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2 14:47: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市场监管建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是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农村食品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冒牌食品、假食品、劣质食品、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缺斤短两食品。有的食品以色素、糖精、酒精等勾兑而成;有些食品的某一些成份的含量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尤其是儿童食品,色素、糖精、防腐剂等严重超标;有些食品制作相当简单、粗糙,并且这些食品包装简陋,包装物大多是有毒的塑制品和劣质的纸张;有些食品包装上所标的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缺斤短两。是重大问题。
二是经费、人员、设备保障不足。××区工商分局监管辖区面积____平方公里,__个社区居委会,___个村,农村人口__._万。工商部门现有在编干部___余人,下设__个工商所,__个_____投诉联络站,分布在__个行政村、__个大型市场、超市。由于经费缺口大、执法人员少,技术设备差阻碍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推进。同时还由于一些农村经营户素质较低,对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存有抵触心理,加之“一会两站”没有经费,严重阻碍_____投诉联络站工作的推进,致使农民自我保护意识长期得不到提高,一些不法商贩利用农村消费水平相对较低,将一些过期、变质食品低价倾销到农村市场,给农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带来较大隐患。
三是信息传播途径较少。农民普遍文化程度不够,加上信息传播途径少,使农民对食品法律法规和食品知识知之不多或一无所知,更谈不上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认识不到假冒伪劣食品给自己身心带来的危害,这是广大农民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最大的障碍。
四是农民防范意识较差。农民收入低下而且缺少对食品质量危害性的认识,所以购买食品往往只图便宜,不求质量,致使质量差、价格低的食品在农村很有市场,就像有些食品经营者说的那样“真的卖不出去,假的卖的很快”。
五是对假冒伪劣食品的打假力度不够。农村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商品进货渠道多样,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市场检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检查的时间、次数不够,削弱了打击力度,给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农村的商业网点较分散,进货渠道和形势多种多样,越是假冒伪劣商品,进货渠道越隐密。由于上述因素,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农村食品市场中的假冒伪劣销售活动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打击势头。
六是存在着质量标准不适应、检测体系不完善、执法体系不科学等问题。质量标准不适应主要是食品生产加工尚未形成规范化运作,缺乏足够的质量标准,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整体上推进速度滞缓。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四级构成,现已制定和了包括各类食品产品标准、食品污染物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食品卫生操作规范在内的食品卫生及检验方法、食品质量及检验方法、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食品贮运、食品标签等方面的国家标准____余项,但由于制标工作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问题,标准之间的矛盾问题尤其突出。
检测体系不完善。目前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部门不但数量不多,且都分布在大中城市,在人口众多的偏远地区缺乏应有质量检测设置。同时食品质量检测手段有限,很多食品的检验检测项目需省一级的检验检测机构才能完成。落后的监管手段难以适应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在实际检查工作中,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与许多普通消费者一样,大多凭借外观来检查产品标注、保质期等是否合乎规定。
执法体制不科学。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权限分离,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管理权限与所承担的责任大多不对称、不匹配,难以形成协调配合、运转高效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近十个部门,部门分工职责交叉,往往导致重复执法。而一旦出现问题,则会相互推诿。加之相关法律不健全,导致执法主体缺失,监管效率低下。在食品安全监管环节。除工商有下设机构外,相关职能部门大多数在农村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监管力量得不到有效延伸。农村虽已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但形如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办(站)的基层协管机构,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定岗定编问题,没有运行经费保障,安全监管工作得不到扎实深入地开展,多数仍然是有其名而无其实。
二、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要加快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规的立法进程,促进食品安全管理走向法制化轨道。目前虽然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规,但与确保食品安全的需要还有较大的差距。所以应加快立法进程,健全法制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部门协调,确保食品安全。
(二)要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标准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标准化进程。各监管部门要以此指导生产者与经营者严格按照质量安全标准操作,加快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加强对农民标准技术培训,使广大农民树立质量安全观念,能够自觉地按照标准化、无害化要求生产与经营。
(三)突出政府主导作用,建立职责明确、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区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主动、及时地向当地政府及主要领导汇报工作、提出建议、争取支持,最大限度地运用政府资源,形成“政府牵头抓总、各监管部门全力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四)落实专项经费,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打造“放心消费”环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经费作保障,建议政府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的投入,每年财政划拨专项经费予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使工作开展有物资保障,便于拓展市场监管的领域,不断更新执法设备,切实履行职能,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
(五)积极探索农村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市场监管 监管模式
一、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涵义
金融衍生品是从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而来的新型金融工具。根据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在一份报告中对金融衍生品的描述:“金融衍生品是指有关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金融衍生品的诞生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金融市场体系完善到一定程度的内在产物。
金融衍生品监管是指金融衍生品监管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利用职权对监管对象进行的管理和监督。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包含四层几层含义:首先,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主体主要是一国的金融衍生品主管机构,并且也包非官方的机构。其次,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对象及其监管的范围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参与人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再次,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需要以法律为依据。最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目标是控制金融衍生品行业的整体风险。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金融业采取的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既根据不同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而主要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结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从长远看,这样的监管模式,容易出现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很难满足金融衍生品发展的需要,也不能较好的进行风险控制。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
1. 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滞后。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起步较晚,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监管体系建设还不健全。目前,我国专门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规只有2004年3月起实施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开办衍生品交易所受的约束大多散见于金融监管当局的各类管理规定,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缺乏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不能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2.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监管主要由“三会一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央银行)进行监管,各监管结构之间尚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结构,同时也缺乏战略规划共识。这不利于信息交流和监管应有效能的发挥,也不利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高效运行。
3. 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不突出。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方式,它可以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然而,我国的衍生品交易场所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起来的,政府取得了监管的优势地位。这种情况下,交易所更多被动地依赖政府监管,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4. 跨国监管与国际监管合作不足。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各国的金融体系高度交叉融合,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和国内金融机构跨出国门,金融创新的步伐不断加快,金融衍生品交易引起的巨额亏损事件在不断增加,这些都提出了跨国金融监管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我国机构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存在监管“真空”,监管结构难以进行跨境监管。
