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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融资的方法

时间:2023-07-20 16:31:24

个人融资的方法

第1篇

《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概念,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对法院审判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了解释,对成立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进行了规定。据此,我们对照分析了庭审已经十个月却难以判决的“兴邦公司案件”,仍然认为兴邦公司“项目融资”合法。

一、兴邦公司“项目融资”不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要件

1、兴邦公司项目融资、公民向民营企业投资合作都有法律和政策依据。

在兴邦公司“项目融资”民事活动中,公民向民营企业投资,进行项目合作,是公民在正常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财产“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完全按照中央和安徽省委省政府的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以自己的合法收入和资产向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兴邦公司是按照《宪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六条和国家允许、鼓励的直接融资政策进行“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的。在国家尚未颁布民间融资具体法律的情况下,遵守《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法律规定,遵守和具体落实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政策,符合《宪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民法通则》的法律规定,完全是合法的投融资民事活动,属于国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的合法融资行为。

2、兴邦公司是按照国家政策法律进行“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展产业和企业,不是从事金融类业务,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第11条“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明文规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由此可以明显看出,国家着力拓宽非公经济发展自身生产经营的直接融资渠道,“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已经被作为国家层面拓展直接融资渠道的重要政策措施。而直接融资当然是指非公经济可以直接向资金拥有者借贷、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合资合作,不必经过第三者;只要融资不是从事金融类业务,就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事实上,查遍中央到地方我们能查到的所有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而出台的民间直接融资文件,没有一处明确规定企业以项目融资等直接融资发展非金融业务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集资”是金融类犯罪行为,当然适用于金融法规去管辖;而兴邦公司这种融资渠道属于国家政策允许、鼓励的直接融资,采用的“兴邦模式”2003年就经过国家专题研讨肯定,其本质是属于“合作共赢”,适用于民商法规范范畴。兴邦公司不是非法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不属于金融业务范畴,不需要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适用于金融管理法律规制,也不可能“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3、兴邦公司仙人掌项目经政府批复“资金自筹”,“项目融资”方式属政策鼓励,是实实在在的合法经营而不是“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兴邦公司仙人掌项目正是按照国家上述政策,报亳州市政府经过亳州市谯城区“计基字[2004]33号”文件批准,并明确《批复》“资金自筹”后,按照国务院政策鼓励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方式在筹集资金,与投资人合资、合作,实实在在地发展仙人掌产业。兴邦公司因此而建成了亚洲最大的仙人掌种植基地、完整的产业链,形成了六大支柱产业、五大系列产品,成为全国仙人掌产业龙头、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资金自筹”有政府批复,“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是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鼓励的直接融资渠道和方式,兴邦公司据此实施快速发展了产业和企业,实体实绩有目共睹,项目各方合作共赢,政府十年表彰支持,合法经营实实在在,有足够的政策和事实依据表明:兴邦公司“项目融资”不属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范畴。

4、“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既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也不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属于“非法集资”的范围。

(1)“存款”的本质是货币经营行为,兴邦公司项目融资没有进行货币经营。

限《金融大辞典》对“存款”的解释是:“存款人按信用原则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上的货币。存款是筹集信贷资金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从事信用活动的基础”。可见,“存款”是一个金融概念,“存款”必须具有货币经营的金融特征。尽管国家目前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解释,但是从《刑法》、《商业银行法》的立法本意来看,国家并非禁止(事实上也无法禁止)民间借贷等合法融资行为,而是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法吸收资金从事金融业务,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这次《司法解释》没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存款”作具体解释,似乎扩大为“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我们不敢妄加揣测;也许,中国最具权威的法学专家的观点对理解法律和出罪入罪会有所帮助:

清华大学法学院商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教授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非法’,按照商法的理解,应是违犯了商业银行法。……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禁止非法吸收作为营业的存款”(见2007.7.26《检察日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王作富说:“金融业中的存款业务的实质,并非单纯指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资金的吸收,而在于金融机构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吸收的公众资金进行货币、资本的经营。所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虽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表象上极为相似,但只有借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非法从事银行信贷业务时,才能对银行业的正常业务活动和国家对银行业的正常监管秩序构成冲击,才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 (见2007.7.26《检察日报》);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等专家在致北京市二中院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中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内涵及构成只能理解为是不具资质的机构像银行那样进行存贷款业务以赚取利差,即使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何‘变相’,也必须具有这一特点,否则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从以上法学专家的论证可以判定,兴邦公司以“项目融资”方式发展仙人掌产业是遵守、落实国家政策的民事活动,符合《民法通则》,不需要银行监管部门的批准;没有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业务,并不违犯《商业银行法》;不会对银行业的正常业务活动和国家对银行业的正常监管秩序构成冲击,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构成的法定“客体要件”,不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

(2)“明令禁止”与“鼓励支持”是两种完全相反的态度,国家立法和国务院政策文件出台不会前后矛盾,说明“项目融资”不会是“非法集资”。

兴邦公司“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是在1997年新的《刑法》和1998年国务院247号令几年之后才出台的好几个中央文件仍然明确“鼓励、支持和引导”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同样是国务院政令,“明令禁止”与“鼓励支持”是两种完全相反的态度,国务院不可能把国家在前面已经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在后来的中央文件中作为连续政策给予鼓励、支持和引导,也不可能在出台鼓励非公经济项目融资的同时,又在具体落实项目融资的道路上挖坑,埋下“非法集资”的地雷!据此已经清楚表明,“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既不是《刑法》第176条打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也不是国务院247号令要取缔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当然不可能属于“非法集资”的范围。

(3)“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遵从

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很显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非公有制经济“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把遵照国家政策进行“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列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就不能够将《刑法》并未规定为犯罪行为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加以定罪处刑。

综上所述,兴邦公司以发展仙人掌产业为主的“项目融资”不是必须经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按照国家政策进行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不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具有非法集资界定标准之“非法性”要件,不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二、兴邦公司“项目融资”不具有非法集资的“公开性”特征要件

“兴邦模式”的研讨是由地方政府层层上报至国务院有关部门后组织研讨的,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和推介应该是政府行为;在兴邦公司发展的十年,国家主流媒体对新兴的仙人掌产业、产品以及运作这一产业的兴邦公司确实给予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和推介,这些宣传报道的内容基本上是真实的(报道的文章标题见附件,内容可查);但是,这些宣传和报道完全是出自对新兴的仙人掌产业的发展而开展的,一直都没有对兴邦公司融资的具体方案进行过公开宣传和报道,确实也并没有为兴邦公司民间融资打过广告。

新产品要进入市场肯定需要宣传和广告,这是市场经济正常的经营方略,并不违法;仙人掌产品在中国是全新的产品,需要人们的了解和认同,兴邦公司也出资打过仙人掌产品广告,这同样是正常的、合法的,与“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有本质的区别。

因此,兴邦公司项目融资不具有非法集资的“公开性”特征要件。

三、兴邦公司“项目融资”不具有非法集资的“利诱性”特征要件

1、追逐利润是资本的本质属性。存款付息,投资返利,是经济社会的常态。存款到银行风险最小,但回报低,而且面临通膨货币贬值和物价上涨还会导致本金实际缩水;投资合作虽然有风险但也有较高的回报,高回报往往是与高风险相联系的。“以合法收入和资产向非公有制企业或经济实体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是政府鼓励的,投资者对投资的风险和回报有自己的分析和担当,兴邦公司对融资项目如实介绍,不具有“以高额回报”诱导投资者的事实。

2、新兴行业具有风险,但往往也具有新的机遇。仙人掌项目刚刚由国家从墨西哥引进,既具有高产、优质、高效的产业特征,又具有全营养、绿色无公害和独特医疗保健作用的本质特性,能够、并且事实上已经给运作仙人掌产业的兴邦公司及其投资者带来满意的回报。

3、兴邦公司拥有亚洲最大的仙人掌种植基地、全国唯一一张仙人掌“新资源食品认证”、唯一一条完整的仙人掌生产线和产业链、全世界唯一的仙人掌干红葡萄酒(具有国家专利,2007年已经在法国获“新产品金奖”)、国内市场独具特色的5大系列仙人掌产品,是雄踞垄断地位的全国仙人掌产业龙头企业。垄断行业往往具有垄断利润,这也是投资者选择兴邦公司仙人掌项目合作的原因。

4、“选择比努力更重要”,抓住了历史性重大机遇就意味着有高额回报。仙人掌项目和海南房地产项目本身就是兴邦公司有选择地抓住了历史机遇的典型实例。事实已经证明,兴邦公司的历史性选择没有错,这两种都是高回报项目。兴邦公司以政策鼓励的“项目融资”方式,采取国家专题研讨肯定的合作共赢“兴邦模式”,不具有非法集资的“利诱性”特征要件。

四、兴邦公司“项目融资”不具有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要件

第2篇

融资租赁引入我国三十多年来,得益于融资租赁的特质,在各个行业领域都获得了飞速的发展。而对于我国融资渠道狭窄的矿山企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设备来间接引入资本的方式,可以实现融资租赁的双方甚至三方(矿山设备供应商)的双赢。然而,由于我国本身融资租赁行业制度、法律规范和监管税收政策都不健全的原因,我国矿山设备融资租赁行业业务风险管理和风险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矿山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风险评价模式,对于我国矿山设备融资租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矿山设备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风险评价

1 我国矿山设备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融资租赁是指,在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租赁意向的基础上,承租人按自己的意愿对租赁物及供货人进行选择,出租人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再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以融物方式融通资金的交易模式[1]。

由于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手段达到融资的目的,涉及的当事人至少有三方(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至少要签订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租赁合同以及出租方与供货方的买卖合同。而融资租赁项目的期限一般是3-5年,甚至更长。这些融资租赁的特质,都致使在融资租赁业务过程极具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尤其是矿山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中,设备价值高、项目回收期长、相关行业今年行业波动较大都进一步加大了矿山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然而我国矿山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设备固定资产投入占总投入比重高,因此,矿山设备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引入,能有效解决矿山企业融资困境的同时,也能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源于上述优点,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矿山设备对于矿山企业具有众多优点,矿山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也在普遍开展,因此我国矿山设备融资租赁行业却未形成为此类业务量身定做的风险评价体系。

2 我国矿山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中的风险类型及风险评价的常用方法

目前,在矿山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评价方法,还是没有脱离一般金融机构对于融资租赁项目的评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金融体系中的信用风险评价

信用风险指融资租赁业务活动中,违约方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变化带来的风险。融资租赁的金融业务本质致使其信用风险为最主要的风险形式,信用风险的来源主要有当事人的意愿违约风险、履约能力风险及其他风险的传导风险三个方面。

