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9:38: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环保公益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论文关键词 环境污染侵权 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诉讼资格
一、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是一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民事主体致使环境遭到或可能遭到破坏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面对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将受到侵害害危险时,主体有权利通过民事环境公益司法程序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救济。
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宗旨在于维护公共环境权益,而不是个别民事主体的私人权利,尽管其诉讼结果存在间接维护个体利益的效能,但仍区别于保护个体本身利益的诉讼。因此它与传统民事诉讼中原告的区别有两点:第一,它的原告资格范围广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第二,不仅民事诉讼法,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域外规定
(一)英美法系
1.美国:
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主要由公民诉讼构成。该制度最早在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案》中第304条中得以确定,即任何人(不论是受到直接损害还是间接损害)有权自己对任何人提讼。这一诉讼法案并未限制原告资格与该案的利益关系。它的确立体现在1972年的联邦《清洁水法》中。该法采用了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中“环境保护团体”的概念,首次以“环境保护团体”作为原告主体。同时,在2000年“地球之友诉雷德劳环境服务公司”一案中,法院对“该行为具体侵害社团成员”的条件适度宽限,原告只要证明特定涉嫌违反联邦环境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其所关注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法院也可承认该启动要件。
美国的公民诉讼模式赋予了个人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从而监督相关环境法律得以有效实施,有效地维护了公民的环境权。
2.英国:
英国以集团诉讼制度为主,即对于个人受到的侵害较少,使受害当事人难以出庭,可通过此方式将受害者们成立为一个诉讼团体,并记录每个人的受侵害次数。20世纪60年代时集团诉讼制度也被广泛运用到环境公益诉讼中。一般来说,公民起初不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只能通过检察长的名义就违法行为向检察长请求并提讼,此制度又叫作“检举人诉讼”。此外,经检查长同意,某些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也具有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二)大陆法系
1.法国:
法国1860年的《民事诉讼法典》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领域进行干预的权利,突出表现在涉及国家安全或是公共用地等案件中。除此之外,经政府认可具有诉权的社会团体也能参与到民事诉讼程序中。
2.德国:
德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般是团体诉讼制度,就是使得某一些行业团体有权实施诉讼。为防止诉讼泛滥,立法机构严格限制了团体诉讼的原告资格:其一,社会团体必须是合法性组织,并且事先成立;其二,团体应有一定规模;其三,团体须有以维护某种公共利益为目的固定章程。
三、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各种观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部分省市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各派学者观点,我国在司法领域中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环保行政部门、环保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这四类原告主体都具有各自的利弊。
(一)检察机关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物质条件和法律能力上都具备先天性的优势,但国内学者也对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了疑问。其一,我国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其可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讼。其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以监督法律在民事领域的实施为目的,若其一旦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在身份上成了实施法律者,具有矛盾性,这将会破坏传统的诉讼结构。其三,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不一定具有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因此,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只能通过行使上诉权、申请再审等权利寻求法院的裁决。
此外,有的学者提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但须受一定条件的制约。然而这种观点仍被认为其不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二)环保行政部门
环保行政部门作为环境监管机关,在环境污染类事件中是最具专业化的,但一些学者认为,其一旦拥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则与其本身的职能相矛盾。环保部门本应处于社会公务事务管理者的地位积极行使其法定的公权力,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干预,发生环境侵权事件后依法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但当其作为原告具有诉讼权利时,就会有利用司法掩盖其应尽行政职责的嫌疑,这不利于社会对行政执法权力效力的影响,也会造成环保部门工作的懈怠。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环保部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很可能是自身的确无法行使,并非怠于行使行政职权。
(三)环保组织
环保组织作为致力于环境保护的人们自发组成的组织,在诉讼的积极性上比公民个人有一定的优势,但由于我国过多数量的社会团体以及诉讼的泛滥,环保组织的主体资格应当被制约。除了需具有固定的章程和一定的经费资助外,应当限制其成立年限,且应有完备的高职业化的法律人员。
(四)公民个人
按传统诉权理论的观点,公民个人是环境污染事件中直接的受害者,理应具有合理的诉权。然而现阶段学者却多数反对。其一,从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能够看出我国对公民作为适格原告的立法态度是反对的,2014年的《环境保护法》也没有将公民个人纳入到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范畴内,这可能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公民个人欠缺诉讼能力;二是过高的个人诉讼成本及成本与收益失调;三是可能会导致诉权泛滥。综上,基于目前我国的整体司法环境,该制度的缺乏一定操作性。
