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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专利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22 09:39:18

高校专利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民办高校;资产管理;人才架构;审计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民众对于学历的需求达到了新高,高等教育招生率和入学率更是屡创新高,其在形式上有需求,而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划归高等教育中,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都导致民办教育实质上迎来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大发展期。根据教育部官方网站2016年6月3日最新公布的《2016年全国高等学校名单》,截至2016年5月30日,全国高等学校共计2879所(含成人高等学校284所,中外合作办学5所,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2所),经教育部审批的具有颁发本专科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734所(不含1所成人高等学校、5所中外合作办学和2所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约占全国高等学校总数25.55%,与公办高校相比,我国民办高校一般更注意自身特色,尊重学生的兴趣与爱好。民办高校的特点是依据社会发展特色,为社会专门提供紧需人才,为国家培养复合型和立体型人才。众所周知,法律法规中对民办高校的定义为:民办高校指的是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依照本规定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1)出自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文件《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而一般的学者认为:民办高等学校一般是指非国家主导,以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个人,利用自筹资金,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指定的高等学校设置标准,面向社会与政府部门或者公办学校联合依法举办的。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虽然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同属于高等教育,但是其资产属性存在明显的不同,民办高校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也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我们应该针对性的对民办高校的资产进行科学管理。民办高校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发展迅速导致的资产管理体制、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民办院校因为发展的年限比公办院校短,又赶上国家经济快速发展,高等教育存在较大缺口,急需发展民办教育,然而欲速则不达,直接导致其管理体制、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其主要表现为资产管理制度的版本老旧,完全跟不上资产管理的新形势、新发展。例如:某民办高校,其资产管理制度性文件还是2005年的版本。另一个表现形式是起草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够。起草人员不是资产类专业出身,也不是财务类专业,更不是资产管理的资深操作员,只是在模仿个别高校资产管理的文件上做出适当的本地化适用性修改,这直接导致文件的行政性有余而实用性不够,以及细化性和专业水准严重不足。资产管理要科学管理,绝不是非专业人士能够全局把控的,资产管理是管理的审慎科学。

二、内部审计存在较大问题主要体

现在事前、事中的审计薄弱一般的民办院校是有审计处的,但审计处的重要性却不足,其在人员架构上也存在审计人员的不足,审计人员在审计上的意识也不足,审计部门极易成为点缀部门,这导致的比较严重的后果就是事前、事中的审计薄弱。例如:某审计人员在资产采购的前期参与招投标,但是审计人员内心觉得资产采购是采购科的责任,有主要采购在,就是已有人承担责任,审计处对资产采购的流程监督就流于招投标这一程序的表面,最主要的就变成人到场、签字有,而对前期的合规性监控不足,对于例如为什么总是这几家供应商来招投标而不产生疑问,对于投标单位数量过少也不追究,对资产采购招投标过程的监督流于签字参与的表面化呈现,更不用提采购人员招投标程序中与供方串通类招标存在的可能性。

三、资产管理意识不强、部门协同不够

在民办高校内部,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文件是10年以前的,相关管理制度已经跟不上学校的资产管理现状,管理制度上对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的管理协同性条款不涉及或者涉及很少,其资产管理文件因为人员长期专业性的问题突出,其对学校的历史性了解有余,但是对于革新犹疑,加之专业知识本身的缺乏,专业能力欠缺,起草的文件本身就存在制度性的漏洞。因为制度的缺失,引起相关协同处室工作上的相互推诿,各部门协同性更加不够,其资产管理的意识薄弱,资产管理让位于教学、科研等行政工作,在资产管理的协同上形同虚设。因为协同不够,当然也因为民办高校跟公办高校的资产属性不同,导致会计核算口径不统一,直接导致固定资产计量混乱,有间接造成各类数据上报不统一的可能。

四、难以言说的管理人员之伤

民办高校因为办学性质的问题,其编制很少有行政岗的正式事业编制,引进的行政类高学历专业人才因多种因素留不住,其一是因行政类人才待遇跟不上现有社会的发展,民办高校因为经费的问题,为控制人力资源成本,在后勤处,基建、采购管理人员招聘的专业性上不足,专业性强的人才不愿意来,来了也是:人往高处走,来了也是浪费,并无发挥的余地。这直接导致好的人才留不住,特别是三线城市的民办高校。其二是因为学校的高速发展,原有的行政人才专业素养跟不上现有学校发展的规模,但其对学校的熟悉度高于新引进人才,是话语权的掌握者,是管理者,直接导致新引进的专业化高素质人才缺乏话语权,人才愈加留不住。因为经费不够,一人多岗在民办高校中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例如,某民办高校二级学院的资产管理人员一般有院办主任兼任,院办主任本身行政工作就不轻松,还要兼职资产管理员,难免有顾不到的地方,民办高校一般认为教学、科研行政工作比资产管理工作重要,认为教学行政工作不能拖,但是资产管理工作却可以延后处理,其实这是完全错误的观念,资产的账目需要日清月结,这样才能做好资产账目的正确性。资产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够,工作不够积极,批语应付上级资产管理部门,不发挥资产管理的主观能动性。

五、变动频繁不利于资产管理

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人员流动性大,转岗、辞职、转聘、招聘等人员流动现象频繁,直接导致从事资产管理的人员流动频繁,给民办高校的资产管理延续性造成较大的障碍,极易出现资产不清的问题,例如:某民办高校因为资产科科长的离职导致资产账目不清,实行耗时整年的全面的实地资产盘查、资产整账工作。相关的二级学院,因资产管理员的离职,导致学院资产放置地不清,给盘查带来实际的障碍。一些高校只停留在传统的资产管理静态管理阶段,例如,某二级学院的资产管理连台账都缺失。这样极易造成资产的账实不符和资产的流失。民办高校的部门拆分跟合并非常频繁,例如:某民办高校的保卫处就经历归后勤处管理到独立的过程,导致人员跟办公地点的变化频繁,还有学院的变动、校区的变动也很频繁,这就导致固定资产在频繁的整合跟变动中破坏和流失。随着民办高校自身综合化的发展,民办高校资产管理上的问题成为发展上明显的短板,我们必须从源头上对资产管理进行改进,提高资产的利用率,让资产管理助力民办高校的发展,我们从以下几点提出改进措施。

(一)建立良好的人才组织架构注重人才,提高人才待遇,对外引进人才。民办高校,不同于公办高校,并没有国家配套的经费投入,办学经费主要来自于书费收入,股东注资,以及银行贷款,就国内的情况而言,多数民办高校的财力比不上公办,但是其优点胜在制度灵活,其书费收入比公办高很多,所以我们更应该通过提高资产的管理利用率,以节省经费,用做人才引进的资金,这样就是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和提高人才待遇双手抓。对内鼓励员工学习进修提升,加强员工的绩效管理。科学化绩效考核,要发挥民办高校体制灵活的特点,要求干部能上能下,特别是对管理干部的要求应该与时俱进,不符合要求的,宁愿从外部引进,在资产管理领域不能任用不具备专业知识的领导,再配备新毕业的专业人员,人力配备要科学,主管的直属领导不专业,不能下属也是非专业出生,而且在涉及资产管理、采购等重要的岗位上要避免人力资源管理上类似的“近亲繁殖”错误。例如,某民办高校,主管资产的主要领导是某校某专业毕业,非资产相关专业,也不是管理类专业,其下的采购管理人员系同一个学校同一专业,其下的资产主管人员,仍然是同一个学校同一专业毕业的。而在一些民办高校,竟然还存在夫妻两人同是同部门不同科室管理人员的问题,这在管理上是极其不专业的“近亲繁殖”,这不光不利于资产的科学管理,还有利于小团队利益关系的建立,存在极大的管理隐患。要建立保障型倾述通道,合理利用好新引进的人才,鼓励人讲真话,办实事。只有鼓励人讲真话,进行人力资源的革新,才能保持民办高校办学的活力,我们的管理最重要的是对人的管理,鼓励人讲真话,办实事才能更好的办好事。

(二)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科学的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固定资产专职管理机构,在学校层面建立统一的资产管理制度,并进行统一的归口管理,并对资产管理专员的工作职责进行科学化的专业梳理。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权限对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其它部门具体负责使用管理,明确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监督部门、校领导以及其它各部门的权限和责任。避免工作相互推诿、权责不清、权责缺位的现象出现,制定和优化工作流程,操作必须程序化、规范化、相对简单化。根据现有的情况,民办高校需要的关于资产管理方面的制度应该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操作流程》《固定资产报废、报失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绩效奖惩管理办法》。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上,必须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细化,使固定资产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循,同时,对于制度的实行要狠抓,加大检查和管理监督的力度,必须把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调财物分离,多部门协同管理在建立健全了各项资产科学管理制度以后,资产管理便有据可查,有了管理的基础,民办高校应该提倡资产管理的“财物分离”“财物分离”是财物管理的准则之一,有利于资产的管理,防止内部腐败产生,是一定要遵守的原则。多部门协同管理,资产科或者仅仅是资管处是无法科学全面管理好资产的,因为资产管理涉及各行政处室人员及各二级学院的老师,可以说是涉及学校的每一位教职工,部分还涉及学生跟企业、个人的捐赠,必须做到事前采购的预算活动管控,事中的资产科学、信息化登记以及事后的资产管理、科学使用。在多部门协同管理的基础上,强调校院两级管控。

(四)利用专业的信息化软件管理资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爆发式应用增长,目前,资产管理利用的基本面已经改变,从人管理到制度、技术管理的条件已然成熟,民办高校利用信息管理软件管理资产已经是大势所趋,在有限经费预算的情况下,维护好资产数据的变化,让资产信息软件为大家服务,民办院校可以利用资产管理的信息化软件来建立资产验收制度、资产管理责任制、执行资产清查制度、健全资产处置制度、提高闲置资产利用率,规范资产内部流转,从而动态静态结合管理资产。资产一定要考虑资产的利用率,服务年限。校院两级利用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文件先行,实践培训随后。在资产管理各级制度建立完备的基础上,号召学校教职工重视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并把资产信息管理的软件学习文件下发到位,号召教职工进行相关性的学习,我们对相关度高的资产管理员、兼职管理员进行现场培训、日常辅导,对无相关性的教职工,可以采取自愿原则,自动进行线上的学习,全校高效率学习贯彻实行信息化资产管理。

六、结语

第2篇

关键词 民办高校 工商管理 校企合作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The Discussion on Business Management Specialized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of Private Colleges

FAN Wanjian

(Wuch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Wuhan, Hubei 430065)

Abstract The articles discussed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problems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business management specialized of private colleges. The study found the mai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problems of business management specialized of private colleges. First, the personnel training Pattern and the concept of Private Colleges have problem; Second, the normal operation safeguards system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s lack of; Third, 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s constrained by different interests orientation of cooperative parties; Finally, it constrained by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application personnel training of the business management undergraduate.

