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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30 17:21: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勘察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论文摘要:在边坡治理工程中,由于国家建设部和重庆市目前都没有针对“动态设计法、信a.施工法’,的明确规定,因此出现主管部门监份管理依据不充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无幸可循的现象。本文根据多年的工作经脸,提出重庆市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设想,希望起到规范参建各方的行为,使各工作环节有序,工程质圣、进度、安全有保津,投资有控制的目的。

重庆是座山城,工程建设中有大里的边坡需要治理。重庆市建委对边坡工程历来都十分重视,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以及招投标等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从执行情况看,反映良好,对提高边坡工程质f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目前边坡工程普遍采用“动态设计法、信息施工法,在(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中以强制性条文的方式执行,与一般建设工程的工作程序有很大的区别。其中设计的主要依据—地质结论、岩土物理力学参数都需要在施工监测和试验中加以验证、调整,其显著特点是:由于地质环境复杂性,工程勘察、边坡试验提供的设计参数不可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工程地质实际情况,只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来加以验证、调整,从而修正治理方案。不可避免地产生勘察、设计、施工组织和工艺变更。这要求参建各方密切配合,才能有效地保证边坡工程的质t、进度和安全。实践证明,它是最切合边坡工程实际的勘察设计、施工方法。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无论是建设部还是重庆市目前都没有针对‘,动态设计法、信息施工法,的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变更情况,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也无章可循。

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有时会遇到业主、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各方为质里事故资任相互推语的问题。多数情况下,变更设计是由于地质环境变化造成的,非勘察设计的资任。变更设计后一般要突破原概算,产生包括工程投资、勘察、设计、审查等费用由谁支付,以及支付的程序等问题。因此需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来规范各方的责任,协调参建各方责、权、利,是重庆市建委鱼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另一方面,虽然重庆市绝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都积极配合施工,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但经常是变更勘察设计文件交付业主后,业主不知道这些变更需要哪一级审查,特别是边坡工程,变更设计较频繁,如果无论大小都交与建委审查,既不合适也不必要;一律由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对于涉及安全、规划等问题的重大变更,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似乎也不合适。因此应结合重庆市边坡工程的特点,制定“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边坡工程治理过程中变更设计的种类、审批程序。作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争,对如何加强边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管理,规范、协调各参建单位的行为,确保边坡工程质f}提出一点浅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目前国内有关工程变更设计方面有系统文件的,有铁道部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交通部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地方有常州市建设局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前两个文件有明显的行业特点,专业性强,不能完全适应重庆市的建筑边坡工程行业管理。常州市建设局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与重庆市的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具有可比性。建设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第28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6B50319-2000 2001.5.1)第6.2.1条对原则性的问题作了相关规定,应当作为f庆市编制有关文件的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0.3.31)第28条和第30条可以作为参考。

重庆市的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1)勘察设计、施工变更分类:一般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2)审批权限:明确各类变更的审批权限。建议对于涉及规划、方案、投资和控制性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应由业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对较大变更,建议由原施工图审变单位审查并报建委备案后实施;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资组织审查后实施。

(3)变更的工作程序:问题的提出—确认—勘察设计变更—报批(报审)—变更实施。一般根据施工反馈的信息,由施工单位、业主或试验单位提出问题(变更原因)、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惫后交业主,由业主委托变更单位完成变更设计。变更设计原则上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经原工程设计单位书面同惫,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出具变更文件的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资任。变更设计文件送交业主,业主根据变更的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对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审变惫见修改变更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变更。常州市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值得很好借鉴。

(4)变更的资任:应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第28条的有关规定。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t要求的以及由于勘察设计方案原因造成的变更,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修改,费用应有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资,造成工程质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如果是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设计要求的规定造成的变更,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6850319-20002001.5.1)造成的变更,由监理单位承担;除以上原因,由于地质、环境、规划等原因或业主要求的变更应由业主负资。

第2篇

【关键字】岩土工程,勘察,常见问题,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岩土工程的勘察在整个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总体而言,岩土工程勘察的最主要目的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并为设计和施工提供准确的地质勘察结果及各项岩土工程参数,岩土参数的合理提供直接关系到基础设计的经济性、安全性和可行性。岩土工程勘察的主要内容包含了很多方面,比如工程地质调查和测绘、勘探及采取土试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现场检验和检测等,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并且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所勘测地区的经验,才能确保勘察结果的精准性。但在实际勘察工作中,总是由于各种原因,在勘察中出现一些错误,最终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或者安全事故。因此,加强岩土工程勘察的问题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岩土工程勘察中常见的问题分析

岩土工程在整个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加强对岩土的勘察更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在通常情况下,由于工程整体勘察任务较重,且时间较短,加之进行勘察前缺少详细周密的计划,当问题出现时,很多时候施工已经结束,从而为工程建设埋下安全隐患。笔者结合多年的岩土工程勘察经验,从下面几个方面分析岩土工程勘察中常见的问题。

1.勘探点深度不足。在一般的岩土工程中,勘探的实际深度,一方面取决于基础结构的形式,形式不同,则深度也不相同。然而,在实际工程勘探中,不按照规范进行勘探的情况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勘察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的地方,这一现象更为明显。

2.取样及原位测试不合理。按照有关规范中的规定,取样及原位测试的件数应不少6组,并且应充分考虑取样及测试的均匀性和代表性,这样所得结果的数值才能准确。但在实际操作中,不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及原位测试的现象较多,或是虽然满足了件数要求,却未曾考虑土层的均匀性及代表性这两个关键因素,致使取样及原位测试所得出的实际结果与实际不符。

3.地下水的测量不合理在岩土工程勘察的外业工作中,地下水的测量是一项较为重要的工作,地下水位将会直接影响工程的建设,一旦在勘察工作中忽视这一工作,必将为整个工程的建设埋下隐患,如在被勘察的地层中,既含有承压含水层,又含有潜水含水层时,若未进行分层量测,则会导致勘察报告中地下水的性质不明确。

4.试验和资料的整理不够规范试验不规范。如对于高烈度地区的粉土未做粘粒含量测试,从而导致将其错误的判定为可液化土。相关资料的整理不规范。如在统计分析中,未将异常值提出,致使标准差系数过大,最终造成所得结果出现严重偏差。报告书的内容编写不规范、参数不完整、错误较多、重结论轻建议等。

三.岩土工程勘察中常见问题的原因分析

1.勘察市场不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对勘察收费和承揽业务有明确规定.但勘察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互相压价,互相竞争,中标的勘察费很低,致使勘察工作粗糙,勘察手段选择不合理和布孔不规范,岩土工程勘察在深度和广度上还没有真正达到规范的要求,所以难以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2.权责不明确。《建筑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的规定.但目前勘察单位大量雇佣农民工,而这些人员又不懂勘察,又未经过专业培训和教育,就承担起开钻机、取样、测试、量测地下水位,甚至还做起了野外对土层鉴定与记录等重要工作。这样就难免会出现原位测试、地下水位量测等诸多野外作业的不规范,难以保证勘察质量。因此对从业人员的必须经专业培训和教育,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3.缺乏岩土工程专业人才。专业的技术人才是对岩土工程正确分析评价的关键。未经专业培训和教育的人搞勘察,就会导致地基评价力度不足,基础设计参数偏于保守,造成工程的浪费。因此勘察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国家也应划定门槛,让真正懂行的人员担当,这样才能提高勘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工程勘察质量,使我们的工程建设真溅建造在既经济,又安全的基础上,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岩土工程勘察中常见问题的改进措施分析

1. 加强勘察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尽早推行岩土工程监理体制

第一加强对勘察合同、勘察纲要的审查和管理。防止越级勘察,加强勘察现场工作的监督防止打假孔及不规范的编录、取样及试验等现象发生最后,加强对勘察报告的审核,加强对勘察报告中的工作量、勘探质量、资料数据分析及结论建议逐一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基础选址论证场地稳定性评价及施工建议等内容进行统一审核管理,防止在此过程中只是进行理论的描述而缺乏深入分析的现象发生。由此可见勘察单位自身必须健全和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同时还必须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机构对勘察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即尽早推行岩土工程监理体制。以确保勘察市场健康发展。

