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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法规

时间:2023-06-11 09:33: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地产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关键词 房地产法规 教学内容 教学形式

1 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积极意义

中职房地产营销与管理专业将房地产法规应用作为必修课程,这就说明了房地产法律在房地产行业中的地位,其积极意义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理规避政策风险,发现经营漏洞,提高学生在生活和学习中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即学习课程的过程去现行国家或地方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变化,从而制定有利于经营的决策,同时,了解我国房地产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针对工作中出现的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尤其是房地产交易登记过程中的问题能有较好的把握能力,具体而言,房地产法规应用教学的目标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主要通过房地产法含义、特征、原则以及我国房地产立法过程等的讲解,使学生对房地产法有一个基本的认识。(2)介绍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个环节具体的法律规定,涉及范围主要有土地出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估价、房地产赠与、继承、物业服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会结合房地产业实际操作,通过法律工具找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3)培养学生能够运用所学房地产法律知识、法律关系,更好地处理工作和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2 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教学特点

2.1 以专业课为底设计授课内容

一是将中职第一学期到第三学期的“房地产基础知识”、“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估价实务”等专业课程的内容简化,融入到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中去。在课程设置上,前面提到的三门专业课是在房地产法规应用之前讲授的,在房地产法规应用学习中,一些较为基本的概念如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抵押、共同共有等都可以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去展示。但由于大部分的学生没有法律基础,因此会在授课中先复习案例中涉及到的房地产专业知识,之后再详细向学生介绍有关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等,如法律主体、法律关系、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基础知识,重要的是解释他们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学生随后学习案例分析、法规应用。

二是按照整个房地产开发的过程设计教学计划。即从开发企业组建项目公司,通过拍卖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后向商业银行抵押土地使用权来融资,再到房屋建设、验收和销售,最后到物业服务、组建业委会等,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都有其固有的操作特点和法律风险,按照开发过程去讲解便于学生理解。

三是在向学生们讲解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意识地指导学生们独立思考问题的习惯,同时,让学生们思考在现阶段法律法规现存的问题如何去解决和进一步完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提高了立法的层次,不断地扩大其调整的客体,但我们依然看到,房地产法亦有其不少尚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法律法规间的冲突,立法层次急需提高,部分法律内容过于简化、不合情理。

2.2 以中职学习学习的特点出发,探讨不同的教学方式方法

与很多实操类的房地产专业课程相比较,房地产法规应用的教学内容是较为枯燥的,每节课都要向学生介绍不同的法律法规,为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笔者运用了:案例教学法、分组讨论法、视频分享法及律师讲座法等方式,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首先是案例教学法,大大小小的不同案例汇聚于每一个任务或专题,使学生们都试着用生活中接触过的经验、学过的法律知识去分析,案例教学是采取分组的形式去进行,即每个小组成员约为四至五人,课前将讨论资料打印好,分发给大家去准备。通过分析、讨论加深对每个案例涉及法律法规的认识。

第二是上课讨论,一定规模的上课讨论、分析贯穿整个教学过程,例如对某个概念、原理或有关的案例,先让学生分组讨论,再由任课教师归纳总结。又如在讲解房屋抵押时候,碰巧是我国汶川地震发生后不久,社会上在热烈讨论灾区损坏的房屋的产权人应否还要继续向借款的商业银行归还贷款的事情,于是将这个真实案例展示在课堂上,同时列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文,学生们集思广益,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

第三是视频的观看。在分析某一个法律任务时,可以提前将准备好的案例视频播放出来,使学生们有一个较为直观的认识,同时,可以增加他们的理性认识,更能活跃上课的气氛。教学的视频必须贴合实际生活和学习,勤于更换,不用年深日久的视频,要与时俱进。

第四是创造机会去法院旁听,让学生迈出课堂,切身处地在法庭看到法官的审判、律师的辩护,体会到在上课时候枯燥无味的法律法条在法庭上竟成了强有力的依据。从法庭回来后让学生针对案件进行分享。

3 授课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一是内容整合、课时再安排。房地产行业是极受政策影响的行业,学习房地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房地产专业的学生尤为重要。如果课程学时安排每周两个学时的话,很难在短期内将涉及如此浩瀚的房地产法律体系完整地展现,充其量只能是蜻蜓点水或只讲重点章节,更缺乏足够的学时去讲解及进行上课探讨分析。所以,学时应增加为每周四至六个学时,此举有利于提高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的学习效果。

二是教学视频的收集或制作。除了利用网络资源下载、书店购买或图书馆查询等方法,还可以调动所有学生的积极性,如让他们演绎某些案例,如物业服务中的业主收楼、买卖双方由于合同纠纷而做的调解、业主大会开会选举代表等。

三是资金的投入。总体来说,专任教师普通形式的授课并不需要资金的使用,但如果采取创新形式、用多种教学形式去教学的话,如移动课程、在外参观、邀请律师或专业人士来分享、访谈会等,就需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2篇

关键词:房地产;经济;现状;

我国房地产价格指数在2008年出现短暂下跌过后,即再次上涨。2010年中央出重拳遏制房地产价格上涨,到目前为止,虽然销售量有所萎缩,但价格依然保持坚挺。在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房地产业快速崛起并成为我经济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在改善民众居住条件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其他产业的带动发展,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在我国,因其特殊的国情背景,房地产业发展问题不仅仅只是简单的经济问题,同时承担着难以推卸的社会责任。引导房地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是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几年。针对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然而从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情况来看。收效甚微,房地产市场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根本性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和纠正,房价增长的势头仍未得到抑制,甚至于出现政府越管问题越升级的现象。可见虽然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但在具体实践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仍存在许多问题和难点,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充满艰辛。

一、房地产经济管理的现状

国内的房地产企业单位一般都在一定程度建立了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管理方面算是有章可循,但依然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经济管理存在许多误解,这就使得企业经济管理相对薄弱,经济业务的随意性变大,同时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企业在这方面比较混乱。首先是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致使会计信息失真秩序混乱,会计监督流于形式,单位负责人违法干预会计工作,扰乱单位会计工作。其次,法人内部监督机构作用不明显,在实际工作中,董事会、监事会的监控作用严重弱化,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作用。再次,法律意识薄弱,部分人员法律意识薄弱,有法不依,投机取巧,执法不严,姑息将就,拉人情给面子的现象普遍,管理松弛,造成了一系列经济犯罪。最后,企业经营层以及普通员工的素质不高,人力资源政策不健全。

二、房地产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管理目标都在于尽快实现房地产市场供需的总体平衡。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实现居者有其屋。然而对于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认识不到位。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在房地产市场一些问题的认识上和长期的规划上还不是很清晰.甚至存在片面性和错误的认识.导致政策目标的短期性严重,缺乏前瞻性。同时,政策目标的模糊不清.短期的政策手段和中长期规划思路不一致,甚至出现相违背的现象。政策的不连续性和科学性合理性的欠缺。造成房地产整个行业随着政策的变动而出现上下波动.不仅扰乱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同时政策存在的漏洞也给投机者带来可趁之机,干扰市场秩序。如经济适用房政策、房地产税收政策、住房产业政策等都是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思路不清、目标模糊的有力说明。再者,我国政府对房地产经济管理处于被动的位置.忙于具体的事务管理和救火中,缺乏长期规划,事后调控居多,造成“一放就乱。一放就涨.越管理越升温”局面的出现。

