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7 16:22: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产证券化的积极作用,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分析
1.1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出现的可行性和必然性分析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即金融租赁主体公司将大量用途、性能、租期等方面存在较大相似性甚至完全一致, 具备生成较稳定且规模较大的现金流可能的租赁资产进行育机集合和结构完整, 使其转化成金融市场中具有流通性证券的过程, 金融租赁主体公司可以引进资产证券化, 主要是因为, 金融租赁在股东背景、资金成本等方面均较理想, 使其基础资产方面优势明显, 而且在担保服务的作用下, 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明显提升, 使资本风险明显降低, 随着近年来我国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我国投资环境得到了法律规范, 为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了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 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并不是偶然现象, 而是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首先, 在资金利率和同业拆借资金成本不断增加, 而融资期限不断缩减的市场条件下, 金融租赁在成本方面的优势被逐渐削弱, 而银行贷款和金融债券发行均存在弊端, 使金融租赁企业不得不选择成本相对较低的资产证券化; 其次, 虽然相关规定中明确商务部和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企业的资本杠杆分别为10 倍和12 5倍, 但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 仍受到资本金的制约, 而将租赁资产进行真实出售不仅可以实现其出表和资金快速回笼, 而且在扩大金融租赁业务覆盖范围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 所以金融租赁企业在发展中也必然会选择资产证券化。
1.2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重点
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 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合约中规定的租金, 而且具有对承租人担保债务偿还能力所用的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而出租人的前一种权利受S P v 管理, 后一种权利由出租人管理, 这种管理模式虽然有利于金融租赁企业和客户建立稳定的关系, 并减少融资成本, 但在实际应用中, 并不排除出租人破产的可能, 使投资人面临一定的风险, 因为如果第三方在物权方面被侵害, 其有权对承租人和不创看设备的所育人提起诉讼, 所以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 应重点把握物权管理方面。其次注创看资产不仅已经覆盖现代大部分行业, 而且在进行还款期限设定
、还款方式选择等方面可以结合双方的需求进行协商, 这直接导致租赁合同具有非标准化特征; 在业务流程的实际落实和业务风险控制方式多样的作用下, 这种非标准化特征被进一步强化, 这直接导致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调查难以被规范, 使资产证券化发展受到制约, 所以改善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开展的非标准化特征也是其重点方面。
1.3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分析
2 0 0 8 年一2 01 5年,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的比例分别为8 4 7 5%、7 7 石3%、6 4 9 4%、6 5 2 6 %、7 5 6 6%、8 3 7%、8 2 6%、8 9 4 %,随着售后回租比例的不断提升, 承租人所要承担的信用风险不断加大, 如果承租人不具备及时付款的能力, 将直接打击金融资产证券化; 其次, 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状态的下滑, 各行业进行的直接租赁也面临着严重的信用风险, 据资料显示我国2 01 5年部分行业的租赁违约现象已经超过20 %, 这与租赁资产未全面准确的登记有密切关系, 使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面临直接租赁模式下的信用风险。再次, 在我国逐步开展营改增财政政策后, 融资租赁行业原本的基础资产所有权逐渐向特殊目的载体转移, 此时应向租借的当事人提供增值税发票, 但截至目前其并不具有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权利, 这使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深化的过程中不得不面临营改增环境的制约。除此之外, 在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不强、评级结果公信力不足、第三方信用评价公司在此方面经验较少的经济和社会信用环境下, 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风险进一步加大。结合远东租赁事件、交银租赁案例、汇元一期租赁案例等可以发现, 目前我国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均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探索。最后, 结合大量租赁案件的经过和结果可以发现, 我国要实现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深化发展, 需要对我国的资产池资产条件进行明确, 使资产的选择、模式的选择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这要求我国现阶段积极建立中央优先权登记系统、统一的交易服务平台、完善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提升相应的信用评级公信力。
2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分析
2.1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运行机理
20 14 年1 2月, 我国证监会提出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实施事后备案+ 负面清单 的管理模式, 将事前行政审批取消, 而且使管理人的范围逐渐向子公司扩展, 这使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环境更加宽松, 现阶段我国存在出售回租、转租赁、融资租赁等金融租赁业务种类, 在各仲业务模式开展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机理。
2 1 1 配置资源的机理
在配置资源的过程中, 主要考虑非证券化环境中投资人并不能及时有效地掌握资金需求群体的相关信息, 而且受自身专业知识、信息掌握能力等方面的制约, 其对自身的财务状况判断和经营能力分析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极端性, 这直接导致投资者只能按照自身对市场的了解和可以接触的最大市场范围进行投资行为的判断和操作, 这直接导致投资者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闲置资金未被利用, 使资金的利用率和利润空间极大缩减。另外, 部分金融租赁企业虽然具有较稳定的现金供应, 但在短期资金长期被占用的过程中, 会使其资金成本投入不断增加, 加大其经营实际压力, 此时需要通过配置资源使投资人和承租人之间建立较稳定的关系,并有意识的提升资金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 以此提升参与资产证券化主体的合法收益。例如在资源配置的作用下, 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主动性、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和规模均会明显提升, 而S P C 管理机构也可以通过L B C 的发行, 获取相应的利润, 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流动效率提升, 进而不断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实现更好的发展, 各类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得到扩展, 这对其提升市场风险的适应能力和防治能力也具有重要作用。可见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开展的过程中, 通过资源配置机理可以更好地保证参与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主体的经济收益,推动其进一步深化。
2 1 2 组合资产的机理
组合资产机理实际上就是在保留每笔资产自身特点的同时形成资产池的过程, 这直接决定构成资产池的各部分资产都有其特殊性, 可以使其自身存在的风险受到一定的控制, 并使各部分资产的收益以整合的形式存在, 为资产证券化的实现提供动力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 组合资产机理在运行的过程中可以向市场投资者出售, 在出售的过程中, 组合资产机理将被视为削介证券。由于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流动性、标准化等方面特征显著, 将其应用与金融租赁行业中, 对提升租赁设备流动性具有积极的作用, 使原有的债务关系和债权形式的流动性和转让性得到强化, 可见组合资产机理在业务模式中的应用, 实际上是对原本债务和债权关系的破坏和充足, 使原本混乱的风险收益关系得到有效地分离和整合, 这对提升配置的科学性和定价的准确性具有积极的作用, 可以进一步保证相关主体的收益。
2 1 3 隔离风险的机理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实际上就是金融租赁企业的融资过程, 所以在进行的过程中, 金融租赁企业要对风险隔离、资金流剥离、信用等级提升等方面高度关注, 受资产证券化对可预期现金高度依赖的影响, 在对资产收益进行分割重组的过程中, 要对其整体资产池中具有某方面相似性的资产进行剥离和重组, 从而形成所需要的基础资产, 可见隔离风险机制在业务模式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提升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等主体对资产风险的抵制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是推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实现和发展的重要动力。
2.2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案例说明
为对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产生更加深入的了解, 笔者结合具体的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在甲金融租赁公司与乙承租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 乙的总公司丙公司提供了担保服务,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租金总额和租赁期分别为9亿元和2年, 以半年/次等额支付的方式完成租金回收,租赁利率为6 9%, 为保证自身利益, 甲公司向丁证券公司提出了申请, 请其担任计划管理人。可见在此次金融租赁资产化的过程中,公司具有向甲公司购买基础资产的权利, 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提出所有权益的相关权利, 而乙公司要按照合同向甲公司定期供应租赁资金, 在乙公司的供款能力受到严重冲击的情况下, 丙公司要通过担保款向甲公司继续供应租赁资金。在对各方主体的权利进行明确的基础上, 可以进行发售方案的设计, 在具体设计的过程中要结合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三种机理以及市场实际情况进行, 在设计完成后要对各品种的发行利率进行反复确定, 保证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银行业对房贷持续保持热度
除2009年和2006年的部分月份外,房企银行贷款在银行各项贷款中的比例均保持在20%以上,2011年前两月达到峰值40.9%。2006年至2013年间的均值是24.9%(如图1所示)。
近一两年来,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房地产持续紧缩调控等宏观政策背景下,这个比例反而有进一步持续增高趋势,2013 年各个月份的这个比例均超过了30%,2月份和12月份接近40%的高点(如表1所示)。
银行业为何对房贷情有独钟?
2009年底以来,中国政府对房地产领域多采取打压政策,但银行业对房地产领域的房贷偏好却持续保持着相当的热度,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我国的融资体系是一个由信贷融资主导的体系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披露的相关信息统计,在社会融资结构中,各类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外币贷款、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占比虽然逐年呈下降趋势,但在2003年至2012年间的多数年份里超过85%,其中商业银行贷款占比在多数年份超过60%。而债券和股票融资占比在多数年份低于15%,其中股票融资占比在多数年份低于5%。这样一种由信贷融资主导的体系,在房地产企业融资中的表现即房企银行贷款占比远高于股票和债券融资的比例。
房企资本市场融资特别是股票市场融资偏低的另一个原因是监管层的打压政策
近十多年来,监管层在多数年份对房企资本市场融资采取打压政策。特别是自2010年上半年证监会暂缓受理房企重组、上市及融资申请以来,房企股票市场融资事实上一直处于封冻状态。在2011年~2013年10月间,房企IPO、配股、债转股数量均没有记录,增发规模总计不足300亿元。此种状况更加剧了房企银行贷款占比偏高的局面。
如何为银行业房贷降温?
