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30 17:22: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等,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概预算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七条、勘察设计项目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勘察设计项目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引导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使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省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优秀成果的评选活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揭发。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十条、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查认证管理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勘察或者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规定的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二条、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以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合并或者分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认定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认定,由省建设、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证书专用章,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审代签设计文件、提供图签、代盖证书专用章。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挂靠或者组织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禁止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其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将勘察设计项目按照技术要求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但必须选定其中一个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勘察设计项目的总体协调与配合。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勘察设计项目。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将其承包的勘察设计项目中的特殊专业部分,分包给其他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但勘察设计项目主体结构的设计不得分包。
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对承包单位负责,并与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勘察设计项目再分包。
禁止倒手转包勘察设计项目。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统一制发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费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随意压低或者抬高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跨市(地)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省外、境外勘察设计单位来本省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活动中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包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勘察设计承发包活动。
第四章、文件的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注重城市特色、环境保护、抗震防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并做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第二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技术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土地管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勘察单位在勘察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阶段和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未经勘察或者勘察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设计。
第三十一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
(二)符合勘察设计合同要件;
(三)勘察设计人员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
(五)加盖单位资质证书专用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加盖的其他印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文件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发包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应当对其修改部分负责。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涉及到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内部使用功能、投资概预算等重要内容的,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的版权归原勘察设计单位所有,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抄袭、复制或者盗用、盗卖。
第五章、质量与标准管理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对本地区、本系统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进行定期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对发包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和结构安全度。
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核和审签制度。
因勘察设计文件质量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择优选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工程施工,负责交代设计意图,做好施工过程中与设计有关的服务工作,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勘察设计的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的实施,由省技术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由省技术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标准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批准。编制设计文件时采用的标准设计,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设计图集。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应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当制定技术标准;没有技术标准的,不得推广应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发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将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
(三)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五)未经勘察发包设计,或者未经设计发包施工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收费标准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图签和证书专用章或者为其他单位代审代签设计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有关机构吊销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
(二)挂靠或者组织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三)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第四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倒手转包或者分包勘察设计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罚没处罚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键词:黑白合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实质性变更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黑合同定义
所谓的“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终也损害建设方的利益。
二、本案中,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黑白合同签订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说道,黑白合同在签订时间上可以存在三种状态,一则是,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标合同之前签订。二则是,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标合同之后签订。三则是,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顺序的。笔者认为,本案中,黑白合同应算是意欲同时签订,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无效情形
目前,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均有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结合上述法律,笔者总结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无效情形有以下几种:
