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1 17:27: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弊端
(一)税率偏高,税率档次设置不合理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香港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15%,新加坡的为2%―28%、马来西亚的为1%―29%、日本的为10%―37%、美国的为15%―39%,与这些重要的贸易伙伴国税率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45%,明显偏高,而且税率档次的设置不合理。这使得我国出现收入大户偷逃税款,税款严重流失的现象。按收入来源不同分类征税,虽便于操作,但显失公平;如果不考虑纳税人负担的不同而以统一税率征税,也有悖公平税负的理念。
(二)模式有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选择的是分类税制模式,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无法按不同家庭负担和支出情况的不同做到区别对待,难以实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纳税人实际上并不直接参与纳税过程,这不仅在代扣代缴制度贯彻不利的情况下造成税收流失,更重要的是不利于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而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现代税制实施所需具备的重要条件。
(三)征管手段单调,征管技术落后,法规不完善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纳税稽查主要靠手工,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财政、政府等部门的联网。各地信息化改革进程不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实现统一的征管软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太少,加上个人所得税的专职稽查人员不多,难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经常性的检查。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的保证程度则受到税务部门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纳税环境的双重影响。个人所得税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规定的税率档次过多,以及内外个人股息及各项扣除规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项目按次(月)分别扣费计税等,给了偷逃税以可乘之机。国际经验表明,单一的个人所得税无法有效地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必须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才能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充分发挥整体调节作用。
二、解决对策与手段
(一)加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
税务机关要在全社会倡导“缴税光荣,偷逃税可耻”的观念,形成“公平税赋”的良好氛围。建立个人所得税遵守情况评价体系,将其与职位的升迁、先进的评选、执照的申领与年检挂钩,以此约束个人纳税行为、督促其依法纳税。可以通过举办讲座、税收相关知识的咨询以及税收知识竞赛等形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让他们了解为什么纳税、纳多少税和怎么纳税等问题。同时,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自身要提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充实稽查力量,广收案源信息,开展各项征税内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着力程序化,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扩大税基、调整税率、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中国经济增长,大部分人的工薪收入虽有所提高,但物价也在上涨。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人群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工薪阶层,第二位是在中国的外国人,第三位才是民营企业主、个体户、大明星等这些富者。我国应看到世界减税趋势,应对工资、薪金计税依据起征点重新设计,将扣除数提高,税率参照别的国家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对家庭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应采取低税率计税。着重加大对高收入人群和非劳动所得的征税力度和监控力度,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用切实手段及有效措施使其个人的“隐性收入”显性化,并提高征收比例,必要时可采取加成征收的办法,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其它税种进行双重调节,以免其偷漏税,使损失最小化。
(三)建立新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建立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以综合收入为税基,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为特征的综合所得税制。正常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除此之外其它收入由职工自行主动申报,由纳税人将统一制发的表格填好后交税务局,这实际上也是对纳税人自觉程度的一种考验,若有隐瞒欺骗,一经查出,都得课以重罚。同时财政、税务部门运用税收的再分配属性,在个人所得税调节方面对低收入贫困人群进行政策倾斜,制定相应的优惠、福利性政策和措施。
(四)加大征管手段的科技含量
要建立信息化,提高征管水平,建立具有开放性、监控性、标准性、高效性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公民收入监督信息共享体系,有效地对公民收入所得进行监督,使个人所得税公民据实申报,打击偷逃税行为。开发适合实际情况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软件,运用高科技手段,对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进行及时的跟踪监控。条件成熟时,可实行网上申报和银税联网,使税收征管发生质的飞跃,工作效率显著提高,从税收预测、办理登记、纳税申报、报税审核、税款征收、税务审计选案及操作过程控制、税源监控等环节广泛地依托现代科学技术。另外,也可仿效发达国家建立个人税务号码,加强银行功能,减少经济生活中的现金流转;也可建立个人收入申报档案,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强化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
(五)加强部门合作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问题 对策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实施,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2011年11月10日,财政部公布数据,1-10月个人所得税收入累计5347.49亿元,提前两个月超额完成2011年全年目标。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特别是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提高,在建立以普遍代扣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中,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绝大部分个人的收入都纳入了税收征管的范围。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均,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税制改革的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社会各界的改革呼声日益强烈。因此,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加大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十分必要。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问题
当前世界各国对税制模式的选择有三种:分类制、综合制及混合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这种模式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费用减除标准不同,造成了税负不均衡。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居民的纳税减除标准为3500元,而非居民纳税人的减除标准为4800元,非居民纳税人拥有比纳税人更为优惠的待遇,这样的规定是不公平的。其次,现行扣除费用标准没有考虑我国地区之间经济水平、居民收入和支出水平的悬殊差异。最后,现行扣除费用标准是以个人作为核定单位,并没有考虑家庭因素。
(三)税务机关征管个人所得税税收问题
在我国,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税务机关征收不力,导致我国的税源流失。其次,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落后,各地对于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没有详细的等级分类,划分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对个人所得税的网络管理,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依据停留在电子表格计算的水平上,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银行、财政以及其他机关的联网,缺少对专职人员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稽查与管理,难以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经常全面及时的检查。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务工作的要求,是削弱征管力量,影响征管效率的重要因素。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相应对策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体制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每一种所得进行非常细化的分类,然后将这些细化了的分类所得按照如下四种所得类型分别总计:劳务所得,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营业所得,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红利等;其他所得,如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然后对那些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并且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应税所得,如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分项征税的办法。对那些属于劳动报酬所得,营业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则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
(二)优化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使之公平合理
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和分项征收相结合的模式,更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但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的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提高了人们的收入,也增加了人们的基本生活费支出,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是2011年9月1日税制改革时根据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个人收入水平来确定的。但月综合收入3500元的扣除额度使过多的工薪阶层人员进入纳税人的行列,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现状,更违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目的,需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来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其次,改变费用扣除标准,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地区发展差别制定扣除标准。另外,根据家庭的负担情况,规范扣除标准。
(三)提高税务机关征管能力,避免税收收入流失
