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7 16:22: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关于环境污染的知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本文所指环境污染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而产生的纠纷。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
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
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新晨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部分地区曾通过试点推进自愿性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但许多试点因无企业投保而处于停顿状态。鉴于我国一些企业经营效益不良以及其为利润所驱,不愿承担污染损害风险的现实情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结合自愿与强制保险的方式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环境权;政府责任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的造成了环境问题,环境污染逐渐成了热门话题,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等无时不刻不在威胁的人类的健康与生存。城市污染较为严重,污染已经慢慢的向乡村延伸。好多落后的工业项目转移到了农村,更多的城市垃圾转移到了农村,导致农村的生态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癌症村。同时农民自身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鼠药等、随意养殖大型牲畜以及生活垃圾的不正确处理也导致农村环境恶化。改善农村环境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对政府来说也是重大的民生工程。2012年以来,辽宁为了治理农村环境出台了《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环境治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农村环境有了一点改善,但仍然没有达到宜居乡村的目标。笔者针对辽宁农村环境的现状做了大量的调研,并对调研结果进行了分析,提出几个关于辽宁农村环境保护的问题。
一、农村环境污染源问卷调查情况
针对辽宁农村环境问题,给全省十四个市的一百多个乡镇分发了调查问卷,共计发放1000张问卷,通过问卷了解了我省农村目前环境保护的状态以及存在的问题,我省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较多,多数人认为空气质量较以前变差,土壤产量越来越低,农村的塑料制品垃圾越来越多,农田里的作物经常被塑料包装覆盖,影响了作物的生长。通过调查问卷统计,集中关注了几个问题,其中“在农村主要的污染源”(多选):水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养殖污染、农药化肥污染、工业企业的污染、转移的污染,其中以水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养殖污染、农药化肥和农业投入品污染最为严重,分别占57%、97%、87%、58%。问卷中“您所在乡镇目前要重点解决的污染是”: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其中固体废弃物污染被选择所占比例最高为:78%。说明现在我省农村污染集中在水、生活垃圾、养殖垃圾、农药化肥使用,尤其是生活垃圾、养殖垃圾、农药化肥使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污染。
(一)水污染
水环境包括地表水环境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在农村随意向河流内排放垃圾的现象很严重,随意在河道上修建厕所,农药的不正确使用,生活污水的随意处理均会造成地表水环境污染。农村的饮用水大多是以户为单位打井饮用,为浅层水,极易受到污染。饮用水一旦被污染,会严重危害人类、牲畜的健康与生命。在农村缺少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各种污染会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另外缺少监测与预警,在发生了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情况下,农民并不知情,继续饮用会造成严重的损害。
(二)生活垃圾污染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塑料制品走进千家万户,虽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一些塑料包装袋、包装盒被人们不自觉性乱丢、乱放,造成新的污染,另外这些年来,由于大棚冷棚开发,地膜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地膜残留对土地又造成了新的污染。农村的生活垃圾并未进行分类处理,往往在田间地头随意堆放,也没有部门对垃圾进行集中处置,造成污染严重。
(三)养殖污染
传统的畜禽养殖规模较小,大多农户都能把畜禽粪便作为农家肥,运到地里提增地力。中国东北农村一直延续着人畜混居的生活方式,生活与养殖未能分开,造成污染情况。近几年,随着畜牧业大力发展,农村畜禽养殖无序分散,大量畜禽粪便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造成当地环境特别是地下水污染,现已成为农村一大污染源,在专门划分养殖区的大型养殖场的污染危害更加严重,对人民健康构成了极大威胁。畜禽养殖污染面逐年增大,造成村屯环境危机。
(四)农药化肥污染
由于普遍追求产量,在我国农村大量使用化肥,特别是氮肥会导致土壤的酸化和水体硝酸盐污染,农药残留对我国的食品安全和出口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另外农民不能科学的使用农药、化肥,直接向灌溉渠道倾倒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残液、残渣。农药进入水体后,累积到一定程度会导致水体内生物大量死亡,而且由于水体的流动性可能会影响到饮用水的安全。长期被农药污染的土壤不仅会明显酸化,而且含水能力也会下降导致土壤板结等。
二、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空白
1、缺少农村环境专门法律。
我国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我国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有:《环境办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一套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缺少一部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
2、现有环保法律缺少农村环境保护内容。
关于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我们国家有法律,我省有地方政府规章,国家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辽宁有《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但在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提及农村,如:《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采用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处理方法集中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在农村对生活垃圾的处理一样需要有指定的场所,也需要符合环境保护的标准,可以说在这方面存在立法上的空白。
(二)农民意识问题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的数量庞大,但是受经济、政治、文化的制约,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环保意识不强,缺少维权意识。从权利的角度看,对公民来说每个人均享有健康权、知情权、参与权。
1、农民认识不到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影响。
由于农村的地理环境和天然封闭性,农民接受不到关于环境保护的教育,往往只知道空气在变坏,周围的环境在变化,却不知道自觉的、主动的去保护环境。从调研中发现,农民缺乏科学使用农药知识,只是一味追求加大剂量,特别是在玉米种植结束喷洒除草剂期间,正值果树盛花或坐果期,由于受到药害,造成大多果树挂不住果乃至果树干枯死亡,从近几年的实际观察看,玉米除草剂的大量使用致使多种植物比如:南果梨、苹果、杨树、樟子松等受到药害十分明显。
2、认识到危及到健康安全,却不知道何种手段和方式来保护自己。
在农村一些地方发现健康状况集体出现问题,例如癌症村,大部分农民知道是环境污染造成了自身健康的损害,但是他们不知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因为很多环境污染难以取证,许多污染要经过漫长的时间才能体现危害,农民没有证据证明是环境污染造成了健康损害,也就不了了之。即使农民知道通过诉讼的手段救济自己的权利,但是诉讼费用、诉讼时间问题,误农的问题,都会影响农民的维权积极性。
(三)政府责任问题
1、政府投入过少。
长期以来,国家为了治理城市环境制定了多项的优惠政策,如对工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贷款给予补贴、对排污费进行返还等。而对农村各类环境污染治理,却没有类似政策。广大农村从财政渠道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建设资金,即使得到部分治理资金,解决的只是表面问题,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向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过少。日本通过向农村增加环境的财政资助的方式,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与污染,并制定了一连串的环境补贴政策来鼓励农民参与到环境保护当中。如通过增加对环保型农业的财政投入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等等。此外,日本政府积极发动农民群众和地方组织的力量,将对农村的环境保护建设视为全人类、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是日本相对世界其他各国比较突出的、有特色的优势。通过多种方式投融资保护农村环境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投入,一方面通过财政支持,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制度自筹资金,两者相结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2、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
目前农村环境保护职责权限涉及规划、国土、住建、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农业、畜牧、卫生、水利、环境保护等多个部门,交叉的职能很多,职责分工也不明确,因为没有上位法对其加以明确的规定。涉及到利益的都愿意去管理,涉及到责任的都互相推诿扯皮,由此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谁都管而又谁都不管的问题,降低了工作效率,严重影响了农村环境的治理与保护。比如关于农村建立污水处理厂的问题,在省内不同的市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是乡镇负责建立,有的是县级城建部门负责建立,对于此问题应该有明确的部门负责,这样在追究责任的时候才能掌握责任主体,在省级层面应该有统一的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各个部门应该由地方法规或者规章明确其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3、行政执法体制不健全。
国务院尚未设立独立的农村环境保护机构。辽宁省环保厅设有农村环保处,处理农村环保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县级以上环境机构的职能,未对乡镇环境保护部门的建设加以明确。执法层级过高,乡镇政府并不具有执法权,针对农村环保问题,只能期待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处理,行政执法权应该适当下移,或者改进综合行政执法,让乡镇政府成为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结语:通过对我省农村环境的实地调研以及向乡镇分发环境调查问卷,发现了很多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要切实的改善农村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通过制定法规规章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发展规划中,规定具体农村环保制度,同时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切实改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1]孙莉等.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J],中国环境管理,2014,(2).
