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及黄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四条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县科技局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县科技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根据县科学技术奖评审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工作。
第六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必须在县科技局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县科学技术奖评选条件和设置
第七条县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人员和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成果的人员;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人员;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组织;
(六)促进我县与县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或与我县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县外、境外人员和组织。
第八条县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对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每次评选1人,可以空缺。
县科学技术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三章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县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县科技局认定的其它单位。
第十一条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规定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专家进行初审,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限额推荐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评审组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县科技局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县科技局应当在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决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在媒体上刊登公示公告,公示期为7天。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县科技局提出。
第十五条县科学技术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由县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县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标准: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县财政设立不少于30万元的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以后视经济发展情况可适当增加)。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2篇
关键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Abstract:Intheprocessofscientificresearch,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volvesvariouscontents.Underthecurrentsupervisionsystemof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China,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houldbeprotectedinanappropriateway.Withouttheappropriat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thetechnologicalachievementwillnotbeprotected.
Keywords: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下已经存续了多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的当今时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其所包涵的内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于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的科技成果,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寻求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
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
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
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23]
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
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
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四、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69.
[2]段瑞春.关于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制度[J].中国科技论坛,1994(3):68.
第3篇
第一条为了奖励对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及组织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项的设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颁发一次。奖项分以下两类:
(一)突出贡献类。
(二)科技进步类。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可以空缺。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完成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取得实用价值成果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完成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
前款第(七)项重大工程项目方面的市科学技术奖只授予组织。对于为项目做出贡献的公民,由获奖组织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第三章奖项的推荐评审与授予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任,其负责人应当是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由下列途径产生:
(一)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推荐。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推荐。
(四)两名以上科技专家推荐。
第十三条候选人完成的项目应当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四条推荐单位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的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各学科(专业)评审组根据相关标准对候选人进行初评,并将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拟奖人及其完成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的异议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由市长签署证书并颁发奖金。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科技三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4篇
烟台科技奖扩军到五项,合作奖、技术奖入列
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新出台的《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合作奖和发明奖成为最大的亮点。
为鼓励企业加大产学研合作力度,烟台市首次设立烟台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资金30万元。“省内其他地市有设合作奖的,但一般只做引导性鼓励,没有奖金。”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奖项授予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开发机构等合作的本市企事业单位和合作方,以及对烟台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专家或组织。
针对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实施细则增设了烟台市技术发明奖。拥有有效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或国外专利,且技术成熟,整体技术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都可参评。
新的奖励办法实施后,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奖项将增加到5项,分别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经济效益非唯一指标,公益成果考核社会效益
除了增设了两个奖励奖项外,实施细则还对最高奖和创新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细化。
另外,新的实施细则还新增了公益类成果的评价要求,“属于社会公益类成果并且无法以经济效益来考核应用效果的,主要考核该成果形成的社会效益,且该成果必须在本市应用,并相应地为本市产生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
细化奖项候选单位标准,新办法强调“本地化”
新出台的《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还将2010年7月1日单独的《烟台市科技创新奖实施细则》做了适当修改和整合。
第5篇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区行政区域内(税收解缴在的市属企业包括在内)从事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科技科研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根据各职责,依照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保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奖励的设置和范围
第六条区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区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通过主创新(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再创新),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第八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级设置。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特等奖应为创新性显著,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项目,该项目年新增三大税种(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额达100万元、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特别突出。
一等奖应为技术创新性明显,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及其以上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具有广泛的实用价值和推广意义的项目,该项目年三大税种(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新增额达50万元、新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或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其中农业方面的项目包括示范带动农户、促进农民增收等效果显著)。
二等奖应为技术有较大创新性,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及其以上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大的项目,该项目年三大税种(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新增额达40万元、新增产值800万元以上,或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其中农业方面的项目包括示范带动农户、促进农民增收等效果明显)。
三等奖应为技术有创新性,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及其以上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作用较大的项目,该项目年三大税种(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新增额达30万元、新增产值500万元以上,或有比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其中农业方面的项目包括示范带动农户、促进农民增收等效果比较明显)。
第九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从年起开始设立,每两年评选奖励一次。每次评选特等奖1个、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4个,奖金额度视其贡献大小另行研究确定。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无合适项目可以空缺。
申报时间为评选当年的1—3月,表彰时间为当年的9月。但符合市级及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条件的各单位和个人,每年1—3月应积极向市级及市级以上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要帮助和推荐其申报,凡被评为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区上不再评奖。
第十条申报参加评奖的项目必须是实际应用一年以上的项目。申报评奖成果必须是通过了技术鉴定或评价,并在区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区科技局)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成果。
(一)应用于我区经济建设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国内、省内、市内首创的,或本行业先进的,或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我区推广、应用、发展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了显著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消化、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有新的创造并在我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我区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信息以及软科学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在我区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在理论和原理上有创新和发展,学术上达到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对科学技术进步或生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然科学理论成果。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再申报区科技进步奖。
(一)已获市级及市级以上奖励的项目;
(二)已申报市级及市级以上奖励尚待审批的项目,当年不得申报(若条件符合,可列入区的下一次评选范围);
(三)已获我区科技奖励的项目(申报推广应用类奖励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相同的科技成果,只奖励一次。相同项目几个单位同时分别申报请奖时,择优或合并奖励。
第十三条一个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的数量按条件确定。重大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数一般不超过7人,一般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三章推荐、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级有关部门。
(二)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三)推荐单位应当根据人员、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评价结论对推荐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要求:1、申报书;2、评价证明(鉴定、验收、专利、行业准入);3、应用证明(用户报告、经济合用);4、单位证明(归口单位、财政、税务);5、其他材料(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研制报告)。
第十六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
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请奖项目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等级标准,按照项目的新颖性、先进性、科学技术难度、效益、实用价值、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七条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区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区评审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审委员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和科技管理干部组成,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同学科、领域、专业的发展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不是申报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十九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请奖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请奖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区评委会提出的拟奖项目予以公布,将收集到的意见转归口申报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后退回归口申报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经区评委会评审公布的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书面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超过异议期的异议,一般不再受理。
