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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

时间:2023-06-26 16:24: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

第1篇

【关键词】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购买审计意见 

一、事务所利益的博弈机制引起沟通障碍,导致审计独立性受影响 

(一)事务所的博弈机制引发前后任事务所沟通无效性 

事务所的利益博弈有审计质量与声誉。似乎这两者之间总是存在着矛盾。但从现行的审计准则规定中,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被审单位。我们可以看看审计质量和声誉的博弈。C事务所与D上市公司有过多年的合作。C事务所为D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连续几年D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很好,当然不存在财务报表的粉饰了,这对于C事务所来说是非常好的事了,因为其审计风险低,而且还可以提升自己的声誉。但是后来几年因为市场原因,销售急剧下降,D上市公司管理层想通过掩盖暂时出现的财务问题,于是愿意出较高的审计费用获得清洁的审计报告。对于C事务所来说如果其评价这次的审计风险不大,或者也相信该公司能度过这次问题,同时为了不失去这一大客户,便愿意冒险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但接着一年后问题越来越大,C事务所认为这次不能弥补这个重大的财务问题了,于是在考虑审计风险与利益时,便会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D上市公司想继续购买审计意见,于是便更换事务所E。对于后任事务所来说这是获得高额审计费用的机会,但他也会考虑审计风险。于是在接受业务前他需要与前任事务所进行沟通。 

(二)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无效沟通致使事务所处于被动地位 

我们仍以上面的例子来说明,更换事务所时,后任会计师需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其中一个沟通重要内容那就是D公司更换事务所的原因,这也是审计的一个必要的审计程序,需要记录在审计底稿中去。那么审计准则中要求前任注册会计师需要如实回答公司更换事务所的原因。对于C事务所来说,由于其与D上市公司的多年合作、担心丢失所提供的非审计服务业务、潜在的诉讼风险。其给出的原因直接就是:因业务繁忙,所以没有承接D上市公司的业务。这首先对于C事务所来说就失去了审计的独立性。E事务所也就没有去真的深究更换事务所的原因,就相信或许是因为一些事务所与被审单位的某些矛盾,于是便接受该审计业务。在工作逐步深入时才慢慢发现D上市公司的财务问题严重性。然而此时E事务所已经花了很多人力物力的投入,如果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必定不符合D公司的意思,显然双方会发上矛盾,并且E事务所不能获得与投入相对应的费用。这时在考虑各种利益时,显然E事务所处于被动地位,其审计的独立性存在影响。E事务所在出具独立的审计报告以及出具符合被单位的审计报告中徘徊。E事务所会有一下几种考虑。出具独立的审计报告,第一回赢得市场的声誉,以后或许会有很多好的上市公司与其合作,但这是时间问题。因为对未来的利益预期是建立在多次重复的交易基础之上。第二,暂时失去短期的利益,与D上市公司发生矛盾,并且所得收益与其投入不成正比。出具标准的审计报告迎合被审单位。此时E事务所能获得高额的审计费用,但他同时面临着较高的审计风险。从上面分析,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受到他对这两者利益间的判断。显然E事务所的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我们可从利益方面分析,假如在E事务所接受业务前。从C事务所与E事务所进行有效的沟通,说明其更换的真实原因,发现D公司管理层的道理诚信问题。那么E事务所也就不会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其审计独立性也不会受到影响。因为在C事务所陈述原因时,E事务所可以不接受该项审计业务。 

二、强化沟通实质性的措施 

(一)补充修改有关前后任审计师沟通的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规定,在被审单位进行更换事务所时,后任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前需要与前任事务所进行沟通,这是必要的审计程序,但是后任会计师需要经被审单位同意,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后任事务所的沟通。如果前后任的沟通,特别是对于更换事务所的原因方面的沟通,只是流于形式,会误导后任注册会计师对被审单位的诚信问题,经营环境,审计风险的评判。因此应修改审计准则,如对于在更换事务所时,接受业务前,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沟通并不需要经过被审单位的同意,但是需要对于沟通的内容进行记载,反映给被审单位。 

(二)引入有关沟通的惩处机制 

对于前任事务所给出的有关答复必须根据情况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不给出被审单位为何解聘前任事务所的原因,从而导致后任事务所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并且这一审计案例对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损害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必须要对前任事务所进行处罚。如果有这样一条规定,则在审计行业,事务所便处于主动地位,被审单位便不能轻易的更换事务所。在接受审计业务前,后任事务所就有了主动权,因为他在评估审计风险和有关诚信问题时,其准确度和真实性提高,特别是前任事务所由于对自己的回复要负责任,便会尽可能把真实解聘情况反映给后任事务所。 

(三)加大事务所的处罚力度 

目前对事务所的处罚力度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事务所为了迎合被审单位,而出具不真实审计报告。于是我们需要加强对事务所出具不真实审计报告的处罚力度,使得事务所不敢冒险去违反职业道德出具非真实审计报告。 

参考文献: 

[1]徐荣华,审计意见购买的内在机理及其治理[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 

[2]段特奇、刘斌、石恒贵.审计市场低价管制能提高审计质量吗? [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 

[3]薄澜,姚海鑫.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与外部审计的博弈分析[J].财会通讯,2013 

第2篇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年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于*年年7月4日至8月30日对50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检查,13家事务所予以复查。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年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年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0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0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年后新设立的4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2家、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3家,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3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检查范围:*年年1—4月出具的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被检查事务所共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共2451份,检查组抽查226份(其中上市公司报告4份),抽查比例为9.2%。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0%;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2、底稿中存档的审计报告没有严格执行签字并盖章制度。如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没有签字或只签字没有盖章;将不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的内容作为附件。如在报告正文有附送会计报表的情况。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1、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情况普

遍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如某事务所对某物资公司的审计,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7225万元,占资产总额34.74%,未实施函证的审计程序,也未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如某事务所审计的某装饰工程存货金额为1234万元,占总资产38.77%。其中工程施工1230万元,注册会计师未按工程项目编制明细表,未关注工程进度情况,也未进行实物监盘的审计程序。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6.30%,但主营业务成本只增长了20.41%,*年度收入增长主要为销售给单一客户,销售额为2,389万元,其中应收账款为1,437万元,该销售无主营业务成本。该交易为临近资产负债日进行的重大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关注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销售规模、偿债能力等;审计人员未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认真检查,未关注其销售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关注公司是否已实际发货,未查阅到交货手续,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2)审计报告中审计范围的界定不正确。某公司是合并会计报表,该所审计的是其母公司会计报表,仅对母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非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的表述是“我们审计了后附某公司*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无形中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年期初140万元,本年6月增加6000万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0万元,全年应摊销364万元而未摊销(受益期10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6万元(报表利润-85万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4.54%)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某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底稿记录长期借款函证与报表差额较大,注册会计师没有进一步检查差异原因;某企业1995年成立,*年未编制利润表而将损益项目在递延资产核算、没有合并持股56%的子公司,*年度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本年度仍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9万元,净资产为-4549.29万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1家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

一年的复查对象。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如对银行的函证,往往因银行不严格遵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好履行对函证实施有效控制的程序。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函证收费高的问题。