完善合理的征管办法,防止税源流失。提高征管技术,加强管理,提高个税征管技术,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平台,从税务登记到纳税申报,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建立海关银行共享平台。税务机关要建立信息档案,掌握一切经济来源,做到透明公开化;追踪每一位纳税人的资金流向,尤其是高收入人群;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纳税意识,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时机、手段来宣传税法;同时要借鉴外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在我国工薪阶层依旧是主要的纳税主体,但是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却很少纳税,逃偷税现象依旧普遍,我国应该采用纳税人申报和税务机关对代扣代缴人申报交叉稽查。其次,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个人,涉及面广、对象复杂。因此,日常宣传要常抓不懈,针对不同的征税主体,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目的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辅导;开展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各种内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最后,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入库、资料保管的现代化与专业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并逐步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在银行电脑信用制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
总之,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发展历史虽不长,但已经是我国税收体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是无法取代的,而且随着经济的增长,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也日臻明显。针对当前个人所得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我国应该总结经验,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完善税收体系,加强税收征管,增强纳税意识,通过这些措施,会使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娄仲 张都兴主编:《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 欧阳建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几点建议[J],经济管理者,2008年2月
[3] 田爱国: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实措施研究,2007年2月
[4] 刘志英《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税务与经济》2003年第4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管;对策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7-012-01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率结构不合理, 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
由于我国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 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这种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 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 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而且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
(二)个人收入多元化,税源隐蔽分散,难以控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个人收入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收入结构日趋复杂,隐性收入、账外收入普遍增多。收入来源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有来自本单位、下属单位或外单位的,也有从事第二职业收入、个人财产出租收入等。这些收入零星、分散、隐蔽、来源渠道多,监管难度大,以致大量的应税所得逃避了正常的税收征管。
(三)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淡薄, 主动申报意识不足
我国税法宣传不到位,公民法制观念不强,很多人对个人所得税法了解程度有限。人们没有充分认识到依法纳税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对国家以税收这种强制手段参与经济利益的分配产生了抵触心理,普遍有“尽量少缴税,最好不缴税”的思想,甚至不惜违约失信偷逃税款。
(四)税收征管未到位,漏征漏管现象较严重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强调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建档管理,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建档工作往往只是处于基础资料管理阶段,过分强调资料信息的档案化,而忽视了对资料信息的有效利用。而且,个人所得税面向普通群众,点多面广,税务检查成本较高,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根本上仍未形成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
(五)对偷税漏税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查处不力、执法不严,是造成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 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据统计, 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 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另一方面, 在税收执法过程中, 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 处罚规定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容易引发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现象。
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公平税负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 确立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以综合征收为主, 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为特征的申报方式。将性质相同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劳动性所得进行归并, 避免因收入性质界定不准而造成的征纳分歧。合理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为进一步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强化个人收入分配,应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累进框架进行适当调整,在综合征收基础上,合理设计累进级数,适当降低最高税率。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随着收入分配形式和所得来源渠道的多样化,针对现行税法存在的应税所得项目口径不一致情况,进一步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将免税项目之外的一切收入都纳入征税范围,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二)加强税源监管,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应从源泉抓起,从源头刹住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户籍管理是实施税收源头控制、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的前提和基础,是税务机关控管纳税人的首要环节。对个人收入的监控能力是个人所得税征管能否到位的关键,而监控能力的改善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代扣代缴制度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对税款的计征,是与现代税制相适应的重要征管方式,是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源控管、堵漏增收的有效手段。因此,应将代扣代缴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进一步落实代扣代缴办法,充分地发挥代扣代缴制度源泉控管的作用。
(三)提高公民纳税意识,鼓励自行申报
加强税法宣传是提高纳税意识的有效途径。针对不同的征税主体,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目的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辅导,通过税法宣传,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自行申报的意识和不申报受处罚的意识。同时要全面推行和鼓励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即采用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联合申报,借助银行信息,在法人申报与个人申报间建立起交叉稽核体系。同时,加强税务机关与银行之间的紧密联系,借助银行对个人收支信息进行汇总、稽核,严格监控个人所得税税源,防止税款流失。
(四)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稽查工作,广泛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一些重点行业及高收入者进行抽查。在检查中,既要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缴纳情况,也要检查税务机关内部的执法情况,强化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举报制,形成社会化的监督体系。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适应当前电子时展的速度。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 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 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增强执法的力度,加大税收处罚力度,提高偷逃税的风险成本。税务机关内部可设立专门的机构,专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严格审查,并制定惩罚的实施细则,对于隐瞒收入和不主动进行纳税申报的,依法严肃惩处,增大偷逃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增加偷逃税的罚款比例,增加偷逃税的心理成本和精神代价,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 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征管问题研究
一、个人所得税概论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该制度首创于英国,以后逐渐固定并流行,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的地位随着经济发展日显重要,以至于有人认为:“要对税源做出任何全面的评述,必须以一国最丰富的,取之不尽的收入来源――个人所得税谈起。”
在理论上,个人所得税具有两大功能:一是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简称“收入功能”)。二是对收入分配状况进行调节的功能(简称“调节功能”)。从逻辑上看,两大功能不是并列的。组织收入是税收的基本功能,这是任何税种的共性。只有在组织收入的过程中,调节功能的发挥才有了场所,只有组织的收入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调节功能才可能有足够的力度。收入功能是调节功能的前提和条件,前者是基本的,后者是派生的,或者是从属的。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是在所得税制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被“附加”上去的。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不仅受经济成长所处的阶段的约束,也受到税收征管水平及社会纳税意识的约束。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沿革
198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建立。199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次修正,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中国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99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次修正,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0年9月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00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次修正。新法将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从原来的800元修改为1600元,同时规定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具体事宜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五次修改。2007年6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同年12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五次修正,这次修正再次提高了个税的起征标准,从原来的1600元提高至2000元。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年收入呈明显上升趋势。根据财政部的财政收入增长结构分析显示,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完成1737亿元,同比增长19.8%;2005年完成2093.91亿元,同比增长20.5%;2006年完成2452亿元,同比增长17.1%;2007年完成3186亿元,同比增长29.8%;2008年完成3722.19亿元,同比增长16.8%。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年收入在大幅度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的30%~50%比例还是相差甚远。
