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6 16:06: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集体经济的性质,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新型集体经济是对传统集体经济的突破,产权明晰,包括多种新的实现形式,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为主,融合合作制与公司制管理模式,凭借劳动和资本分享企业收益。劳动者为自己和社会创造财富的一种组织形式”。一些传统的集体企业通过改革改制,明晰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展现出新的活力。
二、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特征
1、企业是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体
企业全部或多数职工既持有本企业股份,又在企业内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强调以职工持股为主体,其持股比例为本企业全部资本或占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一些企业采用股份的形式引入企业外部出资入做股东,这种企业产权主体的设置,改变了原有企业资金制度单一内生性,拓宽了企业吸引外部资本途径。在组织形式上,自愿组合,自筹资金,民主管理,自主经营,集体积累,按劳分配,入股分红。在联合的基础上确立了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实行个人所有,集体占有。
2、劳动者通过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本企业具有控制权
劳动者资本之和在企业产权结构中占有相对控股以上地位。在产权制度上,逐步建立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管理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体制。通过控股和企业章程规定取得对企业控制权,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大多数企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现代企业制度的构架,按现代企业治理模式决定企业经营投资计划、选举高管人员,审批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
3、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形式主要体现在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和奖励、按劳分红上,依据劳动贡献决定。按资分配体现在各方股东按其股份分得红利,也有一些企业把劳动技术等要素折成股份的,这部分名义上按股分红,实质上仍是按劳分配。职工具有股东与雇员的双重身份。在取得工资性收入的同时,还可以取得劳动分红、股金分红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益。建立了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新型劳动关系。
4、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区
主要在资本结构上加以区别。新型集体经济出资入主体是本企业劳动者,劳动者对本企业有经营控制权,而国有企业出资人是国家,国家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授权,任用经营者,企业盈亏是国家的事,职工不具有控制权。而在私营企业中,不允许劳动者入股,或投资者不一定是劳动者。这些与集体经济主要由大多数劳动者共同出资共同劳动。企业不是少数人所有,而是多数劳动者所有的特征有根本不同。
5、与传统集体企业区别
所有权形式,由单一共同共有变为明晰到人,按份共有;人事及决策权由上级任免决定变为职工以股东身份决策;分配上由按劳分配变为按劳与按资分配并存的多种分配制度。企业治理结构由单一集体制度变为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特征的多种实现形式;企业地位由政府管理变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三、新型集体经济实现形式
新型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有: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要特征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以集体共有和按份所有相结合,集体共有为主的集体企业;由职工股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由集体资本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劳动者个人资本为基础的合作制企业;其它具有新型集体经济特征的各类企业。
新型集体经济的产生始于传统集体企业进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初期大都以股份合作制改造为主,并在股份合作基础上继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逐步过渡到有集体资本参加的有限责任制、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公司制企业。这些企业吸纳社会资本,与国内外企业合资合作,发展成为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各类新集体经济大量涌现。
四、新型集体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相适应的
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方式。是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这种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它作为市场经济,要以市场作为主要手段配置资源。由市场机制调节经济运行。新型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而这种公有制经济有明晰的产权,产权结构趋于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科学化,机制市场化,同其他利益主体的关系是竞争的关系。因而有追求资源配置合理性和资源利用充分性的内在机制,容易与市场经济融合。
1、新型集体经济本质特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新型集体经济实行“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相结合”及“个人所有,集体占有”的产权制度,其财产在价值形态上可以量化到劳动者个人。但在实物形态上不由个人支配,而由集体占有和支配,在共同占有基础上,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将企业共同共有与劳动者按份共有结合起来。这样的产权制度使所有者真正到位,解决了传统集体企业终极产权不到位的问题。
新型集体经济是“民有民营民享”的公有制经济。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它的资本主要来源于劳动群众,是一定范围内劳动群众民有民营民享的公有制经济。新型集体经济确立“民本经济”的观念,不同于传统集体经济经营活动由政府决定,经营者由政府调配,企业用工由政府安排,排斥个人所有权的二国营模式。
新型集体经济突出了集体经济民本位的特点。首先,在产权上以投资的劳动者为主体,实行民有,体现了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其次,在经营形式上实行民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确定经营者的产生方式,自主决定企业的用工制度,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三,在内部管理上实行民主,劳动者通过股东会参与企业管理,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等形式。行使股东权利及其它民利,参与企业的决策活动,第四,在经济利益上实行民享。职工在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工资性收入的同时,还可以根据自己对企业的投资享有收益。第五,在经营风险上实行共担。
这种新型的集体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体现了公有制经济与市场机制的有效结合。
2、新型集体经济符合我国生产力现状及发展要求
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要求。生产的社会化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适应这种变化要求的资源配置方式,新型集体经济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把单个的资源(人力、资本、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组合起来,既在生产力的发展上体现了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又在生产关系变化上体现了公有制的特点,一方面,集体资本参股控股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共同共有财产具有直接的公有性质;另一方面,在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中,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劳动者个人投入的资金转换成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以法入主体形式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转变是向联合生产方式的转化,符合生产社会化的要求,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是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变化方向相一致。
当前我国生产力还不够发达,而且发展很不平衡。生产力水平多层次性是我国的重要国情。新型集体企业是自发形成的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容纳不同层次生产力的组织形式。它的企业规模可大可小,企业组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它既可容纳手工劳动和半机械化的生产力,也可容纳机械化和自动化、专业化的社会大生产。新型集体经济具有兼容性。能在各种行业中发展。同时独立自主性强,既有主动联结现代产业链,进行协作配套的能力,又有适时调整产品结构的机制。由于集体经济量大面广,遍及城乡各个行业,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因而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3、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有利于加强和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宪法》中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新型集体经济的长期发展,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的。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制经济中,由于国有经济分布过广,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必须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随着国家对国有经济的调整,国有经济将集中力量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产业和骨干企业,对一般性行业将逐步退出,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将下降。只有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积极向各方面渗透,大量进入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才能增强公有制经济控制力,填补国有经济退出份额,才能保持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否则公有制经济就失去在国民经济中主体地位。
4、新型集体经济与我国促进就业。共同致富的基本国情相符合
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者只有实现了就业(创业),才能摆脱贫困,不断提高生活水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多种经济成份、多种资本的融合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能提高创造社会财富的效率,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物质基础。新型集体经济实际上也是一种集体资本控股或劳动群众有控制权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新型集体经济具有把劳动群众的个人资本融合为公有资本的功能。劳动者为了共同富裕的目标,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享收益,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极大地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真正为劳动群众实现共同富裕创造了条件。
5、新型集体经济符合市场经济对微观参与主体的要求
经过改革,新型集体企业不再是政府附属,摆脱了二国营模式,产权清晰,通过资产量化,经济补偿金转为股份。鼓励职工投资人股,吸收社会人人股,对外合资合作等措施,实现出资人到位,产权结构也逐步多元化。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职责规范行使各自权利。随之配套产生新的用工制度、内部分配制度、管理和决策制度、对经营者激励约束制度、各项岗位考核制度等,都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运行,企业作为法入主体,在市场中有竞争发展的动力。经营行为完全由自己决定,盈利自身受益,亏损自行负担,与其它性质类型的企业是平等竞争关系。
6、国内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证实了其与市场经济是相适应的
一大批传统集体企业、国有中小企业经过改革变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较好。例如,白山喜丰公司原为集体企业。2003年企业进行改革,把净资5584万元量化折股,法定代表人占公司总股本13%,公司高管人员占9%,公司一般管理人员占13%。职工占12%,退休职工公益股占10%,职工平均每人量化2万元,其余为吸收社会自然人人股。随后,公司又进行了一系列配套改革。现在职工是企业持股主体,既是股东,又是劳动者,重大决策由职工占大多数的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实行按劳分配工资奖金后,还按股分红利。公司2004年销售4亿。产量3万吨,利润3千万元,均实现历史性突破。
当前数量庞大的厂办集体企业和国有中小企业正在进行改革,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要量化现有资产,吸收职工入股,变为新型集体经济。
7、国外具有新型集体经济特征各类企业得到了广泛发展
资料显示,集体性质的经济在国外也有较好发展。如西班牙蒙德拉贡、英国工业共有权运动、美国职工持股计划、加拿大合作社、日本农协等,目前,合作性质经济已遍及世界五大洲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各类合作社的社员数亿人。在农业、工业、流通、金融、保险以及各种服务业都出现了大量不同类型的合作社,西欧、北美许多国家80%以上的农场主都参加了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社,丹麦的奶制品90%由合作社经销,荷兰合作社销售的花卉、水果、蔬菜占市场份额的80%以上。实践说明,在发达国家,集体经济也是有发展空间的。它适应市场制度与生产力发展。
