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首页 精品范文 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

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25 17:10: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证券 监管 法律

一、证券监管概况

    由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有所差异,出现了一般所说的政府主导型、市场自律型、综合型三种不同模式。我国属于政府主导型,即由政府成立专门监管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的监管,行业自律在监管活动过程中发挥作用。我国和美国均属于政府主导型。市场的发展主要靠政府主导和推动,市场的监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权力。

    完善证券监管制度的必要性。随着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资金供给量与需求量的增加,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必然会迎来光辉灿烂的前景。为了在证券市场落实科学发展观,尤其是恢复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强化证券市场的诚信度,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高效发展,完善我国证券监管制度成为必然。

    二、新证券监管体系的漏洞主要表现在

    (一)公司上市门槛降低

    新证券法删除了“开业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硬性规定;删除了“千人千股”的要求;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从五千万元降至人民币三千万元;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从巧%降至10%以上;增加了“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删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50条);发行新股的条件也有所降低(13条)。

    这样,证券法对公司上市门槛的降低,必然降低以前门槛过高带来的包装上市引起的上市公司作假的可能,在入门口就分散了证监会的监管任务,但可能会增加证券市场的风险。

    (二)独立董事制度升格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虽然以前也有相关规定,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都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制度,但都保持在行政法规的层面_匕公司法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确认使这一制度上升为法律的层面,顺应了上市公司治理的国际潮流。

    这些职权包括认可重大关联交易并可以在作出判断前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的财务顾问报告;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等。独立董事还可以就提名任免董事、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这都无疑对上市公司监管增加了难度。

    (三)信息披露

证券法规定,对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形式分为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第69条),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以及承销证券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空之人等几类主体的责任分类规定,大大提高了归责的可操作性和涵盖性。增设了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第193条)对上市公司临时披露事项进行修改并增加(第67条),增设年度报告披露条款(第66条),新证券法还要求公开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增设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第68条)。

    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在上市公司方面对监管风险的转移和弱化还有很多规定。总之,两法正是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内部制度规定从而对监管风险转移。

  三、强化和落实证券交易监管制度的法律建议

    (一)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环境结合目前市场需求不断完备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尽快细化证券法的相关规则具体化操作,出台相关的《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等法制,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同时,相进的竞争法、公司法、税法等经济法规也应出台或改善其不合理的部分。此外,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衔接应当强化,避免配合不力,以免影响法律手段在实际运用中难以奏效。

第2篇

网上证券交易方式正逐渐为广大投资者认同和接受,网上证券交易呈现可喜的发展态势。国内的证券公司纷纷投入巨资拓展网上证券交易,IT公司等进入网上证券交易市场的意愿日益高涨,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呼之欲出。

2001年有几项政策信息值得关注,一是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28日公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可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同时证券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设立专门从事某一证券业务的子公司;二是2001年7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中国证券业电子商务研讨会”上指出,将允许IT公司发起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三是《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并多次征求业内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四是2001年10月出台的《证券营业部审批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技术服务站点”的概念,这将为我国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创造十分有利的条件。所有这些都预示着我国将出现真正意义上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界定

从美国、韩国、日本、香港、台湾等海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开展网上证券交易的证券经纪公司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传统的证券经纪公司,另一类就是所谓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既然两者都为客户提供网上证券经纪服务,那么划分传统的非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呢?

传统证券经纪公司在为客户提供电话委托、柜台委托、磁卡委托等交易方式的同时,也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方式;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在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方式的同时,也为客户提供电话委托等其他替代交易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以电子信息交换网络为主要手段。简单地说,如果一家证券经纪公司以电子交换信息网络为主要手段向客户提供证券经纪服务及相关业务,则其就归入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范畴,

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国、韩国、台湾等海外的证券界,由于发展历史等方面的原因,人们习惯于将那些一开始主要借助互联网络拓展市场的证券经纪公司界定为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与传统证券公司日益融合,两者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

那么,网上交易所占比例不到20%的台湾网路证券究竟应归入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还是传统证券公司范畴呢?网上交易所占比例超出60%的金华信银和数位公诚证券究竟应归入传统证券公司还是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呢?按照不同的划分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我们在分析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时需要注意这一点。

由此可见,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因此有的观点认为,针对传统证券经纪公司的管理办法只须稍作调整,完全可以适用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并不需要专门出台针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管理办法。鉴于我国的国情,我们认为出台专门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还是必要的,但我们在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认识到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是动态概念这一点。与此同时,在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和非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施监督和管理方面,如何真正实现公平、公开和公正,在两者之间求得很好的平衡,从而促进我国证券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是摆在监管者面前的一大挑战。

1997年,我国个别传统证券公司开始为客户提供网上证券交易服务方式,现在已经有约80家证券公司开通了网上证券交易。2001年11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全国股票和基金交易总量的比例为6.17%,网上交易开户数所占的比例达到9.94%。考虑到2000年网上交易所占比例只有1%这一点,这组数据充分反映了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速度之快。其中,华泰证券公司等少数证券公司的这一比例已经达到了25%。当然,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纯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

从业务范围看,海外一些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所涉足的领域比较宽泛,业务多元化趋势明显。如美国的E*Trade,目前已成为一家“金融超市”,网上证券、网上银行、网上保险,可谓无所不有。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既然属于证券经纪公司,因此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外乎证券买卖、登记开户、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和鉴证、证券投资咨询等。其中,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还需要单独提出申请,即只有在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后,方可开展这方面的业务。当然,随着互联网络技术和证券业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将会出现网上路演、网上直接发行(DPO)、网上客户理财、网上投资产品销售等业务。我们建议在适当的时机可以考虑允许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开展这些方面的业务。如果将来我国金融业允许混业经营,那么真正意义上的“网上金融超市”就会来到我们的身边。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

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或发起人的资格,二是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或发起人

从海外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情况看,这些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或发起人来自各个领域,有证券公司,有IT公司,有资讯服务公司,有工业类企业等。还有一些是由自然人发起设立,吸引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发展起来的。

从我国的情况看,证券公司在资金实力、证券专业人才和投资咨询等方面拥有明显的优势,IT公司在信息技术、IT人才等方面拥有一定的优势,因此证券公司和IT公司将成为我国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或发起人。《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或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的20%”。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业务与商业银行、电信公司等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受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限制,参股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存在着法律法规方面的障碍。电信公司的对外投资可能也受到一定的制约。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东名单中就很少有电信公司。

我们认为,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以证券公司为发起人和主要出资人,IT公司参与发起,同时吸引其他公司和管理层参股。这是由于IT公司的资本金实力比较差,同时不太熟悉证券经纪业务方面的流程,作为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并不合适。

当然,就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子公司而言,《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持有股份不得低于51%。证券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全资子公司,或者采取吸收其他股东参股的方式组建网上证券经纪子公司。

二、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网上证券经纪业是一个资金、技术和智力密集型的产业,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具备相应的条件。《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对设立专门的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我们认为,资本金实力、技术条件和人才资源是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主要条件。

1.注册资本金。证券业对资金量的要求往往是比较高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自然也不例外。技术开发投入,计算机软、硬件投入,证券从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吸引,服务网点的设立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考虑到我国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今后一段时间在发展规模、客户数量和客户资金量等方面的增长会非常迅速,同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所面对的风险和责任比非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要大,一旦发生偿付能力方面的危机,影响面往往比较大,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冲击。因此,为了确保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需要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设置一个“门槛”限制,同时设定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财务风险监管指标。

在注册资本金方面,《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原先《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我们认为,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应适当提高,是否可以考虑将进入“门槛”设置在1亿元人民币?《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3倍;同时经纪类证券公司在对外负债超过其净资产两倍时,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很显然,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考虑到我国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特点,我们认为财务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可以适当提高,即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80%,同时其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其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

2.技术条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对技术条件的要求相当高,同时又是全方位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必须:(1)有符合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2)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系统中有关数据传输安全、身份识别等关键技术产品必须通过权威机构的安全性测评,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系统及维护管理制度必须通过权威机构的安全性认证;(3)具有控制网上证券经纪业务有关风险的技术、管理和业务等方面的有效措施;(4)拥有完善的系统故障应急方案,包括信息传播及委托方式的转移、数据及系统的恢复措施等;(5)拥有比较完善的技术服务支持体系、技术岗位管理制度、技术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体系和实时监控系统等。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所涉及的技术问题比较复杂,专业性很强,在评估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技术条件过程中,监管机构应广泛听取技术专家的意见。

3.人才资源。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和运作需要多方面人才,证券交易专家、投资咨询专家、技术和管理人才、法律专家、市场推广人才等,都是必不可少的。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中国证券业电子商务研讨会”上强调,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证券公司拥有大量的证券交易和投资咨询等方面的专家,IT公司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技术人才。因此证券公司和IT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可以很好地实现两者在人才资源方面的优势互补。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还要有10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同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我们认为,这一要求适用于所有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同时要对技术负责人的资格作出专门的规定和要求。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应允许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建立股票期权制度。开户,交易与清算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服务,涉及多个方面的环节,其中主要的环节是:

1.开户

与传统证券公司一样,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传统证券公司主要采取直接开户方式,即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开户。网上证券经纪公司除了可以通过直接方式为客户开户外,还可以通过网络方式和方式为客户开户。

海外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开户非常简单,程序基本上是这样的:(1)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主页申请开户申请表;(2)公司送来开户申请表;(3)将填写好的开户申请表发回公司;(4)公司发来交易时需用的用户ID和密码。在办完这些手续后,只要向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汇入一定的钱款,客户就可以进行交易了。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通过网络方式为客户开户,需要对客户的身份予以核实。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明显滞后,缺乏电子签名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定,因此,网络开户方式还面临一定的挑战。这就需要寻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CA认证机构等的支持与协作,利用投资者在银行的储蓄账户、保险单以及CA认证等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数据资料,对申请网上开户的客户身份加以验证。

在我国,网上证券经纪公司通过方式为客户开户,是一个比较可行并值得推广的做法。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可以委托那些营业网点多、信誉好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邮局和电信公司等机构开户。当然,委托第三方开户,网上证券经纪公司须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

另外,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也可以通过下属服务网点直接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服务网点同时还可以承担与开户机构联络、接受开户机构客户资料等职能。

2.交易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须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独立的证券交易席位。至于证券公司控股的网上证券经纪子公司,我们认为也需要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独立的证券交易席位,以便于监督和管理。

除了电子信息交换网络这一主要手段外,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还必须为客户提供电话委托等其他必要的替代交易方式,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当然,这方面涉及长途话费等问题,需要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与电信等部门开展合作;或者是通过银证合作,充分利用银行网点的资源,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还应向客户提供与证券交易相关的信息查询服务,包括委托、成交、清算、资金与股份余额等交易相关数据的查询。同时,应定期向客户提供书面对账单。

3.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及销户

根据客户指令,在确定客户的有效身份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可以通过网络方式、方式和直接方式为客户办理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及销户手续,具体的做法(尤其是销户)与开户手续比较类似。

4.清算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根据相关的规定,在具备资格的商业银行设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统一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与商业银行开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自动划转系统或银证转账系统,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和有关的流程。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可以采取网络转账、电话转账和银行汇款等方式。采取网络或电话转账方式的,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与储蓄账户之间通过因特网方式或电话方式进行划拨,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就此与商业银行、客户签订协议。服务网点对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来说,设立有形服务网点是十分必要的。服务网点的设立,可以提高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信用度,开展与证券经纪相关的业务。与此同时,海外网上证券经纪业的发展表明,拥有有形服务网点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发展一个客户的平均成本远低于没有有形服务网点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正因为如此,海外很多原先没有设立服务网点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纷纷设立相当数量的服务网点。

与传统证券公司下属的证券营业部相比,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服务网点的功能应有所调整,规模趋于减小,表现在服务网点不为客户办理现金存款,不办理柜台交易和交割,不为客户提供大、中户交易室和营业大厅等经营性的证券交易场所。同时服务网点应突出其在网上交易演示等技术方面的功能。这一定位基本符合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发展需要。

