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首页 精品范文 工程法律风险

工程法律风险

时间:2023-06-12 14:46: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法律风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程法律风险

第1篇

关键词: 建筑工程 履约保函 法律风险

一、建筑工程履约保函法律风险

(一)建筑行业特性带来的履约保函风险

建筑行业竞争激烈,发包方在合同谈判中占据优势,往往利用不公平合同条款压迫承包方,而承包方迫于生存,往往被迫接受显失公平的合同条件,留下争议隐患。

1.提交履约保函义务不对等风险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41.1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由此可见,发包人的支付保函和承包人的履约保函是平等的担保义务。

2.不同种类履约保函风险

履约保函按照不同标准有不同分类,常见分类有:按照索赔是否需要条件分为无条件履约保函和有条件履约保函;按照保函是否有准确的到期日分为开口履约保函和闭口履约保函。不同种类履约保函带来不同风险。无条件履约保函,银行见索即付,不需发包人提供任何证据;有条件履约保函,银行支付赔偿之前要求发包人必须提供承包人确实未曾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违约证明。开口履约保函无明确到期日;闭口履约保函有确定的到期日。

3.施工过程控制风险

履约保函担保的是承包人的履约行为,承包人对于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决定着保函的索赔风险。建筑施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过程中涉及各种规范和多方人员,管控难度大,如果承包人风险意识导致基础合同履行违约,构成履约保函中发包人索赔理由,则承包人将会面临履约保函索赔风险。

(二)履约保函主体带来的风险

履约保函主体一般为三方:承包人、发包人和担保人。实践中,由于项目挂靠、项目转包、保函反担保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名义承包人和实际承包人不一致、反担保主体介入保函关系,致使履约保函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复杂。

1.承包人履约保函业务生疏风险

承包人在建立保函业务关系时,因为业务不专,面临诸多风险。如承包人选择保函担保人不当,担保人不具备提供保函的主体资格,或虽有资格却违规操作;承包人选择发包人不当,发包人资信能力和道德品质较差;承包人选择保函条款不当,发包人有无条件索赔权利等等。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将给承包人带来保函无效、基础合同违约、涉嫌欺诈发包人、遭遇发包人恶意索赔等不良影响。

2.发包人恶意索赔风险

发包人作为保函的受益人,其能力和品行对保函的索赔具有重要影响。一方面,如果发包人的资金实力和市场抗击能力较差,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到位,往往会造成建设周期拉长、工程停工等情况发生,进而引起承包人与发包人相互指责,产生矛盾而动用保函;另一方面,如果承包人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发包人却无理索赔的话,那就涉及发包人的品行问题。尤其是在见索即付的保函条件下,发包人品行更为重要。

3.担保人审查义务欠缺风险

担保人虽然是保函保证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但因为承包人在获取保函时已向担保人提供了担保,发生保函索赔时,担保人并未实际承受损失,所以担保人在出具履约保函时通常不调查发包人的能力和品行,在索赔时也不认真审查发包人索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般仅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格式出具履约保函,按发包人索赔通知支付保函项下款项,为发包人欺诈或滥用权利索赔提供了极大的方便,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

4.工程挂靠或转包引起的履约保函风险

建筑企业或包工头借用其他单位名义和资质挂靠进行投标、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将工程转包的情况时有发生。工程挂靠或转包致使实际承包人与名义承包人不一致,看似简单的施工合同下面隐藏多方博弈,保函上载明的承包人一般为名义承包人,实际承包人负责施工,名义承包人和实际承包人脱节。如果名义承包人对实际承包人管控力度不够,实际承包人给名义承包人带来的风险可想而知。

(三)法律体系不健全带来的履约保函风险

目前,我国在履约保函方面并没有专门立法,保函行为只得参考《民法通则》、《招投标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规范。虽然建设部和各地方对保函进行了一定规范,但这些规范具有很大局限性。

1.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投标法倾向于保护发包人权益,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对如何保护承包人权益没有做出规定,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

2.建设部2005年5月《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该示范文本中《承包商履约保函文本》虽然有“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的规定,但该文本处于部分试点城市推广阶段,还不能对抗发包人无条件保函的要求。

二、建筑工程履约保函法律风险防范

(一)了解有关工程履约保函的法律规定

目前,保函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各地有关保函的地方法规不尽相同,承包人充分了解各地有关保函的规定有利于开展保函业务。 如果发包人索赔的理由是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还需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这就意味着在辽宁省内建设工程履约担保项下的索赔是有条件的。

(二)慎重选择工程履约保函主体

保函主体的选择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选择资质信用良好的发包人。投标前承包人需多方搜集发包人信息,做好投标前的尽职调查,切忌盲目投标;第二,选择适格保函担保人。保函担保人可以是在国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适格的保函担保人能够提供规范的保函业务,尽到应有的审核义务;第三,杜绝工程挂靠或转包行为。工程挂靠或转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行为,使保函主体关系复杂化,将会带来无尽的法律风险。

(三)合同谈判中积极主张权利

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虽然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提交履约保函是应该的,但是承包人可以在保函形式和内容方面与发包人进行协商,增加索赔难度,制约发包人恶意索赔。承包人可以选择有条件保函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且将条件明确约定在保函条款中。如果发包人坚持让承包人提供无条件保函形式,则可以要求发包人拿出合法依据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支付工程款担保。

(四)选择有利的工程履约保函条款

承包人在不得不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应该争取有利的保函条款。在实践中,有以下要点需要注意:

第一,保函的有限期应为闭口形式,具体可约定为竣工之日或监理工程师签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后的一个固定时间。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建筑工程 履约保函 法律风险

一、建筑工程履约保函法律风险

(一)建筑行业特性带来的履约保函风险

建筑行业竞争激烈,发包方在合同谈判中占据优势,往往利用不公平合同条款压迫承包方,而承包方迫于生存,往往被迫接受显失公平的合同条件,留下争议隐患。

1.提交履约保函义务不对等风险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41.1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由此可见,发包人的支付保函和承包人的履约保函是平等的担保义务。实践中,发包人常常利用合同谈判的优势地位剥夺承包人的该项权利,即使未剥夺,承包人也往往怯于向发包人主张提供支付保函,提供保函实际上成了承包人的单方义务。这种单方义务性加重了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各种风险随之而来,如丧失履约保函项下金额、项目利润减少、发包方迟延付款等。

2.不同种类履约保函风险

履约保函按照不同标准有不同分类,常见分类有:按照索赔是否需要条件分为无条件履约保函和有条件履约保函;按照保函是否有准确的到期日分为开口履约保函和闭口履约保函。不同种类履约保函带来不同风险。无条件履约保函,银行见索即付,不需发包人提供任何证据;有条件履约保函,银行支付赔偿之前要求发包人必须提供承包人确实未曾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违约证明。开口履约保函无明确到期日;闭口履约保函有确定的到期日。发包人为减少己方履约保函义务,一般要求承包人提供无条件履约保函或开口履约保函。无条件履约保函和开口履约保函带来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遭遇索赔时,承包人意欲采取补救措施也措手不及。

3.施工过程控制风险

履约保函担保的是承包人的履约行为,承包人对于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决定着保函的索赔风险。建筑施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过程中涉及各种规范和多方人员,管控难度大,如果承包人风险意识导致基础合同履行违约,构成履约保函中发包人索赔理由,则承包人将会面临履约保函索赔风险。

(二)履约保函主体带来的风险

履约保函主体一般为三方:承包人、发包人和担保人。实践中,由于项目挂靠、项目转包、保函反担保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名义承包人和实际承包人不一致、反担保主体介入保函关系,致使履约保函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复杂。

1.承包人履约保函业务生疏风险

承包人在建立保函业务关系时,因为业务不专,面临诸多风险。如承包人选择保函担保人不当,担保人不具备提供保函的主体资格,或虽有资格却违规操作;承包人选择发包人不当,发包人资信能力和道德品质较差;承包人选择保函条款不当,发包人有无条件索赔权利等等。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将给承包人带来保函无效、基础合同违约、涉嫌欺诈发包人、遭遇发包人恶意索赔等不良影响。

