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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的特征

时间:2023-08-25 17:10: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建设法规的特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程建设法规的特征

第1篇

首先,应该明确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

它有它的一些相应特征,例如: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等特征:

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为调整方法;如授权禁止、许可、计划等词的应用。

2、消耗资源、创造财富

3、有投资意愿、另外依据政府控制经济政策。反映基本建设政策。

4、质量保证、技术性规范、标准。

从上面建筑法规的概念和特征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建筑法规很重要,它管理和约束着建筑业以及建筑市场的各个层次,对建筑师而言既有约束也有指导作用,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建筑师的构思到建筑的实体出现,建筑法规的意识始终贯穿与建筑师的思想之中。

一、建筑法规具有约束性,形成一个“度”来贯穿着建筑领域。

建筑法规在社会中的约束性,是因为它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证建设活动顺利进行和建筑产品安全可靠,必须建设法规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建设工程提出了强制性质量要求,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2.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标准是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多年以来,我国建筑业就是伤亡率非常高的行业,建筑工地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并同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建设法规权力。

建筑法规在设计构成中也具有约束性。在我看来,建筑师不能凭借自己的想法进行设计,各个层次、各个方面都受建筑法规的约束,这也正是人们所说的一个“度”。设计师不能超越这个“度”而进行设计,必须严格准守住这个底线。

这个底线可不是没有说法的,它们都是建筑领域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出来的非常实用的规范。建筑法规还具有指引性,通过学习,下面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进行建筑设计中最基本的指导,指导着我们设计出适用的作品。

建筑法规是各地政府规定在该地区的建筑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1)确定建筑基地四周的交界线,称“建筑红线”。

(2)建筑的高度、形体和处理与城市市容或周围环境相协调的规定。

(3)防火和三废处理的要求。

(4)基地上主要道路最小宽度的限定,包括消防道路。

(5)最高建筑密度和最少绿化设施的系数定额。

(6)红线上建筑立面及基础处理的规定: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修改要求,以及在红线外建筑施工和堆料允许范围规定。

建筑法规是在各地基本建设招待中必须遵循的依据,以保证建筑质量,保障安全,具有良好卫生环境和市容。

总之,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保护合法建筑行为。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二、建筑法规具有指引的作用,指引着我们设计出“坚固、适用、完美”的建筑作品。

对建筑特别敏感,看着千奇百怪的建筑形态,总会幻想着自己叼着一根笔,设计着自己心目中最完美的建筑结构。总以为作为一个建筑师,有了天分与灵感就足够了,然而学习了建筑法规,才认识到单单的拥有这方面的灵感和天分是不够的,还应该用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来填充自己的思想,里面讲述了很多值得注意和注重的地方,记得老师授课过程中说过这样的一句话“脱离建筑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犯法行为”,也就是这句话使我们牢牢的记住,它是那么的重要,那么的神圣,让我们不敢越雷池一步,指引着我们在建筑行业里更好更规范的进行设计。

仅仅要掌握绘画技巧,空间感受创意等知识与能力,但不懂得如何选择材料和节省材料、如何确定建筑的进深以及跨度,这些知识的缺乏都会影响我们所设计出来的建筑的适用度,也许就是一个摆饰品,仅仅可以供人们参观却不能真正的居住使用。然而建筑规范却为我们的设计指明了方向,它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数据,这样我们设计出来的作品将不再是仅仅的“艺术”摆设,而成为一个即坚固、适用又美观具有艺术性的作品。所以想成为建筑师的道路是十分艰难的。如果要成为一名建筑师,绘图、建筑设计、建筑理论、物理学和法律法规等课程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在建筑的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它的约束和指引,创作出来的作品将失去最基本的适用原则。

梦想成为一名建筑师,为实现这个梦想,必须加强学习建筑法规理论知识,培养自己的审美与空间想象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同时,要多读有关建筑的书籍、杂志、报刊,在建筑领域充分的学习。

根据建筑法规的学习,不再幼稚的做设计,而用心的去做有法规的设计,这些都能帮助离自己的理想更近一些。相信有一天能设计出属于自己的建筑!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二)

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三)

我对建筑规范的理解和学习。做设计作业时,常常会觉得一定要和老师的设计任务,符合本方案的建筑类型规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规范就成为了设计的一种负担,那很正常。刚学习建筑嘛,不急。甚至有时候我们觉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

因为方案出来后,模型做出来一定很酷,那就达到目的。

现在回想这是一种极端无知浮躁的动作,后来慢慢觉得规范的熟悉掌握应该是建筑设计师的最基本的本领。如果这都没有,那设计肯定有问题。

有时老师说的,要求的太多了,我们改做重来,那都是很正常。我总觉得方案的好坏最终决定还是经济,使用者的定位所决定。――涉及到方案定位价值取向的问题,建筑界也由此引出各种流派。因此,在学生阶段注重形态还是功能不是争论和评价的核心所在,关键是你追求的东西是不是能够真正的实现,通过什么方法和手段去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达到你心中最能接受的。

规范为什么是这样的,背后的出发点和理论、方法等方面的支撑。规范是很重要,但是规范是死的,是很容易获得的知识,我认为大学的培养不能以规范为重头戏,即便是规范要进入教学,也不应是简单的应用层面。

第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 内部管理, 科技手段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building technology, China's overall level of quality construction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quality of service.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work has been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by people, business leaders are keenly aware of high quality products and service is an effective means of market competition, is the fundamental guarantee for the user, to occupy the market and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According to the importance of engineering quality, combined with the engineering practice of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to do a good job of supervision are discussed,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perfect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easures, give full play to the leading role, so as to increase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level.

Keywords: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the internal managem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中图分类号:TU201.2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每一个工程项目的投资和耗费都相当大,投资者付出巨大的投资,要求获得理想的、满足适用要求的建筑产品是合情合理的。而工程质量监督的作用是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用品生产厂家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以促进工程(产品)质量的提高,满足用户的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制约、参与、预防、促进、查处、仲裁和反馈等十分重要的监督作用。文中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如何做好监督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见。

1加强监督机构内部管理,提高监督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执法,既要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又要对工程的实体进行质量抽查,检查工程建设主体各方贯彻执行国家建设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自觉性。依法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特点,因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一个项目,而是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和遵循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作为执法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做到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质量监督机构要培养一支遵纪守法、专业技术过硬的质量监督队伍,应根据工程建设技术的发展,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设备,提供准确、有说服力的数据,加大对工程实物质量抽检结果用数据说话的客观性,减少人为的主观意识。由于工程质量监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都应当服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具有专业技术的权威性,监督工程师必须熟悉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项目认真做到依法办理、按质量监督程序开展工作,对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工程现场质量问题依法追究其责任,从而真正起到政府监管的威慑作用,达到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目的。

2加强建筑各方主体行为监督,提高监督质量

1)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宏观调控是通过建立和健全建设法律体系,掌握和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和鼓励质量体系认证,培养和营造全民质量意识氛围,规范和约束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从根本上把握和加强工程质量。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微观管理是通过施工许可制度、使用许可制度,对参与建设各个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施工过程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保证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2)要提高工作质量来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很多,从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到竣工验收各个阶段都会对工程质量的形成产生较大的影响,各个阶段的影响因素也很多,但核心是人的工作质量。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作为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以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全和质量责任的落实保证工作质量,符合工程质量形成的本质特征。