第3篇

关键词:行为动机 行为选择 行为实施

关于导致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已有很多相关的涉及到了此。其主要观点可归纳如下: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使CPA缺乏独立性;法规不健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各级政府的不当干预;审计定价不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不到位等。这些研究从多角度,有针对性的指出了导致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对于有关部门对症下药,采取相关措施,遏制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有较大的价值。但由于这些研究的论述所占角度比较多,从多个不同的方面来论述,因此观点比较庞杂,在系统性、条理性方面有稍许欠缺。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将沿着人的行为路线来分析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即从CPA产生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到行为选择,再到最终行为实施这一路线,对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论述。本文力求比较系统并有条理地分析和阐述导致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指出其中的关键因素及次要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遏制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提高其执业诚信水平的基本措施。旨在为进一步探讨解决问题的和措施提供一点参考。

一、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CPA产生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

CPA的审计要服务于众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债权人,股东,潜在投资者等,即CPA的审计是服务于公众的,因此审计的实际委托人应该是社会公众。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实际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进行协商签约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实际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支付审计费用的人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这即为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

在这种存在天然缺陷的审计模式下,由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进行双向选择,即上市公司可以自行选择某家会计师事务所来对自身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并向其支付审计费用。上市公司即成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他要靠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获得报酬来支持其生存和。因此注册会计师有充分的理由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换句话说,作为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一方——会计师事务所会本能地产生满足客户需求的心理倾向。这对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是一个考验。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有些注册会计师就或多或少地产生了袒护被审单位不良会计行为,以满足客户需求的心理倾向。这种心理倾向往往会激发CPA产生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而追根溯源,这些情形是由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所导致的。

由此可见,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了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

机。

二、一系列控制机制的失效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选择

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了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而从行为动机到行为选择还有一个抉择的过程。

当注册会计师发现上市公司有掩饰其不良会计行为的意图时,其面临两个选择,分别为:1、偏袒客户,与上市公司合作,出具虚假审计报告;2、尽可能客观、公正的审计上市公司的活动,并对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下面我们将把CPA作为一个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的经济人,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角度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从而阐明其如何进行抉择并最终进行其行为选择,并揭示这一抉择过程的影响因素。

(一)对第一种选择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如果注册会计师选择与上市公司串通舞弊,发表虚假审计报告以掩饰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问题,那么他的收益是花费非常小的人力、物力、财力完成审计工作,获得比较满意的审计收入,并与客户建立较好的合作关系。

CPA面临的成本或风险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其违法违规行为有可能被有关部门查出的风险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的是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会员进行监督和管理。质量复核是行业协会的一项自律性监管制度。但是这种质量复核方式并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在全国每年1000多家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中,只有少数被抽查到。这就导致事务所存有侥幸心理,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CPA可能会出具虚假审计报。可见,我国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察力度还是很不够的,从而使注册会计师愿意铤而走险。

2、可能要承担的责任

涉及到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法规有《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刑法》。虽然所立的法规比较多,但是这些法规对于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即CPA的造假成本太低。

我国《刑法》规定,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罪,轻者判5年,重者判5至10年,并处罚金;《证券法》也规定,因中介机构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介机构要负赔偿责任。然而,注册会计师违反上述条款的案件虽然屡有发生,但绝大多数处罚还停留在罚款、停止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的层面上。而罚款这种经济上处罚的成本,与注册会计师从被审上市公司得到的比较高的审计收入相比,就显得比较微小了,因而难以起到遏制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作用。

由此可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即违法成本较低,无疑助长了一部分职业道德不高的事务所及CPA的投机冒险行为,使其敢于顶风作案,从而在客观上助长了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

当然,随着我国在这方面民事赔偿制度的健全,未来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违法成本将大大提高。

3、声誉、信用等可能受到的负面

审计也是一种产品,也存在着市场竞争,其存在的关键是审计产品的质量,而声誉则是审计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从上来讲,CPA及师事务所应该公正执业,努力保持其良好的信誉,因为对于中介组织来说,信誉对其生存及持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失去了投资者的信任,就没有了立足之本。

然而,从我国的状况来看,整个的诚信体系严重滞后于发展的内在要求。由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对于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并没有形成足够的警戒和约束作用,即信誉降低所引致的成本比较低。因此在这种背景下,许多中介机构为了一己私利,置职业道德于不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于不顾、置自身作为一个信用行业的名誉于不顾,沦为了上市公司作假的帮凶。事实上,社会信用的恶化加剧了上市公司与CPA合谋的会计造假,也严重阻碍了经济的良性发展。

综上可见,若CPA做第一种选择,即CPA选择与上市公司串通舞弊,发表虚假审计报告以掩饰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问题,那么他的收益是获得比较满意的审计收入,并与客户建立较好的合作关系,其面临的风险和成本包括: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出的风险、要承担的责任、声誉、信用等受到的负面影响。总的来说,这些成本相对于收益来说是比较小的。

(二)对第二种选择进行成本效益

如果CPA做第二种选择,即CPA选择遵守职业道德,尽可能客观、公正的审查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并对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其获得收益就是保持其职业操守,并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但是由于我国还缺乏一个公正、客观且有影响力的中介组织信用评价体系,因此这种无形收益要真正转化为经济收益,还存在一些难度。此时,CPA面临的成本是:失去客户,收入减少。我国审计业务处于买方市场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这种失去客户的成本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是比较大的。从我国审计市场的供给来看,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偏小、业务收入偏低。许多哦事务所在经济上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大客户产生依赖,致使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审计意见。

综上可见,如果注册会计师选择与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的审查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并对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其经济上的收益几乎没有,而其成本,却是比较大的。

(三)对两种选择的成本效益进行比较

比较两种选择的成本和效益,第一种选择即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从收益和成本方面均优于第二种选择。因此,作为理性人的CPA很有可能会做第一种选择。所以我们认为,一系列体制的约束及控制机制的失效导致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选择。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流于形式,因而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得以实施

为了确保事务所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根据国际惯例,财政部制定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然而,通过分析已经暴露并接受行

政处罚的审计失败案例(如:大庆联谊、深圳原野、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银广夏等)可以发现,注册会计师之所以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并导致审计失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注册会计师未能尽职尽责,执行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而造成的。事务所制定适合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其初衷是要合理保证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但事实表明,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保证作用。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则意味着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失效。而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是: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形式重于实质。

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的核心。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不严,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不能得到有效的防范,这样以来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就得以实施了。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的不到位很可能导致一些严重的后果,如:因某一个人或某一部门的原因而使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受损甚至破产。

四、

综上所述,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了CPA产生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CPA监督体制落后、违法惩治力度不足、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控制机制的失效导致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选择;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最终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得以实施。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到如下的启示:有关监管部门可以从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诸多因素出发,来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消灭或削弱这些诱发因素,从而遏制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这一行为。我们认为改进审计委托模式是比较困难的,比较切实有效的措施应该是:健全并完善对CPA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体制、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快建设中介组织的信用评价体系。

