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6 16:24: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理性思考
(一)法理分析
行政法最基本原则是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原则,一般情况下,法官通过行政机关的案卷进行书面审查就可以全面了解案情,并作出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裁判,毋需进行言词审理。因此,设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符合行政执法“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法理论。设立简易程序同时符合“及时行政”的理论基础。“及时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必须及时、高效,它要求行政活动的整体及其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的限制,并且在不损害其他目的的前提下使行政程序简便易行。其适用的一般条件为:一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行政相对人争议不大;二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影响轻微。
(二)价值分析
设立简易程序的价值首先在于行政相对人能够平等使用诉讼制度的机会,以实现程序公正所体现的平等性、参与性、民主性。
另外,设立简易程序符合高效率、高效益的价值取向。简易程序具有简便灵活,迅速高效的优点,不仅有利及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而且有利提高行政效率和及时依法行政。一方面,缩短了法院办案周期、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减少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人力、财物和时间的耗费。
(三)实证分析
《行政诉讼法》实施12年来,全国法院受理案件70余万件,平均每个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到20件,去年最多的也只有33件,而且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案情复杂、争议大的行政纠纷居多。笔者对某市两级法院1998年1月至2002年5月受理的288宗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发现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几乎为零,诉诸法院都是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设置的缺位是导致简易案件受理畸少的原因之一。
另外,我国人多地广,且农村人口在全国占多数,居住又相对分散,交通十分不便。因此,在农村居住人口较多的乡、镇设立行政法庭受理简易行政案件并适用简易程序,是中国国情的实际需要和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基本框架的构建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其运作机制
确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依据案件性质是否轻微和影响大小确定。案件性质轻微是指行政机关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性质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小是指案件通常只在本县、区里有影响。2.依据案件情节是否简单和争议大小来确定。情节简单是指案件情节简单明了,不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工作;争议不大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与否及是非责任没有较大的争议。3.依据争执数额大小来确定。数额较小是指行政机关与法人争执数额在5千元以下、公民为2千元以下。4.依当事人动议确定。当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时,可由当事人双方动议确定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法律、法规应该适用普通程序的,可由当事人双方动议确定简易程序,体现当事人对程序具有选择权。5.由审前法官审查决定。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当事人又不动议,可由审前法官审查决定,但必须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由审前法官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对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审前法官经申查认为直接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又未提出异议并予以抗辩,视为己有适用简易程序之合意。如果在开庭审理前有诉的变更或追加之诉,致使其诉之全部或一部分不再属于法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但当事人双方对适用简易程序不抗辩,视为己有适用简易程序之合意。6.由主审法官或独任法官决定。在没有法定情节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如果主审法官认为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可按独任审判简易程序适用。如果独任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或社会影响大,需要组成合议庭的,可决定适用普通程序。
(二)确立言词诉答制度
1.言词起诉的操作规则。行政相对人言词起诉时,先由书记员对起诉人言词起诉的内容进行记录。起诉录笔应有明确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等符合起诉条件的内容。书记员将起诉笔录交起诉人核实无误,再交给审前法官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受理。立案受理的,应将言词起诉笔录之复印件于法定期限内发送行政机关答辩。2.言词答辩的操作规则。行政机关收到言词起诉笔录后,可作言词答辩,但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答辩并提供有关证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言词答辩的,由书记员记入笔录。言词答辩笔录经行政机关核对无异后,书记员应报告审前法官,并由审前法官将言词答辩笔录之复印件交书记员或其他送达员在法定期限内发送给行政相对人(起诉人)。不过简易程序是方便当事人诉讼而设计的程序,当事人也可选择书面起诉或书面答辩。
(三)缩短诉讼时限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时限周期过长,适用简易程序应缩短诉讼时限。1.立案受理时间缩短。设立简易程序后,立案受理时间应改为3日内。2.答辩时间缩短。简易程序启动后,送达书状的时间应改为3日内,答辩时间应改为5日内。3.审理期限缩短。适用简易程序后,审理期限缩短为1个月。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得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以体现简易程序的及时、迅速、高效等优点。此外,为保证简易程序的快捷运行,还可以启动当庭判决程序。
(四)简化审判组织及裁判权限的界定
行政法庭启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应采用独任制,即由具有主审法官资格的法官一人独立审理案件,并由其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裁判文书的签发也应由独任法官直接作出,能当庭宣判的,可当庭作出;不能当作宣判的,可在开庭后7日内定期宣判。
(五)简化事实证据的审查
