准申请件数估算,将有85%左右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今后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是简化核准程序。《办法》规定,对于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企业只需递交一张申请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三是突出管理重点。《办法》规定,商务主管部门主要对是否影响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是否损害国家经济安全、是否违反国际义务、是否存在恶性竞争等企业的境外投资进行核准。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四是强化引导服务。《办法》规定,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引导、促进和服务工作,《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建设“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驻外经商机构及时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等。利用多双边经贸磋商机制或投资促进工作机制,促进对外投资,与有关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促进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加强政府间沟通交流,创造良好国际环境。
五是提出行为规范。《办法》规定,企业应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依据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二、我省境外投资相关情况
2008年,对于我省的境外投资工作来说,是丰收的一年。2008年我省共核准境外企业机构家,总投资额亿美元,实际发生额亿美元,同比增长62%,在全国排名第四位。
2009年1-4月,全省累计新批境外投资企业41家,累计合同投资额51亿美元,中方投资额为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43倍和36倍。充分显示了我省境外投资企业积极性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有较强实力的企业对境外资源性项目的开发兴趣高,手笔大。此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集团公司亿股〔占股权〕,总交易价格亿元(约合亿美元),总交易投资额为1元(约合亿美元)每年将收获得吨的铁矿石供应资源。
截至2009年4月,我省共有境外投资企业家,总投资额亿美元,中方投资额亿美元。从境内投资主体所在的地区来看,其中省直家,市45家市48家,市25家,市16家,市10家,市7家,市5家,市4家,市4家市3市1家,1家。
三、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我们下发了《*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并特地举办此次培训班,希望通过这次培训我们的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能更加了解有关境外投资方面的政策,我们的境外投资企业队伍越来越壮大,境外投资的工作开展得越来越顺利。
1海委对外经营性投资管理现状
多年来,海委对委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实行审批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部《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委财务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的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委审计处通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等方式履行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职责。近年来,海委深入推进事企改革,积极理顺事企关系。实施了华水、中水和龙网公司3大企业与原事业单位的分离,经过企业的整合重组,初步建立了公司制的法人治理结构。委机关另外9家投资规模较小的经营实体,日常的经营管理主要由相关事业单位承担,管理模式为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结合。委属企业的经营利润,主要通过劳务输出、技术咨询、房屋租赁等形式回报给海委及其相关事业单位,以补充事业经费的不足。
2海委对外经营性投资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海委历来十分重视对外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始终把委属企业的健康发展作为海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海委紧紧抓住水管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强了委属企业的发展研究与资产管理工作,在理顺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开拓市场、提高经营效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使委属企业在改革中不断成熟、发展和壮大,有力地促进和支撑了流域水利事业的发展。
2.1积极推进事企改革,初步理顺了事企关系多年来,委属企业主要由事业单位代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多为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结合。这种管理模式对海委事业的整体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效地缓解了事业单位经费不足的矛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管理的行政化所带来的弊端越来越显现。比如,业务单一、经营范围狭窄,资本结构不尽合理,资本规模较小、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管理能力不强、资本运作能力较弱,企业制度缺乏、监管弱化、不能较好地履行出资人的管理职责,等等。因此,事业单位代管企业的模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委属企业的发展。经过深入研究,2011年7月海委开始实施事企改革方案,委属3大公司脱离事业单位的管理,实行企业的独立运营,初步理顺了事企关系。
2.2组建企业集团,促进了委属企业资源的有效整合为有效配置委属企业资源,2008年海委研究制定了《水利部海委改制组建企业集团实施方案》,经过历时3年多的工作,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以下简称华水集团)的改制重组工作于2011年5月全面完成。新组建的华水集团,以天津华北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水利部漳卫南运河管理局(以下简称漳卫南局)德州工程总公司、唐山市潘家口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天津中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中水科技咨询公司和天津市龙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控股子公司。企业集团的组建,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资本运营、技术开发、市场竞争和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资源在集团内部合理配置,发挥资源积聚效应和资本运作协同效应;有利于将出资人、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建立权益、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利于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3整合维修养护公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得到提升为适应水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切实提高维修养护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益,以维修养护企业为主的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所属子公司水利部漳卫南局德州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组建完成。之后,开展工程维修养护企业的整合工作,漳卫南局的维修养护企业全部整合到德州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效地提升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工程维修养护公司的长远发展。
2.4实行委机关事业单位代管公司会计集中核算,企业财务管理更加规范近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表明,海委实行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有效地提升了财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2011年以来,会计集中核算又扩展到了委机关各事业单位所管的小企业。目前,委机关9家小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已全部归入综合管理中心会计核算科。委属小企业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一是节省财会人员,提高了会计工作效率;二是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有利于对国有经营性资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3海委对外经营性投资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海委在对外经营性投资的管理方面成效显著,实现了委属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1)对委属经济发展的战略研究还不够:从水利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还应大力发展委属经济,增强创收能力。目前,委属企业还存在着体制不顺、战略不明、定位不准、人才匮乏等诸多问题,而且我国目前已处于事业单位改革的稳步推进与实施期,如何保持委属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需要加强经济政策、发展战略方面的研究。
(2)对外经营性投资管理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虽然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实行审批制度,但是,因缺乏委属事业单位和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具体办法,对于相关的对外投资内部决策和监管程序不太明确,很难保障经营性投资的可行性。另外,企业的绩效考核办法还未出台,企业的经营状况与管理人员的收入不挂钩,难以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3)对委属企业的管理还应更加规范:在对委属企业的管理方面,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制度,责权利不清,过于监督、疏于监督两种情况并存,难以较好地履行出资人的管理职责。在企业内部管理方面,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够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不能很好地发挥,有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阻碍了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4进一步加强海委对外经营性投资管理工作的建议
针对在对外经营性投资管理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工作的建议如下。
4.1深入研究委经济发展战略,保持委属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深入研究事业单位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对外经营性投资、事业和企业运行现状等实际情况,进行有关专题的研究。
(1)委对外经营性投资的管理体制研究:结合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有关政策,研究建立有利于经济长远发展的对外经营性投资管理体制。
(2)委属事业单位生存和发展与委属经济发展的相互依存关系研究:发展委属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事业单位的生存和发展;而委属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事业单位在人力、技术等方面的支撑作用。可从企业的股权结构、人力资源、技术支撑、收益分配等方面,研究一定时期内这种相关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以及提高事企、企企之间关联度的具体措施。