1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

从世界各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的经验来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房地产市场良性运行的先决条件。在我国。由于房地产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初始阶段。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有待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应是一个从最初的开发、建设、交易到后期管理的完整体系.但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部覆盖整个房地产市场管理法。我国房地产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明显落后于当前我国房地产高速发展的需求,导致法律真空现象越来越多。其次,我国目前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权威对房地产经济进行管理.很大一部分文件都是以国务院名义牵头颁发的,或是以国家部委办的名义的,如国11条、新国四条等,缺乏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特点。即使在特定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建立.但与此相配套的条例、实施细则不完备,造成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土地交易上政令不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陷人恶性循环中。加上已有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使得法律应有效力大打折扣。

2机制不完善.管理流于形式

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已跨过了多个年头中。房地产成为我国政府经济管理中的重点和焦点。特别是近几年,政府对房地产的管理可谓重拳出击,政策短时间里密集推行。但效果不佳,许多政策与规定只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执行不到位,甚至不乏失真、变形。部分政策可操作性不强,存在争议。实施细则在制定颁布远远跟不上实施原则的制定颁布。我国相关经济管理的措施落实大部分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房地产两级监督、管理、调控职责、范围未划分清晰和明确定位.导致我国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出台都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非合作博弈。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过渡阶段,房地产业高收益与低成本的特点使其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地方财政重要来源,也成为地方政府推高地价、拉高房价的原动力。公权力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极易导致内部交易、权钱交易.导致宏观经济管理操作明显存在失误现象。房地产市场中官商结合的链条若无真正打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国家宏观政策也注定流于形式,难发挥有效作用。加上,在房地产市场中最为关键的金融、企业、土地、地方政府等多个环节上在日常运行中各自为政.协调不足,各自决策,决策相互脱节,也导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流于形式。

三、房地产经济管理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一般都需经历一定的发展阶段和经验的积累。当前。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需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房地产法律体系.实现房地产市场运行的规范化和房地产经济管理行为的合理化和合法化。首先,应以法律来有效制约政府的经济管理作用的发挥,避免影响更大的扰乱。同时以法律切实保障我国房地产综合、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继续完善《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尽快出台各相关的实施细则,促成《房地产法》的出台,将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交易管理、中介服务管理及相关的后期服务管理等各个方面完全纳入法律规范体系,提高我国房地产行业相关规范政策的层次性、稳定性和严肃性.使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管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3篇

目前很多位于二、三线城市的中小开发商选择私募股权基金作为融资渠道以应对宏观调控带来的资金瓶颈。我们国家的情况,上市股权与上市债权现阶段受政策抑制,很难达到这样高的比重,而私募股权是有发展潜力的创新方向。但现在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面临着法律身份的障碍、金融环境和产业经营模式不成熟等种种制约。

如何才能解决这些问题,促进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大发展,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支持房地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呢?

首先,需要完善法律法规。

私募房地产股权基金作为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衍生分支,与房地产投资基金一样受到证券法、信托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税法等部门法律法规的综合调整。作为有价金融工具的一种,其募集、交易、上市或退出都应纳入并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从美国的情况看,税法的特别规定与修订是推动REITs诞生、调整和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可见国内新兴的私募房基未来与房地产投资基金的主要优势和吸引力将受到税收优惠待遇的影响。

所以,国内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起步、发展会涉及多个部门法律法规的调整,需要各部门问法律法规的相互配合与协调。所以,建立多元化房地产融资机制首先应做好法律准备,修订完善包括《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产业投资基金法》,完善房地产信托法规,提高房地产信托的融资功能,实现与银行信贷的互补;同时应适时择机调整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为包括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在内的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并逐步细化、完备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的限制、信息披露要求、市场准入、民事赔偿责任和上市流通退出机制等等。

其次,需要明确监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一向神秘低调,属于富人游戏,往往以独特的营利模式、高杠杆的资本操作、隐蔽的交易方式及资本来源明显区别于其他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和投资的不透明被视为其实现高回报的主要条件,所有财务报表与交易细节无须公布,投资人信息也很神秘。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众人都认识到,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不断借助杠杆手段繁殖的衍生金融产品缺乏有效监管,正是导致危机来临的重要原因。监管部门需要寻找不同于以往的监管办法来对这些信息隐秘的私募股权基金形成有效约束,加大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成为监管部门的关键问题。

再次,需要建立完善监管规则。

在承认私募基金地位合法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监管规则,通过制定私募股权基金有关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约束私募股权基金高管人员从业资格、内控制度、法律地位、公司治理、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控制要求,以及自有资本、资本充足率、风险准备金、财务杠杆、单一资产比重等风险控制指标,合理指导与适度监管,疏通与防止私募基金这种现实存在的投融资工具因法律身份受阻而出现局部乃至全面风险而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4篇

1.投资房地产波动大我国房地产经济发展一直处于消费需求缺乏时期,是因为福利分房的住房制度取消了,不管是处于房地产经济周期的高峰的年份,还是低谷的年份,房地产消费供求差几乎是保持一致的。虽对房地产行业的投资收益前景很光明,但房地产投资需求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投机性,因此,也就缺乏消费需求的长期稳定性,结果导致当房地产经济周期处于波谷阶段时,由于缺乏消费需求,加速了房地产经济衰退恶化的速度,导致房地产经济大幅度的波动。当在房地产经济周期的高峰阶段,加剧的投资需求影响了开发规模的进一步扩张。另外,投资结构的不合理,进而造成产品结构不合理,房地产需求受到了严重影响。房地产种类包括:中低档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高档商品房和别墅等,相比之下中低档商品房的波动幅度和频率都底于高档商品房,高档商品房倾斜性波动表现明显。我国房地产经济还有效益过低的弱点,投资效益低则乘数效应就小,从而导致房地产经济效益低,再而影响了下一年的资本形成,投资扩张推动房地产行业增长的链条出现了中断,不可预期的导致了行业增长地下降。

2.市场结构不合理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是不合理的,尤其是经济房供应不足。从目前的住房保障政策干预的结果,经适房供应不仅没有增加,反倒是出现供给逐年下降,经适房开发投资明显低于房地产开发投资总量增加。对经适房供应不足的主要原因是政府价格的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限制开发商的利润空间,使他们选择的住宅建设投资利润率跑偏。同时,缺乏有效的监督,地方政府就增加经适房,增加土地出让收入价格。有一个缺陷,住房保障制度本身使实施过程中所造成的住房保障政策的缺失,它是难以区分的对象的外观,经适房不经济和不适用等现象,影响了住房保障政策发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3.规划脱离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使用权转让,选择哪块的位置,规模、范围和时机,是市场需求决定的,而不是政府的决定的供给。但是现在我国的很多地方政府工厂用的房间、住宅小区、交通、商业住宅区、环境卫生等预先计划实施,优惠条件投资者,居民家庭来投宿,美其名为“引凤窝”,这种做法也获得了成功,但不成功者多。这说明了市场的实际需求的盲目的“筑巢风”与市场经济的法则相反。政府对这个问题的正确做法是需求供给的原则,使房地产市场供求的运行保持一种良性状态。

4.调整脱离了市场化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导向既有不合理的一面,但是也有理性的一面,政府的理性思考是尊重其合理性,调整其不合理性,平均利润规律作用的结果是产业结构的变动。政府利用批租权实现在地产市场中其一定经济发展阶段上的产业结构优化,发挥城市聚集经济的功能。现在的问题是,要不顾投资者的经营方向,下命令定指标,谁出高价就批租给谁;还是不尊重投资者的市场取向,强行改变投资方向,片面追求高科技和高消费的高层次产业。

