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08 07:08: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司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成本战略;国外石油石化公司;剖析
进入90年代以来,面对世界石油石化工业日益激烈的竞争,全方位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已成为国外各大石油石化公司孜孜以求的目标。对成本最低化的追求推动了大公司之间的兼并联合,加快了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了资产的运作水平,优化了资源和市场的配置,促进了技术的进步,强化了企业的经营管理,精简了人员机构,提高了经济效益。
随着世界跨入21世纪,石油石化工业也步入成熟期。经济的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石油石化工业扩大了市场,提高了技术水平,但同时也使竞争变得更加激烈,赢利空间逐渐变小。大力推行“低成本战略”,是近年国外大石油石化公司提高竞争力,增加效益的主要做法。
1、国外大石油石化公司的低成本战略
1.1、通过兼并、联合降低生产和运营成本
大规模兼并、联合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合理组合,从而产生互补、协同效应,是国外石油石化公司降低成本的主要做法。
1998年8月,BP兼并阿莫科,两者业务上的互补性和协同效应可降低成本每年约20亿美元。BP-阿莫科随后收购阿科公司,改善了阿拉斯加上游生产的经济性,减少了在阿拉斯加和美国其他48个州的重复资产,并形成跨越美国东西海岸的油品销售网络,每年又可产生约10亿美元的协同效益。1998年12月,埃克森公司和美孚公司全面合并,产生了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公司。根据其1999年12月公布的数据,两者合并每年产生协同效益至少38亿美元(税前利润),由于运营效率提高,1999年减少了操作成本12亿美元(与1998年相比),2000年将增加净利润10亿美元,2003年之前将增加净利润约25亿美元。1998年10月,日本石油公司和三菱石油公司合并成为日本最大的石油公司-日石三菱公司,由于减员、炼油和油品销售网络一体化,使新公司减少成本支出4.51亿美元。法国的道达尔公司与比利时菲纳石油公司合并成为世界上第五大石油公司,两者以炼化一体化为主要特征的合并所产生的协同效应将为其在2001年、2002年分别增加营业利润约3亿美元和4.6亿美元,在财务、经营运作和资金使用上的协同效应还将增加约1.8~3.5亿美元的营业利润。
世界化工公司的合并中也有不少降低成本的成功案例。1998年瑞士汽巴-精化和Clariant合并成立世界最大的专用化学品公司,削减成本约6亿瑞士法郎,节约人工成本约4亿瑞士法郎等。1999年8月,道化学收购联合碳化物公司,合并后第一年将产生2.5亿美元的协同效益,第二年为5.0亿美元。
由此可见,大公司之间的兼并、联合可在短时间内大幅度降低成本,显著提高经济效益,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
1.2、通过资产结构调整和置换降低经营成本
进行资产的置换和优化升级,强化核心优势业务,精简非核心业务,是国外石油石化公司在90年代普遍采用的降低成本、获得重置资金、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的有效做法。
壳牌集团在上游的低成本战略措施是通过资产置换实现重点区域连片开发,提高经济规模,降低操作成本。1997年1月,壳牌集团以路易斯安那州的BlackBayou油田作为交换收购了阿莫科公司在密执安州北部的油气资产。两者在密执安的上游资产非常接近,这一收购使壳牌在该地区实现了连片开发,降低了生产成本。1999年4月,壳牌将其在墨西哥湾大陆架的几乎一半的生产油田(近1/4的原油产能)出售给Apache公司,使其勘探开发业务集中在大规模、低成本和具有长远意义的油气田,实现了资产的升级。1999年6月,壳牌集团出于同样的考虑还出售了其在蒙大拿州和北达科塔州Williston盆地东南的油田。壳牌还通过与其他公司成立合资企业来降低操作成本。壳牌集团就与阿莫科公司在1996年合资成立了美国第三大石油生产公司-Altura能源有限公司,减少了重复基础设施,提高了经济规模,降低了操作成本。
壳牌化学公司从1998年开始进行了较大力度的业务重组,目的是将保留业务的运用资本回报率从12%提高到15%.壳牌化学公司把核心业务定位在裂解产品、石油化工基础原料和大宗聚合物,出售大约40%的业务,只保留21种化学品业务中的13种。这次调整使壳牌减少了大约40%的占用资本,降低成本大约3.5亿美元,出售资产引起裁员3500人,保留业务将进一步裁减1000人。
通过结构调整,实现资产的升级换代,提高经营效率,是国外石油石化公司降低经营成本的有效措施,也是保持较高运用资本回报率的有效途径。
1.3、通过精简机构、减人增效减少人工成本和管理费用
以贴近市场,提高对市场变化的快速反应能力为目的的机构改革和调整,精简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减人增效,是国外石油石化公司降本增效的又一主要做法。
阿莫科公司在1991年到1992年期间大力裁减人员和削减费用。1994年阿莫科取消了“中层”生产公司级管理层,使公司成为“一级法人”,减少了管理层次,更加贴近市场、贴近客户。阿莫科公司还将原来14个辅助科室编入一个共享的公共服务部。这次调整每年为阿莫科节省大约12亿美元的税前开支,公司职工人数从1991年的54120人减少至与BP合并前1997年的43451人。
美孚公司在1995年到1996年期间,对全球范围内的原料供应服务部门进行了重大调整,减少了约5000名雇员,还对其美国的上下游业务、欧洲炼油业务及油调和厂进行了整顿,裁减员工大约2000人,减少税前费用约10亿美元。加德士石油公司1998年6月将其总部从美国达拉斯迁到新加坡,减少了管理层次,每年至少降低成本5000万美元,由于效率提高,每年减少成本支出2.5亿美元,裁员170人。
减人增效是国外石油石化公司管理上的一贯主题。“减人”广义上是指业务和机构的调整、精简及所带来的冗员裁减,是手段:“增效”是指由于业务和机构的重组、精简而提高了管理和运作效率,从而获得近期效益的增加和成本的降低并为长期的效益增长打下坚实基础,是目的。因此,增效包括提高效率和增加效益的双重含义。
1.4、通过加强资金管理和优化投资结构减少财务成本和投资费用
国外大石油公司资金实力雄厚,但仍然非常注重财务和资金的管理,注重对投资方向和具体投资项目的选择,以保证投资高的回报率。这是从根本上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另一重要措施。
埃克森公司一直保持着良好的资金信誉,注重提高投资效率,搞好投资项目的优化选择。“3A”级信用等级使得埃克森公司可以取得低息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财务成本。雪佛龙公司由于注重投资项目的管理,与1991年相比节省成本15%.法国埃尔夫公司由于长期注重选择低成本的油田项目,其发现成本从1992-1996年的平均2.1美元/桶降低到1994-1998年的1.3美元/桶。
1.5、通过优化组合、开拓市场降低营销成本和流通费用
在炼油与油品销售领域,面对近年炼油利润下降,油品销售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国外石油公司采取了各种措施巩固和扩大市场,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1.5.1、通过成立合资公司扩大市场占有率和提高竞争地位
在炼油与油品销售领域实行区域性的合资,化干戈为玉帛,变竞争对手为合作伙伴,是近几年来国外大石油公司适应市场竞争加剧情况的主要做法之一。
壳牌集团1998年将其在美国炼油与油品销售领域的业务与德士古、沙特炼油公司合资为Equilon和Motiva,改变了美国炼油市场的格局,提高了壳牌集团在美国炼油与油品销售市场的地位和竞争力。由于低成本和协同效应,德士古在Equilon和Motiva所占股份每年可为公司节约税前成本超过3000万美元。1998年3月,壳牌和加德士分别与泰国石油管理局合资的罗勇炼油公司与星炼油公司成立了合资公司,炼油毛利从4~5美元/桶提高到6美元/桶,减少了操作人员,每年降低成本约5000万美元。壳牌集团还与美孚公司在1998年8月合并了两者在澳大利亚的4家炼厂,提高了后勤供应和海上运输的效率,降低了采购成本,2000年前每年可节省成本约8000万美元,在非经营领域还将减少成本约1~1.5亿美元。美孚公司与BP在欧洲的下游合资企业每年为美孚节省大约5亿美元的投资,1998年产生1.7亿美元的税前收益,裁减人员2700人。
1.5.2、通过将加油站集中在炼厂和油库附近降低流通成本
在油品流通领域,国外石油公司对加油站进行互换或收购,使其集中在本公司的优势市场,尤其是集中在本公司炼厂和油库附近,以降低流通成本。
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雪佛龙公司以收购、交换等手段将其美国油品销售业务集中在其炼厂附近的美国西部和南部的16个州,它在1992年收购了壳牌在亚特兰大地区的69家加油站和埃克森在洛杉矶地区的20家加油站;1993年将其在美国邻大西洋地区中部的60家加油站与埃克森公司在佛罗里达东南部的加油站进行了交换。菲纳石油公司在1997年将德国东部大部分加油站与其它公司进行了交换,获得了德国西部核心地区的20多家加油站,使其更靠近菲纳在比利时安特卫普的炼厂,降低了油品的运输成本。
1.5.3、实行加油站规模大型化和服务多元化
在炼油业利润持续低迷的情况下,油品销售领域实行加油站规模的大型化可以获得较为丰厚的利润,这是国外石油公司降低营销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另一主要做法。
1994-1998年,在油品销售总量增加的情况下,大多数国外石油公司的加油站数量几乎都在减少,而规模却明显增大了。如埃尼公司在意大利国内的加油站数量从1994年的大约11400家减少到1998年的9828家,但平均加油量却从1994年的大约13500m3提高到1998年的接近15000m3.雪佛龙在1989年到1998年的10年间,公司投资建设的加油站的数量从3000多家减少到1637家,但规模却增加了将近50%.
加油站服务的多元化是国外大石油公司油品销售领域的另一主要做法。埃克森公司新加油站的设计概念包括与可出售咖啡、热牛奶、新鲜水果面包的咖啡店的结合,向客户提供休息室、旅行地图、AMT、邮政、税务等服务。意大利埃尼公司在客户中开展了自助加油活动,1998年底,公司有2410家自助加油站,占其国内加油站总数的大约25%,但却售出了公司油品销售总量的45%.
1.6、通过装置大型化、炼化一体化、节能降耗等降低生产操作成本
实行炼油和石化装置大型化,炼化一体化,优化原料配置,共用服务基础设施,汽电联产,节能降耗,强化脱瓶颈和提高装置操作灵活性及配套性的技术改造,使之适应各种原料来源,并使上下游流程配套更趋合理,是国外大石油石化公司在炼油、石油化工生产装置的建设、操作和运营方面降低成本的主要做法。
1.6.1、装置规模的大型化
装置规模的大型化是炼油与石化工业降低成本的重要措施之一。据测算,12Mt/a的炼厂比6Mt/a的炼厂,单位投资节约25%,生产费用节约12%~15%,占地和消耗材料也随之减少。国际著名咨询机构美国斯坦福研究所对乙烯装置的调查表明:以750kt/a产能成本为100%计,产能下降到500kt/a,成本上升4%~9%,产能下降到200~250kt/a,成本上升14%~33%.从投资的角度看,据文献报道,乙烯规模由250kt/a增加到500kt/a,后者规模是前者的2倍,但投资仅为前者的1.74倍;规模由250kt/a增加到750kt/a,后者规模是前者的3倍,但投资只是前者的2.46倍。
世界主要石油公司炼厂的规模都比较大,根据1998年的数据,埃克森炼厂平均规模为7760kt/a,美孚为9010kt/a,BP为8040kt/a,阿莫科为10100kt/a.世界上具有竞争优势的乙烯经济规模70年代是300kt/a,80年代是450kt/a,90年代是600kt/a,21世纪将达到800~900kt/a,甚至1000kt/a以上。菲纳石油与巴斯夫正在美国得州阿瑟港建设世界单系列最大的裂解装置,乙烯能力达816kt/a年。埃克森、美孚等公司近期建设的乙烯装置大多为800kt/a的规模。
此外,原有乙烯装置的脱瓶颈扩能也是近年来乙烯工业降低成本的主要做法之一。据估计,从1993年到2000年,仅美国通过脱瓶颈扩能增加的乙烯生产能力就达约1600kt/a.