(3)委属经济结构与增长点研究:研究委属经济结构是否稳定、科学、合理以及怎样进一步拓展创收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于委属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方面,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良经营性资产的盘活等都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4)委属经济发展人才开发战略研究:委属经济的发展需要有一批高层次的人才,应研究人才需求的层次结构(高层、中层、低层)、人才类型(管理型、经营型、专业技术型等)、开发方式(培养、引进等)。另外,对如何充分使用好现有事业在编人员、企业管理岗位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等方面的问题,也应一并研究。研究成果应具有前瞻性、可行性、实用性。对委经济发展战略进行深入研究,将有助于委属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2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对外经营性投资管理机制为进一步提高对外经营性投资管理水平,应制定下列内部管理制度:
(1)制定委属事业单位和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工作,应依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出台一套相关的对外投资内部决策和监管制度,对事业单位和委属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进行把关,保障经营性投资的可行性。
(2)进一步完善企业绩效考核办法:尽快出台委属企业绩效考核办法,引进激励与惩罚机制,切实改变目前委属企业很大程度上依靠主要管理人员的思想境界、事业追求和职业操守来经营的状况。
(3)制定对外投资收益分配办法:按照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对外经营性投资收益分配的相关办法。进一步明确从事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兼职不兼薪,对外投资收益用于弥补事业单位的经费不足。
4.3规范企业管理,促进委属企业健康发展对委属企业实施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应做好下列工作:
(1)制定委属企业管理办法:依照国家对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委实际,制定委属企业管理办法。明确人事、财务、审计等管理部门的职责,具体规定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决策程序等内容。
目前,我国多数的大型集团企业的投资管理模式是参照政府行政审批管理模式,即,按照投资规模、投资类别为主要区分标志的分级审批管理模式。投资审批与管理流程有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竣工验收及后评价几个环节。在这种模式下,投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管理规定,逐级履行投资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如,中国南车的投资管理办法就是按照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地点、投资性质为界定标准的分级审批管理模式,限额以上的投资项目均须报南车总部审批。
二、集团总部投资管理职能
定位集团总部作为最终投资主体,在分级审批管理模式下,是重大投资项目最终审批机构,是投资管理链条上最为重要的部分,是整个集团战略投资中心。集团企业由于一般具有涉及产业多,地域分布广,下属单位层级多的特点。集团总部作为整个投资管理的枢纽,最为重要的管理职能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服务于集团战略目标,打造核心竞争力。集团总部基于其拥有的投资决策权,根据集团战略目标,应通过投资活动的安排来实现调整集团公司产业、产品结构,优化集团的资源配置,保障并强化集团的核心产业竞争优势,从而打造和提高企业集团核心竞争力。其二,建立完善投资管理体系,调控投资活动。集团总部从集团管控模式,战略实现需要情况下,建立一套适合集团管控需要的投资管控体系,对投资活动的领导机制、管理职责、决策权限及程序、年度投资预算、项目实施与监控,责任监督与考核,以及风险管理等环节予以相对详细的规定,形成一个多层级参谋、决策、管理的投资管理体系,并从集团高度调动相应人力、物理、财力及技术力量为投资活动创造更优条件。其三,实现投资项目经济上保值、增值。投资的根本目的是为提高企业综合经济实力或经济技术水平,集团总部作为重大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机构,其决策结果是否合适,对企业经营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当前集团企业投资管理存在的不足
尽管当前集团企业投资管理体系包含了“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资评价”及“投资风险控制”等内容,但由于我国大多大型集团企业具有“行政撮合”色彩,存在企业层级多,业务分布广特点。在这种审批制下投资风险认识不够、存在审批流程长,决策效率不高、投资后验收及后评价执行不到位、实施过程监管困难的问题。
1.投资风险认识不够投资项目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决策时,往往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或者投资产品介绍等二手资料进行,没有深入进行市场、营运、技术、法律等风险评估,风险类型分析考虑不全面,影响投资行为的其他因素却很少涉及,增加投资风险。部分投资项目,跟随政府发展政策或招商引资进行,有可能存在因为政府政策变更而出现的投资收益突变情形。
2.审批流程长,决策效率不高在审批权限的投资管理模式下,限额以上的项目决策及项目调整,均需要从项目承担单位到集团总部,层层调研、汇报,审批流程冗长,缺乏市场敏锐性及灵动性。同时,由于集团总部的投资管理人员对下属单位业务具体情况不清楚,存在项目审批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信息上不对称,需要花不少时间去沟通了解,导致决策效率不高。
3.验收及后评价工作落实不到位项目的验收是投资管理的最后一环,是检验投资完成,督促项目资料归档及权证办理的重要手段。投资后评价更是检验投资是否得当、投资管理是否有效的事后总结,是集团进行战略修订的基础。在目前投资管理模式下,项目承担单位更为重视对项目前期审批,而对投资后的项目验收和后评价缺乏积极性,导致部分项目验收和后评价工作上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投资效益也得不到保障。如,株洲所“十一五”来,实施并完工重大投资项目几十项,而完成投资项目验收及后评价的确不足十项。
4.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困难由于大多数项目不直接由集团总部提出、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集团总部投资管理部门也往往缺乏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信息反馈机制,使得投资管理信息易断流、投资控制链易中断,进而有导致风险失控的可能。如,企业投资活动一般引入预算管理,但实际情况是投资预算管理流于形式,项目安排时对投资的领域、方向、金额及项目运营等问题没有深入研究测算,未建立定性与定量、刚性与弹性的预算管理体系,导致项目实际执行情况与预算安排情况差异大,预算过程控制也疲于应付,甚至“救火”状况,没有达到预期目标。
四、优化集团企业投资管理的思考
在现有投资审批管理模式下,集团企业总部自上而下的探索建立一套适用现代市场经济需要的投资管理体系并进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基于集团企业总部的战略实现管理价值考虑,个人认为可从如下方面优化集团投资管理活动。
1.制定合理的投资战略投资战略是根据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要求,为实现总体发展战略而对投资活动制定的全局性谋划,是企业较长时间内投资管理活动指南。合理的投资战略,需要集团总部投资管理部门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在对包括国内外经济形势、行业状况、企业自身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基础上,比较和选择投资方案或项目,制定获取最佳投资效果、切合企业实际的投资战略。合理的投资战略可以避免只考虑眼前状况和短期利益,简单满足生存与积累的项目,确保投资项目的实施是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2.建立内部投资项目风险管理机制建立投资项目风险预警、识别、评估和报告机制,并根据种子期、创立期、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的分类方法将投资项目产品进行合理定位,对不同投资时期的不同投资产品全面进行风险控制点分析,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转移风险。如,针对新产业的投资,设立专业的新产业投资委员会,进行投资项目选择,风险评估。同时,落实投资责任,建立合理的投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项目投资责任及投资收益落实到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有效强化投资风险责任意识,降低投资风险。
3.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针对不同业务板块、下属单位业务规模及投资性质,可以制定差异化的审批额度或流程。如,对于业务规模较大,且管理能力较强的单位,可以赋予较大的决策权;对于已纳入企业投资战略的项目或实施内容简单的限额以上项目,简化项目审批流程。
4.建立合理的投资评价体系合理的投资评价系统应包括投资前评估和投资后评价两部分。投资前评估主要依靠项目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对于投资金额大,新进入的行业,应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集团总部在投资前评估上,需更多注重投资项目是否符合集团发展战略、集团是否有能力和资源实施该项目、如何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障碍与风险,进而调配集团内外资源支持项目。投资后评价工作要全面分析总结项目实施过程的经验教训、评价项目是否实现预期确定的战略目标、财务效益目标等情况,为未来投资管理提供参考和投资战略的修正提供支持。
5.建立投资管理信息化监控手段由于集团总部在手管理的项目数量多,实施周期长,且大部分投资项目实施单位为下属主体单位承担,依靠传统的简单统计表格及简报或财务会计系统已很难满足投资管理需要,存在对项目信息收集难、投资数据汇总难、投资控制及分析难、资料共享难等问题,也影响投资决策效率及投资效益的提高。因此,建立投资管理信息化系统,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管控,将投资管理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表单信息化,实现投资管理的流程规范及管控到位。
五、总结
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1号令”),其意图在于促使处于混战之中的年金市场这一新生事物走向有序发展。
在今年5月1日《办法》正式实施以后,《首席财务官》记者走访了以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总经理陈玉祥、平安养老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学连、博时基金副总裁董良泓和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黄健斌为代表的三大系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总会计师傅俊元和美世养老、风险与金融咨询总监冯元石,大家普遍认为,11号令使企业年金市场开始向理性回归。
1 竞争理性化
截至2010年底,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管理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为33210个,参加职工为563.45万人,托管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为2809.24亿元。受托管理金额为1474.65亿元,投资管理机构实际运作资金2452.98亿元。其中,托管和帐管业务是银行系的天下;受托业务则是保险系独大,占总受托额的70%;而在投资方面,保险系和基金系基本算是平分市场,其中保险系占比为47%--48%。杨学连认为,这说明企业年金市场经过七年的洗礼,对银行系、保险系和基金系的市场角色定位已成基本共识。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年金的市场竞争会因此弱化。受诸多因素影响,市场中僧多粥少的状况在短期内还难以改变,杨学连介绍,目前市场上的管理机构有30多家,而每年新增企业年金计划有限,市场还处在发育期,激烈的市场竞争一度演变为恶性竞争,接近“零成本”收费,甚至承诺保底收益,这给管理机构造成很大的成本压力,造成盈利点后延,他预计年金市场还需3-5年的时间才能实现盈利。
为了解决企业年金收费标准不一和收费过低等问题,监管部门和各管理机构积极推动形成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约定不得以零收费或低于成本的价格承诺向客户提供服务。陈玉祥认为《公约》最大的价值在于规范市场,促进有序竞争,实际上是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有利于确保客户利益。
公约约定:受托费率不低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帐户管理费每户每月不低于人民币1元;托管费率根据企业年金基金不低于企业年金财产净值的0.7‰;投资管理费率含权益投资型的,不低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6‰;不含权益类型的,不低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精致的3‰。