出现了“高收入,低税负”的个税征收局面。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而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税收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而高收入纳税人(包括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等)缴纳的税收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量5%左右。形成了“高收入,低税负”的个税征收局面。我国个人所得税并未能真正的发挥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
现行分类所得税制对同一应税项目使用不同的税率,造成事实上的税负不平等。国际上只对不同所得税进行不同的处理,并且主要集中于对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而没有对具有同等性质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这样劳动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同属劳动所得,具有同样的性质,应该同等纳税。但我国在税制设计中把两者分开,而且采用不同的税率,必然使同一收入税负不同。
从总体看我国税收负担率较低,但微观上纳税人实际税负并不低。发达国家的平均税负在13%~15%,发展中国家在20%左右,而中国在2004年达到了19%,并且还在不断上升。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的低收入国家,但个税的实际税负却大大高于经济发达国家,这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很不相称。
四、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20多年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开征个税的历史比较短,现行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性化,纳税申报不实,税收征管水平较低,处罚手段软化等原因,造成了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并且直接导致了纳税人税负不均,使得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一)征管模式有问题
1.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选择的是分类税制模式,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无法按不同家庭负担和支出情况的不同做到区别对待,难以实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纳税人实际上并不直接参与纳税过程,这不仅在代扣代缴制度贯彻不利的情况下造成税收流失,更重要的是不利于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采用不同征收标准和征纳方法,征税项目11个类别。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种不同类型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都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分别纳税,这样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易造成收入来源多而综合收入高的群体缴税较少的税或者不缴税,而综合收入较少、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反而要缴纳较多的税款,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2.现行征管模式转换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弱化了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监控中的作用。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由于对征管模式转换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过分依赖集中管理和征收,导致税收管理员片面理解自身职责,认为纳税检查是稽查局的职责,管理员只要做好催报,催缴等日常管理就行了,忽视了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以致税源没有人管理,税源资料不全,税源收入不全等。
(二)征管手段落后、水平低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纳税稽查主要靠手工,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政府等部门的联网。各地信息化改革进程不一,计算机实用程度差异大,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实现统一的征管软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太少,加上个人所得税的专职稽查人员不多,难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散经常性的检查。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的保证
程度则受到税务部门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纳税环境的双重影响。个人所得税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规定的税率档次过多,以及内外个人股息及各项扣除税率规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项目,按次(月)分别扣费计税等,给了偷逃税以可乘之机。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应当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并不完全科学,与据实纳税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
(三)税源隐蔽分散,难以控制
我国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现金交易频繁并且随着金融商品的不断丰富,个人收入显著提高,收入结构也日益复杂,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财产利得已成为不可忽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导致了个人所得日益多元化,隐蔽化,分散化。
(四)政府和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都比较浅薄
我国税法宣传不到位,致使人们没有充分认识到依法纳税既是责任也是权
利。人们对国家以税收这种强制手段参与经济利益的分配产生了抵触心理,普遍有“尽量少缴税,最好不缴税”的思想,甚至不惜违约失信偷逃税款。一些单位以福利性实物等形式暗补,使许多人受益匪浅,在“从众心理”的作用下,纷纷效仿。可见,在相当一部分人的潜意识里,并没有意识到依法诚信纳税的重要性,反而将偷逃税款作为以总能力炫耀。
五、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户籍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
1.建立和完善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第一道程序,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的第一道关口,直接关系到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征收和监督管理。为此,需要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自然人唯一的纳税代码,可结合新的居民身份证的颁布,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设立终生有效的代码,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及社会保障编码相统一,使该代码与自然人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社会信用等相关联,建立个人纳税档案,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的信息共享,缩小应当登记的纳税人与实际登记的纳税人之间的数量差距,解决个人所得税漏征漏管的问题。
2.推行片管员制度,实现对税源的“户籍式”管理
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为加强税源监控与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宜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采取“管理到人、责任到人、入户对应”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要求税收管理员要按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管理,依托身份证号码,对每个纳税人编制纳税人识别号,结合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及时采集,整理,更新和储存纳税人相关信息资料;同时要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办税辅导、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还要通过运用个人收入等各类信息资料,对所管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并根据评估分析发现问题,约谈纳税人,从而掌握税源管理的主动性,把握信息入口的真实性,再者,要全面掌握所分管纳税个人基本情况,实施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全程管理。
3.发挥协税护税优势,推进税源社会化管理
我国收入分配多渠道,支付手段先进化的状况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在这种情况下,税收部门难以“包打天下”,必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社会征收网络。一是要强化与工商、公安、街道办事处的协作,尽量避免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在申报管理方面。加强与房管、建设、国土等行业管理部门的协作,以强化对税基的控管-在税款征收方面,要强化与国税、金融、海关等部门的协作;在税务检查方面,要强化与审计、司法等部门的协作,二是通过税务征管部门定期与工商、地税和银行、社保、公安等部门配合,再去集中拉网式清理,规范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对辖区内非属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联合不定期清理,责令限期整改,将漏征漏管户纳入正管责任区管理。
(二)建立规范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
1.加大源泉扣税的实施力度
在税收征管法中要明细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对税源从建档到征收建立一整套系统的管理机制。税务机关要不定期地以多种形式进行抽查,对扣缴责任人的扣缴情况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和监管,对故意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或少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的处罚,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扣缴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还应注意对直接扣缴责任人即单位财会人员加强保护,解除其履行扣缴义务的后顾之忧。
2.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
凡取得应税所得纳税个人应每月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来自各个渠道的收入,年终上报本年度个人收入情况,并对全年个人所得税进行清算汇缴,扣缴义务人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支付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情况,即实行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联合申报制度,借助银行信息,在法人申报与个人申报间建立起交叉集合体系。
3.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
不但要在所有银行之间联网施行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而且应在银税联网施行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在存款实名制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和重要消费品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加强廉政和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而且可以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促进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4.实现现金管理制度,控制现金实用范围和规模,推行信用卡制度,减少帐户外现钞的流动,强化个人收入银行结算制度,促使个人收入显性化,税源透明化。将个人信用卡、存款账号及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号统一起来,逐步建立社会保障编码制度,以便全面了解个人工薪收入、纳税情况及信用等级、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料。