四、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完善的提议
(一)对新民事诉讼法进行司法解释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有关原告主体的规定太抽象,有必要进行探讨并在法律条文中罗列出来。“法律规定的机关”应当包括检察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后者如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部门;“有关组织”应当是环保组织等专门社会团体。
(二)建立有层次性的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
参考国内外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环境,笔者认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涉及到了原告类型之间的顺位问题,应当以社会组织为第一序列的原告主体,行政机关紧随其后,将检察机关作为最后的门槛,摒弃公民个人的原告主体资格。
1.社会组织:
将社会组织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第一序列适格原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私法自治。相比作为国家公权力的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在私法领域出现与私法自治所倡导的更为契合。民事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社会组织以环保组织为主要,因其自身的法定职能与专业性,环保组织在解决民事环境公益诉讼问题上有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然而现阶段环保组织的资格应当受到制约否则后果就是社会组织越来越多,诉讼成灾。
2.行政机关:
民事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行政机关主要指环保机关。虽环保机关具有行政权,可以处罚侵害环境的行为,但此行为有时并不利于环境公共利益,因此应当赋予其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去解决行政处罚亟待解决的问题。当侵害环境行为出现时,若其行政处罚对于环境利益并无益处时,便可将环保组织列为共同原告进行,需要注意的是,环保机关可以自己提讼的唯一情况就是,环保组织迟迟未。
3.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作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在我国并无太多争议。然而检察机关的原告诉讼资格同样需被制约。我国的检察机关是监督法律的实施情况的机关,一旦有了侵害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的职责是督促环保组织与相关环保行政机关及时提起公益诉讼,只有在二者都不提讼时,检察机关才作为原告适格主体进行诉讼。
4.公民个人:
由前文所述,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表明在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中公民个人并无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公民个人想对侵害环境的行为提讼的唯一办法就是:环保组织、环保机关或检察机关代替其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教学实习包括课程实习和生产实习,是实践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育方针,是培养社会需要的德才兼备人才的重要环节,是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培养创新与创业意识、学以致用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增强职业意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的重要途径。
1.课程实习。
课程实习安排在大学二年级,在培养计划及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学分(时)数以及实习要求和考核方式。实习场所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园区、大型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政府环保部门等实践教学基地。实习的形式包括参观考察以及专题调研等。
2.生产实习。
生产实习是学生完成《环境化学》、《环境监测》、《环境工程学》、《生态学》、《环境微生物学》等专业基础课和部分专业课学习后的综合性实习,在大学三年级下半学年进行生产实习。实习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环保部门、研究院(所)或在本校进行科研实习等,要求学生上岗实习,直接参与教师科研工作。
3.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与具有良好环境行为、环境绩效的研究机构、企业集团、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双赢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有效科研的合作,建立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提供一个拓展视野、亲身体验的场所。通过有经验的环保技术专家指导学生实习,进行现场教育。通过课程实习、生产实习等过程,让学生深入了解社会需求及自身的不足,明确学习的目的,激发学习的动力,提高综合素质。
二、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大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社会责任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环境科学专业社会实践应当与专业培养计划有机结合,根据学校培养目标、学生需求、专业特色、学生成长阶段和认知规律,实施分类教育。将社会实践纳入本科培养计划,规定学生社会实践的学时数,制订相应的规范。学生的社会实践形式包括校园文化活动、暑期社会实践、大学生社会工作、科技学术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和公益活动等。
一、建立忧患意识
古人曾说:居安思危。因此,普及环境意识,提高学生环境保护的意识,使每一个学生增强环保的责任感,已势在必行。让学生从生活深层次认识到,我们现在生活的环境并不都是青山绿水、鸟语花香,在很多领域已在发生恶变。因而,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从源头上去扼制环境问题的发生。
1.科学的认识环境问题。我国虽有众多的江河湖泊,水资源占世界的第六位,但由于人口众多,水资源南北分布极不均衡,人均占有量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由于工业、生活污水大部分直排湖或江中而远远超过了水体的自净能力,生产水体的富营养化,每年夏季蓝藻疯长,湖水发绿发臭,水的污染降低了水资源的利用价值和可利用量。由此可见,环境问题的产生,归根到底是人们不合理的行为造成。
2.培养学生的环保品德。环境保护教育是思想品德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除了在地理等学科的课堂教学中结合相关知识的讲解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外,更要在平时爱护学校一草一木,建设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方便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外出旅游时在爱护景区的花草树木等方面进行教育,主要是侧重在环保的社会意识、道德意识上的培养。