当然这个下限并不是绝对的,公约另约定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财产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可以在本约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基础上打8折,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帐户管理数在30万户以上的,账户管理费可以在约定基础上打8折。
“初期的企业年金市场是不理性的”,杨学连认为《公约》是一个市场回归理性的最典型的例子。
陈玉祥表示,企业年金业务在建行是战略性、基础性和方向性的业务。一方面企业年金业务是建行产品链上的重要一环,通过这一业务可以提高产品的覆盖度和客户综合效益。另一方面,以企业年金为代表的养老金业务对于银行改变靠利差吃饭的现状,调整结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作为国际一流银行,不能没有养老金业务。“国际资本在对建行时,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话题就是了解建行的养老金业务。”为此建行在发展养老金业务上没少下苦功。
不可否认,在企业年金市场保险系具有先天优势,其团险与企业年金有很大共性。杨学连表示,“企业年金说白了就是将原来保险公司利用保险的形式解决企业养老的问题上升到国家政策的高度,并以年金的形式解决。”保险公司原来利用保险的形式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且对客户养老保险的需求点非常了解。平安集团在2006年实行整合,将平安寿险下涉及到团险的人员和产品全部和养老金公司进行合并。目前平安养老企业年金的规模为受托客户16842家,受托资产313亿元,投资的资产455亿元,在业界排名第一。
此外,企业年金市场的同质化非常突出,除了三大系的竞争之外,同行之间的竞争也非常激烈,因此,如何发挥建行的优势显得非常重要。陈玉祥介绍,以账管业务为例,目前至少有十几家银行在做,建行的最大的优势在其优质的客户群体和良好的客户关系,以及高效、优质的服务能力,包括查询、上门服务、归结支付的便利程度、银行的渠道、网点以及先进的账管系统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等。说到底,就是要从市场需要出发,有效地把建行的综合优势转化为企业年金的市场优势。受托人更关心的则是收益率和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从这一角度说,银行制度的规范程度,风险防范能力具有一定的优势。目前建行账户管理已经签约300万户,受托管理金额超过150亿元,托管资产将近500亿元。
2 税优是最大障碍
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数据,2005年企业年金基金规模是680亿元,企业2.4万元,覆盖人数900万覆盖。2010年末,企业年金基金规模是2809.24亿元,参加企业3.7万家,覆盖职工1300多万。从数字比较来看,企业年金市场总体发展较慢,并未出现爆发式增长。这与“到2010年企业年金规模会达到1万亿元”的市场预期出现了巨大偏差,冯元石认为税优政策成是制约企业和员工积极性的最大障碍。在国外养老金市场发展比较好的国家,多是以政策导向为主导推动的。杨学连对此表示赞同,毕竟,在国外企业年金计划同样采取自愿方式的国家中,税优是刺激企业年金发展的最大动力。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始建于1991年,一直到2005年的8月产生了第一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期间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方面额政策没有清晰的定义。而到2006年,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企业缴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水平的地方性文件,如东三省的4%,上海、浙江5%,山西8.33%,还有江苏、湖北的12.5%等,参差不齐,各自为政。
一直到2008年2月,财政部企业司的《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2009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又将成本列支比例调高到5%。但企业年金在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时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却没有明确规定,直到2009年12月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才使国家有关企业年金税务管理有了可执行文件。然而5%的税优至今还没有任何变化,杨学连表示,
当前企业部分5%的税优还不足以吸引企业的积极性,“将企业税优提高到8%~10%才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在企业年金最发达的市场――澳大利亚给企业的税收优惠为9%。
《通知》承认了企业年金延期收入,然而令人失望的是企业年金缴费递延纳税即EET(缴费环节不征税,运营基金产生的收益不征税,领取时征税)模式的期望落空。企业年金是企业的延期支付,个人的延期收入,在法律形式上其产权处从委托人到受益人的游离状态,受益人具有不确定性,受益金额也不确定,应当在受益人出现并领取养老金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延期征税(EET),不能在即期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原则。专家认为这种征税模式在法理上值得推敲。杨学连认为,企业年金计划是需要企业和员工两个层面共同建立,但是个税无优惠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应改变当前的TEE模式为EET模式。美国4GIK计划之所以成为全球养老金管理的标杆,主要就是税收政策采用了EET模式。
冯元石对此持相同观点,企业年金的发展要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就要有税优的支持。上海陆家嘴论坛透露,上海目前正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递延纳税的试点的政策研究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坦承,目前企业年金的部分政策仍不够配套,他表示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人社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一直在积极沟通。而有消息透露,在对23号令修改完之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还会对20令进行修改,届时可能会在税的问题上做文章。
3 集合计划助推中小企业
企业年金市场上的大型集团企业数量毕竟有限,市场的发展还需要大量的中小企业。11号令最具突破意义的地方在于对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概念、委托管理、变更机制等进行了严格界定,为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提供政策依据。
集合计划是解决中小企业建立年金管理模式的非常好的办法,这为从制度上保证了能以集合计划的形式管理中小企业的年金敞开了一扇门。
11号令明确了受托人在集合计划中的核心地位,同时也表明集合年金产品供给方为受托人。陈玉祥介绍,集合计划实际上是由受托人发起,为中小企业提供标准化产品,企业只需与受托人签订相关合同,所有事宜都由受托人提供一揽子服务,大大方便了客户,提高了效率。目前企业年金市场上拥有受托人资格的共有12家,在以受托人为主导的模式下,信托系、银行系及保险系公司皆有望成为集合年金计划的供给主体。不过从市场上现有的36款集合年金产品看,保险系研发的集合年金产品数量最多,为28款,占比77.8%,是集合年金市场的主要供给方。
杨学连认为,随着我国整个经济的发展,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经营者理念和思维方式发生了变化,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除了将即期的福利比如薪酬之类的福利之外,还需安排好其他福利,才能留住人才,这反映了从未来的角度留人的方式。当前已有不少中小企业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目前加入建行集合计划产品的企业超过5000多户。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之所以得到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得益于其所特有的优势及对企业和职工的巨大吸引力:一是规模经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能够以整体规模摊薄和降低计划的运营成本和管理费用,并且可将资产分散给不同的金融机构投资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多元化配置,提高资产管理效率。二是携带方便。雇员在同一集合计划的雇主之间流动,可以不改变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保关系,养老金权益也不会因工作变动遭受损失。三是参与便利。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没有资产规模的限制,消除了中小型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门槛,降低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成本。四是灵活性。集合计划可提供多种不同风格的投资产品满足不同企业和职工的个性化需求,赋予企业和职工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转换和分配资产的权利,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杨学连指出,虽然集合计划有诸多优势,但中小企业加入集合计划仍很困难。一是自身营利性的问题。二是企业主是否有超前眼光和长远规划。陈玉祥则认为,企业年金发展的最大问题是市场。“由于企业年金是普惠制,是企业自愿行为,目前很多中小企业由于发展的局限性,根本没有留住这人员工10年20年的打算。”
冯元石介绍,现在市场上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中小企业占比相对国企和央企而言占比还很低。“中国整体社会比较浮躁,注重短期的收益利润,整体的大环境对养老投资的概念相比国外要差一些”。
不过一些研发型或科技型的中小企业对人才往往有长期留用的需求,为此建设银行对企业年金进行创新,推出了一系列员工福利计划产品。例如专门人才激励计划――养颐四方。这更像是管理机构退而求其次的无奈之举。陈玉祥表示,类似的这些计划并不具有企业年金普惠的特征,不过在市场初期,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也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4 收益稳中有升
11号令的规定中,关注度最高的无疑是对投资范围与投资比例的调整。杨学连认为这一调整最大的意义在于投资管理人在进行投资时选择的空间和自主度更大。董良泓对此表示赞同。从逻辑上判断,由于放宽投资限制,更有助于发挥权益类投资经理的主观能动性,有助于提高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效率,为企业年金组合获取更高收益提供了空间。
黄健斌认为11号令的施行对投资管理人有两方面的重要影响。一是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比例限制大幅放开,可投资标的大幅增加,这样投资经理有了更大的品种选择空间,可凭借机构债券投资者的专业性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寻找更好的投资品种,这有利于企业年金组合在同等市场条件下为组合挖掘更高的持有期收益。二是投资比例限制放宽后,投资经理有更大的波动操作空间。在当前经济波动较大,通胀波动幅度较大,债券价格波动较大的环境下,投资经理会采取主动策略,获取波段性收益。这样除了基本的票息收益之外,还可能获取资本利得的收益。
2010年资管理机构实际运作的企业年金基金为2452.98亿元,投资组合数为1504个,加权平均收益率为3.41%。在11号令下,2011年这一数据有望继续提升。
在权益类产品投资方面,11号令取消了股票20%的投资比例限制。如果投资经理有足够强的选股能力,有足够多的投资机会,那么在11号令下,能充分发挥权益类投资经理的主观能动性,并有助于企业年金组合投资收益的提升。
按照11号令的规定,企业年金组合95%的资产可投资于收益相对较高的非国债固定收益率产品,这有助于企业年金组合整体收益的提高,而风险上升有限。
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中,11号令新增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并明确
可转换债包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黄健斌对此表示,投资经理可投资的品种范围增加,可选择更高收益、价值被低估的多元品种投资,从而规避以往品种过于单一、过于集中的风险,同时有更大空间提升企业年金组合收益。
11号令新增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可投资“养老金产品”的规定,投资上限为不超过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董良泓认为这是从投资环节来提高投资效率。特别是对资金规模较小的企业年金组合来说,由于自身资金规模限制无法投资那些资金门槛要求高但收益率也较高的投资产品,通过投资养老金产品,汇集多个企业年金组合资产,可享受资金的规模效应,获得小规模年金资金无法参与的投资机会,有助于企业年金组合,特别是中小企业年金组合收益水平的提高。
对于今年下半年的债券市场行情,黄健斌认为,随着未来经济增速的下滑,而通胀又处于相对高位的话,基准利率会维持在一个相对偏高的水平,债券整体收益率也会抬升,这样企业年金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率整体上会有一个抬升。
