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5 17:10: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市场监督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药品市场 前景
1 我国药品市场上的管理制度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但是药三分毒,药品能治病救人,保护健康,用药不当,反则会导致恐怖的毒副作用,对人体有很大伤害与生命安危。药品有严格特殊的专用与限制性,药品的管理制度是我国政府管理在药品生产的运用,药品的使用流程环节系列是我国行政管理与监督部门,从而保证消费者利益与健康。
管理制的法律与法规
国家、国务院发改委、医药卫生部、各药品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药品管理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点:
1.1综合规范药品管理制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1.2分环节具体规范药品管制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3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药品管制的法律法规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
2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中央药品管理制机构主要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发改委、国务院、中医药管理局等,国家医药食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并对药品的生产、研究、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的职能。国家、国务院承担着制度有关药品的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卫生部的职责是主要研究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定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
药品的管理在药品生产开发和流通的过程中包括市场准入管理制,质量管理制,价格管理制,流通秩序管理制。
2.1市场准入是指新企业进入特定产业(或市场)。
2.2质量管理药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必须加强对药品的质量管理。
2.3价格管制,观我国药品市场竞争性对药品的价格不能全以市场进行调整,必须对药品价格实行国家政府管理制,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4流通秩序管制,我国的药品一般都由厂家、商再到医院最后到消费者。
3 我国药品市场混乱剖析
制造伪劣假冒不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查处多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反应了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在深入的打击制列品的专项斗争,但还存在着一些不法分子制造假劣药品和无证经营等如“齐二药”、“上海华源”等厂家,未按国家要求生产,导致事故反复发生。
4 完善我国药品市场政策
4.1完善的药品市场信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建立晚上的信用法律法规,制订了信用信息公开保护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形式杜绝欺诈惩罚不良动机的投机商。
4.2药品流通完善在确保药品流通安全性的情况下,必须提高药品市场透明度,推进药品标准规范化,大力发展医药连锁营销方式保证安全用药,保证药品的质量,减轻消费者负担,维护正常的药品流通。
参考文献:
1 何静,药品市场的政府监管与有效市场的建立集团经济研究2006(15)
2 徐惠,刍议农村药品市场监管的现状与对策江苏药学与临床研究2006(1)
关键词:招投标;制度
一、招标投标制度执行的意义
招标投标制度的执行可以节约项目的成本,也可以提高所花费资金的利用率,贪污、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控制。从而能够使得工程建设的费用价格更加合理,使得工程价格得到更有效的控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制度可以让建设市场上招标方与投标方自由选择,投标人自由竞争,从而产生良性的竞争循环,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制度也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是反应市场定价的一种价格体制,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最明显的表现是投标人之间出现的激烈合法的竞争行为,作为一种合理的市场竞争,其在价格的竞争上是最直接最集中的,在价格竞争的过程中,出现良性的循环,有效减低了工程价格,节约投资的同时也可以提高投资效益。
二、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所谓的规范化就是我们所理解的标准化,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件和概念,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等),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经济效益。只有做到招投标管理的规范化,才可以充分发挥招投标制度应有的作用,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稳定快速的发展。
(一)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的现状分析
1、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差异性
法律法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体制化和规划化。随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推行,各个省、市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招标投标规定以及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但是各个地方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不同地方的《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实施规范和意见并没有得到贯彻,有些地方的法规甚至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内容相抵触。市场规范度得不到高度的统一,使得招标投标工作没办法得到深入的展开。比如说,某些地方部门存在自行规定带有歧视性的工程招标投标许可、资质验证的条件、在注册和登记方面的现象,出于其他地区人为的排斥和其他部门相关从事机构的进入,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发展,也引发了地方保护、地方歧视等不规范的行为。
2、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不完整性
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实行以来,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正逐步走向健康有序的发展之路,招标投标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也在逐渐形成。但是,目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还不够明确不够完善。比如说,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两阶段招标的专门法律条款,当两个阶段是由同一组委员还是由不同组的委员进行评标工作,假设成立两个评标委员会的话应以哪一组委员的决定为主呢?在这样的特殊场合下,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就会给判断有关方面的行为是否规范化带来难度。
3、 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的不严密性
关于一些相关的招标投标规定还不够严密谨慎,招投标管理与招标等区分不够合理,工作划分不够具体,也存在着一些业主方被强制要求寻找机构的现象,并不是出于业主方的本意。某些招标机构还处于无序的状态,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具备相应的能力与经验,管理制度落后,从事人员未形成统一的道德准则,给适应市场化运作增加了难度。政府在招投标活动负责监督管理的职责,其行事依据就是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执法的尺度,使得权力人干预过大,容易产生暗地操作,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发展。在我国,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监督主要是由各地区的主管部门负责,这样的规定不能够有效的避免招标投标活动中政府对地区的保护主义以及行业的保护主义。
(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化的对策
1、统一全国各地各部门关于招标投标制度的法律法规
为了给招标投标活动各参与方在从事过程中能够有统一的标准,有关政府部门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原则,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现状,整合目前招标投标市场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规章制度,然后根据制定的标准对招标投标市场中的各方参与者以及部门的行为进行约束,清理不适合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对涉及到地方保护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以期合理的约束地方保护行为。
2、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明确性与可行性
针对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在不违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统一标准,基本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根据本地方、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各自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具体的制度法规等,所谓对症下药,制定切实可行并且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制度规定。
3、提高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严密性以及合理性
我国现行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应当严密规定出各有关机构部门的管理权限以及管理职责,以提高各职能部门的执行效率与执行力度。特别要注意的是要严格合理地规定工程项目周边投标的监督权限和职责。为了减少各地方的主管部门在实施招标投标监督职能时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或者部门保护现象,遇到涉及的工程金额较大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规定要求行政监察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监督,并给与其受理有关举报跟投诉的权力与义务。应该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招标投标从事人员中的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职责,具体明确其管理不善、处理不公、监督不力、行政不作为等而要承担的责任,并依法惩罚。
三、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机构改进措施
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有从事招标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㈢有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针对工程项目在招投标市场中招标机构不规范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⑴对从业机构以及个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以便杜绝低素质低业务能力的从事人员从事相关工作;⑵加强对招标从事人员的教育,以期其能以身作则,一切行为合法合理,杜绝贿赂,拿回扣等现象;⑶加强立法,制定针对招标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加强执法力度。加强从业资格的审查,采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优秀并且高素质的予以保留,乃至升级,低素质从业水平低的予以取缔;⑷加强从业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教育跟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力度,定期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其能够有足够的自制力抵制不法分子的诱惑。
参考文献:
[1]王洋.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化研究.2009.