二、培养绿色意识
环境是公众的环境,环境保护理应是公众的共同责任。为了培养学生的环保法制意识,我们可以采用举办环保法制知识讲座,组织学生观看环保教育主题片案形成对学生进行生动的教育。如利用校园内的板报、广播、画廊等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制法规,适时地开展环境教育系列试问、演讲、绘画、手抄报、废品回收等竞赛活动,让学生逐步懂得每个公民、法人和组织都享有利用环境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懂得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1.日常生活是教育的大课堂。将日常生活中的环保因素赋予其生活教育实践的功能,让学生通过看环保现状、问环保知识、集环保信息等途径,增长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
2.课堂教学是学习环保知识的主渠道、主阵地。环保教育来不得半点虚假,只有把环保教育列入课堂教学计划,做到时间上有保证,才能使环境教育落到实处。
3、社会是环境保护的主体。组织学生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对学校附近河流进行小样分析、对学校周围大气层、噪音污染的调查,写调查报告和环保小论文。
三、树立参与意识
环境教育是“学中做”的教育,非常需要通过学生的亲身经历来发展其对环境的意识、理解力和各种技能,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全民的事业,涉及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也需要每一个的积极参与。学生自觉参与,是搞好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1.与学科教育相结合。除了通过环境教育课时对学生进行环保知识的传授外,还可以通过地理、生物、化学物理等学科进行环保知识的教育和环保技能的传授。通过各学科渗透环保教育,可以起到强化环保意识的作用。
2.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结合创建文明卫生街道、居委、新村、小区活动组织学生参与校外的公益性活动。如打扫街道、擦洗交通护栏、清理花坛草坪等,共青团员还向市民印发环保倡议书。
3.与行为习惯相结合。要求学生爱绿护绿,不乱扔乱抛杂物,不在墙上桌上乱涂乱画乱刮。自觉保护自己的生活与学习环境。
4.开展以环保为主题的课外活动。通过进行环境与健康知识竞赛,办理板报,环保专题论文比赛,成立以人与动物、人与植物的关系为内容的科技兴趣小组等活动形式,激发学生学习宣传环保知识的热情,丰富学生的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论文关键词:农民环境权;弱势群体;环境公平
一、环境权利弱势群体的提出
弱势群体对社会公众而言已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近年来,各个学术领域的学者们从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等角度对弱势群体保护给予了很多关注,并对弱势群体的概念达成了基本共识,即所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礼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从弱势群体的概念可以看出,学者们大多关注的是弱势群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所处的不利地位,很少关注到在环境资源权益分配与享有中同样也存在着这样一个受到不平等对待的群体。
环境弱势群体的概念是学者们在研究环境公平理论的过程中提出的。环境公平是指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上,所有主体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同等的义务。即,每个公民都有公平利用资源和享受清洁环境的权利,每个公民也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且环境破坏的责任应与环境保护的义务相对称。环境公平既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而又最恒久的法律价值之一,又是现代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法律价值,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它包括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
在研究环境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环境风险并非均衡地分配于每一个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地域承受着不成比例的环境风险,这就产生了环境不公平的现象。从实践来看.环境污染的成本普遍向弱势阶层转移,大量出现“强者制造污染,弱者承受污染”的不公平现象。这种不公平体现在城乡之间突出表现为城市污染和工业污染大量向农村转移。据国土资源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基本上来自工业污染),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中国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就达到l200万吨,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中国城市的环境,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以牺牲农村的环境为代价的。而生活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是环境破坏的直接受害者,他们的身体健康正受到日益严重的环境恶化的威胁。如何从法律层面上有效保障农民环境权利的实现,对农民在环境资源分配中的弱势地位给予特别的法律救助,以实现整个社会环境资源分配的公平和正义是每个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及法学者应该思考和实践的问题。
二、农民环境权实现的困境
(一)农民环境权的实现缺少法律保障
1.现行法律不完善,无法有效保障农民权利实现。中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虽然对农村和农业的环境保护有所涉及,但是还极不完善,规定非常粗略,缺乏可操作性,加之目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是遵循城市中心主义的立法思想,主要是针对城市的环境治理和保护,并不能完全适应于农村环境问题。农村环境保护被法律边缘化,农民的环境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公民环境权立法缺失,农民环境权实现无法可依。公民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的基本人权,是各种环境权的核心和基础,是实现公民财产权、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必需条件,已经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接受和认可。但是在中国,无论是宪法、民法还是环境保护基本法或者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都没有对公民环境权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当农民的环境权益在在遭受侵害时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提起诉讼,加之中国尚未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就使得农民的环境权救济途径非常有限。农民环境权利的救济渠道不通畅,从根本上阻碍了农民环境权利的实现。