目前对于信用风险的评估,一般有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种方法,定性分析有的较多,定量分析方法用的较少。定性分析一般采用“5C”、“5W”或“5P”要素分析法,还有就是采用包括竞赛理论法、主管衡量法和模拟实验法等一些经验法,对项目信用风险做相应评估。而对于定量分析法,分别包括以KMV 模型、Credit Risk 模型、RAROC 模型和DPT模型为基础的结构法和以Z模型、ZETA 模板和Logistic 模型为基础的缩减法。这些方法都能通过一些运算得出对于信用风险的定量评价结果。

2.2 设备风险

设备风险是当发生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无法通过变卖租赁物补偿其损失的风险。融资租赁区别于其他租赁方式的特征之一就是租赁物所有权的不转移,虽然矿山设备相对于其他产品更新换代贬值速度稍慢,但是也存在设备更新压力,或者行业政策等其他环境变化导致出租人收益无法得到保证。

评估设备风险主要预测是否存在租赁物的投资价值和变现价值不符合融资租赁公司的预期的可能性。其评估方法也主要分为一当前市场上同类设备价值来估计项目租赁设备价值的市场法和从购置成本中提早扣除贬值因素导致设备损失的成本法两种方法。

2.3 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指融资租赁活动中因金融环境的变化所带来的风险。主要分为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两方面。在金融风险评估领域,VaR方法已经成为常用标准。但VaR 模型评估的是一段时间内整体金融市场的综合风险,对于单一项目的风险评估能力并不完善,需要借助其他利率、汇率风险评估工具进行辅助。

2.4 经营环境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

对于经营环境和不可抗力风险的评估,主要是针对业务流程,对业务过程中风险影响因素进行及时的监控、评估和响应。以及一些专家调查法,根据专家意见及早排除不可抗力风险等方法。

3 矿山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综合评价的建议

通过对上述风险和风险评价我们会发现,我国目前的矿山设备融资中市场却没有形成一个针对矿山设备融资租赁行业的评价体系,对矿山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过程的风险进行综合全面的评价。这已成为我国矿山设备融资行业发展的瓶颈,对于矿山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综合评价的构建,笔者认为能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紧密结合融资租赁的特征以及矿山设备行业的行业特点,甄选出符合我国目前矿山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开展需求的综合评价指标。指标的选取必须不能脱离融资租赁的开展要求也不能脱离矿山设备本身独有的行业特点,这样才能保证指标准确的评估业务流程中的种种风险状况。

2)根据各个指标在矿山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流程中的作用,为各个指标进行科学准确的赋权。

3)确定指标和赋权之后,选择科学的评价方法,建立一个针对我国矿山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评价模型。

【参考文献】

[1]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租赁业管理办法》:14-16.

第3篇

关键词:流动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4-0061-03

一、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天津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共涉及21家,其中城市商业银行1家,农村金融机构11家(包括农村商业银行1家,农村合作银行4家,农村信用社6家),信托投资公司2家,租赁公司1家,其他金融机构6家(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2家,外资银行4家)。

二、天津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2007年度流动性状况

(一)总体情况

2007年,天津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用以度量一个月流动性状况的指标总体上满足了大于25%的监管要求,全年没有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提出再贴现、再贷款等资金支持的申请;截止2007年12月末,流动性资产合计6518939.27万元,其中城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资产为3226467万元,农村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资产为2500412.30万元,信托投资公司的流动性资产为138158.58万元,租赁公司的流动性资产为199674.68万元,其他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资产为454217.71万元;流动性负债合计12137437.04万元,其中城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资产为6091319万元,农村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资产为5118466.17万元,信托投资公司的流动性资产为9366万元,租赁公司的流动性资产为4.59万元,其他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资产为918281.28万元。

(二)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变化情况

1.流动性资产变动情况

从金额上看,各类金融机构四季度末的流动性资产较年初均大幅增加,其中农村金融机构增加1034993万元,为增幅最大的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增加350582万元;租赁公司增加199674万元;信托投资公司增加77555万元;其他金融机构增加14706万元,为增幅最小的机构。

从金额变化趋势上看,各类金融机构四个季度的流动性资产全年有一定的波动,表现为年初流动性资产较多,年中逐渐减少,年末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达到新高,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波动幅度较大。

从机构分布上看,城市商业银行是天津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资产金额最大的机构,其流动性资产约占天津市总体流动性资产的49.49%;农村金融机构占38.37%;其他金融机构占6.96%;租赁公司占3.06%;信托投资公司占2.12%,为占比最小的金融机构。

从流动性资产的分布看,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2555828.76万元,占流动性资产的39.21%,1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项轧差后的资产方净额1464890.43万元,占流动性资产的22.47%;超额准备金存款1333814.32万元,占流动性资产的20.46%;1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957842.88万元,占流动性资产的14.69%;库存现金、应收利息等其他资产206562.88万元,占流动性资产的3.17%。

2.流动性负债变动情况

从金额上看,各类金融机构四季度末的流动性负债呈上升趋势,较年初大幅增加,其中农村金融机构增加943553.14万元,为增幅最大的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增加65799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增加303387.99万元;租赁公司增加4.59万元;信托投资公司的流动性负债呈下降趋势,较年初减少1159万元。

从机构分布上看,城市商业银行是天津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负债金额最大的机构,其流动性负债约占天津市总体流动性负债的50.19%;农村金融机构占42.17%;其他金融机构占7.56%;租赁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共占0.08%,为占比最小的金融机构。

从流动性负债的分布看,活期存款9176081.66万元,占流动性负债的75.60%,1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项轧差后的同债方净额1503044.60万元,占流动性负债的12.38%;1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1127476.03万元,占流动性负债的9.29%;1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其他负债等330834.75万元,占流动性负债的2.73%。

3.流动性比率变动情况

2007年,天津市各金融机构流动性比率总体呈上升趋势,由年初的47.31%上升至年末的53.71%。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比率水平全年保持较平稳;信托投资公司的流动性比率增长较快,主要原因为信托投资公司对原有负债业务进行了全部清理,使流动性负债大幅下降,而流动性资产呈上升趋势,进一步提高了流动性比率;租赁公司包括工银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8日,该公司的流动性资产为199674.68万元,为1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项轧差后的资产方净额,而流动性负债仅为4.59万元,致使其流动性比率异常;其他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资产呈下降趋势,由年初的71.48%下降至49.46%,主要因为随着2007年10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6次加息,使活期存款和1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项轧差后的负债方净额大幅增加,使流动性负债增加较大。

三、宏观调控政策对天津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的影响

(一)超额准备金率有所下降

截至2007年12月末,天津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存款1333814.32万元,较年初增加1103986.72万元,增幅较大,但2007年,总行10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超额存款准备金率呈下降趋势。今年外资金融机构的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一直维持在两位数的水平,但12月末,外资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为7.67%,较年初18.91%下降了11个百分点,为降幅最大的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超额存款准备金率基本保持在准备金率的临界点,流动性紧张已有所体现。

(二)金融机构同业往来频繁

2007年,天津市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1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项轧差后的资产方净额146.49亿元,1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项轧差后的负债方净额150.30亿元,负债方净额大于资产方净额近4亿元,流动性趋紧的趋势已显现。

(三)货币市场交易活跃

2007年,天津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4个季度的1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项轧差后的负债方净额”分别为1319994.81万元、983629.94万元、1306784.22万元、1503044.60万元,大于同时期“1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项轧差后的资产方净额”686366.10万元、112713.75万元、381079.75万元、38154.17万元、说明天津市各金融机构净融入资金增加,初步显示金融机构流动性紧张的趋势。

2007年,天津市银行业同业市场成员的拆借成交量达到627亿元,同比增长13790,一改前几年拆借抵迷的状况,净融入资金4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11亿元。债券市场快速发展,累计成交32833亿元,同比增长90%,为近三年的最快增速。同业拆借利率起伏波动明显。受准备金率频繁调整及大盘股上市等因素的影响,7天拆借加权平均利率一度达到15%以上,而最低则下探至1.45%,无论是波动幅度,还是波动频率都大大超过去年同期,利率上升明显,间接反映出金融机构流动性紧张的情况。

四、建议

(一)加大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力度

天津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规模较小,2007年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使其资金的流动相对困难,对同业拆借资金依赖较大,而资金短缺会导致银行间往来头寸紧张,同业拆借市场利率走高,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融资成本大幅提高,面临较大压力,容易出现流动性风险。建议总行根据地方经济的不同情况,加大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力度。

第4篇

资产融资作为一种信用活动,其偿付的基础来源于两个方面,首先是资产直接可用性导致的重置价值;以及资产运用能够获得的未来收益的折现值。资产融资最初的运用主要依赖于有形资产本身的重置价值,随着金融市场和技术的发展,资产融资的价值来源逐步由有形的资产重置价值(称为第一类资产价值)向无形的预期收益折现价值(称为第二类资产价值)拓展,比如某企业拥有汽车这一实物资产,它以前只能通过变卖汽车获取资金,现在可以以汽车运营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来融资。伴随着这一思路的转变,各种新的融资技术和方法层出不穷,如确保产生预期现金流的资产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而发展的“风险隔离”技术;为确保预期现金流的可实现性而发展的“信用增强”技术,这些技术最后成为了此类融资的标准作法,推动资产融资进一步标准化为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作为资产融资的高级形态,带来了整个融资技术的提高,“证券化你的梦想”成为了这一方式受到广泛认可的一个佐证。资产融资的发展使得很多原先不能满足的融资需求得到了满足,原先被闲置的资产价值也被充分利用,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无疑是效率的提高。

一、 资产融资与股权和债权融资的优劣比较

资产融资作为一种与股权和债权不同的企业融资方式,并能够获得广泛的认可,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以资产信用替代企业整体信用,有可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无论是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其依赖的都是对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经营未来现金流的要求权,对这种要求权能否兑现的评价依赖于公司整体的经营的风险,而风险本身是多样的,各种因素相互影响以及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准确评判企业的价值是不可能的,投资者通常会通过一定的折价来规避风险,这实际上提高了企业融资的成本。通过资产融资,对资产价值的评价相对容易,且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资产折价,所以以资产信用而不是企业整体信用来融资有可能降低融资成本。

其次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实现了企业资产价值的充分利用

资产融资的价值基础不仅仅来源于资产的重置价值而且也来源于资产创造的未来预期收益的折现值。但是长期以来,对于资产的第二类价值来源并不认可,这实际上造成了资产价值的闲置,通过对第二类资产价值的重新认识,从而有可能为企业开辟一种新的融资途径,即使对于那些不存在实体形态的资产,如专利权、经营权都可以作为资产进行融资,从而实现了企业资产价值的充分利用。

最后资产融资实现了表外融资,有利于优化企业的财务结构

资产融资不同于原有的资产运用方式,如抵押或质押融资等的一个显着区别就是不被体现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融资只反映为原有资产结构的变化,并不影响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这对于某些负债和股权融资受到限制的企业而言,表外融资无疑为其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

二、 信托机制在资产融资中的重要作用——以衡平信托“精图大厦烂尾楼项目”为例

资产融资的关键在于通过表外融资,实现了风险的隔离,如果这些资产仍然放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企业面临的各种经营风险都可能或多或少影响资产价值的实现,这对于以第二类资产价值来源作为偿付基础的资产融资来说风险是不可控和不容易计量的。所以“风险隔离”技术成为了资产融资成功的首要关键点,要求将此类资产面临的ヒ恍庞梅缦沾悠笠得媪俚钠渌缦罩蟹掷氤隼础?