3)实施全面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水平整体提高。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除了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外,应全过程、全方位对参与工程建设各个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4)要加强质量行为监督,工程质量监督以预防为主。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个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质量监督工作的重心应由事中、事后控制为主向事前预防控制为主转移。通过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加强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运行机制,督促行为主体和从业人员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提高质量意识和业务素质,以保证质量体系完善和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3有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由于过去质量监督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体制不健全,自身建设水平差,工作人员素质能力满足不了监督执法的需要,使得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与国家建设部的工作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依然存在很多违法现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的颁布,加大了对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但对于多数质量监督机构来讲,对法规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各地执法情况也很不平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很多地方一年中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仍是零记录,这说明目前还确实存在着执法不严的问题。如果执法不严,质量监管的权威性,或者说对责任主体的惩戒作用就大打折扣。在提高监管队伍素质的同时要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依法行政能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的监管,尤其要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使工程参建单位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深刻认识到任何不良行为都可能面临严厉的 处罚。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4增加科技投入,以科技手段促进工程质量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传统的“看、摸、敲、照”、“靠、吊、量、套”的监测手段和以观感为主的验收手段已不能满足工程质量检验要求。作为新时期的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大工程质量管理的科技含量,完善科学的检测设备,配备一批必要的便携式质量监测设备。在工程管理实践中,钢筋位置测定仪、全自动数字显示式回弹仪、混凝土超声波检测仪等已在工程质量控制中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通过仪器的应用,提高了检验的准确性,使监督人员能够对工程质量情况做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及时发现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了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同时,要应用先进的质量控制方法。目前国际上通用ISO质量保证体系,ISO的质量管理核心是过程控制,关键是质量问题的可追溯性,措施是施工记录。ISO质量管理就一定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写、做、记、查、改是一个整体控制过程,称之为质量循环,走过一个循环,质量就会提高一步,所以也称之为质量螺旋。如果差了一个环节,整个ISO质量体系都不会起作用,可追溯性就是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追查到每个环节和过程的责任人。只有坚持规范记录,事事可追溯,才能使产品生产的每个过程、每个环节都能做到责任落实到人,使每个员工都有压力感,质量才有保障。

5引入质量评优机制,给建筑市场注入竞争活力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综合考评,对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有着积极的作用。通过考评,对检查提出的薄弱环节,施工单位可以进行认真的整改和治理;工地的工程质量可以得到提高。通过考评,也可以规范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行为。建筑产品不同于其他工业产品,它具有投资大、工期长、服务年限久、与人民工作和生活关系密切的特点,每一个投入使用的建筑产品都必须是合格品。在工程质量自我评定中,施工企业往往出于自身考虑,虚夸质量;而监理单位由于公司业务的局限性和出于公司发展角度的考虑,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时也会放宽要求。鉴于这种实际情况的存在,监督部门应该在做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同时,适时引入评优机制,督导各参建单位主体行为健康有序地发展,创造一个蓬勃向上、稳定有序竞争的建筑市场,以质量创效益,提高建筑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在建筑业发展迅速、建设主体多元化和建设程序规范的新时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断建立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各种监督手段和措施,充分发挥各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信息网络技术,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全面促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陈佩文.正确认识新形势下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J].工程质量,2001(10):30-31.

[2]刘应宗,郭汉丁,孟俊娜.我国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转变[J].建筑经济,2002(2):20-21.

第3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招投标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竞争方式之一,是以双方同意为基础而实施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其特征是由招标人事先向社会公开采购条件以及要求,由各位投标人在同等的条件之下实施竞争,招标人依据规定程序来决定其中的优胜者。本文分析了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公路工程招投标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公路工程的招投标是一项彼此制约的系统性工程,随着近年来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深入发展,国家相关部委已经出台了《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大量法律法规,各地交通部门也以此为基础各自制定出适用于本地区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相关制度。然而,在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中依然出现了一些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现有法规与办法已难以完全解决新问题,所以说,招投标管理中依然存在诸多不够规范之处。

2、投标定标过程控制不严

首先,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的工程经济及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招标文件编制较粗糙,特别是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导致标底不准确,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其次,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评标办法不完善,有待进一步研究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3、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即进行招标

我国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在初期建设资金到位,后续资金来源落实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招标。公路工程属于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命脉所在,在政府出台年度规划后,交通系统即开始落实项目。鉴于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大的特点,山西省的公路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只占全部投资的一部分,而大部分以建设单位融资为主。建设单位往往考虑自身的利益和目标,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即开始进行招标,从而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款不能按时拔付,造成工程款拖欠,甚至停工。

4、违规投标现象层出不穷

一是出现串标行为。因为公路工程市场的竞争极度激烈,报价得分之高低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将决定投标人是否能中标,所以一些投标单位为中标而想方设法找数个具备相同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陪标;一些单位选择数个投标人先行开展内部竞标,在投标人内定之后实施围标;一些单位安排投标人相互开展串标,通过自行约定投标报价从而获得中标的资格。二是借用与挂靠资质进行投标。一些投标单位并不具备施工资质,就想方设法向其他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参与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之中。一些并不具备真正实力的投标单位依靠挂靠其他高资质公司以进入到招投标市场之中。这类现象之存在将严重影响到公路工程建设进度与效益。

5、管理混乱

公路工程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力,工程基建程序不能认真执行,招投标行为图于形式。有的施工企业在同一次招标中既以总公司名义,又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一标两投”,或者对同一份投标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同时,有的建设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分包管理不严,界限不清,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转包工程,层层转包现象相当严重,工程质量、工期、投资都得不到有效控制。

二、解决公路工程招投标问题的应对策略

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制教育和技术培训

我国现行的国家及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办法,对公路招投标管理提出了严格、细致的要求,但随着实践的深入和科技的进步,仍有许多不太完善之处或出现不少新的问题,令一部分违规行为有了可乘之机。这就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断的完善、修改和创新,保证招投标的科学严谨性和公平公正性。同时对招投标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使他们懂法、守法,坚持职业操守,并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从根源上约束招投标人的行为,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

2、认真做好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单位,必须是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为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施工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可委托政府招投标中心进行。为避免优秀施工队伍的落选,资格预审及后审可适当增加那些参加过同类工程项目并得到质量奖项的施工单位的预审及后审分数。建设单位应选择有资质且素质高、信誉好的施工企业来承担项目。

3、完善公路工程招投标的方法

目前的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方式尽管历经数次修改,但是依然存在着大量不够完善之处,从而给某些人以可乘之机,运用其中的不够完善之处作出大量文章,或是办法自身就具有一些漏洞而造成了招投标信息的途径不够顺畅,一些信息不够公开,从而严重影响到公开招标过程中的公平竞争。因此,今后依然需要更多地积累经验,通过调查研究,针对目前刚出现的问题进行改进与创新,从而切实杜绝各类不公正现象。

4、推进网络招标技术

网络招投标技术是网络技术与招投标管理相结合的产物,是招投标管理的重大革新,它不仅可以通过网络化操作节约招投标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使施工企业及时了解其他企业的技术、管理优势,促进施工企业的技术革新;同时通过整个招投标过程的信息公开化,实现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双重监管,有效防范招标人规避招标、控制标底、人为操作中标人等腐败行为和投标人陪标、串标、围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目前山西省公路工程的招投标都还是使用传统的模式,积极推进网络招投标技术,对于公路工程招投标的标准化、信息化、科技化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5、引入有限低价评标法

在中国公路工程项目的市场化进程之中,总结开始阶段的最低评标价法所具有的不足之处,笔者觉得引入有限低价评标法就能很好地消除最低评标价法产生的弊端。它立足于加强资格预审,取消人为因素以及专家打分之比例,弱化业主具有的标底作用,从而加大标底具有的不确定性,运用现场开标和定标等方法有效地杜绝目前公路工程招投标中所出现的不足之处,从而有利于在公路工程市场创设出较好的施工环境。

6、对违法违规行为加以惩处

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其所涉及到的金额十分巨大,单位较多,所涉及的人员也十分复杂,招标人应当在操作过程之中十分严格地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大力监督,确保公路工程建设能够顺利地实施。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将经济处罚与信用处罚相互结合之原则,对于信用违规等行为,一旦发现,应当计入信用档案之中,并其作为投标的考核依据之一。对于行为后果较为严重的投标人或者企业,就无法在目前的公路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结束语

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其意图就是将社会资源进行合理有序的分配。通过招投标这样一个活动,企业优胜劣汰,最终将资源分配给管理体质和技术能力都较强的一方,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同时,企业为了多中标、中好标,就必须提高自身水平,加强企业管理,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加强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第4篇

文章主要阐述了在建筑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其自身问题、市场环境、相关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并就问题展开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推动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施工,工程监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工程监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和误区。按照市场运行规律,工程监理必然要向工程项目管理发展。首先介绍了建筑工程监理所面临的问题,然后从制度改进、提高竞争力、加强监理单位自身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了应对问题的措施。

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随着建筑业发展,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孕育而生,已经初步形成新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格局框架,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水准的提高,其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在建筑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并且,随着当前建筑业投资项目的不断增加,业主对工程投资效益重视程度的提高及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工程监理已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也暴露了一些存在的问题,仍无法完全满足业主的需求。以下将分析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策与发展方向。