董良泓认为,做好企业年金基金权益类投资的关键是严控风险,在做好绝对收益的前提下,为企业年金组合争取良好的投资收益率。在投资运作方面,对新的企业年金组合一博时基金首先会积累安全垫,前期会比较保守,有了一定安全垫后,逐渐增加权益类产品的投资比例,综合平衡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关系,力争为企业年金组合获取良好回报。杨学连对此表示赞同,同时强调不同的企业,不同年龄段的职工在投资偏好上有不同特点,投资管理人还要注重与企业和职工进行沟通。
5 法人受托大行其道
在企业年金最初发展的几年里,企业大多采用理事会模式管理企业年金。随着企业年金市场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金融危机中理事会面临着巨大压力和责任,理事会模式的弊端逐渐暴露。而11号令对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组成、设立、理事应具备的条件、议事规则、理事的责任与罚则均做了明确规定。提高了理事会行使受托职责的门槛。这实际上是在引导和鼓励专业的法人受托机构模式。
陈玉祥表示,近两年已经很少遇到理事会模式了,如目前中央大型企业集团――近期的上海商用飞机、中国化学工程、中国兵工等都是采用法人受托模式。目前只有中石油、中石化等特大型企业依然采取理事会模式。
陈玉祥表示,从国际经验看,特别大型的企业也确实有采取理事会模式,这些企业一期企业年金计划的资产高达几十亿甚至几百亿,成立理事会也是一条可选择的途径。在国外的大型企业,比如美国通用就是采用理事会模式。不过总体而言,法人受托模式必然是主流。中交集团是国内第一家选择法人受托模式的央企。傅俊元介绍,2007年中交集团开展企业年金计划,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交集团年金基金累计已达17.28亿元,为集团70,231名员工建立了企业年金,已有7000余名退休人员享受到了企业年金待遇。
在大多数企业都采用理事会模式的情况下,中交集团之所以选择法人受托模式是基于成本、风险控制和专业化三方面的考虑。傅俊元指出,2009-2010年中交集团共支付受托费用86万元,而中交集团若成立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做为年金理事会办事机构,仅人工成本就至少需要400万元。
在集团企业年金计划推动过程中,中交主要遇到两方面的困难。一是政策法规不完善所带来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企业划人员工个人企业年金账户内的年金基金也要由员工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同类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免税的);二是企业年金外部管理机构即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制定的工作流程不能完全适应中交集团的管理需求。中交集团人员多、分布地区广泛,这就需要外部管理机构按照中交集团的人员分布情况建立配套的服务网络,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估机制,保证整体的服务水平。
延伸阅读
中交集团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模式经验
作为率先在国内采用法人受托模式开展企业年金计划的央企,傅俊元认为主要有三点经验可供借鉴:
第一,借助受托人(平安养老)的年金精算优势,为集团各子公司企业年金进行精算,建立符合企业特点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中交集团大部分子公司的退休人员享受企业补贴,为保证实施企业年金计划后退休人员的待遇大于或等于企业补贴数,不能简单按照个人上年工资的8.33%确定其企业年金数额。企业年金需要按照岗位责任、工龄等因素进行分配,以保证中人(刚实施企业年金就退休的人员)能享受相同待遇。建立这种年金方案需要经过大量的精算才能得出较准确的分配比例。我们请平安养老的精算人员用了半年的时间,前往各子公司进行专项调查,了解其人员结构、退休人员企业补贴标准、所在地区企业年金的相关规定等相关情况;为集团28家企业8万员工的企业年金进行了精算,并根据精算结果,结合各子公司特点建立了不同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上述工作,为集团企业年金方案的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在外部管理机构的选择上要以本单位的需要为出发点,不要只注重管理机构的规模。针对中交集团企业遍及全国各地,人员居住分散的情况,我们选择了平安养老作为集团企业年金业务的受托人,要求平安养老在集团各子公司(或规模较大的三级单位)所在地设置业务专管人员,并定期组织相关的业务培训,基本做到了随时保证中交集团各级单位的业务需求。
另外,针对中交集团企业年金方案中归属规则、待遇领取方式灵活等特点,中交集团选择了具有多年管理香港养老金管理经验的交通银行作为中交集团企业年金业务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交通银行根据中交集团的业务管理需要,对企业账户管理系统进行了多次升级,现基本适应了中交集团企业年金业务管理的需要。
第三,对外部管理机构要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建立定期考核制度。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只能有一个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但可以有多个投资管理人,所以要求在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上要建立相应的办法。中交集团在投资管理人的选择上以规避风险为出发点,选择了三家投资机构,为做好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工作,中交集团制定了《中交集团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考核办法》,每半年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业绩、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管理服务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作为对投资管理人分配投资基金份额的主要依据。现已取得初步效果。
而在选择管理机构的标准上,傅俊元有一套自己的标准,“由于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在企业年金的管理过程中承担的角色和责任不同,在选择标准上应有不同的侧重点。”
第一,受托人的选择标准。受托人的选择主要看其组织机构的设置、服务团队的配备情况,是否有能力根据中央企业人员多、居住地分散的特点,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做好业务管理工作;其次要看受托人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对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风险评估体系,能否协助企业做好对企业年金外部机构的管理。
第二,托管人的选择标准。托管人的选择主要看其是否建立了对投资管理人的考核体系,能否实现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其次要考虑其营业网点的设立是否能满足待遇领取的需要,特别是对居住在农村等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
如此立意,皆由一位读者向《钱经》的求助开始——
经过爆发式增长,PE(私募股权基金)可能将面临新一轮的蜕变。一位业内人士介绍,现在还没有看到大批PE倒闭的局面,其实PE的成本并不高,业务收缩把人裁员就行,只是投资人就倒霉了。
45岁的肖萌经营着一家广告公关公司,她的第一桶金来自于房地产行业,自从2008年转战传媒制作领域之后,资讯敏锐的她就一直在关注个人理财市场的动向,刚好去年年中手上有一笔接近300万的活钱闲下来,看着周围朋友都在买信托、做PE,她也萌生投资的想法,“要么像我朋友那样买个信托产品,我知道是固定的那种,一年有个12%,我再添一点凑300万,每年利息就是36万”,肖萌对本刊记者描述她的计划,“要么就投PE,据说还能翻倍呢,就是时间长一点。不过这钱也算是闲钱,本来想着再买套房子,但是现在这个市场状况,不如投资。”
稍加留意,肖萌发现可以投的产品不少,朋友推荐、短信轰炸、电话直销,但到底哪些靠谱她却一点没底。
正在准备会议议程的肖萌接到一家名为“阿拉丁信托基金”的电话,再次传出销售员推销某只名为海航成长基金产品的声音。“您不相信我们公司的实力,海航您总可以相信吧,这款产品是海航做的担保,固定收益的,一年最高有12.5%的收益率,是保证的”,电话那头是浓重的南方口音。虽然销售技巧更像推销保险,但肖萌还是让销售人员把产品信息传到她邮箱。肖萌坦言:“以前我也没买过类似的产品,如果从整体设计来看,担保倒是有,只是这家投资公司我在网上都搜不到,这个投资项目我也没有实地调研过,还有一点,卖产品的人不太专业,我觉得这么一大笔钱,不太放心。”
带着肖萌的疑问,本刊记者走访了几家第三方理财公司(一般来说,信托产品通过银行、第三方理财公司代销或者信托公司直销),从一家规模较大的财富管理中心记者了解到,这只产品全名为“海航绿色成长系列投资基金Ⅰ期”,曾经到该财富管理中心做过路演,但因为管理层考虑到海航集团是该项目的担保方,就打消了承销这只产品的念头。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负责人提到:“海航集团今年一季度资产负债率高达82.4%,近年来海航集团一直是高负债运作。我们对这类的产品还是比较谨慎的。而且,这不是信托产品。”
“这不是信托产品”
到底什么是信托?不是信托意味着什么?
目前国内风靡的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发行的投资产品——并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注册一家信托公司,自2007年3月1日,信托行业两法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出炉,信托业第六次整顿拉开帷幕,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截至今年上半年,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重新获得新的金融牌照的信托公司仅66家。其中,2009年综合实力排名第一的平安信托注册资本金达到69.88亿元,规模最小的信托注册资本金也超过3亿,远高于一般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基金公司。
“国有”、牌照稀缺,正是信托公司身上脱不去的标记。是不是由信托公司发行的产品,有没有信托公司“加持”,区别在于——信用高低,虽然目前尚没有对理财产品的评级系统,但投资者可以认为在产品说明书上看到是某家信托公司发行的“xx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是一般信托产品的全称,也有产品全称为**信托xx基金计划),较之由不知名的“xx基金”或者“xx投资公司”发行的产品会更靠谱一些。
肖萌收到的“海航绿色成长系列投资基金”的产品说明书中有一段文字如下:本基金将首期募集资金5亿全额增资“海航易控股”,增资后本基金持有其36.23%的股权,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其下属产业公司的经营性流动资金。而到期后,海航置业将溢价回购本基金所持股权。
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三个关键信息:第一,这是基金,而不是信托;第二,实质是拿股权借钱。
对此,肖萌这位“外行人”的解释一语中的,“这其实就是借钱嘛,抵押的股权,一年以后,借钱的人承诺还钱,溢价回购不就是说连本带利一起再把股权买回来嘛”。而这正是诸多固定收益类的信托产品的核心所在,以一个项目为投资标的的借贷关系。
那么基于借贷关系中最基本的考量则是信用,管理的人“本基金”是否靠谱,借钱的人“海航易控股”是否靠谱,担保的人“海航置业”是否靠谱,最后,发行的人“阿拉丁理财”是否靠铺。
本刊记者联系了这一基金的发行机构阿拉丁财富资产管理公司,当到达阿拉丁官网所示的办公地点时,发现只有门牌号码,没有公司名称与LOGO。据公司前台接待人员介绍,该处只是其销售部的办公地点,总公司并不在这里。在目前阿拉丁财富销售的产品中有4只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发行)和4只产业基金,后者其中之一正是“海航绿色成长系列投资基金”,这也是唯一一只以阿拉丁财富作为发行机构的产品,另外3只的发行机构分别是中融信托、中信信托和红樟基金(这是一家私募股权基金,俗称PE)。
1.1制度建设
兖矿集团高度重视计划管理工作,多年来根据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制订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保障了公司计划管理体系运行通畅。2002年公司管理体质改革后,制订了《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计划统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计划管理遵循的原则、各级计划管理部门的职责、计划编制审批程序、计划的执行、计划的监督考核等内容,是兖矿集团计划管理的基本制度。2005年制订的《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制订的《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自有资金计划和建设项目计划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等是兖矿集团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出台的专业办法和具体规定。所属各专业(能化)公司、基层矿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相应制定的各种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责任制等是集团公司计划管理制度的细化和补充。
1.2计划管理原则
