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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法律法规

时间:2023-06-15 17:27:25

危险品法律法规

危险品法律法规范文1

1安全储存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环节是最容易发生事故的环节,应该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存储环节的监控力度。(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进行了危险化学品存储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正工作,以便在存储环节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规范,其科学性也不断增强。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工作进行检查,对潜在的事故进行逐一排查,一旦与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地方,应该限期进行整改。(2)营造一个安全的存储环境为了降低存储环节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的概率,应该正确选择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地址。库房应该设立在与学校、医院、居民区、商业区、公园、发电厂等人口密集或者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要作用的地方。(3)控制好库房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储量由于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特殊,一般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质,不能与其他物品混合存储,并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具有这些性质的物品不能大量存储,不能采用堆垛的形式存储,对于不同规模的存储库房设定了不同的安全存储量,如果超过对应的安全存储量,会加大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加大事故的危害程度,加剧了救援人员的救援难度,对周边人民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会威胁周边人民的生命健康。

2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监控技术

2.1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施行个人责任制由于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危险,必须按照国家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使用。需要有关部门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记录好何时何人在使用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事故,将责任落实到个人。要想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需要具有有效力的危险化学品使用申请许可证,保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每一环节都能够做到安全合理,从而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2.2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因素危险化学品必须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使用,其生产使用单位必须有上级管理部门的生产使用许可证明,并在工厂、企业中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并雇佣有相关经验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对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划分,使管理人员能够明确自己的责任。

2.3建立危险化学品知识的培训机制为了工厂、企业的安全运营,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使用方面的培训,让他们能够掌握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方法,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3结束语

为了减少危险化学品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环节。建立健全安全监督体制,从根本上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问题,控制安全使用流程,防止事故的发生。

作者:王晓明 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危险品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规制;风险社会;安全刑法

【中图分类号】 D924.3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1-1297(2012)09-0314-0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必定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近年来,我国各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恐慌。在现代国家,个人的生命健康不再是个人的事情,其亦成为社会的责任[1]。完善食品安全立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成为民众的强烈呼声和政府的重要责任。《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实施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对相关犯罪的修订正是对其积极回应,结合刑法修订的情况加强食品安全刑事规制问题研究十分必要。

一 条文解读:食品安全刑法规制之检视

为了适应我国目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和严厉打击,2009 年2 月28 日, 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法》, 以替代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加强, 扩大了保护范围、理清了监管部门职能、完善了前置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作为指引性规范的食品安全犯罪条款适用也将进一步明确。

1.食品安全刑法规制条文的演进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我国《刑法》将食品安全类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主要体现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项下的第143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 条生产、销售有毒、害食品罪。 有的学者把我国刑法典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分为直接条款和间接条款。直接规定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款即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间接条款包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虚假广告罪、罪等[2]。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尽管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过程中会侵害诸如公共安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等,但这些并不是主要的。刑罚是“社会政策的最后手段”,并且将其定义为辅的法益保护。因为刑法仅仅保护法益的一个部分,同时,刑法对这个部分的保护也并不总是一般性的。 鉴于此,本文主要讨论《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两个涉及食品安全的罪名。

虽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有毒、有害食品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但是,1979年《刑法》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为了适应打击这种犯罪的实际需要,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有毒、有害食品作了补充规定[4]。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刑法,将上述规定修改后纳入刑法。该罪的制定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为了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安全制度加以补充、完善,《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以替代原有的《食品卫生法》。之后,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刑法》应当实现与《食品安全法》的妥善衔接,并且还应根据近年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对《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针对上述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对分别对第143条和第144条进行了四处和三处修改。

2.食品安全刑法规制条文的反思

在罪名理论层面上,作为食品安全刑事规制的两个核心罪名,理论界对它们的关系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有区别的,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主要在前者在食品中掺入的原料可能有毒、有害,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是由于食品原料污染或者变质所引起的,而后者是指往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5]。也有学者认为,与《刑法》相比,《食品安全法》的保护范围已从单一的食品扩展到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针对的行为包括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等。在该法的立法寓意里, 安全的食品是不会产生可预见的食用风险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定是有毒、有害的食品,而有毒、有害的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也一定不符合现有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从《食品安全法》与《刑法》既有规定的衔接以及适当扩大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范围的角度来看, 就没有必要再对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与有毒、有害的食品进行区分,并划入不同罪名进行保护[6]。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虽然都认识到了两罪的基本特征,但是仅仅纠结于犯罪对象的区别而忽视了两罪的其他不同。首先,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具体危险犯,要求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必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才可构成犯罪,不要求实际出现这种结果。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只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就可以构成犯罪,不必要求发生实害结果。其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食品原料,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非食品原料,二者不能混淆。最后二者的行为方式也是不一样的。如果对二者不加区分,将难以正确分析和认定食品安全犯罪中的构成行为,不利于《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对接。所以,刑法有必要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规制。

在司法操作层面上,现行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制界限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第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只要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就构成本罪[7]。而这一具体危险的鉴定难度非常大,在现实中并不具可操作性,不得不依赖司法解释,但是司法解释对此处的规定依然模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对何为“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作出界定,有待进一步明确。由于此类鉴定的专业性强, 技术要求高, 法律责任大, 因此实践中困难重重, 相关的鉴定意见很难出具。其结果是,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要么被“低估”,即降格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证伪相对容易,而要证明有毒、有害却是颇费周折的;要么被“升级”, 即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进行追究[8]。第二,《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销售金额的修改解决了实际执行中有些犯罪的销售金额难以认定的问题,将原先具体罚金数额,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规定改为不再具体规定罚金数额,这样将有利于实践操作。然而在解决了销售金额难以认定的同时,罚金数额在裁判中将以何种标准确定成为一个新的问题出现出来。罚金是刑罚的一种, 只有构成犯罪才能适用罚金。在危害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此, 罚金的数额应当高于行政罚款, 这样才能体现行为的危害性与处罚的严厉性成正比, 才能使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协调[9]。鉴于此,应当确定罚金的最低限额,不低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最低行政罚款标准, 即2000元。休谟指出,需注意许多论说都“不知不觉”地从“是”滑到“应当”[10]。在条文检视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进行法理分析是应然路径。