多项研究表明,房贷泡沫和房市泡沫是高度相关的,房贷持续走高还会加大商业银行的贷款集中度风险、期限错配风险,甚至引发金融体系和经济去体系的不稳定。因此需要为银行业房贷降温,至少可以采取如下三种方法:
加速我国融资体系多元化进程。这一过程的核心即“直融化”,主要体现在股票和债券融资比重的显著提高。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显著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股票市场发行与监管制度改革提速,股票市场有望进入一个快速扩容期。由此,一方面,股票市场的融资比重会在未来几年间有望有较大幅度提高。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债券融资的推进还不明显,政策与监管层应同时推出适当政策推进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股票市场融资和债券市场融资的同时,扩容将有效提升直接融资在融资体系中的比重。
将房企股票市场融资引入制度化轨道。以往对房企股票市场融资,监管层多以政策打压的方式进行调控,只要对房地产实施紧缩调控政策,就往往辅之以关门房地产股票市场融资的做法。股票市场的改革为房企股票市场融资的制度化和常规化准备了条件。由此,在推进融资体系直融化的同时,应同时对房地产市场融资的政策和监管进行变革,探索并建构房地产资本市场融资的长效机制,促进房企资本市场融资步入制度化轨道。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金融风险;基本功能
中图分类号:F83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1-0029-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1.08
一、引言
次贷危机表明,资产证券化引致金融风险的形成、积累和传导已成为不可争议的事实[1]。比如资产证券化引起内生流动性扩张[2]、资产价格泡沫和潜在金融风险[3]、金融市场流动性紧缩[4-8]以及金融体系的“去杠杆化”[9-10]。但资产证券化到底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引起系风险的形成及传导?在金融风险的动态演进中,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基本功能以及基础资产到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针对这些问题,学术界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结论,因此本文深入讨论资产证券化在金融风险的形成及动态演进中的作用机制。
本文借鉴Davis、Karim(2009)①关于金融危机的研究成果,他们认为金融危机的演进遵循:初始正向冲击―正向冲击引起的传导―负向二次冲击―危机的爆发及传导―政策反应―经济后果。所以本文认为资产证券化对金融风险的作用机制应遵循以下四个阶段:形成―积累―爆发―传导及扩散,本文遵循这四个阶段来分析资产证券化在金融风险动态演进中的作用(见表1)。
二、资产证券化的复杂运作机制――金融风险的形成
资产证券化在运作过程中涉及到初始债务人、贷款发放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服务者以及第三方等主体,因此其运作机制是极其复杂的,这使参与主体难以掌握资产证券化的有效信息并形成理性的市场预期,同时导致大量委托――问题,这些不利因素均导致金融风险的潜在形成。
(一)种类繁多的基础资产导致资产证券化的定价难度上升
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种类繁多,不同的资产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这也相应的有不同的风险收益评估方式。在利率的波动下,各项资产价值评估的难度越来越大,这时市场会倾向于依赖假设条件模型进行评估,但这种评估结果大多不符合市场走势。如果基础资产不止一种,则定价的难度会上升。在金融市场中,有效的定价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并减少市场波动,因此资产证券化定价难度的上升无疑使潜在风险不断形成。
(二)资产证券化繁多的创新品种增加了信息披露和市场预期的难度
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品种是极其繁多的,并在初始证券化基础上形成的证券化平方和立方,再加上众多的参与主体,使资产证券化形成一个种类繁多、错综复杂的市场,这增加了信息披露和市场预期的难度。一方面,众多创新产品导致信息披露需要花费很高的成本,当信息分析成本超过收益时,市场参与者就不会进行信息分析,这是目前资产证券化评级机构垄断的主要原因,这也会引起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这些创新产品具有复杂的交易结构,再加上难懂的定价模型,使投资者很难对价格走势形成有效的预期,这导致了潜在风险的形成。
(三)资产证券化的众多参与者导致大量委托――问题
委托――问题源自于委托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资产证券化的创新过程中有一个不断拉长的利益链条,其中包括借款人、贷款发放者、金融机构、投资银行、信用评级公司、投资者以及服务商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每两个参与者都存在信息不对称,每多一层的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一层委托――问题,形成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随着证券化的不断创新,初始借贷关系变得越来越不清晰,参与主体之间的责任也变得越来越模糊,委托――问题会越来越多,这使资产证券化的运作链条极其脆弱,并隐含了大量风险。
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金融风险的潜在积累
资产证券化具备转移风险和增加流动性两项基本功能。在资产证券化诞生之初,这两项功能为解决储蓄存款机构的流动性短缺、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源分配以及提高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一般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风险会有一个积累阶段,而资产证券化基本功能的过度滥用能够促使金融风险潜在积累。
(一)增加流动在风险潜在积累中的作用
1.增加流动性导致抵押贷款机构的道德风险。在次贷危机中,抵押贷款机构通过证券化将一些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变现。随着流动性的增加,抵押贷款机构放贷的动机会随之提高,从而忽视对借款人信用等级和财务状况的调查,并放松对基础资产的监督,由此引发道德风险。
2.增加流动性导致了内生流动性扩张。抵押贷款机构通过证券化实现了流动性增加,而证券化的投资者比如投资银行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化作为基础资产再次证券化,从而实现流动性的扩张。这种手段在次贷危机中被不断利用,即只要资产证券化存在,“投资约束”就等同于不存在。但这种扩张集中在金融市场内部,没有像贷款那样从金融机构延伸至实体产业,因此这种流动性增加只能是内生流动性扩张,同时这种增加与基础资产的价格紧密相关,一旦价格发生逆转,流动性供给就会骤然减少,流动性危机就有可能爆发[11]。
3.增加流动性导致了资产价格泡沫。随着流动性资源的增加,抵押贷款机构更热衷于发放抵押贷款,导致大量信贷资金流入住房贷款市场,引起房价不断上涨,形成资产价格泡沫。若房价上涨速度能与租金上涨速度持平,则房市就不存在泡沫。但在1998―2007年时期的美国,房价上涨速度始终快于租金,表明房地产市场存在巨大泡沫,而在2007年房价触顶回落,房价增速逐渐向租金靠拢,表明市场在挤出泡沫[12]。由此可见美国房地产市场存在巨大泡沫,而增大流动是泡沫形成的罪魁祸首之一。
(二)风险转移功能在风险潜在积累中的作用
在金融危机中,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功能是金融风险积累的直接推手。首先,抵押贷款机构通过发行证券化将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转移至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包括投资银行、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个人投资者。随后,投资银行通过金融创新将初始证券化作为基础资产进行再次打包和重组,由此形成证券化平方和立方等(比如各种CDO、CDS),这些产品又会被其他投资者购买,形成风险的再次转移。随着监管的放松,这一过程会不断衍生下去,形成巨大的信用链条。在风险转移过程中,风险分担者越来越多,导致风险在转移过程中被放大和扩散。同时由于证券化产品之间的相关系数较高,它们价格的涨跌几乎趋同于基础资产价格,由此引起金融风险的积累。一旦货币政策转向紧缩,前期积累的金融风险就会超出投资者所能承受的水平,风险就会转化为损失,引发借款者无力还贷、投资者得不到偿付、资产价格下跌和金融机构破产的恶性循环。
四、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价格波动――金融风险的爆发
资产证券化由基础资产衍生而来,同时在初始证券化基础上又衍生出了证券化的平方和立方等。衍生工具的价值取决于基础资产的价值,基础资产的价值波动会带动衍生品的价值波动。如果经济出现负向冲击(比如经济政策由宽松转为紧缩),基础资产的价格(比如住房贷款的价格)就会下降,各类证券化资产的评级会随着基础资产的价格下降而下调,从而其价格也会降低,这时就会出现类似传统融资中所面临的“投资约束”,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也会丧失,市场不能正常的扩充流动性和转移风险,已设计好的证券化产品将会失去销路,内生流动性扩张和资产价格上涨就会失去根基,整个市场将会出现下滑的趋势,从而引起金融风险的爆发。
五、资产证券化在金融风险传导中的作用
在金融风险爆发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会通过两种渠道引起风险的传导:一种是基础资产渠道,另一种是证券化产品渠道。
(一)基础资产渠道
金融风险爆发后,基础资产价格(比如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下跌。在基础资产价格下跌过程中,由于财富效应和托宾效应的影响,市场中微观主体的消费和投资均会乘数倍下降,市场有效需求就会不足,由此引起金融风险的传导及经济萧条。
(二)证券化产品渠道
金融风险爆发后,基础资产价格下跌会引起证券化资产的降级和价格下降,因此证券化产品也是金融风险传导的重要渠道。在金融体系中,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化的主要持有者,而商业银行是证券化的持有者和发行者,因此在证券化价格下跌中,其发行者和投资者均会遭受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对于证券化投资者而言,证券化的降级及价格下跌将导致资本市场出现新的挤兑形式――“资本市场挤兑”,其特征是: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市场的信贷市场发生违约,与信贷资产相关的证券化资产减值,投资者为了避免损失向市场套现,并纷纷抛售资产,这会减少资金供给与资产交易,导致流动性危机爆发,而危机的爆发会导致资产进一步减值,资金供给又会进一步减少,最终导致整个市场出现流动性危机和紧缩。
2.对于商业银行来讲,一方面,它们是市场中证券化的投资者,因此“资本市场挤兑”也会发生在它们身上。另一方面,它们还有证券化发行者这一角色,随着商业银行持有的证券化资产不断减值,其拥有的一些信贷资产也难以证券化,这使它们无法有效的补充流动性,这时商业银行就会同时发生流动性危机和偿付危机。
因此可看出,在金融风险爆发后,资产证券化会同时从基础资产和证券化产品两个渠道,对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者和投资者造成影响,使市场产生流动性危机和偿付危机,从而引起风险的传导。
六、政策建议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其运作模式、法律以及税收等方面还不成熟。虽然资产证券化可以导致金融风险的形成和传导,但不能否认资产证券化的积极作用,而应总结经验教训,根据我国实际推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设计和构建方面,本文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
1.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品种。在发展初期,为了防止对转移风险功能的滥用,本文认为可以使基础资产的规模略高于证券化的规模,从而防止风险的过度转移。但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可以视市场发展程度而推出其他衍生品,从而推进资产证券化品种的不断完善。
2.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模式。本文认为必须采用表外模式,但鉴于法律对SPV设立和政府担保的限制,可以使政府承担基础资产的监督职能,采取“政府监管式的表外信托模式”,这样既不突破法律瓶颈,又可以发挥政府的作用。随着市场不断成熟。可以逐步对法律进行修整,为政府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承担更大的作用清除障碍。
3.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无论风险如何转移,资产证券化价值链上风险分担主体如何增加,其总风险总是由基础资产决定的,因此必须加强对基础资产的监管。首先,严格审查基础资产的信用等级和质量,构建对基础资产债务人资信情况变化的反应机制;其次,不定期的审查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有效监测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保证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再次,建立基础资产池的形成标准,包括基础资产的质量标准、期限标准、基础资产债务人的地域分布标准等,构建多元化的基础资产。
4.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评级机构。目前存在信誉资本论和监管特许权论①两种信用评级机构设立的理论。在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的“信誉资本论”不适合我国,我国应建立以“监管特许权论”为基础的信用评级机构,并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专业化操作,包括加强信用评级机构跟踪评级和利益冲突规避机制的建设,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提高评级机构的透明度。另外也要防止评级机构技术层面上的缺陷、评级垄断、评级模型及标准的差异以及债券发行后评级机构跟踪标准变化等问题。
5.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体系。首先,建立新型金融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分业式”监管之间的协调性不强,这使得对风险的反应不够灵敏。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及金融创新的加快,金融行业之间会不断渗透,这种传统的监管模式就不再适应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应建立一种新型监管体系,实行统一协调监管和专业化分工,这种监管体系应由银行业监管体系、传统的证券业监管体系、保险业监管体系以及对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进行监管的监管体系共同构成,并形成跨机构、跨产品以及跨市场的协调,从而实现金融体系的功能性监管。其次,建立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法律框架。我国可以建立专门面向对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监管的法律,比如《资产证券化监管法》,其中应包括资产证券化的定价机制、信息披露机制、信用评级制度以及与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相关的交易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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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指通过结构金融理论支持下的相关技术,对符合证券化要求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使其成为能够满足不同风险偏好者的投资需求并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流通的证券。进行证券化的资产一般都是缺乏流动性但可以带来稳定预期收益的中长期资产,存在由于短存长贷期限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进行证券化操作后能够有效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并将集中于银行等货币市场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向本就应当承担其资金融通功能的资本市场进行转化和分散。20世纪60年代末,关国的资产证券化在当今互联网金融技术蓬勃发展的推动下,即使经历了次贷危机的猛烈冲击,却依旧焕发着勃勃生机,在产品创新和结构设计上更为成熟和稳健,并引领着席卷欧洲、澳大利亚、亚非拉等国家的金融创新浪潮。相比之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之路起步较晚,发展也相对缓慢,但随着经济新常态下必将迎来快速发展机遇期。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探索阶段
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在1992年发行以土地为标的的三亚地产投资券,成为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先行者也成为在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最早的探索案例。随后,离岸资产证券化主要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尝试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中国高质量、高存量的不良贷款资产受到了国际投资者的肯定和青睐。但由于早期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尽管2001年颁布实施的《信托法》对于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其他相关流程的规定诸如信息披露等方而都不尽完善。
(二)2005年正式试点阶段
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一次试点于2005年3月正式启动,由国家开发银行采用优先级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次级档债券以私募方式发行两种发行方式成功发行的第一期开元CLO项口,成为试点以来的第一个规范化项口。随后,由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机构,对优先级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公开发行、次级证券向建行定向发行来作为信用支持的MBS产品,成为我国第一例成功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之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第二批试点进一步在2007年启动。此外,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试点也在稳步推进。但由于关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并进一步演变为影响全球经济的金融危机,仅仅开展了3年的资产证券化进入全而暂停和停滞阶段,然而,有关各部门并未停止对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化产品的探讨以及对相关经济环境的改革与完善。
(三)2011-2013年扩大试点阶段