Key words private colleges; business management;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1 民办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校企合作现状

在我国,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先行军以高职高专为主,它们校企合作起步较早,已经取得大量的校企合作经验和成果,合作理念较前卫合作模式较成熟,对于民办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校企合作有一定借鉴作用。但高职高专校企合作专业主要是制造类的机械设计制造、机电一体化技术,土木工程类的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轻纺食品类的现代纺织技术、服装工艺以及信息技术类的电气自动化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等工科专业以及少量管理类专业如酒店管理,对于这些专业人才需求较大的企业均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企业能够一次性提供的岗位相对较多,对专业能力的要求整体也不是很高。而对于经管类的工商管理、财会专业、公共事务管理类专业的人才需求极其有限。同时对于校企合作的研究国内也偏重于高职高专层面,以知网为例,输入关键词校企合作,共有19458篇文章,粗略计算可以发现其中90%以上是针对高职高专校企合作开展的研究,针对民办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校企合作的研究少之又少。

从民办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校企合作的实务操作层面来看,笔者走访了五所新转设的民办本科院校并对比走访了两所二本院校和三所高职高专院校的工商管理专业或者与工商管理相近的经管类专业,与办学历史较长二本院校和较注重实践教学高职高专院校相比,目前民办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校企合作,总体来说尚处于浅表层次的合作,概括起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都意识到了校企合作培养应用型工商管理的重要性,理念上都认同校企合作是培养应用型、实践性和技能型高级工商管理人才的必由之路。

二是都已经初步开展了校企合作培养应用型工商管理人才的工作,但合作模式较简单粗放,主要是与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少数已经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部分民办高校工商管理校企合作流于形式,只是为了应付教学评估等检查而通过人情关系与相关企业签署了实习基地合作协议,而实际上基本上未开展实质性的校企合作。

三是都面临着深入开展工商管理校企合作的一系列困惑和障碍,校企合作很难进一步开展下去。如开展校企合作的制度缺失、资金限制、利益取向不同、人才需求差异乃至办学理念的转变等等都制约着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由于民办高校普遍成立建设时间不长,社会知名度和认可度不高,在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过程中经常出现“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

2 民办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民办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校企合作的现状事实上是民办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校企合作中存在问题的外在表现。从笔者从业所在学校和走访院校校企合作现状来看,制约民办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校企合作深入开展的主要问题如下:

2.1 民办高校本身人才培养模式及理念问题

民办高校自创立之初基本沿袭了举办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学科专业设置基本是克隆本部已有学科专业,教学方式方法理念也基本照搬本部做法,甚至很多任课教师都来自本部。传统一本二本高校人才培养目标是研究型或者研究应用并重型高级专门人才,最不济也是培养理论扎实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在人才培养中偏重理论教学而实践教学不足,校企合作联合培养人才还没有被放到应有的位置。随着独立学院逐步转设成为普通民办高校,这些民办高校普遍将自身定位为教学型大学,人才培养定位为应用型人才培养,即理论功底要高于高职高专而实践动手应用能力要高于二本。但由于受到原举办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和理念的影响,民办高校很难实现其人才培养定位,这也就是民办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市场遭遇尴尬境地的根源所在。以笔者所在的武昌工学院为例,工商管理专业设置和人培方案均来自原举办高校,虽然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方案经过了多次制订和修订,一定程度改变了人培方案原来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为辅的局面,实践教学比例在整个人培方案中占到了25%~30%,但由于没有深度开展校企合作,很多实践教学环节没有办法得到真正落实,如认知实习、专业实习以及毕业实习很难成建制安排实习,导致很多实践教学环节流于形式。究其原因还在于校企合作的表面化和浅层次。

2.2 保障校企合作正常运行的制度缺失

要保障校企合作正常运行,需要政府、学校、企业三方的互动和支持,而相关制度的出台来保证校企合作中各方责、权、利的平衡和协调则显得尤为重要。高职高专由于国家和各省市层面对其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重视,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来保证高职高专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对于职业教育明确规定“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举办职业学校,鼓励委托职业学校进行职工培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但对于普通高校只是轻描淡绘一笔“创立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正是得益于制度保障,目前高职高专整体来说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远远超过普通高校。对于民办高校而言,目前来说国内或者相应省市还缺乏相应鼓励民办高校校企合作的制度,校企合作中缺少政府这重要一方的支持使得民办高校校企合作中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一方面政府制度缺失,另一方面民办高校自身制度建设跟不上校企合作步伐,如保证校企合作正常运行中人才培养方案如何依据企业要求修订、双师型教师如何培养、企业高管如何进入课堂成为实践教学一部分、学期学制如何适应校企合作进行调整等等,这些都需要民办高校根据校企合作要求制订出相应制度或者调整制度。

2.3 利益诉求取向差异制约

民办高校校企合作双方只有共赢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合作正常进行和深入发展,但现实合作过程中由于民办高校和企业利益诉求取向不一致,导致了校企合作的浅层次化。一方面民办高校一般成立及建设时间较短,进行校企合作初期主要目的是寻找实训实习基地以满足实践环节教学的需要,同时也能满足各项检查和教学评估的需要,但民办高校知名度不高,社会影响力有限,不能提供企业所需要的科研技术支持以及管理咨询服务等增值服务,往往很难找到合适的合作企业,通常是通过人情关系与相关企业签订实习实训基地协议,这种表象性校企合作关系很难持续和进行深入合作,甚至连满足最基本的实训实习教学环节都有困难。另一方面真正愿意与民办高校工商管理专业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其核心利益诉求在于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基层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而且希望拿来就能用。以笔者近几年与民办高校校企合作企业的接触和研究,这些企业大多数是中小型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或者服务性行业,由于员工流动性比较大,需要大批一线员工和基层管理人员,因此希望从民办高校工商管理专业和其它专业吸纳廉价顶岗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

由于民办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校企合作双方利益诉求不一致,加之浅层次合作基础上共赢利益结合点较少,这制约了双方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

2.4 应用型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特性制约

民办高校工商管理人才培养定位为中基层应用型管理人才,而中基层应用型工商管理人才具有自身培养特性。一方面工商管理人才培养中学习知识面较广,专业知识的关联性、综合性和实务性较强,一名合格的工商管理人才除了校内实训和模拟管理运营以外,还需要在一定企业实战环境中去实践,而且最好能在中基层不同岗位之间进行轮换;另一方面,企业出于管理、成本效益角度以及避免商业机密泄露等方面的顾虑,很少愿意安排学生在不同管理岗位轮岗;最后由于民办高校成立时间短,教师多是年轻应届硕士毕业生,缺乏工商企业实践管理经验,这对于培养实务性强的中基层应用型工商管理人才非常不利,导致培养出的工商管理学生偏理论而实践能力严重不足,这也进一步制约了企业深入开展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总之,只有厘清民办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才能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出对策来解决问题,以保证应用型工商管理人才培养顺利进行。

本文为湖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独立学院工商管理专业校企合作办学机制研究》(课题编号2012B195)和武昌工学院校级课题《工商管理专业校企合作办学机制研究》(课题编号2011jy04)阶段性成果

第3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业;女子高校;推动作用;教学改革

21世纪是知识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时代,传统的男女不平等主要表现在政治和经济上,而这种不平等今后则将主要表现在科技上。因此,以推动男女平等为其宗旨的女子高校,应在高科技领域抢占先机,实现“逆袭”。然而女子高校理工科方面的办学基础薄弱,不宜大规模地发展理工科甚至高科技专业。这时候在学科性质上属于文科中法学门类,却直接为高科技发展服务的知识产权专业,便成为女子高校向高科技领域进军的先锋。

一、女性与知识产权:社会性别的视角

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知识产权专业属于法学学科中的特设专业(代码为030102T)。知识产权的范围虽然并不局限于法学领域,但目前国内仍主要将其归入到法学领域中。相对其他部门法而言,在知识产权这个领域,女性特别是中国女性的表现可谓非常突出。例如目前任全国妇联兼职副主席的宋鱼水同志,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岗位上演绎出精彩人生,并因此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十大人物”,她的故事还被摄制成了电影《真水无香》;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研究的张玉敏教授,也同样荣膺过“全国知识产权十大人物”……除了她们之外,社会上还有更多的普通女性,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实际工作。为什么女性在知识产权领域能大放异彩呢?这主要缘于女性与知识产权间的特殊关系,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女性具有适合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某些特质。例如从事专利审查、商标审查工作的人员,通常需具备认真、细致、谨慎的工作精神,这恰恰是女性较之于男性的特质所在;又如,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包含了大量的科技情报以及档案管理工作,而这些工作在实际中主要是由女性承担的。对知识产权部门进行调查的结果已表明,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以女性居多。其次,女权与知识产权之间有一定的内在关联。有学者认为:“知识的本质即是权力,也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体现。知识产权概莫能外。”“以女性主义视角解构知识产权体系中的知识构成以及背后的头脑/身体、人类/自然之二元对立的等级制,揭示出了在知识产权背后体现的深层的权力关系,即男性支配女性,头脑支配身体,人类支配自然,强者支配弱者。”[1]就此而言,女性争取自身权利的过程即争取对知识权力的过程;女性只有打破男性在知识领域的垄断,才有可能真正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男女平等。最后,女性是弱者,在知识产权领域目前更是弱者。近年来从国际上看女性智力成果不断增多,“最近,一个由国际妇女商业委员会(NWBC)开展的研究显示,在最近的几十年中,拥有专利权的妇女比过去有了迅猛的增长,而且拥有商标的妇女也增加了一倍以上。”[2]虽然目前女性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在增长,但是她们作为弱势群体权利很容易被侵犯,其中自然也包括作为无形产权的知识产权。如果不强化广大女性的知识产权权利意识,其智力性成果产生越多被侵犯的也会越多,因此培养女性知识产权人才既重要又急迫。

二、女子高校创办知识产权专业的意义

以德国为例,“到1980年代,女生在法律系的比例高于女生在所有大学所占的比例(1994年,这一比例分别为50%和40%)。如今,学习法律是女性的第二项选择,仅次于学医(虽然经济学逐渐趋热)。”[5]以笔者所在单位湖南女子学院为例,法律就是我校在建校时的三大专业之一,后因为考虑学生就业问题等原因而被停办;我校后来虽又陆续兴办社会工作、女性学,以及家政学等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的新专业,但法学专业因属国控专业等原因仍未复办。我们一直在思考女子高校法学专业如何在创新创业时代走出一条与众不同之路。山东女子学院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启示,其法律事务专科专业在升本科专业受阻时,就没选择法学专业而是选择了知识产权专业。该校知识产权专业获批后已招收学生三届,也是目前国内唯一办有该专业的女子高校。我国女子高校发展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这将极有利于女性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21世纪是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我国也正在努力建设创新型的现代化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创新创业的重要手段,为此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我国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女子高校创办的知识产权专业将在校内外营造“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氛围,特别是在保护知识女性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促进知识女性创新创业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其次,这将有利于改善女子高校的学科专业结构。我国女子高校的专业结构大多偏向于文科,而很少设有理、工、医、农等学科的专业。然而并没有依据表明女生不适合学理工科。我国女子高校在理工科上办学基础较薄弱,发展理工科学科的专业确实有很大的困难,但可考虑举办趋向于理工科的文科类专业,例如知识产权这一种为高科技服务的专业。最后,这将有利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科技上的实现。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深刻揭示了男女不平等的主要根源在于男女两性在经济上的不平等。现代社会男女在经济方面已基本实现平等,但是另一种不平等即科技不平等正在拉大。由于受到传统文化及社会现实等因素影响,男性在科技上长期居于优势甚至垄断地位。在当前知识经济和“知本家”崛起的时代,这种优势甚至垄断地位会延伸到经济上的不平等。女子高校创办知识产权专业的意义就在于,她吹响了女子高校向高科技进军的集结号,为女性在未来高科技发展中赢得一席之地,从而能真正实现今后男女在科技上的平等,进而巩固男女在经济上的、全面的平等。