三、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的措施
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健全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宏观金融体系的重要条件。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由于严重监管不足问题,造成了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对政府监管的依赖性太强,遏制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活力。要避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这些问题,就需要在构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时候积极思考相应的长期有效的指导性原则,以避免重复建设并为长期、高效的市场监管指明发展的方向。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也就成了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首要任务。
1. 完善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尽快制定金融衍生品监管法。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拍市场还不成熟,可以按衍生品的基本分类来指导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其次,要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跨行业的综合交易,是与其他相关产品密切相关的,在制定专门的金融衍生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必须考虑其他相关的《公司法》、《担保法》等法规,增加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容,使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完善,以解决目前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督中很多方面无法可依的问题。
2. 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
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涉及多个金融领域,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品”市场,对其实施的监管制度就必须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研发了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这便使得传统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我国的分业监管在高速发展的衍生品市场中出现了明显的滞后现象,实施统一监管势在必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模式要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监管机构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组织并配置职权。统一监管模式主要包括:
(1)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由于金融衍生品设计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会使得衍生品的现实监管容易造成冲突和真空的问题,在同一的监管机构体系下,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的防范效率,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得监管人员从更高的角度来监控整个金融市场,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从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2)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设定统一的监管目标,并为实现这个目标划分金融监管权,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利、责任及义务,避免出现重叠或缺位的现象。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成本”;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3)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协调和合作。首先,在政府监管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力度、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法规、颁布相关的行为准则、对市场参与者施行宏观管理等。其次,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方面,金融衍生品行业协会应为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良性运行而实施一系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措施。例如:制定行业协会宗旨、强化职业道德规范、负责会员的资格审查和登记工作、监管经营情况和调节纠纷、协调会员关系等等。最后,在交易所自我管理方面,交易所是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场所,交易所的自我管理应包括对交易所会员和业务的管理、对交易所加以规制的管理、建立健全交易所的财务保障体系和对进入衍生品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等等。
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突出保障了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更好的实现了市场的有效监管并提高了系统风险防范效率。此外,统一监管模式也反映了进入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力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进入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的巨大风险,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3.加强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合作
从金融衍生品交易逐渐跨越国界成为国际性市场开始,国际组织主导下的监管协调和合作就贯穿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始终。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市场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和渗透,金融衍生品的国际性特点日益突出。所以,加强我国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合作迫在眉睫。首先,要向国际规范和惯例靠拢,遵守各主要国际组织联合制定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监管准则和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其次,应积极参加国际合作项目,建立多边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成立多国合作监管机构,负责对区域性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行监督;最后,要加快国内监管体制改革,尽量缩小与国际先进监管体制在监管理念、监管法规、监管手段等方面的差距。
参考文献:
[1]卫新江等.金融监管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刘菲: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体制的法律思考.[D].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3]周灵颖: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J].企业导报.2009年第10期
农村市场市场特点市场监管
一、农村市场的基本特点
农村市场,是指交易场所和环境在农村的各种商品关系的总和。农村市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农民始终是消费市场的弱势群体。农民虽说是农村市场消费的主体,但面对消费领域中的种种陷阱,大部分农民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仍处于弱势消费群体。二是农村市场的商品流通渠道不畅。农村乡镇基本上是以私营个体的小店、小铺为主,形不成体系。这种低组织化商品流通现状导致了农村商品流通组织混乱、货流不畅、伪劣假冒严重。三是农村市场仍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主要表现在农村市场建设滞后,多为生活消费品的综合市场或以街为市、以路为市的集贸市场,部分乡镇还是老传统“赶集市”。四是农村市场商品档次普遍较低。农村消费市场消费需求的功能性主要表现在价廉、实用、简便上。主要消费群体收入少,购买力低下,导致农村市场商品档次低。五是农村市场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由于农村交通不便、农民知识水平有限,使农民的维权意识淡薄,很多农民不知购货需要索要购货凭证,不知权益受害可以维权。
二、农村市场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农村市场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农村市场的发展所遇到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也就是农村市场监管所面临的问题。由于农村所处地理位置、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等条件,导致农村市场监管中不不同程度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概括起来农村市场监管主要面临“五多一难”的问题:无照经营多、超范围经营多、伪劣变质商品多、虚假宣传多、监管“盲区”多、农村农民维权难。
2、农村市场监管问题的成因分析
分析当前农村市场监管中之所以存在“五多一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市场监管理念有偏差。主要表现为“三重三轻”:重突击检查轻日常巡查;重事后监管轻事前规范;重办案处罚轻引导教育。二是市场监管力量薄弱。农村工商所普遍存在监管人员少、执法车辆缺、监管区域广的问题,监管力量无法进行全方位的覆盖,易出现监管“盲区”。三是市场监管手段单一。在打击假冒劣质商品过程中,由于缺乏必备的检测设备和必要的检测手段,许多假冒伪劣商品只能凭执法人员的经验来识别,所以对商品质量的监管也只有停留在“表象”。四是市场监管水平有差距。在执法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则是重实体、轻程序,重证据,轻规范。对案件的处理重罚轻纠,有的是只罚不纠,罚款放行;有的是只打不追,不追根溯源。五是市场经营主体素质偏低。大多数农民普遍存在“只有犯了刑事罪才是犯法”的认识,对在一些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根本不以为然,给监管执法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三、加大对农村市场监管力度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农村监管市场凸现出来的逐多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各级对农村市场监管的新期待、新要求,加大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力度要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树立农村市场监管的新理念。
市场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职责,服务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在市场监管中坚持以责任区监管为平台、以全面年检验照为基础、以重点巡查监管为手段、以行政指导为要求、以服务发展为目的,真正达到规范与引导相统一、监管与服务发展相统一。继续突出“红盾护农、品牌兴农、合同帮农、经纪活农、市场助农、维权保农、政策惠农”七项工作机制,真正达到促一方经济、保一方平安的目的。
2、确立农村市场监管的新机制。
积极贯彻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监督的全过程长效监管机制,着力在 “四个机制”上下功夫:一要完善市场准入机制,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推动监管关口前移。二要完善市场巡查机制,要把市场巡查登记作为切实履行职责的基本模式,细化巡查范围,强化巡查责任,优化巡查手段,提高巡查效能。三要完善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对多次出现问题的经营户要实施零距离监管,对偶尔出现问题的经营户要实施近距离监管,对几乎不出现问题的经营户要实施远距离监管,切实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要完善监管责任机制,对辖区市场主体实行分片包干,实行定片段、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四定”责任制。