2.发包人恶意索赔风险

发包人作为保函的受益人,其能力和品行对保函的索赔具有重要影响。一方面,如果发包人的资金实力和市场抗击能力较差,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到位,往往会造成建设周期拉长、工程停工等情况发生,进而引起承包人与发包人相互指责,产生矛盾而动用保函;另一方面,如果承包人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发包人却无理索赔的话,那就涉及发包人的品行问题。尤其是在见索即付的保函条件下,发包人品行更为重要。

3.担保人审查义务欠缺风险

担保人虽然是保函保证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但因为承包人在获取保函时已向担保人提供了担保,发生保函索赔时,担保人并未实际承受损失,所以担保人在出具履约保函时通常不调查发包人的能力和品行,在索赔时也不认真审查发包人索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般仅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格式出具履约保函,按发包人索赔通知支付保函项下款项,为发包人欺诈或滥用权利索赔提供了极大的方便,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

4.工程挂靠或转包引起的履约保函风险

建筑企业或包工头借用其他单位名义和资质挂靠进行投标、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将工程转包的情况时有发生。工程挂靠或转包致使实际承包人与名义承包人不一致,看似简单的施工合同下面隐藏多方博弈,保函上载明的承包人一般为名义承包人,实际承包人负责施工,名义承包人和实际承包人脱节。如果名义承包人对实际承包人管控力度不够,实际承包人给名义承包人带来的风险可想而知。

(三)法律体系不健全带来的履约保函风险

目前,我国在履约保函方面并没有专门立法,保函行为只得参考《民法通则》、《招投标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规范。虽然建设部和各地方对保函进行了一定规范,但这些规范具有很大局限性。

1.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投标法倾向于保护发包人权益,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对如何保护承包人权益没有做出规定,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

2.建设部2005年5月《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该示范文本中《承包商履约保函文本》虽然有“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的规定,但该文本处于部分试点城市推广阶段,还不能对抗发包人无条件保函的要求。

3.建设部2006年12月《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

该意见首先明确了“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但未提及其他类型的工程项目;其次,在发包人索赔方面也有进一步规定。“工程建设单位依承包商履约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向保证人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但该规定和上述《示范文本》一样处于部分试点城市推广阶段,强制力有限。

4.各地方关于工程履约保函的规定

各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颁布了一些关于工程履约保函办法和规定,如辽宁省建设厅颁布的《辽宁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湖南省建设厅颁布的《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颁布的《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绍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等等。但这些地方办法和规定效力范围有限,不能全面规范工程履约担保行为。

二、建筑工程履约保函法律风险防范

(一)了解有关工程履约保函的法律规定

目前,保函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各地有关保函的地方法规不尽相同,承包人充分了解各地有关保函的规定有利于开展保函业务。例如2005年辽宁省建设厅制定的《辽宁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第28条就规定:“发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发包人索赔的理由是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还需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这就意味着在辽宁省内建设工程履约担保项下的索赔是有条件的。

(二)慎重选择工程履约保函主体

保函主体的选择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选择资质信用良好的发包人。投标前承包人需多方搜集发包人信息,做好投标前的尽职调查,切忌盲目投标;第二,选择适格保函担保人。保函担保人可以是在国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适格的保函担保人能够提供规范的保函业务,尽到应有的审核义务;第三,杜绝工程挂靠或转包行为。工程挂靠或转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行为,使保函主体关系复杂化,将会带来无尽的法律风险。

(三)合同谈判中积极主张权利

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虽然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提交履约保函是应该的,但是承包人可以在保函形式和内容方面与发包人进行协商,增加索赔难度,制约发包人恶意索赔。承包人可以选择有条件保函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且将条件明确约定在保函条款中。如果发包人坚持让承包人提供无条件保函形式,则可以要求发包人拿出合法依据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支付工程款担保。

(四)选择有利的工程履约保函条款

承包人在不得不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应该争取有利的保函条款。在实践中,有以下要点需要注意:

第一,保函的有限期应为闭口形式,具体可约定为竣工之日或监理工程师签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后的一个固定时间。

第二,索赔条款应约定发包人的书面索赔与担保人付款之间有一定的间隔时间,以使承包人有足够的时间与发包人谈判,将争端解决在担保人赔付之前。

第三,在征得发包人认可的基础上,履约保函的数额可随工程进度的完成而递减,担保人在保函该减额时应及时提醒承包人办理减额手续,一旦出现赔付,赔付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额。

第四,其他约定。如可约定在监理工程师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发包人同意用维修保函来代替履约保函;发包人不得将保函转让给第三方等等。

(五)认真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并保留证据

履约保函的风险源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所以承包人防范的措施重点应该是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并保留履约证据,防止违约行为发生。保留履约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承包人应采用书面形式与发包人、监理工程沟通;其次所有涉及书面的文件必须履行签字确认程序。这里包含两个注意的问题:一是签字的人必须是合同中指定的发包人代表或项目监理工程师;二是签写的时间必须是事件发生当时的时间,而不是签字当天的时间;第三承包人必须熟记合同中规定的时间限制,并认真执行。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多条款规定了时间,这些条款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权利,而条款规定的时限又是对权利行使的一种约束,如果承包人不按规定的时限行使权利,那么将承担放弃权利的后果。

第3篇

关键词:施工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1.1合同的承包人只能是法人

在我国只能是具备相应资质和注册资本的法人单位才能成为施工承包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技术力量全面、且影响国计民生等特点。作为公民个人是不能够独立完成的,所以,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承建人。只有经过批准的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作为企业法人才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法律禁止企业无资质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

1.2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完成建设工程的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行为而不能是其他事物,建设工程本身在属性上具有长期存在、不可移动的特点。这里所说的建设工程主要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修等工程,包括铁路、房屋、港口、水库、电站、桥梁涵洞、水利工程、道路工程等等,其工作要求比较高,价值比较大。对于一些结构简单,价值较小的工程项目,如居民建造自住的住宅,企业建造的临时设施等,并不作为建设工程,不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

1.3合同具有很强的国家管理性

首先,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会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影响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事关国计民生。其次,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上也可以看出浓重的国家管理性,在我国除《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规章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其中制定了很多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的色彩。

1.4合同为要式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所决定的。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建设工程合同不能有效成立。但是,实践中有时存在还没有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已经开始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业已接受的,认为该合同成立,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在一定期限内补签书面建设工程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类型

2.1合同无效的风险,即合同主体不合法或合同内容不合法,均会导致合同无效。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些施工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与业主签订“黑白合同”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而这种合同实质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些施工企业如果对国家建筑法律缺乏了解或不透彻,也很有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使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2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即因投标报价不准确或工期拖延或其他无法预期的情况导致的风险,主要是主要材料、设备和人工工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发生浮动导致工程建设成本发生变化所带来的风险,这样施工企业常常会增加难以预计的成本,增加了合同的经济风险。

2.3合同内容的风险。这种现象在工程行业较为常见,通常业主都会请专业的工程咨询专家和有经验的律师起草合同,使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都隐含在合同的条款中。再加上施工单位往往受制于业主,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很难和业主对等的进行合同谈判,这样,就容易增加履行合同的风险性。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不支付或支付极少的备料款;降低进度款的付款比例(通常不高于70%);工期要求紧张;超过常规额外增加工程量等。

2.4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调增引起的风险。在合同履行中,工程设计变更是常事:因工程的设计变更,势必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动。但是,由于合同中程序性条款,往往导致承包人得不到因工程设计变更而本应相应调增的那部分价款。

2.5索赔风险,即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不确定性影响因素的存在,导致索赔事件发生,从而造成项目实际工期、实际费用与合同目标工期、目标费用的可能差异。常遇到的问题有:因未保存有效证据,而不能实现索赔主张;提出索赔要求超出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因合同无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使索赔没有合同依据。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3.1增强法律观念