1.没有取得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质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根据《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部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而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国家计委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详细规定了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设计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工程建设设计项目如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否则所订立的合同则应为无效。
三、对客户发来黑白合同的研究,实际执行合同与备案合同是否一致
按照《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笔者认为,合同法作为一般法,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理应也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和约束。鉴于现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法四十六条的实质性内容做出解释,笔者认为,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应该也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
本案例中,对比实际执行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区别可以看出:
(1)双方相互提供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等事宜不同。
执行合同更加细化,甲方须提供4类文件资料,乙方须提供5类文件资料。而在备案合同中,明显简化,甲方提供2类文件资料,乙方仅须提供2类文件资料。
(2)设计费收费和支付方式不同。
备案合同中,设计费的估算方式明显比执行合同中的简易许多,且具体价款仍未明确。在支付时间上,备案合同与执行合同明显不同。
(3)违约责任明显约定不尽一致。
综上,笔者认为,实际执行合同明显是对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关键词:勘察设计;设计管理;公路;设计跟踪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from the survey and design of highways in the quality control to tak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administration of survey and design, from the design preliminary control, design tracking, design review, strengthening design follow-up management strictly control each processes, strengthen the owner in the survey and design of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function, to control the project progress and investment, guarantee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goal.
Keywords: survey and design; Design management; Highway, Design tracking
中图分类号: U412.3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引言
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是为工程建设提供勘察、咨询、设计等服务的产业。在此行业中,技术与创新紧密结合,知识和人才高端密集。同时,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等行业共同组成了工程建设的系统产业链,而工程勘察设计位于产业链的龙头,是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因此,强化勘察设计管理能很大程度保证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质量安全,对城市建设的整体发展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另外,设计质量直接影响到建设费用的数目及工期和工期的长短,是成本控制的重点。而在建设项目中普遍存在超概问题,在设计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要求或前阶段设计粗糙等因素难免出现变更或修改,往往会导致大量超标准、增投资现象。特别是对于高速公路,由于地质情况复杂,施工覆盖面广且路线很长,导致勘察设计阶段无法涵盖所有复杂的因素,故易于出现设计文件及技术方案不合理、比选方案的技术经济可比性不强等问题,无法准确反映实际情况。
因此,加强设计管理是解决问题的突破口。通过勘察设计管理,协助设计单位进行细致有效的外业勘察和调查工作,精心组织设计,准确的编制概、预算,有助于大幅度减少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超概。基于以上认识,本文主要从高速公路勘察设计质量控制入手,通过采取相应措施强化勘察设计管理,严格管控每一流程,最终达到优化设计,改善施工质量,避免超概,增强投资效益的目的。
2招标时设计预控制
可采用以下措施,在招标期对设计进行前期管理。
(1)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以设计理念、自身实力、行业信誉等因素为指标进行详细甄别和必选,选择业内优秀的勘察设计单位。同时,业主也应强化合同意识,严格合同管理,进行全程跟踪,不断督促中标单位履行职责,完成高质量的勘察设计。
(2)避免分包。避免由于分包降低设计技术经济方面的质量。
(3)明确奖惩。在合同中建立关于奖惩措施的专项条款,确保阶段设计工作的质量和及时。
(4)限额设计,若有条件,可提出限额设计。
(5)增设设计监理,根据需要可增设设计监理。
3加强全程设计跟踪管理
国内外有关研究表明:勘查设计阶段节约投资的潜力在10% 以上,设计准备阶段可达85%。因此,在整个建设流程中,业主应该加强对勘察设计管理的重视,全程跟踪,提早介入,防患于未然。通过采取相关举措,可有效提高地质勘查的质量,减少盲目性和设计变更,有助于成本和工期的控制。对于高速公路而言,由于其全封闭、全立交结构特性,在修建时会很大程度改变公路沿线原有的排水和道路系统。同时,由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需要,常常在沿线增设涵洞以保证排水系统和交叉道路的布置的需要,提高通道和被交道路标准,甚至会考虑增设桥梁。这往往会引发地方政府和沿线居民的矛盾,对整个施工造成很大程度影响,使投资大为增加。鉴于此种情况,业主应充分权衡各方面利益,充分做好现场情况的社会调查,派出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全程跟踪,协同设计人员和当地政府进行协商,考虑居民的实际需要,当地的规划和沿线居民的出行交通,提高路线设置的准确度。
4 加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初步设计中路线走向及路线方案的深度对概算起着很大影响,往往是设计单位由于种种原因给出的比选方案技术经济可比性不强。究其原因是设计理念落后,深度不足。结果是往往对工程造成很大的不必要的浪费。因此一定要重视初步设计的审核,加大审核专家的数量和质量。根据各自工程的特点,有针对性请一些专家,务必使初步设计的概算控制在限额内。
对施工图文件的审查根据公路建设项目在施工阶段的工作程序,一般可分为几种情况:
(1)在设计单位提供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在进行施工招标之前,由业主委托一个设计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或是由业主邀请多名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简称“招标前查”);
(2)在经过施工监理招标和施工招标之后,由业主或监理单位组织监理机构中的专业工程师和承包人中的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简称“开工前审查”)。
招标前审查和开工前审查的着重点不同。“招标前审查”有两个特点:一是时间较短,二是到现场核对的机会少,因此,其审点应是尽可能对总体设计、大的技术方案及图纸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的核对等。“开工前审查”也有两个特点:一是审查时间相对充裕,二是有机会结合现场情况,审图的重点放在具体技术方案和图纸细部的审查。但这两种方式没有明显的界限,审查时视具体情况而定,审查的内容可覆盖设计文件涉及的全面内容。因此,业主应会同总监办组织好这次审查,尽可能多的发现问题, 争取在开工前解决这些问题,以达到减少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
路基、路面及排水系统审点:1)土石方平平衡,2)软土地质勘探及处理,3)高边坡地质勘探,防护的安全性,确定开挖支护形式,4)排水系统是否合理,5)景观设计可行性,6)沥青、石料选择。
桥梁工程审点:1)跨径选择合理性,2)桩基础形式选择,3)桥梁配跨是否满足泄洪、通航及交叉的要求,4)基础资料地形、地质、水文、气象、通航、规划等相关依据资料是否完整。
5 加强设计后续服务管理
根据《造价标准合同版本》中“通用条款” 第四条4.13款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的服务工作, 即设计后续服务工作。
5.1 设计交底的组织
所谓设计交底,是指一个公路建设项目在完成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并进入施工准备阶段后, 在业主组织下,由设计单位向监理和施工单位移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说明设计过程、要点、施工注意事项的活动。业主单位一般会要求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交设计单位在设计交底会上解答。设计交底一般又可分为设计交桩和设计交底两项工作。
5.1.1 设计交桩
设计交桩,是指业主组织设计单位向监理(或同时向施工单位)移交新建公路沿线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
5.1.2 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是指在业主组织下,由承担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向业主单位工程管理人员、监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说明设计总体内容、技术标准、初步设计审查情况,并对项目技术难点、关键工程的施工注意事项等作出说明。
5.2 设计单位要积极配合业主处理工程变更
由于公路建设项目具有路线长、规模大、自然环境情况多变等特点,在整个设计周期中,地面状况难免产生变化。或者由于设计时现场勘查不足导致出现设计误差,在最终施工时发现因此引发的技术不合理,导致施工过程设计变更。故设计代表们在设计后续服务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即以技术合理、经济节约、工程技术标准不降低为要求采取正确的变更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工作。
5.2.1 重大设计方案的改变
根据有关高速公路建设经验,当待建高速公路沿线地形、地貌发生重大变化,或对特殊不良地质条件调查得不够详细,常会产生重大设计方案改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特大桥梁桥型或跨径改变;
(2)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型式或位置的改变;
(3)隧道洞身实际围岩等级较设计围岩等级降低后,发生设计、施工技术方案重大变化;
(4)当路线穿越膨胀土地区或破碎岩土堆积层或时,容易引发边坡滑塌,因此需采取削坡减载、边坡加固等变更设计;
(5)由于特殊软土地基出现,将桥梁结构跨越替代原设计路基;
(6)征地撤迁困难或者新法令造成的路线移动。由此引起的设计变更会严重影响到高速公路的施工质量和建设标准,同时加大程度加大投资,增大了成本控制的难度。因此,业主必须极其认真对待设计方案的修改,必要时需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把关,也需要设计单位的重视和配合。
5.2.2 各类结构物基础的设计变更
高速公路建设中发生的变更最多出现在结构物基础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桥梁基础型式和尺寸改变。对于灌注桩基础,经常发生因地质条件变化而改变长度类型的情况,例如因基岩埋置深度基岩破碎,使嵌岩类灌注桩加长, 或扩大基础加深加大。