综合上述,新型集体经济在产权和治理结构上既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又保持了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实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新型集体经济的存在是促进就业,共同致富的需要,是保证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需要。新型集体经济符合市场经济对企业法人主体、竞争主体的要求。大量改革改制发展起来的新型集体经济的蓬勃发展进一步证明了其在市场环境下具有旺盛生命力。现在我国大部分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企业适合改革成为新型集体经济。将来还要有一部分中小个体私营企业在面临生存危机或无法扩大生产时,发展成为新型集体经济。
【关键词】集体经济 发展 实现形式
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行30年的基础上,探索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具体途径中,不断壮大集体经济是农村深化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近年来,不断涌现出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成功模式。荆州市太阳村近年来的发展集体经济的成功实践给了我们可资借鉴了经验和需要克服的问题。
一、荆州市荆州区太阳村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做法及效果
(一)荆州市荆州区太阳村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做法
通过对荆州区太阳村发展集体经济的调查研究发现:盘活、优化土地资源,招商引资,以土地入股参与企业经营为一种成功的壮大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即在尊重农民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优化配置村集体的土地资源,利用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积极招商引资。村集体可以以土地入股,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通过分取红利增加村集体收入。把企业与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捆绑起来,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保值增值和永续利用。太阳村借助国家土地整理项目,在充分尊重农民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对迁村腾地和平整荒地形成的700多亩土地由村集体统一实行优化配置。该村引进的富阳生物科技研究所占地12亩,村集体将这12亩地作价入股,占股份的20%。富阳饲料厂占地9亩,村集体以9亩土地入股,占股份的25%。通过入股分红,村集体经济每年创收25万以上,而且土地资产没有流失,实现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重大意义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已凸显出来。
(1)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条件。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为农村经济社会带来生机活力的同时,给农民带来的是收入的增加、优越的福利、就业的机会、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生活环境的改善。太阳村组建的“五厂、三社、一公司”实现集体经济收入过100万,解决就业劳动力2000人,带领农户增收1500万元。太阳村结合土地整理项目,利用其区位优势和地理优势,按“水、电、路”三配套、功能、绿化、环保“三协调”,生活、生产、“二便利”的要求建居民住宅新区、工业小区、养殖小区,让村民享受到了城里人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另外,太阳村兴建水利设施,新修喷站8座100KW;硬化渠道28000米,清淤渠道10000米使农田抗旱成本每亩由原来的100源减少到每亩30元。同时,还加强了服务设施建设,新建了办公楼、卫生室、农村书屋、文化娱乐广场,使农民活动有场所,学校有环境,就医有诊所,完成住宅新区通电、通水、通信、通车等配套设施建设,有线电视、宽带进村入户,基本实现了农村居住城市化。
(2)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壮大的集体经济为公共福利设施提供了资金支持,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也在一定程度为解决“三农”问题打下坚实的基础,推动了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进程。过去的太阳村属于贫困村,村级负债严重,经济发展滞后;打架斗殴事件不断,村民频繁忿忿上访,社会治安没保障。自太阳村壮大集体经济建新村以来,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因素“三农”问题也在逐步得到解决。如村民的生活基本达到了小康水平,随之是乡风文明、社会治安有保障,村民和睦相处等新面貌。同时,村里还不断推进民主建设,在推行财务公开、政务公开的同时,实行议事制度,做到民主议事、民主监督、民主计财。
(3)有利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体制,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但农村经营体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也应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创新就是稳定基础上的完善,发扬基础上的扬弃。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农村经营体制注入了新的活力。太阳村积极地探索发展路径与模式,走出了一条“新型”的致富之路。太阳村借助国家项目,对迁村腾地和平整荒地形成的700多亩土地由村集体统一实行优化配置,租赁、入股、或建设工业小区、养殖小区吸引外来投资者创业实现土地增值为村集体经济发展掘的第一桶金。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以土地入股参与企业经营,将企业与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捆绑起来,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保值增值。太阳村在不断挖掘集体经济新的增长点的同时,同时也在创新与完善农村经营体制。
二、在发展村集体经济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在农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还处于初步起步阶段,尽管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村级组织缺乏发展经济的动力
村级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组织力量,只有调动起村级组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才能发展农村经济,然而当前普遍存在着村级组织发展经济动力不足的问题。首先在税收方面,采取的是“一刀切”,未考察各个村的实际情况,村组织通过兴办工业园区、发展工业企业等所创造的所有税收全部上交。其次,村组织难以合法从企业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为企业和园区提供软件服务,改善企业运行环境,却不能违反政策规定征收适当服务费用。而村组织维持日常工作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都需要资金维持,大量的投入无法收到相应的回报,导致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的动力不足。
(二)村级干部缺乏领导发展的能力
村级干部是农村各项事业的中坚力量,发展村集体经济,村干部的作用至关重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村级经济的发展要求村干部不仅要有吃苦耐老的品质,还要有企业经营和管理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总揽全局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但目前村干部的现状是年龄老化、文化程度低、从业经历偏农,根本无法适应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政策扶持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
支持村集体组织发展集体经济还没有系统的、完善的、科学的扶持政策系统。从资金、技术、财政、税收等具体政策的倾斜度以及扶持政策的落实力度来看,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还有很大的差距。资金不足是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瓶颈。于此同时,政府即使拨款支持村集体的发展,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经过层次盘剥,到村集体手中已是所剩无几,对集体经济的发展也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以及由于过去上级监督不力,导致各地村级本身债务严重也是不争的事实。
三、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政策建议
(1)引导村级组织创业,增强村级组织发展经济的动力。一是倡导村集体以土地经营权投资办实体。鼓励村集体加大土地流转力度,以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兴办农村合作社等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通过企业、项目经营获取利润,增加村集体收入,逐渐壮大村集体经济。二是倡导村级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利用招标、拍卖、租赁等方式,积极盘活村级资源,努力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三是倡导村级搭建社会服务平台。依托现有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基层供销社原有网点为依托,进行改建扩建,有效把村务、商务、服务结合起来,打造“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建成村级综合服务社。
一、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现状
当前,伴随着农业改革的不算深入发展,农村集体产权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与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经济产权归属不清晰。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延续而来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在归属上受诸多历史因素影响,另外近几年来,城乡一体化进程发展迅速,使得一些城郊和农村社区人口结构日益复杂,在常住人口和外来人口的管理上缺乏统一性,没有规范的规章制度,进而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上模糊不清。在这样各种综合因素情况下,对明晰集体经济产权归属、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要求改革当前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
(二)集体资产管理机制缺失,集体资产去向不明。由于集体经济产权归属不清晰,集体资产的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集体收益分配不透明、管理机制缺失。许多行政村在集体机动用地、荒地、山林等集体资产的管理上存在着收益分配不透明、合同管理不善、民主程序混乱等问题,一些村干部集体意识不强,私自占有或低价承包这类集体资源,对集体收益不公开,引起干群关系紧张、集体资产流失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二是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不规范。很多地方在征收农民土地过程中,并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公正合理的把征地补偿款分配给被征地农民,而集体存留的收益也没有专账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就导致了收益分配不公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客观上要求进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正、规范的集体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机制。
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动因
(一)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普遍存在着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流转不畅等一系列问题,阻碍了城乡要素平等交换,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党的十报告指出:“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快完善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理论和实践证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有效运转,需要对各种经济要素产权清晰界定。因此,促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即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向前发展的需要。
(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需要。伴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资产日益庞丹,在一些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行政村,由于集体产权不清而引发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同时,农民集体意识的增强,使得农民对集体资产的权益诉求越来越强烈,集体产权归谁所有、如何分配集体收益成为农民更加关注的问题。因此只有通过改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才能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共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三、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要顺利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就必须认清当前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唯有抓住关键问题和重点环节,才能制定相应的政策,对症下药,促使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一)明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界定存在着许多问题,是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重关键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关系到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明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标准有两种形式:一是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制度,二是按照传统化的民规村约界定。这些形式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村民与集体经济之间的矛盾,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仍需要国家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集体资金;管理问题;解决对策
