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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30 17:22: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普通医疗险等待期一般30天、60天或90天,重大疾病保险等待期一般为90天、180天或者一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不得超过18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不得超过180天。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告知,并由投保人确认。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关键词: 健康保险;风险特点;产品创新;风险控制机制;产品研发体制

一、健康保险的风险特征及发展现状

健康保险是人身保险三大业务系统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一)健康保险产品自身的风险特点

1.与普通人寿保险相比较,健康保险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特点。人寿保险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存与死亡两全保险,其精算依据主要是生命周期表,一般几十年可以不变。而健康保险的精算依据是经验数据,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在实际生活当中,由于疾病是人的身体中的各种因素积累所致,呈现出复杂的过程,增加了疾病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

2.与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健康保险具有多发性的特点。人身意外伤害的发生率往往以千分之几计,疾病发生率则以百分之几甚至十分之几计。因此,健康风险发生的随机性十分明显。

(二)健康保险可能产生的外界风险

1.医疗、药品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据统计数据显示,从1980年-2004年的25年内,人均收入增长10倍,医疗卫生费用支出增长35倍,年均增长24%,个人负担从21%上升至53.68%。由于健康保险承保周期的原因,医疗费用、药品价格的上涨,必然带来保险公司的费差损风险。

2.过度医疗的风险。医患利益不一致的过度医疗风险则最后转嫁给保险公司。

3.逆选择等道德风险。

4.人类自身抗疾病风险能力的降低。由于人们生活方式与饮食结构等原因造成的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年轻化趋势,都给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带来了新的风险。

(三)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现状

1.业务总量很小。2006年保险业保费收入5 641.4亿元,健康保险保费仅占全国保费收入的6.68%,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9.12%,显然与健康保险在整个保险业中的地位极不相称。

2.业务比重很低。健康保险在人身保险中所占比重: 2001年为4.32%,2002年为5.38%,2003年为8.03%,2004年为8.05%,2005年为8.4%,2006年为9.12%,而英、美等发达国家健康保险业务比重均在20%以上。

3.保险深度、保险密度极微。从保险深度来看,2005年全国健康保险保费收入312亿元,GDP为182 321亿元,仅占0.17%,2006年全国GDP为209 407亿元,健康保险也占 0.17%。从保险密度来看,2005年健康险人均保费24元;2006年健康险人均保费29元。

4.业务覆盖面极小。我国由商业医疗保险提供保障的人群仅占全国总人口的3%左右。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一般都在60%左右。2005年我国卫生费用总支出7 590.3亿元,其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583元,个人支出313元,占 53.68%,人均商业健康保险消费支出仅占个人卫生费用支出的7.66%,而美国这一比例为50%以上。

健康保险业务发展中出现的几种现象更应该引起关注。一是“蛋糕分割效应”。“发展主要靠分割现有的市场蛋糕,而不是思考怎样把蛋糕做大”,这一形象比喻指出了健康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的根源所在。全国健康保险产品数量有300多种,在数量上很丰富,但实际产品多数雷同,仅有医疗费用报销型、重大疾病、附加住院补贴型等少数几个产品较为畅销。二是三个“1/3”。从经营风险上来看,健康保险由于其自身的风险特点,尤其是逆选择、过度医疗等外界风险的大量存在,时时都在困扰着各个保险主体。业内人士对健康保险普遍有这样一种估计:有赢利或微利的占健康保险业务的1/3,收入与赔付基本持平的占1/3,基本上亏损或严重亏损的占1/3。三是“三年赔付定律”。健康保险业务就一些单险种核算来看,基本上是第一年小赔,第二年中赔,第三年大赔。四是“简单中的复杂”。在医疗服务中,门诊是最为简单的方式,住院次之,大病治疗最复杂。但通过调研却发现,门诊医疗的赔付率最高,经营风险最大,成为“跑、冒、滴、漏”最严重的地方。

二、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探索

(一)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管窥

国泰人寿推出了“国泰关怀一生终身医疗保险计划”,该产品除提供一般性的医疗保障外,重点突出防癌保障,是第一个专业防癌医疗险,填补了市场上同类产品的空白。中国人寿的“国寿康源团体医疗保险(B型)”,不仅提供了通常的住院津贴,还包括从被保险人急救医疗费用,到住院期间的住院津贴、外科手术津贴,以至遗体转运、安葬等一个完整的就医链条保障。从最低保障到最高保障有四种计划可供选择,适合不同经济条件和保障需求的团体客户。光大永明的“康顺无忧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涵盖了包括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良性脑瘤、肢体瘫痪等40种重大疾病,不仅有重大疾病的全面保障,更提供癌症复发额外保障及保证费率。产品、服务和销售只要向贴近客户需求的方向走一步,就是创新。

(二)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导向选择

在产品创新导向选择上,应将健康保险自身规律与市场需求规律有机结合,摆在首要位置,至少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市场需求与经济效益。应注重解决好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还是以经济效益为导向的根本方向问题。

2.投入与产出。据统计数据显示,世界500强的保险企业,健康保险首年承保的经济效益为—8%,主要原因是疾病发生率、持续时间等风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往往变动很大,管理成本高,以及医疗费用难以控制等问题的普遍存在。

3.防范风险与经营风险。健康保险风险具有经营层面风险和管理层面风险,容易忽视的是经营层面的最大风险是有效需求不足,一个保险产品承保人群越多,其分散风险的功能就越大,管理层面风险则与此相反。

第3篇

首次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保险“国十条”,更是透露了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重大政策利好。2006大幕已谢,中国保险业任重而道远。

“国十条”描绘保险蓝图

2006年5月31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保险“国十条”),并指出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四大任务。6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颁布。具体内容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

四、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五、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六、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

七、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支持国民经济建设;

八、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开放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九、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十、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在保险工作座谈会上,黄菊副总理做出重要批示,指出“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在科学界定保险业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的基础上,“国十条”提出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了中国特色保险业的发展方向、主攻重点和具体措施,描绘了未来一个时期保险业的发展蓝图。“这是我国保险业的一件大事,是保险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6月26日,在北京京西宾馆召开的保险工作座谈会,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这样评价《意见》的出台:

我国首次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保险“国十条”,透露了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重大政策利好,是国家在继续深入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力促资本市场振兴的同时,谋划保险业更快更好发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国十条”的实施意味着我国保险业在经历了发展初期的探索、调整,甚至迷茫与困惑,以及十六大以来的快速成长期之后,终于迎来了实现新突破和新跨越的难得契机。“国十条”的出台被业界评价为“打通了保险业发展的所有通道”,并被比喻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春天已经来到”。

“交强险”构建社会和谐

2006年3月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自7月1日起,全国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应当在3个月内前往保监会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

6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包括与之配套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统一条款。

交强险作为我国第一个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法定强制保险,旨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合理赔偿,使得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得以进一步发挥;同时通过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从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人寿回归“A”股,创市盈率新高

三年前,在纽约、香港两地上市的中国人寿2006年末启动了回归A股步伐。中国保险业龙头企业在经历了国际资本市场严格的考验后回归,除了能让中国的投资者分享企业成长的利益外,更能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和创新。

2006年12月26日,是中国人寿回归A股的首发申购日,发行价上限18.88元,对应市盈率97.8倍。国寿计划发行不超过15亿股A股,融资规模在270亿元左右。2007年1月上旬A股迎来了保险第一股。

通过数据比较,可以清楚地显示中国人寿目前的定位已经鹤立鸡群,1月15日中国人寿(2628.HK,601628.SH)A股H股分别报收43.45元人民币和25.3港元,如此之高的股价是建立在良好的预期基础上的,如果未来的成长性不如预期,目前的股价显然还是有一定风险的。摩根士丹利执行董事兼中国策略师娄刚日前指出,全球也没有中国人寿这样高价的金融股。当然未来的业绩需要时间去观察,因为该股是中国股市转折性大牛市的第一年――2006年发行的最后一只沪市新股,也是2007年上市的第一只新股。