1.简化证据交换手续。要求审前诉答和证据交换限一次完成,以减少不必要的文来文往;2.不必召开审前会议。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案情简单,事实基本清楚,争议不大;3.限制审前法官调查取证。简易程序审前法官的调查取证仅限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制作或不送达决定书,或者行政相对人搜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确实有困难的情形。4.庭审阶段,要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六)采用一次合法传唤的缺席判决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在启动简易程序时,可采用一次合法传唤原则,即当事人经一次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的,对原告“视为申请撤诉”,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
(七)简化裁判文书制作
1.裁判文书内容的简化。即裁判文书仅记载争议的事实要点和主要理由,毋须记载全部争议的事实和全部的理由。2.裁判文书的格式简化。可以借鉴美国加州采用表格记载和裁判的作法,即在表格内填写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及其基本情况、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的要点、法院的裁判及送达,最后加盖法院的印章。
三、构建简易程序的几个相关问题的探讨
(一)关于简易程序立法例的分析
在对简易程序构建前,首先遇到的简易程序立法例上的问题,即行政诉讼要采用何种诉讼制度模式的立法例。纵观世界各国的行政审判史,简易程序立法例主要有三种:1.二元型司法双轨制的立法例,即在行政法院设立简易程序。2.二元交叉型司法单轨制的立法例,即在普通法院之外再设立行政裁判所作为初审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3.一元型司法单轨制的立法例,即在普通法院内设立行政审判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对于我国现行的体例理论界有一些不同的认识,如有的论者主张应设立直接向全国人代会负责的最高行政法院及其体系,并就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相当部分事实清楚、案件简单,适用简易程序。还有人提出,目前应提高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层级,原则上由中级法院作一审,对于起诉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案件,可由中级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审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行政案件。因此,建议建立一元交叉型司法单轨制,并在这种模式上建立简易程序。
(二)一元交叉型司法单轨制的简易程序机构模式设计
1.一审简易程序机构的设置。撤销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在地级市设立行政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行政案件,其性质仍属普通法院;市行政法院在各县、区及人口较多的乡、镇设若干派出行政法庭,主要审理简易行政案件(根据情况,也可受理普通行政案件)。2.二审救济机制简易程序机构的设置。考虑方便上诉,省高院可按区域(一般以2至3个地级市为宜)设立行政上诉法庭,受理所有简易行政上诉案件。二审上诉的简易案件审理期限为15日,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
(三)关于诉讼构造模式的问题
为平衡两者的诉讼地位和力量,诉讼结构应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在庭审阶段,应采取强式当事人主义、弱式职权主义的构造模式。为充分调动诉讼当事人的积极性,营造诉讼当事人双方有一个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陈述意见和答辨的场所,以体现“两造对抗”原则,故应采用强式当事人主义。当然,独任行政法官在必要时,可采取一定职权主义,以引导庭审的顺利进行。
(四)逐步确立书面审查制度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可借鉴欧陆国家的做法,逐步采用“案卷主义”,以体现简易程序的及时性、效率性,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和负担。
(五)改革简易程序收费制度
为了规范案件集体审议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立案查处案件的审理的控制。
3职责
案审办(法制办)负责对案件立案审查和案件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案卷材料及进行初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4审理程序
4.1立案审查
4.1.1对涉嫌违法行为经初步核查认定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填制《立案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字,送交案审办(法制办)立案审查,报分管局长批准后,赋予立案号和给予备案登记。
4.2审理案件实行三级集体审议制度
4.2.1拟处罚款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案件,由审委会委托分管局长、案审办(法制办)主任、承办机构负责人或承办人员组成小组(3名以上)审理(召开案审会会议前2天,承办机构把案件有关资料提交给审核小组),经集体审议后,由承办机构制作《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4.2.2拟处罚款万元以上至3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案件,经案审办(法制办)初步审核后,由审委会主任委员主持,三人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由案审办(法制办)制作《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4.2.3拟处罚款三万元以上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经案审办(法制办)初步审核后,由审委会主任委员主持,由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集体审议,由案审办(法制办)制作《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4.3需要报送审委会审理的案件,由承办机构提出该案的处理意见,并将案件的全部材料及调查报告的电子文本报送案审办(法制办),案审办(法制办)应自接到案卷材料后5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提交条件的,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在召开审委会会议前2天案审办(法制办)把案件有关资料提交给各委员。审委会适时审议。
4.4经案审办(法制办)初审认为不符合提交条件的,由案审办(法制办)提出退卷理由,经案审委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退卷并告知案件承办机构补正,审核期限重新起算。
4.5提交审理的案件应具备的条件: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已有初步处理意见;
4)卷宗完整、规范。
5审查内容
5.1审委会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5.1.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5.1.2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5.1.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5.1.4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5.1.5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5.1.6办理程序是否合法;
5.1.7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理;
5.1.8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对于可能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5.1.9审核举报奖励情况。具体按本局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控制规范》执行。
