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4 17:26: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通信工程安全管理以及内容
通信工程安全管理内容。在通信工程建设中,应当将工程安全问题放在第一位,贯彻落实工程建设中施工现场的保护措施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将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到工作实践中;认真编写施工方案和相关的技术措施制定相关的操作流程和标准,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包括安全生产标志物的悬挂、员工对各项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电源的配置等安全生产的重点和关键部位做好检查工作,提高通信工程的安全管理技术水平;建设单位施工合同中应将生产安全管理的经费单独列出,以确保安全生产管理资金的有效投入和运行;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应将重点放在防范上,加强管理。
二、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1.促进安全生产保证机制形成。通过通信工程安全管理,能够提高建设工程中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促使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完善自身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而促使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政府三重监管体系的形成,促进通信建设整体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机制的建立和健全,从而为通信工程建设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2.提高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国家对通信工程建设实施施工单位自身安全控制、监理单位安全建立及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三重监管,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运用政府的调节作用改进市场监管方式中的不足,同时监理单位的接入,还能对通信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进行实时的监督管理,而监理单位中既具备安全管理又懂得技术的监理工程师能够及时地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意见建议,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及时的处理、整改,从而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实现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通过对通信工程建设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能够有效地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及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证通信工程质量,使工程建设投资能够正常回收,是实现通信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
三、结语
随着通信工程大范围的扩张及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通信工程对社会经济和人们工作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通信工程安全管理是促进安全生产保证机制的形成,提高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实现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对保证通信工程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矿山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过程中,还应当不断地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应用各种高技术含量的技术,任用高科技专业人员,提高安全管理技术水平,同时加大资金的投入,以充裕的资金作强有力的后盾,切实提高通信工程安全管理水平,保证生产安全顺利进行。
作者:廉景山单位:开滦有限责任公司信息与控制中心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存在重大生产隐患时,县建委对发生事故和存在重大生产隐患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约谈告诫活动。
第三条发生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工程,由县建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分别约谈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负责人。
第四条对安全管理松懈,安全隐患突出,整改不力造成轻、重伤事故频发的建筑工程,县建委分管领导或安管站长要分别约谈该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负责人。
第五条约谈的主要内容:分析事故的产生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落实工作责任。通过约谈,增强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感、使命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理念,把安全管理工作做细、做扎实。
第六条受约谈的各单位负责人,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或重复发生。
第七条县建委将不定期将约谈告诫情况印文下发,对从事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起到警示作用。
第八条县建委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告诫后不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吸取事故教训,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遏制重复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存在重大生产隐患时,县建委对发生事故和存在重大生产隐患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约谈告诫活动。
第三条发生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工程,由县建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分别约谈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负责人。
第四条对安全管理松懈,安全隐患突出,整改不力造成轻、重伤事故频发的建筑工程,县建委分管领导或安管站长要分别约谈该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负责人。
第五条约谈的主要内容:分析事故的产生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落实工作责任。通过约谈,增强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感、使命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理念,把安全管理工作做细、做扎实。
第六条受约谈的各单位负责人,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或重复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通政发[*]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街道(乡)、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各街道(乡)、开发区主要领导为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各街道(乡)、开发区要明确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不断加强学习和专业培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安监等部门负责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发改委、农经、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村镇建设工程要按规定要求如实上报,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确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类园区建设工程、农民集中居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3、村级基础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4、由各街道(乡)、开发区实施的拆除工程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台帐内容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撤销或停止施工。
三、切实抓好建设施工各环节的管理
1、各街道(乡)、开发区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所有项目台帐,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工程师、设计单位等有关内容。
2、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制。在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所在村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承诺,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到工程招投标市场进行,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发包必须给持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施工。
4、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向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报监、质量报监。工程图纸都必须由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市审图处的审查。