当前,我国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颁布实施,对工程招标及合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签合同的标的、计量标准、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点等内容,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防止出现歧义,增强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在签订合同后,承包方的项目部应牵头制定合同履行的风险控制方案,包括工期、质量、安全、索赔、造价、工程款支付与结算及违约责任的预防等内容,以确保工程合同履行全过程都进行风险控制。

3.2强化风险意识

将合同谈判与合同文本签订紧密结合,把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转化为合同的条款。例如,固定总价合同并非承诺对价格绝对不作调整,施工企业依经验和驾驭建设工程施工的能力,在承担了一定风险后,将正常范围以外的风险在业主与自己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建设单位应适当接受。当然这需要承包方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预先就允许调整的物资的种类、价格、调整幅度等作出明确约定。从根本上来说,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时应考虑优先适用于履行周期短、物资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工程,此类工程价格变动的几率和幅度都会很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由此而引发争议概率小,符合双方的利益。

3.3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由于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型强的管理工作,其涉及经营、预算、法律、工程管理及公关等方面的知识,因此,要真正的防范合同风险,施工企业还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重视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制度,使其全程负责施工合同的订阅、实施、管理及控制等环节,从而使工程合同管理专业化,最终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如合同在签订前,合同管理人员需要了解发包人的资信和签订合同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了解是否具备计划部门的立项文件及其建设手续;需要拆迁的是否已经到位等等,这些都需要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实施并落实,只有这样才能使合同管理专业化,并以最大可能性来规避合同风险。

3.4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向第三方转移风险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法律保证。在建设工程中要防范合同风险,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有利于规范业主行为,也有利于保证合同履约,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工程建设。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应引入工程担保制度,以适当转移合同当事人的风险。另外,由于建设工程工期长、工程量大,且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的复杂性,因此在施工中产生索赔是不可避免的。索赔并不可怕,关键是要推行索赔制度,转移风险,使已发生的索赔损失降至最低。从以下几点说明:首先,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预测合同风险,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其次,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工程管理人员要熟悉施工规范,随时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施工规范做好工程签证索赔,以最合理方式履行合同。最后,承包方可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注意日常资料的收集,特别是要对可能引起索赔的项目进行跟踪,一旦发生索赔事件,可为索赔提供第一手资料。

参考文献

[1]白思俊.项目管理案例教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2]吴齐伟.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分析及防空思路[J].上海企业.2009(1)

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成因及后果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 A

1.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成因

1.1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客观成因

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备所造成。法律不同于一般制度的特点就在于其所具有的“稳定性”。保持法的相对稳定性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我国社会在改革开放后发展迅速,法律的修订也在不停的进行中。一方面它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是不全面的,有许多漏洞的存在。由于频繁的修改、制定法律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新法与旧法的冲突,以及上位法与下位法、相同位阶的法律规则甚至是同一个法律部门中的条文都存在着规则不一致的情形。另一方面则是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相关立法都比较早,规定的比较笼统和粗线条,不能够完全满足现今实践中的需要。

1.2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主观成因

(1)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引起的风险

发包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发包人在实务中有多种称谓,如发包单位、建设单位、发包人或项目法人等。在我国,发包人可以是法人、组织或是自然人。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环节过程中对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具有特殊要求。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要求发包人应当具有履行支付建设工程款的能力。此外,我国《招标投标法》第12条,则说明了当发包人作为招标人却不具有依靠自己处理招标事宜能力时,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具有资质的招标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法的招标机构来进行招标活动。

承包人(及监理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理人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的监督管理人。

监理人是建设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合同主体。由于我国法律对于承包人和监理人的规定有着许多相似的地方。因此本文将二者放在一起作比较研究。对于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和监理人,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或者说资质许可制度。

由以上可得知,我国对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监理人的资格规定存在差别。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建设工程的作业质量直接影响到公众安全,而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对于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影响较小,承包人和监理人的履约能力直接决定了工程作业质量。因此,承包人和监理人必须是获得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承包人和监理人的主体资质的所蕴含的法律风险则主要表现为虚拟不具有的资质或者通过挂靠等手段夸大履约能力。

(2)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引起的风险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的风险主要是由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使用不够规范引起的。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市场交易秩序,引导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签订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国务院相关部门,2013年7月1日,最新启用的由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中将原来1999年版示范合同中11个合同要素增加到20个,极大的提高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安全性,但实践中由于施工合同的标的价款可以少则几千上万,多则可以以十万、百万、千万甚至亿元为单位计算,对于标的价款低的合同而言,示范文本中的条款过于繁琐复杂,不利于合同主体交易的简洁化;而对于大型的施工工程而言,示范文本中的条款又过于原则化,根据施工项目本身的具体情况,示范文本必然无法全面覆盖具体交易事项,合同法律风险便由此产生。

(3)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中的风险

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主体即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任务。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各自义务的行为。合同履行是一个过程,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义务执行的善后三个阶段。全面履行、实际履行和协作履行是合同履行阶段的基本原则,合同履行抗辩权及合同保全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严格地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法律所鼓励和保护的行为,不按约定义务履行或不完全按约定义务履行,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合同履行是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归宿和延伸”,合同履行在整个合同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而其中的法律风险也是一个动态的变量,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非经约定或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转让、解除合同,不能迟延完成工程项目或任意减少工程款数额,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预期、实际)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相关的法律风险,为叙述方便,本文在此统一归结予以简单的探讨。

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合同变更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发包人变更合同履行内容,而不愿相应调整工程款。承包人要求延长合同的履行期限而却不愿赔偿损失。而合同转让中的法律风险表现在承包人违法转包、分包和挂靠;发包人因债务或其他原因转让建设工程致使承包人的利益受到直接损失。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效力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发包人因故要求中途停止合同履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己付的工程款不退,并按该阶段实际所耗工时,增付和结清工程款,同时终止合同关系。实践中发包人并不及时通知承包人,也不按阶段实际所耗工时增付和结清工程款,致使造成承包人的损失;二是承包人因技术力量等因素难以按时保质完成工程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既不通知发包人,也不退还工程款,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损失。

2.发包人法律风险可能造成的后果

法律风险的后果,一般是指由于法律风险事件而引起的,因公权力部门追究或其他方当事人追究而导致的对当事人不利,而且当事人并不希望发生的代价增加或者收益减少等最终结果。发包人作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主体,其面临的法律风险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不但包括经济损失,如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因自身原因通知承包人停工,且发包人不能及时满足复工条件,导致工期顺延的,则需按照建设工程合同文件专用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如发包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2条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损失或者单方的权益损失,还包括因此而增加的机会成本等间接损失。

3.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防控及其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研究是企业合同管理控制的组成部分。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防控具有实践价值。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中,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组织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发包人首先根据自身的需要制定工程项目目标,而后通过合同分解项目目标,确定承包人,并实施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和控制,其总体策划运行对整个工程有极大的影响,同时直接影响承包人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其对法律风险的管控能力大,只有保证了发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在合理可控范围内,那么建筑工程领域的发展才能保证,如果由于建筑工程合同中法律风险过大,抑制了发包人对市场的信心,那么就会对整个经济环境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其次,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在实务中根据不同的参与方可以分为勘察合同、

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及物资设备采购合同。通过对上述几种不同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因素的分析,强化发包人对风险因素的掌握,逐步了解和掌握各类合同在不同阶段的风险预防与控制的措施和方法,提高相应的风险防控能力。特别是发包人基于其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的主导地位,更有可能实现对合同风险的全面把握。

最后,为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的信息化解决方案提供理论基础及简易模型。目前,利用计算机技术的标准文本下的合同系统化管理监控已成为合同管理的新趋势。 发合同管理程序己成为科技公司的新的业务领域。但由于合同法律风险防控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学科,需要依靠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法律实践经验等综合能力。因此,目前相关的信息系统建立仅限于办公自动化层面。