在本文中的保险市场退出主要指的是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保险市场的主体不仅包括保险公司,还包括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消费者等。我国保险市场体系中,保险保险经纪公司不存在过高的进入退出壁垒,并且它们并不吸纳保险消费者的资金,所以其市场退出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不大。目前,我国对保险公司的退出设定了极高的行政壁垒,而保险公司收取消费者保费提供的寿险健康险等产品服务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其市场退出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因此本文所探讨的保险市场退出的主体仅限定于保险公司。
二、我国保险市场退出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我国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模式
1解散。新《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实际上,作为市场退出的解散形式应该是由一家有实力的保险公司收购或兼并经营失败的保险公司,接受被收购或兼并的保险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合法负债。
2撤销。新《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撤销强调保险监管部门在保险公司市场退出中的主导地位,是以监管当局为主的行政强制性退出。
3破产。新《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对经营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的救助方式
1整顿。新《保险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2接管。新《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三)我国保险退出机制法律法规不健全的表现
1 保险退出相关法规单薄,可操作性差
首先,我国缺乏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专门性,系统性立法。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涉及多种方式、多个利益相关体,其退出标准、处理手段和程序等异常复杂,但我国却没有类似《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法》、《保险公司合并管理办法》等专门法律法规来系统规范这一行为。其次,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抽象,其中对保险公司破产、撤销等规定实质上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欠缺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三,我国关于保险公司破产退出的法规,存在制度性缺陷,《保险法》未明确规定保险企业的破产管理人。
2 缺乏是风险预警机制,并缺乏配套措施
规范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即风险预警机制、风险救助机制。从我国金融市场退出实践来看,目前我国主要采取风险救助机制,而事前的风险预警机制建设还比较薄弱。一般来说,当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时,其问题实际上远比支付危机严重得多,保险监管之所以需要建立预警系统,是因为保险公司与一般企业不同,即使经营失败影响了付能力,也还能通过低费率和高佣金继续筹措新的现金流,将问题暂时掩盖,但实际会加剧保险准备金的缺口,偿付能力进一步恶化,产生代价更大的后果。
三、完善我国保险退出市场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有效地市场进入机制,协调市场进入和市场退出机制
在市场主体竞争力薄弱的情况下,国家从维护保险市场稳定乃至金融安全出发,就会实行比较严格保守的监管政策,不能局限于保险公司进入市场后的监管改进,适度降低保险公司进入门槛,创造可竞争市场是必要前提。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预算审计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tracking audit for the preparation of project, project design, project bidd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the project investment management activities such as continuous, comprehensive and systematic tracking audit. This paper, from the government at present of the specific conditions of the invest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according to the role of the audit summarized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tracking the audit of necessity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trengthening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tracking audit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Track audit; Budget audit
中图分类号: 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政府的投资项目建设包含项目前期的准备、项目的设计、项目招投标、项目的建设到项目的竣工验收等一系列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应该贯穿到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根据对目前跟踪审计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的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对策。
一、 目前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主要存在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完善,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跟踪审计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结构较单一,难以适应跟踪审计的工作并能够取得突破性的成就;大多数政府项目跟踪审计都只注重前期的投资预算审计而忽略了后期的继续跟进,特别是对后续审计的监督,没做到全过程跟踪审计。
(一) 缺乏科学、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法律法规
查阅现有的法律法规发现,国家建设项目相关法律中有这样一条: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国家建设项目,可对其前期准备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投产以及后续状况进行跟踪性全程审计。虽然这一则法律提到了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但是没有了后文,没有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具体操作准则。纵观整个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发现跟政府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其他工程管理法律法规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开展难度较大,但是在整个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政府跟踪审计是师范必要的。
(二)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人员知识结构单一
调查发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人员中有87%的人不具备审计的专业知识。67.9%的政府项目跟踪审计负责部门的审计人员构成结构不合理。这些状况使得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人员呈现出:审计人员构成结构不合理,知识结构单一,专业知识缺乏。大部分的跟踪审计工作人员都对审计专业知识不是很了解,大多数都是工程专业、管理学专业、法律专业、计算机专业、财会专业学科的人才,而具有多专业结构的人才极少。因此,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难度较大。
从人才的选拔与配备来看,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人员结构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人才短缺是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对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规划、工程设计、投资额度、投资预期回报、项目工程施工建设、项目后期运营等各个环节的跟踪管理,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难以达到跟踪审计的要求,显现出审计人员的配备与审计工作的难度相矛盾的特性。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后续工作欠缺