5、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分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四、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各街道(乡)、开发区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做好复查,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同时要建好档案,健全制度。区建设、安监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督查,及时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据建设工程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检查和部署工作。
关键词:建筑安全;突发事件;管理制度;施工企业
一.造成建筑施工后期安全管理难,危险因素多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施工单位直接将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多个施工单位施工。因为分包施工单位是和建设单位直接签订的合同和发生经济往来的施工企业,对现场的安全管理责任,二是土建施工单位也无法对他们进行管理;而建设单位主要精力多放在控制工程的进度和造价方面,往往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疏于管理或管理能力不足。
2、在施工后期,土建施工企业因主体工程已经施工完成,剩余工作量较少,管理力量大部分陆续撤离施工现场,使得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力量薄弱。
3、各参建单位没有明确的安全责任,对土建施工单位提供的脚手架、井架、升降机等只知使用,而不知维护和管理,导致责任分配不明确,人员懈怠。
4、施工现场缺乏总体协调,各参建单位各自为政、管理无序,造成现场混乱、施工隐患增多,且无人组织力量进行排除。
二、建筑工程施工后期安全管理主要是“加强总体协调、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
1、加强总体协调:第一,应在施工现场建立一个安全生产协调管理组织,统一指挥施工现场施工进度、现场布置、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等现场安全协调管理工作。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施工总承包责任制,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必须大力推行施工总承包制。凡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工程,都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召集各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参加,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小组。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自己应当主动负起现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的责任;第二是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制度。包括:制定施工现场会议制度(如应明确会议时间、出席对象、议事规则)、检查评比制度、奖惩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第三是开展日常协调管理,包括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统筹安排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宜。
比如通过召开协调会议可解决下列问题:
①、统筹安排施工进度计划,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
②、加强施工平面管理,及时调整各作业区域的物料堆放与人员作业的关系,避免出现在禁火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等多种危险因素的组合现象;
③、合理进行用电规划,避免出现个别电箱超负荷或线路负载不平衡现象和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使用一个电箱而导致管理混乱;加强施工用电管理,避免出现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2005),造成用电事故;
④、协调施工现场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组织维护保养,落实维护保养经费和人员,保证使用安全。
⑤、根据施工需要,及时落实作业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四是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开展评比。检查落实工作,应由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参加,对施工现场各班组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协调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好的表扬,差的批评,问题严重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是建设单位协调总承包单位与各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协议,明确总、分包之间安全管理的权利、义务、责任,明确双方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人、联系人,明确施工现场施工设备、施工设施的交接、使用、管理、维护等环节的手续和安全责任。二是分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联系人应到岗到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接受现场安全生产协调小组的管理,贯彻协调会议精神;主动与相关单位取得联系,协调处理生产安全事项;向现场安全协调小组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安全问题和现场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问题;加强安全巡查,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三是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向作业班组、操作工人讲清作业内容、作业条件和环境,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危险性和发生危险时的自救措施和报警方式。
3、强化安全监控: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分包单位现场安全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实施严格的督察、检查、控制,确保协调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协商解决协调会议未尽事宜和突发事件;确保现场有序施工、安全施工。有条件的,可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及时掌握安全动态,实行远程控制,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筑施工后期安全管理建议。
关键词:市政工程;安全管理;现状;应对策略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safety management in the system of China's municipal public works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alysis and summarizes the main causes of accident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unicipal utilities building, improve municipal public works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measure system. The research results contribute to China's municipal public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and control level.
Key words: municipal engineering; safety management; current situation;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TU9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综合管线等城市基础市政公用设施是城市经济建设的命脉,是形成和完善城市功能,发挥城市中心作用的基础,也是建设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市政公用工程与房屋建筑业、化工行业、矿业和交通运输业一起,成为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的重点领域。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安全生产和管理面临严峻挑战[1]。据统计,自2012年来,我国市政公用工程领域共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7起,死亡24人。因此,必须重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认真分析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构建相应的对策与措施,保障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本文在系统介绍我国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与归纳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构建了提高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措施体系。研究结果有助于我国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与控制水平的提高。
1 我国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现状
市政工程是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是城市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然而,市政工程施工地点分散、施工环境复杂、人员密集并且流动性大等特点决定了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不容乐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多发,一直是困扰我国建筑施工界的顽疾[2]。为制止和减少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住建部多次出台文件,对市政工程施工坍塌、物体打击、中毒等事故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是,当前我国建筑行业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据笔者统计,自2012年以来,我国建筑行业市政工程施工领域较大、重大安全事故共计发生7起,占到同期所有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39起)的五分之一。表1是2012年以来我国建筑行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统计。
