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0:58: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产监管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IPO监管制度; 会计业绩; 有效性
一、引言
IPO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其自身的合理性和完善程度直接决定了进入证券市场上IPO公司的质量,间接影响了聚集或将要聚集在证券市场上的各项资源被充分有效利用的程度。我国证券市场从成立到现在,经历了二十多年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证券制度与证券市场发展程度的不匹配。从1998年《证券法》出台取消行政推荐家数以来,我国关于IPO制度的改革一直大力推进着市场化的进程。2005年下半年到2006年初,随着长达半年的股市停牌,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同时,相关监管制度也在完善。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在发行监管方面明确了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界限,规定了发行前的监管制度并将上市核准权赋予证券交易所,强化了社会公众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督。那么此次改革是否取到了良好的效果,上市公司的质量较之前是否得到了良好改善,监管制度的又一次改革又是否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针对以上问题,在保证研究结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的情况下,本文通过盈利能力及营运能力两方面仅就上市公司的会计业绩进行分析,以会计业绩的变化程度来评价IPO监管制度变迁的有效性。证券监管制度的推行是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二者相关程度较高,因此本文关于IPO制度的探讨集中在监管制度,忽略发行方式与发行定价制度的改变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二、数据样本及研究方法
(一)数据样本
本文选取的样本为2001年12月至2007年底的IPO公司数据。由于要分析IPO当年及后三年会计业绩情况,数据实际覆盖区间为2001年12月到2010年底。为了保证样本数据的合理性剔除了金融类公司、财务状况异常被特殊处理的公司、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及所需样本数据缺失的公司,实际参与分析的上市公司365家,以2006年1月1日新IPO制度的颁布实施为界限,将参与研究的数据分成两个样本,其中样本一共有上市公司214家,样本二共有上市公司151家。
(二)研究方法
本文考虑到用来评价市场业绩的各项指标主要是基于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评价,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这种基于投资者的评价有可能会受到投资者所获得的信息量多少及自身偏好的影响,即该信息来源有可能会过于主观。为了保证此次研究采用信息的可靠性、所得结论的客观性,仅根据内部记录的可靠会计信息而得的会计业绩评价指标进行分析。为了尽量避免个别公司可能存在的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情况,此次研究将从盈利能力及营运能力两个方面共八个财务指标来综合评价公司会计业绩。
1.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度量
为全面了解公司现有资本结构下的收益率,采用资产报酬率、投入资本回报率、净资产收益率三个主指标,通过对短期债务、长期债务资本的依次剔除,进一步对比了解证券投资者的收益情况;鉴于营业利润率为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指标之一,故将其纳入盈利能力的辅助指标。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较快、通货膨胀明显,为了更好地运用各项收益指标来衡量企业的盈利能力,此处均将通货膨胀率在收益率中予以剔除,本文以2001年CPI指数为基期指数,其他年份参照基期CPI指数换算出CPI增长率作为衡量当年通货膨胀率的指标,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1―2010年CPI指数计算出的此次研究需要的CPI增长率如表1。在运用投入资本回报率及净资产收益率时,为了消除样本期间所得税税率的变更对净利润的影响,上述两项指标对税率的应用均为2008年后实行的新税率。
收益率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财务费用)×2](期末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通货膨胀率
投入资本报酬率=(净利润+财务费用)(资产总计-流动负债+应付票据+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长期负债)-通货膨胀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2)(期末股东权益额+期初股东权益额)-通货膨胀率
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销售收入-通货膨胀率
2.上市公司营运能力的度量
在对盈利能力进行分析的同时,本文还采用能够反映公司营运能力的相关指标对其进行度量,对上市公司当年及后三年的营业状况和管理水平进行整体评价。采用总资产周转率及股东权益周转率作为核心指标,其中总资产周转率用来分析企业全部资产的使用效率,剔除债务因素的股东权益周转率用来反映企业对投资者投入的自有资本的使用效率;同时将营运资本周转率及存货周转率作为辅助指标,其中营运资本周转率衡量公司营运资本的使用效率,存货周转率衡量公司存货的使用效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2)(期末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
股东权益周转率=(营业收入×2)(期初股东权益额+期末股东权益额)
营运资本周转率=(营业收入×2)[(流动资产期末余额-流动负债期末余额)+(流动资产期初余额-流动负债期末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收入×2)(期末存货余额+期初存货余额)
3.上述两类指标的分析方法
将发行当年定义为IPO年,上市后三年分别定义为IPO+1、IPO+2、IPO+3年,并分别计算出上市后1~3年相对于前一年的变动率,采用趋势分析法,对公司上市当年及后三年会计业绩进行分析,评价2006年IPO监管制度改革的有效性。
三、基于指标计算结果的分析过程及结论
从表2至表5可以看出无论是样本一还是样本二,公司自上市后的整体业绩均有明显的下滑趋势。横向比较,2006年监管制度改革之后IPO当年盈利能力虽不及之前监管制度下的同期情况,但新监管制度下各资产盈利能力在后续三年内有所改善,这一点要优于之前监管下的同期情况;营运能力大都保持在原来水平,各IPO公司在拥有足够的资金之后,对资产的运作效率并未得到很好的改善,就此项分析可以看出整个股票市场在本次监管制度的深入改革之后未能提高其对资源的配置效率。总体而言,此次改革有一定的效果,但总体效果不大。在分析中还发现上述表格两样本之间的变异数据差异较大,表明样本内部部分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营运水平不能用该方面指标的均值予以正确体现,监管制度可能对不同类型公司的业绩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将样本进一步细化分类之后,对监管制度的有效性研究可能会达到更优的效果。相关指标均值分析如下:
(一)从盈利能力分析IPO监管制度的有效性
表2数据表明,剔除了通货膨胀因素以及税率因素的影响之后,样本二IPO公司总体资产的盈利性在上市当年及其后两年均不及样本一,横向比较样本二IPO当年整体资产盈利性变动幅度要大于样本一的变动幅度;纵向比较样本二IPO后两年整体资产的盈利性有正向变动趋势,样本一后三年相较于IPO当年呈现负向变动趋势。在总资产的基础上剔除了短期资产之后,样本二中IPO公司投入资本的盈利性与样本一相比均与总体资产的相关比较大体保持一致。在总资产的基础上剔除了债务因素之后的净资产的盈利性相关比较分析结果与总资产的盈利性分析结果相同。作为辅助指标的营业利润率样本二与样本一的均值相比无太大差异。前三个指标的单因素分析统计值F均大于1,表明两样本之间的差异大于组内差异,且通过显著性检验,证明不同监管制度下,公司盈利性有显著不同;辅助指标营业利润率统计值大于1但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此指标不能说明不同监管制度下公司盈利能力有显著差异。
经过对以上具体数据的分析,认为2006年对监管制度的改善起到了一定的效果,虽然在上市当年新监管制度下前三个主体指标显示的不同资产的收益率均不及之前监管制度下的收益,但是新监管制度下上市公司总体的资产盈利能力在后续几年有正向回转趋势,这一点要优于之前监管下的同期情况。
(二)从营运能力分析IPO监管制度的有效性
表3数据表明,样本一和样本二的总资产周转率、股东权益周转率以及存货周转率、营运资本周转率的均值之间各年同期并无太大差异,对以上指标的单因素分析也表明,样本一和样本二之间无显著性差异。换言之,2006年监管制度的相应改革和完善就IPO公司的营运能力并未有明显的改善,此方面不能体现出相关制度改革的有效。
四、针对研究结论对我国IPO制度改革的方向提出建议
(一)明确各方责任,加大对公司业绩的评价力度
鉴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均无明显的改善,相关监管部门在未来制度改革时适当延长。
保荐阶段中的持续督导阶段,同时明确保荐机构和发行人的责任,增加持续督导期间内对公司业绩的评价指标数量,并希望在通货膨胀相对严重的情况下考虑对相关指标加以修正。可参考平衡计分卡的思路,基于财务指标,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进行整体评价,必要时可向投资者披露评价信息。
(二)参考责权利对等原则,在一定情况下给予保荐机构适当奖励
IPO监管制度后续改革中,在明确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责任的同时,应对在保荐业务上尽职尽责的机构予以适当的奖励,减少保荐机构为谋取利益而与发行方、中介机构相互串通,粉饰公司业绩,促使不合规公司上市的行为。引入适当的奖励措施,将更符合责权利的对等原则,有利于推进市场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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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荣国,吴文锋,吴冲锋,黄伟. 我国IPO监管制度变迁的有效性研究[J].管理评论,2010(10):29-36.
[3] 陈祥有.保荐机构声誉与IPO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质量非显著相关的原因及对策[J].财会月刊,2010(2):15-16.