[2]唐刚.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0,(2)(中).
[3]李挚萍,陆春生.农村环境管制与农民环境权保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53.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不断提高。但是,随着农村现代化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工业废水、废气,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日趋严重。愈演愈烈的农村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社会课题。
一、农村环境现状
1.农村居民生产、生活以及工业垃圾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近年来,由于农村人口不断增加和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加之农民环境意识淡薄,垃圾沿河、路等随处乱堆乱放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畜禽养殖户普遍规模小,没有相关配套污染处理设施,禽畜粪便的堆放也成为农村重要污染源之一。还有部分企业由于受利益驱动,擅自倾倒短期内难以降解的固体废物,也是造成农村垃圾增多的重要因素。
2.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各乡镇政府把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实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第三产业,招商引资等作为增加当地财政收入的良策。而在发展乡镇企业的同时,往往是靠山吃山,有煤挖煤、有石采石,兴办小高炉等,这些企业往往技术含量低,能耗高、污染重,不惜以牺牲环境代价获取经济利益。更有甚者个别乡镇领导不经考察,盲目引进一些淘汰落伍、能耗高、污染重的项目,甚至对一些企业实行重点保护。这些措施虽然在短期内见到了经济效益,但由此带来的污染也不容忽视,甚至酿成重大事故。2008年8月河南民权县磷肥厂利用高砷硫铁矿制酸严重污染大沙河水的特大污染事故就是一个例子。不仅污染沿河土地,对下游居民饮用水也是一个威胁。
3.农民盲目滥用农药、化肥等生产物资造成环境二次污染。农民为提高农作物产量而过度使用化肥、农药等,不仅造成资源浪费,给农民带来经济损失,而且导致环境污染。据最新统计,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化肥年使用量达40tkm2,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而设置的22.5tkm2的安全上限。而且,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农药年使用量约130万吨,只有约13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使全国9.3万km2耕地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并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
二、农村环境污染成因分析
1.环保意识淡薄农民环保意识淡薄是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的思想根源。长期的传统农业耕作方式,环保知识的缺乏,造成广大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比较差,认为环境污染与己无关。只顾眼前效益,不顾长远利益,更不考虑生态环境,无节制地使用农药、化肥等,重而加剧了农村环境污染恶化。
2.农村环境缺乏科学规划和管理
在农村加快经济发展和城市工业化向农村转移的过程中,一些乡镇政府一味讲发展,缺乏长远的科学规划。企业布局分散、生产和排污混乱无序,即使采取了治理措施,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效果。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化工、电镀等污染企业分散在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尽管近年来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三废”污染有所减缓,但由于没有合理的规划和有效的治理,污染问题仍很严重。加之农村生活废水无序排放,各种垃圾随意丢弃等都形成较大的环境安全隐患。
3.农村环保法律缺失
目前,国家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河南省尚没有一部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其他多部法律文件之中。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属于原则性规定,概括性强,实践中难以操作。如针对有关畜禽养殖污染和面源污染等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由于现行法律中的一些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给农村环保执法和环境问题的解决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三、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
1.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环境保护重在全民参与,而在农村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环境保护法知之甚少。各级政府要通过组织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科普宣传和活动,广泛宣传环保法律知识,让农民掌握基本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乡镇干部、乡镇企业负责人的环保教育,使乡镇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使乡镇企业负责人正确处理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明确责任,自觉减少、控制污染。新晨
2.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农村当地的生产和生活,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严格按照生态功能区或环境要素,划分生产和生活区,对不同区域实行相应的环境标准并严格监管。合理布局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工业园区进行集中生产、集中治理。统筹建设工业废水、生活废水集中处理系统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保护农村饮用水质卫生安全和农村环境卫生。
3.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农村环境污染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单纯依靠环保专项行动解决不了问题。只有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将农村污染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各地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防治法的基础上,制定农村污染防治的实施细则和办法,使农村环境管理走向法制化、标准化、长效化。同时,还要注重与现有法律文件的整合与完善,解决相互间的矛盾和冲突,提高法律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农村居民生产、生活以及工业垃圾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近年来,由于农村人口不断增加和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加之农民环境意识淡薄,垃圾沿河、路等随处乱堆乱放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畜禽养殖户普遍规模小,没有相关配套污染处理设施,禽畜粪便的堆放也成为农村重要污染源之一。还有部分企业由于受利益驱动,擅自倾倒短期内难以降解的固体废物,也是造成农村垃圾增多的重要因素。
2.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各乡镇政府把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实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第三产业,招商引资等作为增加当地财政收入的良策。而在发展乡镇企业的同时,往往是靠山吃山,有煤挖煤、有石采石,兴办小高炉等,这些企业往往技术含量低,能耗高、污染重,不惜以牺牲环境代价获取经济利益。更有甚者个别乡镇领导不经考察,盲目引进一些淘汰落伍、能耗高、污染重的项目,甚至对一些企业实行重点保护。这些措施虽然在短期内见到了经济效益,但由此带来的污染也不容忽视,甚至酿成重大事故。2008年8月河南民权县磷肥厂利用高砷硫铁矿制酸严重污染大沙河水的特大污染事故就是一个例子。不仅污染沿河土地,对下游居民饮用水也是一个威胁。
3.农民盲目滥用农药、化肥等生产物资造成环境二次污染。农民为提高农作物产量而过度使用化肥、农药等,不仅造成资源浪费,给农民带来经济损失,而且导致环境污染。据最新统计,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化肥年使用量达40tkm2,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而设置的22.5tkm2的安全上限。而且,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农药年使用量约130万吨,只有约13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使全国9.3万km2耕地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并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
二、农村环境污染成因分析
1.环保意识淡薄农民环保意识淡薄是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的思想根源。长期的传统农业耕作方式,环保知识的缺乏,造成广大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比较差,认为环境污染与己无关。只顾眼前效益,不顾长远利益,更不考虑生态环境,无节制地使用农药、化肥等,重而加剧了农村环境污染恶化。
2.农村环境缺乏科学规划和管理
在农村加快经济发展和城市工业化向农村转移的过程中,一些乡镇政府一味讲发展,缺乏长远的科学规划。企业布局分散、生产和排污混乱无序,即使采取了治理措施,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效果。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化工、电镀等污染企业分散在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尽管近年来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三废”污染有所减缓,但由于没有合理的规划和有效的治理,污染问题仍很严重。加之农村生活废水无序排放,各种垃圾随意丢弃等都形成较大的环境安全隐患。
3.农村环保法律缺失
目前,国家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河南省尚没有一部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其他多部法律文件之中。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属于原则性规定,概括性强,实践中难以操作。如针对有关畜禽养殖污染和面源污染等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由于现行法律中的一些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给农村环保执法和环境问题的解决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三、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
1.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环境保护重在全民参与,而在农村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环境保护法知之甚少。各级政府要通过组织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科普宣传和活动,广泛宣传环保法律知识,让农民掌握基本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乡镇干部、乡镇企业负责人的环保教育,使乡镇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使乡镇企业负责人正确处理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明确责任,自觉减少、控制污染。