保险资金投资挥洒自如

金融综合经营是趋势

“国十条”明确表示,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支持保险机构参股、控股部分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效益较好、拥有客户资源的商业银行。这对增加投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提出了现实需要。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也曾表示,为推动银行业的业务多元化,银监会支持银行直接投资设立保险公司,也支持国内保险资金投资入股商业银行。另一方面支持国内保险资金投资入股商业银行,建立更深层次的交叉销售和合作关系。

证券市场多赢局面形成

“国九条”明确表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投资比例,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不仅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好处,也会使股票市场得到更多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使证券市场向着规范化发展。而这两大市场的不断完善发展,将使广大投资者从中获得更多的好处。

市场稳步发展,结构趋向优化

2006年度保费收入首过5000亿。保监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1月底,保险业共实现保费收入5177.4亿元,同比增长13.8%。这是保险业年度保费收入首次突破5000亿元。

2006年,我国农村保险事业快速发展。来自乡镇及以下行政辖区的农村保险业务收入可望突破550亿元,预计占我国全年保险业务收入的比重将首次突破10%。

今年西部12省市自治区的保险业务收入有望突破1000亿元大关,使得占全国市场的保险业务收入比重大幅提升到18%左右的水平。打破西部12省市自治区的保险业务收入长期在占全国市场总量的10%上下徘徊的局面。2006年,包括外资在内的40余家产寿险公司在西部地区增设了上百家分支机构,其中中国人寿、平安财产和安邦财产开始筹建分公司,结束了长达20年只有中国人保一家保险公司的历史。西部保险市场的活跃,预示着中国保险市场区域差距在逐渐缩小。

首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出台

由于发生深圳几个健康险投保人联合友邦寿险公司按寿险条件理陪健康险事件,8月14日保监会了我国首部规范健康保险经营行为的法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并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针对健康险产品销售和赔付作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有利于促进健康保险产品创新。为了体现健康保险的地域性、个性化要求,《办法》支持保险公司通过产品创新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在短期个人健康保险方面,《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根据投保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短期团体健康保险方面,《办法》允许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团体的具体情况,对保险金额、除外责任等产品参数进行调整。

《办法》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针对健康保险产品专业性强等特点,《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和销售等方面的责任,突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百万保险营销大军大整顿

7月1日起,保监会出台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从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直至市场退出,对全国近150万保险营销员进行全程动态监管。这意味着国内沿用了14年的保险营销模式开始出现转型与变革。

《规定》进一步加强了营销员的培训管理,努力提高其职业素质。《规定》对保险营销员需要接受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岗前培训不得低于80小时,从业后每年参加不得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不得少于12小时。并且对培训组织、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相关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建立保险营销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促进保险市场诚信建设。

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一直是制约国内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有利于规范保险营销服务行为,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有利于维护保险营销员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我国保险业有快又好发展。

养老保险深圳突破户籍限制

重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日前颁布,其中最大的突破是非深户籍员工养老门槛降低,取消了非深户籍员工退休前5年连续缴费的限制。这意味着,非深户籍员工在养老的条件上和深户籍员工平起平坐,即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在深圳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4篇

[关键词]健康保险;风险特点;产品创新;风险控制机制;产品研发体制

一、健康保险的风险特征及发展现状

健康保险是人身保险三大业务系统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一)健康保险产品自身的风险特点

1.与普通人寿保险相比较,健康保险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特点。人寿保险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存与死亡两全保险,其精算依据主要是生命周期表,一般几十年可以不变。而健康保险的精算依据是经验数据,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在实际生活当中,由于疾病是人的身体中的各种因素积累所致,呈现出复杂的过程,增加了疾病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

2.与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健康保险具有多发性的特点。人身意外伤害的发生率往往以千分之几计,疾病发生率则以百分之几甚至十分之几计。因此,健康风险发生的随机性十分明显。

(二)健康保险可能产生的外界风险

1.医疗、药品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据统计数据显示,从1980年-2004年的25年内,人均收入增长10倍,医疗卫生费用支出增长35倍,年均增长24%,个人负担从21%上升至53.68%。由于健康保险承保周期的原因,医疗费用、药品价格的上涨,必然带来保险公司的费差损风险。

2.过度医疗的风险。医患利益不一致的过度医疗风险则最后转嫁给保险公司。

3.逆选择等道德风险。

4.人类自身抗疾病风险能力的降低。由于人们生活方式与饮食结构等原因造成的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年轻化趋势,都给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带来了新的风险。

(三)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现状

1.业务总量很小。2006年保险业保费收入5641.4亿元,健康保险保费仅占全国保费收入的6.68%,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9.12%,显然与健康保险在整个保险业中的地位极不相称。

2.业务比重很低。健康保险在人身保险中所占比重:2001年为4.32%,2002年为5.38%,2003年为8.03%,2004年为8.05%,2005年为8.4%,2006年为9.12%,而英、美等发达国家健康保险业务比重均在20%以上。

3.保险深度、保险密度极微。从保险深度来看,2005年全国健康保险保费收入312亿元,GDP为182321亿元,仅占0.17%,2006年全国GDP为209407亿元,健康保险也占0.17%。从保险密度来看,2005年健康险人均保费24元;2006年健康险人均保费29元。

4.业务覆盖面极小。我国由商业医疗保险提供保障的人群仅占全国总人口的3%左右。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一般都在60%左右。2005年我国卫生费用总支出7590.3亿元,其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583元,个人支出313元,占53.68%,人均商业健康保险消费支出仅占个人卫生费用支出的7.66%,而美国这一比例为50%以上。

健康保险业务发展中出现的几种现象更应该引起关注。一是“蛋糕分割效应”。“发展主要靠分割现有的市场蛋糕,而不是思考怎样把蛋糕做大”,这一形象比喻指出了健康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的根源所在。全国健康保险产品数量有300多种,在数量上很丰富,但实际产品多数雷同,仅有医疗费用报销型、重大疾病、附加住院补贴型等少数几个产品较为畅销。二是三个“1/3”。从经营风险上来看,健康保险由于其自身的风险特点,尤其是逆选择、过度医疗等外界风险的大量存在,时时都在困扰着各个保险主体。业内人士对健康保险普遍有这样一种估计:有赢利或微利的占健康保险业务的1/3,收入与赔付基本持平的占1/3,基本上亏损或严重亏损的占1/3。三是“三年赔付定律”。健康保险业务就一些单险种核算来看,基本上是第一年小赔,第二年中赔,第三年大赔。四是“简单中的复杂”。在医疗服务中,门诊是最为简单的方式,住院次之,大病治疗最复杂。但通过调研却发现,门诊医疗的赔付率最高,经营风险最大,成为“跑、冒、滴、漏”最严重的地方。

二、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探索

(一)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管窥

国泰人寿推出了“国泰关怀一生终身医疗保险计划”,该产品除提供一般性的医疗保障外,重点突出防癌保障,是第一个专业防癌医疗险,填补了市场上同类产品的空白。中国人寿的“国寿康源团体医疗保险(B型)”,不仅提供了通常的住院津贴,还包括从被保险人急救医疗费用,到住院期间的住院津贴、外科手术津贴,以至遗体转运、安葬等一个完整的就医链条保障。从最低保障到最高保障有四种计划可供选择,适合不同经济条件和保障需求的团体客户。光大永明的“康顺无忧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涵盖了包括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良性脑瘤、肢体瘫痪等40种重大疾病,不仅有重大疾病的全面保障,更提供癌症复发额外保障及保证费率。产品、服务和销售只要向贴近客户需求的方向走一步,就是创新。

(二)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导向选择

在产品创新导向选择上,应将健康保险自身规律与市场需求规律有机结合,摆在首要位置,至少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市场需求与经济效益。应注重解决好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还是以经济效益为导向的根本方向问题。

