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5 12:20:5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卖房协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甲方(出售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购买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楼房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楼房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具体状况如下:出售的楼房座落于XX镇XXX路X号楼XX单元XX楼,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XXXXXX
第二条房屋价格。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该房屋按照建设面积计算,售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签定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XXXX元整,并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交付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于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5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规定。在乙方全部交付房款后,甲方协助乙方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六条甲方保证对该房屋具有处分权,保证该房屋所有权无瑕疵,无抵押,产权合法;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并由此产生责任和后果由甲方一并承担。
第七条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印花税及其他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其他约定。该房屋正式交付前涉及到的物业管理费、暖气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缴清。
第九条该房屋的一切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由乙方承担。乙方接收房屋之前,应对房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在交付房屋时,乙方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应具体、详细地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xx年x月xx日
2016卖房协议书范本二
出卖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房屋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_________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_________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_________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______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_________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后,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开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另_________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2016卖房协议书范本三
甲方(以下简称卖方):(独家)
乙方:大连旺佳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出售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权属,证号,权属人
二、委托价格
上述房屋的委托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
房屋权属转移费用承担:卖方仅承担,其余税费均由买方承担买方承担全部税费。房屋权属若为合同发票,委托价格为:办理产权前的价格办理产权后的价格。
三、委托方式甲方同意,由乙方独家上述房屋,甲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再自行出售或委托他人出售该房屋。
四、委托期限
独家的期限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经甲乙双方协商委托期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以补充协议为准。
五、委托报酬
1、如乙方在委托期限内将甲方的房屋销售成功(甲方与乙方介绍的买方签署《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其他买卖合同)甲方同意将该房屋实际成交价的作为委托报酬支付给乙方。
2、如乙方在委托期限内无法提供订约机会,乙方不收取任何报酬。
六、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签订委托时,甲方需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合法有效产权凭证及甲方的身份证证明;甲方委托出售房屋的真实情况如实向乙方告知说明,家庭成员同意出售,关于影响房屋转让的重要事项都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与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介绍并带看过的客户私下成交。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经办人通过旺佳房产的连锁店推荐甲方的房产,并由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任何经纪人定期向甲方通报房屋销售有关情况。
2、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约定有购买意向的买方来看房,同时乙方可将买方的书面报价(如购买意向书及意向金)提交甲方协商并确认,以帮助甲方与买方进行谈判磋商。
3、为甲方的房产制定营销计划,推广该房屋的广告费、宣传费、印刷费全部由乙方支付。
七、违约责任如甲方在委托履行过程中违反上述约定,甲方赔偿乙方本协议约定房屋售价的2%作为居间服务过程中相关费用的赔偿及相关服务的赔偿。
八、其它
1、甲方现授权为其人,甲方处理该房屋转让的相关事宜,该人与乙方及该房屋的买方(含意向买方)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做出的任何承诺、确认等均视为甲方的行为,甲方予以认可。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协议,应书面通知对方并需取得对方同意,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
3、在事先取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可变更该房屋的价格或者便更委托期限,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补充协议
乙方承诺在三个月内将协议房屋售出,如若没有售出按协议价格收购。实行日期由今日起。
甲方:乙方:
人: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电话:
丈夫将房子卖了,妻子却以不知道为由,要将房屋收回。近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房屋买卖合法有效。
2002年9月,为筹集资金还贷,陆良县皮件厂的林某与朋友陈某口头达成协议,林某将其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随后,林某分5次给付林某房款12万元,现尚欠1万元,双方未办理房产产权过户手续。口头协议后,林某随即将房屋交付陈某,陈某一家随即住进了该房屋。
今年4月27日,林某的妻子找到陈某,说林某卖房子的事她不知道,要求陈某把房子还给她。陈某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林某的妻子将陈某告上法院。她认为丈夫林某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子卖给陈某,其行为应属无效,要求陈某返还争议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争议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林某夫妻对争议房屋均有平等的处分权,林某与陈某自愿协商买卖房屋,且林某已实际交付房屋,陈某也分期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并实际使用、占有了4年多时间,陈某属于善意、有偿取得,无任何过错。因此林某与陈某对争议房屋的买卖合法有效。其次,争议房屋买卖至今已4年多时间,庭审查证证据表明林某的妻子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其起诉之日已明显超过法定诉讼时效,遂判决驳回林某妻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林某的妻子不服,向曲靖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界人士认为,从实际情况分析,一般家庭买卖房屋时,多为夫妻俩共同商量决定。房屋价格上涨是造成此类官司增多的原因,卖方感觉价格上吃了亏,所以以夫妻一方反悔为由提起诉讼。
2009年8月,陈育阳卖掉了老房子,提前还完房贷,提议将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谁知9月的一天,一位陌生男子声称过来看房子。这件事让陈育阳一头雾水,而接下来的事更让他吃惊,原来嘉嘉已将房子悄悄卖给了一个名叫李淑芬的人。
陈育阳不明白,明明是自己买的房子,为什么会被女儿私下卖掉?嘉嘉表示她以65万元的价格卖掉了属于自己的房子,并已办完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陈育阳将嘉嘉和李淑芬告上了法庭。他表示,当年为了能得到较长的贷款年限,才以女儿的名义买房,但他支付了首付和月供。2009年,他发现女儿的信用卡负债。因为害怕女儿的信用不好而影响还贷金额,才卖掉了老房子,一次性还清了余下贷款。陈育阳请求法院确认房子归他所有,嘉嘉与李淑芬之间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陈育阳不仅向法官提供了交首付时的取款记录和多年的还贷记录,还提供了一份他和嘉嘉在2007年写的协议。在协议中嘉嘉承认房本上只是用了她的名字,而房子是父亲的。然而对于这份协议,嘉嘉的解释却是,当时她刚结婚,因为担心将来和丈夫离婚时,丈夫要求分割房子,所以签了这个协议。
法庭上,李淑芬表示,她给了嘉嘉65万元的现金,嘉嘉配合她办完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她也问过嘉嘉,房子有没有风险。虽然知道当时嘉嘉父亲不同意,但想到房本上是嘉嘉的名字,她相信嘉嘉可以做主,所以才购买的。李淑芬认为,她是善意的第三人,无论房子是嘉嘉的还是陈育阳的,她的买房行为都是有效的。
嘉嘉为什么要悄悄将房子卖掉?李淑芬真的是善意买房人吗?法院查明,陈育阳是房屋的出资人,房屋应该归陈育阳所有。嘉嘉由于做生意失败,外加透支信用卡,背了30万元的债务,为了还债她打起了房子的主意。另外,李淑芬也不是善意第三人,她和嘉嘉在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买房价格为47万元,明显低于市价。尽管李淑芬和嘉嘉都表示,买卖房屋的实际价格为65万元,但双方却都没有证据。2010年11月,法院判决房子归陈育阳所有,李淑芬应将房子返还。
【说法】
房本和买房单据上写的都是嘉嘉的名字,她将房子卖给了李淑芬,两人也办完了房屋过户手续,可为什么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呢?法官认为,嘉嘉是成年人,可以决定自己的房子是卖还是留,但做出这种决定的前提是这套房子真正归她所有。
嘉嘉所卖的房子是2005年1月购买的,当时她没有能力拿出房子首付,而陈育阳提供的银行的取款单据证明是他取出了首付金额。另外,陈育阳所保留的银行还贷记录以及2007年的协议都证明,房子是陈育阳出资购买的,他只是用了嘉嘉的名字而已。
既然房子不是嘉嘉的,她就无权私自卖房。那么她和李淑芬之间的买卖合同是不是一定无效呢?
陈育阳因为不同意女儿卖掉房子,才将女儿和李淑芬告到了法院。这时如果李淑芬是善意的买房人,她依然可以得到房子。陈育阳只能要求女儿返还卖房的钱。但在这个案子中,李淑芬并不是善意的买房人。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王三槐诉通城县商业局隽水商业综合公司房屋买卖一案,经研究,我们同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房屋买卖关系有效,但未履行完的协议应继续履行;被上诉人应到县人民政府补办审批手续。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三槐诉通城县商业局隽水商业综合公司房屋买卖一案的请示报告
鄂法(89)民行字第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我省咸宁地区王三槐诉通城县商业局隽水商业综合公司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一案。请示如下:
王三槐之父王甫腾原在通城县隽水镇民主路88号处有砖木结构住房一栋。通城县商业局隽水商业综合公司(原为通城县商业科城关合作商店)隽水镇北门桥头饮食店地处后街,生意萧条。该合作商店负责人黎炳龙为增加营业额。于1968年9月向王甫腾提出暂时租用其门面房开饮食店。王甫腾以人口多,其子王三槐要结婚用房等理由不愿出租。经做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王甫腾将其铺面房一间,账房一间,走廊一段计面积58.81平方米租给隽水商业综合公司使用。月租金8元。租期至王三槐结婚时止。次年3月王三槐结婚前。王家要求退房,黎炳龙违背口头约定,执意不退。王三槐婚后,与父亲、兄嫂、侄儿,祖孙三代八口挤在未出租的房屋内居住。1970年,王三槐夫妇只好在外先后三次租房居住,王甫腾也搬至所在单位单人宿舍居住。在此期间,王家多次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采取提高租金、停收租金等办法要求退房,合作商店饮食店以无处可搬为由坚持不退房。1975年11月15日,王甫腾将房产分给了二个儿子,王三槐分得了出租的那部分房产,从同年12月份起营业。1976年初,王三槐夫妇在外租不到房住。除口头要求对方退房外,还于同年四、五月间三次书面要求停租退房,王三槐所在单位也出具了王三槐无房居住的证明。对方以“正街门面不能作住房,要由国家统一安排、繁荣市场”等理由不愿意退房,只同意将承租的房屋作价购买。王家父子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与通城县城关合作商店饮食店达成卖房协议。其内容为:我饮食业于1968年租了王甫腾的房子。可今时情况有变化,王甫腾的儿子王三槐在外面租住的房子,租主已断了租路。在这种情况下,饮食业既没有房子换给三槐住,也更不能将门面退还原主,在这种进退两难的情况下,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一、将房屋出售给饮食业,其价格楼房每平方30元。有楼脚无楼板房每平方20元;二、用卖房金额另做房子,木材由合作商店解决杉木指标一立方米,其它材料由卖方(王甫腾)自理。买方(饮食业)一概不负责任。“该协议由房管部门审查,将楼板房每平方30元降至25元,无楼板房每平方20元降至18元,按审定价格折算为1382.26元。