构建风险隔离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构造“真实销售”的法律结构,实现资产由原公司向特殊目的公司(SPV)的转移,另外一种就是直接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资产的转移,选择何种方式主要取决于资产转移的交易成本(税务负担和律师费用等)。

目前国内资产融资相关配套制度和法规并不完善,特别是构建SPV,实现真实销售难度太大,所以利用信托成为了资产融资“风险隔离”目的的主要方式,这一点在衡平信托开发的“精图大厦烂尾楼项目”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案例:

精图大厦是耸立于成都市中区的一栋大型商用写字楼,5年前由于流动资金断流,已完成90%的大厦被迫停工,并被法院查封。衡平信托以该大厦的债权和股权为信托财产向社会募集3000万元资金用于精图大厦建设,希望通过完工后大厦的销售回款,满足信托受益人、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在资金的偿付顺序上,优先偿付信托受益人,其次分别是原有债权人和股东。

精图大厦尽管其作为资产体现在债权人的资产负债表中,但作为烂尾楼,其没有封顶,不能销售转化为现金,并不具有第一类资产价值,价值的实现只能依赖烂尾楼封顶后变卖后实现的预期收益,但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资产已经被各个债权人设置抵押担保权,使得第二类资产价值在实现过程中随时面临着债权人破产申请的风险,各个债权人可能基于自身利益而中断这一价值实现过程,资产的第二类价值在各债权人“囚徒困境”的博弈中始终无法实现。

引入信托机制后,资产价值实现面临的风险被信托所具有的“闭锁效应”所隔绝,在《信托法》而不是《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内,一种全新的权利和义务结构被创造出来。在一般的情况下,债权人之间以及债权人和股东之间在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是法定的,特别是在债权人内部的权利层次的划分是单一的和简单的,这主要是基于整体公平原则的考虑,但对于某些特定情况,如在本案例中,新的投资者由于对破产风险以及财产受偿权益不能得到优先保障的顾忌,使得烂尾楼的第二类资产价值无法实现。而在《信托法》的适用范围内,根据信托

合同契约主体自治的原则,在法定的债权人和股东的受偿次序中引入了一种凌驾于这两个权利的优先受益权,保障新的投资人的利益。在这一构造中,不存在债权人和股东的法定权利,代之以优先受益权人和次级受益权人在信托合同中界定的确立和义务。

这种权利的引入是至关重要的,它实际上实现了一种内部信用增级的效果,即不依赖于外部信用的增强,而仅仅依赖资产本身的价值,次级受益权人用自己名下的资产价值为优先受益权人提供了超额担保,按照预期销售收入2.2亿元来计算,对3000万元的信托资金投入超额担保率为6.3倍,而对于1.1亿元的债权人,超额担保率为77%,股东享有剩余资产价值,正是这种权利的重新匹配推动了整个融资行为的实现。

可见在此案例中,传统的融资方是无法解决的,依赖资产融资方式,特别是信托的风险隔离作用以及对信托对法定权利的二次划分机制对促进整个融资活动的顺利实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三、 信托机制在国内资产融资领域运用的回顾和展望

资产融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特别是随着对第二类资产价值认识的深入而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对于融资渠道相对单一的中国企业而言,传统的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的方式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不一定能够满足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发展资产融资,实现对资产价值的充分利用无疑是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的一种新的选择。

随着信托业的发展,利用信托机制实现资产融资的方式被许多公司陆续采用,如下表:

公司名称

项目名称 资产标的物 资产价值来源 信用增强措施 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北方信托 滨海新区管网资金信托 北信管网发展公司拥有的滨海新区管网资产 II:管网使用费 关联方第三者担保 低成本获取资金(4.25%),用于其他投资项目

上海国投 上海磁悬浮交通项目股权信托 上海国际集团持有的上海磁悬浮交通发展公司的股权 II:股权分红 优先/次级结构 存量资产价值的再利用,低成本融资(3.8%)

伊斯兰信托 人福科技学生公寓资金信托 人福科技拥有的学生公寓房产和相关权利 II:公寓租金收入 人福科技担保 存量资产价值的再利用

重庆国信 科利华教育项目股权信托 科利华集团持有的“教育提升”系统项目股权 II:系统销售收入 科利华集团承诺回购股权 开辟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

苏州信托 银泰百货柜台经营权信托 银泰百货公司拥有的店面资产 II:柜台经营权转让收入 第三者担保 获取资金用于新的投资项目

上海国投 稳健型法人股股权信托 上海市上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法人股股权 II:股权分红 优先/次级结构 存量资产价值再利用,获取资金用于新的投资项目

北方信托 公产房屋房租收入优先收益权信托 天津房信集团所有公房资产 II:房租收入 房信集团整体信用担保 存量资产价值的再利用

华宝信托 上海磁悬浮交通项目股权信托 宝钢集团持有的上海磁悬浮交通发展公司的股权 II:股权分红 宝钢集团承诺回购 存量资产价值的再利用,低成本融资(4%)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一些企业已经尝试利用现有存量资产所蕴含的第二类资产价值来开辟一种不同于传统股权和债权融资的新融资渠道。

但在实际的信托运用过程中更多的是看重信托融资的渠道和较低的融资成本,而信托在资产融资中所具有的“风险隔离”作用并没有发生效应,例如很多案例中,在信托期满后引入了发行主体的回购承诺,这实际上破坏了表外融资的前提条件.当然这与现有资产拥有公司素质较高,风险隔离需求要求不强烈有关。但风险隔离作为资产融资的关键要点,随着更多中等资质的企业采用资产融资方式,这一构造的重要性就会充分显示出来,就像“精图大厦”项目中那样。

第5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10日

一、浙江省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分析

民间融资是中小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它往往伴随着中小企业成长,相互依存,共同发展,有着强烈的共生关系,有着高度的共生性。一方面民间融资在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使得各类风险频发,带来各类非法集资案件,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尽管中央始终加大对民间融资的支持力度和管理力度,但民间融资难仍是中小企业的共同难题。而随着其规模的扩大,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相呼应的当地产业政策指引,民间金融因其滞后性及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风险的发生。因此,民间融资风险问题不彻底解决,严重影响浙江省经济的发展。

浙江省经济结构中有80%以上是民营中小企业,占浙江省所有企业数量的比例极高。然而浙江省多数中小企业融资却十分困难,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亲友借贷和民间借贷,这种方式占据了总数的50%,而这种方式带来的高风险导致中小企业运行的风险较大,甚至将一些企业推向破产的边缘。

(一)浙江省民间融资形式。民间融资是一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正规金融中的借贷而言的。民间融资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形式:①民间借贷,主要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②民间中介借贷机构,例如担保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③企业内部集资等。

(二)浙江省民间融资的特点。浙江省中小企业数量大,民营经济发展迅速、民间的资本丰裕。浙江省民间融资呈现如下特点:(1)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和流向的多元化,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来源是民营中小企业和居民闲置资金、间接流入的银行信贷过程中的资金等。民间借贷主要流向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房地产等项目的投资;(2)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缺位。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随意性较强。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3)民间融资利率高。浙江省民间借贷利率普遍比较高,月息5分的民间借贷年利率已高达60%,远远超过央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4倍上限。

二、浙江省民间融资形成原因以及风险类型

近几年来,浙江省民间借贷危机事件频发,浙江省多地屡次出现企业经营者因无力承担民间融资的高息而“跑路”的现象,从中反映了民间融资风险之大。民间融资的风险,我们从内因和外因两部分进行分析:

(一)内因引起的风险。由于民间融资自身具有隐蔽性、不规范性、极易造成民事纠纷等问题,所以民间融资比较无序,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内因引起的融资风险有信息闭塞风险和利息风险。

1、信息闭塞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的地域、人员、区域等的不确定性,民间融资具有相对的隐蔽性,所以导致了市场中有一定规模的私下交易、不规范的手续、简单的担保、没有凭证、无法让人掌握真实情况。同时,民间融资市场不透明,隐藏了潜在的借款矛盾风险。所以,民间融资市场内部引起的风险是十分严峻的。

2、利息风险。利息风险包括“约定利息要合法”、“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等内容。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利率的约定也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而过高的利率是违法的。正规金融的发展限制了民间融资的发展。由于正规金融的门槛过高,而民间融资对于人们的要求较少,所以人们一般会选择采取民间融资的方式,而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加重了对中小企业的负担,使中小企业无法正常发展。

(二)外因引起的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的形式多样化,所以需要专门的部门来实施监管,也需要多种措施来保证民间融资的进行。而缺少了针对性的监管,所以造成了由外因引发的融资风险的形成。这导致了部分抱有侥幸心理的人钻法律漏洞进行民间融资。民间融资过程中也会经常发生背信弃义的事情,这都是由于人们没有法律意识,融资凭证往往只是一张字据,有些甚至没有书面合同。而且民间融资过程中也伴随着纠纷的发生,权责不分,违约的情况也就越来越多。缺乏监管,民间融资容易滋生非法集资。外因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主体风险以及监管风险。

1、主体风险。主体风险主要是指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且要求借款人出具字据,防止上当。民间融资许多都是朋友、亲戚之间进行的,民间融资的操作方式十分简单,手续不健全,且形式比较随意,往往只要立一张字据就可以了。而民间金融组织的内部管理并不科学,主要依靠管理者的经营、信用和权威,而这种模式容易引发携款潜逃、转移等事故,而且高利率的民间融资,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负担。

2、监管风险。由于没有专门针对民间融资设立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所以民间融资无序的状况一直没有得到缓解,民间缺少专门的金融立法,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边缘,游走于法律之外;缺乏有关部门监管,导致民间融资长期在体制外循环,从而转化成非法集资。这都是由于监管的不足所造成的风险。

三、浙江省民间融资风险控制方法

(一)解决内因风险

1、在现代金融中,信用评价与公开机制都发挥了各自很大的用处,起到了很好的枢纽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从而来配置各种金融资源的信用体系,是民间融资发展且能够继续发挥其作用的前提。因此,我们可以在信用管理系统上做一番研究,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系统,从而来更好地优化我国经济环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信用管理体系:一是通过建立健全的规范、约束限制信用行为的法律体系;二是建立健全的促进企业与个人自觉履行承诺的诚信体系,要加快建立健全的面向个人与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交流、信息咨询等几个方面的内容。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那就是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网络化、统一化建设与使用,形成有利于社会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另外,作为一个新生不久的事物,民营金融机构因为各种如规模小、实力不足等原因,所以往往缺乏能力,不能建立自己的健全的信用信息系统,相应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需要政府与金融部门来为其提供,让民营金融机构来了解企业和经营者个人,还要同时加强对公众的诚信教育和法治化建设,维护公正守信的社会秩序,为民间金融健康、更加顺畅地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三是通过帮助债权方评估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违约风险几率,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信用交易成本。