2.投入与产出。据统计数据显示,世界500强的保险企业,健康保险首年承保的经济效益为—8%,主要原因是疾病发生率、持续时间等风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往往变动很大,管理成本高,以及医疗费用难以控制等问题的普遍存在。

3.防范风险与经营风险。健康保险风险具有经营层面风险和管理层面风险,容易忽视的是经营层面的最大风险是有效需求不足,一个保险产品承保人群越多,其分散风险的功能就越大,管理层面风险则与此相反。

4.稳健经营与长远发展。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围绕各种风险谋求经营与发展是唯一的正途,遵循发展规律和经营原则是经营保险的必要前提,稳健经营是经营保险的基础和关键。对处于初级阶段的我国保险业,更应当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将提高持续发展、永续发展能力问题作为现在乃至将来的永恒课题。

(三)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条件探索

1.要建立起以保险机构专业化经营管理为前提、以健康管理为基础、以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有效合作为保证的健康保险风险控制机制。现有的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控制模式,最明显的弊端就是作为承担最终责任的保险机构,缺少中间(过程)控制手段,只是在医疗费用支出既成事实后,被动地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其关键的环节就是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没有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管理式医疗是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利益联盟,其最大的亮点是双方共同控制医疗费用,能有效地发挥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且在一定程度上对道德风险有抑制和监控作用。健康管理是控制发病率、小病拖成大病的有效手段,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医疗费用,且可以促进全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加之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管理,这一自身能力的增强,就能建立起保险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医疗机构三方协同动作的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控制机制,为健康保险产品创新和发展创造内外结合的基础条件。

第5篇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风险控制

健康保险需要进行专业化经营,这一点已在业内达成共识。如何进行健康险专业化经营应该是目前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

所谓“健康险专业化经营”是相对健康险兼业经营而言的,即是由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或在保险公司内设事业部、健康保险部,利用专业的人才、技术、信息管理系统等经营健康险并对其进行单独核算。实现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主要包括:树立专业化经营理念,采取专业化组织架构,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制定专业化管理制度,建立专业化信息系统,进行专业化产品设计,提供专业化客户服务。

一、树立专业化经营理念

专业化经营理念是健康险专业化经营非常重要的内容。首先,要认识到健康保险与寿险、财产险有很大区别,精算基础的数据分布不同,定价方法不同,风险管控不同,必须专业化经营;其次,经营健康保险不是要控制住所有的风险,而是要知道哪些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和怎样去控制,哪些是不可能控制的和怎样去回避;第三,保险要做大、做强、做优,而健康保险则以优为先,在优的基础上做强、做大,不能盲目要规模,我们需要的规模一定是有效益的规模,否则,必然是“规模越大,亏损越多”;第四,由于健康险中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大量存在,所以,不是客户需要什么保障,我们就提供什么,对于该保障的要给予最充分的保障,该控制的要坚决控制。

二、采取专业化组织架构

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专业健康险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下的专业子公司,还可以是公司内的一个业务管理系列。

事实上,各种经营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和不足(见表1),没有适合所有保险公司的标准模式,保险公司应根据其市场定位战略选择和发展目标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

当然,最有效的组织形式是建立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其战略意义在于:一是专业化经营的理念不再受干扰,可以高效地科学决策;二是有利于高素质专业人才的聚集、培养和成长;三是可以高效率地研发专门的风险控制技术、业务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四是有利于形成健康保险的产品体系,有利于真正以客户为中心、真正能满足不同客户多层次的需求;五是有利于适合中国国情的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合作模式的探讨。

三、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

商业健康保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管理难度大的业务,迫切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如医学技术人才、精算人才、核保核赔人才、统计分析人才等。而目前仅靠普通大学教育是无法解决健康保险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的。因此,一是在开展健康保险业务的同时,不仅应在公司内部着重加强对健康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而且,各公司要建立自己的“造血”机制,建立对健康险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体系,另外,通过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体系的平台,提升健康保险管理队伍的专业素质;二是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从国外及其他和健康保险相关的行业领域引进一批专业人才,建立起一支能满足我国健康保险市场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四、制定专业化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专门的核保和理赔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特点,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和理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人与理赔人的管理办法;加快研发和使用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理赔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

二是建立专业的风险管理制度。各保险公司一方面要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应编写专门的健康险风险管理手册和管理指引,明确哪些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和怎样去控制,哪些是不可能控制的和怎样去回避。

三是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要提升精算师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四是建立专业的数据分析体系。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严密的精算分析支持。所以,保险公司应加大对经验数据的分析,为精算定价和产品开发提供支持。

五、建立专业化信息系统

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和平台,而且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在国外,专业健康险公司都有一套完善的专业系统平台,具有核保、核赔、数据分析、后期服务等诸多强大功能。我国保险公司应该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核保核赔管理系统和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满足业务发展和服务的需要。

六、进行专业化产品设计

目前,4家专业健康险公司和所有寿险公司,大部分产险公司都在经营健康险,健康保险产品数量超过300多个,看上去数量上很丰富,但实际上产品多数雷同,在市场上成气候的主要是医疗费用报销型、重大疾病、附加住院补贴等少数几个产品。保险消费者需求日益多样化,单一的健康险产品不能满足其需求,自然无法正常发展。对保险公司而言,产品没有细分则意味着风险加大。健康保险产品是根本,如果没有真正满足市场需求又维护保险公司利益的健康保险产品,那专业性经营健康保险只能是空谈。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在健康保险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有效地填补基本健康保险建立后所留下的商业空间;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能长期、稳健地经营。保险公司必须就健康保险产品开发切实地做好市场调研、数据收集、数据分析等方面的工作。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经验的积累和外部条件的逐渐成熟,逐步开发在保单中增加保证续保的条款等内容。有条件的公司,要有高瞻远瞩的战略规划,积极探讨目前我国市场少有但未来前景广阔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全球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开发。

车险的发展经验值得健康险借鉴,车险产品已经从两年前的大一统费率发展到今天的从人从车从地域定价原则,考虑到各种风险隐患,产品高度细化了。根据风险不同收取不同的保费,这种产品设计可以提前识别风险,也体现了定价的公平,不致于让高风险的投保人驱逐低风险者。

七、提供专业化客户服务

健康险承保的是人的身体机能,其处于不断变化中,从承保前的体检、对投保人的询问,到承保过程中身体的检查、有关疾病的防治以及出险后的理赔等,都需要专业化的客户服务,其目的也在于控制风险,更好地为被保险人服务。

专业化客户服务除承保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外,还能提供日常的医疗诊治咨询服务,因为专业、细致,更能获得消费者的认同。现在的健康险客户服务是粗线条的,只注重出险后的理赔而缺少承保过程中的服务。有了专业化的客户服务队伍,很多风险是可以规避的,例如对那些投保长期健康险者定期回访,定期对某些项目进行体检,这种过程服务,对保险公司来说,能够化解风险,防患于未然;对客户来说,身体健康是最好的保障。

保险公司应为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重点服务,为大众客户提供标准化的优质服务。保险公司应针对高端客户对价格不太敏感,但对服务品质要求很高的特点,加大服务投入,为高端客户提供更多附加值服务,比如为其安排年度体检、疫苗注射、协助建立医疗室、提供小药箱等,以进一步提高客户忠诚度,增加优质客户的满意度。

[参考文献]

第6篇

两种保险模式

住院医疗保险分为费用报销型和住院日额补贴型两类。前者针对被保险人的住院费用金额进行报销。根据保监会颁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因此,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果有社会基本保险和商业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并且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已在社保中全部报销了,则在商业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中不能再报销;如果在社保中只报销了一部分,剩余部分可在商业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中报销。住院日额医疗保险则不受《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限制,它是根据被保险人住院天数进行每日补贴的保险,这样的保险在购买的时候要注意免赔天数、可赔偿金额的计算以及住院机构的选择。

费用报销型

30岁的小张,男,由于肠道炎入住市立医院7天,花费医疗费用共6300元。其中属于社保目录外的用药,即自费部分为750元,而包含检查费、治疗费、药费、床位费等在内的社保目录内用药5550元。各种保障下将如何报销?