原双方协定为1,800元,在给付价款时,卖方要求按1,800元执行,买方将1,800元与1382.26元之间的差额417.74元采取变通的办法作为搬家费补给了王三槐。1976年5月28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协议第二条买方至今未予履行。王三槐卖房后,自建平房二间,后又增建三间,建筑面积为96.23平方米。1988年6月15日,王三槐向通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原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将其房屋返还,第一审法院于1989年6月22日裁定驳回起诉。王三槐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请示我院。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起房屋买卖关系无效,法律不予保护。其理由:一是买卖关系实质要件不具备,卖方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是这起房屋买卖没有经过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根据最高法院1984年4月17日〔84〕法研字第5号批复精神,这起房屋买卖关系原则上无效;三是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不具备书面合同的必要形式,均未载明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价款、合同订立的日期等。第二种意见认为,这起房屋买卖关系应有效,法律应予保护。一是买卖双方签订了协议,经过房管部门准许买卖,并过了户;二是价款基本合理,是等价有偿的;三是买方交付了房款,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十余年,卖方住房困难问题已经解决。从本案的实际出发,应认定这起房屋买卖关系有效。我院倾向后一种意见。
以上报告,请批示。
1989年12月28日
李某借张某款3万元到期未还,张某起诉,法院判决张某还款。但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付款义务,于是,张某申请法院执行,要求拍卖李某的一处房产偿还欠款,执行人员便将该房产查封。该房居住人王某提出异议,称该房是其合法财产,不是李某的财产,要求解除查封。经查,该房是王某2年前花8万元从李某手中购买的,已付房款7、5万元,其他5千元约定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后付清,后来李某下落不明,所以该房过户手续一直未办。
分歧:王某所提的异议是否成立?法院能否执行该房产?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所提异议不成立,因为,该房屋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房屋转让无效,房屋产权没有转移,该房仍然属于李某财产,既然房屋仍然归李某所有,法院就可以拍卖房屋,用拍卖所得价款偿还李某欠下张某的债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所提异议成立,因为,该房屋李某已在2年前卖给王某并交付,虽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买卖合同有效。王某作为买卖合同的债权人,张某作为借款合同的债权人,两个债权是平等的,都应当同等的受到法律保护,法院不能为保护一个债权而损害另一个债权。所以,该房屋不能执行。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涉及到债权与物权、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关系等问题。
评析:
一、买卖房屋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因买卖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合同法》实施前,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但《合同法》实施后,比较统一的观点认为:不动产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不是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因为:
1、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自办理登记过户时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从这一条规定看,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要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生效的特别规定,在一般情形下,合同依法成立即生效。但目前尚没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买卖房屋合同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生效。
2、现行有关规定可以推出未办理登记过户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手续时,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由此可见,买卖合同是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必需证件,而这里作为产权登记证明的买卖合同一定是有效合同,因为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更不能作为产权登记证明。所以,该条规定说明买卖行为与登记过户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买卖房屋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与买卖合同的效力无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也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说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与否,并不决定双方协议的效力。
3、办理过户登记是产权变动的要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中更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规定说明,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效力是两码事,买卖房屋不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房屋产权不发生转移,对之前买卖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买卖合同自合法成立时生效,实际上,双方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支付价款,说明合同已经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了。
二、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是否法院就可据此执行该房屋。
关于这个问题,实践中很多法院的做法是,只要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就对房屋强制执行。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