《证券营业部审批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证券公司可以申请设立技术服务站点,规定“技术服务站点是证券公司对客户从事网上证券交易提供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技术服务站点的证券公司应取得网上委托业务资格”。《证券营业部审批规则》(征求意见稿)同时对设立技术服务站点应具备的条件、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可以经营的业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兰州、西安等地先后出现了一系列的证券交易“黑市”事件,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考虑到网上证券经纪业的特点,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服务网点的监管。建立“防火墙”,不允许服务网点与客户直接发生现金往来,关注机构的资信情况,同时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当地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服务网点情况,特别是要防止有人假冒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服务网点的名义欺骗投资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可以设立一家从属于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独立的专门机构,通过互联网站及时披露有关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服务网点的情况,同时开通电话查询,方便投资者识别服务网点的真伪,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外,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辨别能力,同时建立投资者举报制度。

证券交易佣金政策

一段时期以来,证券交易佣金政策一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市场上的猜测和传闻很多。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出现,必然会引发我国证券交易固定佣金制度的变革。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和传统证券公司的佣金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选择:

1.两者均实行现行的固定佣金制度。当前,我国固定佣金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市场和自身的情况对佣金的收取作适当调整是大势所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出现以后继续实行固定佣金制度,显然不利于网上证券经纪业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因此,这一方案是不可行的。

2.两者均实行自由浮动佣金制度,不设上、下限,公司可自主决定。海外证券市场,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普遍采取这一做法。这是我国证券市场今后的发展方向,但在目前证券业普遍缺乏自律和规范的情况下,我们尚不具备完全实施自由浮动佣金制度的条件。一旦完全放开,就必然会导致证券经纪业的注意力集中于价格竞争,从而忽视服务水平的提高。在这方面,商业银行高息揽存、保险公司赔本竞争的教训值得我们引以为戒。因此,这一方案也不可行。

3.传统证券公司继续实行现行的固定佣金制度,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行自由浮动佣金制度。巨大的反差同样会引发我国证券经纪业的恶性价格竞争,直接和公开的价格竞争受到限制,传统证券公司就会采取变相和隐蔽的价格竞争,从而对我国证券业的发展造成更大的危害,同时不符合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4.传统证券公司和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行同样的浮动佣金制度,同时设定上限和下限(即浮动区间);或者是实行区间浮动佣金制度,传统证券公司和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浮动区间有所差异。考虑到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这一方案是比较切实可行的。这既给证券经纪公司留有一定的余地,同时又符合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总之,在出台针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证券交易佣金政策时,需要考虑对原先的佣金政策实施相应的调整。同时,我国证券交易佣金制度的改革可以分阶段、分步骤加以实施。当前,为了促进我国网上证券经纪业的发展,推动我国证券业的竞争,我们认为,开始时可以考虑将传统证券公司的佣金浮动区间设置在0.2%、0.3%之间,将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佣金浮动区间设置在0.15%�0.25%之间;在网上证券经纪业发展到相当规模后,对传统证券公司和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行相同区间的浮动佣金制度;待证券市场和证券业发展到比较成熟和规范的阶段后,就可以考虑实行完全自由浮动的佣金制度。安全性

通过电子信息交换网络方式买卖证券,其安全性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往往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大致包括实时通信线路的稳定性,以及下单的可靠性和保密性等。其实从技术上讲,相对于电话委托等其他证券交易方式,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性还是比较高的。一般人对安全性的担忧主要源于对技术的不了解和新闻媒体对网络黑客攻击的大肆渲染。

当然,风险小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考虑到网上证券交易所涉及的资金量非常大,对可靠性和保密性的要求比较高,容不得出现一点点的误差。因此,网上证券经纪公司需要完善相关技术,加强管理。(1)对网上数据实施加密;(2)利用数字签名的身份认证,防止密码攻击;(3)将内部业务系统与因特网等外部网络严格隔离,并监控相互间的信息交换,建立有效的“防火墙”等安全防范措施;(4)建立实时监控系统,采取网络隔离等技术防范黑客攻击和外部非法访问;(5)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和故障恢复手段,采取切实有效的系统备份机制,保证网上证券交易业务通道的畅通;(6)加强管理,建立严格的岗位管理制度和技术风险管理制度,以提高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性。

为了保护投资者及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自身利益,在接受客户开户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向客户解释相关的风险,协议书应采取《合同法》认可的书面形式签署。同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通过入门网站和客户终端软件向市场充分揭示风险,包括:(1)所显示的行情信息可能出现错误和偏差;(2)客户的身份有可能被仿冒,客户的交易密码可能遗失或被他人窃取;(3)因为网络传输方面的原因,客户发出的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延迟、停顿、中断或数据出错等情况。

在与客户交流和接受客户咨询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客观地向客户揭示网上证券交易方面的风险,不能故意回避和隐瞒相关的风险,误导和欺骗客户。与此同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还应对客户进行相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帮助客户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方面的隐患,同时教会他们正确和熟练使用网上交易方式以及电话委托等其他替代交易方式。

此外,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还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来解决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性问题。美国大多数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为自己的网上交易客户提供高额的商业保险,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客户对网上证券交易安全性的后顾之忧,极大地推动了美国网上证券经纪业的发展。

当然,网上证券交易保险的开展涉及诸多环节,我国在这些方面的条件并不是十分成熟,要真正实施还存在不少障碍。(1)涉及不同的机构和企业。网上证券交易出现安全性问题和运行故障,其责任往往在于电信部门或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方面。一律由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花钱为客户投保,既不公平,也无力承受;(2)保险费率难以确定。相关的历史资料和数据的缺乏,安全认证体系和技术标准的不完善,都为费率的确定带来了挑战;(3)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

第3篇

从美国、韩国、日本、香港、台湾等海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开展网上证券交易的证券经纪公司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传统的证券经纪公司,另一类就是所谓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既然两者都为客户提供网上证券经纪服务,那么划分传统的非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呢?

传统证券经纪公司在为客户提供电话委托、柜台委托、磁卡委托等交易方式的同时,也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方式;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在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方式的同时,也为客户提供电话委托等其他替代交易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以电子信息交换网络为主要手段。简单地说,如果一家证券经纪公司以电子交换信息网络为主要手段向客户提供证券经纪服务及相关业务,则其就归入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范畴,

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国、韩国、台湾等海外的证券界,由于发展历史等方面的原因,人们习惯于将那些一开始主要借助互联网络拓展市场的证券经纪公司界定为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与传统证券公司日益融合,两者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

那么,网上交易所占比例不到20%的台湾网路证券究竟应归入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还是传统证券公司范畴呢?网上交易所占比例超出60%的金华信银和数位公诚证券究竟应归入传统证券公司还是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呢?按照不同的划分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我们在分析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时需要注意这一点。

由此可见,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因此有的观点认为,针对传统证券经纪公司的管理办法只须稍作调整,完全可以适用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并不需要专门出台针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管理办法。鉴于我国的国情,我们认为出台专门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还是必要的,但我们在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认识到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是动态概念这一点。与此同时,在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和非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施监督和管理方面,如何真正实现公平、公开和公正,在两者之间求得很好的平衡,从而促进我国证券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是摆在监管者面前的一大挑战。

1997年,我国个别传统证券公司开始为客户提供网上证券交易服务方式,现在已经有约80家证券公司开通了网上证券交易。2001年11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全国股票和基金交易总量的比例为6.17%,网上交易开户数所占的比例达到9.94%。考虑到2000年网上交易所占比例只有1%这一点,这组数据充分反映了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速度之快。其中,华泰证券公司等少数证券公司的这一比例已经达到了25%。当然,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纯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

从业务范围看,海外一些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所涉足的领域比较宽泛,业务多元化趋势明显。如美国的E*Trade,目前已成为一家“金融超市”,网上证券、网上银行、网上保险,可谓无所不有。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既然属于证券经纪公司,因此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外乎证券买卖、登记开户、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和鉴证、证券投资咨询等。其中,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还需要单独提出申请,即只有在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后,方可开展这方面的业务。当然,随着互联网络技术和证券业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将会出现网上路演、网上直接发行(DPO)、网上客户理财、网上投资产品销售等业务。我们建议在适当的时机可以考虑允许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开展这些方面的业务。如果将来我国金融业允许混业经营,那么真正意义上的“网上金融超市”就会来到我们的身边。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

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或发起人的资格,二是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或发起人

从海外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情况看,这些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或发起人来自各个领域,有证券公司,有IT公司,有资讯服务公司,有工业类企业等。还有一些是由自然人发起设立,吸引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发展起来的。

从我国的情况看,证券公司在资金实力、证券专业人才和投资咨询等方面拥有明显的优势,IT公司在信息技术、IT人才等方面拥有一定的优势,因此证券公司和IT公司将成为我国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或发起人。《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或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的20%”。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业务与商业银行、电信公司等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受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限制,参股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存在着法律法规方面的障碍。电信公司的对外投资可能也受到一定的制约。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东名单中就很少有电信公司。

我们认为,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以证券公司为发起人和主要出资人,IT公司参与发起,同时吸引其他公司和管理层参股。这是由于IT公司的资本金实力比较差,同时不太熟悉证券经纪业务方面的流程,作为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并不合适。

当然,就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子公司而言,《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持有股份不得低于51%。证券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全资子公司,或者采取吸收其他股东参股的方式组建网上证券经纪子公司。

二、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网上证券经纪业是一个资金、技术和智力密集型的产业,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具备相应的条件。《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对设立专门的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我们认为,资本金实力、技术条件和人才资源是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主要条件。

1.注册资本金。证券业对资金量的要求往往是比较高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自然也不例外。技术开发投入,计算机软、硬件投入,证券从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吸引,服务网点的设立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考虑到我国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今后一段时间在发展规模、客户数量和客户资金量等方面的增长会非常迅速,同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所面对的风险和责任比非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要大,一旦发生偿付能力方面的危机,影响面往往比较大,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冲击。因此,为了确保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需要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设置一个“门槛”限制,同时设定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财务风险监管指标。

在注册资本金方面,《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原先《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我们认为,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应适当提高,是否可以考虑将进入“门槛”设置在1亿元人民币?《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3倍;同时经纪类证券公司在对外负债超过其净资产两倍时,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很显然,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考虑到我国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特点,我们认为财务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可以适当提高,即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80%,同时其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其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

2.技术条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对技术条件的要求相当高,同时又是全方位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必须:(1)有符合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2)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系统中有关数据传输安全、身份识别等关键技术产品必须通过权威机构的安全性测评,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系统及维护管理制度必须通过权威机构的安全性认证;(3)具有控制网上证券经纪业务有关风险的技术、管理和业务等方面的有效措施;(4)拥有完善的系统故障应急方案,包括信息传播及委托方式的转移、数据及系统的恢复措施等;(5)拥有比较完善的技术服务支持体系、技术岗位管理制度、技术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体系和实时监控系统等。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所涉及的技术问题比较复杂,专业性很强,在评估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技术条件过程中,监管机构应广泛听取技术专家的意见。

3.人才资源。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和运作需要多方面人才,证券交易专家、投资咨询专家、技术和管理人才、法律专家、市场推广人才等,都是必不可少的。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中国证券业电子商务研讨会”上强调,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证券公司拥有大量的证券交易和投资咨询等方面的专家,IT公司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技术人才。因此证券公司和IT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可以很好地实现两者在人才资源方面的优势互补。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还要有10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同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我们认为,这一要求适用于所有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同时要对技术负责人的资格作出专门的规定和要求。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应允许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建立股票期权制度。开户,交易与清算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服务,涉及多个方面的环节,其中主要的环节是:

1.开户

与传统证券公司一样,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传统证券公司主要采取直接开户方式,即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开户。网上证券经纪公司除了可以通过直接方式为客户开户外,还可以通过网络方式和方式为客户开户。