5.有两个很突出的问题:①高的盲目行动,表面上看来,国家财政收入,高房价,是这样吗?事实上,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是地价太高会使房地产投资成本,商品房的价格限制了生产和消费,从而导致经济萎缩和房地产市场低迷。因此,高的土地价格的盲目性,不利于经济增长,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②行政和政策,具有较低的土地价格,从而导致土地投资的盲目性,这种无谓损失租金行为暴露了现行政治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弊端。

二、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房地产市场管理短期性近几年来,我国多次的房地产市场管理都是关于房地产市场供需的平衡,限制房价的过快增长,使居者有其房,这是对我国所处的社会经济进展初级阶段的认识不深刻,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在房地产市场问题的认识上和长期的规划上还是很明晰的,单方面性的和不正确性的认识,导致政策缺乏远见性且具有短期性。政策的模棱两可,短期的政策手段和中长期规划思路的不相辅,出现相抵触的现象,政策的不连续性和不科学性,都是造成房地产整个行业政策出现上下浮动的原因。扰乱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政策的纰漏也给投机者带来了可趁之机。近几年来,为调节房价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如2005年的“国八条”和2006年的“国六条”等一系列的税收和金融政策,但房价稳步上升,之间虽有小幅的下跌,但的价格反弹恢复速度之快,让人看不到调控的效果。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国内货币政策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上半年货币政策由适度以紧改为适度以紧,下半年金融危机的影响持续扩大,货币政策开始由适度以紧改为适度宽松。2008年,由于前期调控政策和金融危机的影响,房地产的投资迅速减少,国际投资也纷纷撤出,房地产市场成交量减少,房价下降。

2009年,房地产在政策刺激下逐渐复苏过来,并且引来爆发式增加。为了房价过快上涨,2009年12月以来,中央连续发出房地产调控信号,取消了2008年年底出台的二手房营业税减免优惠政策,同年年底,中央出台了国四条结束地产刺激政策,出台了《关于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结束宽松的土地政策等。从2009年末开始,调控政策开始逐渐加强。2010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十条,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调控政策,但各部门落实问题和地产市场的复杂性,国十条的威力显现不足,加上前几次调控政府摇摆不定,购房者对政策调控失去了信心,导致市场经过4个多月的僵持观望又出现大幅上涨。2009年末开始,地产调控不断加大。限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二手房贷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营业税由差额征收变成全额征收,公布房价年度制约,动用政策工具数量之多,属历史罕见。但政策调控的手段过于单一、忽左忽右、忽上忽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房价高涨的问题,政策的变换似乎换汤不换药,治标不治本,不利于稳定民生。先是出台降税费居民买房,不到一年又出台二套房政策,让原有刚性需求购房者打了退堂鼓。购房者、开发商已经慢慢对的一系列调控感到麻木了。

2.体制不完善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已经历了多年,房地产是我国政府经济管理的热点。近几年,政府对房地产的管理可谓重重出手,政策短时间里紧集推行。但是效果不佳,政策与规定只流于表面,走走形式,执行不彻底,很多失败、变形的例子出现。政策可操控性不强,细则的颁布远远跟不上原则的颁布。与此同时,我国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体制管理部门间职能划分不清晰、职能不相互适应,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特别是土地管理部门上下级之间、土地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及土地管理部门与房管部门之间管理职能交错的矛盾,使得城市政府人员在利益的诱使下,借管理体制上的“空洞”,错位、越位和缺位管理。利用手中的权力与房地产开发商秘密合作,从而导致了内部交易、权钱交易,导致宏观经济管理操作失控现象。房地产市场中官商的链条无数,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难度也不断加大,宏观政策也注定流于表面形式,难发挥重要作用。在房地产市场中金融业、企业、地方政府等日常工作中各自为政,各抒己见,各自决策,决策间脱轨,也导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流于表面形式。我国房地产市场正进展到过渡阶段,房地产业高收益与低成本的特点使其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地方财政来源,地方政府过度依附与土地收入。

纵体制不完善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已经历了多年,房地产是我国政府经济管理的热点。近几年,政府对房地产的管理可谓紧房贷,抑制投资投机性住房,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公租性住房。把调控放在了不需求上,之所以不触动高地价因素,是我国地方政府有地方债务,一旦失去土地收入,那必将引发地方债务危机。要解决高房价的问题,就要以现在体制入手,转变现有的体制,对超量土地房产征收物业税、房产税等创造财政收入,保证了政府有相对稳定的财政收入。房地产业国民经济系统的构成,具有产业链较长的特点,革新开放以来,在推动我国经济进展中发挥了作用。在国际金融危机时,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房地产业进展的措施,而房地产业的率先复苏对我国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保持经济稳步增加更起到了积极作用。正因为如此,我国地方政府都把房地产业当成经济的支柱产业,依靠房地产业拉动经济增加本身也不具有长久的可持续性。各地政府之所以纷纷将房地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很大程度上是看中了这一行业对经济增加的拉动作用。过分依赖房地产拉动经济增加的作用很难具有长期性和持久性。

第5篇

近年来,房地产经济发展迅速,每年全国商品房的竣工面积、住宅销售面积都呈现持续上涨的态势。表面看来,房地产市场仍然保持者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也出现了许多惹人争议的事情,如谁才是造成房地产泡沫的罪魁祸首、房价缘何居高不下等问题。要想挽救房地产经济市场,采取恰当的措施来救市,就不能不分析其内在的原因,这样才能对症下药。

一、我国房地产经济现存的问题

1.融资渠道单一

在房地产开发、流通以及消费的过程中,会涉及大量资本的流动,为了最大限度的利用资金、实现投资的最优化,房地产开发商一般会选择融资,即房地产企业及房地产项目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和。房地产融资的种类、入境有多种,但是我国传统的融资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海外房产基金以及上市融资[1]。这三种方式各有利弊:银行贷款是主要的融资方式,一般需要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物的担保或者人保,对开放商本身的业务、财物状况以及借还历史信息审核较严格,这样对于新崛起的房地产开发商不是很有利。而海外房产基金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逐渐深入发展到我国的,这对于我国房地产经济市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正是由于其作为新型融资模式进入我国,使得融资方式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也正是如此,我国尚未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此种融资方式,在操作中容易出现漏洞。上市融资的要求较高,因为能达到上市要求的房地产企业少之又少,而且对于房地产企业的上市限制也更加严格,这就是他的瓶颈所在。

2.市场结构不合理

影响我国房地产价格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房地产金融市场结构太过单一,主要表现在商品住房供给市场和需求市场两方面:

(1)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之间缺乏和缓、平稳的衔接。目前,我国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主要是一级市场,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发展极其缓慢,房屋租赁市场、住房梯度消费、住房资源配置还不完善。一级市场体系中,中低档住房供给过多,需求量极大;高档商品房供给偏高,需求较少。一级市场中的主体仍为商业银行,其他贷款抵押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同时,住房超前消费现象十分突出。

(2)在通货膨胀的时代,房地产是最好的保值手段,很大比例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并不是为了居住,而是为了投资,导致间接需求量远超过了住房的直接需求量。逐渐形成的恶果就是产需未能直接面对面,也进一步扩大了社会分配上的差距以及社会资源的浪费,因为真正的住房困难户仍然没有能力购房,而投资消费者又空置了大量商品房。