1.6.2、炼化一体化
炼化一体化可产生巨大的协同作用,能将炼厂进料的25%以上转化为更高价值的石油化工产品,可提高联合企业回报率2~5个百分点。墨西哥湾沿岸的炼油和石油化工联合企业通过一体化每年可以获得5000万美元以上的协同效益,菲纳石油与巴斯夫在得州阿瑟港的炼油和石油化工一体化装置可产生每年6000万美元以上的协同效益。炼化一体化还可以产生重大的成本优势,即①设施共享降低了存储和装运成本;②服务和公用工程共享;③免除了中介商交易的费用;④具有操作上的灵活性。另外,炼化一体化可提供安全可靠的原料供应来源和副产物出路。
总的看,炼化一体化是一个既能改善炼厂经营,又能改进石化装置经营的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方法。
1.6.3、汽电联产、节能降耗
国外石油公司在下游降低成本的另一个做法是发展汽电联产。实行汽电联产可以实现节能降耗、废热利用,还有环保上的优势。
埃克森公司的炼厂和石化厂通过汽电联产减少了大约30%的能耗。1998年,埃克森公司在路易斯安那州巴吞鲁日建设了一套150MW的联合发电装置,减少了电力的外购。目前,埃克森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联合发电装置的总容量已经达到了1500MW.CSN能源公司和菲利普斯石油公司合资在斯维尼炼厂附近建的电力外销厂使用炼厂的燃料气,用天然气作补充,发电330MW,投资约2亿美元,33%电力自用,其余外销,可供4.5万个家庭用电。
1.6.4、加强装置运作管理降低操作成本
提高开工率,延长检修周期可最大限度使现有资产发挥作用,减少检修费用和开停车损失,降低生产成本。
国外主要石油公司炼厂的开工率几乎都在90%以上,如埃克森近年炼厂的开工率达89%,壳牌和BP炼厂的开工率更达到了98.4%,个别年份甚至超过了100%.对美国鲁姆斯公司设计的乙烯装置的调查表明,其开工率普遍超过95%,有些甚至超过99%;装置运转周期达到3年,甚至5年。埃克森公司在改善装置可靠性和维修方面的努力使埃克森公司每年节省大约1.5亿美元的操作费用。
1.6.5、加强提高装置灵活性和适应能力的改造
国外石油石化公司为适应原料价格和副产品需求的变化,普遍注重提高炼油和乙烯装置进料的灵活性。
BP炼厂所用的高硫原油的比例从1994年的28%上升到1997年的34%,以降低原料成本。雪佛龙化学公司1997年在得州阿瑟港的乙烯装置引入了改进的低温分馏和超选择性裂解及急冷系统,可适应各种乙烷/丙烷比,降低能耗30%.埃克森公司1998年在得克萨斯州贝汤炼厂建设了一套2000kt/a的焦化装置,以适应加工来自墨西哥的重油。
1.7、通过技术创新降本增效
科技进步是世界石油石化工业发展最持久、最根本的动力。
在油气勘探开发领域,由于有了三维地震技术、水平钻井技术、深水钻井技术、大位移钻井、丛式井以及计算机油藏模拟和其他技术进步,西方国家每口钻井增加的储量从1986年的不到2000桶上升到现在的8000桶。三维地震技术可提高地质构造的观察精度,增加探井的成功率,减少试掘井数。水平钻井技术提高了采油率,使油气田开发所需的探井数减少50%以上,并使过去没有商业价值的开采变得经济可行,还提高了油井的产量。深水钻井技术使得在深海采油的成本可与陆地相媲美,如北海和墨西哥湾的油田开发费用平均约为4.5美元/桶,而在80年代北海的大油田为10美元/桶,小油田17~18美元/桶;挪威在北海最新投产的油田的生产成本还不到1美元/桶。过去10年的油气技术进步使发达国家大石油公司原油平均勘探开发成本下降60%,而探明储量则比10年前增加了60%.
在炼油和石油化工领域,技术进步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的关键。如德国拜耳公司近年开发的气相法聚丁二烯生产技术可使生产成本降低25%,单线生产能力可达90~120kt/a.美孚和凯洛格公司联合开发的AtomaxTM喷嘴用于RFCC工艺,可使汽油产率增加5%(体积百分数),转化率增加4%(体积百分数)以上。在有机原料生产领域,优化生产技术路线已成为最主要的降低成本的途径。如ABB鲁姆斯环球公司开发出可适应多种裂解原料、提高生成乙烯选择性、降低原料成本和能耗的Ethylene2000工艺设计方案。布朗路特公司开发了低成本的ALCET乙烯技术。环氧丙烷生产技术淘汰了老的氯醇法,改用技术先进的环氧丙烷-苯乙烯、环氧丙烷-叔丁醇工艺等联产技术等。
国外石油石化公司对成本最低化的长期不懈努力使其对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追求永不停步,永无止境。以美孚公司为例。美孚率先在工业上采用LRFD(负载阻力系数设计)技术,仅一年就在尼日利亚成功地降低了34%的油井套管费用。美孚公司开发了海上LNG加工技术,减少了向陆地运输以及陆上加工厂建设的费用。美孚公司还在其所属炼厂建立了炼厂监视系统,用电子传感器监视炼厂中的关键设备,预先消除问题隐患,延长了设备的寿命和运行时间。
值得指出的是,随着20世纪90年代全球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信息技术在石油化工领域的应用日趋深入、广泛,石油石化工业已经跨入信息集成时代。总的趋势是依托网络化实现石化生产过程和经营过程中各环节的集中计划、监控、管理和协调,依托模型化对生产过程和经营过程以及战略决策进行模拟和调整,使之集成化和科学化。这对石油石化生产经营决策的科学化、工艺生产和经营运作的合理化、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都已经、正在和将要产生重大的影响,因而也已成为国外大石油石化公司降本增效的重要手段。例如,芬兰波尔沃炼厂自1986年起应用计算机技术,重点推广普及夹点分析技术,进行工艺综合、优化能源利用。全厂30多套装置在1994年前就完成了夹点分析,总能耗降低4.3%,投资回收期仅1.8年。该炼厂在能耗方面已成为欧洲最先进的炼厂之一,其能耗比欧洲标准炼厂低一半。意大利埃尼集团的阿吉普公司较早提出了以数据模型为核心的炼厂信息集成系统方案,并从1983年起在下属7个炼厂中的4个进行实施,经济效果显著。
2、几点启示
综上所述,国外大石油石化公司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做法是全方位的、立体的、多角度的,并且是一个长期的、永无止境的不懈的追求过程。降本增效的措施有宏观的、中观的和微观的。国内外不少学者已将其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去认识,称之为“低成本战略”。
2.1、国外的“低成本战略”同样适用于我国石化企业
国外石油石化公司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及企业组织形态大致与国内相近,国际石化业的特征也与国内石化业基本相仿,因此国外大石油石化公司在实施低成本战略方面的经验做法原则上也适用于我国石化企业。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正处在攻坚阶段,借鉴国外石油石化公司的经验与做法,对于我们完成十五大四中全会制定的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对于石油石化企业的扭亏脱困有很大的启发性。尤其是我国面临着行将加入WTO的挑战,国内石油石化企业在经营体制与运行机制上急需全面改革,因此借鉴国外同行降低成本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对于我国石油石化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显得非常重要。全方位实施“低成本战略”,应该成为今后我国石油石化产业发展的一项基本战略。
2.2、摒弃旧观念,换之以全新的“低成本战略”思想
国内大多数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降低成本的观念目前还局限在微观上如何降低财务费用、人工成本、生产成本等狭小的范围,而国外石油石化公司的“低成本战略”已成为全方位、多层次、从宏观、中观到微观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渗透到了其经营运作的方方面面和各个领域。石油石化工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产业关连度大,影响国民经济的范围广、程度深,并且是技术和资金密集型产业,因此我国石油石化企业应更新观念,根据国情全面实施“低成本战略”。
2.3、“低成本战略”是解决我国石油石化企业存在问题的良策之一
由于长期粗放经营和种种历史原因,我国石化工业与发达国家先进水平相比存在着装置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尽合理、人员过多、劳动生产率低、物耗能耗偏高、管理费用高、效益低下等问题。以乙烯装置为例,世界上裂解装置具有竞争力优势的经济规模90年代为600kt/a,21世纪初将达到800~900kt/a;而我国目前最大规模仅为450kt/a,平均规模为230kt/a.从炼厂情况看,世界平均炼厂规模为5430kt/a,而我国平均规模只有3370kt/a.我国原油成本也明显高于国外原油。因此,实施“低成本战略”,无疑是解决我国石油石化企业存在问题的良策之一。
1.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作为股权出让人与股权受让人就股权的转让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权转让合同即为成立,这一点在学术界已无可争议,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则众说纷芸,有学者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归纳为三种标准。即协议标准、公司登记标准和工商登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于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登记程序方始生效,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股权受让人向股权出让人支付对价,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机关变更工商登记,都是属于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只要公司股东作为股权出让人与股权受让人就股权的转让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权转让合同即为成立且生效,双方或一方应当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但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且生效并不意味着出让人就丧失股东资格、丧失股权,受让人就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权。
1.2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效力
我国现行公司法基本上没有关于股东名册效力的规定。其中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没有明确指出股东名册的效力。笔者认为,依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法的一般原理,认为我国公司法中股东名册应具有如下法律效力。
1.2.1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才可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此即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中,由于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对性,股权转让合同只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中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见,股东名册具有可推定的设权性效力。在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之后,其仅在合同当事人即原股东和受让人之间生效,但受让人的名字(名称)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之前,并不能取得股权,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应该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同时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当转让人和受让人同时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而公司不同意做变更登记时,由于公司这种行为损害了转让人的利益(因为转让人要履行和受让人签订的合同,否则受让人可以追求其违约责任),因此转让人可以依据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寻求救济。当受让人自己请求公司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时,公司应该根据受让人有效的股东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登记,认定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当受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公司仍然向转让人分发红利等行为时,受让人不能直接向公司行使股东直接诉讼权利,而应该先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1.2.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明确规定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
1.2.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1.3工商变更登记的效力
在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先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然后由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将其确认的股东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公司的确认既已在先,则股东的身份已经确定,股东的权利亦已产生,股东的工商登记仅仅是一种宣示而已。因此可以认为,股东权利的获得与行使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的完成为条件。在公司尚未根据该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或公司已经申请但工商管理部门尚未办理完毕的时候,变更后的新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如查阅公司财务文件、参加股东会议等等,公司不得拒绝。股东工商登记的宣示意义在于,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不特定人可以通过查阅股东的工商登记内容,了解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以其作为判断公司的能力和信誉的参考因素;在公司的债权人需要追索股东承担责任的时候,其可根据工商登记的内容追究责任人。因此,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确定股权的归属,工商登记将其登录在案;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发生变动,工商登记的内容亦作相应的更改。两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在发生差异的时候,即工商登记的内容与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内容不一致的时候,作为一般原则,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内容应作为确认股权归属的根据;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因为股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得以工商登记的内容对抗公司股东名册的记录,除非有直接、明确的相反证据。当然,当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且完成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后,公司有义务为股东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2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问题
2.1股东不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后的股权转让问题
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股东不足额出资和抽逃出资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由于这两种现象通常是以比较隐蔽的方式进行,不为众人所知,因此,该股东仍可以正常行使股权。有的股东利用这一点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自己溜之大吉。等到股权受让人进入公司行使股权时才发现,公司资本根本没有足额到位或已被原股东抽走。由于股权出让方在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仍然具有股东资格,有权转让自己的股权。若受让方不知道出让方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撤消该合同,受让人不愿意撤消的,法院应当确认该合同有效;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出让方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仍然受让股权,股权转让合同确定地有效。受让后的股东则要承受出让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
2.2名义股东的股权转让问题
名义股东是指虽未实际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自己姓名或名称的人。从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出发,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理所当然地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也完全可以根据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及出资而与名义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不问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如何约定。既使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是名义出资人,股权转让合同仍然有效。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约定与受让人无关。
2.3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时的股权转让问题
新《公司法》第72条2、3款规定了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但实践中常常存在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而且基于股权转让合同变更了工商登记。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必须为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提供可能性,比如告知同等条件,给予合理期限等。如果交易双方的行为导致了其他股东根本没有可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就可以认定这一股权转让合同侵害了其他股东的法定权利,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由于工商登记基于股权转让合同办理,合同撤销后,工商登记也应当予以撤销。但是,基于股权转让的特殊性,股权转让合同的撤销和工商登记的撤销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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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客户价值,客户经营,客户服务
随着我国寿险市场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各寿险公司都在加强保险新产品的研发力度,推陈出新的产品周期也越来越短,但由于保险产品同质化和易于仿效等因素的存在,没有一家寿险公司能在产品方面保持较长时间的领先地位。因此,各寿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客户服务和机构网络上,哪家公司拥有更多的客户,就意味着哪家公司在市场中拥有了更多的资源,而拥有并通过一些方法留住客户,是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
一、客户价值及客户经营的重要性
(一)基本概念
客户价值是指企业从与其具有长期稳定关系并愿意为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承担合适价格的客户中获得的利润,即顾客对企业的利润贡献。“长期的稳定的关系”表现为客户的时间性,即客户生命周期(CLV)。一个偶尔与企业接触的客户和一个经常与企业保持接触的客户对于企业来说具有不同的客户价值。这一价值是根据客户消费行为和消费特征等变量所测度出的客户能够为企业创造的价值。
客户经营是指不断地将客户资源进行有效地整合与配置,使之不断地产生新的有效的能量,并且将这种能量最大限度地释放,实现客户价值最大化的行为。
(二)客户价值分类
对客户价值分类是有效实现客户经营的前提,在日常工作中,通常有两种对客户价值的分类方法。
第一种是按客户的存在状态把客户价值分为客户过去的价值(过去式财富)、客户存量价值(现在式财富)、客户未来的价值(将来式财富)。
这里主要探讨客户存量价值和客户未来价值。寿险公司的客户存量价值可以理解为该客户在公司的保单价值;客户未来价值可以理解为保单未来续保及加保的潜在价值。客户未来的价值虽然不是现实拥有的财富,但由于寿险经营的特性,客户未来价值对寿险公司未来发展却是至关重要的。正是基于此,在分析2007年中国人寿A股及平安A股上市时各机构的分析报告时发现,尽管各机构对估价有不同的说法,但均把两家公司拥有的个人客户和法人客户作为重要的估值因素之一。从这个角度来看,寿险公司的客户经营重点就是不断挖掘和创造客户的未来价值,使之源源不断地转变为客户存量价值。
第二种客户价值分类是基于生命周期,将客户分为忠诚客户、新客户和潜在客户。
忠诚客户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通过重复交易,即续保和加保,为企业创造持续的收入;企业更容易以低成本保持与他们的关系;不断为企业带来新的客户。忠诚客户的推荐是新客户光顾企业的重要原因之一,“口碑效应”可以帮助其他新客户建立对企业及其产品的正面印象。
新客户是指刚与企业建立交易关系,但还不稳定的客户,可能目前还不能带来即时收益,但通过企业不断维护进而提高其忠诚度,转变为能为公司带来持续价值的忠诚客户。
潜在客户虽然还没有与企业建立交易关系,但仍然可能是企业特别值得关注的对象,这些客户未来都有可能购买公司产品,在保险行业每个潜在客户都是非常有价值的客户。