2.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农村当地的生产和生活,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严格按照生态功能区或环境要素,划分生产和生活区,对不同区域实行相应的环境标准并严格监管。合理布局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工业园区进行集中生产、集中治理。统筹建设工业废水、生活废水集中处理系统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保护农村饮用水质卫生安全和农村环境卫生。
3.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农村环境污染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单纯依靠环保专项行动解决不了问题。只有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将农村污染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各地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防治法的基础上,制定农村污染防治的实施细则和办法,使农村环境管理走向法制化、标准化、长效化。同时,还要注重与现有法律文件的整合与完善,解决相互间的矛盾和冲突,提高法律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苏杨.中国农村环境调查[N].经济参考报.2006.01.14
治理主体: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平衡
长期以来,我国基于国家至上和国家权力无限的观念,奉行国家本位模式。其最大特点是行政机关在犯罪治理中居于垄断地位,政府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导力量。犯罪治理的政策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政策和方针,治理策略也会随着政府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而政策往往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就导致治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政府本位的治理模式中,依附于政府政策的法律制定、执行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不能得到保障,同样的犯罪行为随着政策的变化会导致不同的后果。由于治理政策经常变化,导致治理的效果大大降低。另外,国家本位治理模式认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理是国家的事情,政府是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在环境形势恶化期间,为了维护政府的权威,树立公信力,政府往往会违背犯罪治理的基本规律,采取专项整治或治理等方式,集中投入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整治,反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更多滥用和浪费。
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涉及诸多因素,其犯罪原因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系统。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必须注意观察与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有密切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重视对环境污染犯罪原因的控制。由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所涉技的因素众多,单靠政府无法应对环境污染犯罪发生的诸多因素。因此,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应该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动员整个社会力量。不论是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政府,还是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体。当然,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并不是否定国家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而是在强调国家的引导作用、明确政府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推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动性。在现代社会,国家并不会主动介入社会生活,传统行政法手段或刑罚手段往往只在发生了危害社会秩序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之时才对污染行为加以规制,是一种消极的被动控制。但是,环境污染具有破坏范围广治理恢复困难的特点,这就要求必须在污染之前就进行主动控制。可以说,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客观上促使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革新,这种革新反映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模式应该是一种以预防为前提的治理模式,转变集中表现在社会公众与政府协同合作。社会公众与政府的协作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多元力量和运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既重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又注重事先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犯罪。
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对环境污染进行非政府的控制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发展趋势,政府和社会的协同合作应该成为新时期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方式。我国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培育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与热情。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激发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在司法实践中,经过参与个案经验的积累,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正逐步提高,但是,从整体上看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和热情还是难以满足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要求。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一方面可以发挥媒体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网络化时代,媒体不仅可以提供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宣传环境污染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也可以为公众参与提供良好的途径和平台;另一方面,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例如,可以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
第二,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才能参与,知情权是公众有效地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前提与基础。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必须建立和完善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使公众了解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律、特点,从而提高犯罪治理的有效性。犯罪信息公开也可以引起公众对环境污染犯罪问题的关注,激起强烈的社会舆论,提高公众参与犯罪预防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山。因此,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完善环境刑事司法制度。在环境刑事诉讼中,可以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我国是公诉案件,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提起刑事诉讼,对犯罪人进行起诉。但是,环境污染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性质显著不同,其侵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涉及的区域广,危害程度极大,且难以回复。因此,可以赋予被害人在环境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权。同时,环境刑事诉讼过程要符合司法民主与公开的要求,将社会公众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既确保社会公众分享到司法权,又有助于把公众的良知引入刑事司法,使得刑事司法更加接近公众情感,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热情。
治理体制: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在性质上并无差异,但危害程度的不同就导致了法律后果和处理机制的迥异。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在处理机制上具有绝对的区别:环境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处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处理。这种治理体制貌似明确,但是,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自形成封闭的体系,没有形成顺畅的衔接渠道,直接导致对环境领域犯罪行为的追究受阻。
在环境治理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治理的权力分配不合理,行政权过大,制约了司法权。在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虽然可以独立地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但是,由于环境污染本身的复杂性,无论是对环境污染行为、危害结果的调查,还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都不同于其他的刑事案件。由于公安机关对环境污染缺乏专业知识和收集证据的能力,导致公安机关事实上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材料的来源主要依赖于环保部门的移送。根据《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向同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手续;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按照这一规定,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案件是否移交司法机关具有重要影响,他可以根据自身的判断来决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给司法机关。从程序看,行政机关对环境污染案件具有较强的筛选功能,完全有可能过滤一些案件,从而导致一些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难以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事实上,在我国一些社会影响很大的环境污染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很多都是由于环保部门的不作为所造成的。