1 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市场环境和相关制度

1)区域性保护的局限性。行业的发展应该遵守市场规律,而

市场的开放性是市场规律中重要的特征。当前的监理行业存在市场开放不够,造成有些地区的区域性垄断保护、限制外来企业、封锁市场等,如有些地方利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刻意刁难外来监理企业以保护当地监理企业等。这无疑限制了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2)监理制度建立的局限性。因我国在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时过分强调监理的作用,造成我国工程监理企业业务职能过于单一的局面,其大部分工作范围仅限于施工质量管理,对项目决策、策划、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工期控制、项目运营涉及很少,没有进入推行之初要求的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工作。这无疑限制了监理行业的全面发展。

1.2 工程单位自身方面的问题

1)恶意竞争。我国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标准,但工程监理行业中存在的竞相压价等恶意竞争行为,致使监理费过低,导致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这严重地制约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2)诚信不足。由于监理单位良莠不齐、形式各异,有挂靠的,也有出租资质的,导致诚信基础的缺乏使相当一部分业主对监理承担全过程管理不放心。因此,业主很难完全放弃对项目施工队伍的选择、物资采购、进度款的拨付、工期进度的要求等一系列管理权限,这严重地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3)人才匮乏。自从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对监理费的收取逐年呈下降趋势,低价竞标更加压低了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有的项目工程监理费还未达到标准取费的三分之一。过低的监理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具有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和高管理能力的人才不愿意到监理行业来。有些高智能人才即使愿意从事这个行业,也由于监理企业无力常年聘用,他们多为临时工,有项目需要时被招聘过来,项目完成后即解除聘用。目前监理行业的从业人员主要来源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跳槽或离退休的经过短期培训甚至根本未经培训的技术管理和施工管理人员。由于这些人员大都只懂得工程技术,而对管理、经济、法律等知识的缺乏,致使工程监理不能真正做到三控、二管、一协调这严重地阻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2 解决对策

2.1完善法律规章制度

法律规章制度是一切行业运行与发展的基础和准则,目前我国建筑业发展尚不规范。为此,必须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健全各类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进一步加速清理和废除与当前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做到门类齐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叠、遗漏空缺和互相抵触等,所以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完善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

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监理工程师考试和资格管理办法》,应放宽考试资格要求(目前监理工程师报考资格中取得工程师三年的条件是所有工程建设体系资格考试中条件最苛刻的),而应加强后续教育。再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等规定。

2.2 健全的工程监理企业机制

工程监理行业自身机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监理企业结构不合理、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培训费用少、人员调动困难等。由此,监理单位虽然承担了在建项目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服务活动,但是工程监理企业自身机制的建设和健全也是刻不容缓的。

2.3 加强人员素质的培养

人员素质的培养要从两个方面来做,即提高技术素质和道德素质。技术素质的提高:首先,加强平时经验的积累,对工程中易出现的建筑通病和问题要善于总结、归纳。其次,对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和考核要严格管理,这方面包括施工技术、施工质量控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的培训和考核。道德素质的提高:监理工程师提高自身觉悟,做到不,不向施工单位无理索取,不伙同施工单位欺骗业主等,所以人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也是不能掉以轻心的。

3 企业的发展

通过对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策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工程监理企业的发展必须要以国家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为基础,结合市场的需求,进行全面的、健康的改造和发展。因此,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尽快向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方向发展,与国际接轨。这就要求我们应当尽快转变和完善政府职能,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向项目管理行业转变的扶植力度,以便培育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接轨的良好环境。

4转型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工程项目管理是建筑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因为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建筑市场的规范也得到大大提升。从理论上讲,业主方可以自行完成项目管理中的部分任务,但是从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多项业务职能上来看,业主的能力是与专业机构的能力无法对比的。对业主而言要配建各专业齐全的基建班子,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因此,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就为投资方业主提供了可以解决这些困难的途径和方法。这也是工程项目管理得以发展的基础,而一个以质量监督为主要职能的工程监理企业,就势必要向工程项目管理转型和发展。

第5篇

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是提高我国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不可缺少的措施,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途径。我国的建设领域,商品经济关系日益突出,市场调节作用逐渐增大,迫切需要加强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管理。目前,建设项目的决策,已由领导拍板向民主化、科学化转换,产生了评估、咨询办法;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已由国家为主向多元化、经营化为主转换,实行了定期收回、有偿使用制度;工程任务的分配主体,已由政府主管部门为主向市场为主转换,实行了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工程项目的承建主体,已由分散的多层次的设计、施工单位为主,向智力密集

型的总承包单位为主转换。适应这种转换的形势,加强横向合同制约和政府的监督检查职能,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确立建设领域商品经济的良好秩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大建设监理的力度便势在必行。

工程监理制是发达国家早已全面实施、已形成一整套成熟经验及法规、并且已被实践证明其卓越实施效果的工程建设先进制度。为我国全面推广工程建设监理制, 使其更符合我国的国情, 从而总结、归纳出现行的许多相关政策、法规, 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 尽管国家建设部及各省、市、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甚至各级人大, 业已出台了不少相对完善的建设法规及条例等, 但仍然未能从根本上杜绝重大工程事故的不断发生。从近几年来各种媒介所报道的工程质量事故及笔者所处地区的有关工程实例来看, 这不得不引起同业者的警觉和思考。本文作者根据多年来经历的工程实践, 结合实例, 对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加以分析, 以求获得些许有益的启示。

2项目前期工作存在问题分析

1993 年全国开始宏观调控之前, 在我国的各级开发区,由于缺少必要的市场规则约束, 加上当时过热的固定资产投资热潮形成的一种“只要越早投入, 就越会有丰厚的回报”的表面假象, 冲昏了一部分人的头脑, 使得相当一部分房地产投资处于失控状态, 出现了不少“边设计、边施工、边筹资”的三边工程。某些地区一些数千万、甚至数亿投资的工程项目,也出现了一无可靠、真实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无完整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纸(当然不可能谈得上有完整的概、预算资料) ; 三无正规的招投标过程; 四无切实可行的财务计划; 五无符合资格的管理班子及承包商; 六无政府建设行政机关的完整审批手续的不正常现象, 存在着擅自开工建设的非正常工程。无庸讳言, 此类项目的投资效果肯定十有八九谈不上什么效益, 若能正常建设完毕、收回投资已是万幸了。如果仔细研究该类工程的各个方面, 就会发现, 由上述非正规操作而产生的损失是相当惊人的。沿海地区的众多“烂尾楼”, 不乏具备上述部分或全部特征者。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的最有效手段, 首推各级政府建设行政职能部门的严格执法。由于没有政府的法规引导, 各建设单位各行其是, 工程管理方式五花八门, 少有监理单位立足的余地。即使有少部分建设单位肯掏钱请监理单位出面管理, 但由于长期形成的观念限制, 致使监理单位所得的授权极为有限。监理方实际上很难扭转建设方不按正常建设程序办事、只图办事快捷、不受或想尽办法少受建设程序约束,使监理效果大打折扣。只有在政府建设监理法规的约束下,全社会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建设监理制。笔者认为, 在工程建设前期阶段, 政府首先须从法规和制度上建立强制建设方聘请监理单位参与全过程管理的机制, 否则, 很难要求对工程建设缺乏详尽了解的建设方去按程序逐步开展工作,更谈不上应有的监理效果了。如果解决了监理方的全过程管理参与权, 并赋予相应的必要权限, 则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应该控制的主要目标, 就具备了可靠的保证。

3项目建设及竣工阶段分析

作为监理方, 在项目建设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 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上, 最大限度地实现质量、进度及投资这三大控制目标。具体实施时, 监理效果的理想与否, 除了决定于监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深浅、道德品质好坏, 以及监理单位业务管理程序合理与否、管理制度完善与否等监理方自身内因以外, 工程项目的建设方为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而创造的外部条件好坏亦是不可忽视的主要外因。其中, 最重要也是决定监理效果好坏最直接的外因之一, 是监理方从建设方所获得授权的具体内容中, 是否包括监理方为有效开展工作所必须具有的实际权力。如果建设方仍然抱定“工程是我投资, 管理大权理应由我独揽, 不容他人染指”、“工程监理方是我花钱请来的雇员, 就应该按我的要求去实施管理”的旧观念, 不赋予监理方必要的权限, 那最终的受害者仍然是建设方自己。原因很简单, 建设方投资在工程监理上的资金, 因为建设方自身的原因而未能发挥应有的功效, 但监理方并不承担非自身原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只能尽其最大的努力, 尽可能地在其能控制的范围内, 最大限度地实现被监理工程的监理目标。此种情况下, 工程本身往往伴随着有形或无形的损失, 如工期拖后、投资过多等, 损失仍然是建设方。