在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单一,使得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得不到重视,成为通常被忽略的对象。呈现出的最为显著的问题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后续工作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最为显著的表现是项目出现问题的时候存在重查处、轻纠正的不良循环,这不仅严重影响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进行也使得政府的审计监督作用受到了削弱。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必要性
根据上述目前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十分必要。因为在项目建设前期、执行中期、竣工审计期、项目运营期等环节都涉及到审计,审计报告对政府项目投资的决策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并且能够在项目的运营过程中给予项目管理与质量控制科学性的建议。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加强跟踪审计有利于强化监督功效,完善监督制度
加强政府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的跟踪审计有利于对项目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强化政府对项目的监督效用,防止由于工作不透明出现的贪污、腐败、浪费使得整个投资项目出现各式各样的工程问题,严重损害政府投资项目的利益损害国家财产。加强跟踪审计能够避免整个投资过程中出现贿赂现象,并且能够及时纠正项目中出现的弊病。同理,加强跟踪审计在强化监督功效的同时也有利于完善跟踪审计监督制度,为跟踪审计的具体操作提供相应的支持依据。另外,审计作为政府中重要的法律监督部门,应当从只对工程结果进行审计、验收中突破出来对整个项目工程进行监督,对其中的问题、性质进行鉴定、处理,使得项目工程中的“难题”得到有效地解决,强化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督功效。
同时,加强跟踪审计还有利于覆盖项目的全过程,有利于政府项目投资的决策人做到科学、合理的决策,从根本上遏制在工程投标、建设过程中舞弊、违规行为,并且对项目建设的成效做到全方位的掌握。
石油工程项目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开工前的准备阶段、项目投招标过程的监督、项目实施建设环节的监控和项目试运行、检验、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作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石油工程项目监理是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合同要求监督管控建设单位的建设过程,监理需要独立自主的完成工作。②工程项目监理是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文件的规定来执行监理,不能随心所欲,随便更改监理标准。③监理过程需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才能更好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
2我国石油工程监理过程存在的常见问题
我国石油工程建设依靠监理单位对相关项目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障了油田项目的建设质量,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1缺乏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
政府在石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宏观管理力度不够,无法保证监理单位在市场上的稳固地位。虽然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章,比如《质量管理条例》等约束监理行为,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缺少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使得一些法律法规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2.2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石油工程监理的受控力度不够,监理市场的竞争机制不完善,导致竞争行为缺乏规范性。存在一些业主私招乱雇或者包揽现象,同时扰乱了监理市场的价格。
2.3监理人员素质不高
工程监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专业技能水平差,都直接影响工程监理的质量,无法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
2.4相关监理法规制度不完善
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需要用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监理行为的坚实后盾和实施依据。由于现有监理法规制度还不太完善,加上法律法规还存在缺陷,使得监理人员有法不依,无法将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2.5监理工作内容限制较多
有的业主和施工单位对监理的职责权能并不了解,认为监理只负责质量管理方面,并未将投资的管理、进度的管理、工时的管理、奖惩制度的管理等授权给监理部门,限制了监理工作的权限。
3石油工程监理常见问题的解决对策
3.1加强政府职能监管力度
要加强政府职能的监管力度,就必须让政府机构重视监理行业,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形成完整可靠的、操作性强的政府监督管理安全机制,建立专业性强、综合素质高的监督队伍,加强政府对石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
3.2建立健全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符合现行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来更好更全面地约束石油工程建设行为,监控监理组织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3.3提升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
加强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培训,保证监理团队的整体水平。提高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实施一定的奖惩激励机制,激发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能与时俱进地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3.4规范工程监理资质,明确监理职责
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核要规范管理,这样才能促进监理市场规范化发展,保证石油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企业具备合法资质才能使其监理行为具备法律效力,使监理单位具有独立性,避免同体监理和内部监理的行为。
4结束语
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使得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更为迅速,而互联网更是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形成了互联网金融,是目前金融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为金融业的发展,甚至是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多的空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带来了一定的利益,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其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就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展开,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问题也提出了一定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策略
今天的社会环境中,互联网的应用使得社会生活变得更加便利,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通过互联网实现,为人们节约了更多的时间,网络金融更是迅速获得人们的亲睐,网络支付、网络融资、网络投资理财等一时间风靡社会,这是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的体现。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为传统金融带来竞争压力的同时,也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更好的满足了社会生活的需要。与换联网金融伴随而来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失和不足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风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混乱等。因此,更好的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作用,更好的利用互联网金融,就需要正确的认识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并找到科学的解决方式,这样才能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