在现有的治理体制中,由于行政执法不严,导致刑事司法承担着很大的压力。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促使社会推动刑事司法强势介入到环境污染治理领域,《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降低了成罪标准,扩大了法网。刑事司法的强势介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半年内,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近300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超过近5年的总和;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247起此类案件,相当于过去10年立案总量。通过刑事司法倒逼环境行政严格执法的方式,尽管在短期内具有一定效果,但是,过分使用刑罚手段也会过度透支司法信用,从而助长不法分子的投机心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还是如何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从而推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协调性。
协调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建立专业的环保警察,即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犯罪追诉机关。目前,国内一些省份已经开始了设置环保警察的尝试,例如河北省于2013年9月18日成立了全国首支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环境警察机构的建立既是用刑事手段保障环境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效能,又避免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因为立场、角度的不同而产生冲突。
第二,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一体化的信息平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借助电子化办公系统设置联合执法系统,由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将各类环境污染案件信息录入系统,在案件线索、行政处罚结果、法律文件、数据规定及案件处理程序上,逐步实现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信息联网共享。环境违法信息平台建设既可以强化司法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也可以提高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公开与效率,从而更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
第三,加强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环境行政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根据信息平台对录入系统的环境污染案件的执法情况进行全程监管,促进环境执法人员严格履行环境监管的职责;专项监督是检察机关定期对环境执法机构的案卷进行抽查、评查,以考虑案件办理是否合法、有效,有无存在该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
治理手段:刑罚与其他治理手段的协调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犯罪治理应当是合理使用多种手段的系统性治理策略,单纯依靠某一因素或某一手段无法达到犯罪控制的预期目的。在我国,政府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由于行政手段和刑罚手段具有猛药的作用,短时期内效果比较明显,因此,刑罚手段与行政手段是治理的惯常手段,而其他手段基本不受重视。同时,在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法律制度背景下,行政处罚方法与刑罚方法相互脱节,各自为战,未能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形成应有的合力。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谦抑性,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予以调整;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予以处罚。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规定模式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能由刑罚制裁。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由于污染行为轻重有别,所以处罚也应该有区别。环境行政法对一般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而刑法对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从技术层面上讲,各个法律各司其职,共同起到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法观念不发达,特别是行政执法不严的情况下,导致刑法在环境污染犯罪的治理中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既要担负防止一般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发生的任务,又要预防严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发生。人们本来希望通过这样的立法模式来缩小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范围,但现实的使命又使得刑法不得不广泛地介入到社会生活之中。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手段乙.,只有其他手段不足以解决社会纠纷之时,刑罚才能介入。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说的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仅靠刑罚手段不足以抑制犯罪。在任何司法体系中刑罚并不是唯一阻止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方法。刑罚总是作为不得已的最后使用的方法,并且可以结合其他(行政、金融等)法律规定使用。当一个适度的刑罚和其他法律手段相结合一起使用时,才会发挥有效的作用。
[关键词]或有事项 环境污染 整治新准则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显加强,国际资本市场的全球化进程和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理论也在不断变革与发展之中,并日臻完善。新准则将环境污染整治纳入适用范围是这次准则修订的一大亮点。笔者拟从新准则适用范围的变化及探讨环境整治或有事项的必要性着手,结合我国环境污染整治或有事项会计的现状进行分析后,进一步分析我国环境污染整治或有事项会计处理面临的困难和完善的措施。
一、环境污染整治或有事项概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事项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如: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债务担保等就是或有事项。或有事项会计是不确定性会计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自九十年代以来,受衍生金融工具、诉讼、承诺、环境污染、重组等不确定经济业务的影响,国际会计界开始重视对或有事项等不确定会计问题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进展。虽然在新准则中规定了环境污染整治业务,将其纳入了或有事项的适用范围,但是由于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在国内会计业界对环境污染整治或有事项并没有统一的定义。
二、制约我国环境污染整治或有事项会计的瓶颈目前,在我国,环境污染整治的发展还处于很不成熟的阶段,其研究主要还处于理论探讨之中,且深度不够,实务操作更是少之又少。(一)会计理论研究不成熟我国政府多年来对于环境保护问题非常重视。但是,在环境整治研究方面,我国是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有介绍、引进环境整治文章的出现,但是在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从环境污染整治的发展情况看,我国目前还处于理论研究的初步阶段,真正运用到实际的情况很少,并且理论研究与实践的运用严重脱节,使理论只能建立在逻辑推理的基础上,影响了环境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使现有的理论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二)会计实务缺乏可操作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理论和会计法规的发展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而与会计理论、法规的迅速发展相比较而言,会计实务的发展就显得有些缓慢。事实上,企业的环境污染整治实务在我国企业界已经存在,只是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萌芽探索阶段。会计实务的前进步伐相当缓慢,主要是因为我国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造成的,再加上近几年会计准则的变动较大,很多新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准则并没有被广大会计人员很好的吸收和运用,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都亟待提高。
三、改善我国环境污染整治或有事项会计的对策就我国现状而言,由于环境污染整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起步较晚,因此,正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行经验自然成为一种现实选择。也就是说要在全面理解西方国家所指“环境污染整治”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实施对策。(一)提高会计理论研究水平在全球,尤其是在我国对环境污染整治引起的或有事项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我国新会计准则也只是借鉴一些经济发达、环境保护工作做的比较好的国家会计处理。换言之,我国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借鉴对我国有益的部分,“为我所用”,积极尝试对国外一些环境保护做的比较好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会计处理做一些有益的探讨。如日本规定,防止环境污染用的机器设备第一年可提占成本33%的折旧,节能的机器设备第一年可提占成本25%的折旧等特殊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模式,可结合我国实际予以借鉴。 (二)提高会计实务的可操作性。经财政部批准,会计学会成立了“环境会计专业委员会”。 到目前为止我们虽然已经出台了大量的环境法规,并且对企业也提出了一定的环境要求,但多数法规的规定是概括的和原则性的表述,执行起来存在相当的难度。鉴于此,我国政府部门、国家环保部门都应该完善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在立法时更要注重实务可操作性,争取制定出更多、更好的法律、法规,以此来推进环境会计的发展。
总而言之,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修订、建立与完善,是适应新形势下国内外经济环境发展需要做出的重大会计改革,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构建起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充分与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趋同的、涵盖环境污染整治经济业务、独立实施的或有事项会计准则,体现了我国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特别背景,将经济增长理念转变蕴含在会计理念的转变之中,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和谐社会以及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杨琼、唐群英.《关于或有事项的探讨》.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2006年第4 卷第4 期
[2] 涂荟喙、蔡秀莲.《关于实施新会计准则的思考》.商场现代化,2006年4 月
[3] 夏鹏.《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历史背景与现实意义》.财会月刊,200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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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红宇、陈 敬.《新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的要点分析》.商场现代化,2007年2 月