4工程实例分析

某住宅楼工程, 原设计为7 层, 钢筋砼纯框架结构, 实心砖填充墙, 钢筋砼沉管灌注桩基础, 总建筑面积为2300 余平方米。经逐级审批通过的总投资为200 万元, 工程招标书认定的施工企业取费类别为三级国营企业, 经正常招投标后确定的定标价为196 万元。招标工期为6 个月。建设方无土建专业人员, 又不想聘请正规监理单位进行管理, 于是, 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定技术服务协

议, 聘请该公司土建专业人员代为管理并支付少量管理费。尽管投标方在标底开标时了解到甲方标底与招标书部分条款相矛盾, 而且早已认为质量条款缺乏合理性, 但为了投到该工程, 在正式定标前甲方要求对有关内容表态时, 还是作了无异议的明确表态。定标后, 甲方因经验不足, 未要求有关人员在开标过程的文字纪录上签字确认(聘请人员对此问题亦有责任) , 为以后工程结算发生争议埋下了伏笔。工程开工后, 因各种原因发生了多处重大更改,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聘请人员仅仅具有质量控制权, 至于其它工程事务则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 自始至终未能承担起技术签证的职责, 加上甲、乙方各有自己的打算, 在聘请人员一再向甲、乙方施工管理人员声明利害关系后, 仍有很多应该在工程量发生变动时即行解决的现场签证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此, 该工程在结算阶段因招、投标及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操作, 使乙方有了不少扯皮的借口, 工程结算时间创下了超过一年的纪录。

在工程管理中, 在工程监理的管理权限方面,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理应有的效益, 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在下列诸方面应该具有清醒的认识:

第一, 在工程项目报批结束、设计委托之前, 即应聘请社会监理单位参加项目管理。这有两方面的好处: 其一, 由于资格监理人员具有比较深厚的专业素质, 其在设计、施工管理方面积累了正、反两面的经验教训, 实践经验较为丰富, 他们参与设计阶段监理, 可有效减少设计方面可能存在的保守、脱离施工实际的情况发生, 并且促使设计单位加强自身设计质量管理, 减少错、漏, 从总体上提高出图质量; 其二, 投资方因为有机会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 使得工程项目立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某些不完善或欠考虑的地方, 在委托设计之前即得以调整或完善, 这实际上是为投资方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提供了一个较为有效的保证渠道。如果在此阶段以后才聘请监理方加入工程管理, 至少在上述两点上已无法弥补,如果加以更改, 经济上会有损失, 时间上也会拖得太久, 在讲究时间就是效益的今天, 很可能错失商机。

第二, 在工程管理中, 要改变既有观念, 尊重监理的专业意见, 在下列诸方面给监理方以必要的管理权限, 并且为监理方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及生活条件:

(1) 工程拨款的审批及否决权。从工程实践来看, 工程管理行为的主要执行者执行效果的好、坏,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者对被执行者直接经济收益好、坏的影响程度强、弱上, 只有让执行者掌握了控制被执行者经济命脉的相当权力, 其对被执行者行为的影响力才会得以充分发挥。这一点必须得到充分保证, 否则, 在工程监理上的投资效益就会大打折扣, 工程本身也会受到相当影响。当然, 让投资方完全放手此项权力、任监理方自由控制也不现实, 若在签定监理合同时由投资方和监理方共同拟定双方认可的工程拨款审批程序及否决条件专项条款, 在确保各自相对权力与义务的基础上, 该问题是会得到圆满解决的。

(2) 工程管理技术事务的决定权。很多监理从业人员都有一种共同的感受, 即感到监理从业人员的社会角色过于低微, 表现在监理人员在其工作岗位上缺少必要的权威。很多本应由监理人员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可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由于投资方抱定固有的雇主观念, 很少真正听从监理人员的专业意见, 使监理人员成为摆设。监理人员缺少执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权威, 开展工作时或是缺少应有的积极性, 或是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长此以往, 监理的工作热情势必遭到严重打击, 其工作成效就很难得到充分的保证。

(3) 工程质量的否决权。在一般情况下, 此点不成问题。但在某些特殊场合, 如投资商为追求早日竣工、早日产生效益时,投资方与监理方对质量问题的看法就会产生分歧。相信监理方此时也会对质量否决权进行周密考虑, 权衡利弊, 慎重行使的。投资方若仅顾及眼前利益, 抱侥幸心理, 放松质量控制的话, 其损失会远大于早日竣工使用所产生的微薄效益的。

(4) 必要情况下的工程勒令停工权。此点与上条类似, 同样应予以重视。

(5) 为监理人员创造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从行为心理学角度而言, 人类的工作成效与其心理上对所处环境的认可程度成正比。在较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下, 监理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得到充分的发挥, 其工作成效成倍提高, 自身潜力得到充分挖掘, 产生的效益是惊人的。工程监理制在我国的全面实施, 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好事情, 值得社会各界所有相关人士共同努力、通力协作。

第6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概预算;措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建筑产品作为市场商品中的一员,它不仅必须具有商品价格运动的共有规律,即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而且建筑产品还有自身的特殊性,这就是产品的固有性、产品的大额性、产品的生产人员的流动性等[1]。因此,在了解建筑产品的共性和个性的基础上,运用市场的价值规律和行业标准,通过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的方法,确定建筑产品的合理价格,是房屋建筑工程管理中的重点之一。

一、房屋建筑概预算的概述

1.建筑工程概预算定义

建筑工程概预算是指根据不同阶段的具体内容、国家规定的规范和计价依据、定额及各种取费文件,预先计算和确定每项工程的建筑工程的投资技术经济文件。它是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总称。建筑工程概预算同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因此它具有工程造价的特点,它的造价也具有工程造价计价的特征。

2.建筑工程概预算的作用

由于概算、预算分别在建设项目的两个关键阶段,因此建筑工程概预算也非常重要。

(1)有利于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工程建设投资计划是根据工程建设概预算编制的。认真审查概预算,确定工程的合理造价,可以使国家对工程建设资金做到合理分配和合理投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有利于国家对工程建设进行科学的管理和监督。概预算编制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建筑材料和物资的市场平衡和合理分配。加强对建筑工程概预算的审查,可以为工程建设提供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可靠数据,国家依据这些正确的数据,加强市场宏观调控,从而提高对工程建设拨款、贷款、计划、统计和成本核算,制定合理的技术经济考核指标,从而提高对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和监督[2]。

(3)有利于建立规范化的建筑市场。促进招标投标承包制的健康发展。经过审定的概预算,必然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方面,在工程质量的管理方面,在设计和施工的合理性方面,都有所提高。经过审定的概预算,确定了工程的合理造价和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这就为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奠定了基础,招标投标据此提出合理的标底、标价,以及工程质量和其他方面的要求,促进建设项目大包干和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与发展,促使施工企业向自身管理要效益、要发展,有利于建立规范化的建筑市场。

二、房屋建筑概预算存在的问题

1.工程建设法规执行力度不够,以及存在建设法规体系上的错位和配套性等问题。但目前主要还是管理体制问题,加上地方主义、本位主义、保护落后、“内部人”问题的干扰,以及业内人员法治意识和工程合同观念淡薄,使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2.建设行业管理体制不顺。国外建设行业体制,他们基本的建设工程管理框架是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以工程总承包为中心,全行业、全方位的行业分工体制,项目管理、设计、咨询(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总分包一体化服务机制,以及政府与社会监督和严格的工程合同管理的建设市场机制,从不同角度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3]。