海外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开户非常简单,程序基本上是这样的:(1)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主页申请开户申请表;(2)公司送来开户申请表;(3)将填写好的开户申请表发回公司;(4)公司发来交易时需用的用户ID和密码。在办完这些手续后,只要向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汇入一定的钱款,客户就可以进行交易了。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通过网络方式为客户开户,需要对客户的身份予以核实。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明显滞后,缺乏电子签名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定,因此,网络开户方式还面临一定的挑战。这就需要寻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CA认证机构等的支持与协作,利用投资者在银行的储蓄账户、保险单以及CA认证等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数据资料,对申请网上开户的客户身份加以验证。

在我国,网上证券经纪公司通过方式为客户开户,是一个比较可行并值得推广的做法。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可以委托那些营业网点多、信誉好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邮局和电信公司等机构开户。当然,委托第三方开户,网上证券经纪公司须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

另外,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也可以通过下属服务网点直接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服务网点同时还可以承担与开户机构联络、接受开户机构客户资料等职能。

2.交易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须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独立的证券交易席位。至于证券公司控股的网上证券经纪子公司,我们认为也需要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独立的证券交易席位,以便于监督和管理。

除了电子信息交换网络这一主要手段外,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还必须为客户提供电话委托等其他必要的替代交易方式,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当然,这方面涉及长途话费等问题,需要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与电信等部门开展合作;或者是通过银证合作,充分利用银行网点的资源,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还应向客户提供与证券交易相关的信息查询服务,包括委托、成交、清算、资金与股份余额等交易相关数据的查询。同时,应定期向客户提供书面对账单。

3.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及销户

根据客户指令,在确定客户的有效身份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可以通过网络方式、方式和直接方式为客户办理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及销户手续,具体的做法(尤其是销户)与开户手续比较类似。

4.清算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根据相关的规定,在具备资格的商业银行设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统一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与商业银行开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自动划转系统或银证转账系统,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和有关的流程。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可以采取网络转账、电话转账和银行汇款等方式。采取网络或电话转账方式的,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与储蓄账户之间通过因特网方式或电话方式进行划拨,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就此与商业银行、客户签订协议。服务网点对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来说,设立有形服务网点是十分必要的。服务网点的设立,可以提高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信用度,开展与证券经纪相关的业务。与此同时,海外网上证券经纪业的发展表明,拥有有形服务网点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发展一个客户的平均成本远低于没有有形服务网点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正因为如此,海外很多原先没有设立服务网点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纷纷设立相当数量的服务网点。

与传统证券公司下属的证券营业部相比,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服务网点的功能应有所调整,规模趋于减小,表现在服务网点不为客户办理现金存款,不办理柜台交易和交割,不为客户提供大、中户交易室和营业大厅等经营性的证券交易场所。同时服务网点应突出其在网上交易演示等技术方面的功能。这一定位基本符合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发展需要。

《证券营业部审批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证券公司可以申请设立技术服务站点,规定“技术服务站点是证券公司对客户从事网上证券交易提供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技术服务站点的证券公司应取得网上委托业务资格”。《证券营业部审批规则》(征求意见稿)同时对设立技术服务站点应具备的条件、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可以经营的业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兰州、西安等地先后出现了一系列的证券交易“黑市”事件,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考虑到网上证券经纪业的特点,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服务网点的监管。建立“防火墙”,不允许服务网点与客户直接发生现金往来,关注机构的资信情况,同时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当地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服务网点情况,特别是要防止有人假冒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服务网点的名义欺骗投资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可以设立一家从属于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独立的专门机构,通过互联网站及时披露有关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服务网点的情况,同时开通电话查询,方便投资者识别服务网点的真伪,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外,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辨别能力,同时建立投资者举报制度。

证券交易佣金政策

一段时期以来,证券交易佣金政策一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市场上的猜测和传闻很多。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出现,必然会引发我国证券交易固定佣金制度的变革。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和传统证券公司的佣金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选择:

1.两者均实行现行的固定佣金制度。当前,我国固定佣金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市场和自身的情况对佣金的收取作适当调整是大势所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出现以后继续实行固定佣金制度,显然不利于网上证券经纪业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因此,这一方案是不可行的。

2.两者均实行自由浮动佣金制度,不设上、下限,公司可自主决定。海外证券市场,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普遍采取这一做法。这是我国证券市场今后的发展方向,但在目前证券业普遍缺乏自律和规范的情况下,我们尚不具备完全实施自由浮动佣金制度的条件。一旦完全放开,就必然会导致证券经纪业的注意力集中于价格竞争,从而忽视服务水平的提高。在这方面,商业银行高息揽存、保险公司赔本竞争的教训值得我们引以为戒。因此,这一方案也不可行。

3.传统证券公司继续实行现行的固定佣金制度,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行自由浮动佣金制度。巨大的反差同样会引发我国证券经纪业的恶性价格竞争,直接和公开的价格竞争受到限制,传统证券公司就会采取变相和隐蔽的价格竞争,从而对我国证券业的发展造成更大的危害,同时不符合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4.传统证券公司和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行同样的浮动佣金制度,同时设定上限和下限(即浮动区间);或者是实行区间浮动佣金制度,传统证券公司和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浮动区间有所差异。考虑到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这一方案是比较切实可行的。这既给证券经纪公司留有一定的余地,同时又符合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总之,在出台针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证券交易佣金政策时,需要考虑对原先的佣金政策实施相应的调整。同时,我国证券交易佣金制度的改革可以分阶段、分步骤加以实施。当前,为了促进我国网上证券经纪业的发展,推动我国证券业的竞争,我们认为,开始时可以考虑将传统证券公司的佣金浮动区间设置在0.2%、0.3%之间,将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佣金浮动区间设置在0.15%�0.25%之间;在网上证券经纪业发展到相当规模后,对传统证券公司和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行相同区间的浮动佣金制度;待证券市场和证券业发展到比较成熟和规范的阶段后,就可以考虑实行完全自由浮动的佣金制度。安全性

通过电子信息交换网络方式买卖证券,其安全性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往往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大致包括实时通信线路的稳定性,以及下单的可靠性和保密性等。其实从技术上讲,相对于电话委托等其他证券交易方式,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性还是比较高的。一般人对安全性的担忧主要源于对技术的不了解和新闻媒体对网络黑客攻击的大肆渲染。版权所有

当然,风险小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考虑到网上证券交易所涉及的资金量非常大,对可靠性和保密性的要求比较高,容不得出现一点点的误差。因此,网上证券经纪公司需要完善相关技术,加强管理。(1)对网上数据实施加密;(2)利用数字签名的身份认证,防止密码攻击;(3)将内部业务系统与因特网等外部网络严格隔离,并监控相互间的信息交换,建立有效的“防火墙”等安全防范措施;(4)建立实时监控系统,采取网络隔离等技术防范黑客攻击和外部非法访问;(5)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和故障恢复手段,采取切实有效的系统备份机制,保证网上证券交易业务通道的畅通;(6)加强管理,建立严格的岗位管理制度和技术风险管理制度,以提高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性。

为了保护投资者及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自身利益,在接受客户开户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向客户解释相关的风险,协议书应采取《合同法》认可的书面形式签署。同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通过入门网站和客户终端软件向市场充分揭示风险,包括:(1)所显示的行情信息可能出现错误和偏差;(2)客户的身份有可能被仿冒,客户的交易密码可能遗失或被他人窃取;(3)因为网络传输方面的原因,客户发出的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延迟、停顿、中断或数据出错等情况。

在与客户交流和接受客户咨询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客观地向客户揭示网上证券交易方面的风险,不能故意回避和隐瞒相关的风险,误导和欺骗客户。与此同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还应对客户进行相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帮助客户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方面的隐患,同时教会他们正确和熟练使用网上交易方式以及电话委托等其他替代交易方式。

此外,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还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来解决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性问题。美国大多数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为自己的网上交易客户提供高额的商业保险,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客户对网上证券交易安全性的后顾之忧,极大地推动了美国网上证券经纪业的发展。

当然,网上证券交易保险的开展涉及诸多环节,我国在这些方面的条件并不是十分成熟,要真正实施还存在不少障碍。(1)涉及不同的机构和企业。网上证券交易出现安全性问题和运行故障,其责任往往在于电信部门或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方面。一律由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花钱为客户投保,既不公平,也无力承受;(2)保险费率难以确定。相关的历史资料和数据的缺乏,安全认证体系和技术标准的不完善,都为费率的确定带来了挑战;(3)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

第4篇

一、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界定

商业银行风险是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是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一系列不确定因素而导致的价值或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商业银行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存款者挤提存款而银行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出现支付危机的风险:二是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合同,无力或不愿偿还贷款,致使银行贷款本息不能按期收回、信贷资金周转受阻的风险;三是银行自身资本金数量过小,不能抵补亏损以保证银行正常经营的风险。

商业银行风险的典型特征是阶段性、趋势性和可控性。所谓阶段性是指银行体系内部各种矛盾的累积和加深的过程,部分银行活动的评价指标已经预示着银行危机的到来。所谓趋势性是指一段时间内虽未演化成银行危机,但发展趋势明显。危机性增大。所谓可控性是指人们能够对银行风险进行控制,有可能遏制甚至化解风险。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化解途径

1,深化商业银行体制改革,逐步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商业银行的企业化改造,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科学决策机制、监督约束机制和内部激励机制。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商业银行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快改革:一是尽快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造和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尤其是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股份制改造,使商业银行成为产权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按照市场化运作的现代商业银行。行长经营责任的独立性,以及承担责任的胆略和管理现代金商业融企业的能力是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组织结构改造有利于培养一批高层次的金融企业管理干部,同时能够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从过去的行政管理转变成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监管。二是真正恢复商业银行的本质属性,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追求盈利最大化,并在法律和政策上予以明确的保护。三是使用先进的计算机及通讯手段等现代化工具,增加业务处理和经营过程的科技含量,提高业务国际化水平,提高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速度。四是在提高业务经营和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开展集约化经营。

2,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拓宽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新思路。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已成为威胁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隐患。加强风险管理,减少和化解银行不良资产将成为商业银行资产管理的重点,为此,商业银行要建立一套新的风险管理制度。一是建立信贷资产保全机制。信贷资产质量是商业银行经济效益的基础和长期发展的保障,为了防止出现新增不良资产,部分银行开始组建专门的信贷资产保全机构,以信贷资产保全为核心建立新型的信贷风险管理机制。例如,统一客户信用评定标准:实行有效抵押和担保:贷款严格按照风险度确定投向、投量、期限;规范信贷评估行为,提高评估水准积极参与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支持企业转制,依法处理银企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呆账;自觉地将信贷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努力实现借贷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及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健全信贷资产管理的责任机制,明确信贷调查、审查、审批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建立贷款资产第一责任人制度。二是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和发展后劲。借鉴国外处理不良资产的成功经验,我国已成立了4家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证券化来清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可以预计,当已剥离的银行不良资产得到处置后。资产管理公司积累的丰富经验必然有利于其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资产证券化将作为我国银行进行资产动态管理的一个有利工具,而其功能并非仅仅局限于不良资产的处理。

3,强化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商业银行要明确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并采取相应配套措施。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决策时应确保银行流动性管理的优先性。管理部门要协调所有资金使用部门的活动,对银行的流动性管理进行决策分析,避免决策失误导致流动性不足或剩余而给银行带来经济损失。另外,流动性管理部门必须同客户保持密切联系。做到预知大客户何时提现或存款,以便提前安排资金计划。同时,商业银行要在供需的基础上做好未来流动性的预测和分析工作,编制流动性计划,减少融资成本,使银行需持有的准备金最小化。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借鉴西方银行成熟的经验,采取科学的度量方法,建立一套科学适用的流动性管理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准确预测流动性风险。

4,大力拓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的模式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商业银行的客户不断流失,传统的存款业务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拓宽业务范围,大力突破传统的存贷款及结算业务。例如,创新住房储蓄、外汇理财等业务,开展票据贴现、抵押贷款、个人消费信贷、贷款证券化、收费等中间业务,重视表外业务,并将其作为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努力推出如担保、承兑等业务。同时进行表外业务创新,结合自身实际,在以下领域进行有益尝试:①保证业务:②财务顾问与投资咨询业务;③现金管理业务,包括协助企业减少闲置资金和进行短期投资、账户信息服务、电子转账服务、决策支援服务等:④互换业务,包括货币互换和利率互换:⑤贷款的替代物,包括备用信用证、票据发行便利、循环便利、多种选择权便利等:⑥贷款出售,包括单笔贷款出售和多笔贷款出售,即贷款证券化;⑦自动化服务,包括电子银行和家庭银行服务。