二 路径建构:食品安全刑法规制之期待

1.抽象危险犯的启示

完善安全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需要对刑法规制前置的危险犯及其理论进一步厘清和深化。危险犯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条文中明示规定了危险的发生为犯罪成立条件的具体危险犯,另一种是法条中规定以遂行一定的一般具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为成立条件的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行为的可罚性与实际上是否出现危险状态无关,即使一个被立法者认为有危险的行为[11]。这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一种立法上推定的危险,只要一定的行为样态出现,即认为危险已经存在,这种危险的判断基本上是立法者的判断,不是规范构成要件,而是构成违法实质根据的法益损害可能性。有学者认为,一方面抽象危险犯理论与责任主义原则相违背,因为抽象危险犯以“拟制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可罚性依据,似乎未造成法益侵害与法益危险,而传统刑法责任主义原则认为,刑罚适用的前提是一个行为对特定的法益有危险或造成侵害;另一方面,一旦设置抽象危险犯,则在《刑法》中必然会出现对付传统犯罪的责任主义原则和对付公害犯罪的抽象危险犯,两个相互抵牾的犯罪成立标准同时存在于《刑法》之中,显然与逻辑严谨规整、体系协调一致的完美主义刑事立法模式大相径庭。另有学者认为抽象危险犯的“抽象危险”缺乏明文规定,只能推定存在,这与危险犯概念及犯罪构成理论不符[12]。现实中,西方国家刑法普遍认为的抽象危险犯,在我国刑法却以具体危险犯甚至是结果犯论。即使是立法模式上的具体危险犯和行为犯,但司法实践中都需要等待危害结果出现,难免陷入结果犯的认定误区,很难对犯罪行为危害性进行合理判断和规制。在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中,刑事审判对危害结果大小的重视,实质是以国民预测可能性为潜台词的。在危害结果巨大,国民预测当罚的情形下,会表现为必罚或者重刑化;而在危害结果尚未显示的时候,国民预测性分化的情形下, 又倾向于不罚或者轻缓化。其结果是囿于自然法益的得失,而丧失了刑法的义务宣示作用,让犯罪人处于对危害结果有可能不会发生的侥幸心理之下,而无视其负有的保障食品安全义务,亦为此类犯罪的症结所在。

2.抽象危险犯的借鉴

刑法理念既有被动的滞后性也有主动的流变性。当传统刑法责任主义原则已经不能应对风险社会中的公害犯罪,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之需要时,立法者就应当及时对现行立法予以相应调整。我国近些年食品安全犯罪屡见不鲜,刑事立法应当积极借鉴国外抽象危险犯理论的合理内核,在《刑法》中有针对性地设置抽象危险犯,以对食品安全犯罪予以有效防控。处罚危险犯是基于风险社会安全的需要,但因其有侵害人权、干涉自由的危险,必须慎之又慎,危险性的判断是其中至为关键的问题。

刑法对社会生活和民众诉求的回应应当是经过法律理性筛选过的,不能以朴素的生活经验理性作为判断危险性的标准,因为生活经验理性对危险性的认识总是来自于实害结果,混淆了二者的界限,抽象危险犯的危险性突出的是安全的先行维护义务的宣誓,而不在于对造成结果后的惩戒。抽象危险犯的成立只要求证实立法者事先预定的高风险行为的发生即可。刑法对食品安全危险的提前介入应该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坚决贯彻刑法谦抑性的精神,这不仅这关系到公民的自由,也关系到社会本身的发展。

三 结语

我们不能指望安全刑法是解决所有风险社会的一切领域里所潜伏的并且不断增多的安全问题的最恰当的手段。风险社会的刑法只是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但并非解决安全问题的最佳方案。从刑事政策的立场看, 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需要建立一个全方位和系统化的法律保护体系, 应该整合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部门法资源,合理配置法律责任,而刑法只是其中的最后一道关口。处理好食品违法行政处罚与食品犯罪刑事处罚方面的衔接,实现各种法律手段的内部协调,才能使安全刑法在谦抑性精神指导下对风险社会食品安全问题实现有效的规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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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86

[5] 翟中东.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56

[6] 蓝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反思与重构[J].行政与法,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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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卢建平、方翌.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9] 刘净.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10(11)

[10] 周赟.纯粹法学与纯粹法律-论原则性法典[J].政法论坛,2007(6)

[11] 郝艳兵.风险社会下的刑法价值观念及其立法实践[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7)

危险品法律法规范文3

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法律基础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2002年,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建立了“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小组”,开启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但是当时并没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法律文件,可以说在这方面的法律属于空白区域。直到2006年,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明确规定了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并规定风险评估的结果是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

随着经济和世界贸易的发展,以及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食品安全监管也逐渐被重视。为了从制度上更好的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我国也逐渐采用在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方面通行的做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在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保障体系做出了明确规定。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和补充。如明确规定和增加了六大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较为具体的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主体以及工作的开展,使其更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建设上,成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机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主体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下属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及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来实行,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参与制定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监测和评估计划,拟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规则,解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风险评估交流,以及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风险评估相关任务。但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构建仍然不够完善,要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我国发挥长效机制作用,还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美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法律基础

美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采用食品分类“链条式”的监管模式,不同部门负责不同食品种类自上而下垂直监管,相互之间分工明确,避免空白和交叉,形式既独立又合作的“以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助”的监管形式。其法律法规种类繁多、覆盖面广,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体系有法令、法规等多种立法形式,涵盖了食品、药品、禽类、家畜类、动保保健、消费者安全等诸多方面,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实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目前,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包括:《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又称美国检疫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禽肉制品检验法》、《蛋制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公共健康服务法》等。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方面的法律主要以《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美国食品法典》为法律基础。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ull Text of the 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 (FSMA))于2011年1月4日奥巴马总统签署后生效,是美国70多年来食品安全法的最全面改革,此法案标志着从关注污染到预防污染的转变,旨在确保美国食品供应安全。其中涉及风险评估的主要有第103节、104节、106节、107节、108节、110节、112节、201节、202节和204节十个章节,详细地规定了危害分析涵盖的范围和具体内容。要求工厂所有者、经营者以及人在进行危害分析的时候,识别和评估与企业相关的已知或者可以合理预见的危害,包括生物、化学、物理和放射性危害;天然毒素、农药、药物残留、腐烂、寄生虫、过敏源,未经批准的食品和色素添加剂;以及可能蓄意引进的危害,如通过恐怖主义活动而引进的危害,并要编写危害书面分析。法案从绩效标准、财政、国力、进出口、实验室和可追溯记录等方面对食品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做出了详细规定。

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规定采用风险评估的方法来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标准,是美国众议院制定、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永久性综合性法典”,第7卷(农业)、第9卷(动物与动物产品)和第21卷(食品与药品)分别规定了与食品相关的内容。其中涉及风险评估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IV章主要有:错误标识的食品、食物中毒害物容许条例、杀虫剂化学残留物的容许和豁免以及食品添加剂。法规规定添加到任何食品中的任何有毒或有害物质应当被视为是不安全的,除非这种物质是生产必需的或按照良好生产规范仍无法避免的;但即使这种物质是必需的或不可避免的,部长也应当颁布条例限制其用量,任何超过规定限量的用量均应被视为是不安全的。

美国食品法典。《美国食品法典》在注重规范零售领域食品安全同时,将食品安全、食品卫生、正确标注食品标签内容有机地结合一起,实现了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目标。其中与食品风险评估相关的内容如:1.食源性疾病评估、风险因素和干预措施;2.PHS模型代码历史、目的和职权;3.食品保护经理认证和手消毒剂;4.关于食品的辐照生肉和肉制品标签指南、添加剂和安全食品、冷热保持时间/温度控制;5.设备、食品接触表面、非食品接触表面和餐具;6.开展基于风险的检验。涵盖内容全面具体,要求严格,比如:其规定须对食品添加剂进行严格地监管。过量使用或应用范围未经批准,添加剂会对消费者造成危害。无意的污染物或残留也会进入食品供应链中。此类化学物质所指定的容许限或安全限是根据基于毒性研究和预估食用量的风险评估确定的。