3.长期以来大多数地方施工企业由于市场、企业机制不活,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经济效益低下,技术发展有限,大多数是严重下滑,人才流失,使企业丧失承担风险的能力。施工企业缺乏真正的企业家,也是限制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建设和建筑企业发展水平不一,凡是发展较好的企业都有一位优秀的企业家和善于经营的团队,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怀有正确的个人价值观,不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业主和职工利益之上,有奉献精神,有远见卓识,有新的市场营销观念和战略发展目标,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善于把握市场机遇,不断创新品牌,努力提高企业信誉,在市场激烈竞争中求得企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4.技术管理与企业基础工作十分薄弱。其实我国建设或建筑安装企业在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期间已形成了企业内部的计划管理机制,并探索了一套较完整有效的生产计划制度,建立了良好的技术、质量、安全规范规程等学习制度,注重企业基础工作,重视企业内部定额、劳动效益管理和成本核算,各企业都有较为健全的技术管理与技术责任制度,都是当时获得良好工程建设综合效益的基本保证。然而,这些问题在当今企业中都成了薄弱环节,抓市场不等于削弱企业内部的科学管理,过去数十年获得的宝贵经验,还值得今天的企业取其精华,发扬光大。

三、房屋建筑概预算问题的解决措施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基本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的模式已逐步转变为工程造价管理模式。

①重视和加强项目决策阶段的投资估算工作,努力提高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准确性,切实发挥其控制建设项目总造价的作用。

②明确概预算工作不仅要反映工程造价,更要能动地影响设计、优化设计,主张进行限额设计,做好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确保设计的技术经济性,更有效地控制和合理地使用建设资金。

③从建筑产品即商品出发,以价值为基础,确定建设工程的造价和建筑安装工程的造价,使工程造价的构成更符合实际,更趋于合理化,并逐渐与国际惯例接轨[4]。

④把竞争机制引入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打破长期以来以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和施工单位依附于主管部门“吃大锅饭”的体制,冲破行业和地区等封锁,在相对平等的条件下进行招投标承包,择优选择工程承包公司和设备材料供应商。这样,不仅可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质量、缩短工期,而且也促使这些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市场应变和竞争能力。

⑤提出要对工程造价的估算、概算、预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竣工决算实行“一体化”管理,并研究如何建立一体化的管理制度,改变过去分段管理的状况。

⑥提出用动态的方法研究和管理工程造价。为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更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建设资金,研究如何体现建设资金的时间价值,要求造价机构定期公布各类工程价格要素的价格指数及工程造价指数,力求尽快建立地区、部门乃至全国的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络系统。

结论

总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日益复杂,计划经济的内在弊端逐步表现出来。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传统概预算定额管理,实际上是用来对工程造价实行行政指令的直接管理,在某种程度上讲,遏制了竞争,抑制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参考文献:

[1]崔红梅. 探讨建筑工程概预算编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J]. 门窗,2013,08:76.

[2]赵林红. 建筑工程概预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建设科技,2013,19:105-106.

第7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

一、工程量清单的质量不高。

主要表现为工程量不准确、工程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

1、招标时间紧。

2、招标文件编制人的能力欠缺,有待提高。

3、设计文件有疏漏。

4、招标时工程量清单项目包含的工作内容多,不便于施工中工程量变化或工作内容变化导致的综合单价的调整。工程量清单的质量缺陷直接导致的结果可能是:

1)投标人报价所依据的工程数量不一致,即有的投标人考虑工程量偏差,有的直接依据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报价。这种结果使得招标投标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条件。

2)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所考虑的工作内容或工程内容不同而使综合单价失去了可比性。

3)因为签定合同时以招标文件和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为主要依据,那么这时依据这样的招标文件及其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在执行中会产生很多的纠纷和矛盾,给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障碍。

对策:

1、给招标文件编制予以充裕的时间。目前关于招标文件编制所必需的时间没有统一的规定,相关行政监督机构也无监管的有效依据。为了保证工程量清单的质量,建设单位应当重视起来,给予招标编制人充分的时间。也建议出台相关规定予以规范。

2、严格招标文件编制人的资格。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等有明确从业范围、职责、处罚等规定,但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因此在也就存在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的挂靠现象,也就存在招标文件上的编制人并非其实际编制人的现象,造成招标文件的质量不高的结果。

3、加强图纸的审核工作。

4、监理单位提前介入,参与招标文件的审核。

二、投标过程中的围标现象。

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没有资质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并做各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以各个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任务。对于一个标的,表面上投标主体是不同的施工企业,各份投标书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同,但真正的投标者都是同一个老板。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企业迫于生计,难以退出建筑市场,故在一定利益驱动下会选择陪标。以期获得一定利润来支撑企业生存。

对策:

各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有序竞争。要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不规范招投标行为,主要纠正和查处以下十一种行为:

1、是擅自发包工程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2、是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甚至假招标或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行为。

3、是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

4、是无证或越级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

5、是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行为。

6、是不按规定进入市场招标的行为。

7、是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行为。

8、是中介机构不独立公正地依法从事建筑活动、招标机构泄露标底和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行为。

9、是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行为。

10、是招标监督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非法干涉工程招投标行为。

11、是领导干部干预工程发包、贪污受贿、的行为。

三、评标方法的缺陷。

现行中标价的确定方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有明确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在实际评标过程中一般采用第二种方法作为确定中标的条件,甚至很多时候在其他条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时其投标报价最低就可以中标。其缺陷主要表现为:

1、只重视报价的评审,而轻视技术标的评审或对技术标制作合格性评审(一般的小型项目可不做技术标评审);在采用评标软件评审的条件下评委的重要作用受到了质疑。

2、只重视单价和合价的评审而不重视其价格组成的评审,使评审留于表面形式。

3、在判断其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时缺乏相应可靠的依据,使其评审结果的可信度降低。

4、评审项目的选择缺少同意的选择标准,随意性较大。比如有些工程建设项目评审项目由软件按顺序选择单价高的项目进行评审,有的选择工程量大的作为评审对象,有的则由软件或评委随意选择项目进行评审。这种评审项目的随意选择容易造成评审失效。笔者认为选择的评审项目要能真正反映投标者之间的竞争性,不能单纯的从单价、工程量方面考虑,而要把单价、工程量和分项工程的合价综合起来考虑。

对策

1、转变观念。通过招标投标选定中标单位时,不仅要重视价格方面的优选,也要重视技术方面的优选,价格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就是投标单位的技术措施,技术标是投标单位竞争性的突出表现,价格与技术结合起来可以反映投标企业的综合实力。

2、价格评审是评标过程不可缺少的环节,如果能在单价和合价评审时考虑单价组成的评审,全面考察投标企业完成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费、利润等情况,一方面可以为确定投标企业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提供参数,另一方面单价组成的合理与否是后续工作中调整单价减少扯皮的依据,也是减少建设单位在施工中由于量变、价变所造成的不必要支出的依据之一。

3、招标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相关机构可根据工程结构类型、层数、地段、时间、消耗量、价格等指标编制工程项目的成本价系统指标,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给出明确的成本价或成本消耗量底线指标,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8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原因探析

所谓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主要是指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使用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建筑物在安全性、舒适性、经济性以及美观性等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问题,从而给建设单位造成人员的伤亡或者是较大的财产损失的事件。一般而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往往不是单一因素造成的,总是由很多中因素导致的。其中最为基本的因素主要有四种:人的因素、物的因素、自然环境的因素以及社会条件的因素等。接下来我们将详细的分析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因素:

1.1 违背基本建设法规、条例

部分建筑企业为了赶进度,节约成本等,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遵守相关的建设法规和条例,从而导致建筑工程存在很大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例如:很多建筑企业在开始施工之前,并没有对施工工地的地质条件、周边的环境等做详细的调查,就开始仓促开工,一边设计一边就开始施工了;另外,有些隐蔽工程则不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就直接交付使用等等,使得建设项目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还有部分建筑企业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时候,并不具备设计的相关资质,或者在工程招投标阶段采用不平等竞争超低价中标等措施,使得建筑施工过程忽视法律法规的存在,或者钻法律法规的漏洞。

1.2 施工方面的影响因素

1.2.1 地质勘察原因

未认真地质勘察或勘探深度不够。勘察间距及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不能全面反映实际的地质情况等。从而使得对地下情况判断错误、未查清地下软土层、地下暗河、空洞等地质构造、对场地土类别判断错误、地下水位判断不清等。它们均会导致采用错误的基础方案。造成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使上部结构开裂或引发建筑物整体倾斜、失稳等质量事故。

1.2.2 地基处理不当

对软土层、杂填土、冲积土、湿陷性黄土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当。均是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必须根据不同地基土的特性。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使其从地基土处理、防水措施、施工措施等综合考虑进行防范。