表1:2012年以来我国市政工程领域较大施工安全事故一览表
2 我国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技术复杂、施工场地环境恶劣,极易受到外界不利因素的影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本文从实际出发,在文献查阅和分析的基础上,将其原因归纳为:
(1)市政工程施工环境恶劣,且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中的各种公共交通设施、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生活垃圾及处理、园林绿化等。与一般房建项目相比,市政工程具有工序复杂、工期漫长、施工场地狭小、多为露天作业、受气候、地理条件、自然环境的影响大、易于受到外界自然、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影响的特点。市政工程施工本身的特点导致了其安全管理任务十分艰巨:一方面,复杂的工序与交叉作业面导致危险源众多,增加了安全管理与控制的难度;另一方面,施工现场通常位于狭小的城市或者野外,恶劣的自然条件使得市政工程安全管理举步维艰;此外,市政工程施工工期漫长,容易受到外界变化的环境的影响,增加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的难度。
(2)市政工程工期紧、社会影响大、政治色彩严重
市政工程关系到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其建设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目标受到社会的关注度高。同时,许多市政工程政治色彩十分明显,来自政府部门、公众的压力使得不合理的工程、过低的价格频繁出现在市政工程施工目标中。紧工期、低价格必然导致安全投入不足、管理难以到位,最终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例如,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站施工坍塌事故的原因分析中,工期压力被众多专家学者认为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3)市政工程施工队伍良莠不齐,管理水平低下
施工队伍与施工人员是市政工程生产安全管理的主体,其能力、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目前在我国,市政工程施工队伍管理水平较为低下,施工人员素质亟待提高。一方面,施工企业总体技术水平较之建筑工程相关企业来说无论是从规模、技术力量、生产装备、管理水平上均处于明显的下风;另一方面,恶劣的作业环境使得其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难以提高,未经培训的农民工仍然是市政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主体;此外,市政工程行业分包转包、资质挂靠等现象严重,制约了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最后,施工企业现代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滞后,安全管理措施不得力,安全管理意识相对淡薄与匮乏。
(4)我国现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党和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市政工程领域,现有的法规、规范制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相对滞后、更新不及时、政府监管效率低下、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并行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尚未形成。
3 提高我国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的措施
目前,我国建筑也正处于规范化、市场化的关键时期,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管理模式正在形成。如何做好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与监督管理,提高我国市政工程生产安全管理水平,是建筑行业面临的一大挑战。
(1)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政府职能,加大市政工程安全事故的奖罚力度
法制建设是市政工程安全管理与控制的基础,也是政府依法监管的法理依据。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政府职能,加大市政工程安全事故的奖罚力度,对提高我国市政工程生产安全管理水平至关重要。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来加大施工企业的违法成本,促使施工企业增大安全管理投入,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利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诚信机制[3]、安全管理信息平台等手段,利用行政力量和市场机制约束施工单位的行为。
(2)加强教育与培训,增强市政工程施工人员素质
施工安全培训机制建立的首要任务是规范培训的人员,人员分为必须培训、适当培训两种。必须培训的人员应该包括:①新进工人必须进行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且须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②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其中变换工种者应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教育。适当培训的应该包括:①原有工人应每年度接受安全培训,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培训也应该有明确地时间规定。②专职安全员应该进行适当地培训。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进行年度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项目部应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新员工上岗前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4]。
(3)强化现场环境的安全管理
考虑到市政工程施工的现场环境会比较复杂,应该就施工的环境进行控制。控制复杂环境就要多设立管理部门,在施工项目部设立现场安全部门经理,经理以下应该分设安全主管和健康主管。安全管理包括施工安全、安全、机械安全、消防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等;健康管理应该分设健康检查部门、环境检测部门。健康检查部门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对工人身体情况进行抽样调查;环境检测部门要对施工环境的水文、地理、尘土、噪音等环境问题进行监管。
(4)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杜绝外界政治、社会力量的影响
市政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是由建设工程客观存在的自然和经济规律所决定的,是优质、高速、安全完成市政工程建设任务,获得较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基础,也是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的可靠保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杜绝随意压缩工期、降低报价,大力消除外界政治、社会力量的影响,是提高市政工程安全管理与控制水平的有效手段。
4 结语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多发,一直是困扰我国建筑施工界的顽疾。本文在系统介绍我国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与归纳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构建了提高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措施体系。研究结果有助于我国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与控制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李晓东, 孙悦.2010年我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J]. 土木工程学报, 2011, 44:225-229
[2] 金飚. 市政公用工程的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J]. 建筑安全, 2005, 12:13-15
关键词: 浅析 职业健康安全 环境管理
中图分类号: X32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企业实现从传统安全管理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的转变,意味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逐步趋于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自觉性明显增强,安全绩效不断提升,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一、企业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目的
职业检查安全管理的目的是在生产活动中,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管理活动,经行对影响生产的具体因素的状态控制,使生产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减少或消除,且不引发事故,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二、企业建设工程环境管理的目的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环境管理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使社会的经济发展与人类的生存环境相协调。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主要是保护和改善施工现场的环境。企业应当遵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和企业自身要求,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并且要注意对资源的节约和避免资源浪费。
三、关于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特点与要求