1.前言
随着我国政策体制的改革,取消了农业税,使得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减少,同时在物价飞涨的市场经济下,农村集体经济活动运行资金相对缺乏。因此,必须对农村集体资金进行科学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才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很多农村在集体资金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必须引起相关的部门的重视,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以提高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效率和质量。
2.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存在问题
2.1资金来源较少,日常运转较困难
随着我国农村税费体制改革,农业税被取消了,同时财政资金受到严重阻碍,无法达到基层,使得农村集体资金来源大大减少。很多农村地区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导致农村粮食种植工作都难以开展,农村公共事务被弃之不顾。
2.2投资路径狭小,资金利用效益低
大部分集体资金被财政项目所占用,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主要体现:其一,农村集体资金被大量用于公共物品供给中,而用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资金却相对缺乏,在投入资金相对缺乏的情况下,导致农村集体经济活动无法开展,经济效益达到降低[1]。其二,在农村集体资金相对缺乏、财政支付障碍的影响下,使得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资金不足,无法达到供给需求,同时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2.3会计监督松懈,资金流失较严重
由于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资金分配不够透明公开,导致暗箱操作、贪污公共财产等违法行为的产生,使得民众对其中不公开、不透明的制度产生抵触的情绪,对农村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引发严重的问题。再者,由于资金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监督管理过于形式化,导致资金滥用、浪费问题的产生,而有些资金管理人员假借名义,私自挪用公款,导致资金的严重流失。
3.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解决对策
3.1完善集体资金的管理制度
首先,建立上级代管机制,主要是在乡镇区域经管站中建立储存账户,将每个村子所有资金都放入账户内保管,每个村子都具有一定的资金使用权利。当村子需要挪用账户内资金时,必须进行挪用登记,经村委支部审核签字,经管站认真核实后,才可挪用资金。其次,实行资金支出审批制度。为了防止资金乱用现象的发生,导致资金的严重流失,必须实行资金支出审批制度,只有审批合格,才可使用集体资金,以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3.2做好集体资金的预算管理
通过对集体资金进行预算管理,以提高资金利用的合理性。在对农村集体资金进行进行预算编制时,必须遵守“以节俭为主、量入而出”的原则。对本年度农村的集体资金收入状况有全面的掌握和了解,并按照农村集体经济资金收入状况制定资金利用计划,对专项资金利用进行严格的规划和控制,以保证农村的集体资金整体收入和支出处于平衡的状态[2]。再者,必须后期农村集体经济运营中,必须严格按照资金预算计划来进行各种经济活动,以避免资金超支问题的产生,使资金利用率得到有效的提高。
3.3提高资金管理队伍整体素质
人作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重要因素,对资金筹集、分配及投入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对资金管理组织的建立,提高资金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首先,定期对资金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其次,强化管理组织的社区服务和经济带动职能,以形成合作性的管理组织,提高资金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4采取集体资金分类管理方式
由于有些集体资金收支金额相对较小,收支工作较为频繁且难以控制,因此必须采取分类管理方式。按照集体资金性质及来源,并与会计工作进行有效的结合,可将农村集体资金分成两类,即代管资金与人会基金。人会基金主要是农村集体资金建立后累积下来的资金,而代管资金就是除了人会基金外累积下来的资金。代管资金是流动性的资金,没有开支限制[3]。通过对集体资金进行分类观念里,以避免“吃积累”问题的产生,使得集体资金能够合理的累积和使用,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3.5实行集体资金管理公开制度
村委会应该根据集体资金管理规定,实行资金分配公开制度,定期把农村集体资金收入、支出、债务、债权等情况公开给村民,同时对村民热切关注资金使用问题也要及时告知和公开。村委会可每个月、每个季度公开一次,并保证集体资金公开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当集体资金状况公开后,必须及时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通过实行资金管理公开制度,对集体资金管理、分配和使用等进行有效的监督,以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
3.6对集体资金进行有效的清查
针对集体资金存在的家底不实、账目不清及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必须建立一支清查队伍,以对农村集体资金进行有效的检查,以保证集体资金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清查队伍主要村纪委会、财政部门、农经站及审计部门等组成,而清查内容主要有资金收入、资金支出、债权债务、历史问题等,在做好账目清查工作的同时,必须对农村集体家底进行严格的盘实。
4.结语
为了保证农村集体经济活动的有效开展,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必须对农村集体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通过组建资金管理队伍、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预算管理、实行公开制度、进行有效清查、采取分类管理等措施,以对农村集体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及监督,并提高农村集体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作者单位: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惠州办事处)
参考文献
[1] 姚淑玲.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对策[J].工会博览・理论研究,2011,8(3):78-80.
[论文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自治 法律职能 分析
一、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定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八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许多地方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然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职能定位,至今尚未有统一、明确和专门的法律界定,目前我们对其了解,主要从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中获得。分析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已涉及到该组织的概念。如《宪法》第8条第l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从本款规定看,法律所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土地为依托、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以农民为成员的“村组织”,该村组织既区别于村民自治组织,也区别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组织。二是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的职能。如《宪法》第17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三是重合于村民自治组织,作为经济组织之外,它还承担着一些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职能,它超越了单纯经济组织本身,带有综合性组织的特点。如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是同一机构,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具有“政社合一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法律职能的冲突
据统计,有近3000部法律法规多处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但均未对其有明确定性,缺乏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至于在一个村是否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并不清楚。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念长期没有得到权威定性,使其发展农村经济的职能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行使,于是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中确实产生诸多问题,如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问题,集体资产所有者不明问题,村集体企业与村民自治组织关系不清等问题。
不仅如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地位弱化,其职能常常由村民自治组织代行致使其无法正确地行使农民集体的财产管理权和经营权,许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实践中,村民自治组织往往因基层政权的委托,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但因行政权本身具有的侵益性,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良好的运行机制,缺乏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自主决策、经营管理及监督维护机制。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未明确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关系,虽然一方面明确了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但另一方面却规定村委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在发包土地方面,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可对外发包集体所有和使用的土地,以自治功能取代生产经营功能,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于可有可无的境地。
《宪法》中多次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名称,显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法律主体,但是主体身份如何?究竟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法律主体的地位是毫无疑问的,但由于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机构设置及功能等方面规定的缺失,导致其法人地位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质疑。结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合同,只好以村民自治组织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无法办理资产产权证明,限制了对资产的经营管理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混乱,直接影响到了村民自治功能的实现。
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职能重构
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概念,有利于明确其与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定位,将赋予村民自治全新的理念。只有将其法律内涵予以明确,才能界定其作为市场主体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将其纳入统一规范的法律体系之下,使其良性运行。为解决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五花八门的的现象,立法中应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继承性、现在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践以及部分地方的立法经验。可以这样定义,它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建立的,以行政村为单位,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是与村民自治组织并列的经济组织实体。
从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关系的规定来看,二者时而相互并列,时而相互取代。《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以及《土地管理法》等授权村民自治组织有权经营管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行使了本应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的经营管理权。其实,它们的职能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是农村公共事务管理者,一个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者。作为公共事务者,村民自治组织受村民授权,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从事公益事务,不具有营利性,不承担市场风险。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拥有农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产实现农民的生产和福利,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办社会”到底行不行?