参考文献:

[1]愧辉、叶苏晓:《论施工合同管理》,载《科技创新导报》,2013年第8期。

[2]杨明华等:《油田企业合同标准化管理的探索》,载《经济师》,2013年12月版。

第5篇

【关键词】挂靠;经营;成因;法律风险;责任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5)01-0040-01

近年来,随着国家扩大内需,各地工程建设项目逐年飞速增加。然而建设工程市场的不规范操作问题也自然暴露,一些违法违规现象时常发生。尤其挂靠经营问题日益严重,成为工程建设的热点问题。因此,工程建设企业必须对挂靠经营的特征、表现形式、法律规定、法律风险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且做好各项控制与防范措施。

一、挂靠的概述

(一)概念。挂靠,通常是指没有资质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行为【1】。

(二)特征。挂靠人没有从事工程建设的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是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挂靠人需向被挂靠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只是以自己企业的名誉对外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不对施工项目实施管理,不承担工程工期、质量、安全及经济责任;挂靠人一般没有相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外往往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的身份出现。

(三)表现形式

(1)借用施工资质型。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有承揽工程的手段和能力,借用高资质等级施工企业参与投标,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上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2)内部承包型。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能力的某个人利用具备项目要求的施工企业,由该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挂靠人一般在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担任施工负责人的职务,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挂靠人承担该工程项目的全部经济责任及施工管理职责,被挂靠企业则负责处理与业主、监理等其他单位的对外事务,挂靠人须向被挂靠企业缴纳内部承包管理费。相比借用施工资质型挂靠,内部承包型挂靠显然更具隐蔽性,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

二、挂靠经营产生的原因

(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挂靠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挂靠行为的规定基本都属于禁止性条款,对业主单位的责任界定不够详细,对其不规范操作行为缺乏法律约束条款。同时,对挂靠行为的法律界定条款太少,且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据此在实践中进行违法认定和处罚执法。

(二)国家实行的严格资质管理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2007年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条款是对施工单位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方面的规定,说明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非常严格;这个规定也把没有资质或资质低的施工企业排除在工程建设市场外。这些企业自己没有能力通过招投标承揽工程,只能另辟捷径,无疑是国家政策法规的约束导致工程建设企业挂靠经营的原因。

(三)挂靠双方“利益、双赢”的驱动和“资金、人脉关系”的优势互补。利益驱动是产生挂靠的根本原因。被挂靠的一方,出借自己的资质这一无形资产,得到管理费,达到了为企业创收的目的,同时在不增加人员、机具设备、投资的情况下,有了更多的项目,既扩大了知名度,又积累了工作业绩,实现了名利双收;而挂靠单位依赖自己多方面的人脉关系而参与投标获取工程,又不需要花费很大的力气,去获得相应的资质,通过使用被挂靠单位相应的资质,与业主、主管部门玩起了猫腻,最终达到承揽本不该承揽的工程项目,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三、建设工程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分析及责任承担

(一)建设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

(1)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情况下,相对被挂靠方是有利的。按照法律规定,即使挂靠行为导致建筑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企业依然可以要求业主按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而相对业主方,在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时,意味着施工合同的条款无效,业主方会面临很多风险,如被挂靠方随时终止合同、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等,业主方无法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违约责任。

(2)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情况下,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经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是要承担修复费用;如果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意味着施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业主方没有向被挂靠方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相反还要求被挂靠人返还之前支付的工程款。

(二)对挂靠双方非法经营所得面临法院判决没收的法律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挂靠合同无效后,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挂靠人的非法所得就是挂靠人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减去实际投入(包括材料、设备及劳务费支出、自身管理费、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被挂靠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如果法院判令收缴,而挂靠人实际投入中的自身管理费部分又往往鉴定不实,说不定挂靠人会亏损。被挂靠人的所得比较容易确定,通常按照工程合同金额或按照每笔打入被挂靠人账户的工程总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收缴。

(三)挂靠人安全管理不善,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法律风险

挂靠人的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综合能力相对是较差的,一旦违规操作、不执行安全规范、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不足、偷工减料、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健全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将给被挂靠人造成不堪设想的法律后果。

四、结束语

挂靠经营在建设工程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对一个企业来说,关键是如何用法律法规来规避风险,维护自己利益。相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建设工程管理将日趋完善、标准、规范。

第6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法律风险管理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建设工程项目一方面建设单位需要信誉好、质量高的施工单位,另一方面施工单位也要选择好的业主,避免施工完成而不能及时拿到工程款的法律风险。而现实是,有些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机取巧,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签订时、履行中及终止后都出现了较多的法律问题。文章主要从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研究,从而提出了在合同签订前、签订时、履行中及终止后承包人的法律风险管理建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及其管理方法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概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前、签订时、履行中及终止后,因合同主体的一方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或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作为与不作为,从而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失,所带来的法律上的风险。一般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合同主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物的特殊性、履行周期较长、合同内容较多、合同涉及面较广、履行的要求较严格等特点。因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须谨慎对待签订合同,以规避合同向对方欺诈或者隐瞒事实,致使承包方遭受经济损失。为保证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承包人有必要进行法律风险管理。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方法分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法律风险的识别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首要任务。为预防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就必须在签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透彻了解施工合同的全部流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法律风险的识别主要有流程分析法、分解分析法、环境分析法等。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主要或重大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从合同的履行过程来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有签约之前的法律风险、签约时存在的法律风险、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后所遭受的法律风险。对没有审查发包人的资质信誉能力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没有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达成共同意愿,没有履行相关的程序与审批等签署的合同都是签约前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在签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如没有对对方应履行义务进行及时的更改与指出,从而影响另一方遭受到相关的法律风险,这就存在签约时的法律风险;在签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双方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存在大量的法律风险;合同由于一方或双方事由导致合同终止,没有履行合同终止后的应尽义务所带来的法律风险,称之为合同终止后的法律风险[1]。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签约前、签约时、履行中、终止后都存在法律风险。所以,要想减少承包人的法律风险,就必须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全面地识别,从而有效预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法律风险。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法律风险管理的建议

2.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前出现法律风险管理的建议

2.1.1、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项民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9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在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必须详细了解发包人的资质与资格,以避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法律风险。由于我国在涉及市场的发包主体较多,在审查发包人的资质与资格主要审查发包人的行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的信用认证证书等资信。在审查过程中,主要审查发包人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但是有必要的话,可以对发包人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查询,从而保证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合格[2]。

2.1.2、考察发包人的资信状况及履行能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必须保证双方当事人具有较好的资格资信状况和较好的履行能力。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 9 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如在签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了发包人的资信不合格或者出现违法的发包人,将必然会给承包人带来不利的法律风险。所以,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请求出示相关单位的资信证明及相关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前,承包人还可以向发包人进行实地调查,以多种方式对发包人进行审查与考察。

有个比较可靠的做法,现在法院有一个执行网,可以查到全国范围内被执行人的未履约信息,可以看到被强制执行的记录,还有公示,这种单位你最好不要跟他合作。宁可不干活等死,也不要包这个工程去找死。另外可以去上网络搜索一下,有没有他诉讼、仲裁的大量的案例。里面的是是非非,谁是谁非分不清,但大资信不好,你跟他合作地怎么进行风险管理,最后也保护不了自己的利益。

2.1.3、了解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

在签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承包人必须对合同标的物具有一定的了解。这样才不会损失诚信原则。对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有效是合同有效的前提。承包人应该主动积极对建设项目进行明确的调查,把握建设项目的信息、资料的准确性。

2.2、建设工程施工签订和合同履行时所存在的法律风险管理建议

合同履行是合同效力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措施。对履行合同时,必须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动态进行管理,要及时采集证据,从而提出权利与业务的关系,来维护双方的自身合法权益。例如,进度款支付不及时的法律风险管理、竣工结算价款不按约定支付的法律风险管理、工程变更的法律风险管理、分包不当的法律风险管理、纠纷解决中证据不充分的法律风险管理等[3]。