1、这种做法与债权的平等性相悖。债权不同于物权,债权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平等性,王某作为买卖房屋合同的债权人,张某作为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其二人地位是平等的,都应当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并不能因为谁先起诉或谁先申请强制执行而获得一种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破产法》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规定就是最好的例证。假如李某宣告破产,对于李某的财产,张某不因其持有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而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分配破产财产时,张某也要和其他没有起诉的债权人一样平等受偿。而且,即使李某被宣告破产,该房屋因在破产前出卖给王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该房屋已不能列入破产财产范围,更没有理由将该财产取回优先受偿于张某。因此,如果法院为了执行张某诉李某的生效判决而强制执行房屋,实质上就赋予了张某对该房屋的优先权,这与债权的平等性是相悖的。
2、王某基于对房屋的合法占有权,可以对抗第三人。王某从李某手中购卖房屋后,因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产权未转移,毫无疑问,李某仍是法律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但是李某享有的所有权已经是一种法律上受到限制的所有权,这种限制实际上是因为买受人所享有的合法占有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买受人王某基于其与出卖人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而对该房屋已经合法占有,享有占有权,这种占有虽非物权,但具有权利推定、占有保护、占有持续三大功能,甚至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各国物权法都设立了占有之诉以保护占有人所享有的占有权,对抗来自他人对占有的非法侵害。我国虽未制定物权法,但对占有权的保护在《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因此,王某可以基于其合法的占有权对抗张某的请求。
[案情]:
2004年4月20日,郭某与曾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郭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作价100000 元出售给曾某,签订协议之日曾某预付房款80000元,余款20000元于同年8月20日前郭某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郭某承诺在9月20日之前协助曾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曾某按约付清了房款,郭某也交付了房屋。后郭某反悔,不想把房子卖给曾某。2004年9月20日,曾某依约要求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郭某拒绝,郭某于同年9月10日诉至法院,以房屋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要求法院判令曾某归还房屋,并表示愿意退还房款本息。
[分歧]:对本案郭某与曾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是否有效,合议庭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城市和有房屋买卖双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郭某与曾某虽然房款两清,但未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买卖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及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郭某与曾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与曾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且已实际履行,该房买卖协议是有效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郭某与曾某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郭某应提供有效证件协助曾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本案郭某与曾某诉争的案件事实清楚,焦点是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行为是负法律行为,不办理房屋变更过户手续违反了法律和行政规定,是无效民事行为。但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买卖房屋双方应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该条例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不动产的监督和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房屋买卖协议即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责令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7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郭某与曾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房款两清,郭某拒绝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侵害了曾某的合法权益。故本案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郭某与曾某的房屋协议有效。
挪用房款
林宁是南京某公司的部门经理,这几年手上有了些资金结余后,就和妻子商量,准备将位于南京市区长营村22号一小套房子卖掉,再添钱重新购一大套房子。
2007年5月中旬,他来到南京一家规模较大的二手房中介公司――南京融众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简称“融众公司”)登记卖房。没过几天,融众公司业务员打电话告诉他,有一个叫周小平的买主看中了他的房子。5月28日,林宁及周小平与融众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周小平以39.6万元价格购买林宁的此套住房,房款分3次付清,其中23万元尾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由融众公司协助周小平办理银行贷款,并由融众公司于出件后30个工作日转付给林宁,林宁于2007年8月1日将房子交给周小平入住。同时,林宁与周小平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契约》。
办理银行贷款需要担保,融众公司就将林宁、周小平带到了南京一家担保公司办理贷款手续。担保公司拿出《交易服务委托协议》《贷款划款委托协议》《贷款合同》《个人划款承诺书》等一系列空白文书让林宁和周小平签字。林宁不放心地问,为什么不填写完毕了再签字,担保公司满不在乎地说:“这些都是办理贷款的一种形式而已,到时候你只要拿到购房款就行了。”
几天后,融众公司的业务员告诉他:“周小平购房贷款银行已经批下来了,已经划到了担保公司账户,担保公司又依照约定划到了融众公司账户。你赶快依照《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一办完,23万元尾款就能交付到你手中了。”
第二天一大早,林宁与周小平到南京市房产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林宁赶到融众公司拿钱。可一到门口,他倒吸了一口凉气,许多前来领取卖房尾款的业主围满了大门。公司一位负责人不停地解释:“暂时没钱!”