另外,房地产金融产品体系不完整,在融资方式主要就是表现在融资方式单一,此处不再赘述;此外,房地产金融市场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如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金融担保机构以及法律咨询等环节缺乏具有专门资质的机构、人员来参与其中,指导金融市场规范化发展。

3.住房贷款结构失衡

目前,消费者购房款一般都是采用商住房抵押贷款,对于一些工作稳定(如国有企业)的消费者一般都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政策性贷款的覆盖率远远满足不了人民的需求。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为六千多万,仅占在岗职工总数的一半多;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运用率为56%,甚至有些省市,如河北、甘肃等地都不达30%[2]。同时,金融机构发放住房贷款的局限还在于其辐射地区仅限于机构所在地,即只有本地区的居民才能申请得到贷款,非本地区居民则只能寻求其他途径贷款。另外,住房贷款的结构失衡还表现在地区分布的不平衡上。东部沿海各省的贷款发展远比内陆地区的发展快得多:2001年,东部地区个人房贷总额增加了三千多亿元,占全国增加额的76%左右;贷款余额占全国贷款余额总量的76.8%,广大内陆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的贷款总数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是造成住房贷款结构失衡的主要原因,此外各地住房贷款利率的高低不同、贷款条件的限制不同也不同程度地导致此种弊端。

4.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调整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有宪法、法律、行政规章等,但是主要是依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一些立法性文件。这些法律规范性文件真正涉及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少之又少,有时候仅能依据一些法律原则来进行管理,无法真正起到指导房地产商、消费者正确行为以及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作用。其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有法律法规的滞后。例如,现有《担保法》规定禁止国家行政机关对外提供担保,导致市场上没有权威的、具有官方性质的金融平衡机构。

(2)产业基金、社会信用等领域法律规范上的空白。属于法律范畴的房地产法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这三部法律的调整范围明显不够,力度也有所欠缺。而继续调整、规范的产权确认、资金募集方式以及物业管理反垄断等方面无法可依。从中也能看出,房地产法的法律位阶较低。

(3)适用上的分歧。由于高位阶的法律未能有效调整房地产经济中出现的问题,现在各地适用的调整规范主要是各自依据本省市具体情况颁布的地方性规章等,不仅适用的范围有限,更加糟糕的是法律授权行政机关的解释不同,在适用上容易产生分歧。在行政执法中,相关部门要么是无法可依,要么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乱象丛生。

二、完善房地产经济的对策

1.利用信托融资,开发多种融资方式

目前,国际市场上较为盛行的融资方式除了我国采用的传统融资方式外,还有国内ipo、境外ipo、借壳上市、上市公司资产置换以及房地产投资基金等[4]。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特点,笔者认为使用信托融资和股票融资最具有发展前景。信托融资的优越性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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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房地产信贷主要是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向社会上募集闲散资金,集中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消费事业。

(2)有效分散投资风险。如前文所述,融资依赖的是银行的信用,对于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更加有保障。其次,房地产的管理并不是实际拥有者,而是信托公司。拥有者将该房地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后,由信托公司按照拥有者的要求进行管理、收益、处分,其物业管理、租售等一概事宜均是通过信托公司对外处理。在此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也是有信托公司来承担,这样的话也能有效降低房地产实际所有者的风险[5]。

股票融资顾名思义就是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吸引社会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从理论上来讲,股票融资是房地产融资的最佳方式,因为此种方式不仅具有信托融资的第一种优越性,更重要的是该方式属于直接融资方式,在分散金融风险的同时还无需支付本息,只需从最终公司所得收益中向持有公司股票的股民发放一定的红利即可,更为降低了融资的成本。

2.完善房地产金融法律法规

由前文的分析可知,在海外融资基金规制方面、住房金融发展的监管方面都欠缺法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经济领域依法运行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其次,有法律法规的保障,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的创新活动才能更有活力,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发展并不健全的情况下,房地产金融业的法制建设更加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最后,必须要建立、完善房地产经济领域的法律体系,对新型融资方式的主体、程序以及融资后资本去向的监督进行规范,才能吸引更多国内外的基金共同促进我国房地产多元化融资规范的发展。

3.加强房地产改革力度

改革的方向在于房地产宏观调控的调整,笔者认为除了最根本的调控手段——法律外,还可以依赖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将政府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双“手”齐下,相互补充才能发挥宏观调控的最大效果。但是经济手段应该是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主流,毕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住房供求关系也是市场自动自发导致的结果。

第6篇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 、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

中图分类号:F292文献标识码: A

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房地产业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步伐的加快,中国将有上亿的人口涌入城市,必然给房地产业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在这场城镇化社会运动中,房地产业成为运动的主角。房地产业在改善产业结构、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新型城镇化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房地产业起步晚,发展历史短,经验不足,房地产业快速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

(一)房地产业金融风险。房地产业发展与金融业关系尚未理顺,房地产开发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房地产金融基础体系欠完备,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住房消费信贷一般占到整个房地产信贷总额的70%左右,而我国消费信贷占房地产信贷的比例不到10%,仅占银行全部贷款总量的1%。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中国房产业面临的一项战略任务。

(二)高房价影响居民购买力。一方面是房价持续上涨。近年来,我国各地的房地产价格上涨很快。1998年以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6%,但许多城市商品房年均增长达到了两位数;另一方面空置房面积增加。1993年底 之后商品房空置面积指标持续上升,截至2006年3月底,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3亿m2,同比增长23.8%。

(三)资源的浪费与流失。由于开发失控和无序发展,导致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和资产的大量流失。一方面是土地资源的稀缺;另一方面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却存在着土地大量闲置和巨大浪费。据相关统计数据,全国土地开发面积占全国土地购置面积的比例持续降低,2003-2007年一直维持在50%-60%的水平。

(四)商品房空置量增加。商品房空置量增加,而且正在进一步扩大。仅1993年底商品房空置面积达到5000万平方米,此后这一指标持续上升,2012年达17000万平方米。截止到2013年11月底商品房空置面积已突破1亿平方米,同比增长5.6%,其中,空置一年以上商品房面积为6225万平方米。国际惯例商品房的空置率一般是控制在10%左右,而中国房地产开发的空置房已超过了这个指标。虽然建设部领导多次强调消化空置房,许多地区空置房也有些下降,但总的情况来看,中国的空置商品房仍然继续上升,现已接近20%。

(五)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房地产开发中的短期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开发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致使建筑密度过高、容积率过高,缺少绿色空间,一些房地产开发建设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新型城镇化进程与房地产业应和谐发展

新型城镇化进程与房地产业和谐发展的核心是可持续发展,是“资源在当代人群之间及代与代人群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因此,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就是既要满足当代人对房地产的各种需求,又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后代人的生产生活创造必要的空间发展条件。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应把房屋、业主和环境三要素作为一个整体,重视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争取实现向自然的索取与对自然的回报之间的平衡。从而,推进中国房地产业可和谐发展。

(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浪费。土地资源是房地产业发展的命脉。但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是实现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人居环境改善的基本前提,对于有限的土地资源,要按照可持续原则开发利用。在中国的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房地产开发通常是对城市边缘土地进行开发,因此要注意保护好这一地区的农用地,防止过多的农用地成为城市建设用地。农地转变为非农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规定,有关的政府部门应该严格把关。对于已经成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要提高其使用效率。严格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即对未投资开发或投资未达到一定比例的土地,严禁转让;在一定时间内不进行投资的,政府应无偿收回,从根本上抑制炒地皮、哄抬地价现象的发生。要根据城市规划,对各类用地及郊区新入市的农用地合理配置,以实现土地资源高效配置。