[6] 潘洁玲.《新会计准则实施的主要影响及难点解析》.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7年第5卷第1期
关键词:高职化学;绿色化学;观念;绿色实验
引言: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绿色化学的概念已经渐渐普及,作为其中的一员,高职化学更加有责任加入到绿色化学的行列中。首先可以加强学生关于绿色化学的概念,再者进行一些实验的设计,对实验内容进行选择,更新设计方案,以便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在高职教学中要加入绿色化学的因素,不但让学生明白其中的环境地理知识,懂得一些基本的保护环境的方法,以便提高环境保护的理念和面对环境问题的能力。
一、把绿色化学渗入到高职教学的理论中去
所谓绿色教育不但是对环境360度的保护,还要培养可持续发展的观念。社会和学校的不断进步要求现在的高职院校中加入绿色教育的因素成为势在必行的要求。绿色化学教育的加入一方面可以让学生明白人类活动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明白环境污染对人类生活所造成的影响,增强其保护观念,让学生更加意识到环境污染的危害性,提高关注度。在教学的时候适时的加入一些关于地球环保的知识。例如在讲“杂环化合物”这一内容时,可以穿插一些人们大部分使用的农药,农药有百草枯、杀虫快等里面含有的吡啶杂环化合物的衍生物,会严重的影响人类和动物的健康。再比如“非金属元素硫及其化合物”这个内容讲解时,老师可以说一些信息知识,像是北方的一些城市受硫的污染严重,尤其是冬天,人们吸入后会出现流泪和咳嗽的症状,主要是煤燃烧后里面释放的SO2,可能形成酸雨和酸雾,严重刺激人们的上呼吸道黏膜。国家通过改变结构能源来降低化学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国家通过开掘太阳能、风能和水能清洁能源等;还有一些没有农药和化肥的“绿色果蔬”,逐步达到规模化的生产。在化学的教学中介绍一些环境污染的典型事例,不但可以使学生感受到环境污染所产生的巨大影响,还可以让学生明白他们身上的重担,学会尊重自然、保护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让学生具备更高的素质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1]
二、绿色化学教育体现在实验教学中
2.1 实验内容绿色化。在化学实验中加入绿色化的成分完全体现出了绿色化教学在化学教学中的重要地位。就高职教学的目标来看,其基础是绿色化学理论,通过锻炼学生在处理问题和实践动手方面的能力,对其实验的内容进行不断的丰富和更新,让整堂实验课不但能够解决课本中的重难点问题,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还要贯穿绿色实验的要求。例如进行实验中关于电位法测定溶液的Ph值、熔点和沸点等实验;还有关于醇酚、糖类、氨基酸以及蛋白质等实验;再例如从麻黄中生物碱的提取和准备,还有提炼溶胶、乙烯的配制。从而加强学生的环保意识,改进实验方案,对验证性实验进行筛选,增强实验的综合性和实验的绿色性因素。
2.2绿色化的实验方式
(1)进行微型化学实验教学。所谓微型化学实验是根据化学实验要求下的一种突破和变革,也属于绿色化学的一份子。那么微型化学实验的含义是利用比较少的化学物品,但是却能够达到很好的效果和得到一些信息的一种新颖的实验方式。所以微型化学实验的要求就是微型化仪器、微量化药品(对药品的使用量比常规的实验要少或只有其中的1/10),时间最少,污染程度最轻。当然所谓的微型化学实验不单单是对日常实验的一些仪器和药品进行简单的减少,主要还是要考虑其实验内容,实验方式以及实验的进程这些方面的变更。我们都知道在高职医用化学实验中有些实验是严重污染环境和使用有害的药品,例如卤素、非金属的一些实验,这类的实验一般药品量大,药剂类别多,毒性也很强,如果使用微型的试管、井穴板和注射器来进行实验,就可减轻其危害程度。氯气的提取也可以在注射器中实现,这样就会防止毒气的外泄,而且效果也很显著。当然也要提醒学生关于氯气测漏后的应对措施。比如在进行醛、酮与 2,4-二硝基苯肼实验的时候,可以将其实验改为微型化学实验,在井穴板上操作,只需要1~2滴的药品就行了,效果也很显著。所以微型化学实验的实施是有很重要的意义的,尤其是针对于毒性强、污染严重的化学实验。这种实验方法使用药品的量少,变相的减少了废弃物的排放量,对于实验过程中的一些污染环境的现象有所减轻,很好的达到了绿色化学的要求,也是很可行的一种方法,同时也被世界大众所认同,完全符合绿色化学教育的理念。[2]
(2)利用多媒体教学来帮助实验教学。虽然有微型化学实验,但是还是有些实验这种方法不可实行,那些药品的耗损量大,危险程度高、有腐蚀性的物质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等实验,我们可以使用媒体教学的方法。例如胺和芳香烃的实验,因为危险性太大,不但对师生的身体状况有影响,而且污染严重,收效还不好,现象不明显,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如果利用多媒体教学来进行假设其实验的过程和现象,让学生做出准确的判断。用多媒体来参与教学,开辟新道路和新方法,又安全和科学。[3]
三、总结:把绿色化教学深入到高职的化学的教学中,不但可以提高学生的热情,还可以增强学生对于环境的保护意识,提高自身的素质。所以,推行绿色化教育是很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张西安;绿色化学在高职化学教育中的教学探讨[J]2010(03)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实施构想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8)-11-0041-0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或个人通过保险机构交纳并积累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其在特定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发生时,向受害人赔付一定金额的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可以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环境污染受害者又能迅速得到有效的补偿,从而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社会进步与社会公平之间的适度平衡。
一、国内外环境责任保险发展概况
环境责任保险的历史并不长。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环境污染重大事故的频繁出现,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环保浪潮席卷整个西方发达工业国家,一系列环境保护法案在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纷纷出台。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环境污染索赔给企业带来的可能资金流出大大增大,企业主迫切需要将这样大的责任风险转嫁出去,从而促使企业在保险业中寻求资金,因此,环境责任保险也就产生并发展起来了。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的该项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美国自1966年初开始对环境污染风险及其后果进行相关研究,制定了许多联邦法律,逐步形成了关于对环境损害造成的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实施责任保险的理论。如1976年的《资源保全与恢复法》授权国家环保局长在其依法的行政命令中,要求从业者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1980年的《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规定,危险物质运载工具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都必须建立和保持保险等形式的财产责任。经过近40年的实践和应用,美国现已建立了比较成熟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已成为美国环境损害风险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手段。
环境责任保险在德国、法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也得到了推广和应用,而且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同;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和印度等也在陆续研究和实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特别是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环境责任保险必将成为世界各国加强环境保护力度的一项重要的防范机制。
关于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有关部门已酝酿多年,得到了相关部门、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支持和关注,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1991年我国的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联合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先在大连市试点,后来在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相继开展;2007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吉林、浙江两省,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2007年12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的文件;随后,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开始在危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和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行业开展试点。但由于受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意识、保险公司的规模与实力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尚未全面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保险制度,有关的环境责任保险被纳入公众责任险的范畴,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论和实践还处于初步的研究和探索阶段。
二、当前我国实施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环境责任保险风险过大,保险公司对环境责任保险缺乏积极性
近年来,随着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发展,特别是各地开工的各类矿山、工厂数量不断增长,而许多生产方式仍沿袭传统的粗放型增长方式,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较低,工业活动造成的突发性污染事故频繁发生,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在许多地区明显增加。面对愈发严重的环境污染,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保险公司曾与地方环保部门合作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将偶然、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等责任列为保险责任予以承保,但范围不大,保险规模也很小,只有几个或十几个企业投保,最终以失败而告终。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不成功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企业污染环境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价值没有客观依据,无法预计赔偿金额大小,保险金额难以确定,而且,企业因污染环境而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为清除污染物而支出的费用一般都相当巨大,这使得承担环境责任保险的风险很大,保险公司害怕承担巨额风险,因此对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积极性不高。
2.环境责任保险范围不够大,企业投保意识薄弱