1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特点依据建设工程产品的特性,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有以下特点。
1.1复杂及经济性
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涉及大量的露天作业,受到气候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地理条件和地域资源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较大;产品的时代性、社会性与多样性决定环境管理的经济性。
1.2多变与持续性
一方面是项目建设现场材料、设备和工具的流动性大;另一方面由于技术进步,项目不断引人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这都加大了相应的管理难度;项目建设一般具有建设周期长的特点,从设计、实施直至投产阶段,诸多工序环环相扣。前一道工序的隐患,可能在后续的工序中暴露,酿成安全事故。
1.3协调性
项目建设涉及的工种甚多,包括大量的高空作业、地下作业、用电作业、爆破作业、施工机械、起重作业等较危险的工程,并且各工种经常需要交叉或平行作业。④持续性。
2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在整个项目工程施工阶段的要求
2.1建设工程项目决策阶段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办理各种有关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审批手续。对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安全预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预评价。
2.2工程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和安全设施的设计,防止应考虑不周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对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分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应进行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3工程施工阶段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用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生产施工措施的资料。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对于应当拆除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 日前,将拆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涉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的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4项目验收试运行阶段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分析
1主要物料(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指标;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2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建设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分析。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确定拟建项目的重大危险源。
五、职业安全卫生健康对策与措施
1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1.1选择先进、经济、节能、高效的安全技术、材料、工艺和设备,保证生产过程的本质安全,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1.2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装备水平和执法能力;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1.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并获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通过安全审查的文件;
1.4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职业卫生健康对策与措施
2.1建设项目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机制,配备必要的专业监督与检查装备;研究、开发、推广先进的职业危害控制技术,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先进的管理方法,促进企业职业卫生状况的改善;
2.2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治与改善措施;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有效防止职业危害;强化对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等检测工作的监察;
2.3可能产生职业并危害的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提高了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程度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做出了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并且建立了定期评审法规遵守情况的程序,此外,体系文件还规定了跟踪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情况的途径和方法,以保证各项活动都能满足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后,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得到了较为自觉地遵守,公司遵纪守法程度明显提高。
4员工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用市场机制,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由政府强制性管理转变为企业自愿参与的市场行为,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由被动消极变为积极主动参与,在参与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形成了员工遵章守纪的安全意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自觉性得到较大提升。
结语
随着人类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安全和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我们必须加强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只有这样,员工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自觉性才会明显加强,企业的安全绩效不断提升,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口碑,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参考文献:
[1]. 罗森林.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之现状与思考[J].建筑安全.2010(10)
[2]. 严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燃气集团公司的运行[J].安全.2010(08)
[3]. 崔明训.浅谈企业自主创新体系的构建[J].中国市场.2011(27)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安全责任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 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应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出了相应规定,用以保证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义务、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1.1 建设单位主要的安全责任
1.1.1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法对格参建单位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1.1.2 建设单位要针对工程的特点、位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计算安全生产费用,并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列入专项资金。针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需要的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必须达到国家检测的合格标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1.1.3 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建设工程安全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措施等有关资料, 并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及相关部门申报、备案。
1.2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2.1 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对于勘察成果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必须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
1.2.2 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勘察作业,对于有地下管线的地区,要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位置图及会签文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各类管线的正常使用;确保作业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不受干扰和安全使用。