沉寂了三年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分别于2011年9月和2012年5月重启。与之相匹配的是一系列更加完善的政策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相继出台,为实践先行的中国资产证券化之路保驾护航。2013年7月,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有效盘活资金存量,明确提出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并进一步推动跨市场产品发行的试点。
(四)2014年至今常规化发展阶段
2014年是我国债券市场迅猛发展的一年,总计发行各类债券118749. 8亿元,超出2013年债券市场发行总规模31733. 53亿元,同比增速提高27. 42 %。在盘活信贷存量,推动证券化发展的利好政策下,2014年以成功招标为统计口径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共66单,发行总规模2819. 81亿元,而2014年以前的发行规模总量只有1018亿元,其中2011年重启前仅发行17单共计688亿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由此可见,2014年全年的发行量已经接近以往试点发行总量的3倍多。产品创新方而,除了日渐成熟的CLO (54单)和ABS ( 9单)产品,租赁资产支持证券首次出现。在市场参与机构的多样性上,除原有国有商业银行以及政策性银行的主力大军外,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金融租赁公司也积极参与其中,占有一席之地。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稳步推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活跃,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已然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也必将逐步进入常态化发展阶段。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借鉴欧洲发展经验的启示
相比于关国50多年的资产证券化历史,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且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还经历了近三年的停滞期。但对于资产证券化在活跃经济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已得到业界的广泛共识。当前我国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的失衡,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功能的错位,都使得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不仅可以有效解决由于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而产生的利率风险问题,还可以帮助融资者实现快速便捷的低成本融资。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关国和欧洲的资产证券化市场,鉴于关国采用的是其自身的通用会计准则(GAAP) ,欧洲产品在设计和推广上的谨慎性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更多一些。以下探讨我国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从欧洲的特色证券化产品中得到启发和参考。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SPV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3-0044-06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3.09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制度自上世纪70年代于美国问世以来,便作为一项伟大的金融创新风靡全球。这是因为,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巧妙的结构化设计,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换为流动性强的优质资产,实现企业表外融资,在不提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同时,又为企业带来扩大生产经营所需的现金流。但由于资产证券化制度同样处于变动不居的市场环境,不可避免地面临诸多系统性、非系统性风险,若不采取适当的风险隔离机制,适时适地构建多层“防火墙”,资产证券化的效用必将大打折扣。
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目前尚无一致说法[1]。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1月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其中第二条指出:“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同时第四条还规定,现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中,由证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任“特定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角色。
通常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金融或非金融资产(即基础资产)出售给SPV,SPV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并对该资产进行信用增级之后,再以该资产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证券,SPV将由此获得的投资者资金支付给发起人,并以该资产日后产生的稳定收益偿付投资者本息。不难看出,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程序往往较为复杂,需要多方专业主体、中介机构的共同参与,并经一系列流程操作,才能构建相应的完整架构。其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发起人、SPV、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等。主要流程包括组建或选择SPV、选择合格的证券化资产、SPV以信用增级后的资产为依撑自行或委托发行证券产品组合、投资者认购后定期收取本息这四个环节。
资产证券化制度之所以被认为是一项伟大的金融创新,最重要的原因是它开拓了一条崭新的融资路径,即强化局部资产的效率,从而解决筹资者因整体信用不足而无法筹措足额资金的问题[2]。在可供企业选择的传统融资方式中,贷款机构往往是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资质审查近乎严苛,通常只有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等大公司能通过审核,取得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而那些真正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却时常因为资金链断裂、现金流匮乏而经营岌岌可危。在这样“千呼万唤”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的时机,资产证券化无疑是筹资者的福音。相较传统融资,它只强调那些拟用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否符合条件,而在一定程度上无视企业本身的资质优劣。
没有哪一种金融创新产物的成长道路不是布满荆棘,资产证券化同样面临着诸多风险的威胁。有学者将这些风险分为两类:传统资产证券化风险和现代证券化风险,前者包括隔离风险、现金流风险、提前偿付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其中获得较多关注的是隔离风险、现金流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后者包括评级风险、监管风险、道德风险[3]。这些风险无一例外均发生在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四个环节中,因此,要进一步发挥资产证券化在企业融资中的作用,降低其中风险,当务之急便是在这四个环节中建立起“防火墙”,完善风险隔离机制。
在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设计中,SPV被认为是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能隔离风险的绝对核心所在。因此,在下文中,笔者将围绕SPV,探究资产证券化“防火墙”的构建。
二、SPV的构建
SPV的构建是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妙笔”,组建或选择SPV是资产证券化的第一环节。从法律意义上看,SPV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只拥有名义上的资产,而无其他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它更像是一个“壳公司”,主要工作、业务基本由其他主体完成,如证券化资产由发起人管理,信用增级由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由评级机构负责,证券化产品仍由券商投行发行和承销。可见,SPV不仅作为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还连接着担保机构、信用增级、信用评级、证券承销商等,是整个结构性融资的核心。由于SPV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环节,各国在法律法规及市场实践两个层面上,都不约而同地对其设有若干特殊要求。
(一)SPV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SPV设立方式包括信托型、公司型,另有美国一家独用的有限合伙型,但因其特殊性较强,可移植借鉴之处颇为有限,本文不作探讨。
1.信托型SPV
信托型SPV又称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简称SPT),即引入信托公司作为证券化资产的受托人和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发起人将基础资产转移给SPT,并与之建立信托关系,再由SPT作为发行人,向投资者发行代表对基础资产享有权利的信托受益凭证[4]。SPT模式现由许多国家、地区广泛采用,得益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一是在英美法中,当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亦随之移转给受托人,受益人享有相应的利益;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也具有类似规定,信托财产不仅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与受托人所有的固有财产相区别。由此,信托财产得以稳固特殊的“第三方”独立地位。二是我国《信托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还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抵销做出了限制,进一步加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通过信托型SPV进行的资产证券化,符合风险隔离要求,具有长期规划性质,又能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应用普遍。在我国实践中,特定目的信托主要是由金融机构发起,将其信贷资产予以证券化,并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进行认购投资。
2.公司型SPV
公司型SPV又称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简称SPC),也是实务中常用的载体之一。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份公司,它是专为资产证券化而设,有很强的工具性,其业务范围特定并且往往已经事先确定,不需要进行积极的商业经营行为。就公司形态而言,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则主要是考虑到SPV需与资产本身的风险相隔离;若是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因为SPV需发行证券,而股份公司可以支持多种证券的发行[5]。另外,SPV更像一个“壳公司”,因此降低运营成本是SPC的重任之一,法律对其多以强制性规定为主,以此保护投资者。
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公开发行证券资格的获取、公积金提取的强制性规定等,使得我国尚不具有设立公司型SPV的法律条件[6]。另外以公司形式设立SPV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对于业务范围受限、收入本就“拮据”的SPV来说无疑是一大难题。由此可见,公司型SPV在我国现有法律环境和市场背景下难以存继,必将有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应在将来的立法、实践中予以修正。
(二)SPV的业务范围应受到严格限制
无论是信托型SPV,还是公司型SPV,毫无疑问均是专为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可以认为,SPV是联系发起人与投资者的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发起人可以获得融资的通道,而投资者也可以取得投资的渠道。这便要求法律与市场将SPV的权利能力限定在特定范围,由此限制其业务种类,即只允许从事法律和资产证券化计划确定的相关业务。
对SPV的业务范围进行严格限制是现今多国的通用做法。一是若不严格限制SPV只能从事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很可能诱发SPV作为平台的道德风险,引起投机行为,如SPV可能利用基础资产开展其它“圈钱”活动,资产证券化很可能就此“流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二是出于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等政策考虑,各国往往赋予SPV诸多税收优惠政策,若允许SPV从事与资产证券化不相关的业务,不仅立法初衷无法实现,SPV不履行“本职”,还会导致国家税收蒙受损失,市场秩序混乱。
(三)对SPV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由于SPV构建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成败,因此各国往往还会对SPV有其他限制性规定。常见的一是在SPV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有助于大大提高SPV的整体独立性,以此防范SPV内部控制人做出不利于投资者的举动,损害投资者权益。二是禁止SPV随意、恶意“死亡”。实践中,当投资者的本息未清偿完毕时,SPV往往不被允许进行兼并、清算、重组、解体等,从而防止因SPV本身产权的变动而对投资者造成损害。
正是得益于上述关于SPV独到的设计,令其在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中功不可没。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
(一)构建破产隔离防火墙
在SPV所能发挥的诸多风险隔离作用里,破产隔离被认为是SPV的核心功能。甚至有人认为,SPV的设立就是为了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破产风险相隔离,以确保该资产产生的收益、现金流,仍能按证券化交易契约的约定,向投资者偿付本息,而不受发起人破产与否的影响,以此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资产证券化流程中,在发起人与基础资产、发起人与SPV之间建立“防火墙”显得举足轻重,前者表现为“真实销售”要求,后者则表现为“防止实质合并”。
1.真实销售
资产证券化的魅力之处在于它可以将发起人信用不足之处予以屏蔽,将某个特定质优资产的效用最大化,并不受发起人经营结果优劣、财务状况好坏,乃至破产的影响[7]。“真实销售”要求的存在便是为了实现这一追求。它要求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转移给SPV时,必须满足《会计法》、《破产法》的一定条件,使得就该特定资产而言,发起人与SPV之间建立起了“防火墙”。这里的条件主要是指会计准则上对资产确认原则的规定[8]。就此而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均经历了从风险报酬分析法到金融合成分析法的转变,我国也正处于其中的“转轨期”。
风险报酬分析法是将资产的风险和收益是否完全移转作为资产是否“真实出售”的判断标准。只有当与该项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收益都由发起人转移到SPV时,发起人才能终止确认资产。相反,若发起人在转移资产时还保留一定的追索权,就不能认为该交易符合销售的标准。风险报酬分析法为资产转移的确认提供了一个便于操作的标准,但并不全面,特别是由于金融市场的日益发展,金融产品设计愈加繁杂,在此情境下该方法并不能完整地反映资产转移的实质。如期权的出现使得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相分离,买方选择权使得风险由卖方承担,而价格下降的收益则由买方享有,此时就无法用风险报酬分析法来判断交易的性质。此外,风险报酬分析法由于强调风险和收益的不可分割性,会导致将资产证券化作为担保融资处理的倾向,不利于发挥资产证券化的积极作用,从而会损害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的创新性。
金融合成分析法正是为了迎合金融市场的发展应运而生的,相比较风险报酬分析法,它更符合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有在对交易进行实质分析的基础上,做出该资产的控制权已经转移的判断之后,才能认为实现了真实出售。“控制权”较为抽象,因此各国往往还会通过会计准则等做出更细致的规定,如美国FASB就《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及债务清偿的会计处理》指出,可以对资产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作为判断的基准,即当受让人获得收取与该资产有关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权力时,就可认为该资产的控制权发生了移转。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相辅的条件,如转让人与受让人对该资产转让的处理应该相互对称,资产的确认不应受交易顺序的影响等[9]。
比较上述两种方法,后者偏向于将资产转移作为真实出售处理,而前者则有将资产转移作为融资担保的倾向。回想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之所以煞费心思对其进行复杂而精巧的结构设计,无非是受资产证券化所能提供的表外融资空间所鼓舞。从这个意义上讲,从风险报酬分析法到金融合成分析法的转变,体现了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规则制订者做出的妥协,毕竟“真实出售”要求是资产证券化成败的基石[10]。
纵观国际做法,对“真实出售”的识别与认定往往仅通过会计准则对资产转移的规定作出,而缺乏法律标准作为统一的判定基础。如何完善相关法令,既不扼杀资产证券化乃至金融创新蓬勃的生命力,又在发起人与基础资产之间建立起保护的“防火墙”,以免殃及池鱼,这是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资产证券化实践给法律界、会计界提出的一大难题。
2.防止实质合并