“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新时期集团公司对各专业(能化)公司各类计划统一审批,实行“集团公司、专业(能化)公司、基层矿处单位”三级计划管理。“权责明确,控放适度”的原则。集团公司、专业(能化)公司和基层矿处单位按照职责划分,行使计划管理职能。有利于发展的原则。以建设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国际化企业集团为目标,突出发展主题。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加强企业管理实现企业资源优化配置、经济效益最大化。坚持保密性原则。各类年度计划是企业的机密,有关涉及到计划管理的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向外泄露各类计划信息。
1.3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
1.3.1计划的编制程序
各类计划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一上一下”即:各专业(能化)公司编制完成建议计划后,由集团公司平衡后下达计划指标。“二上二下”即:各专业(能化)公司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计划指标编制正式计划,经集团公司董事会、职代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1.3.2计划的实施与控制
(1)抓好计划落实。各类计划批复后,各单位按照“月保季、季保年”的原则,将年度计划分解落实至季度、月度实施计划,确保全年计划的完成;(2)实行目标管理。各单位单位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将计划任务落实到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并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3)强化“三大控制”。计划执行过程中,各单位优化设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投资、工期、质量”三大控制,确保投资效益;(4)加强部门配合。各单位计划、财务、基建、机电、合同、造价、供应、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实施闭环管理,组织设计、监理、施工、供货单位共同努力,完成计划任务;(5)强化计划严肃性。经批准的各类计划是组织招标、签订合同、设备订货、工程结算、财务付款的依据。杜绝计划外投资,严格控制概算外、超计划投资;(6)及时办理计划追加与调整。计划实施过程中,因涉及安全生产或项目建设急需追加计划,应及时按程序办理追加计划手续。概算外项目必须由设计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方可追加计划。
2新时期计划管理的工作重点
新时期,我国煤炭行业面临严峻的经济形势,大面积出现企业亏损,新形势下企业必须进一步抓好计划管理工作,才能保证企业顺利渡过难关,确保企业平稳发展。
2.1控总量保重点坚持效益优先和科学安排
(1)本着量力而行、勤俭办企业的精神,各单位年度资金计划一律控制在资金来源的80%以内;(2)要突出重点,四保四控。优先保证安全生产、环保节能、效益工程和科技研发,严格控制非生产性、超标准超规模、楼堂馆所和无效益投资;(3)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对现金流较为宽裕的单位,根据生产安全需要控制安排投资;对现金流紧张或没有现金流的单位,在保证资金链安全的前提下,按“一事一报一批”的原则批准后组织实施;(4)综合平衡,科学安排。充分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区分轻重缓急,把握投资节奏,平衡安排各类资金计划。
2.2强化过程管理提高计划执行力和控制力
(1)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对于限额以上符合招投标规定的计划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优选施工队伍和供应商,确保工程施工和设备质量;(2)建立计划执行情况月度分析、季度总结制度,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3)树立“有投资就有节约空间”的理念,各单位在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合理优化,降低投资,节约资金;(4)严格计划追加备案制度。对于属于“四保”范围需要追加的每一项计划,各级计划管理部门必须赴现场进行查验,形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属于“四控”范围的项目,一律不予追加。
2.3继续推行计划项目责任制
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对批准计划的每一个单位工程、单台设备等实施“事前有方案,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评价”的闭环管理,逐项落实责任人,明确实施内容、进度和预期效果,推行“一项目、一评价、一考核”的责任制度,切实避免盲目、重复上项目和无效投资现象的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2.4增强计划严肃性严格考核奖惩
作为国内第一家中资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成立于2006年12月,首期募集资金为60.8亿元。出资人都是实力雄厚的金融企业和投资机构,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邮政储汇总局、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中银集团、中国人寿等。
2008年7月,渤海产业基金“换帅”事件,暴露了“官办”基金的许多问题。除了激励制度不够外,多重因素可能导致渤海产业基金还很难完成第二期募资。
渤海产业基金之困
“渤海产业基金将很难完成第二期募资,因为原出资人对它的运作效率不满意,新出资人又对其复杂的管理关系望而生畏。”1月6日,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的投资经理陈先生告诉记者。
早在2007年2月,天津市副市长崔津渡便对外宣称,渤海产业基金将启动第二期基金募集,规模近140亿元。时至今日,受美国金融危机的冲击,此事再没有下文。
2008年7月渤海产业基金“换帅”事件,充分暴露了“官办”基金的问题。除了激励制度不够,前CEO欧巍辞职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难以协调处理好当地政府、大的出资人和管理团队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大的出资人,为了控制风险会时常参与投资决策。
“渤海产业基金必须转型,除了没有良好的管理机制,其投资人才也与很多基金有较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与其做直接投资,还不如发展成为FOF(Fund of Fund,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陈先生告诉记者。
“深创投模式”难复制
在国内有“官方”背景的股权投资基金中,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成立时间最早(1999年8月),其中深圳市国资委持股比例为36.32%,是家典型的“官办”基金。
但深圳创新投资集团的运作非常成功,其业绩甚至超越了众多外资基金。该公司2007年投资的企业有10家成功上市,平均年投资回报率(IRR)这36%,该公司还被评为“2008年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的模式能否复制?记者发现,与众多“宫办”基金重安全、轻收益不同的是,“为股东实现价值最大化”被写在了深圳创新投资集团的公司章程中。
一般来说,政府主导设立的产业基金和创投引导基金,都会对投资领域提出要求和限制。比如,渤海产业基金将资金按5:3:2的比例,投资于天津、环渤海地区和国内其他地区企业。
但深圳创新投资集团自成立之日起,投资方向和地域便没有任何限制,208个项目遍布国内21个省、市。
“从基金本身市场化运作模式来看,不应限制其投资方向和投资区域,而要向综合性的方向发展。”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刘纲告诉记者,“因为好项目不一定全在同一个区域,如果只为地方所用,容易变成地方政府的钱袋子。”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程厚博,曾担任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副总裁,他表示产业基金和政府引导基金之所以限制投资方向和领域,主要是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壮大本地企业,但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使得基金运作收益低、流动性差,加上激励制度不完善、人才匮乏,所以投资业绩往往很不理想。“深圳创新投资集团的管理模式有别于其他‘官办’基金,管理人都是丰富的投资专家而不是官员,也不限制投资方向和地域,完全市场化运作,这是它能够取得好业绩的基础。就目前的情况看,‘深创投’模式很难被其他地方政府所接受和采用。”程厚博说。
“苏州模式”或可借鉴
在VC/PH市场蓬勃发展的过程中,部分地区的“宫办”基金也开始探索新的管理模式,政府的角色在悄然转变――由直接投资者转变为间接投资者,不再直接投资设立风险投资公司,而是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的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进而引导这些资金的投资方向。继2006年3月,中新苏州工业园区成立了中国首个创投引导基金(金额为10亿元)之后,2008年以来,山西、江苏苏州、山东淄博、浙江杭州等地也分别设立了政府引导基金。据市场初步估算,总额度已近千亿元人民币,而正在筹划设立创投引导基金的地方政府有增无减。
苏州工业园区创投引导基金作为首倡者,其成功运作模式已获得了市场认可,并为其他各地政府所借鉴。
2006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注册s亿元成立了“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引导基金”。这是一只专门投资于风险投资基金的“母基金”,是中国第一个市场化运作的创投引导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发挥引导与示范功能,以政府小投入撬动外来资本大举进入,使越来越多的创投企业在苏州工业园区形成集聚,建立一个多渠道的融资体系。”苏州工业园区创投引导基金总经理王吉鹏透露,有了这种配套“保险”作用,仅2年多时间,苏州便引进了10多家创投机构。
王吉鹏告诉记者,苏州工业园区创投引导基金作为一只FOF,并不参与具体的投资决策,只是严格选择GP(普通合伙人,即基金投资管理人)和确定投资数额。“做早期基金的GP团队,会多考虑其技术背景以及他们所拥有的资源;如果投向后期项目的基金,有投行背景的GP是有优势的;如果有投行背景的GP要做早期投资,那么则会对GP的能力打个折扣了。”王吉鹏说。
“官办”基金待法律促进
在退出方面,为了确保政府资金的安全性,一般采取政府引导基金优先原则。
不过,政府引导基金同样存在着发展风险。由于引导基金一般是由政府主导,政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更多的是希望为当地服务,而这可能与市场化的基金管理人的思路发生冲突。
关键词:石油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01
一、投资项目监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监督的机制、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
从管理体制看,目前企业的投资主体、投资决策者和项目实施者“三位一体”,相互之间没有相互制约的关系,也难以形成相互监督的投资管理体制。尽管我国已经有了相关法律、规章,如《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相关制度,项目在决策、招标和实施过程中就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如在招标阶段,有些工程没有实行招投标制,流于形式现象时而有之。
(二)项目监督的机构、人员、职责不落实
目前石油企业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决策、投资安排、组织实施、竣工结算由不同的管理部门进行分头管理。没有一个自始至终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项目组也多是临时组建,“项目上马建班子,项目完工散摊子”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三)项目管理与监督在不同环节开展的不均衡,项目决策监督空白
随着项目管理的实施,油田在项目监督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一些成效。但就项目不同环节的监督情况看,开展的不平衡,项目决策的监督还处于空白领域。可研本身是对拟建项目技术上、经济上及其他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目的是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给工程设计等提供依据和基础资料。但是许多投资决策者不重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而盲目决策,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不仅关系到现行的投资管理体制,也涉及到目前企业领导班子的建设与监督机制问题。
二、投资项目监督的环节与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的监督
项目前期工作监督包括项目法人(经理)的选聘情况、决策情况、前期文件的编制深度和真实性、投资估算及效益评估及设计情况等。
前期文件监督的主要内容有:是否按项目管理的要求选聘项目经理,前期文件的编制是否出现错、漏现象,编制深度、投资估算和效益评估是否达到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标准。
对项目决策的监督,主要监督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是否有“拍脑袋”项目、是否有仅为表现政绩的项目。在决策过程中是否尊重客观规律,是否把投资回报作为决策的必要条件等。