⑴ 黄京菁:《独立审计目标及其实现机制》,暨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版。

⑵“检讨与改进:来自审计失败案的思考”,中华会计网校chinaacc.com

⑶ 汪宁 逢俊:“中美财务欺诈案的几点启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

年第12期

⑷ 蔡建文:《散户宣言》,海天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第4篇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59家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难以估计;(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4)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强调某一重大事项。从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难以理解和使用。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问题、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社会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目前。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第5篇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于2005年7月4日至8月30日对50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检查,13家事务所予以复查。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2005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2005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0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0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2003年后新设立的4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2家、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3家,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3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1 2 3 4 5 6 7 8 9 10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0%;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1 2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约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1 2 3 4 5 6 7 8 9 10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1 2 3 4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1 2 3 4 5 6 7 8 9 10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2004年期初140万元,本年6月增加6000万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0万元,全年应摊销364万元而未摊销(受益期10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6万元(报表利润-85万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4.54%)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 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1 2 3 4 5 6 7 8 9 10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9万元,净资产为-4549.29万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1 2 3 4 5 6 7 8 9 10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1家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的复查对象。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如对银行的函证,往往因银行不严格遵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好履行对函证实施有效控制的程序。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函证收费高的问题。

第6篇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审计收费 低价竞争

近年来,在我国审计市场上,普华永道(PWC)、德勤(DTT)、毕马威(KPMG)、安永(EY)保持着极高的市场占有率,它们拥有着较本土事务所更多的优质客户,审计服务的收费也相对高很多。但我国一些上市公司、大型企业仍偏向于选择四大,认同它们的服务和高收费,并保持着与它们的长期合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越来越活跃,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增加业务量,获取更高利润,相互之间压价竞争,审计回扣现象也普遍存在,这使得审计行业更加混乱。

一、审计行业低价竞争的成因

(一)自愿需求不足

审计报告的用途分三种:一是满足政府部门监管需要,二是满足企业自身管理需要,三是满足企业市场开拓需要。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绝大部分审计报告的用途是为政府监管部门服务,后两者用途的审计报告所占比重相对较低。审计报告满足企业自身管理需要的需求不足,应付性质的审计报告,企业不愿意花过多金钱,事务所为抢夺客户资源就竞相提供低价的审计服务。

(二)审计风险成本低

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和CPA的处罚,主要是警告、没收违法收入、罚款、暂停执业资格等,处罚力度较轻。CPA因执业质量而承担的审计风险成本比较小,即使审计的风险很高他们也可以大胆地以低价承接该业务,不用担心因审计风险而使个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

(三)行业竞争激烈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脚步不断迈进,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迅猛增加,四大也已全面进军中国市场。大中型事务所无论是企业知名度还是业务规模,抑或人员素质,都是小型事务所无法抗衡的。在同样的收费标准下,小型事务所显然处于竞争劣势。因此,只有低价竞争才能成为小型事务所制胜的法宝。

二、低价竞争对审计行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一)不利于提高审计质量

低价的审计收费,使得审计工作无法施展拳脚,CPA只能增加审计的重要性,简化工作。为了获得更高的收入,CPA不能依赖于高质量服务带来的高收益,只能以量取胜,短时期内审计多家单位。这必然导致审计质量不高,CPA出具的审计意见可能并不符合被审计单位的真实情况。

(二)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吸引优秀人才

吸引更多高素质的CPA是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利润的源泉,提高CPA的待遇是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低价竞争,使得会计师事务所收益不高,这就导致小型事务所留不住CPA,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吸引优秀人才的根本出路在于杜绝低价竞争,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审计费用。

(三)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诚信经营

CPA应当以超然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企业财务报表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CPA会为抢夺客户资源而不得不低价恶性竞争,不得不发表不诚信的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也会因此失去诚信经营的形象。如果恶性低价竞争蔓延,审计行业就会一片混乱,这就降低了审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三、遏制审计行业低价竞争的对策

(一)会计事务所自身的努力

(1)规模化经营。规模越大的事务所,优势越明显。因此应当鼓励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兼并、合并扩大规模,实现优势互补的规模化经济效益,获得更高的审计市场占有率。

(2)差别化竞争。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提升服务能力,发挥自身特长提供专门化服务,塑造自己的品牌形象,提供区别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差别化审计产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

(3)提高事务所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鼓励非CPA工作人员参加CPA考试,对执业CPA进行继续教育,建立工作微信群,分享审计行业的先进案例,提升工作人员整体素养,以确保事务所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能严格按照审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开展工作,出具真实有效的审计意见。

(4)借鉴国际上的典型自律机制,制定有中国特色的审计行业自律机制。

(二)加强外部监督

(1)审计市场的准入条件应当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应当受到限制,防止低质量的事务所分散审计市场的供给。成立专门机构对审计收费进行监督,改善当前审计行业的无序竞争状态,促进审计收费的良性转化。

(2)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CPA执业过失的惩处力度,提高CPA审计风险成本,使得每一位审计工作人员都不敢出具不符合企业真实情况的审计报告。

(3)强化中注协的监督。中注协对擅自降低收费标准的事务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暂停执业等措施,对恶性低价竞争的会计师事务所加大处罚力度,以加大其违规成本,收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4)建立对会计师事务所及CPA的信誉评级机制,提高审计报告的诚信度,使得审计行业的服务按质论价蔚然成风,避免低价竞争。

参考文献:

[1]蒋艳辉.低价进入式审计定价与审计独立性:一项实验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1(3)

[2]李强.审计行业低价竞争对审计质量的影响[J].中国集体经济.2011(19)

第7篇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概述

(一)审计行业竞争产生的风险

随着税务改革的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传统的验资、年检审计业务将逐渐萎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主动出击,争取尽可能多的业务,这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企业的谈判地位中相对处于弱势,无形之中削弱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帮助企业造假账、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同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按照报告使用者的要求出审计报告,就可能被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满足客户需要,可能就会忽略存在的风险,违反职业道德,出具报告使用者需要的审计报告,由于责任有限,使得会计师对于审计报告的质量及所可能产生的风险并无多大的重视和责任感,客观上增加了审计的风险隐患。

(二)审计过程产生的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过程一般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阶段,各阶段又包括许多具体内容。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实行的过程中,绝大部分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有实施相应审计程序及严格的复核制度,但由于审计本身的专业性,加上与报告使用者相关利益关系,使得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加大。

1. 审计准备阶段

审计准备阶段包括制定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审计项目,组成审计小组,确定审计小组组长。如果审计小组专业能力有限或职业道德缺失,则产生审计风险。具体包括没有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调查,没有编制审计通知书,没有签订被审计单位承诺书,没有了解企业业务经营过程,没有了解管理层对企业经营风险的态度,进场审计时没有及时签订审计约定书和管理层声明书,这些因素都会加大审计风险。如果组成审计小组人员数量不足,专业能力欠缺,必然会造成审计风险。审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关注,风险意识淡薄,也会产生审计风险。

2. 审计实施阶段

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有时没有重点对具体会计事项进行详细检查,并编制审计检查表。抽查会计凭证方面,也只是随意性对重大事项的会计凭证进行审核,没有适当咨询有关人员和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做好调查记录。问题沟通方面,也只听被审单位口头解释,没有要求单位提供书面的材料证明。咨询方面,遇到重大的技术问题及其他事项,事务所不能解决的,不向外部具备专业知识、资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咨询,或者在咨询过程中没有保证咨询的事项不泄露客户的秘密,这些都是最基本的审计程序,但是风险也普遍存在。