[关键词]商业银行 资本监管 风险控制
一、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现状
资本监管是当今世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实施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于2004年制定和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初步构建了我国的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框架,并推动了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全面提升。但其所体现的监管理念仍然停留于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确立的单一资本充足率考核指标上,并未全面考虑金融创新的广度和深度,以及商业银行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制度安排和设计存在局限性。针对这些情况,本文从加强资本监管弹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的策略和方法。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资本监管制度存在设计缺陷
目前,我国监管当局按照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考核标准,对我国各类商业银行实行统一资本监管。这种单一的制度设计很难符合各个银行的不同的资本状况,因此,虽然这种监管制度在初期对促进商业银行达到资本充足标准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做法忽视了各类商业银行在经营规模、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差异,从长远来看不利于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进行准确判断,更难以利用其对银行业务进行分类指导和监管。资本监管的设计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管理办法》在指标设计上过于简单,容易导致监管资本套利行为。现行的《管理办法》中只使用了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两个指标来衡量银行资本充足程度,指标数量过少,容易使银行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监管资本套利,从而掩盖真实的资本状况。其次,《管理办法》未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围。近年来,来自银行系统内部的操作风险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最大的风险隐忧。但《管理办法》并未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畴,我国商业银行普遍都未提取操作风险资本。第三,《管理办法》对市场风险资本提取不足。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市场风险不断加大,而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提取了市场风险资本。第四,《管理办法》对信用风险权重的设置不够全面,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如:缺少对零售业的债权以及逾期贷款、高风险债权的规定;在风险缓释处理上未规定抵押品风险权重的底线。
2、整体监管水平偏低
第一,从监管结构方面来看,银监会的监管资源与其监管对象的发展水平不适应。证监会目前只在各省会城市及个别其他城市设立了派出机构,保监会在全国设立31个派出机构,对于监管所需力量来说都比较缺乏。第二,在监管重心方面,银行业监管表现为重市场准入管理,轻持续性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证券业监管重市场准入,还无力顾及监管对象经营合规性和风险性的检查。保险业的监管表现出重行为监管,轻资本监管的倾向。第三,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偏低,我国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着监管理念保守、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和复合型人才匮乏的情况,某些监管者的不作为和腐败行为也严重影响着资本监管的效率。
3、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第一,市场约束力不足。由于银行业属于政府信用潜在担保的特殊行业,以及对不利信息披露会造成机体羊群效应的担忧,监管当局对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各银行也缺乏动力分析自身的风险状况。第二,信息披露质量存在差距。目前,我国各家银行的资产负债分类有很大的差别,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准确性不高,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各项准备的计提也不尽相同,造成财务信息缺乏可比性和不透明。第三,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管理办法》规定,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包括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和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五个方面的内容,从广度上看,披露的项目相对较少。从深度上看,信息披露没有涉及具体资本构成要求,且定性定量较少,并缺少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4、缺乏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虽然未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实行着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剥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是向它们注资,以及向被关闭银行机构提供再贷款偿还私人债务,都可看作是政府为国民提供了一种变相的存款保险服务。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隔断了各银行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制衡关系,使资本监管的作用缺失。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的策略
1、实行弹性资本监管
银行的规模、资产风险程度以及一国经济环境等都会对银行所需的资本数量产生影响。从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看,各银行资本充足率基本达标,应该考虑推行弹性资本监管。实行弹性资本监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实行弹性资本充足比率。对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资产结构以及不同内部控制水平的商业银行应设定不同的风险资产的权重,同时分层次规定不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比率要求,从而在实质上设定更加适宜的资本充足率比率标准。第二,要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差异性。对于公司治理比较完善的商业银行,可以完全按照资本监管一般原理实施监管,对公司治理不完善的商业银行,应该引导和加强其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强化市场的约束作用。第三,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状况的评估。在评价资本充足状况时,监管当局应查明银行资本金水平是否符合有关量化标准,对一些定性要素进行评价。
2、全面提高资本监管水平
(1)构建科学的资本监管模式
我国监管部门可借鉴综合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的监管模式,将中央银行设立为负责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整体监管的综合监管机构。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现有的分业监管职责上根据功能监管原则增加对金融控股公司集团下子公司的监管职责。由中央银行负责三会之间的协调工作,建立三个监管主体之间的磋商和协调机制。对于专业性金融机构,仍根据其主营业务分别由三会分头监管。但其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交叉业务和交叉性金融衍生工具可由中央银行根据业务的服务功能性质来指定相应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2)适时转变监管方式
一方面,要将监管方式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首先,规定的资本金规模要和资产中包含的风险相匹配,实行资本监管。其次,要严格执行准备金制度,以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偿付能力。第三,必须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起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并监督和检查其运行,评定风险等级,强化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此外,还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实行强制保险,以防范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将静态金融监管变为动态监管,主要包括:变事后控制为全程控制,注重事前防范,一旦出现问题及时发出预警从而化解风险。健全会计审计制度,加强信息的披露,增加市场透明度。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监管技术和手段,提高信息的获取和整理能力。
(3)建立有效的商业银行检查和监测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对商业银行的现场检查操作规程,制定统一的现场检查手册,对检查范围、频率、内容、程序等进行具体规范,强化后续现场检查,对以往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并督促整改,并建立外部审计的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对监管工作的补充作用。此外,要建立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测工作标准和程序,明确监管信息要求,增强非现场监测的分析、预警、指示功能,提高资本监管的效率和水平。
3、构建和完善信息披露体系
第一,要统一信息披露标准,推进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在推进实行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应鼓励商业银行对一些重要指标,如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和资产证券化等,按照新准则的要求重新确认后进行信息披露。第二,要逐步引入市场约束机制,增强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鼓励社会权威中介机构建立对商业银行的评级制度,使稳健经营的银行能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和其他交易者手中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筹集资金时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或提供额外担保。第三,加快构建独立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确立权威中介机构的独立审计职能,提高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及与国际大银行信息披露的可比性。第四,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化技术,加快商业银行数据库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构建金融监管电子网络系统,通过积累和完善数据资源,不断提高数据信息资源的开发、产生速度和利用程度,以保证对外信息披露数据的统一性和实效性。
4、建立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是指为从事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保险机构,当金融机构面临支付危机或经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支持,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予补偿的制度,目的是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定的制度保障,防止存款者因个别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而造成挤兑,引发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长期以来,由国家承担对银行信用担保以及资本注入的作用,激发了银行经营者的高风险投资欲望,进而降低了资本监管对提高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的作用发挥。因此,以存款保险制度代替国家的声誉担保,是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完善的必然要求,这样能够有效促进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市场化,提高资本监管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起草小组.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监管制度[J].中国金融,2004(16)
[2]罗平,王胜邦.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国际经验[J].中国金融,2004(14)
[3]王振宇.利率市场化与中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D].武汉理工大学,2005
[4]耿亚梅.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分析及治理[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13)
关键词:公司;资本扩张风险;监管方法
中图分类号:F0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资本扩张对公司而言可以说利害具在,使用得当,可以提高公司利润, 增加股东收益, 反之安排则会欠妥当, 并会加速公司亏损甚至破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经济环境下,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 资本扩张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因此, 每个公司在财务监管工作中, 必须重视资本扩张风险的防范工作内容, 以达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资本扩张风险的目的。
一、公司资本扩张风险的内容
(一)借贷风险
引发公司资本结构不合理,造成公司借贷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倘若出资规模大而筹入资本少,公司就可能失去良好的获利机会,或使已出资在建的项目停工,无法获取预期收益,甚至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在公司资产总额中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比例不当,对公司收益产生负面影响而形成资本扩张风险。我国现在大多数公司的生产经营资本主要是自有资本和银行借入资本。借入资本比例越大,资产负债率越高,财务杠杆利益越大,伴随其产生的资本扩张风险也就越大。
(二)出资风险
公司投入一定资本后,因市场需求变化而影响最终收益与预期收益偏离的风险,可能造成公司盲目扩张或者丧失发展机遇,后续资本链条断裂或者资本使用效率低下。
(三)资本营运风险