客户经营也可以理解为将潜在客户转换为新客户,将新客户转变为忠诚客户的过程。
(三)客户经营的重要性
对于一个寿险公司来说,良好和有效的客户经营可以带来许多利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长的保费
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均表明,当客户渐渐了解公司并能获得良好服务时,他们更乐意把第二张保单交给同一家公司,并且随着客户年龄的增长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也会不断产生新的需求。我们曾对某地区分公司50名绩优业务员6年的客户进行分析,发现老客户加保是保费收入的重要来源,如图1所示。
2.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波士顿咨询公司的研究显示,向曾经购买产品的顾客推销公司的新产品只要花7美元的行销费用,然而同样的产品要说服新的顾客购买,却必须花上34美元。我们在小范围内对一个营业单位的销售成本进行统计分析,也得出类似数据,开发一位新客户的成本,约是维持老客户成本的5倍。《哈佛商业评论》认为,减少5%的客户流失,企业的利润将增加100%,《商业周刊》则认为将增加140%。Bain&co公司曾对一些行业进行研究,如图2所示,显示了客户留存率每增加5%时,利润增加值的百分比。
在保险业,寿险公司通常需要保持客户4-5年才能弥补销售成本,并且这几年由于市场主体增加,市场竞争加剧,销售成本不断增加,寿险公司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弥补成本。因此,从公司利润和长期发展的观点出发,保留客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通过转介绍等带来新客户
因为保险产品相对比较复杂和难以评估,客户往往会比较重视听取别人的建议,满意的忠诚客户一般会为公司做宣传,并愿意向业务员介绍准客户。这不仅减少了公司开发新客户的成本,而且通过介绍得来的客户盈利和忠诚度也比一般途径开发的新客户更优,往往更能成为优质的忠诚客户。
4.提高业务人员的留存率
提高客户经营水平,保留客户的同时也是促进业务人员留存的重要因素。当一家寿险公司拥有一个稳定、满意的客户基础时,客户的流动性降低,业务人员也更加不愿意流动,因为带走客户的难度加大,且积累的续期利益也更大。同时,由于业务人员留存率提高,也进一步改善了服务质量,反过来又提高了客户留存率,形成客户、公司和业务员的良性互动。
二、目前寿险公司客户经营存在的认识误区
(一)获得新客户与维系客户
由于寿险公司的早期经营阶段,争取新客户是第一要务,所以多数公司关注的是如何获得新客户,如我们的销售激励制度都被用于对新单业务,即对获得新客户或新增业务进行奖励,却很少有对积淀的客户进行一些维系性的跟进举措。
(二)公司的客户或是业务员的客户
寿险公司往往觉得所有的客户都是公司的,可以电话回访、抽访、生调,在业务人员离开后进行跟进,然而仅仅这样,是否就能让客户成为公司的客户;公司对他(她)的了解和认识有多少;他(她)选择其他公司的几率又有多少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研究解决。
另一方面,业务人员认为客户是自己的,是其用自己的能力和投入一个个经营开发得来的,所有的维护都是由其完成的,因此,客户理应是自己的。更有甚者,有的业务员还会不报备完整的客户资料,不把真实的联系电话留在公司。
在这点上,其实惟有双赢才是最终的选择,才是寿险公司和业务人员应该持有的正确观点。
(三)客户经营是业务部门的事
在寿险公司的部门中,内外线的界定有时是非常明确的,客户开发是业务部门的事,那么为了赢得更多的业务、更多的客户,有的人认为客户经营也应进入业务部门,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客户经营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来完成。
(四)客户经营就是简单的客户服务
今天,客户经营已成为各公司赢得市场的最主要手段之一,客户经营是客户服务,但远远不是简单的客户服务,它不是单一、没有创意、没有发展的电话维护,而应是全面、综合的客户解决方案。
三、客户经营的有效途径
(一)选择盈利客户
我们都知道所谓的“80/20法则”,即20%的顾客产生80%的销售额或利润。当然,寿险公司的客户层次会更多些,不少公司也已经认识到顾客在层次上的区别,但往往没能去加以区分。
银行在客户区分上就做得比较好。他们发现不必对所有客户提供同样的服务,与许多客户打交道的成本过高,而这些客户的利润潜力却很小,所以相继建立了CRM系统,对客户进行细分区隔,仔细分析客户的成本和收益,并根据获利范围提供服务和确定服务水平。他们给不同的客户划定了不同的标准,提供不同的服务,收取不同的费用,几乎所有银行都有金卡、贵宾客户等区分,如招商银行的金葵花客户(最低每日综合账户余额为人民币50万元),而刚刚开始人民币业务的花旗银行,也分睿智理财客户(最低每日综合账户余额为人民币8万元)和贵宾理财客户(最低每日综合账户余额为人民币80万元),若不达标,就要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相比之下,目前寿险公司在客户区分方面还是缺少很好的方法。
(二)发挥服务员工的关键作用
在寿险公司,服务员工在整个客户经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就是客户眼中的组织和营销者。
保险业作为金融服务行业,公司提供的产品都要通过具体人员的服务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服务人员(员工)就体现了服务水平。在顾客的眼中,公司的所有员工——从业务员到柜面接待人员和办公人员,都代表公司,他们个人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客户对公司的认知。迪斯尼公司就坚决要求每个员工在公众面前时刻保持前台服务的工作状态,甚至对园内清洁人员都培训如何使用各类相机等技能,以便随时帮助游客拍照。由于服务员工代表公司,能够直接影响客户的满意度,因此即使不是业务人员,他们也起着营销者的作用。因此,公司要对这些人员进行投资,以改善其服务质量。
1.加强员工培训
为能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充分发挥员工潜能,确保服务绩效,需要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技能和知识培训。除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程序和基本的金融财务等知识外,我们还要关注员工服务互动能力方面的培训,使员工能提供礼貌、负责、热心的服务。
成功的公司对此方面的投入往往不惜重金,如西南航空公司、通用电气、麦当劳等均在公司设立内部大学。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均设有培训部,但培训的内容一般都集中在销售技巧,对于员工的综合素质,特别是一些礼貌、关怀等人文方面内容少之又少,员工相对缺乏对客户真正关心和服务的思想。
2.做受人欢迎的雇主
吸引并留住优秀员工的一种方法就是能成为当地或行业的受人欢迎的雇主。据全球性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翰威特咨询公司一项研究显示,成为最佳雇主能够获得四大裨益:一是以更强的竞争优势,领先于业界同行。最佳雇主拥有一支高度敬业的员工队伍,他们愿意为公司和客户而付出更多努力。二是提升经营业绩,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最佳雇主能够采取长期战略建设一支稳定的员工队伍,重点培养那些具有敬业精神、忠于企业并且对其高级管理层充满信心的员工。三是吸引优秀人才,在人才市场中确立一个强有力的雇主品牌形象。最佳雇主企业的员工相信公司能够将合适的人安排在合适的工作岗位上,并且能够遵守和兑现品牌给予员工的承诺。四是拥有长期稳定的员工队伍,从而减少企业的人员流失。最佳雇主拥有出色的管理者,他们不仅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而且能够让员工在工作中得到认可和赏识。
3.提高员工的满意度
国外的一些研究表明,满意的员工有助于产生满意的客户,如果员工在工作中感受不到快乐,客户的满意度也会受影响。BenjaminSchneider和DavidBown对美国的28家银行的顾客和员工的研究发现,服务的氛围与客户总体的服务质量感知高度相关,同时,员工满意度与员工的流动率密切相关,员工满意度高的机构,员工的流动率就较低,反之,则较高。
(三)留住有价值的客户
1.个性化的定制服务
随着客户的不断成熟,客户需求更加多样化,我们越来越需要通过对个别客户情况的熟悉和发展,来提供适合每位顾客需要的“一对一”解决方案。计算机运用的深化使我们有能力管理和提供丰富多彩的个性化定制服务,目前定制在很多行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服装、化妆品、银行、电子商务等。如著名的太平洋百货就通过计算机数据库保存和跟踪VIP客户购买记录和购买类型,预计和分析客户的偏好,及时向客户提供新商品信息等;著名的ZurichGroup则是通过其建立的一套新的客户管理系统,对其全球范围内的客户信息进行集成,设计和提供特殊的方案以适应客户多样的需求。
国内寿险公司也已意识到这方面工作的重要性,一些公司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有两方面的建设仍需加强:一是要有强大的数据库,实现对客户信息的有效整合、集成和分析;二是能够提供多样化、个性化产品,目前国内的保险产品听起来很多,但真正在市场上销售的则很少,客户选择的余地小,离定制服务还有很大距离。
2.制定合适的客户保留策略
最普遍和基本的策略是提供合适的产品和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如在航空公司、信用卡公司、商场等普遍采用的消费积分。
3.良好的服务补救
服务补救是公司针对服务失误采取的行动。失误可能由各种原因产生,会导致客户不满、告诉其他客户、向公司或监管机构投诉,甚至是诉讼。能否有效解决客户的这些问题对客户经营具有重要影响,一个有效的服务补救策略能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并能产生正面影响,反之,如没有有效的服务补救策略,可能会产生恶劣影响,导致公司现实和潜在客户的损失。
(四)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1.客户经营与成本控制
一些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为了完成任务指标,往往不惜成本,不在意投入与产出,有的时候还意气用事,与竞争对手在感情投资和优惠项目(如降低费率)等方面较劲,而不去考虑这些服务投入能带来多少保费的增加和公司效益的提升,这样就偏离了客户经营的初衷。客户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谋求经营效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因此,在营销和服务每一个具体的客户时,都必须考虑投入与产出,当然这种考虑不要拘泥于一事一利,应该考虑其长远利益和间接利益,但必须计算公司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考虑边际成本和边际效益。
2.客户经营与风险控制
我们经常讲“客户就是上帝”、“客户永远是正确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发现有些客户并不能给公司带来利润,反而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难以合作,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公司同一名信用不好或存在很大风险的客户建立关系并没有什么益处。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客户的风险更为集中,客户可能会存在不诚信、骗赔、过分投诉等现象,对于这类客户,最好的方法就是从根本上终止客户关系,而不是一味的迁就和妥协。
关键词:新准则信息披露公允价值披露形式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在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会计准则无疑发挥着标杆的作用,信息披露的数量、质量以及方式、方法都受到会计准则的制约。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与现行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在内容上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在会计处理上也有很大的差异,这将会极大地影响财务报告数据和信息披露的含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产生巨大的影响。
一、我国会计准则变迁的简要回顾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自1951年起一直实行高度统一的会计制度。除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对股份制企业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以外,对其他企业执行的是分行业的40多个行业会计制度。各个行业会计制度之间差异较大,不仅会计信息不可比,甚至会计记账方法都不统一。20世纪70年代末,受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及相应的财务会计理论的影响,经各方面的努力,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签发了《企业会计准则》(后改称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企业财务通则》(简称“两则”,随着具体会计准则的陆续,《企业财务通则》的作用日渐式微),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又组织制定了l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简称“两制”),并于1993年7月1日起实行,同时废止了原有的行业会计制度。这样,我国基本会计准则正式出台,以会计准则取代过去统一会计制度的改革,初见成效。此后,财政部会计司加快了具体准则制定的步伐,自1994年2月14日至1996年1月4日陆续了29个具体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截至2006年2月14日,财政部共了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l6项具体会计准则。此外,财政部于2000年l2月29日了《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1月27日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4月27日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另外,2004年还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39项会计准则(包括首次的22项新具体准则和修订了的1项基本准则和l6项具体准则),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先行实施。这22项新的具体会计准则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资产减值、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政府补助、所得税、外币折算、企业合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石油天然气开采、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每股收益、分部报告、金融工具列报、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
二、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在会计的目标、假设、计量属性等许多重要方面都有了实质性的变化,准确理解这些变化是我们分析新准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影响的基础。因此,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简单概括一下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第一个层次,是起到统驭作用的基本准则。基本准则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等,相当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第二个层次,即38项具体准则。包括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一般业务准则规范各类企业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与计量要求;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与计量;报告准则规范财务报告。第三层次,应用指南。金融类、非金融类两大类会计科目报表体系。这是起辅助作用的应用指南。
(一)基本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会计目标的变化。新准则第四条明确说明“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而1992年企业会计准则的目标主要是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新准则考虑到了所有相关者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国家的利益。
会计基本假设的变化。原准则的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货币计量、会计期间、持续经营四项,新准则第九条增加了“权责发生制”这一新的会计假设,指出“企业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会计计量属性的变化。由原来单一的计量属性——历史成本转为多种计量属性并存。增加了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
“一般原则”的变化。将“一般原则”更名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该部分提出了八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可靠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包括一贯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其中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并删除了原有的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配比等规定。配比原则,即指营业收入和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应相互配比。“配比”原则经常成为上市公司推迟确认费用的冠冕堂皇的理由。本次修订的基本会计准则中,将这一条原则调整到“费用”要素下第35条“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中不再强调收入和费用在逻辑上的配比,更注重该项费用的支出是否能带来经济利益。
会计要素的变化。在原《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分类、确认、计量等问题已经做了阐述,但这部分内容目前已经有许多不适用的地方。如没有明确资产的确认标准,没有考虑利得和损失影响所有者权益的部分,费用要素定义不够严密,在利润要素中没有考虑利得和损失,在收入要素的定义中没有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等。在新《基本准则》中,明确资产的确认在满足定义的前提下,还要同时满足:(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否则不能作为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相应的,将负债的确认标准明确为符合负债定义的义务,同时满足:(1)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2)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在所有者权益和利润要素中分别考虑了利得和损失因素,即考虑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重新规范了收入和费用定义,特别是在收入要素确认标准中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从上述几个方面来看,新准则对会计要素的规范,充分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即会计要素确认标准的国际性。
在基本准则中,增加了财务报告,这是一个创新。准则第十章采用了“财务会计报告”的术语,还出现了“披露”这个术语。提出“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
(二)具体准则的主要变化
除原来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外,又增加了22项具体会计准则。而且原有准则的主要内容也有大的变化,例如,非货币易和债务重组交易中恢复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债务重组中债权人豁免的债务可计入当期损益,而原准则计入资本公积;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将不允许恢复;自行研制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支出不再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可以有条件的资本化;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再仅仅局限于直线法,并且摊销年限也不再固定;存货的计价核算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等等。
三、新准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准则同是证券市场会计规范的内容,区别在于前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信息的表现形式,如披露什么、怎样披露、何时披露等;后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会计信息的内容实质,如会计怎样通过特定程序生成符合用户需要的、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信息等。只有先生成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之所以研究会计准则对信息披露的影响,根本原因在于会计准则通过影响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最终会产生经济后果,从而加速或者滞后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因此,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是我们研究这个问题的理论出发点。