三、女子高校知识产权专业存在的问题

首先,很多人认为知识产权专业属于理工科专业,而女子高校理工科办学基础薄弱不宜举办。这实际上是对知识产权专业的认识误区。“理工背景不是所有知识产权人才的必备条件。是否应该具有理工背景要视是哪一类哪一层次的知识产权人才而论,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而定。”[6]知识产权人才可根据不同标准将其分成不同类别。例如从人才结构上可以将其分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人才、管理人才、研究人才和中介服务人才;从工作内容上可以将其分为专利事务、商标事务、版权事务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人才;从人才层次上可以将其分为高级人才、中级人才和普通知识产权人才[7](P254)。笔者鉴于女子高校现有的办学基础认为,其知识产权专业应主要面向企业培养知识产权管理及中介服务人才,并兼具科技管理及情报、档案管理等工作,“我国知识产权人才最大需求市场是企业。”[8]这也是女子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方向。其次,就是围绕上述人才培养定位设计课程体系。在最新版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知识产权被列为法学一级学科的特设专业。但实际上知识产权专业并不是纯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是集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科学等学科于一体的交叉学科,知识产权专业要求知识结构体系具有复合性。”[9]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专业既然是法学类专业,必须首先应开设齐法学专业十六门核心主干课;另外诸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这些知识产权专业的主要课程也应当开设。此外还应当开设诸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务、科技情报文献分析与检索、科技档案管理、知识产权交易与谈判等相关专业技能课程。实际上与此相关的工作也多由女性从事。与此同时,还应适当地开设一些基础性的理工科课程,这既是她们理解某些知识产权内容必需的,也是她们今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必需的。山东女子学院知识产权专业招生以理工科为主,这既依据专业特性又改变了学校生源结构。但根据笔者的了解,山东女子学院知识产权专业在课程体系中,并未开设概论性的理工科课程如物理基础等,也没有开设如科技情报、档案管理等课程,在办学中还有一定的调整空间。再次,女子高校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生的出路问题。我国开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有三大类,即综合性大学(如中国人民大学、兰州大学等)、理工科高校(如华南理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等)、政法院校(如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有些地方性院校(如湖南省的衡阳师范学院)也看到了该专业的前景,最近几年也陆续开始兴办知识产权专业;女子高校在其中属于实力不强的后起之秀,因此在人才培养上与前几者应当有所错位。我国女子高校基本上都属于普通本科院校,“第三层次为属于普通的本科层次的一部分高校……第三层次的高校重点培养一般的知识产权人才,如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7](P255),也可培养不需理工科背景的知识产权人才,例如商标、版权等方面的贸易和中介人才。知识产权专业是“法商结合、法管结合”的复合型新专业。山东女子学院知识产权专业显然注意到了这一点。他们不仅将“可在司法机关从事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类案件的侦查、检察和审判工作”作为该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同时将在“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从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工作;专利局等部门和企业从事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保护工作等”也作为该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充分意识到该专业与传统法学专业的区别。实现人才培养的“法商结合、法管结合”,并不是多开几门经济、管理课程这么简单,还需要在教学改革中进行深度探索和研究。最后,知识产权在其性质上属于无形财产权范畴,比较抽象,所以认识和理解起来并不很容易,对抽象思维能力较弱的女生而言很有难度。这也是女子高校在知识产权专业教学中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结语

第4篇

关键词:高校专利档案;专利权;保护

本文是韩依辰,邢荣华等黑龙江省档案局课题HDK2016-27《新形势下高校档案依法行政框架建设研究》成果之一

高等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学校法人是专利权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权利主体。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是保存对学校有重要价值档案材料的职能部门,对专利权的学校档案管理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对学校法人和学校职工专利权的保护程度。本文将分析学校档案工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机制和作用。

1 专利权简介

专利权(Patent Right),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的关系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个人为单位创造职务发明的,该个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但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单位申请专利被批准的,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但应当对该发明人(设计人)予以奖励或报酬[1]。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形成于人的大脑的设计方案。在现实中可以是实际存在的发明创造作品,也可以是医疗新技术新方法等非实体作品。按《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意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 高校专利权作品的归档范围

依某医学高等学校的专利档案工作为例,享有专利权作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已授予专利权的作品。包括已经申请专利并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作品。其作品内容包括:新发明的教学用教具标本或者其改进装置;科研项目中新发明的操作技术、控制技术、实验方法等。药品配方;药剂制作、搭配和提取技术;护理新技术;新发明的医疗器具或者其改进装置;新发明的康复器具或者其改进装置等。

已经授予专利权的作品其专利权文件包括:

1)专利申请表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3)专利请求书

4)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

5)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6)手续合格通知书

7)授予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

8)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9)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10)此外,还包括其发明创造作品样品(试制品)等。

(二)未授予专利权的作品。包括依法应授予专利而未授予的作品,依法可申请专利而未申请的作品,研发成功的试制作品,研发成功的技术项目正在接受检验,研发成功但尚未制作出成品的作品方案,正在研发中的作品等。

作为例外情况,应该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三)疾病的诊断的治疗方法。据此,允许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有选择各种方法与条件的自由。但药品或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3 专利权作品的归档价值

(一)已授予专利权的作品。其授权文件、作品样品等本来就属于重要的档案,对权利人来说具有重要的保管价值。在专利转化和专利推广上,授权文件、作品样品等档案可以作为权利人证明自己权利的关键证据,在转让专利和许可专利中,其授权文件、作品样品等档案有重要有商业价值。

(二)未授予专利权的作品。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作品不受《专利法》保护,但作为档案即受到《档案法》的保护。在申请专利和专利争议中,可以做为重要的证据材料;在被诉侵犯专利权案件中,专利档案中反映该专利发明创造是由高等学校员工先行使用的档案材料可以作为重要的抗辩证据。

4 专利档案的管理

高等学校应及时将专利产品(材料)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形成高校专利档案。学校档案馆作为学校法人的内设机构,既是行政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对内以归档的形式收集、整理和保管学校和教职工享有知识产权作品(档案),对外接受该作品(档案)的利用申请,审查利用该作品(档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提供利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设立二级档案管理部门和科室档案管理人员对专利档案进行管理。

(一)档案收集和征集

高等学校档案馆应编制归档范围表,将本学校各部门形成的知识产权作品纳入归档范围。按照档案收集程序对知识产权作品进行收集归档,同时向校友会等关系组织和在职职工、离退休工作人员、校友等个人征集档案(作品)。

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二十七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学校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高校档案机构移交。学校专职档案员、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学校职工应按照归档范围向学校档案馆移送档案(作品),尚未形成实体档案(作品)的零散材料可以依载体和内容向二级学院档案管理部门或者科室档案管理人员移交。移交人在移交知识产权档案(作品)同时,应连同电子文件同时移交。

学校档案馆、二级学院档案管理部门或科室管理人员在接收档案(作品)时应向移交人出具移交目录,由移交人和接交人共同签字验收,完成档案移交工作。

(二)整理和管理

高等学校应当集中统一保管档案(作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实行二级或三级档案管理框架,即建立二级学院档案管理部门或指定科室档案管理人员来管理对学院或科室重要的档案(作品)。

按照《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二十七号令)第十九条规定,高校档案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鉴定和编号。

1.整理:专利权档案应按项目归档,同一作品应整理在一起,统一保管。

2.分类:专利权档案可以按照实体分类法进行分类,编制成为行政类档案、科研类档案、专题类档案等。也可以按照其载体进行分类,编制成为实物档案、声像档案等

3.鉴定:《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证书和标的物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参考《专利法》的保护期限并适当延长保管期限以备查阅。未授予专利权的作品其保管期限可依据作品内容进行制订。

(三)专利档案利用

已经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档案不具有保密性,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2]。

但专利技术却不允许随意使用和仿造。《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二十七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高校档案机构对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档案,不对外公布。

可见,虽然已授予专利权的档案允许任何人查阅或复制,但对于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作品(档案),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严格的利用制度,原则上只有发明人或创造人才可以查阅利用其发明创造的专利档案(作品),其它组织或个人如果要查阅利用专利档案,需要经权利人(学校法人)同意或授权才能提供[3]。

5 专利权的保护

1、司法、行政部门的专利保护

我国对已经通过申请的专利实行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重保护,这是我国专利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一大特色[4]。专利侵权纠纷是民事纠纷,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也可以请求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权人请求行政机关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一般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为目的,如果专利权人除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以外,还要得到损失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另外,专利权还可以通过调解得到保护。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当事人请求调解除了专利侵权纠纷以外的专利纠纷。但要在双方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的情况下,且调解成立后不具有强制力,只依赖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2、档案部门的专利保护

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提出侵权线索,其中涉及侵犯个人专利权的案件,由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向档案部门提交利用申请,档案部门应积极协助其维护其专利权益。

如侵权案件涉及侵犯学校法人的专利权,应由学校法人指定档案馆或其它内设行政部门受理,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进行受理,档案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相关档案材料,维护法人专利权益。

6 发展建议

以上分析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工作对高校专利权保护和概况和工作流程,虽然受到各种内在和外在条件的制约,学校档案工作对学校专利权的保护和维权都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依笔者看来,通过档案工作保护高等学校专利权还应重点发展以下几项工作:

对专利权客体进行定性。业界应明确学校档案中的专利作品的性质,以便确定专利权作品的权利义务关系。

提高法律意识。明确学校法人的专利权主体地位,确定哪些专利权是由高等学校依法享有和使用的,同时加强专利产品的监管,对侵权行为要通过司法、行政或调解等方式进行维权。

推动专利产品实现价值。通过授权本单位使用或者通过许可方式授权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专利来实现专利价值,再通过实现价值推动专利发明、专利归档和专利保护,形成良性循环,使学校专利权实现价值具有发展性和可持续性

构建完善的管理体系。制订合理的专利产品(档案)和研发、申请、归档、利用、维权的归档管理办法,便于专利档案及时、完整的归档。

综上所述,专利档案工作对于高等学校及其员工的专利权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做好高等学校专利档案工作,既有利于专利的转让许可及推广转化,也为维权和抗辩提供重要的证据。专利档案工作必将成为专利权保护的一块重要基石。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1月9日第二次修订版

[3]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7号令 2008年9月1日施行

[4] 《保护知识产权干部读本》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编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8年1月1日施行

[6]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1987年3月20日公布实施

第5篇

【关键词】升格 高职院校 档案问题 对策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预示着职业教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一些职业学校纷纷以此为契机,充分把握这种机遇,努力探索办学新方法、新思路。有的与高等院校开展联合办学,有的几所学校进行合并与重组,还有的在自身基础上增大硬件投入,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层次,以实现学校的升格。由中等专业学校升格为高职高专院校是一个很大的飞跃,无疑给学校的发展带来了很多机遇,但同时对各项工作也提出了新挑战。档案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如何抓住机遇,加快向高等院校档案管理模式转型,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管理,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利益,是值得我们迫切思考的问题。