(三)建立现代化的税务稽查体系,锁定稽点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稽查制度,是个人所得税税源失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税务稽查先进经验,建立起专门的个人所得税稽查机构,并配备一只掌握税务、会计、审计,计算机知识的高素质稽查队伍,而且必须用现代化手段装备稽查队伍,如建立起全国或区域性的计算机处理中心,以实现科学管理,严密监控。将稽查内部工作施行专业化分工,将稽查工作分解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申诉等环节和程序,并形成内容相关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
(四)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征管业务网络化
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正处在新旧交替阶段,各地区改革进程不同,计算机实用程度差异大。在今后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过程中,要实现专业化和现代化,通过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入库销号、资料保管等工作,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分析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变化及政策执行情况。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协调、护税作用,形成治税合力,通过立法逐步推进税务同财政、银行、海关、公安,工商、房地产、证券、承包、企业等部门的联网,以及向税收机关报告收入者经济活动情况的制度,真正实现纳税人数据资料一定范围内的共享。
(五)制定处罚细则,加大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打击力度
要使纳税人自觉纳税,只依靠说服教育是不够的,必须要有相应的利益约束机制。严管重罚是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的保证。因此,应借鉴国际上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者进行处罚的经验:情节轻者,补税罚款・情节重者,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并且采取冻结纳税人的银行帐户,查封或者拍卖当事人的财产以抵应缴税款的措施,以提高纳税人偷逃税的风险成本。
关键词: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作为地方税的第一大税种营业税已经告别历史舞台。个人所得税改革成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难点。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无论从稳定宏观税负的税制安排,还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飞速发展来看,都是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重要抓手。近年来,股权转让行为日益增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增长潜力巨大,然而由于股权转让交易行为较为隐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信息不对称,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情况较为严重。
一、现阶段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62,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在0.24~0.36之间,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这意味着我国收入差距悬殊,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难以发挥,应该引起高度警惕。随着近年来股权转让行为的增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增长潜力巨大,同时,数据显示美国等发达国家资本利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由此可见,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有效地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的职能。
二、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征管工作现状
(一)现行有效的政策依据
2013年12月浙江省办公厅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其中规定,在受理纳税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所得税完税凭证或不征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的,暂缓办理变更登记,并将情况通报给同级税务部门。随后,余杭区地税局和工商局联合了《关于加强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将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税收前置机制纳入常态化管理要求,并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企业自然人股东股东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和《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指导意见》,对个人股权转让征管工作进行流程化设置,细化了从资料受理、审核流转到台账登记的一系列征管要求,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现有征管操作流程
以杭州市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涉税流程为例,税务受理流程如下:(1)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以杭州市纳税服务局《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为例,共计股权转让协议等11项必需资料。(2)专人审核。根据所提供资料对企业房产、土地、账面净资产、财务报表、转让双方资格具备等多项事宜进行审核。(3)出具征收意见。转让受让方缴纳税款,同时取得完税证明,用于工商办理变更。
(三)现行税款征收情况
从2014年开始,全国各地个人股权转让缴纳税款数屡创新高,例如2014年12月,湖北省荆州市地税局征收单笔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2.8亿元(中国税务报),创全省个税单笔缴纳之最;2014年,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就某境外上市公司管理层股东通过BVI持股公司减持分配境外所得收益补交个人所得税2.48亿元。同时,以杭州市余杭区个人所得税数据为例(见下页表)。通过以上数据分析,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情况来看,2011—2015年余杭区个人所得税保持着较大幅度的增长,而相较于工资薪金所得,股权转让个税收入年均增长不稳定,收入起伏较大;二是资本性所得、特别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潜力巨大;三是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已迫在眉睫。
三、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在适用范围、收入确认、成本和费用扣除、纳税申报、征收管理等方面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基层税务机关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提供了政策支持。结合余杭区对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工作的探索,本文认为,在实际操作中,从政策层面而言,目前还存在不少政策的空白;从征收管理层面而言,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和漏洞。
(一)政策层面的空白及争议
1.对“可扣除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不够细化。67号公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界定了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即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但是,公告没有对于“合理费用”给予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从而造成了税企争议。目前比较有争议的点就是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可以扣除律师费、中介费、评估费、咨询费以及首次公开募股的发行承销费等费用。2.股权激励性质的低价或无偿转让征税未明确。资本市场中,低价或无偿转让股份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IPO之前的股权激励。上市之前的股权激励中既有大股东给管理层无偿让渡股权的,也有以非常低的价格转让给管理层,这个价格比PE的价格要低得多。一般企业股权激励中的低价转让则是低于原始出资金额或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这种行为显然属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是否可认定有正当理由,应该如何征税,目前政策仍未明确。3.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股权转让个税征收未明确。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工商登记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在认缴登记制度下,企业章程约定的股东股权比例与股东实际投资比例往往不能统一,一笔股权转让既有实缴股权转让,又有认缴股权转让,这为股权转让个税的征收带来了新的挑战。以2015年4月我区某公司发生的一笔股权转让为例,杭州某建设有限公司,由自然人股东莫某、方某二人分别出资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莫某认缴比例为7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250万元),方某认缴比例为3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50万元)。现方某将其股权150万元转让给王某,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100万元,其中未到位的认缴出资额50万元由王某于2018年12月31日前缴足。该公司3月31日净资产为300万元,方某、王某非直系亲属。此案例明显属于低价转让而无正当理由,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问题是如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净资产份额按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核定还是按实际出资额核定,目前并未有明确的征税政策。
(二)征管上存在的问题
1.纳税申报配套不够完善。虽然股权转让个税征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提及多年,各地也都在广试广探,但截至目前,仍未设计针对股权转让所得专门的自行纳税申报表。在余杭区的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均采用综合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针对所得申报而言,综合申报表过于单一,不能细致反映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全过程。2.资产评估报告的两难抉择。67号公告对于“必经评估”的规定较之前更加严格,即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就需要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显然,被投资企业资产金额较大时,资产评估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而现实情况是,小股东转让持有的大企业股权,小股东的转让收入甚至没有资产评估费高,从而出现转让方无法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的情况。
四、完善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细化政策,消除争议