1.2.3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合理设计,从设计阶段开始注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把住源头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要根据规范、规程及强制性标准等规定,以充分考虑施工安全作业为前提, 将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应明确标注在设计文件中,并提出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1.3 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3.1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及监理规划编制完成“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其中的安全施工方案、措施、方法等进行专项审查,有针对性的提出反馈意见或审查合格予以批准实施。
1.3.2 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的方法,对工程建设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及时查处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相关程序处理安全事故,并依据安全事故等级的处理程序及时报告。
1.3.3 工程监理单位及派出的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要求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规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安全监理活动,依据合同规定的范围,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4 建设项目设备供应、工机具提供单位的安全责任
1.4.1 建设工程采购的机械设备和配件,必须选择正规的企业或商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工程安全施工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防范配备好各种设施和装置。
1.4.2 建设工程租赁工程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时,必须验明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同时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签订租赁协议。应明确租赁期限、维修责任、保养周期、配件供应、运输责任及各项费用等。
1.5 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5.1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揽建筑工程, 并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全面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5.2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必须由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全面管理。
1.5.3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不服从管理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分包单位承担责任。
二、 建设工程主要的安全生产措施
2.1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等个参建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地下地上的有关资料。
2.2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达到合格的方可上岗操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3 施工单位必须以施工现场为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按相关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2.4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结构类型,依据监理规划,有针对性的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安全监理方案、措施、方法、手段;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等审批流程;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发生时的申报程序;按安全事故级别配合调查处理方案。
Abstract: The promoting and application of prefabricated residential buildings has brought new challenges to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sites. This paper divides the prefabricated housing construction safety influencing factors into five types and takes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each factor, which has achieved a good effect in the engineering application instance.
关键词: PC构件;预制装配式住宅;安全管理
Key words: PC artifacts;prefabricated residential building;safe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24-0316-03
0 引言
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建筑工业现代化,预制装配式施工方式将成为建筑工业化的主要模式,至2014年,上海完成装配式住宅达187万平方米,按照《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2016年外环线以内符合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原则上将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已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各地纷纷出台相关规划推广工业化建筑,深圳市则宣布政府投资项目将全面推行建筑工业化,装配式施工将是建筑业的一次伟大革新。
安全是各行各业重点关注之所在,建筑业一直是安全事故频发行业之一,建筑业中的安全管理更是尤为重要。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2015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442起、死亡554人,比2014年减少80起,死亡人数减少94人,事故类型主要为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起重伤害等,由此可见,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管理仍要放在重要位置。预制装配式施工带来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环境,给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1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综述
赵挺生、王欣[1]等针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全面关怀、全员参与、动态管理、角度改变等观点,并提出了从工人教育培训到技术管理人才培养全覆盖的高等教育新理念。何伯森、张水波[2]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国际FIDIC惯例,详细阐述了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乐云、毛舒芳[3]首先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发进行了详细的原因分析,包括安全效益特性(滞后性、间接性、潜在性)、施工方多方博弈、企业原因等,提出了逆向保险创新激励机制模型,通过逆向保险体系、建筑安全教育机构、施工企业三方协作,并建议将建设工程安全教育产业化,以期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路洪洲、杨高升[4]通过建立初步理论研究模型和修正模型,研究项目管理人员的概念技能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影响,认为优秀的概念技能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有很好的正影响,安全管理工作又会促进安全领导力,最终提高建设项目的安全氛围。
2 预制装配式施工特点分析
预制装配式施工方法顺应了建筑工业现代化的要求,现将预制装配式施工特点总结如下。
四大变革。首先是工地变工厂,原来繁重复杂的施工作业变为工厂流水线生产,预制柱、预制叠合梁、预制叠合板、预制阳台板、预制飘窗等均在PC 工厂完成。第二,施工变总装。原来的流水施工变为预制装配式构件吊运、安装过程,施工现场如同制造企业的总装车间,将一个个预制构件拼装为我们设计的建筑物。第三,农民工变身产业工人。预制装配式施工现场不再需要高强度体力付出,操作工人只需要掌握预制装配、吊装技术即可。第四,技术工人向操作工人的转变。不是说装配式施工没有技术,而是装配式施工对每一个个人的技术依赖有所降低,由此确保工程质量的可控性、均好性。
构配件的流水线生产。装配式施工下主要构配件实现PC工厂预制加工,容易实现产品的标准化生产,也易于保证质量、大小、产量,最终使整个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成本进入可控范围。
节能环保。预制装配式施工技术可实现无外脚手架搭设、无现场砌筑、无现场抹灰,最大化实现绿色施工,装配式施工可以节约土地20%,节约材料20%,节约能源70%,节水量更达80%。
现场施工以吊装为主。以剪力墙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为例,其标准层施工工序为:预制装配式构件卸车摆放外支撑架安装划线定准吊装外墙板钢筋校准安装斜支撑安装电梯处钢筋安装PCF板钢筋校准吊装内墙板灌浆封塞现浇部分钢筋绑扎、支模、浇筑混凝土安装叠合板支撑安装叠合板安装楼梯穿管、钢筋绑扎现浇叠合板,传统的“绑钢筋-支模板-浇筑混凝土”转变为吊装PC构件。
3 预制装配式住宅施工影响安全因素分析
考虑以往工程经验并结合预制装配式住宅施工的新特点,装配式住宅施工安全影响因素分为五大类:人为因素、PC构件安装因素、吊装作业因素、技术风险因素、环境因素。具体细分如表1所示。
4 预制装配式住宅施工安全管理方法与建议
海门市新区龙馨家园小区老年公寓项目,地下2层,地上25层,建筑高度85.2m,总建筑面积21265.1平方米,该工程采用预制装配整体式框架――剪力墙结构,除剪力墙部分采用现浇混凝土外,预制装配构件包含:预制框架柱、预制叠合梁(主次梁)、预制叠合板、预制楼梯、预制保温防火外墙板、预制NLC/陶粒混凝土内墙板。该工程结构预制率达到了47.5%,整体装配率达到68.2%,预制装配技术和绿色建造技术的有机结合使龙信老年公寓工程获评三星住宅绿色标准。
以龙信集团老年公寓项目为案例工程,结合预制装配式住宅影响安全因素,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应措施和方法。