2、放宽民间融资管制。通过民间机构来多元化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民间融资需要支持鼓励,增加民间资本的更多的投资方式,减少其产业准入的条件,增加民间投资项目的选择范围。民间融资与银行融资具有良好的互补作用,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资金筹集市场;另一方面,银行融资的主体垄断性很强,在国家方面,受到的监管非常多,却不能够很好地满足社会多变性所产生的不同需求,而民间融资却没有这个限制,能够根据其多变性来改变自身服务,更好地转变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所以,我们要更加支持鼓励民间融资,降低产业准入条件,为民间融资创造更有利、更好的条件。

(二)解决外因风险

1、优化民间融资的公司治理结构。要严格控制内部人员的风险,需要建立完整健全的治理结构。民间融资是一种比较私人的行为,私人产权一旦融入市场后需要得到合理的科学管理和使用,相应的就需要有完善的公司管理结构。

2、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应对民间融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做出明确的规定,且针对其实际的情况做出详细具体的法律规范,央行已经明确表明,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合理有效的补充,民间融资是有法律依据的;关于规范民间融资合同,可以从融资规模、融资对象的特定性等多方面对民间融资来加以规定,限定民间融资的各个条件、范围和其操作流程,明确民间融资中融资人的行为规范,确保民间融资各类信息传递的畅通。针对民间融资合法与不合法性的行为,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规范进行判断;加强民间融资的检测分析,及时掌握民间融资规模大小的变化、利率高低的变化、资金来源的变化以及运用的情况,将这些都纳入经济运营监控体系。

3、允许地方监管制度存在差异性。民间融资在各个区域的差异性非常大,因此不同区域地方的监管机构应结合当地经济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民间融资的固有模式再制定有针对性的、有效的监管模式。这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民间融资拥有很强的人缘性,民间融资的参与者一般都是处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并且与借贷参与者之间存在很强的人际关系。

主要参考文献:

[1]柴庆娇.浙江省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及管理规范研究[J].Commercial Accounting,2013.11.

[2]梁慰.河南省民间融资风险与控制研究[J].中国商贸,2013.5.

第6篇

【关键词】国企工程项目;融资困境;对策探究

对于国企来说,融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过程,虽然目前我国国企工程项目融资的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在融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大大落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因此我们必须要对目前我国国企工程项目融资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采取积极的措施,促进国企工程项目融资质量的不断提升。

一、目前我国国企工程项目融资面临的主要困境

近年来,国家非常重视对国企工程项目融资的管理,使得我国国企工程项目融资的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国企工程项目融资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企工程项目融资缺乏全面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般情况下来说,国企工程项目融资涉及到资金筹集、项目开展、收益分配和合同处理等许多方面的内容,因此操作起来十分复杂,为了充分保证国企工程项目融资的安全性,我们必须要按照科学的规律进行操作,做好国企工程项目融资的风险管理。目前我国国企工程项目融资的风险管理质量不高,一方面我们缺乏大量的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操作经验的风险管理人才;另一方面我国国企工程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的基础比较差,合同文件和担保协议在各个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分配不合理,这对我国国企工程项目融资的风险管理质量的提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

2、国企工程项目融资的渠道过于单一

在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工程项目融资的渠道非常多元化,既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融资,也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来进行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既保证了工程项目融资的数量,又可以大大降低工程项目融资的风险[1]。但是我国的国企工程项目融资的渠道过于单一,对于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过高,导致我国国企工程项目融资的风险性上升,非常不利于促进融资质量的提升。总体来说,国企工程项目融资的渠道单一是目前我国国企工程项目融资面临的主要困境之一。

3、国企工程项目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国企工程项目融资的正常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虽然近年来我国在国企工程项目融资的法律法规完善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但是从总体来说,目前我国国企工程项目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首先,我国在融资方面的管辖法律不健全,很多境外的贷款人对于许多贷款和融资规则在中国境内是否能够正常运作存在着担忧。其次,我国目前关于融资应以用的大多是特许经营的方式,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导致我国国企工程项目融资的运作不够规范,在审批的实际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的漏洞,不利于提高我国国企工程项目融资质量。

二、提高国企工程项目融资质量的主要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国企工程项目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许多困境,我们应当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采取积极的有效措施,提高我国国企工程项目融资质量。本文认为提高国企工程项目融资质量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快培养一批融资方面的人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国企的发展面临的市场竞争日益加大,其融资问题面临的困境也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加快培养一批融资方面的人才是提高国企工程项目融资质量的关键措施[2]。首先,我们要加强对现有人才的教育和培训,积极加强国际交流,增强现有人才的能力,开阔他们的视野,使他们能够为做好国企工程项目融资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次,我们要积极引进一批知识水平高和业务能力强的融资人才,对我国国企现有的融资人才队伍进行丰富和壮大。

2、促进国企工程项目融资审批程序的改革和优化

一般情况下来说,按照我国目前的融资审批程序,必须要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之后才能进行批准,而且必须要设计出施工图纸,并取得合格的批准文书之后才能对工程项目进行开工建设。为了进一步提高国企工程项目融资的效率和质量,政府应当对融资审批程序进行改革和优化,首先要进一步对相关的审批程序和审批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为进一步深化国企工程项目融资审批程序的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我们要进一步理顺各个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使国企工程项目融资审批程序更加简化,使审批活动更加方便,真正促进国企工程项目融资质量的不断提高。

3、不断完善国企工程项目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我们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把国企工程项目融资过程中的法律管辖问题处理好,在有外资参与的融资活动中,要在相关的合同里明确提出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开展相关的活动。其次,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性的融资的相关合同,要进行特殊设计,保证相关的融资活动既能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能够具备良好的可执行性。第三,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制定和完善与国企工程项目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提高对融资政策执行的监督力度,使融资的相关企业能够树立严格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我国国企工程项目融资更加规范,更加科学。总体来看,不断完善国企工程项目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提高国企工程项目融资质量的关键措施。

4、不断提高融资国企本身的信誉

通常情况下来说,国企本身的信誉对国企工程项目融资的质量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为了促进国企工程项目融资质量的不断提高,我们必须要不断提高融资国企本身的信誉[3]。具体来说,我们要对于国企工程项目融资取得重大成功的案例进行广泛宣传,使更多的外资能够参与到我国国企的融资活动中来。其次,我们要进一步建立诚信档案,引导国企能够主动提高自身的信誉,为顺利开展工程项目的融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总而言之,不断提高融资国企本身的信誉是提高国企工程项目融资质量的重要措施。

结语:

综上所述,国企工程项目在融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大大落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因此我们必须要对目前我国国企工程项目融资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快培养一批融资方面的人才,促进国企工程项目融资审批程序的改革和优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国企工程项目融资质量的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谢冬冬.新能源产业融资困境及项目融资模式分析[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08:23-26. 

[2]孙娜娜.苏北地区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对策研究[J].北方经贸,2014,06:75-77. 

第7篇

【关键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财政风险 金融风险 法律控制

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日益积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有关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各种行政措施。国务院为应对财政风险,出台了各项整改要求,旨在还原融资平台的公司面目,剥离现有融资平台的融资功能;同时,银监会实质上叫停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但是,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概念模糊以及行政措施短效性的特点,导致上述整改措施能否被地方政府完全和长期的贯彻实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银监会叫停该类贷款也遭遇到来自银行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抵触和规避。因此,虽然各项相关行政措施都是以打压融资平台为主,非常严厉并有针对性,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很多措施在实际执行中困难重重,即使得到完全贯彻也难保形成一种长效机制,因而并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治本之策。目前必须从法律层面寻找原因并找到治本之策,才能从根本和长远上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问题。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的法律原因剖析

政府还贷模式得到法律认可为融资平台产生提供了前提。政府融资平台的前身可以追溯至上世纪80年代,当时广东试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府还贷模式。1988年交通部下发《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范了此类政府贷款行为,实质上为政府融资搞基建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产生了示范性效应,当地方政府支出大于收入时,负债往往成为地方政府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从而为融资平台的出现提供了可能。

法律禁止地方政府发债和贷款促生了公司制融资平台。分税制改革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出现背离现象,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能力有限,基本建设纳入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后使地方政府承担了较大的资金压力,加上地方政府追求地区经济高速增长、追求政绩等动因,政府融资需求进一步膨胀。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政府既不得自主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也不得向银行借款。地方政府紧张的财力和项目资金压力迫使政府必须寻找到有效的融资途径。国有独资公司为地方政府融资提供了合法载体,一方面,政府作为唯一股东独资拥有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而导致了国有独资公司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倾向①。另一方面,法律并不限制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数量,各级政府甚至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都可设立多个国有独资公司,向多个金融机构同时申请并获得贷款。此外,由于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不会纳入地方政府债务范围,使政府的显性债务大大降低。因此公司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应运而生。

政府担保及其责任后果缺少问责使融资平台成为融资市场中的宠儿。我国现行担保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政府担保,但事实上政府担保却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政府担保无效并不完全免除政府的清偿责任,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无效,债权人和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政府担保最后被认定无效,银行仍然可以从政府获得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是政府提供担保被确认无效后,法律并不对责任人员进行追究,导致其代表政府做担保时没有任何风险意识和责任观念,表现出很强的随意性。“个别地方连人大常委会也去担保……到后来法院一张传票过来,才知道成为被告,现在有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莫名其妙地当被告。”②因而政府担保及其责任后果缺少问责实质上助推了我国融资平台的飞速发展。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的法律控制建议

明确界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含义――划清融资平台与公司的界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并非法律概念,现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都是以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出现的,但深入分析可知,政府融资平台并不具有公司的实质性特征。根据公司法理,公司应当具有营利性的本质特征,并以独立财产、独立责任和独立组织作为三大支柱。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职能是政府融资和承建政府投资项目,多以公益项目为主,而不具有营利性;政府通常以土地、股权作价出资设立融资平台,政府与地方融资平台存在利益输送关系,很难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在财产和责任上的独立;在成立后,政府并不为融资平台设立独立的组织,而是由政府官员兼任其中的必要岗位,在组织上也没有独立性可言。因此政府融资平台即使具有公司的形式,也并不具备公司的实质,政府融资平台不应采取公司形式。

实际上,我国早期出现的融资平台并不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现的,在分税制确立之初,各地政府从经营城市的角度出发,纷纷成立了类似于建设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一类的机构,对市政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领导,这种机构实质上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既有政府之名又具政府之实,是名副其实的政府融资平台。应然视角下,政府融资平台为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的机关法人分支机构,其权利义务应由设立融资平台的相应政府机构来承担。