“我的尾款银行贷款不是才批转下来吗?钱哪里去了?”他冲破人墙,一口气跑到融众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质问他卖房尾款的下落。见林宁不依不饶,总经理武文只好如实相告:2005年年底时,公司前任法人代表钱强提走了公司账户上的300多万元去投资,“这些都是业主卖房的房款。”
融众公司为何如此胆大妄为动用业主的房款呢?原来,他们利用的是业主买卖房子的房款在公司账户上会有10多天的滞留时间,用后面的房款补上这个漏洞,“拆东墙补西墙”。谁料到,这300多万元提走后,杳无音讯,后面的房款又来不及填这个窟窿,问题一下子全部暴露出来。
为了缓解矛盾,融众公司四处筹措资金还债,但仍有300多万元的窟窿。
对簿公堂
2007年8月1日,周小平手拿已经过户的房产证找到林宁,要求他依约如期搬离,以便按期入住。然而,林宁以还有23万元尾款没有拿到为由,拒绝搬出。
周小平拿出当初签订的契约和银行按揭还款单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目前是这套房子的合法所有权人。至于尾款,周小平说,他没有截留一分,融众公司挪用了,应找融众公司算账。
一个要搬进,一个不肯搬出,双方僵持互不相让,多次发生肢体冲突。
按照有关规定,房产以登记为准,这套房子既然已经登记在周小平的名下,而且周小平已经付清了房款,周小平对房产享有所有权。
林宁觉得迟迟不搬不是办法,于是联合众多受害的业主向南京市警方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报案。然而,这种挪用业主房款的行为到底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警方也一时难有定论。
为了快速拿到自己的卖房款,林宁委托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戎浩军律师作为诉讼人,准备将融众公司告上法庭。
接受委托后,戎浩军律师了解到融众公司目前账户上已无分文,而且欠了大批债务,并且由于挪用房款,公司已被南京市房产部门勒令停业整顿,现处于瘫痪状态。这意味着即使林宁打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
“周小平购房的银行贷款既然划给担保官司,担保公司又怎么划到了融众公司账户上?”戎律师在收集相关证据时发现,银行对房款没有尽到特别注意义务,公证处的含糊公证,担保公司搞业务转包坐地分钱等原因,导致林宁卖房的尾款最终被融众公司挪用。于是,他于2007年9月5日,将融众官司、建行江苏省分行、南京市公证处、担保公司一同告上南京市白下区法庭,要求融众官司偿还售房款23万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9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林宁及其律师认为,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2月联合下发的321号文《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也可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专用存款账户;第6条规定:对本《通知》下发后新发生的业务,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该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本案中,建设银行将款项发放给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方账户,无论是从民法还是从行政法规的角度来看,都是违法的,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虽然,建行辩称其放款行为是依据《划款承诺书》进行的,但银行却违反了321号文件中,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所负有的特别注意义务。
建行江苏省分行认为,根据与周小平的约定,将银行贷款划至担保公司,至于之后担保公司如何将上述款项转入融众公司、融众公司如何转移上述款项,与建行无关。原告所称321号文的意旨在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市场行为,强调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监管责任,但对从事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未设定任何义务。
至于为什么将南京市公证处告上被告席,原来当初在担保公司签订的空白文书中,有一份双方同意将按揭贷款划入融众公司账户的协议。而林宁和周小平自始至终就根本没看到过公证员。再者,一般此类公证都要写明是“在我的面前”,即公证员面前签名,以证明公证员在场,但该公证独独把这句话改成了“在江苏省南京市”,模糊处理。显然公证处打算就公证员不在场一事蒙混过关。因此,公证处未能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在公证员未到场的情况下,违背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出具公证书,导致原告财产损失。
公证处辩称,原告的财产是被告融众公司造成的,公证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故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公司也认为,将贷款划入融众公司账户是林宁和周小平在划款承诺书上签字同意并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担保公司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321号文并非部门规章而是内部文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应当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
连带责任
庭审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发现被告中介公司、担保公司、公证处、银行之间均是稳定的业务工作关系,中介公司揽到业务后,就介绍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是在银行存了50万的担保金,而且和固定的银行有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经办该行的贷款业务,遇到公积金贷款的单子在银行贷款时,担保公司得换为另一家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收取购房人的费用后,再与公证处、办理公积金的担保公司分成。