现代社会公司间广泛存在着商业信用。如果对往来公司资信评估不够全面而采取信用期限较长的收款政策,就会使大批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若没有切实有效的催收方法,公司就会缺少足够的流动资本进行再出资或到期归还的债务,从而引起公司资本扩张风险。这是指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的安排;取得资本和归还负债的时间安排。如果负债的期限结构安排不合理,本应筹集长期资本却采用了短期借款,或者应筹集短期资本却采用了长期借款,都会增加公司的借贷风险。因此,在借债时也要考虑到债务到期的时间安排及借债方式的选择,使公司在债务偿还期不至于因为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而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在借贷顺序上,要求发行债券必须置于流通股融资之后,并要求注意保持间隔期,如果发行时间、借贷顺序不当,必然会加大借贷风险,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二、造成公司资本扩张风险的原因
公司资本扩张风险产生的原因很多,既有公司外部原因,也有公司内部原因,而且不同种类的资本扩张风险形成的具体原因也不尽相同。总体看来,公司资本扩张风险成因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
(一)外部原因
1.公司财务监管环境复杂性是形成资本扩张风险的一个外部因素。财务监管环境涉及范围很广, 包括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社会文化环境、资源环境等。这些因素对公司财务监管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财务决策更多的是适应这些因素的要求和变化。如果公司机构设置、监管人员素质、财务监管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造成公司财务监管系统缺乏对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反映滞后,方法不利,就会产生资本扩张风险。
2.公司财务活动本身的复杂性。公司的财务活动涉及的问题很多, 遍布于公司运营的全过程, 比如公司借贷中的自有资本与借款的比例以及相关的负债经营问题, 公司投资过程中的多元化出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中的比例问题、公司日常资产监管中的存货监管以及应收账款监管等一系列的问题,而且,伴随着近年来公司资产规模日益扩大,发展速度的加快, 大多数公司的财务活动变得越来越复杂, 这就更加剧了风险产生的可能性。
(二)内部原因
1.公司财务监管人员对资本扩张风险的客观性认识不足。资本扩张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有财务活动,就必然存在着资本扩张风险。财务监管人员的资本扩张风险概念狭隘,缺乏正确地市场风险意识,这也是资本扩张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2.公司内部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对公司资本扩张风险的影响。公司内部的财务监管制度不完善是我国公司当前财务工作中的巨大缺陷,公司领导层内部、公司各部门之间以及公司同下级组织机构之间在资金利用,财产处置以及利润分配等多个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权责不明晰的混乱局面,从而降低了公司资本的使用效率,造成公司资本的安全性与完整性难以得到落实。
三、资本扩张风险的监管方法
(一)强化资本扩张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资本扩张风险观念。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员工都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公司监管层和财务部门的员工,并把风险防范的精神贯穿到公司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并且落到实处。财务人员要具备扎实的财会知识,做好财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对潜在的资本扩张风险作出预判和评估,并处理和解决好已经发生的扩张风险。
(二)建立健全财务监管制度,监管资本扩张。加强内部财务监管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授权制度、核算制度、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内部报告制度、电子信息监管制度、风险预警制度等一系列财务监监管度,防范和监管诸如担保业务等各种潜在的风险。
(三)加强公司内部财务监管,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加强公司的内部监管,优化资产结构,减少不合理的资本使用,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1)货币监管;(2)应收账款监管;(3)实物资产监管。
许多公司监管者都对资本监管很重视,却忽略了实物资产的监管,于是实物资产监管便成为资本扩张风险监管的软肋。对于现有的存货而言,在满足生产和销售的前提下,还要尽力减少总的存货成本,这就需要财务工作人员根据自身以往的有效经验和实际情况,确定公司最佳的存货量。至于固定资产,一定要建立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体系,合理的计算折旧率和相关各项工作准备。
关键词:保险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1-0088-03
一、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背景
偿付能力作为一个综合的监管指标,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仅受其产品内控、投资、再保险等多种内部因素的影响,还要受到利率、汇率、通货膨胀、行业周期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所以,对保险监管结构来说,选择合适的监管指标和监管手段对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管并不容易。
因为世界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变化,全球金融监管改革不断推进,我国金融保险市场日益壮大,都对保险监管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原先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步伐,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第一代偿付能力制度的局限性
自保监会1998年成立以来,偿付能力监管制度逐渐得到加强和完善,最终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问世。我国第一代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定重点反映在《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以及《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等法律和法规中。
然而伴随着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的不断发展,第一代偿付能力已无法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首先,整体框架还有待完善,由于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相对侧重定量监管要求,使得对风险管理的定性监管要求不足,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也得不到良好发挥,在有效防范风险、引导保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上还有待加强。其次,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在风险导向方面存在部分缺陷,例如保费规模与资本要求直接相关,风险计量不够科学,反映不够全面,风险类别没有细分,将各类风险合并在一起笼统地计提资本要求,因此总体上无法科学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再次,第一代偿付能力覆盖风险的最低资本标准采用欧盟偿付能力I的模型和标准,这些并不适合我国快速发展、市场多变的新兴市场。最后,第一代偿付能力的发展趋势与国际保险监管不一致,国际偿付能力监管已逐渐向三支柱框架趋同。
(二)国际保险监管规则逐渐趋同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1997年首次保险监管核心原则,2011年了新版的26项保险核心原则,是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建设的里程碑。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从监管制度框架的发展看,各国偿付能力监管向三支柱框架趋同。巴塞尔委员会于1999年提出三支柱框架。近年来,各国保险监管逐渐接受三支柱框架,监管框架由原先单一的资本监管扩展为覆盖与偿付能力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定量风险监管、定性风险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三支柱框架,欧盟偿付能力Ⅱ在整体框架上借鉴了此三支柱体系。2008年之后,美国也开始使用三支柱框架来描述和解释其偿付能力中出现的问题。由于我国还属于保险新兴市场,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用偿一代无法解决,而各国偿付能力监管逐渐向三支柱框架趋同,针对我国的国情和具体问题,提出了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虽然偿二代具体的监管具有中国特色,但本质还是三支柱框架。
(三)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具有良好的基础
首先,我国保险市场是全国统一市场,全国所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保监会的监督和管理,这点美、欧的保险监管却并不具备。其次,在发展前景与发展速度方面我国作为新兴保险市场存在比美、欧更大的空间,这也为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更大的空间。第一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借鉴了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在探索适合我国实际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上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在偿一代监管制度下,保险监管已经建立了有效的风险防范制度和机制,行业和公司树立了健全的偿付能力管理意识和风险意识。所以,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改革实际上已经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二、我国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框架和优势
保监会在2012年3月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指出,计划三至五年内建成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实现资本监管体系全面转型,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与偿一代相比有多方面的提升。
(一)我国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整体框架
2013年5月《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正式,其确立了三支柱框架体系和偿二代的总体目标,制定了偿二代建设的一些基本技术原则,使得偿二代整体框架在借鉴了欧美等国成熟有效经验的情况下,保持与国际监管接轨的大方向又贴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了一套极具代表性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
1.我国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特征。首先,我国正处于新兴保险市场阶段。偿二代充分考虑了我国作为新兴保险市场的特征,制定符合国情的监管制度。相比欧美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偿二代更加注重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更加注重定性监管,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市场适应性和动态性,更加注重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更加注重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其次,我国保险市场实行全国统一监管,与欧美分散保险监管体制有很大区别,分散监管导致技术、制度方面安排起来十分复杂,统一监管简化了监管机制,提高了监管效率。最后,风险导向兼顾价值,偿付能力监管的永恒主题是防范风险,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更好地反映风险。
2.我国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监管要素。三支柱是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监管要素。三支柱分别从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方面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督和管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也采用这一体系,可以说,该体系凝聚了全球金融监管者的智慧,在理论基础、具体实践等方面都较为成熟。国际主流的成熟监管模式与我国偿二代所采用的三支柱体系基本一致。定量资本要求是第一支柱,防范的主要是能够量化的风险,通过科学地识别、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定性监管要求是第二支柱,防范的主要是难以量化的风险,包括监管检查和分析、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风险综合评级、监管措施等四部分。市场约束机制是第三支柱,借助市场约束力通过信息披露等手段,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进一步防范风险。
(二)我国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积极影响
偿二代的建设与实施,起到了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作用,同时对于提升我国保险业国际地位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现在,虽然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还在试行阶段,但是相比偿一代来说,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有很多的提升,它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为:提升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实现监管升级,推动市场化改革等。
1.提升行业风险管理水平。与偿二代相比,偿一代制度的最低资本要求只与业务规模有关,并不能准确反映出不同业务资产质量下不同的风险水平。而偿二代建立了与风险更相关、对风险更敏感的监管标准,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的关系更加直接和紧密。风险的计量比偿一代更全面、更准确、更透明是我国偿二代的重要创新和亮点。偿二代的建立不是为了提高资本要求,而是要更加科学、准确地计量和防范各类风险。第二代偿付能力的建设目标是要通过内部结构的调整,进一步提升资本使用率,更全面地计量风险。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的建设,以风险导向兼顾价值为原则,通过科学设定资本要求,既要风险防范也要价值增长,使市场中业务快速发展与资本相对短缺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
2.实现监管升级,推动市场化改革。在放松对市场行为行政管制的同时,强化对风险的监管,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调整监管流程,整合监管资源,加强对风险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监管。为了适应我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意识较为薄弱的现状,应用监管力量直接推动保险行业提升风险管理能力。这样更能适合偿二代将通过制度创新,为保险业市场化改革保驾护航,也为保险行业在产品、费率、投资、服务等方面开拓更多的发展空间。