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设立――建立一级政府一个融资平台的体系。为保证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准确判断融资平台与相应级别政府的关系,应当从立法上建立政府融资平台的注册登记制度,设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注册登记程序,由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构行使注册登记管理职能。目前,各国通常采取两种模式在中央层次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构。第一种模式是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构内设于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全部由财政部统一管理,这是目前多数国家的做法。第二种模式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构独立于财政部,但仍需向财政部汇报相关情况。③我国宜采用第一种模式,在财政部内部设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国的地方政府债务。注册登记制度不仅有利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归口管理,而且可以有效的杜绝各地方政府通过多设融资平台多头举债的问题,保证融资平台与相应政府关系的信息公开,有利于地方各级政府的债务监督。

定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功能――建立政府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机制。目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功能定位不清。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既执行融资决策,又负责项目管理。由于很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并不具有真正的组织机构,很多项目需要由其他公司具体承建,造成实践中大量存在借款人与用款人不一致的问题;二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既承建无收益项目,如绿地、公园建设,又包揽有收益项目,如高速公路、电厂等,导致融资平台自身成为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矛盾体,很难界定其功能角色。

笔者认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应然角色是地方债务融资管理执行机构。在地方债务融资决策机构作出融资决策时,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具体负责执行融资决策,具体职能包括代表地方政府具体实施融资方案,开展地方债务的总量控制和结构控制,登记债务资料并建立风险档案,确定政府责任以及组织沟通协调等。至于具体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由主管项目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包括项目的收集整理和评价,预测项目资金需求,设计取得方式,发债业务申请以及举债后的跟踪管理等。以形成一个融资决策、融资执行和项目管理相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建设体系。

加重政府担保行为的责任后果――遏制政府担保泛滥的趋势。由于政府的职责是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日常的公务活动,不应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因而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政府担保,但在政府担保被认定无效后仍然要求政府承担一定的清偿责任并不符合禁止政府担保的立法意图。况且,因为债权人是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接受政府担保的,其本身已经存在过错,有过错者不能因其过错行为获益,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因此,为有效制止政府担保的行为,应当取消政府担保的民事责任,代之以相关政府担保部门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样政府担保不仅对金融机构丧失了吸引力,而且也能够有效抑制政府担保的冲动和泛滥。

小 结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急速膨胀是地方政府融资冲动的集中反映,正如法律禁止地方政府举债并不能实现地方政府无债一样,强行剥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功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举债的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并非新生事物,也非我国独有之特色,我国应以此次大规模清理整顿为契机,从根本上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地方融资平台的含义、地位、职能以及法律地位等,从而明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与政府的关系,有堵有疏,在服务地方政府举债的同时,实现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的法律控制。(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本文获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09QW04)

注释

①何维达:《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与案例》,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90页。

第8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规范;法律;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9-0112-04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下,各类经济主体对国内金融发展的需求与日俱增。然而,国内资本流动受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而导致紧缩,无法满足民营企业等民间经济发展的需求,这使得民间融资日益兴盛并逐渐显露出逐渐扩大的趋势,对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民间融资在缓解了民间资金需求的矛盾的同时,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的不足,因此,它逐渐适应了我国民间资本的融通环境。但民间融资是一种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的融资方式,其存在的风险和缺陷可能会对民间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如何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的发展,值得我们思考。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及特点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民间融资的地位日显凸显,成为一些民营企业原始资本的来源和个人投资创业的主要融资方式。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

作为一种资金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行为,民间融资是非正规的,是与正规的金融行为相对而称的。作为一种金融交易活动,它游离于正式金融体制之外,而没有纳入我国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

民间融资一般是指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1]。

民间融资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上只包括民间借贷即本文所指的民间融资,它的概念是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非金融企业之间、自然入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还款并支付预先约定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从广义上讲,它包含民间借贷,同时也包括非金融机构通过合法的形式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进行的融资活动。

近年来,民间融资作为银行融资的一种补充形式日趋活跃,已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

(二)民间融资的特点

1.民间融资的主体多样化。经过长期发展,民间融资主体已经由单一主体向多元化主体发展,并且其活动主体日趋扩大,不仅有个体投资人、个体经营户、中小企业,还有需要资金购买汽车住房等耐用消费品的普通居民和进行季节性养殖种植的农户等。

2.民间融资具有变动弹性大、利率高的特点,行业和地区差异明显。民间融资不受政府金融政策的管制,法律法规等相关方面的约束也较少,因此,其利率变动范围大,变动灵活,具有十分特殊的地位。在一些地区,银行借贷的利率远远低于民间融资,融资成本也低于民间融资。

3.民间融资门槛较低。该特点提高了资金配置的效率。民间融资不受国家经济政策影响,处于正规金融体系的监管范围之外,民间融资多是以利益为出发点,以市场为导向,形式灵活,因此对贷款人的要求更低,这样民间融资能够在银行系统之外弥补自身的缺点,以满足市场的需要。

二、当前国内民间融资兴起并发展的原因

作为一种自发的融资方式,民间融资的产生与发展有两方面因素,即客观经济政策的因素和现实的自身原因。

(一)第一个方面:外因

1.当前金融资源配置并不合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了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国家控制了大部分的金融资源,国有企业更多的占有这部分资源的局面,这种局面一直没能根本转变。其次,由于信息、市场不完善等条件的约束,正规金融及其金融服务具有局限性,信贷满足率低的特点。部分民营经济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之外,只得转向民间金融,形成了民营经济对民间融资的强烈需求。

2.资金供求矛盾加剧。在当前多元化发展的经济体系中,资金对产业十分重要,没有充裕的资金支持企业很难持续。加之稳定性较差的特点,使得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增加了压力。再加上民众了解的还不够详细,正规的金融产品不够丰富,最终导致银行存款外流,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在民间金融市场信息相对透明和高回报的诱导的情况下,只能在民间的市场上寻找出路,将银行存款转为民间融资。

3.商业银行贷款“门槛”高。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对象选择极为严苛,实行集中省级分行审批。贷款最基本的准入条件是信用等级在AA以上,否则不予考虑,标准全国统一。而广大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由于受资产规模、竞争实力等条件限制,很难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支持,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少之又少。因此广大中小企业转而投向民间借贷,这种局面的形成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二)第二个方面:内因

1.居民逐渐富裕产生投资热情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前行,一方面,无论城市居民还是农村的农民,其生活质量大大改善,整体收入逐年增加,手中可支配的节余资金也在不断增多,在一定经济基础上,产生了经济需求和投资欲望;另一方面,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在悄然改变,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人们在面对生产、经营、买房、教育等事项出资上,逐渐开始接受贷款等预支消费理念。人们的消费观念发生改变,不仅产生了融资的需求,同时还产生了保险业务需求和理财业务需求,这些需求逐步累积并且呈现多元化和多层次性发展趋势。同时民众的对风险的认识也逐步加强,认识到通过保险,减少损失、化解风险、保障安全的意义越来越重要,这种情况促进了对民间融资的需求。

计划体制下,我国的医疗、教育、养老等福利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人们的消费预期。农村居民在收入水平不高、收入缓慢增长的同时,用于生产、经营、盖房以及对教育、看病,红白喜事资金逐步增多,对资金的需求逐步加大。实际上,农村居民具有很大的融资需求。近些年,农民收入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逐年增加,手头节余资金也在不断增多,产生了投资的意愿,但往往因为农户投资理财途径的匮乏而作罢。农民生产经营逐渐规模化,其资金投入逐步扩大,在经过了多次自然灾害后,农民也逐渐加强了自身的风险意识,通过农业保险,减少损失、化解风险、保障安全的意愿越来越强烈,使得农业保险的需求日益增长。

2.民营企业发展对融资的需求

民间金融的需求者,是广大的非国有经济和个人,即民营经济。在市场经济中,民营企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取资金: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是指民营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储蓄(折旧和留存盈利)转化为投资的过程,是企业再投资或债务清偿的主要资金来源。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的现金流量不会减少,当然由于资金来源于企业内部,也不需要发生融资费用。外源融资,是指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闲置资金,使之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2]。它具有灵活性、高效性、集中性和大量性等特点,对企业的资本形成有重要的意义。

三、民间融资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应

作为资金资源的一种有效配置手段,民间融资在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发展、补充银行资金不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民间融资是资本市场上的双刃剑,带给资本运行以极大优点的同时,也常常对社会经济生活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客观地、多角度地对民间融资进行分析。

(一)民间融资具有的积极作用和影响

1.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民营企业经济发展迅猛,但是银行以其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等为缘由不予贷款,导致民间融资成为其市场化选择。而且,民间融资无行业、期限限制,手续简便,既能让中小企业周转临时性资金,也降低了交易成本。民间融资及时、可靠、方便地拓宽了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为一些特色产业提供了较好的资金支持,对地方特色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2.民间融资具有优化资金的合理配置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而正规金融机构的目光重点往往指向大型企业和大中城市,则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的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民间融资因其范围较小,所以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根据市场需求对投资风险,选择一个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做出理性评估,进而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3.改善社会融资结构。民间融资在贷款涉及的范围、利率、金额的方便程度及协商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其规模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的信贷压力,分散了银行的资产经营风险特别是信用风险。这种社会融资结构的改善,促进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并对改造成果加以巩固,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金融和经济安全。

(二)民间融资的主要消极影响

1.削弱了宏观调控效果,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由于由于高利率的吸引,民间融资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大量民间借贷资金在金融部门“体外循环”, 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使得监管当局监督管理难度加大,甚至出现了脱离监管的局面。民间融资直接从社会上融资,使一些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前景不好的企业利用支付高息的手段分流了银行资金来源。从这一角度看,民间融资不利于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从另一角度看,干扰了金融机构执行国家的利率、信贷政策,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家信贷总量的控制完整、全面实施。

2.税费等政策的权威性受到现实挑战。民间融资所获利息一般是银行存款的五倍以上,较之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即利息所得应缴纳5%(原为20%)的个人所得税,民间融资几乎没有缴纳任何费用。民间融资账务反映也很模糊,大多数民间融资仅凭一个简单借条发生借贷往来,支付利息则以职工奖金、股金分红等形式以现金派发。因此尽管税务部门多次深入到发生了民间融资业务的企业调查取证,但均因种种原因而不了了之。

3.民间融资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由于民间融资缺乏严格的手续,具有“地下性”,交易过程容易引发风险。如打着借贷的幌子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由民间自由借贷纠纷引起的暴力追偿、高利贷活动等。这些纠纷又涉及到每个参与的投资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出现问题,将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容易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和刑事犯罪问题。有更甚者部分民间融资成为洗黑、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的工具,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四、目前民间融资所存在的问题

民间融资的发展虽满足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定的资金需求,但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壮大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并加以解决。