3.农村环境执法力度差。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执法力度不够。在中国农村环保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在县及县以下环境管理部门,而目前县及县以下环境管理队伍力量薄弱,有的县甚至还没有环保机构,至于乡镇主管部门,其环境管理力量更弱,大多数都只安排一个人兼管环保工作。环保机构不健全、经费不足,人员数量少、业务不精,使农村环境管理工作实施难以到位,各项环保方针政策难以落到实处。
(二)农民环境权实现缺少相关权利支持
1.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尚未确立。虽然中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已经从法律层面对政府和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和内容做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众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普遍存在环境信息不公开、不对称、不透明的现象,堵塞了环保部门和公众的沟通渠道。在广大农村地区,作为社会最底层的农民,由于其外界及自身条件的限制,农民对环境的状况、环境信息几乎一无所知,更谈不上对自己环境权益的参与、保障和救济。
2.农民环境参与权实现程度低。中国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制度已建立,在发达地区,这一制度已经成为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和决策的重要途径。但在农村,一方面由于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忽视,为农民提供环境参与的机会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农民环保知识的欠缺和权利意识淡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缺乏主动了解的积极性,对于环境影响公众意见调查不能很好地予以配合,缺乏向专家进行环境影响咨询的意识,在环评座谈会、论证会及听证会中也很少能见到农民的身影。
(三)农民环境权实现缺少经济支撑
1.农村经济普遍落后,农民环境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薄弱。“衣食足而知荣辱”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农村经济落后,广大农民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都非常薄弱。一方面,农民自身对影响甚至破坏环境的行为缺乏自我约束,在路边、沟渠边、责任田里随处丢弃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家禽家畜的粪便、夏收季节大量焚烧秸秆污染空气等等;另一方面经济上的窘迫和沉重的生活压力使得农民常常为了获取眼前的一点利益而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地开发利用,环境权益成为眼前经济利益的牺牲品。同样因为贫困,当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经济能力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合法的环境权益,从而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与法律保障。
2.政府对农村环保资金投入缺位,环保基础设施差。农村环境治理工作是一项工作难度大、资金投入多的公益工作。但是长期以来,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致使基本的环保设施空白,生活垃圾和污水污染严重。同时,由于农村的责任主体难以判别或责任主体太多、公益性很强、经济效益相对较低,且欠缺相应的奖励机制,农村环境治理缺乏对社会资金的吸引力。缺少了必要的资金投入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无法有效做好农村的环境保护,已经遭受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农村地区环境难以恢复,农民也无法改善其生存环境。
三、农民环境权利实现的路径在何处
笔者认为,要做好农村的环境保护,维护农民的环境权利,首先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和完善现行法律,严格限制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目前城市工业污染的转移已经成为农村环境的最大威胁,而中国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不能在遏制污染转移中发挥有效的作用。笔者认为,要加快该领域的法制建设,尽快制定相关法律配套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程序,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等制度,从源头上做好污染转移控制。
2.加大对农民地区的经济扶持。针对目前农村基层组织经济实力相对薄弱的现状,要始终坚持发展经济这个中心。一方面,国家要在政策和资金上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建立环境保护治理专项基金,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拓宽投资渠道;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渠道融资机制,保证稳定有效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投入,提高农村污染防治能力。
3.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在农民环境利益问题上,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妨碍了受害群体对于受害的认知、预防和救济。“国家应通过立法明确农业主管机关的行政指导职责和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告知义务,确立和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减小信息不对称的可能和影响。”对于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决策或其他措施,首要条件是必须使可能受到影响的个人事先得到通知。“国家有义务不干涉公众从国家或私人机构获得信息的行为,有义务取得并传播关于公共和私人的所有相关信息。”确立知情权与参与权,在程序意义上建立环境权的利益一权利一救济的机制,开辟农民主张环境利益的现实渠道。
摘要: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公益诉讼首次进入民事诉讼,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文试对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做简要论述。
关键词: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管辖法院