(二)重视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房地产业发展要与人口发展、环境发展、资源利用相协调。生态保护水平的差异,将会极大地影响房地产的价值,房地产生态价值的实现是房地产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要在开发的同时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使房地产业成为城市生态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开发的过程中要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塑造环境优美、和谐的社区。21世纪的房地产竞争已经逐渐上升到文化竞争,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文化力比政治力和技术力对房地产业的作用更持久,更广泛,更深远。避免出现“工业集中、人口集中、污染集中”等问题。

(三)重视国民经济和谐发展。房地产业的发展既要符合自身的发展规律,又要与其他产业发展相适应,并要有国民经济的支撑。房地产业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是间接的,其产品构成其他产业发展的载体,房产只有被用于生产或消费(居住)才能完成价值实现。房地产业的发展只有与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相协调,才能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因此,保持合理的房地产业发展速度,进行科学规划,才能有效防范风险和保证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7篇

关键词:二手房抵押;法律问题;婚姻家庭;问题视角

一、二手房抵押制度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夫妻共有的情形。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将诸如二手房屋等不动产财产,约定为单方所有的,并不多见;庶几皆为依循夫妻共有的登记申请模式。修改后的《婚姻法》,把当事人自己的约定,即将意思自治放在更加醒目的位置,以期减少行政性干预。夫妻一方在申请时,不管该房产是否婚前财产,尽管明确申请登记为一方所有,仍然应当由另一方在登记文件中签字,有利于在今后,可能发生房地产处分时,权利明晰,不易产生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共同在场”是避免来日纠纷发生的相当好的见证,作为证据留存。现实生活屡见不鲜的,诸如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继承人提供遗嘱等有效证明后,得否完全认同其对于二手房屋的继承资格,尚取决于遗嘱是否对必要的人提供了“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上游登记,对于或然发生的抵押登记,是一个决定性的影响因素。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情形。在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限制条件上,法律明确规定了监护人必须为未成年人利益出发,并从广义上,对于“不得处理”做了有益的规范,具体针对二手房屋而言,是包括转让、抵押等行为的。在办理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屋而申请的登记时,只要要求监护人提供其处分房屋行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即可,而实质上,监护人是否诚为未成年人之利益,登记机构不必展开、亦无从展开实质审查。

二、二手房抵押法律制度缺陷和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主管机构的管理机制。由于新建房属于房地产一级市场,国家垄断土地市场,开发商申请建设用地之时,程序即应相对严格,私权意义上的操作空间是较小的。开发商若将新建房抵押,公权力程序的介入要相对严格,而个中纰漏,对应而减。

(二)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度不够。《物权法》对于未尽事宜多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比如在“建设用地使有权”一章中,就有4处明文规定需根据房地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涉及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重要问题。可见,作为一部基本法,《物权法》只能够也只适合从宏观的角度勾勒出房地产物权的大体轮廓,对于具体问题的法律适用,《物权法》的调整就鞭长莫及了。

三、完善二手房抵押法律制度的建议

《物权法》出台之前,房地产法体系中有很多法律法规难以进行系统的修改与整合。《物权法》颁布以后,基本的权利规则得以确定,房地产法律框架随之成形。这样,就可以在《物权法》确定的房地产权利体系之下构建并强化房地产民事立法,而非仅仅固守该法的修订完善。

(一)正确把握法律适用。《物权法》施行后,《担保法》将继续有效。《物权法》就担保物权专设一编,其中针对抵押期间的存续做了规制, 对于《物权法》实施后发生的担保行为,《物权法》与《担保法》均对其具有约束力,但在两法不一致的情况下,应适用物权法。对于物权法实施前的担保行为即使《担保法》的规定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则应适用《担保法》。

(二)健全抵押登记的程序保障。将实质审查作为例外,并不是降低审查机构的审慎责任。二手房抵押登记形式审查的粗陋,错误时有发生,并不鲜见。在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等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及时获取信息,殊为重要。现实中,债权人和法院经常错失保全或执行的机会,盖因不能及时、准确得到债务人的登记信息,终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有效的得到保护。有法院等公权力介入,查询尚且如此之难,更不用说一般个体对于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了。进一步健全抵押登记的制度立法,有效保障实体权利,势在必行。

(三)重视抵押合同。二手房抵押登记以维护交易安全为己任,毋须严格确认抵押合同的效力。自治权的掌握,比起公权力的膨胀,仍不失一个权衡下的有效保障。因此,当事人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后,后者在职责范围内,只需要针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必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超越登记权限进行审查。如此的做法,在较大程度上,会很好地遏止某些的行为,比如强制收费、让当事人到其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从事垄断式的管理,从而更好的维护抵押当事人的利益。

四、结语

物权法本身所呈现出来的体系,可以分为规范不动产和规范动产两大类,而前者乃是整部《物权法》的重镇。在不动产物权中最重要的当属土地物权和房屋物权,这也凸显了房地产物权的重要性,由此可见,整部《物权法》中,把不动产法律规范调整的重心,放在了房地产方面,但这种分量并不足以使这部物权法典束缚住房地产立法中的进一步思考,而应由二手房抵押作为一个有力的突破口,充实和完善整个房地产法律体系,为中国统一房地产法的建立迈出坚实的一步。

参考文献:

[1]葛洪x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8辑)》[J].法律出版社,2012.12.

第8篇

【关键词】楼市调控 房地产 发展趋势

为了进一步调控房地产业,保证其健康发展,我国政府颁布了相关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力图控制当前我国房价上涨过快的发展趋势。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八条”,将之前的房地产法令作了进一步细化,巩固和扩大了房地产业调控发展的新成果,这些政策的直接后果,就是我国的商品房大量堆积,库存增加,房地产企业难以盈利,甚至无法收回成本。尤其是在一些发展较快的城市,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更是不断下降。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行业之一,房地产业的停滞不前,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

在当前楼市政策地不断深入下,房地产业的发展已经不是某个企业所能控制的,而是整个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下面,笔者将对当前楼市调控背景下,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趋势进行深入探讨。本论文的研究对于未来房地产业的发展及研究过程会产生一定的启示。

房地产业的规模化经营不断深入

在国家的楼市调控背景下,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规模化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入。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对房地产的需求量,特别是普通住宅及经济适用房的需求量进一步提高,这导致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过热。同时,房地产的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很多小型的、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也跻身于房地产行业。但近几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业供大于求,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中小型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压力,很多企业已经濒临破产。此时,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例如国家制定了商品房预售政策等,保证房地产企业能够获得足够的发展资金而正常运营。房地产业的规模化经营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据我国新华社消息,2013年我国又大约30家房地产企业的销售额突破百亿元,总的销售额早已经突破8000亿元。

同时,由于我国当前房地产行业发展缓慢,不少企业开始相互抱团,共同应对危机,各种行业论坛不断建立,尤其是中国地产金融拓展联盟的成立,为各个会员提供了最大的房地产项目池,同时为其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从最大程度上满足了金融拓展联盟中各种会员的生存发展需求。在当前楼市调控背景下,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的规模化经营趋势将会进一步提高。