1.细化“可扣除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一般而言,只要是纳税人能举证是与股权转让有关的、由转让方承担的并且符合常规的费用就应该允许扣除。部分省市在这方面的文件及规定的细致程度就已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第8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所支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宿迁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宿地税发[2009]104号)第13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直接相关的、并按规定已支付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金和费用。已作为被投资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税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2.明确股权激励性质的低价和无偿转让征税政策。股权激励性质的股权转让,不应单纯地以转让收入偏低来进行调整,而应按其业务实质确定征税办法。根据《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的,股权激励性质的低价和无偿转让也可以参照此条规定,认定转让方低价转让具有正当理由,受让方实际支付的价格低于原始成本或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的数额部分,在股权转让发生当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3.确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股权转让个税征收政策。67号公告中关于“净资产核定法”的具体处理办法为: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虽然公司的留存收益是由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金额创造的,但是从法律角度而言,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比例才是法律上认可的股东对公司权益的占有比例。因此,对于既有实缴股权转让,又有认缴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行为,一般情况在按净资产核定法核定时,应按公司章程比例即认缴比例确认相应的份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完善配套,加强管理
1.逐步完善纳税申报配套。参照并借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设计专门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将纳税人基本情况、转让企业、转让股数、转让收入、核定收入、扣除项目、转让所得及税款缴纳情况悉数反映在申报表中,全面细致反映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全过程。同时,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多样化电子申报,完善配套,满足纳税人的申报需求。2.引导中介机构诚信评估。解决资产评估报告两难抉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参照67公告的指导性意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资信评级、综合评定及公开招标相结合的方式,直接委托资信较好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当然,这必然会大大增加地税部门的经费开支,涉及到财政预算支出的调整,需要财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二是以区县、市或省为区域和平台,每年通过资信评级、综合评定、评估反馈等方式确定几家可靠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由纳税人自由选择其一进行资产评估,为税务部门依法征税提供可信依据。但这必然要求地税部门建立起公开、公正、透明、廉洁的评价机制,引导评估机构进行诚信评估。3.强化股权转让专项管理。加强个人股权转让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准确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并定期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岗位和业务培训。针对股权转让价格真实性难以核实的实际情况,应以业务骨干团队为人员基础,成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股权转让案件的评估检查。同时,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加大对股权转让的评估力度,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强化股权转让的专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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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改革 方向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
我国现行个税主要采用分类征税模式,基准狭窄,即将应税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应税所得。这种征收模式计算简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纳税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若不及时调整个税分类,灵活、科学征税,很容易出现多征、乱征的现象。
2.征管制度有待健全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体现出较高的征管水平。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又难以落到实处。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税款的征收。
3.调节贫富差距的功用不明显
我国的现状是: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
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确定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有许多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
二、建立符合国情的现代税收体制
1.拓展税基,优化税制
(1)拓展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首先,确定各种所得,既包括工资所得,也包括其他有形的收入所得;既包括货币所得,也包括隐性的各种津贴、待遇所得。其次,明确规定允许在税基范畴内给予优惠和免税的收入项目,其余各种渠道的收入一并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实行综合征收制度。为了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税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综合税收制为主。如此,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类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又有利于对个人的各项累进收入作合理的扣除和全面的征收,减轻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强化对高收入者的征收调节力度。进一步,与个人保险、教育制度改革相配套,实施综合税制,促进个人收入分配调控更加合理。2011年个人所得税的实施较好地调整了此方面的不足之处。
(3)简化税制。综合税制的实施要求纳税人了解、掌握税收制度,按照税制要求纳税申报。这不仅要求纳税人具有一定的纳税申报能力,而且要求税制简明易懂,因而,税制必须尽量简单、明确、透明和便于操作。
2.优化税前扣除制度
(l)由于不同的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所得所花费的成本和费用不相同,为此费用扣除也应有所区别。
(2)应按照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
(3)法定扣除还应考虑家庭负担的差异,制定出有赡养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赡养父母的家庭不同的扣除标准。
(4)对生活费给予的扣除,不应是固定的,而应是浮动的,即应随着国家汇率、物价水平和家庭生活费支出增加等诸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同时,还要统一中外纳税人的扣除标准,实行“国民待遇”。
3.建立双向申报制度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现状(一)2006-201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较快2006-2016年,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较快,由2006年的1418.04亿元增长到2016年130354亿元,年均增长15.19%。个人所得税收入呈以下三大特征:一是受三次调增工资、薪金免征额影响,2006、2009、2012 年个人所得税同比增幅明显下滑;二是由于年终奖金发放及汇缴清算等原因,1 季度个人所得税收入集中度较大,2003年1季度是全年按季平均的1.07倍,2016年增至1.25倍。三是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占比较高,2016年占比高达62.66%。(二)高效入库流程保证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及时入库为保证个税收入的完整、准确、及时入库,现已形成一套完成的征管制度,在审核、稽查环节,税务机关主要通过现场审核、事后检查、税源代扣代缴。在预算资金入库环节,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开据的税票通过商业银行划款,商业银行将税款通过横向联网系统缴入国库,待税务机关核对资金信息无误后,税款正式入库。 (三)我国个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收入由中央与地方分成根据国务院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我国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 年分享比例为50%:50%,2003年以后各分享60%、40%。征收管理方面,地方税务局为个人所得税主管部门,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外,其他个人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四)滞纳金、罚款收入较少,且占个税比例大幅下降,反映居民纳税意识有所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近十年来,在纳税宣传和税收惩罚约束下,居民的纳税意识逐步提高。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再分配效果欠佳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目前并未能发挥较好效果。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覆盖面低,难以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据统计,2015 年全国缴纳个税人数还不到2800万,占全国总人口比例不到2%;二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计是高薪酬者多纳税,但是高薪酬者往往不是高收入者,这样的制度设计使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大打折扣。三是分类征收方式使高收入者容易通过收入归类来避税,减弱个税调节效应。(二)现行征管稽核制度效率较低一是由于缺乏完整的个人纳税信息数据库,税务机关难以发现纳税人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申报资料的真实程度取决于申报人的纳税意识。二是受制于事后检查的滞后性、小范围性,降低了税源扣缴的违约成本。三是在现行分类征收方式下,对年终申报清算多为“少补”,纳税人缺乏“多退”的申报动力,加之缺乏相应的制衡机制,征收效率较低。
(三)预算科目的粗化,不利于对税源类别的分析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个人所得税收入科目分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军队个人所得税、其他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收入四个明细项目,而反映收入来源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人所得税收入全部涵盖在“其他个人所得税”科目中。预算科目不够细化,不能准确反映个税收入的来源,不利于掌握税源的基本情况,也不利于预算收入的透明化。(四)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未考虑物价指数的变动自1980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对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调整了三次,且最长时隔为25年。这种阶梯式增长方式,由于未考虑到物价指数的变化给个人收入带来的影响,无形中加大或缩小了个人购买力,可能造成在现行税制未改变的情况下,因为物价的变动而使个人所得税税负增大或减小,也易造成在起征点变化的次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入库金额骤减,不利于预算收入的连续性。(五)中央与地方分成不利于个税的综合管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属共享税,这样的税制安排可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各地方为争夺税源而人为设置障碍,阻碍人力资本在全国范围内的充分自由流动。二是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和自动稳定器功能在中央统一安排调度下才能更有效地发挥。三是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但地方政府却只分享收入中的小部分,不利于刺激地方征管技术的提升。
三、政策建议(一)加快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借鉴国际经验,应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一是在目前的征管技术手段下,仍以分类征收为主,按工资薪金、劳务收入等实行税源预扣,保证大部分税收先行入库。二是先分类后综合,全年累计后汇总清算,适当将医疗支出、住房支出等纳入税收抵免范围,最后多退少补。三是对一部分特殊收入项目可以单独进行征收,不考虑在综合申报范围内。(二)加快个人纳税信息联网建设,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一是尽快实现个人纳税信息联网,提高对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监督制衡力度。二是以联网系统为基础,开发收入分析软件,对个税申报金额进行稽核、审查。三是提高偷税、漏税处罚力度,将处罚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增加个人违约成本。