村社集体资产改革中,很多地方相应成立了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一些转非群众眼中,这样的资产管理机构还要承担村社公共服务、村民福利待遇开支,留有明显的农村“尾巴”、政府公共投入的责任没跟上,“集体办社会”的过渡期色彩明显。
在各地,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每年要提取一定比例公益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福利开支。例如,广东省东莞市市镇口股份经济联合社在年终收益分配时,首先提取20%公益金,用于集体公益福利设施建设,包括兴建学校、福利院及修建道路、环卫设施等。重庆沙坪坝区童家桥村在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后,也规定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公益金,专项用于村内农民养老、医保补助、农业人口计划生育补贴。
“集体资产公益金补助对象是农业户籍人口,已转非群众享受不了。不少人觉得公益金其实是变相的‘企业办社会’,应该取消。”童家桥村党委书记陶兴红说,村里已转非人口4000多,保留农业户籍人口只有800多。随着改革的深入,让少数人享受集体资产提供的公共福利,让多数人觉得不公平。
同时,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是否需要继续承担村社公共服务、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职能,不同的人有不同意见。据了解,城乡接合部道路修建、管护、农村便民服务中心等公益设施建设,主要还是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投入。集体资产改革时,有的村社也设立了“集体股”,以专门解决集体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开支的需要。
不少群众表示,“集体股”的设置摊薄了本该属于自己的股份权益,政府对城乡接合部地区公共服务投入责任应及时跟上,而不应该继续由村社集体来承担。由于“集体股”的设置引发了不少争论和矛盾,一些东部发达省市在集体产权改革中允许不设置“集体股”,但农村公共服务如何提供却没有明确规定。
利益在户籍“变与未变”中如何求平衡?
与远郊普遍存在集体资产“空壳村”并存的是,在城市近郊,受乡镇企业发展、土地升值等因素影响,不少村社集体资产积累较多。在城镇化进程中,因户籍改变,导致分配的不同,已经成为改革中的敏感话题。
从北京、广东、重庆等地村社集体资产股权划分实践来看,由于国家没有统一标准要求,不少村(下转28页)
(上接21页)社在股份设置上,主要依据人口数量和在农业集体劳动时间这两个标准,分别设置“人口股”和“农龄股”:“人口股”体现集体经济保障功能,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性质及家庭承包土地数量等要素配置;“农龄股”体现对集体经济的贡献,主要根据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时间及贡献配置。
在东部沿海地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的城乡接合部村社,经多批次征地拆迁“农转非”,保留农村户籍的人已成少数,而“农转非”人口比例非常高。不少“转非”群众就认为,保留了农村户籍的人,现在因为“农龄”长就能多占股份、多分红,这是不公平的。由于群众在股权划分的问题上僵持不下,不少村社集体资产改革推进有难度。
“由于受到征地、‘农转非’等因素影响,不少人在集体资产改革前就已转户进城,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龄’相对较短。转户时间越长,所获股份就越少。”重庆市九龙坡区农经站站长何流说,有些“农转非”群众认为,用这种方式确定股份,自己吃了亏,觉得心里不平衡。
发扬民主、发挥民智,稳妥处理过渡期难题
目前一些地方遇到集体资产改革后“企业办社会”到底行不行、集体资产利益在户籍“变与未变”中如何求平衡等问题,这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仍然存在的大背景下改革遭遇的现实问题。
[摘要] 当今,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也必然成为未来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但由于对民营经济的理解和认识缺乏统一,致使对民营经济统计的缺失,进而影响到整个经济和民营经济自身的发展。
[关键词] 经济发展民营经济界定界定的必要性
民营经济对于我们来讲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熟悉是因为其突飞猛进的发展和广泛的使用,陌生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对它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没有一个合理的身份,更没有对民营经济的一个全面统计。理论界对民营经济的解释也是众说纷纭,观点各异,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第一,认为民营经济就是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是从经营者的角度讲的,非公有制经济是从所有制角度讲的,民营和非公有制有很大交叉,但二者不同。非公有制经济中应包括外商投资部分,而民营经济中不应包括这部分,民营经济中包括国有民营的经济成分,但非公有制经济中不包括。第二,认为民营经济是除国有、集体以外的其他所有经济成分。在这种理解中,集体经济过去可以归属到公有制经济中,但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更多集体经济已经由过去的集体所有通过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民营化了,而且集体经济民营化是其发展和改革的必然趋势,因此将集体经济列为民营更符合经济的发展趋势。第三,认为民营经济就是个体、私营经济。其实民营经济最初提出时就是指个体、私营经济,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进行,民营经济的范围开始扩大,这种狭窄的理解越来越不符合现实。
虽然民营经济最初是为了避免“公有”和“私有”的争论而提出的一个概念,也就是说它是在特定历史阶段,为了达到特定目的才提出的特殊概念,但它并未随着特定历史时期的结束而消失,反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尤其是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不断壮大、成熟,并呈现出日新月异的新气象,这充分证明了民营经济旺盛的生命力及其顺应经济改革、发展的历史潮流的特点。为完成一定的历史使命,民营经济概念一开始就具有一定的模糊成分,但在当时这种模糊是具有特定意义的。随着姓“资”姓“社”争论成为历史的今天,我们不应该再让这种模糊延续,应该是澄清民营经济的含义、给予民营经济一个明确的概念的时候了。结合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及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我认为民营经济应是一个具有广泛含义的概念,它应是国民经济中除国有(包括国有控股)国营和外商投资以外的所有经济成分的组合,包括城乡集体经济(包括乡镇经济)、股份制经济、联营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根据港澳台地区的社会性质和经济运行方式,将港澳台投资经济列为民营经济的范围应该是合情合理、顺理成章的。我认为我们所指的民营应是“我国民间经营”,外商投资的性质虽与港澳台投资的性质几乎相同,但它不应包含在民营经济的范畴中。因此随着国有经济成分的不断减少,多种经济形式的不断涌现,民营经济的范畴也应从传统意义上的个体、私营经济扩展到了除国有及国有控股、外商投资以外的全部经济成分。从国家对民营经济(准确地说应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变化来看,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民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作用也越来越显著。给民营经济一个明确的界定就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
首先,民营经济是目前国民经济中发展势头最为强劲,速度最快,也是发展前景最广阔的一部分。民营经济从改革开放之处,随着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变化(从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蓬勃发展,势不可挡。成为经济发展最快的一部分。民营经济的发展有效地带动了就业和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事实表明,哪个地区民营经济发达,哪个地区市场就完善,哪个地区整体经济水平就高,哪个地区的居民生活就越富裕。据有关资料表明1998年,我国新增就业人口为2.15亿人,其中有70%都是被非公有制经济吸纳。2004年广东、浙江等省份民营经济对国民经济贡献率达到70%。据估计推算:2004年广泛意义上的民营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已占到GDP的66%左右,民营经济的产出增长率高出全国平均水平。总之,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并对今后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作用,只有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才能增强整体经济和区域经济的活力。
其次,民营经济是我国未来市场发展的主体。这一点已经被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了。市场化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而市场经济的主角非民营经济莫属。这是由民营经济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民营经济具有天然的市场性,这种特性主要表现在:充分的市场竞争性、充分的追求赢利性、充分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性。民营经济是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它与市场经济相互依存,共同促进。民营经济促进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市场为民营经济提供有效的运行和发展环境。只有民营经济才能与市场充分地融合,以市场为导向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民营经济最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有市场经济就应有民营经济,没有民营经济就谈不上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民营经济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是必然的。
最后,民营经济将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具体说应是当前及今后矛盾突出的产业结构调整的落脚点。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调整会有效地促进整体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当前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成为今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中着重解决的问题。综上所述,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强劲、最具活力的一部分,而且是未来市场发展的主体。随着越来越多的领域不断向民营经济敞开大门,国民经济的发展受民营经济的作用就越来越大。民营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民营经济的结构就会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国民经济的格局和产业结构就越来越取决于发展速度最快、渗透力最强、最符合未来发展趋势的那一部分,这部分无疑就是民营经济。另外,从部分民营经济的产业分布结构来看,民营经济也是未来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带动源。以私营经济为例: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研究所张厚义论文《私营企业主阶层成长的新阶段》