通过中美两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一些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计估制度的法律法规,但是处于法律层面的《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处于行政法规位阶的《食品安全实施条例》仅仅对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制度做了些概括性的规定,对风险评估各阶段的具体规定只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中有说明,缺乏法律效力。同时,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执行程序不完善,比如机构设置缺乏统一性和独立性。本文对美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基础进行了介绍,从中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宝贵经验和法律体系,对构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危险品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管理体系;建立

化学品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经济社会生产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种生产原料和消费品,但是同时化学品本身的属性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潜在危险性也对经济社会和人身安全等产生威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管和控制,既是确保经济社会活动效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也是提升化学品使用效用和功能充分发挥的重要措施。探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与体系的建立对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效并不理想,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重要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过程的管理监控不够,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没有做好相关的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制度不够健全,没有在安全管理方面给予足够的重视,而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部门,如质检部门、工商部门等多个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够畅通,管理工作和秩序比较混乱。其次,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目前使用的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条例已经不太能够适应新时期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发展的需要,在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盲点,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控制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再次,有些安全监管措施不具备强制性,例如危化品安全监管实行登记注册制度,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是一项告知性备案工作,一旦危化品生产企业违约,不按照法律法规条文要求进行登记,那么我们监管部门也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另外,很多企业和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监管方面存在着安全管理意识差、安全管理知识缺乏等问题,安全操作人员的技能能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够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使用管理教育培训工作等都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与体系的建立的对策和措施

(一)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

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牵扯到多个部门,具有行业多、环节多的特点,因此不论是政府相关部门还是企业都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强化。首先,要对危险化学品采取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区域化学品管理工作实际,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对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使用、废弃等多个环节进行实时的监控和管理,比如强制要求化工企业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包装容器进行事故隐患检查,确保其无隐患运行;要求运输车辆的危险化学品标识应清晰,车况要稳定,出问题的车辆该报废报废、该淘汰淘汰,绝不姑息;对于运输剧毒、易燃易爆等高危化学品的车辆,要通过GPRS等定位系统或行车记录仪实时监控车辆情况,防止意外发生等等。最后,各个相关部门与企业之间要紧密合作,强化相关部门之间的互相联系,构建综合协调管理机制,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到使用、废弃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控制管理,并做好安全监管信息时时共享。

(二)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我国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实际,结合国内外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按照相关标准对我国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健全。首先,要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修订,要结合现阶段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现状、特点和趋势进行修订,完善案例条例。其次,要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配套规章进行制定,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的鉴别、限量标准和鉴别标准等进行统一规范和要求,做到能与国际接轨,能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另外,在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细节,如标签、标志和相关技术说明书等标准上与国际相关工作进行统一和规范。

(三)构建高水平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技术队伍

高水平的危化品管理技术队伍是确保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科学和规范的重要保障。首先,企业要强化安全管理人员操作水平的培训,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管理技术优化等进行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能力。其次,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培训工作,在资金投入、人员配备等方面做好相关的安全研究工作,政府可以委托相关的技术机构对化学品安全、危险化学品作业条件有害性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建立高素质的技术队伍。再次,加强对相关危化品生产经营岗位的职业准入要求,比如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资格,通过以考代训、以考代教来促进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另外,还要将现代信息技术,如GPS定位系统、网络控制系统技术等应用到危险化学品监管模式当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科技含量。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危险化学品,但其固有的危险性也给人民群众带来威胁,2015年天津港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必须引起我们高度警惕。如果安全生产监管不善,危险化学品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会给社会和环境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迫在眉睫、势在必行,为了更好的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笔者建议需要对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与体系进行构建,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构建高水平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技术队伍,从而最终实现危险化学品管理控制的科学性和标准性。

参考文献:

[1]张建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与体系的建立探讨[J].安全、健康和环境,2009,(2):34-36.

危险品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烟花爆竹 民用爆炸物品 道路运输 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危化条例》”)的相关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主管部门。但按照《危化条例》第九十七条二款“……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危规》”)第二条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要求,部分交通部门由此产生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不应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进行管理,交通部门并无管理职责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国务院已先后颁布实施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烟花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民爆条例》”)。其中《烟花条例》第二十二条等条款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凭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民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条款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由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而根据《危规》第二条二款,既然已有专门行政法规对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做出了具体规定,就应按其执行,不再适用《道条》和《危规》,也就不应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进行管理。

其次,交通运输部在《关于的批复》(交运发[2010]105号)指出:“……一、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应严格执行《民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许可、监管等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应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进行许可……”。一些交通部门因此认为,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不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范畴。

笔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后认为,上述观点并不全面,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进行管理。

1.运输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适用《道条》和《危规》

《烟花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而上述三类证明,都是交通部门依据《道条》和《危规》在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时所颁发的许可证件,是托运人取得公安部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前置许可。也就是说交通部门对于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承运人、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虽然不适用《危化条例》,但适用《道条》和《危规》。

《民爆条例》第四条三款规定“……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虽然民用爆炸物品不适用《危化条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一款规定“……运输……危险物品……,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而《道条》和《危规》对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作了专门规定,因此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同样适用《道条》及《危规》,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范畴。

2.全面理解《危规》第二条

《危规》第二条共有两款,第一款:“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后款是前款的补充,并非排除或替代前者。

前面已阐述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适用《道条》和《危规》,即适用第一款,同时根据本条第二款,还应遵守《烟花条例》、《民爆条例》的规定。因此《危规》第二条应全面理解为:除军事危险货物运输外,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应遵守本规定,同时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其它规定。

3.对交通运输部批复的正确认识

交通运输部在《关于的批复》中明确指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应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进行许可……”,这句话是依据交通部门的法定职责作出的,并非单独针对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根据《道条》和《危规》,交通部门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对象和内容是:承运人、运输车辆、从业人员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资质和行为,对危险货物本身能否进行道路运输并无许可监管权限。

其次,交通运输部在上述批复的第二部分也指出“……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运输。……”也就是说,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本身在取得有关部门的道路运输许可后,应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承运,而对承运企业的管理当然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范畴。

4.其他参考文件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监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53号)中已经明确:“……四、加强运输和出口环节的安全管理……(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2012年公安部、交通部等六部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2]2号)中也明确指出:“……三、严格运输安全管理,强化过程管控。(一)严格运输企业、车辆及人员管理。……经由道路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企业和车辆,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运输资质,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应从业资格。……(三)严格执行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运输时,承运单位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六)严查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要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严格处罚……。”

5.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区别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主要受到公安和交通部门的监管,但两者的管理职责是有区别的,具体如下:

5.1管理客体不同

《烟花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民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因此公安部门管理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品道路运输的客体是托运人或收货单位。

而《道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项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八十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危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非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所以交通部门管理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品道路运输的客体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即承运人。

5.2管理内容不同

以本文列举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是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本身的道路运输安全许可,交通部门管理的是承运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许可。也就是说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能否经由道路发生位移应由公安部门许可,而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能否承运则是交通部门的管理职责。

5.3管理时效不同

《烟花条例》第二十四条二款:“《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民爆条例》第二十六条三款:“《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因此公安部门许可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的期限是一个运次内有效。

而《道条》和《危规》对取得危险货物(或爆炸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的企业、车辆和人员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限,相反在《危规》第十六条指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除发生撤销、注销等法定情形外,交通部门许可的道路危险货物(或爆炸品)运输资质长期有效。