1.升格后高职院校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

1.1档案机构设置问题

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在高职院校中,单独设置档案馆的很少。一些院校设置了综合档案室,作为学校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的专门机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院校没有设置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档案工作仅作为一项日常事务性工作,隶属于办公室。随着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教学内容、科研项目、仪器设备、学生数量迅速增多,学校管理分工越来越细,档案工作的工作量和难度也大大增加了,档案人员不得不超负荷运转,疲于应付眼前的工作,档案管理的工作量与原有的编制机构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长期下去,这种体制势必束缚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1.2档案人员配置问题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高校档案机构配备专职档案人员”。中专阶段,受人力、财力、物力限制,加之人们对档案工作的漠视,档案部门往往被遗忘在校园角落,有的学校没有设定专职档案人员岗位及编制,有的虽然设定编制了,档案人员通常也是“身兼数职”。另外,档案人员大多毕业于非档案专业,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理论基础薄弱,对学术的新发展置若罔闻,档案管理方法陈旧,面对升格后高校档案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常常感到力不从心,难以驾驭。

1.3档案日常管理问题

(1)分散管理现象严重。升格前,各校区在档案管理模式、管理标准、管理方法上的不统一,造成了档案管理“条块分割”、“块块管理”现象严重。另外,受固有观念和固有模式的影响,学校档案材料多存放在不同部门,如全面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的人事档案归组织处或人事处管理,反映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的档案归教务处管理,反映论著、科研成果的档案归科研处管理,这种分散管理的现象势必导致档案利用不畅,制约了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2)馆藏结构单一。学校档案的馆藏来源丰富,内容涉及学校建设的方方面面,种类繁多,它不仅包括人们熟知的文书档案、人事档案、财会档案、科技档案,而且包括音像档案、实物档案以及各种电子介质档案材料。在大多数高职院校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文书档案、财会档案居多,而反映办学规模、学科特点、自身优势、仪器设备、外事活动等内容的档案材料少之又少,馆藏内容和结构尚不能适应高校档案的发展需要。

(3)档案信息化发展迟缓。档案信息化,是提高档案系统整体功能的物质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它的发展程度直接反映了档案工作的发展水平。虽然高职院校早已实现了办公自动化,建立了校园网络,但是档案工作与其他工作相比,具有明显滞后性。从目前情况看,高职院校档案部门仅仅局限于利用计算机技术完成档案材料的著录、查询、登统等基础性工作,而对于各类信息资源的存储、开发利用方面则涉足尚浅,不能真正实现资源共享。

2.升格后高职院校档案工作应采取的对策

2.1健全工作机构,提供组织保障

档案机构和其它部门机构一样,是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一部分。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高职院校应加强对档案机构的重视,结合自身具体情况,设置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管理机构,作为学院保存和提供利用档案的专门机构,全面履行档案管理职责。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各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对档案工作进行决策、监督、检查、调控。各相关处室要确定兼职档案人员,做好本处室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及移交。只有建立起与学院整体发展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和领导体制,才能从组织上保证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使档案工作持续、稳定的发展。

2.2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队伍建设

档案人员是直接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最基本群体,档案人员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档案工作的成败。因此,努力建成一支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档案人员队伍,是学校档案管理的目标。高职院校应参照高校档案管理办法,合理配置档案工作人员,并尽可能地从各方面支持他们的工作,激发他们的工作动机。例如:鼓励外出进修培训,支持推荐学术成果,给予提拔重用机会等等。在档案管理中,只有打破传统的封闭管理意识,才能激发档案人员的工作热情,调动工作积极性。

2.3做好基础工作,强化规范管理

(1)集中统一管理。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档案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安全性,有利于档案信息资源的整体开发和利用。按照高校档案管理规定,各类档案材料都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这就要求校内各部门密切配合,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组卷,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要下大力气搞好对各部门分散档案材料的调查和预测,对各相关处室档案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提出切实可行的交接方案,把各类档案材料齐全、完整地接收,实行统一管理。

(2)注重日常资料的收集。资料收集是档案工作的基础任务,只有收集的资源齐全、完整,收集的范围大,服务的范围才能越大。档案人员要深入基层,了解具体情况,不仅把最能反映学校办学规模、专业特色、教学水平的档案材料完整地接收,而且加大对特色档案、专题档案、资料档案的收集。特别是把反映学校重要社会活动、优秀科研成果、辉煌发展成就等内容的照片、磁带、软盘、光盘等不同介质档案材料及时接收,妥善保管,以丰富馆藏。

(3)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一方面加快复合型人才培养,使档案人员不仅掌握档案业务知识,而且能够熟谙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络管理、系统维护等各种现代化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完善档案系统平台,拓展网上信息传输功能,实现资源共享。

参考文献:

[1]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2008年9月1日实行

[2]李红冼.曹云仪.郑香珍.高校档案管理机构的现状与优化.档案天地.2005(4)

作者简介:

第6篇

[关键词]民办高校;师资建设;外部制约因素

[中图分类号]G71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09)11-0114-0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得到了迅猛发展,已成为国民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师资队伍建设是制约民办院校发展的瓶颈,分析民办高等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现状,提出建设策略显得尤为必要。本课题组选择兰州外语职业学院(下简称兰外院)为研究对象,通过调查分析,甘肃省的民办高校现状与全国范围内的同类院校相似,存在师资数量相对不足、“双师型”师资匮乏等问题。影响师资建设因素来自于民办高校外部、内部以及教师,其中外部因素主要有政策环境、民办教师资源配置机制、职业教育师资培养机制和办学硬指标导向等。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如何有效克服这些外部因素的影响,促进民办院校师资建设予以论述。

一、营造利于民办高职院校教师生存的社会环境

(一)落实政策,创设良好的政策环境

民办高校教师应与公办高校教师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这一规定给予了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教师以教育者的身份出现时,代表的是国家和社会从事培养人的工作,所以,必须履行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的义务,享有相同的权利,而不能因为学校的举办者不同而有所改变。过去,教师在民办高校工作期间不能计算工龄,绝大多数民办高校教师看病没有医疗保险,多数民办高校教师没有编制、职称,评奖基本上没有名额。现在,法规的出台使民办高校教师调动面临的人事关系和户口迁移、职称评定等许多问题有望得到解决,使民办教师不再“尴尬”,从法律上保障了民办高校师资队伍的正常发展。在民办学校教职员工的教龄和工龄的计算上应按累计的原则,连续计算教龄和工龄。在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也应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二)正面引导,消除民办院校负面论调

首先,加强宣传,改变“民办高校等于企业”的思想。“民办高校等于企业”,学校属于个人,这一隐藏在人们潜意识里边的观念影响着师资队伍建设。不实现民办高校从企业到学校的观念的转变,就很难把民办高校划入学校之列,很难让民办高校教师获得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很难纠正政府、学校、教师个人由于观念的误区而导致的种种错误做法。其次,在理论层面,特别是对理论研究者而言,应针对此问题着重探讨民办高校与企业之间的本质区别,突出宣传民办高校的公益性,以明确民办高校的本质。譬如,要澄清民办高职院校以合理的投资回报作为学校进一步发展的积累,是合理合法的,要肯定民办高校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合法的实施者,是国家实施高等教育中不可忽视的力量之一,切实让人们理解“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使全社会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正确评价,这才能给民办高校教师以尊重,以权益的保障。

(三)完善高职教师职称晋升评聘制度

首先,要在教师的职称评审和聘用方面给学校放权。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应给予初级、中级甚至高级职称评审权,人事主管部门只负责审查评委的组成是否符合条件,评审标准和过程是否严谨有效,经过审查,不管是民办还是公办院校,评出的职称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这样才能使民办院校教师积极工作,达到“事业留人”。其次,对于民办高职院校而言,更有其特殊性,必须建立高职院校教师技术职称评审体系。国家要求实践课必须聘用企业一线能工巧匠担任,同时,要着力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但是,高职教师职称评聘制度却没有单独的系列和专门评审标准,只能参照普通高校教师的评审标准,无形中损害了高职教师的利益,也误导了高职教师专业发展的方向。因此,把评审的内容重点应放在基本资格的审核以及参与教研、教改取得的成果和参与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取得的成果等方面;在职称条件上,要充分考虑高职院校教师的来源渠道和教学实际,要有相对灵活的职称晋升标准,并向“双师型”教师倾斜;把专业课教师的“产学研”作为重要评审条件,在“产学研”上有突出成果的,可以破格聘为“行业专家职称”,在工资待遇上相应的教师系列职称待遇。此外,还要尽快妥善解决青年教师普遍关心的教龄计算、住房、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问题,尽最大努力提高他们的福利待遇,以使他们消除后顾之忧,安心工作。

二、建立民办教师资源配置机制

(一)主管部门引导机制

针对民办高校师资来源不畅通、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政府应发挥引导作用。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可以说是为民办高校师资管理创造一种公平、适宜的氛围。为了有效的发挥作用,就要对诸多对于民办高校教师不合理、不公平的管理措施、规定加以纠正,依托人才市场建立民办高职院校教师资源信息库,建立师资市场,供求双方平等协商、互相选择,提供专门的场所和机会。有意并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可以在这里登记注册,民办高校也来这里进行需求登记,只要供需对口,人才市场即可为双方交换信息,联络搭桥。如此以来,既可对人才的流向在宏观上进行调控,也可在微观上给予指导。

(二)“公―民”互通机制

课题组调查显示,兰外院有54%兼职教师不愿意让原单位知道自己兼职一事,有18%的教师直言原单位禁止到外校兼职。为了满足他们保密兼职一事的要求,居然在课表中输入假姓名,民办院校目前的尴尬境地由此可窥一斑。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鼓励公办学校的在职教师利用无课时间到民办高校任职、任课。本研究进行中,笔者参与了兰外院与附近两所公办高职院校就师资互通的协商活动,双方基本达成口头协议,两所公办院校表示可以给予兰外院一定的师资支持。从协商过程看,双方均表现出很大的热情,但只有民办院校有需求愿望,而公办院校则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动机,不难看出,目前仅仅是“公一民”单通,要达到“公―民”互通尚待时日,这正反映了公办院校固有的一种优越性。

三、建立职业院校教师的培养机制

(一)形成职业院校教师的培养体系

目前,我国教师教育与专业(行业)教育自成体系,职教师资培养成为教师教育的盲区,缺乏职业教育师资培养体制,因此,需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我国的高职院校师资培训制度,以适应高职教育发展的需要。首先,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高职教师进修培训,培训指导包括高职教师应当参加哪些方面的培训,多长周期内应当参加一次培训,哪些高校和培训基地在一定时期内有什么培训项目,经费由谁支付,培训有哪些方式等。要将继续教育的法规和制度具体化,通过培训指导贯彻落实。其次,要避免只注重知识教育,而忽略应用型技术和学历上提高的教育与培训,从企业单位引进一批高级技术与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到高等院校参与培训教学工作,着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第三,重视高等职业教育师资在企业的实践培训,采取脱产培训、进修、寒暑假集训、到企业挂职、到社会兼职等方式,增加教师实践方面的经验。另外,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领导、组织、协调的作用,可以开办民办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班和高职院校紧缺专业教师研究生学位进修班,通过学历结构的优化带动职称结构的提高,形成师资队伍建设的良性循环。

(二)建立校企合作培养教师的强行机制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密切联系,其培养的高级技术人才完全是为地方经济服务的。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和职业技术教育的经验告诉我们,校企合作能使学校与企业达到双赢。通过校企合作,高校教师在合作中获取企业先进的技术、新知识、新工艺和新方法,为实现高职教学目标打下良好的基础;充分利用合作的契机,直接从生产第一线获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为企业培养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学校定期选派骨干教师到企业挂职实践,并从事相关的技术和管理工作,把先进的科学理论知识和管理理念带给企业,加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实力。学校通过让年青的、新毕业的教师到企业事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第一线的实习锻炼(五年中累计二年以上),为企业输入了一批廉价、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教师本身也利用实践机会学习最新操作技能和管理经验,获取相关专业证书,高职院校也就可以尽快建立一支适应高职教学需要的双师素质教师队伍。通过校企合作,企业也成为高职教师继续教育和科学技术研发的基地 。

四、推进职业院校教师专业化进程

在我国,随着《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颁布,教师资格制度在全国开始全面实施,这标志我国教师专业化走上法制化,对教师的专业化程度也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但就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师而言,这一点还是比较欠缺的,尤其在突出教师的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方面,基本上没有“进门”标准。也就是说,所谓高职院校的教师专业化,仍然是普遍意义上的教师专业化,这势必削弱高职院校的专业化程度,教师的地位不但没有因进职业院校而提升,反而被认为是降格使用,社会歧视、教师自卑则成自然之事。因此,职业院校教师必须具有严格而独特的任职资格与条件,民办高职院校更应如此,必须有专门的培养制度与考核制度。否则,所谓提高民办高职院校教师的社会地位,获得更大范围的社会认可,只能是一句空谈。要推进民办高职院校教师专业化的进程,首先,应该发挥民办院校的自主管理、灵活办学的优势,针对本校的专业特色,制定自己的专业化标准;其次,仍然要政府主导,促进职业教师教育与职业教师资格认定的紧密衔接,研究制定职业教师教育机构认可制度、职业教师教育课程鉴定制度、职业教师教育水平等级评估制度等,以促进职业教师培养模式的多样性、灵活性与全国性标准的统一,提高职业教师专业化水平。

[参考文献]

[1]吴伦敦,肖静芬,李莉.我国中南地区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现状调查[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4,(3).