3. 审计终结阶段

在审计终结阶段,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复核人员之前,没有由审计小组内部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人员执行的审计工作,而是直接交给注册会计师复核,这样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量,又造成能在审计小组内部消除的风险没有消除。审计复核阶段,有的人员因为审计时间有限在复核时没有发现问题,就对审计项目的审计结论进行确认,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风险加大。还有在选择审计复核人时,没有考虑到审计复核人应当具备具体业务所需要的足够、适当的专业技术,经验及权限,而是直接由审计小组人员复核,增加了审计风险。有些审计复核人员没有就重大事项进一步获取证据,没有对已执行的审计工作程序、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进一步取证是否支持形成结论,而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增加了会计师事所的审计风险。

(三)审计人员胜任能力产生的风险

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是由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一定数量的专职审计助理和从业人员组成的合伙企业。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不参加每个项目的现场审计的全过程,每一个审计项目都需要大量的审计助理人员参加,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有经验的审计助理人员带着几位实习生从事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只是对审计过程的审核工作负责,大多数审计助理人员都没有会计实务操作的经验,业务经验不够全面,审计助理人员往往难以掌握足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面对各行各业的企业经济活动,审计助理人员往往难以做到知识既宽泛又渊博,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还有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流动非常大,因为大多数审计助理都是实习生,工作量大,工资待遇低,有些甚至没有工资待遇,要的是工作经验,在审计过程中积累到一定的工作经验便跳槽,而新招聘的员工根本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特别是旺季的时候,由于人手不够,会计师事务所会增加大量的毕业实习生和审计助理,这些会产生审计风险。

二、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的思考

(一)增强会计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

首先,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自身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市场议价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拓展非审计业务,努力扩大非审计业务在事务所收入中所占比重,减少经济上对企业审计业务的依赖性,以此提高自身的独立性。其次,承接业务时要制定客户缺乏诚信制度,主要的股东、关建管理层及冶理层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的态度,考虑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的水平,工作范围不受限制。再次,需要考虑本期或前期业务执行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风险。如果有在承接业务后发现某些信息,而该信息如果是在承接业务前知道可能会拒绝该业务的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应该要求委托人报告或必要情况下向法律机关或其他监管机构报告,必要时解除该项业务约定,避免造成风险。

(二)树立风险意识

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不仅需要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而且还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根据自己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在审计准备、实施和报告阶段采取各种风险管理和控制对策,以减少审计风险,避免风险损失。

1. 审计准备阶段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准备阶段,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和业务环境,并评估审计风险,进场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且很清楚地了解该单位工作经营性质、内容、程序、组织结构,人员情况,财务核算特点和范围,必要时与前任审计人员进行沟通,了解相关信息,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审计约定书和管理层声明书,以避免双方在对约定业务的理解上产生分歧。

2. 审计实施阶段

在审计实施阶段应当加强财务审计程序,重点对具体事项进行详细检查,并编制审计检查表。 抽查会计凭证,对重大事项进行复核,适当咨询关人员和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做好调查记录,取证时最好要书面证据。在咨询方面,遇到重大的技术问题及其他事项,本所不能解决的,应向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具备专业知识、资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咨询,合理保证咨询的事项不泄露客户的秘密。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小组要及时向注册会计师汇报审计进展和审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确定需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追加审计程序,减少审计风险。

3. 审计终结阶段

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复核人员之前,应当由审计小组内部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人员执行的审计工作,在确定审计复核人时,应当具备具体业务所需要的足够、适当的专业技术,经验和权限,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形成良好职业道德文化氛围,鼓励员工就重大事项进一步增加审计程序,减少审计风险,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惩罚措施。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要保持职业谨慎态度,认真评审审计证据,发表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终结阶段审计小组按审计档案归档政策和程序,及时将审计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业务档案。

(三)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职工人员制度,保证拥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小组能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在人员素质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全体员工的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完成后,组织员工开展积累工作经验交谈会,增强员工的交流沟通能力,把实施审计过程中所遇到的难点进行交流。奖励员工参加职称考试,增加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特别在电算化会计的大环境下,应该加大对财务软件培训,适应社会的需要。在招聘环节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选择正直的、具有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第8篇

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九大困境分析

1.审计意见表示与社会公众的理解差距

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四大类,即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但在审计报告不干净时(我们可以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外的审计报告通称为不干净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往往认为审计报告是有问题甚至是错误的。如因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而出具的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社会公众往往这样认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为什么会受到限制?企业管理层都能对审计的项目进行控制,而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足够的证据时遭遇到了困难,肯定是企业高管有意隐瞒某些事实,或者故意设置某些障碍阻扰注册会计师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既然企业高管存在问题,就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更有意思的是,在不干净的审计报告遭遇到公司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即便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社会各界仍认为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职,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而导致他们利益受损,应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责任。

2.内部控制制度基础审计下的管理层舞弊的困境

我们国家现阶段审计职业界实行的是制度基础审计,是一种以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着手的审计方法。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有效性,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企业管理当局有责任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度基础审计的重点是对制度的各个控制环节审查,目的在于发现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并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企业管理当局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那么在管理当局有意制造某些内控制度的假象时,良好的内部控制假象将让注册会计师收集较少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往往很难发现管理舞弊。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发现和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若没有发现和披露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是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应承担过失责任。另外,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在审计中发现的管理舞弊,注册会计师往往不是选择披露,而是提醒企业有关管理高层改正,而且,审计工作中实际发现的重大管理舞弊与实际发生的重大管理舞弊之间存在很大差距。这样,在公司管理当局,特别是公司最高管理当局与公司各利益群体串通舞弊时,注册会计师往往是力不从心。

3.公司治理结构中角色重合的困境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是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的基础上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的利益,董事会聘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股东,企业的经营权则授权给企业管理当局。股东是委托人,公司管理当局是人,股东委托公司管理当局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在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中,股东委托审计机构鉴证公司管理当局经营业绩,即股东是委托人,审计机构是人。管理当局与审计机构是独立的,不存在任何的契约、利益关系,由人监督人的过程是可以保证其公正性的。我国现阶段的现象是很多公司的高管本身就是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公司高管既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又名义上代表股东,在董事会中主宰着公司的重大决策,这样使得公司高层为谋取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广大的投资者利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董事会成员,企业高管部分成员二合一,使受托进行审计的审计构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即“委托人”(董事会)委托审计机构对委托人(是董事会重要成员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会计责任予以认定或解除。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很可能迫于委托人的压力而作出妥协,出具欠适当的审计报告,造成了审计失败。

4.抽样审计下的5%困境

最初的审计是以详细审计开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审计目标的改变,科学的抽样审计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抽样是统计学中的重要概念,与统计学界的一个重要魔数——5%有着干丝万缕的联系。根据双尾假设测试(TWOTAILED HYPOTHESIS ——TEST)的统计所得出的结果,总体中有95%的值落在偏离中值为正负1.96标准差之间。许多的注册会计师把可容忍的审计风险确认为5%,这是否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愿意接受签发的100份审计报告中有5份以内的错误报告?假如某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20家证券业客户,他们的可容忍审计风险是5%,那么,从总体上来说,该所每年出具的20份审计报告中有1份可能是错误的审计报告,就造成了审计失败。在我国现阶段,一次审计失败可能对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在琼民源事件中为琼民源出具审计报告的是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5月1日证监查字[1998]36号中对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也不算十分严重,暂停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而且刚好是1998年5月1日开始至1998年11月1日结束,并未错过年报预审。但在1998年度,中华所13家客户当中有10家客户更换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最后,仅有3家仍然由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签发1998年的审计报告。