具体来说,合同要明确工程变更的工程量计算原则必须约定清楚。工程款和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必须清晰合理,还应有逾期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并且约定如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可以顺延工期,暂停施工的时间的损失都要发包单位担。约定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如果发包人没有履行配合义务,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承包人要积极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要注意6个月内行使的期限。

第7篇

房地产开发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以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合作开发、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等。采取这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风险主要包括:

1、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政策及法律、法规变化的风险;

政府规划方案变更的风险;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土地使用进行限制的风险,包括规划指标、开发期限、转让、用途等的限制;

招拍挂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物权法施行后关于土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地役权等制度变化带来的风险;

房屋拆迁及土地平整等相关问题的法律风险;

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的法律风险。

2、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土地使用权权属瑕疵的法律风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法律风险;

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问题而导致的转让风险;

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3、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及收购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风险

合作开发合同或股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备注:在实务中,很多合作开发合同或项目公司股权收购合同由于签订时没有仔细审查其合法性,导致在土地价格大幅度上涨后,土地转让方毁约,用的最多的理由就是主张合同无效,由于房地产的法律规制多,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土地提供方的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项目公司或有负债的法律风险(备注:很多公司采取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实现收购房地产项目,但收购后发现项目公司存在一系列负债,这是最大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的风险;

房地产项目公司的税收风险;

收购在建工程时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的法律风险;

被收购房地产项目可能欠政府行政规费的风险,通常容易忽略包括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市政配套费等等。

与被收购房地产项目原规划指标相关法律风险。

二、关于房地产建造阶段的法律风险

1、房地产融资和资金方面的法律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变化导致的法律风险;

因融资协议安排产生法律风险(备注:很多房地产不重视融资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认为只要拿到钱就可以了,实际融资协议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一旦资金提供方启动合同条款违约机制,有时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影响。);

利用虚假文件融资的风险;

盲目扩大投资导致资金链断裂的法律风险。

2、房地产项目施工方面的法律风险;

由于缺乏严格招标管理制度而导致的选定总承包商、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方面产生的法律风险;

由于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签订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由于设计错误、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产生的法律风险;

设计变更、签证和索赔产生的法律风险;

因承包商违法分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产生法律风险;

因工程价款结算产生的法律风险;

因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等问题产生法律风险;

因工程质量保修产生的法律风险;

因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导致的法律风险,包括合同法规定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产生的风险;

黑白合同产生的法律风险。

三、关于房地产销售阶段的法律风险

1、与销售中介公司相关的风险

因销售合同签订及履行产生的法律风险;

因销售公司及其员工虚假承诺及不当行为引起的法律风险。

2、与广告策划相关的法律风险

因广告策划合同签订及履行产生的法律风险;

因广告策划文字或图片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因虚假广告带来的法律风险;

因广告内容不当的法律风险。

3、与销售行为相关的法律风险

违规销售产生的法律风险;

取得商品预售证书的相关法律风险;

预售房款的收取和使用的相关法律风险;

促销方案的相关法律风险;

销售现场布置和样版房相关的法律风险;

销售人员违规操作、擅自修改认购书、购房合同产生的法律风险;

认购书、购房合同书相关的法律风险。

4、与购房者相关的法律风险

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法律风险;

因延期交房、延期办理房地产证产生的法律风险;

因设计方案变更产生的法律风险;

因公共设施使用等相关问题的法律风险;

因按揭贷款合同产生的风险;(备注:在房地产市场低迷、经济衰退的时候,这类风险特别突出,因开发商是对按揭贷款承担连带责任的。)

四、关于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风险

1、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签订的风险;

2、开发商与其关联物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混乱的法律风险;

3、销售房屋承诺赠送物业管理费的法律风险;

第8篇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和相关各方没有严格按照签订合同或者法律法规来行使基本权利并履行责任义务,从而导致企业产生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包括需要承担潜在的经济损失或者是另外的损害风险。

种类包括以下这几种:经营性损失(收益损失或者利润损失、增加成本和责任等等);民事判决、民事裁决和民事索赔(其中包括辩护及和解费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法律制裁;商誉受损;企业资产受损;其他损害。

引起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通常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例如知识产权)、或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

二、施工企业的风险辩识

(一)收集各种资料

工程项目环境方面的资料,其中包括了社会环境、生态环境、自然环境和作业区域。

(二)分析不确定性

在收集各种资料的基础之上,必须要从这4个方面深入分析工程项目当中所存在的不确定性:分析在工程建设的环境当中所存在的不确定性;分析项目在建设周期各种不同阶段当中所存在的不确定性;分析工程成本、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以及HSE管理不同目标当中所存在的不确定性。

(三) 确定风险事件,编制项目风险辩识清单

在分析不确定性的基础之上,把这些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依照工程项目的内部、外部、目标以及技术、非技术一一进行分类和归纳,再展开风险辩识,确定在实施过程当中可能会存在的一些风险事件,从而编制项目风险的辩识清单。

三、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投标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想要承揽一个工程的主要手段那就是进行投标,在投标的时候企业需要对业主从技术、价格、工期与质量这几个方面做出相应承诺,然而在投标的过程当中却存在着对工程项目调查分析不足,假如中标的话就必须要承担在整个施工过程当中可能会发生的所有不确定风险,包括自然环境风险、施工技术风险,以及对业主招标文件理解不够、投标报价漏项低价中标造成预期亏损等。

(二)合同法律风险

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许多问题,如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拖欠问题、原材料价格问题等,这些问题和合同履行不良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直接联系。很多业主恰好就利用了建筑施工企业非常迫切的想要承揽到工程任务的这一心理,所以它们就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附加上一些不平等条款,从而导致施工企业在最初承接下这个工程的时候就处在一个非常不利的地位,甚至隐入合同陷阱。建筑施工企业一切风险的源头就是合同,如果合同先天不足,势必会造成工程项目实施中的被动。

(三)债务承担风险

由于银根紧缩,很多时候建筑施工企业都被迫使垫资施工或者带资施工而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成本风险。从紧的货币政策给市场资金的总量带来了很大程度上的影响并使其减少,对施工企业造成了直接的影响,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得不迫于形势参加竞标压价。

(四)诉讼风险

施工企业由于不能及时的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所以就只能一直拖欠着分包工程款与供料货款。拖欠之风的迅速蔓延,一拖再拖,日积月累,数额大了,施工企业在任何时候都面临着可能会被分包商与供应商诉讼的风险。

四、施工企业的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

(一)加强企业管理,设立风险管理部门

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制度与组织形式这两个方面进行适合本企业的创新,从而使施工企业的活力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提高;与此同时,还应该建立起井然有序的工作秩序,从而能够有效顺利的去实施决策。除此之外,组织形式必须要把项目经理制当作主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和法律联络员制度,在组织上建立起一个把风险经理与风险部门当作主体的监督机制。

(二)加强合同管理,注重合同谈判

在合同签订前,必须要熟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掌握,仔细研读合同当中的各种条款,并对合同文本进行分析,通过一种谈判的方式,对合同条款进行拾遗补缺,在很大程度是有效的避免存在于合同当中可能会损害自身利益的一些条款。施工企业的谈判人员必须要比较善于能在合同当中限制风险与转移风险,并且能够透彻的研究一些免除责任的条款,不会盲目的去接受一些业主拟定的免责条款,使双方都能够在风险中达到较为合理的分配。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谈判也显得尤为重要。

(三)强化资金管理,化解分包商与供应商的诉讼风险

首先,资金管理是施工企业必须要高度重视的,并使管理方法得到完善,规范结算纪律,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建立起一个企业资金结算中心或者是“内部银行”集中开户,统一管理,编制月度资金的收支计划,严格审批制度,并严格遵守以收定支的原则,有效的去控制资金流向与资金流量,使履约能力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提高。其次,施工企业必须要根据不同工程合同当中约定的工程款收取条件,在和工程分包商以及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力争列入支付分包工程款和货款的限制条款,使分包商与供应商充分明了工程的低价中标当中所会带来的效益风险。

第9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风险管理;防范

Abstract: this paper first analyses the architecture engineering the importance of risk management, and then discusses the risk management of the status quo and the influence factors,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the preventive measures, and has strong value and significance, for reference.