[2]黄东昱.高职院校“双师型”师资建设的误区及对策[J].教育探索,2006,(12).

[3]周凯猛.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问题探析与对策[D].苏州大学,2007.

[4]高惊生.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对策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07.

[5]张迎春.民办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现状及对策[J].江西教育,2008,(36).

第7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对策

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教育部第27号令的形式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是新时期新阶段促进高等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指导新时期新阶段高校档案工作科学发展的法规性文献,对于加快推进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建设,深化高校档案工作管理内涵建设,提高档案服务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高职院校在实施《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办法》的精神和要求,2008年12月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档案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目前全省高校中已掀起了一股贯彻实施《办法》的高潮。虽然同为高等学校,但与普通高校相比,高职院校在学校的历史沿革、办学方向、办学性质和学校规模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高职院校应当从自身的实际出发,有效地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通过几年的实践,笔者初步感到高职院校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档案机构的设置问题

关于高校档案机构的设置、性质及其职责,《办法》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对于档案机构的设置规定了两种形式,即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而且要求只要具备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或者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就应当设立档案馆。未设立档案馆的高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从目前高职院校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院校都基本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理应按照《办法》的规定设立档案馆或综合档案馆。但一般高职院校都如同笔者所在的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一样,均是由中专学校升格成为高等学校的,所以在规格上比普通高校要略低一些,这就决定了高职院校在教学机构、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上都与普通高校都有所差别。尤其在设置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上,往往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限制了档案工作人员工作创造性的发挥。档案工作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缘故,在短期内工作的好坏对学校大局影响不会很大,因此其重要性容易被忽视。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在贯彻落实《办法》中关于档案机构的设置问题上没能很好的得到解决。

(二)档案人员的配备问题

关于高校档案机构负责人的配备及应具备的条件、专职档案工作人员编制及职数等,《办法》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对档案机构负责人的条件也有具体要求,应当具备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年富力强,身体健康等条件。这为高等学校档案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非常有利于高等学校档案干部队伍的建设。

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档案事业的发展。高职院校档案工作者中大多毕业于非档案专业,有些人根本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缺乏档案的基本理论,也缺乏档案管理工作的实践,只能起到简单的保管作用,不能真正做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对于普通高校来说,选拔任用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档案机构负责人,可以说丝毫不成问题。但是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其教学、管理人员数量规模和结构层次都相对局限,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的人员本来就有限,所以要求档案机构负责人也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就显得比较苛刻,一般高职院校都难以企求。

(三)归档门类的确定问题

《办法》对高等学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党群类、行政类、学生类、教学类、科研类、基本建设类、仪器设备类、产品生产类、出版物类、外事类、财会类等若干门类,这是从全国高等学校的整体考虑而确定的,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普遍的针对性和广泛的适用性,广泛适用于各类高等院校。高职院校主要从事高级技能教育,培养能独立处理工艺技术中的“疑难杂症”,能手脑并用有较高心智,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理论视野的应用型高级技能人才,它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技能教育,很少承担科研任务、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外事往来。但目前高职院校还未能从实际出发,更为科学合理地确定归档门类。

同时《办法》还指出高等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目前高职院校在进行归档相关文件材料时,没有形成切实有效的归档制度。档案管理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等工作还没有形成制度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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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档案学术研究缺失问题

《办法》进一步加强了档案工作的学术性要求,指出要将“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列入了高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同时指出“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在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开设有关档案管理的选修课”。从目前高职院校档案工作的学术研究来看,对档案工作深入研究的力度不够。大多数高职院校只是简单的把相关档案材料归档整理,没有很好的对档案资料和管理进行研究,没有进行相应的编研以及出版相应的档案史料。在没有系统的对档案工作进行学术研究的基础上,对于在《办法》中提及的开设有关的档案管理的选修课更是难以实施。

二、解决《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路径分析

(一)成立综合档案室来为学院保存和利用档案提供服务

高职院校档案机构作为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之一,理所当然在规格上也比一般的普通高校的档案机构要略微简约一些。有鉴于此,笔者所在的学院并没有设置档案馆,而是设置综合档案室,隶属于院长办公室领导。同时明确规定,综合档案室作为学院保存和提供利用档案的专门机构,全面履行《办法》规定的高校档案机构应履行的九个方面管理职责。从运行状况和实际效果来看,采用综合档案室这一机构形式,更加适用于高职院校,完全能够保证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因此,各高职院校结合自身情况设置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高校中的作用。

(二)选配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增强档案开发技术力量

稳定专兼职档案人员、提高其整体素质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基础。档案事业发展的关键在人,在档案管理过程中,人始终是最重要的,档案管理水平的高低、质量的优劣,取决于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只有选配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才能增强档案开发的技术力量。

笔者所在学院现共有教学、管理人员560余人,其中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的不足80人,仅占总数的1.4%,而且他们都在教学第一线。随着招生规模逐年扩大,他们都担负着繁重的教学任务。因此要从教学第一线抽调本来有限的高级人才到档案机构工作,显然有些不太现实。为此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坚持从实际出发,选用一名具有馆员任职经历的同志担任综合档案室负责人,由于该同志十多年来一直从事本院档案工作,具有较好的政治素养和较高的档案管理业务水平,完全适应工作需要,胜任综合档案室负责人这一职位。同时学院各系部均明确兼职档案员,负责做好各自所在系部文件材料的归档和移交。在选配兼职档案员时既考虑了人员素质,又考虑其业务水平。学院鼓励专兼职档案人员学习新技术、新知识和参加业务培训。各种培训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重点加强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理新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学院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和稳定档案管理人员队伍。

(三)准确进行归档分类,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与规范化

由于高校各项活动的特殊性,其档案具有多样性、客观规律性、周期性等特点。因此应针对其各种特点进行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从而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以及有效利用档案。

笔者所在学院在确定归档门类时,对《办法》规定的相关门类作了一些调整,省略了产品生产类,并将外事类归入行政类、科研类归入教学类。同时突出记录学院主要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的党群类和行政类、涉及民生的人事类和学生类、体现学院学生培养水平的教学类,使得学院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科学合理,更加符合高职院校的实际。

(四)加强档案工作学术研究,推进档案管理工作的蓬勃发展

档案管理的工作不仅在于各种文档的归档整理,还要求对档案工作进行一定量的学术研究。只有丰富档案管理工作的研究,才能更好的对档案科学有效的管理与利用。

笔者所在学院,领导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学院积极组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相应的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其业务水平以及加深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学院出台各项政策鼓励档案工作人员申报研究课题,以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水平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档案管理人员应充分发挥高职院校的研究平台,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学术研究,进一步推进档案工作的蓬勃发展。

三、小结

在贯彻实施《办法》的过程中,高职院校要秉承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从硬件与软件两个方面来加强高职院校档案管理工作,发挥档案工作在高校中的作用。由于实践比较有限,笔者将不断摸索,继续深化对贯彻实施《办法》的认识,逐步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规范的精神和要求与学院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推动学院档案工作的科学发展,为创建全国示范高职院校作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2008年9月1日实行.

[2]张明香.档案管理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办公室业务,2009,(8).

第8篇

第一条为开发社会教育资源,引导私立高等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立高等学校,是指私营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出资或自筹经费,依法成立的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和法人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第三条私立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办学的补充。私立高等学校应遵循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为社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促进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

私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作为办学宗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私立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维护其合法权益。

私立高等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是我省私立高等学校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学校设置

第六条设置私立高等学校分为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国家规定设置标准

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必须先申请筹办。

第七条申办私立高等学校,由创办人向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省外

或境外团体、个人与我省私营企业、民间组织或个人合作在我省举办私立高等学校的,以我省一方为主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对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交由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进行评议。对评议获得通过的,属专科层次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属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对不符合筹办或正式建校条件或评议不通过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于1个月内通知申办者。

第八条经批准筹办的私立高等学校,应从批准之日起5年内达到正式建校的设置标准。到期不能达到设置标准的取消其筹办资格。

第九条申请筹办私立高等学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5名以上具有高等教育办学经验人员组成的筹办工作班子;

(二)具有较高素质和管理高等学校能力的校长候选人和适应教学要求的高级职称

的教师候选人;

(三)具有与建校初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具有与开办初期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和学校物质建设计划。

第十条申请筹办私立高等学校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筹办申请报告(包括学校名称和办学地点,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办学类别

、层次和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和招生范围,经费和师资来源,校园和校舍建设计划);

(二)与办学有关的专门人才需求预测和学校发展规划;

(三)筹办经费的审核、验资证明;

(四)创办人、筹办工作班子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合办私立高等学校的,必须提供合作协议影印本(或副本)以及合作机构或个人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正式建校的私立高等学校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内容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相同的正式建校招生申请报告;

(二)省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属专科层次,达到设置标准的除外);

(三)与办学有关的专门人才需求预测和学校发展规划;

(四)正式建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拟成立的校董会正副董事长及其成员、校长候选人名单及其简历;

(六)学校管理和教学骨干的名单、年龄、职称和学历;

(七)学校章程和校董会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私立高等学校校名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与其办学层次、类别相符,并不得以“中国”、“中华”和国家名称以及国内外区域名称命名。批准筹办的私立高等学校校名,须在校名后加注“(筹办)”字样。

第十三条经批准筹办或正式建校的私立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章学校内部管理

第十四条私立高等学校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学,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严格按照学校章程所规定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私立高等学校一般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或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校董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包括办学方向、发展规划,资金筹措、预算、决算,正副校长聘任,学校的变更、停办或解散,学校章程和校董会章程的修改等。

校董会成员须有半数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熟悉高等教育或曾经从事高等教育工作并具有相当经验者。校长是当然董事。

现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董事长、名誉董事长、校长、名誉校长和顾问。

董事长不得兼任学校内部行政职务。

董事长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六条私立高等学校的校长必须专职,其任职条件是: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思想品德好;