5.独立性的追求与天生的非独立性

独立性也许是独立审计准则中出现的最多字眼之一。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唯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更加客观、公正,出具实际意义上的审计报告。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天生以来就是非独立的。二十世纪80年代,中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由政府部门创办,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19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后试图将会计师事务所纳入自我管理轨道。但要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与政府挂钩的现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实践中,各挂靠单位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通常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指定企业到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与此同时,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审计判断、出具审计报告时,会受到主管部门的意愿所左右,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严重破坏。根据中注协1997年底所作的调查,54.7%的回复者反映了他们在审计实务中受到了政府干预,其形式包括指定审计单位或对审计报告的出具进行直接干预等(全中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问题问卷调查分析报告,《注册会计师通讯》1998年第一期)。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位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全国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性组织,它的地位、权威和独立性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然而目前中注协理事会的大部分成员(包括会长和副会长)都来自政府部门,而非审计职业界,中注协也一直接受着财政部的领导和管理,中国政府官员认为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警察,仅是政府管制力的补充和延伸而己。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注协还仅是一个半官方的组织,而非民间自律性组织,这使得中注协在许多情况下要作出独立决策殊非易事,从而大大影响了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独立性的发挥。(汤云为,2000,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探讨。)

6.法律法规的尴尬

我国现阶段财务会计法规的情况是: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并存。这样使中国会计人员经常处于进退两难境地,财务通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企业财务是政府财政的附属物,政府往往规定了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财务通则主要规范的是如坏帐计提、折旧年限和存货计价方法等事项,并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必须遵循之。注册会计师要求对企业财务报告遵循会计准则和其他法规(包括财务通则)的程度发表意见。毫无疑问,这样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将会发生偏离。另外,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但会计准则本身亟待完善,虽然我国颁布了不少具体会计准则,并在上市公司中开始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各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在应用有关会计原则问题上存在着许多不相一致的地方。不断修改颁布与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往往使企业的会计人员无所适从,这也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带来困难。

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也是极为尴尬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是有中注协负责拟订,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中注协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解释,那么独立审计准则是法规还是规章?有人认为《独立审计准则》不过是民间制定的文本,在法律上没有引为标准的效力。另外,1998年1月财政部颁布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管理方面的文件,是否能归结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还有,我国企业会计由财政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由中注协管理,上市公司则由证监会监管。财政部颁布会计准则,中注协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约有关规则,“会计准则”,“执业准则”,“信息披露规则”有时并不协调,这也给注册会计师执业带来了困难。

7.知识的频繁更新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的两极分化

我国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实行三级复核。严格的三级复核将有效地减少审计失败的概率。一般而言,第三级复核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承担。在审计工作底稿的重大问题的把握上,第三级复核者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严格的三级复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有丰富全面的知识和良好的经验判断能力。我国早期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是通过考核取得的,年龄普遍偏大。现在占据会计师事务所高层主管的大多是早期考核制下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我国近十年来证券市场得到了大力发展,各种法规制度不断颁布和修政,知识更新非常频繁。年龄老化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管是否能跟上知识更新的步伐?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三级复核形同虚设,完全是走走形式而已并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8.信息的不对称与表外信息的关洼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表外信息,如《独立审计准则第8号——违反法规行为》等。在实践中,公司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主要是与会计报表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法规依据与合同等,表外的一些信息很难收集到。即使在注册会计师怀疑企业某一方面,而试图从企业内部获得某方面的表外信息证据时,往往会被企业高层主管以企业商业秘密之类的借口回绝。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管理层处于完全知情的一方,而注册会计师并不是如此,因此,企业管理层很容易隐瞒企业表外的诸多事实。

9.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

第9篇

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四大类,即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但在审计报告"不干净"时(我们可以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外的审计报告通称为"不干净"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往往认为审计报告是有问题甚至是错误的。如因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而出具的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社会公众往往这样认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为什么会受到限制?企业管理层都能对审计的项目进行控制,而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足够的证据时遭遇到了困难,肯定是企业高管有意隐瞒某些事实,或者故意设置某些障碍阻扰注册会计师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既然企业高管存在问题,就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更有意思的是,在"不干净"的审计报告遭遇到公司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即便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社会各界仍认为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职,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而导致他们利益受损,应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责任。

2.内部控制制度基础审计下的管理层舞弊的困境

我们国家现阶段审计职业界实行的是制度基础审计,是一种以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着手的审计方法。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有效性,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企业管理当局有责任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度基础审计的重点是对制度的各个控制环节审查,目的在于发现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并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企业管理当局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那么在管理当局有意制造某些内控制度的假象时,良好的内部控制假象将让注册会计师收集较少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往往很难发现管理舞弊。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发现和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若没有发现和披露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是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应承担过失责任。另外,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在审计中发现的管理舞弊,注册会计师往往不是选择披露,而是提醒企业有关管理高层改正,而且,审计工作中实际发现的重大管理舞弊与实际发生的重大管理舞弊之间存在很大差距。这样,在公司管理当局,特别是公司最高管理当局与公司各利益群体串通舞弊时,注册会计师往往是力不从心。

3.公司治理结构中角色重合的困境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是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的基础上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的利益,董事会聘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股东,企业的经营权则授权给企业管理当局。股东是委托人,公司管理当局是人,股东委托公司管理当局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在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中,股东委托审计机构鉴证公司管理当局经营业绩,即股东是"委托人",审计机构是"人"。管理当局与审计机构是独立的,不存在任何的契约、利益关系,由"人"监督人的过程是可以保证其公正性的。我国现阶段的现象是很多公司的高管本身就是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公司高管既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又名义上代表股东,在董事会中主宰着公司的重大决策,这样使得公司高层为谋取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广大的投资者利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董事会成员,企业高管部分成员二合一,使受托进行审计的审计构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即“委托人”(董事会)委托审计机构对"委托人"(是董事会重要成员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会计责任予以认定或解除。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很可能迫于"委托人"的压力而作出妥协,出具欠适当的审计报告,造成了审计失败。

4.抽样审计下的5%困境

最初的审计是以详细审计开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审计目标的改变,科学的抽样审计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抽样是统计学中的重要概念,与统计学界的一个重要魔数——5%有着干丝万缕的联系。根据双尾假设测试(TWOTAILED HYPOTHESIS ——TEST)的统计所得出的结果,总体中有95%的值落在偏离中值为正负1.96标准差之间。许多的注册会计师把可容忍的审计风险确认为5%,这是否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愿意接受签发的100份审计报告中有5份以内的错误报告?假如某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20家证券业客户,他们的可容忍审计风险是5%,那么,从总体上来说,该所每年出具的20份审计报告中有1份可能是错误的审计报告,就造成了审计失败。在我国现阶段,一次审计失败可能对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在"琼民源事件"中为"琼民源"出具审计报告的是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5月1日证监查字[1998]36号中对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也不算十分严重,"暂停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而且刚好是1998年5月1日开始至1998年11月1日结束,并未错过年报预审。但在1998年度,中华所13家客户当中有10家客户更换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最后,仅有3家仍然由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签发1998年的审计报告。