2. 加强计算机技术在岩土工程中的应用研究

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岩土工程的勘察和管理业逐渐得到了完善,从总体而言,我国的岩土工程勘察和管理逐渐走向标准化和规范化,但是,随着各种工程建设的施工条件越发的复杂,使得岩土工程问题也逐渐的日趋复杂,简单而言,在岩土工程勘察过程中,很多传统的岩土工程勘察方法已经难以完全满足复杂的岩土勘察需要。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岩土工程的勘察走向了现代化。通过充分的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可以使得岩土工程在进行勘察过程中能够得到更为科学和系统的管理,同时,可以 很大程度的提高勘察工作的效率;同时,将计算机技术也可以很好的运用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的整合处理上,比如,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岩土工程模型,可以进行计算机统计指标的分析,同时,在遇到一些相对而言比较复杂的岩土问题时候,可以充分的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形象的模拟一些很复杂,很抽象的地址地貌的状况,比如可以模拟岩土问题的产生演变过程,如此,可以更为直观的对岩土工程作出更为明确的认识,可以更好的找到处理方案,总而言之,在岩土工程勘察过程中 通过现代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可以不不仅仅可以让勘察工作效率提高,也很大程度上让勘察的成本大为降低。

3.加大对勘察专业人才与勘察设备的投资力度

勘察人员与勘察设备都是影响勘察结果质量的重要因素。勘察公司要加强对勘察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勘察人员的专业素质与专业技能。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制度,以提高勘察资质门槛。要加大对勘察设备的投资力度,采购先进的勘察设备,减少因设备老化而出现影响勘察结果质量的现象。

4.规范岩土工程勘察市场行为

要提高岩土工程勘察结果的质量,单靠勘察公司的自觉行为是不够的,还要通过法制和政府力量来加强对勘察市场的监督、检查与引导,规范勘察市场行为。即加强对勘察市场中的原始资料、原始数据的监督检查,有效防止挂靠、造假等不良事件的发生。当然,检查监督行为不能仅以检查报告作为依据,还要将检查拓展到野外源头勘察中去。

5.强化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规范性

加强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规范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规范勘察准备工作。在正式开始勘察工作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不仅要通过现场踏勘对勘察对象的详细资料进行收集,还要根据收集得来的材料编写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纲要,明确勘察工作的主要矛盾问题、技术问题与设计方案,使勘察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应选择适当的勘察手段与方法。不同的勘探方法有其不同的优点与缺点,而在勘察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的地基选择适当的勘探方法与手段,并严格规范。如钻孔是最为常用的勘探方法,在软土地质条件下利用静探孔的手段进行勘探,则可以客观、正确地反映出地基土的强度及性质。又如,在土质较粗的山前冲积地层中,则不适宜使用静探孔的方法进行勘察。当然,对一些地质较为复杂的地基,可以综合使用多种勘探方法进行勘察工作,这样有利于提高勘察结果的准确性。

五.结束语

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岩土工程勘察是一切建筑工程开展的基础,只有打好这个基础,才能保证整个建筑工程的安全运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种风格迥异的公共建筑物和现代超高层建筑物层出不穷,给勘察专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但只要对勘察中存在的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并找到相应的处理措施,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就肯定能做好,从而为整个工程建设的施工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康朝勇 浅析岩土工程勘察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期刊论文]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年14期

[2] 宋双贝 浅谈岩土工程勘察中常见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期刊论文]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年24期

[3] 蒋斌斌 土工程勘察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9期

[4] 赵景琳 对当前岩土工程勘察的综合探讨 [期刊论文]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2年3期

第3篇

1野外勘探工作

岩土工程勘察一般时间短、任务重且突击性强,尤其是野外勘探作业。因此,勘探前如果没有综合周密的计划安排,等发现问题时野外勘察工作已基本结束,若重新补充勘探工作势必事倍功半。

1.1关于勘探点布设、勘探深度问题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4.1.16.1条对勘探点布设有明确规定。但混乱的勘察市场导致不规范的勘探点布设行为:有的把勘探探孔布在建筑物的中间,造成二排孔变成一排孔或变成一个梅花型或折线型孔;有的在复杂的山前倾斜平原中,也不管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如何,仍按方格网布孔。孔的间距定在规范允许的上限,造成控制不了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洪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和夹层或透镜体的分布范围。勘探深度视基础形式的不同,如:一般5-6层砖混结构住宅,勘探孔深15m基本可满足要求;而5层框架结构住宅由于柱网的柱荷载大,基础面积大甚至可能采用桩基,勘探孔深度15m则一般不够。勘探深度随地层工程地质性质不同也有差异,如:埋藏较浅且工程地质好的密实碎石土及基岩地区,勘探孔深度较浅;而工程地质差的淤泥及松散杂填土地区勘探孔深度较深。这就要求在勘探前对勘探区域地层大致情况有所了解,做到有的放矢。

1.2关于原位测试问题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对原位测试有严格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但在施工中常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具体表现在:

(1)静力触探按规定应定深调零以减少零漂。有时图省事不按要求调零,造成数据采集不准。尤其在气温与地温相差较大的冬天、夏天触探指标相差更大。

(2)标准贯入试验按规定进行杆长和孔深校正。在缩孔和孔底有残留时,不能及时发现标贯器没放置于应测试孔底位置,造成标贯数据严重失真。

(3)重型和超重型的触探,按规定需连续贯入,并定深旋转触杆(以减小侧摩阻)。但在施工时由于连续贯入比较缓慢,且旋杆困难或局部地段锤击不进而放弃连续贯入,使得对碎石土评价本来就缺乏相应手段的触探指标数据不够详实,进而造成对碎石土的评价困难。

2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2.1关于地基均匀性评价问题

对高层建筑地基均匀性评价按《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OO4)第8.2.4条规定进行。但对一般建筑;勘察规范虽要求进行地基均匀性评价,但没有给出相应评价方法。一些单位参考了高层建筑地基均匀性评价方法。但笔者认为一般建筑和高层建筑在地基均匀性评价方面虽然有共同之处,但二者之间又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笔者认为这种评价方法不太合理。而一些地区按地基承载力、受力层层面坡度和建筑层数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O7—2002)第3.0.2条规定:若三者不同时满足3.0.2表中条件,建筑地基须进行变形计算,场地地基就属于不均匀地基。这种方法已得到一些地方的认可,值得推广。

2.2关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问题

地基承载力是基础设计中最基本重要的~个参数。然而我国幅员辽阔,土质条件各异,用张表格很难概况全国的统一的规律。用查表法按GB17—89规范确定地基承载力值在大多数地区可能基本适合或偏保守,但也不排除个别地区可能不安全。另外随着设计水平的提高和对工程质量要求趋于严格,变形控制已是地基设计的重要原则。故《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取消了GBI7—89规范中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与地基承载力的关系表。新规范规定:勘察单位应根据试验和地区经验确定地基承载力设计参数。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地区经验在许多地区仍不成熟。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地区性的经验自始至终很少建立起来。现在许多地方所谓的经验仍是在GB17—89规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只能说明这种经验能保证安全,而根本不能说明是不是偏保守,事实上也存在着偏保守的问题。其次建立地方经验不仅仅是一个和几个勘察单位的事,而应在政府、设计、勘察等部门相结合,通过必要投入和载荷试验等行之有效的方法来建立,而这在中小城市甚至一些省会城市根本是一纸空谈。基本上仍是各勘察单位各自为政,仍在变相沿用GB17—89规范,更有甚者,故意利用所谓地区经验人为降低承载力指标,造成工程浪费。

3原因分析

以上对岩土工程勘察中几个常见问题进行了探讨,究其原因,主要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

(1)勘察市场不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对勘察收费和承揽业务有明确规定。但勘察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互相压价,互相竞争,中标的勘察费很低,致使勘察工作粗糙,勘察手段选择不合理和布孔不规范,岩土工程勘察在深度和程度上还没有真正达到规范的要求,所以难以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4篇