3、突出农村市场监管的重点。
对市场和经营户的监管是工商部门的核心职能,全面年检和重点巡查是主要抓手。为了切实履职尽责、监管到位,必须依法对所掌握市场主体的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信息进行全面、及时的征集,并进行内部信用评价,加强对C、D类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信用分类:A类为守信,B类为警示,C类为失信,D类为严重失信)的巡查和监管,并突出按“风险度”进行分类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4、建立完善消费维权的途径。
消费维权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使命。针对农村市场特点,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一会两站”(基层消协分会、12315消费者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的建设。通过“三定三抓”,即:定点、定人、定责、抓宣传、抓培训、抓保障,下大力克服和纠正“一会两站”有名无实的问题。建立以“经营者自律为主,多途径维权”的消费维权体系,切实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农民“投诉难、维权难”的问题。
5、着力提高监管队伍的综合素质。
首先,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学识水平和实际工作技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其次,要提高对市场的监控能力,及时制止各类市场的违法行为;再次,要坚持严格执法,要把依法行政贯穿监管执法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积极塑造当代工商人的新形象。
综上所述,农村市场是一个具有相当大的发展潜力的市场,而要从根本上惠及占我国人口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的农民群体,践行我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必须建设一个能够有效运转的农村市场体系,而加大对农村市场监管力度,又是建设好这个农村市场体系所必不可少的环节。
参考文献:
[1]令纪荣.关于农村市场监管的调研报告[J].2011.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摘要:证券市场是信用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市场,具有风险来源广、传导性强和社会危害巨大等特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飞速发展的现实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从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出发,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关键词 政府职能转变 企业服务
党的十以来,新一届中央政府将转变政府职能作为系统性改革的主要抓手。对于上海市中心城区的产业经济部门来说,政府职能的转变是深化企业服务的一个重要契机。
一、政府在企业服务职能定位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当前政府所担负的职能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当前政府在企业服务定位方面仍然存在不少“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1]
(一)越位――政府过多干预市场功能
政府对企业经营抱有“管家”心态,设立众多核准事项,实际效果不明显,有时甚至会误导市场资源配置,同时造成行政资源浪费。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政府部门各自为政、审批事项繁琐冗杂的问题比较突出。
(二)错位――政府混淆管理和服务的概念
部分服务型政府职能在实际执行中异化为行政管理职能,如备案制,有些本应是服务性措施,但在某些环节却变成了强制性行政措施。按照原有的模式来处理,企业提出申请,窗口受理解决,既会降低行政效率,又会造成政府与企业之间的隔阂。
(三)缺位――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职能缺失
一方面是市场监管职能界限不明确,导致传统市场监管存在真空地带。例如,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按照现有体制,在企业生产和市场流通的各个环节上,分别由不同部门来监管,各自的执法权限壁垒分明,反而造成不法分子在缝隙之间有机可乘。另一方面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职能不够完善,对一些新兴领域的监管还有待探索,如土地和其他稀缺资源的公开拍卖、特许经营权的竞标等。
二、政府企业服务职能转变的方向和路径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政府治理”概念,“治理”意味着要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来综合协调解决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政府的角色从台前走向幕后,对市场经济的干预从直接转为间接。
“简政放权”是一个明确的方向。简政,是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行政干预。放权,是缩减行政审批权、价格管制权、资源控制权和对经济的干预权。“简政放权”有利于加快推进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服务型政府转型。政府部门需要适应在此过程中的角色转换,减少划桨,专心掌舵。[2]
有“放”同时有“收”,政府对于市场秩序的监管、对于投资环境的保障就是需要进一步收紧和加强的环节。政府部门,尤其是产业经济部门,需要担负起更多的责任,引导经济结构转型,保障市场良性竞争,扶助企业自身发展。
三、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企业服务的对策和建议
(一)体制改革为转变政府职能奠定基础
(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徐汇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注重形式与实质并举,软件与硬件并重,着力实现简政放权、提升效能的目标。一是设立行政服务中心,完成办事窗口“从多到一”的整合。2015年,徐汇区成立区行政服务中心,在区级层面建立管理性机构和实体性机构,同时构建区和街镇两级统一的公共服务和网格化管理平台。全区24个部门、330个窗口受理事项入驻区行政服务中心,有效解决企业反映突出的办事窗口分散、流程衔接不紧、跨部门沟通不畅等问题。二是梳理行政审批流程,启用统一的办事指南和业务系统。针对政府管理的“整体性”要求与行政审批的“碎片化”运行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的问题,编制行政服务中心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同时以“受办分离、协同审批”为重点,推进跨部门、一体化的行政审批平台建设,构建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的一体化信息平台。三是探索审批制度创新,延伸复制自贸区工作模式。除了全区性的资源整合,各部门也纷纷推出创新性审批改革举措。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商事制度改革,优化企业注册板块的服务流程。区商务委实现新设外资企业“一口式”受理模式,推行“告知承诺+形式审批”的外资审批管理模式改革。
(2)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徐汇区以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加强基层市场监管力量为原则,大力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一是建立区级统一的市场监管主体,落实政府市场监管职责。组建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原区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的职责,同时区物价局有关价格监督检查的职责也整合划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合一”不是简单的物理叠加,而是在部门整合的基础上进行职能融合,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二是强化专业化日常监管,将监管贯通生产流通各环节。规范市场监督管理程序,实行统一监管模式。例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综合负责“12345”“12331”(食药)、“12365”(质监)、“12315”(消保)、“12358”(物价)等各条热线的受理工作,统一接待公众咨询、申(投)诉和举报,避免推诿现象,做到无缝衔接。同时,在涉及食品安全、医疗器械、药品化妆品、标准化管理、计量、特种设备安全等专业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设立专门机构,强化专业力量的同时,体现市场监管职能的融合。三是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建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在区级层面上加大基层一线市场执法力量,组建综合执法大队,承担区域内各类专业领域一线市场监管以及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办;组建市场监督管理所,统一承担日常监管和快速简易执法等职责。通过规范统一执法,加快建立一体化、专业化、高效率的市场监管体系,实现办案流程网络化、执法监督常态化。
(二)构建社会化企业服务体系
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政府从服务企业的主体,转型为统筹社会资源的主体,从台前主角退居幕后当导演,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做好企业服务这篇文章。
(1)根据企业生长周期,匹配社会化专业服务。如果把企业比喻为一棵大树,那么它在不同生长周期需要的服务类型也不尽相同。[3]针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具有专业性强、覆盖面广的优势,要借助区域专业服务机构的数量和质量优势构建社会化企业服务体系。例如,萌芽期的企业需要财务、人事方面的规范培训;成长期的企业更需要在融资、法务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成熟期的企业有扩大业务、拓展市场的需求,而对于处于瓶颈期或衰退期的企业,社会化服务需要更加具有针对性。
(2)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作为体系坚强后盾。建议通过两种途经来实现财政资金对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持:一种是由政府向第三方购买服务,再向企业无偿提供服务的方式提供扶持;另一种是对专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企业服务支出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予以财政补贴。这两种方式的扶持都润物细无声,把原先直接给企业的资金扶持变成为企业提供服务,将“一次性输血”改为“长期补血”,这样不仅能惠及更多企业,而且能帮助企业练好内功,为将来的发展壮大夯实基础。
(三)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企业服务从政府主导转为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有利于激发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活力,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1)探索综合评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实力。目前,政府对企业贡献的评估,更多是停留在税收这个硬指标上。建议对企业的经济社会贡献进行综合评估。除了税收之外,将企业对区域产业经济的示范带动作用,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方面探索所取得的成绩,以及节能减排、吸纳就业、履行社会责任等综合因素纳入评估体系,使突出贡献这四个字的内涵更为丰富。相应的,政府在落实人才政策、开辟绿色通道等方面向这些具有综合影响力的企业倾斜,更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平与公正。
(2)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当前大量社会热点问题聚焦企业生产和市场流通环节诚信的缺失,引导企业树立“公正、包容、责任、诚信”的价值取向,成为政府部门责无旁贷的职能。诚信经营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最重要的环节,同时也是当前相对较为薄弱的环节,加强市场诚信制度建设迫在眉睫。在目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基础上,探索整合各部门力量,形成统一的标准化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广泛应用于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以此激励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作者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作者简介:夏琼雯(1981―),女,现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4级MPA研究生3班。]
参考文献
[1] 李兴山.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J].理论视野,2014(01).