2007年10月22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各被告在共享相互的资源基础上各谋利益的同时,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负有基本的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房款划给担保公司虽然有交易市民签字的协议书,但银行既未就此向交易市民审核,又对担保公司没开房款专用结算账户放任不管,所以银行被判有过错。
法院认为,公证员未亲眼看见交易市民在承诺书上签名,即未亲自办理该公证事宜,违反了其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的基本注意义务,在客观上导致了融众公司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后果,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融众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原告林宁购房款23万元,建行江苏省分行、南京市公证处以及担保公司要对被告融众公司返还房款不能给付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了银行和公证处、担保公司来赔偿,市民这300多万应该能讨回来。”戎浩军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亟待立法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我国目前有关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严重缺失,没有法律规范这笔巨款的保存、使用和管理。中介公司是否利用流过手中的钱财牟利,全凭他们的自觉。由于监管真空,中介商自然不会放过巨额的现金流中蕴藏着的巨大“商机”。于是截流资金,用于炒股、放贷。据南京市房产部门的一位官员透露,房地产公司资金紧张时,往往从房产中介公司借贷,利率很高,短期月息都在10%到20%。房产中介之所以有钱可贷,就是因为有这个巨大的现金流。
房屋中介如果拿着房款去炒股或放贷,都是风险极大的投资活动。一旦借贷的资金链断裂,或股市出现暴跌,本小利大的房产中介公司当然会破产,而受损失的还是广大售房者。
“老头”授权无法律效力
在剧情中,退休火车司机刘二铁患上了老年痴呆症,儿子刘海皮的发小易智因为吸毒欠下高利贷,打起了“老头”房子的主意。于是,易智偷偷拿走了刘海皮家的房产证。后来,又趁刘海皮不在家时,哄骗老人在房屋转让授权协议上按了手印。最后,易智来到房产中介,将刘海皮家房子卖掉。一天,两个房屋中介的经理来到刘海皮家找其父,说老人已把自己名下的房产授权转让了,他们还把授权转让协议以及房产证拿出来给刘海皮看。
李松律师说,易智骗老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并生效必须满足三个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刘二铁因患老年痴呆症显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作出判断,且遭受了易智的欺骗,其授权售房行为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中介公司应尽审核义务
李松律师表示,房屋中介公司不能仅凭一纸授权委托书就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中介公司对于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要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 如果房屋产权人不能亲自到场签订买卖合同,需要人凭借授权委托书代签合同。若产权人确实无法办理公证授权,房屋中介公司应看到刘二铁亲自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或者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联系刘二铁,与他确认其卖房的事情。若发现刘二铁的民事行为能力有问题,可与老人的家人联系,做进一步确认。此外,房屋中介还要对和售房有关的其他资料进行审核,比如说出卖人及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如出卖人为老年人或患有严重疾病,还要提供由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如果房屋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还要求配偶及其他共有人出具同意房屋出售的证明文件等。
房屋中介公司在没有确认卖房是否为刘二铁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就为其办理售房一事,显然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侵害了老人的财产权利,刘二铁可以向中介公司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何要回房子
李松律师说,如果刘海皮与易智及买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刘海皮可以以易智及买方作为被告,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主张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房屋自然仍归刘海皮一家所有。
祝希娟
我国著名戏剧表演艺术家。1938年1月出生,原籍江西南昌,毕业于上海戏剧学院。因在影片《红色娘子军》中饰演女主角吴琼花,获得1962 年首届电影百花奖最佳女演员奖,成为中国第一位影后。此后又拍摄了《燎原》《啊!摇篮》《法人代表》等影视剧。
1983年11月初,她举家南迁。1984年元旦,深圳特区电视台诞生,祝希娟成了深圳电视台副台长,并成为该台第一位节目主持人,后兼任深圳电视台电视艺术中心主任。1998年退休后,祝希娟与丈夫侯烽民一起到美国洛杉矶定居。夫妇俩退而不休,与好友连手创办“美国琼花影视艺术公司”,祝希娟任总裁,致力于中美文化交流。
请摄影者见刊后速与本刊联系。(绍荣)
父亲卖了女儿的房
当爹的将女儿的房子卖给了他人,女儿知道后未提异议,当爹的收钱后,女儿又不愿意了,为此,将官司打到了法院。那么,这桩房屋买卖成立吗?