5,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机遇,促进商业银行快速发展。一是利用资本市场的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商业银行资金渠道来源单一的问题。从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结构看,负债的绝大部分是存款,所有者权益则全部来自国家投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银行资金与资本市场没有形成双向流动机制,主要是银行资金单方面流向资本市场。其实,在资本市场分流银行资金的时候,银行也可通过资本市场来筹资。如商业银行可在资本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本,也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筹资,这样既可以增加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增强资金的稳定性,又可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二是通过参与资本市场交易,改善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首先,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解决资产质量单一问题提供了可能。商业银行除了传统的贷款业务外,还可以通过购买资产和资产的流动性,实现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最佳组合。我国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国商业银行持有债券占总资产比率已经从1997年的4,98%上升到2001年的12,5%,债券投资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一条重要资金运用渠道,对提高商业银行整体收益水平作用明显。可以预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商业银行改善资产结构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其次,通过资本市场,解决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拥有比例相对较高的不良资产能否有效处置,关系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进程。而资本市场的发展恰恰为不良资产的处置提供了市场空间和实现途径。再次,大力拓展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业务,如开放式基金的销售及基金的托管、清算、开办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证券交易结算等业务,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发展机遇拓展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拓宽收入来源渠道。

第5篇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6篇

关键词:期货公司;发展;创新;调查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6-0009-05

近年来,在全国期货市场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天津期货市场也获得了较快发展,期货公司注册资本、客户权益、成交额和成交量都有较大的增长。但与行业中许多优质公司相比。天津期货公司无论在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状况,还是市场影响力方面,都还有比较大的差距。而以分类监管制度为核心的差异化监管和扶优限劣政策,又使天津公司在当前市场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等抢抓机遇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其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在当前期货市场从量变到质变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推动、引导天津期货公司把握住期货市场发展机遇和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改革先机,紧密结合区域优势,培育核心竞争力,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自身的发展壮大,已成为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在对天津期货公司运营情况全面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所具备的优势和发展机遇,并就如何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提出有关对策建议。

一、天津期货公司发展现状

(一)公司基本情况

1.资本实力及股东背景。天津现有期货公司6家,其中5家控股股东为国有,1家为民营。从控股股东行业属性看,券商2家,国资投资公司2家,现货相关行业企业2家,股东实力相对较强。但从资本规模上看,截至2011年底全国期货公司注册资本281.5亿元,较2010年214.23亿元增加了67.27亿元,增幅31%。161家公司中注册资本1.5亿元以上的公司有50家,1亿元至1.5亿元的26家,5000万至1亿元的71家,5000万以下的29家。平均注册资本达到1.75亿元。而天津6家公司实收资本为5.6亿元(和融期货2012年增资2000万元),平均不到1亿元。净资本方面。截至2011年底,全国期货公司净资本合计328.85亿元,平均净资本2.04亿元。而天津公司净资本合计为4.95亿元。平均净资本0.83亿元。一方面是公司股东较强的资本实力和行业背景,而另一方面,却是期货公司自身较弱的资本实力,两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反映出公司股东对公司投入意愿不足的现实状况。

2.业务资格和分支机构情况。目前,我国期货公司业务资格有四项,分别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投资咨询和资产管理试点。商品期货经纪业务方面。天津6家期货公司均具有上海、大连、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资格。但在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方面,天津公司状况并乐观。截至2012年5月,全国161家期货公司。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有145家,而天津6家公司中仅有3家公司取得中金所得会员资格。金谷、财达和津投期货尚未取得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无法开展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在全国为数不多的16家不具备金融期货业务的公司中,天津公司就占到了3家。在投资咨询业务方面。截至2012年5月。全国有47家期货公司取得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天津一德期货和象屿期货具有该业务资格。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天津公司尚无申请。

分支机构方面,从全国范围看,营业部数量持续增长,截至2012年5月,已设营业部约1200家,期货公司平均营业部拥有量超过7家,少数公司超过30家。而天津期货公司营业部仅有16家,平均每家公司不足3家,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去甚远,公司业务触角有限,网点扩张步伐停滞。

(二)公司经营情况

近三年,天津期货公司整体经营指标出现较大起伏,一方面反映出期货市场阶段性调整的共性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相比全国整体水平。天津期货公司主要经营指标相对偏弱。

在营业收入方面,2011年全国期货公司营业收入153.49亿元,平均9500万元,天津公司营业收入1.24亿元,占全国市场的1%不到,平均每家公司只有2000万元。在净利润方面,2011年全国共有约7成期货公司(113家)盈利,盈利总额为26.02亿元:三成期货公司(共48家)亏损,亏损总额为3.09亿元。天津公司2011年只有2家期货公司盈利,盈利总额1125.8万元,4家亏损,亏损总额630.7万元。

交易规模方面,2009、2010年、2011年天津公司交易额分别为11446.11亿元、25405,97亿元和22525.37亿元,占全国市场总成交额的0.8%左右。

客户保证金规模方面,截至2011年底,全国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余额为1513.25亿元,平均每家公司保证金余额为9.40亿元。天津公司客户保证金余额14.37亿元,平均每家公司只有2,4亿元,辖区占全国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的比例仅为0.95%,且近三年呈相对下降趋势。

天津公司中,一德期货各项经营指标均排名第一。如果扣除一德期货造成的影响因素,则其他公司的各项指标平均值会出现更进一步的下降,其平均营业收入只有945万元。净利润平均为-100万元,客户保证金规模仅为0.7万元。

(三)从业人员情况

1,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近年来。天津期货公司从业人员数量总体上呈增长态势,但与全国发展水平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公司间发展不平衡性有所加剧,从业人员在区域内期货机构间的流动性增强,部分实力偏弱的公司关键岗位人员流失问题严重,行业人才聚集效应进一步显现。截至2012年5月,天津6家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共计494人。其中,一德期货从业人员数量最多,达到222人,占天津公司从业人员总量的45%;金谷期货最少,只有34人,占天津公司从业人员总量的6.9%。与全国整体水平比较,截至2011年底全国161家期货公司员工总数为28323人,平均每家公司约175人。其中,超过200人的期货公司有49家,个别公司人数超过500人,50人以下的公司只有23家。而天津公司平均每家公司82人,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从业人员岗位分布情况。期货公司各岗位人员分布是否合理影响着公司运营效率和业务拓展能力,进而影响其综合竞争力和市场服务水平。天津期货公司平均岗位人员分布显示,运营岗位(包括:开户、客服、交易、风控、结算、合规、财务)人数最多,占比达到38.3%,其次是市场营销人员,占比为26.7。全国期货公司岗位分布情况为,运营岗位占比约为35.47%,客户开发岗位占比约为34.52%。反映出天津期货公司普遍存在市场营销岗位人员相对不足,业务拓展能力较弱,运营人力成本偏高的问题。

从公司各自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公司市场营销人员严重不足,津投期货市场营销人员8人,占公司总人数的19%,和融期货9人,占比仅为17%;二是研发力量不足,其中。一德期货研发人员最多,为25人,象屿期货6人。和融期货4人,金谷、津投、财达期货目前尚无专职研发人员:三是个别公司高管人员比重过高,财达期货员32,总数仅有49人,但高管人数(不含营业部负责人)达到6人,占比高达12%,“将多兵少”现象突出。

3.从业人员的学历和从业经历情况。期货行业是一个对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从业经历要求较高的行业。从从业年限分布上看,天津期货公司从业3—10年的人员最多,占比达到36%,10年以上从业经历的人员其次,占比达到26%。反映出,天津公司经验丰富的“老期货”较多。从行业规律上看,特别是3-10年的从业人员既具备一定的工作经历,又相对年轻,思想活跃,知识结构新,是公司发展不可或缺中坚力量。

从学历情况看,具有本科学历的从业人员最多,占比为66%,其次是专科,占比为21%。硕士以上人员占比为9%,高中级以下为4%。反映出天津期货公司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在不断提高,具体分析,一是行业门槛提高,本科已成为各公司招聘的最低标准;二是随着行业薪酬水平的增长,对硕士等高学历人才的吸引力增大;三是行业内竞争的加剧,促使公司高管和普通从业人员纷纷选择深造学习,学历水平得到提升。

二、天津期货公司整体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

(一)公司治理不完善,股东支持不足

一些公司的股东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上存在一定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期货市场发展形势和监管要求。了解得还不深入,认识得还不到位,在应对市场变化和监管要求上缺乏主动性,甚至无所作为:二是在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选择公司经营者、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履职不到位,弱化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监督职能,治理结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三是对所属公司发展没有规划,在资本金注入和各类专业人才聘用等方面,支持不够、投入不足,使有的公司因股东增资不能落实,为避免净资本预警而放慢了扩张步伐,有的公司因在股东财务约束下减少了基础性投入,信息系统建设跟不上市场发展需要,因无法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而面临人员流失的局面。

(二)合规管理薄弱。内控机制不健全

虽然天津公司近年来未出现严重的违规问题。但在分类评价中,类似一般保证金预警、信息技术故障以及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等机制性或管理不到位的合规问题,却严重影响了公司评分结果。可以说,部分公司仍然把合规要求当成负担,当成外部的强制性要求,思想观念停留在被动地满足监管要求和不出事的层面,缺乏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内控薄弱环节的意识,其粗放式、作坊式的管理,无法适应期货行业管理高风险的要求,无法适应市场发展和行业竞争的需要。

(三)激励机制欠缺,人才储备不足

期货公司的业务本质是一种金融服务,其服务水平的高低关键是看服务者的综合能力,资本实力已不再是衡量公司竞争力的唯一标准,期货行业智力密集型的特点逐渐显现,人才竞争越发激烈,公司关键岗位一将难求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是行业人员的流动频率加快,期货机构之间人才竞争加剧,出现天津公司部分行业优秀人才向异地优质公司在津营业部流动的趋势,进一步削弱了天津公司的竞争实力。二是部分公司未能形成市场化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专业人员招不来,留不住,特别是研究、营销与信息技术人员长期短缺。三是部分公司由于没有制定长期人才发展战略,在人才选拔和培养上缺乏规划,投入不足。长期存在缺一个招一个。少一个补一个的状态,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技术等关键岗位专业人员严重不足。

(四)业务触角有限,经营模式单一

近年来,天津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由于业务触角少,没有形成独具特色的竞争优势等因素,制约了盈利能力的提升。一是一些期货经营机构及营销人员以单纯降低手续费作为竞争主要手段,辖区内期货公司常年受困于手续费恶性竞争未能有效突围,陷入发展瓶颈。二是天津公司目前异地外设营业部仅有13家,较之国内一流的期货公司三、四十家营业部的规模,公司的营业网点不足,制约了公司服务半径的延伸、业务的开拓以及公司市场品牌影响力的提升。部分券商控股期货公司未能有效整合业务资源,IB业务没有起色。三是公司未能针对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在产业套期保值方案设计、套利交易程序开发以及综合信息咨询提供方面,其整体服务水平与市场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三、做大天津期货市场,做强天津期货公司的有利条件

(一)全国期货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良好形势为天津区域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

一是产品结构日趋完善,市场重要性显现。目前,我国已上市27个商品期货品种和一个金融期货品种,覆盖农业、金属、能源、化工等多个产业领域的期货品种体系基本形成。在一些领域,期货价格在指导现货生产、消费和流通方面的先导作用日益显现,期货市场功能和国际影响力逐步增强。另外,在期货新品种方面,原油期货上市推进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国债期货的合约设计、技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已经完成,仿真交易、市场培训工作有序开展,焦煤、玻璃期货已上报国务院,油菜籽、菜籽粕、鸡蛋、土豆等农产品期货品种的上市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之中。股指期权、商品期货期权、商品指数、铁矿石、碳排放权等新交易工具和战略性期货品种的研发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期货品种创新速度不断加快,进一步释放了市场创新活力,