为控制投资并保证工程质量,需要设计单位制定灌注桩基础成孔原则,以便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统一认识,统一标准,对于超深度较大的(一般规定超过设计桩长2m以上)桩基成孔,都必须由设计方参与现场讨论确认。
(2)地基加固处理。由于高速公路布线长,易穿越洼地、水塘、山谷等不良地带,常导致路基下卧层地基承载力无法达到设计要求,进而使路堤由于不均匀沉降而产生破坏开裂。为避免这一点,需进行地基加固处理,如采用清除软弱层、换填或打桩等方式,这就需要设计代表深入现场参与确定处理方案。
5.2.3 其他设计变更
由于地形移位、地面构筑物变化,导致原设计中排水系统不合理,也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经常增减和移位涵洞、通道及排水沟,甚至还需要加大孔径,这需要设计方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相应的设计图纸。
6 小结
综上,在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中,要强化勘察设计的管理,加强对设计每一流程的管控。要强化业主在整个勘察设计中的监督管理作用,业主要自始至终跟踪设计,进行设计管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从严审批,在不降低设计指标的前提下,实现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邓敏维,高速公路设计管理的几点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09(13):98
[2] 赵玉忠等,加强内部管理是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的关键[J],吉林交通科技,2004(4):43-45
一、*年行业总体状况
*年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整体状况是: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勘察设计体制和经营模式为中心,在积极稳妥地推进体制改革工作的同时,队伍结构得到进一步调整,压缩长线专业,发展新兴产业,使行业发展与社会需求更加适应,经济效益明显增长;施工图审查工作全面开展,政府对质量监督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质量得到了有效控制;对市外市场的开拓成效显著,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占市外任务的8成以上,使我市设计专业门类齐全,专业设计技术储备深厚的优势得以释放,有力地带动了全行业的效益增长。
具体表现为:一是行业改革的意识普遍增强,对改革的紧迫性及目标的认识更加明确,对本部门、本单位未来的改制方案和经营模式的研究已经变为普遍的自发行为。沈阳市政院等20多个院完成了改制方案的论证起草工作,有30多个院长报名参加了建设部组织的改制研讨会,有100多位院长参加了我处组织的全市改制实施意见修改论证会及座谈会。虽然我市勘察设计单位的改制工作还没有全面启动,改制面只有5%左右,但全行业已由对改制的等待观望,转变为积极响应和参与,勘察设计单位对改制工作的心理准备已趋成熟,为明年全行业的改制工作垫定了基础。二是加大了市场整顿力度,一大批运行不规范,设计人员不足,有私拉乱招行为等不合格单位或违规单位被清出市场,队伍结构得到有力地调整,压价竞争,拉人设计等现象得到了有效制止,为优秀企业经营增收,积极改制,创造了宽松的市场环境。在去年的建筑设计单位换证和资质年检中,对27家不再符合国家分级标准要求的建筑设计单位资质予以降级,对63家管理不规范,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的单位予以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整改。三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得到有效保证,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质量意识普遍增强。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精神,我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施工图审查制度,颁布了审查管理规定,批准了14个市级和一个县级市施工图审查单位资质,考核了142名施工图审查人员,启用了施工图审查批准书,使施工图审查制度法规更健全,办事程序更规范,并已进入基本建设必备审批程序。四是行业经营状况明显好转。今年以来,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受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强劲的牵动,任务普遍增多,而且压价比率减少,经营态势看好。按我处对14个市不同行业和规模的72家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的调查测算,平均完成合同额较去年同期增加11.2%,较年初预测高3.2个百分点。今年全行业总产值可望达到17.4个亿(1999年15.6亿),人均勘察设计收入产值可达到3.6万元左右(1999年人均3.3万元)。更为可喜的是市外收入和主业外收入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5.1%和6.5%,分别占总收入的15%和24%。说明经过2年多的努力,我市勘察设计单位开拓市外市场和业务范围的外延工作已初见成效,专业门类齐全、技术人才密集的优势开始得以发挥。勘察设计市场推行准入制度、方案竞选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全社会质量意识进一步增强,在压价竞争受阻以后,市场竞争依靠技术水平成为主流,优胜劣汰现象开始显现,致使一些技术力量弱、经营管理差的中、小建筑设计单位运行不景气。此类企业被技术、质量、管理的综合竞争挤出市场已成必然。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勘察设计行业存在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一是石化、轻工等专业设计院受国家投资方向的影响,空有大量人才和技术,没有市场,形势十分严竣。二是建筑设计市场压价竞争严重,私设计挂靠设计仍然存在。三是工程勘察质量令人担忧。
二、*年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以改革工作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体制改革,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辽宁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并完成了市直10个部门的会签工作。
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发以后,针对本市的具体情况,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先后组织了11次有各类设计院、勘察院和市直部门参加的改制研讨会、论证会和征求意见会,起草了《辽宁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并送市直9个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在及时召开各部门沟通意见会,宣传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征得了大多数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使《意见》的会签工作正在顺利完成。同时,按照“树立行业改革意识,明确改制模式,支持成熟的先改,外部不行内部管理机制改”的思路,积极宣传和推动行业的改制工作。经过一年来的广泛宣传和学习交流,改革的意识已经深入到全行业,大家对改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有了充分的认识,对改制目标、改制方式有了较深刻的理解。全行业心理准备充分,改制目标明确,相信实施意见出台后我市的改制工作将会全面启动。
(二)加大资格管理力度,净化市场环境,推动行业效益增长
在积极改革的同时,全行业全力推动行业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促进行业经济效益的增长。按年初制定的“压缩队伍长度,打击压价竞争;调整队伍结构,扶持装修、智能;指导出市设点”的工作设想,具体开展了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肃资质年检,加大市场清出力度。对管理规章不健全、人员设备不足、拉人挂靠的单位坚决予以清除或降低了资质等级,使队伍过多,力量分散,压价竞争状况得到了有效控制,设计实收费率开始提高,保证了行业的整体经济利益。上半年结合全国换证工作通过严格审查,完成了全市建筑设计新资质证书的换发工作。通过换证审查使全行业建筑设计单位数量压缩20%。同时认真把好市场入口,除批准申请升级之外,不受理新办建筑设计资质。二是积极发展装饰设计和智能建筑设计队伍,扶持设计院利用人才密集的优势,从单一经营范围向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拓展,引导一部分设计人员和被清出单位寻找新出路,实现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我处组织审查和报建设部审批,今年全市新发装饰设计资质29家,建筑幕墙设计资质14家,系统集成商资质9家。仅幕墙设计资质和系统集成商资质二项,就可以为我市十几家铝业公司和集成公司开拓近亿元的市外市场份额。三是指导市内有实力、专业技术力量较强的院所到市外设点,成立办事处,开拓市场,减轻市内竞争压力,创造境外收入。根据专业设计院的特点,扶持确有专长的工业院搞以设计为龙头的总承包,实现经营模式的转变。7月份我厅组织10多个设计院参加了市政府赴新疆新闻会和乌洽会,布置9延长米的展台,并成功地签定了2项合作意向。同时在企业办理出境证明和介绍信时给予全力支持。辽河油田院在新疆,沈阳华新院在苏州,东北院在广东、福建、河北,沈阳黎东在河北、重庆,沈阳华新院在江苏等都有较大的设计项目。市纺织院以消化引进技术为依托,在市外承揽了数项无纺布厂总承包项目,较好地带动了行业经营效益的增长。
(三)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精神,切实抓好质量工作。
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基本健全,并有效运转年初,我厅颁布了《辽宁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并印制了全市统一的审查批准书。按建设部的统一要求,批准了14个市级施工图审查资质(7个甲级建设部审批,7个乙级市审批),考核认定142名施工图审查人员,全市14个市均成立了独立的审查机构,使我市的施工图审查工作进一步法规化和规范化。全年共审查住宅项目1881项,报审率95%,公建项目560项,报审率73%,勘察报告1841项,报审率78%。5月份的全国施工图审查工作座谈会及9月份的全国设计质量工作会议上,我处两次应邀做了施工图审查制度建立情况的经验介绍。
2、针对勘察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加快技术立法,强化质量培训,使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状况明显改善。针对工程勘察存在的质量通病和管理问题,我市组织专家编制了《辽宁市工程勘察报告编写规定》、《辽宁市工程勘察成果质量评定标准》和《辽宁市工程勘察单位土工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2月份对全市所有取得勘察资质单位的总工程师和院长进行了质量培训,实际培训人数达210多人。
3、开展了全市工程勘察质量专项检查。11月份在各市组织自查基础上,抽调专家对全市近2年完成的勘察报告进行全面质量抽查,共抽查项目近100项,合格率90%多。此次检查最大的特点是不以处罚为主,而是检查组到每个市都针对查出的质量通病举办技术座谈会,进行技术交流,使检查活动发挥了较大的技术传播作用,也深受基层单位的欢迎。
(四)建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开通网站,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去年7月份“辽宁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信息网(蓝图网)”全部建成并正式开通。目前全市所有勘察设计单位均报名入网,日访问人次已接近200人次,并与上海、深圳、安徽进行互联。网站建成后突出地显现了三个效应。一是实现了技术人员的全程化管理、杜绝了资质审查中的挂名问题,对行业内设计单位技术人员摸清了底数,可随时分类统计,实现了管理科学化的目标。二是明显加快了设计单位以及工程技术人员获得法律法规文件和了解行业动态的时效,新文件3天之内就可以看到,效率是传统方式的10倍左右,许多设计院长一致反映良好,几乎天天上网。三是扩大了市内设计单位的宣传空间。与外市市的链接更加有利于推介市内的企业向外拓展市场。建设部9月份曾专门派人来我厅座谈网站建立及运行情况。