对获奖项目提出等级偏低的异议,不予受理。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多少或名次排列等的异议,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转归口申报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区政府授予奖状、荣誉证书和奖金。奖状发给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荣誉证书和奖金发给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状,追回奖金。
第6篇
临床医学科技成果的研究是依据人体生理或疾病的某些本质和规律,能直接应用于临床,提供对危害人体健康最主要的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诊疗措施,将为防治疾病提供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临床医学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将为临床科研、医疗技术的应用提供评价,促进诊疗技术的提高,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1.1评价指标体系的结构
现有的指标体系根据其应用的范围和评价目的不同,采用的结构也不同。常用的评价指标体系结构是构建一个具有层次结构的指标树,使指标之间的层次和关系一目了然[3]。指标体系一般分三层,第一层为目标层,反映本体系的目标;第二层为准则层,反映是实现目标层的具体指标,是构建体系的依据;第三层为指标层,从不同方面体现评价体系的构成要素。
1.2评价指标的筛选制定
现有医学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中,一级指标包括了科技水平、科技价值、成果效益等。根据临床医学领域的特点,在该体系中还加入了临床科室评价、患者评价等方面的内容。科技水平是评价一项科技成果的科学研究水平的指标,主要包括了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难易程度四个二级指标。科学性采用的指标主要有临床应用技术设计的严密性、资料的完整性、结果的可靠性、结论的合理性;创新性是指科技成果的新颖程度、技术改进程序;先进性是指科技成果在当代科技发展中达到的高度[4];难易程度采用的指标有研究难度和技术的成熟度。科技价值是评价一项科技成果实用性的重要指标[3],对衡量一项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有实际意义。主要包括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两个二级指标。学术价值采用的主要指标有对学科发展的影响、论著与专利、成果发表情况;应用价值包括了应用前景和推广应用情况。成果效益评价主要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个二级指标。社会效益包括人民健康水平提高、医疗技术提高、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经济效益是指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简接经济效益。以上指标是目前采用较多的评价指标,在临床医学科技评价中应根据临床医疗特点和实际,科学、合理的选择评价指标,体现临床医学科技成果的实际价值。
2临床医学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方法
目前,对于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普遍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2.1Delphi法
Delphi法是20世纪40年代美国兰德公司研制的一种直观预测技术,该方法属于专家集体评价法。由组织者设计科技成果评价的调查问卷,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方式对有关专家进行专家咨询,组织者收集专家意见后,再反馈交换材料,使专家匿名地交流意见,通过几轮征询和反馈,专家们的意见逐渐集中,最后获得具有统计意义的集体评判结果。Delphi法作为解决非结构化问题的有效手段,对于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价值[5]。
2.2层次分析法(简称AHP)
层次分析法是美国运筹学家T.L.Saaty教授于70年代初期提出的一种简便、灵活而又实用的多准则决策方法。是对一些较为复杂、较为模糊的问题作出决策的简易方法,它适用于那些难于完全定量分析的问题,它将研究中各指标两两比较重要性,再利用数学方法,对各因素层层排序,最后对排序结果进行分析,辅助进行决策。
2.3因子分析法
因子分析法是一种多元变量统计方法。它是用较少个数的公共因子的线性函数和特定因子之和来表达原来观测的每个变量,从研究相关矩阵内部的依赖关系出发,把一些错综复杂的变量归纳为少数几个综合因子的一种多变量统计分析方法。这是在综合评价中应用较为广泛和成熟的方法。目前,在国际上运用最多的评价工具是菲尔德的《科学引文索引》(简称SCI)数据库[6]。另外,模糊综合评判法、变异系数法等其他统计方法也有应用。现在较多国家的科技成果评价都是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保证指标体系的科学性。
3国内外研究现状
3.1国外科技成果评价现状
美国的科技成果评价有立法保障,科技评价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办法相对成熟和完善,1993年美国103届国会通过了《政府绩效成果法案》,经克林顿签署成为一项正式法律,十多年来对世界各国的绩效评价管理影响深远[7]。该法案要求对年度计划的执行结果进行评价并将执行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白宫行政管理局则根据各机构的规划和绩效评估结果分配财政预算[8],使评估成为公众监督政府公共支出的手段———这就是后来被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引入的“绩效评估”概念。法国在科技方面的评价活动找不到“评审”这个词,而是评估、评价(evalue)。对科技成果评估的目的是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促进中小企业的科技进步,法国科技成果评估多采用收益现值法[9]。德语里用的是“ScientificandTechnicalEvalua-tion”—科技评估,德国的科技评价侧重于对申请科研资助的科技项目的事前评估,而对于其成果的评价并不是评成果本身[10],而是把科技成果的转移程度作为对科研机构的自身能力评价的一个指标。日本没有“科技成果评估”的概念,与之对应的是项目完成评估和后期评估,强调效率,效果和可持续性。评估方法运用了相关性、效果、效率、影响和可持续性等5大评估指标评价项目的价值,该指标体系于1991年由经合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OECD/DAC)首先提出[11]。俄罗斯国家科研鉴定咨询中心规定,鉴定结论是申请鉴定者的私人产品,在没有专门允许的情况下不能公开,也不能公开鉴定执行者的名单。但是,鉴定的申请者和鉴定承接者有权对作出质量低下的鉴定结论的鉴定者作出公开谴责[12]。
3.2国内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现状
从最早的《新产品新工艺鉴定暂行办法》以及1961年第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到1994年第三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直至1997年我国第一个科技评估中心成立。这些制度的出台,对规范全国的科技评估活动、评估机构的建设、推动科技评估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黑龙江省科技评估中心王嘉提出当前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问题是:评价方式单一,评价结论模糊、不能满足科技成果市场化的需求;对不同科研活动采取同一评价尺度;评审机制不健全;科技成果评估活动开展少,缺乏政府的强势推动等[13]。湖南师范大学科技处潘晓雁认为,为了解决目前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其种种弊端,必须加快和深化我国科技成果评价制度的改革,努力建设一个全面完善、公正、科学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走出一条创新、务实、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科技评估发展之路[14]。李俊勇等应用Delphi法建立了“医学科研项目全程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既可对应用基础研究类型医学科研项目进行全过程评价,也可在项目不同阶段独立应用,实施过程和产出指标还可反复使用;该指标体系可评价不同项目的同一阶段(横向比较)或同一项目的不同阶段(纵向比较);项目管理主体和项目执行主体均可应用[15]。王伟成综合运用专家咨询法、指标聚类法和变异系数法,建立了一套医学科研投入产出评价指标体系和医学科研课题质量二级判别模型,并对福建医科大学10年间课题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比较分析了各种统计方法的适应性。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蒋宁,刘民进行了医学科研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并提出科研评价是对一个多层次、复杂的科学研究系统的某种科研活动,达到科研目标程度的价值或绩效进行评判、估量的过程。因此,科研评价的对象包括所有的科研活动或科研现象[16]。北京军事医学科学院科技部吴东、王玉民等对中国医药卫生关键技术选择与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医药卫生关键技术选择的三大原则即:需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可行性原则,他强调以最少的指标来反映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的内涵,只提出了3个一级指标:重要性、先进性、可行性;由重要性细分出3个二级指标为: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推动医学科技进步,振兴生物医药产业,先进性包含前沿、创新性、高效性、辐射协同作用3个指标,可行性包含技术成熟度、经济承受力、社会可接受性3个指标[17]。上海市卫生局科研处炎苗等开展了医学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效益评价的研究主要运用专家会议法和专家问卷法进行调查,其指标体系由4项一级指标和18项二级指标构成。一级指标为:推广方式、应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8]。该指标体系的建立围绕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与效益之间的关系,把评价的重心放在“主动推广”上,使评价结果有利于鼓励成果在鉴定或得奖后,经有组织、有计划、有规模地主动推广,得到普遍掌握和广泛应用,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广东省卫生厅科教处黄毓文等提出当前科技成果评价存在的不足,利用Delphi法建立医学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各类评价目标,完善各类评价体系,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该指标体系设有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18项,评价标准分2-5级不等[19]。第二军医大学杨一凤等运用专家咨询法,系统理论、专家咨询、层次分析法、逐步回归以及计算机辅助技术等方法,对军队医学科研项目的评价进行了研究分析。根据评价性质和目的,围绕构成军队医学科研成果的规律和特点,参照国内外课题评价指标体系的各级要素,征询专家意见,构建初级的评价指标体系[20]。
第7篇
关键词基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途径
总结建国60年来的发展经验,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农村经济快速稳步的发展及农村社会的稳定,都离不开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和农业制度的改革,更离不开科学技术。不过科学技术只是潜在的生产力,只有把它转化应用到生产实践中,才能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若横向比较,我国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率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效率不高的原因除了政府缺少政策和投入之外,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科技缺乏基层推广相关利益体的了解,以及缺乏科技成果推广的绩效评价体制,在实际推广工作中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户在技术传播与扩散中的作用,而仅仅将农户看作是农业新技术的被动受体。
1不同类型科研成果的转化模式
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是振兴农业的关键。只有把科技成果推广、传播到农民手中,应用到生产上,才能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社会进步。针对现阶段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与产业化发展不快的现状,可将农业科技成果依其性质不同主要分为物化型、操作型和知识型3类[1]。①物化型技术成果,如新品种、新肥料、新农药等,以实物为技术载体,商品化程度较高,可以直接以产品形式进入市场交易或有偿转让的方式进行推广,故此类成果推广较快;②操作型技术成果,如耕作栽培新技术、病虫害综合防治、畜牧养殖、家禽疫病防治技术等,以科技人员为技术载体。根据其特点,需要采取不同方式,如办培训班、现场示范,故此类成果推广较慢;③知识型农业技术成果,主要包括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这类成果在一定时间内转化难度较大,不易直接应用于生产,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决策应用,以间接的方式进行转化。
2当前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存在的问题
2.1 基层内部组织结构不尽合理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单独一个基层或者地方,靠个人很难完成高水平的科研推广工作,因而,合作研究已经成为现代科研推广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在目前我国基层组织结构整体上尚未完全形成跨区域的大兵团作战的运行机制,这就造成各基层不能根据自己的特点和优势进行整体规划和有效组织,以致于科研推广力量分散、小型化、低水平重复的课题多,科研投入产出率低。
2.2基层内部人事制度低效
基层科技成果推广是一项创造性活动,需要大量的各类型的基层科技人才,但是,目前在基层科技成果推广中,只关注一线的科技人员,激励对象也多以一线科技人员为主,忽视从事科技成果推广的广大技术商务和管理人员。因此,在科技成果推广激励机制中,要适当调整激励的评价体系,扩大激励范围,加大激励力度,健全完善科技人员和推广人员的保障制度,健全人员流动机制,从而缩短基层科技成果的转化周期,提高成果的转化效能。
2.3基层缺乏动力集成机制
动力集成机制是指农业基层科技成果推广的动力来自参与各方能通过这种转化达到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其动力源包括利益的引力、外部环境的推力和基层发挥自身职能的驱力。利益的引力是指参与成果推广各方可以通过转化活动获得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如企业代表基层科技成果推广的需求方,是成果的吸纳者和用户。企业为取得最大经济利益而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需求是基层创新活动的源动力。在现阶段且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政府的推力都将是我国农业基层科技成果推广的主要动力源。农业基层自身驱力是指农业基层除了要履行培养人才的职能外,进行科学研究、直接为社会服务都是其应尽的职责。转化农业基层科技成果既与科学研究相关,也与为农民服务相连,因而是发挥其职能的重要方式。以上3种主要动力推动着农业基层科技成果的转化,但是要顺利有效地实现转化,需要3种力量的汇合,且方向应一致,否则,转化将停滞不前。
3基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途径
农业基层科技成果推广应要根据用户需求、用户心理、产品特点、推广地域条件、推广者自身的实力与可借助的推广力量,以及产品推广的阶段来制定和运用不同的推广途径与方法[2]。
3.1培训宣传法
科技成果高密度的推广要靠广大农民的田间实施,因此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是推广该技术的重要手段,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对农民进行广泛地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技术素质,使广大农民尽快地掌握该技术。培训方式有以下3种:①田间培训。不同时期由农技推广人员在田间一边操作,一边讲解,群众一学就会,学了就用,效果明显。②以会代训。利用村委会召开的各种会议,讲解技术,发放技术资料。③举办短期培训班。对推广区域的农技推广人员进行培训,首先使广大农技推广人员熟练掌握该项技术,然后再由他们传播给农民。比如在黄姜高密度优质丰产栽培技术中,根据大众传播媒介的不同特点和农民采用新技术的不同阶段,应用不同的传播媒介,传播适合农民需要的科学技术信息,激起农民兴趣,向农民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并结合现场示范,以确保农民试种成功。在推广该技术时,首先通过广播及动员会的形式向农民反复传播黄姜高密度优质丰产栽培技术信息,当农民产生兴趣时,及时向农民提供技术资料,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黄姜高密度优质丰产栽培技术图册、黄姜高密度优质丰产栽培技术问答、黄姜高密度优质丰产栽培操作光盘及黄姜高密度优质丰产栽培技术规程,使农民掌握技术细节,确保试种成功。
3.2家庭式推广
科技成果在推广过程中,需要推广人员摸索,反复实践和逐步完善,构建一个新的农业推广模式,即以“集中培训、分户指导、自我实践、规范操作、专家评鉴”为核心的家庭式推广模式,又称为微型推广模式。比如陕西白河县在卡子镇陈庄村进行蚕桑技术推广时,结合当地农户养殖习惯进行技术推广,主抓了家庭式推广,取得了很好的示范推广效果。一是进行技术培训。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对养蚕有兴趣的农民。培训课堂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既有乡村会堂,也有农户庭院,还结合田间地头桑园管理示范。讲课时间灵活多变,冬春集中系统宣讲和实地培训,技术作业关键阶段则与养殖现场结合,遇到技术中出现的问题也可随时召集讲课。培训教材以技术标准、技术问答及通俗科普读物为主,结合当地实际,将阶段性技术资料免费发放到户。二是抓技术作业关键阶段。如桑园修枝定型、病虫防治、施肥灌水、夏伐冬修、桑叶采集、叶量投放、现代蚕床、方格簇应用等关键环节分段现场讲解当前要实施的关键技术和下一个阶段的技术准备。三是抓物资的配套服务。向农民提供物化的关键技术产品,如蚕药和方格簇的应用,以政府号召、供销系统提供货源,先投放到养蚕户试用,后收取成本费用。四是进行农户评奖。组织农技人员对养蚕大户张产量和出茧率进行调查,对高产农户进行奖励,这一环节十分重要,既总结了高产新技术,又吸收了农民的乡土经验,使高产农民获得了更高的需求满足,促进了其他农户使用新技术。
3.3行政干预推广
行政干预推广是指基层政府通过村委会合作,对某些社会效益较好、生态效益较好的农业科技成果,采取自上而下的推广方法,这种推广方法主要采取传递式服务模式,主要表现形式是项目推广,通过项目推广的方式来推广技术。例如湖南某村为推广苹果高密度优质丰产栽培实施了一套奖励办法:①激励农技推广人员和村组干部。将苹果高密度优质丰产栽培列入考核,按照推广面积进行奖励。对推广面积占全组种植面积60%以上的村民小组,设立高产竞赛优胜奖。②激励农户,优惠供应专用除虫剂,设立高产农户奖[3]。③保障措施。村长亲自抓,技术服务到组,技术标准化、技术问答以及阶段性技术资料免费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及早培训到一个种植户,及时召开阶段现场会、观摩会。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该村示范、推广面积迅速扩大。同时农业基层应培养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市场观念,彻底转变旧的思维定式,转变研究开发模式。在应用研究方面的科研立项时,改变过去的末端机制为源头机制,即从科研课题立项时就开始谋求与农户社区的结合,让农户社区进入课题立项、研究和结题的全过程,在科研单位与需求单位之间建立起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形成的技术创新成果直接进入生产,面向市场,服务于社会[4]。对于这种联合开发的项目,政府应优先立项,优先审批,并给予资金方面的照顾。只有这样,成果的研制才能减少盲目性,科技成果的产品化、商品化才能得以实施,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才有强大的依托[5]。
总之,不同的推广方法,农民接受和采用新技术的效果是不同的,也就是说推广效率是不同的。不过当前实践证明,示范、培训、咨询、技术承包、物化型技术与操作型技术成果相结合的推广方法明显好于单一方法的使用效果。
4参考文献
[1] 李孔岳.科技成果推广的模式比较及其启示[J].科技管理研究,2006(1):58.