危险品法律法规范文6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加强“三项建设”,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水平,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二、工作措施

(一)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动

1、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不符合领证条件的一律不予换证;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律不予换(领)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没有完成危险工艺自动化改造的,一律不予换(领)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基本从业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没有按要求调整到位的,一律不予换(领)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换证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继续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厉查处。

2、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未提供合法工艺技术来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取得安全许可后方可建设,试生产(使用)方案经过备案后方可投入试生产(使用);对擅自建设、未批先建、不遵守建设项目许可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一律严厉查处。

3、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工作。要认真执行《南通市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程序和标准;要按照规定制定试生产方案,并严格按试生产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未实行自动控制的具有危险性较高工艺的生产装置一律不得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满未及时竣工验收的生产装置不得继续试生产。

4、进一步强化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查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无证生产、擅自试制新产品或将生产装置、设施出租给不具备条件的租赁人违法生产、试制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擅自设立储存设施、超量出样或储存的行为,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5、进一步加大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力度。要在近年来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关闭使用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的力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对已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实施跟踪督查,确保关死关实;对改变用途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停用厂房和库房实施跟踪督查,确保万无一失。

(二)以化工生产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

1、进一步严格化工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化工生产企业在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条件。强化新建化工建设项目审批联合会审制度,严把准入关。

2、进一步加快化工生产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工作。以涉及危险工艺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为重点,通过装备自动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自动检测报警系统等的技术改造,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3、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晰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认真修订并严格执行防火、防毒、防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在全市推行化工生产企业实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推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家检查制度。

4、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专门区域的安全监管水平。要不断创新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专门区域安全监管机制和体制,提高危险化学品专门区域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效果;要根据危险化学品专门区域综合安全评估结果,对入园企业合理布局;要强化危险化学品专门区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努力实现险化学品专门区域应急救援能力的提升。

5、进一步推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各地要按照市安监局《关于在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通安监[2008]186号)文件精神,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积极有序地推行安全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剧毒化学品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在2009年底前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验收。

6、进一步强化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南通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加大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力度,规范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努力实现我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规范化、长效化。

(三)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1、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以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为契机,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确保培训效果,杜绝“三违”现象,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相关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

2、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基础、行政许可规范、基本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增强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

3、进一步强化安全标准的宣贯工作。组织对国家安监总局新颁布的2009年开始实施的一系列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标准的宣贯工作,推动《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标准在化工企业的及时有效实施。

三、工作计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中旬前):各地要根据全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具体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好前期宣传动员、部署和准备工作。

(二)宣贯实施阶段(6月中旬至8月):各地要突出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指导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整改提高阶段(9月至10月):各地要在企业自纠自查、治理整改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抽查和开展回头看,总结和推广经验做法,形成制度,切实提高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四)检查总结阶段(11月至12月上旬):各地要按照行动方案对“三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归纳和全面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纳入各地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中,做到同时布置、同时推进、同时督促检查。

(二)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政策的宣贯。各地要把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与宣传国家、省和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政策相结合,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广泛宣传开展“三项行动”意义和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确保“三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危险品法律法规范文7

 

关键词:产品责任保险法律  缺陷  完善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有着突飞猛进的进步。我国尚无产品责任保险法,有关规范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主要分散在产品责任法和保险法中,其立法分散,实践中难以操作。这样一来.既不能对合法产品经营者进行应有的保护.也不能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炮制者实施有力度的制裁.更不能对消费者给予充分的保护。因此.对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完善实践意义重大。

一、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的缺陷

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缺陷

我国尚无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这些法律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产品范围界定不明确。现有法律对产品的界定显得有些混乱,民法通则》未对产品作出任何界定,《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一概念并未明确产品范围易让人产生分歧。()产品缺陷标准不清。衡量产品缺陷有两个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实践中后者优于前者。但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不排除其具有危险性,这种缺陷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规制到产品所具有的潜在危险性。()对经营者处罚较轻。根据损害赔偿理念.产品责任以补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且,我国没有设立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成熟从而对经营者处罚较轻。因此,有必要从调节利益入手,加大对经营者处罚力度,减少进而制止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保险法关于产品责任保险的缺陷

保险法中对产品责任保险没有直接规定,仅笼统地规定责任保险的内容。因此,法律对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未明确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法中未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人若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进行抗辩将从本身的利益加以考虑,极少顾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对被保险人不利,尤其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利益发生冲突时,被保险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未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实务上,通常不允许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为确保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确立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赔偿金直接给付请求权是产品责任保险法的发展方向。()责任保险条款不规范。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地方性险种在保险责任、索赔事项等方面存在漏洞。

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经营者转移其不确定产品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的需要,也是安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笔者认为: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可从以下人手:

完善产品责任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

()扩大产品的范围。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应对产品“作扩大化解释是必要的根据需要可考虑以下产品,如初级农产品、电及其他无形工业品、人体组织及血液血液制品等。()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在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选择上.确立”不合理危险为基本标准。…不合理危险“如何衡量,实践中采用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标准.即一个合理谨慎的生产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产品的危险时.不会将其投入市场。同时.国家行业标准只能作为方便消费者索赔时的一个辅助标准.绝不能凌驾于不合理危险标准之上。()明确严格责任原则。现有法律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这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销售者也适用严格责任,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保险中.精神损害应当列入赔偿范围。但基于美国责任保险危机所体现出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所造成的困境,我们有必要确定限额。此外,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弥补受害方的损失之外对加害方判处额外的赔偿金。其主要是目的是加大对加害人的惩罚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完善《保险法》中有关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

()确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法律对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没有规定。但在现行保险条款框架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关于诉讼抗辩不承担任何义务事实上已经严重地损害着被保险人的抗辩利益。因此,保险人应当承担诉讼的抗辩的义务。这是在诚信原则下,对保险人提出的最低要求。()确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为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应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实际上是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可以直接提起赔偿之诉其理由主要是随着责任保险理论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保护受

  

危险品法律法规范文8

论文关键词 危险货物 海商法 海上运输 国际公约

一、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背景

19世纪60年代前,海上危险货物运量少,也没专门法规指导这方面工作。1929到1948年间,化学工业得到较大发展,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和数量也大大增加,相应地由货物导致的运输事故也越来越多。据国际海事组织统计,通过海上以包装和散装形式运输的货物中有50%以上属危险或对环境有害的物品。危险货物无形中增加了运输风险,一旦出现事故不但会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还有可能造成海洋污染,因而海上危险品运输值得高度关注重视。危险货物的概念在判定承运人责任至关重要,有必要对货物是否“危险”做出判断。

二、危险货物的范围

(一)我国法律关于危险货物的界定

我国《海商法》第68条对危险货物具体内涵未作出进一步规定,交通部1996年《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虽有所涉及但管辖范围只是我国内陆运输。我国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强制实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02年第31套修正案,同时危险货物的所有包装、标签、堆装及其他事项应严格遵守进、出港国和IMDG规则的相关要求。在含有涉外因素的海上危险货物的运输中,《国际危规》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律法规,应优先适用《国际危规》相关规定。上述危险货物含义的论述同样适用于我国对于危险货物的认定,不仅要看此物质是否在《国际危规》分类中所具体列名,还要看此物质能否被证明具有危险性,只有对上述两方面进行分析才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