(五)进一步巩固资质整顿成果,完成了*年度的年检工作
6月12日到7月8日我处对全市的所有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了年检。,抽调10多人次对全市817个单位逐个审查年检,对27个不合格单位予以降级,吊销不合格资质13个,对63个年检不合格单位予以限期整改。年检内容包括3个方面:一是按新的分级标准复核资质;二是确定符合换证条件的单位并予以换发新资质证书;三是办理入网手续。今年年检的结果为:年检合格单位727家,占全行业单位总数的90%,年检未通过单位63家,占7%,吊销资质27家,占3%。所有吊销的资质均经过了慎重的审查程序,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原单位无歧义的前提下办理吊销手续。
(六)认真做好全市抗震工作
1、*年经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抗办主任联席会议评议确定生命线工程加固项目16项,向市财政申请加固经费200万元。在加固项目安排时,特意向辽南地震区倾斜,偏岭、孤山各安排一个小学教学楼,震区安排加固资金近90万,占总盘子的40%多。震区的教学楼加固项目按市政府要求,按时竣工,保证了学生复课,在10月份的现场会中得到了政府的肯定。为保证有限的资金发挥尽可能大的作用,取得应有的社会效益,确保加固项目的真正实施,建立了全市抗办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各市申请项目互审制度及档案资料归档制度。使资金使用更趋合理,办理程序更科学。
2、全面推进市辖市的抗震防灾规划和设防区划的编制工作,盘锦市的抗震设防区划已通过建设部审查批准,正式颁布实施。沈阳市的设防区划前天通过专家审查,报建设部待批。同时,按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强化了对超规范项目的设计管理,不再审批超规范住宅项目,有效地控制了超规范设计势态。
3、组织进行了全市“十五”期间待加固生命线工程的普查,通过普查使我们对全市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抗震现状有了概括的了解,使今后5年加固任务目标清晰化,也为我们向政府争取加固资金提供了依据。据统计我市仍有220项、53万平方米生命线工程需要加固,约需加固资金8000万元。
(七)做好协会、学会工作,发挥好两会的作用
市土木建筑学会10月份组织召开了*年全市土木工程结构学术大会。300多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了本世纪未的市级大型学术会议,会议收到论文200多篇,大会交流140篇并编辑出版9月份在大连承办了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换届会。今年我市活跃的学术活动使市土木建筑学被中国建筑学会评为“优秀地方学会”。市勘察设计协会在协助政府资质审查,推动行业改革等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得到会员单位的认可。
三、今年工作计划
今年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勘察设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今年全市建设事业工作目标要求,全面推进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技术创新,设计创优,加快建立勘察设计市场体系,加强抗震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更好地为我市工程建设、城乡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今年的工作重点是:
(一)突出抓好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工作,全面推动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争取在5月份由市政府批转我市的行业改制指导意见,今年内80%的市属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改制工作,50%的市属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改制或完成方案论证,到20市年底全行业90%以上单位完成改制工作。对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设计企业,扶持他们按国际通行模式经营和发展。结合改制工作,有重点地抓5个工业设计院,从项目总承包做起,逐步向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方向发展。加快我市工业设计院寻求经营方向、重新发展的步伐。
(二)优质高效地开展好施工图审查工作,保证审查制度的健康发展,此项工作已列入市政府的目标责任状,各市要认真抓好。
要保证14个市施工图审查报审率达到90%以上,审查批准书发放进入基建审批程序。审查机构要做到资质到位、人员到位。力争4月份出台审查收费标准。全年开办两期审查人员岗位培训班,对审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同时,要健全审查项目的存档备案制度,要对项目的主要特征进行微机管理,能形成各种统计报表,如本市新建住宅面积、公建面积、节能住宅面积等。
(三)做好资质换证工作,进一步推进队伍结构的调整。
按建设部的工作布署,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重新审定和换证工作,年底基本完成甲、乙级单位的换证工作,达到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优化队伍、提高水平的目的。在压缩总量的基础上,初步实现全市资质管理的动态化。文件已发出,各市要认真部署,按时组织报送,对涉及升级、增项、更名等内容的要用建委的正式文件随材料一起报。
(四)开展勘察设计市场的专项整治。对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压价竞争、挂靠等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初步定在7-8月份进行,各市也可以根据情况先自行开展。
(五)继续抓好行业经营状况,保证整体效益增长
引导队伍开拓市外市场,扶持装饰设计、智能系统集成等新兴产业迅速壮大,带动行业整体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的全面提高。
鼓励有实力的建筑院和专业院,到市外设办事处,开拓市场。将装饰设计建筑幕墙和智能集成队伍纳入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开办专业学术委员会,参加优秀设计评选,尽快壮大其技术实力和经营规模,使之成为行业结构调整的分流口和经济增长点。力争全行业劳动生产率保持7%左右的增长,总产值达到17亿以上,人均产值3.8万元左右。实现市外收入占总产值30%的目标。
(六)面向社会,解决政府和群众关心的城市美化问题,突出抓好地下空间利用工作,促进设计水平和城市建设水平的提高。
1、继续结合《城市街路、广场景观设计导则》和《城市住区景观环境设计导则》,推动全市城市街路改造、小区环境建设上质量、上水平,并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和普及全社会的建筑环境意识,引导开发商和业主适度投资于环境建设。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突出抓好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工作,出台《辽宁市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管理规定》和《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编制导则》指导开发利用工作。与人防办做好工作协调,加快相关管理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建立,强化审批管理工作。
2、组织好“辽宁新世纪城乡住宅”设计方案竞赛活动,结合城市拟开发地块和市试点建设小城镇主要建设项目进行竞赛,中选的优秀方案付诸实际建设。同时,编辑出版图集。3月中旬发竞赛通知,5月未评选,6月份全市勘察设计工作会议上表奖。
3、组织开展1999-*年度全市四优评选活动。4月份下文,7月份受理申报,11月份公布评选结果。
(七)加强抗震和地下空间管理工作,加大抗震减震法的贯彻力度,提高抗震减灾能力。
继续抓好已有生命线工程的抗震加固和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力争市加固补助经费200万元,继续推动市辖市的抗震防灾规划的修编和抗震设防区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和推动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
针对我市抗震形势,要特别加大抗震减灾法的贯彻执行力度,重点抓好3件事。一是在去年普查的基础上,筛选出几十项重点项目,在市补助的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和业主投资进行加固。二是进行全市80年到90年期间建成的建筑抗震设计质量复查,对设计存在问题的要责成业主负责加固。三是组织我市位于辽南、辽蒙两个国家重点地震监视区的7个县(镇)的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争取启动市辖市设防区划的编制工作。
通过深入开展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促进各建筑施工工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治理和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建筑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党组书记、常务副局长)
副组长:*(党组成员)李怀清(副局长)
成员:*(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长)
*(建筑业管理股长)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副站长)
*(建筑业管理股工作人员)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质量安全监督站,办公室主任由*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次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三、检查范围
全县在建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住宅工程,及各类保障性住房。
四、检查内容:
(一)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工程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等的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情况,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情况。
(四)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五、工作要求
1、认真开展好本次检查工作,把政策措施贯彻好落实好。
2、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并限期整改,对措施不力,违规操作的坚决给予严格处理。
3、检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要把此次活动与“安全生产年”的部署要求相结合,建立完善体系。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夯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础。
六、时间安排
从5月20日开始至6月20日结束,分二个阶段实施。
一、检查范围
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主要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3号令)等法规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等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接料平台及预留洞口的安全防护情况。
(二)建筑市场检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情况;