5.独立性的追求与天生的非独立性

独立性也许是独立审计准则中出现的最多字眼之一。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唯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更加客观、公正,出具实际意义上的审计报告。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天生以来就是非独立的。二十世纪80年代,中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由政府部门创办, 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19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后试图将会计师事务所纳入自我管理轨道。但要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与政府挂钩的现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实践中,各挂靠单位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通常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指定企业到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与此同时,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审计判断、出具审计报告时,会受到主管部门的意愿所左右,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严重破坏。根据中注协1997年底所作的调查,54.7%的回复者反映了他们在审计实务中受到了政府干预,其形式包括指定审计单位或对审计报告的出具进行直接干预等(全中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问题问卷调查分析报告",《注册会计师通讯》1998年第一期)。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位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全国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性组织,它的地位、权威和独立性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然而目前中注协理事会的大部分成员(包括会长和副会长)都来自政府部门,而非审计职业界,中注协也一直接受着财政部的领导和管理,中国政府官员认为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警察",仅是政府管制力的补充和延伸而己。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注协还仅是一个半官方的组织,而非民间自律性组织,这使得中注协在许多情况下要作出独立决策殊非易事,从而大大影响了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独立性的发挥。(汤云为,2000,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探讨。)

6.法律法规的尴尬

我国现阶段财务会计法规的情况是: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并存。这样使中国会计人员经常处于进退两难境地,财务通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企业财务是政府财政的附属物,政府往往规定了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财务通则主要规范的是如坏帐计提、折旧年限和存货计价方法等事项,并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必须遵循之。注册会计师要求对企业财务报告遵循会计准则和其他法规(包括财务通则)的程度发表意见。毫无疑问,这样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将会发生偏离。另外,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但会计准则本身亟待完善,虽然我国颁布了不少具体会计准则,并在上市公司中开始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各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在应用有关会计原则问题上存在着许多不相一致的地方。不断修改颁布与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往往使企业的会计人员无所适从,这也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带来困难。

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也是极为尴尬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是有中注协负责拟订,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中注协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解释,那么独立审计准则是法规还是规章?有人认为《独立审计准则》不过是民间制定的文本,在法律上没有引为标准的效力。另外,1998年1月财政部颁布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管理方面的文件,是否能归结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还有,我国企业会计由财政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由中注协管理,上市公司则由证监会监管。财政部颁布会计准则,中注协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约有关规则,“会计准则”,“执业准则”,“信息披露规则”有时并不协调,这也给注册会计师执业带来了困难。

7.知识的频繁更新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的两极分化

我国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实行三级复核。严格的三级复核将有效地减少审计失败的概率。一般而言,第三级复核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承担。在审计工作底稿的重大问题的把握上,第三级复核者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严格的三级复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有丰富全面的知识和良好的经验判断能力。我国早期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是通过考核取得的,年龄普遍偏大。现在占据会计师事务所高层主管的大多是早期考核制下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我国近十年来证券市场得到了大力发展,各种法规制度不断颁布和修政,知识更新非常频繁。年龄老化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管是否能跟上知识更新的步伐?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三级复核形同虚设,完全是走走形式而已并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8.信息的不对称与表外信息的关洼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表外信息,如《独立审计准则第8号——违反法规行为》等。在实践中,公司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主要是与会计报表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法规依据与合同等,表外的一些信息很难收集到。即使在注册会计师怀疑企业某一方面,而试图从企业内部获得某方面的表外信息证据时,往往会被企业高层主管以企业商业秘密之类的借口回绝。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管理层处于完全知情的一方,而注册会计师并不是如此,因此,企业管理层很容易隐瞒企业表外的诸多事实。

第10篇

一、《若干规定》的立法创新

(一)明确“第三人”的法律责任是侵权责任 《若干规定》第5条明确审计业务的法律责任性质是侵权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当独立审计存在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和推定有恶意审计的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是例外。《若干规定》第6条确定过失构成侵权,应承担不实范围内的有限补充责任,对独立审计以补充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以下两点:其一,被审计单位是信息源的控制人,最了解影响投资人投资决定或证券价格的信息。其二,提供不实的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等其他责任主体并无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可能成立“数个侵权行为偶然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

(二)承认独立审计准则部门规章的法律地位 《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并且在第6条中明确其为独立审计是否过失的法律依据之一。《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1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2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第3款“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以及第42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中可看出,判定会计师事务所过错的依据就是独立审计准则。因此,《若干规定》中明确了独立审计准则部门规章的法律地位。

(三)独立审计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统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强调过失比例责任和责任顺位 我国现行法律均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视为侵权责任,但没有明确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还是公平责任原则。《若干规定》将独立审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首先遵循了独立审计的规律性特征。由于审计本身固有的局限性,注册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已审财务报表不存在任何错报或漏报。而根据审计的成本效益原则,注册会计师对于已审会计报表也只能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其次,过错推定原则为各国之通例。从各国实践来看,独立审计制度发展至今,尚未有国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独立审计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采用倒置模式 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若干规定》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详细列举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具体情况,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6项规定的进一步完善。而《若干规定》又是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从经济学上看,举证责任倒置包含一个“非对称信息(asym-mettic information)”理论,注册会计师与第三人(公众投资者)相比,在信息披露中处于相对主动的专业技术优势地位,公众投资者只是被动地了解、接纳公开信息,会计师是否有过错难以充分举证。所以,对注册会计师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原则符合诉讼中的举证距离原理,也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从法学意义上看,举证责任倒置是平衡特殊侵权方式下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需要,是相对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设立的,这是基于现代法制的正义和公平对传统举证规则的补充、更正。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体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二、《若干规定》的谨慎理解

(一)独立审计民事责任顺位及责任有限性 《若干规定》第10条确定了被审计单位、出资人及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顺位。一是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二是若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是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存在多个利害关系人且损失总额大于不实审计金额时,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赔偿责任应采取参与分配制度,《民诉意见》及《执行规定》对参与分配提出申请的依据规定不同。

(二)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对性 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相对性的产生原因是独立审计民事诉讼依然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诉讼规则,举证责任倒置是特殊的规则,并不是在所有的证据环节中都能适用。独立审计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具体有以下四方面内容:第一,实行过错推定的相关审计行为。由已知审计报告、审计行为和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该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因果关系来推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不要求原告来证明,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来承担,被告主张会计师事务所应证明自己的审计行为遵循了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并无过错,有审计工作底稿等为证。第二,审计报告真实性由被告会计师事务所举证,审计报告真实的含义是必要审计程序正确充分,这样高度专业的举证同实行过错推定的相关审计行为同样应由被告会计师事务所举证。第三,关于因果关系推定的事实。由独立审计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因审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的性质,需要高度专业知识加以判断。因此,原告只要证明报告是被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即可。第四,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时,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损害的事实。是被告的免责减轻责任的条件。如果被告主张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应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事实,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证明成立则免其责,证明不能或证明不足,由其承担责任。