本文所述的大市场监管体制,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层面将工商、质监以及食药等涉市场监管的部门和执法队伍进行整合,组建统一市场监管力量的管理模式。从历史角度看,这次基层市场管理体制调整有着深厚的时代背景,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统一规范期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收权”。党的十五大召开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在经历了“制度破壳”和“价值认同”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各地的经济建设热情得以充分释放,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但与此同时,由于顶层设计的滞后,商品经济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价格双轨制的实行导致了计划内外倒买倒卖和权力寻租现象严重;再如,盲目的经济发展冲动引发了部分地区恶性竞争,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严重影响了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于是,如何尽快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形成统一高效的经济运行架构,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市场监管领域“集权式”改革应运而生。例如,1999年3月,经山东省政府鲁政发〔1999〕19号文件批准,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划省垂直管理;次年,政府机构改革又将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上划省垂直管理。另外,这一时期其他省市也先后进行了相应改革。总的来看,上述改革举措的实施,缘于各地均希望通过上收权限,在更大区域范围内对市场秩序进行重塑或规范,进而打破长期以来地方无序、粗放的市场格局,构建起更为科学完善的现代化市场体系。
(二)特色发展期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放权”。从20世纪末开始,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日益成熟和完善。据统计,目前我国95%以上的商品资源已由市场来配置,四通八达、服务周到、种类齐全的市场体系已基本建立。与之相对应,我们也看到,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红利的释放,地方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在不断加深,对市场的驾驭和管理能力也日益提高。然而,发展与问题总是相伴而行,经过十余年的高速发展,以投资驱动为主要形式的经济发展模式逐渐式微,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进入“7时代”。面对新常态,如何培育出更为丰富多样的市场样本,形成多极拉动的经济发展格局,亟需调动地方政府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于是,将原先垂管的相关部门重新下放地方,便具备了条件。例如,2009年9月,经山东省委、省政府鲁发〔2009〕18号文件批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省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政府分级管理;2013年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各地又将工商、质监下放地方,实行属地管理。
二、问题分析
2014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意见提出要加快县级政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于是,配合着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本着加强基层政府市场监管能力的需要,各地开始探索在县级及以下层面将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采取二合一或三合一的模式,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但改革之初,由于没有现成经验可循,加之当前体制的运行惯性,使得改革陷入了双重困境。
(一)专业化监管困境
根据马克思的分工理论,社会生产现代化程度越高,分工就越精细,相应对管理的需求就越专业。据统计,按照发达国家行业界定与演变规则,目前我国行业种类大体可以分为机构组织、农林牧渔、医药卫生等21大类、770多小类(数据来源《财富中国》)。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市场领域出现了许多新型经济模式,例如,物联网、互联网+等,这些新生事物与传统行业相结合,促使了部分市场领域近乎呈裂变式分化和成长。市场的高度分化,使得不同行业之间的专业壁垒更为明显,具体到市场监管领域也是如此。比如,工商领域的电商监管、质监领域的特种设备监管和食品药品监管之间就有着明显的专业鸿沟。面对这种情况,在基层组建的大市场监管机构,能否统配好原先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人员力量以及相关检验检测和执法资源,进而对基层市场的各相关环节进行有效监管,成为当前基层大市场监管体制构建的一大困境。
(二)安全风险困境
安全风险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在此将其单独列出,并不是对上述专业化监管困境的重复强调,而是因为基层市场监管的食药领域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并且这类风险一旦产生,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和舆论、问责压力,会直接对现行政府机构改革产生影响。具体而言,随着社会文明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其对个体的“人”必然越发关注。那么,在日益民主的自媒体时代,食品、药品作为可以直接对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产生影响的产品,由其引发的安全事故,自然可以短时间内凝聚起强大的社会关注。然而,这种关注一旦转为集体问责,就会对改革走向产生影响。例如,2008年由三鹿集团肇始的奶粉污染事件,以及随后引起广泛关注的毒豆芽、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直接推动了后来的食药监管体制改革。进而言之,也正是由于上述安全风险的存在,导致了部分地区在推动基层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时顾虑较大、态度谨慎,进退之间使改革陷入了又一困境。但纵观改革大局,国家鼓励在基层进行大市场监管实践,具有一定前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符合大部制改革方向。就县级政府部门而言,日常工作中专业性政策的研究制定较少,更多情况下是相关改革举措或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这为组建综合性工作部门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在县级层面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还能在有效缓解机构限额压力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节省行政成本。二是有利于强化基层食药监管力量。随着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日益完善,工商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职能相较以前弱化趋势明显,但由于体制调整的惰性,基层沉淀了大量工作力量,工商管理人力资源闲置问题非常突出。在此前提下,推动基层组建大市场监管机构,可以在编制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实现人员编制的低成本转移。三是有利于基层综合执法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在基层组建市场监管机构,有利于统合工商、质监、食药等涉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力量,进而为下步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积累有益经验。
三、几点建议
总而言之,从目前的改革实践看,对于那些机构限额、人员编制相对紧张的地区,进行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有一定好处。针对当下基层大市场监管体制构建面临的双重困境,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推进改革。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的纰漏,都有可能影响整体效果。在基层进行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既有上下对口的调整阵痛,又有基层食药监管的风险约束。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推进改革时,要充分调研,切实摸准查实改革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并相应做好预案处理。同时,要坚定改革决心,市委、市政府一旦做出改革部署,就要一抓到底。要加强统筹推进改革的制度设计,将各项改革的目标任务、推进措施、督查手段进行细化分解,确保改革工作环环相扣,取得实效。