上表说明,作为民营经济重要部分的私营经济其产业分布结构要明显地优于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产业结构,到2004年其一、二、三产业的构成比重分别为:1.84%、34.30%、63.86%,产值比重呈三二一的顺序分布;而同期整个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为:15.2%、52.9%、31.9%,产值比重呈二三一的顺序分布。私营经济所呈现出的产业分布正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这一布局会成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巨大带动力量,促使我国整体产业结构朝着合理的方向发展。
通过以上的论述,笔者认为统一对民营经济的认识已经是迫在眉睫。由于对民应经济缺乏统一的规定,因此就没有对民营经济的全面统计,也就没有对民营经济的系统分析,就使得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变的模糊不清。这严重影响到社会各界及政府对民营经济形成清晰、准确地认识,影响到各级政府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引导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影响到民营经济作用的充分发挥,从而制约了民营经济对整体经济的促进。由于民营经济的真正发展是在市场经济实施之后,因此民营经济自身的发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也需要及时地进行纠正,而缺乏对民营经济的权威的规范和统计,也许会使得很多发展中需要及时引导、及时解决的问题被忽略掉,而最终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障碍。目前,各地区、各省份为了需要对民营经济都进行了各自的界定,也进行了相关的统计,但很难做到统一。
引言
旧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管理制度等已经不足以跟上现代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构,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不断的增强管理能力、健全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培养经营风险防范意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内涵
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控制机制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对内部的各个部门各个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工作的效果,改善企业财务报告的全面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个部门在工作的相互关系中互相管理、互相制约,进而制定的全面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1]。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控制的作用
(一)加强控制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进行内部控制不仅仅是需要进行严格的经济工作审查和处理,对企业的控制体系进行检查,保障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性,判定控制制度能否全面认真的落实执行,同时还要根据外部审查的结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改正,不断地完善控制制度,使得企业的控制管理环节始终保持着先进的性能,因此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营工作,起到强化企业控制管理职能的作用[2]。
(二)主动防范
在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通常都是在企业监管出现问题后才会进行改善。但是在内部控制制度当中,会增加来自外部的审查环节,不断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进行检查更新,对整个企业的经济活动以及相关的账目等进行监督审查,其重点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检测,保证相关的管理制度在科学性、严谨性、完善性等方面符合相关的标准。将过去事后进行管理的方式转变为提前进行预防,将企业的经济问题在发生之前就消除掉,降低这些问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损失。
(三)提高效率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中,由于在各个方面实行内部的控制制度,这就可以使得对企业的管理更加的自主化,同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内部的控制体系还包括了对企业进行外部的审查工作,将很多任务繁重的工作交给了更为专业的外部审查单位进行,有效的解放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一部分的人力物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工作上的效率有了明显的提升。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控制的现状
当前的农村经济发展中资金和资产的管理出现了擅自使用、挪用、资产数量不清、归属不明、对现有资源进行随意处理、监督管理脱轨等现象。在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在企业中相关负责人与其他业务人员之间的权限和任务。其次,完成企业各项经济工作的相关手续和流程。再次,对企业中各项经济工作的相互关系和制?s进行处理。最后,对企业内部的经济工作进行全面的审查[3]。
四、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自身的经济工作上出现了问题,其中在资金的管理方面是最为主要的问题之一,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上过于迅速,使得相关的资金管理制度出现不能满足于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的情况。在进行筹资的工作中,会出现筹资方式的不合理,没有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市场行情而盲目的筹资,对筹资款使用不合理,缺少相关明确的资金使用计划方案。在投资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少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在投资中盲目的跟风,经营风险意识薄弱,没有健全的投资管理体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运营时还在使用过去的经营方式,对资金运用的体制也需要及时的革新[4]。
(二)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
我国许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在经营上存在了几十年的老企业,在不断的经营过程中,逐渐的积累了了仓库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相对稳定的集体经济资产。但是在当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过程中,由于管理人员工作意识的淡薄以及管理能力上的缺失,造成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在经营管理上出现许多的不足。例如,在仓库中的存货由于保管不善、未及时清理等原因造成存货的损毁、贬值;企业固定资产账实不符、更新改造能力不强以及对无形资产的经营管理不足,未能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等。
(三)工程项目方面的问题
在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会进行一些重要的建筑工程项目,但是在这些建筑工程项目当中经常会出现很多的乱象。例如在进行相关项目的决定时,有的管理人员,没有经过集体讨论、专业论证就擅自做出建设一些重大工程项目的情况;有的事先内定工程项目中标单位,使规定的招投标程序沦为形式。此外没有聘请专业的第三方监理单位对工程造价及工程质量进行控制,也是目前存在的重要问题。
(四)担保业务方面的问题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中,担保业务是冒有很大风险的一项经济活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很多经济产业发展都处于一个起步的阶段,还没有一个良好的抵御风险的能力,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展担保业务需要经历很大的风险,甚至发生连环性质的担保,将会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业务套住。
五、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提出的建议
(一)从资金管理方面进行管理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金方面的管理首先是要建立起完善的控制制度,对资金管理的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运营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严格的控制。
首先,在资金筹集的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展开,在进行筹资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专业分析,对当前的市场情况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身发展所需资金的数量进行综合性的比较,在管理人员的监督控制下制定合理的筹资流程[5]。
其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方面需要加强对投资风险意识的培养,进行理性投资,在组织决议进行投资之前,需要召开相关会议,根据集体的意愿明确投资方向、设计投资方案,对投资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做好应对风险的措施,避免盲目投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最后,对运营资金的管理,需要建立全面的运营资金监控管理制度,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资金透明化,对组织运营资金的使用需要提前做好预案,根据流程对运营资金进行科学合理的使用,将运营资金充分的转换成自身的经济实力。