(三)细化个税预算科目,反映收入来源情况建议按个人所得来源,将“其他个人所得税”细化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稿酬个人所得税等11项。细化科目既有利于提高预算报表的质量,也有利于反映个人所得税收入项目变化情况,为下一步改革提供数据支撑。(四)根据国内经济发展情况,实行起征点按年调整建议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实行按年调整,其所使用的指数可以是物价变化指数或其他反映经济变化情况的指标,在充分考虑货币实际购买力情况下再行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避免个人所得税征收对居民收入的扭曲影响,有利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对收入调节能力。
(五)将个人所得税改为由国税征收并加大地方分享比例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改由国家税务局进行征收,以防止税收流失。同时,在目前的分成基础上,通过直接分成或转移支付方式,适当增加地方个人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以调动地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OECD;改革历程;借鉴观望
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已经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股重要力量,OECDRevenueStatistics(1965~2007)显示,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就达到了26.1%,近些年来也一直趋于稳定,2006年该数据降到了24.8%。对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的公布数据,我国201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为8617.27亿元,虽然在营改增后,个税收入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在18个税种中位列第四位,但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6.9%,占GDP的比重仅为1.27%。因此,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税制研究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来说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1OECD成员国近期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
1.1在劳动所得税改革层面,呈整体税负下降趋势
1.1.1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降低。根据<TaxingWages2009>:<TaxBurdenTrends2000-2008>(税收负担趋势2000—2008)一章资料显示,OECD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级次从2000年的5.3档下降到2008年的3.8档,最高边际税率从2000年的45.4%下降到35.5%。1.1.2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也呈现出下降态势。2016年9月,OECD了<TaxPolicyReformsintheOECD>(2016年OECD税收政策改革),通过概括其34个成员国在2015年度中税收改革政策的变动,分析未来税收改革方向,为政府决策和学者的研究提供参考。其中针对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也反映出税收负担下降的趋势。2015年,包括比利时在内有4个OECD国家实行调低个人所得税最高档税率,还有部分国家降低了其他档次的税率。
1.2在股息及其他个人资本所得税改革层面,呈征税上升趋势
这一变化产生于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以来,贯穿于OECD国家的个税变革之中,对于个人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制改革区别对待。2015年度中,瑞典、比利时、芬兰、挪威提高了股息及其他个人资本所得税率。例如比利时对持有期不满6个月的股票加征了一道资本利得税,而墨西哥则是通过对养老金做出特殊的规定进而减小资本所得的税基。
1.3除此之外,近年来OECD国家还通过扩大税收抵免、增加费用扣除项目的规定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例如荷兰,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来源于雇佣和住房的所得,其来往于住所与工作单位之间的交通费用、购置房屋所支付的贷款利息、个人收入保险支出等均可以专项扣除;对于来源于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有限公司已发行股本扣除费用后获得的股息、利息和资本收益所得,可以扣除股息和资本损失;此外,一定数额的抚养子女的费用、一定数额的养老金等,在以上所得没有扣除完的情况下仍可扣除。
2改革趋势剖析
2.1稳定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
OECD国家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并不乐观,经济增长低速、市场投资不景气、人口老龄化、失业率高、政府债务高筑的问题近年来一直存在。而税收政策一方面影响着财政收入,关系到公共设施建设;另一方面也影响着经济增长幅度。因此后经济危机时代,各国也将税收政策的主要目标转向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国际竞争力以及促进劳动就业。从上世纪80年代起,大多OECD国家就出现了通过降低税率、拓宽税基来减小税收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的做法,一直沿用至今,既能保证财政收入,又能提高税收效率。
2.2促进税收公平
个人所得税之所以得到各国的关注,除了其本身纳税群体庞大、税源来源稳定的特点之外,最主要的就是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其有层次的税率级次还是其规定的免征额等,均能够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实现财富的再分配是每个OECD国家都在做的事。对资本所得征税,一方面能够阻止劳动所得向资本所得的迁移,稳定一国经济;另一方面,能够减少避税机会,充实税收。
3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1994年启用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今,先后五次调整相关税制,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现行税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急需进行新一轮的改革。
3.1税负不公平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逐项清缴”的方式,使得纳税人只需要按照不同的所得来源方式按照不同的税率分类缴纳。而实际情况是高收入者往往有多种所得来源,分类缴纳后其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往往比单一收入的纳税人较低。使得个人所得税看似公平,实则沦为针对工薪阶层的税种。且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人容易产生许多“看不见的收入”,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并没有针对这种收入的政策,因此容易出现逃税、漏税现象。故不能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3.2缺乏对家庭因素的考量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有利于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是指具有相似收入的纳税人支付相似的税款。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同样收入的两个家庭,一个是一人工作,一个是两人工作,却因为累进税率的原因而导致前者承担的税收负担大于后者,这就出现了因为纳税单位的选择不同而导致的税负不公平现象。
3.3缺乏对政策的响应
近年来,我国接连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创业、万众创新”等政策来促进就业,增加国民收入,但政策却没有很好的反映在税收制度上。眼下,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下岗工人再就业、鼓励创业等均需要政策的支持。譬如对于生产经营年所得超过8万元的部分,按照个税征收的税率高达35%,明显高于企业所得税25%,十分不合理。
4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我国目前阶段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实体经济受到冲击较大、失业率增加、人口老龄化严重,同时对于高素质的劳动力需求较高但供给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该宏观考量社会现状,制定合理的改革方案。主要体现在,采用综合课征与分类课征相结合的模式、降低对劳动所得征税,增加对资本所得征税、区别长期资本所得与短期资本所得、细分扣除及抵免项目、推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增强税制弹性以适应社会经济变化。
4.1奠定“降低税率、简化税制”的基本基调
指出我国税制改革的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与OECD国家降低税率、简化税制的做法十分契合。结合我国实际,要拓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畴,循序渐进的统一税率级次及税率,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化趋势,联动金融信贷、社保等部门建立纳税人数据库,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管。
4.2实施综合课征与分类课征相结合的税收制度
目前我国针对工资薪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针对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高达35%,与企业所得税的25%相比确实偏高。因此,为了增加我国在国际人才市场的吸引力、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建议实行将各种劳动所得包含在一起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并将税率设置在30%以下。一方面,便于税收征管,有利于实现“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收改革目标;另一方面,吸引海外人才流入,缓解国内对于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在资本所得层面,我国目前20%的税率并不算高。而参考OECD国家,针对资本所得征税的税率更是高达40%。因此我国可以考虑调整资本所得税率,同时还应区别对待短期资本所得和长期资本所得。对于持有期在1个月以内的,可以全额按照较高的税率征税,可以与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对于持有期在1个月到一年之间的,可以减按百分比征收;对于持有期超过一年以上的长期资本所得,可以按照较低的优惠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方法鼓励纳税人长期持有,稳定股票市场、抑制纳税人对于投机性投资的炒作行为。
4.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我国目前以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忽略了对于家庭成员结构的考虑,在税收减免等方面是缺位的。未来在全面“二孩”政策的推行下,定会有家庭结构的变化,因此改革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十分必要,或者借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将纳税单位分为单身、户主、夫妻联合等,由纳税人根据自家情况选择按照不同的纳税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让个人所得税真正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既能公平税负,同时又能助力我国人口结构的调整。
4.4强化税制弹性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往往在计税标准、税率、扣除范围等方面多年不变,导致税收制度的灵活性不够,无法应对社会经济、政策的不断变化,因此可以通过固定课税制度的框架、根据物价指数等指标以及政策等修改税率、扣除范围以及税收抵免等。在国家大力提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情况下,可以将政策融入到税收制度中去。例如,提高免征额,促使纳税人将这部分降低的税款运用到社会生活中去,促进消费、拉动内需。
4.5强化对高收入者征税
高收入者往往所得来源广泛且形式多样,因此不便于征管,容易出现逃漏税现状,不利于税收公平原则的落实。因此在当下“大数据”及“互联网+”的时代,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不断加强对于高收入者的税源监控。在未来,势必要建成纳税人的电子信息系统,在这个信息系统中清晰的注明纳税人的所得收入来源、时间、性质、适用的税率,并做到与金融、社保部门的信息共享,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与生活紧紧挂钩,规范纳税行为的同时还可以杜绝违法收入。此种方法还能够为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提供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苗晶晶.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其借鉴———以荷兰为例[J].中国集体经济,2014(12).
[2]王树锋,徐晗.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商业会计,2017(02).