[2] 张永泰.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影响因素及推广途径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大学,2004.
[3] 张承友,王淑华.建立激励体系,推动企业技术创新[J].科学学研究,1999,17(2):38-45.
第8篇
1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1.1科技成果的内涵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取得具有一定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的成果统称[6]。目前一般将科技成果分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而在科技成果转化实践意义上的科技成果主要指的是应用技术成果,本文所讨论的科技成果特指应用技术成果。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一般来讲,科技成果并不一定就是资产,比如科技成果仅仅以论文的形式发表在刊物上,或者以某种原型存储在实验室而没有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就不能称之为资产,但是如果科技成果面临交易和商业化,需要通过科技评估来量化其内在价值时,应该将其视为资产来看待,在现实的技术成果转让中我们都将其视为无形资产。本文所谈的应用技术成果都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来处理。
1.2资产证券化的内涵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发行可供资本市场投资的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7]。然而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应该是一种资产价值标准化表述的过程。所谓资产价值标准化表述,就是资产证券化后使得原来的资产的经济特性从自然固化状态(流动性差的状态)分离出来转变成容易分割、组合的有价证券,可增加其流动性,不仅有效促进商业化交易过程,而且也推动资产的现有价值向未来价值的延伸和融合,是资产价值形态的转变。
1.3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内涵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更广泛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根据上述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内涵,本文认为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科技成果通过一定的交易结构从流动性差固化状态转变为可分割的、流动性较强的有价证券的过程。科技成果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本来不易分割,流动性较差,但是通过证券化技术却可以将其分割成流动性很强的有价证券,这不仅增强了技术成果市场上交易的活跃性,更重要的是为科技成果商业化带来资金、技术、市场及管理上的支持。科技成果证券化和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如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有区别的,其区别在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高度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科技成果价值难以评估以及基础资产权利状态比较复杂等,所以科技成果的证券化需要更为完善的交易机制。
2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4种途径
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广义角度的概念,所以本文分别从狭义和广义的角度对其进行分类。从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角度来看,主要由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种类来决定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分类。目前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基础资产是知识产权许可收益和科技成果质押贷款,因而可以将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分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和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两类。而从广义资产证券化的角度看,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和创业资本入股都是将科技成果资产内化成可以被转让的股份,这本身也是一种资产证券化。在这个角度上,除了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和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两类之外,还可将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分为科技成果入股和创业投资入股两种方式。4种途径的具体比较见表1所示。
2.1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入股是指科技成果的持有方(比如高校和研究所等)将成果使用权或者所有权卖给企业,企业则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而不是现金来购买这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也是一种技术交易过程,不同的是这种交易是一种科技成果资产内化成企业可转让股份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科技成果资产的价值形态由无形资产转变为可分割、交易和转让的有价凭证。相对于之前在技术成果交易市场上科技成果直接买卖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通过科技成果入股这一机制,可以加强研究部门和生产部门建立强大的技术联盟,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和研究部门的技术主体作用,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和自主创新能力,从而充分实现科技成果资产的内在价值。我国科技成果入股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发展至今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公司已遍布全国各地,并为当地科技成果产业化作出重要贡献。自1999年以来,中科院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约580家,目前正常经营的438家,已经或正在注销的137家[8]。但科技成果入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科研机构、高校所持股股权的归属问题,技术入股中的审批程序问题等。
2.2创业投资入股目前在我国创业资本市场上主要存在以下4种创业投资: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简称VC)、政府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以及公司创业投资(Cor-porateVentureCapital,简称为CVC)。政府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的投资资金分别来源于政府财政和个人,而风险投资是由专业的风险投资家对创业企业所进行的以财务回报为目的股权投资活动。公司创业投资是指具有明确主营业务的非金融类企业出于战略目的对创业企业所进行的股权投资活动。其中,政府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和创业期的创业企业,而风险投资和公司创业投资主要投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之后的创业企业。与科技成果入股主要是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不同,创业投资入股企业不仅能为创业企业提供技术支持(CVC)和资金支持,而且还能为创业企业带来强大的社会网络资源以及相应的咨询与管理支持。创业投资兴起于20世纪40年代,其诞生对于美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如硅谷和128公路)的崛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创业投资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据统计,2012年全国创业投资管理资本总量达到3312.9亿元,总投资额为318.5亿元。我国创业投资的构成如表2所示,资本来源结构仍以未上市公司为主体,占总资本的34.03%,政府和国有独资合计占比30.59%,个人及外资资本占比明显提升[9]。我国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和逐步向好的资本市场环境的形成,将为我国创投业提供进一步的发展空间。
2.3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具有预期现金流的知识产权(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转移给特设载体,由后者发行一种基于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权利凭证的过程[10]。其本质是一种基于知识产权收益权的结构性融资安排,是知识资本和金融资本发展到现阶段的高度融合形式,同时是传统资产证券化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也是一种有效的知识产权开发利用模式。目前美国、英国和日本已经是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实践地,同时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也是这些国家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最重要的途径之一。世界上第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是1997年美国PullmanGroup公司以英国超级摇滚歌星大卫鲍伊出版唱片的许可费收益权作为基础发行有价证券,成功地从资本市场融资5500万美元。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实践的案例,但是我国已经积累大量的知识产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的《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82.5万件,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88.15万件,著作权登记量达100.97万件,大量的知识产权将为我国展开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实践提供大规模的基础资产。
2.4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长期以来,因为需要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以及可抵押的实物资产较少而很难获取融资,以科技成果(如知识产权)向银行抵押获取贷款是一种解决这类融资问题的新型方式。但是由于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困难以及商业化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银行面临较大的风险,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通过质押贷款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风险隔离机制以及信用增级,银行不仅可以将贷款的风险转移给广大投资者而且可以及时回收资金减少流动性风险和期限错配风险,而且企业也获取的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将极大地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过程。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质押贷款主要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专利质押贷款,据统计,2013年我国专利权质押金额首次突破200亿元,达254亿元人民币,比2012年增长80%。可见,作为基础资产的专利质押贷款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3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
技术创新是指由技术的新构想,经过研究开发或技术组合,获得实际应用,并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商业化全过程的活动[11]。通常来说,技术创新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1阶段是新构想的产生到研究开发阶段,即研究与开发阶段,主要是获取新的技术;第2阶段是新产品的生产准备阶段,即中试阶段,具体包括工业工程、为新技术产品或过程进行的技术设计以及产品试制;第3阶段是新产品的推广与商业化阶段,即大规模生产阶段,技术创新开始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处在技术创新不同阶段的企业面临的风险、科技成果的利用状况以及资金的需求都不一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所处的技术创新阶段选取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如表3所示。
3.1研究与开发阶段的特点及成果转化策略技术创新链条的最前端是研究与开发(R&D),研究与开发阶段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为基础去开发新的应用。在研究与开发阶段,技术成熟度不足,技术人员缺乏经验,产品性能不稳定,市场前景不明朗,缺乏管理经验,资金需求大。由于刚获取科技成果(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专利等和非涉及知识产权的成果),科技成果的价值并未马上体现出来,而且存在极大的技术风险,这时企业并不能直接利用科技成果获得融资,只有政府创业投资和那些敢于承担风险和谋求高收益的天使投资人才愿意向研究与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股权性融资,而作为科技成果的生产者高校及科研机构则可以通过科技入股的方式构成产学研技术联盟,不仅有效解决了科技成果和市场脱节的问题,而且减少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风险,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3.2中试阶段的特点及成果转化策略中试阶段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通过“技术中试”与“市场中试”可缩短科技成果和产业化之间的距离,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因素,促进技术创新。在中试阶段,企业资金需求量很大,依据发达国家经验数据,技术创新活动各阶段———研究与开发阶段、中试阶段与大规模生产阶段的资金比例应大致为1︰10︰100[12],这样的资金分配才能让科技成果较为顺利地进行产业化。在这个阶段企业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除了天使投资与政府创业投资之外,传统创业投资和公司创业投资开始介入,同时企业还可以尝试利用科技成果质押的方式进行贷款融资。一般而言,企业没有足够的资信获取抵押贷款,但是为了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很多国家已经通过政策性银行为处于中试阶段的企业提供科技成果(如专利、版权和商标权等)质押融资贷款,况且中试阶段成果基本成熟,其实用性强、针对性强、市场明确,收益和投资估算比较准确[4],也有助于企业获得科技成果质押贷款。同时银行也可以通过科技贷款的资产证券化来降低风险,解决期限错配及流动性问题。
3.3大规模生产阶段的特点及成果转化策略对于刚进入大规模生产阶段的企业,技术、产品都比较成熟,市场前景明朗,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收益风险,即工业化的产品能否带来经济上的收益。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管理能力与市场营销能力,增加新的产品分销渠道以增进新产品的推广并开拓新的市场。这时企业需要大规模配套设施进行工业化批量生产,资金需求量达到技术创新链条的峰值,而除了创业资本和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融资之外,企业还可以选择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融资发展模式。处于大规模生产阶段的企业一般已经进行了中小批量的产品生产和销售,在产品得到市场的认可,竞争对手也开始模仿或者涉足该产品时企业已经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其基础资产(如知识产权许可收费权)已经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要求,故企业可以考虑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而如果企业的技术能成为行业的技术标准时,企业将获取产品市场定价的主导权,其知识产权交易本身就可以为企业带来不菲的收益;且通过证券化技术也可以获取更多的资金,在上市之前企业也可以引入并购资本等私募股权投资来整合企业资源,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加企业价值,为企业上市做准备。
4结论与建议
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利用科技成果本身的资产属性来促进技术创新的有效途径,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最重要的方法之一。本文讨论的4种证券化途径中科技成果入股与创业投资入股在我国已经得到快速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与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还没有实践案例。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应该成为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力。基于以上认识,本文针对我国开展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4.1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本文所提出的4种资产证券化途径实践的前提都是要对科技成果进行合理的评价,而目前我国对于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方式主要还是以鉴定为主,科技成果鉴定对成果的评价主要是定性的,基本上不涉及对科技成果经济价值的量化估价,但是当科技成果在技术市场中交易时,目前的这种鉴定办法仅能证明科技成果存在与否及质量好坏,难以满足技术入股、产权转让中需要对科技成果作价的需求[13]。所以,为了满足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以及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要求,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4.2继续推进和支持科技成果入股与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科技成果入股和创业投资在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过程中所起的巨大作用早已为国内外实践所证明,但是目前这两种证券化途径在我国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科技成果入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办法落后,给科研人员的激励不足等,建议国家制定专门的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来解决这类问题;而对于创业投资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相应的法规制度不完善以及退出渠道不通畅,可行的办法是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专门的《创业投资法》在规范创业投资的运行和发展,同时完善我国目前初具皱形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创业投资顺利退出创造良好条件。