4.1 人为因素安全管理与措施
管理人员概念技能:对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施工前安全专题培训并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进场,其中一线管理人员比如施工员、技术员、塔吊指挥员考核等级提高一级;施工班组进场前对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准许进场;项目部周例会增加安全专题环节,大家畅所欲言,积极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早发现、早解决,力争将安全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工人安全意识、技术水平:该工程劳务人员均为优秀施工班组,施工人员80%以上具有五年以上现场施工经验,50%具有10年以上从业经验,且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保证技术水平的先进性;进场前,要求施工班组长对所有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准予进场作业。考虑到施工人员实际文化水平,考核方式采用卷面考试加面对面问答的方式,收到很好的效果,施工人员也表示可接受度更高。
4.2 PC构件安装安全管理与措施
支撑系统稳固性:预制保温防火外墙吊装到位后立即进行支撑系统安装,锚固端和支撑端均按设计要求进行操作和紧固,安全员即时检查支撑体系,质量员跟踪检查锚固端、支撑端质量和紧固程度,预制保温防火外墙支撑系统检查率100%;预制内墙板支撑系统检查率100%,支撑系统的稳定性关系到吊装质量,也即反应工程质量,预制墙板单个质量达5吨左右,支撑系统的稳定性对安全的影响不可小觑。
构件连接可靠性:预制装配式住宅施工的难点之一就是各PC构件的连接问题,文章着重考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PC构件在PC工厂加工过程不考虑,认为其制作精度满足设计要求。现场各PC构件的连接均按设计要求操作,钢筋套筒连接、焊接均合格,预制柱与下层连接灌浆采用BIM技术模拟灌浆过程,预留溢浆孔和出浆孔,保证连接处灌浆密实。
预制构件精度:文章着重考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PC构件在PC工厂加工过程不考虑,认为其制作精度满足设计要求。
4.3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与措施
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性:龙信集团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连续五年创“鲁班奖”,安全管理制度相对完善,因该工程为国内首例最高预制装配整体式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专门成立了安全工作小组,制定专门针对预制装配式住宅施工适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工作流程,确保工程安全实施。
现场安全管理到位度:针对该工程配备两名专职安全员,自上至下完全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施工重点、难点区域进行重点监控,有问题第一时间上报。
塔吊交叉干扰程度:该工程施工期间无其他塔吊影响,该工程做好塔吊常规安全管理工作。
PC构件吊点设置:设计阶段,施工方参与方案讨论,设计图完成后,利用BIM技术进行施工模拟仿真,并对PC构件吊点进行方案优化,将结果反馈PC工厂,保证吊点预埋件一次到位,也能保证施工期间吊运过程的安全。
现场检查:此项工作内容与现场安全管理同步进行,重点是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四口”、“五临边”围护情况,现场施工人员、管理人员“三宝”配备情况,安全警示标志、防火设备等。
超载吊运:利用BIM技术进行施工平面图布置,按照PC构件重量确定塔吊型号,施工期间严禁超载吊运PC构件及其他施工材料,塔吊设置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4.4 技术风险安全管理与措施
基础施工方案:该工程地下两层,属深基坑,按设计要求进行土方边坡支护和降水,保证地基承载力和基础强度。
关键施工技术复杂程度及作业强度:该工程关键施工技术为PC构件吊运与安装,施工前利用BIM技术进行施工模拟动画,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确定作业强度,并针对施工做出了详细的时间节点安排,比如上午几点开始预制外墙板吊装,指导实际施工。
时变结构的安全监测:该工程主要针对地基与基础的沉降进行观测,项目部专门制定了安全隐患预警体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4.5 环境因素安全管理与措施
临边、洞口防护工作由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督查到位;文明施工,预制装配式施工属于绿色施工范畴,大幅提升文明施工状况;PC构件堆放,利用BIM技术进行施工平面图布置,合理确定PC构件堆放场地,并按PC工厂规格与标准进行现场构件堆放,保证PC构件在卸车、堆放、起吊过程中不发生损伤,防止PC构件发生强度降低的事故。
5 结论
结合预制装配式住宅施工的新特点,确定预制装配式住宅施工安全影响因素,针对这些因素在现场安全管理中采取相应的举措,龙信老年公寓项目无安全事故发生,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赵挺生,王欣,唐菁菁,刘显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创新研究[J].土木工程学报,2010,43:379-383.
[2]何伯森,张水波,查京民.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施工合同有关各方的职责[J].土木工程学报,2004,37(5):101-105.
关键词: 意识 预防 标准 机制
施工安全监管概论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长航局《关于明确长航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长航局系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在开展和实施对长航局系统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中,质量监督中心站始终强调和推行“一线、两控、三落实”的管理模式,即意识是前提、预防是核心、标准是基础、机制是保障、提升靠技能、平安靠长效。
1、强化意识,是安全工作的前提
在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中,质量监督中心站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积极宣传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有效益、安全是红线的思想理念,不断强化各参建单位的责任意识,包括我们自身的监管责任意识。通过参建各方、安全监管部门意识的提高为安全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安全意识在参建单位身上第一体现就是安全生产责任的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建立。我们要求长航局系统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制度来规范、指导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地开展,切实做到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和制度落实。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我们都将安全制度、机制的建立运转情况作重点内容,以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来推进工程施工生产安全。
2、抓好预防,是安全工作的核心
预则安,不预则危。安全工作必须做到事前控制和预防。我们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积极做好施工安全事故预防、预警工作。在灾害天气、重大时期,质量监督中心站都发文件或传真督促各参建单位积极做好安全检查、应急保障和应急值守等相关工作,并组织对重点工程的险工险段进行安全排查,主动作为,极力维护长航局系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形势的稳定。
在现场安全监管中我们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检查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的执行情况,对问题和隐患及时责令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追踪落实,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3、建立标准,是安全工作的基础
2009年交通运输部实施《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为施工安全生产与监管提供了指导标准和检查依据。2012年交通运输部推行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出台了考核评价标准。规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总投资超过4000万元)应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分为示范、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通过层层开展“平安工地”的考核评价工作,有力的促进了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性和实效性。根据考核评价的有关标准,我们在一些中、小型项目中也推行和开展了安全考核评价工作,达到了促进管理、规范行为、消除隐患的效果,推动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4、健全机制,是安全工作的保障
制度能执行,机制是保障。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长航局相继出台了《长江航务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长航局系统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和《长江航务管理局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了参建各方安全职责。