1.民间融资具有脆弱性。是指民间借贷活动资金链上每个环节都很薄弱,造成了民间金融体系的脆弱性[3]。首先,在资金来源的脆弱性上有所体现,民间金融资金供给者多为收入较低的小企业和普通老百姓,如果不能收回出借资金,将严重影响它们的经营和生活;其次,体现在资金中介机构的脆弱性,民间融资机构缺乏政府信用的支持,因此规模偏小,即使经营良好,承受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的能力总体欠佳,甚至可以因为一场空穴来风的谣言而走入困境;再次,表现为借款人的脆弱性,往往都是规模小,资金实力弱的中小企业求助于民间融资渠道,这些求助者具有不规范性。民间金融的不规范性是指民营金融机构自有资金比例低,长短期贷款结构不合理,手续不规范,过于依靠个人信用,缺乏风险意识,容易陷入流动性危机。由于缺乏政府和金融监管者的指导,使其具有盲目性和投机性,容易产生跟风的现象。民间金融活动在这三个特性的影响下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影响到社会稳定。尤其是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其民间资金量大,若有问题,危害尤甚。

2.缺乏监管部门,易引发纠纷。作为一种非正规的当事人之间自发的借贷行为,民间融资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和权利都缺少有效的法律保障和行为监管,极易引发双方的纠纷,甚至采取非法手段解决,影响社会的稳定。随着民间融资的发展,在更多的企业开始利用这一渠道的同时,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民间融资相比于银行系统,它具有准入门槛低、融资程序简洁、融资速度快的优势。但这一优势同时也是问题存在的根源。当事双方快速地达成交易,使得双方都有存在信息不对称的不确定性,对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具有不利影响。

3.法律规定零散,没有专门法律法规调整。尽管我国有直接针对民间融资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意见》及其他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颁布任何一部专门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以全面系统地规制与调整民间融资。而与这样一种法律缺位的情况相比,我国的民间融资和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却普遍存在并且逐渐成为一种显性的社会事实,由此导致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多。因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民间融资较为分散而不易控制,呈现出无序状态。近数十年,因民间融资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这样一种民间融资不断发展的情形下,民间融资所引发的问题比比皆是,若任其完全无序地发展,后果将十分严重。因此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尽量地规制与减少民间融资带来的负面作用及问题已是当务之急。

4.民间融资主体的法制观念、信用观念亟待加强。目前,我国民间融资的融资主体借贷随意性大,无相关法律约束,法律程序不规范,不少融资活动属于君子协定,即便签订了书面协议,往往也要素不全,有效性差[4];担保方式简单,甚至有的只有一张身份证作为质押;人为因素在借款期限的掌握上影响较大,不能准确确定借款周期,而且资金所有者无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督,一旦借款人由于天灾人祸等其他原因无法按时还款,就极有可能引发纠纷,酿成不稳定因素;一些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地下金融”组织和一些缺乏法律意识的个人,往往采用威胁、恐吓、绑架、雇佣打手等暴力手段催要借款,引起了社会的不安。

五、从法律和经济多方面入手,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

(一)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构建起合法平台

我国现行立法涉及民间融资的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部门应据此尽快制定关于民间融资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对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条件、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方面加以规制。

《民间融资法》及细则应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在符合金融管理秩序的相关规定的同时,又要契合民事法律规范的指导精神。需要加以明确规定的方面主要有:组织形式、准入门槛的设立、运作范围、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征税和权益保障等,同时还需对以下方面做出指导性规定:民间融资的管理主体、职责和内容,民间融资的用途等,通过这样的细化能够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逐步把民间融资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总而言之,要使得民间融资能够更好地发展,必须要在法律上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通过引导使其操作从“地下”转到“地上”, 尽量降低或避免对金融带来的消极影响,更好地发挥其促进经济蓬勃发展的积极作用。具体建议如下:

1.对融资主体的划定,应该更多地关注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对其财产的支配权、处分权,允许包括自然人、各种民间融资组织在内的多种主体形式并存。

2.关于利息的约定必须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利息是双方最关注的部分,也是最容易产生矛盾的。现行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3.在借贷形式上,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明确表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在将来的交易活动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4.将民间融资活动纳入到正常的金融监管体系中。为了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应当适时地对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运用情况、利率水平等,做出信息披露和相应的风险提示。

5.在《民间融资法》中构建融资信用体系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法规。因为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协调好各部门以及各法律、法规、规章对于民间融资活动的管制,将其作用发挥到实处。

(二)完善民间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

正规融资渠道门槛较高、要求较多,正是导致民间融资兴起并发展的原因之一,然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之一是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1.逐渐完善民间融资信用担保体系

虽然现状是民间融资对于信用担保的要求较低,但如果依据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能够更容易地取得民间融资,保证金融体系正常运行。首先要做的是完善现有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系统。将企业财务运作信息进行统一管理,企业运作信息的公开化,会有利于借贷双方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得到有效缓解。此外,大力发展信用担保机构的多种所有制,例如民营以及联合经营的多种形式,为整个金融体系构建—个活跃、诚信、安全的金融活动市场。

2.建立明确的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机制和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征信制度能够降低金融机构风险,也能保障民间资本进入正规融资体系的安全性。对此,要加快征信法规系统的建设,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依托,将民间融资的信息也包括在内,逐步拓展信息采集与共享范围。要建立完善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与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标准,扩展信用记录查询服务,为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提供良好环境[5]。

(三)建立民间融资监管体系

要更好地控制民间融资发展,就要对其加强监管,规范其行为,将金融监管思想放入民间融资的制度设计中去,这样,民间融资活动才能朝着合法、健康的方向进行。

1.加强、加快监管机制建设

通过机制建设,监管活动会变得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具体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带头建立起民间融资管理机构,设立监测系统,发挥个人征信系统和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主要监测方面有:民间融资总量、融资方式、利率、资金开源、用途、期限等。一方面,对内提高监管人员资格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对外引进外部监督机制,赋予媒体、社会团体对金融监管活动进行监督、评议的权力。

2.建立地方民间融资监测及风险预警制度

各地方的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要做到时刻反映民间融资资金供求状况,预估其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前做好预防或准备好应对措施,促进宏观调控。同时,开展定期的调查,统计民间融资的数据,加强对民间融资主体、期限及用途等的管控。此外,还应明确国家要限制的产业,合理、有效地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国家支持产业,适时披露国家近期宏观调控政策目标,进而规避行业性风险导致的不必要损失或是民间融资的资金链断裂。

3.促进民间融资行业自律

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国家在此方面已有所成就,借鉴其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起民间融资行业自律规范及组织机构,设立公平、公正、透明的交易原则,更好地进行行业内自我管理。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地寻求关于民间融资活动行业自律的具体途径,需要因地制宜,例如,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成立自律组织,并邀请人民银行、银监局等专家作为顾问,对自律组织提出专业建议,参与其自律行为,多方面地促进民间融资活动朝着健康的方向,规范地发展。

4.严厉打击非法民间融资

只有通过立法和严格执法的形式,例如严厉惩治高利贷现象、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行为,还民间融资活动一个公正、透明的市场,才能避免由非法融资活动带来的对国民经济、对金融、对社会不稳定的风险。

(四)提高民间融资主体的法律意识

我国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并且引导融资主体双方加强法律意识,以应对当前我国民间融资主体的法制观念相对较为薄弱的局面。借贷双方当事人可就借据利率的法律有效性、合同的规范性等方面,在设立于民间借贷活跃地区相应的管理机构处进行咨询和听取指导意见,该管理机构还可对因借贷引起的纠纷进行调解。我国应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宣传以应对民间借贷的具体情况:首先是借贷形式。借贷双方应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避免出现后患。其次是有关利息的相应约定必须合法。民间借贷的借贷双方最易因利息产生矛盾。对此法律有明文规定: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即不得搞高利贷。另外,借出人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以计算复利, 借贷双方要注意诉讼时效,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还款最后期限后的两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必须在此期间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否则,法律对其债权不予保护。

参考文献:

[1] 樊鸿雁,姜楠.国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67.

[2] 姚仲良.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出路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7.

[3] 季学凤.民间金融的风险及规范化建议[J].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2).

第9篇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比较发现,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投融资主体结构、融资方式、储蓄观与消费观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并指出通过明晰投融资主体、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优化间接融资大力发展直接融资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投融资环境。

研究背景

在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地区发展失衡、产业结构趋同、收入差距拉大、外贸产品附加值低等一系列问题变得日益严峻,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事实上,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问题,为推动我国区域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转变外贸增长模式,落实科学发展观,先后出台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重要文件,实施了“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重大措施。然而,近年来的改革实践表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仍然推进乏力,其原因之一在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投融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由此可见,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中投融资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为改善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投融资问题提供可行的政策建议,还将为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投融资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促进区域金融理论和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理论发展,在此背景下研究投融资的环境问题意义显得非常重大。

投资是指经济主体为获取经济效益而垫付资金或其它资源于某些事业的经济活动。融资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指经济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经济活动。投融资环境的含义从最初的自然地理环境和基础设施等基本物质条件,进一步扩展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其他方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概言之,投融资环境是一定区域影响投融资行为的一切投融资条件与投融资效益的总和。一定时期的投融资环境是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

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投融资环境的比较

(一)投融资主体结构的区别

从投融资主体的构成上看,我国传统投融资体制条件下,长时期内政府是唯一的投融资主体。改革开放以后,企业和居民个人的投融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但其投融资所占份额仍偏低。从目前投融资主体结构看,政府在投融资决策上仍然起着主导作用,不但在公共物品领域,而且在许多竞争性投融资领域,政府投融资所占比重都很大,这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投融资结构存在明显差异(参见表1和图1所示)。

从表1和图1可以看出,中国国家财政支出中,经济建设费一项的比例是很大的,一般占财政总支出的30%左右,这说明中央政府对经济建设的介入程度很深,它与西方政府的行为形成鲜明对比。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的经济职能有比较严格的限制范围,政府对经济事务的介入程度受到多方面的约束,例如美国的政府支出中没有经济建设费一项。即使把有关农业、商业、交通运输、能源、资源与环保等项支出算作经济建设投融资,其总额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也不过10%左右,大大地低于中国30%的比例。

(二)融资方式的差异

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刚刚起步,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市场机制还很不健全,一级市场不发达,二级市场又疲软。反映在投融资上,筹资的渠道不多,筹资成本偏高,投融资的宏微观调控通过资本市场运作的效应还十分有限。表2和图2是2006年各地区非金融部门的融资结构,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各区域的融资结构中,贷款占比最高,高达80%以上,债券和股票的比例很低,各区域中股票的融资又低于债券的融资。也就是说,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

2009年全国各地区非金融机构部门融资量大幅增长(见表3所示),融资结构中的货款仍占主导地位,但债券融资占比有14个省份非金融机构部门直接融资比重有所上升,这促进了部分省份融资结构的改善。