为了减少监管部门和公司业务、产品的风险程度和资本消耗状况,偿二代通过细分和科学计量风险,增强风险与资本要求的相关性。因为在偿一代标准下资本要求与风险程度相关性不高,只需要业务规模相同,无论风险高低,资本要求基本相同,所以公司无法有效地配置和管理资本。而偿二代制度,对于风险高的业务和资产,将提出较高的资本要求。同时督促保险公司通过掌握不同业务和投资组合的资本占用情况,科学评估自身各类经营、投资行为的风险与收益,将资本配置放到效益好的业务和投资上去,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良性互动。
偿付能力监管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和要求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是“第二支柱定性监管”和“第三支柱市场约束”的重要组成内容。偿一代监管框架侧重在第一支柱,也因此导致缺乏一个统一的框架进行协调,产生监管尺度不协调、重复监管的问题,不仅加重了公司负担,也浪费了监管资源。偿二代推进化的改革,实现了监管升级和市场化改革。
3.有效识别公司管理的优劣,遏制恶性竞争行为。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有利于有效识别公司管理的优劣。第一,偿一代监管标准没有区别好公司和差公司,没有按照赔款或准备金的一定比例确定资本要求,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不论业务结构、风险管理水平、赔水平、质量是否相同,资本要求都是一样的。而偿二代对不同的业务、产品、资产配置,都有针对性地根据其风险大小来确定具体的资本要求。第二,在偿二代的标准下,资本要求与风险管理能力的强弱是紧密相关的,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公司,其资本要求就可相应降低。相反,风险管理能力弱的公司,其资本要求就要相应提高,新资本监管制度的建设过程,不仅是监管制度完善的过程,也是风险管理能力的转型过程。第三,引入三支柱的模式,注重定量监管与定性监管的有机结合,在定量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监管要求,进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估与评价工作。
同时,偿二代也将遏制恶性竞争行为。比如偿一代标准下寿险法定准备金和最低资本要求,无法有效反映寿险公司的费用超支风险和退保风险,容易产生恶性竞争与销售误导。而偿二代将通过提高最低资本和加强准备金负债评估原则,及时识别各类潜在风险,进而抑制各类非理,改善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三、我国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的建设进展
自《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推出以来,先后共启动了16个保险相关项目组开展技术攻关,自主研制了偿二代技术方案并陆续偿二代技术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并开展多轮定量测试,至2015年上半年开始稳妥推进偿二代过渡期相关工作。
(一)偿二代过渡期平稳运行
2015年2月,保险业正式进入偿二代过渡期,偿二代多项主干监管规则。指导行业全力推进偿二代、制定偿二代相关配套制度、启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首次评估工作和加强偿二代国际交流与宣传,成为偿二代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重点。
1.指导行业全力推进偿二代。一是组织全面细致的培训,深化行业对偿二代的理解;二是通过设立多种方式与行业保持沟通,及时答疑解惑、听取意见;三是加强风险监控。定期分析行业偿付能力状况,了解行业运行、风险状况;四是调整监管机制。依据偿二代制度框架,开展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提升监管效率。
2.制定偿二代相关配套制度。一是根据偿二代监管框架要求,起草制定有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方面的规定,并且有计划地完成制定工作;二是研究制定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综合评级的具体评价标准;三是制定保险集团相关配套制度,研究保险集团层面可量化的特有风险最低资本的评估标准,可量化风险的聚合、分散效应的标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监管评价标准等。
3.启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首次评估工作。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是引导行业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方案自2015年6月,使用“监管机构抽样复核评估”和“公司自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目前,自评估工作保险公司均已完成。之后,将按照比例抽取部分保险公司进行复评评估,以此来总结经验,为偿二代的正式施行做好准备。
4.加强偿二代国际交流与宣传。随着偿二代监管规则的,我国也进一步加强了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各国际保险监管组织通过联合工作组、技术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展开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交流和技术合作,使得偿二代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
5.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偿付能力状况总体良好。如果按照偿一代的标准,2015年上半年行业偿付能力指标表现良好。在第二季度末只有1家人身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指标表现良好。但是以偿二代的标准来看,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达到了11家,数量有了显著增加,不过总体来说保险行业偿付能力还是保持充足。可以看出,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二代相比偿一代,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风险,更好地识别保险公司的潜在风险。
(二)外部形势仍然严峻,多种措施防范偿付能力风险
尽管2015年上半年行业偿付能力状况总体形势良好,但目前国内外资本市场大幅波动,保险业仍面临着风险与挑战。下一步,应继续以推进偿二代试运行工作为核心,组织保险业各组织间继续做好偿二代全面实施的准备工作,继续研究制定偿二代全面实施的具体方案,继续开展试评估工作为偿二代全面实施积累经验;同时密切监测行业风险,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和继续加强偿二代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同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
1.密切监测行业风险。首先,应实时分析股票、债券市场变化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的情况,尽早发现风险,加强对偿二代特别是偿一代标准下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的监管力度,实行针对性、及时性的监管措施;其次,要求偿付能力降幅较快的公司提前做好风险防范预案,对偿二代下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下发风险提示函,督促尽快改善偿付能力状况,切实防范风险。
2.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当前保险业处于转型升级、跨界融合的重要阶段,积极引导保险公司调整产品结构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应鼓励创新,但应保持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在深入了解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端变化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督促保险公司做好资产负债匹配工作,担起投资主体责任,保障投资安全稳健。
3.加强偿二代的国际交流合作,完善资本补充机制。继续加强与国际组织、各国监管机构的交流,并互相分享经验,进一步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影响力。同时,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拓宽融资的渠道,创新资本工具,行业资本实力得到提升的同时也将加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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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经济中的风险主要发生在金融市场的运作中,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金融市场的主体和观念都发生了变化,经济活动变得复杂,这就促进了金融市场中全新运营监管制度的出现。对于金融市场监管制度中的模式、内容、监管目的等都要进行改革创新,从而适应经济发展浪潮。本文研究了金融全球化下的金融市场监管制度,为金融市场的运营稳定提供了参考建议。
【关键词】
金融全球化;金融市场运营;监管制度
金融市场的运营中带有一定的金融风险,这种金融风险即监管的核心,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金融市场在运营过程中会出现非常多的变化,局势或波动或复杂,这就给市场运营的稳定带来了困难。为了提升金融市场运营的效率,减少潜在的经济动乱,需要对市场的运营监管制度进行完善。
一、金融市场运营中的金融风险
(一)金融全球化全球化金融的主要特点就是经济的跨国交易,跨国证券、对外资源、国际贷款等飞速发展,资金跨国障碍的逐渐减少,各个国家均放松了对跨国交易的约束,使得国内金融与国际金融逐步对接,离岸金融市场逐渐消失,国内外金融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这些都标志着金融全球化正在与国内市场相接轨,使得国内市场有着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虽然提升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也导致国家对于金融市场的控制能力减少,金融资金来源渠道增多,非常容易出现金融紊乱的情况,本土经济无法进行外界金融的管理,加上各个国家对于金融监管的制度也不尽相同,这就使得金融市场出现了不公平的竞争现象,引发了金融市场危机。
(二)金融功能一体化传统的金融发展认为,证券、银行、保险等不同金融项目之间有着不同的功能分工,其伴随的风险也各不相同。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出现,不同金融板块之间的分区界限已经逐渐消失,各个金融活动正在融合,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成立了包含各个金融项目服务功能的银行或是金融公司,使得金融市场的功能呈现一体化局面,这种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运行的监管。在这种一体化的市场中,金融公司不需要再对各个服务模块进行划分,将其作为单纯的风险管理。相比之前最大的不同就是业务范围的扩大,值得强调的是,这种混合式的金融市场会导致金融市场的风险呈现全区式的覆盖,从风险程度上看,其严重程度要大于金融功能分区。
(三)市场运营模式多样化金融市场的创新必然导致市场变得复杂,特别是大量金融工具的出现,金融市场中出现了很多金融交易外的产品,这些金融衍生品相对于金融本身而言变化更快。金融技术的发展、新产品的引入使得市场运营模式多种多样,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信息传递变得简单、快捷,推动了屏幕交易、资产互换等新型交易模式的发展,金融市场呈现更加繁荣的景象。为了减少法律对金融活动的束缚,或是增加金融行业的潜在利润,金融机构会推出一些创新制度进行鼓励,但是这种新模式的鼓励会带来新的风险,比如资产价格的不确定、经济波动的影响覆盖面更大等。因此,会给金融市场带来更大的风险,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巴林银行事件。
二、全球金融环境下市场运营的制度分析
(一)创新管理模式,采用框架式的监管制度传统的金融市场主要被政府所控制,属于官方的监管控制行为,其监管机构由政府确定,并且赋予监管者既定的监管职能,表现为服从命令式监管,这种监管虽然能够减少市场中的一些不规范的金融行为,但如果金融市场的各种行为均匀通过这种监管后才能够进入或是退出,那么这种监管就会约束金融市场的发展。传统管理过于强调金融机构需要严格遵守的规则、目标和行为方法,从而完成监管,但是从金融市场的风险上看,这种监管方式无疑会增加监管风险,并且风险传递的过程也会更加复杂。既定式的金融市场规则过于死板,无法根据市场的运行状态进行调节,一些特殊的金融机构发展会受到非常大的约束,使得其对于市场的动态变化缺少敏感性,并且此种监管模式主要强调了可见的风险,对于尚未规定业务的风险则很难规避。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减少监管对于金融市场的束缚,就需要打破传统的管理模式,采用框架式的监管制度。框架式的监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监管部门制定出弹性的监管制度,并且可以对这些制度完善地落实和监督执行;监管单位与被监管者属于激励关系,被监管者需要在监管下完成最佳的市场目标;市场需要有其自己的运行规则,并且政府和金融机构需要对这些规则进行宏观监控;金融机构合理地安排市场交易行为,并且制定风险承担措施;金融机构无法承担风险时政府的补救等。这些内容需要符合金融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律,并且综合地运用执行,任何一项监管制度单独使用都难以发挥其作用,制度各部分之间的轻重权衡需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情况来决定。
(二)增加管理内容,采用双层面的监管模式在金融市场中,金融活动指的是金融机构在市场中进行各项金融活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的金融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分别是金融机构本身和运营市场。一些金融机构没有具备风险的规避能力,难以对市场交易中出现的风险进行规避,因此一旦出现危机,就会发生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运营市场中的风险主要来源于竞争,一些强势的交易方对弱势形成的利益损害主要为恶性竞争,比如用欺骗的方法来获得业务信息,没有遵守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等。这些行为虽然不会对金融机构的运行造成影响,但是会破坏市场运营秩序,增加金融风险。因此,在全球下的金融监管中,需要进行双层监管,即对金融机构和运营市场的双层监管。监控金融机构的交易行为和运营能力,提升金融机构替身承担风险的能力,避免过度追求利益而增加交易风险,这种监管也是保证金融机构市场行为规范的重要保证和需要。
(三)创新监管方法,选择动态化的监管方法传统监管采用的是静态的监管方法,即权威规则至上,制度一旦形成,便在市场上成为发展的基本准则,除非法律规定的修改或是废除,否则不可以违背制度,一旦出现违背制度的情况,就会受到市场的处罚。但是,这仅适用于小范围的市场中,无法满足现阶段全球化的经济发展。金融市场运营环境是持续化、动态化的,金融工具和模式的出现,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消失,金融市场状态变得复杂,竞争变得激烈等,这些因素都要求市场监管采用动态化的监管方法,监管制度要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局势而变化,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例如:机构需要观察市场金融汇率、交易份额的变化,如果发生了短时金融收支困难,可以采取加强外币储备来监管市场,这样就不会对整体的经济产生影响。
(四)提升监管目标,采用激励式的管理目标经济市场制度认为,制度的出现来源于交易,目的是降低成本。因此,制度的效率取决于制度的具体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决定了制度的内容,也就是制度实现的目标需要与制度相关的个体利益相一致。金融全球化的金融市场运营监管需要引导投资者实现最大化的监管目标,采用激励式的监管目标,从而扩张金融版面,在客观上提升整个金融行业的竞争力。例如: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都制定一个既定的目标,这种目标会促进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最大程度地为金融市场发展而努力。若是完成既定目标,则进行适当奖励,这种激励方法既能够产生促进作用,同时又能够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形成一种约束,从而让监管目标更好地实现。