(二)国际公约中危险货物含义逐渐广泛

《海牙规则》第4.6条将危险货物限定为“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险性的货物”,这属于较概括的规定。

《鹿特丹规则》中危险货物是指根据其本身性质或特性对人身、财产或环境形成某种危险的货物;或虽本身不具危险性,但运输中已表现出对人身、财产或环境造成危险可能性的货物”,包括了对环境的危险。

危险货物的含义在国际公约中从最初包括对船舶货物的危险发展到对人员生命的威胁,最后到对环境的危险,危险的内涵不断扩大。危险货物虽未给出具体定义,但给出了较客观的标准。因为如果给出准确定义,不可能涵盖所有货物的情况。

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涉及危险货物运输主要有两部公约和八部规则。国际海事组织的《港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和运输建议书》中:“危险货物是指具有国际海事组织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所列货物类别的性质而准备运输的包装或散装的任何物品。”其中《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所列货物类别性质包括“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辐射以及污染环境等特性的货物。”IMDG规则还规定了货物的描述,分类,包装,标签和船舶贮存要求。

国际公约在规范危险货物海上运输上扮演了重要角色,法院判决时决定货物是否危险可以依这些公约的列表,在判断托运人是否违约时更为明确。

总之,《海牙规则》、《鹿特丹规则》等国际公约中对危险货物的规定都是开放的,正如制定《海牙规则》时不能认识到以后将会出现的危险货物种类,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还将有新的内容补充与完善。

(三)普通法下的危险货物

英国是普通法国家,有很多判例涉及到了危险货物的定义与理解。英国法一般认为有物理危险的货物和具有法律上危险的货物。

1.物理危险的货物

物理危险的货物即物理性质上具有危险的货物,普通法下的“危险货物”是指如果货物对与其接触的货物有高度的危害性,以至于可能导致船舶损毁或者船上其他货物的损坏或者船员的伤亡,那么这就是具有物理危险的货物。

危险货物不可能给出完整全面的定义,但很显然上述易燃、易爆、腐蚀性、有毒或者因为其他性质而又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或者对船舶以及其他货物造成物理损害的货物包括在内。

英国有关危险货物最重要的案子便是“The Giannis NK”案。船舶装运的一部分货物是花生,另装在其他货舱的货物是小麦。船舶在卸港时发现了货物中有谷斑皮蠹虫,因此不能进港而结果船东需要把这货物(包括部分小麦)抛入大海。在该案中,贵族院指出:

(1)危险货物应有一个宽松的定义,而不是想当然的认为是易燃或易爆物品。这样一来任何货物都有可能成为危险货物如果有外来因素使得这些货物变得危险从而令有关船舶无法安全装运。

(2)即使货物不危及船舶但危害船上其他货物,也可当危险货物处理。危险货物未必要直接损害其他货物,间接带来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在内。所以就算这些谷斑皮蠹虫没有污染到花生旁边的小麦,但与这批花生同船的货物都需要消灭,这已足够把这批花生定为危险品。

(3)贵族院认为托运人的责任是绝对的,即使他不知道货物具有危险性质,不存在疏忽,也要对危险货物带来的损失负责。

从案例可以看出,有无危险不仅是针对船舶和船员,甚至也是针对船上其他货物(小麦)而言,只要真正有危险就构成危险货物。英国法对于运输合同下对危险货物的定义主要以该货物是否具有真正的潜在危险为标准。

普通法下危险货物的物理危险与海牙规则中“易燃、爆炸或危险性的货物”的规定类似,但普通法下危险货物的概念更宽泛,其不仅包括具有物理危险的货物,还包括具有法律上危险的货物,即运输这些货物使得船舶受到法律风险或政治风险而导致扣押或者没收。

2.法律上危险的货物

Cooke在“程租”中说:“原则上运输的货物的状态会导致……或者严重到延迟航程,这些货物就落入了‘危险货物’的范畴”。在“The Giannis NK”案中,大法官Longmore认为“托运人在没有通知承运人的时候承担可能产生船舶延迟的货物的责任”,“Mitchell,Cotts Cov Steel Brothers CoLtd”案中,大法官Atkin在陈述了案件事实后,也表达了对危险货物的看法:“若航程违反了货物卸载地法律,则货物就会导致船舶的延迟或者灭失,这与给船舶带来损害的危险货物并无区别”,所谓“法律上危险”的概念就是“法律障碍”,即运输货物遭到卸载地国家的进口禁止或未能符合有关习惯规定,而导致被当地政府扣留船舶,该延迟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延迟。

有时当货物的物理性质没有直接给船舶、船员或者其他货物造成物理损害,但确实是给承运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如TheGiannisNK案中货物感染了谷斑皮蠹虫(不会在货物之间传染),没有给其他货物造成物理损害,但据卸载港口的法律法规,由于货物的感染,同船的其他货物都要倒入大海。那么被感染的货物的确给其他货物造成了间接损失,该损失不是物理损害,而是经济损失,那么这类货物在英国法下也被视为“危险货物”。

三、危险货物的界定与发展

早期Senator Linie GMBH&Co.KGv.Sunway Line,Inc.案中,货物是三百桶二氧化硫脲(TDO),后运输过程中TDO的容器里起火。但装运TDO时既没被IMDG列为危险货物,也没被美国联邦法典规定为危险货物。此案发生后,两者都规定TDO为危险货物。

危险品法律法规范文9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整治;建议

1、引言

化学品已经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已为人所知的化学品已达500-700万种,年产量已超过4亿吨。我国石油、石化和化工等产品的年销售额已达1.3万亿元。在众多的化学品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作为特殊的商品,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生活,但其固有的危险性也给人类的生存带来威胁。如果人们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不善,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会给社会和环境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例如,1991年9月3日,江西贵溪农药厂一台装有2.4吨98%一甲胺的槽罐车,在运输途中发生泄漏事故,造成数百人中毒,其中41人死亡(截止93年调查时),大量牲畜、家禽、水生动植物死亡,受污染区域达23万平方米;1993年8月5日,深圳清水河危险化学品仓库发生爆炸事故,死亡15人,200多人受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5亿元;1997年6月27日,北京东方化工厂油罐区发生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在较短的时间内,整个罐区全部被毁,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多元。这些恶性事故反映了我国依然严峻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形势。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2、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2.1由危险化学品的固有特性决定的

由于危险化学品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腐蚀等危险特性,从它的生产到使用、储存、运输和经营等过程中,如果控制不当,极易发生事故,如:火灾或爆炸,人员中毒或伤亡,污染生态环境等。

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涉及到的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也显著增加,很多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性、反应性和毒性本身就决定了事故的多发性和严重性。现代化学工业的生产呈现出设备多样化、复杂化以及过程连接管道化的特点。如果管线破裂或设备毁坏,会有大量易燃气体或液体瞬间泄放,迅速蒸发形成蒸气云团,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下限。云团随风漂移,飞至居民区遇明火爆炸,会造成难以想象的灾难。多数危险化学品对人体有害,由于设备密封不严,人员操作失误或处理不当等因素,容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可直接导致人员急性或慢性中毒甚至死亡,生态环境也会受到严重污染。