(一)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会计准则是一项公共契约,因此会计准则是具有经济后果的。这直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准则作为社会利益相关者经管责任落实、经济利益分割、经济资源配置愿望与诉求集中体现的基本规则与制度安排,会计准则的制定也自然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法定使用者和非法定使用者。会计信息法定使用者主要指股东和债权人。股东是公司最终产权的所有者,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所有者将自己的公司财产委托给经营者进行经营,从而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就产生了委托关系,形成了企业契约。股东支付给经营者相应的报酬,而经营者也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如果股东对经营者的激励存在相容现象,这就很可能引发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经营者就会利用会计准则的滞后性或漏洞实施盈余管理,操纵利润。情况严重者就是管理当局与外部监督人“合谋”提供“恶性经济后果”的会计信息,演绎财务欺诈,这最终损害股东的根本利益,使企业价值受到侵蚀,直接影响股东当期收益,债权人很可能血本无归。更糟的是,在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出现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独立财权的丧失将导致股东作为所有者名存实亡,股东将面临灭顶之灾。这是“恶性经济后果”的极端表现。由于会计信息是一种公共物品,在会计提供会计信息时,不仅法定使用者会获取信息。而且他的竞争对手、客户、供应商、雇员、中介机构、媒体等非法定使用者也可无代价地获取信息。这些非法定使用者也可能是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会计信息也会影响他们的投资、信贷决策。而另一方面,报告公司为了获得良好的市场形象,可能选择使财务报告更“漂亮”的经济行为。这些影响的直接结果是可能有一部分人受益,另—部分人受损,而这种漂亮的经济行为是以会计准则的人为扭曲企业实际经营业绩为前提的。这从侧面反映了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性质。
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必然带来广泛的经济后果,产生十分深刻的经济影响。会计作为一种经济信息系统,它的作用是通过对外传播和披露来发挥的。因此,新准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自然成为首要的研究对象之一。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于证券市场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而言具有重要影响。一方面,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增加了新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领域,从披露的内容上看这种变化主要来源于新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的运用。另一方面,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将引起一些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基础性变化,这主要表现在披露形式上的变化。本文将重点研究新会计准则中新增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信息披露内容,以及由于新会计准则修订后引起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形式两个领域中的影响。
(二)公允价值对会计披露内容的影响
公允价值作为一种全新的计量属性,最大的特征就是来自于公平交易的市场,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理智双方充分考虑市场的信息后所达成的共识,这种达成共识的市场交易价格即为公允价值。按FASB的说法,公允价值是自愿的双方在非清算的交易中进行资产(或负债)的买卖(或清偿)的价格。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定义类似,即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结算的金额。因此,所谓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的市场交易中,自愿的双方所达成一致的市场交易价格。实际上,公允价值与公平市场的交易价格是一致的,其本质就是市场对计量客体价值的确定。从外部条件来看,只要有公平交易,就可以有公允价值。一般来说公平交易是以活跃市场的存在为前提的,所以人们往往把公允价值与活跃市场联系起来,认为只有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公允价值,其实这是对公允价值的一个误解。活跃的市场可以存在公平交易,但也可以存在不公平交易。存在公平交易的市场不一定是活跃的市场,即公平交易不一定以活跃市场作为条件。公允价值的本质是公平交易,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允价值需要活跃市场”中的“公允价值”实际上是指那种“排除了现值的公允价值”。这种公允价值比较容易确定,主要存在于活跃的市场,当缺乏活跃市场这个条件时,这种“排除了现值的公允价值”就无用武之地了。这时,要解决公允价值计量问题就得依靠现值这种比较复杂的公允价值。在活跃市场的条件下,市价容易得到,用到现值的机会就少;在不活跃的市场条件下,使用现值这种公允价值的机会相对还多些。依据现值是公允价值的一部分的概念,也就是说,在非活跃市场的条件下公允价值也是有用武之地的。
对公允价值的最大争议在于其可靠性和可计量性,尤其是将其与历史成本对比是否具有优势。历史成本由于有原始凭证作为依据,而公允价值的取得则存在很多的主观判断和不确定性因素,似乎历史成本比公允价值更易验证,但这无异于用一个人出生时的体重计量其一生中任何时候的体重。错误的关键在于将可靠性等同于可验证性。同时认为,历史成本由于能得到原始凭证的支持因而更符合可验证性的特征,进一步又将可验证性与会计信息的反映真实性等同起来,得出历史成本较公允价值更真实的结论,这是对可验证性的形而上学的机械理解,也是对可靠性的严重误解。而公允价值反映的会计信息无疑是较历史成本反映的信息更加如实的,是一种具有明显可观察性和决策相关性的会计信息,从技术角度讲,其客观性也不逊于历史成本,关键问题在于其可验证性的财务会计信息导出的结果应能由不同的独立提供者在采用相同方法的条件下,从实质中提取出来。虽然公允价值的取得存在很多主观判断和不确定性因素,这一直是阻挠公允价值得到具体运用的难题。但由于经济学、理财学对金融工具计量模型的突破,会计界在公允价值的具体技术问题上已取得了较大的研究成果,公允价值的运用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所以综合来看,公允价值还是利大于弊的。
“公允价值”对会计披露的影响,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
具体来说在金融工具的披露方面,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而且是衍生工具唯一相关的计量。这是因为很多金融工具的交易或事项并未实际发生,不符合传统会计的计量标准,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可解决这一问题。用公允价值计量衍生工具将使其能在表内反映,这让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真实财务状况有更好的理解,也容易评价企业通过使用衍生工具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根据现行会计计量模式,金融工具价值的变动仅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这样,企业可能仅仅为了增加会计利润而进行某项交易,以此掩盖核心业务的不良业绩。而且,公允价值计量的广泛应用可以使金融工具计价模式更加一致,金融工具将在相同的时点、根据相同的原则进行计量。
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中须单列反映投资性房地产信息的项目,计量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如有活跃市场,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也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这种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计人当期损益。以前上市公司拥有的物业都被计入了固定资产,因此物业的升值与否并没有体现在会计报表中。近几年物业升值迅速,因此如果上市公司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其早些年购入的投资性房地产,则必将大大提高其净资产和当期净利润。
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应将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被纳入合并范围。这一变革将对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利润产生较大影响。母公司必须承担所有者权益为负的子公司的债务,并会使一些隐藏的或有负债显露出来;上市公司各分部间的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进行计量,转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况,应当予以披露。这一规定可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调节利润。此外,新准则的合并范围不包括合营企业的合并,合并方法根据不同的合并方式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
目前中国企业的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前合并对价形式上是按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确认,而这并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尽管该公允价值也要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但是人为操纵因素过多地干扰了公允性的实现。因此,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合并重组一夜暴富,甩掉亏损帽子的事例屡见不鲜。新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放弃使用公允价值,以避免企业滥用盈余管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双方自愿交易,讨价还价的结果,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因此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可确认购买商誉。这一规定是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和市场经济发育的实际出发,谨慎地使用公允价值,规范企业盈余管理行为,以提高企业利润的可信度。
新准则在企业合并中的变化,还体现在:1)不记录“负商誉”(或称“合并价差”),支付对价低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增加“当期收益”,以往,企业处置资产或股权,才带来非经常性收益;以后,非同一控制人之下的企业合并,也可能给主并方带来当期收益;2)“商誉”不再逐年摊销,而是每年做减值测试,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年度不能转回。这样的规定,其实给了企业很大的灵活性:如果注重当期收益指标,可以不做处理;如果注重现金流,可以加速减值以获取所得税递延。
债务重组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人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进入利润表。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于是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其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获得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这可能会极大地提高每股收益。
非货币易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易》规定,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上述条件没有同时满足,则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准则还规定了判断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要看双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三)新准则对披露形式的影响
这方面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财务报告的构成上,原准则中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附表及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新准则在保留了原准则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的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1)财务报表将由延续多年的“三大”变成“四大”,第四张财务报表就是在新会计准则中被“扶正”的原资产负债表的附表———股东权益变动表。按照最新颁布的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股权权益变动表的格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先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主要按照股东权益的组成项目列示,主要包括股本、资本公积、法定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新公司法已取消该项目)、未分配利润。而新的股东权益变动表,则是根据股东权益变动的性质,分别按照当期净利润、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股东投入资本和向股东分配利润、提取盈余公积等情况分析填列。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对股东权益本年年初余额的影响,目前主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体现,很容易被投资者忽略。新的股东权益变动表则直接将上述两项列示,使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对股东权益的影响一目了然。(2)将“附表”改为“其它财务报告”,使其包含的内容更多。(3)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采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和净利润项下单独列示的方式。(4)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应调整了财务报表格式,每股收益在利润表内列示,并规定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相关报表,形成了一个开放性的动态体系。(5)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因为财务情况说明书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等内容,对不同企业存在各不相同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宜通过会计准则作统一规范。
为了便于监管机构的监管,《分部报告》准则进一步从披露的形式上强化了披露的要求。《分部报告》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分别根据业务的性质披露业务分部报告和地区分部报告,并将其中的一种分部方式作为主要报告形式,另一种分部方式作为次要报告形式。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需要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损益、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信息。企业在次要分部报告中,需要披露分部收入和资产等信息。并且上市公司各分部间的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转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况,应当予以披露。
这些形式和内容上的变化使得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逐步完善将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更准确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这必将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使用价值,增强上市公司业绩的可预测性。但由于新会计准则更强调公司的会计政策能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并赋予企业很大的调整会计政策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投资者分析信息的难度。因此,新准则仍然无法完全杜绝上市公司虚假信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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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寿险公司;资产配置;资金运用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截至2007年3月底,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24万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04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6344.1亿元,占比31%;债券投资9910.2亿元,占比48.5%;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3732.6亿元,占比18.3%。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在不断放宽,从投资银行存款、债券、基金、股票等金融资产,拓展到股权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实业投资。虽然多元化的投资可以分散风险,但是如何在资产回报和承担风险间寻求合理平衡,就需要保险公司合理配置资产。
一、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意义
寿险公司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一方面可以增加公司的利润,扩大积累和增强公司的偿付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增加积累资金向投资的转化,通过资本市场等渠道,向外输出资本,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寿险资产配置对公司的意义
寿险资产的配置直接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定。首先,寿险公司要实施经济补偿功能,寿险资金就必须不断保值增值。在寿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寿险资金面临着各种风险,如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如果不对寿险资金进行合理配置,收取的保费将不足以保证履行将来的赔付义务,公司的经营费用也没有办法保证,这就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
其次,寿险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寿险公司往往通过降价进行展业。费率的下降使得寿险公司的承保利润越来越小,甚至出现利润为负的情况,因此寿险公司更加需要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来确保寿险资金的保值增值,这样才能通过价格竞争来稳定或扩大市场份额。
(二)寿险资产配置对资本市场的意义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加快保险市场发展,推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及外汇市场的互动与协调,对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寿险资产配置和资本市场是互动互补的关系。寿险资产配置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资本市场来完成,寿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可以扩大资本市场的规模,推动资本市场的成长和结构的改善,同时寿险公司作为稳健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减小资本市场的波动性。
二、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资金规模限制
(一)寿险资金的来源及性质
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前提是寿险资金的来源。寿险资金的来源主要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自有资金;另一部分是作为负债项目的有偿借人资金。具体来源包括:寿险公司的资本金、保证金、各类准备金、公积金、未分配盈余等。其中各类准备金占据寿险资金的绝对比重。
寿险资金的性质取决于寿险资金的来源。寿险资金的主要构成是各类责任准备金,从而准备金决定了它的性质,而准备金是由其经营的业务产生的,因此寿险资金是由寿险公司的业务性质决定的。目前,我国寿险公司的产品主要有人寿保险、年金产品、健康险、意外险、万能险和投连险等。人寿保险和年金产品是最具代表性的寿险产品,因此可以根据它们的性质来探讨寿险资金的性质。寿险和年金产品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和储蓄,从而寿险资金的性质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储蓄资金,是一种延迟的消费资金,即把初次分配中用于社会消费的一部分资金通过再次分配转移到投资领域,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寿险资金的这一特性不仅决定了寿险资金投资的必要性,而且也决定了寿险资金运用的限制。