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情况来看,一般只有污染风险系数高的少数单位参加了环境责任保险,并且保险公司的保险的范围仅限于因偶然、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正常营运状态下的继续性或者复合性污染所致损害不在承保范围内。而事实上,企业正常运营状态下的复合性或继续性的污染所致的损害往往更大,更难以确定。由于保险责任范围过窄,赔付率相应减少,使得企业没有投保的积极性,而投保企业少,保费收入就不高,造成保险公司的环境责任保费累积过少,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补偿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影响其经营效益。另一方面,一些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虽然能意识到环境责任风险,也希望得到保障,但激烈的市场竞争,对资金的需求远大于对风险控制的需求,这就促使其尽量压缩经营成本,包括保费的开支,这些企业宁愿污染事故发生时,自己承担风险和损失,也不愿交纳这笔“不在预算之内的钱”。
3.法制不健全,环境责任保险还属于自愿性质的
迄今为止,我国只有部分法律法规规定了环境责任保险,例如2006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也指出,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但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尤其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污染赔偿的责任绝大部分往往由国家和社会承担,企业压力不够大,缺乏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的动力。另一方面,我国试点适用的是任意责任保险制度。在任意保险模式下,国家对污染企业是否参与环境保险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企业是否投保取决于其自身意愿,完全是自愿意性质的,而很多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对环境风险抱有侥幸心理,有的甚至置环境损害于不顾。由于缺乏
法律的明确规定与监督实施,企业投保率低,这使得我国环境保险的发展举步维艰。
4.我国尚未制定出科学的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我国目前的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不是以大量的环境污染损害数据为基础而制订的保险费率。也就是说,企业投保了环境责任保险,但为此交纳的保险费却并非是按照污染风险等级、用科学的方法确定的保险费率计算出来的,而是以行业为标准划分出来的。由于同一行业内不同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经营环节、技术水平各有特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的危害性都不一样,因此这种按行业划分出来的保险费率不仅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还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即污染风险高的企业更倾向于利用保险来转嫁损害,但污染风险低的企业由于保险费的厘定不合理而无法调动其投保的积极性。但是,如果完全遵循市场公平的原则,根据风险实际情况厘定不同的保险费率,风险高的交纳的保险费多,风险低的交纳的保险费少,这样的话,一些风险很高的企业根本无力承担巨额保险费,必然会造成企业的无保险现象、环境和受害者的无保护状态。如何兼顾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和环境保险的价值追求,公平、合理与适当的确定保险费率,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难题。
三、我国开发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构想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推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
1.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立法形式强制普及环境责任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和各种人身保险不同,它是以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治理责任或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类保险,是一种直接保障被保险人,间接保障受害者利益,并且以保障受害者权益为落脚点的保障机制。因此,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属于一种公共物品,需要政府发挥作用,从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考虑,在一定的法律条件下研究采取强制保险的措施,以缓解社会对环境责任险消费的供需矛盾。在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大都是以立法形式强制普及。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这明确了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强制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因此,要在我国顺利实施环境责任保险,有必要加强环保法对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完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增加环境责任保险的内容,使环境责任保险在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通过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一方面可以明确规定某些特殊的群体或行业,不管企业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规定的保险,另一方面,一旦发生突发的污染事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据法律和法规从保险机构获得相应的财产理赔金,使环境污染的侵权者和受害人的生活和生产,在突发的污染事故后尽可能地迅速恢复到正常的水平。
2.设立国家环境保险基金,集中社会力量,及时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通常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赔付额高等特点,有时一次污染事故一旦发生,往往波及多个县甚至多个省,使得环境污染风险单位过于巨大,在一省以至于一国之内,都难以得到有效分散。污染企业很难以应付这些突发事件,而商业保险由于受到可保性与市场化的影响,不可能包揽所有的环境风险,很多风险仍然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而设立国家环保保险基金,不仅可以有效补充商业保险的不足,而且能有效集中社会力量,及时解决环境问题,为政府发展循环经济排除后顾之忧。
3.科学组建承保机构,完善善后处理保障机制
我国区地域辽阔、幅员广大,各个地方环保水平参差不齐,再加上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都很欠缺,建议采取就地承保、分散风险的策略,根据保险事故的不同,选择不同的保险机构来承办:即对于突发、意外的环境损害,由现有财产保险公司直接承保,并由政府出面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共保联合体;而对于正常营运状态下的继续性或者复合性污染所致损害,由于其运作极具风险性,商业财产保险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对此类环境责任保险并不热心,应成立专职的保险机构来开展相应的业务。专职的环境保险机构由国家统一管理,并由熟悉环保、保险、司法、医学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机构的第一级为国家环境责任保险机构,第二级为各个省(市)环境责任保险分支机构,全面负责本省(市)的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第三级为市(县)环境责任保险分支机构。市(县)环境责任保险分支机构为一线业务机构,负责各个市(县)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和环保基金的征收。它们隶属于各省的环境责任保险机构,省环境责任保险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环保基金,省级环境责任保险机构又隶属于国家环境保险机构,国家环境保险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环保基金。依法设立的环境保护保险机构应定位于非盈利的政策性组织,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而设立,受政府控制并接受政府监督。
4.建立科学的环境风险评估体系,为推广环境保险积累基础数据
目前,国内环境保险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环境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的复杂性、保险人相关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的匮乏,直接影响了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必须加大投入,由环保、保险、司法、医学等部门共同参与,从环境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责任认定等各方面入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科学的方法,从技术层面开展环境损害调研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实现环境风险评估、损害鉴定和责任认定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充分利用现有环境损害数据,统计各类排污企业对周围环境质量造成损害的程度和造成各类财产损失的可能性,为制订出更加科学合理的保险对象、保险额度和保险费率积累基础数据。
如果没有那次买房子的经历,在上海工作的山东人刘春蕾还会是个标准意义上的IT男。
2008年,刘春蕾当上了新手爸爸,租房的生活多有不便,他决定出手上海远郊松江的一个新楼盘。开发商的沙盘上,这里楼宇整洁,绿树成荫,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入住之后却是意想不到的烦恼。夜深人静之时,总是有阵阵恶臭将人从酣睡中拍醒。原来小区不远处竟是上海吉貌垃圾填埋场。小区居民组织起来到处反映问题,要求垃圾填埋场搬离。显然,抗议收效甚微——填埋场一直如常运行,甚至一度计划扩大面积以焚烧垃圾,继而引发了更激烈的集体事件。
“如果早就知道这里的环境状况,在买房时我可能会三思而后行。也想过换个小区,但房价涨得太快,负担不起这样折腾。”搬不走,有人选择逆来顺受地沉默,有人选择激烈地抗争。刘春蕾想选择的则是第三种:我搬不走,但我能帮助更多的人拥有知情权,可以做出更有利的购房决策。
怎样用自己的IT专长实现这一构想?刘春蕾和几个同样做IT的朋友一起研究了美国环保署的TRI环境污染地图和欧盟的PRTR环境污染地图,发现制作互联网环境污染地图是最直观有效的方式。
环境污染地图是指反映环境被污染情况的地图,其内容反映环境污染的时空变化,包括污染的有害物质物类、污染源分布、污染物浓度、污染物扩散范围及其在方向和时间上的变化等一系列内容和指示,为及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污染地图在国外已较为成熟和应用广泛。但在中国,这尚是一片鲜有人踏足的“蓝海”。许多在地环保组织通过多年行动实践掌握了大量污染源信息,希望能够做一张属于自己的污染地图,但在存在大量人才缺口的环保业里,IT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受限于IT技术,很少人有能力制作出污染地图。目前,最有名的环境污染地图是公共与环境研究中心马军推出的民间版中国水污染地图。著名环保人士冯永锋也曾牵头开发了“开放文明地图”,但由于开发技术不够成熟,又基于专业环保组织的平台,其影响力非常有限。
刘春蕾分析中国现有的三类环境污染地图:第一类为马军团队所作的地图,相对较为完整,但是缺乏与普通大众互动即不能直接上传数据,且数据丰富度有限;第二类为开放文明地图,这是基于在服务器上开发,以一张地图收集及展示多种类型的信息,包括环保、公益、美丽中国等;第三类为类似红树林保护的示意地图,并不是一张动态地图。
白天的刘春蕾依然是阿尔卡特朗讯公司平凡的项目经理一枚,在业余时间,他就像个躲进街角电话亭换了装的超人,埋头查询资料,联系环保界人士学习环保知识,交流经验。“与环保圈子的朋友们了解多了后,发现IT技术,尤其是LBS、SNS、微博、移动互联网等在环保领域应用还比较少。基于环境地图这个平台,可以方便的、集中性的、长久的定位、展示上述环境保护信息,并通过与微博和微信的紧密结合,方便的进行信息扩散和汇聚,扩大公众参与及影响力。”
傻瓜“危险地图”
几个月后,刘春蕾和他的团队做出了一个创建地图的平台:“危险地图”,这个网站主要通过微博及其他社交网络传播。专业环保组织和普通公众都可以一起在这个平台上绘制污染地图,危险地图最初的主要数据来源是百度地图,还有一张浙江绍兴环境污染地图,是浙江绍兴一家地方公益机构根据自己掌握的数据制作成的地图。在该平台创建的地图可以分类为水污染、空气污染、重金属污染、生态破坏、垃圾污染以及其他等六类。
“确实做到了IT技术盲都能顺利操作,对环保大议题不感兴趣的普通人也用得着的程度。”有环保圈内人士如此评价“危险地图”。
打开微信,添加“危险地图”的公共账号“随手拍污染源”,系统会自动回复,一步一步指导用户注册、创建个性化地图,输入相应数据。地图拥有者通过这些方式得到污染源定位后,便可以进行核实,如果信息内容真实可靠,便可以将此污染源标注在地图上。