若SPV与发起人实质合并,那么资产证券化所作的一切努力都将付诸东流,不仅发起人与SPV之间的破产隔离机制被打破,连发起人与基础资产之间的隔墙也会被。这不仅意味着发起人的债权人可以对已经证券化的资产行使追索权,投资者利益受到威胁,而且企业想要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表外融资的目的也落空。凡此种种,都为资产证券化在发起人与SPV之间建立“防火墙”提出迫切要求。
SPV设立方式包括自行组建和委托独立第三方设立。通常而言,发起人自行组建的SPV被合并的风险较大,因其独立性往往易受质疑。英美国家就曾出现如下判例,当发起人破产时,SPV由于缺乏与发起人之间充分的隔离(通常表现为追索权的存在),独立人格被否定,法院因此将SPV与发起人实质合并,并由此重新确认资产转移的性质,将整个交易认定为担保融资。如此一来,经证券化的资产将被纳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直接面临着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比较而言,在独立第三方设立的SPV中,法院通常无法基于实质合并否认SPV的独立人格,极大地提高了SPV的风险隔离作用,而这也正是资产证券化追求的目标。
为了防止SPV被实质合并,除了采取上述委托独立第三方设立的方式,还有更为重要的方面,即SPV必须具有业务运营上的独立性。它应该在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上都保持独立,既不与发起人混同,也与投资者保持间隔。在会计上,SPV应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如果同时开展不同项目,还应该在各个项目的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划清严格的界线。此外,SPV还应该独立于信用增级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增级和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以免投资者受到误导或者伤害。
无论是真实出售,还是防止实质合并,无不彰显了资产证券化制度的意义所在。在资产证券化的实际操作中,必须构建好发起人与基础资产、发起人与SPV之间的“防火墙”,才能“避”开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破产法“实质合并”、会计法“资产确认”等原则的修正,从而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
(二)证券化资产合格
选择合格的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环节。如果说破产隔离是对一项证券化计划的外在要求,那么合格的基础资产则更多是对其提出的内在要求,它好似整个计划的“源头之泉”,稍有差池,整个证券化过程难以维继。理论上说,基础资产的优劣应由市场自主进行“优胜劣汰”。然而,为了防止资产证券化被滥用,发起人、SPV等恶意欺骗投资者,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等市场失灵现象,国际上通用做法仍会对基础资产提出一定要求,以保护投资者免受无辜伤害。
1.基础资产的法律标准
首先,基础资产应具有可转让性。鉴于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即是发起人将资产转移给SPV,而证券化资产通常是应收款项等债权,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原则上可以转让,但不能出现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进一步而言,资产证券化中的债权主要系普通金钱债权,因此鲜有来自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的限制,多是源于当事人约定。值得一提的是,基础资产具有可转让性,不仅仅是要求法律上允许其自由转让,更深层次的要求是,受让人在这样的资产转让过程中居于安全、受保护状态。我国现行法律过分强调债权财产的静态安全,如《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条款表明,若保证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债权的转让需经保证人同意。这将置债权受让人于不利地位,很可能到手的受让债权不再享有担保,从而会挫伤债权的转让性。因此,SPV除了审查基础资产是否具有可转让性,还应该审查该转让是否遵循必要的法律手续和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等。
其次,基础资产应该具有长期规划的属性,即具有可预期性。这要求在选择基础资产时,需深入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债务人的信用,表现为债务人的支付行为、习惯是否良好。债务规模大小、债务人信用记录以及债务人未来是否有再融资计划往往会影响债务人的信用。二是债务人的支付能力,表现为债务人违约的风险大小。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金的健康流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保证投资者如期收取本息,使得整个项目得以良性运作。
2.基础资产的经济标准
证券化资产必须具有收益性,有能力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即未来收益持续可估。实践中,基础资产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应收款项,即企业基于已出售商品或已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债权。这类资产符合会计上的资产确认原则,系过去交易或者事项的结果,债权人因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享有法律上的付款请求权。另一类是未来收益,尤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形成的未来收入,这是因为该类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往往具有政府调控性质,法律上的确定性和经济上的稳定性均很强,因此可预测性强,可以轻易且准确地预测预期现金流入。理想的证券化资产还应该在上述两类资产的基础上,具有足够大的规模,以产生规模效应降低证券化成本。不仅如此,与基础资产相关的现金流应是分期支付的,才能产生持续稳定的未来收益。
此外,基础资产应具有安全性,即其风险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SPV对超过风险水平“红线”的资产应不予纳入资金池[11]。可考虑因素主要有:(1)债务人的分散化。证券化资产的债务人若拥有广泛的地理、人口和行业分布,债务数额分散,则会有效降低整体违约风险,从而保证现金流动。(2)资产的信用。通常可以通过观察发起人持有资产期间,资产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是否有影响资产质量的相关不良历史记录。此外,与该资产相关的担保物若效用或变现价值较高,且易于变现,则资产的安全性也会较高。
值得一提的是,基础资产的合同条款标准化程度高,将大大提高某资产组合符合证券化的水平。实际操作中,发起人往往将一系列同种类的资产打包出售给SPV,从而形成资金池。如被认为最具资产证券化条件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由于每份合同基本上系由某银行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合同,条款清晰,且债务人通常没有修改合同的权利,因此在证券化过程中,当事人容易对资产进行分组、计算,进而捆绑、组合、发售,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资产稳定性的效果。
总之,基础资产只有同时满足法律标准和经济标准,才能率先在符合条件的资产与其它资产之间构建起天然的“防火墙”,隔离可能发生的风险。
(三)信用增强、信用评级客观公正
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既作为交易的基础,又规范着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如果没有信用,交易将无法达成,即使达成,交易成本也会很高,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更谈不上效率。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不可避免地要进行信用增强及评级。经过信用增强,可以有效隔离证券化资产可能发生的种种风险。而信用评级同样可以帮助投资者在众多金融产品中选择“绩优股”,降低风险。
信用增强是指发起人或第三方为了担保基础资产能够如期偿付投资者本息所做的诸多努力,从而使通过SPV发行的证券产品比发起人直接发行的更有信用,达到吸引投资者、实现证券化融资的效果。其中,若主体为发起人,则为内部信用增强;若主体为发起人以外的第三方,则为外部信用增强,常见的第三方包括发起人的关联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常见的信用增强措施包括:
一是SPV对发起人的直接追索权。即发起人直接为基础资产的损失提供全部或部分担保。一旦基础资产出现问题,到期无法如约支付投资者本息,甚至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出现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SPV可对发起人索要相应的赔偿,以此保证投资者利益不会受损。二是第三人提供信用支持。即由财力雄厚、信誉高的公司或机构(如中国工商银行)通过信用证、安慰函等方式,在证券产品出现亏损时提供补偿。三是SPV向保险公司投保。即SPV就与基础资产有关的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从而在发生不可预见的损失时获得赔偿。
信用评级是指SPV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评级机构对发行的证券化产品进行评级,并将结果予以公布,以供投资者对产品加以判断、选择。实践中为了提高评级结果的可信度,SPV往往委托独立的评级机构。公布评级结果的同时,评级机构还应将相应的评级标准、评级方法、发行人情况报告等信息一并。由于我国评级机构发展较晚,以及特殊的政治、经济因素,国内资产证券化面临更为艰巨的评级风险,一方面是因为国内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缺乏成熟的机构;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有关部门对评级机构的监管不力,极易出现寻租风险和机构的道德风险。因此,亟需在信用评级过程中构建“防火墙”,加强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并加强监管力度,构建合理的评级机构责任承担机制,严惩不实、欺诈信息的机构,建立评级机构的“退市”制度,就严重违规的机构坚决予以取缔[12]。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信用评级信息的质量,构建保护投资者的风险隔离屏障。
总而言之,在信用为王的市场经济社会,特别是金融市场上,信用增强、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重要基石。只有保证两者的过程和结果客观公正,为任何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寻租风险的环节设立“防火墙”,才能有效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
四、结语
作为金融创新浪潮中的“璀璨明珠”,资产证券化发挥着扩大融资渠道、风险转移、提高流动性、信用增强等创新功能。但在处处充斥着“惊涛骇浪”的金融市场,风险隔离机制的构建已然成为资产证券化结构中的核心。SPV作为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妙笔”,当之无愧地成为整个隔离机制的枢纽。值得注意的是,构建SPV需保持其独立的法律人格,并限制权利能力,仅允许其在严格限定的业务范围内活动。同时,还需在发起人与基础资产之间建立起“真实出售”的防火墙,在发起人与SPV之间“防止实质合并”,选择符合法律、经济标准的基础资产,这些主要是为了防范资产证券化的外在风险。资产证券化本身的风险隔离,则需保证信用增强、信用评级的过程及结果尽可能客观公正。唯有这样多管齐下,才能为资产证券化积极发挥效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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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化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两级立法模式;信息披露;风险隔离
中图分类号:F832.48;DF43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12)04—0010—07
一、引言
文化产业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如何促进文化产权交易、发展壮大我国文化产业是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资产证券化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少国家早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相关理论研究也较为深入,包括从破产法的角度探讨实质合并规则对SPV风险隔离作用的影响(陈霞,2010;陈依依,2003;迟君辉,2010;Lahny IV,2001)、详细探讨税法、信托法、银行资本监管法规对资产池构成的影响(Frankel,1991),以及针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制度背景下资产证券化的规则设计等研究(Aleknaite,2007)。但专门针对文化资产的研究并不多,有部分学者关注到知识产权上设立的证券性权利的登记与信息披露问题(Widen,2004)。而国内学者在研究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时,普遍将关注点放在银行不良资产、基础设施收费项目、住房抵押贷款等资产类别上,很少有对文化类资产的关注(潘晓明等,2010;陈依依,2003)。实务界却先行一步,各地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创新尝试提供了一个发展资产证券化和文化产权交易可能的契合点,但由于制度和监管的不足使其发展受阻。笔者认为:文化资产证券化应当纳入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统一立法框架,同时兼顾文化行业的特殊性,国外经验可以适度借鉴,但更应当结合本国特色来进行具体制度构建。
二、文化产权交易制度创新一资产证券化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与我国的实践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产品,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迟君辉,2010)。但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学者并不统一。比较狭义的定义是,“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由其通过特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投资者的融资制度”(顾权,2010)。而被称为“证券化之父”的美国耶鲁大学法博齐教授则认为,“证券化可以被广泛地定义为一个过程,通过这个过程将具有共同特征的贷款、消费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约、应收账款和其他不流动的资产包装成可以市场化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带息证券”(周乐伟,2007)。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在于使非流动性资产变得具有证券流通性与可及时变现性,至于是否采用统一的程序和方法,并不具有根本性意义,故本文采用较为广义的定义。
实际上,至今我国尚无一部法律中明确出现“资产证券化”这个词,但现实中类似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已经先行,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出台之前,珠海 —广州—深圳高速、上海—杭州—宁波高速就采取收费权证券化的模式进行融资运作,而1997年《公路法》出台后才正式认可“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银行资产证券化领域也是如此。早在2003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开始了资产处置信托项目,但直到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才《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可见,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呈现出一个实践先行、立法滞后的特点。
总体上,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大多还处于空白和试行状态,但实践中金融创新的需求却极为高涨。由于我国经济蕴藏的巨大潜力与金融体系改革的迫切需求,理论和实务界都相当看好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
2.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资产证券化创新尝试
2010年7月3日,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正式推出中国第一个基于权益拆分模式的艺术品资产包——画家杨培江的12件画作整体打包后成为首个资产包,初始作价200万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将所有权份额“拆分”为1000份,每份面值为2000元,挂牌认购,持续流通,投资人将通过艺术品资产包的增值获得投资回报。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创新性的“权益拆分”,其实质是将一件实物的所有权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各种收益进行拆分。投资人可以通过认购拆分的份数,来获得投资标的物的部分所有权及相关收益,从而也获得基于这些权益所带来的远期或当期的收益(马丽,2010)。
艺术品“权益拆分”交易模式具有降低艺术品投资门槛、增加资产流动性与促进融资等多重效果,推出之后也很受投资者青睐,但其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投资者恐怕并不清楚。深圳文交所将其称为“所有权份额”,其基本运作模式是由画家杨培江的独家授权经纪人张宏作为发行人,由天禄琳琅公司作为发行商和挂牌保荐人,其1000份份额由发行人和商保留400份,其余600份在深圳文交所公开发行流通。
可见,这种“权益拆分”既不同于一般的共有,也不同于普通的证券发行,其实质应属于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即以艺术品这类特定资产的现实价值与将来的升值收益为保障,发行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证券持有者可以按照份额来分享这部分资产当期和远期的价值。这种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一经推出后,天津、成都、郑州等各地文化产权交易所纷纷跟进,投资者也是热情高涨。从金融创新的角度看,这一模式的确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3.文化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与发展前景
从根本上看,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是具有一个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池(Asset P001),证券化的制度构建核心是资产转让和破产隔离(即与该资产或资产池的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而这个资产池的构成除了一般认可的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项目等种类外,还可以包括许多具有价值与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类型,如前述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已经尝试的艺术品、专利、商标等。实际上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国外早有发展,“1997年,美国Pull—man Group以英国超级摇滚歌星大卫·鲍伊(David Bowie)所出版唱片的许可费收益权为支撑发行证券,成功地从资本市场融资5500万美元。随后,一系列知识产权证券化相继进行”(陈霞,2010)。