(二)从资产管理方面进行管理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上,应当提高资产的控制管理,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管理时,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善。首先需要对企业现有库存货物进行全面的控制管理,加强存货采购、验收、保管、清理、盘点等方面的控制。其次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需要进行仔细的保管,对于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定期盘点,加强使用维护、处置转移的管理,制定相关的流程制度,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有序。最后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取得时应进行充分研究论证、采购过程透明、公开,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与资产保全,及时发现减值现象,建立相关处置制度管理,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效用,维护集体利益。
(三)从工程项目方面进行管理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重大的建筑工程项目中,也需要改进内部控制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集体讨论,明确建设项目的目的、方向、成本等各个方面的计划,在招标的过程中严格的遵循企业相关制度以及国家招投标流程,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建设?目中有内部控制不当的情况发生。避免出现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暗箱操作、层层转包等现象,严格控制中标单位施工资质的检验过程。
(四)从担保业务方面进行管理
担保业务是一项风险非常高的经济项目,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担保业务上应当更加的重视,很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由于担保的原因使企业陷入了危机当中进而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就需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中提高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能力,在担保业务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控制,对担保的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对其中的各个方面的控制点分析,使用有针对性的担保风险控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渊源及缺陷
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为农地承包经营权,指农业经营者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畜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1].其产生的根源是经济改革以后实行的。它是农民在实践中自发创造出来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这种制度一直缺乏系统的准备和制度设计,也不是自上而下有组织有计划实施的,加之对该制度一直缺乏系统的法律支持,因此存在着诸多缺陷:(1)承包经营权具有身份限制,一般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家庭和集体组织[2].并且因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农民集体”是一个极其模糊的范畴,它并非的法律概念,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不仅造成土地权属关系不清,引发许多土地纠纷,而且导致发包方主体也呈多样化[3].(2)权能残缺不全,发包方统得过死,农户种什么;如何种以及产品销售处于乡(镇)政府完成国家粮食订购任务或平衡本地粮食供应的行政管制中,使农民丧失了经营自主权,在承包合同中发包人拥有很大的干预生产经营的权利,不利于承包关系的稳固。(3)农地经营制存在着土地划分零碎,经营规模偏小,承包地调整频繁,从而造成掠夺式经营,土地质量下降,生态环境恶化,农地设施落后,严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4)农民利用市场的能力低、成本高、效益差,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具有倒退性质的小农经济;并且农村经济整体落后造成其不能有效扩大经济规模,更重要的是难以形成有效分工的发展和生产技术的进步。这些缺陷的存在既不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又难以适应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发展趋势。解决农村落后问题,重在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问题,也就是解决农林的生产方式问题,这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立足点。鉴于多年来我国民事立法单纯依靠债权制度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能对承包经营人提供充分的补救,因而有必要在我国物权立法中确认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对于稳定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4].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以及内容规定的不足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法学界主要有物权说和债权说之分,关于他们主张之理由,不再赘述。笔者认为,随着物权法草案的第二次审议通过,对于该权利的性质已经很明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物权,实际上就创设了我国物权体系中的一个新的物权种类即是一种用益物权。我们不应对此进行过多的争论。而应着力于如何保护和完善这一权利制度,从而稳定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利用关系,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在我国特有的经济条件下,作为广大农村的一项举足轻重的基础性经济和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物权化的建构,首先要在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摆脱我们长期固守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可是通过对《物权法草案》的,笔者发现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条文缺失太多,造成了可操作性不高,这为以后法律的适用会带来很大的困难,如关于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仅有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做了粗线条的原则框架和价值宣示,这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主要是通过农业承包合同而取得,农业承包合同表面上看是一种合同,实质它只是把准行政分配土地方式用合同形式确定下来而已,合同的基本内容由法律与政策规定,这种合同在法律性质上是物权合同而非债权合同。一般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不依法律或政策的规定不得变更。这是物权取得的依据。所以在物权法中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十分重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的不稳定性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因为集体经济组织仍然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造成合同的内容不能完全反映农民的要求,而且合同的内容也很不规范不明确,不利于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一旦物权法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就要在物权法中具体列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内容,并严格禁止发包人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加以剥夺。针对《物权法》草案中有关权利的内容过于抽象简单,通过对各国立法和学说的,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取得相应补偿。
(3)继承权和抵押权 即被继承人如在承包期内死亡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土地,但是继承人已彻底离农的,其应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出让给他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费应归其所有;以竞争方式取得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可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该抵押原则上不受限制。[5]
(4)优先承包权,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间届满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5)建造农用设施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不改变农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在承包地建造农用设施,以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和利用效率。
村级财务审计对集体经济的评价监督具有重要作用,确保审计过程信任对称不容忽视。通过对青海省X市D区村级财务审计的调研,探讨村民对村干部、审计人员信任不对称的现状,分析村级财务审计信任不对称的原因,从立法、财务公开、审计沟通、审计模式、审计方法等方面提出强化村级财务审计信任对称的措施,探究以专业审计为核心的村级财务审计监督体系。
[关键词]
村级财务审计;信任不对称;审计独立性
村级财务审计是农村集体财产和经济活动的有效监督形式,审计三方关系人的信任对称对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建设,保持农村经济持续、和谐发展意义重大。文章通过对青海省X市D区村级财务审计的调研,了解村级财务审计信任不对称的现状,分析产生信任不对称的原因,并提出强化村级财务审计信任对称的对策,以确保村级财务审计规范、有效运行,保持村级财务审计公信力。
1村级财务审计的发展