关键词: 勘察,现状,对策,信息化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further improvement of China's economic system, especially to join WTO since, our country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market preliminary form, engineering survey industry gradually becomes rapid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Because at present our country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market have not very standard, there are still some industry is worth thinking and the problems faced. The paper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of industry, and puts forward the development idea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survey, present situation, the countermeasures, information

中图分类号:F40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岩土工程勘察行业发展的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建国初期至上世纪70年代末,称为起步阶段。建国初期,我国参照前苏联模式,在国务院各部门、各地区陆续建立了勘察单位,有一部分是独立的,但更多的是附属在设计院内,作为设计院下属的二级单位。其主要业务是为设计配套服务,提供设计需要的勘察资料。

第二个阶段为上世纪80年代初至本世纪初,称为快速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后,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的工程勘察行业无论是在体制改革、业务领域,还是在技术进步上,都有了显著的发展。在体制改革方面,绝大多数勘察单位逐步脱离设计院,并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工程勘察市场初步形成。在业务领域方面,从以工程勘察为主要专业的工程地质勘察向岩土工程转化,从原来单一的工程勘察扩展到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监测检测、岩土工程治理、岩土工程监理与岩土工程咨询五个方面;业务范围有了很大拓展,对工程建设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工程勘察得到了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行业的公认。在技术进步方面,计算机技术在工程勘察中的应用程度越来越高,计算机辅助制图也广泛应用于工程勘察成果制作。

本世纪初至今为工程勘察行业发展的第三阶段。随着工程勘察行业进一步发展,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以及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工程勘察行业面临着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发展方向和趋势也将面临新的调整,以适应社会市场发展的需要。

2 工程勘察行业现状与面临的挑战

2.1工程勘察行业现状

(1)勘察行业发展态势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提高

通过多年的发展,工程勘察单位逐步由过去的由国家统管、缺乏活力的事业单位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和市场主体。许多勘察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以市场为主体、以顾客为中心,以优质服务赢得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提高。

(2)科学进步推动行业发展,工程勘察单位逐步向技术密集型、科技型企业转变

1999年,国务院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办[1999]101号文),要求勘察设计单位由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使之成为适应市场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按照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工程勘察单位逐步实行了劳技分离,改制成为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部分勘察单位向现代科技型企业转变,研发费用投入逐年提高,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有的单位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拓宽了服务领域,初步形成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监理与咨询全过程岩土工程服务体系

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引导下,工程勘察单位通过多年的努力,从单一的工程地质勘察,逐步发展成为具有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治理、岩土工程检测监测、岩土工程监理与咨询等全过程、全方位服务体系的综合性勘察单位,服务领域、服务对象、服务能力有了明显的提升和增强。部分勘察单位结合市场需要,以及行业发展的要求,逐步开展地质灾害和环境影响评价等业务,并取得了市场准入资格。

2.2工程勘察行业面临的挑战

(1)部分工程勘察单位体制改革不彻底,市场竞争力不强

工程勘察单位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虽然一些单位在体制转换过程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的改成了股份制公司,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的工程勘察体制还不完善,大多数单位依然停留在/一院两制0阶段,这种体制结构与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私有或股份制有较大的差异。在经营模式上,绝大部分工程勘察单位还是大而全、小而全的综合院,专业院所寥寥无几。在管理模式上,还是呈松散管理型,管理效率不高。在服务功能上,大多数还是局限在工程勘察这个主业上,与国外公司从前期策划、可行性研究、招投标、造价咨询到工程勘察及后期服务,可提供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项目管理服务有较大差距。

(2)工程勘察市场尚不健全,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目前,我国工程勘察市场发育水平还不高,市场体制尚需进一步健全,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导致工程勘察收费偏低。目前很多地区除了少数政府重点工程、市政工程的勘察收费能达到2002版工程勘察收费标准的50%~70%,其他绝大多数勘察项目仍然执行1992版收费标准。新版收费标准难以实施,制约了工程勘察单位科技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不利于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整个工程勘察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工程勘察招投标有待进一步规范,主要表现在评标方法不合适,评审质量不高;招投标成本过大,与项目收益不匹配;招投标过程无法实施全程监控;设计方案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挫伤了投标单位的积极性等等。三是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

(3)工程勘察行业信息化发展的现状

一是工程勘察单位每年在信息化建设上的累计投入,占总体经营收入比例较小,这表明目前工程勘察单位对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力度不大。

二是工程勘察单位的计算机辅助工程勘察的开发能力不强;室内外测试和试验数据的自动采集和处理应用不广;仅有15%的工程勘察单位建立了工程勘察信息系统;只有极少数单位建立了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协同分析计算系统和地下结构浮力分析系统等大型数值分析系统。

3 工程勘察行业发展对策

3.1工程勘察单位发展对策

(1)立足服务领域,开展城市基础勘察工作

工程勘察单位要紧紧围绕工程建设和城市发展,开展工程勘察基础研究工作。目前勘察行业已步入市场化轨道,工程勘察单位的发展与市场紧密相连。我们在做好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市场化工程勘察项目的同时,还有为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基础性、前期性勘察工作需要开展。因此,我们要立足服务领域,在多年积累的工程勘察资料的基础上,开展主城区以外的城市基础勘察工作,为城市规划、大型项目选址、工程可行性研究、地质灾害防治、城市防灾减灾等提供基础资料和决策依据。

(2)加快工程勘察信息化建设步伐,增强工程勘察单位核心竞争力

工程勘察信息系统是工程勘察专业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是计算机技术在工程勘察专业应用的重要表现。工程勘察单位几十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勘察资料,建立工程勘察信息系统对这些信息进行科学管理,必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勘察信息系统可以为城市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重大项目选址、地质灾害防治、城市防灾减灾、工程勘察招投标提供基础资料,可为不同阶段勘察工作提供参考资料,可提高工作效率、有效节约资金。

(3)拓展业务范围,开展地质灾害勘查与评估等工作

工程勘察单位应立足于工程勘察业,扩大岩土工程设计、治理、检测监测、监理与咨询业,拓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治理等领域。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6(国务院令第394号)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域内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4)加强人才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

市场的竞争,其实质就是人才的竞争、科技的竞争。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要重视科技、重视人才,就要加强科技开发与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把握工程勘察的主动权,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工程勘察技术进步、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

3.2行业管理部门需加强的工作

(1)严格资质管理,把好行业准入关

一是严格资质审批,合理控制工程勘察单位数量。二是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进一步加大监督和查处的力度,建立不良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2)加大监督力度,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

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和规范,首先要强化对建设单位执行法定程序的监督;依法规范建设单位的招投标行为,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不执行招投标程序的行为;建立完善建设单位的市场信用约束机制,解决建设单位恶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行为。

(3)发挥有形市场作用,规范工程勘察招投标

工程勘察招投标应严格按照工程勘察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注重考察投标方技术实力、工程业绩,审查投标人资格、资质,限制入围单位数量。

第5篇

一、中介服务内容

区中介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土地评估、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拆迁评估(含房产、土地及设备等)、拆旧评估、工程审计、工程监理、招标、工程设计、专项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检测、资产拍卖和可行性研究、环评报告等方面。

二、管理基本原则

(一)引入竞争机制。中介机构实行准入制,按照“信誉优良、收费合理、服务规范、工作高效”的原则,择优确定入围名单,统一计费标准,提高资金效益。

(二)择优选定中介。中介业务委托时,主管部门应在区中介机构备案准入名单范围内,依据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和执业质量,公平合理选择中介机构。

(三)严格费用标准。各主管部门与选定的中介机构谈判时,要在确保服务质量、服务期限的前提下,尽可能压降各类中介业务费用支出,节约财政资金。

(四)规范操作程序。中介业务开展时,必须遵循“先签订合同、后开展工作”的原则,在业务开展前必须先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服务要求、履行期限、计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三、备案准入办法

(一)申请入围。愿意接受区中介服务管理和计费标准的中介机构,向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资信)证明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承诺书。

(二)审核确定。区纪工委、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负责对中介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入围中介机构,并根据服务质量等情况定期调整备案准入名单。

(三)其他情形。按规定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中介服务,按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如遇特殊类型的中介服务,则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四、中介服务计费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现明确中介服务计费标准如下:

(一)财务审计:区的财务审计(包括年报审计)计费,以不超过市国资办《关于委托中介机构从事国资业务若干意见》规定标准的25%进行商谈确定(详见附件一);如遇特殊情况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土地评估:区的土地评估(含抵押贷款评估,不包括拆迁评估)计费,以不超过原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规定标准的25%进行计算(详见附件二)。

(三)资产评估:区的资产评估计费,以不超过市国资办《关于中介机构从事国资评估业务收费的补充意见》。

(四)房地产评估: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计费,以不超过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标准下限的25%进行计算(详见附件四)。

(五)拆迁评估:

1、个人住宅:区的个人住宅(含装潢、附着物等)拆迁评估计费,按房屋面积12元/平方米(含考核奖金)进行计算。

2、工业企业:区拆迁企业(小作坊)的房产(含装潢、附着物等)评估计费,按企业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进行计算。

3、拆迁土地:区拆迁企业的土地评估计费,按原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规定标准的35%进行计算(详见附件二)。

4、机械设备:区的拆迁企业机械设备评估计费,按市国资办《关于中介机构从事国资评估业务收费的补充意见》(澄国资发〔2011〕34号)规定标准的70%进行计算(详见附件三)。

5、其他方面:根据实际情况,拆迁中的其他中介业务计费,以不超过相应规定标准的70%进行商定。

(六)拆旧评估:区的拆旧评估计费,按照市国资办《关于中介机构从事国资评估业务收费的补充意见》(澄国资发〔2011〕34号)规定标准进行计算(详见附件三)。

(七)工程审计:对于建设项目的工程审计和造价咨询,按以下标准进行计算:

1、预算审计:按照核减额的2%进行计算。

2、预算包干审计:按照核减额的4%进行计算。

3、标底审计:按照送审工程造价的0.05%进行计算。

4、结算审计:初审按照核减额的4%进行计算,复审按照核减额的6%进行计算。

5、工程跟踪审计:区的一般工程跟踪审计计费,按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4〕483号)规定标准的30%进行计算;区的安置房跟踪审计计费,按规定标准的50%进行计算(详见附件五)。

6、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在600元以下时,按600元进行计算。

7、其他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计费,按上级规定标准的30%进行计算。

(八)工程监理:

1、计费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标准的56%或工程投资总额的1.5~2.0%(视工程量大小)进行计算(详见附件六)。

2、计费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金额确定。

(九)招标:

1、区的工程招标计费,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4号)规定标准的70%进行计算;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程项目,按规定标准的60%进行计算;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规定标准的50%进行计算(详见附件七)。

2、区的服务、货物招标计费,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4号)规定标准进行计算;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规定标准的70%进行计算。

3、工程、服务和货物招标中介服务,按上述计算标准计费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金额确定。

4、区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标底服务计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4〕483号)规定标准进行计算;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规定标准的70%进行计算(详见附件八)。

(十)工程设计:区的工程设计计费,以不超过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标准的70%进行计算(详见附件九)。

(十一)专项设计:区的景观、绿化和管线等专项设计计费,根据不同情况会商确定。

(十二)工程勘察:区的工程勘察计费,以不超过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标准的50%进行计算。

(十三)工程检测: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计费,以不超过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核定〈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1〕113号)规定标准的80%进行计算;第三方检测按规定标准进行计算。

(十四)资产拍卖:区的公有资产拍卖佣金,以不超过委托拍卖资产成交总额的1%进行计算(拍租业务佣金总额最高10万元/标的,拍卖业务佣金总额最高30万元/笔);特殊情况的,按照《拍卖法》规定及实际情况进行谈判确定。

(十五)其他方面:区的工程可行性研究、环评报告书编制和其他中介服务的计费,一方面本着节约节俭的原则,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另一方面也可按实事求是、节约节俭的原则进行商定。

五、操作管理程序

(一)签订合同。由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计费办法与准入名单范围内的中介机构进行商谈计费、服务等主要事项,公平合理确定后报付款单位(财政局或投资公司等),由委托方、主管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签订方式可以为一年一签或一事一签)。

(二)开展工作。中介业务开展时必须遵循合同中所明确的服务项目、履行期限、计费标准等要求,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合同内容。

(三)申请付款。中介服务行为全部完成后,由主管部门根据验收考核情况和合同填制付款申请单,报付款单位。

(四)审核支付。经付款单位审核后,根据资金情况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拨付。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高效服务。各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行业规定的管理办法、操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并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计费标准和签订的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做好相应中介服务;如发生服务质量等问题的,则取消准入资格。

(二)加强考核。各主管部门要根据各类中介服务的特点,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引导中介机构规范程序、保证质量、高效服务;如违反操作管理办法、行业管理规定或发生未签订合同、超标准计费等情形的,一律不予办理资金结算。

第6篇

1.1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情况掌握不足

在许多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由于报告编写者对建设工程各设计阶段的规划设计意图不了解,对拟建建(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叙述不清楚,不知道拟建场地室外设计标高、拟采用基础型式、基础埋深、荷载大小等,报告提出的地基基础方案不切合实际。

1.2对勘察纲要编制不够重视

许多技术人员不知道岩土工程勘察纲要有何作用,认为只是应付上级部门检查的文件。勘察纲要是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设计书,对整个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实施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也是勘察施工和成果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许多岩土工程勘察项目施工前,无勘察纲要就进行野外施工,或未详细了解场地地质情况、收集规划设计资料等草草地编制了岩土工程勘察纲要,造成了勘察工作同实际脱节,对勘察施工无法进行事前控制,使勘察成果产生缺陷,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

1.3野外勘察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

在野外施工中,以下几个方面不符合规范要求:(1)钻探工艺不符合规范要求。在地上水位上,为追求进度,违反“地上水位以上干钻”的要求,为了加快进度,采用加大回进尺、用水或泥浆循环钻进,导致分层不准、采取的原状土试样严重扰动、描述失真、初见及稳定地下水位不准确。(2)标准贯入试验操作不符合规范要求。常见的有:每分钟锤击数偏小;试验中,钻杆间、锤垫及标贯器与钻杆间的丝扣松动;标准贯入器刃口破损;钻杆长度低于机高,用绳子拉斜,使钻杆产生弯曲。(3)原状土试样采取不符合规范要求。在地下水位之上用水或泥浆钻进,不用取土器取样,使原状土试样产生扰动。(4)地下水水位量测不符合规范要求。在钻探中,由于使用泥浆等循环介质,往往测误将钻孔内水位做为地下水位。有多层地下水位时,未分层量测及抽水试验、取样分析等。

1.4勘察技术手段单一,原位测试手段运用欠缺

当前,在泰安地区勘察单位常用的勘察技术手段有:钻探、取土分析、标准贯入试验、重型动力触探试验、室内试验,而旁压试验、静力触探、轻型动力触探等原位测试手段及坑探、槽探等勘探手段运用欠缺。作者曾调查发现,一些建(构)筑物地基持力层为强风化碎块状硬质岩,勘察报告提供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仅500kPa,明显太低,在经济上给建设单位造成了较大的浪费。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试验手段,无法积累当地工程经验并付诸于实际应用。

1.5勘察报告对岩土工程评价存在欠缺。

对岩土工程评价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报告编写人员只重视高层建筑物地基均匀性评价,忽略了对低层、多层建筑物地基均匀性进行评价。(2)对丙类建筑地震效应评价可估算场地地层剪切波速,但覆盖层厚度的确定未通过收集相关资料确定,使提供的覆盖层厚度缺乏依据,影响了建筑场地类别的确定。(3)在软土地区,欠缺对软土震陷的分析,或在无附近软土层剪切波速资料的情况下人为估算,随意性较大,导致数据不可靠。(4)提供地基基础方案不切实际。由于对拟建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情况不了解或了解不透彻,或对场地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分析不足,使报告提出的地基基础方案不切实际,失去了对设计的指导意义。