项目设计监督的重点是在设计过程中是否有任意提高标准、增加功能,是否有随意进行变更或增加工程内容;项目设计是否超过投资计划:设计变更增加投资是否超出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等。
(二)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督
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督包括施工内容、施工标准、施工质量、投资控制、项目进度等。施工内容和施工标准的监督,主要监督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有无不按原设计方案施工,有无擅自增加施工内容,有无擅自提高施工标准,有无投资超支的情况,是否按计划项目运行时间表组织施工等。项目监理人员要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负责。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其返工,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三)项目竣工验收、结算的监督
项目监督部门要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在验收过程中监督的重点是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施工内容与计划批复是否一致,施工标准与设计标准是否相符,竣工验收的材料是否齐全等。结算运行情况的监督,重点是监督采用的定额标准,是否按期结算,结算资料是否齐全等。
三、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督需要完善的措施
要做好对石油企业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关键在于深化改革,从体制、机制、职能等方面探索新的途径和方法,应加大力度,改进方式,完善程序,注重实效,逐步形成以公司为主体、以企业自身监督为基础的上下互联的监督约束机制,并创造条件向多元化监督约束方向发展。
(一)建立投资监督机制
石油企业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国家作为出资人,公司作为一级法人,代表国家实行投资管理权,是投资主体。因此,公司也应该是投资监督的主体。为保证石油企业投资方向和决策的正确性,公司应成立项目决策监督机构,实行对各事业部等投资决策部门的监督。各石油企业也可设立分支机构,由公司统一领导,统一行使监督职能,并把监督的重点放在项目决策阶段,重点监督企业投资决策层。同时还要建立投资项目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对违反报告制度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制订并完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要使项目监督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就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且这一制度要有统率企业各管理层的功能。因为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涉及到现行企业领导班子管理体制、计划、劳资、财务、供应等多方面、多环节,因此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就必须由公司统一制订,并要求这一管理办法能与其他相关的管理办法相互衔接。通过明确项目监督部门、监督对象和监督部门的权力、责任与义务,使各石油企业在进行项目监督时有章可循。
就大陆地区而言,颁布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有《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废止)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等。就我国台湾地区而言,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有《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和《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等等。大陆企业赴台投资需要结合大陆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考虑分析,选择合适的策略和模式,从而促使投资成功。目前已有的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代表性成功案例有中国移动斥资40亿港元收购台湾第三大移动通信运营商——台湾远传电信12%的股权;吉利汽车、奇瑞汽车分别于台湾裕隆集团、台湾生荣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就引进汽车车型本地销售达成协议。随着市场的开拓和对利益的追逐,今后越来越多的中国内地企业将会依据相关规定赴台进行投资。
二、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策略分析
结合上述相关规定,本文将从大陆和台湾地区两个维度入手,详细分析赴台投资的策略问题。
1、依据大陆的相关规定,赴台投资的策略问题
首先,就投资主体而言,需要满足一下三个条件:
(1)在大陆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
(2)具备投资所申报项目的行业背景、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
(3)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其次,在项目方面,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对赴台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并在审核时征求国务院台办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国务院台办等有关部门。此外,对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赴台投资项目,商务部核准时不再征求国务院台办的意见。再次,在实体设立方面,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由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商务部收到申请后,征求国务院台办意见。在征得国务院台办同意后,商务部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进行核准,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再其次,大陆企业凭相关部门的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含机构)核准文件、《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办理相关人员赴台审批、外汇登记等相关手续。最后,赴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在当地注册后,大陆企业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务院台办备案。从以上分析可以知晓,大陆企业赴台投资施行严格的审批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台办主持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引导和服务,进行审批和管理,提高企业赴台投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依据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赴台投资的策略问题
从总体上而言,大陆企业在台湾进行投资必须注意两点:其一,台湾对于外资来台投资的方向有一定的限制,有些领域并未开放,大陆企业赴台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的正面规定。其二,根据投资区域的不同,申请程序也不同,台湾共分了四个区域:一般地区、科学园区、加工出口区、农业生计园区。在后三个区域的投资需要另行取得各个区域主管机关的许可或批准。从理论和事务上,大陆企业赴台投资区分为“直接投资”和“财务投资”两类。所谓直接投资系指大陆地区投资人不经由公开交易市场,直接透过并购、换股或认购增资等方式投资台湾企业。在此种情形下适用《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而财务投资系指经由公开交易市场(台湾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买卖台湾企业股票,且持股低于该企业股份10%,此种情形适用《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但财务投资下,如通过公开交易市场持有台湾企业股票高于10%的,则被视为直接投资,适用《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1)大陆企业赴台直接投资
投资主体。被许可的大陆投资人包括: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和其他机构。在特殊情况下,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于第三地区投资的公司,如果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该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者出资总额超过百分之三十或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也被视为大陆企业对待,适用《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都可以赴台投资,但是限制军事目的或者军方投资。采取事前许可制,大陆地区个人、法人、团体、其他机构等赴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必须事先取得台湾地区“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经济部商业司”等部门的许可。大陆地区公司在台湾地区设立办事处,亦须事先向台湾地区“经济部商业司”申请许可。投资方式。大陆企业赴台投资可以投资股份或者出资额;也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合伙。出资方式。大陆企业赴台投资可以采取丰富的出资方式:可以以现金、自用机器设备或者原材料出资,也可以采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财产权、专门技术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或者其他经营主管机关认可的可投资财产。禁止投资领域。对于会在经济上造成具有独占或者垄断性地位的投资禁止;在政治、社会和文化上具有敏感性、影响安全的投资禁止;可能对于经济和金融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禁止。可投资开放项目。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向大陆投资者开放的第三阶段项目规定,现允许投资项目包括制造业115项、服务业23项及公共建设23项后续查核机制方面。为了加强对资金通过第三地公司赴台投资的监察,必要时台湾地区主管机关可要求投资人申报资金来源或其他相关事项。另外,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8,000万元以上的陆资投资企业应每年向台湾地区主管机关提交财务报表备查。
(2)大陆企业赴台财务投资
投资主体。财务投资者限于以下四类:经大陆地区证券主管机关批准的合格机构投资者(QDII);上市公司依法规定核准给予有价证券与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的员工;依照外国法律组织登记之法人,其股票或凭证于台湾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上市或者上柜买卖者,其在大陆地区依法组织登记或者设有户籍的股东;其他经主管机关许可者。投资范围。财务投资者的投资范围限于:上市或者上柜公司的有价证券;证券投资或者期货信托基金受益凭证;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或者公开发行公司发行的公司债;依据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或者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发行之受益证券或者资产基础证券;认购(售)权证,但是不得投资兴柜有价证券和店头衍生性商品。禁止性事项。
三、结束语
【关键词】 商社集团; 财务总监制度; 探索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1994年在经济发达的前沿城市,如深圳、上海等相继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2000年7月1日中央实施新的《会计法》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控制企业必须设立总会计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签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签章”。这表明我国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上提出了配套的财经法治制度建设,并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把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制度摆到了一个重要位置。
一、商社集团财务总监制度建设