(二)建立协调机制,优化监管流程。在基层进行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并不是简单地将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进行物理合并,而是要通过对各种市场监管力量的优化整合,以图发挥出“1+1>2”的效果。但想达到这一目的,首先要建立起新的上下级协调配合机制,并以制度的形式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如何与上级分设的对口部门进行协调配合予以明确,防止改革后出现“一对多”的混乱局面。其次,还要不断优化部门内部业务流程,使不同模块的业务,既能单向运转流畅,又能与其他业务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提高基层市场领域的综合监管能力。
定位监管职能
加强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职能,其根本目标是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市场法制环境,形成以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这两大体系的建设又是道路运输市场主体再培育再发展的根本。简单地把市场监管(运政稽查)活动看作是查违纠章罚款,变相增加收入,这在认识上是非常错误的,在实践上也是十分有害的。
构建考核体系
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能力评价体系至少需要包含工作风纪规范、学习教育、执法设备管理、内务管理、执法质量、市场满意度、行政执行力等工作绩效指标。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科学真实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是设定标准基本准则。通过事前确定控制目标,以合适的考核分值和考核系数作为考核控制手段,引导监管执法活动向社会期望和管理目标集中,规避执法人员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不规范执法现象。
进行风险评估
市场监管执法风险从运管机构自身建设来讲,主要包括四方面,即运管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能力;是否有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运政执法目的是否端正,是否存在罚款创收或将罚款变成协会收费;运政执法装备是否能满足需要,是否存在调取保存证据困难等问题。
从社会公众对运管机构的监督及反应看,运政执法风险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如政风评议、行风监督等;其次是非正常的外部执法风险,如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拒执法及来自各方面各种形式的说情干扰行政执法等。每一级运管机构应该定期召开执法风险防范分析评估会,及时了解和掌握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分析问题成因,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完善措施,防范运政执法风险的发生。
加强防范控制
一是加强运政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中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教育。邀请政府法制部门、公安机关及政府危机公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对运管人员开展运政执法风险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市场监管人员在执法中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要提高在遇有暴力执法行为时的处置能力,做到既能够严格依法行政,又不至于引发各种事端。
二是重视和加强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保障。建议借鉴城管、土地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做法,为运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解除运政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对因公受到伤害的运政执法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和慰问。
三是扩大执法监督范围,确保运政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活动中全面履职不缺位,严守程序不错位,依职履责不越位。
打造专业执法队伍
应尽快建立和执行监管队伍轮训保障机制,从制度上解决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确保市场监管人员能在三至五年内甚至更短时间内能够轮训一次。通过理想信念的学习解决“为谁监管”的问题;通过基本法律知识、基本专业知识、基本执法技能的学习解决“怎样监管”的问题;通过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政治思想教育解决“公正监管”、“廉洁监管”的问题。
加大装备设施投入
为保持运政执法队伍统一形象,应按照“统一品牌、统一颜色、统一标志”要求,配备执法专用房间、专用车辆、专用设备、专用信息技术监管平台,做到至少每一执法队(组)能拥有一台巡查用车、台式计算机、数码摄像(照相)机。同时,应加快移动执法手持式终端、便携式计算机、便携式打印机、网络执法设备(电子物证检验设备)以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推广使用,提高运管机构规范化、信息化、数字化市场监管能力。
【概述】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huihnknmlo”为你整理了这篇基层反映职业打假日趋专业化致基层监管压力加大亟待关注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随着互联网及电商产业迅速发展,投诉举报的渠道越发多样和便捷,职业打假人已不再从前通过“走街串巷”的方式进行职业打假,而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迅速得从线下转向线上,逐渐呈现出团体化、专业化等趋势,诉讼内容也逐渐有了固定模式,并出现了专门进行互联网打假的“网购职业打假人”。很多职业打假人团体,互相之间并不认识,大多以网上交流为主,投诉举报涉及多数为网络经营者。他们还经常注册成立类似“网络咨询顾问”一类的企业,用于开展活动。以安吉县梅溪镇为例,在面积不足200平方公里,人口6万多的小乡镇,2020年职业打假的投诉举报数量已超过了600件,全所干部仅9名,人均职业打假年处理量67件,给基层市场监管所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亟待引起关注。
一是部分法律工作者、退休执法人员成为职业打假 “帮凶”。现有职业打假人逐渐呈现出团体化、专业化等趋势,诉讼内容也逐渐有了固定模式。部分职业打假人会用重金聘请部分原工商、食药、质监部门的执法退休工作者,特别是精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法程序的老同志,以及法律专业人士担任顾问,设计投诉举报到行政复议再到诉讼的流程模板。近年系统机构改革大刀阔斧,人员交流频繁,市场监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极广,基层执法人员几乎不可能对所有法律法规和程序稔熟于心。一旦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处置此类投诉举报时使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者程序出现错误,往往就会被抓住把柄,或者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诉讼。据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消保科了解,广东某打假团队聘请了职业律师3名,并邀请了当地原老工商和质监退休干部6名作为“专业顾问”,专挑工地使用的建筑材料“下手”,投诉举报内容涉及工程质量、材料等极其专业领域,且数次投诉举报使用的举报信函格式高度统一,仅2019年三季度就收到该团伙举报3次。
二是“自媒体”舆论成为职业打假威胁执法人员“利器”。职业打假人经常注册成立类似“网络咨询顾问”一类的企业,而其中部分这类企业,或者与媒体舆论交往甚密,或者自己直接运作“自媒体”。这类职业打假人习惯线下直接上门投诉举报,并将投诉举报过程拍摄录制下来。如果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处置此类投诉举报时出现不当言行或者法律程序错误,他们在无法得到满意结果的时候,便会以“将视频录音”威胁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作为普通执法者,对于舆论媒体以及“自媒体”曝光,一般都缺乏处理经验,并且一直敬而远之,缺少应对此类情况的知识储备和经验,一旦看到对方带着记者或者摄像设备,难免出现慌张情绪,进而更容易出现工作上的失误。如某地市场监管部门遇到来自黑龙江、吉林、山东、山西、陕西、福建等地打来的要求对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电话,电话中或威胁其已经录音,或直接告诉对方正在抖音上直播,“你说话最好注意点,不然全国都听到了”。
三是纪委监委监督问责成为职业打假发泄不满渠道。国家纪委监委系统改革以来,纪委监委系统力量日益壮大,监督问责机制愈发完备。从纪委监委的角度看,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并无二致,对于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因长期与职业打假人接触而对其产生的相对抵触情绪,并不是能十分感同身受。相反,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处理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时的消极态度和法律程序错误却是显而易见的。随着纪委监委的监督问责体制日趋常态化,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履职风险也在不断加大,但部分基层市场监管对纪委监委常态化、具体化的监督问责不能很好的适应,导致工作压力不断增大。如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梅溪分局某干部处理了一起显而易见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因处理结果未达到投诉人心理预期,在12345系统回访过程中,职业打假人对此表达了不满,进而导致纪检监察组追责进行了诫勉谈话。