可见,资产证券化在文化产权交易中具有非常广泛的适用性,只要能满足“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三个基本要件,艺术品、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乃至广播电视频道播出权(比如黄金时段广告招标所得收益)等有形和无形文化资产都可以通过这一新的方式来进行交易和融资。这样一来,文化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成为我国开展金融创新的一个突破口,而且对于促进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加强文化资产的流动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人文化市场;可以降低投资门槛,鼓励民间文化投资;可以盘活企业非流动资产,解决缺乏可抵押资产的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而且,相比其他类型的资产,文化资产的价值稳定性、收益可靠性、从业人员素质等对投资者更有吸引力,具有更高的市场认可度。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不尽如人意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政策制度与市场需求未能很好地结合起来”(王元璋等,2011)。立法者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但投资者对我国银行业的经营水平、不良资产的管理水平等不够信任,实践中市场反应并不热烈。而在资产证券化中,资产的选择是决定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前提,“发行人通过资产打包,对基础资产重新分配确定新的发行收益与比例的过程中,必须考虑投资人的偏好。……只有发行人与投资者选择发行优质资产的比例相同时,市场才会出清,两者收益达到最大”(李冬花等,2010)。影视、创意、动漫、艺术品收藏等文化行业的创造力和发展潜力对投资者具有很大吸引力,而文化产业发展也需要有更有效的途径来吸引社会资金,两相契合,文化与资本的联姻通过文化资产证券化或许能够更好地达成。
三、目前文化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不足与潜在风险
虽然文化资产证券化有着很好的发展前景,然而当前法律的缺失始终是艺术品份额交易不可回避的障碍。2011年,国务院连续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业界称“38号令”)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业界称“49号令”),尤其是后者明确规定各地文交所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大部分文交所已经在进行此类业务的停止和善后工作,2011年8月15日,因承诺的上市交易迟迟不能兑现,湖南文交所开始受理退款申请;陕西文交所也在“38号令”后不久暂停所有新品发售,并为中签者办理全额退款;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在此项业务暂停近一年后,在其网站上刊登了一则由深圳市委宣传部的《关于文交所艺术品权益拆分业务善后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通知》,公布了其艺术品权益拆分业务的善后责任分工,并督促其份额产品的初始发行人及交易商回购产品。
监管层之所以紧急叫停文化产品份额交易,源于在短暂的时间内,这类交易已经体现出相当程度的混乱状况,究其根源,在法律制度支撑不足的情况下,此类交易中的风险不容忽视。
1.法律风险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实践中的试点更多带着“摸着石头过河”的意味。配套制度支持不足,缺乏法律保障,是目前发展文化资产证券化的最大瓶颈。首先,文化资产证券化其实是针对公众进行的融资,如果缺乏有效的发行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很容易造成投资者难以挽回的损失;其次,目前我国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与资产证券化相冲突的地方,如通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按照现行物权法的规定,进行融资属于权利质押,需要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才能成立质权,并对质权设立后的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规定了限制,而针对公众发行的、需要通过转让和许可交易进行资产增值的证券化资产显然不能满足这样的法律要求;最后,文化资产投资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对普通投资者而言,中介机构的评级、担保和咨询服务非常重要,而目前这方面的中介服务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2.资产价值变动风险
大多数文化资产本身的价值存在变动性,比如在专利资产池构建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替代技术、专利技术淘汰与更新、专利技术实施、专利技术可重复利用、专利技术产品责任等方面的风险(靳晓东,2011b),对其资产价值的评估存在着很大难度,这也是文化资产在一般的抵押贷款模式下难以得到银行融资的重要原因。
因此,在达到业界普遍认可的科学准确的评估方式和标准之前,文化资产的证券化仍然会存在很大的难度(靳晓东,2011a),笔者建议在进行评估标准设计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至少包括:商品更新周期、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时限与未来预期变化、产品市场地位与份额变化趋势、可能的侵权风险等。
3.金融风险
在美国次贷危机之后,以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金融创新受到了更多的质疑,我国刚起步的资产证券化更是几乎处于停滞状态。金融衍生产品本身的设计是为了转移和分散风险,但如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监管缺失、市场投机过度就很容易激化乃至放大金融风险。此外,文化资产证券化将使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联系更加紧密,金融业的风险会对文化产业造成更大冲击,需要发展相应的风险防御机制。
但应当注意的是:资产证券化本身并不是次贷危机的原因,有学者认为“证券化运作模式的异化是导致次贷危机的原因”(明晓磊,2011),也有学者认为这场危机是“在监管缺失情况下贷款机构错误甚至恶意利用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的结果”(沈炳熙,2007),学界基本上都认可金融监管的不足才是次贷危机的根源,不可因此否定整个金融创新,但在今后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和执法中应当更为谨慎。
4.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在任何时候都会存在,但在制度缺失的情况下更会被放大。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缺乏统一的资产证券化发行人、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担保机构、承销商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规则,难以给投资者权益提供可靠的保障。此外,在文化资产增值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水平至关重要,除了艺术品可能随着时间自然增值外,知识产权、文化设施、行政特许权等文化资产都需要有效的管理和利用才能得到预期的回报,如果资产管理人不能做到忠实和勤勉,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损失。
四、法律保障措施建议
目前对全国各地文交所的清理整顿只是将文化资产证券化纳入规范发展轨道的第一步,对文化资产证券化这一新事物不必因噎废食,通过建立完整的法律保障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实现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更好对接,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制度建设:
1.建立全国统一的资产证券化两级立法模式
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最先出现在美国,美国的判例法传统使得法院可以通过“法官造法”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成文法国家要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统一立法应先行,否则司法机构在审理涉及资产证券化的案件过程中会面临困境(顾权,2010)。
我国可以参考韩国的统一立法模式,立法上可以分为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条“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的规定,由国务院出台《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证券化的类型、基本原则、发行条件、交易规则、交易所管理、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的交易行为与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在第二个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针对职权范围内的不同种类的资产证券化出台相应的部门规章和操作指引。
2.加强协作,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
在我国,受分业监管体制的影响,资产证券化被人为地割裂为金融资产证券化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两大块,在不同的市场流通(Schwarcz,2004),接受不同的监管部门管理,适用不同的规则。这样的监管体制容易产生监管盲点和扩大风险,比如文化类资产的证券化,就可能涉及到文化、文物、版权、专利、商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繁琐的审批程序会阻碍资产证券化的实现,而多家监管的局面又可能造成实际执法中的冲突或责任推诿,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从近期来看,当务之急是需要多部门联合,建立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从长远来看,金融混业经营改革势在必行,统一监管、权责明晰方能保障资本市场的规范与稳定。
此外,尽快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也是非常关键的,比如在美国,担保性的融资中债权人通常要求专利或商标管理机构反映出自己的证券化权利,即使在美国判例法中,这一登记并不是对抗破产管理人的要件(Widen,2004)。而我国目前一方面立法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的登记要求,另一方面文化资产还存在着多头登记的弊端,建议在《物权法》中增加资产证券化的统一登记条款,以及设立了担保物权后的财产转让限制的例外条款。
3.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资产证券化要长期稳健运行,银行、保险、风险投资、评估、担保、法律服务、信用评级等机构的协作都是不可或缺,但是目前敢于在这一领域试水的中介还为数不多,与此有关的配套制度很多也还处于空白状态,尤其是信用评级机构在我国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国际上的地位更不能与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相比。但次贷危机前声誉良好的三大评级机构未能提前警示风险、危机发生后又快速调低信用评级导致市场恐慌的表现也使公众大为失望,在评级机构向被评级企业收取费用以维持经营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评级机构的公正性也是各国研究者质疑的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不仅是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前提,也是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等新兴中介机构树立信誉、争取国际认可的良好契机。尤其在信用评级机构建设上,我国可以考虑以文化资产证券化为试点和突破口,依托政府资金和文化产权交易所共同建设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使信用评级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交易所对每笔交易收取的中介和服务费用,减少对被评级人的资金依赖,增加评级机构的公信力。
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不管是从金融创新还是从证券市场监管的角度来看,信息披露都是非常关键的,有学者指出次贷危机的根源就在于金融信息披露失范,在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尽快建立信息监管制度是协调和统一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最优选择(许多奇,2011)。不可否认,有的金融产品设计得结构复杂,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增大信息隐蔽程度,误导投资者,逃避金融监管。在资产证券化操作程序中,SPE(SpecialPurpose Entity,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模糊了证券购买者与资产发行人之间的信息联系,延长了信息传递过程,事实上使得风险转移到了原资产所有人的债权人身上(Janger,2004),因此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中最重要的是对基础资产状况的全面披露,尤其是文化类资产,更需要对基础资产的真实价值作出完整披露,这一要求应当在我国相关立法中作出明确而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在信息披露的监管方面,美国在次贷危机后作出的重要立法调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Act),其核心内容并非是对现有的多元监管体制做实质性的调整,而是促进各机构监管信息的共享与协调。相比之下,我国的相关法律还很不完善,2005年6月人民银行颁布过《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但这一规则法律层级不高、条文过于简略、适用范围过窄,尤其是法律责任部分几乎缺失,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建议参考美国的做法,在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立法中明确规定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主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银行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和,尤其要加强披露不实信息法律责任的追究,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5.采取信托方式,完善风险隔离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是使资产收益与发起人、出售者和SPE的母公司破产风险相隔离”(Plank,2004),根据SPE的类型不同,风险隔离的原理和程度也有所差异,如果是采取特殊目的公司(SPC)形式,需要强调真实销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自愿破产申请权的放弃、增加独立董事等方式隔离发起人和发行人破产风险。但SPV中设立的公司很难满足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关于经营场所和范围、发行债券、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等规则要求,存在较大的法律障碍。
在当前制度背景下,采取信托方式(SPT)设立文化资产的证券化是更为现实的选择,银监会于2005年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也都将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形式规定为信托型。这种模式比起SPC的优点是即使管理者破产,投资者也不会受到影响,而且税负更轻,监管重点是要严格确保证券化资产与管理者资产的隔离,达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要求。
此外,从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来看,实际上是隐蔽地把资产自身的风险从发起人转移给了SPT和投资者,因此建议保险公司开发相应的保险险种,抵御可能的自然灾害、大规模侵权等带来的资产损害。
6.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文化领域的投资本身要求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而金融产品发展得越来越复杂,为了减少人为的复杂化,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应规定一项证券化投资品种只能由同一种类的资产构成资产池,且只能指定一个发行人和保荐人,避免法律关系复杂化。
同时,在统一资产证券化立法中强制要求发行人和商的风险提示义务,对基础资产的性质、市场前景、投资回报、可能风险等进行真实详尽说明,如有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投资者还可以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高度依赖资产管理水平的基础资产,建议法律规定发行人或资产管理人必须持有一定的资产份额,并且在职期间不得转让,由此实现管理人与投资者利益的捆绑,避免出现道德风险。
最后,建议明确规定投资者的监督权,持有证券一定比例份额的投资者对资产管理人定期公告的资产经营管理状况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质询并查阅相关原始资料,如果发现资产管理人存在侵害证券化资产的行为还可以提讼追究其法律责任。鉴于普通投资者可能缺乏足够的动力与能力进行对资产管理人的监督,建议各地政府在文化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采取激励政策促进机构投资者进入文化资产投资市场,鼓励和支持机构投资者发挥自身的规模优势,加强对资产管理者的监督与约束。
五、结语
文化资产证券化作为我国文化产业与金融业对接的一次大胆尝试,原本应当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但由于制度支撑和法律监管的不足,在实践中反而演变成为一场潜在的危机。在监管部门“急刹车”式的禁令后,还应当通过统一立法和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和风险隔离机制、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健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立法和文化产业的相关配套制度,使文化资产证券化真正成为助推文化产业发展的利器。本文提出这些法律保障措施构建方面的浅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为我国金融创新与文化产业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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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工具;金融机构;金融市场