一、概念分析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公益诉讼。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的概念定义,学界观点并不统一,大致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就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为触犯了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国家或社会公众的民事合法权益,基于其法律监督职能,代表国家或社会公众向法院提讼,追究违法者民事责任。这种观点认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只有检察院才能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提讼,同时也只有检察机关能够担当起保护公共利益的重任,公民个人和民间组织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国家特定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可以代表国家或社会,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观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应该包括:特定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这种观点最大的不同是,能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开放的,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理所当然成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主体。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从具体的法条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立法是属于第二种观点的,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目前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例如具体到环境公益诉讼就可以由环保行政机关和合法环保组织提讼。
二、适用案件范围
梁慧星教授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的表述,“包括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保护、公共水源及饮水排水用地区域保护、森林保护事业等事项。第二,排除性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应排除下列情况:公共权力机关自身的经济利益,如政府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职工福利各项费用等;借公共利益之名干预市场所得的商业利益;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进行干预所实现的利益等。”可见法理意义上的公共利益相当宽泛,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适用公益诉讼的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条列举的只有两项,而其他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适用公益诉讼,就给了法官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就近十年的典型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上来看,仍然几乎全部是环境污染案件,这并不表示在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就不存在,而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哪些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属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存在着较大争议,所以仍然需要法律对公益诉讼的范围做出具体的规定以便更多的有关公共利益的案件可以纳入到公益诉讼的范围中来。
三、管辖法院
从各地法院现有的内部规定和实践操作来看,绝大部分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只有个别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才由中级人民管辖。这一现实情况是符合司法资源合理分配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因为公益诉讼在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因此应当在顾及其特殊性的同时尽可能保持其与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协调一致。第二,从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和争议标的金额等因素考量,也宜由基层法院管辖。根据已有的案例显示,很多案件之所以耗时长、难判决的根本原因在于以往的实践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法官造法和突破现有法律框架之嫌,因此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层层上报并只能在获得最高院和相应司法部门的默许后才能正式进入诉讼程序。但这些因素都不能作为提升法院管辖级别所应当考虑的内容。第三,从民事公益诉讼的长远发展来看,随着实践上的丰富和立法上的完善,进入法院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必然是一个增长的趋势,因此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可能性不大。最重要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在内容和主体上的宽泛并不代表着民事公益诉讼就一定是影响范围较大的案件。地域管辖方面,民事公益诉讼也应当遵循一般民事案件管辖规则,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而针对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案件,例如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而提起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则由污染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地、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专门管辖。
参考文献:
[1]张卫平,载2013年第4期
[2]李凌碧,华东政法大学2013级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摘要:环保意识是现代人的基本素质,增强环保意识必须从小抓起,对学生进行环保教育是每位老师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挖掘教材蕴含的环保因素、从生活入手、积极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所喜闻乐见的环保体验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
人类只有一个可生息的村庄—地球。可是这个村庄正在被人类制造出来的各种环境灾难所威胁:水污染、空气污染、植被萎缩、物种濒危、江河断流、垃圾围城、土地荒漠化、臭氧层空洞……
作为居住在地球上的村民,我们不能仅仅担忧和抱怨,而必须行动。意识到那种无节制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的生活方式是造成环境恶化的根源,我们必须选择有利于环境的生活方式来善待地球。这种生活方式的形成必须从培养环保意识、环保观念入手,尤其是在学校教育中重视各科教学的渗透教育。
我们政治教师肩负着在21世纪提高整个民族环保素质的时代重任。因而不仅要提高自身的环保素质,还要具备对少年儿童进行环保教育的知识与能力。环保意识是现代人的基本素质,增强环保意识必须从小抓起,对学生进行环保教育是每位老师义不容辞的责任,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生态道德素养如何,不仅对现实的生态环境有直接影响,更决定着未来的生态环境状况。青少年学生的生态道德,一要靠教育,二要靠实践。而在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过程中渗透环保教育则是一个重要的时机。那么政治老师怎样才能充分地利用好这一时机呢?