一、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监管在完善的同时,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目前我国发展的总体方向,而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法治国家,市场经济活动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同时又属于金融业,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直接的影响,更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但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方面,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专门法律还不足,目前我国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多是普通金融监管的法律,这很难调整互联网金融中一些特殊的问题,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差异在逐渐增大,这就使得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表现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地方性法规中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引导也不多,地方经济条件、发展水平的不同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也比较大,所以,各地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也不尽相同,而地方性法规的缺失自然也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总之,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在我国,政府承担着市场宏观调控的职责,自然也承担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职责。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监管部门的分工还不够明确,这就直接造成了监管的缺失和遗漏,本身金融领域就需要严格紧密的监管,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甚至缺少基本的监管部门,这自然容易引起因监管疏漏而产生的负面结果。此外,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都是非常迅速的,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几乎每天都有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崛起,都有新的互联网金融形式的出现,而政府部门的监管则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也容易产生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总之,监管部门作为互联网监管的主体,应当与互联网金融相对应,有明确的部门分工来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在问题出现时,有明确的部门承担责任,这样才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所以说,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也是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监督手段落后单一除了以上提到的两点以外,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上面我们已经提到,互联网金融是变化非常快的一个行业,新的科技、新的市场需求都有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大的变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对象是互联网金融,自然需要以互联网金融的改变做出适当的调整,特别是监督手段,如果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一般很难应对互联网金融中的问题,实现监管的目标。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手段还很单一落后,与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监管手段与监管内容之间的差异就容易促使互联网金融活动中非法活动的产生。所以说,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应从以下几点出发:首先,完善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根本性途径,从国家角度而言,国家应该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定出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作为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宏观性指导,就地方政府而言,应该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更为详细的地方性法规。
这样才能保证互联网监管过程中严密的法律体系,解决互联网监管问题。其次,监管部门完善职责分工体系。监管部门应该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需要为基础,对互联网金融做好充分调研工作,设置出明确的监管部门,不同部门各司其职,进而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标。西外,监管部门还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变化及时调整相应职责部门。最后,创新监管手段。借鉴国外互联网监管的先进经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还应该创新监管手段,特别需要注意互联网金融市场一些新的金融形式,要及时确定相应的监管手段。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还应该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参考文献:
[1]吴迪.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及对策[J].市场研究,2015(06).
关键词:医疗器械 市场 问题 监管
一、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器械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2000年颁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来,我国过加食药监督管理局先后下发了部分与之相关的配套规制文件,我国在整体上已经基本走入了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十多年一来,我国在医疗器械市场管理、监督管理工作上取得了极大成就,有力的保障了社会大众在医疗器械使用上的安全性。但仍然需要看到的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医疗器械市场出现了巨大的变化,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不断产生,传统的规章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市场形势,本文对此进行归纳总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难度大
对于市场中所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在处罚上过度依赖行政法规,很难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
2.监管标准不完善
我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大多数医疗器械并没有一套统一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从而给我国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管造成了巨大阻力。
3.市场、监管力量弱
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医疗器械监管方面并没有设置专人专岗展开工作,监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给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4.市场准入门槛低
医疗企业进入市场可以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经营企业等众多途径,甚至商店药店都可以进行销售,在市场竞争上还很不规范,给监管工作带来了难度。
(二)医疗器械监管存在的问题
1.法律监管不力
相较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在医疗器械监管方面并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为例,它本身就是一个行政法规,并没有严密的法律逻辑结构、立法条文少之又少,并不能够发挥出法律法规所能体现的作用,甚至对监督执法工作起到了严重的制约作用。其次,在法律制度的设计方面,对于存在的违法行为很难界定与处理,普遍存在着管理规范不健全、监测评价不完善等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医疗器械监管浮于形式。
2.监管技术力量不足
医疗器械技术含量较高,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涉及到了大量学科、如光学、生物学、声学、材料学、工程学等。加上医疗器械种类繁多,其中不乏大量的高科技产品。而当前我国在医疗器械监管人才的培养上还仍然存在较大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专业人才缺乏、人才培训机制未建立等。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影响下,我国医疗器械监管人员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在具体的监管工作当中很难落实,给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加大了难度。
3.信息化建设与时展不符