综上可见,由于危险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使我们在利用其益处的同时,也有可能受到伤害。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避免其可能带来的对生命、财产、健康及环境的伤害和损失。

2.2满足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需要

目前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明确法律要求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作出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曾于1987年颁布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但该条例已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当前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条例》共有7章74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等多个环节,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这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必将推动我国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2.3满足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等环节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应符合第170号国际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1994年12月通过决议,承诺执行第170号国际公约,并且由原劳工部、化工部联合颁布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需要。

同时,随着危险化学品的国际贸易日趋发展,建立一种国际通行的化学品统一协调系统就显得日益迫切。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会议已提出在2006年底前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球协调系统”(GHS)。GHS将有利于控制和利用危险化学品,保护人类和生态环境。我国已经加入了WTO,企业要参与国际竞争,必须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和做法,使我国危险化学的管理更进一步地与国际接轨。

3、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形势十分严峻,与飞速发展的工业水平相比,相应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则比较落后,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重大恶性事故,如近几年的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化学品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事故,以及化学品的环境污染事故,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严重威胁。如1993年1月29日,郑州食品添加剂厂仓库内7吨过氧化苯甲酰爆炸,死亡27人、伤23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管理混乱,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同年8月5日,深圳清水河化学品仓库着火爆炸,死亡15人,伤100多人,直接经济损失达2亿元。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仓库的设计违规,审批不严,危险化学品违规存放,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实行严格把关。2000年6月30日,广东省江门市原江门土出高级烟花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36人当场被炸死,210多人被炸伤,爆炸的威力同时致附近多间厂房和方圆1公里的建筑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毁。事故原因最后仍被归结到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严;在烟花爆竹的生产、管理过程中,该公司违反了国家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以致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不断发生,已经引起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围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我国政府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和方法,这对有效控制和预防危险化学品的危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2年出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都做了具体规定。此外,鉴于危险化学品运输潜在风险大、事故多、事故后处理难度大等特点,铁道部颁布了《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颁布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国民航总局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除了法规标准的建设外,我国在各行业还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如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注册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和进出口管理制度等。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我国保证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我国已成立了国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指挥中心,在全国8个地市(上海、吉林、沈阳、天津、济南、青岛、株洲、大连)成立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初步建立起了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网络,极大地加快了我国应急救援工作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已越来越被重视。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相信我国政府的这项举措必将全面推动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且有效扭转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

4、建议主要采取的措施

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已经进入整治攻坚阶段。结合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实践和体会,笔者认为加强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除了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外,还应该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以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

4.1安全技术措施

通过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消除或降低作业场所的危害,防止工人在正常作业时受到危险化学品的侵害。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替代、变更工艺、隔离、通风、个体防护和卫生。

(1)替代:控制、预防危险化学品危害的最理想的方法就是在原料的选择上,采取替代的做法,即:用无毒、低毒化学品替代有毒、高毒的化学品,用可燃物替代易燃物等,从而可有效地减少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伤害或引发火灾爆炸的危险。

(2)变更工艺:由于采用替代措施并不是总能达到生产工艺的要求,因此必须开发技术革新,选用可将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的工艺,即变更工艺,以消除或降低危险化学品的危害。

(3)隔离:在生产过程中采取隔离措施,将操作人员与危险化学品分开,这是控制其危害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最常用的做法,是将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完全封闭起来,或者设置屏障,拉开作业人员与危险源之间的距离。

(4)通风:通风措施可以降低作业场所中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的浓度,使其浓度低于安全浓度,是保证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有效措施。可以采取机械和自然通风进行空气置换,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5)个体防护:个体防护是阻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人体的最后一道屏障。为确保人身安全和健康,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要正确选择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6)卫生:保持作业场所的清洁。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

4.2组织管理措施

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组织管理措施是预防作业场所中化学品危害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一般的安全管理措施外,危险化学品的组织管理措施还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危害识别: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第一步,就是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危害识别。危险化学品危害识别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判断分析危险化学品是否具有火灾爆炸、有毒有害或腐蚀性等危险特性,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向当地主管部门如实登记和上报。

(2)实行“一书一签”制度:一书即安全技术说明书,它是一份详细介绍危险化学品的燃爆、毒性和环境危害等信息的综合文件。安全技术说明书是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的重要依据。一签即安全标签,它是用易于理解的文字、图形表述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3)安全储存与运输:危险化学品储存是化学品流通过程中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处理不当,就会造成事故。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等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危险性较大,必须采取有力的安全管理手段和适当的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法规和标准。

(4)废弃物处理:必须严格控制向环境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处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应该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有毒和其他危险性的废弃化学物品,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许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等造成的。因此,消除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必须从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教育做起。

(6)健康监护:健全的健康监护措施是确保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关键。对接触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要进行上岗前体检及定期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对作业人员安排医务监督。对作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要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备案。

危险品法律法规范文10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化工产业和港口集装箱运输在快速发展,集装箱运输方式在各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监督管理已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由于集装箱的封闭形式,使我们不再能够直接弄清箱内装的是何种货物,货物是处于什么样的状况,这就给危险货物瞒报的发生制造了良机,并进而使承运的船舶及船员处于极大的危险之中。2004年9月8日,“东方鹿特丹”轮由上海驶往捷克的途中,船上装载的一个集装箱发生泄露,船上2名船员中毒。该泄露的集装箱在英国南安普顿被强制卸下,经开箱检查,发现箱内货物之一为甲萘胺,系6.1类危险品,UN2077。由于托运人瞒报危险货物名称,未向承运人说明危险性质和危害,导致船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该集装箱被不当积载在加热燃油舱上,发生泄露事故。这就是由于危险货物瞒报给我们带来的血的教训。

为了加强对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对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成为各国立法依据和规范。我国也相继制定了《海上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规范对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

?荩我国对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1、法律层面上对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我国相继制定了诸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SOLAS公约第七章、MARPOL73/78公约附则Ⅲ、国际危规(IMDG)、《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其他诸如《集装箱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等规范性文件。SOLAS公约第七章第5条规定: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单证中应包括或附有经签署的证书或申报书,以表明已按需要对所交运的货物严格地进行了包装、标记、附加标签或标牌;负责集装箱装箱的装箱员应提供经签署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调整海上运输关系的主要法律。其第六十八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做出危险货物标志或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

2010年3月1日,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生效。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交付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者申报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开箱等方式查验。2011年2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对开箱查验也进行了相类似的规定。这就为海事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瞒报进行开箱查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弥补了法律空白。

2、现场检查对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

主要以开箱检查为主。从外贸、内贸货物实际运输情况来看,外贸出口货由于首先需要海关把关,货物申报较为规范,申报的品名名称、内容与实际情况往往一致。而内贸货由于缺少海关报关这道程序,申报相对较为混乱,申报的品名与实际往往不一致。这也为内贸开箱查验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这都不能阻止我们在法律的框架下运用技术通过开箱等方式进行查验。

管理过程中我们常发现以下问题:①托运人在一批货物屡屡被某一港口查处后,有可能从其他港口出运。这就造成了监管上的被动。因此,建议建立一个海事主管机关联动共享平台,将屡次查获的托运人单位公之于众,从而引起其他海事部门的注意。②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未列明货物或货物性质不明的货物按照规定需要鉴定。这种鉴定也许在其他海事部门查处时已经送检过,这就给相对人增加了鉴定负担。因此,建议建立一个危险品鉴定数据库,并让海事部门共享这个数据库。从而增加查处效率并降低托运人的鉴定成本。