二是业务种类不断丰富,期货公司服务方式进一步拓宽。2011年证监会推出期货投资咨询业务,2012年证监会了《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试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过程中。同时期货公司销售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现货子公司等创新业务的研究推动工作也在有条不紊的进行当中。随着期货公司业务种类的不断丰富,期货公司的市场竞争模式和服务方式都将会发生巨大的变化,期货公司的市场中介作用将愈发明显,行业发展的空间更为广阔。

三是监管理念创新发展,监管机制更加科学合理。近年来,证监会围绕“放松管制,加强监管”这一监管理念,不断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完善相关配套工作机制,规范和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努力提高审批效率。在大幅减少事前准入和审批的同时,强化常规监管、过程监督和事后问责。在市场监管方面,2012年,各期货交易所先后两次下降手续费标准,整体降幅达到44%,同时还下调市场监管费,降幅达50%,部分交易所修订完善了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简化了审批手续,更好的提升了期货市场服务能力。市场发展环境的优化,为期货市场的创新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和发展空间,

(二)天津近年来社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为天津期货市场的发展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近年来天津市注重强化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集中力量发展实体经济,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体系逐步建立。2011年,全市生产总值1.12万亿元,是2006年的2.5倍,年均增长16.5%,人均生产总值1.3万美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511亿元,是2006年的4.1倍,年均增长34.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395亿元,是2006年的2.5倍,年均增长19.5%:实际直接利用外资131亿美元,是2006年的3.2倍,年均增长25.9%:实际利用内资2086亿元,是2006年的4.8倍。年均增长37%。综合实力跃上新的台阶。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建设与之相适应的期货市场。满足实体经济对于通过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迫切需求。

二是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为天津期货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实施以来,天津金融改革创新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金融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金融改革创新在部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了实质性突破,设立和引进一批金融机构,组建一批创新型资本及要素市场,金融业务规模和资产质量效益明显提高,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初步建立了金融机构、业务、市场、环境体系。特别是在期货交割仓库的建设上,目前天津辖区共设有期货交割仓库26家,涵盖金属、化工等多个品种。数量位居全国第一,为期货市场的功能发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天津期货公司创新发展思路和建议

面对激烈的行业竞争,期货公司要想发展壮大,必须坚持以服务产业为导向,下大力量打好服务实体经济这张牌。目前,利率、汇率和原材料价格剧烈变化引起的不确定性,导致各类企业产生规避价格风险的需求,客观上存在参与期货交易进行风险管理的要求;而期货市场是专业化程度较高、风险控制要求较高的市场,需要期货公司为这些企业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服务。因此,期货公司对自身的专业特征和中介服务定位要有深刻的认识,适当调整客户开发方向,加大产业客户和机构客户的开发力度,注重了解客户需求,提高研发水平,增强提供专业化、差异化服务的能力,探索服务现货企业、现货产业的新模式。

(一)增强资本实力

由于期货业务具有杠杆性强、风险性高等特点,需要对期货公司开展相应业务设定不同标准的净资本要求。因此,期货公司及其股东必须要进一步提高对期货市场发展要求、竞争态势以及监管政策的认识,明确公司经营定位与发展方向,高度重视发展规划,主动、超前加大资本投入,满足公司业务拓展和公司扩张的需要。通过兼并重组、注资、吸收新股东等方式增加公司资本金,增强公司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创新业务发展模式

1.深入现货产业链,打造专业化服务。期货公司可以通过驻扎在现货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弄清相关产业链上现货企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点。找到期货与现货的结合点,针对企业的业务模式量身定制完整的套期保值、套利方案。在此基础上,对成功的案例进行复制和推广,形成公司标准化的服务模式和个性化的服务内容,打造专业化的服务品牌。

2,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培育核心竞争力。从期货市场发展看,信息技术已经成为各公司的生存基础和核心竞争力,成为发展新业务、推出新产品的基本条件和前提。因此,作为期货公司。一方面要把信息技术作为做优做强的最重要的基础性条件来看待,加大投入,保证人员,健全技术治理架构,提高运维管理规范化程度,为客户创造便捷、安全、稳定的交易平台。另一方面要加强技术创新,在合规的条件下,加快对快速下单、批量下单、程序化交易以及套利交易等特色软件的开发工作。满足不同类别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实现信息技术从传统的运维核心向研究发展为主导的功能转变。

3.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培育客户忠诚度。要建立以了解客户为核心的客户服务体系,加快客户管理系统的建设。对客户归属、资金大小、风险偏好、交易特点等信息进行系统化管理。针对客户不同的投资偏好、风险管理需求,为客户量身定制符合其特点的套期保值方案和投资策略。探索建立账户诊断系统和数据分析系统,为客户提供市场数据支持和动态交易决策辅助服务,帮助客户总结交易经验、评估投资绩效、改进操作模式,培育客户忠诚度。

(三)夯实规范基础

1.增强规范运作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运作不仅是监管部门外部的强制性要求,更是期货机构发展的内在需要。期货公司需要从“要我规范”转变为“我要规范”,加强合规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培育合规文化,使合规观念在公司中上下人脑、人心,使合规成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为和习惯,提升社会各界对期货行业的信任度。

2.提高内控管理水平。薄弱环节较多是天津期货公司一直存在的突出问题。期货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精细化的内部管理对期货公司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期货公司需要进一步提高合规意识,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资金管理、风控结算、营销开户等关键业务环节的管理,要将各项规定要求吃准吃透,细化工作流程,并严格执行,做到防微杜渐。避免小隐患铸成大风险。

(四)积极探索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新进人员的培训制度。对于新人的培养,既要求质量又要兼顾速度,通过建立标准化培训制度和流程,在短期内有效提升新人的业务素质,做到人才培养的快速标准化。二是要加强管理人员的梯队建设,组织公司优秀人员参加高管资格测试,充实高管人员后备队伍,做好高端人才储备。同时,积极开展“走出去,请进来”活动,加强行业交流,开阔经营思路,借鉴先进经验,提高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水平。三是要在完善和创新员工薪酬机制、激励机制,管理机制的同时。大力建设企业文化,以员工认同的文化凝聚人,吸引人,充分发挥企业文化在人才培养上的精神作用。

五、政府、监管部门在推动天津期货市场发展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工作

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间,是期货市场发展的关键时期,但目前天津期货市场发展的实际状况并不理想。其中,既有期货公司自身的原因,也有市场环境方面的原因,如社会各方面对期货市场功能的认识不到位,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风险的意识不强,期货公司高端管理和研发人才不足等。期货市场作为管理价格风险的市场。植根于实体经济,服务于实体经济,必须与实体经济相协调。要推进期货市场的发展,必须立足于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培育市场环境与增强期货公司服务能力相结合,标本兼治。内外并举。

(一)整合资源,共同引导社会各方面提高对期货市场功能的认识

随着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市场功能逐步发挥,为很多实体企业提供了套期保值平台。企业利用期货对冲机制进行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规避了价格风险,实现稳健经营,社会各方面对期货市场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调研,摸清与期货品种有关的实体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现状、潜在需求、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提出引导和推动相关企业参与期货交易套期保值的政策建议。同时,通过举办相关单位和企业负责人研讨班等形式,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向企业介绍利用期货市场成功避险的案例,提高各方面对风险管理意义的认识,从更高的层面认识期货市场的积极作用,增强企业利用期货市场服务发展的意识,为期货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深化服务,推动期货公司做优作强

当前,全国范围内期货公司数量不断减少,部分公司因市场竞争被兼并重组或淘汰出局,期货行业的集中度逐渐提高,市场资源逐步向有竞争优势、规范经营的公司集中。而天津期货公司小、散、弱的特征非常明显。因此,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天津期货公司的扶植力度,集中优势资源,促进期货公司做大作强。一是要推动公司股东加大对公司的支持力度,同时通过注资或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不断提高期货公司的资本实力。二是支持资本实力强、风险管理水平高,经营管理规范的公司进一步做优做强,支持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强强联合等方式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三是要引导公司不断创造条件丰富业务范围,同时增强对新品种、新业务的研究,提早布局,抢占市场先机。

(三)强化监管,促进期货公司提升规范运营水平

规范运作是期货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要坚持“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常规监管、过程监督和事后问责。督导期货经营机构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控机制,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规范期货公司“三会”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落实首席风险官管理制度。增强公司自我约束机制。强化信息系统安全监管,推动公司进一步加大对信息系统的资金投入和人员投入,提高信息技术管理能力和运维保障水平。规范营销行为,强化对居间行为和客户开发活动的合规管理,完善客户服务体系,

第7篇

本文主要对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得出了若干结论与政策建议。全文分三个部分,分别是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有关问题;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金融证券集团与按照业务划分的子公司。

第一部分研究了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类别问题和设立审批问题。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将其归类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是较为恰当的。我国证券法只划分了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主要依据是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虽然不能进行A股的交易,但可以进行承销,以及从事B股、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业务范围要远大于经纪类公司,很显然将其划归为综合类券商是恰当的。对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笔者建议采取许可制。

第二部分研究了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问题。随着证券公司业务的发展、地域上的扩张、风险控制的需要,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日益复杂化。与此同时,出现了决策效率低、机构重叠、风险控制不力等问题。因此研究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对于完善组织结构,解决组织结构难题有重要意义。

首先研究了管理学意义上的组织结构的演变和优化。对比分析了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矩阵结构、多维制结构的优势与缺陷。然后结合基本的管理理论对证券公司的事业部制的优化问题进行了分析。其中考察了中金公司的事业部制的案例,说明了事业部制对于证券公司在专业化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优势。同时,分析了现行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两大问题:本位主义和前后台脱离。最后,提出通过权力进一步分散化和后台职能的虚拟化来解决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问题,实现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优化。

综合类券商的区域管理总部问题是一个随着管理半径的扩大而产生的。笔者提出了“升级”和“降级”的两种思路,来解决区域管理总部的设置问题。即通过提升管理总部为分公司的办法,使其成为不具法人资格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另一方面,通过将其转为代表处,将一些业务职能转移给各事业部,而只保留行政事务性的管理职能。

风险管理是证券公司经营中的重要问题。本文介绍了美国投资银行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方面的作法。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金融证券集团和子公司制。

首先论述了现资银行采取的组织结构形式的金融证券集团的形式。并分析了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事业部制同金融证券集团的内在联系。

其次,对证券公司集团化下的相关立法问题进行了分析。

再次,对金融证券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联系进行了研究。在各项证券业务内在联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在立法上应允许专业化的子公司可从事相关的其他证券业务的建议。

第四,分析了同证券公司合并重组有关的问题。

最后,分析了除集团化以外的其他的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提出了立法上应允许证券公司自由选择组织结构形式的建议。

正文:

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决定于证券公司的发展战略,同时又受到现有法律框架的约束。在即将加入WTO的形势下,我国的证券业面临对外资开放和自身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公司将会受到国外投资银行的挑战,证券公司自身如何发展壮大,在组织结构方面如何与发展相适应是一个普遍问题;另一方面,组建中外合资的证券公司也是证券业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中外合资证券公司采取什么样的组织结构形式?它同现有的证券公司在组织结构方面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紧迫问题。目前,证券监管部门正在起草和修改《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营业部管理办法》和《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这些法规对证券公司的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问题。这里对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有关立法工作有所帮助。

一.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有关问题

1.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类别问题

根据中美、中欧签署的关于中国加入WTO减让条款,在中国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这意味着,从合营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看,将不同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对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定。《证券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从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难以确定其分类与归属。笔者认为,应当将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归类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主要有以下理由。

《证券法》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划分,主要依据两点,一是资本金规模,综合类最低为五亿元人民币,经纪类最低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二是业务范围,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够从事经纪业务,且公司名称中必须包含“经纪”字样。而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从事经纪、承销、自营等多种业务。从业务范围来看,是否只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是区分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重要标准。