(二)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三)具有高等教育经验,管理能力较强,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私立高等学校的校长是学校行政最高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全面工作。

第十七条校长由校董会提名,报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校董会聘任;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校董会聘任。

第十八条私立高等学校教师的任职资格,与公立高等学校的教师相同。教职工户籍解决办法与公立高等学校相同。教职工工作调动或聘用,属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属工人身份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管理。

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由学校自行确定。国家规定教职员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以及带薪

休假,须予以保障。

具备评定教师职称条件的私立高等学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获得评定教师职称的相应资格。

第十九条私立高等学校招生办法与公立高等学校相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参加统一考试和录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亦可单独招生。

私立高等学校筹建期间不得招生。

私立高等学校的学生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自谋职业,通过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部门办理录用聘用手续。

国家承认私立高等学校发放的高等教育学历教育文凭资格。

第二十条私立高等学校不得设立分校或分教点,不得将本校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第二十一条私立高等学校不得开设宗教课程,不得开展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和强迫学生参加宗教活动。

第二十二条私立高等学校聘请外国专家、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资格、条件和管理办

法与公立高等学校相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的要求和管理与公立高等学校相同。

第二十三条私立高等学校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收取学杂费、兴办校办产业及

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等途径筹措办学经费。学校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维持和发展本校的教育事业。学校应加强对经费的管理,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私立高等学校收取学生学费标准,须经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并报当地及省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私立高等学校内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程办理。

私立高等学校应保障工会、妇联、共青团在校内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私立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学生会及相应的审议、咨询、监督机构,保证教职员工、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四章行政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对私立高等学校行使下列管理职权:

(一)指导、监督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实施;

(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私立高等学校筹办、正式建校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三)对私立高等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对私立高等学校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或委托非政府机构对

私立高等学校进行评价;

(五)对私立高等学校进行财务审计和监督;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处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私立高等学校的教育用地、基建等方面应给予优惠;

但以营利为目的,或营利收入不纳入学校教育经费统支的校办产业和附设的私立中等学校、私立小学和幼儿园及其他非高等学校用地除外。

私立高等学校的用地,经批准,可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私立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由计划部门纳入基本建设规模进行审批,经批准,可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的优惠。

第二十七条对私立高等学校接受的境外社会捐赠、进口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图书、仪器、设备以及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提供的物品(包括图书及其他必需品),可按国家税法的规定,经批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八条私立高等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归学校所有。校办产业享受政府对公立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同等待遇,其动产、不动产不得转移到非教育领域。

私立高等学校的校办产业如以营利为目的,应进行工商登记。其营利应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私立高等学校的招生广告必须注明批准的机关、文号和日期,并须经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和散发。

第三十条私立高等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和下一个会计年度开始前,应向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财务决算与预算报告。

第三十一条私立高等学校的变更、调整、停办和解散,均应按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私立高等学校如遇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办学,或因其他原因而停办,须

由学校校董会向原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由学校负责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对停办、撤销和解散的私立高等学校,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除依法返还办学者外,凡政府资助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产、结余的学杂费、资产收入,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用于资助其他私立高等学校的发展。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从省财政拨给的高等教育专项资金中划拨一定的

数额,用于奖励办学效益好、教育教学质量高的私立高等学校,奖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私立高等学校对该奖金的使用安排,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立的各种表彰、奖励项目和无息、低息贷款,应包括私立高等学校。

第三十五条私立高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纠正、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报请批准其成立的部门予以撤销;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筹办、建校、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二)虚报办学条件而筹办或正式建校的;

(三)学校管理不善,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能达到相应办学层次最基本的教育教

学水平的;

(四)学校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或挪用、侵吞、私分学校资产的;

(五)违背办学宗旨的;

第9篇

新制度经济学是当代经济学思潮中发展最迅速的流派之一,它挑战新古典经济学,批判地继承旧制度经济学传统,强调制度至关重要。新制度经济学这种社会思潮对高等职业院校管理体制创新具有一定的启迪。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内涵

我国高等职业院校管理体制是一种低效率的体制,这种低效率的体制,产生了大量的低效率的结果,以至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管理效率为切入点的制度创新,必须要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对导致我国高等职业院校管理效率低下、自身创新不足的制度障碍以及在这种制度背景下运作的高等职业院校内部管理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然后提出我国高等职业院校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方案,从而提高高职院校管理体制创新的实效性。

一、当前我国高职院校发展中的外部管理体制障碍

1.权力高度集中。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集高职院校举办权、办学权、管理权于一身,通过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对学校进行管理,学校的一切工作都得受各种行政规章和政策的束缚,留给高职院校自身进行管理的空间太小,回旋余地不大。尤其是特有的选拔管理者的机制,使高职院校管理职能的发挥不是完全依赖于管理者的能力发挥,而在于管理者对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忠诚度,因而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对求稳心态目标的追求成为了管理者的首选目标,导致了高职院校的管理者缺乏个性和创造性。

2.受传统中专学校管理体制影响明显。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重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地有相当数量的中专学校晋升或并入高职院校。而新升格的高职院校或多或少的受中专办学模式的影响,“与市场不接茬”先天性不足,加之缺少对办好高职教育的规律性认识, 许多学校仍满足于晋升高职的阶段性成绩, 对如何办好高等职业教育既缺乏经验又没有创造性, 这样的管理现状对高职院校的发展非常不利。

3.高职教育资源管理的权、责、利不明确。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产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财产的归属关系是清楚的,即财产归谁所有或谁拥有财产所有权是明确的;二是在财产所有权明确的前提下,产权实现过程中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责、利是清楚的。然而,在我国高职教育资源管理体制中,权、责、利关系相当的模糊。国家作为高职教育资源的终极所有者和投资主体没有很充分地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承担所有者的义务。即按投入的资源享有资源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众多的管理部门有权对资源进行管理,但由于管理的标准不同,方法不统一,管理的责权划分不明确,管理的责权利没有统一,实际上都没有很好地履行其职责。

二、我国高职院校内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师资队伍不能满足当前高职院校教学与实习的需要,相当一部分升格高职院校的教师多为专科、本科学历,研究生以上学历极其少见。而且这部分教师还存在着严重的知识结构老化,缺乏技术技能,没有工厂或企业工作的经历,所谓既有良好的专业理论知识,又有良好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双师”型教师十分缺乏。尤其是一些民办或成人中专升格的职业院校的师资队伍则形成了“老少组合”,老的是从高校退休教师招聘而来,长于理论与科研,缺少必要的技能教学能力。年轻的是近年来校的高校毕业生,知识结构新,缺少教学经验和技能。这种现象困扰着教师,也困扰着学校。

2.办学层次的单一性。高职教育定位于大专,层次单一。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之后的普通教育系统,包括高中、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教育。而职业教育系统中只有职业高中、职业技校或中专、高职 (大专),高职毕业后很难再有深造的机会,所以,不少家长为了让孩子获得较高层次的教育,宁愿让孩子补习一年又一年,也要往普通高中里挤。尤其是中职教育规模的萎缩,更使通往高职教育的学生不断减少。这种现象影响了高职院校的生源质量和办学的规摸效益。

3.专业设置的片面性。市场需求是学校办学的导向,但片面追逐市场则是错误的。部分高职院校不论条件如何,只要是市场需求较多、考生愿意报考的专业都开设。致使一些学校招生后,因不具备基本的教学、实践条件引起学生和家长的强烈不满,严重伤害了学生的求学愿望,降低了高等职业院校的可信度,使社会本来对高职院校存在偏见得以强化,影响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支持力。

4.培养目标的不明确性。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从名称看与普通高校雷同,或者说直接套用了普通高校的专业名称。这一现象的存在反映了高职院校办学定位的偏差,高职院校的学生培养目标不同于普通高校,是为培养某一特定职业领域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很强动手能力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所以,其专业名称应有明确的职业针对性。如美国有食品和服务经营、儿童培养、法律助理等;香港特区有制衣、商业电脑、轮机及构造、酒店经营与管理;深圳职院的珠宝首饰加工专业、永州职院的汽车维修技术等。

三、我国高职院校管理体制的创新

1.按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创新高职院校的宏观管理体制。高职院校的宏观管理系统主要是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和职业教育的主管部门,包括抓改革导向、法制管理和指导评估,对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具体负责。

(1)除加强中央统一领导的分级管理、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外,在政府管理方面,管理权力要向省以下的地方性政府下移,沿着建立市地统筹的方向发展,加大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责。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明确管理过程中的权、责、利关系,改革现有选拔管理者的机制,充分发挥高职院校的管理者的个性化管理和创造性管理能力。

(2)建议尽快制订、出台适合本地区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法规,立法是政府管理职业教育的有效手段,是政府角色的最鲜明体现。完善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是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中国家宏观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

(3)建议制订、出台一部《高等职业教育法》,对高职教育的性质、任务、管理职责、举办主体以及高职教育体系内外各层次和各类型职业教育的层次定位、社会定位、功能定位等方面,用法律的行式规定下来。提高国民对职业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职业教育的就业功能、职业教育社会地位重要性的认识,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

(4)建议设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委员会,并且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严格推行劳动准入政策,使应该实施准入政策的行业、企业和职业岗位尽快建立劳动准入制度,可以制约就业者必须接受职业教育,进而抑制普高热,推动职业教育发展。同时,还要改革劳动工资制度,明确不同学历劳动者工资的低限标准,以此增强企业的劳动力成本意识。

(5)建立适应高职教育结构体系的督导运行机制。教育部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对高职教育的督导评估,促使各方面更加严肃地对待高等职业教育工作的法规政策,并认真的贯彻落实,保证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尤其是通过督导评估来引导和规范,督促有关各方各司其职,督促市地政府和行业办学责任的落实、各项教育经费政策的落实、有关办学标准的落实和劳动准入制度的落实。

2.按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创新高职院校的微观管理体制。高职院校的微观管理系统,主要是高职院校自身管理机构,是高职教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环节中的执行系统。近几年从中职到高职的升格举措,即学历层次的提高拓宽了高职教育发展空间。但是, 目前高职院校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如办学方向不明确, 办学定位不清晰, 办学特色不突出,教学改革不深入, 市场经济意识不浓, 危机意识不强, 改革精神不足等,所有这些都直接制约了高职教育的发展进程,必须创新高职院校的微观管理体制,从而提高办学效益。

(1)坚持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型模式,走社会化办学的新路子。“双元制”教学模式是高职教育独创的一条发展之路,以学校和企业为课堂,进行理论与实践互为交叉渗透的教学,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平分秋色,产学合作型是实践教学一种比较好的形式。学校与市场(企业、公司)紧密结合,师生与实际劳动结合,以培养能力为中心,按岗位所需的职业能力来设计教学计划和课程,以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为目标,充分利用学校与企业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及其人才培养方面的各自优势。同时,院校可以吸引企业把实习、实验和研发中心建在学校,使资源充分利用,双方共享。使以课堂传授知识为主的学校教育与直接获取实际经验、实践能力为主的生产实践有机结合于学生的培养过程之中。我国深圳、上海、青岛、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的高等职业教育之所以火爆并涌现出全国示范性的职业技术学院,其根本的原因正是在于高等职业教育融入了市场。经过资源整合使高等职业教育和地方经济紧密相连,走上了互补、互利、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学轨道。笔者所在的永州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全国示范性的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的机电一体化专业与“三一集团”、汽车专业与“中联重科”的 “订单式”培养,学校和企业共同调研确定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成立由学校与企业的教授、各种技术专家组成的专业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提出适合用人单位需要的专业培养目标、人才规格和能力要求;对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进行评议、评估,构建能充分体现高职特色的课程体系;对专业建设和发展提供建议,并进行指导;参与专业教学计划的实施过程:直接参与教学活动等。这种“订单式”培养对人才市场的需求能做出迅速响应,有利于学校教学做到专业设置与企业需求相协调,技能训练与岗位要求相协调,培养目标与用人标准相协调。是高职院校走社会化办学的一条新路子。