房地产行业内的资产质量将会进一步提高,其运作能力也会进一步加强

对房地产业资产质量的理解,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土地的质量。第二,资产配置的能力。但就当前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大部分房地产企业都只关注土地的储备量,而忽视了土地的再次利用。大部分房地产土地,都不能进行延续开发。从资金方面来说,2011年我国房地产上市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为63.58%,已经突破了最大资产负债比例,对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而在当前楼市调控背景下,我国的各个房地产企业将会面临着更加严重的资金缺乏状态。如何筹到更多的发展资金,保证其顺利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企业面临的重要发展任务之一。

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进行改革创新,扩大融资渠道,提高其运作能力。首先,房地产企业应该加强自己的信誉建设,提高自己的信贷能力,确保能够贷到必要的发展基金。其次,部分房地产上市公司要进行股票发行,提高自己的融资能力。除此之外,还可以发行相关的债权等。最后,要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帮助REITS在中国房地产行业实现落地。这就需要我国各个部门,包括建、财税、证监、保监、银监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为REITs提供配套发展环境。

房地产行业的深度并购趋势将会进一步加强

自2010年以来,国家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手段也在不断提高。为了应对这些政策,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并购实例正在不断增多。相关数据显示,近2010年,我国房地产业的并购实例有84起,占我国全部行业并购实例的13.5%,并购金额超过3亿美元。当前,我国房地产业的并购实例还在不断地深入。一些中小房地产企业发展能力有限,创新能力不足,在行业竞争中败下阵来,被一些较大的房地产企业所吞并。并购和融合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突破发展瓶颈的中重要发展策略之一。除此之外,原先房地产行业内一些并不以房地产为主导产业的企业逐渐退出房地产行业,这进一步推动了房地产并购的步伐。

4.商业地产发展较快,发展空间进一步加大

随着国家各种限购令的不断出台,住宅性地产面临着较大的困境,很多住宅地产不断囤积。但我们必须注意到一点,国家的各项房地产政策都是针对居民住宅的,而商业地产并不在限购的范围之内。因此,商业地产受到了各个房地产企业的重视,面临较大的发展机遇及挑战。同时,经济的不断发展使我国的消费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已经逐渐超越日本,成为世界上重要的经济体之一。居民的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房产的购入能力也在不断地提升。

但随着所有的房地产开发商的目光聚焦于商业地产上,我国的商业地产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挑战。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各个房地产企业必须进行创新。这就要求各个房地产企业必须充分考察当代消费者的生活需求,考虑不同的消费阶层的消费需求,制定最合理的发展策略,例如创新商业地产的设计模式等。

与其他行业不同,房地产行业的投入较大,风险较高,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也较大。因此,房地产业在当前的楼市政策下面临着较大的发展困境。

新形势下房地产企业必须在变革中求发展

为了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提高经营效益,房地产企业必须加快变革。首先,要加快改革发展机制,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等,保障产权,推动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合理、健康发展。其中,房地产法律法规是企业转型的重要推力,同时也是企业转型和正常运行的重要的法律保障。各种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可以防止房地产发展过程中投机现象,保障各项权益,而制度则是房地产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例如土地管理制度、税收制度及房地产销售制度等。另外,只有具备产权的房地产企业,才能享有更大的自主经营权,促进产业发展的转型与升级。

总之,在当前的楼市调控政策下,我国的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挑战,同时又面临着较大的发展机遇。进一步优化房地产的产业结构,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是当前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任务之一。同时,房地产企业必须改变自己的经营管理方式,促进集约化经营管理模式的深入,调控其发展方向,将房地产数量的增长转向性价比的提高。这样一来,房地产企业才能在危机中找到发展机会。同时,各个房地产企业必须积极转变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模式,加快产业进步与技术创新,从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提高自己的社会效益等。相信未来,我国的房地产企业一定能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的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吕士辉.楼市调控下房地产经纪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思考[C].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2012年年会――市场变动与估价、经纪行业持续发展论文集

[2]严金海.中国的房价与地价:理论、实证与政策分析[J].技术经济数量经济研究,2012(1).

[3]王学发.我国城市房价上涨的需求动因与调控政策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3).

第9篇

房地产经济管理创新是当前低碳经济背景下,实现房地产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以低碳经济为前提,从控制经营成本、加强环保观念、完善法规、制定发展目标、地税改善政策五方面,对房地产经济管理的创新举措进行了分析,对于我国环境质量的提升以及房地产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低碳经济;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可持续发展

受现阶段低碳经济的影响,当前社会中人们的环境保护观念愈发强烈,而房地产行业作为市场中发展迅速的行业之一,其经济管理创新已经逐渐被提上日程。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经济管理创新,是实现经济与环境共同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必须要在发展房地产的同时,认识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全面减少发展过程中的废弃物排放量,降低能源消耗,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证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文章中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下,对房地产经济管理创新发展进行了研究。

一、控制企业经营成本

出于低碳经济环境的影响,房地产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将技术与材料的类型进行改变,结合低碳经济要求,选择满足环境保护需求的新型技术及材料,但是这必然会增加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成本,这也为房地产企业负责人提出了一定的难题,即如何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实现成本的控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要全面考虑企业当下发展现状,并结合环保有关要求,提出相应的发展策略。针对房地产企业成本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在选择有关技术和材料的过程中,必须要以最优化原则为标准,选择耗能低、排放低的材料和技术;进行施工的同时,必须要全面保证所运用技术均能够实现低排放的要求;开发低碳房地产时,因为新材料的价格普遍较高,以免造成成本过高的现象,务必要对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以此避免浪费,对于一些可循环使用的材料要做好回收。除此之外,也在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中,做好成本的控制,避免后期资金不足的问题。

二、加强环保观念

当前社会中由于雾霾现象严重,所以环境保护工作逐渐被提上日程,随着低碳环保的大力宣传与教育,人们的环保意识也在逐步提升,在日常生活中,都能有一定的低碳观念,形成购买、使用节能减排产品的习惯,转变传统的生活方式与观念,实现更为健康的绿色生活,这也为低碳经济的实现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为了全面实现绿色环保,房地产行业的改革十分重要。以往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无论是建筑材料还是施工技术,都会产生一定的能源消耗,一些废气也会造成环境污染。为了合理解决这个问题,加快实现房地产低碳经济的创新,必须要将材料与技术进行更新,使用符合环境保护的全新建筑材料与技术,降低建筑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能源消耗。在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为了实现房地产行业的低碳经济转型,务必要用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取代能耗较高的材料,在材料的环保上不断落实房地产的低碳经济转型。现阶段,我国在科学技术上实现了飞速的发展,一些新技术逐渐被发现,这也降低了高耗能材料的使用率,然而一些新材料的技术并没有达到成熟,所以还需要在使用的过程中进行研究。除此之外,在现阶段房地产建设的同时,要着重利用包括太阳能、地热能在内的可再生资源,以此减少电力资源的浪费,提高绿色环保建材的使用效率,全面建设低碳环保的建筑物。

三、完善房地产有关法规,合理掌控排碳量

近几年在市场中房地产发展速度得到了显著提升,这也有赖于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完善,为了实现房地产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有关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法律制度,然而受房地产经济管理力度的影响,在健全法规方面依然需要加大力度。一方面,需要对房地产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与优化,合理控制房地产施工过程中对于排碳量的控制,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下,严格要求排碳量,并严格落实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对房地产排碳行为加以控制。另一方面,设置相应的奖惩措施,针对一些超出规定排碳量、未按规定经营的房产企业,要对其进行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碳排放量的控制,从而真正实现房地产行业的低碳经济转型。