从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虽不能从事A股的经纪与自营,但可从事B股及H股的承销、交易等业务。其从事的业务范围,要大于经纪类证券公司。而且,随着加入WTO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原则的实施,中外合营公司的A股的业务也将纳入其可从事的业务范围。因此,从现在和长远来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应当归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

2.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和审批问题

在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设立和审批中,由于《证券法》和中美、中欧协议在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所以在审批设立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障碍。笔者认为,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可以采取许可制。即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由中国证监会对进行审批,其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由证监会批准。

首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证券公司必须经证监会审批。据此,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也必须受《证券法》这一条的约束。

其次,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则可以不受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管理的要求。原因在于,尽管证券公司的业务上实行了经纪类和综合类的划分,但具体的业务范围仍然要由中国证监会核定。因此,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合资证券公司在经营范围的申请上,也须经过证监会的核定。笔者认为,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的申请,不仅要依据证券法核定,而且还要符合中美、中欧协议的要求。所以,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在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立法精神下,主要依据中美中欧协议,对其具体的业务范围审批实行许可制。结合前述的合资证券公司应属于综合类券商的结论,其之所以不能从事A股的经纪业务是因为不符合中美中欧协议的要求。这样,在《证券法》和中美、中欧协议下,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问题就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证券法和协议的某些冲突之处得到了回避。

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和日本,证券公司的业务是实行的许可制。在未来修改《证券法》时,应当废除综合类券商和经纪类券商的划分,而代之以不同证券业务经营的许可制。这样可操作性就更强,实际上也更便于分类管理。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

十数年来,我国的证券公司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伴随证券公司资本规模的增大和业务的扩张,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也从简单转向日益复杂化。一方面,随着业务从单一的买卖证券、股票的承销上市发展到投资咨询、以网上交易为主的证券电子商务、资产管理、兼并收购等新兴业务,事业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或者叫作管理体制)在证券公司内建立起来;另一方面,随着证券业务从单一区域走向全国市场,证券公司之内的分公司、区域管理总部也纷纷建立起来,区域性的证券公司逐步走向全国化;第三,伴随着业务发展,风险控制的需要日益增大,导致了做业务的“前台”和负责监管的“后台”的分离,在证券公司内部逐步建立起来了行使监察、管理、服务、支持等职能的后台部门。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然而,内部组织结构的复杂化又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比如决策效率低下、机构职能重叠、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脱离等。因而,完善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探索适合与证券公司发展相适应的内部组织结构,对于解决证券公司存在的组织结构难题,将有重要意义。

1.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优化

在探讨证券公司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从现代管理学的角度,对公司组织结构的一般性问题——组织结构形式的演变与优化进行分析。这对于更为清楚地认识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问题将有较大帮助。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有很多种形式,最基本也是最早的是直线职能制,后来又发展为事业部制,再后来又从事业部制中演生出超事业部制结构、矩阵制结构、多维制结构等多种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方法。

1)直线职能制(U型结构)

直线职能制又被称为U型结构(UnitaryStructure)。其基本特征在于,将公司按照职能的不同划分成若干个部门,而每一部门均由公司最高层领导直接进行管理。直线职能制实现了高度集权的组织结构。

2)事业部制(M型结构)

事业部制即M型组织结构(MultidivisionalStructure)。它是一种分权式结构,即在其总公司之下的各事业部或分公司都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利润中心。由多样性经营所引致的管理上的需求可以说是M型组织机构发展的基本动因。事业部的划分往往按产品、地区或国家来进行,各事业部一般都采用U型结构。

M型组织结构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组织创新形式,它将日常经营决策权下放到掌握相关信息的下属部门,总部只负责制定和执行战略决策、计划、协调、监督等职能,从而可以解决大规模企业内部诸如产品多样化、产品设计、信息传递和各部门决策协调的问题,使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既能摆脱日常经营的繁琐事务,又能和下属企业保持广泛的接触,同时也降低了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因而成为现代企业广泛采取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然而,这种组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问题,这主要表现在:

a.总部与分部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增加。因为分部不仅有决策权,还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分部为了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向总部隐瞒某些真实情况,如隐瞒利润等,总部难以确知各分部的情况,尤其是在一个大型的组织内部。

b.由于允许各事业部之间开展竞争,分部之间由于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采取类似于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传出有利于自己的不真实信息。

c.由于企业的高层管理者通常以利润来衡量各分部的业绩,就容易导致分部产生本位主义,只顾眼前的局部利益,忽视长远的整体利益,从而影响各分部之间的协作。通常,总部为了协调上述矛盾,只能多设置一些中间管理层次和中层管理人员,不仅增大了监控成本,还会使企业的中间管理层膨胀,损伤了组织的运作效率。

3)矩阵结构

矩阵结构的概念是在人们对以工作为中心和以对象为中心的组织结构之优、缺点的争论中产生出来的。其根源可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在军事与宇航领域发展起来的项目管理的概念。矩阵制结构即在原有的直线职能制结构基础上,再建立一套横向的组织系统,两者结合而形成一个矩阵,它是U型结构与M型结构的进一步演变。这一结构中的执行人员(或小组)既受纵向的各行政部门领导,又同时接受横向的、为执行某一专项功能而设立的工作小组的领导,这种工作小组一般按某种产品或某种专业项目进行设置。

矩阵组织结构有以下优点:

(1)小组的领导负责项目的组织工作,行政领导无法干涉专业项目方面的事情。项目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专业性都大大提高了。

(2)项目小组可以不断接受新的任务,使组织富有一定的灵活性。

(3)矩阵组织结构可集中调动资源,以高效率完成项目。

(4)矩阵组织结构有利于把管理中的纵向联系与横向联系更好地结合起来,可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了解与其合作。

(5)对各部门的专家,有更多的机会提高业务水平。

矩阵组织结构的缺点是:

(1)项目经理与部门经理之间为改善自己一方的工作绩效可能会发生争执。

(2)矩阵组织结构中成员受横向与纵向的双重领导,破坏了命令统一原则。

(3)双重领导可能使执行人员无所适从,领导责任不清,决策延误,项目小组成员对小组的工作任务缺乏热情。

4)多维制结构

多维制结构又称立体组织结构。多维即多重坐标,在这里指组织系统的多重性。多维制结构一般包括产业部门、职能机构、按地区划分的领导系统,即成为三维结构。若再加上按其他某一因素划分的组织系统,则成为四维结构,依此类推。但一般不会超过四维。多维制结构可以看做矩阵结构的扩展,因此可能存在与矩阵制类似的,由多重领导所带来的缺陷。

2.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的优化

权变理论(contingencytheory)认为,企业管理没有什么普遍适用的、最好的管理理论和方法,而应该根据企业所处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权宜应变,灵活掌握。权变理论将企业看作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究竟应采用何种组织结构,应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不可能有普遍适用的结构模式。当然,采取何种组织结构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作决定。证券公司虽无统一的结构模式但其设计是有原则的。(1)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证券公司选定的服务领域、服务对象与服务方针对其组织结构有重要影响。(2)适合公司的发展阶段。证券公司要选择适合自己发展阶段的组织结构。(3)动态调整组织结构,使其适应公司成长的需要。

1)事业部制的特点——以中金公司为例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大都采用事业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这也是国际大型投资银行所普遍采用的内部组织结构。以业务为划分的事业部是独立的利润中心。由于不同的事业部的服务对象存在着利益冲突,通过事业部之间的“防火墙”,保证了证券公司经营上的公正性,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风险在不同事业部之间的扩散。

以我国现在唯一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简称“中金公司”)为例,在其内部的业务部门就划分为投资银行部、投资顾问部、销售和交易部以及研究部。

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主要向国内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和政府机构提供国际标准的证券承销和金融顾问服务,包括:企业重组改制、股本和债券融资、兼并收购、公司融资和项目融资等。股本融资项目包括国内与国际融资。投资银行部特别重视与客户建立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为客户提供长期的、广泛的高增值服务。对于每一位客户,投资银行部都在充分了解其本身情况和需求以及其所处行业的竞争环境的基础上,为客户寻找最恰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帮助客户实现目标。

中金公司投资顾问部从事企业上市前的股权投资,包括对企业投资结构的设计以及投资后的管理。投资顾问部的创业投资是长期的投资。投资顾问部通过与被投资企业管理队伍的紧密合作协助被投资企业完成发展战略,从而与其建立起稳固的伙伴关系。除投入资金外,投资顾问部还努力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支持,帮助企业改进管理体系,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使企业达到国际标准。

中金公司销售交易部成立于1997年4月,从事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股票与债券的一级市场销售与二级市场的代客与自营交易。销售交易部拥有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交易席位,并已成为中国国债市场和企业债市场的积极参与者。销售交易部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机构投资者,如国内外著名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及大型综合性企业。销售交易部为客户提供由中金公司研究部撰写的高质量的有关宏观经济、行业以及上市公司投资潜力的分析报告,提供及时的市场信息与投资资讯建议,以及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在国内资本市场上,销售交易部建立了一整套市场分析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体系,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准的经纪人服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销售交易部已创下"中国通"的品牌,为投资中国股票的客户提供第一流的研究、最好的上市公司介入以及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

中金公司在北京和香港均设有研究部,为基金经理和公司客户提供及时、可信赖的经济分析及行业和企业研究资料。

从上述中金公司的部门设置来看,其内部组织结构是典型的事业部制。这种事业部制充分发挥了专业化和风险控制的优势,使得公司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得到保障。

2)证券公司事业部制存在的问题

(1)本位主义。

事业部制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组织结构。公司总部往往发挥统一决策协调关系的功能,而各事业部则在某一特定的业务领域(比如经纪、承销)发挥决策和执行的功能。证券公司内部的各事业部实际上是不同的利润中心。由于各事业部有其自身的利益,因而本位主义往往与事业部制联系紧密。

这种本位主义对于公司总部的统一决策和关系协调的职能的发挥有严重的制约作用。在许多证券公司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各事业部各自为战、各行其是的现象。要解决统一决策及关系协调问题,往往又派生出一些中间层次的机构。这样导致管理层次增加,决策效率下降。

对于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问题,有的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加强总裁的权力或者采取设置专司协调的“超级事业部”的方案来解决。这一思路的出发点是: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是一个管理问题。但事实上,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是与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特点联系在一起的,它是一个组织结构问题,而不是一个管理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在组织结构方面进行其他的选择。

(2)前后台脱离。

证券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这一特点决定了证券公司必须在组织结构上建立严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同事业部制相联系,大多数证券公司建立了前后台分离的组织架构。所谓前台部门,也就是从事各项证券业务的事业部;后台部门就是专门进行监督、管理、服务的部门。在前后台分离的架构中,往往出现两种现象。一种是前台与后台的分离,导致后台部门对前台部门的监督、管理的弱化,使得财务监督、风险监控等后台职能难以充分发挥;另一种现象是同前一种现象相联系,后台部门出现萎缩或者“膨胀”(机构臃肿但效率低下的情况)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实质是后台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或者不正常发挥。

前后台分离中出现的后台部门功能弱化的情况,不利于证券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风险的控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也在于事业部制。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也在于对事业部制进行改革和优化。

3)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的优化

现代企业的组织结构是企业为了有效地整合资源,以便达到企业既定目标而规定的上下左右的领导与协调关系。证券公司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服务型公司,所处理的问题有综合、复杂、多变的特点,项目性强,且每个项目都颇具独立性,对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调配要求高,在组织结构上要有较高的适应性、灵活性。一个项目往往要涉及多个领域、不同的功能、不同的地区,这就要有多个专业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以保证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是最专业化的服务。从人员上进行考虑,证券公司有的投资银行专家会有自己最擅长的领域,为了保持并提高他们的专业性,也要求在组织机构上有合理的安排。这些特性决定了证券公司组织结构更宜于采取矩阵制结构和多维制结构。

前面提到的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问题,其实质是证券公司内部的不同业务之间的整合问题;而后台弱化的问题的核心从某一方面来说也是整合问题。因此,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优化就是要解决不同事业部之间、不同事业部与后台监管部门之间的整合问题。