2.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重点是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合同备案等情况;
3.工程各方主体履行责任情况,重点是检查施工、监理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及拖欠工程款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初-6月10日)。各地结合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同时围绕检查活动,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全行业的质量安全意识,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2年6月5日前,将本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报我委安全质量管理科。
(二)全面自查阶段(6月11日-7月10日)。所有在建工程要进行全面自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属有关单位要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全部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三)分析总结阶段(7月11日-7月20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本地工程质量自查情况报市工程质监局,将工程施工安全及建筑市场自查情况报市建管处。
(四)督查迎检阶段(7月21日-9月底)。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我委将于今年7月15日—25日组成检查组,对各地进行督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督查结束后,将通报和上报督查结果,并做好迎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7月至9月督查的准备工作。请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1-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检查有关事宜,并于2012年5月3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委安全质量管理科。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审批时间为45日;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审批的部门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执业
第十八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十九条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
(二)本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本专业工程招标、采购咨询;
(四)本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由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种类及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修改经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该注册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同专业其他注册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按照注册工程师专业类别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各为60学时。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注册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注册:
(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一)涵义
英国特许建造学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这样定义的: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
建设部2003年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件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涵义作了明确的定义,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因此,无论国外或是国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这一概念的定义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认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计划、协调、控制和管理等。
(二)业务范围
按照建设部2004年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 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从以上业务范围来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必须能够代表建设单位统筹资源,把前面提及的各种拆零细分的专业服务(前期策划、造价控制、设计过程管理、招标、监理、审图)以及其它管理因素“化零为整”进行综合管理。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
(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还不配套和健全,有待不断完善。目前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等。
二、建设工程监理
(一)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产物,国外没有与建设工程监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于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二)业务范围
1995年,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司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
关键词:水利工程;设计;管理
Abstract: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many years engaged in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design and management experience, in view of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of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design are analyzed, an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so as to improve optimization design work, improve the design quality of work, so as to raise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design of integral design level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Desig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水利工程想要顺利实施,必须拥有合理的设计规划方案。水利工程设计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的灵魂,是保证水利工程顺利实施,达到经济、安全目的的保证。为保证水利工程施工能够有条不紊地展开,必须加强设计管理,认真研究方案、细化内容设计。我国现阶段的水利工程设计仍存在以下一些不良现状:设计管理过于分散,各个设计部门拿出的方案难以统一;市场机制不完善,从业人员过多,结构不合理,极其缺乏优秀设计人才;监管松懈,工程标准过于复杂,缺乏有效的管理模式;设计理念陈旧,跟不上时展要求。
水利工程是用于控制和调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达到除害兴利目的而修建的工程。而一项水利工程的兴建,对其周围地区的环境将产生很大的影响,既有兴利除害有利的一面,又有淹没、浸没、移民、迁建等不利的一面。为此,制定水利工程规划,必须从流域或地区的全局出发,统筹兼顾,以期减除不利影响,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共赢的最佳效果。由于设计单位水平参差不齐,工程设计报告特别是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工程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1.工程设计工作简单粗陋
任何一个水利工程设计工作都是沿着预可研、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过程不断深入、不断细化的。这一过程不但包括工程结构图、工程量和工程费用计算的逐步细化和分解,还包括作为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的逐步补充完善。设计方案的形成过程也是方案进一步比较、深入论证的过程。但在实际水利工程设计中,设计单位设计的方案基本无比较,只要方案可行即可。
2.工程设计技术经济观念淡薄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工程造价中的“量”和“价”已经被确定了。设计施工图确定的工程造价中的实体消耗量是不能随意更改的,而工程造价中的“价”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随行就市,具有一定的可变性。但是由于设计部门考虑不周,技术人员缺乏经济观念,设计文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使设计成果的经济性得不到充分体现。
3.设计单位缺少为业主服务的意识
由于投资体制的改革,水利项目的开发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对工程担负着策划、筹资、建设,经营、还贷、资金增值保值的任务,这样业主就十分关心工程的成本控制和投资效益。目前的设计单位对此体会还不是很深刻,对业主的要求有时缺乏理解,在与业主发生意见分歧时,往往以规程、规范、上级文件等生硬的条文解答对付业主。
二、加强水利工程设计管理的应对策略
1.精心勘察设计,确保设计基础资料的真实性
我国现行各种水文计算规范中都规定,在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设计中,首先要对水文基本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复核。工程水文设计受基础资料、地理、环境、人为因素等干扰,或多或少存在成果评判上的差异,这就决定了对工程水文设计相关资料必须认真核查,才能保证设计成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勘察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环节,要遵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严格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要推行设计招投标偶然性工作,促使其提高设计资质和技术水平,将设计单位推向市场,靠竞争、信誉求发展;要推行设计监理工作,杜绝由于设计质量低劣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要严格建设审批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初步设计;要建立、健全施工图审查制度,实施工程设计质量第三方有效的约束和监督,防止不合格设计图纸进入施工现场。
2.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进行设计