情况一:假设小张只拥有社保,社保统筹可以支付这次住院的费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保可以报销的部分共为(5550-800)×90%=4275元,其中800元为起付线。剩余部分自己负担,为5550-4275=1275元,连同社保品目录外用药部分750元,小张本次住院自己花费的现金共为1275+750=2025元。

情况二:假设小张在拥有社保医疗的同时购买了商业保险,那么针对该次住院,自己花费的现金2025元中,还可以通过商业保险公司获得报销的上限,为1275元,自己只需要花费750元。

情况三:假设小张只拥有商业保险,无社保。以某公司险种为例,针对该次住院,可以获得的报销是5550×0.8=4440元,自己承担的部分是6300-4440=1860元。

情况四:假设小张即无社保,也无商业保险,那么针对本次住院,所产生的所有费用6300元就全部自己承担。

在住院的情况下,通过上面的解析,我们可以发现以下规律:(1)同时拥有社保和商业保险,发生风险时获得的理赔最多,自己承担的最少;(2)只拥有社保或者商业保险,发生风险时,能帮我们解决一些的费用,这部分和自己承担的部分差不多;(3)如果商业保险和社保都没有,那么发生风险时,全部的费用就要自己承担。这样的保险结构简单,适用范围很广,所以在生活中比较流行。

住院日额补贴型

小林投保某保险公司的两全保险,并附加保额1万元、给付比例70%的个人住院医疗保险和20元1天的住院津贴保险。2012年,小林因急性化脓阑尾炎住院治疗,并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住院期间共支付医药费7632.5元,其中床位费500元,医保外自付费用236.55元。12天后,小林出院,立即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和各类单据。按照小林的计算方式:保险公司理赔金额应该是全部医疗费用的70%,即5342.75元,再加上12天的住院津贴240元,总共5582.75元。

可一到保险公司,实际赔付和预估相差很多。保险公司表示,并不是被保险人所有的医疗费用都能获得保险理赔。在住院天数的计算上,需要扣除3天的绝对免赔;在医疗费用方面,医疗保险的理赔项目通常需要扣除床位费、医保范围外自付费用和免赔额以内的医疗费用,再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

不少住院津贴型的医疗保险都会约定免赔天数,通常不会超过3天。对此,保险公司认为,这是加强被保险人自我管理能力的一种要求,如果没有设定免赔天数,很可能造成医疗资源和保险资源的双重浪费。这种免赔天数以1年为限,当被保险人一年中第二次住院,将不受免赔影响。

由于绝大多数医疗保险的责任范围与社会医疗保险相同,因此被保险人发生的医保外治疗费用都是无法获得理赔的。同时,被保险人在选择医疗机构的时候,要去符合保险条款规定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否则可能遭到全额拒赔。

商业医疗保险有取舍

第7篇

重疾定义3看点

《重疾定义》出台后,“重疾险到底能保哪些病”、“患重疾后到底什么情况下能获理赔”等被保险人关心的问题有了答案。而且,《重疾定义》还对重疾险的术语解释、除外责任作了要求。

统一25种疾病表述

一直以来,各保险公司的重疾险承保的重疾数量不一,而且疾病表述各不相同,不但让投保人无从比较,也暗藏了不少苛刻的要求,让旨在为重大疾病救治提供经济支持的重疾险,成了“保死不保病”的摆设。

《重疾定义》主要根据成年人重疾险的特点,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名称、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并且要求,各保险公司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的产品必须包括这25种重大疾病中发生率和理赔率最高的6种疾病。

规范术语解释、除外责任

以往重疾险中的除外责任、术语解释同疾病定义一样,都是保险公司自行制定的,各公司的规定存在差异。此次,《重疾定义》对重疾险的除外责任、条款中出现术语的解释作了统一。

《重疾定义》列出了包括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在内的8条除外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在设定重疾险免责条款时,不能超出这8条除外责任的范围。而《重疾定义》对保险合同中出现的8个术语的解释,比如专科医生、遗传性疾病,也使保险责任的认定更加明确。

要求条款、宣传材料规范

除了对疾病、除外责任的定义和术语进行了解释之外,《重疾定义》对重疾险条款和宣传资料中疾病的排列顺序、疾病名称的表述方式也作了规定:如果保险条款中包含《重疾定义》中的疾病,那么就要按照《重疾定义》中的顺序排列,并置于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且要说明哪些是《重疾定义》统一定义的、哪些是保险公司自己增加的,便于投保人选择、比较;在宣传资料中出现的疾病名称,还要采取主标题加副标题的形式,比如“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突出了理赔标准中的关键点,避免投保人出现误解。

理赔尺度是否更宽松

《重疾定义》出台之后,理赔条件是否能变得特别宽松,是很多打算投保的人非常关心的问题。《重疾定义》真的放宽了理赔的口径么?

理赔条件并未特别宽松

资深寿险顾问童巧玲女士在比较后发现,《重疾定义》和她所在公司原重疾险条款大部分的定义是一致或相似的。比如,对严重Ⅲ度烧伤、多个肢体缺失、瘫痪等的定义。

在比较中,也出现《重疾定义》的部分规定比原条款宽松。比如《重疾定义》对心脏瓣膜手术、良性脑肿瘤的定义。但童巧玲也指出,对于《重疾定义》中规定明显宽松的疾病,其实她所在的公司在之前的实际理赔中就已经按照新定义的标准在执行,比如保险公司对良性脑肿瘤的理赔条件为“已经施行开颅手术切除”,但当被保险人只做了放射治疗,而没有做开颅手术时,保险公司仍然理赔了。

在少数定义上,也有原条款比《重疾定义》的要求略微宽松的,如对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定义。同时,有些疾病,因原条款或《重疾定义》中没有,而无法比较。

规范功效重于理赔尺度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郝演苏教授表示,消费者一味追求条款宽松是盲目的,因为如果重疾险的理赔尺度放宽,会导致保险公司承担过高理赔率,最终会导致重疾险费率上涨,转而影响消费者自身利益。

郝演苏教授还指出,《重疾定义》将保险公司之前各自为政的疾病定义、理赔标准作了统一,使得消费者比较条款、选择产品会更容易,节省了消费者购买重大疾病险所需的时间和精力;而且重疾险的价格会更趋同,未来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会在服务上下更多功夫。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陶存文教授也表示,《重疾定义》对之前争议较大的部分,如重疾治疗或确诊手段的限制也作了改变,使得重大疾病更名副其实,让投保者在发生重大疾病后能得到合理赔偿,这才是《重疾定义》对投保人最大的好处。

老保单能否适用新规

很多已经投保重疾险的人最关心的是,老保单能否享受新规定,得了大病后能否按照《重疾定义》的标准进行赔付?

对于这个问题,《重疾定义》并未作出统一要求,而是在附则中表示,对本规范施行前已经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8篇

据卫生部统计,我国每年因癌症死亡的人数接近200万人。随着生活环境的变化,癌症发病率还在攀升。在我国平均每1分钟就会发现4个癌症患者,每年新增的癌症病例达到220万例。

癌症的可怕不仅仅因为它对身体的伤害,更因为治疗期长、费用庞大对患者及其家庭经济造成巨大冲击。

究竟有什么方法可以规避这种可怕的风险?在商业保险日益发达的今天,如何选择一款合适自己的抗癌产品呢?