4.3具有知识产权许可未来收益的企业可以尝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此《规定》,资产证券化在审批程序、基础资产种类、证券化交易结构以及证券发行渠道上于之前相比都有了重大突破。《规定》不仅解决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合法性问题,也给证券化交易结构的安排留下更多的可能性空间,加上证券发行渠道多样化将为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实践创造良好的条件。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经过几十年高速的经济增长,我国企业已经积累了大规模的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许可收益的企业可以尝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获得持续发展所需的融资,还可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进程。
第9篇
关键词:管理创新 理论 实践 探索
基于中国企业处于巨大变革时期的形势,特别是科技体制改革下的科研院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变化,只有通过管理创新,进一步增强企业自身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才能确保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1 概述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对于企业而言,创新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最主要来源,可促成企业保持持续变革的能力。企业创新体系由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组成,而管理创新是企业创新的基础。在企业发展史上,每一次产权制度的变革,每一次技术创新都伴随着管理创新,每一次管理创新都表现为知识在管理中更广泛的应用以及管理进一步的科学化和系统化。通过管理创新,重新整合人才、资本、科技等要素,使各种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得到优化,企业自身实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从而为企业持续创新奠定了基础。
2 管理创新理论
企业管理创新是近年来管理学中发展迅速、综合性强的新兴学科。在西方理论界,对管理创新一直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早期,西方学者们对管理创新的研究从着眼于生产要素的角度,逐渐深化到偏重于企业内部创新体系的构建研究。
随着西方企业管理创新理论的传播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我国对管理创新的研究逐步深入,企业的管理创新实践也不断跟进。从已有研究成果来看,对管理创新的研究视角和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从经营要素的角度研究企业管理创新
企业管理创新的本质在于不断创新企业的经营要素,企业管理创新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利用企业新的经营要素来提高企业管理的综合能力。企业管理创新需要注重于战略、制度、方法等要素。
2.2从管理模式的角度来研究企业管理创新
管理创新是建立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来规划使用企业资源,最终达到有效利用企业既定稀缺资源的目的。强调企业应按照现代管理制度的要求,放弃旧的传统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创建新的管理模式及相应的方式方法,强调重视并利用企业内部资源。
2.3从管理活动过程的角度来研究企业管理创新
未来企业管理创新的四个方向:具有全球意识的国际化经营管理、善于捕捉机遇的寻机化管理、实施灵活多样的弹性化管理和注重人才的人本化管理。
3 管理创新的探索与实践
3.1实施战略创新管理、引领企业健康发展
90年代末,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简称:合肥院)从国有科研院所转制成为融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科技型企业。通过转变观念、转换机制,发挥科研技术优势,创办科技产业,努力开拓市场,逐步在市场竞争中拥有了一席之地。但是,随着合肥院的进_步发展,管理和资源的瓶颈也逐渐显现:缺乏具有前瞻性的整体发展规划,管理机制不健全,技术创新力度有限,产业整体规模较小,资金人才缺乏等诸多因素,制约了合肥院前进的步伐,合肥院把研究、制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提升到战略高度,通过对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的认真调查、了解和分析,运用SWOT方法,科学地分析合肥院的优势(S)、劣势(W)、机会(O)和威胁(T),通过SWOT匹配分析,找出企业面临的机会与威胁和自身的优势与劣势,按照集团公司“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的发展思路,探究制定出与发展环境相适应、具有本企业自身特色的合肥院战略系统——合肥院整体发展战略是:积极的发展型(增长型)战略。在整体发展战略的指导下,进一步明确了业务层和职能层战略,即业务层战略和职能层战略。
合肥院紧密结合合肥院自身的发展实际,探究制定的积极的发展型(增长型)战略,通过战略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推动了合肥院各项业务的发展。以积极的发展型(增长型)战略为统领,实施国际、国内业务齐头并进,成本领先、差异化有的放矢的战略,实行科学的战略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了合肥院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难题,提升了合肥院的核心竞争力。
合肥院在实施战略管理过程中,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分析市场的需求和趋势,清楚认识企业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客观分析利弊,把握关键的环节和步骤,不断修改、完善和落实发展战略。实践证明,战略管理的创新,不仅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内在条件,还受整个社会经济状况的制约。战略管理不是静态的、一次性的管理,而是一种循环的、往复性的动态管理过程,企业战略管理的过程,也是企业发展战略管理创新的过程。
3.2科研管理创新,保持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10篇
尽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一定成绩,但从总体上看,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弱、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农业推广工作落后、农业贡献率低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农业发展。成果转化作为科技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其进行研究,有利于解决农业科研创新与农业推广等问题。为此,在梳理现有文献基础上,从科技活动链条出发,重点讨论科技市场上经济主体发育,从而识别与总结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一般规律与特征,结合国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试图对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综述
与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进步、农业推广等方面研究相比,现有文献讨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并不是非常丰富,辛翔飞和王济民(2010),赵路叶子等(2010)等对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这里主要围绕科技成果数量、科技成果转化率判断与其背后原因探讨三个方面进行初步总结。
(一)农业科技成果数量
2009年中国农业科学院在京举办的纪念改革开放30年中国农业科技论坛释放出如下信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业科技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进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确认的农业类科技成果5万多项,获国家和部门奖励的科技成果9485项,其中国家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2008项。”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中的检索(2011年12月16日的检索记录),共有农业类成果记录81400条,其中获得计划支持共17013条。
根据2010年的全国科技成果统计年度报告,2010年全国登记的科技成果以应用技术类成果为主,共登记应用技术成果37029项,基础理论成果3288项,软科学成果1791项。登记的基础理论成果属于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的占10.47%,登记的应用技术成果农业领域的研究成果所占比例为14.77%。
专利往往按照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来划分,或者按照IPC分类统计(生活需要、作业/运输、化学/冶金、纺织/造纸、固定建筑物、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物理、电学),还没有专门的农业领域专利统计。根据《中国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报告(2010年)》,“十一五”期间,我国农业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18.03%,其中农业发明专利年均增长18.14%,分别比“十五”期间高出4.35和3.99个百分点。
其他来源方面,比如农业部科技司统计报告中指出,我国每年通过省部级鉴定的农业科技成果近6000~7000项;比如国家科技成果库,收录了省、部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各单位自荐科技成果,但没有专门的农业领域内科技成果的统计。由此可见,我国还没有针对农业科技成果提供专门统计,背后原因可能于农业科技涉及多个部门密切相关,更重要原因可能与我国对科技成果本身认识存在模糊,缺少相对能够被接受的定义与统计口径。
(二)科技成果转化率
在讨论农业科技转化文献中基本上能够达成的共识:我国农业科技贡献率相对较低,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农业科技转化率。被引用最多的文献便是“据农业部科技司统计表明,我国每年有6000多项农业科技成果问世,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只有30%~40%,与发达国家的70%~80%相差甚远。”①另外就是最新,“‘十一五’期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4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80%以上的水平。”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没有标准、统一的计算方法,没有权威的统计数据,现有文献也没有对此作出努力,只是散落在新闻或者官方报告中(见表1)。理论上而言,计算科技成果转化率非常简单,但是分子与分母的确定依赖于如何确定何为科技成果与何为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较低的症结
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文献中,这类文献最为丰富,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展开:第一,从投入角度来讨论。其中最为有利的证据是“发达国家研究开发、中试熟化、推广应用科技投入的比例一般为1∶10∶100'”;而国内,中央财政每年用于农业科技的支出不足农业财政支出的1%,其中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不到农业科技支出5%。这类论述则是汗牛充栋。第二,从成果供需层面开展。主要从农户的角度对我国农业科技成果需求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包括农户经营规模小、农民总体文化素质较低、从事农业经营的比较利益低等因素制约农业生产对科技有效需求的强度;同时,从农业科技成果供给探讨成果质量、结构、流通渠道和管理(顾焕章和张景顺,1997;朱玉春和霍学喜,1999;等)。第三,集中于科研管理角度。当然这也不单单农业领域面临类似问题,主要集中在项目立项、申请和成果验收,缺乏市场化机制、科学成果登记制度、成果信息等良好制度安排。第四,聚焦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外部环境。比如,产学研合作机制、资本市场发育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等。因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背后原因认识不同,相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建议自然也就不同。
显然,现有研究推动了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但是,当前研究仍然是沿袭传统思维,农业科技成果无偿提供给农民使用,没有把农业科技成果准确界定为一种商品或服务,企业和农户仍然倾向于认为农业科技供给是中央政府的工作,农业科技创新与服务体系中仍旧是政府唱主角。另外,在讨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规律与特征时,现有文献并没有提供一个更高维度去认识科技成果的理论框架,一种较为普遍的认识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困境在于农业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不足。理由有两个方面:第一,认为科研和生产脱节,而且其中与科研的选题和立项有很大的关系,专家的论证决定了客体选题和立项,而与实际需求有较大距离;第二,在成果奖励和科技人员的绩效评价方面,比较重视论文,追求国外学术文章发表(SCI、EI或者其他)或者国内核心期刊论文,然而论文本身对解决实际问题关注不够。针对这种认识,需要作出诠释:重新认识农业科技成果供给。一般来说,供给是指厂商在一定的时期内,在每一个价格水平上,愿意而且能够供应的商品量。供给也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产者愿意出售,二是生产者有供给能力。对于农业科技成果而言,主要供给方有高校、 科研机构、相关科技企业,由于国内农业研发活动集中在公共部门或研究单位,尽管产出丰硕成果,但是一直被视为公共品,以免费形式提供农民使用。这种农业成果提供方式本身就不是市场化行为,更多是公共物品供给。另外,供需问题是在良好的市场发育情况表现出来,那接下来问题是如何发育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其中经济主体本身又是如何培育起来,政府这个特殊的经济主体应当扮演什么样角色?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回答,这也是至今无法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准确定位的重要原因。事实上,这些问题需要从市场发育角度去认识,已有理论框架便是分工与专业化。
二、从分工与专业化视角来认识科技成果转化
(一)科技链的勾勒与判断
科学技术活动包括研究与试验发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和科技服务③(如图一所示,下页)。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是为增加知识的总量(包括人类、文化和社会方面的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应用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工作。一般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大家往往把基础研究理解为增进已有的知识,包括关于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并增进其运用,以便发明新的应用,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工作。对于基础研究定义存在认识不清的问题,如“基础研究的实施不考虑实际结果”、“基础研究是技术进步的先驱”、“没有特定期望结果的研究”、“好奇心驱动的研究”、“基础研究是科学共同体自己的事情”等。这些经典表述均显示基础研究是科学家自主进行的“自下而上”的研究,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尽管新时期OECD、英国和美国对于基础研究的认识都体现了基础研究新的价值判断和战略定位,应用目标虽然不是基础研究的最初预设,但已内化为基础研究的重要属性,政府资助往往使得基础研究与社会问题之间距离日益缩短(丁大尉和高璐,2011)。目前可以确定的是,与应用研究相比,在基础研究中,科学家往往聚焦于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距离实用价值有较远的距离。应用研究往往被定义为:主要针对某以特定的目的或目标,旨在确定基础研究成果的用途,或者为达到预定的目标探索应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主要是扩大科学技术知识,而试验发展则是开辟新的应用即为获得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系统、新服务以及对已有上述各项作实质性的改进。与研究与试验不同的,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不具有科学技术意义上的创新成分,旨在使试验发展的成果用于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具体到科技服务就更容易理解,主要是推广示范与科技服务。