水利工程设计是水利工程建设的灵魂,是工程建设前的总体战略部署。设计方案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功能、投资效益以及安全运行。为使工程的安全可靠性与其造价的经济合理性有机地统一起来,水利枢纽及其组成建筑物要分等分级,即按工程的规模、效益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将水利枢纽分等,然后将枢纽中的建筑物按其作用和重要性进行分级。设计水工建筑物均需根据规范规定,按建筑物的重要性、级别、结构类型、运用条件等,采用一定的洪水标准,保证遇到设计标准以内的洪水时建筑物的安全。具体操作中,必须科学设计,认真研究,具体细化各项内容,只有把设计内容细化好,才能在具体施工时遵循部署,有条不紊地干好工程各项工作。
三、结论
1. 水利工程也是环境工程。水利工程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生态环境,因此,必须保证其遵循生态发展规律,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环保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人本理念须与水利工程设计完美结合,在完成水利工程的同时应保证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2. 建筑艺术须满足人的感观需求。水利工程应尽量依托自然环境,在尽量少的破坏环境的同时,尽可能地融入环境,将单纯的水利工程转变为水利观光区,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带动水利经济不断发展,实现工程、环境的协调持续发展。
3.现阶段,水利工程设计管理过于分散,设计方案仍存在不足,从业人员结构不合理以及设计理念陈旧等问题严重影响着水利工程设计的发展。为了使我国的水利建设与国际接轨,必须通过创新管理模式、积极地培养人才、优化设计方案等一系列措施,改变现阶段的水利工程设计现状,建设出既节约成本,又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兼具满足人们感观需求的水利工程。
〔参考文献〕
[1]张华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问题的探讨[J].农业科技与信息,2009,(20):33-34.
时指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市场;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0.issn.1672―3309(s).2011.04.0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4―62―02
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国家“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材料工程的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历史
1985年,原国家计委设计局在杭州召开了一次工作会,会议提倡工程设计单位向国际型工程公司发展,提倡工程设计单位开展工程总承包,并开始在化工和石化行业进行工程总承包的试点,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从此启动。1999年,国务院101号文,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与国际接轨,向工程公司、工程咨询公司、岩土工程公司、设计事务所转化,以便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2003年,建设部以建市[2003]30号文的形式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加快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工作的监督管理。2004年11月16日,建设部印发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为工程建设的专业机构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准入条件。2005年8月1日,建设部与国家质检总局又联合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规范总结了我国近20年来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和推行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经验,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所取得的成绩
20多年来,我国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市场逐步扩大
2007年,我国项目管理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勘察设计企业有69家,最高达7.9亿元:完成工程总承包合同超过1亿元的企业125家,最高达112亿元。2008年,项目管理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勘察设计企业有74家,最高达10亿元:完成工程总承包合同超过1亿元的企业126家,最高达164亿元。2009年,项目管理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勘察设计企业有78家,最高达14.4亿元:完成工程总承包合同超过1亿元的企业131家,最高达269亿元。
(二)开展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的行业面进一步扩大
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激励下,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行业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试点的化工、石化行业,扩展为现在的冶金、电力、建筑、机械、建材、石油天然气、铁道、水运、纺织、电子、市政、兵器、轻工等行业,也扩展到了各个行业的装饰装修、消防、弱电、园林环境、环保等专业工程。
(三)工程总承包专业人员素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大大提高
工程总承包不同于一般的施工管理和设计管理,要求项目管理不仅要熟悉工程技术,还要熟悉国际工程公司的组织体系,熟悉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合同和项目管理技术。近几年来,各行各业都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基本经验分析
经过20多年的探索、实践和发展,我国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发展积累了一些经验:
(一)行业主管部门非常重视
将建设管理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有机的结合起来,系统思考行业的整体建设模式。在起步的初期,基本上是利用行政的手段要求本行业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工程总承包的形式。
化工部早在1982年就下文要求成达(化工八院)、天辰(化工一院)、五环科技(化工四院)开始工程总承包试点,并拨款300多万元给这些院装备软件,1984年又下文要求全行业要实行以设计为主题的工程建设模式。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视,带来了化工行业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快速发展。
(二)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把所有的作业流程规范化、制度化,还包括很多操作表格及合同范本,如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管理承包以及工程总承包的合同范本等。这是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
(三)注重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一方面进行专业管理人才的培训,一方面进行实战锻炼,在项目操作中不断总结、提高,形成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
(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
企业拥有本行业的先进技术或工艺中的专有技术,无疑是承揽工程总承包任务的最有力的条件。比如纺织设计院,采用设计、生产、学校横向联合形式开展攻关,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大胆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利用自己开发的聚酯技术开展工程总承包,投资节省80%,工期缩短近1/2,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国际水平,能耗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依靠过硬的技术,优秀的管理,赢得了国内聚酯工程建设项目75%的市场。
(五)重视采用现代化的项目管理手段
在工程总承包中,推广项目管理计算机管理系统,应用项目管理软件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促进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六)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服务
根据项目特点和业主需求,采取不同的方式,比如设计一施工(DB)总承包,设计一采购一施工(EPC)总承包等等。另外,经业主与设计部门协商,还可以有其他一些双方互相接受的新形式。如,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试车)管理总承包、工程设计+项目管理服务(或承包)等。
四、我国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入世”过渡期满后,国外工程公司进入中国工程市场的障碍已被解除,中国工程建设的大市场也早已被国外众多大型工程公司关注。面对国际、国内市场的激烈竞争,必须看到我国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乏配套政策。虽然推行工程总承包已有多年,但相关主管部门一直没有出台关于工程总承包的法律法
规和部门规章。《建筑法》、《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只是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有具体规定,而对于工程总承包这样一种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二是国内市场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原来,业主大多都是自己为总承包方,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内容分块发包,这些做法势必影响着工程公司的培育和成熟过程。有的管理部门认识不统一,对建设部的总承包政策理解不够,使得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当地遇到了很大的障碍。
三是国际市场竞争力薄弱,缺乏复合型项目管理人才。尤其是缺乏掌握现代项目管理知识的、适应海外项目要求的项目经理、商务经理、工程造价、合同及法律管理、融资管理人员。与国外知名的工程公司相比,项目融资能力和出具保函的能力相对较差,技术和管理上还存在差距。
四是操作运行不规范,发展不平衡。尽管国家已经颁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但各地方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各企业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认识还存在很大差距,导致行业之间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业务发展很不平衡。
五是国内的造价管理体系与国外不接轨。目前的综合定额管理体系不适用国外项目常用的量价分离造价模式,绝大部分总承包企业的价格数据库不完善,总承包管理的风险较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EB/DU.WWW.mo.hurd.gov.cn.2003―02―17.