因此基层建议:
一是强化综合能力培训。不拘泥系统业务,在业务培训法律法规培训的基础上,相应加强基层执法人员例如舆情处置等综合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二是完善相关程序体系。在法律法规层面,成体制的、统一的建立起针对职业打假人或“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的程序体系,总结分类针对容易被“职业索赔人”所使用的法律条文,专门总结一些可复制可操作的相关经验,供基层学习。三是加强多级层面横向沟通。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交流,不闭门造车,让人大、政协、纪委监委等监督部门走到市场监管工作中来,并积极参与到工作中去,彼此加深了解增加信任。
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要求和省发改委、市政府的紧急安排部署,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农产品价格等炒作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我市于2010年6月,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全市农产品市场价格进行了重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在接到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部委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川发改委〔2010〕35号)后,我局十分重视,立即会同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统一部署了全市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要求县区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和工作目标,成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价格、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市场监管领导小组,要精心组织,分工协作、齐抓共管,认真组织好农产品市场监管,以确保农产品市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为加强农产品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农产品正常市场秩序,市物价局于6月21日分别在攀枝花日报、攀枝花晚报了《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价格监管确保价格基本稳定的通告》,另外,各县区物价部门还印发宣传资料、制作宣传栏,以此来提醒、告诫各生产经营者要保持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检查期间,我市还安排专人值守12358价格举报电话、12312商务投诉电话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确保举报和投诉电话畅通,各部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利益。
三、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炒作农产品等违法行为
截止6月18日,全市共组成检查组7个,开展市场检查和巡查29次,出动检查车辆37车次,出动检查人员138人次,检查各类农产品卖场58个。6月下旬,按照市政府的会议安排,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还对各县区政府开展此项工作情况进行了督查。这次农产品市场监管,着重检查了各商家是否存在下列行为:少数经营者利用一些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少数农产品生产和价格出现波动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市场旺销情况下,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加剧市场供应紧张的囤积居奇行为;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变化,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以及垄断货源、阻断流通渠道,造成市场脱销断档的行为。从全市检查的情况来看,我市农产品价格水平总体平稳,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市场货源充足,前期涨幅较大的,如绿豆、黄豆、红小豆等品种价格均有所回落;大米、食用价格变化不大,蔬菜价格因其上市量的多少有涨有跌。我市价格环境、价格秩序及价格水平均呈良好的态势,市民心态平稳,人心安定。
四、建议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因农产品的价格属市场调节价范围,经营者又多是个体经营,无财务账目、无原始交易记录、票据,即使有也以遗失为借口不予提供,导致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证据难以获取。另外,现有的价格法律体系又明显跟不上经济发展多元化和价格违法形式多样化的步伐,对放开价格领域内的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实施起来效果不理想。如:《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没有设定具体的暴利认定标准,在实施十五年以来一直是利剑高悬,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第五条中关于市场平均价格和合理幅度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要想测定每一种商品的社会平均价格和合理幅度难度较大,要想做到随市场的变化而及时调整就更加困难,而且按要求,社会平均价格和幅度应事先向社会公布才有法律效力,事后测定无效。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重新修定和细化《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使其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以便有力地打击牟取暴利的价格违法行为。
为防止社会游资对农产品的投机炒作,扰乱市场秩序,我市各级价格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农产品价格的监测,完善价格监测应急处理机制,形成渠道畅通、反应灵敏、数据准确、决策及时的监测机制;要继续强化市场的日常管理,加大对集贸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农产品价格炒作行为,坚决维护维护正常市场新秩序。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技术;监管粮食市场;技术应用
1严格监管粮食市场的重要性
从我国实际国情来看,人均粮食占有率始终不是很高。若是出现粮源失控等不良现象,后果不堪设想,要想将粮源牢牢地掌握在国家的手中,就必须不折不扣地管好、管住粮食市场。只有市场管好了,国家的各项政策才能真正地落到实处,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才会得到有效提高。如此,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从世界各国对于粮食的管理方式来看,均未完全地放开粮食市场。而从国内的粮食消费方面来看,大中城市的人口常常都是在百万以上,若是粮食供应产生问题,则将会对整个商品市场的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继而波及全社会的安全稳定,要确保粮食供应,依然需要控制粮源。而粮源的控制,依然是粮食收购巿场管理的重要内容。而粮食消费又是个人与家庭重要的消费,是食物消费支出中占比较大的一项内容[1-2]。如果粮食市场出现严重波动,将会对各个行业产生联动性影响。以2022年北京市粮食市场为例,大米价格按照优质米与普通米,分为几个档次,但是总体价格为4元/千克~7.5元/千克。如果大米价格在现有基础上增加一倍,即8元/千克~15元/千克,将意味着个人与家庭需要花费更多的现金采购大米,在北京市最低工资短时间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个人与家庭每日的蔬菜、水果、肉类采购量会缩减10%~30%。北京市2021年常住人口为2188.6万人,意味着蔬菜、水果、肉类市场会出现剧烈的波动。每天的餐饮受到影响,其他消费领域,例如衣物、家具等也会受到影响,严重着可能会对社会秩序稳定造成难以预估的冲击。所以,严格监管粮食市场从表面上是把控粮食价格,但是从整个社会发展角度分析,则是保证我国经济正常运行、人们安居乐业的重要内容,务必认真、严肃对待。
2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监管粮食市场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发展迅速,越来越多人参与到城市建设中,让原本较低需求的粮食市场迎来大幅度提升。仍以北京市为例,每天需要消耗1850吨猪肉,约等于2.4万头猪,2.5万吨蔬菜,2500吨大米,以及其他例如面、鸡蛋、食用油等重要物资,北京市可以满足市场上的20%需求,其他80%市场物资需求需要通过其他省市提供[3]。巨大的粮食需求意味着使用传统人工管理模式并不现实,甚至会影响整个食品市场监管效率。而计算机网络技术是根据具体需求,构建覆盖整个粮食市场的巨型网络,从生产源头出发,到粮食运输,重点关注粮食市场,再到消费者采购,让粮食市场整个流通过程都可以在计算机系统网络的覆盖下得到高效监管。不仅能有效降低人力成本在粮食市场监管中的投入,也让消费者享受了从粮食生产到运输,最后到餐桌的全方位管理,确保粮食安全性,让人们吃到放心的粮食。这既是对我国全体消费者的一种承诺,也保证了人们饮食安全,对于我国未来经济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3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监管粮食市场的主体框架