2008年8月13日,朱清和老人将女儿的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卖给了陆君,约定房价89000元。协议签订后,陆君即付给朱清和85000元,十几天后,朱清和将房屋钥匙交给了陆君,陆君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同年10月19日,陆君又将所欠的余款给了朱清和,并催促朱清和为他办理房产证过户。此时朱清和却面露难色,说这房子是闺女的,闺女不让卖了,要留着自己住。
陆君无奈,就将朱清和及其女儿朱萍萍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向他交付房产证。
朱清和辩称,女儿不同意卖房,他与陆君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朱萍萍则说,父亲朱清和并没有该房屋的处分权,也没有得到自己的许可和追认。
法院审理认为,朱清和作为朱萍萍的父亲,向陆君出售房屋时,陆君有理由相信朱清和有处分权,且陆君对房屋装修时朱萍萍并没有阻止,应视为对陆君购买房屋的追认。由于陆君在购买房屋时属于善意,又实际占有了房屋,因此双方的买卖协议有效,该房屋应归陆君所有。陆君向朱清和支付房款后,办理房产证是附属义务。
2009年10月25日,法院判决,朱清和、朱萍萍为陆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支付10000元违约金。
评析:
朱萍萍的理由为何没获支持?如果房屋的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能转让吗?
在本案中,朱清和与朱萍萍之间的父女关系,以及朱萍萍没有制止装修的行为,足以使购买人理解为朱清和与朱萍萍之间存在一种授权关系。因此,法院最终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应该履行。
但是,如果该房屋所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性质,即该房屋属于在农村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则该房屋不得买卖,因为根据土地法的有关规定,集体土地不得买卖。最近国家也多次出台政策,禁止开发或者转让“小产权”房。
老人卖了自己的房
徐天保老人,今年82岁,有4子2女,老伴李花早年去世,他现跟儿子徐山一起生活。儿子徐山也是40多岁的人了,对父亲比较孝顺,老人很是满意。
徐天保有一套自己的房子,1999年老伴去世时,这套房子也没有进行分割,由徐天保继续居住。2006年5月17日,徐天保与儿子徐山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将房子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徐山。
这样一来老人的另一个儿子徐明不愿意了,他认为父亲以低价卖房子是偏心眼,况且父亲不能一个人当家,说卖就卖了。他就找父亲和弟弟徐山理论,结果闹得不欢而散。
徐明将父亲和弟弟告上了法庭。他在诉状中说,该房子不是父亲一个人的,母亲也有一半,儿女们应当是继承人,也都有份儿,父亲和弟弟明知该房子系父亲和其他子女所共有,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子过户到弟弟的名下,侵害了他和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无效。
徐天保老人答辩说,他将房子过户到儿子徐山名下时,两个女儿都知道,而且老伴活着时就说过要把房子留给徐山。
父子三人打起了官司,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2008年11月8日,法院作出判决,房屋买卖无效。
徐山不服此判决,他认为,母亲去世时,该房屋的一半转化为父亲的财产,一半转化为母亲的遗产,7名继承人仅对该房屋的一半享有按份共有权。因房屋具有不可分割性,一直由父亲作为原始权利人管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房屋转让时,父亲和两个姐姐、自己均同意,四人代表的份额已超过三分之二,应认定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评析:
该房屋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按份共有人,可以份额对外表示和主张权利,共同共有,不能以份额对外表示和主张权利。典型的共同共有,如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家庭财产共同共有、合伙财产共同共有、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等。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求租方)
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以及其他情况
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___市___区______号(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2、房屋的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3、所出租房屋的房屋产权编号:_________ 。
第二条 房屋内部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需要写明内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设备情况,如:房屋为简易装修,其内设备为xxx)
第三条 房屋租赁的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月/年)。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租赁期限届满前___天,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需要向甲方提供提出,由甲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合同。
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出卖房屋,应提前___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___天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乙方逾期不予答复,那么视为其放弃该权利。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租赁的租赁情况至少为一年,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变通)
第四条 租金及其交纳方式
每月租金___元,大写_________。
租金按月交付。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季度的租金。
以后每月__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个季度的租金。(该房屋租赁合同付款方式每季度付一次,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通)
第五条 押金
押金___元,大写_________。该押金用于保障房屋内的设备完好,如出现设备损坏的现象,甲方有权按照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赔偿款。
如合同期满,乙方没有损害房屋内的设备,则甲方应该在合同期满日如数退还。
第六条 房屋修缮和装修
甲方应保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保证正常的水电供应,如出现漏水、墙面自然脱落、水电无法正常供应等对乙方正常使用房屋具有影响的情形,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的__天之内予以解决。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装修情况,否则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该房屋租房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人为的破坏由求租房负责维修)
第七条 房屋出卖
租赁期间如甲方出卖房屋,乙方又不愿意购买,则甲方应保证乙方可以继续租赁,直至租赁期间届满。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甲方紧急需要出卖房屋,具体解决办法可以协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月。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租金外,还应按拖欠天数支付违约金,每天违约金的标准为:拖欠租金的__%
3、乙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的,应支付___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4、一方如果具有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外,还应该支付___元违约金。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乙方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转租,需要事先和甲方打招呼)
第九条 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租赁期间届满后,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甲方应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的房租与约定的房租一样。
第十条 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补承担责任。实际租金按入住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具体情况可以协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公安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甲乙方双方身份证的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附随合同之后。
出租方: 求租方:
电话: 电话: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求租方)
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以及其他情况
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___市___区______号(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2、房屋的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3、所出租房屋的房屋产权编号:_________ 。