6审理意见
6.1审委会经过审查后,应当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6.1.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1.2对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的,免予行政处罚;
6.1.3查无实据,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以行政处罚、案件予以撤销;
6.1.4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6.1.5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1.6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程序违法的,要求案件承办机构补证或者纠正;
6.1.7需要由其他部门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7审核后程序
7.1案审办(法制办)在审委会审议后及时整理案件审理记录,将处理意见告知承办部门。
7.2行政相对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行政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内提交申请书面材料,由案件承办机构收到听证申请的当日,将有关情况及笔录报送案审办(法制办),案审办(法制办)向案审委主任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必要时,再次召集审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7.3对于已履行听证程序的案件,应当在听证结束后再次召开审委会会议,具体要求按《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进行。
7.4承办机构的自审案件和经审委会审核的案件以及层级审核的案件再审程序参照本规范第5项、第6项规定执行。
8层级审核制度
8.1重大案件办理试行层级监督审核制度。对拟罚款额5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案件,由案审办(法制办)报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审核。
9罚没物品处理的审核
9.1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由稽查大队统一按罚没物品处置的相关规定申报处置,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统一处置。
10上报立案查处情况
10.1各承办机构在每月底将本月已经查处1万元以上的案件的有关情况,按汇总表所列的栏目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稽查大队,稽查大队应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本部门已经查处的违法案件和其他承办机构上报案件情况汇总,由分管局长审核后,上报温州市局稽查队。
11结案归档
11.1案件办理完毕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及时对案件进行立卷归档,送分管领导在《结案审查表》上审批同意后,交局档案室统一归档。
12.相关文件
12.1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12.2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12.3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
12.4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12.5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12.6大数额行政处罚案件层级监督审核报审书
12.7行政处罚告知书
【关键词】行政案件;发回重审
【正文】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行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回重审、应当发回重审、可以发回重审的相关条款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以上是二审行政案件发回重审、应当发回重审、可以发回重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那么,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能否第二次发回重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而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破解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难题的有效方法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
由于人民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行政处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人民政府处理的山林权属纠纷案的审理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能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处理程序上作出判决,而不能在实体上作出判决。如人民法院对山林权属纠纷案单纯作为行政案件来审理,而又在实体上作出判决,则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如将山林权属纠纷案作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来审理,在民事部分,对山林权属纠纷作出实体判决,这一法律障碍则可消除。
(二)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对行政部分和民事部分都作出判决,其判决结果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如人民法院认为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合法(包括程序上及实体上均合法),则在行政部分,判决维持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在民事部分,则将争议山场的山林权属判决给人民政府支持的一方当事人。
第二,如认为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违法,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清楚,则在行政部分,判决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要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在民事部分,则将争议山场判决给人民政府支持的一方当事人。
第三,如认为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错误,则在行政部分,判决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亦不要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在民事部分,则在查清案件事实或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将争议山场的山林权属判决给享有实体权利的一方当事人。
这样,就无论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违法,由于人民法院在民事部分对山林权属纠纷在实体上作出了判决,所以,案件都不会导致循环处理。
二、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的依据及审理程序
(一)法理依据