正如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改进,以及在劳动生产力指向或应用的任何地方所体现的技能、熟练性和判断力的大部分,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科技链中各个科研活动分工不同,不论遗传育种、农业机械,还是生物产业发展,都涉及到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还有技术开发研究,既是科学研究的不同类型,也是科学研究的不同阶段,这本身是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内部的分工与专业化。
既然科研活动存在这样一个客观规律,那意味着科技管理必须遵循这个规律。另外,科技与产业结合既要遵循着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也要遵循着这个规律。如果上述判断正确,这里至少可以对相关问题作出进一步推断:
第一,基础研究的近期目标显然不是成果转化,而是顺利进入下一个环节——应用研究。这将给人们提供一些启示:如果部分高校或科研机构定位于基础研究,就不应当简单指责短期内他们对科技创新贡献有限,不应当认为农业科技成果无法惠及于农户就低估其研究价值。只是分工不同,他们的定位就是基础理论贡献,不应当把其计入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分母,计算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分母只能是试验发展这个环节的产出。
图一 科技活动示意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文献整理。
第二,科技成果转化的对象是试验发展的产品,如果现有成果转化率相对较低,就需要识别问题的真正根源:是因为试验发展层面的产出属于残次品或质量不高,至少是成熟度不够的商品,无法进入成果转化环节;还是因为成果转化环节的缺乏中试平台、吸收技术与转化能力有限,无法把现有成果顺利通过熟化,进入到商业化和市场化过程中去。显然,背后的不同原因决定了不同政策干预。
第三,在现有文献中,大部分研究倾向于农业科技成果的需求方面存在较大问题,认为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农业生产多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生产经营规模小,应用新技术后,往往达不到规模效益,从而影响到农民对技术成果采纳的兴趣,尤其是对那些综合性强、需系列配套和区域连片应用的技术成果,其有效需求更低。这其中的错误在于把农业科技成果需求简单理解为农户需求,认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对象是农村和农民,这是片面和不准确的。准确地说,广大农户是农业技术推广对象。
从市场发育来看,应通过技术市场实现和增加以科技成果为主的技术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只有通过交易才能使技术生产者为此所付出的劳动得以补偿,也就是实现技术商品的价值。也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技术商品的有效转移,技术成果在生产实际中得到使用,科技与产业实现了有机结合,在这过程中,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技术商品资源,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最后,在农业科技成果市场上,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农业推广机构、政府各个经济主体,分工不断细化、明确,专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就能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理论上而言,市场信号应当通过科技链条传递给科研机构与高校;而科研机构与高校应当在科技成果市场发育与农业发展的变化中,既需要遵循科技发展基本规律,也需要尊重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根据市场需求信号,为市场提供适用技术创新与服务。
基于以上的讨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象是试验发展的产出,转化之后才是农业推广。讨论当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问题需要识别整个科技链条上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并检验科技成转化是否在科技活动中扮演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二)科技成果转化环节上投入有限
从1982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国家级科技计划和相关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研究开发活动,促 进了科研成果的广泛应用。其中,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主要有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等。其中,最为接近应用与生产的只有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星火计划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除此之外,还有农业部和中国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项目与跨越计划。实际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是目前国家财政支持农业、水利、林业等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中试、熟化环节的唯一引导性资金。
由于科技投入涉及到多个部门,还没有较为统一的口径,这里仅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中的“分行业研究与开发机构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内部支出”中“农、林、牧渔业小计”,来表示农业领域内的投入,并试图描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个环节上的科技投入。从图二来看,2002-2009年我国基础研究的投入5.7%,应用研究所占的比例25%,试验研究所占的比例接近70%。仅从这个统计资料来看,2009年农林牧渔业的R&D投入约为70亿元,其中试验发展经费接近50亿元。不过,如考虑其他部门的科技投入,农业领域内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可能相对更高些。2001-2009年农业成果转化投入方面,中央财政累计投入25.5亿元,平均每年不到3亿元,在整个国家科技农业总投入中不足5%。显然,这样的投入水平与之前各种来源的农业科技成果待转化需求相比,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有限。
图二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R&D投入情况
资料来源:相关年份《中国科技统计年鉴》。
由于资料限制,这里无法针对应用环节上成果质量作出准确判断,而只能认为:和现有研究成果数量相比,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环节上投入有限,不足以支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任。
三、企业层面科技需求:纵向一体化还是产学研合作
理论与实践均表明,企业应当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国内现有政策一直积极努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但是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第一步应该是,企业需要成为科技成果需求的重要主体。一般来说,可以把需求定义为人们在一定的时期内,在每一个价格水平上,愿意购买和能够购买的商品量。有购买欲望,而且有支付能力,这两个条件缺一都不构成需求。目前,全国已经建立起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试点)36个,省级农业科技园区300多个,市县级农业科技园区3000多个。另外,农产品加工业经过快速发展阶段,表2(见下页)显示,我国涉农企业,仅农副食品加工业工业就有2.56万个,2010年食品制造业工业和饮料制造业工业的企业数目分别是9152个和6371个,如果对规模以上的涉农企业初步加总,2010年大约有10万个,1995年曾达到11.8万个。当前,随着“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观念深入人心,加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0年来,国内外涉农企业竞争异常激烈,涉农企业对科技成果有着强烈需求。
不过,当前企业并没有成为科技研发主体。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2004年末,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④中开展科技活动的有32924个,占11.9%。在大中型企业中,开展科技活动⑤的企业所占比重为38.4%,小型企业中开展科技活动的占9.0%。根据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2008年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开展科技活动的企业有48637个,占11.6%;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企业有27278个,占6.5%。在大中型企业中,开展科技活动的企业所占比重为37.1%,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企业所占比重为24.9%。尽管缺乏对涉农行业更为详细的资料判断,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即涉农企业研发投入有限。根据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涉农企业(行业)的投入强度,农副食品加工业(0.17%)、食品制造业(0.34%)、饮料制造业(0.59%)、烟草制造业(0.22%)、纺织业(0.29%)均低于工业企业的平均水平(0.61),由此可见,大量企业距离成为研发主体还有很长一段距离。其中原因可能来自两个方面:第一,科技创新意识淡薄。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十二五’战略研究课题组调研资料,超过5成以上的企业认为本企业在国内存在优势,并在国外同行业也处于相对优势。可是,回到市场开放的现实中来,当聚焦于中国种业、大豆压榨、畜产品加工、牛奶、终端零售的市场竞争时,就会清楚发现,跨国公司在农产品市场上拥有支配性占有份额,这些公司集农业服务、收储、物流、深加工、农业生产资料、生物能源等多个环节,建立了“从田间到餐桌”的产业链条。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涉农企业科技进步的意识不强,或者说市场竞争意识不够强,许多企业仍旧停留在粗放式发展,缺乏依靠与利用科技、发展与创新科技的意识。第二,研发能力弱。调研样本的企业发展水平较好,但是企业员工中从事研发的比例基本不超过15%,而且这些研发人员分布在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以及推广等整个科研活动上。由于企业技术力量薄弱,人员科技素质不高,对新技术不易掌握,对科技的吸纳能力不足。
理论上而言,企业是创新主体,可以选择自主研发,实现纵向一体化,或者选择产学研合作模式,通过和研发机构之间的技术合作,获取技术支持与服务。以国外的经验来看,长期的研发合作是厂商与研究机构实现双赢的较好形式。从现实来看,我国涉农企业并没有成为研发主体,那是否能够顺利通过产学研合作实现技术创新呢?首先,自身规模较小情况下,既没有能力独立开展科技创新,获取外部科技成果的空间也非常有限。其次,大多数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见表3,下页),每个行业负债比例都在10%左右,甚至更多比例的企业经营粗放,无力进行科技投入。众所周知,涉农行业利润率相对较低,如果考虑到涉农企业内跨国公司运转良好的事实,那么,国内大量企业的利润就更低。最后,如前面分析,科技成果转化的对象是试验发展的产品,根据《中国科技统计数据》资料清楚看到企业研发经费90%以上配置在试验与发展上,而不是试验发展的产品上。由于缺少企业层面的成果转化资料,但从一些官方资料可以得出一些基本判断。根据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统计资料,2001-2008年期间,专项累计投入22.5亿元,共支持立项3784项,引导其他社会资金投入140亿元,由于科技转化项 目主要面向企业,所以,即使140亿元全部是企业针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平均每年也不到20亿元,以每年10万家规模以上涉农企业为例,每年仅安排2万元开展成果转化,这与国内大量涉农企业成果需求相比仍旧非常有限。值得指出的是,由于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成熟度不够,或者试验发展环节上产品较少,迫切需要企业加大对试验发展这个环节的投入,研究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这也是影响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因素。
四、未来选择与行动
经过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农业科技队伍不断壮大,科技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科技成果颇丰,因此,眼下大量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迫在眉睫。分析发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农业科技创新与服务体系的中间环节,应当起着承上启下之关键作用,但是当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投入相对较少,而且企业也没用成为真正意义上研发主体,当前科技体制仍旧有进一步理顺与完善空间。针对当前大量待转化科技成果、成果转化投入较少、企业仍旧没有成为研发主体、科技与产业联系不够紧密的现状,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应用开发成果促进计划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与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其他科技计划有机衔接,形成农业科技成果动态跟踪和评价制度,保障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先进性和实效性。主要目的是将具有本土性、创新性、发展潜力及市场竞争力等技术产品,经过进一步研发计划推动,更进一步进行技术验证及产业化的效益评估,鼓励涉农企业广泛积极投入参与,并有效地将此类技术产品,落实到产业上之应用。真正做到针对科研成果进行二次开发、中试熟化,缩短科研成果与产业化之间的距离,解决科研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其中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摸排目前重大计划中被束之高阁的科技成果,根据成熟度、本土性、创新性、国际市场竞争力及发展潜力认真评估,加强分类整理与管理,筛选一批条件成熟、待转化农业科技成果;二是通过公开招标,积极吸引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进一步开发,技术开发导向的计划需高校或研究机构的参与,但成效不宜单一篇数来衡量;三是抓紧制定应用科技成果鉴定与评价办法。
开展这项工作的难点在于解放思想,科学、准确评价现有重大项目科研成果。毫无置疑,科学需要进一步分工,研究与试验发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和科技服务不能混为一谈,重大科研项目也需要二次开发或中试试验,进一步挖掘其市场价值和应用价值,通过产业化与市场化才能彰显其基础性价值、攻关价值和制高点价值。
(二)建立高校与科研机构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计划
第一,在农业科研成果密集地的高校或科研机构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管理单位(农业科技成果促进处,或类似单位),隶属于科研院(处),专门负责学校研发成果的管理与推广。这样,农业科研重镇就会基本形成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农业科技转移平台和产学研合作平台,其中,农业科技创新平台以产业服务导向为主(部分基础研究除外),只要是本单位研究人员均可以提出申请,寻求授权移转及商品化机会;农业科技转移平台以学校服务导向为主,而产学研合作平台介于产学服务及学校务服二者之间,更加联系科技与产业。产学研工作重点包括三个方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转移。第二,采取绩效管理模式,设定研发人员、促进中心和所属单位的各自获取收益比例,既能为农业科技成果转移与转化积累项目资金,又能极大调动研发人员积极性。第三,如部分成果转移与转化需要申请支持,比如,申请专利需要申请专利费用、领证、维护以及其他费用,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针对发明专利申请、技术转移、研发成果推广活动经费等给予支持,每项费用设定最高限值。第四,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规模大、促进产业发展较为成功的平台给予奖励。
为有效促进以上工作,在比较国内外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可以借鉴美国《拜杜法案》、《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国家合作研究法》等,加快“技术转移机构认定办法”、“科技市场准入办法”、“农业技术经营人才管理办法”、“促进农业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的办法”等相关法规建设。
(三)培养与发育农业科技成果市场
第一,建立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准入制度;第二,培育农业科技成果市场交易主体,政府应从制度建设方面加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技术市场准入制度和统一的行业管理机构,促进中介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第三,重点打造一流的农业科技成果中试平台。农业科技成果中试平台可以从三个方面努力:依托重点大学或科研机构建立中试平台,相当于科技成果的延伸与拓展;依托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建立中试平台,解决区域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依托大型涉农企业建立中试平台,为特定产品或产业建立中试平台。
(四)联合财政、经贸、农业和银行跨部门整合推动
毫无疑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加大转化资金的投入力度,期望通过政府资金的引导,有效地带动地方财政、金融机构和社会力量的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其中,未来政策可以对成立了研发机构、而且研发投资占销售收入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在税收政策或贷款政策给予适当优惠。
(五)加强农业科技成果基本管理工作