一、优化设计对建设投资的影响
1.设计方案直接影响投资
工程建设过程包括项目决策、项目设计和项目实施三大阶段。进行投资控制的关键在于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后,其关键就在于设计。据研究分析,设计费一般只相当于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以下,但正是这少于1%的费用对投资的影响却高达75%以上,单项工程设计中,其建筑和结构方案的选择及建筑材料的选用对投资又有较大影响,如建筑方案中的平面布置为内廊式还是外廊式、进深与开间的确定、立面形式的选择、层高与层数的确定、基础类型选用、结构形式选择等都存在着技术经济分析问题。据统计,在满足同样功能的条件下,技术经济合理的设计,可降低工程造价5%~10%,甚至可达10%~20%,如某无线电厂的多层框架结构厂房(4层),设计单位按常规设计为独立基础,由于多层厂房荷载较大,致使独立基础的单体尺寸较大,埋深较深(-3.2m),事后经其他设计人员分析如采用柱下条基,可节约大量的砼,并可降低埋深减少土方开挖,相比可节约投资20多万元;某两幢功能、结构、面积、基础形式均相近的综合楼,其中一幢因考虑立面效果设置了多处装饰柱及装饰线条,致使该部分费用相差10多万元,真可谓是笔下一条线,投资花万千扰。
2.设计质量间接影响投资
据统计,在工程质量事故的众多原因中,设计责任多数占40.1%,居第一位。不少建筑产品由于缺乏优化设计,而出现功能设置不合理,影响正常使用;有的设计图纸质量差,专业设计之间相互矛盾,造成施工返工、停工的现象,有的造成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造成投资的极大消费。震惊全国的宁波大桥事故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
3.设计方案影响经常性费用
优化设计不仅影响项目建设的一次性投资,而且还影响使用阶段的经常性费用,如暖通、照明的能源消耗、清洁、保养、维修费等,一次性投资与经常性费用有一定的反比关系,但通过优化设计可努力寻求这两者的最佳结合,使项目建设的全寿命费用最低。
二、优化设计运作困难的成因
1.政府主管部门对优化设计监控不力
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设计对业主负责,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自行把关的观念,主管部门对设计成果缺乏必要的考核与评价,有的仅靠图纸会审来发现一些简单问题,只有等出现了大的技术问题才来追究责任,而方案的经济性则问及更少。另外,对设计市场管理不够,越级、无证、挂靠设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设计质量下降,加之由于设计工作的特殊性,不同的项目有各自的特点,所以针对不同项目优化设计的成果缺乏明确的定性考核指标。
2.业主要求优化设计的意识不强
目前,业主往往把投资的控制重心放在施工环节上,而对设计环节重视不够。其原因:一是对设计对投资影响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只看到搞施工招标,投标价要低于标底价、施工单位要让利等,殊不知设计方案的优化会带来更大的节约;二是无法很好地选择设计单位,因为在设计前业主不知道谁能优化到什么程度。有些项目设计虽通过招投标,但此时方案不细,概算粗略,很难来综合评定;三是业主由于专业知识上的限制,对设计方案难以从优化扰的角度提出要求或疑义;四是有些业主经济实力雄厚扰,项目建设赶时髦,求新颖,根本不提优化要求;五是有些业主自身对工程应具备的功能要求及应达到的目标不明确,随意性大,要求出图时间紧,又压低设计收费,从而也影响了优化设计的开展。
3.优化设计的开展缺乏必要的压力和动力
由于目前的设计经营往往凭的是关系,缺乏公平竞争,所以设计单位的重心不在技术水平的提高上,设计只要保证不出大的质量问题,方案的好坏、造价的高低,关系不大,使优化设计失去压力。由于现在的设计收费是按面积或按造价的比例计取,几乎跟投资的节约和设计质量的优劣无关,导致对设计方案不认真进行经济分析,而是追求高标准,或为保险起见,随意加大安全系数,造成投资浪费。相反,设计单位即使花费了较多的人力、物力,优化了设计方案,给业主节约了投资,但也不能得到应有的报酬,有时设计费反而变少了,从而挫伤了优化设计的积极性。
4.优化设计运行的机制不够完善
优化设计的运行需有良好的机制作为保证。而目前的状况,一是缺乏公平的设计市场竞争机制,设计招标未能得到推广和深化,地方、行业、部门保护严重;二是价格机制扭曲,优化不能优价;三是法律法规机制薄弱。
三、搞好优化设计的几点建议
1.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优化设计工作的监控
为保证优化设计工作的进行,开始可由政府主管部门来强制执行,通过对设计成果进行全面审查后方可实施。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之一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已由建设部建设[2000]41号文颁布施行,它的实施将对控制设计质量提供重要保证。但《办法》规定的审查主要是针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收费、建设手续、规范的执行情况、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内容,缺乏对方案的经济性及功能的合理性方面的审查要求,所以建设主管部门在执行《办法》的同时,应增加人员配备和审查力度,对设计成果进行全面审查。第二,应加强对设计市场的管理力度,严格通过资质管理、人员注册、设计招标、图纸审查等环节来规范设计市场,减少黑市设计。第三,利用主管部门的职能,总结推广标准规范、标准设计、公布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及考核指标,为优化设计的进行提供良好服务。
2.加快设计监理工作的推广
优化设计工作的推行,仅靠政府监控还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设计监理已成为形势所迫,业主所需。通过设计监理可打破设计单位自己控制自己的单一局面。因此,主管部门应在搞好政府监理的同时,一方面应尽快建立设计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条件,加强设计监理人才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制定设计监理工作的责职、收费标准等;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来保证设计监理的广度,为设计监理的社会化的提供条件。
3.建立必要的设计竞争机制
为保证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设计经营也应采用招标投标,虽然早在1984年,当时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就印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1995年建设部230号文印发了《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办法》,新颁的《招标投标法》中也规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招标,但实际招标项目的量一直很少,只占总项目的10%左右(不同的地区其比例可能有所不同),即使采用招标的项目,其招标体系不完善评标方法不健全,缺乏公平竞争性,因此应完善设计招投标的相关环节。首先,应成立合法的设计招标机构;其次,各地方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招标;第三,业主对拟建项目应有明确的功能及投资要求,有编制完整的招标文件;第四,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第五,应设立健全的评标机构合理的建设评标方法,以保证设计单位公平竞争,并限制业主在项目上的随意性。