虽然我国对危险品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和现场监管在逐步完善。但是,还是有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谎报瞒报,极大损害了承运人的利益,也增大了海上运输的风险。

?荩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瞒报产生的原因

出现危险货物瞒报,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是托运人无意进行瞒报。托运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知识知之甚少,不知道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或者不知道关于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特殊规定,或者怀疑可能是危险品但自认为不是而导致瞒报问题的产生,这种情况是有的。如笔者曾经查获内贸托运人将“五水硫酸铜”作为普通货物进行托运的情形。

二是托运人有意进行瞒报。有些托运人故意进行瞒报,这样的情况还比较多。由于集装箱是封闭的,里面装的是什么东西,承运人不清楚,无法了解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实际状况和详细情况;托运人不注明或不提供运输单证的情况下,承运人很有可能将危险货物作为普通货物承运;海事的监管能力有限,监管技术、设备落后,开箱查验率低,这些瞒报的有利因素都有利于促使托运人铤而走险进行瞒报。像笔者曾经查获的“年年好万能胶”在物品包件显著位置上就贴有危险品标志,而托运人竟将其作为普货申报。

三是费用太高。危险货物的运费一般要比普通货物的高30%左右,作为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在目前,一个20尺集装箱从上海运到欧洲运费需要1500美金,加30%就是450美金,为了减少费用,某些危险货物托运人就会铤而走险。

四是某些货物鉴定费用较高,如铅酸蓄电池,一个鉴定做下来需要6000元左右人民币,托运人为了减少这种成本,往往也会产生侥幸心理,进行瞒报。

从上可以看出,托运人由于种种原因都有可能进行瞒报,从而减少成本,赚取最大利润。但事实上往往事与愿违,弄巧成拙,海事部门在查获危险品瞒报后处罚力度也是很大的,对他们来讲这也是得不偿失的。

?荩海事部门解决瞒报现象的对策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国内立法,把从事危险货物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管理各环节的工作人员视为特殊者,要求所有危险货物从业人员都能得到良好的、强制性培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虽然对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的告知义务及处罚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对未列明物质的如何进行送检、鉴定机构资质的认定等等并未进行详细的规定,有待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虽对开箱查验有了相应的规定,但相对比较原则,对开箱过程产生的费用、开箱的场地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制定相关规定加以完善。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很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不能满足现实监督管理的需要,包括很多名称及规定已经不合适宜,需要修订完善。

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硬件监管措施。传统以来,海事部门都是通过打开集装箱查验。这种查验方式往往需要进行掏箱,效率较低,费时费力。外贸集装箱开箱查验后,新的铅封还需要到海关重新报关,影响到托运人的通关效率。随着科技的进步,可以效仿飞机、火车等的管理部门利用X线检查设备,取代原始检查手段。通过这种“不开箱”检查,对非法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产生极大威慑力,让海事监管更加有力有效。

开发监管软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海事执法人员开箱查验水平。目前上海海事局已经开发了EDI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并成功进行应用。EDI系统借助计算机网络平台及电子数据交换与处理技术,以电子报文替代相应的纸面单证,提高了货物申报的效率,实现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申报的无纸化管理。作为主管机关,海事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建立与海关、船公司、货运、场站等单位的联系途径,通过加大对集装箱的开箱检查率共同打击瞒报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包括对国际危规更新解析,对以往查获案例的讲解,形成经验,提高开箱查验水平。

设立奖励制度,鼓励举报。与港口码头开箱人员进行良好沟通,设立社会监督的举报制度,鼓励向海事部门举报危险货物集装箱瞒报运输行为,制定奖励办法,举报成功的给予一定奖励,让全社会都参与到打击瞒报的行动中来。如上海海事局于2011年制定了《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的制定实施必将有力的促进船载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的查处,从而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设立“黑名单”制度。对于被屡次查获的托运人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公之于众,使其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对其造成一定的困扰,从而增强诚信意识,减少瞒报行为的发生。

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查获的危险品货物瞒报案件,海事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加大处罚力度,让其因为一次瞒报而承担巨大损失,使托运人不敢瞒报最后达到不愿瞒报的效果。

?荩结语

危险品法律法规范文11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风险分析检验监管

危险化学品作为重要的化工原料,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包装作为危险化学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严格的使用限定和应用标准,规格要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所列的危险货物的包装形式。检验检疫机构作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时常发现进出口危险品的包装出现不规范、标识不清晰的情况,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的情况也时常出现。每年因包装破损和质量问题导致的腐蚀、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金额远远超出了货物本身的价值。因此加强危险化学品品包装的检测,提高包装质量,促进其与国际标准接轨,亟待重视。

1国内外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现状

1.1发达国家危险化学品监管体系

2006年正式颁布《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REACH)是一个涉及化学品使用、贸易和生产安全法律,还是一个包括技术性、环境和社会壁垒在内的新型的贸易壁垒。2008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CLP),是在GHS的基础上,对REACH起到巩固作用,为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维护的注册物质的分类和标签数据库建立提供了相应的规范。从2015年6月1日起,所有在市场上投放化学配制品的应按新CLP法规进行分类标签。日本化学物质控制法(CSCL)于1973年颁布,于2003年修订,是对新化学物质实施事前危害性审查制度的法规。改法规以科学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对所有使用、进口和生产的化学物质实施分级别、分层次的风险管理和评估。而2012年3月26日美国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的危险公示标准,是基于GHS第三修订版,并于同年生效。

1.2我国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于2006年《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等26个以GHS为基础的国家分类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随后国家质检总局了《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根据名录实施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做好前期的准备。

1.3其他方面的技术法规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和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是目前国际上最常用的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1996年推出《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将危险化学品分为9大类,包括了联合国危险货物类别、编号和分类原则,也包括按健康、环境和物理危害等对危险品进行分类的统一标准和公示要素的要求,逐渐成为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保护环境的标准性文件。

2检验监管发现常见的问题

2.1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编制质量不高

目前企业制作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有的依靠企业自行组织人员编制;或是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的指导下编制;还有的依赖企业付费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编制。第一种途径由于企业大多缺乏了解GHS及相关文件要求的人员,编制过程随意,大多应付了事;第二种途径受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局限,掌握的尺度不一致,各地制作的样版也不尽相同;只有第三种途径编制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质量比较有保证,但由于费用较高,中小企业普遍不愿采用这种方法,这就导致企业在实际使用中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可信度低,缺项目、篡改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我局在现场查验中曾发一批进口聚氨酯胶黏剂,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与随附的英文资料不完全一致,未列明所有危险性成分,不符合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要求,后经企业申请调回厂后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了整改。