专业防癌保险针对性更强

重大疾病保险是针对全国人口疾病死亡原因排名靠前的病因设计而成的。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定》,各种重疾险都必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共6种疾病。

对于追求保障全面的人来说,如今的重疾险实用不少。不过,重疾险的保障略显宽泛,很多承保项目发病概率极低,又或者对已保的疾病限制颇多。

例如,重疾险保障范围中可能包含“重症肌无力”一项,其发病率约为十万分之一,可以说是很低的,此项目占用的保费就显得有些多余了。又例如,此次奶制品受害者患有的是“慢性肾功能衰竭结石症”,但重疾险只能保障肾衰竭中的“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故不能赔付,这也引起了不少消费者的异议。

在癌症的赔付上,理赔受限的问题也可能发生,有些重疾条款对癌症的发病原因、所处阶段等都有要求。所以,对经济条件允许的人来说,不妨在基本医疗保险、重疾险基础上投保一份专业的防癌保险。在癌症来袭时,也好更有针对性,防御更充分。

目前,中国人寿、人保健康、中德安联、友邦保险、国泰人寿、中英人寿、中美大都会人寿、信诚人寿和天安保险、永诚保险都推出过防癌险产品。

选消费型还是返还型

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防癌产品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纯消费型的产品,例如国寿“肿瘤疾病预防”、天安“安康疾病保险”系列、永诚“安美守护天使”综合保险及人保健康险的“健康无忧”系列。另一类则是新型健康险组合“套餐”――由寿险、养老险等返还型产品作主险附加消费型健康险,最后成为具有保本返还功能的健康保险计划。

虽然2006年8月保监会推出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基本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但纯消费型的保险产品在市场上的接受度一般。不少消费者认为如果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理赔,保费就“浪费”了,很不划算。所以,即使返还型的产品在保费上比消费型高出不少,仍有消费者乐于选择前者。“有病治病,无病返本”的买点使健康险“套餐”有着不错的市场前景。

不过,对于消费者来说,到底选择消费型产品还是返还型产品还应结合需求与个人经济情况。如果是经济条件一般的年轻人,看中短期的保障功能,那不妨考虑消费型健康险,减少经济上的压力;如果是经济条件较好的人群,或希望得到长期的健康保障,那么可以选择返还功能的组合产品,既能防治疾病,又可以储蓄保费。

关注保险范围及保险金给付

健康类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保险金给付方式是消费者能否及时得到赔付的重要指标。各家产品在保障范围上的不同会给最终的理赔产生巨大的差异。

举个简单的例子,原位癌是上皮恶性肿瘤局限在皮肤或粘膜内,还未通过皮肤或粘膜下面的基底膜侵犯到周围组织的病况,是癌症的最早期,一般经过手术完全可以治愈。但各家保险公司对这种病症的赔付不一。人保健康险“健康无忧”产品明确将其纳入不可保范围,而信诚“医本无忧”则对其进行一次性赔付,每次给付保险金额的10%,每一部位以一次为限,累计最高赔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在疾病保障方面各家也有不尽相同。中英人寿“乐康”防癌保障计划对等待期内患癌症的被保险人,返还已缴保费。友邦“康爱”Ⅱ防癌险计划不仅为过了等待期的患者提供癌症保险金,还具有癌症豁免保费利益。

在身故保障方面,中英人寿与信诚保险对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友邦的防癌计划则返还已缴保费的106%。中美大都会“真心关爱”保障计划对因癌症外其他原因身故,退还所有保费。

对于满期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中英人寿与中美大都会将返还全部保费,友邦将退还106%的已缴保费,而信诚人寿则返还已缴保费的110%。信诚人寿还规定,如果已经发生原位癌赔付,则最终返还金额需扣减已赔付金额。

需要提醒的是,投保人不妨对赔付时间作个咨询,看看理赔的时间是就医后按发票向保险公司报销,还是在确诊病情后由保险公司提前给付保险金。一般后者较能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也让病人能更安心地接受治疗。

针对女性设计的保险产品

第9篇

“遏制艾滋,履行承诺”,今年12月1日是第22个“世界艾滋病日”。根据相关评估结果显示,到今年年底,估计我国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达74万人,但大部分专家认为实际人数可能远超这个数字,而且有逐步向普通人群蔓延的趋势。

那么,在对抗艾滋病毒的侵害,帮助艾滋病人和感染者进行医疗救治方面,商业保险能否发挥作用呢?

艾滋病感染者通常会被拒保

如果发现自己已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还可以正常投保么?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在保险公司的核保过程中,出于对风险的控制,对“带病投保”的亚健康人群会特别注意,并有所区别对待。

一般来说,有过往病史的投保人通常都是“次健康体”,在投保时会比健康标准体投保的程序更严格些,最后的核保结果可能有四种情况:保险公司同意以标准体(标准费率)承保;保险公司要求加费(非标准费率)承保;保险公司要求约定除外责任(非标准费率)承保;因风险太大,保险公司拒保。

“保险产品设计的时候考虑的是正常的健康人群,如果不对带病人群除外的话,会导致很多带病人群进行逆选择。”一位健康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告诉记者。

“当然,这一点并不是针对艾滋病人或感染者。肝炎患者、甲状腺疾病患者,甚至血粘度高的投保者都会被严格核保。”该人士特别强调不是对艾滋病的歧视:“但因为艾滋病这一情况比较严重,全身的免疫系统都遭到了破坏,而且很可能危及生命,属于特别重大且目前世界上还没有治愈可能的重大疾病,所以通常情况下,如果已经携带了艾滋病病毒或者已经确认为艾滋病人,保险公司很难对这类人进行承保。那样对健康的投保者是不公平的,肯定会影响平均费率。”

咨询下来,艾滋病人和病毒携带者的投保寿险、健康险的可能性非常非常低。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如果艾滋病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如实告知了自己的病情,保险公司一般选择拒保。如果不如实告知,到时候查下来就有骗保的嫌疑。

而在意外险部分,有人认为可以正常投保,艾滋病这一疾病与意外的关联不大,但也有认为存在一定关联,目前没有定论。艾滋病通常属于人身险免责条款

如果一个本来健康的个体投保人身险若干年后,不幸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可以得到正常理赔么?这条路看来也很不顺。

记者查阅了众多保险产品的条款后发现,绝大部分公司的人身险(包括各类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条款中在“责任免除”或日“除外责任”那一部分中,都有一小条赫然在列:“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健康人在购买人身险后,不幸感染了艾滋病,保险公司就会以“免责条款”为由,退还其已缴纳的保费,但不会做出理赔。

据介绍,艾滋病风险的不可统计性,是其被列入免责的重要原因。

“普通疾病都有发病的概率,保险可以计算出风险。但是艾滋病由于其传染的不确定性,风险是不可预算的。这是艾滋病出现在免责条款里的根本原因。”上述侄彗康险公司人士对记者解释。

另外,艾滋病的不可根治性和高并发症也让保险公司谈虎色变,纷纷免责。“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保险公司成本很高且不可控,短时间内将其纳入保障并不具备可操作性。除非监管部门强制下令,保险公司恐怕不会轻易将其写入条款。”

另据业内人士透露,今年“十一”之前,为了配合新《保险法》的实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曾推出了《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以下简称“示范写法”),要求把“感染艾滋病”从人身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删去,也就说艾滋病患者有望获得保险理赔。

但至今,“艾滋病”仍在绝大多数人身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之列,还没看见哪家公司因为配合新《保险法》实施把这项删除。

“说白了,示范写法不是一个必须遵守的东西,只是保险业的一个行业规范,如果有保险公司不愿意遵守,它在法律上不会承担任何责任。”上述人士称。

曾经的“艾滋险”今安在

在记者的印象中,2003年市场上曾经掀起一小阵“艾滋险”热,激起不小的波澜。

随后,记者采访和查阅后确认,的确,2003年4月,新华人寿开始销售名为“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险,该险种除保障32种重大疾病外,还可以对在治疗艾滋病过程中被感染的医护人员进行保障。同年9月,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益康、怡康”重大疾病保险,涵盖25种重大疾病,其中的第25种重大疾病就是经输血感染艾滋病。