1.3 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问题

建筑工程的施工最终是由人来操作的,如果施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不过硬或者责任心不强,都会对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产生影响。在目前中国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已经成为了工程建设的“主力军”,而这批主力军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则令人担忧。大部分的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且没有经过系统化和正规的培训。因此,他们一般都缺乏应有的质量安全意识;此外,他们很少会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从而导致建筑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存在技术方面的漏洞,也给后期出现质量事故埋下隐患。

1.4 建筑材料及其制品不合格

一些建筑企业为了获取利益的最大化,在购买建筑材料的时候,往往选择便宜的劣质的原材料,以次充好,从而导致建筑工程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例如:

钢筋物理力学性能不良会导致钢筋混凝土结构产生裂缝或脆性破坏;骨料中活性氧化硅会导致碱骨料反应使混凝土产生裂缝;水泥材质因为受潮或者是过期结块等;砂石的含泥量超标等问题。从而导致施工主体够贱出现断裂、坍塌等事故。

1.5 监理方面的因素

建筑工程监理直接复制工程质量的验收环节,因此,监理工作对于建筑工程整体质量的影响也是十分突出的。目前我国建筑监理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1.5.1 建设监理水平不高

目前监理的工作仅仅只是停留在施工阶段,仅仅只是应付施工现场的检查工作。在施工其他阶段:如投资阶段和进度控制阶段等没有进行相应的管控,从而使得施工企业在施工的时候,由于没有监督,为了赶进度不按施工规范施工,材料上偷工减料,导致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1.5.2 监理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

监理工作需要责任性极为强烈且谨慎认真的人员来担任。然而,在目前的监理工作当中,仍然存在部分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够强烈的现象。在对于施工工序进行检验的时候,草草检查了事,随意性打,监控的力度不够,纵容一些不合格建筑工程,最终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1.5.3 监理单位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落后

监理工作还需要借助于一定的设备和工具,例如,对于原材料的检验有时候需要进行试验室的研究,这就必须借助于一定的仪器和设备。正是由于监理设备的不足以及检查手段的落后,导致很多工程材料无法得到有效的验证,从而也为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埋下安全隐患。

降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对策分析

2.1 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相关法律规定

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是严把工程质量的前提。政府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来确保工程质量。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一定要严加处理,以儆效尤,以杜绝建筑施工企业因逃避法律的制裁而忽视法律的权威性。

2.2 规范我国建筑市场

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特性以及目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使得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始终得不到根治。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为了杜绝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就必须规范我国的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2.2.1 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

建筑企业在选用建筑材料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的原材料。并且在原材料流入施工现场之前,需要对原材料进行相关的试验研究,以确保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均是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

2.2.2 提高施工技术人员的素质

人是最为核心的因素。因此,要想取得建筑工程整体的质量水平,还需要加强施工人员的技术方面的培训工作。首先,施工企业必须要保持一个稳定的技术力量的核心队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其中;其次,就是要将专业技术传递到每个施工人员的工作中去,严格要求操作规范和工艺流程;最后,就是要不断更

2.2.3 完善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经过二十多年改革,己经建立了较为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工程质量的领导责任制,施工图纸审查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在现阶段建筑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3 综合分析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

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特性,使得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可能不是单方面的。这就要求我们在面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时候,要对于事故的现象以及特征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找出最可能导致质量事故的原因,并及时的加以解决。例如:在大体积混凝土表面裂缝的原因。就是根据其裂缝现象是细微的、纵横交错且无规律的、表面性的裂缝,而当时所处的情况是处在混凝土浇筑后水化热升温的高峰期,自然环境是寒潮袭击、气温聚降,因而应推断为混凝土内外温差过大而引起的温度裂缝。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关系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关系着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政府应加强政策的管控力度,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人员的技术培训、人员安全意识的培养以及施工过程的监管;监理单位应该加强对于工程质量的检验工作。当然了,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针对易于出现质量事故的地方,加强管理,尽量将工程质量事故降到最低。从而为人们创造一个安全放心、舒适的居住环境。

参考文献

[1]邵永乾.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影响因素及分析[J].华章,2011,31

第9篇

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重要性

作为农业生产最基础的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农业生产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通过蓄水、引水等方式对水资源进行调整和配置,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进而提高生产活动的效率。另外,在农作物生长的过程中,通过灌溉和排水等方面的调节作用,能够有效促进农作物的生长,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水旱灾害来临期间通过对雨洪资源的调节,能够有效减低水旱灾害在农业生产方面造成的损失。农业生产是湘西州主要支柱产业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已经由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上升到提高湘西州总体经济水平和改善群众生活的重要地位。由此应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力度,从而进一步促进湘西州农业生产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存的问题

目前,湘西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问题日益严重,并且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施工监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建设单位缺乏监理意识或者监理意识淡薄,投入监理工作的成本过低并且监理人员数量不足,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对监理依赖性太强等等。

(1)建设单位监理意识差。建设单位在监理意识上的缺乏和薄弱,直接阻碍了监理单位相关权利的行使和发挥。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监理人员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协调、管理和控制,因此监理工作与工程质量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是大多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施工监理的作用和重要性方面缺乏认识或者深入了解。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都会认为施工监理没有必要出现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监理单位以及监理人员视而不见,甚至还无视监理人员的指令和指示,并且觉得施工监理只是一个形式,没有真正认识到施工监理实际的权利和责任,在很多问题上监理人员没有发言权,都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决定,监理工作只是作为配合的形式出现。因此,要从意识上对建设单位进行改造,使其认真对待施工监理的权利和责任,认真执行监理人员的指令,切实把监理工作贯彻落实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之中。

(2)监理成本低,人员不足。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目前监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比较高,但是湘西州普遍存在正式协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监理的合同时,大多数建设单位都没有重视此类工程的监理工作,并不认真对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并且认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难度不大、不复杂,所以在收费标准上没有按照现行的标准进行计费,而是想方设法控制监理成本投资,不重视监理单位的资信与实际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能力,缺乏对监理人员能力的考虑与核实。经费不足就直接导致了监理工作中人力和财力投入的不足,使得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工作的积极性降低,并且工作态度散漫,不能够科学有效地履行施工监理工作的职责,在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上起不到该有的监管作用。

(3)工程质量对监理依赖性过强。由于施工单位在技术力量上较为薄弱,因此工程质量管理对监理的依赖性很大。但是在我国许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中,常常出现现场人员与施工企业投标承诺不相符合的情况。究其原因,是由于监理单位为了降低投入的成本,在监理人员的招聘工作上没有严格的要求,通常都是雇佣一些技术职称低或者是刚从学校毕业的新手作为施工监理人员,因此在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上无法满足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要求。除此之外,在施工工艺问题上,很多施工单位的重视程度不高,工程施工人员通常是一些文化水平很低的社会从业人员,这些人员没有经过正规培训就参与到工程的建设之中,在基本技术能力上达不到工程施工的标准要求。

3优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对策

(1)强化建设单位的施工监理意识。作为我国工程建设的一项强制性制度,施工监理在工程建设过程的作用不可忽视。受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是控制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同时还要管理合同与工程信息,协调各个参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因此,湘西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要增强本单位人员的施工监理意识,深化其对施工监理的内容和重要性的认识,并明确监理的作用和意义。根据监理单位科学性、独立性、服务性和公正性等特征来看,为了保证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应该赋予监理单位一定的独立权限使其能够在权限范围内对相应的问题进行处理。这样一来,一方面减少了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困扰,另一方面还能在监理工作的监督下顺利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2)提高监理人员的工作能力。想要妥善解决监理方面资金和费用安排的问题,就必须深化对施工监理的作用和重要性的认识。因此,在选择监理单位的时候,要从资信和技术力量等专业层面进行考虑,不能将控制资金投入作为出发点,以费用的高低作为监理单位选择的标准。另外,监理单位在进行人员安排的时候,应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覆盖面积广、建设地点多等特点作为基础,实现监理人员的合理配备。监理人员在为建设单位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应该坚持求真务实、严谨负责的态度,促进建设单位构建和完善施工质量的保证体系以及加强全面管理施工工作的力度。另外,对监理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能够较好地促进监理人员对自身能力的提高,从而提高监理工作的质量。监理人员能力和素质的提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