山林权属纠纷实为民事纠纷,只因法律授权人民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的行政裁决权,并且明确规定这种行政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民事案件才成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是民事当事人的居间裁判者,人民法院会对民事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是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者,法院的判决不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实体上的处理(行政处罚例外)。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中,存在以下几种法律关系:即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因被告的行政裁决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因山林权的归属争议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与被告之间因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判而形成的司法监督关系;人民法院与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是司法维权关系。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一方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施司法监督;另一方面对原告与第三人的山林权属争议在实体上作出判决。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同样作为公法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无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使受害人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能得到及时的赔偿,以便及时便维护受害人私法上的民事权益,做到“公”、“私”兼顾。而作为公法上的《行政诉讼法》没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但原理有相似之处。通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一方面,实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另一方面,山林权属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益得到了维护,亦做到“公”、“私”兼顾。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在法理上应是说得通的。
(二)法律依据
目前,《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这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就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但这一规定是原则性的,目前尚缺乏具体操作性的规定。
(三)审理程序
应该修改《行政诉讼法》,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具体规定。在目前尚缺乏具体可操作性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在审理程序上可参照《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来办理,但“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理程序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和受理
在行政诉讼一审过程中,原告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以书面形式向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同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受理,同时应将附带民事诉讼的状副本按时送达被告(指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被告应按时提交答辩状。对不符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告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根据。如果原告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从解决实际问题,避免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的角度出发,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及附带民事诉讼所能解决的问题。
2.审理方式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方式有三。一是与行政案件一并审判;二是与行政案件分开审理,一并做出判决;三是与行政案件分别审理、分别判决。一般以前二种方式为宜,只因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复杂、案情事实以及与行政案件的内在关联性含混不清,一时难以查明,如一并审理,会超过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时,法院才采取第三种方式。
3.遵守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各自的审判原则
在案件审理中,应分别遵守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各自的原则,不能互相混淆,互相援用。如民事诉讼的调解、反诉原则不能适用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不能用于民事诉讼等等。
4.审判组织
合议庭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形式。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即行政诉讼只有合议庭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而言,由于审理附带的民事诉讼由审理行政诉讼的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组织形式是合议庭,因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也是合议庭形式。
5.判决
以“两案一判”的处理为原则,以“两案两判”的处理为例外。法院对行政诉讼部分与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一并做出判决,并制作一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事实和民事争议的事实应当予以叙述;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分别阐述行政诉讼部分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理由及各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判决主文部分应当将行政诉讼部分与附带民事部分的主文分开撰写。如果由于客观原因,行政诉讼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能一并判决的,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判决书和附带民事判决书,但应使用同一案号,两份判决书对各自未处理的民事部分或行政部分应当有所交代。如果附带民事部分是调解结案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诉讼判决书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对行政诉讼部分的判决结果只有维持、撤销两种情况,即对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但不要再判决政府重新作出处理。