而网页版的危险地图的界面同样清晰明了。在左侧输入你要查询的地区名称,右侧的百度地图就会直观地显示附近潜在的危险源:医院、化工企业、加油站等等,以及这些具有风险的危险源与你的定位点直线距离。你也可以勾选你所关心的特定污染源类型,寻找更精确的信息。它的域名、地图名、监控区域以及菜单可以根据不同环保组织的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并且内置微博与微信双向互动,增强了地图与公众的互动性。
“信息化时代缺乏的不是数据,而是如何将数据直观反映在人们眼前并加以利用。”刘春蕾说,“希望所有像2008年的我一样的购房者,打开我们的危险地图,在开发商提供的商业、学校等正面信息之外,掌握关于空气、关于水的风险信息,做出最有利的决策。”
地图聚合的环保行动
事实上,对此感兴趣的不仅仅是普通公众,还有环保组织。在这个平台上,他们可以根据系统内的企业名称来电子查询本地的重点监控污染源,并且添加至自己的地图中,也可以把自己的调查结果通过地图直观地反映出来,与大众充分互动。
2013年,刘春蕾和他的团队申请了专业环保组织阿拉善SEE公益机构的“创绿家计划”,希望通过筛选,获得1~20万元的创业资金资助和后续的“创绿家计划”网络支持。项目尚未申请下来,SEE项目总监郭霞就主动找到他,邀请刘春蕾加入“念水行动”。
这是SEE发起的一项大型环保公众参与活动,旨在通过寻水、护水、亲水、节水等围绕水资源保护的主题行动,唤起公众对中国水危机的紧迫意识,带动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表达和积极行动中来,从而提升民间力量参与水资源保护的力度和效果。
看到“危险地图”,郭霞感觉眼前一亮:念水行动将产生大量公众、会员企业和专业环保组织水资源考察资料和数据,通过地图进行整合和展示,可以吸引最广泛的人群知道环境污染问题、关注这个问题,也利于机构和个人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关键词: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管理,问题,对策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industrial enterprise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public attention. This paper, from the industrial enterprise environment pollution management analysis points out the main problem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 environment pollution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industrial enterprise environment pollution management,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近几年,我国的环境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各地发展不均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我国一些主要污染物虽然已达标排放,但绝对量很大,仍处于较高的污染水平。相当多的地区环境和生态破坏的现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工业污染是我国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工业环境污染管理是我国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的工作重点。
一、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管理的主要问题
1.企业领导对企业环境污染管理不够重视
目前,许多企业领导的环境意识薄弱,比较缺乏环境政策与法制观念,存在许多思想误区,认为加强环境污染管理就是要制约生产经营,环境污染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应付环保行政部门等等。一些企业领导在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更大回报的利益驱动下,有可能钻环保法制的空子或管理上的漏洞,诸如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偷排和瞒报排污数量,甚至转移污染等来逃避环境义务的履行。大量事实表明,凡是领导重视环保的单位,环境污染管理工作都作得卓有成效,同时又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并存。
2.资金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生产规模的迅速发展,产生的工业污染十分严重,治理任务相当艰巨。多年来,虽然年年有投入,岁岁有进步,但污染治理效果和人们的期望仍有较大差距。这与历欠帐太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不合理,城市整体功能不强等诸多原因有关,但环保资金投入不足,资金使用分散,投资效益低下是制约环境质量改善的主要因素。按照“污染者负担”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应当负责解决自身造成的环境污染,这部分资金主要来自企业的技术更新改造固定资产投资。但是,近年来,数以万计的大中型企业经营的步履艰难,让这些生产发展尚无保证的企业增加环保投入不太现实,这样势必造成投资渠道不佳,工业企业继续超标排放污染物。
3.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
我国的工业企业多是依靠大量消耗能源和资源的初级加工产业,工艺水平、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均较低,也很少考虑环境因素,由此造成资源浪费,单位产值污染物排放量高等环境问题非常严重。
4.员工素质问题
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管理的基础在基层,它涉及生产的各个领域,没有广大员工的参与和积极性,企业的环境污染管理是很难搞好的。近年来,我国的员工队伍在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存在员工知识结构不合理,专业素质较差等问题。
二、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管理的对策
企业应当对传统的环境污染管理思路有所转变。从经营理念的高度去认识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和根本,在此基础上,发挥自我调控,自我激励的作用,以最有利的方式,真正自觉、自愿、自主地参与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1.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环境政策法规体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和有秩序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业污染防治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组成部分,应该纳入法制的轨道,根据国家或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控制管理。工业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是市场机制下我国工业污染防治体制的核心组成部分。
1.1关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框架的建议
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律框架中虽然有一部基本法,但一些重大的环境政策却未能得到很好的体现。根据市场经济国家工业污染防治的经验及其发展趋势,我国的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应包括:实施工业污染全过程控制的技术政策、发展环境标志产品的技术政策、技术及产品淘汰制技术政策、废物回收再用的技术政策、工业污染治理处置的技术政策、工业污染控制技术装备技术政策、工业污染防治的宏观调控政策。这些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实施必须有配套的经济政策和管理制度。
1.2加强环境立法
市场经济究其本质来说是一种法制经济,它要求一切活动都用法律加以控制、规范、引导,因此,从经验性立法转为导向性立法,在总结现有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经验的同时,着重对一些尚不成熟、正在试行的措施或制度进行科学分析、预测,订出一些引导性的法律。根据目前建立市场经济的进程来看,应加快环境法律体系中的单项法的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的内容不应当简单地重申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内容,应当将其具体化、尽量地使其有利于执行,以免使下一层次的有权解释发生偏差。市场经济作为权利经济,内在的要求法治,我国应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作法,在完善实体法的同时,加强程序法。
1.3健全和完善环境标准及其实施监督体系
通过对国外环境标准体系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
确定我国环境标准体系需进一步完善的内容,使我国的环境标准体
系与国外先进的环境标准体系接轨。建立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选择重点污染行业、按行业特点制定排放标准,其实施易于与行业生产相结合,便于对行业生管理,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达到在生产中消除污染的目的。在完善国家环境标准的同时,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和舆论监督机制。
2.企业实施绿色化管理
2.1构建绿色企业文化
企业应大力推崇绿色文化,以人与自然的统一为核心,以崇尚自然、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降低资源消耗、促进资源永续使用为基本特征。
首先,企业的管理者,特别是高层决策者,应深刻认识经济高速发展给环境造成的巨大压力、环境问题带来的机遇和环境问题与
企业发展的关系,自觉顺应全球性的绿色潮流,增强环境意识和环
境责任感,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向全体员工不断的灌输企业的价值
观念,并通过运用管理权威强化员工对这些价值观念的认同,提高
企业形象。
其次,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制定企业道德规范,以条
文的形式约束全体员工的行为,激励他们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积
极性,树立企业的绿色形象。
再次,确立全员环保意识。通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基本素质,提高环境意识,使每位员工清楚:环境问题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环境问题与企业的关系,如何将环保融入日常工作等。
2.2推行清洁生产与总量控制
[关键词] 环保意识 课堂教育 实验教学 课外活动
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有4大要素:大气、水体、土壤、生物界。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依存、相互利用。现代社会,人类以其不断发展的科学技术改造自然,大力的推动社会进步。但由于人们对保护环境不够重视,导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臭氧层遭受破坏,温室效应使地球温度升高,冰川融化使得海面上涨,这一切已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
在我国,大部分城市出现酸雨,由环境污染引起的事故每年多达数千次。人类要生存,就必须保护好自然环境,所以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教委也从1990年起把环境教育纳入九年制义务教育大纲,并在《关于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中指出:“把环境教育渗透到有关学科教学中去。”由此可见,开展环境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环保意识势在必行。对于化学教师而言,严峻的环境危机,使得加强环保教育成为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可以利用多种教学手段实现这个目标。
一、利用课堂教育,进行环保意识的渗透
在教材中,有关环保的课题很多。作为化学教师,我们首要的是立足教材,在常规教学中多渗透环保教育。我们可以利用教材中一些与生活有关的例子,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办法,在传授化学知识的同时,有意识地联系环境保护的知识,增强学生保护环境的意识。