2.2 与《危险化学品名录》申报不符

依照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名录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但报检企业或国内收货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比较熟悉,而对危险化学品名录缺乏了解,导致未能按照名录的品名进行申报,例如某企业申报“清洗剂”商品,通过监督抽查中发现,实际货物中含有阳离子表面活性剂、硝酸等目录内危险化学品。有些危险货物HS编码不在法检目录中,但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企业仅按照其商品名称申报,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品名申报。还有甚者,不少企业偷梁换柱逃避危险化学品监管,给进口危险化学品埋下安全隐患。例如:我局在对一批进口黑色油墨现场检验时曾发现,货物名称为Paint Related Material(涂料)、型号为RE007PJ(UN 编号1263),与申报的货物名称油墨、型号RED07/EPI(UN编号1210)以及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不符,涉嫌虚假申报。我局还发现一批来自韩国的“丙烯酸电泳漆”(属3 类危险品)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钢桶包装上无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定的运输包装标记,不符合质检总局30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使用救助包装等形式进行了整改。

2.3危险化学品的瞒报、误报、漏报时有发生

危险化学品作为普通货物出运既有监管机构自身检验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危险品托运人和货代公司瞒报、误报的原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可能未考虑到某些物质可能带有的危险性凭经验把危险货物误判为普通货物,如钢屑,本身是普通货物,但因在加工过程中可能添加切屑油,而使钢屑上沾有油类物质,从而成为易自燃固体而变成危险品。例如我局曾对来自台湾的申报品名为“碱性颜料”的货物实施查验时发现,其外包装和集装箱均贴有易燃等危险警示标识,货物标签、提单等单证上货物名称均显示为丙烯酸清烘漆和脱漆剂,这两种物质均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对此进行了立案处罚。

3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3.1检验监管法律依据滞后

现行《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商品目录》内包含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远少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导致许多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却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商品目录》外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游离于正常监管范围之外。

3.2部分企业存在安全问题

(1)宣传不到位,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够,存在麻痹大意的心态。(2)知识未培训。人员流动大,没有对员工进行及时安全培训。(3)机制不完善。一些企业规模偏小,企业对于生产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保证能力有限,管理机制存在漏洞。(4)资源未储备。一些中小企业的生产现场或者储存环境不达标,安全隐患排查和设备检修工作未定期地进行,提示不清晰,从而埋下安全隐患。

3.3包装使用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包装使用的不适用。出现装有危险品的包件实际重量超过了标记的毛重,或是实际所装危险品的密度超过了包装标记规定所能盛装的物质密度;有的还出现实际所装危险品需要的包装类别高于包装的实际类别等问题。(2)包装使用的不当。出现包装在装入液体危险品时盖子没旋紧而发生的泄漏;包装在装入危险品时,腐蚀或损坏了包装的外表面;甚至使用已过期的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4加强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对策

4.1提高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作

企业自身要不断学习,自觉遵纪守法,并结合进出口产品的实际情况,落实各项检验监管要求。其次,检验监管人员要形成统一的思想认识,切实认识到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再次,企业与检验检疫部门要增加相互之间的沟通和配合,确保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符合标准,推动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4.2强化部门协作,完善标准体系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后,各部门如质检、交通、海事等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覆盖所有的产业和物流环节,环节之间存在监管盲区,这些问题为企业创造了违法的机会,也给某些企业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困难。因而要各部门间要及时沟通,协调,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促使产业的发展更加健康。

4.3加大能力建设,提升检测技术

重视化学品的分类鉴别和评估,督促企业或检测机构依据TDG以及GHS的标准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的分类定级检测,必要时进行理化监测。其次,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探索快速检测的手段,保证检测质量,缩短检测周期,提高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通关效率。最后,加强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技术指导,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确保出口危险化学品符合国际标准。

4.4完善标准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质检、环保、安监、公安、交通等监管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但目前这些法规、标准还不能做到产业链各环节间全覆盖,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既给不法企业有空可钻、有机可乘,也给守法企业造成执行上的困难,需要根据新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永华.欧盟REACH法规中危险品分类与标签[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08(8):27-33.

危险品法律法规范文12

关键词: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包装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监管。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内容

(一)对出口危险化学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检验。政府间协议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特殊要求实施检验。

(二)受理报检的出口危险化学品应是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品种,报检审核的单据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单据外,还包括下列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货物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对出口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检验货物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

2.检验货物中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二、 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工作的问题

(一)瞒报、误报、漏报危险化学品

部分危险化学品常常被当作普通货物出口,主要由于报检单位或报检企业瞒报、误报或者漏报所导致。另一方面,由于检验检疫人员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检验监管能力不足,没有充分考虑到一些物质可能具有的危险性,而将其作为普通出口货物进行监管。比如钢屑,其本身很普通,但由于在对其进行加工时添加了屑油,导致油类物质沾在了钢屑上,进而钢屑成了危险品。

(二)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样本的编制质量较低

要求出口企业在报检时提供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样本是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的新规定中的一个大变化。当前,企业编制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样本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是企业自身组织人员进行编制。但由于大部分企业缺乏掌握GHS及相关文件的工作人员,因而编制不够规范。

二是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的指导下完成编制。但由于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掌握尺度不尽相同,也造成编制质量不高,同时,各地区编制的样版也不统一。

三是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编制。相对来说,这种编制方式确保了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样本的编制质量,但花费较高,中小企业一般不愿意采用这种途径进行编制

因此,企业在现实中使用的安全数据单及危险公示标签样本的可信度并不高,而且还经常出现篡改、改项等现象,也就无法将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公示信息真实的体现出来。

三、 加强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沟通协作,提高责任意识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将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职责赋予了检验检疫机构,各经营出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加以重视,并依照规定严格执行。

首先,企业要不断学习,自觉遵纪守法。各有关企业要积极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的配套规定,并结合企业自身出口产品的实际情况,落实各项检验监管要求。其次,检验检疫人员要形成统一的思想认识,切实认识到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保证危险化学品的顺利出口。然后,企业与检验检疫机构要增加相互之间的沟通和配合,确保出口危险化学品符合标准,推动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后,企业自身要提高责任意识,强化自身的检验和控制能力,并积极与国外合作方保持密切联系,促使他们提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

(二)对标准法规体系进行完善

在出台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后,有关部门,如质检、交通等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覆盖所有的产业链环节,各个环节之间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这些问题为企业创造了违法的机会,也给某些企业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困难。因而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促使产业的发展更加健康。

(三)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切实提升检测技术

首先,要重视化学品的分类鉴别和评估,加大对这方面的投入,促使企业或检测机构依据TDG以及GHS的标准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严格的分类定级检测,同时还可以进行危险化学品必须的理化项目检测。其次,要对检测方法进行深入研究,组织骨干技术人员对检测技术进行攻关,开发检测方法,实现对我国大宗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测鉴定。再次,要探索快速检测的手段,既要保证检测质量,又要缩短检测周期,提高出口危险化学品通关效率。然后,要加强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技术指导,促使企业的检测实验室充分发挥作用。最后,还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确保出口危险化学品符合国际标准。

四、 结语

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维护了我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了出口国的安全,树立了我国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严格检验监管的良好形象。因此,无论是出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还是相关检验监管部门,都要提高认识,加强监管,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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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潘建新,朱真新.创建危化品网上监管系统提高监管水平 [J].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07).

[3] 崔路,丹阳.欧盟REACH法规的延续――欧盟《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的影响和应对 [J]. WTO经济导刊,2008(10).

[4] “日本REACH”袭,我国出口再遇考验 [J]. 国内外香化信息,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