为进一步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促进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根据《长江航务管理局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奖评选办法(试行)》,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开展了 “安全文明工地”奖评选活动,至今共有11个项目先后获得 “安全文明工地”奖。其中就包括长江海事局武汉监管救助综合基地工程。通过活动的推动,长江航道局的新九、马南航道整治工程被交通运输部评为第二批平安工地示范项目,戴家洲二期工程被评为第三批平安工地示范项目。这些示范工程(工地)树立了长航局系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正面典型,对长江航运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带动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5、提升技能,是安全工作的阶梯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重要因素。科学的发展,提升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理念和手段、也整体提升了施工安全的格局和层次。在建设工程中,质量监督中心站积极倡导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工艺落后的设备,以提高施工生产的本质安全。目前在航道整治工程采用了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全程监控施工现场情况,随时掌握施工现场动态,也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避免发生事故。
为提高工程安全监管水平,质量监督中心站积极派员参加交通运输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质监站内部也经常组织安全专题培训和交流活动。通过学习研究安全法规、技术规范、事故案例等,使参培人员进一步掌握安全监管的业务知识,开拓安全管理思路,在安全监管工作中能真正做到“看得出问题、找得到出处、抓得住重点、提得出措施”,有效提升了安全监管能力和效果。
6、坚持长效,是安全工作的目标
建立平安工地长效机制,是深化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把平安工地活动引向深入,质量监督中心站及时总结了三年来长航局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成功经验,广泛收集各参建单位在活动开展过程中一些好做法,有以下几点值得推广和加以固化:一是要大力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理念和本质安全理念;二是进一步落实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三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是继续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五是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六是推行施工安全标准化、规范化;七是强化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八是适时举办现场安全经验交流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平安建设的长效机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安工地、平安工程。
安全概念
1、安全的本质
事故是发生于预期之外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经济损失的事件。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安全理论中有一个公式:危险因素+触发因素=事故。在这个公式中触发因素是随机的、偶发的,人对它不能作控制,而危险因素是可以被认识和控制的,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就是要对危险因素进行辨识与防控,只有消除危险因素,才能避免安全事故。
隐患是潜藏的危险因素。美国安全管理专家海因里希通过对大量事故的调查与研究,得出了300:29:1的结论,即平均300个隐患就会导致29个故障和一起事故;“冰山理论”也认为事故只是隐患暴露在水上的一小部分。那么如何来消除隐患达到安全呢?从本质上讲,事故是由于人的缺陷―认识局限、心理因素、生理极限造成的。随着科学的发展,人的认识水平的提高,认识的局限会被不断的突破;通过教育和自我意识的觉醒,麻痹大意、侥幸心理是能够加以克服的;通过确立合理的作息制度,疲劳操作也是可以避免的。所以在理论上,安全隐患是可以控制的,安全事故是可以预防的,事故发生的概率可以无限趋向于零。
安全生产管理所追求的就是以人、物、系统、制度的安全可靠,和谐统一,使各种因素始终处于受控状态,逐步趋向本质型、恒久型的安全目标。安全管理要从抓安全意识做起,严控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实现本质安全。
2、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
安全生产需要一定的资金的投入,投入是安全生产五要素之一。在目前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不清,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在劳动保护、安全设施以及教育培训方面的投入不积极、不主动,存在侥幸心理,造成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使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长航系统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类似的现象。实际上,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不仅不矛盾,而且是和谐统一、相互促进的关系。只有生产安全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才能有保障。试想一下,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企业的损失代价不可估量,甚至难以承受。一个企业如果在冒这样的风险,那就不是在经营,而是在赌博,根据墨菲定律,其结果只能是输。从另一方面来说,一个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社会不容忍,市场不接纳,又如何生存,经济效益更成空谈。一个典型案例是2007年8月发生的凤凰桥垮塌事故导致湖南路桥公司几乎退出了建设市场。
3、有关安全的责任与法律
安全是红线,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各个单位都有规章,国家法律也有相应规定。《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工安全监管需强化的重点
今后一段时期长江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模将越来越大,施工和管理水平的差异性增大,社会和舆论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长航局系统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必须要有预计和应对。要达到平安的目标,安全监管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加强:
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与贯彻,强化参建单位及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加强对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积极开展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促进施工安全整体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 措施
中图分类号:TU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09-0154-01
一、概述
我国的城市建设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建筑业的繁荣也是必然趋势。越来越多的大型厂房、地铁、桥梁投入建设,大量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业随之涌现,这些都大大增加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风险,使建筑业成为继矿山和危险化学后又一高危产业,也加大了建筑业持续发展的难度。
安全生产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保障者人民生命与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建设工程领域安全事故不断,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同时严峻的安全形势也制约了工人的工作效率。因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工人而言,直接关系到个人生命及家庭的幸福;对企业而言,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以及长远的发展;对国家而言,体现了国家文明进步的程度,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综合发展。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现有建筑工人3893万人,占全世界建筑业从业人数的1/4。但由于他们的行业特点及工作环境,他们的安全状况存在很大的隐患。2007年前,我国建筑业高速发展,但每年死于安全事故的人数逾千人。近几年来,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有所好转,但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仍有明显不足,整体形势还十分严峻。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提高上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法律法规方面
我国于1997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2004年颁布实行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市场起到了规范化的作用,有助于加强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规范建筑行业的效力有所减弱,不少问题和缺陷也随之而来。我国的建筑法与其他工业发达国家还有一定距离,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的交叉重复问题是的我国建筑法律法规较难操作。
2.政府监督方面
我国政府对建筑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不足,只注重进行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体系的不完善、监督力度的不足等原因导致其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自身特点方面
3.1结构形势、建筑规模、建筑材料、建筑工艺等多方面的多样性,以及不同建筑物建造时不同要求给建筑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大挑战。
3.2露天作业多。港口码头、公路铁路、水利设施及市政工程建设把部分都要求露天作业,因此不同的气候条件都会给工程的安全建设带来一些影响。
3.3高处作业多。据统计,建筑施工中有超过90﹪的工作属于高空作业。
3.4繁重的体力和手工劳作较多。目前手工操作仍是建筑业大部分工种中的主导,此类劳作容易分散注意力、容易致使操作人员疲劳,引发事故。
3.5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农村剩余劳动力时建筑业的主力军,技术、管理人员少之又少,大部分人员缺乏安全知识,也没有进行过行之有效的科学培训,从而致使因此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再加上农民工更新频繁,每年更新30﹪左右的人员,更增加了工地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4.企业安全管理方面