一方面,科技管理部门成立农业科技应用成果登记与评价机构,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评价与鉴定,评估科研创新与支撑能力,识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面临的问题与困难,明确未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向与重点,有利于整合优势资源,提高农业科技转化效率。另一方面,每年总结区域性关键技术、行业关键技术需求、整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动态、农业科技成果推广需求、农民科技需求等,并且把农业科技成果需求与农业应用技术项目支持资金分配联系起来,确保农业科技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市场化、切实反映企业和农户科技需求。
*该标题为《改革》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考与判断》。
注释:
①参见2009年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委员《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提高现代农业科技支撑能力》的发言。
②王济民主持课题最新研究成果:首次测算出“十一五”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为41%,参见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iae.org.cn/xinwendt/2011/11xw35.htm)。
③关于科学技术活动的方面研究较为丰富,最为经典的是美国自然科学基金和OECD相关研究报告,国家统计局围绕科技统计工作针对相关概念提供较为清晰判断,详细内容请参见《科技统计工作手册》。
第11篇
一.基本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行政,公平、公正;
(二)完善制度,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方便群众;
二.组织机构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兼)
成员:*
三.办事纪律
(一)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依法行政,不徇私情。
(二)接待服务对象文明礼貌,做到热情、耐心、细致、周到。
(三)严禁受贿、索贿等行为,对违纪者严肃查处。
(四)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活动和礼品、礼劵、礼卡。
四.投诉程序
我局将认真实施政务公开制度,当事人或知情人若发现本局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可向我局纪检组投诉。
投诉电话:*
五.公开事项和办事程序
(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计1项)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批。
(1)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
(2)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政部令第18号),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72号)。
(3)审批程序
①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②市科技局审核;
③市科技局出具核准文件;
④主办单位凭核准文件到市民政局办理注册登记。
(4)办理时限
收到完备申报材料后15日内。
(5)办理科室
成果科,电话:*
(二)政务公开事项(共计4项)
1.*市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风险金管理办法(全文略);
2.*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略);
3.*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略);
4.*市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全文略);
(三)办事公开事项(共计30项)
1.*市科技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全文略)。
2.首问责任制。
①首问责任制是指首位接待来单位办事人员的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当事人到单位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或接受来电询问的人员)为首问责任人(简称责任人)。
②责任人应做到热情接待,详细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③责任人应耐心听取办事人员的陈述,了解来访人员所办事项,并对办事人员提出的办事事项及其它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负责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处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
④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的事务,要明确告知其承办部门、科室和承办人;对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尚不明确的,应主动与有关科室联系,或请示局领导,以积极帮助落实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并及时引导或介绍来访者前往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处接待办理。
⑤责任人对来访人员提出的事项属手续、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办的手续和补充材料。如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科室,由主办人所在科室负责协调办理,并做好跟踪落实,按规定在承诺时间内向来访人员答复办理结果。
⑥责任人确因当时公务繁忙,无法及时办理事项时,要主动说明原因;也可负责转交其他经办人办理。若遇有紧急事项,应尽量给予办理。
⑦各科室要切实执行首问责任制,把首问责任制作为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形象、强化服务的有效形式,并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不执行本制度,或执行不力的,要视具体情节,按照《*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一次性告知制
①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当事人到单位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全需退回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时不予以受理的,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办理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②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受理的理由等,并填写《一次性告知书》。
③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以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④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⑤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限时办结制
①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到单位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服务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项。
②各科室必须认真负责地受理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热情主动地接待到本科室来办事的人员。
③对外来办事人员提出的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能办的要马上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其它科室的或须经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有时限要求;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④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
A.对于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确因公务繁忙不能当即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告知来访者何时办理,一般均应在5天内办理,最迟不能超过10天。
B.对于需要同其它部门办理或会同几个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办理完毕。
C.需要本科室研究后办理的事项,在5天内办理完毕。
D.由职能科室提交有关会议研究的事项,在10天内办理完毕。
E.遇有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本科室分管领导汇报,或由科室负责人向局长请示。
⑤各职能科室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并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登记簿。对所受理的事项均要进行登记,并明确主办人。主办人负责对承办事项要在承诺期限办结,并给予答复;不能办理的也要向对方告知原因。
⑥未按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均要视情节轻重,《*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专利补贴、专利实施奖励评选
①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
②办理依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127号)。
③申报条件
A.专利授权补贴:对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补贴。
B.专利实施奖励:对重视专利技术实施,其专利(包括受让专利)实施后,连续一年内(时间自申请日到授权后三年内可任取一年)新增税金20万元及以上或新增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可申报奖励。
④办理程序
A.申报专利申请补贴,需填写《*市专利补贴申请表》,并附专利证书、专利缴费凭证等相关复印件,常年受理申报。
.申报专利实施奖励,需填写《*市专利实施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专利产品销售明细帐页等相关材料。由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审核、考察后进行评选,报市政府批准、授奖。
⑤办理时限
A.申报专利申请补贴,常年受理,次年1月份发放补贴。
B.专利实施奖励,于每年12月份申报,次年上半年评选、授奖。
⑥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6.*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
①服务对象
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127号)。
③申报条件
企业具有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和条件,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拥有各类专利8项以上或发明专利2项以上;专利实施成效明显,专利产品实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④办理程序
A.申报企业应填写《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并提供企业专利工作概况、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实施效益证明等相关资料。
B.市科技局成果科初审。
C.市科技局会同财税部门进行核查。
D.市科技局认定并发文。
E.授奖、授牌。
⑤办理时限
每年12月份申报,次年上半年认定、授奖。
⑥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7、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
①服务对象
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浙知发[20*]39号)
③申报条件
企业具有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和条件,技术创新对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推动作用明显;专利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拥有各类授权专利10项以上或2项以上发明专利;专利产品实现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并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30%以上;遵守知识产权制度,没有侵权行为。
④办理程序
A、申报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技术及产品转化实现效益的证明材料。
B、市科技局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金华市知识产权局;
C、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地核查;
D、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示;
E、报金华市政府批准公布;
F、授予“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发牌。
⑤办理时限
每年评选一次,4月底前申报。
⑥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8、*专利示范企业
①服务对象
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浙知发[20*]39号)
③申报条件
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的近二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累计拥有各类专利20项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5项以上;专利产品年产值5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
④办理程序
A、申报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⑴《*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⑵企业专利工作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情况、专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专利成果转化实施效益和企业发展计划等;
⑶授权专利的有关证书复印件;
B、经市科技局初审同意,并经金华市知识产权局同意盖章后,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C、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评选;
F、授予“*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发给适当奖金。
⑤办理时限
每年评选一次,常年申报。
⑥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9.*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①服务对象
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市骨干企业。
②办理依据
《*市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东科(20*)18号)。
③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原则上是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骨干企业;企业在市内同行中具有综合优势;中心建设方向明确,目标可行。在市内同行中具有先进的试验条件、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等;中心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制度和管理办法;中心有稳定的技术人员,研究开发能力较强,科研开发经费来源有保障。
④办理程序
A.填报《*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
B.市科技局进行初审和实地考核。
C.市科技局核准并下发批文,授牌。
⑤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分批审批。
⑥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10.*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①服务对象
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心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浙科计发(*)310号、浙财行(*)125号]
③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须是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在省内同行中具有综合优势,并具有国内一流的产品;中心建设方向明确,目标可行;在省内同行中具有先进的试验条件、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等;中心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制度和管理办法;有稳定的技术人员,研究开发能力强,科研开发经费来源有保障。
④办理程序
⑴申报单位填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
⑵经市科技局、金华市科技局初审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⑶省科技厅初选、论证审核,批文下达。
⑤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申报,每年5月底、10月底各审批一次。
⑥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11.*市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风险金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市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风险金管理办法》(东政办(*)*号)。
③申报条件
市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风险金(以下简称风险金)重点支持本市内各类企业向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较强市场竞争力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攻关和共建技术创新载体项目,优先支持网上技术市场难题招标后达成的签约项目和本市组织的有关科技合作洽谈会上的签约项目。