当时这两款产品在客户对象方面上有所区别:新华人寿的只针对医护人员;太平人寿的则在两“康”中规定: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意即不排除艾滋病,但也划定了承保条件为输血导致。

2006年9月,太平人寿还曾推出了“艾滋病团险”,客户目标位为特定群体、特定职业,比如医护人员、公检法领域等这些有可能与艾滋病传染源接触的行业。当时的赔付细则为,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并能出具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确诊证明,符合合同规定的,保险公司照此约定的保险金额付给保险金。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吸毒感染;血友病患者;因医护人员过错发生医疗事故导致的感染;非医院接受输血或接受未经检验合格的血液产品。投保前已感染艾滋病病毒者不得投保。

如今,由于保险公司自身产品开发的更新换代需要,特别是保监会20096年9月1日起施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上述两家公司的“艾滋险”已经分别在2006年10月31日和2006年12月25日停售了。

虽然当时这几款产品对于艾滋病相关保障还比较“苛刻”,比如有人认为想要获得赔偿必须满足的四个条件有点困难,但毕竟是迈出了“抗艾”的第一步。如今,类似的保障条款已经不在了,又回到了将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携带者作为除外责任的老路。

在海外发达保险市场,产品竞争主要就是靠差异化和个陛化。比如,有不含艾滋病保障的健康险产品,也有可以保障“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健康医疗产品,既能维护前一类产品的费率公平,又能为小部分人群提供专属的、急需的保障。

此外,我们可以看到,在阻碍“抗艾”保险发展的路上,医疗数据和理赔数据的经验积累和精算能力,也是对国内保险公司的一大考验。

哪些在售产品可以“抗艾”

虽然记者查询下来的结果有些不如人意,但还是看到了几款能够一定程度上“抗艾”的产品。

比如,海尔纽约人寿在今年11月新推出的“福康逸生”健康保障计划中,在“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9条责任免除中,就没有艾滋病的字眼。也就是说,一旦被保险人因为保险期间内罹患艾滋病去世,家属还是可以得到赔偿金的。

第10篇

197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出来,相继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且保险公司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许多保险企业独有的特性尚未发挥出来,财会制度上缺乏相应细化的规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对此制度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其实用性和规范性均增强了。从总的来看,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财务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原则。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实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体制。突出财务计划的作用,利用定额进行财务计划的编制,用以评价企业财务活动;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将资金划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由国家有计划地划拨,仅以专用基金形式给予企业一点财务权力。

2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公司不得自行变更或修订制度,但可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修订。

3在核算体制上按照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分别确定会计核算体制,如按国内财产险、涉外财产险、出口信用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分别单独核算。其中国内财产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一般由各级公司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分级管理、自计盈亏或自负盈亏;涉外财产险与出口信用险一般由总、分公司以下单独建帐、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分公司自计盈亏。

4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平衡理论”,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保险企业的资金,从占用的角度看可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指占用在企业固定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机具设备、交通工具等,流动资金是指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如应收及暂付款、预付赔款等)、各项支出(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费等)。保险企业的资金来源,按不同渠道分为自有及内部形成的资金(比如国家拨给的资本金、固定基金、内部形成且有专门用途的准备金、专用基金)、借入资金、结算资金(如应付及暂收款、应付手续费等)、业务经营收入(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迫偿款收入及投资收入等)。

5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另外,鉴于当时的核算体制是按四大险种分别核算,因此,设置国内、涉外、信用、寿险四套会计科目,分别核算不同险种的业务。由于四类业务的财务活动有很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类业务通用的,少部分是专用的。

6记帐方法允许从资金收付记帐法、借贷记帐法中任选一种。

7在货币计价上国内业务(包括财产险与寿险业务)以人民币为记帐符号;涉外财产险、信用险业务则采用外币分帐制,直接以原币入帐,年终时将外币业务损益按决算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

随着党的“十四大”召开,以上这种计划体制下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财政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对我国所有的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改革,财务会计改革进行了模式性的转换。1993年2月24日,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举措,其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首次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并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出了基本规定,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提高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在核算体制上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

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区别为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

3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制度抛弃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金来源总额=资金占用总额”的平衡公式,采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明确了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

4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转让、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不再增减资本金,而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这与以前企业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资金随意增减相比有利于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壮大。另外,改革了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专款专用制度。实行企业资金统一管理和统筹运用,以促进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5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并分别对保险企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各类科目的设计,并从保险企业“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角度出发,细化了资产流动程度、风险程度和财务损益的科目。

6扩大了保险企业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自。制度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决定”。

7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定保险企业对外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并对这些报表的作用、报表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体说明,使财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

8规范了保险企业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和损益的计算。制度对资金的筹集与积累、非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拆借、贷款和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及结算款项、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及利润分配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会计稳健原则。制度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10对有外汇业务的企业规定即可采用外汇分帐制,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采用外汇分帐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了6年,它对于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间有序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保险行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特别是1995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保险法》,国家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另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改变了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作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改变了会计制度名称。制度考虑到当时保险企业都已是公司制企业,因此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改名为《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样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情况。

2完善了保险业务损益结算办法。制度规定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外,其他各类保险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与原制度比较,本制度作了如下调整:(1)原制度只明确了信用险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本制度明确了长期工程险等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2)前者规定业务年度为三年,后者没有规定业务年度的具体年限,其具体年限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性质确定。

3重新确定了保险业务的分类,并实行按险种分类核算。制度根据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对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大类。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在具体业务分类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体业务划分上存在的交叉情况,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再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另外,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进一步分类核算。

4增加了确认保费收入的原则。关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我国原制度规定,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分保业务规定保费的收入入帐时点,确认原则不统一,也不尽合理。本制度对保险业务规定了统一的保费收入确认原则,明确规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调整了贷款和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保险法》及其他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不得买卖股票和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制度相应取消了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取消了股票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6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另外,《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当年自留保费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

7增加了抵债物资的会计处理,修改了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制度将原“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这是因为“递延资产”实际上是不能全部计人当期损益而在以后会计年度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它并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作为一项资产。

8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本制度将原“损益表”名称改为“利润表”,将原按保险业务设置的损益表改为按保险公司设置利润表,并对各报表的指标项目作了相应调整;用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确立了现金流量表在保险财务报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至今)

2001年,继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又面临一次重大变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充分考虑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上市企业的基本要求,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6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其主要内容有:

1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是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基本框架,虽然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要素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这次新制度对6个会计要素进行了严格界定,并对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和原制度相比较,更加全面、严谨、规范,使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事实。

2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它要求国内保险公司的会计标准要与国际惯例相协调,采用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这次新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确认、计量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了国际通用的办法;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使用情况计提折旧。

3首次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新制度。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一经济实质,并不以“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法律形式作为唯一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4谨慎性原则体现更充分。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它本身属于一种负债经营,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的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这次新制度无论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还是会计方法的处理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说将谨慎性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新制度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明确规定开办费不得列入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注重资产质量,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它包括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此外,对利息收入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确认条件,对于逾期贷款,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5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此外。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了详细、严密的规范,提高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6明确了新业务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所得税会计的重要性日渐突出,过去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也只局限于应付税款法。而这次新制度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分别确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并详细地列示了其计算方法。此外,新制度对于实务工作中新出现、以及在以往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一些疑难业务比如或有事项、会计调整、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11篇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SWOT理论

本文系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与供给研究――以石家庄为例”(项目编号:26)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月15日

人口老龄化是现代经济的一大特征,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8,000多万人,占总人口的6.98%,60岁以上人口达1.3亿多人,占总人口的10.2%,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这也意味着我国上亿人口面临着死亡的威胁。如今,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兴起并且快速发展,而在我国属于起步阶段,所以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开发将对老年人福利起到重要作用。