(1)权力进一步分散化

在事业部制中,解决整合问题的传统的思路是通过集权的方式,即通过通过加强总部的权力来实现。从其手段上来看,往往是通过加强公司总裁在统一决策和协调方面的权力或者是设置专门进行不同事业部之间的协调的“超级事业部”。集权的方式在后果上导致了管理层次的增加和决策效率的下降,因此被证明是失败的。

根据矩阵制的特点,决策的中间层次是非常少的,决策的效率较高。因此对于事业部制的优化可以采取放权的方式,即进一步加强各事业部的决策权,同时加强各副总裁在分管项目上的决策权。权力进一步分散化从表面上看似乎整合问题更加突出,但实际上矩阵制的优势将得到充分的发挥,使得项目能够得到最好的完成,证券公司业务的整合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2)后台职能的虚拟化

所谓后台职能的虚拟化是指在不影响后台部门基本职能发挥的前提下,将后台的监管职能虚拟化,同时加强在前台业务部门内部的监管职能。后台职能的虚拟化对于解决前后台分离中所产生的后台监管弱化的问题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从证券公司的运作特点来看,前台部门在业务运转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的一线监管的要求。而前后台的分离,实际上又导致了后台部门不能充分地及时地发挥监管的作用。因此可以通过加强前台部门内部的监管和虚拟掉后台部门的作法,来实现加强后台部门对前台的监督、管理、服务、支持的职能。

3.综合类券商的区域管理总部问题

我国综合类券商目前基本上采取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对应于这种法定的结构,在证券公司内部则大都实行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管理体制。从实践来看,事业部制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证券公司业务的专业化,促进了业务的发展,有利于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随着证券公司资本金和业务的扩大,小型券商和地方性券商逐步在地域上扩张,成为全国性的大证券公司。与此相适应,则在管理体制上出现了分公司和区域管理总部。比如,华夏、国泰君安、南方等公司实行的是分公司制;大鹏、长江等公司则实行的是区域管理总部模式。区域管理总部模式对于缩小管理半径,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公司业务的全国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同分公司相比,区域管理总部不是法人组织,因而不利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出现了“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有人监管,而管理总部无人监管”的奇怪现象。

从证券公司的管理体制角度看,事业部制下的区域管理总部体制是一种混合的内部组织结构体制。一方面,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采取事业部制的管理体制,以不同的业务为划分标准,采取“纵向”管理;另一方面,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采取“横向”管理。在实际运作中,这种混合的体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在一些公司的经纪业务管理中,既有经纪事业部管理证券营业部,又有区域性管理总部管理的营业部,造成了公司内部经纪业务的条块分割,不利于业务的管理与发展。又比如,区域性管理总部这一管理层次的增加,造成“中层膨胀”,降低了管理效率,同时也增加了管理成本。因此,应对这种混合型的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革。

综合类券商在内部组织结构上,还是应坚持“事业部制”的形式。事业部制具有专业化、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优势。这种“纵向”管理体制也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向金融证券集团公司的改革建立了良好的组织结构基础。对于区域性管理总部的改革,应采取两种办法。一是降级。撤消那些业务规模较小的区域总部,将其转变为代表处。撤消后,区域总部的业务管理职能转给各事业部,而其事务性管理职能则可以由代表处来承担。另一种办法是升级。将业务规模较大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升级为区域分公司。区域分公司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和管理区域由公司总部授权。在分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上,也可实行事业部制。

4.风险管理组织结构

风险控制的要求是证券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典型要求。由于我国证券业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在证券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组织上还很不完善。这也是证券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上需要加以弥补的地方。下面主要介绍美国证券业在这方面的经验。

美国证券公司的风险管制结构一般是由审计委员会、执行管理委员会、风险监视委员会、风险政策小组、业务单位、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公司各种管制委员会等组成,这些委员会或部门的职能分别介绍如下:

1)审计委员会一般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由其授权风险监视委员会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

2)风险监视委员会一般由高级业务人员及风险控制经理组成,一般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兼任该委员会的负责人。该委员会负责监视公司的风险并确保各业务部门严格执行识别、度量和监控与其业务相关的风险。该委员会还要协助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决定公司对各项业务风险的容忍度,并不定期及时向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重要的风险管理事项。

3)风险政策小组则是风险监视委员会的一个工作小组,一般由风险控制经理组成并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兼任负责人。该小组审查和检讨各种风险相关的事项并向风险监视委员会汇报。

4)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为公司各项业务制定风险容忍度并批准公司重大风险管理决定,包括由风险监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重要风险政策的改变。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特别关注风险集中度和流动性问题。

5)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一个专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流程的部门。该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直接向财务总监报告,并兼任风险监视委员会和风险政策小组的负责人,同时一般也是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的成员。风险管理委员会管理公司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公司交易投资由于利率、汇率、权益证券价格和商品价格、信用差(creditspreads)等波动而引起的价值变化。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信用违约造成的可能损失。风险管理委员会还要掌握公司各种投资组合资产的风险概况,并要开发出有关系统和风险工具来执行所有风险管理功能。风险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市场风险组、信用风险组、投资组合风险组和风险基础结构组等四个小组组成。

(1)市场风险组负责确定和识别公司各种业务需要承受的市场风险,并下设相对独立的定量小组专门负责建立、验证和运行各种用来度量、模拟各种业务的数学模型,同时负责确立监视和控制公司各种风险模型的风险集中度和承受度。

(2)信用风险组负责评估公司现有和潜在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的信用度,并在公司风险监视和度量模型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决定公司信用风险的承受程度。该组需要审查和监视公司特定交易、投资组合以及其他信用风险的集中程度,并负责审查信用风险的控制流程,同时与公司业务部门一起管理和设法减轻公司的信用风险。该组通常拥有一个特别的专家小组专门负责公司资产确认和管理在早期可能出现的信用问题。

(3)投资组合风险组具有广泛的职责,包括通过公司范围内重点事件的分析使公司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运作风险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考虑,进行不同国家风险和定级的评估等。该组一般设有一个流程风险小组,集中执行公司范围内风险流程管理的政策。

(4)风险基础结构组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分析、技术和政策上的支持以确保风险管理委员会更好地监视公司范围内的市场、信用和投资组合风险。

6)除了以上有关风险管理组织外,还有各种管制委员会制定政策、审查和检讨各项业务以确保新业务和现有业务的创新同样不超出公司的风险容忍度。这些委员会一般包括新产品审查和检讨委员会、信用政策委员会、储备委员会、特别交易审查检讨委员会等等。

三.金融证券集团与按照业务划分的子公司

1.现资银行采取的普遍的组织结构形式是金融证券集团形式

现资银行的组织结构经历了合伙制、公司制和金融控股公司制等形式的演变。目前,国际主要投资银行基本上采取公司制或者金融控股公司制的组织结构形式。金融控股公司成为了现资银行的组织结构形式的主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控股公司也有两种含义,一种广义的含义是指在金融混业经营基础上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另一种狭义的是指在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基础上的所形成的包括承销、并购、经纪、资产管理、风险投资等不同证券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这种形式一般又称为金融证券集团。随着金融混业经营日益成为全球性的发展趋势,上述两种含义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界限在逐渐淡化。

金融证券集团最早兴起于美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期,美林证券上市后,美林由一家单一的证券经纪公司转变为一家开展综合性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美林随之采取的组织结构形式就是金融证券集团的形式。美林集团按业务进行划分,设立专业化的证券业务子公司。90年代日本进行金融业改革(日本版“金融大爆炸”)以后,日本的大型证券公司也纷纷进行金融证券集团化的改组。以大和证券集团为例,其前身为大和证券公司,改组为金融证券集团后则设立了十数家专业化的子公司。再如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的证券公司,大都也是采取金融证券集团的组织结构形式。

金融证券集团的子公司组织结构形式是从事业部制的证券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发展而来的。一般来说,子公司体制具有业务专业化、风险控制集中化、不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等优势。经过数十年的实践检验,金融证券集团的子公司组织结构是一种适合并促进证券业务发展的组织结构形式。

2.金融证券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相关立法问题

金融证券集团是在一家集团公司控制下的众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关联公司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联系体。金融证券集团本身并不是一个公司,因此它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金融证券集团的核心企业是一家集团公司。该公司在集团中具有绝对的控制地位,因此也是一家控股公司。在集团内,集团公司以股份制为纽带,控制数家子公司。

金融证券集团采取的是控股公司的模式。控股公司按控股的方式可分为两类:纯粹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所谓纯粹的控股公司是指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权或其他有价证券,其本身并不从事其他方面的任何业务的公司。混合控股公司,是指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之外,本身也经营自己的业务的公司。在现资银行的控股公司模式中,大都采取的是混合控股公司模式。

我国《公司法》未对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进行规定。在国有企业改革深入的情况下,有关部委对企业集团、控股公司进行了一些规定。在证券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证券监管机关应该对证券公司的控股公司制、集团公司制进行一些规定,以利于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对于立法中的有关问题考虑如下。

a.现有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理论上讲,综合类证券公司都可以成为集团公司,而分设一些子公司。在实际立法和审批中,对成为集团公司的综合类公司在资本金及业务规模上应提出更高的限制,以区别于证券法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最基本的要求。这样可以鼓励那些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的公司进一步发展。资本金限制的主要原因在于,集团公司制的证券公司的风险较之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制的证券公司的风险更大,而提高资本金是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

成为集团公司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应该在公司名称中冠以“集团”字样。

b.综合类的证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资本投资于其他的证券公司。若不能投资于其他证券公司,那么子公司实际上就不可能成立。因此综合类证券公司应不仅可以从事证券业务,而且还可以从事对其他证券公司的投资,这种投资不能低于新设公司资本金的50%。

c.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综合类证券公司,除专门的证券经纪公司以外。这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情况类似。由于我国的证券公司只分两类,如果综合类券商的子公司不是综合类,那么它就只能够从事经纪业务了。事实上,就证券业务之间的联系而言,如果子公司只能够做某一种证券业务,那么这种业务事实上很难开展(下文将对此进行分析)。为避免综合类证券公司过多过滥不利于监管,在实际审批子公司过程中,可以对其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依据申请进行核定。

3.金融证券集团内部,母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联系

考察现代的投资银行类的金融证券集团,集团内部各公司的分工并非完全的专业化,确切地说,各公司的分工应称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在金融证券集团中,集团公司(或者叫母公司、控股公司)经营一部分证券业务,而非纯粹的控股,各子公司则是在专业化的基础上经营另一部分证券业务。在业务分工上,各专业化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业务出现交叉,这是由证券业务的特点所决定的。

比如,大多数金融证券集团中都有从事资产管理的子公司,但在母公司内,或者在专门从事承销的子公司内,也有从事资产管理的部门。如果纯粹从专业化和规模经济的角度看,集团内的资产管理业务似乎可以只由资产管理公司来经营就可以了。但是,某些证券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在母公司(或者证券承销业务子公司)内也设有资产管理部门。从自营的角度看,母公司必须有资产管理部门来为公司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从风险控制角度看,公司自营帐户与受托资产帐户是不能够、也不应该混合操作的。所以有必要在母公司内部也设立资产管理部门。再从包销业务来看。在证券包销中,存在着销售不出去的证券余额由承销商吃进的可能性。在非集团的证券公司组织结构情况下,承销商的包销余额可以由公司的自营部门进行操作,在二级市场上售出。而在金融证券集团中,如果专事承销业务的子公司没有资产管理部门,那么证券报销余额必须由承销商用自有资金(或者融资)垫付。这样就为承销商带来很大的风险。在风险和收益对称的原则下,那么专业承销公司就不太愿意采取包销的方式,这样就会对专业化的承销公司的业务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所以,在专门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子公司内部,也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进行包销证券余额的管理。

对于投资银行类的子公司设立的审批,在业务许可方面除承销业务外,还应包括与承销有关的其他证券业务,包括资产管理、咨询等。对于经纪类的子公司,在经纪业务之外,可以允许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对于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允许从事咨询业务。对于投资咨询子公司,可以允许从事投资银行类财务顾问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