(二)寿险资金来源对投资规模的约束
寿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表现为资金不断循环流动的过程,资金流动过程的起点是寿险资金的流人,即资金的来源,资金流动过程的终点是保险金的给付和理赔。从资金流动的整体特征来看,表现为大量资金不断地往返运动。由于风险事故的不确定性,必然形成一个最低规模的资金存量,使保险投资成为可能。寿险公司只有具备一定的资金来源才能进行投资运用,资产配置才会成为可能。寿险资金来源不仅会约束寿险投资的规模,而且会约束资产配置的结构。
寿险资金的来源对投资规模的约束体现在对初始规模的约束和存量规模的约束。初始规模使投资具有可能性,而存量规模则使投资具有连贯性和可调性。无论是初始规模还是存量规模,都表现为对寿险资金投资规模的约束。
三、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投资限制
保险投资与一般的投资活动没有本质的区别,一般的投资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投资。但是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和保险投资资金的负债性、返还性,寿险投资不仅要符合投资的一般要求,还要符合保险经营的特定要求,这些要求不仅影响到保险投资的风险、收益,还影响到寿险投资的规模、方向和结构。
1948年,英国精算师Pegler提出了保险投资的四大原则:一是保险投资的目的是获取最大的可能收益;二是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保险投资应尽量分散;三是投资结构应该多样化,保险公司的投资经理应当根据未来趋势选择新的投资方式;四是保险投资政策应该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应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
(一)寿险投资的一般条件限制
1.安全性条件
保险公司属于风险规避型的投资机构,对保险投资的风险边际损失反映比较敏感。保险公司的效用曲线虽然会随着投资收益的增加而增加,但边际效用是递减的,即风险越大,其带来的投资收益的边际效用越来越小。
2.流动性条件
寿险公司始终会产生资金的流人和流出,由于死亡率和退保率等因素,资金的流人流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为了保证保险金和退保金的给付,保险投资必须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3.收益性条件
由于寿险精算费率都有预定利率规定,这是保险公司的最低收益率要求,保险公司要保证给付和盈余,其投资收益必须要超过保单的预定利率。因此,寿险公司作为风险规避的机构投资者,要同时考虑三方面的投资约束,这就需要寿险公司在资产配置上做好选择。高度的风险规避就需要寿险公司多持有现金、银行存款等无风险资产;流动性要求就需要寿险公司保持较高比例的金融资产,控制投资于地产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资产比例;收益性要求又需要寿险公司投资于股票、风险投资等风险资产。
(二)寿险投资的特殊条件约束
由于寿险资金的特殊性,寿险投资必须在既定的规模和结构的约束下实现保险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1.对称性条件
对称性条件约束要求寿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注意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对称性,也就是寿险投资要使投资资产在期限、收益率和风险度量方面与资金来源的相应要求相匹配,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例如资本金、总准备金等一般可配置长期资产,各种准备金则要根据责任期限的长短来分别配置资产。当然,对称性条件只要求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大体一致,并不要求配置的资产在偿还期、收益率、风险度量等方面与资金来源保持绝对一致,否则就会影响寿险资产配置的灵活性,以及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而且实际业务中要做到绝对对称基本没有可能。
2.替代性条件
替代性条件约束要求寿险公司在制定投资策略时,根据资金的来源、保单的性质、期限以及保险金给付的情况对投资目标进行定位;其次是充分利用各种投资形式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方面的对立统一关系,寻求与寿险公司业务相适应的资产结构形式;最后在某一投资目标最大化的前提下,力求能使其他目标在既定的范围内朝最优的方向发展,或者牺牲一个目标来换取另一个目标的最优化。
3.分散性条件
分散性条件约束要求寿险投资策略的多元化,资产配置结构的多样化,尽量选择相关系数小的资产进行资产配置,以降低整个寿险投资组合的风险程度。分散性条件是安全性条件的直接要求。为了满足这个要求,首先,寿险公司的投资产品要多样化,在保险法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多项投资,尽量分散投资风险;其次,在投资地域上要尽量分散,对股票和债券的投资风险在国际金融市场进行分散;再次,投资资产规模尽量分散,投资于同一行业的资金规模不能过大;最后,适度控制寿险投资的结构和比例,即投资于某种形式资产的最高比例限制和对某项资产的最高比例限制。
4.转移性条件
转移性条件约束指寿险投资时寿险公司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将投资风险转移给其他方,以降低自身的风险。最常用的风险转移方式有:一是转让,即通过契约性的安排让合约的另一方承担一定的风险,如通胀时期的浮动利率债券;二是担保,如保单质押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等;三是再保险或购买风险证券化的保单,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或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四是套期保值,寿险公司通过持有一种资产来冲销持有另一种资产的风险,从而达到降低自身风险的目的。
5.平衡性条件
平衡性条件要求寿险公司投资的规模与资金来源规模大体平衡,并保证一定的流动性,既要防止在资金来源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投机性的卖空买空交易,增加投资的风险性,又要避免累积大量资金不运作或少运作而承担过高的机会成本,无法保证将来的保险金给付要求。
四、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渠道限制
寿险公司作为一个企业,要对寿险资金进行有效运用,使之保值、增值。现代经济中寿险资金可以投资的渠道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限制,虽有所放宽,但仍然受到一定限制,寿险公司的投资资产类别一般可以分为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固定资产以及贷款、产业投资、融资租赁、产权交易等方式。
表1反映了我国保险业2000年~2006年间银行存款、债券和证券(基金和股票)三类资产的实际投资比例的变化情况。
五、当前寿险公司资产管理的趋势
简单地从传统资产配置的方法——有效边界分析确定合理收益均衡的资产配置方法,由于没有考虑负债的特征,对于保险业而言并不适用。保险资金资产配置要引入资产负债管理的思想,充分考虑保险负债和资产的特性。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利率的管制放松,利率的波动更加难以预测。因此,保险资金资产配置首先必须建立在对保险负债和资产价值及其利率敏感性的准确评估的基础上。寿险公司的资产项目市场化程度比较高,价值相对容易确定。而寿险公司的负债项目主要是各项责任准备金,其市场交易很少,价值确定比较困难。在利率环境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负债的法定评估——法定准备金相对能够代表负债的真实价值,但在利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准备金的波动也会很大。
预算管理就是指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控制、预算调整与预算分析考评等整个过程的管理。
二、联合利农科技有限公司预算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预算管理组织架构体系不建全
公司单纯认为预算是财务部门的事情,各部门只用报各项费用数据即可。没有全员参与的意识,各部门没有专员来跟进日常预算的执行情况,有的是部门经理自己,有的是部门文员,随意性很大。在编制预算费用时候,分管部门的副总为了不让费用超预算,拿到最后的预算考核分数,可能多报预算,公司的总经理不可能事事具察,财务部预算专员的权利有限,对预算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做到很好的协调处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部门的沟通也无法做到经常性和有效性,这样的结果是导致非但不能通过预算控制费用,反而使支出显得“合情合理”,因为“预算会议通过了”。
(二)预算参与人员没有经过较系统培训
公司预算参与人员除了部门负责人外,有的是安排部门文员来跟进。这部分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都没有进行系统培训。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问题较多,经常出现较大漏洞。比如:用工时推算工人需求人数的计算方法存在漏洞;费用归类有的归入无效消耗,有的归入低值易耗品开支等。仓储部在登记其他出库时把本该计入固定资产的项目费用化,而且整个预算编制、执行、考核等都没有一个标准规范性文件给各部门来参考执行。
(三)预算管理制度流程不清晰,有待规范
(1)公司预算控制流程上缺乏一个具有权威性的规章制度来对预算控制执行加以规范,使得预算管理人员没有一个可供遵循的标准,从而影响预算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如:费用开支是否超出预算,可能因为费用归类问题,之前预算到其它科目,而财务审核又归入另一科目,以致造成有一部份项目出现超预算开支,而另外一些项目却有预算无开支。(2)财务部在审核预算时,因为没有权限,超支无论大小、类型都要呈报给财务副总审批。有的采购可能因为是生产急需,部门领导就直接拿去给总裁批了就执行。这就造成预算监控、预算调整十分混乱。
三、己女进联合利农有限公司预算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预算管理组织体系
建立起从“公司高层”中层部门负责人“基层部门预算员”的三层组织架构体系,明确各架构人员的分工与责任,充分调动各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主动性。财务部门在预算管理中只是一个具体的监督执行部门,主要发挥督促和指导各部门预算工作的作用。公司高层人员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对下属部门的预算负责。确定各部门在编制预算时提出的相关指标是否合理,费用开支是否必需,是否与公司的预算管理目标一致;协调确定相关部门在一些模糊费用或权责发生时的责任归属。中层部门负责人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要详细了解预算编制、执行、考核的过程。清楚每项预算开支的来龙去脉,在日常预算执行过程中自主进行监督,并对出现的预算差异做出合理解释。基层部门预算员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要详细了解预算编制、执行、考核的过程。辅助中层部门负责人编制预算,并对日常开支情况及时汇总跟进,及时将预算执行情况第一时间反映给部门负责人,使预算控制从基层部门就开始。
(二)加强预算参与人员的培训
预算参与人员的培训应当针对不同架构人员进行不同要求的培训。针对公司高层,主要是针对预算管理目标、预算管理的流程、预算的执行控制过程、预算的指标对整个预算的影响方面进行培训;针对公司中层部门负责人,就要针对该部门的预算编制、费用开支项目归类等,以及如何及时进行预算控制进行全面详细培训;针对基层部门预算员,不但要培训前述中层部门负责人的内容,还要特别针对各表格如何填写,日常工作中如何辅助部门负责人进行预算控制方面进行培训。
(三)确定合理预算指标提高预算编制的可靠性
关键词:公司治理转投资规模经营
“转投资”是和“投资”相对应的一组概念。投资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初次财产投入,转投资是指公司在股东投资形成公司独立财产的基础上,再以其独立财产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的行为。其实质就是公司这个主体的对外投资行为。转投资是企业问相互联合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建立企业集团、实现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但无论如何,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取收益、利润或其他权益。由于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转投资不可避免的要影响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对股东和债权人加以保护,是公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公司转投资的利弊分析
转投资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影响。从积极方面看,首先,公司有经营自和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转投资是公司行使权力的表现,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多元化和自由化。其次,转投资是资本流通的手段之~,也是资本企业的本质要求,通过向其他企业投资获得股东利润,实现资本在运动中的增值,也充分发挥了资本的效用。同时,从社会层面来看,转投资为社会增加了投资渠道,活跃了资本市场。最后,转投资使企业间保持了长期稳定的联系,实现规模化经营。有些公司甚至组建跨国公司和企业集团,来增强自己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总而言之,转投资有利于公司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是公司经营不可缺少的手段。
从消极方面来看,公司转投资也带来一些不确定的风险。首先,公司转投资会造成资本虚增,危害资本真实。资本真实原则是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转投资行为却可能破坏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导致资本虚增。尤其是在公司互相投资的情况下,更为严重,如A公司向B公司投资100万元,B公司向C公司投资1()0万元,C公司又向A公司投资100万元,这实质上只是同一资金在企业间流通,三个公司的实际资本都没有增加,但名义上的资本额却各自增加了100万元。由此可知,转投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虚增资本,从而使债权人误认为公司资本雄厚。长期来看,无论是对企业本身,还是对债权人和整个社会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其次,转投资易造成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如前文所述,转投资会虚增资本,而虚增资本代表的股份又冲淡了拥有真实股份股东的权利,削弱了真实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违背了投资者控制公司经营权的理念,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严重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相互投资的情况下,甚至会产生经营者们联合起来利用转投资通过相互持股控制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现象,整个公司治理一片混乱。最后,转投资容易使公司转嫁债权债务,逃避法律,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通过转投资把公司的资产全部或大部转向其他企业,则原公司就沦为一个空壳,债权人的债权必然要落空。同时,由于转投资使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形成了关联关系,尤其是形成母子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独立的人格也受到了强烈的挑战。由于母公司掌握了子公司的控制权,可以随意处置子公司的财产,安排子公司的一切事务,子公司失去了经营决策的自和独立的财产权、人事权等,也就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本无从保障。
二、我国公司转投资立法概况
我国对公司转投资的立法经过了一个从严格限制到合理限制的过程。1993年《公司法》关于转投资的规定仅见于第l2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外,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自身经营的目的但是,却有投资对象限制过死,投资额度限制过严之嫌,同时,由于净资产的难以界定,导致其缺乏可操作性。
新《公司法》的修改在内容上有较大变动。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l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可见,新公司法删除了对转投资数额的限制,将限制权交与公司章程,对投资对象也有所放宽,扩大到了其他企业,但同时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而且,新公司法加大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了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等。这些都削弱了转投资对公司本身、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不利影响。但看到进步的同时也要看到缺憾的存在,新公司法取消了对转投资限额的规定,更容易虚增资本、损害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同时对相互持股问题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对违法和违反章程转投资行为的后果也没有作出规定。这些都有待在以后的公司法修改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三、完善转投资规制体系的措施
任何法律制度的确立都有其价值理念的追求,转投资规制制度的确立既想鼓励公司对外投资,实现资本增值,又想保护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最大限度的趋利避害。为此,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手段,构建科学合理的规制体系。
立法对某一问题的规制最常见的有四个手段,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直接规制和配套规制。针对目前公司法关于转投资限制制度的现状,本文作以下分析和建议。
(一)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
1.事前规制是指在公司实施转投资行为以前,就规定转投资的规则,只要公司对外投资,就要遵守该规则。我国新旧公司法都采用了这种立法手段,或限制投资额或限制投资对象。
从新《公司法》第l5和l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将转投资的对象扩大到所有企业,并放弃了对投资额度的限制,将限制权交给了公司章程,充分尊重公司的经营自,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正如有些学者所说:“容许高度的企业自治与市场自律”是当今公司法发展的一个共同认知和趋势。但是,笔者不赞同取消投资额度的限制的做法,因为,在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立法完全放开,对额度不进行任何限制,而公司章程也不做任何限制的话,此项权力就交给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损害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我们可以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仍然维持公司转投资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台湾为40%),与此同时,法律允许公司能通过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以及股东会决议方式排除原定的限制。这样,转投资的上限是由公司白行决定,而不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关于投资对象的放宽问题,很多学者认为其他企业应当包括合伙企业,而且公司也应该能够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笔者也赞同此种观点。因为立法的出发点是考虑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合伙投资后可能造成公司资产的流失。其实,对任何企业投资都会面临成功与失败,对合伙企业投资也可能获得巨大收益,对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投资也面临失败的危险,成与败直接影响着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再说了,如果公司投资设立一人公司,而且不能证明二者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公司一样要对所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2007年《合伙企业法》只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言下之意是说,除此以外的其他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事后规制是指在公司违法或违反章程进行转投资的情况下,进行救济的方法。关于这点,公司法没有做出规定。在这里,事后规制主要是针对向合伙企业投资以及违反章程转投资而言的关于向合伙企业投资的问题,如果公司违法违规转投资于合伙企业,其行为当属无效。为了维护《公司法》第l5条的严肃性,当然应当对进行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课以相当的处罚。这种处罚可以是刑事处罚,如罚金;也可以是行政处罚,如罚款。如果涉及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没有得到授权或违反章程转投资问题,可依《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作可撤销处理。但是,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是否撤销还要看是否完成了商业登记,完成的,维持其效力,未完成的可根据股东的请求予以撤销。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还要给予一定的处罚。具体可以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l3条的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课以一定数量的罚金,并由公司负责人赔偿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害,具体即由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会决议赞成该转投资行为的董事负责。