三、结语
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下,金融市场运行环境变得复杂,为了规避金融发展中的风险,需要采用全新的监管制度。传统的金融市场监管制度过于死板,既定式的规则难以适应全球化的金融环境,因此需要采用全新的管理模式、内容和方法,从而促使金融市场更加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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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由于企业的一些经营者没有意识到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以至于他们在实行国有资产管理时总是随意地调遣和使用,缺乏具体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会计监管的不足就愈发明显地表现出来;具体来讲就有以下的几个方面。
(一)会计监管标准不完善
会计监管的标准是实现会计监管目的保障,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全面在上市公司实施新的会计监管标准,但还没有完全废纸旧的企业跨级制度与行业跨级制度等专业的核算方式。在会计监管标准上,我国仍然存在并存的新旧会计标准。这就导致出现了会计监管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直接降低了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最终的后果是使得国企会计信息由于横向可比性的降低而无法积极地激励和约束企业,对会计监管的质量与效率有了负面的作用,阻碍了集体经济效率的整体提升。
(二)国家政府监管有待加强
近几年,关于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与措施正在逐步得到完善,也有力地加强了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的力度,但总体上仍显得不足。首先,是由于有关会计监管的各种监督功能交叉,管理又分散,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其次,由于各种监督忽视设定的目标,各行其事,导致监督弱化问题严重。最后,一些执法人员的没有法制观念,素质较差,在执法时人为因素和主观随意性很大。这些问题显示,国家政府的监督能力还需要不断地提高,才能适应现实的发展。
(三)企业内部会计监管形同虚设
企业内部对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是较为多的,具有普遍性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相关的企业内部会计监管制度不健全或没落到实处
企业内部实现会计监管的有效形式就是董事会下设立的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制度。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中这些有效的内部会计监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已经建立起监事会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企业有些也并没有让其发挥作用。监事会对企业经营的合法性、会计信息披露与投资融资决策等提出建议或意见时,没有被认真重视和采纳;企业的会计审议制度的设立只是一种形式,而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
2、没有发挥好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监督
内部相关的会计监督人员是企业国有资产会计监管的主要力量之一,但是这方面却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其一,在实行会计监督的售后,大部分企业没有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涵义,将会计监督等同与审计监督。其二,对于企业出现的会计造假行为,没有认清事情的严重性,对会计造假行为惩治不力。其三,由于会计人员是受雇与企业,这使得会计人员始终是站在企业利益的立场上来做事,无法考虑国家的利益。最后,企业会计监督人员的素质并不够高;很多工作者不懂会计的相关法律法规,无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无法保护国有资产的利益。
(四)社会会计监管薄弱
现今在国内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除了政府监管与企业内部监管外,还有社会的监管;但是这一方面的监管也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监管力量较为薄弱。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社会监管乏力,注册会计师是社会监管的核心力量,弥补了政府监管的缺陷,但其非政府的会计监管机构,无行政处罚权力,只能起到间接监管的作用。另外,由于注册会计师的水平和素质不够高也削弱了社会监管的力度。
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国家会计监管力度
加强国家的会计监管力度的有效方法就是构建与完善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会计审计监督制度。国家的审计机关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来行使审计监督的,无论是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还是个人都无法干涉,它具有独立性强的特点。明确国家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会计监管的职责,是国家会计监督得以全面而有效履行并予以保证的重要的手段。把国有资产最终所有者赋予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责,是符合国家审计以国家监督的形式履行所有者的监督权。所以,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建立与完善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是根本;而设立专职的企业会计监管机构,明确各项监管的职责是有效的方法。
(二)有效发挥社会监管的职能
社会中介监督是一种典型的外部监督方式,指的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主的社会中介组织依照相关的法律对按照规定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进行审验查证,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等做出客观、公允的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社会中介监督由于有较强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而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得到社会和法律的认可。另外,国有企业监事会与国家的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也能使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这使得社会监督更具有独特的价值。因此,针对社会监管现存在问题,要想有效发挥社会的监管职能与价值,首先要做的注重注册会计师队伍的建设,全方位地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和水平,然后再通过法律法规能形式提高社会中介监督的地位和效力。
(三)完善企业内部监管体系
1、增强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会计监管的良好基础是完整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它对企业内部会计监管的效果与效率都有重要的作用。同时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是以公司的治理为前提的,公司治理结构能为内部控制建立起一个良好的控制环境。所以,具有国有资产的企业首先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公司治理结构要切实完善好;另外还要充分发挥法律赋予各机构尤其是监事会、独立董事的职责,做好权力制衡工作,防范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有效增强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2、健全与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管制度
一、美国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影响因素
对于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归根结底是信用风险防范的失败。本文将影响美国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归为两类——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
1.市场利率的波动性。资产证券化的原始资产是银行的各种借款组合,现金流来源于借款人的偿还利息和本金。其中借款抵押资产的价值随着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变动,借款者偿还债务的利率是浮动的。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借款人认为抵押资产的价值高于借款总额,因此选择继续支付利息;当市场利率较高时,借款人认为抵押资产的价值低于贷款总额,利息负担较重,会选择放弃抵押资产,拒绝偿付利息,从而导致信用风险的爆发。从金融危机看到,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违约率,而违约率的高低反过来促使市场利率的波动性更为剧烈。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本来是通过信用链条而不断发展的,一旦信用链条断裂,直接导致信用风险延伸到其他领域。因而市场利率的波动性是影响信用风险的直接因素。
2.资产证券化评级体系存在缺陷。首先,监管机构对评级机构的监管不到位促使了评级风险的产生。在美国,其三大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穆迪公司和惠誉公司,经过百年的经营,在美国市场甚至是世界市场上树立了一定的公信力。并且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将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评级的业务外包给三大评级机构,而没有制定完善的制度去考核评级机构做出评级报告的客观性和可信度。监管部门也没有给投资者其他的参照体系。面对复杂的证券化产品,投资者只能依赖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以做出投资决策。随着评级市场的扩大,监管部门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和问责机制去约束评级机构,而评级机构作为一个盈利的市场参与者,就会存在利用自身的垄断性和有利条件获取更多收益的可能性。因此,这种不完善制度给美国信用评级产业发展埋下了隐患,为信用评级行业的寻租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土壤。其次,评级行业的收入取得方式促使了寻租行为的产生。而这种寻租行为必将掩盖信用风险。美国评级机构的收入方式从过去通过企业购买评级报告转变为由接受评级服务的企业直接支付评级费。这种改变使得评级公司的业务的竞争更加激烈,并且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受到影响。发起银行支付给评级机构较高的评级费用,评级机构便以较高的评级作为回报。这样发起人可以将资产质量较低的债券顺利的销售出去,评级机构也可以获取高额的收益,从而双方达到互利互惠。再其次,评级方法存在的盲点有机会让评级机构将基础资产质量差的债券改造为评级高的债券。美国资产证券化评级制度严重依赖数学模型,但这些模型的漏洞可以被评级机构利用以获取利益。在次次级贷款恶化的过程中,信用评级机构不但为次借产品提供高于实际质量的评级,而且还直接参与次借产品的设计,从而使评级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受到很多质疑。
3.资产证券化衍生品使得信用风险更具隐蔽性。过度创新的金融工具使得美国金融体系长期存在大量的杠杆交易和风险积累:一是以CDO(担保债务凭证)为标的的抵押授信交易。通常情况下,对冲基金将 CDO 作为抵押向银行取得数倍的信用额度。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对冲基金又继续将取得的信用额度用于次级债券资产投资,如此循环。在强烈的利益驱动下,对市场过度乐观的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对这些债券给出了不客观的信用评级,从而掩盖了信用风险,致使银行低估了授信业务的风险以及风险爆发的可能性;二是来自于建立在CDO基础上的 CDS(信用违约掉期),在合成 CDO 中,发行者首先出售一组 CDS,随后以合成CDO的形式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虽然 CDS 提供了规避风险套利的对冲工具,但也使 CDO 的风险以加倍传递到市场中去。三是美国金融交易杠杆化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一般为 10 至 12倍,投资银行的杠杆率大约为30 倍左右,衍生产品的杠杆率一般在 20 至30 倍甚至更高。当抵押贷款相关证券出现违约,价值下降时,信用风险就被杠杆放大,并沿着信用链条快速传递,从而造成连锁反应的巨大损失。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品的过度创造,导致货币调控手段失灵,面对信用风险的爆发,采用货币手段对市场的调控效果甚微。总而言之,传统范围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通过金融衍生品传递的范围更广,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特点。资产证券化衍生品的发展使得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更加复杂,在杠杆化的影响下,信用风险传递的速度更快,并且隐藏得更深。
4.影响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主观因素——监管资本套利动机。资本监管作为银行监管最重要的手段,监管者意在采用资本充足率约束银行风险投资行为,并且保证持有相匹配的抵御非预期损失的资本金。由于税收因素、信息不对称、机构成本和银行安全网的存在,银行的资本金成本比一般融资成本要高,且银行资本不能用于放贷和投资以赚取收益。因此,银行存在着通过金融创新绕过资本监管以减少资本持有的内在动力,即存在监管资本套利的动机。所谓监管资本套利,就是银行通过证券化或其它金融创新,在几乎没有相应降低银行总经济风险的情况下提高其资本充足率。通常认为,银行出售其信贷资产可以降低风险资产总量,银行将部分风险借款转移出资产负债表,从而减少风险资产总量,使银行在资本金补充渠道缺乏的情况下,有效地改善资本充足率的状况。在会计处理上,发起人往往采用销售的会计处理办法,以改善财务数据,例如资产负债率和债务与权益的比率,即所谓的表外资产证券化。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影响因素分析