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一直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非国有生产经营企业大量增加,其中大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达标。部分企业忽视安全生产投入,过度追求施工进度,违背了客观规律,抱着侥幸心理求安全。有些企业过分追求利益最大化,执着于低成本高收益的经营模式,不愿过多的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设备,埋下安全隐患,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感和自律意识。
三、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
1.加强落实建设安全主题责任
1.1落实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工程监理单位的有效监督,所以必须追究监理单位的法定责任。首先要严格遵守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监理单位的各级监理人员确保全责分明。其次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及个人的安全生产资格,一律不包庇、不通融达不到表准的项目。再者,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重视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一旦返现安全隐患立即叫停进行整改。
1.2落实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是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体,因此对其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也极其重要。一是要完善施工单位的考核制度,明确谁为第一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配齐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2.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2.1建立健全农民工配需投入机制,鼓励农民工获取职业资格认定,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2.2追究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鼓励全国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由国家统一收取培训费, 统一进行培训。利用好各类社会资源多层次、多领域的进行农民工培训。
2.3对企业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每年定时进行再教育。加强各方的培训一是和安全意识有利于更好的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3.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防范措施
贯彻普及高处坠落风险、触电伤害风险、物体打击风险、坍塌伤害风险、机械伤害风险等风险的防范措施,知道施工人员如何在现场及时有效的应对或规避此类风险。
4.以科学进步推动安全生产
目前建筑行业的生产安全仍落后于其他行业,只有依赖科技进步才能解决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中遇到的问题。另外政府和企业要用科技创新去激发安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广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在企业安全管理上的应用,从而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四、总结
安全管理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关系着整个建筑业的长远发展。我国在不断健全建筑安全生产体系,但是我国建筑业中安全事故多发、安全管理水平低的问题依旧屡见不鲜,这不仅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也大大降低了高素质人才投身建筑业的积极性。
要做好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首先要明确各方企业责任,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其次,要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再次,要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管理体系,尤其要注意建立对高处坠落、物体击打、触电、机具伤害、坍塌这五类重大事故的防范措施体系。以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建筑业在安全生产上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容继盘. 建设工程安全政府监督方式研究[D].广西大学,2011.
一、把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放在首位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建设单位的责任是建设单位进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基本要求。
1、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有工程招标、安全费用、建设管理人员的行为要求、地下管线资料交底等方面,涉及到多个业务管理部门。为此,公司制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把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市政工程部、综合部、拆迁部、财务部以及安技部等相关的管理部门。同时,公司还与工程部、拆迁部签订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2、从实际出发,做好现状地下管线交底。
现状地下管线交底是建设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交责任的工作。由于大多地下管线形成时间较长,管线单位资料不全或档案资料与现状存在差异,向管线单位提供的资料难做到100﹪准确。为此,我们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涉及开挖的结构工程向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勘测设计单位绘制的地下管线现状综合图;二是,召开管线综合协调会,组织管线单位巡线员向施工单位现场交底;三是,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断面内地上地下管线调查,对影响施工需要迁移或保护的管线列出清单位,以便实施迁移和进行有效保护;四是,在机械开挖前先用人工挖探槽,探险明地下管线的准确位置及深度。通过上述多重措施,力求避免发生损坏管线事故。
3、努力落实安全措施费用。
落实工程必须的安全措施费用是建设方的一项主要责任。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项目,按现行的代建管理制度,代建单位在资金上支付权利有很大的局限。项目一但完成了招标,要突破承包价,手续很复杂。要保证安全资金落实,我们认为关键是中标价中必须有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安全措施费用。为此,我公司的工程招标文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较详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2、工程量清单单独编列安全、文明施工等非实体工程量;3、安全、文明施工等非实体工程子项目尽可能全面,不漏项,工程量要充分估计并适当留有余地。对拟发招标文件,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要进行会审。
二、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政建设工程大部分在城区,施工不断交通,同时还有煤气、自来水、电信、电力、交管、园林绿化等同步建设工程及管线迁移工程施工。按照安全生产法关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有多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作为主体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担负了综合协调管理的责任。使各工程施工有条不紊。施工现场实施五个统一:
1、施工现场由主体市政工程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统一管理;
2、统一安排同步建设施工作业区域范围,进出场时间;
3、施工现场由主体市政施工单位按统一标准围挡;
4、由市政工程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统一进行沟槽回填、余土外运、现场保洁,同步建设单位相应承担费用;
5、统一进行交通组织。
市政工程承包单位与同步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同步建设工程投资主体不同,建设单位不同,专业施工单位不同,本着“谁建设、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各自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三、督促工程监理履行安全监理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理在建设工程中的责任,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理是工程监理的职责。我公司把安全监理作为检查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对监理提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并通过监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以发挥监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监理单位制定了工程安全监理计划,把安全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天巡查,每周召开现场监理例会,组织安全生产自查,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专题安全监理会议,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四、开展检查、评比活动、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为了提高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消除事故隐患,公司实行安全生产月度、季度和节日前安全检查制度,同时,按照市政安监站和城司要求开展防高坠、窨井、深基坑等专项安全检查。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