6.关于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上、抗诉问题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作出后,附带民事部分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部分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附带民事部分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仅就民事部分进行审判,不审理行政部分;且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上诉不影响一审行政判决、裁定的生效、执行”。所以山林权属纠纷附带民事部分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部分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亦可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仅就民事部分进行审判,不审理行政部分。民事部分当事人的上诉不影响一审行政判决、裁定的生效、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为依法公正地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二)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
(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
第二条、与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
第四条、与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五条、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第六条、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第八条、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不如实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第九条、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不如实提供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能够获得的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可以认定为证据充分。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2002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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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2002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n bsp;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骗婚与另一女性结婚。原告自诉其重婚。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在法院实结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法院实结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一、德国行政法院概述
1.1德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
19世纪德国设立的帝国法院和帝国宪法草案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行政、司法独立,司法对行政监督的理念,促进了德国行政法院的建立和发展,在当时显示出巨大的进步。[1]
之后在俾斯麦帝国时期、魏玛时期、纳粹时期,德国行政法院得以形成发展。1945年二战结束后是德国行政法院发展的转折点,也是其获得全面发展并完善的时期。尤其是德国《行政法院法》的颁布使全德的行政法院第一次获得了统一的法律基础。行政法院的三级审判制及对公民个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最终在《行政法院法》中得到了明确地规定。1972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官法》颁布,其中第97条、98条和25条分别对法官的独立性进行了规定,并且进一步规定了法官的任职、转职、免职等问题。《联邦法官法》的颁布使得联邦基本法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而且弥补了联邦基本法有关法官独立性的空白。1976年德国《行政程序法》生效,该法从程序方面对德国行政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从此德国的行政法院走上了全新的现代化发展道路。
1.2德国行政法院的特点
行政法院是受理行政案件的主要法院,普通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除了受理一些劳动、财政等普通非行政案件外,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理与民事、劳动、财政及社会相关的行政案件。[2]
1.2.1特有的法官制度——专业性与独立性
在德国,独立性是德国行政法院的一大特色,也是行政法官的主要特色。德国行政法院的法官包括专职法官和兼职法官,要求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于法律”,并且只有在《基本法》第97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被免职、解雇和调离。对于有编制的专职行政法官实行终身任职制。例如联邦行政法院法官在年满六十八岁,邦高等行政法院和初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在年满六十五岁时仍然可以继续担任行政法官的职务,除非有理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终身法官不得被解除职务、免职、退休或转职。法官独立的普遍要求不仅适用于专业法官也适用于非专业法官。法官法还规定,法院的委员会必须在每一个年度开始之前排列出非专业法官参加法庭工作的顺序。“行政法官的独立性还表现在事务上的独立性,以此来排除一切国家机关的指令约束。”[3]
1.2.2审理范围
行政法院主要审理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实行复议前置的制度。行政案件原则上可以上诉,但上诉需经过上一级法院的同意,如果是地方法院一审,而州高等法院不允许上诉,公民则可以直接上诉到联邦行政法院。[4]
根据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社会法领域内的行政案件由社会法院受理;财政税务行政案件由财政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法院受理。此外,相当部分的行政登记管理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5]
二、我国行政审判的现状分析
2.1行政权干预过多,难以确保司法的独立与审判的公正
大多数政体都力图采取各种保护措施,使司法机关免受各种外来压力。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未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落实。[6]
受历史传统因素的影响,我国行政审判问题主要体现在:在一个中央集权高度集中的政治权力体系中,行政权事实上高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普通群众仍然认为人民法院只是政府的一个普通部门,并最终导致行政诉讼步入困境而无法自拔。
2.2审判人员专业性不高,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之间最大的区别是行政诉讼有很强的转型和技术性。在我国,行政审判不实行行政法官任职资格制,行政审判人员不是从专门的渠道选拔任命,不需要有专门的学历和背景。[7]
三、德国行政法院对我国的借鉴分析
我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采纳行政法院制度,而是沿用已有的行政审判制度,至于以后是否发生改变,难以猜测,但至少从现有的立法来看,德国行政法院模式并没有在我国有合适的土壤。与此同时不能否认的是德国行政法院有值得借鉴之处。我国应取其长,结合本国实际,在如下几个方面有所完善与发展。
3.1完善法院管理制度
德国法院严格区分法院管理事务和审判工作。事关法院经费获取、审判组织组成及协调等,由法院院长参与和决定,但行政人员不能干预法院审理案件,更不可能从事审判事务。我国法院改革在组织结构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二元化异质性结构的冲突和整合,行政事务执行权由法院行政管理人员完成。