村级财务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是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基于经济监督的需要以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形成的。起初在我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化时期,村级集体经济的生产关系比较简单,社内的财务收支、收益分配、财产管理活动的监督主要依靠内部村民民主监督小组、财务相互审查的方式进行,还包括上级部门组织的带有审计性质的财务清查或清理整顿。随着农村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革。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出现不良现象,如一些地方放松对集体资产管理,农村财务管理混乱,村级集体资金被部分人员私自挪用、挥霍浪费和长期拖欠。通过国家1980年和1986年进行的两次全国性财务清查,农村集体财务有所好转,但由于缺乏经常性的审计,一些地方农村财务前清后乱。鉴于此情况,1986年以后,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为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和财务活动实行经济监督、经济评价、经济鉴证,逐步建立专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审计人员。这对改善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维护集体资产安全,提高集体经济效益,密切党、干、群关系发挥积极作用。1992年农业部颁布《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条例规定》,2008年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各省市也按照规定陆续与之相应的集体经济审计法规、条例和审计办法,以便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提供依据和标准,加快村级审计的步伐。十指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些都表明村级财务审计逐步发展,与各方发挥监督作用密切相关。
2村级财务审计信任不对称的现状
村级财务审计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和良好运行起到重要作用,从全国来看,村级财务审计由于主体模糊,发展缓慢,其中也存在一些村级财务审计信任不对称的问题。文章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对青海省X市D区5个行政村的村民进行调研,包括村级财务管理、村级财务审计、村级财务审计信任不对称三个方面。调研中发放问卷150份,回收有效问卷145份,其中男性75人,占51.7%,女性70人,占48.3%。在调研中发现,村民对村级财务审计信任不对称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对村干部管理集体经济活动的信任不对称
在回收的有效问卷中,76%的填写者认为村干部在村级经济管理和决策方面,存在“一支笔”现象,村民认为村干部并未完全履行自身责任,未遵守竞选干部时的承诺。如某村一位村民指出,其所在村的村长在选举时向村民保证,一定会把村里的公路修好,直至他离任公路并未完全修好。另外,换届时对村干部没有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村民对村干部的任期行政效果并不十分满意。另外,村干部在村中贫困户选择方面未做到公平公正,存在为亲近的村民谋福利现象,不能使真正贫困的家庭享受国家政策。通过村民对村干部管理村级活动的评价,70%的受访者对村干部信任不对称。
2.2对审计人员的信任不对称
在回答村级财务审计方面的问题时,有81%的填写者对村级财务审计了解很少,有些甚至没听说过,不清楚自己所在村落有无财务审计。仅有3%的填写者知道村级财务审计,在谈到村级财务审计执行方时,只知道是由省、市、县执行审计。从调研反映出,大部分村民对村级财务审计不了解,不知道审计是对村干部行政的一种有效监督形式,更谈不上对审计人员、村级财务审计报告的信任。鉴于此,在发放问卷过程中,调研者向村民解释村级财务审计相关的知识,村民对村级财务审计了解之后表示,在一定程度上会信任村级财务审计。
3村级财务审计信任不对称的原因
3.1集体利益受益不均衡
基层社会公共产品的分配和受益,如基础医疗、教育等,同一地区不同村庄的农民享受待遇不同,通过相互的比较,增加因受益不同产生的心理不平衡感,对村级财务、村干部管理绩效、审计监督产生低信任感。另外,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土地被征用,各村按照人口数及征地面积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前后存在差异,农民从长远生计考虑,现有失地补偿不能满足生活需求,这与当前物价高涨、生活成本加大的现实形成矛盾,加剧农民对基层政府的信任度。
3.2财务透明化程度低
调研中了解到,村委会都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村务公开,但是村级财务管理过程中仍缺乏透明度,财务公开力度不够。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选择性公开与村级财务相关的信息,多数是政策指令、文件,较少涉及村级财务收支明细项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拨款使用途径。某村2015年详细公布第三季度财务公开收支明细信息,但时间在11月中旬,滞后了45天左右,村民未能及时了解财务信息。因此,财务信息公开缺乏时效性,村级的财务信息公开与定期及时仍有一定的距离,不排除村干部为了上级检查而象征性公开的可能。信息公开形式单一,有时不能及时回应村民反馈信息,民主决策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3.3审计被认可程度不高
从调研中看出,西北部地区大多数村民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缺乏对审计专业知识的理解。虽然村干部的文化水平高一些,但村干部认为审计部门就是来找自己工作中的毛病,往往消极对待审计人员,导致村级财务审计工作不能及时、有效完成。村干部只是肤浅地从表层原因理解审计,并未认识到审计是评价和监督其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以达到为民着想、为民解忧、为民办事的目的。农经站的审计人员大部分是兼职,有些在岗人员未经审计培训即上岗,对审计专业知识掌握不熟练,缺乏必要审计程序。
3.4审计信息不对称
在村民自治组织内部,村民有权自我管理,但不能事事都参与,一部分权力需要委托村干部行使。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为了保护集体权益和集体经济发展,委托农经站对村级财务管理的情况审计。基于相互之间存在的契约关系、经济责任关系,村级财务审计应运而生。村民由于知识水平的限制,未完全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有些村干部按照益于自身的方式管理村级财务活动,而审计机构发表的村级财务审计报告不能及时向村民公开,村民无法了解本组织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审计结果,不能有效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另外,村级财务审计立法工作滞后、村级财务审计机构不健全,村级财务审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等,导致村委会与审计部门之间不能形成对等关系。审计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财产所有者、受托经营者和受托监督人相互之间的关系错位,从而导致审计信任不对称。
3.5审计主体缺乏独立性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除了完成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外,还安排人员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这种审计模式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值得商榷,并且审计人员出具审计报告时容易受相关政府部门的干扰。而上级政府组织审计人员对其管辖的村落进行审计工作,类似于内部清查,不能起到审计外部监督作用。即目前常见的审计主体无法保持审计的实质独立,审计人员没有司法权,无权处理涉事责任人,审计问责机制有待完善。
4强化村级财务审计信任对称的对策
4.1明确村级立法,完善村级财务审计制度
农村市场经济要想走向成熟,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监督。建议在法律上规定由县级审计机关成立审计分局,配合农经站进行村级财务审计监督,并能赋予一定司法裁决权,强化法治建设,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弱化村级财务审计信任不对称关系提供法律保障。无论地区、民族、家族、职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主体地位平等。根据发达地区的经验,以法治保证基层社会有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自治,符合宪法的精神,也符合国家投入,基层受益、满意的宗旨,以及低成本高效率建设基层政权的目的。制定符合村级特点的财务审计条例,和相关的审计取证、报告办法,如《农村财务审计专项制度》、《农村财务审计程序》、《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2坚持民主理财,实行村级财务公开
根据芮国强,宋典(2012)对江苏市民政府信任实证研究的结果,即政府信息公开会积极影响社会公众的政府信任水平,因此村级财务公开也可以强化村民对村级财务审计的信任程度。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审计结果不仅要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向村民公开、向村民负责,同时公开的内容也要让村民看得懂,以便能够有能力监督。完善民主理财制度,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审计人员入村审计与村级民主理财相结合。农村财务公开内容全面、完整,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村干部薪酬、村里招待费、大额债权债务信息等,采取多种渠道及时公开。对在外务工的村民代表采用邮寄方式公布,费用可从村集体资金总额中扣除,使其及时了解本村财务状况。
4.3确保沟通顺畅,认可村级财务审计
村级财务审计的三方关系中,村民、村干部、审计人员应该建立沟通渠道,使各方对村级财务审计透彻理解。村民和村干部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在此关系中,村民应广泛接受教育,提高文化程度,以便顺利接受村级财务审计知识;村干部应做到凭证、账簿等真实,加强自身修养,提升审计接受度,及时与村民沟通,扩大审计知识宣传范围。村级财务审计人员也应具备相应资格证书,保持职业态度,提高职业判断能力,确保外部监督到位。审计三方关系人之间相互信任对称,最终构建和谐的村级财务审计关系。
4.4引入民间审计,提高审计独立性
在提高村级财务审计独立性的问题上,许多学者(王金凤等,2012)提出由国家审计机关主管农村财务审计,在国家审计机关下,设立农村财务审计监督中心,并下设审计和责任追究部门,二者相互牵制提高独立性。另外,在当前审计模式基础上,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陶媛婷,2015),构建体外独立的第三方审计体系,使村级财务审计实现外部独立的再监督职能,以平衡村级财务审计信任不对称关系。
4.5创新审计方法,完善审计技术
目前村级财务审计主要任务是差错纠弊,审计方法简单,需要把现代审计理念引入到村级财务审计中,除财务收支审计外,还需要加强绩效审计,注重事前和事中审计,并采取分析性复核程序,防范审计风险。刘家义审计长指出:“推进以大数据为核心的审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审计全覆盖的必由之路。”因此需要逐步建立覆盖市、县、乡镇的农村信息服务网络,各村实行电算化会计记账,开展计算机审计,提高村级财务审计质量,加快基层政府行政效率,把村级财务审计推向现代化审计。
作者:赵思思 邢通余 周欢欢 单位:青海民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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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芮国强,宋典.信息公开影响政府信任的实证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2(11):96-101.