Keywords: building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prevent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现代工程风险管理理论认为,工程风险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关键因素而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对于规模大、周期长、产品具有单件性和复杂性等特点的建筑工程来说,它比一般产品具有更大的风险。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是决定工程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也是建设市场运行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

一、工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工程风险管理在我国建设领域不但比较年轻,而且更是一个薄弱环节,承包商、发包商、咨询商工程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存在着管理思想、管理手段、管理方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的间题,有关政策措施制度也相对落后。随着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建设项目由拨款改为贷款,建设项目多元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等改革措施的出台,深入研究风险,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己成为事关建筑市场运行机制改革成效的重要环节。中国已经加入WTO,一些实力雄厚、风险管理先进的外国企业己经开始打入我国建筑市场,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己成为国际工程交易中心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无论是承包商、发包商,还是咨询商,如果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或取得相应的担保,几乎无法取得工程。我国施工企业要打入国际市场,必须遵循国际惯例,否则将难以长期立足。因此,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建立起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已势在必行。

二、工程风险管理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程项目投资来源已呈多元化,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程风险管理越来越为有关部门和企业所重视。近几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建筑法》、《担保法》、《保险法》、《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为在我国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一些地方也陆续开展了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试点工作。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工程风险管理水平低下,相关法规措施相对滞后,其主要表现为:

一是建设各方对建立工程风险意识淡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在建筑企业和金融业中缺乏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商业银行对政策性贷款投资的工程项目没有必须进行投保的要求,投资主体虽从所有制结构上发生变化,但提高工程风险意识依然不强,未能从工程风险管理入手,降低和转移风险条件。

二是担保市场尚未建立。银行虽然开展了一些保函业务,但在建筑业中的各类保险业务开展较欠缺,险种、保单形式单一,缺乏建筑业特点,不能适应工程担保需要,难以提供工程风险管理的必备条件。

三是缺乏中介机构。从工程风险管理角度讲,缺乏工程保险经纪人、人和工程保险管理咨询机构,由于承包商缺乏必要知识,社会性的担保咨询服务不普及,若没有专业机构为其风险后的索赔业务,投保人将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推动和发展工程风险管理中介机构,是开展工程风险管理的保证条件。

四是工程风险管理费用来源无法律保证。实行工程风险管理必然增加工程成本,担保费的支付是阻碍工程保险机制的关键问题,国家在制定工程结算时未列入此费用来源,客观上造成既无投保资金来源,又无投保压力。

五是缺乏强制性法律保证。虽然我国已出台《担保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但缺乏相应的必要配套法规和强制性监督机制,缺乏针对建设工程风险管理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对工程担保或工程保险中出现的纠纷进行技术鉴定和责任确认的权威机构,缺乏强制性保证。

三、工程风险管理的影响因素

一是管理体制的因素。推行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是运用利益机制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规范和制约,形成信用机制、从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是建设单位的因素。目前,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状态仍然在持续,“僧多粥少”的局面使多数建筑企业处于被动之中,建设单位种种不规范行为已人为构成了项目风险。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影响项目风险管理的因素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主观原因,建设单位在主观上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建设单位拿到土地,就成投资商,没有资金开工,有建筑企业、有助于帮忙。建设单位把风险转嫁给建筑企业和银行。在这种特定的环境下,说到底是没有足够的压力与动力促使建设单位具有风险管理的主观意识。另一方面是客观因素,建设单位缺乏控制风险的能力。尽管目前在一些项目已实行监理,但建设单位的管理能力仍然是影响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作为一个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专业人才,并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只有这样才能把风险控制好。

三是建筑企业的因素。当前,我国已经加入WTO,在企业资本构成方面,中国建筑企业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近年来,建筑企业作为建筑市场的竞争者,比过去更加强调内部的经营效益,由原来的劳动转变成经营,在建设程序上建筑企业为揽任务,争项目,不能坚持原则,迁就、迎合建设单位的某些不合理要求,从而加大了工程风险因素。

四是工程咨询服务机构的因素

目前我国的担保主体尚不完善,随着《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的颁布实施,培育担保主体在法律上已有了可行性。当前我国主要以银行为背景,借助其遍布的网点和雄厚的资金实力,拓展工程领域的保函业务,没有形成银行、担保公司、同业公司三足鼎立的格局。提供的服务还不充分,还没有形成防止、避免、转移工程风险的工程咨询服务主体,从而工程一旦发生风险,对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没有避免、转移工程风险的方法和手段。

四、工程风险管理的防范措施

一是加强风险管理教育,树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意识。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都必须有全员风险管理意识,把风险管理意识贯彻到参与项目的各类人员中;树立风险管理的全过程意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因素,而风险就是在项目实施中形成的;要树立风险管理的法律意识,依法履约,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违约的问题。

二是完善项目风险管理法律、法规建设,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由于市场经济的框架体系在我国建立时间不长,许多制度还在探索阶段,特别是有些现行的法律法规不适应工程建设风险管理,缺少工程保险的实施细则。当前,最关键的是要针对建设领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建立参照国际惯例并符合中国实际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要研究合理的工程担保、工程保险收费标准及费用计入办法。

三是加强担保市场培育,积极发展工程风险管理中介机构。建立风险管理制度,顺应市场经济规范有序发展和规避风险的现实需要,在推行中也需应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对市场建设加强培育和引导。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除继续发挥银行的作用外,还应当积极培育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担任担保人,以形成有一定竞争的担保市场。

四是规范业主行为,使业务管理真正纳入法制轨道。当前,在建筑市场仍不规范、法律法规又不健全的情况下,规范业主行为,行使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仍是一种基本有效的方法。政府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加大规范市场的力度,通过改革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推动业主支付担保制度,规范业主行为。项目实施后,承包商一般能较好地履行合同。但是,业主很少能按合同承诺去做,业主支付担保实质上是业主的履约担保,应当与履约担保对等实行,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也应同时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以防承包商利益受到更大损失。由于业主的违规行为实际上就是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违规导致,故其经济和法律责任还要落到项目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头上。

五是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体系与机制,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技术。要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首先必须建立企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职责,逐步形成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与机制。由于风险具有掩蔽性和不确定性,企业必须提高对风险的识别能力,并加强风险信息收集工作,掌握不同项目的风险规律。目前,绝大多数承包商对房地产项目的风险比较重视,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重视不够,有些所谓的“形象”特事特办,不按市场规则运行,有的根本不进行可行性研究或不可行也上马,企业只要介入就会遇到极大的风险。所以承包商要对参与的项目列出潜伏的风险清单,进行分类并衡量对比,确定风险的相对重要性;应用各种风险分析技术,用定性、定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风险进行分析、预测、评估,采取相应的对策,尽可能减少风险损失。

总之,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既是我国建筑业与世界接轨、参与国际竞争的前提条件,也是在市场经济框架下构筑市场新体系的需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关键在于尽快建立和推行工程保险和保证担保制度,不仅可以转移合同当事人的风险,还能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并在最大程度上减少风险市场所带来的损失。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及市场运行机制的改善,我国建筑市场终究能够铸造起工程风险的防范屏障,在与国外建筑企业的竞争中获得生存并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方东平,陈洁,陈秉正.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需求研究.保险研究实务,2003(1):

第10篇

[关键词] 项目风险 风险管理对策 风险转移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有形风险成本是指风险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无形风险成本是指项目主体在风险事件发生前后付出的非物质和费用方面的代价,包括信誉损失、生产效率的损失,以及资源重新配置而产生的损失。风险预防及控制的费用是指预防和控制风险损失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支出,包括措施费、投保费,咨询费,培训费,工机具维护费,加固、支护费等。客观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就决定了工程项目风险的客观性和必然性。在一定条件下,事物总会发生变化,风险也不例外,当引起风险的因素发生变化时,也会导致风险产生变化。因此,应认真对风险进行分析并有效控制风险。