第二条 房屋内部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需要写明内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设备情况,如:房屋为简易装修,其内设备为xxx)
第三条 房屋租赁的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月/年)。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租赁期限届满前___天,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需要向甲方提供提出,由甲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合同。
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出卖房屋,应提前___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___天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乙方逾期不予答复,那么视为其放弃该权利。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租赁的租赁情况至少为一年,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变通)
第四条 租金及其交纳方式
每月租金___元,大写_________。
租金按月交付。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季度的租金。
以后每月__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个季度的租金。(该房屋租赁合同付款方式每季度付一次,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通)
第五条 押金
押金___元,大写_________。该押金用于保障房屋内的设备完好,如出现设备损坏的现象,甲方有权按照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赔偿款。
如合同期满,乙方没有损害房屋内的设备,则甲方应该在合同期满日如数退还。
第六条 房屋修缮和装修
甲方应保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保证正常的水电供应,如出现漏水、墙面自然脱落、水电无法正常供应等对乙方正常使用房屋具有影响的情形,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的__天之内予以解决。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装修情况,否则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该房屋租房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人为的破坏由求租房负责维修)
第七条 房屋出卖
租赁期间如甲方出卖房屋,乙方又不愿意购买,则甲方应保证乙方可以继续租赁,直至租赁期间届满。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甲方紧急需要出卖房屋,具体解决办法可以协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月。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租金外,还应按拖欠天数支付违约金,每天违约金的标准为:拖欠租金的__%
3、乙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的,应支付___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4、一方如果具有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外,还应该支付___元违约金。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乙方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转租,需要事先和甲方打招呼)
第九条 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租赁期间届满后,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甲方应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的房租与约定的房租一样。
第十条 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补承担责任。实际租金按入住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具体情况可以协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公安部门备案一份。
2016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求租方)
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以及其他情况
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___市___区______号(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2、房屋的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3、所出租房屋的房屋产权编号:_________ .
第二条 房屋内部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需要写明内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设备情况,如:房屋为简易装修,其内设备为xxx)
第三条 房屋租赁的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月/年)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租赁期限届满前___天,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需要向甲方提供提出,由甲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合同。
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出卖房屋,应提前___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___天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乙方逾期不予答复,那么视为其放弃该权利。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租赁的租赁情况至少为一年,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变通)
第四条 租金及其交纳方式
每月租金___元,大写_________.
租金按月交付。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季度的租金。
以后每月__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个季度的租金。(该房屋租赁合同付款方式每季度付一次,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通)
第五条 押金
押金___元,大写_________.该押金用于保障房屋内的设备完好,如出现设备损坏的现象,甲方有权按照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赔偿款。
如合同期满,乙方没有损害房屋内的设备,则甲方应该在合同期满日如数退还。
第六条 房屋修缮和装修
甲方应保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保证正常的水电供应,如出现漏水、墙面自然脱落、水电无法正常供应等对乙方正常使用房屋具有影响的情形,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的__天之内予以解决。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装修情况,否则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该房屋租房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人为的破坏由求租房负责维修)
第七条 房屋出卖
租赁期间如甲方出卖房屋,乙方又不愿意购买,则甲方应保证乙方可以继续租赁,直至租赁期间届满。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甲方紧急需要出卖房屋,具体解决办法可以协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月。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租金外,还应按拖欠天数支付违约金,每天违约金的标准为:拖欠租金的__%
3、乙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的,应支付___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4、一方如果具有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外,还应该支付___元违约金。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乙方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转租,需要事先和甲方打招呼)
第九条 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租赁期间届满后,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甲方应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的房租与约定的房租一样。
第十条 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补承担责任。实际租金按入住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具体情况可以协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公安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甲乙方双方身份证的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附随合同之后。
出租方: 求租方:
电话: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