将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在粮食市场监管当中,需要通过建立起完整的技术框架,划分数个子系统,实现逐一落实子系统所属内容,有序开展粮食市场监管工作,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主体框架可以细分为5个子系统,分别为和粮食相关的法律法规、关注粮食在运输期间的安全性、对于粮食加工质量的管控、整个粮食市场监管情况的统计报表、部分典型案例的细致分析等。保证在对粮食市场监管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格以法律法规为准,合理应用市场经济,确保粮食市场得到有效管理。为降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开发难度,建议使用DelphiXE10作为开发工具。其基于Windows图形,可以实现可视化编程,极大地减少了程序开发所需的时间成本,并让设计系统过程更为形象化[4]。而且,DelphiXE10携带多个扩展端口,可以对数据库信息进行快速调动,并对各类服务实现精准衔接,在短时间内可以处理大量数据信息,很符合粮食市场的监管需求。
4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监管粮食市场的各个子系统
4.1国家粮食法律法规子系统
粮食法律法规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其具有时效性快、原则性强等特点。负责粮食市场管理的人员以及相关的执法单位,需要准确掌握、全面理解,并及时地吸收最新的法律法规内容,实现对粮食市场的依法监管。对于粮食市场的监管重点在基层单位,但是我国疆域辽阔,并不是所有基层单位都在北京、上海等超一线城市,部分基层单位处于偏远地区,交通系统落后,接收信息存在一定延时性,并不能在国家公布粮食法律法规的第一时间充分学习新内容,也做不到定期学习先进执法方法或理念,导致基层单位在粮食市场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5]。所以,建议选择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设置全国或全省的工商联网系统,通过建立国家粮食法律法规子系统,为基层单位的管理人员提供学习条件,从而实现全省同一时间接受最新粮食监管政策,提高信息平台的应用效率,以此避免过去基层单位在法律法规理解、应用方面的不足之处。同时,相关从业人员可以自主且有针对性地浏览系统上的内容,便于自身工作的开展。
4.2粮食运输销售子系统
在粮食运输销售管理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粮食运输销售单位并不预先申请粮食销售发票,只有在遇到执法机关沿途检查时,才选择补开发票,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偷税漏税”性质。2)并不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标准,根据运输、销售的粮食类型开具相应的销售发票,存在“一票多用”问题,在较为偏远地区也有单位重复使用发票,同属于“偷税漏税”。3)在粮食运输销售期间,有一些单位以分批次少量运输粮食的方法,规避监督管理,单批次粮食运输量达不到开具发票标准,属于违规性质。面对这类问题,可以选择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粮食的运输销售做严格管理[6]。该系统的应用涉及以下几点内容:1)粮食的入库出库管理系统包括粮食接收系统、粮食发放系统、计量系统等一系列的控制。在入库时首先卸到卸粮坑,然后通过气垫输送机输送,再通过斗提机和拖棍输送机入仓。粮食发放时一般包括汽车和火车发放,首先从仓中通过仓下气垫运输机输送到斗提机,斗提机到发放系统气垫输送机,再通过刮板输送机输送到运输装置上。当然入库和出库操作中也包含了计量系统。2)粮食倒仓系统可以把粮食从一个仓放到另一个仓存储。该过程与入库出库类似,这里不再重复。3)流程自动控制,粮食输送过程所经过的由不同设备构成的路径称为流程。根据工艺设备情况可以为粮库控制系统设计若干条流程。中央控制室操作人员可通过计算机的键盘或鼠标实现流程的选择、流程的设定和预设定、流程的启动和停止[7]。在该方式下,流程中的设备具有连锁关系。流程启动时,设备按逆粮流方向顺序延时启动;正常作业完成时按粮流方向自动顺序延时停止运行设备。
4.3粮食加工单位子系统
监管粮食加工单位质量,是粮食市场监管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相关政策规定,粮食加工单位,需要通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者是县级及以上单位的粮食交易市场采购粮食[8]。所以,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可以从粮食加工单位采购的粮食入手,对于粮食来源进行备案,及时督促粮食加工单位构建精细化台账,记录每日经营内容,以此实现规范私营粮食加工厂粮食加工技术与方法,实现有效监管。子系统构建模式如下:粮食加工单位采购粮食时,必须依批次向当地工商部门及时备案,而工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则将粮食信息输入粮食加工单位监管子系统中,配合粮食运输销售子系统,对粮食做全程化监管。在获得粮食加工单位采购原粮和销售成品粮的折算比例后,对于同年的相同粮食产地、相同品种粮食进行对比分析,如果折算比例误差在1%~2%,则无问题,允许粮食加工单位正常销售成品粮。如果折算比例误差过大,可以认为粮食加工单位除通过合法渠道采购粮食外,还进行了一部分的非法收购粮食。工商部门可以立即开展调查,查询粮食加工单位的台账与资金流动是否合理,合理化分析问题,视情况罚款粮食加工单位,或者通过合适方法处理非法收购粮食的行为。
4.4粮食市场管理统计报表子系统
粮食市场管理统计报表可以有效整理近一段时间内当地粮食市场监管情况,通过分析工作成绩,对比同级别地区的粮食市场监管情况,分析成绩上的差距,研究对方工作的优势或当地工作优势,从而调整未来监管工作模式,用实际数据做长期的粮食市场监管决策。所以,要求准确填写报表子系统上的所有信息,各项内容要做到全面覆盖粮食市场信息,同时将信息及时汇总处理,定期研究统计报表。通过开发该子系统,能够有效提升粮食市场统计时效性,提高粮食市场监管效率。如果省内有工商管理单位对粮食市场监管有突出成绩,也可以邀请相关负责人进行经验分享,实现全省粮食市场的高质量监管[9]。
4.5粮食违法案件分析子系统
正因为粮食市场规模庞大,涉及运输、销售、加工等多个范围,导致违法案件形式多样,部分案件情况复杂,具体的处罚、监管方式并不一致,导致办案机关无法在短时间内对相关人员采取最佳处罚方式。而在开发粮食违法案件子系统后,可将全国粮食违法案件进行有效整理,在遇到同类问题时,办案机关可以在第一时间分析问题类型,从子系统中找到相应的处罚方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以此提高粮食违法案件的办案效率,严厉打击一些违法经营及对公众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单位[10]。同时,各地办案机关也可以将当地关于粮食违法案件的过程、处理方式上传到子系统中,进一步完善粮食违法案例子系统,推动我国粮食市场监管有序进行。
5结论
2021年,在县人大选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和县政府督查室的指导下,在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相关要求,圆满完成全部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办理情况
2021年,我局共承办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x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x件、政协委员提案x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均为协办件,政协委员提案均为主办件。为了提高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质量,我局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落实建议、提案办理,明确具体承办科室和责任人,对办理程序、方法、要求和时间等作出明确要求。各承办科室迅速行动、深入调研,掌握建议所提问题的详细情况,认真落实有关整改措施。日前,已全部办理完毕,办理答复材料全部在县政府议案建议提案网上公示。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提高办理能力。一是思想认识到位。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是关乎全局的重要工作,是推动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载体,抓好办理工作也是推动市场监管工作精准发力的方向。二是承办领导到位。县政府交办会议以后,我局马上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承办科室具体抓,经办人员专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责任到位。局党组专题研究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局办公室组织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召开分办会,编制印发分工文件,明确各项内容的牵头领导、具体承办科室、协办科室、办理时限等事项,确定办公室一名同志专人负责跟踪督办和答复工作,做到“定人、定责、按时、保质”。
(二)规范办理,提高办理质量。根据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要求,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原则、要求、流程、方式,对承接、交办、调研、办理、面商、审核、答复等各环节予以严格规范。做到条件具备的立即办,长效工作跟踪办,尚不完全具备条件的要创造条件办,条件确实不具备的,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的基础上,留待以后办;办理之前把好“调研关”,办理中把好“沟通关”,具体办理把好“实效关”,过程中把好“期限关”,答复时把好“格式关”。