一、工程项目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往来文书的效力认定

该类情形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在于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合同当事人的施工负责人、工程监理、项目经理、技术人员等的签字可以认定其法律效力。相应的防范措施包括:(1)限定传真号码、电子邮箱;(2)限定传真、电子信函的效力;(3)对引起工期顺延、工程款增加等后果的往来文书限定特别的生效条件;(4)限定相关人员签字程序和效力。

2.分包管理的风险

该类情形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在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也可以直接发包人。相应的防范措施包括:(1)约定视为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情形;(2)约定违约责任,如:拒绝支付工程款、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3)确定分包方项目部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清单、工资单等;

3.现场签证管理的风险

该类情形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在于:(1)现场签证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凭据。如进行合同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不作另行审查;(2)诉讼中作为直接证据,直接认定工程量、工程价款。主要风险防范措施包括:(1)约定签证程序,指定各级程序签字有效人及印章;签证必须连续编号;(2)约定申请签证的期限,过期视为放弃;(3)涉及工程量、价款变更的,应依据申请时所附的资料;(4)约定有异议时,不得拒不执行有关的设计变更,否则视为违约。

4.建材差价调整的风险

该类情形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在于即使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但如果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仍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主要风险防范措施包括:(1)在合同价款条款中,将风险范围量化明确,列明风险费包含了物价波动的幅度比例;(2)在工程承包合同中预设因工、料、机费用上涨相关的免责条款。

二、投标报价引起的风险及控制

1.报价部分编制引起的风险

投标阶段面临的可引起成本风险的主要是投标文件编制风险,包括报价、商务及施工组织设计三部分。报价风险产生的直接后果是中不了标或不能以优价中标,间接后果是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效益流失,例如一个大型工程项目采用清单招标,报价时施工单位在报价中漏计了一个子项,而漏报的项目一般认为已含在其它项目中,所以中标后施工单位将按图纸进行该子项施工而不能得到额外的计价; 另外,在实际施工中业主有可能更改设计,取消或增加部分施工内容,有的承包商在清单中采用不平衡报价,若提高单价的项目被取消,而降低单价的项目被增加,这样对承包商将损失很大。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在充分考虑竞争性同时努力控制或规避相应风险。

2.商务和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编制引起的风险

商务和施工组织设计风险则会对日后的业主索赔埋下隐患,有的承包商在投标中为了取得业主的好感或得到高的综合评分,在投标文件中不切实际的投入资源,例如本来常规10台机械就完全可以完成项目,在投标文件中却写明投入15台,而且备注全是“自有”,或者为了显示实力提高了机械配置等级、技术管理人员等级,这样的过度配置不仅浪费资源且在中标后为业主提供了许多索赔机会,因为施工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标后业主可以按照投标文件的内容来要求承包方来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和投标文件不符,可追究承包方违约责任。

三、风险控制对策

风险控制包括所有避免或减少项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潜在损失的各种措施。风险控制人员必须和各专业人员共同识别项目风险发生以及使损失趋于严重的各种条件,然后通过对这些条件的控制来控制项目风险。

由于我国建筑安装工程风险管理起步较晚,各方面制度还不够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管理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业的竞争促使建筑行业风险的不断变化和增多,施工企业逐渐认识到风险存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整个环节,开始逐步关注建筑安装工程的风险管理,只有完善企业的风险管理才能使企业适应新形势并实现新发展。

风险控制对策可分为风险回避和损失控制两种。

1、风险回避方法

在项目风险管理中,高度预防性不但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而且要求针对各种主要风险事前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予以回避风险,增强预防性和风险管理弹性。风险管理的动态性要求在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择优性要求在进行风险管理与管理时,需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选择最佳方案实施,最终实现项目的费用、工期、质量目标。在实际操作中,采用风险回避来控制风险的方法对项目管理是有利的,可使项目管理成功的概率有效增大。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致使风险发生的概率达到最小以回避风险。如 :(1)配备能力强、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和技工操作人员。利用他们有很强的风险管理法律意识,依法履约并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违约的问题;(2)项目管理者通过预留保证金降低自己所承担的风险,如材料出问题则可用此部分资金支付;( 3)采用风险分散的方法将风险分担给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如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商品混凝土将此部分风险交给商品混凝土供应商,但采取这种方法的同时,也有可能同时将利润分散;(4)可将风险转嫁给另外的单位或个人。如采用保险,根据有关法律运用大数法则签订保险合同,当风险发生时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2损失控制方法是指通过减少损失发生的机会或通过降低所发生损失的严重性来处理项目风险。与风险回避相同,损失控制是以处理项目风险本身为对象而不是设立某种基金来对付,但回避偏重于一种消极的放弃和中止。损失控制措施可根据其目的分为:(1)损失预防手段;(2)损失减少手段,包括损失最小化方案和损失挽救方案。损失预防手段旨在减少或消除损失发生的可能,损失减少手段则试图降低损失的潜在严重性,损失控制方案可以是损失预防手段和损失减少手段的组合。损失的发生是由多种风险因素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作用而导致的,在众多因素中,技术风险、人员风险、设备风险、材料风险和环境风险是引起损失发生的五个基本因素。预防损失的发生和降低损失的严重性,就要对这五个基本因素进行全面控制,而且尤以对人员因素的控制最为重要。

四、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对策探究

1、建立完善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的范畴包括施工是否延长工期、施工费用是否超出预算、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施工单位需要采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风险管理,有效的控制风险并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所以企业要运用调控手段去引导控制工程建设的风险管理,尽快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工程施工项目风险管理体系,结合内外部形势和发展趋势因地制宜的完成企业风险管理。

2、树立风险意识,慎重考虑项目施工要利用所有条件,认真审阅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和单位实际认真编制招投标文件,熟悉并掌握相关法律条文。尤其要深刻理解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的实质内容,快速发现合同中有待讨论修改的地方,对一些含糊不清的风险问题要敏感、及时捕捉并设法化解,在合同中加以详细约定。应注意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法律。还应充分考虑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尽一切努力降低风险,合理报价。

3、建立风险管理企业文化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往往取决于企业的风险态度和风险管理。因此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各级管理人员要提高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共同承担起监控企业经营风险的责任,管理人员应加强运用风险管理办法,比如:规避风险、分担风险和接受风险等。当面临风险,应该采用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主动的避免或减少损失的转移风险的方法。对于可以承受的风险,应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风险管理文化主要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道德标准管理。让每一位员工都树立风险管理的文化理念,全面建立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文化以及风险管理的工作环境,让员工自觉地发现风险、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1] 卢有杰, 卢加仪. 项目风险管理.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0.

[2] 何文炯. 风险管理.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1.

[3] 范云.风险投资的风险控制. 厦门大学, 2009.

[4] 陈建平. 重大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研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1.