众所周知,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存在一定差异,加上各地不同风俗观念、科技发展水平的影响,在医疗器械的信息化建设上各地发展不均衡。在东部及沿海发达地区,信息化程度高,而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仍然停留在基础设置建设与简单应用的初步缓解。信息化建设与时代步伐不同步,因此也很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的规划与协调,这也给我国医疗器械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
二、我国医疗器械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建立健全医疗器械法律法规
1.考虑本国国情
要想有效解决当前医疗器械监管存在的问题,必须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并广泛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但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其监管模式与当地国情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因此我国在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的建设上也应该统筹考虑,切忌生搬硬套,而应结合我国发展实际情况加以落实。
2.完善监管体制与模式
具体来讲,监管体制与模式的完善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必须要对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行补充和修订,并在充分考虑当前市场条件与监管情况,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强化医疗器械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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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法规监管队伍与监管信息化体系
1.建立起医疗器械监管的队伍
首先,政府主管部门必须要要充分意识到医疗器械监管的重要性与当前所存在的问题,并出台相应举措不断完善。其次,要加强监管队伍的培训工作,打造一批市场监管知识过硬、专业素质水平过高的医疗器械监管队伍,从根本上提升医疗器械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
2.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均得到了广泛应用。在当前的信息化时代,医疗器械监管也可以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在全国建立起完善的医疗器械市场及监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地区中监管部门、经营企业与销售企业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这对于大幅提升医疗器械监管水平,完善医疗器械市场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提高医疗器械企业进入市场门槛
众所周知,医疗器械市场的规范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直销、提高医疗器械市场准入门槛、规范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无疑是强化监管的重要途径。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现阶段在医疗器械监管方面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在很多方面并不完善。但鉴于当前的市场环境,改革现行医疗器械管理体系迫在眉睫。这就要求我国政府部门、相关主管单位不断探索新的监管思路、建立健全完善的规制体系,强化监管力度与执法力度使医疗器械市场与监管走入规范化、体系化、制度化的道路,让社会大众更加放心、安全的使用各类医疗器械。
参考文献:
[1]韦高.新医改给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带来的机遇[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10(16).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s].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2004
主要工作成绩:几年来,紧紧围绕“服务社会经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宗旨,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开拓进取,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做到:1、不断完善强化农机质量投诉体系建设;2、积极开展农机打假和农机法律法规宣传工作;3、以农机投诉工作为平台,加强对农机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加强协调配合,促进了投诉案件的公平、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5、积极组织开展“农民满意、农机产品评选活动”,指导农机科学购置先进、适用的农机产品,为消费者营造了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了农机市场健康和谐发展,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率。
主要工作成绩:几年来,紧紧围绕“服务社会经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宗旨,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开拓进取,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做到:1、不断完善强化农机质量投诉体系建设;2、积极开展农机打假和农机法律法规宣传工作;3、以农机投诉工作为平台,加强对农机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加强协调配合,促进了投诉案件的公平、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5、积极组织开展“农民满意、农机产品评选活动”,指导农机科学购置先进、适用的农机产品,为消费者营造了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了农机市场健康和谐发展,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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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加强,完善,民族法实施,监督机制
一、民族法的监督
(一) 监督的含义及构成
民族法监督,指的是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对民族法实施活动进行见车和督促的总称。。民族法监督是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保证民族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正确、有效的适用和遵守。随着各民族权利意识的增强,民族法监督的重要性已被人们普遍的接受,人民越来越认识到,民族法监督是民族法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与民族立法、民族法适用、民族法制共同构筑民主法治的框架。在现代社会中如果不能建立完善的民族法监督是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和维护民族法权威的重要保障。
民族法制监督,与一般法律监督意义,由监督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基本要素构成。只是,由于民族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民族法监督的各个要素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民族法监督的主题,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各民族群众,因其法律地位与职权的差异故监督的效率不同,尽管监督的目标保障民族法的正确而有效的实施是一致的。而是民族法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民族关系的活动,这些活动纪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也是其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不能放弃也不能滥用或玩忽职守,因而必须对其加以监督,以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民族法办事。
(二) 民族法实施的监督机制
民族法实施的监督机制,指的是监察督促民族法适用和遵守主体,是否切实贯彻民族法律法规的监察保障制度和体系。它是保证民族法确实贯彻实施的强化措施。要是宪法有关民族问题的条款和民族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正确、及时、有效地实施,必须建立和完善民族法实施的监督机制。而要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民族法实施监督机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即:健全较为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和完善配套协调的民族法实施的监督体系,一个科学的。便于运行的、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是民族法实施的重要基础,是民族执法和守法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基础条件,是民族司法中“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必要条件。我国民族法实施监督机制的现状