(三)强化沟通,注重协商,提高办理满意度。建立健全沟通协商机制,办理环节强化提案人的沟通对接。各承办科室在签收后xx天内,均与建议、提案委员进行多次沟通,了解掌握建议、提案所涉内容的深层次问题,面对面协商、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在答复前进行面商,进一步征求代表、委员意见,落实好代表的要求,在办理结束后xx天内将办理答复传给代表、委员和相关单位,听取反馈意见。最后,形成办理答复并在县政府议案建议提案网上公示。
一、解决政府机构市场监管中法律问题的建议
(一)改革政府监管方式
作为政府监管机构,应从掌握股指期货市场发展规律入手,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在保证有效控制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尽可能促进股指期货市场快速发展。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政府应在市场发展相对成熟后逐步取消一些行政限制性条款。比如禁止期货公司自营;国有企业投资期货要严格遵循套期保值等。
其次,要加强期货产品上市的系统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期货新品种,与外汇期货、国债期货属于同一家庭成员,而不同的期货品种主管部门也各有不同,所以作为政府监管机构应做好各期货主管部门间的协调工作,确保各期货品种上市具有系统性,防止部门间出现权力之争。
最后,政府机构应通过完善期货法规来实现对股指期货市场的有效监管。行政审批虽然在股指期货发展初期,对稳定市场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股指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政府监管机构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不断取代行政手段,从而实现对股指期货市场的高效监管。
(二)改革期货上市品种审批制度
为解决股指期货新品种上市审批程序冗繁的问题,应积极改革上市品种审批制度。2007年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对过去审批制度有了很大的突破,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品种上市审批权赋予中国证监会,开始实施“一站式”管理
模式[1]。但是,这个“一站式”管理模式是附条件的,那就是中国证监会必须征求相关部委的意见。问题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有一个部委提出反对意见,该品种上市过程就会受阻。因此改革上市品种审批制度,是提高股指期货市场化程度的必由之路。具体而言,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实行证监会内部的核准制。核准制是股指期货市场监管法制化的标志。具体做法是,将上市期货品种的核准权交给证监会下设的期货品种审查委员会。期货品种审查委员会通过组织专家对品种进行实质审查,从而得出是否核准上市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二步,股指期货市场高度发达后的注册制。在股指期货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可以把上市新品种的权利交给期货交易所,但是必须要求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定将新品种相关文件完整、及时地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注册,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拒绝申请品种上市。
(三)建立专门的期货交易监管委员会
政府监管机构有效性较差,直接导致股指期货市场监管过程中出现真空。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期货市场监管的体制不健全造成的。从期货监管体制发展历程来说,中国证监会承担监管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双重任务明显是不科学的,原因如下:首先,证券和期货在市场结构、交易方式、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依靠证监会对两个市场实施监管,效果肯定会打折扣;其次,证券市场相对成熟,交易品种多,中国证监会事务繁多,力不从心;再次,股指期货市场刚刚起步,监管程序有待进一步探索,更需要监管机构下功夫去研究。最后,从世界范围来看,实行证监会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往往是证券市场相对简单,而我国明显不符合。
《期货交易条例》在2007年修订后,将监管部门规定为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这表明了今后期货监督机构将向专职化方向发展,从而为国务院期货监督委员会即期监会的建立奠定基础。
二、解决交易所一线监管中法律问题的建议
(一)赋予期货交易所更多的一线监管职权
鉴于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职权过少,自律监管明显不足的问题,在我国未来的《期货交易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中,应进一步明确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的法律地位,赋予其更多的一线监管职权,尤其是一些对控制股指期货市场风险非常紧急的监控措施,比如涨跌停板调整措施、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等。这样可以使交易所充分利用其一线监管的有利条件,及时对期货市场进行快速反应,从而有效控制市场风险,实现对期货市场的有限监管。虽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赋予了期货交易所制定违规办法和在业务规则范围内查处违规行为的职权,但是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将期货交易所的监管职权与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权进行明确界定,这也是在未来的立法中应进一步明确的。
(二)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交易所的独立法人地位
公司制交易所治理结构不足的问题是交易所不能正常发挥其监管职能的瓶颈。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首先,通过期货立法或由最高院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期货交易所的独立法人地位,使得期货交易所可以成为《公司法》的真正适用对象,进而成为一个真正的独立法人;其次,把公司制交易所真正的股份化。股份制期货交易所应该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运作,股东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对交易所的重大事项有决策权。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交易所高管人员由董事会负责选任。设立监事会,监事分别由会员代表、交易所职工代表和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人员组成。只有这样交易所才能真正代表股东利益,即交易所会员利益。最后,对于已经挂牌的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来说,则是要在明确其独立的法人地位的基础上,使其在章程修改、人事任免上具有独立性。同时,在审核批准会员资格、处理交易会员的违法活动、制定和实行保证金和储备金制度、在金融交易合约上市、市场信息、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等具体业务方面给予更大的自。
(三)处理好交易所非营利性与商业利益的关系
在我国期货市场现有发展状况下,坚持期货交易所的非营利性是必要的。在期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市场监管体制有待完善的背景下,不应赋予交易所盈利性质。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期货交易所是法人,其代表的是股东或会员利益,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营利性。因此,处理好期货交易所非营利性与商业利益的关系就显得格外重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在交易所的内部管理结构上,将交易所的商业活动和市场监管职能相互独立,并在交易所内部设置非营利性与商业利益的冲突监管机制,并受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董事会的双重领导。当交易所的非营利性与商业利益发生冲突时,冲突监管机制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改正建议,情况严重的,可以向证监会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由政府监管机构直接追究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注释: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二)上市、中止、取消或恢复交易品种;(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
[1]李林岭主编.《金融期货投资》[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
[2](美)路透.梁晶译.《金融衍生工具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姜昌武.《股指期货投资攻略》[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4]朱国华.《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基本理论与操作技巧》[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5]田源主编.《期货交易全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