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西部最大的商贸流通集团,国家重点培育的大型流通企业之一。连续9年跻身中国企业500强,位列2010年中国企业500强第244名(商业零售业第3名),中国连锁百强第10位。经过十余年发展,商社集团形成了以百货、超市、电器、汽贸等为核心,覆盖化工、进出口贸易、农资、物流、房地产开发、酒店等领域的经营格局。2010年,商社集团成功实现核心主业上市,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重庆百货”,销售规模在国内零售行业资本市场上排名第2位。截至2011年底,销售收入近500亿元,资产168亿元,网点325个,覆盖西南地区,职工9万人。
商社集团将以整体上市为新的起点,坚持“发展商社,服务社会,惠及员工”宗旨,立足重庆,拓展西部,走向全国,致力打造千亿新商社,成为长江上游地区最具核心竞争力的中国一流商贸流通企业。
(一)以绩效为中心,构建财务基础制度
商社集团财务基础制度体系如图1所示。
1.建立以控制财务风险为重点的财务总监与会计委派制度
(1)建立垂直的财务监管制度,推行会计委派责任制度,商社集团所派遣财务总监(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均进入子公司领导班子,重在对企业实现经营上的管理。
(2)建立会计联签制度。对规定的企业重大财务支出和经济活动事项,实行由财务总监(经理)或财务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联合签署审批,有效地完善了集团的内部控制。
(3)财务总监及委派会计负责人主要对集团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集团总会计师、财务部报告本公司重大财务事项,按季度向集团总会计师、财务部、本公司董事会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存在问题。
以上三项制度形成了财务总监制度可操作性的基本框架。
2.推行以现金为王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体系
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商业行业的特征,2004年商社集团制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探索建立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使得八年财务预算管理从成本挖掘近7亿元的利润,商社集团实现了扭亏为盈,全面预算制度已成为企业实现经营任务的基础性保障制度。
3.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强化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
集团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同时完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突出应收账款的年度审计与业绩考核挂钩的特点,建立每半年对坏账工作进行通报问责制度,有效防御财务风险。
4.建立“三审合一”统一监管制度
创新提出建立:业绩合同兑现、预算执行、财务决算审计“三审合一”的统一监管制度。将多头组织、繁琐的重要工作梳理为:一个领导小组、一套班子、一次检查、情况共享、统一研究、统一处理。财务总监及委派会计负责人在建立与实施“三审合一”统一监管制度上承担了直接责任。
5.建立投资管理制度,降低投资风险
以集团董事会为全集团投资项目的决策、领导结构,配套成立了招投标委员会,对集团及所属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审批或备案实施监管,对投资损失责任进行追究。财务总监及委派会计负责人作为投资审查委员会负责人之一独立发表意见,有权直接对股东反映要情。
6.建立内部模拟结算中心、银企战略合作及二级融资制度
八年前,面对资产负债率高、融资难、无资产抵押、短贷长用等融资难题,商社集团采取:(1)尝试建立内部结算中心,统筹内部融资资源、降低资金成本;(2)建立二级融资制度,集团公司负责战略发展项目资金、二级公司负责经营资金,保障集团战略及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3)统一集团在银行设立账户的管理机制。这三个方面的落实基本由财务总监及委派会计负责人组织开展。
(二)建立财务总监控制体系
商社集团二级公司财务总监由商社集团财务部建议,商社集团总会计师提名,经商社集团组织人事部考察后,报集团董事会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财务总监对集团董事会负责。商社集团财务总监控制体系如图2所示。
(三)二级公司财务总监制度的实施
二级公司按照规定设置财务总监职位,由商社集团委派符合条件的财务总监履行财务监管职责。下面简要介绍二级公司实施财务总监制度的成果。
1.实现有效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
商社化工公司(全国商业批发行业规模前三位,年销售70亿)财务总监不断健全公司内部财务制度,先后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的“联签管理办法”、“对交商品管理办法”、“ERP业务管理流程”、“预算管理办法”等。营造依法运行、规范管理的制度环境,以确保公司守法经营,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发展质量,为公司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2.对企业经营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控制
商社电器公司(重庆地区家电规模第一,年销售40亿)财务总监通过参与公司采购合同指引的制定及合同执行的过程监控,保证公司更多上游资源的到位,从而使电器公司综合毛利率从2005年的5.8%提高到2011年的预计8%;对促销活动方案进行审批,对促销资源的使用和收取过程进行控制;审查成本费用开支是否按照预算执行,确保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费用支出的合理性。
3.实现企业资产质量、运营效率和经营成效大幅度提升
商社汽贸公司(重庆地区汽车规模第一,年销售50亿)在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指引下,打造一支高素质、敢担当的财务总监队伍。公司近几年取得了喜人的经营成果,2011年营业收入再创新高,预计达70亿元,利润再次突破亿元大关,直指2亿元关口;资产质量优良;银行授信额度合理,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足,资金利润率达14.5%。
二、财务总监制度为集团价值提升发挥了重大作用
(一)促使集团实现战略转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在明晰产权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即决策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督权(监事会)和经营权(经营者)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财务总监制度正是为了解决企业中存在的所有者对经营者监督不力的问题,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活力和经济效益而建立的。集团的财务总监制度通过对董事、监事和经营者等的职责和责任的详细规定,使得各方行为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顺理成章地实现对企业的有效治理。
(二)为企业资产重组、股权改革发挥应有的作用
财务总监制度为2005年重庆百货公司整合纳入商社集团,2007年新世纪引入战略投资者,2010年集团实现整体上市其业绩水平位居全国商业板块前三位;业态上形成以百货、超市、电器、汽贸零售为核心,化工、进出口、农业生产资料批发行业为规模,信息科技、家电维修、质检中心、酒店为配套的综合现代商贸集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三)促使集团实现财务核算转型
1.通过实施财务总监制度,建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体系
几年来,我们始终坚持走依法治企道路,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制度管人、制度管物、制度管事,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制度不明、权责不清、控股不控权等问题。
从2005年起集团每年组织《商社集团财经管理制度汇编》工作,已经形成第一册~第五册,每册达60—70万字。制度汇编有以下特点:(1)组织专家对集团和二级公司制度给予了点评,可操作性更强,使汇编不仅具有工具书的功能,还能开阔管理者思维,为管理者在制度的完善上提供思路;(2)引入重要事件和法律法规导读,提供了相当数量的分析参考资料,以拓宽管理人员了解法规、分析制度的视野;(3)收录了当年的财经热点事件和分析评价,对正确把握政策动向起到了很好的指示作用。
2.加强队伍建设,培育合格财务总监人才
财务总监制度建立与实施关键在财务总监素质水平高低。重视对现有财务总监的素质提升和后备人才的培养,集团主要采取:(1)选好人(文化本科学历,会计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五年以上担任主管财务、审计,资产领导工作经历是硬件);(2)用好人(丰富的工作经历、多岗位锻炼、每年专项述职与考核、工资垂直管理);(3)关心人(达到条件的进入董事会、党委会、享受年薪及班子同等待遇、定期安排进修及学习)。
三、经验与总结
(一)商社集团实行财务总监制度的几点经验
财务总监制度是中国在经济改革过程中重要的制度创新,也是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方式之一。在商社集团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以来,从取得的一系列成效中可以看出,财务总监发挥应有的作用与以下三方面密不可分:
1.集团党委和董事会的大力支持
公司财务总监由集团财务部建议,集团总会计师提名,经集团组织人事部考察后,报集团班子研究批准,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通过对财务总监职能的准确定位以及对其工作的大力支持,明晰了财务总监的地位,保证了财务总监在工作中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2.财务总监队伍的素质与专业化管理
财务总监在集团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担负着基础管理、制度建设、经济决策、风险管理和人才培养等重要职责,因此必须要求其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思想素质,集团应站在培养企业家的高度加强对财务总监队伍的素质提升,以专业化的管理培养业务与思想素质过硬的财务总监队伍。
3.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系统性与完善化
为加强集团财务总监管理,集团参照国务院、市国资委等颁发的相关文件,制定了《财务总监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会计委派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联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财务总监选拔、委派、培训及考核管理,明确了财务总监的职位设置、职责权限、履职评价、工作责任,为财务总监制度的健全、规范及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完善财务总监制度的几点思考
1.把握财务总监角色定位,正确处理各个层面的相互关系
(1)财务总监应对企业董事会负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财务总监应是企业董事长的得力助手和合作伙伴。当董事长实施的具体目标与董事会制定的终极目标发生碰撞时,必须及时加以制止、纠正。(3)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审核企业计划、财务报表以及日常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但是不能代替企业财务主管的角色。
2.逐步完善财务总监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为了激励财务总监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其报酬也应独立于企业薪酬水平,采用固定工资加奖金的结构,按贡献大小计算酬劳,且由委派方支付。财务总监与企业效益相对脱钩,也有助于财务总监监督企业效益更加公允和真实。
同时,通过再监督,促进财务总监履职更加尽责。可以通过定期考核和业绩评价,测评财务总监履职状况;也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提供真实、合法的审计报告,对财务总监的工作效果进行检验;还可以通过定期轮换,降低财务总监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风险。
3.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建立首席财务官制度
借鉴国际经验,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探索建立首席财务官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首席财务官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物,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在探索建立企业首席财务官制度时,要明确首席财务官的资格条件、市场准入、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等,充分发挥首席财务官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职能作用,避免虚设成为“橡皮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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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国际金融中心有多远?