(三)不实报告认定标准的谨慎性 《若干规定》明确了审计报告真实性标准是《独立审计准则》下的程序真实。一方面,“合理的保证责任”产生程序真实。根据审计成本效益理论,在委托关系中,由委托人支付,最终由社会公众承担的合理的审计费,是降低委托风险的最经济的控制机制。“独立审计准则”

的程序规定既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生命线,也是会计界和审计界防范职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程序真实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其一,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真实的相对性。其二,现代审计理论和方法的固有局限性决定了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只能是相对的。

(四)利害关系人范围考量的科学性 关于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的范围问题,在学界存在较大分歧,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包括所有第三人,由此形成“已知第三人”和“可预见第三人”两种学说。若采取“可预见第三人标准”,则意味着以公众投资人的保护和会计师执业行为质量的改进为主要政策考量,容易忽视第三人采取自我保护措施的差别以及第三人范围的扩大化导致的诉讼急剧增加的后果。确定第三人的范围,用公平原则来分担损失需要考量三个重要因素:其一,利害关系人损失产生的真正原因是被审计单位内部存在的错弊或欺诈或经营失败。其二,事务所的执业过错在于其在进行审计活动时,没有及时发现或者披露这些错弊或欺诈或失败等问题。其三,利害关系人的过错问题是利害关系人明知或在损失的造成方面存在重大过失,那么应免除或者相应地减轻事务所的责任份额。

三、《若干规定》的疑惑与不足

(一)否定审计报告用途合理限制的正当性 《若干规定》第2条解释利害关系人时强调利害关系人对审计报告信赖或者使用的合理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应合理预见可能的报告使用人及报告用途。报告用途决定审计目的与目标,决定所实施的必要审计程序,进而决定审计报告真实性。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报表审计主要审计企业的长期或短期的偿债能力。从报告用途与报告真实的相关性出发,审视《若干规定》第9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审计若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但《若干规定》加进“等类似内容”,作了扩大而绝对性解释。事实上,审计报告存在客观上的合理使用需要,不同报告的合理使用的具体范围具有差异性,司法解释基于审计报告用途合理限制的正当性,应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做合理限制,引导利害关系人对审计报告合理信赖或者科学使用,保证会计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未明确界定审计业务范畴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也称新审计准则体系。它取代了1995年所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将注册会计师业务分为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两大类,并分别针对两类业务制定不同的业务规范,鉴证业务准则又包含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审计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指代,广义审计泛指所有的注册会计师业务,鉴证是审计的下位概念;狭义审计仅限于财务报表审计,鉴证是审计的上位概念。审阅业务准则目前仅限于财务报表审阅,通过实施审阅程序,包括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和对财务数据实施分析程序,提供有限的信息保证,这种审阅没有实施审计程序,因而不发表审计意见。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目前仅限于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注册会计师不应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结果能否实现发表意见。当对管理层采用的假设的合理性发表意见时,注册会计师仅提供有限保证而非合理保证。财务报表审计是传统意义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新审计准则体系使用了鉴证概念,而鉴证包含审计、审阅和审核等极易混淆的业务,遵循的准则不同,实施的程序不同,保证程度不同。要求《若干规定》在解释初应限定审计业务的范围为财务报表的狭义审计。排除审阅和审核的法律责任的适用,避免司法中法律适用的歧义。

第11篇

【关键词】明伦事件;重大过失;联合舞弊;准则遵守;法律责任

一、明伦事件回顾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电力”)系遂宁市水电气的主要供应商。2002年8月,明星电力欲转让28.14的国有股,价值3.8亿元。当时的明星电力无外债,企业流动资金达1亿元,资产状况良好。周益明为收购明星电力,通过虚增母公司及7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完成明伦集团工商注册。明伦集团为达到收购上市公司的资金不能超过集团公司净资产的50%的收购资格,2003年3月,深圳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应周益明要求,做出一份总资产27 亿元、净资产12 亿元的2002年度资产审计报告,并补充一份2001年度的假审计报告。由此,周益明完成“空手套白狼”掏空上市公司,非法占有明星电力资金达5.5亿元。

二、会计师事务所准则遵守情况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业务时未能遵守执业准则,可从鉴证业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方面进行分析:

(1)审计准则方面

1)李广文(原深圳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坦诚做审计报告之前,没有核实明伦集团的真实性。可见注册会计师李广文执行业务之前没按审计准则要求了解被审单位及其环境。

2)李广文仅根据明伦财务的经理提供的底稿,进行汇总,没有对其提供的复印件的真实合法性提出怀疑,拿到公司资料的第二天,李广文就对一个号称资产27亿元的大集团公司做出了审计报告。可见,李广文在执行业务时,没有按准则要求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没有保持注册会计师应有的职业怀疑,对财务资料的真实合法性提出怀疑。

(2)质量控制准则

原深圳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李峰在没有对审计结果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对这个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随后所长吴光影签字盖章。可见,中喜会计事务所没有遵守质量控制准则关于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遵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3)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

周益明承认以11万为报酬要中喜事务所做审计报告的目的是要使总资产达27亿,净资产10亿或是12亿。中喜会计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没有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没有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应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

三、相关责任承担

2006年12月1日,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深圳明伦集团和周益明合同诈骗罪成立,周益明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明伦集团处以5000万元的罚金。深圳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收到财政部处罚,撤销深圳乾嘉德会计师事务所;吊销吴光影注册会计师证书;暂停注册会计师李锋执行业务12个月;对注册会计师田洪斌予以警告。

此案件中,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只受到了行政上的处罚而没有受到法律上民事和刑事的处罚。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深圳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明伦集团进行审计时完全没有遵守审计相关准则,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致使周益明成功收购明星电力,国有上市公司明星电力资产被偷空。该会计师事务所在此事件过程中存在重大的过失,甚至有联合舞弊的怀疑,该事务所不仅没有保持最起码的职业谨慎,做审计时存在不良动机。

笔者认为,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该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就其刑事责任的追究,为了严肃行业对准则和法律的遵守情况,防止此类事情再度发生,秉着从严处理、以正行风的原则,可以有所考虑。

四、相关建议措施

为了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我国现有法律规定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3)借鉴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阐述的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明确“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虚假财务报告”等具体认定标准。

(2)设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机构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的裁定和实施权归属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民事裁定和刑事裁定及其实施权归属于人民法院。随着市场经济法制化,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将成为最终的裁判机构。不过,当涉及的诉讼案件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的时候,法院将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判定。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权威机构。

(3)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树立严格执业的观念。 中注协应努力宣传按《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的重要性,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应严格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总结

通过对明伦事件的研究和探讨,笔者认为法律比准则具有更强的约束力,明确法律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加大约束力度是目前减少此类案件发生的有力方法,同时,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规范行业环境,提高注册会计师道德水平,加强明确法律的监督,中注协财政部和司法部门联合监督、口径一致,共同寻找更好更有利的监管方法。相信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一定能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更进一步。

参考文献:

[1]吕先锫.审计[M]四川: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第12篇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65/ki.hzjjykj.2016.04.056