(2)把培养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很强动手能力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作为高职教育办学目标。按照现代人才学的分类,高校培养的人才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学术型人才,主要从事理论研究工作,以发现和研究客观规律为目的,这类人才主要由普通高校培养。另一类是应用型人才,其作用是将工程设计应用于实践,转化为工程、产品等物质形态,这个工作主要由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共同完成。高职院校应把培养社会需要和职业岗位需要的人作为人才培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为社会培养大批技师、工艺师、技术员、工段长、农艺师、护士长、会计、导游、部门主管等,立足于高等职业教育领域,以自己鲜明的办学特色、过硬的人才培养质量和较高的毕业生就业率赢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3)建设一支理论基础扎实、又有较强技术应用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双师型”即教师型和技师(工程师)型,既要有从事教育工作的基本理论和能力,又要有技师(工程师)的实践技能,使专业理论课教师技能化、实习指导教师理论化。在某种意义上说,“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高职教学质量的关键,只靠理论型教师培养不出高素质的高职学生。因此,高职院校应着力建设一支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动手能力,素质较高的师资队伍,争取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双师素质教师比例达70%以上。为实现这一目标,要敢于实践多种培养途径和办法,如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校内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送教师到社会企事业单位进行实际锻炼、选送教师到国家级师训基地学习,对他们进行以实践技能教学为内容的专业培训。同时,要改变封闭式教师队伍建设的路子,专职教师采取社会公开招聘,兼职教师大量从企业聘任,通过增加兼职教师,打破教师知识技能陈旧,业务背景单一,能进不能出的僵局,增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弹性。

(4)学校应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专业的设置,以自己最好的条件培养高质量的学生去赢得市场的信任。高职院校专业的设置应考虑两方面的条件:市场的需求和学院自己的办学条件,二者不可偏废。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是办学的基本导向,犹如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市场需求一样,学校也必须按市场对不同专业和能力的从业人员的需求去培养学生。但是,有时市场的需求未必是我们能够满足的,即我们可能不具备培养市场所需人才的条件,因此,学校应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专业的设置,以自己最好的条件培养高质量的学生去赢得市场的信任。

第10篇

近年来高校继续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向继续教育专业化迈进。高校继续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化水平是影响继续教育专业化发展的重要方面,高标准的继续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也要依赖管理者的专业化水平。因此,提升高校继续教育管理者的专业化水平成为高校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树立学校继续教育品牌的关键。

一、继续教育管理者专业化的内涵

专业化是指某一职业经过长期的培养,达到一定的专业标准、取得了相应专业地位的过程。继续教育管理者专业化就是继续教育管理者为了能更好地完成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应该具备的具有继续教育特色的专业知识、素质和能力。高校继续教育事业持续的专业化发展要求继续教育管理必须专业化和科学化,继续教育管理者也要专业化和职业化。美国著名学者李?S?舒尔曼先生认为,当代专业教育的属性特点包括:一是理想的职业道德,要有为大众提供服务的倾向和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二是专业的知识和技能,需要具有一套完整的专业知识和专门的技能体系。三是专业培养,就是需要经过长期的培训。四是学习发展,即需要不断读书学习、思考完善和实践分析。五是专业判断,学会适应变化、融汇贯通。六是专业团队,能共享专业知识,提高实践发展水平。当前的我国高校继续教育工作并不是完全的专业化职业,所以,研究和探讨高校继续教育管理者的专业化问题能加快继续教育专业化发展速度,提升管理者专业水平。

二、高校继续教育管理者专业化的发展现状

(一)学历较低、缺乏工作经验

学历较低是从事高校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人员的一个普遍现象。因为高校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人员来源比较复杂,学校也未明确继续教育管理者的学历要求,所以大家的文化程度都不尽相同,大学专科学历和专升本占很大比例,几乎少有研究生学历。同时从事继续教育管里工作人员大多数没有继续教育的工作经验,一部分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刚走向工作岗位,另一部分是其他专业领域工作人员的工作调入。以上这些情况是高校继续教育管理者理论知识薄弱,管理能力偏低的原因之一。

(二)续教育管理者知识和素质的不足

当前,我国高校继续教育管理者在从事继续教育管理之前,大都没有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培训,缺少相关的专业知识,很多管理者不掌握继续教育的发展趋势、专业特点、学员的学习需求,对继续教育质量管理、项目研发、市场开拓和后勤服务保障等方面知识不够熟悉。继续教育的管理模式还是和普通高等教育一样。同时续教育管理者思想素质和心理素质偏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强烈的事业心,没有热爱本职工作,任劳任怨和乐于奉献的精神。这些都阻碍了高校继续教育专业化的发展。

(三)地位较低

高校继续教育虽然是高校人才培养的组成部分,但是继续教育一直处于边缘地带,学校普遍不够重视,高校继续教育管理者的地位较低。人们大都认为继续教育是学校的“副业”,对继续教育管理者要求低,大部分从业者都是高校校外编制或者是学校引进人才的家属。因为以上原因,高校继续教育管理者已经成为高校中被遗忘的角落,工作人员的晋升没有通道,评优也没有名额,这些必然造成高校继续教育管理者情绪低落,工作积极性不强。

三、继续教育管理者专业化发展的标准与内容

(一)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深刻理解和坚定信念

国家人才观念决定了高校继续教育的使命和继续教育办学者的职能与作用,继续教育办学者应该具有合适的价值观与理念。继续教育不应该是高校提高财力、改善教职工福利待遇的工具,而应该是专业人才培养的有效平台,继续教育也是推动社会向终身学习型社会迈进的有力催化剂。大力提升继续教育事业和管理者的专业化水平,就能保证继续教育质量、树立继续教育品牌。只有对继续教育有深刻的理解和坚定的信念才能让从业者热爱继续教育工作,为学校继续教育发展贡献力量。

(二)继续教育管理者所必须具备的能力

高校继续教育管理者应该具有:一是市场开拓能力,包括获取和挖掘培训资源的“营销”能力。二是课程研发能力,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结合继续教育的实际需求,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课程体系。三是项目管理能力,就是从项目立项到开班审批到教学过程,还有后勤服务,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服务。四是组织协调能力,就是能组织好学校的各方面的资源,协调好学校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和利益。五是行政管理能力,就是能处理好人员管理和经费管理等。六是语言能力,拥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公关能力。

四、高校继续教育管理者专业化发展的途径和策略

(一)加强立法,确保高校继续教育具有专业地位

国家对高校在继续教育中的角色进行了定位,规定了高等院校是实施高校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规定继续教育是高校的人才培养任务之一。大学继续教育的目的和定位决定了高校继续教育办学者专业化发展的前提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障,继续教育在高校中应该拥有合法地位,继续教育在高校获得专业地位是高校继续教育管理队伍专业化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创新高校继续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

高校应当把继续教育纳入到学校的整体发展进程之中,形成管理与办学的清晰格局,进一步理顺继续教育的体制和机制,实行管办分离的管理模式,依法进行规范管理和教学。需要有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才能有一个高校继续教育办学者专业化发展的良好环境,需要有严格规范的制度约束才能引导继续教育办学者向专业要求发展。

(三)建立继续教育办学者证照资质

建立继续教育办学者准入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和继续教育办学者奖励与淘汰机制。作为一个继续教育管理者应该具备与继续教育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经验。为此国家和学校应该出台政策和法规,明确继续教育管理者的入职资格、专业课程和考试制度等。同时建立考评体系,对继续教育管理者进行奖惩,从而保证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发展。

(四)支持高校继续教育管理者开展理论研究

高校应该利用其科研优势,组织相关研究人员和继续教育工作者,探索继续教育的内涵特征和发展规律,提升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水平。学校应加大继续教育课题研究的经费投入,开展校内的课题研究,鼓励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研究项目,开探讨会,组织专家评审,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等,引领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提高学校继续教育的影响力。

五、加强对继续教育办学者的学历培养和专业培训

第11篇

 

一、引言

 

随着社会法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我国高等院校的发展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目前,高校在内部制度制定、教师学生权益保护、对外合作等涉及法律的事务日益增多,但我国高校法治意识淡漠,法治基础薄弱,这使高校管理出现了很多的隐患和法律风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随后,教育部又推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要求各高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这迫使高校切实提高高校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美国高校运用法治思维对高校事务的管理已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美国高等院校实行法律总顾问制度,在行政部门中设置专门法律服务部门,为学校管理和发展提供全方位法律意见,为学校构建了一张坚固的法律防护网。这迫使高校借鉴国外高校依法治校的经验。

 

二、美国高校的法律总顾问制度

 

(一)美国法律总顾问制度的基本情况

 

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制度,即在学校行政机构中成立法律总顾问办公室(the 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 OGC),统一管理全校的法律事务,推动全校的法律建设进行。该办公室是校内常设机构,其成员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具有长期性、专业性和规范性。

 

1.职责和范围:美国大学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的基本职责是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但仅限于涉及大学的事务,不包括职员个人的法律纠纷。各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职责范围也有不同。哈佛大学法律总顾问的服务范围较广,它的职责是“对全体教员和部门产生的涉及到法律的事务负责,我们的使命是当大学、全体教职员工、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发生的法律事务时,及时周全地提出法律建议”,同时它还负责监督学院在学术实务、反垄断、慈善捐赠、出版权、公司治理等事务。 服务范围窄的学校有普林斯顿大学和匹兹堡大学。 普林斯顿大学法律总顾问办公室服务范围仅限学校、团体、个人和附属公司的规定事项;匹兹堡大学法律总顾问服务范围限于雇员或机构,不包括给学生。 综上所述,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是为全校机构和师生提供法律服务,但服务范围只限于与学校利益关的事务,而不提供与私人利益相关法律服务。

 

2.岗位和配置。美国高校法律办公室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比较高,要求具有专业的法律资格证书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可以代表学校出庭。该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和若干名雇员组成。例如哈佛大学的法律总顾问办公室,有办公室主任2名、法律专业管理人员(Legal Professionals)13名、雇员(Staff)8名。其中律师分别负责学生事务、科研管理、学术不端行为、交易行为、知识产权、不动产管理等各个方面的事务。8名雇员都分别协助各个律师开展工作。

 

(二)法律总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1.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是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的主要工作,但不包括全校师生的私人法律事务。例如,匹兹堡大学法律总顾问办公室为全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具体是为各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法律诊断服务,以确保政策的法律风险最小化;协助各部门完成商业协作、采购及协议、交易事务、学校发展、基金捐款等,预防该业务对学校产生任何不确定的影响和损害。

 