一、将“工资、薪金所得”划分为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和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两大类
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部分条款,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为依据, 将“工资、薪金所得”划分为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和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两大类,并分款作出解释和规定。建议前者仍在《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后者新增一款,并调整为第二条第二款。
二、对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和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 的适用范围和确切含义做出规定和解释税明
修改《实施条例》部分条款, 采用列举法对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和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范围和确切含义,分别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详细的解释税明。建议前者仍在《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后者新增一款,并调整为第三条第二款。
三、将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确定为个人所得税税基的一个类别,纳入个人所得税制体系,不必另外单独设置相应的税种
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发达国家,对类似我国非货币性的“工资、薪金所得”称作“附加福利”或“附加福利费”,对其单独课征的税收称为“附加福利税”。考虑我国国民纳税意识和税收征管水平的现状,目前还不适宜采用这种模式。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继续沿用原个人所得税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结合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和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的划分及其具体规定,将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确定为个人所得税税基的一个类别,纳入个人所得税制体系,不必另外单独设置相应的税种。其适用税率(下述)的有关规定,需在《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中新增一款。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基类别及其适用税率仍与原规定保持不变。
四、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采用最高边际税率
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发达国家选择的是本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如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0.5%,本国的“附加福利税”税率也就确定为40.5%。我国目前的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为45%,借鉴国际惯例,也应将我国的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率确定为45%。
五、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选择雇主而非雇员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日益上升,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和财政收入的一项不可替代的重要来源,在现今收入分配不公的局面日益严峻以及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然而,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和政策虽然经过了多次的完善和修改,但是仍然具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现行的税制模式仍然不够完善、税源隐蔽难以监控、税收负担出现不公平的局面以及费用扣除不合理现象日益凸显,需要及时的进行完善和改革,才能适应最新形势的需求。关于改革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以下几点将作出比较具体化的良好说明。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的办法,按照十一个项目征税,运用不同征收方法和标准处理不同的税收来源,虽然具有简单透明的特点,但是欠缺公平,不利于收入调节的不断完善和创新。因此,在我国现有条件的情况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可以尝试选择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在适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不断的完善各项工作细节。虽然从一定意义上说,分类所得税具有可以差别对待不同性质的税种等优点,但是难以体现出量能负担的原则以及更大程度的公平,阻碍了我国的税收制度的长足发展。从我国目前的征税手段来看,在税收征管中电子计算机的运用力度还不够成熟,在对纳税人的收入监管方面也存有漏洞,因此综合性税收制度也无法满足长远的发展要求。在这样的发展现状和历史情况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不仅能够将两者的优点发挥的淋漓尽致,可以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性质实行不同的策略、坚持了量能负担的原则,而且有效地避免了两者的缺点的阻碍。与此同时,诸如利息、红利所得、股息等事宜分类的所得税征收方式,而工薪资金、生产经营、财产租赁以及劳务报酬等则运用综合征收的手段比较合适,如此一来就更加地体现出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并且只有不断地改革和创新这种模式,才能获得长足发展。
二、健全费用扣除制度以及收入监控机制
在个人所得税的建立和完善进程中,费用扣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和问题,个人所得税最明显的特征便是按照纯收入征税,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款流失严重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税源监控力度不足,因此该措施的实行将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长足进步提供良好的契机。详细一点来讲,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大体可以分为生存发展所需要的生计费以及获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两个大的类别,应当根据真实情况扣除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计费,可以尝试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且要根据纳税人的婚姻、健康、年龄以及赡养老人等现状来确定合理的扣除标准。与此同时,在收入监控机制方面,要对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范围进行重新的界定和确定,并且明确规定免税项目,为收入监控机制的不断完善打下坚实有力的基础。还有,可以尝试借鉴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即相当于“个人经济身份证”的制度模式,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必须到当地政府机关领取和确定纳税身份并终身适用,在实行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前提下使得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得到增强,带动公民自觉纳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总而言之,健全费用扣除制度以及收入监控机制,不仅是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举措之一,而且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典范说明。
三、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并运用现代化征管技术
税法宣传力度的加强不仅是增强居民纳税意识和法制意识的有效措施,而且为依法纳税良好氛围的形成提供了更多的活力,运用现代化的征管技术可以促使税管工作获得事半功倍的成效。具体来说,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税收知识有奖竞答小活动等独具特色的方式加强宣传力度,使得依法纳税的观念深入到社会公众的内心深处,促使他们正确的纳税行为的发生。同时,在现代化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科学技术在税收征管方面的运用虽然已经成为普遍的事实,但是仍然不够具体和完善,因此税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吸纳专业型人才,并且对他们进行有关税收制度方面知识的培训和教育,让他们熟悉税法规定,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和纳税意识,确保及时的将各项工作细节落实到实处,减少税款流失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要及时以及经常性的通过税务稽查等科学的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督,深入了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态度,对于表现优异的员工要给予嘉奖和鼓励,以带动其他工作人员工作的主动积极性和热情,确保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以及工作质量的不断增强。总而言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代化技术的运用以及不断地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是大势所趋,也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强有力的活力。
四、结束语
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可以划分为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两个阶段,主要矛盾之一就是收入分配问题,而收入分配制度的优化客观上要求个人所得税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各级税务负责部门要不断地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精华,探索更多利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良好途径和方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催化剂作用。
参考文献:
[1]韦小虹.《浅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价值工程.2011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税收管理税率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面过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收入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在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税率以及税基等方面存在缺陷的现状,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结构不相适应。
1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分类所得税制存在弊端
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不同来源分类,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率的一种所得税征收模式。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于采用这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这种模式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分类所得税制缺陷越来越明显。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巨大的避税空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1.2费用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偏低,又长期没有随收入和物价提高而调整。这造成了两种与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相违背的现象,①使更多的低收入的个人都在所得税征管范围之内,增加了征管对象的数量和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②对低收入征税,妨碍了税收公平。