1.政府过度干预市场增加市场波动性,增加信用风险。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微观干预的影子处处可见,无论是项目审批还是企业融资。国家对宏观经济的管理、控制总量是必要的,但如果将宏观管理和政府对经济的微观干预混为一谈,就是错误的理解。政府对经济的微观管理不但没有使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反而损害经济活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最大的危害是强化寻租环境。政府部门的决策者作为有限理性人,在政绩和经济发展捆绑的考核要求下,往往做出短期急功近利的经济决策,对经济过分干预,使得市场不能根据自身规律发展,从而严重危害了经济的发展。另外,产权不清晰也会导致市场资源的浪费和低效率运行,这又是影响信用风险的另一重要因素。例如我国商业银行很多不良贷款都是在转型期遗留下来的,这些证券化的不良贷款的归属问题尚未解决。如果是以国家或者地方财政偿还贷款,其偿还金额是个未知数,政府是否会因自身的财政压力而选择毁约的概率也是未知数。因此,要控制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必须要明确政府的职责,明确产权归属,制定完善法律,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2.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时间较短,相应的监管制度也不完善。众所周知,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缺陷容易产生利用权力进行投机的主动型道德风险。在我国,制度执行的缺陷是导致道德风险的主要原因。由于我国“私权意识”严重泛滥,转轨时期的监管制度被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思想所钻空子,以逃避责任获取利益。由于部门利益诱惑,从发达市场借鉴的先进制度也被“私权意识”所影响而失去公允。在不完善监管制度下,寻租和腐败的现象难以避免,我国资产证券化也容易受到“软政权化”的侵蚀。“软政权化”概念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瑞典经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提出。其突出表现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形同虚设。“软政权化”会导致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的防范能力减弱,风险控制难度加大。更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一直是处于多头监管的局面,难以统筹信用风险管理。
3.评级机构发展不健全。目前我国评级机构数量较多,总的来说,资质参差不齐,存在利用价格进行恶性竞争现象。在监管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本土评级机构容易寻租风险和道德风险,其信誉以及独立性都会影响投资者对其信用评级的信任,因此本土评级机构对信用评级的公信力有待考究。另外,由于我国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以及国内对外国权威评级机构的过度迷信,我国资产证券化还面临国外评级机构对我国资产证券化评级业务垄断和欺诈的风险。在我国本土评级机构发展不成熟的情况下,我国资产证券化评级业务往往借助外国评级机构进行评级,这会产生两个问题——高额的评级费用、评级结果是否客观和适用。而投资者无法做出判断,不健全的评级市场会影响信用风险的暴露。
[关键词]巴塞尔;跨国银行监管;母国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0-0031-02
1 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现状
1.1 巴塞尔体系
在1975年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一直致力于保证国际范围内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其中它针对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了一系列的文件,并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在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协调的努力中,最具影响力的应该是巴塞尔协议体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巴塞尔协议修订本:银行海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关于监管国际性银行集团及其跨国分支机构最低标准的建议》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
在上述的国际协定中,对跨国银行进行国际监管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全面性原则。跨国银行监管的全面有效性评价的基本点是,不应有任何银行海外机构逃脱监管,即这种监管是具有全面性的;②合并监管原则。对跨国银行有效监管,不仅需要在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合理分配监管责任,而且需要它们之间的密切接触和合作。任何一个单一国家的监管与当局获取银行经营信息的手段和渠道都是有限和不充分的,这就要求母国与东道国之间建立长期联系并相互交换信息,从而才能实现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③并表监管原则。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对银行或银行集团在世界范围内的业务进行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管理。目前主要的发达国家基本都实现了并表管理,法律要求银行集团的所有成员下各跨国银行的所有分支机构必须联合制定统一的业务报表,以便监管当局对银行进行统一有效的监管。
近年来,巴塞尔委员会通过明确东道国监管的法定责任、监管的共同利益、认可东道国当局要求、母国主动协调、东道国直接监管等对以往的协议作了修改。总体来说,这些变革反映了对东道国利益和东道国在监管中的作用的关注。
1.2 我国跨国银行监管制度体系
多年来我国一直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来行使跨国银行的监管职能,并建立了人民银行总行、分行两个层次的跨国银行监管体系。总行层次主要负责批准跨国银行的市场准入,汇总分析跨国银行的财务报表,领导各分行对跨国银行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制定相关的跨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则和准则。人民银行分行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和辖区内的跨国银行直接接触,初步审查外资银行的财务报表,将本地区的监管信息报送至总行等。经过十几年的摸索和实践,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达到了一定的水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国内不断涌现出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监管经验的跨国银行监管人员;②监管手段日趋多样化,在监管过程中逐步采用的多种手段,如开业检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三方会议和外部审计等;③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重点逐步从合规行检查向风险性监管过渡;④与国外监管机构的联系得到了加强等,这些都说明了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虽然,目前中央银行监管的主导作用已经确立,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体系无论从监管理念、机构建设和监管方式上来看,都还存在一些弊端。
2 现今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缺陷
经过金融危机的洗礼,现今跨国银行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金融监管将会更加严格。为了迅速缓解危机,各国往往会通过强有力的措施直接作用于金融实体。可以说,这样的措施虽然救得一时,但从其制度设计上却根本难以长久,更与建立稳健、公平、合理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宗旨难以契合。现行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国家宏观统筹与现实微观监管难以兼顾
长期以来,跨国银行监管当局主要关注单个银行的稳健性,重点防止和避免单家银行因经营不善和过度承担风险而倒闭,通过增强单家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实现银行体系的稳定。虽然对跨国银行从微观上对单个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意义重大,但从长远来看,银行作为追逐利益最大化的集团,仅仅对其从微观上进行日常监管是不够充分的。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金融风险的传播和扩散相当迅速。此时,由于微观监管的局限性,使得监管当局看不到系统性风险,在风险发生时难以从宏观上制定措施。巴塞尔体系在宏观层面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也相对较少。
2.2 金融制度与金融市场化的并行
金融市场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促进了金融创新,激发了金融机构的活力;另一方面过度的市场化使得风险更加难以控制。此时,就需要金融管制为快速发展的金融业提供一个保障其高速运行的轨道。因此,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在金融市场化与金融管制之间寻找一个“度”,既保障金融业的活力与创新,又不至于因为其快速运行而偏离监管的轨道。当今由于金融风暴受到重创的监管当局可能更倾向于严格的监管制度,我们应当看到,这种措施只能是过渡性的政策,在经济恢复正常之后,适度的监管仍应是各国监管当局理性的选择。
2.3 监管责任与标准的不明确
巴塞尔体系就东道国与母国在跨国银行监管方面的责任进行了原则性的划分。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跨国银行的复杂结构使得责任划分很难明确。此外,协议划分的责任局限于跨国银行的流动性和清偿性,对欺诈、高级管理层的和个性等问题没有规定由何国决定。巴塞尔体系是没有强制力的建议性文件,其中规定的相关监管标准在实践中难以奏效。
3 金融危机后监管体系的完善举措
3.1 国际社会金融平台的充分使用
金融全球化并没有取消国家的存在,我们应当看到,国际社会为跨国银行监管的政策探讨和经验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巴塞尔委员会和世界贸易组织在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构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经济危机过后,金融稳定论坛机制的活跃值得各国监管当局予以重视。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FSF)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采取更切实的措施维护全球金融稳定。论坛的工作报告以主要国际金融机构、国际监管者组织和出席论坛的央行专家的报告为基础,系统汇集了国际社会正在进行的重大监管措施,包括相关标准和良好行为准则的制定、政策建议的出台以及分析研究工作的进展等。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国银行风险的全球化必然要求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应当置身于国际社会以协商讨论解决,这些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为各国交流监管经验提供了一个平台。我国更应该充分利用这些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的作用,以此为平台,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下探寻适合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制度。
3.2 母国监管与我国监管的有机统一
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国际上一直实行两大原则,即母国监管原则和东道国监管原则。两大原则各有利弊,世界金融发展史表明,单独实行其中任一原则都不可行,都会导致监管的不力和缺失。而如果对这两大原则平行使用,不分主次,也会引起监管的责权不清、主次不分,使得监管效率难以保障。在如何把握两者的度上,首先应该坚持跨国银行的监管始终把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放在首要考虑的位置,并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变化不断调整。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以母国监管为基础,同时不断强化东道国的监管,尤其是风险监管上,努力实现监管的本地化。与此同时,在经营过程中的我国本地化的监管可以保证跨国银行的稳健运行,双重监管的体制能更好地降低风险,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过度强调东道国的监管,很可能会引起被监管银行母国的同等对待,使得我国的银行在外可能会受到他国的不公平待遇。
3.3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双向发展
金融危机过后,我国监管当局应该更新监管理念,确立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使其制度化、规则化,而不能以实现短期利益为目标的金融政策代替法律法规。此外,应完善相应的金融监管法制。首先,明确金融监管与金融管制之间的区别,做到有效监管。其次,由于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创新,因此,应事先确立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将金融监管原则条文化。最后,在构建具体监管制度时,针对金融产品预留一定的风险控制区间,为高速发展金融行业和今后的金融产品创新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
4 结 论
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危机时代,理性分析国际社会和发达国家在危机中的失败的监管措施和教训,学习其先进的监管理念和较为成熟的监管体系,对我国全面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形成较为完备的跨国银行监管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全球金融风暴的到来,是危机也是机遇。我国应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制定较为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构建较为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吸引大量国际资金的流入。同时,我国也可以为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健全,构建公正、合理、健全的国际金融新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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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日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
(一)监管主体的比较
保险监管的主体就是保险业的监督者和管理者。从机构设置来看,各国不尽相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两级多头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权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美国联邦政府成立联邦保险局,只负责联邦政府法定保险,如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等。根据1945年《麦克云——佛戈森法案》,每个州都被赋予监管本州保险业的权力。美国联邦保险局与各州保险局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必须获得州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在该州营业。为了对各州的监管进行协调,1871年美国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共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和有关问题并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经过保险监督官协会100多年的努力,各州法律已趋于一致。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改变和扩充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职责,使其成为联邦一级的保险监官机构。
日本属于集中单一的监管体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险业的监管部门。大藏大臣是保险监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设银行局,银行局下设保险部,具体负责保险监管工作。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金融危机加剧,金融机构倒闭频繁。为了加强金融监管,1998年6月日本成立了金融监管厅(FSA),接管了大藏省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工作。2000年7月金融监管厅更名为金融厅,将金融行政计划和立案权限从大藏省分离出来。金融厅长官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确保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独立性。