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历史比中国悠久,法律法规完善,市场机制发育,具有比较规范、高效的运行特征。反映在投融资上,表现为能为企业和居民及外国投融资者提供多渠道、多形式、多便利、低成本的投融资资金来源,适应了现代企业向社会化、大规模、高技术方向发展的需要。然而,中国的证券市场出现在改革开放以后,真正意义上的资本市场还远没有形成。另外,金融体制缺乏灵活性和有效性,它对投融资的调控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储蓄观与消费观的差异

中国的储蓄率在全世界排名第一。资料显示,1995年、1997年、2005年中国的国内储蓄率分别为42%、45%、51%,近几年的储蓄增长率几乎都在15%以上。而在2003年,全球平均储蓄率仅为19.7%(骆乐,2006)。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的风险意识,尤其是个人投融资的风险意识整体上看比较淡薄,在储蓄转化为投融资方面存在着某种因为文化与习惯而引起的障碍,这是我们在通过市场配置投融资资源时应该充分注意并加以引导的。

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尽管人均国民收入很高,但储蓄率却往往较低。人们的消费意识更强,西方国家政府,至少自凯恩斯主义产生以来,十分注重培养国民的消费意识并重视刺激消费的效应,从而从需求的角度拉动了投融资。由于投融资手段的多样化和投融资回报率高,因此,不仅储蓄转化为投融资的机制较为灵活有效,而且其它投融资资源也能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

国际比较的借鉴和启示

(一)明晰投融资主体

我国应当根据目前投融资的基本状况,逐步改变现阶段以国家和政府为主导的投融资局面,同时,政府、企业和个人应该重新划分原先为政府独立承担的责任。并且,政府应该承担一些公益性很强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对自己承担的项目应该独自承担投资经营风险;个人应根据“谁收益谁付费”的原则,在可操作实施的情况下,有偿使用或购买公共用品或设施服务。

(二)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般而言,各项具体的法规都是调整各类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其中的某些法律和法规对外商投融资者有着直接的关系,例如商法、公司法等,而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却还不够完善。在法律使用上做到严格和公平,会对外国投融资者产生较大的吸引力,否则,将会影响外资的进入。

必须健全有关外商投融资的法律体系,要把给投融资者的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增强国内外投融资者的信心。从长远来看,健全各种与投融资环境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政策框架,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能够使投融资者的根本利益得到保护。

(三)优化间接融资并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对政府而言,仅靠财政收入的增加来加大经济建设的各项投入是十分有限的,而发行国债可以缓解政府压力,大力发行国债,吸收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相对于国债融资、银行贷款和股票市场融资方式,企业债券的融资方式更主动、融资成本更低。

参考文献:

1.付晓东,胡铁成.区域融资与投资环境评价[M].商务印书馆,2005

第10篇

我国重应用型研究,轻基础理论研究,对民间融资的理论研究和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新常态下,我国经济运行仍面临困难和挑战,出现经济增长动力与经济下行压力并存的情形,且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另外,民间融资逐渐成为中小企业最为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因此,研究新常态下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对于认识新趋势,适应新变化并最终抓住新机遇具有现实意义。

一、新常态下企业融资环境的剖析

(一)融资规模下降,伴随资金需求上升

一方面,经济新常态下,伴随着防治大气污染的宏观政策背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使加工制造、工业生产等传统落后企业陷于发展困境,保持原有业务前景堪忧,对未来发展的预期减弱,从而使得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意愿下降。调查显示,全国39.4%的企业家认为宏观经济“偏冷”;企业家信心指数为60.6%,比上年降低了1.5%。

另一方面,后金融危机时代来临,经济下行压力增加,而人力成本增加,维持正常生产急需大量流动性资金。从企业数量上看,由于政府改革企业登记制度,2014年前三季度新增企业数量较2013年增长60%以上。总体上说,浙江省近年来小微企业在银行的贷款总量稳步增长,在所有的银行贷款中占比持续增加,覆盖面也不断扩大。据统计,截止至2015年9月末,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达到22.54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总量的23.06%;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加1.84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58%,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1183.32万户,较年初增加38.74万户,较上年同期增长7.40%。如图1所示:

(二)央行五次降准降息,民间融资渠道变窄

2014年,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维持在7%附近。为此,政府实施了积极地财政政策,通过加强货币政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扩大内需。2014年年底至2015年,央行五次降准降息,三次“双降”,意使更多资金流入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实现“稳增长”,这使得居民储蓄收益进一步降低,因此许多投资者甘愿冒风险而投身民间借贷的队伍。

同时,受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与正规金融机构信贷指标的影响,小微企业贷款再次受到限制,但由于日益增加的融资需求,只能转向民间金融市场。部分担保公司、网络投资平台等中介机构许以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转借给企业及个人,从而非法获利。2013年以来浙江省各地的民间资本运作出现了大量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跑路”、“失联”等案例,导致民间资本的风险偏好逐渐降低,公共的风险意识显著增强,资金供给规模继而降低,民间金融渠道持续变窄。

二、新常态下民间融资的突出问题

(一)民间融资利率高、期限短

目前,小微企业存在诸多的局限性,如金融信息掌握不及时、资产抵押能力弱等,难以从银行获得借贷资金;同时,对于银行金融机构,面临数量庞大的小微企业,需要付出大量人财物力来对接企业,带来人工成本和审核时间增加,因此民间借贷成为小微企业必不可少的一种融资方式。人民法院在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处理方法时提到:民间借贷的利率略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最多不超过利率的4倍。实际上,超过央行规定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利率占到很大比例,这使大部分小微企业陷入了窘境,并且还要承担着融资高昂成本的重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随之产生的担保公司其实是“地下钱庄”,不具有合法规范的产权。许多拥有资金的融资者先将家庭财产抵押在银行,拿到贷款后再通过放贷获利,这些人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融资平台”的作用。因为无序集资、过度担保、过度投资,这些个人与企业根本无法满足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如果在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容易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整个资金链的断裂,所以一般民间融资的期限比较短。

(二)缺乏适用的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民间融资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合法地位。在实际操作中,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实行与民间融资的发展形势变化相去甚远。随着民间融资逐渐由直接融资向间接融资转变,企业之间借贷活动大量增加,对于这类民间借贷,法律奉行“不禁止、不保护”的原则,很容易形成法律的空白。

其次,现行法律对非法集资界定模糊,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缺乏统一性和衔接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问题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可见,法律文件中的内容不一,这会导致相关部门不能很好地区分,易出现“一棍子打死”的局面。

(三)民间融资的监管不到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机构两者关系已经密不可分,难以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大部分业务是放贷给个人或企业,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然后个人或企业再从银行贷款偿还民间借贷,实现信用增信和降低利息支出的双重目标。

当前我国民间融资机构按工商企业对待,采取的金融监管措施是“单线多头”,即金融的监管权集中于中央,地方并没有独立的监管权。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但其制定的保守利率远远小于民间的实际利率,实际上并不了解民间融资的真正情况,更不要说对民间融资进行有力地监管了。银监会仅能监管国家正式颁发了正式牌照的金融机构,无牌照运行的民间金融机构则在监管之外。另外,民间融资主要投放于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造成借贷市场不均衡,贷款利率上涨,借贷双方相分离,出现金字塔式的资金集中,加剧了民间融资的风险。

三、保障民间融资和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的对策

(一)国家宏观层面

1.制定和完善法规政策

目前民间融资作为我国中小企业筹资的重要渠道,却被认为是“灰色地带”的重要原因是缺乏相关的法律体系,以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为此一方面需要加快建立民间金融的法律体系,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颁布专门的类似《民间融资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并规范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界限,明确民间融资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保障措施,逐步将民间融资规范化、公开化、法律化,纳入主流金融体系。

另一方面,完善民间融资监管体制。树立分类监管的理念,采用“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由静态监管转向动态监管、由事后处罚转向事前防范、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时刻关注、控制和化解民间金融机构的风险。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如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整顿的原则,明确主管部门的权责,完善风险问责机制。

2.加快金融改革创新

一方面要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管理机构。在现有的条件下以商业银行为基础创新民间融资组织形式。即根据银行已掌握的客户信息,搜寻合适的预贷款企业,放出手中的资本。另一种方式是创新金融机构,以民间资本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组建民间的相同行业或同一地域的融资机构,加快创新,延伸借贷双方资金供需链。

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作用,拓宽融资渠道,减少信息不对称。政府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做好牵线搭桥工作,鼓励并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利用P2P网络借贷、众筹、大数据金融等网络融资渠道。同时,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积极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出一条以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为支持,商业银行体系为依托,政府监管为导向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融资新模式。

3.构建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相比存在更大的风险隐患,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建立民间融资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对于资金需求者,就要考察借款人的身份、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抵押或质押物品等基本信息。对于资金供给的风险防范,就要预测民间融资行为风险的大小,在融资发生前审核的工具及手段以及控制措施等。此外,还要明确民间融资行为双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对于风险补偿机制,企业或个人可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或者类似于存款保险的制度,甚至可以为贷款进行投保,来保障投资者利益。

(二)企业微观层面

1.优化企业内部管理,提升企业融资能力

要良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完善企业自身是关键。由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缺乏竞争力,经营与管理不完善,缺乏竞争能力,无法在市场中发展扩大,影响融资的金额与效率。这需要中小企业做到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并构建合理的组织结构,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做好企业内部协调工作;塑造守信、进取的企业形象。

2.加强内部信用建设,提高抗风险能力

建立健全企业的信用体系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更是企业自身的问题。企业关注产品竞争优势的同时,要兼顾企业良好形象的树立与信用的建设。鉴于大部分的民间融资都是靠圈内口碑或熟人介绍,因此要发掘与培养融资人才,从而提高还款能力,加大风险防范能力。企业高管应分析投融资的可行性,不盲目融资、不非法集资,企业平时应通过采取建设信用文化、规范和健全财务的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法规学习等方式,树立有债必偿、有口皆碑的良好形象。

3.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快集群区建设

第11篇

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民间融资日益活跃,已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在推动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补充正规金融机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干扰金融秩序、削弱宏观调控等负面效应。因此,深入挖掘其本质内涵、价值意义、发展现状、主要问题及政策措施显得非常必要。

一、民间融资的内涵与价值

(1)民间融资的内涵。民间融资与官方正式融资相对而言,官方正式融资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进行的资金筹借活动;而民间融资是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取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民间融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民间闲散资金、企业富余资金、外地流入资金及从银行贷出的低息贷款等。(2)民间融资的价值。一方面,无论是从投资渠道和自上看,还是从金融产品数量与品种上看,我国仍存在金融抑制现象。在金融抑制影响下,银行存款的实际收益相当低,利息税的开征以及物价指数的上扬使得银行存款更是无利可言。另一方面,由于多方面因素制约,大部分中小企业难以获得信贷支持,融资渠道狭窄,资金不足,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正规融资渠道的匮乏和对资金的迫切需求,使得中小企业不得不把目光投向民间融资市场。因此,一边是寻求出路的资金,另一边是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在适当条件下,催生了庞大的民间金融市场。