2. 保护成员权益。在20世纪中期,美国高校取消了原来的“父母代替说”,学校不再扮演代理父母的角色,赋予学生广泛的权利。在教师管理方面,美国高校已经掀开“特别关系说”的了神秘的面纱,赋予教师和雇员广泛的权利。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要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法律权益。学校若要对任何教师或雇员处以停职以上的处分或与任何雇员解除合同都要经过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的事先审核;任何影响学生的学业的处分,也都要事先提交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由该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任何员工或者学生若被起诉,在终审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法律总顾问办公室,同时附上相关背景资料和文件。哈佛大学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还要对校内残疾和障碍法的实施、就业、员工福利、卫生安全、移民保险、知识产权、人身伤害、外事访问等方面负有监督责任。

 

3.协议服务和管理。通常情况下,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要负责全校协议管理。一些常用的采购协议、科研协议,法律总顾问办公室制作格式合同,授权各相关部门签订协议;一般合同在签订之前,必须经过高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预先审核;对于重大协议,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的律师需要在协议的前期谈判中就要介入。例如匹兹堡大学规定“在以学校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校长是合同责任人的合同、意向书或备忘录都要由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统一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在谈判之前要以书面提交给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由该办公室对合同的出价 、招标技术条款内容进行审核,但在采购和科研合作领域,采用法律顾问审核过的格式合同除外。但该办公室只能起草、修订、洽谈、审核合同,不能签署协议。

 

4.代理诉讼。高校在进行办学过程中会面临各种诉讼。美国高校规定,任何成员或部门在收到法院传票后,都要交给学校的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由该办公室代理学校进行诉讼。例如匹兹堡大学规定“任何学院或雇员收到以学校为诉讼当事人的传审、传票、投诉或其他法律文件时,在收到之后应立即交到法律顾问办公室。任何学院或个人接收到诉讼通知或政府调查时,应先向法律总办公室咨询;任何学院或个人要对接受到政府机构的采访,或要求提交相关数据和文件时,也应告知法律总顾问办公室”。

 

5.接洽外部法律顾问。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还负责学校的法律咨询管理工作。通常情况下,各学院或个人若需要校外法律顾问,必须事先提交学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由办公室决定是否需要外部法律顾问,若需要,该办公室负责选择校外法律顾问的选择和相关费用的审核。在未征得该办公室的事先许可下,校内雇员不能直接联系外部法律顾问。

 

三、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制度对我国高校的启示

 

(一)增强意识,设立法律办公室,推进依法治校进程

 

美国法律总顾问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得益于浓厚的法律法治观念。因此,我国高校首先要认识依法治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转变高等教育发展的观念,在学校的发展过程中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化与现实化。高校依法治校是政府依法管理高校和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原则、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总称。 法律总顾问制度是高校依法治校重要部分。我国高校应借鉴美国高校的经验,成立具有美国法律总顾问办公室性质的部门——法律办公室。鉴于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将法律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依托校长办公室,依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全校师生提供法律服务;若条件不足的,可以在校长办公室设置法律事务专岗。

 

(二)理清思路、完善规章制度,夯实依法治校的基础

 

W·理查德·斯格特提出: “现代组织要生存和运作,就必须有制度化安排,是制度化的安排使各种行为变得规范和稳定。” 规范化制度是高校依法治校的根据和基础。与美国高校相比,我国这方面还比较薄弱,还未理清学校与政府的关系,甚至部分高校还未完成章程的制定。因此,尽快提高高校规章法治化水平自然便成了我国高校目前亟须面对与解决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成为了落实依法治校的关键一步。 我国高校应尽快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章程,并围绕学校章程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校内规则制度体系。法律办公室要对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为学校构建起一张法律保护网。

 

(三)建章立制、加强法律管理,减少法律风险

 

我国高校法律办公室应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学校发展服务,对学校涉及法律的事务进行诊断评估,预防法律风险,弥补法律漏洞。首先,各项政策的出台,尤其是涉及到对外的科技合作、教师学生创业、学生和教师权益等方面的政策要提前提交给学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进行事先审核。其次,法律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对特殊的协议,制定格式合同,授权各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对日常协议,在签约之前要进行事先审核,查找法律漏洞;对重大的合同,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参与协议洽谈、起草协议。

 

(四)以人为本,完善救济途径、保护弱势全体

 

高等学校是各相关利益的集合体,不同群体有不同的诉求。教师和学生作为高校的主体之一,其权利常常受到违反侵犯。目前,在学生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学界对学生和学校的法律关系未达成一致意见,国家对学生权益的司法救济未出台统一的标准,这严重影响了学生权利的救济途径。在教师权益保护方面,高校具有校内的人事管理权,教师的权力维护主要依靠校内非司法途径。因此,法律办公室要加强对学生和教师权益的保护,规范对教师和学生处分程序,完善教师和学生的申诉程序,保护学生和教师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维护校内的公平与公正。

第12篇

论文摘要 高等学校专利权申请与实施的现状,与其基础的科研地位极不协调,高校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不完善是导致这种情形的重要因素。高等学校应当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科研成果的管理、专利权的检索、申请等事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改变由项目经费承担专利权申请与维持费用的情形,从而有利于专利的申请、维持、保护及转化;提高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并确定相应的程序保障规则;此外,应当将专利权的申请数量与实施效果纳入职称评定体系。

论文关键词 高等学校 知识产权管理 激励机制

世界处于知识经济时代,科学与技术已成为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国际竞争力以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高等学校作为知识创新与积累的核心机构,对于推动我国科技创新、促进知识经济发展发挥着关键作用,高等学校科研创新的主体为科研人员。据中国科技统计2009年公布数据,大专院校专利授权量为14391,占总授权量的27.53%,这与高校科学研究的基础性地位极不协调,有待进一步改善;高校理、工、农、医领域技术转让专利出售数为1571项,占同期授予专利权总数的10.92%,折射高校专利权的转化率低。此外,实践中高校职务发明专利“逃逸”、“沉睡”现象比较严重。问题的出路除了明确高等学校职务发明专利属于高校之外,如何激发作为高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问题凸显,我们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激励机制,从而鼓励创新,平衡相关主体的利益。

一、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1999年教育部3号令第16条规定:“高校应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然而,许多高校并没有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各高校曾采取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方式主要为:一是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武汉大学在科研处下设知识产权办公室,职能为:全校科研成果的鉴定、登记、申奖;专利审批过程中的有关事务及专利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为领导决策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意见等。该机构的职能主要为知识产权的管理,不包括有关知识产权的转移问题;二是在科研处下设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科室,大连理工大学由三个科室管理知识产权:成果科、专利中心与科技开发部;三是未设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由科研处的相关机构附带管理,主要管理专利权成果及其转化。实践表明,这些方式并不是知识管理机构的最优选择。

我们认为应当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知管办”),可以在科研处下设,由专职人员与非专职人员两部分组成,明确与其他相关机构的职责划分。在人员组成上,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设置相关非专职人员,比如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服务,可以由高校内设置的法学院或法学系(人文学院下设)的教师提供,或者聘请专业律师负,提出预防纠纷的建议,拟定与知识产权与关的合同条款,处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与争议等。此外,知管办的主要职能为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与转移,具体而言,负责学校知识产权(高校的发明创造独占权、著作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等)的管理、保护、专利权的申请、检索以及相关技术成果的转移等,科研人员只需要向知管办登记完善的发明创造,由其负责专利的申请与专利的实施许可工作,这样会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以及专利权转移的效率,使科研人员不受这些琐碎程序的烦扰,专心于科学研究工作,也能防止专利科技成果流失。此外,知管办还应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转移,比如专利权的实施,由其代表学校进行相关的磋商与签订合同的行为。

二、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

目前许多高校没有设置知识产权专项基金,高校中职务发明的专利费一般由项目组从项目经费支付,项目组的临时性以及项目经费的有限性,导致项目任务完成后,专利就很难维持,近年来,高校专利权提前终止的比例逐步提高,与专利维持经费不足有直接联系。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年),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对于一些具有市场竞争力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技术,在专利的申请与维持上给予资金支持,如果该项专利在实施或转让中获利,则可以收回基金的支出,再用以支持其他项目,做到良性循环。实践中部分高校设立了专利基金,如清华大学每年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持的基金达300多万元,东南大学的专利基金有100万元,南京大学2004年用于发明专利申请补助、授权专利奖励达110万元。高等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状况建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并且根据需要规定每年增加的比例,用以支持专利的申请、维持与保护,并由专利权的实施中回收投入,从而促进专利的申请、维持、保护及转化。

三、优化高校科研人员物质激励措施

明确高校与科研人员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关系,除保障科研人员的精神权利(如署名权、荣誉权)外,还应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物质激励措施,建立合理的奖酬机制,保护高校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收益权。

高校对科研人员奖酬标准的法律依据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其中确立了“一奖两酬”制度,适用的前提是被授予专利权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对于奖酬方式与数额没有约定。其中“一奖”,是指职务发明专利权取得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其中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其中“两酬”,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每年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从实施外观设计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一奖”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使《专利法》的一般规定不流于形式,确定了最低奖励的标准,但是,实践中很多单位将最低标准作为统一标准,使得奖励的方式与额度固定化,加之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这种标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显得越来越低,我们认为应当确定一个相对变化的计算基数,比如科研人员所在高校上一年度的年平均工资水平,此外,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使得这种奖励的标准也有一个增长的趋势。

“两酬”制度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关于“两酬”的程序保障措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两酬”规定了最低比例要求,没有规定程序性的保障措施,应当在《专利法》中明确规定发明人的知情权,即发明人对于在专利权实施过程中所得的营业利润有法定的知情权,高等学校、其他实施专利的单位与个人应当将实施专利的营利利润及计算方法告知发明人(如科研人员)。比如在一部手机中,只有一个部件是科研人员研发后取得的专利,那么如何计算这个部件在整个手机营业利润中的比例,应当将计算方法与依据告知科研人员,听取其意见,双方对此发生争议,需要法院介入时,法院应综合考虑专利实施者所获得的营业利润、专利部件对于整部手机的贡献等情形,确认科研人员所应享有的权益。二是关于“两酬”的标准过低,我们认为高校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给予科研人员报酬:其一为固定比例制,即将营业利润的一定比例在相关主体之间分配,如科研人员、院系与学校各得1/3;其二为累计递减制,高校可以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净收入的累计值门槛,科研人员所得收益比例,随着门槛的提高而降低,比如专利许可净收益达10万元以前,发明人得40%,院系为30%,学校为30%;累计超过10万元后,发明人得30%,院系为35%,学校为35%……同时应当鼓励高校与科研人员之间约定可以一次性奖励,也可以分期奖励,可以以现金形式,也可以采取股权等其他形式。通过专利实施收入的分配,在经济利益上平衡不同主体的诉求,激发科研人员的能动性,同时促进学校的教育与科研水平。

四、完善高校教师评价体系

各高校都会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定的标准,评价体系涵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著作、论文、课时、鉴定与获奖等科研成果,近年来,专利技术的成果才得以确认,部分高校把专利权与专利技术纳入科研成果,并确定相应的评价标准。这种做法应当推广,可以考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理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改革现有职称评价标准,把专利权及专利技术纳入职称评价体系,在确定评价标准时,应当考虑专利申请的数量以及专利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专利申请如果在之后,会导致发明丧失新颖性,为防止这种情形发生,各高校根据自身的情况,可以要求科研人员专利申请必须在之前,即要求科研人员在向知管办提交专利申请后,再发表论文。一般而言,实践中二者并不矛盾,较高水平的期刊,的周期要长于专利申请的周期,这种做法能够实现“双赢”或“多赢”,一方面在职称评定层面,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能增加专利申请的数量以及专利的实施,创造更多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