美国次级按揭贷款危机(以下简称次贷危机)是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关注的焦点,目前已造成20多家住房抵押贷款公司破产,其中包括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机构-新世纪金融公司,欧美日澳等多个发达国家多家对冲基金宣布破产、停止赎回或遭受巨大损失,就连一向以稳健著称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也遭受重创。随着次级按揭贷款违约率和失去抵押品赎回权的比例屡创新高,美国次贷危机愈演愈烈,目前显现的严重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预期,演变成了一场祸及全球的金融危机。究竟什么是次级按揭抵押贷款?美国次贷危机为什么会发生,波及面为什么如此之广?此次危机给我们带来哪些教训和启示?本文试图回答上述问题。
一、美国次级按揭贷款概念及次贷危机概述
次级按揭贷款是指不符合“优等”贷款条件的住宅抵押贷款,其全额偿还的期望概率相对较低。评估依据通常是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打分、债务和收入比(debtservicetoincome,DTI)以及抵押贷款和价值比(loantovalue,LTV)。信用打分较低、DTI大于55%以及LTV超过85%的借款人都可能被视为“次级”。所谓“Alt-A”贷款处于优等和次级贷款之间的“灰色”区域。这主要指借款人满足所有优等贷款的信用评分、DTI和LTV的要求,但是未能提供完整的收入证明文件。
美国次级按揭贷款起步较早,2001-2005年,受低利率的货币政策影响,美国房地产市场高度繁荣,美国人的购房热情急升,次级按揭贷款的需求快速增加,同时低的利率政策和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提高了次级贷款的供给,次级按揭贷款市场得到迅猛发展。到2006年,在美国全部抵押贷款构成中“非优级”的比重高达46%,其中次级为21%,次优级为25%。
从事次级抵押贷款的公司接受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为了提高资金周转率,与投资银行一起将次级抵押贷款打包成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后出售给投资银行以转移风险;投资银行与抵押贷款公司签署协议,要求抵押贷款公司在个人贷款者拖欠还贷的情况下,回购抵押贷款。投资银行再将抵押贷款进一步打包成担保债务凭证(CDO)出售给保险基金、养老基金或者对冲基金等投资者。银行还会购买一些信用违约互换合约,即购买一种对抗抵押贷款违约率上升的“保险”,来进一步分散自己的风险。
从上述的利益链条可以看出,只要美国房地产市场保持繁荣,房价不断上升,借款人在较低的利率水平下按期交纳房贷,房产增值的收益就会分配到链条上的各个主体。但当美国房地产市场走向萧条且利率提高之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2004年6月到2006年6月,美联储17次调高利率,将联邦基金利率从1%提高到5·25%。而据美国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的估算,大约有近90%的次级抵押贷款采取可调整利率的形式,利率的大幅攀升加重了购房者的还贷负担。2006年第2季度以后,美国住房市场开始大幅降温,房价持续下跌,购房者难以将房屋出售或者通过抵押获得再融资,最终导致拖欠债务比率和丧失抵押品赎回权比率剧增。借款人违约意味着次级贷款利益链条从源头上发生了断裂,风险沿着利益链条开始蔓延。首先,发放次级抵押贷款的公司不可能把手中的抵押贷款完全证券化。由于借款人的不能偿付,使得次级贷款出现呆账、坏账,放贷公司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其次,违约率的上升使得抵押贷款证券的信用风险增加,信用评级机构调低了相关的MBS与CDO的信用评级。抵押债权的市场价值大幅缩水,一方面造成投资银行自身购买的CDO资产价值下降,另一方面,在CDO价值缩水的情况下,商业银行要求对冲基金增加保证金或者提前偿还贷款。与此同时,一旦对冲基金出现严重亏损,投资人要求赎回的压力也会剧增。在多重压力下,对冲基金只能通过出售持有的其他优质资产来增加流动资金,这又进一步降低了对冲基金的收益率,从而促使出资人要求赎回和贷款者要求提前偿还;再加上市场的“羊群效应”,加大了对自身其他资产的抛售压力,引起对冲基金账面上的资产价值进一步缩水。很多基金公司因此宣布破产解散,停止赎回或严重亏损。
综上所述,美国次级贷款危机源于房地产市场繁荣时期的大肆信贷扩张,当利率升高且房价开始下跌之后,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导致违约和丧失抵押品赎回权比率剧增,次贷危机开始显现。资产证券化则进一步将危机由抵押贷款市场传递到证券市场,使得危机迅速蔓延并传递。
二、美国次贷危机的原因
房价的下跌和利率的升高,导致次级贷款借款人大量违约,使风险由房地产金融机构依次转移到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这是美国次级贷款危机产生并蔓延的直接原因。但是,利率上调和房价的下跌只是次代危机的导火索,那么危机的深层次原因又是什么呢?下面我将从金融工具、金融中介、金融市场三个方面加以阐述。
从金融工具的角度来看,次贷危机按照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涉及的金融工具主要有次级按揭贷款、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担保债务凭证(CDO),其中次级按揭贷款是是原生工具,MBS和CDO是在次级按揭贷款基础上经过结构化处理设计出来的金融衍生工具。这些金融工具的共有的固有缺陷是只有在低利率和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能够得到长期保持的情况下,它们的未来现金流才能得到可靠保证。另外,结构化的金融衍生工具具有信息过滤作用,随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深化,最终的投资者及其投资的证券与基础资产的隔离越来越远,最终的投资者所投资的证券与基础资产的对应关系日益模糊,这就使得最终的证券投资者对于所投资的证券进行风险评估的难度加大。风险的不断累积,为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此次危机的主要原因是次级抵押贷款利益链条上各主体收益激励结构的扭曲导致信用标准松动,风险监控不到位。美国次级按揭贷款采取“贷款-融资”的运行模式,关联方超出了单纯的借款者和贷款者双方,还包括投资银行、评级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除了最终投资者直接与次贷本息偿付进程相关,其他方(如贷款人、评级机构和部分投资银行)的运作模式都只是建立在收取服务费用的基础上的,因此除评级机构外,他们在CDO中的承担后续义务比较松散,跟踪研究风险的动力不足,相互期待其他机构跟踪风险,自己坐享“搭便车”的好处,最终造成各方对风险监控的放弃。而信用评级公司受雇于发行者,十分可能会做出违反公众利益的事情,他们很乐于给大客户的债券评出投资级的评级,评完后,却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实时跟踪和调整。即使信用评级公司的独立性可以保证,由于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这些信用评级公司的专业胜任能力也可能存在不足。这两点可以解释为什么信用评级公司在次贷危机中反映迟缓。至于最终投资者,由于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稳健型投资者购买的是信用评级较高的高级证券,它们认为即使出现问题,首先遭受损失的也是对冲基金,而对冲基金的风险对冲功能似乎可以完全消化可能的损失。至于对冲基金,由于本身就是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活动,它们关注的只是风险和收益是否匹配,而这种判断本身就带有很大的主观性。
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看,市场的缺失或不透明造成恐慌,对危机起了放大作用。结构性CDO缺乏活跃连续的二级市场,其各个系列的投资者往往都投资持有至投资期满,很少交易或换手,因此CDO价值难以从市场上直接得到,价值往往由评级构依据特定的模型计算确定。在最近的次贷发生拖欠或违约中,甚至在相应的MBS信用降级后,评级机构还需要数周才能调整CDO评级和确定各系列的价值。在市场敏感时期,投资者在评级机构对CDO降级之前就可能开始怀疑这些资产价值,但由于评级机构滞后,这些怀疑常带有冲动性质。市场不透明造成的恐慌,对风险起了放大作用。
三、美国次贷危机的启示
按照上面对次贷原因的分析,此次次贷危机给我们的启示也可以从金融工具、金融机和金融市场三个角度进行总结。
从金融工具的角度来看,从此次危机中我们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其有利方面,发挥其在价格发现、风险分散、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要加强风险防范。首先,要严格控制可以证券化的资产的范围,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只有那些可以提供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才能允许证券化。其次,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特别是通过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资产信用增级的过程中,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披露的要求。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一定要理顺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收益激励结构,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链条。同时,还要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促进信用评级机构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提高信用评级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看,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要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建设,提高市场透明度。金融产品要具有市场透明性,其价值最后标准来源于市场交易。本次次贷危机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了市场流动性在保证金融产品的连续安全运行和避免市场恐慌中的重要性。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交易处于极低的水平,数据表明,2006全年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只有6次,占发行量的2%,专项资产管理平均每月交易不过20笔,全年交易量大概只有发行量的1/3,如此小的交易规模,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价值信息,这个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中的盲点,可能进一步发展成整个金融市场运行的风险,因此应该引起重视。
次贷危机给我们的启示是深刻的,发现其中可资借鉴的内容,对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保证我国的金融及经济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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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次贷危机 中国经济 房地产 金融创新
2007年7月次贷危机爆发以来,美国经济受到重创,欧洲、日本以及其他新兴国家等的经济在危机的传导机制下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放缓。在这样的世界经济环境下,次贷危机演化的趋势及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一、次级贷款风波
1.次级贷款的形成
理解次级债的生成和其证券化的过程,可以找出美国在金融创新、信贷结构、价值评估和业内监管的脉络,对分析其对金融体系和实际经济的潜在影响有直接而重要的作用。
(1)次级按揭贷款
美国房屋贷中的次级贷款申请者信用评分较低;由于其债务与收入比超过55%;所申请的贷款金额与房地产价值比率超过85%,且不要求出具收入证明文件。因此这类贷款人的违约率通常会比优质客户和次优客户的违约率要高出很多。
为了吸引更多低收入者购买房产,借入次级贷款,美国的房贷金融机构开发出多种按揭贷款品种。所有这些房贷产品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最初几年还款利率很低,称为“诱惑性利率”,而几年后(诱惑期过后)利率将重新设定,借款者的还款压力会骤然上升。由此可知,其违约率高也是绝非偶然。
(2)金融机构购买次级贷款债权
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给购房者后,并不准备长期大量持有这些贷款,等待其履约,而是在赚取一定费用后尽量将贷款债权转卖出去,以尽快回收现金流,并规避违约风险。而这些贷款债权的买方则是华尔街的大型投行等金融机构。投行购买了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后,也无意长期持有这些资产,而是对其进行证券化处理。
那么,谁是最终购买cdo的投资者呢?购买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种类很多,大多是实力较大的金融机构,其中追求“高收益-高风险”的对冲基金成为其持有并活跃交易的主力,也有稳健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投资者。地域范围则是以金融业发达的欧美国家为主,遍及全球。
2.次贷危机爆发的根源
在次级贷款结构中,表面上看,从贷款到证券化再到销售,其运行机制为单一轨道。但实际上,次级债的一级市场和销售市场之间存在着相互刺激机制。在二级市场上金融机构之间借助复杂的金融创新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杠杆效应,导致了一级市场上短期内贷款大量增加。由于全球流动性过剩导致资金流向美国,刺激了住宅价格短期显著上升,是整个机制得以启动的直接动因。正如纽联储总裁盖斯纳在回顾危机发生的宏观经济背景时指出,在整体宽松的金融环境下,用于信用风险交易的大量创新工具得到了爆炸式的增长,而这都建立在其有持续流动性提供机制的前提下。当流动性状况在某一局部发生逆转时,就引发了市场连锁式的崩溃。
二、次贷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1.次贷危机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影响
美国次贷风波在全球范围内的波及,根本原因是全球金融资本通过各种渠道的渗透,一旦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波及全球。但由于我国资本项下的管制,内地金融体系受到的直接冲击很小,中国一些金融机构因拥有相关金融产品而有所损失,但这些损失有限且都在可消化范围内。通过改革金融体系、加强相关监管措施,目前中国金融企业比亚洲金融风暴时更为健康,较小的损失并不会影响它们的盈利能力和股价。
2.次贷对中国宏观经济的影响
次贷危机带给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远比我国金融行业在危机中遭受的直接损失严重的多。真正原因并不是次贷风波自身,而是其背后的全球经济。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背景下,美国次贷危机将对我国经济发展构成严峻的挑战。
首先,中国是一个出口带动经济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企业受外部影响的程度很大,欧美国家经济下行风险肯定会影响中国的出口和增长。随着对全球经济悲观的预期,我国的出口领域将受到严重的冲击。
其次,欧美的扩张性救市政策与中国在通胀和宏观调控的压力下的紧缩性货币政策相矛盾。美联储及欧洲各主要经济体为解决流动性紧缩,缓解滞涨压力,连续降息。而中国央行则不得不持续运用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进而采取加息等紧缩的货币政策,来回收来自国外的套利套汇的大量资金涌入。
三、次贷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借鉴
1.次贷对中国房地产业发展的借鉴
美国次贷危机打破了国内房地产市场中“住房按揭贷款是优质资产”的神话。对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从宏观上看,房地产市场有涨有跌,中国及各地方政府应该着手于通过财政政策稳定房价。政府应大力发展保障性住房,避免过分投机使房价上涨过大,出现资本泡沫,同时又要稳定房价,防止大量投机性资本的撤离,使资产价值被低估。泡沫的破灭不仅会打击持有者的消费信心,将大量贷款陷于违约压力之中,也会拖累经济发展,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使中国重蹈美国次贷危机的复撤。
2.次贷对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借鉴
美国次级债危机是美国金融体系下对资本证券化市场和相关金融衍生产品监控不力的后果,其给中国带来很多有益的启示,在贷款抵押、信用评级、监管体系、风险管理等领域都有借鉴意义,中国金融机构应特别注意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基本资产的质量;(2)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3)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审慎经营,强化风险意识;(4)应重新对金融评级及中介机构定位并加强管理;(5)防患各环节的道德风险;(6)要防范流动性出现突然枯竭。
3.中国的金融创新之路
自1970年美国第一次发行住房抵押贷款以来,随着投资银行业务的创新、法律监管环境的完善和机构投资群体的成长,资产证券化市场迅速发展并成为美国资本市场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次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危机,并不意味着资产证券化的失败。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来说,可以降低资金成本、改善资本结构,从而有利于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财务状况。而对投资者来说,资产证券化则提供了一种投资选择。合理规范的投资可以扩大投资规模,使投资产品多样化,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因此,资产证券化本身对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风险控制是有着积极作用的。我国金融业虽然尚不成熟,但是可以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和失败教训,促进金融创新和证券化在我国资本市场的积极作用。
虽然,中国在这次次贷危机中损失不大,但是次贷危机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和影响不可忽视。我们应该将此次危机作为前车之鉴,在资本项目陆续开放并与世界接轨的过程中,不断完美我国的金融体制,加强经济结构调整,转化中国长期赖以增长的粗放扩张型经济,有效刺激内需,降低对出口贸易的依赖,稳定房地产市场,稳健地发展金融资本市场,中国必将进一步走向世界强国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雷曜.次贷危机.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2.176-178.