第11篇

1.1违法分包的风险

有些项目工程的分包不能满足法律的相关规定或者是不能够达到法律的相应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要件的缺陷上:(1)主体要件缺陷项目承包过程涉及的法律条文规定了主体要求,主体要件的缺陷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不足。一方面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后,总承包商把工程项目分包给相应的分承包商,作为分包管理的主体,有的分承包商是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单位或者个人;另一方面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承包建筑工程后,不遵守和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是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承包单位。(2)意思表示要件缺陷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分包过程中既没有主合同的相关约定,也没有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即意思表示不完备,意思表示要件存在缺陷;另一种情况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建筑单位私自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冒充本企业的名义来承揽工程项目。这些都属于意思表示要件的缺陷。

1.2分包管理上的风险

(1)合同订立的不规范建筑工程项目在进行分包时要依法订立相应的分包合同,但是在分包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存在着订立不规范,条款不严密的风险。分包合同的签订不仅关系到分包合同的履行和总合同的履行,还涉及到发生纠纷以后如何依据法律进行解决的重大问题。分包合同的不规范隐藏着发生相关问题责任无法正常划分的风险。(2)管理制度的缺陷,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风险目前有些建筑企业内部的分包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缺少相应的分包管理制度,导致一些信誉较差的分包单位在没有经过正常的招标程序就承包到了项目,并且在以后的施工中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项目的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风险。

2.如何规避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2.1加强法律学习,强化风险意识

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在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过程中也不例外,把法治理念运用到企业生产的经营管理中去,不断强化广大的职工,尤其是管理阶层的领导和项目经理等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广泛的开展与工程分包管理有关的《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的学习,把项目分包管理的风险从源头上降到最低。

2.2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分包管理的环节

为了减少相关管理人员的随意性和降低工程分包管理中的法律风险责任,要进行企业管理制度上的完善,并坚持依法进行分包活动的原则进行项目工程的分包管理。在分包前进行分包策划,在分包工程竞标时,严把分包单位的资格,在分包单位入场后要严格的履行合约的要求,依法依规格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合同变更、竣工结算等程序,使风险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2.3严格依法经营,规避施工分包合同管理的风险

施工单位要严格依法经营,健全管理机制,严格监管分包合同的资格预审、合同评审、签约等管理程序,从源头上解除合同上的法律漏洞。要做到在管理合同时,分包合同有关工程量变更及单价调整;不可抗力事件的损失承担;工期、竣工验收条件、方法、标准;违约责任等与总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一致,规避合同管理上的风险。

3.结语

第1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风险 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当今我国的施工现状使得很多施工工程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很多工程长期受困于这些因素而没有较好的业绩,随着很多新的问题的不断的涌现和新情况的出现,我们有必要积极探索可能改进的措施。

一、 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风险识别

所谓风险识别主要是指在各种各样风险事件发生前,通过各种方法来辨认和鉴别各种风险,是系统地发现不同风险以及不确定性因素的过程,风险识别的主要目的有两点:第一,为了便于对风险大小进行评价和估计;第二,为选择管理对策做好准备工作。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要想实行风险管理,首先要准确地识别风险,对风险严重程度以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认真地估量,若风险不能被识别,其也就不能被控制、管理或者转移。由于风险具有隐蔽性,在很多情况下,所有的风险并不是显而易见,且不易预测和辨识,人们经常会被一些表面的现象所迷惑,或者被一些细小的利益所诱惑,导致其看不到内在潜藏着很多的危险,因此,在风险管理中风险识别变得特别重要。风险识别的结论准确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效果,若在风险识别中,其关键风险因素没有被及时、准确地识别出来,仅仅从一些非关键风险去分析、处理和识别,很容易造成整个工程项目建设受到很大的影响。

风险识别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专家访谈,通过该领域有经验人员或者专家来对工程项目中遇到的困难进行分析、识别,查看其存在的潜在风险;第二,检查表法,把可能出现的问题通过清单的方式罗列出来,在此基础进行对照和检查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潜在风险;第三,历史资料,利用类似工程项目的相关历史资料来了解工程项目施工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第四,头脑风暴法,工程项目的成员、客户以及外聘专家等各方人员组成一个风险识别小组,针对其经验将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罗列出来;第五,评估表法,总结历史经验,依靠调查问卷的方式对工程项目的整体风险和局部风险的类别进行判别。风险识别程序主要如下:第一,建筑工程项目中主要包括有哪些活动;第二,这些活动潜在的各种各样风险;第三,产生风险的主要原因有哪些;第四,识别工程项目中的一些关键风险。风险识别的基础是洞察力、经验以及历史数据。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的不同,即使在类似的工程项目中,相似的风险也不会重复发生,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主要依赖于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人员的洞察力和经验。风险识别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资料,主要是通过问询、现场和调查等不同途径来获取。风险识别工作可通过保险公司或者风险管理协会等结构和学术团体所编制的一些识别图表,结合其施工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分析方法。

二、风险的评价和估计

风险估计主要有以下几个目的:第一,加大对工程项目环境以及其自身的建设特点的理解;第二,进一步寻求达到工程项目目标的一种可行性方案;第三,通过系统、条理且充分的考虑来估计工程项目施工中的所有风险和不确定性;第四,确定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对工程项目造成的影响;第五,比较和估计工程项目的行动路线或者各种方案的风险大小,从中选择出一些机会最多或者威胁最小的行动路线或者方案。对工程施工风险概率进行估计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针对一些大量的试验,采取统计法来进行计算,这种方法所得出的数值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数据,不会随着人的意志发生转移,这种方法被称为客观概率。但是在实际的可行性研究中实行风险分析的时候,所遇到的相关事件是不可能经常做试验,同时又由于事件的未知性,因此,导致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的施工风险不能做出正确地分析,且很难将客观概率计算出来。由于工程项目决策的需要,通过相关专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概率做出一个科学、合理的设计,这就是主观概率,主观概率主要是指估计者在合理地判断、收集的相关信息以及自身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估计。

三、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风险管理措施

1. 施工风险的回避

施工风险回避主要是指将风险源中断,防止其发生或者遏制其发展,若工程项目风险的潜在威胁发生可能性较大,其不利后果也比较严重,没有其它策略的可用的时候,可以改变或者放弃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和项目建设的目标,以此防止风险的一种相关策略,其主要方法有以下两种:第一,先期的回避;第二,中途放弃。

2. 风险的转移

在风险管理中,风险转移主要是指依靠某种方法把风险的后果以及风险应对的责任和权利转移到其它人,风险转移的本身并不能将风险消除,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将风险管理责任或者在该风险管理中所获得相关利益转移给其它人,使项目管理人员不再直接地面对这些被转移的风险。

3. 风险损失的控制

风险损失控制主要是在自愿承担风险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此降低工程施工损失的频率。风险损失的主要目的是降低工程损失发生的机会,防止损失的加剧,尽量将其损失降到最低化。

四、提高工程项目的施工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

1加强合同风险管理

建筑施工横跨了自然、社会、经济、法律、道德、技术等各个领域,必须通过法律条文予以规范,更要通过合同等书面形式作为先行官来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在实际的操作中,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各方的权益,通过法律的硬性规定来约束诸多行为,重视法律在解决相关问题的强大作用,以防不利情况出现时束手无策。要针对建筑施工合同中常见的问题,在企业中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机构和部门,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中,要适时地进行补充修改,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已经不能阻止网络这样重要的服务工具,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控制工作的有关网络制度,如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岗位权责制度、决策制度、请示报告制度、风险评估制度、专业工作制度、报表制度、档案制度、奖惩制度等,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明确控制法律风险内容及其方法。

2.提高整体施工队伍的风险管理意识

应该果断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的风险意识和法律观念。在实践中,我们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对风险管理知识的了解。在对施工技术和财务管理等进行了解的同时,要重视对公司的领导或者中层干部的培训,积极引进风险管理方面的人才,在公司重大的工程项目和经济活动中要主动向相关的专业人士和权威机构咨询,邀请专业的施工人才介入,而不是被动的等待出现问题了才请风险管理来弥补。那样对降低企业的风险很不利,也有损于增加公司的经营效益。鉴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这些情况,我希望业界人士积极呼吁,不要再走那些浪费金钱的来路了,要聘请风险管理的顾问在公司内部展开培训。同时,如今的经济高速发展,我们要与时俱进切不可再倒在了法律这条坎上,在信息化社会中,要积极构筑合同和法律管理的组织制度网络,提高大家的风险意识。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要在施工的主战场不断与时俱进的进行创新,坚定不移的坚持在该领域的思考和创新来打造自我优势,在管理之路上更上一个层次。必须肯定风险管理研究的作用,才能在实际的工程施工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郭向明,竺百川.我国建筑施工项目风险管理探析[J].价值工程,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