(二)直接规制和配套规制
1.直接规制是指公司法直接对公司转投资问题做出立法规定,并规定违反的后果。这点具体来说和上文的事前、事后规制内容基本一致,这里不再赘述。
2.配套规制是指除了立法的直接规定以外,还要借助其他的相关制度规定,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对公司转投资行为进行调整。
关于这里的配套规定包含的内容很多,如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信息披露制度、限制相互持股的比例和表决权、甚至引入深石原则来限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权利等等。这些制度大部分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而设,有些在我国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有些还没有。无论怎样,随着立法的不断进步,相信这些制度会逐渐的完善起来。
[关键词]市场;外资速递公司;竞争
1中国速递市场中的外资速递公司
经过20多年的努力,尤其是受中国加入WTO时所承诺的开放外资进入中国速递市场的影响,以联合包裹(UPS)、联邦快递(FedEx)、天地快运(TNT)以及中外运—敦豪(DHL)为代表的外资速递公司迅速在中国市场站稳了脚跟,他们凭借各自拥有的强大的运营网络赢得了越来越多的市场份额,这些国际速递巨头在中国市场的年增长率基本保持在20%以上,成为国有的邮政速递公司及民营速递公司的最强大的竞争者。据统计,四大国际速递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总数已超过250家,网络覆盖城市超过600个。
2外资速递公司在中国市场中的竞争战略
2.1清晰的市场战略目标
在市场定位方面,以四大国际速递巨头为代表的外资速递公司尽管风格各异,但均有明确而清晰的定位,如FedEx借助强大机队力量,力图实现“无所不包,全面发展”;UPS则宣布“我们将致力于全新的供应链解决方案”;TNT则要“在全球快递、货运、物流领域诞生一个新的权威”,其一方面倚重汽车物流市场,另一方面向企业物流市场进军,推出“直复营销”业务;而DHL希望能成为“世界范围内邮件通信、包裹快递、物流及邮政服务领域中的领头羊”,目前其37%的中国市场占有率仍令对手们难以超越。
2.2差异化的产品竞争战略
在清晰的定位下,外资速递公司纷纷调整各自的业务结构。自2007年5月28日起,FedEx正式进军国内快递市场,在9个城市推出次日达限时业务和隔日送达服务;2008年1月,UPS面向国际发货人推出无纸化发票和国际回邮两项新业务,成为第一家在多达98个国家和地区向客户提供国际无纸化运输选择和退件服务的包裹递送公司;中外运—敦豪(DHL)面向中国市场推出了众多独具特色的领先快递服务产品和解决方案,其中,DHL进口到付、DHL定时特派、DHL珍宝箱和小珍宝箱,以及DHL重宝箱等服务产品深受客户的喜爱。
2.3发展战略的适时转变
为全力争夺市场,以四大国际速递巨头为代表的外资速递公司在中国的发展重点已经发生了三个显著的转变:一是业务重点由国际业务转向国内业务;二是市场开发重点开始向二三级城市渗透;三是客户开发重点由跨国公司向中小企业渗透。为此,国际速递巨头们以强大的品牌优势来带动市场开发,如UPS不仅成为奥运赞助商,还积极举办中小企业创新竞赛;FedEx则进行国内限时递的推广与宣传,并赞助国家羽毛球队,为谋略中国市场,FedEx还退出日本中部市场,而加快在广州、深圳、上海、北京、香港等地建设大型、国内航空转运中心,加快“双中心”步伐;DHL已成功收购金鹰货运,另出资4600万元收购中外运速递,并将在浦东建北亚中心。所有这些表明,四大速递巨头正在通过适当的战略措施以积极布局中国速递市场。
3外资速递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成功经验
3.1发达的服务网络与集中战略的实施
从进入中国市场到今天,联合包裹(UPS)、联邦快递(FedEx)、天地快运(TNT)以及中外运—敦豪(DHL)等外资速递公司一直致力于在中国的网络建设。在中国速递市场还没有完全开放的情况下,他们首先选择与中外运集团合资的形式,利用中外运的国内网络,加上自身的优势资源与邮政EMS等本土速递公司展开竞争。其次,他们把市场竞争的重点放在业务量最为密集的地区(集中战略),即外商集中的沿海和中心城市,避免了不必要的损耗和成本,并都确立了清晰的市场角色。尽管外资速递公司在中国的网络发展仍受到来自地方的抵制和有关部门的限制,但近年来,DHL、UPS、FedEx、TNT等国际速递巨头的分公司和点已开始从沿海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延伸,从一级城市向二级城市扩展,覆盖的城市数大幅度增加。
(一)管理体制方面的挑战与先进的外资公司相比,中资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还比较落后,还不能较好地适应高度竞争性市场环境的变化。这一点已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方面比较明显地表现出来,要使中资保险公司在5年过渡期结束时达到外资公司现在的成本水平,5年内,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率平均每年要下降3%左右,这是一个相当严峻的挑战,需要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对现行的管理体制作出艰苦的改革工作才能达到。
(二)经营机制方面的挑战分业经营以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机制进行了多次重大改革,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根本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着眼于中国加入WTO后的国际性、竞争性的保险市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现行的经营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公司考核指标体系、成本管理、资金运用等方面,还需要做大量工作。
(三)人才培养和使用方面的挑战中国保险市场开放后,在不长的一段时期内,外资公司在数量上将会超过中资公司,保险专业人才的竞争将会非常激烈。中资公司在险种设计、精算技术、经营管理手段方面,与先进的外资公司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还缺少大量的专业人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也面临着吸引人才、使用人才、稳住人才、培养人才的新课题。为了迎接加入WTO带来的挑战,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必须制定能够适应未来保险市场发展要求的人才战略,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四)保险技术方面的挑战20世纪的最后10年,全球经济发生的一个革命性变化就是网络经济的兴起。近几年,西方各大跨国保险公司把电子网络技术的应用作为保险经营技术升级的主要途径,并且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国保险市场开放后,保险网络化经营有可能成为外资公司竞争优势的重要方面,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使用网络技术改造传统的经营方式过程中,将面临着长期的挑战。
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革和发展的几个问题
(一)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实现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的转变
1,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必须以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胆探索公司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改革的新途径,通过增资、扩股、企业并购、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推进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基础性的制度创新。多元化、网络式持股结构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现阶段管理体制改革的较好选择。多元化、网络式持股,一方面是指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那些在国民经济体系中起支柱性作用的大型企业(集团)之间相互持股,激励这些企业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创造保源,同时也可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高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是指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那些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大型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持股,以此探索“银保合一”的新型经营模式,充分运用和依托金融机构的优势挖掘保源。
2,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但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尚未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这种组织制度上的缺陷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内控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信息系统长期低效率运行的主要制度根源。摆脱这种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切实贯彻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尽快建立并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按照总、分公司授权经营模式,对现行的管理构架结构进行战略性改组。
3,全面改革各级公司的部门设置,打破以险种划分部门的陈旧格局,按照以功能设立部门的原则,形成与新的承保人制度和核保核赔制度相适应的公司组织管理形式,促进保险管理的专业化和保险服务的规范化。
(二)改革经营机制,实现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经营机制的转变
1,在经营指导思想上,必须坚持以效益为中心,强化效益为先的经营原则,加强成本意识,向管理要效益。当前,从国际保险市场的情况看,许多外资公司的承保利润率趋于零,甚至是负值,但仍然存在经营利润,而中资保险公司尽管维持着相当高的承保利润率,但经营利润微薄,甚至亏损。入世后,在统一的国际保险市场中,在统一的保险经营规则制约下,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外资保险公司直接承保利润的量差将会越来越小。只有通过加强管理,降低经营成本,加大资本经营力度,才有可能降低开放市场条件下承保利润下降的趋势。
2,加大资本经营力度,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逐步实现由单纯的业务经营转向业务经营和资本经营并重的经营方式转变。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进入,保险资金准入资本市场将是大势所趋。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也有必要加以修改,逐步放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从保险资金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到保险资金以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进入股市,直到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
3,改革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现行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新的考核指标体系,促进业务结构调整。目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基层单位重保费、轻服务,重展业、轻管理,重速度、轻效益的现象相当普遍,这一现象的产生与沿袭过去的带有计划色彩的考核指标体系休戚相关。入世后,必须彻底改革这种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取而代之的是能够准确评价经营管理劳动的质和量的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引进并建立公司等级考评制度,对各级分公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三)改革人事制度,实现人力资源科学化管理
1.建立科学的人事考核和人才选用机制,将真正的德才兼备的人才选拔到重要岗位上来。人事考核不仅是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整个企业管理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考核结果不仅与工资晋级、分配系数挂钩,而且成为员工职务晋升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而现实的问题在于,现行人事考核制度的某些不足和局限性,使考核工作难当大任。表现在:(1)传统国有企业常用的“评比式”的考核办法,在本质上与计划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难适应现代商业性保险公司人事考评工作;(2)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基本上是采用了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办法,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员工进行考核,不尽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3)目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通常采用的是定量型考核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正性、客观性。为使人事考核工作更具有公正性、客观性,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人事考核应导入一些新的理念,引进一些新的方法。
2.建立竞争、激励和淘汰机制,调动经营管理者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对现代企业来说,建立利益激励机制实属必要,但引进淘汰机制也不可或缺。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引进淘汰机制更有必要。现阶段,要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促进公司内部经营机制转换;深化用工制度改革,推行竞聘制、试聘制和聘任制;开展双向选择,优化劳动组合,实行试岗、待岗和下岗制度;加大减员增效的改革力度,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探索有偿辞退等行之有效的新办法。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应把人员精减与机构精减并重。此外,还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彻底破除现行的司员等级工资制,引进并建立能评价员工劳动质和量的分配考核指标体系,真正建立起员工收入与个人工作业绩挂钩的分配机制。在公司经营管理层引进“分类考核、经理年工资、末位淘汰”的绩效考核体系。在这些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上,可以先搞试点,逐步推开。
3.加强人员培训和基础性的制度研究,培养出一大批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队伍。目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解决人才需求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内部培养;二是从社会上招聘。通过这两个途径获得的人才都需要经过系统的培训,不仅要培训保险专业知识,而且要进行外语、法律、计算机等基础知识的培训,但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这一方面的工作还比较薄弱。人事管理应以人力资源开发为重点,通过不断培训,挖掘员工的潜能,培养出一大批适应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近期和未来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基础性的制度研究对一个企业来说非常重要。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基础性的制度研究工作,还有待于更进一步的深入开展。
无论是财务管理还是财务控制,其目的都在于为公司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围绕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个中心点,最终达成公司制定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总公司对分公司实施财务控制,在于二者之间存在地域、规模上的差距,但分公司又附属于总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风险由总公司承担,特别是有的分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存在着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费用控制不严格,分公司经理一言堂乱作为等现状,一旦分公司因财务管理失真或存在较大问题,就会对总公司的财务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会影响总公司的未来战略规划和资金量。因此,对分公司财务的控制势在必行。从我国目前企业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看,总公司的主要经济增长点不仅仅在本公司内部,更多时候分公司的营利状况为公司整体经济效益达成做出了重要贡献,促进总公司规模、资本的扩大。因此,从促进总公司企业发展的角度看,分公司未来将会作为公司整体的新的利润增长点。综上所述,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财务控制都对公司今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四、总公司对分公司管理主要模式
(一)一种模式总公司把分公司作为二级核算单位来管理
(集权式管理)在管理上,分公司的所有人员由总公司派遣,也就是分公司的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执行总公司的各项规定、章程、制度。既分公司的融资决策权、投资决策权、资金管理权、资产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等由总公司决定。这种集权管理方式优点是财务管理效率较高,通过安排统一的财务政策,能够较好地控制分公司的财务行为,降低公司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有利于整合资源、集团作战、重权出击,实现资源共享,调动内部财务资源,促进财务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资金成本;但缺点是剥夺了分公司的自,不利于调动分公司员工的积极性,特别是分公司经理的积极性,抑制了子公司的灵活性和创造性,不利于公司的市场拓展。其次,总公司远离基层经营现场,可能会导致因信息掌握不完整而造成决策低效率甚至失误。
(二)第二种模式是把分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核算主体来管理
(分权管理模式)既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人、财、物由分公司自主决定,除交给总公司要求的经营承包费外,分公司的融资决策权、投资决策权、资金管理权、资产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由分公司本身自行决定,其优点是因地制宜,措施切合实际;便于发挥分公司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克服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缺点是总公司是法人主体,由于未参与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上离总公司距离较远,无法及时了解真实情况,更谈不上遇上问题及时处理,其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不可控。另各分公司各自为阵,大局意识淡薄,只顾自己的小集体,总公司的整体利益容易忽视,影响了总公司的战略发展。
(三)第三种模式是分公司的管理综合了集权与分权管理
(集分并举模式)也就是说,分公司虽隶属总公司,但依旧是一个经济主体,应当保有自己的资金。具体作法:分公司的财务人员由总公司派遣;分公司管理者由总公司下放一定的权限(对外市场开拓权、部分资金管理权、人事管理权,其中财务人员由总公司和分公司管理者共同管理、共同考核),分公司管理者在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分公司的管理权,但应当保持对总公司负责原则,接受总公司的管理。在职责上,总公司是公司战略规划、部署、资金投入的主体,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指定的战略下提升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另外,决策上,总公司的职责不仅仅包括了微观的企业决定,在宏观战略上也保有决定权,相比之下,分公司更倾向于实际操作。本人认为,第三种管理方式更为科学和有效。既考虑了分公司的局部利益,又不影响总公司的整体战略步署。
二、总公司实施财务控制的重要手段实施财务控制应着重运用以下手段:
(一)分公司财务管理上实行委派制
会计委派制一是可以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维护所有者的利益,二是有效地摆脱了会计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使会计人员的工作相对独立,有效防制乱开支、超出授权范围行为的发生。具体作法是分公司所有财务人员由总公司委派,不受分公司经理管理,与分公司经理分别向总公司汇报,互相制约。