1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
从1999年开始,中国政府采取措施剥离了四大商业银行近万亿元不良资产,自2002年以来,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即4大国有银行和其他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一直呈下降趋势,其中2003年比2002年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分别下降1750亿元和5.7%,2004年比2003年分别下降3946亿元和4.5%。据中国银监会2005年三季度末贷款五级分类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9月末,我国境内全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分别比年初下降5501.8亿元和4.28%。商业银行贷款质量持续看好,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继续呈现“双降”。其中,由于工商银行于2007年处置了7000多亿的不良资产,四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分别下降5575.6亿元和5.45%。与此同时,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分别比年初下降了0.45%、1.95%、0.96%。但在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总体“双降”的情况下,除四大商业银行外,境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均出现了上升的势头。根据各家股份制银行披露的2005年第三季度报表和中国银监会最新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05年9月末,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分别比年初增加100.3亿元和3.5亿元。
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分析
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而言,信贷资产风险是无时无刻不存在的,信贷业务本身就是一种风险业务,利息是风险收益。目前,国内的银行业改革正处于风起云涌阶段,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有建行、中行、工行先后上市,此时,如果能冷静地反思一下各大行在改制上市前的巨额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对于各行今后的健康发展是能起到一些积极作用的。
为什么我国商业银行会有着规模如此巨大的不良资产呢?
首先,我国商业银行自身的内部原因。从银行方面看,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非市场化及缺少健全的信贷约束机制,是不良资产产生的直接原因。第一,贷款的发放部门与评审部门在分工上是各有侧重的,既互相协作,又相互制约。贷款发放部门主要是拓展客户并对项目进行初评;审查部门则对贷款进行后续评审决策。但长期以来,银行审贷合一,缺乏必要的内部制约机制。在审贷合一的情况下,政府指令授信使得执行畅通无阻,人情贷款,工作失误与偏差屡见不鲜,极易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第二,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体制不尽合理,资金与规模脱节,信贷人员素质低,不利于风险防范。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中缺乏一套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短期贷款的长期化,增加了银行贷款回收的风险。最后,商业银行总行对贷款规模的要求而形成的“倒逼机制”也是造成不良资产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我国商业银行的外部环境原因。第一,地方政府的干预。地方企业的成功与否,不仅仅影响到企业本身,更影响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业绩。对于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出面可以在原先的基础上,为企业今后在商业银行的合作中争取更为有利的地位,在价格上取得更多的优惠;对于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主管部门的出面可以为企业的生存争取更多空间,许多单凭企业自身资信状况无法争取到的贷款,可以通过主管部门的一揽子协商从而办成。正是由于利益的趋同性,导致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热衷”于为地方企业或下属企业争取贷款。第二,银监会(或中央银行)监管不力,监管手段匮乏。银监会监管手段不科学,由于以非现场监管为主,根本无法对商业银行发放高风险贷款做出事前反应,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上下级行之间的贷款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监管部门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而且监管部门的独立性不够,政策目标呈现多元化的特征,也使得商业银行无所适从。3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信贷不良资产的策略建议
我国金融市场正在逐步对外开放,大量的外资银行将在几年内涌入我国金融市场。国内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受到极大威胁,使得不良资产引爆经济社会问题的可能性逐渐增大。因此,尽快处置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资产证券化。所谓贷款证券化就是将已存在的信
贷资产加以组合并以其产生的现金流为担保在市场上发行证券,其实质是将缺乏流动性的、非标准化的贷款转化为可转让的、标准化的证券,并转售于市场投资者的过程。利用资产证券化,可以达到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产流动性、满足机构投资者对固定收入证券投资的需求、促进资本市场深化的目的。如前所述,商业银行现存的巨额不良资产对于经济发展具有严重危害性,而现存的处置方法又有极大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运用新的金融创新技术——资产证券化来解决不良资产的问题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投资银行;综合经营;金融监管;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339[2008]06-0046-04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都设立了投资银行部门或专业投行机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规模优势在投资银行业务探索上先试先行并取得显著进展,股份制中型商业银行也紧随其后大力拓展投行业务。我国商业银行在面对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挑战和机遇时,已经由传统商业银行向现代全能型银行集团转变,在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融资结构失衡等条件下,商业银行要向更广阔的资本市场拓展已成为必然选择。
一、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现状
(一)法律框架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各个资本市场之间原本清晰的边界变得模糊,参与者数量增长使得竞争不断加剧,金融产品结构日趋复杂,金融服务需求强烈且多样化。无论是主观意愿还是客观条件上,商业银行顺理成章地发挥其资金成本、客户资源、运营网络、对外信誉等优势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相应地,监管部门也逐渐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有限度地放松了对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束缚。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开办证券业务、衍生产品、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在2001年商业银行开始提供“银证通”后,基金托管、财务顾问、项目融资、个人理财等业务陆续开展。2004年,批准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确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这使商业银行通过基金公司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成为可能。同年,商业银行获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2006年,9家商业银行获准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国家对金融业综合经营改革的鼓励与扶持政策取向,为未来国内商业银行探索综合经营、实施业务整合,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政策环境。至此,我国的商业银行已经实现了在分业经营框架下的一定程度上的业务交叉融合。
(二)业务经营模式选择
1.准全能银行式的直接综合经营。德国商业银行为典型的综合经营银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通过内设部门直接开展非银行金融业务,各种金融业务融合在一个组织实体内。商业银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设置相关的职能部门,在中间业务的范畴内开展诸如财务顾问、委托理财、基金发售等投资银行业务。工商银行于2002年5月设立投资银行部,下设重组并购处、股本融资处、债务融资处、资产管理处、投资管理处等业务部门。招商银行于2001年成立了其投资银行部门——商人银行部,全力推进投资银行业务。2002年招商银行又成立了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正式申领投资银行牌照。交通银行上市后旋即成立投资银行部,浦东发展银行2006年设立投资银行部,选择事业部附属模式,公司及投资银行部下设投行业务部,主要职责包括银团与结构性融资(包括短期融资券承销)、项目融资(房地产融资)、资产管理、财务顾问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此外,中信、光大、民生、华夏、兴业等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在2005和2006年建立起独立的投资银行部门。
2.银行控股式的间接经营模式。英国商业银行为银行母公司形式的代表。此模式下,商业银行和非银行子公司之间有严格的法律界限,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或其他非传统银行业务是由商业银行的子公司进行的。与综合性银行相比,虽然这种模式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受到限制,但仍有助于实现风险分散化,并且通过业务的交叉销售获得较高收益,提高银行的品牌价值。建设银行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等合资组建中金公司;中国银行1996年在境外设立中银国际。2002年,中银国际在国内设立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全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
(三)业务范围选择
1.财务顾问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企业并购以及项目融资的咨询顾问业务、政府财务顾问、集合理财顾问。财务顾问业务主要是发挥商业银行拥有的网络、资金、信息、人才和客户群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公司战略等方面的专业顾问服务。由于大多数企业缺乏资本经营的实际操作经验,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信息网络、资金和人才优势,从专业的角度帮助客户制定经营策略、实施资本经营,达到扩大规模、抢占市场份额、转换经营方向等目的。商业银行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价值取向不仅局限于获得咨询费收入,而是与客户群的开发相结合。一是通过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密切与客户的联系,有利于客户群的培养,向客户推销其他金融服务产品;二是全面了解客户的财力、经营状况。有利于控制银行向客户提供常规产品的风险,带动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发展。
2.杠杆融资业务。杠杆融资业务的本质就是商业银行通过提供信贷资金,满足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配股、收购、兼并等资本经营活动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具有贷款金额大、贷款期限短等特点。随着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的加快,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兼并活动日趋活跃。短期周转资金的融资市场空间巨大。此外,借助杠杆融资业务,可以派生出“过桥贷款”、股权资金的收款、结算、并购方案设计、配股项目推荐等创新业务,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在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下,更好地密切银企关系,发展和巩固核心客户。
3.基金托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包括福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出口硬通货应收款证券化等。随着各种福利基金、专项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市场化运作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对此类业务给予高度重视,迅速进入市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探索和开展为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开辟了新的舞台和发展空间。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也为其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新的选择。商业银行可以为项目、企业、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化的资产,并进行证券化资产的评估和方案设计。
二、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投行业务使得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大幅增加,但繁荣之下隐忧仍存。
(一)业务范围受限制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现状下,我国商业银行只能从事部分简单的、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银行业务,而与资本市场、资本运作相关的一些复杂的、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项目要么绝对不能从事,要么是必须以变通手段进行合规处理。目前所有商业银行都无法获得ipo经营资格,堵住了商业银行为客户直接融资的大门。《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股票业务,不得向企业投资,使得商业银行无法在股票包销和证券交易上服务客户。虽然禁止银行从事某些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行业务,在风险防范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刀切”地把所有银行全部阻挡在一个门槛里,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风险防控优秀的银行投行业务的正常发展。2004年美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为47%,花旗银行高达70%,日本为39.9%,英国为41.1%,而我国仅为12.33%。这反映出投行业务还处于低级发展阶段。
(二)专业人才匮乏,创新能力不强
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金融中介服务,它要求有一支精通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从业经验的高级人才队伍作为业务支撑。商业银行现有业务人员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不能完全胜任投行业务的开展,在较大程度上形成人力资源的瓶颈制约。人才的缺乏会导致银行业务创新能力不强,产品设计和风险计量方面存在较大不足和隐患。而专业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漫长的学习和积累过程,这将不可避免地制约着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快速发展。
(三)政策法规存在盲区
目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开办新业务实行必须报批的市场准入制度,顺应商业银行经营的发展趋势,监管层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限制措施已大大松动,并出台了部分政策和监管法规进行规范管理,我们相信这种趋势仍将延续。但由于投行业务具体监管细则尚未出台,政策上存在较大弹性,可能原本之前“默许的”会成为今后“禁止的”。加之商业银行的大量投资银行业务要接受一行三会等机构的多边监管,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不力、法规冲突等也会产生政策法律风险。
(四)与传统业务的关联风险
商业银行往往将过桥融资、担保资源作为撬动并购顾问、承销等投行业务的营销手段,反过来投行业务也能成为拉动贷款和其他融资需求的重要因素。为降低营销成本,提高营销效率和收费水平,实现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化服务,商业银行采取传统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打包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营销,这在带来综合效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关联风险,操作不当很有可能会加大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风险。
三、完善商业银行投行业务风险管理
在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外部监管有利的情况下开展混业经营,可以在总体上分散银行的经营风险。因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实行投行业务分级准入制
当前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专门监管几乎是空白,也没有精通投行的专家对业务进行研究分析,导致监管机构只能以最安全但也是最保守的监管方式设置禁区,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但却严重阻碍了金融深化和金融效率的提高。建议监管机构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门的投资银行业务监管部门,加强对国际、国内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加强各分业监管机构的合作,充分运用var等计量模型对投行业务、产品风险、风险管理水平进行评估,设置合理的分级业务准入条件,拒绝不合格的银行机构和产品进入高端投行市场,让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优秀银行和产品获得风险溢价,确保投行市场的稳定繁荣。
(二)加强人力资源建设
投资银行是“知本”密集型业务,优秀的人才和有效的机制对于业务发展至关重要。要促进投资银行更好更快发展,国内商业银行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组织结构,加快投行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组建高水平投行专家团队,建设重组并购、银团贷款与结构化融资、资产转让与证券化、直接融资等业务中心。对于优秀的投行人员,要借鉴国外先进投行和国内证券公司等机构的经验,真正实现收入与业绩挂钩的机制,做到人尽其才。发挥人才在竞争中的核心作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严格履行业务操作规程。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充分的风险管理培训,加强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以客户利益为重,避免投资银行业务和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捆绑销售,并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
(三)完善风险内控体系
严格内部资金管理,控制内部关联交易。商业银行应严明纪律,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对信贷资金和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资金交易实行严格的限制,加强投资银行部门的资金用途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明确不能以信贷风险约束弱化作为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代价,信贷决策不能受投资银行业务收入等因素的干扰,防止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向资产业务领域转移。适当控制业务选择。在当前我国的监管水平下,商业银行应慎重选择适当的投资银行业务,短期内不应当介入股票市场。建立现代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报告、风险验证、风险检查等制度。积极采用风险价值法(var)、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raroc)以及事后检验等风险内控方法来管理和控制风险。
Q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是隶属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的节能环保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最近一次的改革重组是在2011年,按照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总体部署,由原来的节能科技公司和北方光电贸易公司进行重组,成为一家集技、工、贸为一体的节能环保专业化公司。
重组6年来,公司实现了快速发展,已由最初的节能、环保、贸易业务,发展成节能、环保、贸易、认证、国际技术转移五大业务板块。节能方面,由过去的单一的绿色照明发展成为涵盖水、暖、汽、电、气、风等全领域的节能业务;环保方面,由过去的单一的水处理发展成为涵盖水、气、声、渣、危废、土壤修复等全领域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在服务好兵器工业内部节能环保业务,为行业内提供技术、管理、资金支撑的同时,大踏步走向市场,承担了多项五大电力集团大气治理和国家化工、稀土等战略产业基地的疑难污水治理项目,节能环保业务较重组前翻了三番多。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公司经营状况得以持续改进,收入、利润逐年增长,实现了发展和效益的良性循环,为下一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
A在一轮轮改革中,哪些举措有效促进了企业发展?决策层是如何克服困难,坚定推动改革的?