4.证券公司的合并重组问题

为促进证券业的发展,可以通过券商合并的方式来发展一批大型券商。根据前述的允许综合类券商成为集团公司制的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资本进行对证券公司的投资的设想,小型综合类券商完全可以实现合并,并可以以子公司模式以新的形式存在。同时阻碍合并的地方税收问题也可以同时解决。

例如,两家在不同地区注册的综合类券商考虑合并。在原有政策下,由于地方主义的局限,往往难以实现合并。原因在于合并后,新公司可能不在原地注册,从而导致地方税收的流失。

在集团公司制的综合类券商模式下,有合并意愿的两家公司可以用全部自有资本进行投资而新设一家证券公司。新设公司对公司内部的业务进行重组,而组成一些专业性的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在两家公司的原注册地分别注册。这样一家新的证券集团就成立了。新公司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同时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实行控股公司制。同时,由于子公司在两家公司原注册地注册,也兼顾到地方税收问题。

5.除金融证券集团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证券公司组织结构

在美国三大投资银行中,除美林和大摩实行金融证券集团的组织结构形式外,高盛仍然是实行的事业部制管理体制。在高盛的管理委员会领导之下,设有权益部、投资银行部、商人银行部、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货币商品部、全球投资研究部、技术部等十个业务部门。事业部制并未制约高盛成为美国三大投资银行之一。这对于我们的启示在于,对于证券公司采取何种组织结构形式,完全是证券公司自身选择的结果。在立法上,重要的是给与证券公司选择组织结构形式的法律空间,而并非规定证券公司必须采取某种组织结构形式。

四.小结——立法建议

1.证券公司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实行的情况下,应该对综合类券商的不同证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这是解决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子公司的业务范围等诸多问题的基础。

第8篇

对比高盛和摩根士丹利等国际大投行的收入结构可以发现:纯承销并非综合性券商的主流业务,承销收入仅会占券商总业务收入的10%-20%左右,财务顾问等非通道业务的收入占比将持续上行;股权承销与债券承销收入旗鼓相当,投行在债券市场仍有收入成长空间;券商资本中介业务的蓬勃发展,正指引投行试水新三板、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而创新的基石是提高产品设计、定价与自主配售能力,从产品为中心转向客户为中心,如何重构内部平台与激励机制,增进这一能力,各家投行都在求索。

对于多数投行而言,2012是颇为惨淡的一年。下半年IPO节奏放缓,使得券商投行业务收入大幅萎缩。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数据显示,国内114家证券公司2012年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合计为1294.71亿元,同比下降4.77%,其中,属于狭义投行业务范畴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177.44亿元、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35.51亿元,较2011年的241.38亿元下滑11.78%。高度依赖IPO业务收入的投行更受重创。

弱市之中,投行降薪、裁员之说不绝于耳,曾被视为稀缺资源的保荐代表人也难以幸免。种种疑问弥漫投行业内外:传统的承销等通道业务是否已经式微,其有无继续成长空间?非通道业务的拓展从哪里着手?投行部门的创新,如何与券商转型的大战略相配合?在各家券商的探索中,我们尝试找寻答案。

单一业务模式风险毕露

如果说,在2010、2011年的IPO热潮中,投行业最大的风险来自职业操守,那么2012年,其最大的风险则在于盈利模式。IPO业务曾大放异彩的平安证券,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典型案例。

在资本市场上一轮周期中,平安证券抓住2009年6月IPO重启和当年9月创业板启动的先机,在前总裁薛荣年的带领下,投行业务实现飞跃式发展,2009-2011年的投行业务收入达到8.67亿元、24.06亿元和19.32亿元,占总收入的比重高达35.03%、62.57%和63.22%(表1)。其3年的主承销收入更居各大投行之首,IPO承销对投行收入的贡献率最高达到80%以上。相比之下,中信证券的承销收入占比一直维持在15%左右(图1)。

平安证券、国信证券等南方系投行在中小企业IPO市场的逆袭,使得在很多人眼中,投行=IPO。从对IPO业务的依赖度来看,平安证券越来越变成一家保荐承销行。一些老牌券商也承认,平安证券投行业务的兴起确实有许多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然而,愈是高度依赖承销甚至IPO承销的券商的投行业务,面对市场的变化,业绩波动越大,尤其是二级市场低迷,IPO大幅收缩的年份,所受冲击更为明显。2012年,平安证券实现营业收入24.02亿元,较2011年的30.26亿元下降20.62%;净利润7.5亿元,同比下降22.77%。在2012年所承揽股权融资金额排名前十的券商排行榜上,已不见平安证券身影(表2),债券承销榜上,平安同样无缘前十。

2012年,平安证券的投行业务之所以快速滑落,一方面缘于2012年9月后的新股发行暂停,导致这家以IPO承销业务为主的投行迅速衰败;另一方面是薛荣年等投行团队成员的出走,令其雪上加霜。如今,IPO业务曾独放异彩的平安证券,已为单一盈利模式付出学费。

事实上,平安证券面临的依赖IPO承销等通道业务的盈利模式困境,在各家券商中不同程度存在。而谈及未来承销等传统投行业务收入的成长空间,国泰君安证券副总裁刘欣直言不会有深刻的变化:“纯粹的证券承销收入比例,我认为目前在15%左右,不会有太大的提升。如果从国际投行的视角来看,则承销收入在整个投行收入中以及整个公司收入中的占比还存在着降低的可能。比如高盛、美林(被美国银行收购前)的证券承销收入占投行业务收入的1/3强一点(近2/3的收入来自于财务顾问收入和债券产品设计收入),而投行业务收入又占整个公司收入的15%左右,也就是说,它们的证券承销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5%左右,而2012年我国整个行业中,保荐承销收入占投行业务总收入的比例达80%多,占整个行业总收入的比例近15%,高盛、美林的承销收入则比我们现在的收入占比要低很多。

无疑,投行必须颠覆通道业务模式,往非通道业务转向势在必行。那么,其调头的大方向应指向哪里?

券商收入模式重构带来投行创新空间

作为券商棋局中的重要一子,投行业务的变革,正是当前轰轰烈烈的券商转型大戏其中一折。而投行的业务创新,同样需要基于券商的新定位而展开。

2012年,无论IPO暂停导致的投行收入下滑11.78%,还是市场低迷、竞争白热化之下的佣金大战导致经纪业务收入下滑近三成,均凸显券商传统的通道业务模式已至末路。2012年5月的券商创新大会之后,以资本中介为核心的创新业务日益为券商所重视,各大券商纷纷发力这一领域,投行部门也可望从中拓展新的业务空间。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数据显示,国内114家证券公司2012年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合计为1294.71亿元,主要包括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504.07亿元、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177.44亿元、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35.51亿元、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11.46亿元、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26.76亿元、证券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290.17亿元、融资融券业务利息净收入52.60亿元。由此看,买卖证券的经纪业务仍是主流,收入占比39%;属于狭义投行业务范畴的证券承销与保荐、财务顾问业务,收入加总占17%(图2)。

这一结构与美国投行差别甚大。近年,美国投行的收入结构已发生质变,变化最大的两项是交易和资产管理业务。摩根士丹利的财务数据表明,其承销等投行业务收入和佣金所占比例在18年间并无质的变化,而交易收入占比从1993年的21%增长至2011年的38%,资产管理收入占比从1993年的12%增长至2011年的26%(图3)。

高盛的数据也呈现同样的趋势。1997年,高盛来自承销和财务顾问等投行业务的收入为26亿美元,来自交易和直接投资的收入为29亿美元;2006年,其投行业务收入为56亿美元,而交易和直接投资的创收则迅猛蹿升至256亿美元。可见,十年间,美式投行的盈利模式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

高盛收入结构变化的转折点是1999年。这年5月,其通过IPO扩充资本,实现了资本与利润的良性循环。1998到2010年之间,高盛资本从63亿美元增至743亿美元;净收入由85亿美元增至392亿美元;净利润由24亿美元增至77亿美元,其中2009年为122亿美元。1999年,其交易和直接投资业务占净收入的比重从28%跃升至43%,2004年达65%,2010年更为75%,绝大部分由资本中介业务所贡献。

虽然中国券商不可能完全效仿美国经验,但仍可据此探寻方向。对此,刘欣的观点在业内颇具代表性:经纪业务是基础,资本中介业务是突破方向。“我个人觉得,虽然券商业务在转型,资产管理等业务收入占比在扩大,但未来一段时期内,若传统经纪业务的牌照依然在券商手中,经纪业务将还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综合类券商的经纪业务收入比例平均应该在40%-50%左右,虽然国内有经纪业务收入占比在35%以下的券商,但不具有代表性。如果资本金大、网点尚可的综合类券商,其经纪业务收入比例滑至30%多,那可能在一个侧面反映了其客户基础比较薄弱,今后在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以及正在试点的柜台交易业务等方面也将缺乏竞争力。”

刘欣眼中,券商业务中最具成长性的是资本中介业务。事实上,自2011年12月中信证券首倡券商转型资本中介业务后,这一话题已在业内被热议一年多。所谓资本中介业务,大致指券商为投资者提供所需的融资中介服务,并以自有资本金提供流动性支持。这与过去券商无须动用自有资本的通道型中介业务迥然不同。据刘欣介绍:“广义的资本中介业务包括融资融券、柜台交易(三板的做市商)、固定收益产品、资产证券化及衍生品如CDO、CDS等。”这些业务未来空间巨大,也正在大大拓展券商的业务外延,“比如融资融券,实际上为券商增加了类似于银行信贷的业务模式”。2012年,由于转融通试点开启,券商两融业务成倍增长,“国泰君安这一业务的收入比例接近10%了”。“资本中介业务肯定会有大的发展,券商将首先是产品的创造者,其次是流动性的提供者,第三是整个资本金的风险管理者。”刘欣表示。

此外,资产管理业务的逐步放开,也为券商收入模式带来了深刻的变化。自2010年7月东方证券率先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后,国内券商相继通过集合理财等业务发力这一领域,与银行、信托、基金、保险、阳光私募等机构争抢财富管理蛋糕。华泰证券更将财富管理定位为业务发展抓手,整合资源全力以对,有统计显示,国内券商资产管理规模如今已达2万亿元。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中,每一次调整都会带来券商格局的洗牌。如今,无论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等大型券商,还是平安证券等特色业务型券商,都已把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金融服务列为方向,作为综合金融服务商的多元化业务模式已为多数券商所认同。与此同时,不同券商则聚焦并购、债券、跨境业务、资管等领域,打造优势业务,实现差异化竞争。剑指资本中介业务的中信证券,已开始大举融资补充资本金,继2012年融资230亿元、2013年1月15日发行50亿元短期融资债后,2013年1月21日又了400亿元的融资计划。

管理层也在不断放松政策,助力券商由交易通道商向资本中介、资产管理服务商转型。2012年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将集合理财计划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2013年2月《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允许券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直接开展公募基金业务,2013年由此被认为将成券商资产管理元年。这一背景下,资深资管人士也取代保荐代表人成为2013年券商挖角目标。

券商的转型,尤其是资本中介业务的发展,正在促使狭义的投行向产品、收入多元化的大投行转型。

聚焦大投行战略,转型非通道业务玩家

在券商发力的各项业务中,债券承销已成为投行2012年的业务亮点。其中,中信证券以所承揽债券融资项目总融资额2153.92亿元排名第一,占据了5.13%的市场份额。国开证券更依托大股东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承销业务一枝独秀,华丽地跻身债券承销榜第三名。与此同时,债市中也不断有创新产品推出,2012年6月面世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广发证券推出的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理财产品,都彰显了弱市下投行的创新热情。

将承销业务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向新三板乃至场外市场延伸,也成为诸多投行发力点。除了占据50.5%市场份额的申银万国,西部证券、中原证券等中小券商也纷纷利用地域优势掘金新三板。场外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为投行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2012年重启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则将为投行带来更大的空间。中信证券设计的欢乐谷入园凭证计划,推出两天便销售一空。未来,各种金融衍生品如CDO、CDS等的推出,也在投行的计划中。不过,在着眼衍生品收益的同时,投行的风险控制建设更值得重视,华尔街衍生品所酿成的危机至今仍未消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