④办理程序
A.填报《*市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风险金使用申请书》,并附技术合同书文本、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
B.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提出资助项目方案;
C.市科技局核准,并下发文件;
D.使用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投资风险金使用合同书。
⑤资助方式
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度及其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给予适当资助,最高不超过其技术转让费或开发费用的30%。
⑥办理时限
每年12月份。
⑦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12.*科技型中小企业
①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
②办理依据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科发高[20*]2*号)。
③申报条件
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企业有二年以上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④办理程序
A.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B.市科技局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C.在征求市财税局意见后,由市科技局提出认定意见;
D.将认定结果上报省科技厅;
E.省科技厅对上报的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并进行审定;
F.对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告,授予《*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⑤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
⑥优惠政策
A.鼓励已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到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进行难题招标和网上签约,对其已在网上签约的项目,优先给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持。
B.根据浙委[20*]11号文件的规定,经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⑦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13.科技进步奖评审
①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②办理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人民政府令138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科发政[20*]171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政办发[20*]65号)。
③申报条件
通过各级科技部门组织鉴定(评审)且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前三年科技成果。
④办理程序
A.填报《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附完整的附件材料;
B.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予以公布征求异议;
C.组织行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D.市科技局根据初评结果提出奖励方案;
E.提交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F.择优推荐金华市、*科技进步奖项目评审。
⑤办理时限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2月份,金华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根据其要求办理。
⑥奖励标准
*科技进步奖
重大贡献奖每人50万元;
一等奖每项10万元;
二等奖每项5万元;
三等奖每项1万元。
金华市科技进步奖
重大贡献奖100000元;
一等奖每项50000元;
二等奖每项30000元;
三等奖每项10000元。
*市科技进步奖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人50000元;
一等奖每项10000元;
二等奖每项6000元;
三等奖每项4000元。
⑦受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14.科技成果鉴定(评审)
①服务对象
拥有以下科技成果的申请鉴定单位和科技人员:列入国家、省、金华市和本市级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部分没有列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②办理依据
(原)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试行办法》(浙科成发[95]298号)等。
③申请鉴定(评审)条件
A.已完成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
B.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的名序异议和权属之争;
C.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建立科技档案;
D.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必要时间试产、试用考核阶段,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要求。
④办理程序
A.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科技成果和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按统一表式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附全套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主持或委托市科技行政部门主持鉴定。
B.金华市和本市级科技计划的科技成果和计划外的应用技术成果,填报《*科技成果评审申请书》,并附全套提交评审的技术资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报金华市科技局组织评审。本市级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组织评审。
⑤鉴定材料
按不同成果特点而定,一般需包括:计划任务书、技术研究总结、试制工作总结、检验报告、产品标准及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化审查报告、科技查新报告、实施条件、用户使用报告、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已发表一年以上的主要论著等。
⑥办理时限
常年办理。收到完备的鉴定申请材料后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组织鉴定的答复。
⑦办理科室
成果科,电话:*。
15.*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项目申报条件
A.先进性。研究成果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所开发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应显著的优于以往;
B.创新性。选题要新颖,在一定范围内属首次提出或处于行业、学科领域的技术前沿;
C.适应性。所研究的成果确实为市场所急需,有较好推广价值和前瞻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
D.可行性。承担单位应具备技术、人才和相关物质条件及环境等方面的优势,研究成功率较大。
③办理程序
A.单位申报(表格在*市科技信息网下载),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B.材料上报市科技局计划科;
C.计划科初审,经局务会议审定;
D.以文件形式下达计划项目。
④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每半年下达一次。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16.金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项目申报条件
A.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重点科研项目和一般科研项目):符合金华市科技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以及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专利的项目实施的条件和目标可行。
B.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技术先进、成熟,在金华市有较好的推广前景。
③办理程序
A.单位申报(*),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B.由市科技局初审汇总,报金华市科技局;
④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
17.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
①服务对象
市内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企业认定)和企事业法人(产品认定)。
②办理依据
企业:《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36号)
产品:《金华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③基本条件:
企业: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500万以上(软件企业200万以上),利税率1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占职工人数的15%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人数的7%以上。
产品:知识产权明晰,产品属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成熟、利税率不低于10%,生产工艺符合环保要求。
④办理程序
企业:
A.申请单位填写《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B.由市科技局汇总初审,报金华市科技局。
产品:
A.申请单位填写《金华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
B.由市科技局汇总初审,报金华市科技局。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18.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79号)、《*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20号)、《关于〈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策发[20*]2*号)、《*星火计划管理办法》(浙科发农[20*]99号)、《*“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浙科火发[93]68号)、《*科研院所专项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浙科发条[20*]295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A.重大高新技术研究发展项目:符合省科技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总是为主要目标的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B.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含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和一般科研项目):符合省科技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项目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实施的条件和目标可行。
C.火炬计划项目: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明确的产业化目标,申报单位具备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条件。
D.星火计划项目:能推动农村科技进步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开发项目。
E.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技术先进、成熟,在全省有较好的推广前景。
F.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产品具有新颖性和较高的技术含量,并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④办理程序
A.单位上网申报(*),并上交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的文本申请材料;
B.由市科技局初审汇总,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19.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产业化项目认定
①服务对象
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企业认定)与企事业法人(产品、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
②办理依据
企业:《*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号)。
产品、产业化项目、成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号)、*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工发[*]365号)、《*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浙科工发[*]346号)、《*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厂的若干规定》(浙政[*]17号)。
③基本条件
企业:R&D投入占企业年度总销售收入5%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30%以上等。
产品:知识产权明晰,产品属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成熟,利税率不低于20%;生产工艺符合环保要求。
产业化项目:该产业化项目属高新技术领域,其中成果的技术水平达到当前同类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产业化项目已批准立项,资金、人员、设备已落实等。
④办理程序
企业:
A.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B.科技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
C.通过评估的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经市科技局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并进行初审后,报省科技厅。
产品:
A.申请单位填写《*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
B.市科技局审核上报省科技厅;
产业化项目:
A.申请人申报,填写《*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B.科技局初步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时限:
企业、产品:常年受理,每季度认定一次。
产业化项目、成果:常年受理,收到完备材料后的30日内给予认定或不认定的结论。
⑥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0.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①服务对象
中小型企业。
②办理依据
省政府《关于大办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号),省科技厅、财政厅《厅*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科计发[*]338号、浙财行[*]138号)。
③办理程序
A.企业申报;
B.市科技局审查推荐,报省科技厅。
④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1.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立项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429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产业的发展方向,对产业技术升级、新兴产业形成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性大;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发展前景;申报单位现有基础条件较强,三年内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
④办理程序
A.单位申报,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B.市科技局初审,报省科技厅;
C.省科技厅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科技部;
D.由科技部审批立项下达计划文件。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2.国家地方科技攻关项目立项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429号)及当年度科技部有关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引导申报通知精神。
③项目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方向和条件,对地方主导产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大的带动作用,或能提升地方科技创新能力;申报单位具有承担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④办理程序