B公司业务主要以节能、环保工程技术项目和经贸业务等为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在近年来的改革发展中,逐步建立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和干部动态调整机制。
为进一步体现收入分配的激励原则,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区分类别的原则,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制定并下发了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对业务部门的考核,采取提高绩效薪酬占比,降低岗位薪酬的反噬,收入分配按业务创收情况进行提成,上不封顶,体现出多劳多、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考核激励机制。对职能部门的考核,则根据岗位不同核定基本薪酬,收入与公司整体经营绩效相挂钩,使员工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对市场开发人员、科研人员也分别建立了薪酬分配考核激励制度,下发了市场开发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专项技术与管理支撑工作补贴核算办法等制度,充分体现了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薪酬分配原则。通过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让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员工有了更大平台,有了收入增L的“奔头”,也让业绩平平、进取精神不足的员工主动选择退出。不仅优化了干部员工队伍,更有效激励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推动了公司平稳较快发展。
改革是一次利益再分配的过程,在推进改革中难免有不同声音存在。对此,公司班子成员团结一心,统一思想,坚定推进改革的目标,依靠发展本身,解决了存在的困难和矛盾。2011年改革重组以后,面对不同业务形态、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经营模式等多方面困难,坚持两家公司一套班子统一运作,经过长时间的磨合发展,将劣势转化为了优势,在推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议事决策效率、促进业务融合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Q2016年,国企改革在加速,不同单位上演不同的戏码。您单位有哪些改革举措?如何看待这些改革?
A公司结合“十三五”战略规划,提出以资产证券化为支点,解决公司发展过程中的体制、机制、资金、人才及管理等问题。目前,公司正在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改革的筹备工作,计划在三级子公司平台上整合节能环保资源,采用挂牌新三板的方式实现资产证券化,迈出公司“混改”的关键一步。
今年“两会”期间,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在提及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时首次提到,“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完善主板市场基础性制度,积极发展创业板、新三板,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今年初,集团公司下发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26条指导意见,为各子集团和直管单位推进“混改”进一步明确路径和方向。
近年来,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产业领域不断拓展,技术和产品结构逐步优化升级,产业规模由2012年的2,9万亿迅速扩大到2015年的4,5万亿,争夺资源、技术、资本的竞争非常激烈。据了解,目前国内新三板挂牌企业总数已达10800余家,其中实际控制人为国有资本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共计350余家,新三板节能环保企业总数超过了400家。
北方节能环保公司推进新三板挂牌,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其一,充分发挥公司资源优势,大力拓展节能环保市场。公司在全国节能环保行业拥有首屈一指的“四甲一乙”资质资源,资本市场对拥有各类高等级环保资质的环保企业给予了非常高的关注度。2015~2016年上半年,资本市场环保行业出现了大量的以获取资质为目的的并购业务。借助新三板平台,将充分发挥资质资源优势,获得合理价值定位。
其二,解决做好集团公司节能环保服务的资金缺口问题。做好集团内部的节能环保服务是公司的职责所在,也是立身之本。集团公司“十三五”期间锅炉环保改造、废水提标改造、工业废气粉尘治理等涉及投资20多亿元。公司也将陆续启动20多项科研课题研究,科研投入总额将达到7亿多元。公司现有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已经满足不了集团公司节能减排工作需求,需要打开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同时,借助资本市场的资金杠杆效应,以产业并购、重组等形式进军节能环保装备、材料的研发制造、节能环保设施的运营、地下水系统及土壤修复、流域综合治理、资源循环利用等业务领域。
有人说,投行毁在了自己发明的金融衍生产品上;有人说,这是金融创新泡沫的破灭。金融创新遭到了人们的质疑。投行的覆灭与金融创新到底是怎样的关系,又该如何对金融创新做出正确的评价,正确看待这些问题对于我国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发展金融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相关金融创新产品
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创新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
抵押支持债券(MBS)。MBS是资产证券化发展史上最早出现的证券化类型,1968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首次在市场上推出。它主要由美国住房专业银行及储蓄机构利用其贷出的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以借款人对贷款进行偿付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并由政府机构或政府背景的金融机构进行担保,发行的一种资产证券化商品。通过发行MBS,可将期限长流动性差的抵押贷款转换成若干期限短流动性强的证券,有利于房贷机构回收资金,转移风险。
债务抵押债券(CDO)。1987年由德崇证券最早发行。CDO是一种将多种债券通过组合拆分,构建具有不同风险特征债券的方法。发行者通过购入各种债券建立资产池,经过结构化重组,将原来的多个现金流转化成由一组分属不同的证券投资层级的新产品。基本上分为高级、夹层和低级,不同层级的产品对资产池中标的资产享有不同等级的收益和风险。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收益的产品。
信用违约互换(CDS)。1995年由摩根大通首创。信用违约互换实质上是一种债务保险。其所涉及的债务指的是参照资产,可以是债券、贷款及其组合。互换的买方通过向卖方支付一定费用,来获得对参照资产保险的权利。一旦参考资产发生违约,互换的买方有权从卖方处得到现金或实物偿付,从而达到转移债务风险的目的。
美国五大投行金融创新产品的运用
2001~2004年,美国经济遭受“互联网危机”、“9.11恐怖事件”后,经济呈下滑趋势。为了应对经济下滑,美联储采取了激进的经济政策,连续10多次降息,最低时只有1%。长期的低利率水平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发展。但是,有钱人都早已买了房。因此,那些收入偏低、收入不固定甚至是没有收入的人成为了房地产消费的新动力。次级贷款应运而生,贷款数量迅猛增加。
为了降低风险,获得流动性等目的,次级贷款放贷机构以旗下的次级房屋贷款作为现金流支持,发行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华尔街投资银行们买入这些次级抵押贷款债券后,重新分割、打包、组合成CDO债券。CDO的发行系以不同信用等级分为不同系列。基本上分为高级、夹层和底层。通常,CDO中高级系列约占70%左右,多数获得AAA评级;夹层系列约占5%~15%,多为BBB评级;底层系列约占2%~15%,信用等级最低,通常为不公开发行系列,多为发行者自行买回或由对冲基金等高风险偏好投资基金持有。
发放次级贷款、发行MBS、结构化CDO,买进CDO再发行债券,以各种债券作抵押,再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华尔街的利益链条形成了。在这个链条中,最大的风险就是信用风险,于是有了信用违约互换的引入。引入CDS不仅可以降低债券的发行门槛,实现信用风险的有效规避,还可以进行担保风险的对冲。
随着越来越多金融机构参与到这一利益链条中来,美国虚拟经济极其繁荣。在房市火爆的时候,美国次贷市场的总规模一度达到了1.3万亿美元左右。根据美国证券业联合会数据,2004年美国CDO总共发行1570亿美元,2005年2720亿,2006年5520亿,2007年5030亿。国际掉期和衍生产品协会公布,2001全球CDS市场规模为9190亿美元,2006年34万亿美元,而2007年底达到顶峰62万亿美元。
这一切的繁荣景象都随着美国利率升高和房屋价格下降而破灭。2006年底、2007年初,为应对通货膨胀压力,美联储连续十几次加息。买房人还不起贷款,整个链条从底部开始断裂。随着违约率大幅攀升,抵押支持债券MBS和债务抵押债券CDO违约风险骤增,价格大跌,投资于这类债券的金融机构因此损失惨重。各大银行纷纷抛弃CDO,贝尔斯登没能逃脱,被摩根大通低价收购。
市场信用风险剧增,危及规模庞大的信贷违约掉期市场。同时信用风险使银行之间互不信任,银行拆借市场骤停。158年历史的雷曼兄弟持有大量CDS,在流动性不足,融资无门的情况下只能破产。美林在次级贷款以及抵押债券等业务上形成了高达79亿美元的巨额亏损。为弥补损失,美林不断低价出让资产,仍无法挡住亏损的势头,受雷曼兄弟破产的拖累,美林证券被迫低价出售给了美国银行。
相比之下,高盛更好地渡过了次贷危机,摩根士丹利次之。但是二者借款投资的业务模式受到了攻击,股东和客户信心不足,认为杠杆过高,风险难以承受。为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高盛和摩根士丹利从投行转型为传统的银行控股公司。至此,五大投行全部覆灭,华尔街曾引以为傲的投行模式“寿终正寝”。
对金融创新的评价
美国投行倒闭根本原因是监管缺失,而非金融创新
虽然,美国投行倒闭与金融创新不无关系,但投行倒闭的根本原因却是美国监管体系的结构性漏洞,对投行监管的缺失。
随着“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取消,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金融机构业务趋同性或者相关性很强。而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实行分业管理,这就出现了结构性漏洞。负责整体经济稳定的美联储只负责监督商业银行,
无权监管投资银行,
而证券交易委员会在2004年经过艰难谈判后才获得对投行的监管权。但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投资银行实行自愿监管的方式,且监管主要集中在资本和流动性水平上,投资银行业务流程操作上存在着很大的监管空白。
CDO、CDS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就成了漏网之鱼。其一,没有实现风险隔离。在CDO过程中,投资银行作为发行者,应将其债权资产真实转移给SPV(特殊目的载体)。但多数情况下,SPV就是投资银行自己,没有资产的真实出售,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作用也无从谈起。其二,存在虚报收益的现象。CDO底层系列债券和CDS都不是通过公开市场成交的,其定价也不像股票那样由市场定价,而是利用电脑模型来估算价值,且没有统一的应用模型,投资银行虚报产品收益,将高风险债券转移给广大投资者。其三,对CDS系统来说,没有任何机制确认签约双方的履约能力,存在对手交易风险。
在监管空白的情况下,投资银行忽视系统风险,忽视股东利益,为了收入而不断创新。
金融创新是投资银行倒闭的催化剂
虽然,金融创新不是投资银行倒闭的根本原因,但在投资银行倒闭的过程中,金融创新起到了推波助澜催化剂的作用。
金融创新加长了金融交易的链条。次级贷款到MBS到CDO到CDS,通过纷繁复杂的技术手段,交易链条不断延长,金融产品与基础资产的距离也越来越大,最终以至于找不到金融产品的支撑产品,也没有人再去关心这些金融产品真正的基础价值,一些人或机构甚至不清楚自己买的是什么,就把口袋里的钱交给了投资银行的手里。
金融创新放大了市场风险。在华尔街的利益链条中,最初一元钱的次级贷款被放大为几元、十几元、甚至几十元的金融衍生产品。1.5
万亿美元的次级贷款创造了超过2万亿的MBS市场、数万亿的债券抵押凭证的结构化产品、数万亿的信用违约互换。市场规模扩大的同时市场风险也在增加。当房价不断涨、长期低利率发生变化,次贷违约率上升,基础资产出现问题时,整个金融创新的大厦轰然倒塌。
运用金融创新,不能因噎废食
尽管金融创新衍生工具催化了美国投资银行的覆灭,但这绝不是禁锢金融创新的理由。金融创新产品是一把“双刃剑”,使用恰当能发挥活跃交易、转移和分散风险的积极作用,使用不当也能凭借杠杆效应掀起金融波澜。所以关键在于能否科学的运用。
运用金融创新,要加大政府的有效监管。五大投行的覆灭显示了巨大的市场系统风险。金融创新产品和传统衍生品一样,只能管理或者转嫁非系统风险,不能消除系统性风险。要降低系统性风险,只能通过强有力的市场监管。如果政府能够完善监管体系,对风险做到全面覆盖,并且及时对市场变化做出反应,那么金融创新就能够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