(二)监管内容的比较
美日两国保险监管的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其目的主要在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1.对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
就国内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而言,美日两国差别不大。保险公司只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财务条件、技术条件和其他一些必备的条件即获得许可经营业务。其主要差别在于对外市场准入方面。在美国由州负责本州的保险监管工作。由于各州法律存在差异故做法有些不同。在国民待遇上,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有所限制。在市场退出方面,当州保险署认为保险公司在国民待遇上,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有所限制。在市场退出方面,当州保险署认为保险公司存在严重的财务问题时,会干预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以维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视保险公司财务危机的严重程度,监管人员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或采取积极的监控措施。如果这些措施无效,监管人员可对保险公司进行兼并或拍卖。为了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各州一般设立保证基金,但其补偿金额不会超过设定的上限。
日本在对外市场准入方面,一直限制竞争,严格限制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逐步开放其保险市场。1994年10月,日美第一轮谈判达成协议,允许外国保险公司通过申报制直接在日本营业。1996年10月日本新的《保险业法》废除了开业认可制,采用申报制,并允许损害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开展生命保险业务,或是生命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开展损害保险业务。在市场退出方面,在1996年新《保险业法》实施前,大藏省采取“保驾护航”式的监管方案,对有问题的保险公司进行暗中协调,并强制要求其它保险公司接管,故未出现保险公司破产事件。新《保险业法》实施后,日本仿效美国对保险公司实行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引入早期改善措施,促进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及时解决问题。由于新法案强调信息公开,客观上加速了有问题保险公司的破产。
2.对保险费率的监管
美国大多数的州实行。事先批准的费率监管方式,即保险公司的费率在实施前必须获得州保险署批准。另一些州在费率方面允许保险公司自由竞争,以确定最佳费率。相比之下,日本对保险费率的监管比较严格,一般采取事先批准的制度。
3.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在美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资本金和盈余的要求
保险公司在开业前必须满足州保险署对资本金和盈余的最低要求,不同的州和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标准。显然,这只是一种静态的要求,它无法适应保险公司业务规模扩大的要求。于是美国1992年通过了人寿与健康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法。1993年,财产与责任保险的类似法律也得以通过。据风险资本法,当保险公司被调整后的总资本底于其风险资本的一定比例时,保险监管机构将视情况采取不同行动。
(2)投资监管
美国保险公司的投资要受到严格监管。其投资不仅要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则的制约,还要受到保险法有关规定的约束,其目的在于促使保险公司追求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最佳组合,维护被保险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而寿险公司受到的监管要比财险公司严格的多。随着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得以混业经营,对投资的监管也相应放松。
在日本,20世纪90年代以前,由于大藏省对保险公司采取保驾护航式的监管,偿付能力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之后,泡沫经济的崩溃导致保险公司接连倒闭,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逐渐引起有关当局的重视。
(1)资本金要求
与美国一样,日本对于设立保险公司也有最低资本金的要求。《保险业法》还指出要“提高保险公司资本金最低限额”。
(2)与美国的风险资本相似,日本新《保险业法》引进了“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度”和“偿付能力比率”以及“早期改善措施”。
所谓“责任准备金制度”是指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通过自己的判断而而制定的新的必要责任准备备金水平,并以此作为衡量保险公司经营是否稳健的依据。所谓“偿付能力比率”是指保险公司面临的各种超出正常预测风险的总和与各种可能的支付责任准备金的比率,是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稳健程度的重要指标。此外,根据“偿付能力比率”,日本保险监管当局还引进了“早期改善措施”,其大致思想是:保险监管当局在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比率”进而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后,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尽早解决这些问题。
(3)投资监管。
日本有关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等。按照规定,日本寿险公司可在股票、债券、贷款、不动产、海外资产等领域投资。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美国在保险市场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其依据是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必须让投保人享有知情权;投保人只有掌握足够的信息才能作出理性的选择。为此,美国制定了《消费者保险信息和公平法案》以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同时,在美国境内营业的保险公司每年必须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交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和精算报告。保险监管部门定期公布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提供查询服务。此外,美国还设有评级机构,评级机构把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转变成各种易于理解的等级以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这些服务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些资料可供保险公司用于营销,也可供消费者参考。公开信息制度的实施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与美国相反,日本保险监管当局出于稳定保险市场的目的,往往不公开保险公司的内部信息,以防负面信息扩散引起市场混乱。同时,日本还在保险市场实行“比较信息管制”,限制保险公司过分宣传各种保险产品性质和差异。这不仅扼杀了保险公司创新的积极性,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比较信息管制”的存在,信息披露也是“内部”的。由于这种信息披露制度与日本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相抵触,大藏省及以后的金融厅对此进行了重大改革。新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应将自己从事的业务内容、财务状况等编制成经济信息公开资料,并公之于众。
二、启示及借鉴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美日两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存在一些差异。总的来说,美国的保险监管较少采取限制竞争措施,而注重对健全性措施的建设,如偿付能力、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信息披露制度等。相比之下,日本较多采取限制竞争措施,如市场准入限制、费率管制、业务领域管制等,该状况在新《保险业法》实施后有所改善。当然,我们还会发现美日两国的保险监管制度还是有许多共同点的。这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首先,两国都有自己独立、健全的保险监管组织机构,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署,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厅等。与此类似,我国也成立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独立履行保险监管的职能。今后需要进一步做好的工作是:一是健全机构设置,分设财险、寿险、再保险、政策性保险等部门;二是按照经济区划设立若干个分支机构,形成一个完整、高效的保险监管体制;三是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保险监管队伍。
其次,保险监管的法制化是两国的共同点。我国目前的保险法律体系还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做到依法监管。
最后,两国保险监管的内容大体相同,且都注重对财务能力的监管,与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一致的。我国也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一是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及时警告并督促其解决这些问题;二是正确划分保险公司的资产类型,合理界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和负债,保持一定的资产负债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险监管的教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某种程度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借鉴美国的保证基金制度,研究设立我国的投保人保证基金制度,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①让·梅勒尔:《欧美保险业监管》。
②崔惠贤:《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浙江金融,1999.5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仅在个别城市实行,大部分的三四线城市并未实施或者“形同虚设”。
“对于很多没有产业支撑、楼市库存量较大的三四线城市而言,预售制度未建立,也给当地楼市带来很大风险,”北京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称,中国房地产存在泡沫亦是不争的事实,房价出现局部破裂的可能性很大。
《21世纪经济报道》另外获悉,有关目前房地产行业泡沫破裂风险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部委的注意,正在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措施。
“监管”预防烂尾出现
实际上,北京市住建委的预售证办法并非新规,早在2010年,北京就曾公布实施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实施,对金融属性较强的房企来说,无疑威力十足,”张大伟称,可有效防范因为房企资金链断裂而出现烂尾的情况。
不过,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并未广泛铺开,除了北、上、广、深、津等一二线城市实行较为严格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以外,大部分的三四线城市并未实行该制度或者仅“形同虚设。”
以秦皇岛为例,思源经纪秦皇岛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年,秦皇岛的年消化量仅在156万平方米,但库存高达635万平方米,市场的潜在供应量在3000万平方米以上,也就是说,至少需要10年才能消化城市存量。
思源经纪的一位分析师表示,秦皇岛的很多项目是小型房企在建,因为和当地政府关系不错,就拿地开发项目,预售资金也并未得到有效监管,近期也隐现开发商因无力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的后期烂尾风险。
例如,秦皇岛当地的德大地产就被曝因旗下项目销售不畅,开发商无力支付工程款而在2012年底遭遇施工方停工的情况。
中国指数研究院一份调查报告指出,外地房企已经看到秦皇岛市区存在的存量风险,进入秦皇岛都选择北戴河地区,这里积聚了万科等大型的品牌开发商,“相比之下,北戴河区域临海,主打滨海休闲,可通过吸引外来客群消化,”北京万科秦皇岛事业部销售负责人李文如是说。
张大伟表示,针对存量较大的三四线城市而言,在预售资金监管尚未建立的背景下,为避免烂尾风险,还是优选品牌大型开发商项目。
三四线城市泡沫预警
在多地预售资金监管执行不力的背景下,张大伟提醒,一旦房地产泡沫破灭,就会出现大量烂尾,异常危险。
有关房地产“泡沫”的争议一直存在,在张大伟看来,“房价收入比、房价租售比,是判断房地产价格是否合理的2个重要指标,”整体来说,现在全国的房价收入比都超过12,而租售比也都超过了1︰400,明显超过国际惯例,已是明显的泡沫表现。
万科董事长王石更是公开表示,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泡沫问题不轻,如果泡沫持续,将非常危险;如果破裂,将是一场灾难。
一位国有企业的开发商更是在电话中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部分国有企业开发商、金融系统、政府人士已经注意到房地产存在的泡沫风险。“或许正因为国内的房地产开发过热,很多中国企业去海外找机会,”华富国际主席兼环球联盟伙伴创办人包利华亦表示,万科、绿地等房企已经开始海外房地产业务,其中美国和欧洲的房地产市场备受青睐。
要确保流动性监管有效,必须注意监管针对性与灵活性紧密结合,这要求监管当局对银行流动性监督检查时考虑银行所处具体环境和所面临风险,对法定比率适当调整。例如美联储在其所制定的骆驼评级制度中,具体评估因素和评级标准均是定性的,没有定量的要求。英联邦国家监管当局流动性监管也少见正式的比率或指标。相比之下,在西方各主要工业国中,日本和法国较多使用定量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从总的趋势分析,各国监管当局以考核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和利率期限结构搭配是否合理两个方面为基础对其流动性系统评价,同时注意每个银行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提高针对性与灵活性。
3.对流动性的监管兼顾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
比如,美国联邦储备局对商业银行实施流动性监管时考虑的5个因素中,除了一个因素涉及资产的变现能力外,其余四个因素均与负债流动性管理有关,包括:存款的构成及其稳定性、对利率敏感性资金的依赖程度及借入资金的频率和数量、负债结构、融资能力。
综上所述,各国监管当局都从本国实际出发对银行经营活动进行限制,要求其在维持盈利性的基础上保持适当的流动性资产或减少一定的流动性负债,同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银行增加长期负债,减少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管理的范式是一个指标体系,但流动性比例毕竟只是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预警指标,对流动性指标的监管并非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制度的全部,银行自身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措施才是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关键。