民族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虚假了民族法制监督机制的形成。。然而,民族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知识说吗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和民族法律的权威性普遍得到各级国家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民族法最终贯彻落实的情况如何,还须形成良好的民族法实施监督机制。应在强化民族立法监督机制作用的同时,不断完善我国的民族法实施监督机制。政府的一切权利是人们赋予的,只有人们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加强人们群众的监督,关键是要拓宽各种有效监督渠道,利用各种媒体,将人大行使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让广大群众监督,总而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共同推进我国依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
(一) 我国民族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1.认识上存在的问题影响民族法实施
(1)重立法轻实施。我国民族法制建设与整个国家法制建设一样,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等现象在有些地方和部门还相当普遍。
(2)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涉及到社会秩序的重构和利益格局的重新划分调整,必然会产生新的社会关系,这就更需要民族法律对民族关系的引导、规范和保障。
(3)片面强调不同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共同性而忽视其特殊性,在法律实施中,为从不同民族地区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经济发展状态等时机处罚,错位的认为,立法以体现不同的差别精神,法律实施无限特别对待。
2.民族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对民族法实施的影响
(1)民族立法重实体内容而轻程序规定。我国现行的各类名族法,不可能在独立制定实体法后,单独上制定实体法后,单独制定程序法,只能在一部法律或有关法律规定中既规定实体内容也包含程序方面的内容,使民族实体法的实施有具体的规则和规程,这是民族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保障。因此民族立法在内容和机构上应将程序性的规定放在突出的位置。
(2)民主立法滞后影响民族法的实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立法中仅以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而言,就是严重滞后。自治条例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实施与监督机制的完善与否有着极大的关系,为此应当建立和完善自治区自治条例实施的监督机制问题。
3.民族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影响民族法实施的效果
(1)部分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民族法律知识欠缺,民主法治观念不强,缺乏代表国家认真执行民族风的正确态度和责任心,不严格履行执法责任。
(2)少数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不择手段地谋取个人私利。对保护少数群众和民族地区的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职责。将本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变相收取服务费,生殖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要么借工作和执法之便,吃拿卡要。
(3)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执法中滥用那个职权,甚至为了私利超越职权。如在执行民族法律法规中,任意减免或加重处罚,违背法律法规擅自乱批土地、审批森林采伐、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违法行为擅自减轻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二)针对上述提及的民族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增强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观念和接受监督的观念,树立民族法律的权威。。从民族法律法规实施不力走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健全民族法实施监督系统。在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方面,我国的监督系统比较齐全。目前我国监督体制中有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判监督、检查监督等。现突出的问题是,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呈现多元化状态、层次多、配合少,未形成整体合力,缺少一个具有核心枢纽地位的监督机构和网状式的监督系统,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处于瘫痪状态。
3.确立明确的监督标准和准则。我国民族法律法规中存在着操作性不强,责任不明确的弱点。反映在民族法监督中,导致缺乏明确的监督的标准和准则。只有通过民主立法确定监督标准和准则,民族法实施才可能更为有效。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DOI:10.13612/tp.2016.07.095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行业进步的推动,建筑业也不例外的成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全面发展中,我国建筑工程行业不断壮大提高,市场条件下,催生出好的方面,也存在着不好的一面,建筑行业中也有良莠不齐的问题和现象,全面强化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既能有效抑制施工质量问题,同时也能更好的规范施工程序,对推动建筑业的改革发展具有良好的推进作用,使我国建筑行业不断进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效能化的快行道。
一、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约因素
建筑工程关系到国计民生,随着建筑工程增长量的提高,出现了许多问题建筑,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投入使用,成为烂尾工程,在许多城市均不少见,针对建筑市场出现的问题,我国不断修订法律规范,加以约束的监督,那么,对提高质量起关键作用的监督手段也就越发显得重要起来。当前,我国已经全面形成了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为主,建筑工程行业检查、社会监督配合、建筑企业自查的多种监督形式,各类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健全,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治理了问题工程,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理解和执行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早在2002年,我国就已经颁布实施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同时,以建筑市场情况为背景,针对性的出台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不断推出各类政策措施,从制度层面,有效促进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向法制化方向发展。但在实际执行与操作中,相关法律规范不能细化量化,使建筑市场问题还依然存在,可以说,的法律法规,在我国还是不够完善,在法律层级上显得薄弱,个别条款无法跟上时代的进步,显得陈旧落后,有些条款不能详细、具体、明确、高效的描述问题情形,这样就在监督层面失去了法律依据,导致有些法规形同虚设,不能有效对建筑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良好监督,法律条文主要把精力集中到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技术标准上,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根本不能全面系统的概括建筑市场情况,在处罚方面,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在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时,相关条文法律位阶较低,问题出现了,而处罚却跟不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受到一定的制约,无法满足当前市场经济发展速度与水平。
(二)监督体系不够完善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好坏,决定着建筑工程使用效果,只有科学合理的监督运行体系,才能有效保证建筑质量合格,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能够全面的为监督行为提供有力保障。我国构筑了建筑监督体系,但这种体系并不完善,在执行过程中,还有许多监督空白点。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往往原材料投入不足,如果监督管理不够,则就会使建筑出现质量问题,企业在节省成本的同时,也损害了业主的利益,这就要求,必须设立以监督为导向的部门,通过检查与监督,净化市场行为,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在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检查时,建筑工程项目监督部门监管不力,人员配备不符合标准,都会导致工程出现,以上问题,均是体系不完善造成的,无法正常发挥有效的监督管理职能。