设计单位为提高竞争能力,在内部管理上应把设计质量同个人效益挂钩,促使设计人员加强经济观念,把技术与经济统一起来,改变以前设计过程中不算帐,设计完了概算见分晓的现象,由画了算扰变为算着画扰,并通过室主任、总工程师与造价工程师层层把关,共同控制设计过程。
4.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优化设计的推广还应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保证,目前已有《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在规范项目建设工作,但这些都是从项目建设的总体出发,对设计方面的规范不够具体,因此为更好地监督管理设计工作,还应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如设计监理、设计招投标、设计市场及价格管理等。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3月31日颁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便是该省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的法规。
关键词:管理;公路工程;信息化;BIM技术
1公路建设行业信息化管理的现状
1.1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最初的工程管理模范工程是1982年的鲁布革水电站项目,该项目是我国第一个采用招投标模式开展工作的工程项目,这也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进入了全新的现代化发展新时期。目前,我国在公路行业各阶段均需要完备的信息化管理手段。从规划设计阶段到施工阶段,到后期运维阶段没有完整统一的工程项目管理平台,这与我国工程建设模式的特点有关。由于工程项目各阶段都是独立开展工作,各参与方之间没有良好的信息沟通、共享平台和机制,使得各参与方都是各自为战,即使有的项目参与方拥有自己的信息管理平台,但由于信息数据仅针对自己,不能真正实现信息的“流动”。我国今后在公路建设行业的信息化管理依然任重而道远。
1.2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在公路建设行业经过长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完备的管理系统或体系,例如地理信息系统、公路数字化设计系统、物料采购系统、运维管理系统等。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欧美发达国家相继投入大量资金开发和研究智能化、电子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与我国工程建设模式不同,国外大多在设计、施工阶段均由同一家公司完成工程建设,因此,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数据能够用于指导施工,施工信息也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因设计缺陷导致的返工等,真正做到了设计施工一体化。
2勘察设计阶段的信息化管理
勘察设计阶段在公路建设阶段中处于上游,勘察设计成果能够直接指导建设单位开展相关施工工作。因此,在勘察设计阶段能够有效利用好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不但能节约设计成本,提高设计效率,而且设计信息的数字化方便传输、共享。如今BIM技术的大力发展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提供了另外一项重要的手段。BIM技术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开展的工程信息化、数字化、可视化、协同化管理过程和活动。以其灵活、方便、快捷、准确的反映工程信息而为决策者提供完整的管理信息。通过BIM数据,可以保证设计者的设计成果能够精确的与工程实际吻合,避免了因错、漏、碰、缺而导致的返工。此外,勘察设计阶段的BIM模型对于公路工程全生命周期起到关键的起点作用,在设计阶段之后的施工阶段和运营维护阶段均能够利用设计阶段的BIM模型及数据开展相应的工作。协同设计一直是勘察设计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传统设计者在设计时与其他设计者沟通往往采用传统的电话、视频、会议等形式开展讨论工作。这样既费时又费力。当上游设计发生变更后,信息不能及时传递给下游,就会造成下游依然在延续原有设计方案,当下游发现上游设计变更后已经为时已晚。通过Projectwise协同平台可以使得不同工作分工的设计者能够在PW体系中完成协同设计,当上游设计发生变更后,下游设计者能够实时接收来自上游设计的变更信息。避免了信息传递不及时、信息共享闭塞的问题。
3施工阶段的信息化管理
施工阶段一般分为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安全管理、物料管理等主要模块。不少施工单位都自筹资金建立了针对具体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这种信息化管理平台往往是局部的、狭义的,只能反映本项目的管理情况。对于大型施工企业来说,以项目级管理入手,开发出适合整个企业的企业级信息化管理系统才是关键。涉及到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就会涉及人力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科研管理等方面。这需要与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无缝对接。BIM技术作为贯穿整个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现代化、信息化技术与解决方案能够为项目或企业提供良好的技术手段,实现公路工程信息化管理。BIM技术以模型为载体,模型具有工程信息属性。通过BIM技术能够实现工程项目的碰撞检测、可视化施工模拟、进度模拟、实景VR漫游展示等。在施工阶段,通过BIM模型搭建一整套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工序及管控,可以与业主方、监理方共同组建项目管理小组,按照需求开通管理权限,将实际工程内业所需的各种工程报表和审批单内嵌于信息化管理系统中,能够实现工程项目从施工放样、土地平整、土方施工到竣工验收的一整套管理信息化管理流程。
4运营维护阶段的信息化管理
管理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实现为项目资产带来增值效益,因此,如何通过管理实现公路工程项目资产增值是建设者一直努力的方向一般公路工程在运营维护阶段的管理内容有:大数据分析、健康监测、预防性养护、车辆流量分析及控制等。针对以上管理内容,需要运营养护单位建立一套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平台建设主要以资产信息化作为主攻方向。依托BIM技术,将公路工程资产信息全部载入BIM模型中,以BIM模型作为项目的信息载体,通过平台的大数据分析功能,对交通流量控制、路线两侧经济影响、实时监控系统等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对于业主来说,了解资产信息是为了决策提供技术数据,数据的价值是将固定的现实资产变为非固定的数字资产,在计算机中数字资产可以千变万化成为任何业主想要达到的效果。目前,我国公路养护管理市场存在体量大、分散、各自为政的特点,建立起全国公路养护管理体系对于全国公路工程资源普查、养护标准制定、动态统筹规划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建成公路的总里程已经位居世界第二,如此大规模的公路市场,信息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