2现状问题的原因分析

2.1勘察市场不规范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对勘察收费有明确规定。实际上,勘察单位无法执行国家收费标准,靠竞争压价来承揽项目,有的勘察项目价格明确低于勘察施工成本。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勘察单位不得不想方设法节约勘察成本,甚至弄虚作假。

2.2勘察单位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

勘察单位在技术质量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主要为:(1)钻探施工人员无专业培训,素质差。现在勘察单位基本无自己的钻探施工队伍,钻探施工由当地的钻探队伍承担,他们未经过工程地质钻探专业培训,使钻探施工不能满足勘察要求。(2)勘察技术人员专业知识体系不完善。勘察技术人员缺乏基本专业知识,不能掌握基本分析方法,对工程勘察法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不了解,专业知识更新慢。岩土工程勘察专业涉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环境地质基本学科,还需要了解建筑结构、设计、钻探等方面的知识。否则,欠缺相关知识,必然导致勘察施工和成果分析评价存在相应不足。(3)勘察单位对现场技术人员与钻机的配备不合理。有些单位在现场施工中,仍存在一位技术员在现场负责编录多台钻机的现象;更有甚者,连技术人员也不到现场,由钻机人员进行编录。这必然导致基础资料不真实可靠,对以后地区勘察成果研究也会产生严重误导。(4)勘察单位对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审查制度实施力度不够。一些单位虽然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但在实施过程中把关不严,一些管理过程控制形同虚设,质量管理体系在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中未充分发挥作用。

3提高岩土工程勘察成果质量的措施与建议

要提高岩土工程勘察成果质量,要从勘察市场、勘察单位技术管理等方面入手解决。

3.1努力规范勘察市场行为

勘察单位在承接岩土工程勘察项目时,根据实际地质条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程、标准来制定工作量,估算勘察费用。通过与建设单位交流,让其了解勘察的作用及其价值,使他们在思想上重视岩土工程勘察。建立勘察单位不良信誉库,对以不合理低价承揽工程的单位坚决打击,维护勘察市场的规范性。

3.2提倡应用现场静载荷试验手段,积累地方经验

对甲级勘察项目,应采用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建议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勘察单位对泰安地区的主要岩土层进行现场静载荷试验,根据现场静载荷试验及标准贯入试验、室内土工试验成果等进行相关统计分析,编制泰安地区岩土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经验表,以使勘察成果的提供的地基承载力更加经济合理。

3.3加强从事勘察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

对从事勘察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可以从两方面解决:一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从事勘察业人员登记备案,定期组织勘察专业的培训,并对培训记录备案。二是由勘察单位自已组织,由勘察单位定期对勘察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尤其重要。勘察单位还可参加国家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

3.4进一步完善勘察技术成果审查制度

严格执行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勘察施工前,应具备勘察合同、委托任务书、勘察纲要。开工前,要有安全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开工验收表。勘察施工中,勘察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到现场对钻探记录、钻探施工、原位测试、试样采取、水位测量等过程进行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审查最终勘察报告成果时,要求报告编写人提供钻探记录、委托书、数据分析过程资料及有关数据的计算书。

3.5加强对建设场地周边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的收集和应用

截至目前,地质、水利、公路、铁路等部门进行了大量基础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工作,成果丰富。勘察人员应对建设场地周边的上述地质资料进行充分收集,为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布置及报告中的相关分析评价等提供依据。此外,还可收集建设场地附近的矿产资源规划、城市规划等资料,为预测建设工程建成后可能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提供参考,为场地稳定性与适宜性评价提供充分依据。

4结束语

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对设计市场实行从业单位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事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设计市场。

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保证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

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设计市场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市场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或投诉。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能划分,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专业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划分,配合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专业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

第八条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委托工程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勘察业务可以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进行委托。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与其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承接方。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可以通过竞选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竞选委托可以采取公开竞选或邀请竞选的形式。建设项目总承包业务或专业性工程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的主要建筑和重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鼓励通过竞选方式委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委托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做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接方直接对委托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接方的指导与协调。

委托勘察业务原则上按本条前两款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向承接方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

第十五条委托方在委托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二)指使承接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

(三)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

(四)未经承接方许可,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或将承接方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

第十六条承接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严禁无证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七条具有乙级及以上勘察设计资质的承接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在异地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私自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

第十九条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分委托。

第二十条承接方在承接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四)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

(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承接方可以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协助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但必须签订聘用合同。技术劳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勘察或设计,也可以成立合营单位,领取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合营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港、澳、台地区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内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原则上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合同

第二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六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须将合同文本送交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设计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和保障设计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委托单位,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并公布检查结果。不得越权审批、颁发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证书,不得颁发其他与证书效力相同的证件,不得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定期公布有关结果。

国家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勘察设计质量保险。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市场各方当事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委托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不得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

(二)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设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四)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

第三十三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二)将承接方的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

(三)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二)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分承接业务再次委托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五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承接方因工作失误,造成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当无偿补充勘察设计、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承担相应赔偿。

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个人执业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二)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或收受回扣的;

(三)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八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劳务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

(二)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涂改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承揽业务的;

(三)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无证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还应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对设计市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行政权限审批、颁发资质、资格证书或与其作用相同的证件的;

(二)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以行政权力干预勘察设计工作,或分割、垄断勘察设计市场的;

(四)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市场管理原则上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地方性勘察设计市场法规对罚款幅度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篇

关键词岩土工程;勘察;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41-0075-01

我国的岩土工程勘察行业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目前整个市场已全面放开,显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但也由此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最令人担忧的是在岩土工程勘察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规范行为。以下就这一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1目前岩土工程勘察中存在的问题

1.1资料收集工作不充分

众所周知,岩土工程勘察主要是为建(构)筑物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和施工提供详细的工程地质资料和技术参数,而一些勘察单位在进场施工前,不认真收集拟建工程的基本资料,如拟建物规模、结构特征、结构类型、荷载分布、地面整平标高以及拟建物对变形有无特殊要求,从而无法保证勘察工作的质量和工程的针对性。

1.2勘察工作量的布置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要求

1)规范中对勘探点的布置有明确规定,而一些勘察单位勘探点布置比较随意,不沿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也不论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如何,就把孔距定在规范允许的上限;勘探深度不从基础底面算起,使一般性勘探孔不满足最小孔深的要求;桩基工程勘察的钻孔应控制的深度不满足规范要求;当建议的主要持力层层面坡度大于10%或主要土层中软夹层(透镜体)厚度超过0.5m时不加密勘探孔,从而造成地层划分的精度不够,无法摸清暗藏的河道、沟滨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和夹层或透镜体的分布范围。在勘察过程中已发现有天然地基与桩基两种基础方案的可能,仍按天然地基的要求确定勘探孔孔深。2)对高层建筑的裙房和仅有地下室的建筑场地不考虑抗浮设计的要求,不布置勘探点。高层建筑场地勘察不考虑基坑支护,不能结合地基条件适当扩大勘察范围与增加上部土层的原状土试样件数。

1.3外业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1.3.1钻探操作

不按JGJ 87292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中的明确规定进行操作,对要求鉴别地层和取样的钻孔,回次进尺过大,一般地层中超过2m,在巨厚的淤泥质土中甚至超过5m。在粉土、砂层和卵石层中钻进时,没有采用优质泥浆护壁,泥浆浓度也控制不好,出现塌孔甚至埋钻,从而造成地层的漏记和一些原位测试无法进行。

1.3.2取样和原位测试

在采取Ⅰ,Ⅱ级原状土试样时不按JGJ 89292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操作,对所取试样也没有及时贴标签、封腊,不及时送试验室进行试验,导致土样严重失水,致使土工试验成果中含水量、孔隙比、液性指数、压缩系数和抗剪强度指标严重失真。在标贯和动探试验时没有清除孔底残土就进行试验,在静探试验中不控制贯入速率,造成试验数据失准。主要持力层与下卧层的原状土样少于6件,原位测试数据少于6个,力学性质指标不满足统计要求。

1.3.3地层描述

勘察规范3.3.7对土的描述做了6点规定,但现在很多单位对土的鉴定和描述很不规范,在野外地层描述中仅对土的状态、湿度及包含物进行描述,对粘性土和粉土不描述其摇振反应、光泽反应、干强度及韧性,导致野外肉眼鉴定与土工试验结果不吻合。