(三)运行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当前的监督机制是三级制,主要体现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三个方面,而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各家公司均会形成共同利益,也就是说,这三个单位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结,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第一是企业追求的总目标,那么,当三家均把自身利益放在首位的时候,就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环节。问题表现非常明显,比如说,有些监理人员职业道德不强,个人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一般,在市场机制条件下,无法正常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有一些监理人员还存在同时监理多个建筑工程项目的现象,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监督人员精力不足,有些监督工作走走过场,施工企业就会钻空子,导致不良工程,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埋下了不少的安全隐患。
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
党的十八已经把“依法治国”作为战略任务来抓,法制化也上升到了更高层次,十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说明了依法治国才是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的。工程质量监督也要纳入到法律层面,成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就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对当前执行的不合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合并,对那些过时的,不符合当前需求的法律条款进行完善修订,在强化制度保证的同时,还要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办法,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形成常态化、专业化,全面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强化监督执法
不良建筑的出现,主要问题就是法律执行不力导致的,在当前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只有不断强化监督执法力度,全面树立质量监督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转变监督执法理念,变事后惩罚为事前审核和事中控制,只有三者紧密联系起来,才能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进行有效的教育和引导,环节控制能够有效的形成执法力度,提升管理能力与水平。
(三)完善监督机制
完善的监督机制是质量的根本保证,一定要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机制。以质量为前提,形成行政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五位一体”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落实好全程监督、全面监督、全员监督的三全准则,利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体系建立良好的监督市场格局。加大各级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提升管理人员责任心,调动工作积极性。结语综上所述,我国建筑工程需求量不断增多,质量监督也需要跟上时代进步,需要在监督过程中,不断创新思路,完善流程,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得到更有效发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
参考文献
虽然网络营销模式的发展速度惊人,并有与传统商品交易模式二分天下、甚至取而代之之势,但也应该看到,网络营销并非是万能的和没有瑕疵的,相反,网络营销也存在着致命的缺陷和短板,那就是网络交易过程中的商业诚信问题。可以说,商业诚信问题一直伴随着网络营销和电子商务的成长,如影随行地掣肘着网络营销的发展和机制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互联网泥沙俱有,网络诈骗损害了网络营销形象。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的互联网是一个包容无穷信息的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不同的是,这个空间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靠性,这种特点使很多不良企业和商家找到了可乘之机,在互联网上借网络营销之名,行欺骗不法之事,或提供虚假销售信息,或低价诱导客户,从而达到骗取消费者钱财的目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网络营销形象,致使许多消费者对网络营销持谨慎戒备态度,从而影响了网络营销的市场秩序以及健康发展。
第二,网上销售的商品质量良莠不齐,低质产品充斥其中。许多企业和供应商为了达到销售目的,赚取经济利益,利用网络难于监管的漏洞,在网络低质商品信息,使网络成为低劣商品的集散地;而消费者买到这些低劣商品后,退货及投诉又比较困难,这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消费者的对网络购物的信心。
第三,网络营销的客户服务意识缺失。许多企业和商家热衷于通过网络营销的方式销售商品,但对售后服务却采取冷漠甚至是置之不理、逃避的态度,这让很多消费者“很受伤”。例如,很多商品在通过实体店或者传统营销模式售出之后,商品售卖方会给予消费者“三包”服务承诺,消费者遇到问题可以依据这样的承诺找到卖方协调解决。但在网络营销中,许多商家说一套做一套,或者就根本对类似的“三包”服务不予承诺,借以逃避责任。
2网络营销商业诚信缺失问题的原因分析
为什么在市场秩序越来越规范、消费者权益越来越受到保护的今天,网络营销还会存在上述诸多商业诚信问题,使很多消费者对网络销售的商品缺乏信心甚至忌惮呢?其实这和网络营销的一些有别于传统营销模式的固有特点有关。本文接下来试着探究一下网络营销的商业诚信缺乏问题的形成原因。
2.1网络营销市场监管难度较大,缺乏有效管理机制
互联网信息量大、鱼龙混杂,又属于一种虚拟性的空间,因此要有效地监管难度较大,必须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从现实角度而言,目前我国对网络营销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对网络营销企业和商家销售资质把关不严,基本信息备案、市场保护等工作力度不够,这都给一些不良企业和商家提供了可钻的空子;再者,因为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监管部门由于技术更新滞后等原因,不法商家可以通过一些新的技术平台和技术能力,绕开和逃避相应的监管,宣传和销售一些不法的、低劣的商品,甚至直接欺骗消费者。
2.2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对一些违法网络营销界定模糊,缺乏执法依据
当今社会,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时效不是以年计,也不是以月计,准确说应该是以天计甚至时计,这就致使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随时都面临滞后的困局。我国早就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的法律规范,但这些法律法规仅仅从宏观上界定了互联网行为的相关规范,但面临新的技术、新的网络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力有不逮的尴尬。
2.3企业商家与消费者双向意识的淡薄,共同造就了网络营销的诚信困局
许多企业商家法律意识淡薄,认为通过网络拓展销售渠道,便捷而有效果。但他们没有真正意识到基于网络的销售和基于实体店、线下渠道的销售一样会受到市场法律法规和商业伦理的制约。正是这种认识的偏差和意识的淡薄,使企业和商家不惜铤而走险,利用网络营销的方式,伤害消费的权益。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由于很多人对网络营销认识不足,加之技术手段欠缺,容易走进不法商家布好的圈套;上当后又找不到有效维权的方式和手段,只好不了了之,这样反过来又纵容了不法企业和商家的不良行为。
3网络营销中确立商业诚信的方法
3.1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网络市场监管
首先,要根据信息技术发展的新形势,不断健全和完善网络营销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市场进行动态化管理,引导企业和商家依法营销、遵循市场规律开展市场活动;同时,网络营销监管部门要在既有的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积极针对网络营销技术更新快、市场变化快的特点,更新监督执法观念,创新监督技术手段,对网络营销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使网络营销企业和商家能够在阳光下进行市场运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约束和管理。网络营销在本质上属于市场商业行为的一种模式,因此,它必须接受相应主管部门的管辖。对企业或商家在网络上从事的市场营销活动,必须和管理传统的市场一样,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才能够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保证公平正义的竞争,从而维护消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3.2加强市场和商业道德宣传,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对于企业和商家,要大力宣传弘扬市场道德和商业道德,鼓励他们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以正当的、法律许可的网络营销渠道和手段,通过网络策划、包装、销售,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价廉物美的商品,在服务群众、促进市场经济繁荣的基础上,使自身获取到正当的利益回报。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尤其是网络宣传工具向企业商家普及网络营销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随时警醒,让他们在经营活动中不触及法律的红线和道德的底线。另外一方面,要对消费者进行消费维权普法,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当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辨别能力提高了,不良商家通过网络营销欺骗、伤害消费者的空间也就被压缩了。