(二)实行预算管理
体系预算是财务控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通过预算可以使管理者明确企业内部的资本运行状况和未来资金投入比例。具体作法就是将企业预算经营目标的主要指标分解并切实的安排到每个分公司,并对各个分公司的完成状况进行评价监督。
(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作到事前控制,避免坐支舞弊现象。具体作法是设置收款专户和费用专户,收回的货款和工程款必须通过收款专户,分公司发生的开支一律通过费用专户,不得互相串用。
(四)加大对分公司财务管理的审计
审计对于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挖掘潜力、堵塞漏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而防范分公司的风险,相应也规避总公司的风险。具体作法每年定期与不定期到分公司进行财务审计。
(五)建立奖罚并重管理机制
为达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强有力的奖罚管理机制必不可少。通过奖罚机制的实施,可以使公司员工的个人追求与公司业绩目标有机结合,特别是对促使分公司管理者和财务人员依法守规履职,拓展市场,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并自觉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而努力工作。建立奖罚管理机制如果单纯依靠传统管理制度是不合理的,目前针对奖罚机制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绩效考核体系,通过各项目标达成所记录的分数,对比出分公司相关人员的具体工作情况,便于总公司管理层进行奖励或惩罚。同时,为完善发展需要,诸如个人职业规划、上升空间、工资、福利等都应计入到分公司管理者绩效考核制度之中。
三、结束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中国国内投资环境也日益完善,外商直接投资一直保持着持续增长的态势。从实践来看,外商直接投资的大规模流入导致了生产活动的增加,这就直接带来更多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从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行业结构来看,污染排放水平较高的制造业是外资流入的首选行业。1999—2009年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制造业投资中的比重都超过了50%,其中2004年和2005年投资制造业比重高达70%以上。从每年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的具体数据也可以发现,自1999年以来,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中国的主要污染密集型行业中的资产占该行业总资产的比重,总体上处于上升趋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利用FDI的国别来源分布、在华投资的区域分布、产业分布等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着明显的“二元结构”模式。其具体表现为:从改革开放初期到21世纪初期,FDI的来源国(地区)主要是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其中香港地区所占比重最大。根据2002年数据,当年香港在中国大陆地区直接投资占亚洲总量的54.84%,占中国全年利用FDI的33.86%,远超过其他发达国家在华投资额。外商直接投资在华地区空间分布体现在东部地区数量多、中西部数量少。形成中国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国(地区)差异的原因,一方面是受到旧有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影响和制约,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进行经济封锁或限制或制裁,这一阶段外资主要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由于利益驱动和技术限制,早期进入中国大陆地区的FDI主要投向了一些污染密集型产业。中国从1992年开始明确向市场化方向改革迈进,发达的欧美日等国家对中国的投资额开始不断加大。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已经基本完成工业化进程和阶段,其国内产业也不断处于调整和升级阶段,发达国家也就抓住发展中国家市场开放的机会,将其国内的部分“夕阳产业”向国外转移,其中中国就成为一个主要的转移地,在某种程度上也就形成了中国所谓的“产业承接”。然而,这种所谓的产业转移模式给中国国内带来大量的资源环境保护问题,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家或地区利用直接投资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疯狂地大肆掠夺中国的一些耗竭性资源,或者掠夺中国的不可再生资源(如开采矿石等),或者基于保护其国内环境而其国内又需要某些高污染产品,将投资主要集中于污染密集型产业,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形成当前中国地域空间上的FDI进入的“二元结构”格局,其主要原因不仅由FDI来源国的国别差异而造成,也与中国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差距关联,还与中国对不同地区实施的差异对外开放政策有关。
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来看,环境污染直接受到经济规模、经济结构和技术的影响,污染排放与经济规模和经济结构重污染化同向变化,污染排放与环境技术反向变化。FDI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某种程度上的重污染化,因为外商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一般以污染度较高的工业为主。发展中国家发展水平低,接受外商投资一般也就定位在包括大量重污染型产业的工业上,对于环境保护还没有提到重要的位置。发达资本输出国或地区利用FDI疯狂从中国大量掠夺一些耗竭性资源(如开采矿石等),或者集中投资于污染密集型产业,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一些外商将在本国已经淘汰的高污染环境的技术和设备想方设法转移到中国境内,造成了中国的环境日趋恶化。由于跨国公司的最终目的是获得高额收益,因此,发展中国家在污染产品生产上的国际比较优势也是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一个重要诱因。尽管中国政府也在不断强化环境治理,十报告首次专门论述了“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和理念,首次提出了“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但是人们担心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污染转移”问题并没有解决,有的行业还很严重。如我国工业主要污染排放指标(工业废水、工业废气以及工业二氧化硫)从1992年至今基本上呈现逐渐恶化的趋势。其中,工业废气持续增长,在1992—2010年间增长高达479%;工业二氧化硫排放在1992—2006年间快速提高,增幅达到69%,随后出现缓慢下降,相对于1992年依然增长41%[5]。工业废水在有效控制之后,排放基本保持不变,这凸显了政策选择对污染排放的有效性和重要性。沿海地区是中国加工贸易的重镇,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其环境也日趋恶化。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的《典型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探查研究》报告显示,珠江三角洲地区近40%的农田菜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超标,其中10%属于“严重”超标。全国范围内,遭受工业固体废物危害与生活垃圾危害的耕地已经达到1000万公顷,每年损失的粮食已经达到120亿公斤。全国13亿亩草原严重退化和沙化。全国七大水系均遭受污染,全国90%以上城市水域严重污染,有50%城市缺水。2014年4月17日,国土资源部和环保部联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结果表明,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达16.1%,其中污染点位轻微为11.2%、轻度为2.3%、中度为1.5%、重度为1.1%。从土地利用类型看,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9.4%、林地为10.0%、草地为10.4%。从污染类型看,无机型污染占比大,有机型相对次之,复合型污染占比较小。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工矿业生产活动和农业生产等活动。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污染事件频发,给中国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根据《2012跨国公司中国报告》:2006年6月33家在华知名跨国公司因环保违规违法而被国家环保总局曝光,主要有超标准排放废水的上海松下电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废水的长春百事可乐公司、主体设施未验收私自投产的上海雀巢公司,还有3M上海公司、德国诺尔起重机设备等公司。上述案例仅是在华跨国公司涉及环境污染问题的冰山一角。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以来,大部分高耗能和高污染产品基本由中国企业来生产,然后跨国公司进行内部贸易或者出口,而将污染留在中国,造成了我国部分地区的环境污染。
二、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
第一,外商投资过度进入制造业是环境污染的一个主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利用FDI与引进制造业投资同步进行,外商对制造业的投资从1999年开始就不断增加,在2004年和2005年时,制造业占比已经达到70%以上;之后,制造业利用外资占比处于下降状态,到2012年降到43.7%(见表1)。从FDI在华的产业分布看,引进外资中大约有60%进入制造业,给外商带来的88%的FDI工业增加值来源于污染密集型的产业,其中30%属于高度污染密集型的产业[8]。从“三废”排放量来看,制造业带来的污染物排放量最大,其废水排放量已经占到工业排放量的79%;废气排放量占到63.7%;废弃固体物排放量占42.1%。从国际竞争态势看,由于中国的制造业产品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制造业生产扩张不可避免地造成污染的转移。这也说明外商投资的技术外溢效应并没有整体上改善环境污染,或者技术外溢不足或者是技术吸收不足。当然,从表1中可以看出,制造业利用外资占全国利用外资总量的比重自2006年不断下降,到2012年比重已经降到43.7%。这也反映出中国产业结构在不断调整与升级,第三产业处于上升态势,对环境污染程度的降低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和效果。
第二,环境标准的国际差异性导致发达国家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目前,国际上有《多边环境协议》、《卡塔赫纳生物议定书》和《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性的相关环境保护条约。然而,这些条约或者是单边条约,或者是与WTO的有关规定相悖。在WTO的框架内,有关环境保护的协定尚不完善,更没有如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那样的协定对相关方面的明确限定与约束限定。制造业的输出国基本都是发达的西方国家,而这些国家对环保标准的制定有严格甚至苛刻的限制,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对于能耗高、污染严重等行业的惩罚相当严厉,开出的罚单动辄上亿元。但中国对相关污染的外资企业开出的罚单仅为几万元或几十万元,外资企业通过污染生产获得的收益远大于遵守环境规制所付出的相关成本,根本起不到应有的惩罚作用。另外,发达国家主要依据本国的产业发展概况,以及国内的基本条件而制定制造业标准,他们不会过多考虑或者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同时,中国正处在工业化的中期推进阶段,这就导致发达国家在其国内发展高污染制造业的成本不断上升,迫使其只好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转移制造业。当然,也有相当的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中国与其母国的环境标准“压力差”将污染转嫁到中国。
第三,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造成了地方政府间的恶性引资竞争,导致了环境污染的加重。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必须获得相当的财政收益,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行政费用支出的需求。同时为了政治上的晋升极力追求经济增长率。而要在“为增长而展开的竞争”中取得优势,选择“资本推动型”发展模式是一种最有效的方式,这就要求地方政府不断地创造或者改善软硬环境,以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相对于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说,中国对资本的自由流动有严格的限制,地方政府为了加快经济发展,就会充分利用手中掌握的经济权力,通过“放权让利”的方式以尽最大可能获得外资的审批权。这种基于对经济资源最大化的不断追求,刺激了地方政府追逐外资的利用规模和数量,造成了全国范围内对外资引进的疯狂追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倾斜式的经济发展战略形成了外资进入基本上从东南沿海地区向中部地区、西部地区逐步梯度推进的格局,然而FDI在华地域分布的失衡,又进一步加剧了中国内部区域经济发展的失衡,东部地区面临的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剧。
从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地方政府基于提高经济发展速度和取得显著的“表面”政绩之目的,往往不惜以牺牲环境保护为代价,突破环境底线,引进了一批技术水平低、污染高、能耗高的外资企业,结果使得本已脆弱的本地生态环境更趋恶化。特别是外资偏向于投资制造业的引资结构更是加大了中国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压力。第四,大量“洋垃圾”进口到中国,造成国内环境污染。由于发达国家对环境污染的严格限制和巨大的惩罚成本,发达国家进行跨国垃圾转移就成为他们处理污染的一种途径和方式。其具体做法就是将产生于发达国家内部的大量工业与生活垃圾,特别是产生的有害废弃物,通过各种方式转向环境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这必然给进口垃圾的国家带来巨大的环境问题。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也不断遭受到洋垃圾进口的影响。洋垃圾进入中国的途径主要有贸易、走私、捐赠等形式,对中国的环境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其主要涉及工业垃圾与危险废物垃圾等。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2000年至2011年,美国向中国出口的垃圾废品交易额由最初的7.4亿美元增加到115.4亿美元,2011美国出口给中国的垃圾交易额占中国从美国进口贸易总额的11.1%,其总量仅次于从美国进口的农作物、电脑和电子产品及化学品和运输设备等。更触目惊心的是,全球每年产生5亿吨各种电子垃圾,其中70%以各种方式流入中国。某种程度上,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电子垃圾的聚集地。
第五,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产品出口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高污染产品在中国主要是指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业、造纸及纸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压延业、非金属矿物制造业与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焦炭生产、消费和出口国,出口占全球贸易量的一半以上。然而中国的焦炭生产技术与工艺整体上落后于世界水平,技术落后的土焦占有较大比重,我们生产一吨焦炭就要平均排放大约一吨的废水、废气和废渣。随着中国出口焦炭数量的增加,环境污染指数也在不断上升。
三、提升环境质量的应对策略
第一,提升我国治污技术创新能力,加大先进治污技术引进力度。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是决定一个国家经济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环境污染的根本治理要依靠技术创新的突破。技术创新能力对环境的改善作用体现在:一是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企业能用更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更大的产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环境压力;二是治污技术的发展与突破可以大大降低治污成本,从而获得有效的收益,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者的治污积极性;三是从环境监管视角看,检测技术的进步能大大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所以,从长远和根本上看,环境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主要依赖于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发达国家具有成熟和先进的治污技术和产品,我们要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整体水平提升,就必须引进国际上已有的先进环保技术和设备。要用高新技术来改造环保产业,以提高环保产业的技术含量,解决我国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技术,增强环保产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中国环保产业发展。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环保和清洁生产技术与科学的管理方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完善政策引导,大力促进国内清洁生产与循环生产技术的不断创新。
第二,调整引进外商投资的战略定位,注重提升引进外资质量。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必须遵循环保优先的原则,设立产业发展环保标准门槛,严把环境保护关,把能否节约资源和提高环境效应作为引资的标准,大力引进节能减排型企业。要健全和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资的政策导向,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环保监管,要对具体的外资项目进行环保评估,并实行严格的生产审查制度和程序,严格限制水平低、能耗高、污染高的外资项目的进入。
第三,调整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领域,优化我国产业结构。针对外资过度进入制造业的现状,我们必须改变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领域,应当限制其投入那些技术含量低的加工制造业,鼓励其投向高技术含量领域和能够带动大量相关产业发展和就业增加的基础产业。我国目前使用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不同的行业划分为鼓励、许可、限制及禁止类,在未来的产业调整中要更多侧重于环保因素,在限制和禁止类中添加调整部分污染严重的行业,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在发达国家更加强化对高污染和高排放行业限制的背景下,基于环保理念,有选择地引进外资并加大对高污染企业的监管和控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的必然选择,这将有助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使中国经济朝着“绿色发展”方向迈进。第四,加快完善吸引外资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法规和政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和环境保护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这造成了利用外资过程中的监管漏洞。我国有关控制外国污染转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涉及环境风险评估预警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一部法律,即《环境影响评价法》;两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即《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5个部级文件,即《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境风险评估预警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等。由于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的时代背景局限,上述法律法规面对现实环境存在各种漏洞,如技术性不强、检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使得监管效率不高。