一、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内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荆涛认为应将护理保险界定为“被保险对象因年老、意外伤害、患病等原因,导致其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或入院接受康复治疗及护理支持,并对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护理服务费用进行补偿的健康保险制度”。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薛惠元认为护理保险是指“保险对象在遭受意外事故、急慢性病等导致身体机能部分丧失,行动难以自理,需要接受护理服务的保险制度”。戴卫东认为护理保险就是“由国家政府颁布护理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并以社会化筹资方式来共同分担老年人生活及住院期间护理的费用”。结合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加上我国国情,本文将长期护理保险定义为旨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尤其是部分失能老人的生活水平,政府颁布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对那些生理或心理上存在缺陷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群体提供一种服务或经济援助的社会保险,并且将其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

二、SWOT理论视角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现状分析

SWOT分析是战略研究设计学派的著名战略分析模型,它是将与研究对象密切相关的各种内部优势因素、内部劣势因素、外部机会因素与外部威胁因素通过调查罗列出来,并依照矩阵形式进行排列,然后运用系统分析的思想,把各种因素相互匹配起来加以分析,从中得出一系列相应的结论。

(一)优势。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以解决目前我国面临的老年长期护理问题,缓解家庭养老的负担,促进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更加注重老年人权益的保障,让老年人生活得更体面、更幸福。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通过提供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如疾病质量、康复复健等和居家护理服务如洗衣做饭、聊天、散步、生活指导、其他日常活动的辅助等来帮助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使其能够幸福地度过晚年生活。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既能够解决我国老年群体长期护理需求日益加剧这一难题,又能减轻家庭因长期护理问题带来的各种压力,让其他家庭成员能够更好地投入工作,为社会进步贡献力量。另外,一项制度的产生必然会带动相关服务项目和产业的发展,我国养老和护理产业的发展需要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推动。这些都是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内在优势。

(二)劣势

1、护理服务机构不足。2013年我国城市失能老年人口约3,750万人,这说明我国有约3,750万老人需要不同程度的长期护理服务。然而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照顾老年人起居也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机构服务被众多专家看作是实现优质长期护理服务的较有发展潜力的途径。随着经济的发展,目前一些专业的护理机构已经在一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城市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护理需求。但相对于我国庞大的老龄人口来说,还远远不够。2006年全国老龄办李本公就提出,根据推算我国约有3,250万老年人需要不同形式的长期护理,至今已经10年,护理需求者数量不断增加,机构增加的速度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2、护理人员数量少、素质低

首先,我国专业的护理人员数量不足。我国目前并没有系统地培养专门针对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的医护人员,这也为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的开展形成了人力资源上的障碍。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护理人员数量的标准,每千名人口中应至少拥有2名护士。而根据《2012中国卫生统计年鉴》的数据,目前我国每千名人口拥有1.82名执业医生和1.66名注册护士,医护比例为1∶0.91,与国外1∶3的比例差距悬殊。

其次,护理队伍综合素质低。目前,我国长期护理服务的提供者大部分是下岗人员,“40、50人员”是服务提供者的主力军,他们之前不仅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护理教育和上岗培训,更没有从事过相关工作。同时,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对从业人员有着较高的要求,需要从业人员具备医学、护理学、保险学等多学科的基础知识,需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目前,我国护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三)机遇。首先,从宏观社会环境上来看,我国处在人口老龄化的初级阶段,老年人口不断增加,全球范围内癌症、糖尿病、高血压的发病率和死亡率都呈上升趋势。随着医疗和饮食水平的提高,我国居民的平均寿命不断增长。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数量不断增加,这些都使得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势在必行;其次,从微观家庭环境来看,中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中国的家庭结构发生变化,一个家庭可能要赡养4~8个老年人。当今社会人们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子女不能长期在身边侍奉老人,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雇用保姆的费用对于一般家庭来说比较高,不是可操作性强的长久之计。

(四)威胁

1、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虽然我国在2006年通过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但是并没有对长期护理保险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没有出台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措施来对长期护理保险市场进行规范。例如,我国护理机构资质的认定、医护人员的考核、赔付标准、护理等级与护理服务内容的划分界定等都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针对老年失能群体丧失独立完成日常活动的能力的界定以及日常活动中使用工具能力程度的划分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从而导致保险赔付时所涉及的范围及赔偿额度不清晰,容易产生理赔纠纷,经营风险较大。

2、政府对护理服务机构扶持力度不足。政府对护理服务机构的资金支持不够。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指出,2012年国家投入31亿元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试点设施建设,仅占当年公共财政支出的0.00025%,虽然说对养老服务的财政投入力度在不断加大,但相对于全国公共财政支出总额125,712亿元来说少之又少。而且,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也是较少的。

三、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SWOT矩阵构建及其发展策略

(一)提升型的SO策略。加大政府在长期护理保险中的作用。政府应该重点扶持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给予相应的税收上的优惠。对相关的护理产业在市场准入、业务开办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便利。政府部门还应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和推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

(二)约束型的WO策略。首先,应当加快专业护理人员的培养和引进,政府要加大对高等院校护理专业的投入,开展相应的课程,并且开展社会实践。通过实践丰富学生的实际工作经验,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其次,大力发展护理机构,加强护理人员的培养和在职培训。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离不开护理机构的发展。要建立完善的配套护理系统,开展多样化的护理服务,提高护理人员素质。

(三)脆弱型的ST策略。利用内部优势,避免外部威胁,深入分析,在调整中定位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提升策略。例如对于商业制长期护理保险,建立再保险制度,分散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风险。由于开办长期护理保险具有高风险率和高赔付率,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险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转向其他保险人。这样可以大量降低风险,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稳定。

(四)紧缩型的WT策略。即克服内部劣势,化解外部威胁,放弃选择,另选方向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提升策略。比如,面临老龄化日益严重的社会形势,我国可以选择一种不同于国外现有长期护理保险的模式,开辟一条新思路。

主要参考文献:

第12篇

[关键词]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渠道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7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保险业发展的实践证明,每一次大的创新,都会带来发展的一次飞跃。必须进一步弘扬创新精神,拓展创新思路,提高创新能力。”按照监管机构建设创新型行业的精神要求,担负起企业自主创新主体的角色,是大型寿险公司在“十一五”时期实现科学发展面临的一大考验,是时代赋予的历史责任,也是公司在新的发展时期的战略机遇。随着大型寿险公司进入整合转型的发展时期,公司整个运作效能和运行状态都要发生质的变化,先发优势要得到进一步巩固,服务和谐社会的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为实现上述目标,大型寿险公司需集中精力在多个领域有所作为。

一、以产品创新体现差异化策略,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

(一)产品创新为养老、医疗和教育等保险需求服务

我国潜在的保险市场需求量巨大,可以用天文数字来展望。然而回到现实生活中,会发现居民在养老、医疗和教育等方面的保险需求,其转化通道并不十分顺畅。大型寿险公司解决保险供需矛盾的关键,是真正从消费者需求的角度出发,围绕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调整,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对产品创新进行全局安排,赋予具备条件和有明确需求的省市分公司以市场研发和产品前端与基础性开发的职责。基于监管机构新颁布的寿险生命表,针对不同地域、不同目标群体,开发各具特色的与养老、医疗和教育等需求直接相关的保险产品,尽快扭转目前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产品同质化局面,以产品差异化策略满足最广大人民的保险需求。

(二)产品创新为消费者多元化需求服务

城市居民作为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体,其风险保障意识和投资意识都较强。满足城市居民的保险需求,须重视探寻部分群体的特殊需求,充分了解消费者手头富余资金的投向和资金消费习惯及方式。面对老年人日益增多急需照顾的实际,要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系列产品;鉴于金融理财产品对寿险产品具有重要的替代作用,要开发并定点投放一些与金融产品互补或相互匹配的资产确定型产品。要充分预见日益庞大的互联网用户购买保险产品的前景,开发适应网络客户多元化组合险种需求的创新产品等。大型寿险公司的产品创新需要其他环节配套跟进,尤其需要依托合适的销售渠道和路径,去渗透大众客户和中高端客户这两个不同的客户群体。