1.3.4地下水量测

当勘察场地地层中同时有潜水含水层和承压含水层时,没有进行分层量测水位,对承压水头不测,致使报告中无法明确地下水性质,只能提供混合型地下水位和水头。

2在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中容易略的问题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地层情况变数大,没有一个场地条件和土质情况是同样的。国家规范和行业规范很多也很具体,但都不能照搬硬套。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应根据拟建工程特点和场区工程地质条件确定。在工程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容易忽略的问题:

1)认为对地基条件只要满足承载力即可,容易忽略建筑物对变形和场地土层均匀性和稳定性的要求;勘察工作的内容,不仅应提供满足建筑结构荷载所需要岩土工程特性指标和地基基础设计参数,尚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建筑场地类别、建筑抗震地段划分和岩土地震稳定性等对建筑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所需要的内容。2)容易忽略在详细勘察中勘探深度应自基础底面算起的规定;在一些建设工作中往往场地未经平整,现场地面标高高出设计地面标高很多,勘察前因没有收集详细标高资料,忽视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的规定,以致选成勘探深度小于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规定。3)只满足每个场地每主要土层的原状土样或原位测试6件(组)的要求,忽略了某些土样取样质量差、离散性大,6组土样不能满足统计计算、基坑支护和地下水控制所需用的各类岩土工程参数。4)基础选型建议应全面客观、安全经济。在进行岩土工程勘探的第一个钻孔开始,就应对拟建工程的基础,有一个基本概念,因为采用的地基形式也关系到钻孔深度和勘察工作量是否满足抗震设计、场地评定等规范要求的问题。地基方案的选取应在对周边原有建筑物的基础、本地的施工条件和施工能力、完工时间、工程造价等多方面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拟建场地的土层情况及建筑物的结构和荷载、设备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经济合理的地基方案建议。

3原因分析

1)《建筑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对勘察费用的收取及业务的承揽有着明确规定。但由于现在很多建设单位不能充分理解岩土工程勘察在工程中的重要性,片面追求效益,追求速度,野外施工完,马上就要报告,报告质量何以保证。加之市场竞争激烈,勘察单位为了取得勘察任务,不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互相压价(目前本地的勘察费仅能收取标准的3折~4折),并同意业主无限制地压缩合理的工期,从而致使勘察工作粗糙、勘察手段选择和勘察工作量布置不合理,难以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2)很多勘察单位的现场作业不是由专业人员承担,而这些人员又未进行过专业技术培训,其技术水平远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从而导致现场作业出现大量的不规范行为,还有少数技术人员不能自觉加强对规范、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的学习,使勘察质量有所下降。3)一些勘察单位还停留在传统的“工程地质勘察”的管理模式上,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也不够完善,内部的检查、监督与校审制度贯彻不严。

4对不均匀地基基础设计时的结构措施

由于不均匀地基的土质在纵向和横向上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地基反力的集中现象比较明显,如不采取有效的结构措施,将给建筑物带来破坏。对差异明显较大情况下,可采取如下措施:

1)建筑物应尽量避免采用不同的基础形式,且同一建筑物不应置于岩土性质截然不同的土层上;2)对多层以上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在基础纵横两个主轴方向设置系梁;3)对于桩基单桩设置桩帽或承台主轴方向设置系梁;4)对砖砌体房屋、单层或多层建筑物必须设置基础圈梁;5)根据情况采取其他结构措施。

第9篇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合同谈判;思路;技巧:意义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引言

近年来,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行业的竞争日渐激烈,为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勘察设计进度,我们应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管理过程。为了在竞争激烈的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在进行合同谈判时,为了有效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就必须掌握优秀的合同谈判技巧,谈判也是一门艺术,通过谈判艺术来为企业获取更大的利益。

一、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合同谈判总体思路

1.1 合同谈判准备工作。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在进行合同谈判之前应做好谈判工作。包括合同谈判小组组建、合同谈判大纲编制、调研考察。特别是调研考察工作,要深入了解行业内的现实情况,掌握类似工程以及设计方原来承担过的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情况,了解合同谈判的重点、难点。

1.2 勘察设计合同文本起草包括合同条款、考核管理办法等。收集类似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并结合本工程特点,起草合同条款,理清勘察设计工作范围、内容,制定操作性强的考核办法。

1.3 重点研究勘察设计费,关注费用计取依据、计费范围、基数以及技术类复杂系数等。

1.4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谈判,双方先谈勘察设计工作范围、合同条款,最后再谈勘察设计费;先谈简单的问题,再沟通有争议的问题,逐个突破,达成一致。

二、水利水电工程的合同谈判技巧。

合同谈判是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掌握有效的合同谈判技巧能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合同谈判技巧多种多样,谈判过程中应根据谈判对象以及谈判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谈判技巧。下面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对谈判过程中较为常用、效果显著的几种谈判技巧进行简要的介绍。

2.1 依法造势。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在进行谈判时通常会受到业主方的限制,处于不利地位。只有采用合适的谈判技巧来维护自身企业的合法利益。中标单位可以通过依法造势的谈判手段来维护企业利益。

所谓的依法造势,就是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合同双方依据相关的法律程序来制造合同谈判时的平等地位。因为投标单位在中标之后所占有的地位是平等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必有低于业主方的心态。比如说,谈判过程中业主方谈判代表的态度

傲慢,趾高气扬时,勘察设计单位应摆正心态,强调双方的平等地位,强调自身企业的资质一级合法性;谈判时应强调合同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等价的原则,谈判过程中双方应站在平等的立场上来协商,以先小人后君子的方式进行谈判,保证合同的顺利签订。一旦合同无法签订,按照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应该由责任方来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谈判过程中依法造势来反驳业主方的无理要求,使其无从辩驳,并且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理解勘察设计方,保证合同的公平、平等的签订,来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2.2 抓大放小。

顾名思义,抓大放小也就是在谈判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该有大的原则,再不触碰大原则的前提下,小的条款是可以协商的。这种谈判方式,可以保证合同的签订结果在保证勘察设计单位经济效益的同时,在勘察设计过程中不存在大的风险因素,不必去承担哪些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2.3 针锋相对。

合同谈判之前,双方都应遵循“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对于大的原则性问题决不能妥协,不能因为合同的顺利签订背弃大的原则。针对这些重要的原则问题在合同中谈判过程中笔者认为采用针锋相对的谈判技巧较为合适。

所谓的针锋相对指的是应该根据法律规定以及事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来说服对方,而不是与对方激烈的争吵,争吵并不能解决问题并且会影响合同的进一步谈判。对于重要原则的问题谈判过程中应该利用法律武器进行谈判。

2.4 KA 合同谈判技巧

供应商与KA 的年度合同谈判是双方进行的一场实力、策略与技巧的大比拼,当然谈判离不开实力,策略与方法,实力会决定谈判对方的强弱,并影响着谈判者的心态,同样,策略将决定谈判的目标,并使谈判工作有的放矢,但在实力与策略之外,我们也要强化我们的谈判战术。

三、合同管理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

3.1 合同管理对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意义。

水电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就需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进行合同管理是为了有效的约束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地划分。为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需要对建设项目中对工程造价造成影响的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在合同中做好明确地规定。由于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过程中会出现许多可预测以及不可预测的变动,所以应该在合同中对这些变动进行详细的说明,避免之后合同双方出现双扯皮现象。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材料费以及设备费用占工程造价的很大比例,所以在合同管理阶段要加强对设备、材料费用的管理。勘察设计过程中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以勘察设计合同为依据。在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过程中经常出现设计变更的现象,而合同则是控制合同变更的依据。进行设计变更之后,必须做好签证工作,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加宽的调整,有效避免竣工阶段出现双扯皮现象。

合同管理是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在进行过程造价管理的过程性,应该加强索赔的主动性,根据合同条款以及相关规定对费用索赔以及工期索赔进行合理的控制。在进行工期索赔时,应该认证分析是否是关键工序的延误来判断是否进行工期索赔,并分析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来划分双方的责任。竣工过程中根据承包合同、设计变更以及签证、造价相关的会议记录等方面的内容为依据作为竣工阶段索赔的依据。