(3)履行监理工作职责。作为农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在湘西州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开始之后,监理单位有必要对施工单位现场的人员开展全面、严格的审查,并且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员和主要工作人员出勤的考核力度,对不合格的施工班组进行调整或者更换,以确保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在合同项目开工之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审查建设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对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等相关工作人员的及时到岗、到位工作进行监督。不断完善以施工单位自身的“三检制”为基础的工序报验制度,并将该制度的细节落实到位。全面改善监理单位独自管理工程质量的局面,提高湘西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质量一次报验的合格率。并且,监理单位要为单元工程质量建立完善的报验制度,对于质量不达到标准的工程坚决不予计量和支付,要求施工单位对不符合标准的工程进行返工,将工程质量提高到现行的标准水平。

(4)规范监理市场。规范监理市场的基础就是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因此,在进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时候,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全面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工程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设计,全面负责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监理工作,并承担建设单位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在监理单位实现监理工作的规范化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条例,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开展和进行,规范监理市场的不良行为,加强监督监理人员的上岗,将违法行为的发生率降到最低。通过对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处理,不仅能减少了违法行为的发生,还能提高监理在工程施工中的地位,将监理的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出来。

4结语

第10篇

1.1现状

我国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工程建设监理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显现出了它的巨大作用。但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仍然处在初级阶段。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作为监理既要重视“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又要进行合同和信息管理,还要协调好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不过仅仅依靠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明显还不足以解决已存在的诸多问题。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园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它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

我国对建设监理的资质管理采取的是人员资质和企业资质的双重管理,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根据不同条件监理企业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可是社会上却出现很多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工程监理师和监理技术人员,地方政府的区域性保护主义还很严重,对于监理人员素养的培训也非常有限,所以真正实施起来难度还比较大。

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还有待提高。许多监理企业中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师以前多是从事一些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以及施工技术人员。这些大多都是未经过专业的监理知识培训或者是培训过但是非常短期不成熟就直接上岗,有些甚至是一些离退休的老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在思想上错误的人物监理知识关于工程质量的直接监督,并不了解监理真正的所有内涵。而且他们对现今的法律规也不甚了解,对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都很缺乏。而这些恰恰都是一个监理人员最需要了解的知识。

1.2未来发展态势

1.2.1逐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用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来促进施工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是新时期重点探讨和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在社会主义经济的大背景下,任何企业的发展都得坚持以高新技术作为导向,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也同样需要遵循这一经济规律。

1.2.2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养工程建设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都层出不穷,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素质普遍较低,难以满足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化、技术化和正规化的高要求。

1.2.3完善建筑工程监理行业自身机制针对自身机制的健全,监理企业应该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合理的调节监理企业的结构,有重心把握重点的进行各类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除了企业内部的结构方面,也要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他们的培训项目以及培训费用,重点在于灌输监理工作的本质和精髓,绝不仅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监督,而也在于经济、法律和管理方面的知识的领悟渗透,使建筑监理工程师的素养有质的提高。

2在现代监理机制下,施工技术的管理

2.1监理人员自身对于施工技术的任务和态度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要充分认识自身的职责和重要性,结合建筑工程项目气候、环境、资金等多方面因素,认真、合理地做好施工技术的组织与监督工作。从小到大、由点及面,确保将每一部分项工程纳入到受控范围之中,只有清楚、全面的了解建筑工程的计划理念和工程奖励要求,才能更好的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不过,目前的现状来看,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的掌握还是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通过开展有效的施工技术培训,使工程技术人员及时熟悉和掌握新的建筑工程施工工艺和新材料的特征,切实提高建筑工程的技术操作,进而整体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

2.2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对于施工技术的主要工作职责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以专业化、客观化、公正化的监理制度,确保建筑工程的各项施工任务达到设计标准和国家相关质量要求。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要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中存在的弊端和缺点,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将施工技术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案整理成有参考价值的材料,及时发送给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以便于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迅速采取措施,严把工程施工技术关。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工程中,还要深入了解工程的设计理念和整体目标,为施工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

3建筑工程监理和施工技术创新的关系

3.1二者相互促进

首先,从工程质量方面看,建筑工程监理与施工技术二者相互促进。针对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态势,提高监理人员的素养、加大建筑工程监理自身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等措施都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而通过一系列建筑工程监理措施的制定和完善,对于创新施工技术有着非常显著的作用和意义,相对来讲,工程的质量也就提上去了。而施工技术先进则也极大推动着建筑工程行业,对于工程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保障。

其次,从工程进度方面来讲,二者的结合对于工程的进度是一种有力的促进。只有工程监理制度提高了,才能保证施工技术的不断改进创新,施工技术改进创新则会节约成本增加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时间付出,从而加快了工程的进度。现代施工技术对于建筑工程进度的强化和促进,在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以及建筑工程监理行业未来发展中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视的。

3.2二者共同发展

第11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招投标;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1前言

我国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近20年的实践证明,该制度的推行对施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制止工程发包中的不正之风以及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利益等方面是卓有成效的。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和探索基本上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为依据又颁布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各省、市又陆续出台了各自的招投标管理条例 。为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现行房屋建筑与市政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如投标单位不合理的低价竞标、合同签订的不对等性、频繁发生的泄漏标底事件、无标底工程招标时施工企业串标现象等,这些不良现象产生了所谓的“人情工程”,导致不依建设法规、程序选择中标单位,从而使招标失去了意义。本文从房屋建筑与市政建设工程建设投标实施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以及如何体现招投标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论述。

2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前,国内建筑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有的施工企业为了揽到施工任务,不择手段。以下为建筑市场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贿或帐外给付回扣 在建筑市场竞争中,有的投标人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向招标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提供报酬或其他好处。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明示给予业主收费折扣的数额或比例,但不得私下给予招标人或其负责人、经办人人员任何费用。

弄虚作假、隐瞒自身真实情况 不少施工企业为了“增强”本企业的势力,以达到能参加投标或如愿中标的目的,往往伪造有关荣誉证书,虚假填写投标申请书,伪造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应档案,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等等。

串通投标 串标是招标投标领域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串标行为主题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这种不正当竞争方式也就是人们说的“内外勾结”,最具隐蔽性。二是招标人互相串通,共同欺诈招标人,迫使招标人在起预谋的范围内高价位定标,然后共同分肥。

非法获知招标标底秘密 标底是确定中标人的重要依据,一经审定即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才能启封公布。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诋毁竞争对手 诋毁竞争对手是指投标人故意捏造和散布有损其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诋毁其法人或其主要经营管理者的人格,使其无法参加投标或使其在竞标中处于劣势的行为。诋毁竞争对手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通过口头,匿名信,公开信等形式,散布竞争对手在生产、经营、质量、服务等方面虚假的不良信息等。

以非法手段获知竞争对手的投标文件秘密 投标文件秘密属于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社会公众所熟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等法律特征,一般包括交易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和技术秘密等。

投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能否中标最具影响的秘密有:报价、工期、保证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等主要技术组织措施;收费折扣的比例或优惠收费的数额等。

(7)借助行政权利干预建筑市场中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有的行政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制外地、外系统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附加额外条件,而有的企业更是这样利用了其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要求由其承包或者限制他人投标。

3 违反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的法律责任

3.1 招标人的责任

招标人须承担违法责任的情况:(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2)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的、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投标人进行共同投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3) 向他人透漏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信息的、泄露标底的;(4) 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5) 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投标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终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向投标人补偿损失。

3.2 投标人的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的;(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肢解项目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4)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3.3 其他相关人的责任

招标机构泄露应保密的与招投标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他人好处的,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的;

任何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干涉招投标活动的;

对招投标活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的

4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投标市场纠正措施

4.1规范招投标行为,建立有序市场

工程建设招投标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通讯手段和计算机网络等多种方法,建立起招投标信息系统,招投标信息,对中标人进行公示,逐步建立市场评价制度,公示企业甚至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真正体现“三公”原则和诚信、择优原则。

4.2招标人一方面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针对工程的难点和重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措施,以利于专家有针对地进行评审;另一方面,适当延长专家的评审时间,对中、小型复杂程度低的工程,保证专家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少于3-4小时;而对大型复杂工程,其评审时间不少于6-8小时。毋容置疑,当选取了一家最优的投标单位时,工程实施过程中给业主在缩短工期和减少投资等方面带来的收益可远远抵消招标单位在专家评审费及评审时间上的投入。