3.2建立完备法官制度,实现法官专业化、独立性
如果我们不能造就一批精英化、专业化的行政法官,即使制定再科学合理的行政法院制度,最终也是徒劳的。因此,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确保行政法官的素质。
法官对于自身使命、职业道德的认同和追求对于法治建设以及行政审判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如何确保法官的专业化与独立性是值得商榷的问题之一。
国家可以在预算中提高行政法官工资,保证法官的薪水,从这一方面加强法官审判的公正性。
德国行政法官的充分独立性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过程中必须引起充分的重视。德国的行政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只服从法律,只接受法律和法规命令的约束,这是实现行政诉讼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重要保障。
(一)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相混淆。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而因原告或人写成民事诉状就立为民事案件,减少了行政案件受案件数,影响了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例如:乡、村依照《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村民收取提留、统筹,村民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让其出具欠条,到期后仍不交纳的,乡、村以村民欠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交纳的各项费用,如不自觉交纳,只能依照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而不能采取其他方式把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按民事主体的方式提起诉讼。
(二)审查立案把握不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但有的一审法院没有这样执行,只是由审查立案的人员一人审查把握不准,将行政案件立为民事案件;将具备原告资格的认定为无原告资格;将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案件而移送其他单位处理等等,减少了行政案件,影响了行政审判工作,没有保护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立案案由不准确。在实践中,案由确定不准的问题较突出,有的写得不规范,过于笼统或过于狭窄。
(四)没有收集原告的举证材料。原告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立案法官没有收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而只有诉状;原告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立案法官没有收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原告而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未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原告应当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案件而没有要求原告提供等等。
(五)不符合规范的诉状未责令予以补正。漏列或多列当事人,被告主体不合格,诉讼标的不明确,没有赔偿金额,引用法律无条、款,对不规范的诉状也未及时加以指导,进行补正。
(六)起诉期限掌握不准。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起诉期限是不一样的,有十五日、三个月等等。如何确定是否已过起诉期限,要根据其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期限,无规定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但在审查中未严格掌握。
(七)未认真审查提起诉讼的日期。起诉日期在前,实际起诉在后,有的在提起诉讼时诉状上的日期已超过7日。如果不注意审查,就可能造成程序违法。法律无法表述,给当事人或公民造成不好的印象。公民有可能认为违反程序作出的结论是不公正的。
(八)应该立为两个案件而立为一个案件。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案件中,违背了一事一诉的要求,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不一致,法律的表述也比较复杂,同时,又不利于司法统计报表。
审查立案中出现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如果不加以认真纠正,势必影响人民法院的严格执法,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人员要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审查行政案件立案水平,不能把行政案件(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与民事案件(平等主体之间)相混淆;不仅要看诉状的名称,更重要的要审查诉状的内容。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二)必须坚持组成合议庭审查行政起诉状,作好合议笔录附卷。合议庭人员主要对原、被告主体资格,提起诉讼有无行政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或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材料、是否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附带赔偿还是单独提起赔偿以及诉讼费收取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分别提出自己的意见,最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是否立案。认真做好合议笔录,合议庭成员签名后符卷。
(三)必须准确确定案由。行政案件的案由首先要反映出它是一种诉讼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或复议行为;其次要反映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行为类别和行为性质。因此,以前行政案件的案由形式和结构已不适应法律的要求,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对行政机关而言的,不能真正反映不服处罚而提起诉讼的过程。行政诉讼的行政案由结构是:原告×××诉被告×××(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类别)×××(行为种类)一案。为了更加准确确定案由,列举实例说明:1、原告×××诉被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2、原告×××诉被告×××工商行政管理企业登记行政处罚一案;3、原告×××诉被告×××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一案4、原告×××诉被告×××扣押财产行政强制措施一案;5、原告×××诉被告×××任免决定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一案;6、原告×××诉被告×××解除承包侵犯农村承包经营自主权一案;7、原告×××诉被告×××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一案;8、原告×××诉被告×××不依法保护其人身权法定职责一案;9、原告×××诉被告×××不依法发放伤残抚恤金一案;10、原告×××诉被告×××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等等。