四、结合低碳经济,制定发展目标

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一直处于变化的状态,并且速度也在逐渐加快,这在房地产行业的经济结构转型方面存在十分重要的影响,房地产行业必须要将低排放、低耗能作为创新发展的主要原则,并深入分析经济结构,在低碳背景下制定经济制度发展目标。基于此,必须要针对低碳背景下出现的房地产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在实现房地产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推动房地产业的稳定发展,以免因为低碳经济的发展为房地的经济转型造成限制。

五、基于低碳经济发展,改善地税政策

在可持续发展基础上低碳经济发展逐渐成熟,特别是在房地产行业发展基础上在低碳方面加大投资力量,在经济多元化形式下风险逐渐增加。因此需要在发展房地产基础上由政府给予大量支持,在相关规章制度上进行不断完善,逐渐拓展房地产的发展渠道,利用税负方面的优化政策逐渐推动房地产发展,引导房地产向低碳化经济发展方向转型。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低碳经济的背景下,房地产行业为了实现经济管理的创新发展,必须要认识到技术、材料转型的重要性,减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污染,提升环保观念,以此不断推进房地产低碳的发展。但是因为现阶段房地产的低碳发展依然一些不足,尤其是房地产经济的低碳发展方面,所以我们必须要重视经济管理的创新发展,从而真正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的和谐发展。

作者:庞群 单位:天津市政华房地产开发公司

参考文献:

[1]黄朴,崔建霞.浅析低碳经济背景下房地产行业的发展[J].价值工程,2010,11:8-9

第10篇

1我国国内的房产经济现状分析

1.1土地价格的攀升是导致房价盲目抬高的首要因素我国幅员辽阔,土地资源丰富,但由于我国人口的基数大,也就使得人均居住面积相对减少,致使人们对于房屋资源和房价缺乏一个合理的认识。相比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土地可谓是寸土寸金,很多政府在向房地产开发商拍卖土地时,经常不设上限,投资商对土地势在必得的心理客观上抬高了土地的价格,房价的下降自然也就无从谈起,因而产生了房价虚高的现象。1.2我国消费者对房屋的预期认识不清房价连年攀涨,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给大部分的房屋投资者带来了一种投资错觉:他们认为至少在未来的几年内,房价都不会有下降的趋势,而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润又相当可观。所以不断有投资者加入到购房的大军中去,期望在不久的将来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购房者是基于自身经济水平的考量,他们认为如果现在不抓住时机购房,那么,几年后房价继续上更会加剧买房的经济压力,不如在承受范围之内先买下。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的消费心理和购房行为,政府才通过提高房价的手段控制旺盛的购房量,而房价越高又会加剧消费者的购房欲望,如此循环下去,才使得房产行业失去了原有的平衡。

2针对我国房产经济现状提出的调控措施

2.1加大中央政府行政及法律的干预力度我国政府针对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制订还有待强化和补充。一些开发商正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或利用法律方面的漏洞,钻了法律的空子,来为自己进行不法牟利。所以,针对这一方面政府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同时加大执法惩戒的力度,不让房地产开发商有机可乘。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行政机制来调控房地产价格,对房产价格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保证房价的稳定性。在土地出让环节,政府也必须严格把关,合理分配土地资源,通过稳定土地出让价格降低开发商的开发成本,进而控制房价的上涨。2.2购房者要加强自身对房地产经济理论的学多数的购房者和投资者对房产投资领域的理论知之甚少,盲目投资给自身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尤其在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泡沫过多的情况下,购房者和投资者更应该趋于理智,尽量避免房地产市场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首先,在作出购买决策之前,可以参考政府部门或社会舆论对房产行业动态做出的科学分析,从中提取与自己相关的信息;其次,要全面了解研究房产行业当下发展的大环境,作出比较科学客观的判断;再次,要强化自身对房地产行业理论的学习,掌握其变化规律,抓住购房的最好时机,最大化减少房产泡沫对购房的影响。只有加强预防,理智消费,才能最大程度的阻止风险的发生。2.3国家要合理利用土地,限制土地的过度开发土地是人类居住和生活的最基本要素,如何在有限的土地上最大程度的开发其使用价值是人类一直以来所研究的重大课题之一。我国目前的土地资源现状是人多地少,只有采取有效办法缓解人地矛盾,才能保障我国经济平稳有效的向前发展。我国目前正处于土地开发热潮,在土地开发过程中,难免有土地滥用,价格虚高的现象产生,房产开发商受到利益的驱使,不惜高价购地,而政府也趁势抬高地价,两者结合更是催生了土地高价的现象。而开发商将巨额的土地成本通过高额房价的形式间接转嫁给了终端购房者,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针对这一土地市场乱象,政府必须通过和制订和实施相关的土地利用方面的政策和法规,予以严格打压,从根本上遏制房产涨价的源头。只要政府抓住问题的突破口,对症下药,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利趋势必将扭转,房产行业回归正常也指日可待。这是因为:其一,房地产行业也受到市场规律的影响和制约,它的发展必然存在着波动,只是波动幅度的大小不同而已,但最终肯定要回归到正常水平。其回归的速度和时间不确定,这还要视政府和个人的主观努力程度及政策实施效果而定。当然还会受到客观因素诸如地区差异和地区政策不同的影响。其二,找到泡沫经济的突破口是目前的当务之急。在结合政府措施的同时,要从自身出发,主动出击,胆大心细,尽快找到造成房地产泡沫经济的关键并制订相应对策,以求有效的规避房地产市场所带来的价格风险,摆脱房地产行业的困境。否则将会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冲击,使其陷入更大的危机之中,被新的经济形式所取代。

3结束语

为了改善我国的房产经济的现状,缓解房产行业的紧急态势,全社会应该共同努力,互相协作,合力找到正确解决问题的方案,让房地产行业恢复到正常合理的发展道路。从政府方面来讲,应竭力控制地价,对土地进行合理分配,从个人方面而言,也需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不要盲目投资。开发商也应予以积极配合,端正开发态度,合理制定房价。只有各方面联合起来,才能扭转这种局面。当然,降低房价,从根本上使房地产市场回归到有序健康的发展状态,还需要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需要政府与开发商协同起来,对土地的使用控制到位。只有掌握了正确的发展方法,了解房产正常运行的规律,才会使房屋的价格得到有效控制。

作者:王铁军 单位:哈尔滨市房产交易中心香坊交易管理二所

第11篇

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基础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3条还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上述条款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进行登记备案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进而防止预售期间“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但是如何理解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性质?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未经办理登记备案又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此类法律规定并未予以明确。那么,地方性法规对此是否加以补充,对该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呢?我们通过对上海和广东两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发现目前对该制度的认识与做法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与分歧: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32条规定:“下列房地产权利的文件,当事人应当备案登记:(1)商品房预售及变更合同;……当事人未办理前款所列文件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其认为登记备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对抗要件,不否认未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47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不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可见,其认为登记备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没有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无效并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38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规定将预售房地产的 买卖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备案”。第61条还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地产,未按规定将房地产买卖合同报登记机关备案而预售房地产的,由主管机关对转让人处以转让价款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转让人持有房地产 开发资质证的,可视情节轻重做出警告、不予资质年审或者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处罚”,可见,其认为未经登记备案不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但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性质与法律效力分析