A.单位申报,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B.市科技局初审,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3.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立项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5*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的新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或首批)研制并开发成功或同类产品中性能突出,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行业政策要求;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及市场发展前景;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④办理程序
A.单位申报,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B.市科技局初审,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4.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①服务对象
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②办理依据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4]231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的产品属于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项目采用先进成熟技术,已具备商品化生产条件;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等。
④办理程序
A.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5.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①服务对象
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②办理依据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报送*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集团)材料的通知》(国科火字[*]14号)、国家科委火炬办《关于组织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重点项目的通知》(国家科委火字[1995]30号)及每年科技部火炬中心相关的文件要求。
③项目申报条件
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已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年销售收入逾亿元(软件企业除外),且其中60%为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人均销售收入20万元以上;年R&D投入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5%;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④办理程序
A.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6.国家重点火炬计划项目
①服务对象
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②办理依据
国家科委火炬办《关于组织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重点项目的通知》(国科火字[1995]30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产品应是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项目达产后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利税率25%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年,能出口创汇等。
④办理程序
A.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7.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①服务对象
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②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47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60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的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④办理程序
A.企业申报;
B.市科技局初审,报金华市科技局;
C.由金华市科技局审查推荐。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8.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
①服务对象
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②办理依据
科技部《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农字[20*]1号)、科技部《关于印发〈星火计划科技燎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星办字[20*]14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农[20*]99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星火计划项目指南要求。
④办理程序
A.单位申报,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B.市科技局初审汇总,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第12篇
[关键词] 激励机制;科技人才;对策
[中图分类号] F4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10-0034-03
[作者简介] 陈丹红,沈阳航空工业学院管理系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管理学。(辽宁 沈阳 110136)
随着经济管理的不断知识化,资产投入的不断无形化,技术创新的不断集成化,科技创新越来越成为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科技人才作为知识和科技的载体,构成了将科学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和竞争优势的中介桥梁,科技人才也随之成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和实现国家跨越式发展的关键因素,人类因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以科技人才争夺为核心的激烈竞争。然而,目前我国仍然缺乏一种激发科技人才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有效动力机制,科技人才中存在着激励不足的现象。为了最充分地挖掘科技人员的内在潜力,最大限度地提高科技知识的生产效率,必须把建立与完善科技人才的激励机制当作一项系统工程来抓,从国家的宏观管理与用人单位的微观实施两方面,构建科技人才的激励机制。
一、科技人才激励机制的宏观构建
科技人才工作潜力被激活的强度依赖于所处的外部科技环境,为了创造一种充满活力、宽松舒畅的科技人才的社会环境,政府应该形成一整套具有鲜明的导向性和操作性的政策框架体系,其核心旨在建立一个能准确反映科技人才的稀缺程度、广泛调动各界积极性的激励运作机制。
(一)完善可持续性的国家培养体系
能够维持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科技人才队伍的学历层次和年龄结构,必须呈现分层次阶梯状态分布,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全国性的技术人才培训体系,积极构筑面向未来的具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梯队:重点培养身处学术前沿、创新阵地的能承担完成重大研究项目和技术攻关计划的技术带头人才,实施“人才特区”政策,为科技人才实现自我价值疏通跑道,使其尽快成长为能够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中坚力量;建立吸引国外高智力科技人才的技术移民政策与外籍人才在华长期居留制度,使我国成为国际科技人力资源流动的枢纽;培育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把每年定期评选出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人才纳入到组织人事部门的视野之中并实施重点培养,可以采用重大科技项目由“青年优秀科技人才为首席专家、以资深科学家作为顾问”的方法促进青年科技人才迅速成长。最后,对占科技人员总量60%以上的职业技术人员加大在职培养和进修培养的力度,使其不断加强技术积累。
(二)营造公平竞争的科研学术环境
科技工作的创造性和探索性的特质对科研学术环境的开放性和宽松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国为科技人才营造一个对外学术开放、加强学术交流、不断更新知识、讲求公平竞争,鼓励学术争鸣,尊重学术自由的宏观科研大环境,完善科技人才自由选题、积极探索、自主创新的流程机制。
(三)强化科学技术的资源共享机制
政府应把强化科学技术的资源共享机制作为支持科学技术发展、扩大公共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包括科技公用信息平台、科技公共数据平台、人才储备信息库在内的科技信息平台,建立共建共享科技数据资料、科研基础设备、科技文献资源的有效运行机制,为科技人才进行科学研究提供公共性基础技术、权威性通用资料信息、先进性实验基础设施以及优势互补的人才队伍,着力于营造有利于科技人才进行科学研究的信息条件、物质基础和人才队伍。
(四)优化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制度
打破身份、所有制、地域、岗位、年龄、学历等的限制,完善优秀科技人才破格晋升制度,把以往职称评定中的以学历和资历为主的价值取向调整为突出创新才能、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的价值取向。笔者建议对于获得国家专利或实用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应该取消论文和专著数量的限制;实现评聘分开,取消专业技术职称的指标控制,由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逐步建立公开化个人申报、社会化绩效评价、差额性的专家评审和全员性现场答辩的办法,不断扩大职称评审活动的公开化程度和被评审人的知情范围,提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取消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全面实行技术岗位的竞争上岗和末位淘汰,对考核不合格者的技术职称实行降级或取消。
(五)构建多元发展的人才奖励机制
对于具有突出贡献的、地处边远地区的、身处艰苦行业的、成果转化效益显著的科技人员必须实行预期奖励。国家要通过多种渠道吸纳奖励资金,建立多元化科技人才奖励融资机制。在发挥政府奖励的示范作用的条件下,充分运用政策引导、市场机制和税收杠杆引导用人单位运用多种形式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
(六)建立自由流动的科技人才市场
国家应建成并维护大容量、多功能的现代化科技人才市场网络,通过经费资源和价格杠杆实现人才需求结构和实际配置形态的动态平衡,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聚集和吞吐国内外各类科技人才,完善科技人才的流动体系和服务体系,全面实现人才增量的市场化运作,实现科技人才与生产资料的最佳配置;建立国际通用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开、公正地为国内外人才流动和使用提供人才能力评价的依据;拓展人事业务,为科技人员提供社会化人事服务;配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为流动科技人员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业务。
二、科技人才激励机制的微观实施
由于科技人才高增值性和特殊禀赋性,使其具有更高的社会使命感和集体荣誉感,适当的物质待遇和精神奖励就成为用人单位有效激励科技人才的重要方式:
(一)优化配置科技人才,实行任职激励
对科技人才资源进行有效配置是发挥科技人才作用的前提。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公平竞争的用人机制,通过竞争上岗来促进各层次科技人才要素的优化配置,尤其对于重大技术项目的负责人或技术主持人可以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建立人尽其才的用人机制,可以设立重大科研课题首席科学家制度,既要发挥他们在领导科学决策上的参谋作用,还要发挥他们在技术进步和创新中的指导带头作用,每名专家要选择几名青年技术人员进行传帮带;建立优胜劣汰的分流机制,全面推行目标责任制,把人才考核与人才使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下岗分流保持科技人才队伍的结构平衡与精干有效。
(二)合理安排工作设计,实行工作激励
工作设计是依据组织目标、组织状况、岗位条件、工作性质、人员素质等对个人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关系所进行的特别处理。有效的工作设计对于激发工作动机、增强工作满意度、提高工作绩效都有着重大影响。科技人才由于学习性和创造性这一特殊工作性质渴望具有更强的工作自主性和自由性,因此对科技人才可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让其在工作时间的安排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使科技人才将他们的工作活动调整到最具生产效率的时间内进行,并运用自我管理的方式激发科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
(三)全面完善薪酬体系,实行分配激励
应该在国家宏观管理下,遵循人才的价值规律,依据“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力”的原则设计如下科技人才薪酬体系:①基本工资。根据岗位责任的大小、人员能力要求的高低和工作环境的优劣等要素来确定岗位基本工资。②项目提成。根据技术项目的技术含量、难易程度、效益等因素来确定技术分成比率,科技人才在完成技术项目后一次性提取自己的劳动报酬。③期股期权。根据学历资历,以往的创新业绩、未来的科技投入等参照因素确定科技人才在企业的期股期权额度,这种方法运用产权分配方式将科技人才的长期收益和用人单位的发展前景捆绑在一起。④科技人股。科技人股是依靠科技物化机制按照科技贡献大小来进行实施分配的工资模式,当科技人才的发明创造、技术创新、产品设计、发明专利等转化为企业利润时,企业与该员工实行长期性或永久性的利润分成,这体现了知识经济条件下科技知识成为生产投入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⑤设立津贴。对科技人才的技术水平和贡献情况进行考核并实行补贴。⑥柔利。企业提出一份包含了带薪假期、住房补助、进修培训、医疗保险及退休保险等福利项目清单,科技人才可在福利开支规定总额的前提下选择不同的“福利组合”结构,实际福利消费与福利规定限额的差额可折发现金,这种制度能满足大部分科技人才的差异性需求。
(四)正确构建评价机制,实行评估激励
科技人才评价为奖励科技人才提供了参考性依据,构建科学的评价机制是实现内在激励的基础性环节。首先,在构建科技人员评价指标体系时,要尊重科技创新的内在规律,不仅关注直接的、近期的和显性的价值,更要关注间接的、长远的、隐性的价值形态,从而克服目前科技创新中学术浮躁的短期行为。其次,近年来,学术科研领域存在着以论文的数量与级别、获奖的数量与层次论英雄的风气,将其与工资级别、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直接挂钩,这种将科研活动等同于计件劳动的量化考核助长了学术活动的功利化、技巧化和庸俗化的现象。因此,技术成果的评价指标要从以往的以数量为主转变为以获得发明专利为主,引导科技人才到科研和生产一线去推广新技术成果,鼓励他们在市场中实现其价值。再次,在设计评价模式时,要注重研究人员对创新实际贡献的评价,改变目前按照课题组排序进行奖励的做法,以促进科研人员协作关系的构建和研究团队的形成。最后,在运用评价结果时,要依据考核结果对科技人才进行动态管理,切实保证科技评价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五)建立科学培训机制,实行培训激励
目前“以智力资源为依托、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柱、以不断创新为灵魂”的知识经济初现端倪并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员工“终身学习”的实现和“学习型组织”的建立已成为用人单位竞争的利器。有效的培训即是实现科技人才人力资源保值增值的有效举措,又是用人单位风险最小、收益最大的战略性投资,现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一种激励和留住科技人才的重要方略。用人单位在构建培养机制时,要遵循用人单位发展规律和优秀科技人才自身成长规律,坚持“优秀人才优秀培养,重要人才重点培养,紧缺人才抓紧培养”的方针对现有科技人员分期分批培训,灵活采用自学自修、学历研修、挂职锻炼、国外交流、远程教育、工作教练、职务轮换等方式,通过“学以致用”精神的倡导、奖励机制的建立和人力管理部门的督导,促使科技人员将培训成果转化为工作绩效,实现科技人员科学技术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运用动态管理方式保持培养对象的滚动发展。
(六)推广“职业生涯设计”,实现发展激励
科技人才是一种经过高成本教育和工作历炼而培养出来的具有创新秉赋的特殊人力资源,工作对于他们已经不光是一种谋生的手段,更是成就一番事业、实现自身价值的途径,因此,只有推广科技人员“职业生涯设计”,为他们提供挖掘最大潜力和建立成功职业的种种机会,使其在工作成就感和自我实现感的满足中焕发出巨大的工作热情。对于科技人才应该实施双轨制的职业发展规划,在单位内部打造职业通道来设置科技行政管理职务和科技专业技术职务两条职业发展道路,让每个科技人才都能找到体现自身价值的最佳发展路径。
(七)推进企事业文化建设,实行环境激励
企事业文化建设借助环境诱导和舆论压力产生出一种外在硬性管理所无法比拟的激励动力。由于科技人才具有追求自我实现的群体特征,从文化层面对科技人才实施激励是十分必要的,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营造一种“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使科技人才拥有实现自身价值的满足感、贡献社会的成就感和得到尊重的荣誉感,以环境为载体充分激励科技人才;强调爱国主义教育,使每一个科技人才明确地意识到为祖国科技事业做出自己应有贡献是科技工作者最高的荣誉,让科技人才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以人本主义为指导,在充分相信并依靠个人的自律能力基础上,运用一种平等交流、情感沟通等富有人情味的方式去激发科技人才;按照科技人才技术创新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及成果价值,授予技术专家、技术带头人、事业成就奖、终身荣誉奖等荣誉称号,实现荣誉激励。
参考文献:
[1]王强.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J].东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3).
[2]刘佛翔.对科技人才流动与发挥作用情况的调查[J] .沈阳大学学报,2003,(9).
[3]魏杰.人力资本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J].国有资产管理,2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