二、民间融资的现状与问题

(1)民间融资的现状。首先,民间融资的规模不断扩张。主要原因是受到近期股票市场相对走势低迷和房地产市场宏观政策不利等因素的影响,投资者把目光转向了收益率较高的民间融资行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创业活动逐步活跃,中小企业蓬勃发展导致资金需求不断上扬,推动了民间融资市场发展。其次,民间融资的参与主体多元化。融资主体的多元化,表现在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融资行为,涵盖社会各个阶层和各种类型。从资金供给看,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乃至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从资金需求方看,多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再次,民间融资手续简便、利率较高。民间融资建立在借贷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融资双方多为亲友、乡邻,彼此相互了解与信任,手续简便灵活,短时间内即可获得融资。民间融资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贷款利率,而且利率执行不一。家庭融资大多不需要付息,且期限较长,为不定期融资。最后,民间融资法律风险大、渠道较窄。我国目前的法律与民间融资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脱节,法律案件随着融资规模增加而增多,增大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当前企业民间融资渠道有限,主要有个人向企业放贷、企业之间资金拆借、通过中介组织进行融资这些形式。(2)民间融资的问题。首先,民间融资分割了金融机构存款市场份额,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由于民间融资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几倍,极易诱发高利贷以及非法集资现象,导致社会不稳定,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总体发展。民间借贷行为如果得不到规范引导,容易形成私人钱庄,或非法从事吸收存款甚至洗钱犯罪等危害行为。其次,削弱了宏观调控的预期效果。民间融资追逐利益最大化,具有自发性、松散性、隐蔽性等特征,使大量民间借贷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在金融部门体外循环,脱离了监管当局有效的监督管理,最终导致金融信号失真,不利于国家信贷总量的控制和宏观调控政策完整、全面的实施。再次,造成国家大量税收的流失。税务部门对从事民间融资机构主要采取定额征收方式进行征税,对从事民间融资但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个人无法进行征收,一些机构在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形成事实偷税。最后,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滞后。缺少专门的民间融资立法,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金融”的地位,借贷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执法主体的缺位导致民间融资和非法融资缺乏明确的管理者,使得民间融资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处于无序发展、盲目发展的状态。

三、发展我国民间融资的对策建议

首先,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开放多种形式的直接和间接融资渠道,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多层次资本市场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方向,可以较大程度吸收资金,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带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结构调整,对于改变过于依赖以银行贷款主导的间接融资的融资结构具有积极作用。其次,完善我国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强化民间融资监督约束机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修改现行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定,发挥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对民间融资实施适度监管,可有效抑制金融风险,防范金融危机出现,保证金融体系稳定。最后,创新金融产品,完善正规金融体系及其服务功能。金融机构应不断创新,开发新型金融产品,特别是储蓄替代型的低风险产品来满足公众需求,制定符合中小企业客户特点的市场战略,保证中小企业合理流动的资金需求,压缩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的资金需求,建立民间担保体系,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第12篇

【关键词】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考察与分析

一、中国独立第三方理财市场现状考察与分析

所谓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是指独立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之外,能独立为家庭或企业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的中介机构。与传统模式下的金融理财服务机构相比,独立第三方理财机构目前在国内提供的服务模式大致有四种:专业理财规划建议与咨询服务、会员制理财服务、金融资产配置服务以及委托理财服务。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不仅仅局限在为投资者提供某个特定的金融理财市场、特定金融机构以及特定金融理财产品上的服务,而是根据理财需求者或投资者的风险偏好、资产状况以及理财目标等,为他们量身定制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方案:如现金规划、消费支出规划、教育规划、养老计划、税收筹划、财产分配规划等服务。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居高不下而且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在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管制的条件下,中国家庭储蓄存款和现金资产进入了一个负利率的时代,出于追求风险与收益最优组合的家庭,金融资产组合调整或金融资产替代的趋势已经开始显现,这也正是近年来银行、信托等金融理财市场兴起与快速发展的微观经济基础。面对着一个快速发展的、风险与收益各异的理财市场、金融机构和理财产品,普通的中国家庭尚不具备金融资产选择的能力,或者说金融资产组合调整的交易费用太高,由此衍生出了对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的市场需求。

(一)中国独立第三方理财市场的主要特点

1.金融资产高净值人群大幅增长。据招商银行和贝恩管理顾问公司联合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10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达到62万亿人民币,比2009年增长19%。2010年,中国的高净值人群达到了约50万人的规模,比2009年增22%;高净值人群持有的个人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15万亿元人民币。

综合各项宏观因素对中国私人财富市场的影响,《报告》预测,2011年中国私人财富市场仍将保持增长势头,全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将达到约7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6%;中国高净值人群将达到59万人左右,同比增长16%;高净值人群持有的个人可投资资产规模将达到约1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8%。中国高净值人群的快速增长,为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2.金融资产组合的需求日益明显。在过去5年中国财富管理市场的快速发展中,独立第三方理财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了各具特色的理财产品,出现了某些理财产品混业化经营的趋势。如,诺亚财富与PE机构、好买基金网与阳光私募机构合作发行理财产品等。但是,在中国主流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监管模式下,此类的理财产品混业经营模式依然处在市场发展的初期,尚不能完全满足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为投资者进行金融资产组合调整的需求。

3.私人财富管理出现个性化趋势。历史上看,2008年之前,中国理财市场基本上属于金融理财产品供给引导型的市场结构,各类理财产品均处于供不应求的时期。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随着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大规模发行,中国的理财产品日益丰富,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选择偏好直接影响着各类理财市场发展的规模和速度,高净值人群大规模的金融资产组合(数万亿人民币规模)调整深刻影响着金融资源配置的方向和效率,单一金融机构和单一理财产品再也无法满足投资者对金融资产选择的需求,高净值人群的需求引领市场发展的态势越来越明显,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已经进入了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的新时代。

(二)中国独立第三方理财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

1.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缺乏法律依据。目前中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尽管各单一金融行业内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指导理财服务业务开展,但在涉及跨市场的金融产品交易中,并没有明确的针对性法律、法规指引。一方面造成对开展第三方理财业务的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约束,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参与理财市场各方的利益也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不利于调动独立第三方理财业务参与者的积极性和整个理财市场的规范发展。

2.主流金融机构的强势地位压缩了独立第三方理财机构生存与发展的空间。目前看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主流金融机构的金融市场主导地位短期内无法改变,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因起步较晚,相对弱小,无论是从网络覆盖面(基本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少数经济发达城市)、客户基础,还是从品牌知名度上看,尤其是在中国目前的信用环境和主流文化背景下,独立第三方理财机构和有着政府信用隐性担保的主流金融机构相比,尚不具备同台公平竞争的条件,依附于主流金融机构、拾遗补缺可能会是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面临的尴尬境地。

3.复合型金融理财专业人才的匮乏,可能是目前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面临的主要困难。金融理财业务的复杂性以及个性化特征,不仅要求理财师具有较强的金融理论专业知识、具有对国内外金融市场以及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市场进行趋势性判断的能力,而且还要求能够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资产状况、理财目标等因素,为投资者规划金融资产组合或进行金融资产组合调整。鉴于中国金融专业教育的历史与现状,以及长期金融分业经营环境下从业人员形成的思维惯性与从业经验,国内理财领域的多数所谓理财专家,充其量也仅具备单个领域的所谓投资经验,距复合型金融理财专业人才的要求还相距甚远。

二、独立第三方理财市场发展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独立第三方理财市场的发展模式考察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美国金融市场上销售的所有金融产品中,独立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市场份额接近60%(澳大利亚、香港分别为50%和30%,中国大陆地区不足1%)。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在美国的兴起可以追溯到1970年代,从发展的模式考察,主要有以下两种:

1.金融机构内生的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20世纪70年代,一方面,美国通货膨胀高企、税收高、税制复杂、投资市场低迷,除了房地产,其他投资领域的回报率均差强人意;而另一方面,政府的养老金体系,即社保体系也面临运营困难。面对市场的变化,很多金融机构首先在内部建立了个人理财业务部门,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个人理财业务部门在大机构内部并不能健康生存下去。因此,众多商业银行在设立了个人理财业务部门一段时间之后,又相继将其作为非核心业务部门进行了裁撤。然而,市场对理财服务的需求依然存在,同时那些曾在金融机构个人理财部门工作的人员也积累了相当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和客户关系。在此情形下,许多前金融机构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高管们便另起炉灶,建立起美国第一批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

2.以保险经纪人为主外生的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最初,这些保险经纪人在向客户推销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时,附带提供一些理财顾问服务。久而久之,其中一些人积累了丰富的市场经验和客户资源,于是不再推销特定的金融理财产品,而是专门提供独立的理财顾问服务,成为了美国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的主流。目前为止,美国约有上万家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公司或事务所,满足着投资者日益多元化、专业化的理财服务需求。

(二)美国独立第三方理财市场监管模式考察

从监管角度来看,目前美国并没有专门针对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作为金融市场高度发达国家之一,美国对整个金融行业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实际上构成了美国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法律基础。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包括次贷危机在内的历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发源地基本上都是起源于美国,而在每次危机之后,美国政府和国会都会相应地通过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法律,以保证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以2008年次贷危机为例,美国在危机后启动了二战后最大规模的金融体系改革。美国政府在的《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中宣称,要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不当金融行为的损害。为了重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需要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进行严格协调与监管。具体而言,就是强化针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的监管,促进这些产品和服务更加透明、公平、合理。同时,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行业标准,促进公平竞争。这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从源头上对金融产品的供给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保证了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具有安全性。

三、中国独立第三方理财市场的发展路径选择

随着我国理财市场的逐步发展,市场细分也将更加明显,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只有打造竞争对手难以模仿、无法超越的核心竞争力,才能使自身立于不败之地。这种核心竞争力主要来自于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强大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研发能力以及广泛的市场销售网络。研究能力主要体现在对投资者需求的分析、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研究以及对资本市场走势的研判;而销售网络则决定着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的生存与盈利能力。同时,完善相关政策、法律和人才环境等,为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1.进一步完善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的政策环境。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等基础制度建设,保障理财市场参与者各方的合法权益,为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的生存与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2.完善信用制度的建设。一方面推进信用制度的立法工作,建立专门的信用协调机构,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另一方面积极培育信用中介机构,加强信用执法,协调部门间行动,实行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治,解决失信成本过低问题,建立失信惩治机制。

3.培养高素质理财人员。通过规范从业人员资格,设定从业人员准入门槛,提高独立第三方理财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加强对第三方理财规划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诚信体系,健全第三方理财规划师认证体系等,以提高独立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参考文献:

[1]招商银行和贝恩管理顾问公司联合《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R].北京,2011,4,20.

[2]翟立宏,孙从海,李勇.银行理财产品:运作机制与投资选择[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