既然称之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便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如果简单地直接规定其成员的“农民性”却是不恰当的。这是由于,农民中的大部分将逐步转变为非农民;农村中的非农民与农业、农村、农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成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地缘性、业缘性和亲缘性基础。从而,即使不加任何限制,其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便是自然而然的,而且非农民的加入,有利于增强合作社财力等,绝对有益而无害。
“非社区性”是指,尽管合作社的成员不可避免地以农村社区范围内的成员为主体,但是,在吸收社员时却不可仅仅限定于本社区,否则,便不可避免地产生目前农村社区集体经济那样的严重局限性,不利于其发展、壮大。
作为新型合作社,应当切实汲取过去搞集体经济的教训,认真贯彻“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而不应具有任何非经济的强制性。
业务的服务性
包括以服务为主导和进行综合经营两方面。之所以强调新型合作社以服务为主导,其根本原因在于,建立这种合作社的基本目标并不是要取代农户经济而是要弥补其不足。至于除此之外所进行的综合经营,其目的并非单纯追求赢利,而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支持作为主导业务的支农服务性活动。
所有制的按份共有性
在实行“共同共有”制的集体经济中,尽管每个成员从理论上来说拥有一份财产,但实际上却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在实行“按份共有”的新型合作经济中,社员所拥有的各自的财产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社员不仅享有“按份分红”的权利,而且拥有自由退股的权利。
股份的内部性
现代新型农民合作社都是实行股份制的,不过它区别于一般的、公开的股份制,即实行“内部股份制”。这种内部股份制具有这样的特点:其一,每个社员的股数,有一定的限制,即对于社员所拥有的股金差额有一定的限制,避免差距过大,以免形成少数人单纯依靠股金获利,从而与合作社的性质不相符合。其二,社员可退股,但股份不能转让,以便保持合作社的本性。
保持合作社股份的内部性,其基本原因在于,它应当避免金融市场的风险,稳妥地进行服务性经营。至于那些单纯赢利性的投资,则可直接投向股市、一般的股份公司,而不必参与农民股份合作制经济。
决策的民主性
决策的民主性,乃是合作社本质的反映,这是不言而喻的。这一特征,固然也可表达为“民主控制”、“用户控制”等,但是这种“控制”最终还是要体现为决策民主性,即实行“民主投票、多数票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村改居”;集体资产改制;资产分配;股东;股份份额;分析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村改居”是我国城市化改造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进行“村改居”集体资产改制,实际上是对于集体经济利益格局的一次再调整与再分配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其关键问题是对于集体资产的分配与处置分配问题。因此,城市化改造中的“村改居”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农民身份转换与牌子更换之类的简单事情。它是一项具有较为突出的政策性与法律性的系统工程。在城市化建设与改造过程中,由于城乡之间管理体制的不同,使得城市化改造在实现“村改居”的同时,也必须实现对于原有乡镇或者是村委会所管理的集体资产进行改制分配,以促进新体制下的发展突破。对于城市改造中的“村改居”工作来讲,进行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革实质上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同时也是实现农村经济利益格局再调整与再分配,其中,最为关键并且最受关注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对于集体资产的处置和分配问题。它不仅需要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的股份制改革基本原则,还需要结合其资产改制的相关模式以及流程、措施等,以保证其资产改制的质量效果,促进“村改居”工作的开展。
1 “村改居”及其工作现状分析
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村改居”是我国二元化城乡体制长期建设与发展下的产物,同时也是我国城市化改造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我国的城市化改造与建设中,“村改居”工作的开展实现首先起源于城市发展建设中的“城中村”改造和建设,并在城市建设进一步扩大基础上扩展到对于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城市郊区农村经济的改造建设。在进行城市化改造中的“村改居”工作开展过程中,由于“村改居”工作的开展不仅关系到城乡建设与管理体制的转换,同时还包含集体资产改制以及农民权益保障、公益事业建设等多方面工作问题的开展实施。因此,在进行“村改居”工作开展和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对其工作实质的认识和理解,解决好“村改居”工作中的矛盾问题,以推进工作的开展和实施。集体资产改制作为“村改居”工作中的一个焦点问题。由于“村改居”过程中,农村乡镇原有体制权利的变化,使得进行集体资产改制成为“村改居”工作的必要环节。
在我国城市化建设与发展过程中,随着城市建设速度与规模的不断扩大,“村改居”工作在开展与推进的同时,随着城市区域规划与建设面积的不断扩大,推进城市化建设的速度和进程同时,也为城市建设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土地资源,但伴随着城市化改造以及“村改居”工作开展而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政策制度以及改造建设成本资金过大、涉及面广等原因,使得“村改居”过程中集体土地征收利用困难、集体资产改制合理性有待提高等矛盾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城市化建设和“村改居”工作开展,迫切需要进行关注和重视。
2 “村改居”集体资产改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根据上述对于“村改居”及其工作开展现状的分析,结合我国当前“村改居”工作开展现状,其进行集体资产改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进行“村改居”集体资产改制过程中,将集体土地通过体制转换之间变为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和建设利用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对于农民的根本利益造成了损害。在我国的城市化改造中,一些地区的“村改居”工作开展中,制定的“农民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以及“根据村改居城镇化建设需要,将回转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收回”等文件规定,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农村土地征收利用和补偿的相关规定不相符,并且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改变农民身份或者是集体组织性质的转变,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进行改变。
在“村改居”集体资产改制中对于集体经济改革的目标定位模糊,并且进行集体经济改革的法律以及管理体制的地位不够明确,也是“村改居”集体资产改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比如,我国某地区在进行“村改居”工作开展中,对于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探索,通过建立股份合作的集体经济改革制度,对于传统集体经济中产权不明确以及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有很大改善。但是,由于股份合作改革制度本身是通过改革实践探索出来的,其本身就具有法律地位不明确等特征。
“村改居”集体资产改制中还存在着集体改制的组织体制和运行体制不能满足现代制度需求,以及“村改居”集体资产改制的指导与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比如,一些地区“村改居”集体资产改制中,尤其是在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股东界定、股份份额分配等重要内容环节上,其操作规范性以及民主化、公开性等严重缺乏,导致集体资产改制的安全也无法进行确保,成为集体资产改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在进行“村改居”集体资产改制中还存在着改革制度与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对于“村改居”集体资产改制目的以及工作的开展都有着不利的作用和影响。
3 “村改居”集体资产改制中股东股份分配份额分析
结合上述城市化改造中“村改居”集体资产改制所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其中,对于集体资产产权界定以及集体资产的股东界定、股份分配份额的确定等,由于受到股份制改革制度本身的特征性质影响,在操作规范性以及民主化、公开性等方面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成为“村改居”集体资产改制中的重要和焦点问题。
针对上述“村改居”集体资产改制中的资产分配问题,在进行农村集体资产分配和落实过程中,所谓的股份制改革与分配制度,实际上就是将集体资产按照相应的资产分配与管理制度分配落实到个人,同时集体资产产生的效益实现集体共享,此外,“村改居”居民还要参与到集体资产的分配与管理过程中去,以保证对于集体资产改革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开化、民主化。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加快,“村改居”在实现“村民”向“居民”的转换后,对于农村集体财产分配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传统的集体资产管理与分配模式,在进行“村改居”集体资产的分配管理中,导致集体资产所有权虚化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再加上传统管理方式在管理体制以及手段上的落后性,导致“村改居”环境下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与少数人经营情况比较严重,因此,采用股份制改革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的分配管理具有突出的必要性。值得注意的是,在通过股份制进行“村改居”集体资产的划分改制中,应注意对于需要改制分配的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摸底,同时进行张榜公示,并在对于集体资产分配制度进行宣传情况下,使居民对于集体资产有一定的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口股确定和股份份额的类别进行划分,并做好分配人员的登记,以保证集体资产的股权确定与划分的合理。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村改居”集体资产的划分改制中,进行股东身份的确定是整个过程中难度最大并且问题最多的一个环节,因此,需要在进行集体资产改制中的股东身份界定时,注意股东身份认定以法律为基础,尊重“村改居”居民意愿,以理顺“村改居”集体资产改制中产权关系,实现集体资产产权主体的明确,以促进“村改居”工作的开展。比如,某社区在对于“村改居”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化改制中,其中,股东股份分配份额确定中对于符合配股条件的村民(股东),每人分配10股;以现有符合配股条件的村民(股东)计算的股份总数预留10%作为集体股份。在进行股东股份分配份额调整时,则是按改制基准日算起10个年度内,对改制基准日后出生、符合股民条件的入赘女婿、嫁入等本社区新增人口,在取得本社区户籍后,有权参与股东权益股份分配,每推迟1个完整年度的新增人口相应扣减股东权益股份的10%。
在对于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管理中,“村改居”集体资产改制中,对于“村改居”集体资产分配下成立的公司项目,可以在市场运作与规范管理的环境情况下,对于集体资产运营收益部分,应注意按照集体资产的股东分配制度与方式进行分配,以实现集体资产的共享,确保改制后农民的权益。
此外,在进行“村改居”集体资产改制中,股份制改革为了确保资产分配与改革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一些“村改居”地区在进行集体资产分配改制中就规定,对于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各社区均实行股权静态管理,即现有确定的股权不随今后人口的增减而变动;个人取得的股权只享有分配权,股权不得继承、转让,不得买卖、抵押,不得退股提现,在组织形式上采取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比如,某社区进行“村改居”集体资产改制分配中,为保证资产划分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便于资产分配管理开展,对于改制居民股份份额的划分确定,就规定以改制基准日为准,在改制基准日后第5年的新增人口,扣减应分配股东权益股份的50%,即应分配股份数为5股;第11个年度后的新增人口不再享有股份分配权,以保证“村改居”集体资产改制的规范、合理、民主、公开,同时促进“村改居”工作的开展。
4 结束语
股东股份分配份额的确定是“村改居”集体资产改制中的突出和焦点问题,进行其股份制集体资产改制中股东股份分配份额以及相关问题的分析,有利于促进其改进完善,保证“村改居”集体资产改制的公平合理合法,具有积极作用和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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