一、引言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鉴证者,在资本市场上担负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很多学者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展开了大量研究,发现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对于审计质量有着重要影响。王军(2006)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建立内部治理制度不仅能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且还能够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吴溪、陈梦(2012)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划和实施发展战略的过程中有必要关注可能受到冲击的内部治理原则,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于缓解。如果在追求某种发展战略的过程中漠视内部治理原则对事务所的基本约束,将不利于事务所的存续和发展。聂曼曼(2008)在比较分析现行审计质量控制准则之后,提出事务所可以构建以“控制要素”模式为主,“控制要素”模式与“控制层次”模式相结合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对事务所实施审计质量控制具有重要作用。刘成立(2008)对审计质量的不同衡量标准进行了回顾,对国内外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我国规模大会计师事务所和高审计质量之间并不存在一致的关系,原因在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大”多是通过合并形成的,而政策主导型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并没有真正提高审计质量。孙永军(2009)认为审计质量是在一定的制度下,依据协议或契约使服务结果达到专业标准,并满足自身价值与实现社会价值需求的程度。经过大量文献总结,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指标构建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评价指标不全面、评价体系不合理、评价方式不恰当、质量评价滞后、质量评价标准不统一。究其原因,既有外部环境变化造成的影响,又有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发展的原因。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环境和国家政策日益变换、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易类型、工具不断衍化,如非货币换,衍生金融工具等,事务所的业务日趋繁琐复杂,审计质量的提升也就更加困难;其次,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缺少相应的机制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的进行,事务所内部质量评价的体系还比较缺乏。为了解决对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的难题,本文根据影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的因素,建立相应的指标。

二、构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具体指标体系

在以往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影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事务所的规模、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能力等。但本文主要针对会计师事务所自我考核中的质量管理需要考虑的因素,所以对事务所的规模、组织形式以及员工的素质等将不做重点介绍。从以下四方面进行介绍:

(一)审计业务流程1、业务签约书的签约率。只有在了解拟承接的业务具备审计业务特征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将其作为审计业务予以承接如果审计业务的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或者委托人试图将注册会计师的名字和审计对象不适当地联系在一起,则该项业务可能不具有合理的目的。我们用签订业务签约书的项目占事务所一年接触的所有项目的比例。2、风险评估程序的执行率。我们可以考虑用审计流程中实施风险评估程序项目占当年所有项目的比例作为衡量标准。3、审计计划编制的完整程度。审计计划能为审计人员和审计工作明确方向,减少重复审计工作,减少未来不确定因素的负面影响,为审计考核工作提供前提条件,为审计控制工作提供标准,提高审计效率和社会效益。我们可按照编制的审计计划的内容占准则应该包括的内容的百分比来评价,一般主要看是否含有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了解情况,审计范围与审计目的的一致性,符合项目内容的要求,审计程序是否安排得当,重点审计领域确定的恰当性,审计项目小组成员数量和结构安排的合理性,时间预算及工作进度安排的合理性,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信赖程度的恰当性及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我们用实际审计计划包含的内容占准则中应包括的内容的比值来衡量。4、审计程序的符合程度。审计程序是保证审计质量和实现审计目标的重要手段,这中间包括进一步审计程序即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等以及审计抽样方法选择的恰当性。审计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审计法规中有关审计程序的规定,避免由于审计程序不当造成的审计风险,从而影响审计质量。一般来说,此比例越高,质量管理水平也就越高。5、审计工作底稿的合格率。审计工作底稿是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的直接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是评价考核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并明确其审计责任的主要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质量控制与监督的基础,审计工作底稿对未来审计业务具有参考备查作用。我们用符合准则的审计工作底稿占全年所有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的比例衡量。6、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根据审计证据准则,评价和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应考虑以下因素:(1)审计风险;(2)具体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3)注册会计师及其助理人员的审计经验;(4)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5)审计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即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能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实质上是指审计证据的质量因素,它和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互为补充,共同体现其证明力的作用。7、审计报告编制的恰当性。根据准则的编制以及审计工作底稿总结出恰当的结论。我们用合理的审计报告占当年所有审计报告的比例衡量。8、审计计划执行率。这个指标反映了基层审计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效果,在实际执行时,也需对次指标灵活掌握。因为审计计划一般都是每年年初,期末的计划有可能不符合变化了的环境。一般而言,完成审计计划的比例越高,质量管理水平也就越高。我们用审计完成项目数与当年总项目数的比例来衡量。9、平均审计项目耗时天数。从现场工作结束到报告签发的天数反映了审计机关的工作效率。这个指标应该与审计质量控制质量相匹配,即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审计所耗时间缩短,效率越高,质量管理水平也就越高。我们用完成项目总工时数与完成项目总数的比值来衡量。

(二)财务指标。1、预算执行率。即实际审计费用占当年预算费用的比例;2、投入产出率。即能够衡量并已产生的审计收入占所花费成本的比例;3、营业收入增长率。即本年营业收入增长额与上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4、查处违纪违规金额率。即查处违纪违规金额占当年审计资金数的比例。

(三)客户满意度。1、审计建议采纳率(审计建议被采纳条数占提出建议总数的比例)这个指标反映基层审计机关所提出的审计建议的质量。一个好的审计建议被采纳、被应用、被推广,才更能显现审、帮、促的效果,使审计真正转化为生产力。审计建议要具体、详细、明确、切实可行,这样才有利于被审计单位接受事实。审计建议得到执行的比例越高,质量管理水平也就越高;2、审计报告采用率。即被审计单位即客户采用的报告数占当年审计报告总数的比例;3、客户流失率。即流失客户占当年所有客户比例。

(四)社会公众及政府行业监督。1、被投诉次数。一般来说,被投诉次数越少,审计质量越高,因为这会影响事务所的声誉。我们用被投诉的项目数占总项目数的比例衡量;2、事务所所受处罚惩戒情况。该指标不仅包括事务所也包括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惩戒的次数。

三、质量管理指标间的相关性

本文分别按照审计业务流程、财务指标、客户评价以及社会公众及政府行业监督,构建了1个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这些指标互相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审计业务流程的指标的好坏会影响客户的满意度、政府行业的监督,从而影响企业的声誉,进而影响企业的业务的承接,最后直接影响企业的收入及企业的财务指标;反过来,社会公众及政府行业监督会使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准则进行审计,不断改善提高审计质量;客户的反馈也会影响事务所采取相应的审计流程。针对按照审计业务流程设置的9个二级指标,指标之间也会相互影响,风险评估程序的执行指标将会直接影响审计程序的选择,以及选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恰当性,当然也会影响最后审计报告结论的合理性。审计计划的编制在整个审计过程都十分重要,会影响平均审计项目耗时天数,这也会见影响到审计费用的支出即财务指标。

四、结论

本文从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质量管理的角度考虑,在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确定了4个一级指标,评价指标易操作且能够客观计量,具体指标以及评价体系具有通用性。但是,这些评价指标并非唯一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事务所所在地区、业务种类等,从事务所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对相关指标的内容、衡量办法进行变形,对具体评价指标进行重新分类或对这些指标的权重进行重新划分。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军.加快健全我国企业内控标准体系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J].会计研究,2006.9.

[2]吴溪,陈梦.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理论、原则及其对发展战略的含义[J].审计研究,2012.3.

[3]聂曼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探析[J].当代财经,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