由于国家未曾对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性质有明确的界定,各地对此的做法也极不统一,那么,如何对该制度进行正确地认识与对待,就成为方家进行分析与探讨的一个热点。

笔者认为,商品房预售的登记备案制度可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和预防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在很大程度上起着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作用。但该制度本身并不是一种物权登记,它使购房者取得了对尚未实际存在即尚在建的商品房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期待权,而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只赋予了商品房预售登记行政上的意义,却未赋予其法律强制上的意义。如果将登记备案的行政义务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捆绑在一起,显然是不符合民法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的。

一直以来,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从行政立法与民事立法的分工来看,同样应当将违反行政性规定的行为后果与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后果分开处理。行政立法是为了调整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其行政处罚方式多种多样,不但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还可以进行经济制裁,甚至可以两者并用。但民事立法却是为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不具有处罚性质。当这两种法律关系独立存在时,尚不存在争议;当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发生竞合时,同样应由这两种法律规范各司其责任,分别处理。如果以违反行政性规范为由而牵涉到民事行为无效,就相当于是用行政法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混淆了两种规范的分工界限。从法理上来讲,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和适用范围,仅能限于行政法律关系本身,而不能越权涉及至民事法律关系,这是市场经济和社会法制化的基本要求。因此,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种强制性规范的后果为无效时,才能依法认定这种行为无效。否则,只能按照相应的行政法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制裁。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只作为一种行政意义上的义务,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其所登记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传统民法中,登记制度是针对不动产的物权归属和变动而设计的,而预售的商品房是在建设中的期房,在买卖时还未建好,也不可能和现房那样成立完整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更谈不上因物权的变动问题而产生对期房产权的登记。同时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登记是房屋所有权的制唯一公示方法”的原则,购房人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之前只能是债权人,不可能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也无法产生如同产权转移登记那样的对抗力的顺位保留的效力。

故此,可以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性质上应为国家对商品房预售所为的行政管理行为和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备条件,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是没有关系的。对此,近年来出台的广东省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都做过明确的确认。其中,广东省高院《关于合同法施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曾规定:“预售合同未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2003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三、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制度缺陷与补救正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只

赋予了商品房预售登记行政上的意义,却未赋予其法律强制上的意义,致使商品房的预售登记成为一个摆设,并导致商品房的一房多售和商品房抵押与预售的冲突,无法真正起到保护购房人之权益,维护财产交易安全的功能与作用。当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对一个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并不产生任何影响,最多只承担一些行政处罚责任的时候,它就显得没有那么重要了,这样,承购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良房地产开发商的不法侵害也就难以避免了。

也正因为如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房屋多次销售给不同的人,也可以待楼价上涨后卖给他人赚取更高的利润。于是,商品房的一房多售、抵押后预售、预售后抵押的现象就多了起来,不久前在深圳发生的“香珠花园”事件,开发商一房多卖涉及房屋247套,涉案金额2亿多元;在上海发生的“天天花园”事件,279套房产被开发商卖了600多次,一套房产竟重复卖了7家;还有被数百业主和诸多媒体闹得沸沸扬扬的号称“广州生态第一盘” 的“广地花园”事件,开发商涉嫌骗贷,重复售楼资金过亿元……

第12篇

关键词:房地产价格调控 金融调控 土地使用制度

一、房地产价格调控的界定

房地产价格调控关系到国家税收的征缴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是房地产宏观调控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政府对房地产价格的宏观调控是指房地产价格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价格政策,按照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对房地产价格及其评估进行指导、监督活动(黄河,2005)。房地产价格调控的目标是确定合理的土地价格和住房基准,房地产的销售价格围绕基准价格波动,使房地产价格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相适应。

在此,需要明确一个前提,对房地产价格调控的目标并不意味着对房价的控制和打压。

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是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各种深层次问题与矛盾结合的具体表现,其背后包含着城市规划发展问题、土地出让和合理发展问题、住房供求矛盾问题以及金融信贷风险控制问题等。

二、我国目前房地产价格调控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金融调控措施方面的缺陷

1、 金融调控规范法律位阶较低,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的金融调控规范大多是以“意见”和“通知”的形式出现,制定主体是中央银行等各部委,导致这些政策的法律位阶较低,调控力度不够;同时没有规定相应的具体法律责任,在威慑力和权威性方面大打折扣。

2、 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金融信贷主要依靠银行,融资渠道单一,高额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成本导致开发商压力过大,倾向于追求高利润,从而使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性失衡,进而促使房价上涨。

3、 利率变动过于频繁,金融政策不稳定,也一定程度对房地产价格调控造成了不良影响。从2005年起,国家频繁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企图以此来抑制房地产投资过热的现象。但是利率手段并不是理想的手段,并未起到预期的调控目的;由于投资成本增加,开发商采取提高销售价格的办法,将开发成本中的融资成本转嫁给购房者,同时由于住房贷款利率的上调,对购房者也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二)土地使用制度方面的缺陷

1、 为了规范土地出让程序,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囤地行为,使土地审批程序得到规范,国家出台了各项土地政策,但是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从而增加了土地的交易价格。

2、 土地储备操作不当,导致地价飞涨。政府为了限制土地供应量,并且没有地价控制计划,采取“招、拍、挂”等方式,没有实行上限的管理。价高者得,海外投机者天价竞拍土地,甚至一些开发商储备土地升值或者转让拍卖土地,必然导致地价飞速攀升,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另外,有些实行土地储备制的城市,操作不当的弊端也对地价造成了影响。

3、 地方政府政策不力或以地生财,与开发商勾结,片面追求经营土地效益,推动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土地出让程序缺乏具体的配套操作规范,监督不力,在经营性土地出让中,有些地方政府存在假招标、假挂牌、假拍卖或者陪标、串标等问题。

三、完善我国房地产价格调控法律机制的思考

(一)完善房地产金融调控制度

提高金融调控法规的层级,尽快出台高效力等级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于房地产金融业务发展的良好法律环境。此外,成熟的房地产市场需要产品多样的房地产金融,所以,要加快建立相关房地产金融产品法规,促进房地产信托、抵押贷款保险、抵押债券等金融产品的发展。同时,要强化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进而充分发挥金融调控的作用。

利用恰当的信贷政策对房地产价格进行调控。可以根据房地产购买者的不同目的,实行有差别的信贷政策。对中低收入者给予贷款优惠,提高其购买力;而对于投资性、投机性购房者,则实行抑制性信贷政策,抑制其需求,增加其购房经济负担。

(二)完善房地产土地使用制度

对土地价格实行上限管理,防止地方政府通过提高土地成本来获取利益。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的开发商进行严厉惩处,遏制开发商的投机行为,防止其通过囤积土地推高土地价格。严格土地“招拍挂”制度,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在高、中、低档的房地产市场分别展开竞争。

进一步强化土地供应管理,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供应结构和总量,控制高档房地产开放项目用地,增加普通商品房用地。完备土地储备制度,使政府真正完全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加强各地储备中心和政府间的沟通,协同政府盘活市场土地存量,适当增加土地供给量,通过影响房地产的供给来遏制价格上涨。

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重视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建立综合指标体系和管理制度,协调好不同行业用地规模。也要加大对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的处理力度,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真正得到落实。

参考文献:

[1]景富生.房地产价格调控的经济法分析[J].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

[2]杨德文.探析我国房地产价格调控法律制度的构建[J].中国市场,2010(9)

[3]聂晓东.经济法视野下的房地产价格调控[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