首先,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少、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
其次,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1.3税率设计有待优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5%~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一方面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而且累进档次过多实际上也极易产生累进税率的累退性。结合我国实际的薪金水平,一直以来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5%和10%两档税率,20%以上的另六档税率形同虚设。
1.4税基不够广泛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小。
2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路
2.1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
从税制模式上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征制。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分类综合课征制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也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2.2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实行税收指数化措施
所谓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因通货膨胀造成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包含三个层面:①按税法规定原本不必缴税的纳税人,因通货膨胀导致实际起征点的降低而被归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列;②通货膨胀使个人所得税的名义收入提高而产生了纳税“档次爬升”效应,纳税人在实际收入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却按高税率纳税;③通货膨胀造成相邻应纳税档次之间的差值缩小,也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样尤其是对那些低收入者,由于其税负上升的幅度高于高收入者上升的幅度,所以通货膨胀更多地损害了低收入纳税阶层的利益,使个人所得税产生逆向再分配效果。
2.3优化税率,合理税收负担
遵循国际惯例,将收入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申报,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对后者规定较高的累进税率。调整税率级距,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将目前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合二为一,实行5%~35%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各项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以平衡税赋。另外,为了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还可以增加一项加成征收的措施。还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边际税率过高,实质上形同虚设。
2.4扩大税基
为了能有效地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的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取而代之的是反列举规定不纳税的项目。
2.5加强税收征管,建立以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相结合的征管方式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偷逃税问题;应对策略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表现为分散性、流动性及隐蔽性,税收机关征管个人所得税时,受其特点的影响,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再加上纳税者自身纳税意识较差、遵从性较低,导致不断地发生个人所得税偷逃税问题,严重的影响我国税收、财政收入及经济发展。要想有效地解决个人所得税偷逃税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引发该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应对策略,逐渐的杜绝偷逃税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偷逃税情况
现阶段,我国采用的税收制度主要为商品课税,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占据的比重长期处于比较低的状态中。一直以来,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持续的增长,但其在总体税收收入中占据的比重并未发生较大的变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在其全部税收收入中,约15%应为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而从我国现状来看,与15%比重之间的差距还非常大。
2014年,在我国整体的个税收入中,60%左右来源于工资薪金,这说明,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已经成分工薪阶层。据一项社科院的调查报告结果可知,我国具有比较高的基尼系数,可达到0.49,该数据表示出,全国财富中,50%左右被10%的富人所占有,而在富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方面,占据的总比重非常低,仅约为5%,此种现象的存在违背了个人所得税建立的初衷,并不能良好的保障立法的公平。为更好的监管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2006年开始,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如个人年所得在12万以上时,需申报纳税,但从制度实践情况来看,并未达到预期的实施效果,高收入者依然存在比较严重的漏税问题。
二、个人所得税偷逃税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纳税人因素
经济学假设中,视人为理性的,各种决定做出的依据为成分收益分析结果。纳税人也是人,因此属于理性纳税人,纳税申报与否的衡量标准为纳税的预期成本及收益。纳税开展后,可以产生纳税成就感,而且在经济方面,可获得一些信誉,这些均为预期收益;同时,纳税后,自身经营成果会被税收分割,形成负效应,导致预期收益减少,当纳税服务并未如预期中享受,负的预期净收益可能会产生于纳税人中。“心理场”理论表明,外在刺激诱导下,人会迸发出潜在内驱力。纳税不遵从动机为纳税人天然所具有的,尤其是缺乏严格的税收监管环境时,更是容易出现偷逃税的行为。我国纳税人缺乏足够的理性程度,再加上相关影响因素的影响,多数纳税人不会做出主动申报的行为,此种现象在社会中逐渐形成风气,随后,纳税人盲从他人行为,导致偷逃税问题的进一步加重。
(二)征税机关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开展税收监管工作时,坚持的指导思想为重视税收制度、轻视税收征管,即对税制的设计、税种的配置工作高度重视,忽略了税收征管工作,导致既定目标永远无法实现。税收稽查过程中,税收征管工作被放置的重视高度也不充足,内弱外软,无法强有力的实现强制征税。随着税收工作的发展,不断地扩大应征税收规模,然而,与其增长速度相比,信息化建设的速度明显落后,二者严重不同步,导致税收征管网络无法实现全国性。税务机关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与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网络共享程度非常低,信息共享不能有效的实现。此外,在我国当前的税务机关中,普遍的存在征管稽查人员素质水平不足的问题,这些工作人员均不具备较高的专业文化水平,未能深入地了解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缺乏充足的思想政治觉悟水平,纳税人以金钱贿赂时,自身抵抗力非常低,极易被诱惑,做出违法行为;执法过程中,未按照相关的法律办事,或执法不严,导致偷逃税问题长期存在。
(三)税收环境、税收文化因素
尽管我国具有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但由于不能均匀的分配收入,导致不断地加大贫富差距。个人收入类型多种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且大量现金交易,在各种关系网作用下,多数高收入阶层通过化整为零、偷梁换柱等方式偷逃税,使得税收负担落在工薪阶层肩上,进一步扩大了贫富差距,而工薪阶层为了增加自身的收入水平,采取逃税的方式,造成社会中普遍的存在偷逃税问题。近年来,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的应用领域不断拓宽,也随之大量的增加了网民的数量,并产生了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交易方式。随着电子商务不断发展,正在逐渐的降低传统贸易中的较易数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现行的税基,同时,短时间内,税法具有稳定性,与电子商务发展步伐相比,税务部门信息化建设速度落后,导致征税盲区的出现,加剧了个人所得税偷逃税问题。
三、应对个人所得税偷逃税问题的对策
(一)大力宣传个人所得税法
以往税收宣传工作中,仅对奉献片面的强调,加之传统文化的影响,导致纳税人普遍的抵触个人所得税。基于此,在宣传个人所得税法时,可将“税收价格论”引入其中,促使人们正确的认识到税收属于公共产品价格,政府通过合理的配置个税收入,使公共产品能够满足市场的需求,纳税后最终的受益者为自身。因此,纳税行为并非仅仅是履行公民义务,更是对立统一权利与义务,能够将实质利益获得。经过此种宣传,可促使纳税人改变以往的看法,逐渐的发展为自愿、自觉纳税。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体系
对个人所得税税制体系做出完善的过程中,首先应转变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变为混合所得税模式,其中结合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在混合所得税制体系中,综合征收项目中纳入了个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等,这些收入的连续性、经常性比较强,纳税时采取综合申报的制度,预缴工作按月进行,汇算清缴年终开展,坚持多退少补的原则;而在分类征收项目中纳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扣缴工作依照来源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制体系完善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可以有效的减少,从而有更多的精力开展个税检查,促进监督力度的增强。
(三)强化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首先,应对自行申报制度作出完善。一方面,正面宣传税法,改变纳税人错误的意识,促使其能够主动申报纳税;另一方面,对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及相关的制度作出完善与健全,提升其可操作性,在客观上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其次,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对于代扣代缴者,其权利和义务应由政府予以明确,奖惩制度务必严格的制定,同时,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益的协议,当其扣缴义务不认真履行时,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从法律层面做出追究;最后,处罚偷逃税行为的力度增强。加重处罚力度后,纳税人偷逃税的成本会增加,而且与预期风险收益相比,预期风险成本提升,使偷逃税行为得到有效的治理。
(四)有效监控税源
建立纳税人信息大n案时,账号应具备唯一性及永久性,即实施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编制纳税人的税务编码时,采用其身份证号,在此税务账号下,记录纳税人的各项经济活动收入、支出等,以对个人纳税申报进行有效的控制与审核。现阶段,我国普遍的存在现金交易量大的现象,这使得难以开展税源监控、税款征管,将金融基础设置改善后,对非货币化个人收入结算制度强制推行,使现金流通减少,增加银行卡及支票的使用量,杜绝隐性收入的存在,防止偷逃税问题的存在。
四、结论
偷逃税是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普遍存在的问题,与纳税人自身纳税意识薄弱、纳税机关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密切相关,政府应大力的宣传个人所得税税法、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提升纳税人主动纳税的意识,避免偷逃税问题的存在。
参考文献:
[1]刘华,王婷,伍岳.个人所得税税收遵从行为与纳税人收入来源的关系研究[J].税务研究,2016(05).
[2]王婷,刘华,陈力朋.国外个人所得税税收遵从研究的文献述评[J].税收经济研究,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