3.2 合同管理对水利水电工程进度管理的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要与业主的供货方,勘察设计单位的分包商经常交流,通过签订合同来规范各方的行为,对勘察设计过程中对勘察设计进度产生影响的时间做好记录,分清各方

责任,由于业主的责任导致的工期延误,要及时提出索赔。当阶段性工程和隐蔽工程完成时要及时通知业主和监理做好验收工作,避免因为这些工作的不及时导致工程进度的延误;做好经济措施,当完成工程的某个阶段时要及时向业主报告进度计划,做好进度计划,使得关键工序按时或提前完成来确保进度计划,进而保证水利水电工程的进度管理。

四、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合同谈判的意义。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的最终目的,是让设计方更好服务于工程建设,为此,合同谈判除关注勘察设计费谈判外,对设计的考核管理尤为重要,关系到是否能够真正发挥设计的“龙头”作用。对设计的考核办法要写进设计合同,包括设计成果质量和现场服务两方面的考核,设置专项的考核基金,对设计方及设计人员实行可操作、有实际意义的奖罚制度,鼓励设计优化,发挥设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五、结束语

为了保证水利水电工程的顺利开展,就必须保证合同签订的公平合理,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单位的经济利益,在谈判过程中应该采取有效的谈判技巧来达到目的。文章中笔者结合多年的合同谈判经验对水利水电工程常用的谈判技巧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 段曹斌;黄婧. 谈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费计算过程中常见问题[J]. 中国科技信息.2007(24)

[2] 成莉. 浅谈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J]. 水利与建筑工程学报.2008(01)

第10篇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治沉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期建成、投入使用,发挥投资的最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是指按照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对原国有重点煤矿遗留的采煤沉陷治理原则,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治沉项目是国家确定的“救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遵循“安置与就业相结合”、“拆迁与维修加固相结合”、“统一规划和分期实施相结合”的总原则,根据国家的房改政策和搬迁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当地实际的原则安排。实施中要政策公开、受损户及受损等级公开、补偿标准公开、新房分配公开,接受各界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第四条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把治沉项目作为稳定社会、事关受灾群众生活和生存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各市发改、财政、土地、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特事特办,减化审批程序,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这项救灾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搬迁、安置和维修加固居民住房的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本地区搬迁安置、维修加固等的具体管理办法。在国家批准的采煤沉陷区治理范围内,对搬迁安置和维修加固户要逐户核对、建档,做到准确、真实。安置、补偿情况要向群众公示,对维修加固情况要逐户验收。

第六条对一些破坏特别严重并影响到人身安全的建筑,各市治沉办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防止影响人民安全的恶性事故发生。对易地搬迁户,要搬一户拆一户,严防出现受损居民迁出后其他人员再入住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治沉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以及参建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积极推行代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山西省人民政府成立的“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处理全省治沉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山西实际,研究和制定全省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有关政策、建议及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全省治沉项目的实施,通报和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各有关市人民政府与煤炭企业共同组成的国有重点煤矿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为本市治沉项目的领导机构,承担治沉项目的行政责任,负责研究决定、协调和处理本市治沉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落实市、县、企业配套资金,监督、检查本市治沉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各市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二级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采煤沉陷治理工作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申报项目的受损等级审核,搬迁安置、补偿标准的核定、实施,建设项目计划与资金管理,各类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程质量、进度、竣工验收等。各市治沉项目领导组根据上述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市治沉工作的特点,对治沉办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加强,并选调政治素质高、综合协调能力强、有奉献精神、懂业务的专职人员组成。所及人员派出单位要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和关心,并解决好派出人员的后顾之忧。

第三章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条各级地方政府、煤炭企业要保证沉治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治沉项目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十一条省发改委下达的采煤沉陷治理项目投资计划,各市治沉办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时,应按程序申报,履行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投入治沉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及市、县、企业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下拨,市、县、企业配套资金要按年度计划及时足额划入市治沉项目法人专户,并按照国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三条为加强我省治沉项目的管理,及时了解各市治沉项目的信息,建立统计季(月)报表制度,统计数据、资料要全面、完整、真实反映工程的进展情况。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治沉项目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治沉项目法人代表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将追究项目法人代表在工程管理方面的渎职责任。

第十五条治沉项目实行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的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都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因参建单位管理不善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将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治沉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治沉项目的法人代表,参建单位的法定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沉陷治理方案一经国家批准,必须按照批准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建设内容,降低标准,缩小建设规模。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建筑标准和概算进行限额设计。鉴于采煤沉陷区内搬迁居民人口构成多样化,在方案实施阶段,可对户型、户型比例和每户建筑面积进行适当调整。各市治沉办要加强对治沉项目投资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尽量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的资金只能用于经批准的采煤沉陷区新增受损住户搬迁、维修加固或补偿。

第十八条治沉项目中新建工程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范围进行监理。监理单位要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准则,不得与承建商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对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治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遵照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工作要严格执行工作程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投标、开标、评标实行全过程监督,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暗箱操作、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要按照省发改委核准的招标方案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招标机构负责招标工作。市治沉办需将拟选定招标机构的名称、资质、业绩等情况报送省治沉办公室确认,省治沉办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对有疑义的提出意见,并履行相应手续。招标机构要根据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招标可以采用无标底招标、复合标底招标或确定标底招标等方式,中标价不得高于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并同时公布省、市治沉项目领导组及办公室的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一般为5天。

第二十二条招标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内,市治沉办应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评标报告、预中标人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报省治沉办,省治沉办在接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对有疑义的招标结果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投标人应具有勘察、建筑(含市政)乙级以上资质,施工投标人应具有建筑施工二级以上资质,维修加固工程(医院、学校、市政基础设施等)要选择与工程相适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建。严格限制以前建设项目有劣迹的投标人参加治沉项目的投标,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工程,严禁转包和二次分包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二十四条治沉项目实行严格的合同制管理。招标投标结束后,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类合同,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违约处罚内容,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和解决参建单位间出现的利益矛盾。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成后,市级治沉办应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质量监督、勘察设计、监理、环保、消防、劳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已竣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同级发改委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发改委和省治沉办公室。省发改委将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总验收。

第二十六条治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竣工验收工作要做到精心组织,严格程序,严格标准,确保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第二十七条各市治沉办要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文字、图表及声像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实现建设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工程档案的整理和立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从项目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货币补偿、搬迁安置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九条治沉项目为省人大确定的重点跟踪督察项目,各市要加强工程审计监督及重大项目稽察,对治沉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与稽察,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各级纪检和监察部门要加大在治沉项目招标投标、建设实施中的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每一个岩土工程勘察单位都要提升自身在市场当中的存在价值,提升在市场当中的竞争能力,这样才会在残酷的市场当中获得一份属于自己的席位,针对于岩土工程的勘探工作意识要细致入微,二是要加强对基本技术的进一步的研究和学习,使得勘察工作能够顺利有效的顺利完成。本文对岩土勘察工作当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2、岩土工程勘察中存在的问题

2.1缺乏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根照《建筑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当中所讲述的内容,对于在进行岩土工程的勘察工作当中所承包的业务、资费标准都有详细的说明。但是,在我国任然有相当一部分的勘察企业没有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相关的工作,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存在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相互压价等一系列的情况出现,通过压低勘察的成本来获取项目,导致了在实际工程展开过程当中导致前期的成本投入过低,使得项目不能够按照科学的方法以及标准进行,不管是在勘察的深度还是在勘察的广度上面都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使得最终的勘察结果不尽人意,不能够合格完成预定的目标。

2.2工作安排不够合理,前期准备不够充分。

进行岩土勘察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程,必须要结合先进的看产技术手段以及研究方法进行多方面的数据分析,同时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因此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给工程人员带来了很多的麻烦。工作人员要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考虑不够周全,就会使得最终的勘察数据缺乏实际的操作性、参考性以及可控性不充分。很多的工程人员为了加快工程速度,就会认为的减少在野外的勘察工作量,由于数据采集不够全面使得工作不能够依照实际的情况进行,最终会导致资料失真,严重的影响到了数据的真实性,由于没有可靠的数据支持,那么就会使得在施工过程当中的危险系数提升。岩土的勘察工作对于数据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但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没有在前期的工作上面下工夫,使得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不能够顺利的进行。