我国对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的相关规定
如前所述,各国对流动性的监管分成两种做法,一是法律或监管机构不规定具体的比例要求,由银行自行决定流动性比例,监管机构则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应对政策、措施进行监管;另一种做法是法律或监管机构规定了具体的监管比例要求。
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流动性监管采取了后一种做法,《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3款规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第4款规定银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与商业银行法相同,但《商业银行法》没有对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负债做出界定。2006年出台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中对银行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负债做了明确的解释,并要求外资银行参照适用。
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建立了更为完善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体系,在保留原流动性比例的基础上,增加了核心存款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的规定,要求分本外币同时计算考核,并对指标含义进行了解释。但总的看来,该规定仍有待细化,且只要求外资银行参照适用。
完善我国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制度建议
(一)我国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制度的缺陷
与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流动性监管国际标准和主要发达国家流动性监管具体制度规定相比,我国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制度存在以下三点不足:
1.单纯考核时点数,容易助长银行冒险行为。
现行监管规定一是缺乏反映外资银行不同时点的流动性指标,现有监管指标仍按月末或旬末余额考核,而未突出具体某一时点流动性考查,而巴林银行李森正是利用此一监管漏洞逃避监管,在特定考核时点上达标并不等于整个考核期内都达到流动性标准。而且单纯考核时点数必然助长被监管者的侥幸心理,引发机会主义行为,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危害更大。
2.评价外资银行负债流动性管理能力的指标过少。
在法规层面,现有监管指标中流动性相关的仅有流动比率一项,而随着资产负债管理战略的出现,银行的流动性已经不仅仅是资产搭配问题,而且还体现在银行从市场获取额外资金的能力上。作为衡量银行流动性状况的指标,应成为衡量资产保值变现能力和负债充足与否的综合指标。尽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通过引入核心存款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建立了同时涵盖资产流动性和负债流动性的更完善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体系,但只是要求外资银行参考适用,此处监管刚性相对不足。
3.监管刚性有余而灵活性不够。
单纯以比率方法监管流动性的缺点是过于僵化,不够灵活,具体而言:一是其暗示不同资产负债项目的流动性可以确切决定,而忽略了当市场信心和利率、汇率等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特定资产负债流动性可能大幅波动的事实;二是比率监管本身就是一种静态分析,没有考虑银行业务的动态特性。
因此考查流动性应结合每一银行的特点,综合考虑各种影响流动性因素做出公正准确的评价。这也正是美、欧等国以定性指标分析为主的原因。
(二)入世过渡期后完善我国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的立法建议
1.督促外资银行建立完善科学的流动性预测系统,运用先进的流动性管理方法。
现阶段,银监会应督促各外资银行建立和完善适合自身特点的流动性监测系统。引导外资银行研究影响自身流动性的各项因素,并加以量化,设定合理的系数,同时,运用计量经济学方法,建立科学的预测模型,使流动性预测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外资银行不仅要加强对存款流动性需求的预测,更要注重对资产流动性需求的预测,为流动性的科学管理提供可靠的保障。
此外,运用状态处理法,制定外资银行流动性应急方案。针对银行自身短期危机、银行特有的长期危机和整个银行系统的长期危机三种危机状况,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在危机状态下,要保证管理的协调性,并明确责任分工,使相关人员了解在任何一种危机状态下应采取何种措施。
2.加快金融市场的发展,通过多种途径增加流动性供给。
为完善我国流动性监管制度,除了设计合理的监管体系外,还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发展货币市场,为银行流动性监管创造条件,并准许符合审慎监管条件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货币市场。当前我国立法中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各项法律相互之间缺乏制度设计协调,使设计良好的一部法律,在现实中无法有效实施,违背了立法者初衷。因此,在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方面,我们也要考虑完善相应配套措施,这里主要考虑完善和发展货币市场。
3.进一步完善流动性指标考核体系,构建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流动性比例监管为主体、银行期限缺口管理为补充的二元制流动性监管体系。
(1)在我国同母国签订的双边监管合作协议下对外资银行子行、合资银行与分行流动性监管责任明确划分。在母国与东道国签订双边监管合作协议的前提下,应当考虑外资银行子行、合资银行和分行等不同组织形式在法人资格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时的区别。具体而言,对在我国注册的外资银行子行和合资银行,应当适用我国外资银行法的有关审慎监管措施规定;而对于外资银行分行,由于其是外国法人,应由其母国监管当局在并表基础上实施监管。但考虑到母国监管当局在对银行流动性实施并表监管的困难,加之母国监管当局认可我国规则是双方签订监管合作协议的前提,故应由我国监管当局即银监会承担监管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的责任,换言之,法定流动性比率对外资银行的三种组织形式统一适用。
(2)完善现有流动性监管比例指标。具体措施一是增加对流动性负债的考查,明确规定外资银行适用《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的有关规定,正式引入核心负债监管指标,即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并要求其不低于60%;二是在考核期限上实行期末余额与月平均、旬平均、周平均余额相结合的考核办法,预防和减少外资银行的机会主义行为;三是引入“风险迁徙”概念,既考核外资银行某一时点上的流动性比率,又关注一个时期以来流动性水平的动态变化,坚持流动性风险水平的绝对量和相对变化两手抓,两手硬。
(3)引入流动性“缺口管理法”。由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流动比例为静态方法,只提供流动性考核的静态观点,有必要正式引入流动性缺口管理法,对流动性进行测量,所有资产负债按到期时间排列,对每部分不匹配的余额加总。借鉴国外经验,设立流动性缺口监管指标,规定流动性缺口为银行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该比率不得低于10%。
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业监管的核心。2003年,中国保监会实质性启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颁布并实施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到2007年底,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2008年之后,该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又不断完善。2012年4月8日,保监会公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第二代制度体系将采用国际通行的“三支柱”框架。其中,第一支柱:资本重组要求。即定量监管要求。第二支柱:风险管理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定性监管要求。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透明度监管要求。
二、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问题
中国保险监管的历史较短,保险监管体系还不成熟,在理念、目标、思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尚待探索与处理的问题。对比欧美发达国家对保险业偿付能力的监管体系,我国的监管体系还存在着如下不足。
(一)监管机构并未针对提供根本性解决措施
数据显示,2011 年,部分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较2011年初下降近60 个百分点,为此,保监会督促保险公司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偿付能力水平,然而,保险公司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仅限于股东增资、次级债等为数不多的几个渠道。由于股票市场近期的持续低迷,次级债成为保险公司补充资本的主要途径。但显然,发行次级债是融资渠道不畅情况下的无奈之举,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永久解决保险公司的资本问题。因此,保监会有必要研究建立更加完善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为保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以下一些方面可以纳入考虑:提高次级债募集和转让的流动性;开放可转债、混合债等融资工具;开拓离岸市场等。
(二)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监管不够全面细化
1、现行监管体制缺乏对保险公司风险的全面分析
首先,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我国现行偿付能力制度体系仅仅考察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虽然承保风险是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风险,但是除了承保风险,保险公司还面临着诸多其他风险因素,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等,在当今金融环境不断改革波动的背景下,这些风险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愈发明显,已经变得不容忽视。
再者,目前的监管模式使用的是固定的风险权重来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这种方法固然方便,但却不能很好地反映出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的构成。不利于监管机构对症下药,采取准确的措施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2、现行监管体制对保险公司不同业务的监管区分不够
虽然我国现在对财险和寿险有不同的监管指标,但是,财险和寿险又可以分为诸多种类,这些种类之间的风险水平也不甚相同。而目前我国并没有更加细化的监管方法,对风险的揭示程度还有所欠缺,不利于从根本上分析是哪种业务影响了偿付能力。
3、监管体系并未区分不同风险等级的保险公司
首先,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采取的是统一的衡量与监管标准。但是,不同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风险控制体系,那么,对于一些风控体系较强的保险公司来说,一视同仁的监管标准可能意味着受限的资本使用,从而降低其资本利用率,损害其盈利性。在这种情况下,保监会应考虑采取具体、细化的资本监管要求。即对于风控体系强的公司,对其资本监管的力度可适当放松;对于风控体系较弱的公司,对其资本监管的力度应适当加强。
其次,根据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直接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关于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有完全相同的标准。然而,二者在经营范围等方面存在显着的差异,面临的偿付能力风险并不相同,所处的风险等级也有区别,因此,对直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并不适用于再保险公司。
(三)监管指标的适用性和前瞻性不足
第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及指标的选取主要借鉴了美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但是,我国保险业与美国保险业差异巨大。美国有着相对成熟的保险市场,风控体系相对完善,监管经验相对丰富。而我国的保险业发展尚在起步阶段。美国保险业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能目前中国还不会遇到,因此,现有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对我国保险市场的适用性不足。
第二,我国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是分析某一时点上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数量差异。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计算也同样是利用过去一个会计报告期内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因此,目前的监管体系是一种静态的监管体系,它并不能对未来保险公司可能遇到的偿付能力风险作出预判,从而缺乏前瞻性和动态性。虽然在2007年1月保监会出台了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编报规则,明确规定寿险公司必须测试基本情景下和不利情景下的偿付能力额度。但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仍然可能忽视某些风险。总体来说,其评估方法仍相对简单。
(四)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尚不健全
我国目前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是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依据的,具有强制性和非公开性的特征。除了这种信息披露方式之外,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进行明确的阐述和规定。虽然我国有4家上市保险公司会向广大投资者披露信息,但是这四家上市公司并不能反映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大多数中小保险公司的信息仍然难以为广大保单持有人、市场投资者和其他参与者获得。保险业信息披露不充分对我国保险业发展有直接的影响。广大市场参与者不能有效地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使得市场这支重要的约束力量无处可施,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五)缺乏行业组织协助实施监管
我国目前的监管制度体系主要是由单一的监管机构—保监会进行监管。然而,完善有效的监管体系也需要有行业组织的参与,独立、有权威的行业组织将发挥巨大的作用。行业组织既能起到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更重要的是它还能在某种程度上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机构应极力扶植此类半官方的行业组织的出现和成熟,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