(三)产品创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大型寿险公司有足够的实力和充足的资源,全面实施巩固城市、拓展“两乡”的发展策略,在传统领域保持并扩大优势,并且在新兴区域市场中有所作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践中,大型寿险公司一方面要继续在“两乡”提供适合普通农民需求的人身保险,完善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配套的健康保险产品,同时有针对性地推出适合村干部的养老保险、适合农民工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以及重大疾病保险的农村版等系列产品。另一方面要在提供保险服务的同时,为农村客户提供一些农业基本知识乃至实用知识和技术,要与农民共同切磋,找到双方都满意的服务领域,让广大农民感到大型寿险公司不仅能提供风险保单,还能真心实意为他们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着想,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配套服务。

二、以服务创新为客户创造价值,积极回报社会公众

(一)服务理念创新为客户再创价值

人寿保险是典型的服务行业,寿险产品在多数情况下,都需要为客户提供终生服务。目前大型寿险公司拥有几千万份有效的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单、年金产品以及长期健康险保单,这意味着要为近亿人提供保险服务。服务理念创新首先要求把服务当成保险产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提升服务品质,积极回报客户。不仅着眼于通过服务创新满足客户具体的需求,还应把服务创新放在“通过服务再创价值”的层面来考虑。客户忠诚度的培养要以为客户再创价值为前提,要不断满足乃至创造客户的保险需求,充分提供其所应享有的保险保障,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双赢互惠关系。

(二)服务体系创新立足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建设

目前大型寿险公司在服务体系和手段方面,与现代企业管理所要求的客户关系管理服务仍有一定差距。构建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首先需要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客户信息数据库和行之有效的数据挖掘系统,通过客户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最终把CRM建设成一个电子化的一体化营销中心。要逐步将客户服务热线系统建设成为功能强大、技术先进和服务完备的客户服务平台,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信任度。通过提供高附加值服务,赋予保险相关产品更多的附加值。比如,在开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时,可以与银行和医疗机构协作,为保户提供保险卡等方式,当客户不幸遭遇意外事故,可以凭保险卡直接入住医院等。

(三)两核信息收集和服务模式创新立足提升客户服务品质

多年来,大型寿险公司对客户的核保核赔信息收集和服务,主要依靠医院等保险业外部机构,这种模式不便于保险风险控制,也不利于提升客户服务品质。为此要积极探索新的医学核保第三方专业信息服务模式,实现核保信息收集、处理、集成、传递和分析高度专业化,通过上门服务、快速出单等方式节俭成本,实现全国范围统一、独立、安全,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和一流的客户体验。

三、以渠道创新再创销售佳绩,促进寿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整合销售资源,扩大保险覆盖面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探索,大型寿险公司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销售渠道。下一步渠道资源创新的基本点是着眼于“大营销”理念,有效整合销售资源,充分开发客户资源,基于交叉销售方式,有效推广职场营销,整体布局一体化营销模式,适时推出综合拓展销售人员管理办法,重点构建综合销售体系框架。在公司积极均衡发展战略的总体框架下,探索现有营销渠道联盟策略的实现方式和具体路径。同时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参与政府推动下的有社会影响的活动,参与社会团体组织的多种经济文化活动,借助社会力量开展保险业务,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探索新型销售方式,提高业务运行效率

寿险产品的销售方式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将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演变,市场的多样性和多变性也决定了销售模式的多重性。随着我国电信业和电脑网络等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直复营销等新型销售方式将呈现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与传统的个人、团体直销和中介等渠道不同的是,直复营销采取一种与客户不见面的方式,直接利用电话、网络、电子邮件、信件、电视、数据库等开展业务。大型寿险公司探索电话行销方式,要重视开发电话访问名单、健全组织体系、完善信息支持系统和明确产品策略等关键环节。探索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方式,则要重点解决好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网络安全和系统稳定等关键问题。

四、以管理创新铸造卓越品质,朝着国际顶级寿险公司的目标努力

(一)构建面向未来的运营新体系

境外上市以来,大型寿险公司从过去注重保费总量增长转变为更注重效益、注重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公司在内部管理体系上不断实施管理领域的创新。今后要充分发挥规模优势,在业务集中和网络管理等方面建立并逐步完善集中化、低成本的运营管理模式,形成层级明确、管理有效的后援保障机制及客户服务平台,依照流程改造成果,开发并及时运用新一代核心运营系统,提高业务处理和业务管理效能。总之,要以“规范经营、诚信服务”为根本宗旨,以客户为导向,以统一标准、规范操作为手段,以运营架构的扁平化为依托,实现运营体系的集中与管控,建设一个国内领先、管理规范、服务高效、快速应变、持续改进、具有前瞻性的符合ISO标准的现代化运营体系。

(二)创建开放式管理系统

大型寿险公司要围绕拆除壁垒、资源共享,建立开放式的管理系统,大胆地对现有管理体系进行整合,为产品、服务、渠道等领域的创新提供配套支持。系统地引入现代管理方法,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促进管理效能的整体提高,贯彻国际管理体系标准,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要树立管理创新的工作目标,通过对资金流、信息流、物资流的优化整合,对经营管理活动实行全过程、全系统的动态控制,全力打造“数字化寿险公司”。要落实实现管理改革目标的资源,选择适当的管理创新时机,制订周密的管理创新方案,实现管理领域中由模仿创新向持续自主创新的重要跨越。以国际一流保险公司为标杆,比肩全球最优秀的保险企业,努力成为保险管理领域卓越品质的创造者。

五、以技术创新打造核心竞争力,提升科技应用水平

(一)建设以客户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

面对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大型寿险公司在引进先进科技的过程中,必须切实抓好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占领发展制高点,在更高起点上推进以客户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要加大关键职能领域的科技投入,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开放式适应性IT架构。通过技术创新为公司产品、销售和服务提供高科技支持。就目前情况而言,大型寿险公司与银行、邮政等机构进行资源整合的创新空间十分可观,要借助电子网络技术,建立适应国内银行比较完善的结算系统要求的、功能强大的数据管理系统和较高自动化水平的业务系统,力求保险网络与银行结算网络触通,实现公司业务拓展和客户维护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共赢。

(二)及时有效地运用新科技成果

技术创新是大型寿险公司发展的“永动机”,技术创新的最终价值必须通过及时应用来体现。新技术革命的出现及其在金融保险业的应用,成为促成寿险公司自主创新的外在动力。保险业务的电子计算机化和通讯设备现代化,已经为技术创新提供了物质保证。下一步要借助最新科技成果,及时解决公司在信息化建设中所面临的问题,突破技术应用的多种瓶颈,为公司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六、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构建和谐共赢的内外部环境

(一)完善绩效激励体系

激励机制在公司治理建设中曾经而且还将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创新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绩效激励体系,既要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的绩效激励理念,又要充分考虑国情和司情;既要注重维护股东利益,又要充分考虑公司自身利益和员工利益;公司高管的相当一部分收入都要与公司的经营情况和个人绩效评估结果直接挂钩;员工岗位调整和职业发展都与个人绩效评估结果挂钩。通过推进绩效激励体系改革,将股东的期望、董事会的要求和外部市场的压力及时传递到公司的每个层级、每位员工,使公司始终处于激活状态。要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依法合规、运作高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形成战略、绩效、薪酬、投资的管理体系,构建职责明晰、精简高效、有效防范风险的组织架构,建设勇于开拓、富于创新、坚强有力的经营管理团队。从制度层面保证经营管理的高效率和高效能,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价值的统一,体现与外部环境和谐共存的成长氛围。

(二)健全内在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