4.3监督制约机制问题

可建立招标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公证机关共同参与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招投标管理机制。严格按《招投标实施办法》的招投标程序办事,各部门不能随意简化和更改。严格按程序审查把关,对程序之中的每一问题进行集体研究。

4.4招标前的资格审查

要严格按《招投标实施办法》对招标项目审查。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坚决不能进行招投标。对招标文件中的苛刻的不平等的、不切实际违背客观规律的条文要严格取消,维护承包商的正当权益,建立公正、公平、平等的原则和市场秩序,规范业主行为。

4.5招标工程的动态跟踪管理

招投标管理部门、纪检和监督部门要对甲乙双方招标条件和中标价格及履行施工合同等进行监督,保证招标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对双方在实施全过程是否按招投标所形成的文件逐条响应,进行监督检查。另外,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形成对招标工程定期进行现场综合评价制度,并将结果反馈分析,真正行使监督职能,建立建筑业招投标新秩序。

参考文献

第12篇

关键词:FIDIC;合同;工程延期;索赔

中图分类号: E27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1999版第14.1款[合同价格]对合同价格的定义为“规定中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该定义直接包括了最初的合同价及其后的调整(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所定义合同价格不同)。因此,FIDIC合同条件下的“合同价格”可认为是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共同议定和认可的完成全部合同内容的成交价格及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规定所作的调整。

1、索赔管理的重要意义

依据德国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管理经验:“通过工程项目管理之中技术进行优化,可以促使工程不断增加利润,然而其最多不会高出3%~5%,然而合同管理做得好的话,则可以使利润增加10~20%,”由此可以看出在国外项目管理之中合同管理的优化要比技术优化更为重要。而不断地推行工程合同管理以及索赔管理的重要意义则主要表现在

方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特征之一则是经济关系合同化,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建筑企业主要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经济实体,而活动则主要是根据合同而进行,凭借合同而进行约束。索赔则是合同管理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

其可以方便政府部门转变职能。之前工程建设管理通常凭借的是行政手段,政府部门一般都是充当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间扯皮的“裁判”,如此则就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太多,其公正度不够,之后则应该主要依靠合同当事人自己的合同管理来办事,政府部门通常一般会提供法律保障以及一定的必要指导,如此才可以做好对于市场的宏观管理以及调控。合同当事人有着比较好的合同(索赔)管理意识以及能力,则就可以有效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有利于促进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和自身素质的提高。这只有依靠良好的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来实现。从建设单位来说,只有正确合理地处理索赔,考验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这就促使建设简单自觉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从施工企业来说,要成功地索赔,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这就促使他们做好基础工作,加快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2、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工程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FIDIC合同应用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下面就几个主要方面介绍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工程应用中的存在问题。

2.1、我国的基本国情

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各项建设事业取得较快发展,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的社会化程度还有待提高,距离完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有很大的距离,发展仍是我国当前的首要任务。同时,国民的劳动力素质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社会主义法制还不够健全,人民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意识还不够,加之维权成本相对较高,路程较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们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另外,政府行政部门简政放权的主动性不高,对于市场的干预力度没有明显减弱,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存在,企业完全自主进行市场运作的空间有限。由此可见,这样的基本国情给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应用带来了许多困难和挑战。而西方发达国家具备完全市场经济体制,法制相对健全,社会诚信机制程度高,FIDIC合同条件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建立并得到广泛应用的。

2.2、社会主义法制不健全

FIDIC合同条件要求建设领域各方所有行为必须在健全的法制环境下进行,合同执行严格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和制约,违法违约成本高,各方自然自觉履行合同的各项规定。然而,我国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仍不健全,甚至有些法规条文弹性较大、存在漏洞,违法违约成本相对较低,利用法律维权的过程漫长低效,建设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可靠保障。因此,加快健全我国建设法律法规,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健康运行势在必行。

2.3、招投标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市场环境的开放性还不够,招投标制度还不够完善,招投标过程还依然存在着人为操作的空间,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的招投标现象屡见报端。地方政府部门缺乏国际视野和竞争意识,有意识地保护本土关系企业,建设单位尤其国有企事业单位执意偏袒于保护关系单位,这样就会有真正实力的企业遇到不公平待遇,或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被挫败于权力的操盘手下。另外,许多承包商其实没有达到与承担相应工程相匹配的工作实力,或是通过借用或挂靠其他企业资质、利用不正当手段从建设单位取得关键信息、重金贿赂评委等来获得中标文件,使招投标流于形式,导致项目开始就脱离了市场化的健康运行轨道,严重违背了执行FIDIC合同条件的基本原则。而实际上,通过不当手段取得中标资格的这些公司本身履行FIDIC合同条件的能力较差,导致合同管理质量不高、执行乏力。

3、工程延期索赔探讨

3.1、工程延期时间的确定

咨询工程师在确定工程延期时间时,应遵循下列原则:合同条件咨询工程批准的工程延期必须符合合同条件,也就是说,导致工程延期的原因是属于承包单位自身以外的,否则不能批准为工程延期,这是一条根本原则。关键线路发生延期事件的工程部位,必须在施工进度的关键线路上时,才能批准工程延期。如果延期事件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且延长的时间并未超过其总时差时,即使符合批准为工程延期的合同条件,也不能批准工程延期。应当说明,工程项目的关键线路并非固定不变,它会随着工程的进展和情况的变化而转移,工程师以承包单位提交的、经审核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不断调整后)为依据,来确定是否批准为工程延期。

3.2、建设性赶工索赔的准备工作

(1)承包商需要通过相关事件的描述以及举证,客观对导致延误的原因进行分析以界定双方的责任;同时在确认延误属“可原谅性”延误事实后,参照FIDIC第8.4款和20.1款的规定,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以避免丧失索赔权。

(2)工程师应根据FIDIC第3.5款(工程师的决定)决定该延误是否为可原谅的延误。比如说最终工程师同意延期或者是赶工费用补偿,则就可以依据FIDIC第13款(变更与调整)的规定,工程师则就应该变更指令形式向承包商签发赶工令。

(3)反之如果工程师拒绝延期,则就可以依据第20.4款(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承包商有一定的权力选择将双方分歧和与之相应的索赔通知以及索赔细节提交到争端裁决委员会而进行裁决。

(4)不管是业主或者是工程师最终同意延期与否,承包商都应该主动发出赶工申请并努力争取对方的回应,应该不断满足以上提到的条件(3)和(4)。

(5)赶工行为的具体实施。通常来说,合同条款是不仅仅是对如何实施赶工做具体规定的,它通常是根据实际情况由业主、工程师以及承包商三方协商而进行确定的。

3.3、赶工措施与费用索赔

对于赶工行为,承包商同业主的期望其实是一致的:其在被许可的质量要求之下,应该以最小的投入到较好的赶工效果。按时赶工投入的多寡则是承包商所用的施工方案而决定的,通常使用的赶工措施包括有:

(1)增加单位时间可配置的资源。主要是通过增加人员和/或设备以增加施工的平行作业面,调整之前的施工计划,确保其可以如期完工。

(2)不断提升资源的劳动强度。主要是通过使用“两班倒”、“三班倒”等等方式,变相“延长”人员或者是设备的实际工作时间,力图加快工程的进度。

(3)通过技术革新,则是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其表现在管理方面主要是通过使用奖金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等等措施;在沟通上,主要是不断提升各方的沟通以及联系以缩短非必要劳动时间;

3.4、工程建筑索赔的现实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工程索赔主要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以及经常发生的经济活动。在当前逐渐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承包商的风险意识、合同意识以及索赔意识对企业的利益甚至生存产生直接的影响。索赔则是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而出现的新问题,同时也是不断完善招标承包制的重要环节。所以,在进行工程施工索赔研究上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4、结语

咨询工程师是否将实际进度的拖延批准为工程延期,对承包商和业主都非常重要。如果可以获得工程延期时间的批准,不仅不需要向业主支付误期损失费,而且还要由业主承担由于工程延期所增加的有关费用。因此,公正、合理地确定工程延期时间对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吕胜普.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期及费用索赔研究[D].天津理工大学,2006.

[2]吕菲.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索赔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3.

[3]郑立新.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控制[J].国外建材科技,2007,04:159-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