例如,学习了“硫及其化合物”的知识后,可以介绍“酸雨”的知识。它的形成原因是含硫、氮燃料的过量燃烧以及化工生产中废气的任意排放。不妨让学生算一算所居住的城市一年由于烧含硫的煤向空气中排放多少SO2,能形成酸雨的量,酸雨对大自然有什么危害,如何治理等问题,强化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然后,教师介绍相关的新闻:20世纪40年代,英国工业城市伦敦的“酸雨”,50年代美国某工业城市的“酸雨”。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南方重庆、贵阳等工业城市大面积的“酸雨”以及1994年重庆市连续的四嘲黑雨”。接着,介绍它的危害:“酸雨”可以使工业机械锈蚀,寿命缩短;可以使河流、湖泊中沉积的某些重金属元素化合物溶出,从而进入鱼、贝体中,这些有毒的重金属元素通过食物链而危害人类的健康;可以使土壤酸化,造成农作物的大幅度减产;可以使一些价值很高的古文物腐蚀。
最后,让学生讨论如何减少酸雨:(1)减少污染源,采用低硫的煤,或者对含硫燃料进行加工脱硫。(2)开辟新能源,如太阳能、原子能的开发利用。(3)优化产业结构,对工业废气进行综合处理,提高回收利用率,化害为益。
这样的课堂教育,可以使学生形成防止污染,保护良好生态环境的观念。
二、通过化学实验,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
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科学。在化学实验中,也应重视环保教育,使学生充分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树立从我做起的环保意识。
首先,在实验教学前,向学生介绍常用化学试剂的有关性质、贮存和使用知识,以及预防环境污染的措施。如贮存硝酸时,要用棕色瓶存放在暗处,以免硝酸见光易分解租挥发,污染空气。再如,液溴贮藏时用水加封液面和用蜡封瓶口,溴水现配现用,防止溴蒸气逸散空中污染环境。
其次,教师在指导学生实验的教学过程中,可以切身实地的进行环境教育。例如,在做有毒性气体(如SO2、CO等)放出的试验时,可增加尾气处理装置,以减少有毒气体排放。对实验结束后的试验废液、废物应放入指定地点,这样既可减少污染物污染,也教育学生环境保护要身体力行,从自身做起,而且能使学生经常地受到直观的环境保护的教育。
三、开展课外活动,加强学生的环保教育
把环保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适应中学生的求知欲望强烈、思想活跃、兴趣爱好广泛等特点。我们可以利用节假日、夏令营,组织学生对当地到附近工厂进行参观访问,实地考察,了解周围环境污染原因,并引导学生试着制定出相关对策。对农村中学生来说,理论与生产实践相结合更是环保教学的方向。如围绕[讨论]怎样才能合理施用化肥,提高化肥的增产效益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组织学生对当地土样、水样进行测试,再结合环保知识,对影响化肥增产的因素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提出防治措施等。用这种方法可以使学生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增强和提高了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连云港市;农村环境污染;面源污染
随着连云港市现代化进程速度的加快,农村环境质量下降与经济社会发展已形成了强烈反差,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对农村社会发展和农民福利改善的阻碍也将日趋明显[1]。农村生态环境、农产品安全问题以及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新的重点和难点[2]。
1.农村环境保护概念及意义
农村环境是指以农村居民为中心的乡村区域范围内各种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农村环境是农业环境的中心,因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保护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的需要,也对提高农村环境质量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2.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类型
2.1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目前,农药、化肥和除草剂在农业生产上的使用,农业废弃物的任意排放,乡镇企业粗放型生产经营方式是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点[3],造成水质变坏、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农业产品的品质,危害农业生产,且易传染疾病,影响居民健康。
⑴畜禽养殖污染面广量大,污染严重。农村畜禽养殖多为无序分散状况,且数量多,畜禽粪尿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造成当地环境(特别是地下水)污染,已成为农村一大新的污染源[4]。
⑵化肥、农药施用强度高,流失量大。化肥、农药的使用,使耕地和地下水受到了大面积污染。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已制约农产品质量的提高[4]。连云港市是农业市,化肥和农药的施用量较高。经农业普查,2007年全市化肥施用量为83236t/a,按播种面积计算,化肥施用量达26t/km2,已超过发达国家设置的25t/km2的安全上限。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5]。2007年全市农药使用量约403t/a,只有约1/3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
⑶农村生活污水污染严重,生活垃圾处置系统亟待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大多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或沉积在村边沟渠和村庄地面,最终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另外,全市有60%以上的农作物秸秆未被有效利用,成为污染农村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每年产生的约为70万t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
⑷塑料农膜使用增加,污染加剧。2007年全市地膜使用量为14.54吨,单位面积施用强度为0.09千克/亩,残留量7.09吨,残留率达48.8%,地膜残留危害正在不断加剧,造成减产损失达到产值的1/5左右。
⑸乡镇企业布局不当,工业“三废”污染严重。受乡村自然经济的影响,农村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反积聚效应的工业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污染治理困难,还导致农村环境和农业环境污染。由于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显著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
2.2农村环境污染的类型
综上,根据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农村环境污染类型主要分为三类:①现代化农业生产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造成的各类污染,简称农业污染型(面源污染);②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简称生活污染型;③乡镇企业布局不当、治理不够产生的工业污染,简称工业污染型(点源污染)。
3.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思想认识不到位,环境意识不强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大多数农民不能根据作物生长规律、土壤养分状况进行测土配法施肥,只是一味地加大剂量滥施农药,盲目施肥,不仅造成化肥农药利用率不高,而且对环境污染严重。
3.2农业生产方式改变,加重环境污染
传统农业格局被打破,养殖业与种植业日益分离。畜禽养殖业正向集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不仅污染总量大幅增加,而且污染呈相对集中趋势,出现了一些较大的“污染源”。水产养殖因在养殖过程中投放大量的饵料和肥料,造成河道水体污染。
3.3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农业生产资料的产品结构不能适应发展现代生态农业的需要。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
3.4监管体系不健全,管理人员素质有待于提高
目前环保部门还没有健全农业环境监测的专门机构、专职人员素质低、监测仪器和业务经费短缺,对农业环境还没有常规监测。大多数农产品既无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也无产品质量检测标准,更缺乏必要的检测监督手段。
4.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对策与措施
4.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关键是要把广大农民发动起来,利用各种媒体,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环保宣传和科普教育,在农村营造出一个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环境保护政策、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气氛。
4.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把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保护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生态化处理等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研究与试点,探索农村治污的新途径和新方法,研究制订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
4.3完善环保法律体系,加强环境规范管理
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必须进入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的新阶段。最关键的还是要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速对农业环保的环境立法,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4.4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包括:畜禽养殖及集镇生活污水的污染治理,生活垃圾的统一收集填埋,河道“三清”(清淤、清障、清水面漂浮物)以及控制水土流失。开展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抓好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固体废弃物治理、人畜粪便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
4.5加强科技支撑力度,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业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必须发展生态农业,发展生态农业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发挥科技、农业、环保等部门的技术优势,联合和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开展生态农业研究与建设。
4.6推广清洁生产,加速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处理
在农村推广清洁生产,将农业废弃物、畜禽粪便、作物秸秆等通过资源化途径加以综合利用,这是治理农业污染的最佳途径。
4.7强化监督和管理,建立农业污染监测体系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灌溉污水水质、土壤、农产品及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的法定职责。同时,农业部门还应承担突发性农业污染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开展农业环境整治的技术研究等。根据《环保法》,制订各地各村切实可行的村规民约,把保护环境纳入全民环保行动中。引导农民形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引用先进的生产技术,通过“绿色”的生产经营方式,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互协调,达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目的。
参考文献:
[1]苏杨. 中国农村环境污染调查[N]. 经济参考报,2006-01-161(12).
[2]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N]. 中国环境报,2007-05-211(2).
[3]张笑归,刘树庆,窦铁岭,等. 白洋淀水环境污染防治对策[J]. 中国生态农业学报,2006,14(2):27-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