4结语
关键词: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 问题; 策略
当前,我国建筑工程正处于如火如荼的发展阶段,是多元化建设主体、规范化建设程序的关键时期。因此,结合社会主义市场发展规律,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已成为当前政府部门与建筑行业需提高重视的问题。只有客观分析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才能确保我国建筑工程的健康、长远发展。
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执法不严
当前,我国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但是如果在质量监督中发现存在问题,往往由于缺乏标准的法律法规参照体系,因此处罚依据不力、处罚不当,不利于发挥质量监督的权威作用。
1.2 缺乏严格的市场准入把关
当前,很多施工企业改革不到位,造成资产严重流失现象,难以留住人才,不利于工程的顺利开展。在一些企业中,往往出现“出借资质”的行为,企图以此维护自身发展。虽然一些劳务公司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但是却被包工头利用,时常出现转包给资质低、无资质企业的现象,甚至一些施工企业无证施工、随意承包,与市场管理唱反调,不利于建筑市场的规范性发展[1]。
1.3 监理单位违规操作管理流于形式
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时常出现监理单位违规操作行为,如越级监理、推卸监理责任等,甚至一些监理单位还与建设单位签订了虚假合同、私下进行图章交易活动;为了谋求非法利益,有些监理单位推销建筑材料或施工队伍,对工程质量极不负责任;还有一些工程的重要环节、关键部位以及隐蔽工程监督不到位,缺乏严格性、规范性的操作,因此工程质量问题层出不穷。
2、 优化与改进策略
2.1 建立健全法律管理体系
以发达国家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成果来看,管理手段的落实离不开法律法规体系的支持作用。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可确保建筑市场高效、有序地运行,同时也成为衡量国家工程建设水平的重要途径。法律体系建设,应包括规范性标准、法律法规等诸多内容,其中基本法律是实行一切法律的总则与规范,具备最高法律效力[2];法律法规是基本法律的具体细节,是行政法规的重要组成;规范性标准则主要由建筑工程的专业部门、行业协会等制定,针对专业特征不同,规范的技术活动也有所区别。
2.2 加强市场准入关的严谨性
与工程相关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视,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审查各个单位的资质,构建严格的市场准入体系。如果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不具备资质、资质水平低等,坚决不予进场,也不得发放建筑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全面落实建筑工程质量认证体系,由国家专业的质量监督机构,做好工程设计、材料、施工、监理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强化检验与检查力度。当通过考核之后,方可颁发质量证书或者相应标志,确保建筑工程产品达到工程质量水平[3]。对于没有经过认证的相关企业,不允许参与相关业务活动。针对当前建筑工程市场存在的各种问题,坚决杜绝无证施工、越级施工等行为,提高监理力度与监理质量,打击非法转包或分包行为;严格规范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年检制度,如果某一单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相应业务资格。
2.3 发挥新技术的重要作用
我国建筑工程的飞速发展,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带来更高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化管理手段已经在质量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为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客观性、完整性、精准性,实现信息化管理模式,既可提高管理效率,也可节约纸张,符合节约型社会发展需求。
构建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体系,应主要实现以下几方面目标:其一,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等,实现全机构共同监督的业务体系,通过计算机管理平台与管理系统,进一步提高监督机构的管理水平,形成科学、完善的业务体系,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多有力依据[4]。其二,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内的网络互联与数据共享,加快采集、处理、加工数据,做好及时反馈工作,强化数据管理与数据共享,减少不必要的人力或物力浪费,提高工作效率;其三,完善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进一步督促工程质量的提升,落实安全监督手段,确保各级监督机构的网络互联,做好监督工作的动态管理,同时提交统计数据,为今后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保障。
2.4 加强对监督单位的管理力度
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监理职能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以现有工程监理情况来看,往往受到建设单位的牵制,建设单位说什么、做什么,他们就信什么,缺乏足够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但是也要考虑到,由于监理单位主要由建设单位雇佣,是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的代表,因此必然存在制约作用。但是监理单位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设计文件等规定执行,独立行使应负有的责任,既要对工程质量负责,也要对社会公众负责。因此,作为监理方,必须切实履行监理职能,将责任落实到位,才能得到社会的尊重与认可。另外,还应注重监理单位整体素质与形象的提升,加强管理力度 [5]。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社会舆论、社会监督发挥重要的导向作用,因此通过社会监督行为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势在必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若想获得长久发展,诚信条件必不可少,做好建设单位质量的不良记录管理,完善诚信体系,可有效增强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是确保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有效方法。
2.5 加大人才储备力量
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来说,是一项集合经济、技术、法律为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属于行政执法与技术执法范畴内。开展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除了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以外,专业化的人才也不容忽视。质量监督队伍整体素质水平状况,将对开展工作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加强对人才的重视程度,做好人才招聘与人才培养工作,储备强大的人才力量,以满足建筑工程不断发展的需要[6]。应该注意的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提高,应从专业水平、职业道德两方面加强努力,做好岗前培训与日常考核工作,并引导工作人员树立终身学习意识,以不断适应新观念、新方法、新技术。
3、结束语
由上可见,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更多要求和挑战。积极运用有效的监督方法与手段,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通过先进技术与方法的运用,探索与时展相一致的质量监督与管理模式,从根本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闫培文.试析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成因及其防控措施[J].内蒙古石油化工,2010(2)
[2]王凯全,应惠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博弈分析[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7(4)
[3]周斌.新时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创新管理措施的分析与思考[J].中外建筑,2010(8)
[4]杨军.浅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技术管理[J].土木建筑学文库,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