2.3勘察技术手段较为落后。

岩土的勘察工作是需要严格进行实地的考察,如今的勘察过程当中,有大部分是企业依然使用以往的技术手段进行实地的勘察,并没有运用到先进的勘察技术,没有将现有的技术进行更新;还有一些单位运用了新的勘察技术,但是仍然没有达到预计的效果,计算机技术并没有在勘察过程当中得到很好的运用以及推广,这就使得相关的软件无法进行及时的更新,更不上时代的步伐,同时,现有的一些软件的性能还有待进一步的提升。相关软件的功能还相对的单一化,这就使得我国的勘察工程的计算机方面的技术存在很多的问题,要是不能够得到有效的集成,那么就会使得数据的分析以及处理变得相对困难,在很多层面都有一定的限制性,会使得勘察工作陷入困境。

2.4勘察质量不高。

第一,因为勘查工作的前期准备不够充分,为了获得项目而大幅度的压低成本,但是为了争取更多的利益而在工作量上打折扣;第二,在钻探、检测取样方面不合规范和标准,在实际的勘察过程当中为了加快工作速度,导致了在钻探过程中不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进行,很多情况是两到三米才提一次钻,使得很多情况下钻探的分层位置存在很大的误差,甚至是一楼一些较为特殊的地质情况,比如软弱的透镜体,小裂缝等。另外,在取样的过程当中很少有大量取样的情况,一般都只是从岩心管当中提取原土样。有些单位更为恶劣,通过现场获取的少量样品,其余的数据通过人为编造而成。第三,勘察结果报告当中只是在分析内容当中进行大量的描述,很少有实际的数据出现,因此,对于实际工程的指导价值很低。现如今,有部分的单位依旧按照以往的勘察报告格式进行书写,对于岩土的相关报道还是以研究性的内容为主,其他的结论往往比较模糊,缺少实际的指导意义,使得工程人员不能够从中获取有用的信息来对实际操作进行指导。

3、解决问题的措施

3.1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规范市场行为、推行全程化监理。

严格的科学的建设程序应当是“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要是不依照程序办事,那么就会出问题。首先,必须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的项目招标工作以及对实施过程当中的主体进行有效的监管,其次要对工程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实时的监控,以保证在工程过程当中不会出现违规行为,确保勘察工作的质量以及投资收益最大化。

3.2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

勘察单位要想使得相关市场机制能够得到完善,那么久需要构建一个良好的勘察体系,那么就要强化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相关的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勘察工作的质量,同时也是相关工作开展的基础以及条件。另外,拥有高素质的勘察人员能够使得勘察数据更为精准可靠。因此要加大在人员培养方面的投入,确保相关的人员能够接受到良好的教育。相关的单位可以采用岗位轮班制度,这就推动了勘察技术的深化交流,同时还能够提供很多的学习交流机会,使得勘察人员的知识面得到扩展,增强他们的综合能力。强化勘察人员的业务水平,拓宽他们的知识面,使得岩土的勘察工作能够得到保证,最终会提升相关的工作效率。

3.3提高岩土工程勘察的科技含量,选择合理的勘察手段。

在进行实际的勘察工作当中,相关的人员要充分的了解需要使用到的技术以及仪器操作,并不断的提升工程的技术含量,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帮助实际的勘察工作,提高勘察的质量和效率。因此,专业人士要不断的进行知识的更新,同时还要学习最新的技术以及原理,同时还要在使用先进的仪器基础之上,合理的运用相关的设施,通过这种办法来提升勘察工作的质量。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有部分的勘察单位通过使用科学的方案以及先进的技术手段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例如静探孔勘察法,工程人员通过使用这种办法能够对河床以及河鳗进行一系列的考察,运用科学的勘察方法能够真实的反映实际的情况,同时还能够降低成本。这种方法的成本较低,但是还是有一定的限制因素在里面,因此在使用的过程当中需要依照实际的情况来进行选择性的使用。

3.4积极对岩土工程进行分析监测。

现如今,少数的勘察单位依旧在书写报告过程中沿用老的方法,以往的报告都是以描述性的内容为主,对于数据的分析工作很少,因此不能够为实际的工程提供很好的帮助。例如,要是对岩土的参数取值的理解错误,那么就会使得才勘察过程中出现重大的误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程的进展。要加大力度对岩土工程的数据进行分析,不仅仅能够丰富相关的数据,同时还能够为施工方提供更为合理的方案,同时,通过不断的数据分析以及比对,不断的积攒相关的经验,也能够提升自己的勘察水准。所以,勘察单位要加强对岩土的监管工作。

4、结语

第12篇

按照浙江省建设厅的统一部署,根据我局《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瑞建发[20*]139号),我局于20*年7月11日成立了以黄洪勉副局长任组长,余节辽和谢承汉任副组长,建设科、质监站有关人员及勘察设计方面专家组成的检查组,并于7月18日至7月26日对全市在建工程的质量监督执法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这次检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共检查在建工程8个、地质勘察单位2家、商品混凝土公司1家。检点:各方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施工图审查工作质量;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通病防治情况;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等。这次检查共发停工通知1份,质量整改通知单8份,监理整改通知单7份,做谈话笔录4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情况来看,我市在建工程的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监理工作质量、工程质量、勘察设计质量在不断提高和规范,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各方主体市场行为方面

个别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提前进行施工;分包没签订合同;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不到位;监理单位随意调换项目监理人员;初步设计会审、施工图技术交底注册建筑师和结构师不到位。如*龙湾房开公司开发的金茂花园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年1月8日擅自开工,到1月17日取的施工许可证之前完成15根工程桩的施工,严重违反《建筑法》第七条关于建筑施工许可的规定;该工程施工单位(*中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朱智奇,从工程开工到20*年7月25日严重不到位,工程质保资料上的项目经理签字全部由别人代签。

(二)工程质量方面

质量通病在经查的工程中还普遍存在,主要表现为:钢筋保护层厚度控制缺乏有效措施,达不到设计要求现象较普遍;现场混凝土、砂浆的搅拌没有严格按规定进行计量,混凝土接槎部位移位、漏浆、夹渣现象较严重;砌体拉接筋施工不规范,卫生间止水带的高度普遍不足15cm;现场原材料堆放混乱,原材料、分项报验不规范等。但也有个别工程质量控制和通病防治比较理想,如*三建施工的文化艺术中心工程。

(三)监理工作方面

监理工作质量参差不齐,相对较差有*大众监理公司监理的经济适用房二标工程,主要存在的问题为:监理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现象普遍,项目登记人员与现场人员严重不符;旁站没到位,旁站记录不详细、不真实;原材料报验不规范,分项报验不及时;对分包单位审查不及时,不规范。如*大众城建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金茂花园工程、*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6210工程A标工程,监理人员没能严格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旁站,个别部位旁站不到位,记录不详细、不及时;6210工程A标工程监理工作还存在分项报验不及时,进场原材料没能全数签认,监理细则编写不规范等问题。

(四)勘察设计工作方面

个别工程设计桩基础长度超过地质报告中反映钻探深度范围,桩基础施工完毕后未进行承载力检测;设计更改联系单没注册师印章;特殊位置结构处理手法粗糙交代不清,如市城乡设计所设计的仙降小学工程的门厅,设计只要求作后浇处理,既无祥图又没作说明;勘察方案布置不合理,部分勘察成果大样数量和原位测试数过少;勘察报告未对地质条件作详细评价,尤其是地下水对桩基和基坑设计、施工的影响,从而给桩基施工质量和基坑施工安全带来隐患;勘察单位试验室场地过小,存在无法满足试验需求的现象,试验设备配置不齐全,计量器具管理不规范,勘察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正常,试样管理混乱,如浙江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其试验室配置、试样管理和计量器具管理就不能满足开展现有业务的要求,没法保证勘察报告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