发达国家针对环境污染和保护方面的立法比较超前,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如美国在环境污染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大气污染规制、水污染规制、噪声污染的规制和固体废弃物污染规制等。美国针对大气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有《能源供应与环境协调法》等;水污染规制法律法规有《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等;针对噪声污染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噪声控制法》等;固体废弃物的规制方面有《固体废物处置法》等。英国首都伦敦曾经被称为“雾都”,这是英国长期工业化发展而没有重视和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基于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英国于1956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清洁空气法》,并逐渐实行了能源结构转换,经过半个世纪的努力,伦敦的空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达到较为令人满意的结果。伦敦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在于有效的法律手段和科学的规划与管理。我们要科学借鉴发达国家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规,充分结合中国的发展实际,制定统一规范有效的外商投资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第五,加大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快速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对环保的投入占同期GDP比例始终不到2%。根据实践和预测,如果要真正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对环保的投入需要达到GDP的2%~3%。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国家已经或即将启动大气、水、土壤等领域的污染防治计划。当然,这些计划的实施需要大量的环保投入,其中仅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总投入预计5年就要达到1.7万亿元,年均3400亿元,中央财政总投资2700亿元。但实际上,2013和2014年中央财政累计投资只有150亿元。
未来几年,投资压力和缺口依然非常大。我国长期以来对环境污染治理投入的严重匮乏,造成环境污染治理的极大困境。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投入,一方面依靠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另一方面更需要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和有效的资金配置。在环境污染治理投入上,跨国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优势和实力,应该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外资企业环保基金,并将这个基金投资的收益用于外资企业环境污染的治理。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治理污染的成功经验,建立主要以经济手段调节、行政和法律手段辅助调节的绿色环保产业的发展机制。当然,政府要为企业的生产提供信贷和融资便利,并给予相当的税收优惠等;要加大绿色消费理念的宣传,引导消费者在消费中选购绿色产品,科学引导企业发展绿色经济,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投向无污染行业和绿色等技术薄弱的产业。第六,完善我国的环境税制建设。从全球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治理的实践看,发达国家的环境税主要包括环境污染税和生态破坏税。环境污染税分为废气和大气污染税、废水和水污染税、废物垃圾税。生态破坏税包括伐木税和地下水税。发达国家通过完善的税制建设及严格征税,对发达国家有效控制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对我国来说,应基于环境保护之目的,借鉴发达国家通过税制建设遏制环境污染的有效做法,完善我国的环境污染税制建设。由于征收环境税之目的在于保护环境,作为一种税,其框架应该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等基本要素。从纳税人来看,主要是指开发、使用环境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从征收范围来看,主要是指向那些不可再生资源或者资源存量较少或稀缺的资源,同时向生产中的污染行为征税。从税收优惠来看,主要是对有效控制污染、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等实行税收优惠。第七,实施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政策,加大对跨国公司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有效改善环境质量。
关键词:汽车金融公司模式
一、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的现状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汽车产业发展更加迅速,与汽车生产息息相关的金融服务也日益得到重视,特别是政府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令,汽车市场上的相关主体生产商、经销商以及商业银行等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回应。2004年8月,通用汽车(GeneralMotors)成立国内首家汽车金融合资公司,紧接着,福特、大众汽车金融公司相继成立,国内车贷市场上掀起了一股汽车金融服务的竞争热潮,国内汽车金融市场出现了合资汽车金融公司“逐鹿中原”的竞争局面。国内汽车生产商及商业银行应如何应对竞争激烈的车贷市场,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应如何发展,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汽车金融服务的起源是在上世纪20年代前后,由汽车制造商向用户提供汽车销售分期付款时开始出现的。它的出现引起了汽车消费方式的重大变革,实现了消费者购车支付方式由最初的全款支付向分期付款方式转变。这一转变虽然促进了销售,但大大占用了制造商的资金。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张、消费市场的扩大和金融服务及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汽车制造商又开始利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这一位国家法律所认可的公司载体形式来解决在分期付款中出现的资金不足问题,从社会筹集资金。这样,汽车金融服务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融资-信贷-信用管理”的运行过程。
按照西方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当一国人均GDP达到700美元时,便开始进入汽车消费时代。200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人均首次突破1000美元,达到1090美元;2004年,我国人均GDP达到1269美元;2005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1703美元。这些数据表明,我国正在进入汽车消费时代,并且能够成为我国又一新的经济增长点。目前我国汽车消费结构已经发生变化,私家车消费市场逐渐成为汽车消费市场的主力需求。2001年私车消费比例达到47.1%,2002年超过56%,2003年增至62%,2004年大幅增加为93.7%。汽车消费尤其是私车消费的持续走高,迫切需要完善的汽车金融服务。然而,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严重滞后,汽车消费信贷占汽车销售总额的比例不足10%,而其他国家如美国的比例为93%,英国为80%,德国为75%,日本为44%。另外,国外成熟的汽车金融服务,不仅向消费者提供信贷服务,而且向汽车厂商、经销商等提供涉及汽车生产、流通、消费、租赁、维护、回收等多环节的全方位、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因此,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与国外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差距,不仅显示了我国汽车金融业发展的滞后性,更说明了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潜力与迫切性。以美国为例,福特信贷、通用融资、戴-克财务、丰田财务等4家专业汽车融资公司占新车贷款销售份额39%。
二、我国发展汽车金融的难点
1.发育不成熟的信用环境
汽车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我国由于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社会征信体系还未发育成熟。消费者信用记录非常分散,企业难以掌握完整的客户收入以及信用情况,而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能为汽车金融企业的发展提供切实保障。由于国内还未形成完整的全面的信用评价体系,导致整个社会个人信用评价成本较高。由于以上原因,再加上消费者诚信意识缺乏,使我国个人车贷的账率居高不下。据统计,2003年前9个月,中国汽车贷款总量为1800亿元,其中坏账为945亿元;占车贷总额一半以上;2004年前9个月汽车贷款总量为1683亿元,其中坏账高达1000亿元。一度车贷的相关保险业务几乎陷入停滞,这在相当程度上成了汽车金融服务发展的一个路障。
2.审慎的政策环境
首先,运营资金太少是导致目前国内已经成立的汽车金融公司缺乏竞争优势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融资渠道狭窄,投资手段单一。在国外,汽车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包括:商业票据发行、公司债券、购车储蓄、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借款、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出售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但国内汽车金融公司只能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三是信贷风险也使汽车金融公司不敢贸然开展大宗业务。
目前,鉴于国内金融环境,我国关于汽车金融公司的相关政策规定比较谨慎,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11月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细则》,2004年8月17日又颁布了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为避免金融风险,目前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的业务比较有限,对汽车金融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很多不利,具体表现在:
(1)具体业务的限制
《办法》规定,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可以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贷款业务。
以上业务界定对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内开展其他业务实质上设置了许多障碍,比如租赁业务。在国外,租赁业务是国外汽车金融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而国内发育不成熟的汽车市场导致汽车价格波动较大,影响了租赁业务的开展。另外,汽车抵押融资涉及的相关政策也未做明确规定。
除此以外,《办法》还禁止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同一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汽车金融公司。这就限制了部分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在国内的扩展。
(2)融资方面的限制
对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在融资方面的限制主要是融资渠道的限制,按照规定,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这样巨额的资金需求需要汽车金融公司多方筹集。而目前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只允许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的存款,转让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并且同业拆借最长期限仅为7天,同时又不允许汽车金融公司进入如企业债券这样的公开资本市场,这样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问题将成为其发展的最大瓶颈。
(3)对贷款利率的限制
《细则》规定,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可在央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上下浮动10%~30%,与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规定基本一致。鉴于目前我国尚未放开利率管制,这使得汽车金融公司在具体业务操作上无法发挥优势。
3.汽车产业本身的波动
中国汽车产业正处在成长期,而这一时期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波动特别大,这种波动除了体现在产销量方面,还反映在不断变化的价格方面。车价近几年迅速下跌,大幅压缩了厂家利润空间,也让消费者对国内汽车价格失去信心,这无疑增加了那些准备通过汽车金融公司融资买车的用户的还贷机会成本。
发育不成熟的国内汽车市场是汽车金融业务开展的一个最具有杀伤力的阻碍因素,也是未来政策研究者和制定者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4.难以回避的金融风险
汽车金融公司是资产负债限制较多的一类专业化金融机构,它的风险分散机制不如商业银行灵活。因此,相对来说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集中度较高。《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将5亿注册资金押在同一个地方风险太大。汽车金融公司并非专业金融机构,因此其主要目标并非盈利与金融安全,而是做好服务和促销。公司如果为了促进汽车销售向消费者和经销商过度让利,将造成高昂成本下的经营风险。汽车金融公司同时也向经销商发放贷款,这样风险可通过经销商来加成;公司并就贷款购车提供担保,形成了担保风险,可能形成风险集中放大效应。
三、我国发展汽车金融服务的前景
1.市场广阔
我国汽车金融服务面临着非常大的市场空间。据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对中国汽车市场的预测,今后几年,中国小汽车需求将保持20%到25%的年增长率,私家车增长速度将达到33%的水平。目前中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大约为700万户,到2008年将增加到4200万户。预计到2010年中国能成为全球第三大汽车市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在全球私人用车的销售中有70%是通过贷款方式销售,而我国目前贷款销售仅占汽车销售的20%,还远远未达到这个比例,我国的汽车金融服务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25年中国汽车市场将达到1500万辆,整个市场销售额至少会达到15000亿元,即使未来20年中国信贷购车比例只有国外平均水平一半,汽车金融业也将有5000多亿元市场容量。全球汽车销售中70%通过汽车信贷销售,而在中国目前不到20%。显然,市场发展空间非常大。在此背景下,汽车金融公司发展前景较为乐观。
2.专业汽车金融公司的优势
相对于其它金融机构,无论在批发还是零售业务方面,汽车金融公司都有着天然优势。在零售方面,虽然汽车金融公司利率略高于银行(比银行高出20%左右),但是由于汽车金融公司不需要第三方担保,为消费者减免了一笔“担保费”,因此总体而言其利率并不高。另外,相对而言,通过汽车金融公司办理车贷业务,手续更方便,时间也更短,这是吸引客户的主要原因。在批发领域,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凭借雄厚资金实力为经销商提供资金服务,减缓了经销商资金压力。
汽车金融公司在个人车贷具体业务方面,也有较大的发挥余地,如2006年开办汽车金融业务的一汽大众推出弹性贷款,期限可放至5年,汽车金融公司还贷方式也更为灵活。有些公司甚至可以“旧车置换抵消首付”。这些灵活、优惠的贷款方式无疑使汽车金融公司在车贷市场赢得较大竞争优势。
同时,汽车消费信贷并不是汽车金融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涉及汽车消费过程的方方面面,如贷款担保、保险、理赔、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旧车处理、经销商的中短期融资等。
除此以外,汽车金融服务是汽车制造商价值链延伸的重要部分,汽车集团自己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由于其对母公司汽车销售有巨大支持作用,可以得到母公司强大的资金支撑。
四、我国发展汽车金融的对策
1.大力发展汽车产业
汽车金融业作为汽车产业链的一个环节,它的发展是以汽车产业为基础的,尤其是在汽车产业发展的初期,可以说汽车产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决定着汽车金融业的发展。前期我国汽车金融业发展受挫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的汽车产业发展还不成熟。发展汽车产业本身,就是对汽车金融服务业的最大的支持,我们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汽车产业的扶持力度,在政策上以及市场环境上给与其发展的空间。只有汽车产业的发展步入良性轨道,汽车金融服务才有了坚实的市场基础,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反过来又会进一步促进汽车产业的发展。
2.创立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
一是要加强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和颁布工作,消除政策性瓶颈,尝试逐步有条件地放开对汽车金融机构融资的限制,让它们既可获得银行贷款,又可发行企业债券以及实现汽车信贷资产证券化来向社会筹集资金,真正扩宽汽车金融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汽车金融产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二是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减少系统性风险。发达国家汽车金融业务无不是建立在相当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基础上的,而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几乎为零,汽车金融公司很难掌握储户的综合信用状况,这就造成了手续繁杂、担保限制过多等弊病,极大地制约了汽车金融业务的开展,所以必须建立权威性和统一性兼备的个人信用制度评估和查询系统,实现信用资源信息的共享。2003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信用管理局正式挂牌,表明信用管理在政府行政层面正式揭开了帷幕。2005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这将促进我国征信业稳定健康发展,对中国汽车消费信贷业的发展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但是,由于信用数据收集、评估流程复杂,所以信用体系建设还任重而道远。
第三,扶持汽车金融中介机构,促进银企合作。现阶段针对信用缺乏和银行门槛过高的弊病,应该出台相关措施促进银企携手合作,扶持一些担保中介机构,让汽车信贷担保公司站在公正立场上,协助银行有偿处理贷前审查、贷中担保、贷后监督的工作。
3.探索近期适合当前形势的汽车金融公司运作模式
从长远看,专业的汽车金融公司将在未来的市场中占主要地位,但从目前来看,由于我国快速发展汽车金融服务的相关条件还不成熟,汽车金融公司当前的运作模式应尽量与市场上各种金融主体尤其是银行的合作,通过合理分工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
根据《办法》,汽车金融公司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同一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限制了汽车金融服务的辐射范围,而商业银行遍布的营业网点则弥补了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在地域上的不足。其次,当前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方面也需要加强与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合作。
目前我国应适度发展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进一步拓展其资金渠道,给汽车金融公司更宽的金融范围,将供给方培育成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在进一步规范发展商业银行汽车贷款业务的同时,应加快培育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进一步研究汽车金融公司可能的融资渠道,包括发行债券、同业借款或资产证券化等,从而使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专业优势和资金实力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还要建立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特约销售和售后服务企业以及二手车销售企业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全方位为消费者服务的同时,做到联手规避风险、承担风险,这样就可以让消费者有更多选择,也可以与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共同分担风险,保持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稳定健康地发展。
继上汽通用、大众、丰田、福特、戴-克集团、北京现代和沃尔沃在国内成立汽车金融公司后,国内银行首次参股汽车金融公司,由东风汽车、中国银行与法国标致雪铁龙集团2006年8月共同在京宣布,三方合资的东风标致雪铁龙金融公司正式开业。这些汽车金融公司的相继开业,无疑对国内汽车金融服务业务的丰富和深化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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