(四)行政起诉状应予规范。行政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是:1、标题,即行政起诉状。2、列原告和被告。原告是公民的,应写明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全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3、诉讼请求,主要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如同时请求赔偿,也要写在诉讼请求之中。4、事实根据及理由,主要对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经过叙述清楚,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应写明。是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还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赔偿的金额等,均应叙述清楚。5、写上起诉人姓名及年月日,盖上手印。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是诉状中不要写委托人,因为人民法院未立案以前的委托不是诉讼委托,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书和委托函,人民法院是不予认可的;二是诉状中不能列第三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规定,第三人只能自行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而不是原告起诉第三人参加诉讼。三是诉讼费的负担不能写进诉讼请求,诉讼费的负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由败诉方承担,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不是诉讼请求。
(五)审查立案时,立案人员应告知其提交能证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证据。原告单独要求赔偿而不提交行政机关确认决定或逾期不赔偿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对不作为提起诉讼,原告没有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即原告只有诉状而没有处罚决定或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等等,均要告知其补交证据后方可立案。如果原告不再提交证据,但坚持要求法院受理的,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后交行政庭审查。在收到起诉状后的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立案受理,按审判流程规定的时间内交行政庭全面审查,不能长期将卷宗留在立案庭或书记处书记员手中。对诉状不符合格式规范要求和内容欠缺的,应当责令原告补正,不得草率立案。
(六)必须核对起诉状上的日期和实际起诉的日期是否一致。如果发现日期不一致时,应告知原告予以更改,并盖上手印。这样法院才能有充足的时间(7日)审查起诉,不致于在时间上造成审查期限违反程序规定。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已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而在当前,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也具有明显的必要性。
1、符合审判经济原则,可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使争议得以迅速解决,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及时、合法的保护。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有许多行政争议涉及公民的民事权益,为此在行政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处罚而引起行政诉讼时,如人民法院不受理利害关系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将会给群众带来不必要的诉累。
2、避免人民法院就两个具有内在关联性的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使法院的判决失去确定性和严肃性。因为若相关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将可能使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两个案件分属不同法院或不同审判庭审理,不同的审判组织可能对同一事实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这样就使法院的判决缺乏稳定性和严肃性。
3、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节省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民事争议并入行政诉讼中解决,可解民事案件过多而给民事审判人员增加的压力,以集中审判力量,处理其他民事纠纷。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民事诉讼并入行政诉讼中解决,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行政诉讼的成立为前提。人民法院就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并已立案受理。如果行政案件不成立,那么附带民事诉讼便无从谈起,当事人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其次,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有关联性,即附带民事诉讼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是由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且民事纠纷的解决依赖于行政诉讼的解决。如技术监督局发现甲所卖药品系假药,而对甲进行行政处罚。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乙购买了该药造成伤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如技术监督局对甲进行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那么乙就有请求赔偿的依据,否则请求不一定能得到支持。
第三,附带民事诉讼本身必须能够成立。即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四个要件。
第四,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必须发生在同一诉讼程序中。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与行政诉讼同时提起,或在行政诉讼审理终结之前提起,在行政诉讼之间或审理终结之后提起,就不能称其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并非所有的民事争议均可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严格界定,不应任意扩大,否则不但达不到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省庭审时间,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相反还会拖延行政案件的审理,影响行政案件的及时审结,当事人的权益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笔者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应界定在下面三大范围内:
1、不服权属争议的行政裁决案,如土地确权裁决案。甲、乙双方对宅基地使用权有争议,经土地管理部门裁决后,甲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乙则就相邻关系对甲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一并处理。
2、不服行政许可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如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甲在某处建房,乙得知后认为影响其通行而阻止甲建房,并提行政诉讼,甲则以排除妨碍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一并处理。