2010年4月7日,在上海浦东的“全球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指数”排名中,上海排在纽约和伦敦之后,位居世界第三。
排名甫一公布,即引起市场高度关注。“上海更多地应该体现在发展潜力上,(第三)排名让人无法信服。”上海金融学院院长陆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
随后,在“第二届亚洲金融合作论坛”上,上海市副市长屠光绍坦言,就实力而言,上海排第三确实太高,但如果以全球金融中心的增长力和发展力指数而论,上海可能会取得较好的名次。
过去一段时间,上海市进行了多起金融国资重组和运作,上海实业、上海国际集团等上海本地金融公司都曾试图担当起上海金融公司整合的重任,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效果不彰。
另一方面,按照目前国内金融机构的格局,上海至今没有一家金融旗舰公司,在北京、深圳等地的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以及中国平安集团的金融控股集团路径已定的衬托下,上海金融资本的短板更加彰显。
在“世界第三”的背后,是上海经济实力与金融地位的不相匹配以及由此带来的金融话语权旁落,这成为上海新一轮金融国资重组的动力所在。
市场化转向
陆认为,尽管2009年上海在证券交易量和期货交易量方面取得重大成绩,但另一个硬指标――外汇交易量不及纽约和伦敦的1%,此外在软件、法制环境以及全球认同程度方面,上海还不具优势。
在2009年3月国务院关于上海加快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有关意见之后,如何具体实施和推动,成为上海方面的当务之急。
目前的一个困局是,上海地方国企集中,缺乏活力,此前的非市场化重组,又导致市场效率不高。而本地的金融机构,除银行和证券之外,其他领域实力不强。
为此,上海市已成立了由市发改委等部门组成的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推进小组,组长由屠光绍担任。
“屠光绍主管上海金融后,提出了市场化金融重组和市场化建设的思路。”陆说,这已成为当下上海金融发展的主要抓手。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上海拟将上海市金融办升格为金融局,以提升行政级别为金融国资重组铺路。2009年8月,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已经先行升格为金融服务局,原金融办主任施海宁担任局长。
在市场化方向确定和监管框架搭好之后,谋划金融控股集团成为2010年金融国资重整的重要任务之一。此前,上海当地的浦发银行、上海实业、上海国际集团、申银万国以及上海国资经营公司都上报过相关方案,但均未获批。其中,上海国际集团一度被外界寄予厚望。
上海国际集团成立于2000年4月,目前管理着上海市属大部分金融资产,旗下金融机构包括上海国际信托、上海证券、浦发银行、上投摩根、国泰君安、华安基金等,并参股中银国际等多家金融机构。
“已经有了金控雏形。”上海国际集团一位内部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当年的浦发银行以及国泰君安的高管人员都由上海国际集团选派。
但随后上海市调整部署,将16家市属金融机构的相关事权划归到上海金融办。上海国际集团变身为“战略控制型”金融投资集团,开展以金融为主、非金融为辅的投资、资本运作与资产管理业务,与金融控股公司越行越远。
此时,陆家嘴金融取代上海国际集团,担当了重任。
2009年4月,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陆家嘴金融)进行增资,注册资本增加到20亿元。股东主要是上海陆家嘴(集团)公司和上海浦东发展(集团)公司(下称“浦发集团”),分别出资8亿元。
陆家嘴金融成立之后,即按照金融控股模式进行相关布局。2009年6月,收购爱建证券,又于当年12月全资收购青岛海协信托,一年内就拥有了证券和信托两张金融牌照。
“上海国际集团做存量,陆家嘴金融做增量。”一位接近陆家嘴金融的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陆家嘴金融侧重于金融服务,着力开展金融租赁、担保、信托以及基金管理等业务。在银行方面,陆家嘴金融已经获得了消费银行的业务。
上述人士透露,陆家嘴金融完全是按照市场化方式经营的金控公司,并以市场化重组获得金融牌照。
PE突破
在陆家嘴金融渐具金融控股雏形之后,上海的外资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跃居国内前列。
4月14日,上海市金融办副主任徐权在上海市政府新闻会上宣布,上海正在考虑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引入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发起设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
上海PE发展,属于后来居上。
此前,在外资PE落地的政策上,上海落后于天津。后者借助国务院批复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方案,一度打开时间窗口,吸引外资PE开设人民币自由兑换试点。随即在国家发改委备案通过的很多全国性股权投资和创投机构,都选择天津滨海新区注册。
2009年6月,上海出台了《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上海成为国内首个允许外资风险投资(VC)和私募股权投资(PE)等境外股权投资资本,以“股权投资管理”身份,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地区。
为此,上海金融办公室选取6家外资PE作为试点,分别为凯雷、KKR、启明创投、方源资本、香港第一东方集团和普凯投资基金。
一时间,外资PE机构开始抢滩上海,“政策出来之后,许多外资PE都有落户上海的意向。”浦东金融局的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
目前,上海PE发展速度开始加快,已经超过此前风头正旺的天津等城市。截至5月,共有17家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其中包括美国百仕通集团等知名机构。
金融产业基金难题
在国务院批准上海设立200亿规模的金融产业基金之后的两年多中,这家名为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浦基金”)的募集一拖再拖。
“还没有募集起来。”4月中旬,金浦基金总裁吕厚军在电话中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
吕是接替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公司”)董事总经理贝多广担任这一职务的,此前,媒体已经报道说,中金公司将退出金浦基金。
金浦基金正式成立于2009年8月,注册资金2亿元人民币,上海国际集团和中金公司各占50%的股份。当时的董事长为上海国际集团总经理万建华,总裁由贝多广担任。
但仅半年时间,基金高层相继变动。除了总裁由吕厚军担当之外,万建华也从金浦基金去职,接替者为上海国际集团副总经理邵亚良。
据接近中金公司的人士透露,中金公司欲退出金浦基金的主要原因在于,负责基金募集的上海国际集团市场化运作不力,募集工作在两年多时间里几乎毫无进展。
而上海国际集团此前计划以公司制募集资金的方式,由双方股东直接出资来完成募资,这样与原先设计的有限合伙制方式设立基金的初衷相悖,才导致擅长管理而不具资本优势的中金公司考虑退出。
近日,上海国际集团行政管理总部的人士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电话问询时说,目前基金股权结构没有变化,具体筹建不清楚。
上海国际集团的软肋
金融产业基金的一度搁置,让上海方面颇觉尴尬,而外界对于上海国际集团的市场化运作能力也存在一定质疑。
据知情者透露,在最初上海国际集团和中金公司协商设立产业基金之时,双方就有过较为明确的分工:上海国际集团主要负责募集资金,中金公司负责管理。
“当时,上海国际集团以其在上海金融圈内的地位,本以为募集200亿元不会存在什么问题,而且也能掌握到不少的金融项目。”接近上海国际集团的人士说,或许上海国际集团曾考虑过一旦募集资金困难,可以通过行政方式由政府出面,从而获得地方金融企业的支持。
但最近几年,上海市政府对于国资运作提倡以市场化为主,“政府开始避免通过行政指令指导企业经营。”同时由于上海国际集团手上又没有好的项目储备,导致许多潜在的LP(有限合伙人)最终选择了放弃。
“关键还是以前的成功经验不足,没有市场号召力。”上述人士说,上海的国有企业颇为保守,加上上海国际集团比较封闭,外界很难与之深入合作,一些民营资本更是担心投资效益。
上海国际集团之前多次依靠行政划拨获得集团外的大量优质资产,其中最重要资产――浦发银行和国泰君安,均为行政划拨而来。
上海国际集团的这一软肋,让原本走在国内前列的上海产业基金,被其他一些地方赶超。比金浦基金晚近两年获批的天津船舶产业投资基金,就是以有限合伙制设立,于2009年12月29日揭牌,并很快募集到28.5亿元资金。同时,该基金已针对性选择了约50亿元的项目储备。
为此,上海国际集团在中金公司的贝多广退出后,引进了上海本地专业人才吕厚军,以增加基金管理的市场号召力。
吕厚军此前是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其掌管的中比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在业内鹤立鸡群,基金在5年多时间里完成了20多家公司的投资。
一、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围绕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应该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坚决放开,应该政府管好的投资项目要加强管理,该简化的要简化到位,建立新型投资体制,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革目标。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和规范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投资监管,规范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三)落实企业投资自。各级政府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只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改为备案制。
(四)下放项目核准权限。对于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企业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除对省内跨地区、跨流域,需省里平衡资源及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进行核准外,其余项目原则上全部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认真执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省目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目录》进行调整,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程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护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明确核准程序和内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后下发各地执行。
(七)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对未列入《省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后,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人民防空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为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进行联合办公,提高办事效率。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申报程序、范围、内容和办理时限,规范和简化备案程序。
(八)下放项目备案权限。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包括中直项目、省直项目、市及市以下项目)均向当地市或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负责全省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九)加强备案和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全省投资管理监测系统,掌握各地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情况,适时向社会投资信息,引导投资方向。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备案、核准工作要认真进行检查、监督,及时纠正下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和核准中的问题。任何部门不得干预下放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十)扩大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投资决策权。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中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并在省核准权限内,不另行申报核准,只办理备案手续。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及时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十一)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引导社会投资办法,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价格调整、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及其他领域。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十三)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积极争取国家扩大我省企业债券规模和批准发行老工业基地专项债券。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
(十四)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人民防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和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提高国有资产投资效益。
审批、核准及备案的各类投资项目在开工前,项目单位须在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接受统计业务培训和指导,按时、准确完成规定的各项统计上报任务。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十五)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省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中央投资并要求地方配套项目、省属项目和跨地区、跨流域项目以及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支持各地加强政权设施、公益性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十六)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辽宁省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咨询评估管理。
(十七)建立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制度和公示制度。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范和程序。省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要由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集体决策。必要时邀请专家对重大项目建设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和建议作为政府决策重要参考意见。政府投资主要方向、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接受监督。
(十八)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本级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外债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方式。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辽宁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十九)规范政府投资程序。凡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省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交通、水利项目的初步设计,也可委托行业部门审批。投资额比较小或特殊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采取补助、贷款贴息、转贷方式的,一般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十)制定省本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辽宁省省本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提出省本级预算内投资的主要投资领域、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安排程序,项目建设实施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
(二十一)做好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重点,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年度总规模,编制省本级预算内投资框架计划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明细计划。
(二十二)建立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为基础,逐步建立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库,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重大项目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发展建设规划的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中长期计划内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省本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二十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违反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政府不予安排投资。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快推行“代建制”,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辽宁省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试行办法》。
(二十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本运作。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具有垄断性的项目实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利用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省级投资宏观调控
(二十五)完善省级投资宏观调控体系。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省全社会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二十六)改进省级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省全社会投资实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引导社会投资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有关规定。建立投资信息制度,及时政府投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十七)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投向。严格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作用。
(二十八)加强和改进投资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二十九)明确投资管理工作职责。省发展改革委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除工业技术改造以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省经委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工作。大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享受省级管理权限,负责大连市投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加强投资管理工作。
(三十)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要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三十二)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通过稽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人民防空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管,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十三)严格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三十四)依法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干预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加强执法检查,培育和维护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建立有利于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投资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附件: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将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年本)》原文列入,对国务院授予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划分了省市两级的核准权限,并采用加深字体的形式标明。
(五)本目录对地方政府核准权限做出了规定。省市两级核准权限划分的原则是:涉及全省资源平衡、经济布局、经济安全、重要公共安全、跨市的重大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下放到市级或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凡是明确标明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标明市级或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划分由市政府自定。
大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享受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涉及跨本行政区及需要省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需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六)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及其他造成跨市影响的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0千伏(含)-330千伏(不含)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扩建非国道主干道、非国家高速公路网的跨省辖市高速公路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干线公路20公里及以上一级公路、50公里及以上二级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干线公路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其他县、乡级公路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改扩建大桥、互通立交桥、公铁立交桥(限国、省道)、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收费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10万吨(含)—50万吨(不含)钾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调水10万吨(含)—50万吨(不含)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调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供水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非卫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级或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省属单位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级或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等)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等)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等)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不含)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工业技改项目由省级经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等)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工业技改项目由省级经济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受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委托由各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增资、减资、转股、合并)由省级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工业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商省级政府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外经贸厅代商务部核准发证。
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改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