3、不服侵权赔偿裁决案。如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受害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的民事赔偿内容(或对未作出民事赔偿方面的裁决)不服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一并处理。
四、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行政案件的复杂性及处理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受理范围的局限性,因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就管辖权的不同规定,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可能分属不同法院管辖。
2、程序上合并审理的局限性。如行政诉讼中大部分举证责任在被告,而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样在诉讼中,有可能两种举证责任发生冲突。
3、实体上合并审理的局限性。在行政诉讼中,当具体行政行为被认为违法,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时,附带的民事诉讼便不能一起解决,只能裁定驳回。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已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而在当前,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也具有明显的必要性。
1、符合审判经济原则,可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使争议得以迅速解决,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及时、合法的保护。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有许多行政争议涉及公民的民事权益,为此在行政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处罚而引起行政诉讼时,如人民法院不受理利害关系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将会给群众带来不必要的诉累。
2、避免人民法院就两个具有内在关联性的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使法院的判决失去确定性和严肃性。因为若相关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将可能使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两个案件分属不同法院或不同审判庭审理,不同的审判组织可能对同一事实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这样就使法院的判决缺乏稳定性和严肃性。
3、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节省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民事争议并入行政诉讼中解决,可解民事案件过多而给民事审判人员增加的压力,以集中审判力量,处理其他民事纠纷。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民事诉讼并入行政诉讼中解决,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行政诉讼的成立为前提。人民法院就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并已立案受理。如果行政案件不成立,那么附带民事诉讼便无从谈起,当事人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其次,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有关联性,即附带民事诉讼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是由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且民事纠纷的解决依赖于行政诉讼的解决。如技术监督局发现甲所卖药品系假药,而对甲进行行政处罚。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乙购买了该药造成伤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如技术监督局对甲进行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那么乙就有请求赔偿的依据,否则请求不一定能得到支持。
第三,附带民事诉讼本身必须能够成立。即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的四个要件。
第四,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必须发生在同一诉讼程序中。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与行政诉讼同时提起,或在行政诉讼审理终结之前提起,在行政诉讼之间或审理终结之后提起,就不能称其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并非所有的民事争议均可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严格界定,不应任意扩大,否则不但达不到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省庭审时间,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相反还会拖延行政案件的审理,影响行政案件的及时审结,当事人的权益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笔者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应界定在下面三大范围内:
1、不服权属争议的行政裁决案,如土地确权裁决案。甲、乙双方对宅基地使用权有争议,经土地管理部门裁决后,甲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乙则就相邻关系对甲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一并处理。
2、不服行政许可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如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甲在某处建房,乙得知后认为影响其通行而阻止甲建房,并提行政诉讼,甲则以排除妨碍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一并处理。
3、不服侵权赔偿裁决案。如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受害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的民事赔偿内容(或对未作出民事赔偿方面的裁决)不服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一并处理。
四、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行政案件的复杂性及处理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受理范围的局限性,因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就管辖权的不同规定,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可能分属不同法院管辖。
2、程序上合并审理的局限性。如行政诉讼中大部分举证责任在被告,而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样在诉讼中,有可能两种举证责任发生冲突。
实习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年级:xxxx级 班级:x班 学号:x号
关 键 词
行政诉讼 立案程序 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 不作为
审理时限 合议庭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2003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骗婚与另一女性结婚。原告自诉其重婚。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