一、挖掘教材蕴含的环保因素,结合教材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
在课堂教学中要深入挖掘教材蕴含的环保因素,特别是那些渗透了“绿色意识”的内容,要把它讲深讲透讲活,充分发挥教材在环保教育方面的潜力。这样才能在长期潜移默化中达到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的目的。例如,讲植树造林对保护改善环境的作用时,举例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一次性筷子,它的原料是树木。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一棵树长成需要十年时间。树木有涵养水源、产生氧气、吸收有毒气体、防止大气污染的作用。一次性筷子的大量使用使得大片树林被砍,使得森林面积锐减,水土流失,温室效益,特大洪灾和沙尘暴等环境问题越来越明显,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又如,在讲《生存的空间》时,让学生探讨“食物链与人”的关系,分析生态平衡的重要性,使学生意识到进行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是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通过以上事例介绍及对比,可大大激发学生的民族自尊心和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热情,使学生能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爱护花草树木,阳台养花种草,植树节每人争栽一棵树,把爱护、美化我们的环境变成了一种由衷的自觉行为。如在教学“自然的声音”这一单元,就是我们渗透环保教育的好时机。在讲述人类的朋友---自然之后,再把学生的注意力转到人类是如何对待自己的朋友上来,强调人们对自然的严重破坏,并举出一些实例,使学生认识到由于人类的过度消耗,自然资源日趋枯竭,环境日益恶化。人类的大自然母亲在!人类的大自然朋友在哭泣!我们应该积极行动起来亲近自然,感激自然,保护自然,做大自然的朋友。其实,保护大自然,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也就是在保护人类自己。并以此为契机,引导学生树立环保意识,转变学生的观念,为美化我们的家园献一份心尽一份力。又如在教学“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这一专题时,我们就可以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走出学校,走进工厂企业或社区,让学生亲自去调查,亲自去感受,亲自去体验。以此来增加学生对环保作用的认识,增加对大自然的热爱与向往,使“让我们的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成为学生所追求的目标。
二、从生活入手,结合生活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
生活是最生动的课堂。教师应把环保教育与学生的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做个“有心人”,善于调动学生,引导学生环保要从身边做起,并使之成为我们的自觉行动、一种时尚。
只有环保意识是不行的,还要有把这种意识转化为学生的自觉行动,并使之养成良好的环保行为习惯。“保护环境”并不是一句空话,是所有公民都应该具备的基本观念和意识,并且每个人都可以从身边的一些小事做起,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我们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的教育,不能仅停留在让学生明确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上,还要通过教育让学生能够在平时的生活过程中能够自觉自愿地留意身边的小事,留意自己的言行,尽量减少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行为,并且能够向身边的亲友宣传环保的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像节约用水、节约用电、不乱扔废旧电池、垃圾分类放置等这些行为不过是举手之劳,只要稍加注意,就是在进行保护环境的工作。我们就是要让学生具备这种日常生活中的环保意识,能够自觉地在行动上得以体现,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从身边事做起,从小事做起;促进形成“人人关心环境,人人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提高文明素质,为把社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人居和谐的绿色家园做出积极的贡献!。只有这样,我们的环保教育才是有成效的,才真正落到了实处。
三、利用课外活动渗透环保意识
结合世界水日、环境日、土地日、戒烟日、植树节等纪念日,可以搞专题讲座、举办墙报专栏、观看环保专题录像、举办环保知识竞赛等普及环保知识,还可以鼓励学生走向社会,向人们进行环保宣传,从而为环保活动大造声势,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环保的社会风气。还可以引导学生对学校周围的环境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环境热点问题进行调查。如,开展黄河水资源调查、农贸市场塑料袋使用及危害等系列社会实践活动。还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如到公共场所打扫卫生等。通过这些丰富多彩的教学形式,既增强了教育效果,提高了学生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的责任感,也激发学生参与环境保护的愿望,主动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之中去。
四、 我们要通过积极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所喜闻乐见的环保体验教育活动,让广大学生亲身体验大自然,引导他们参与开发区环境建设实践,增强他们的环保意识、生态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进一步树立“环境人人有关、环保人人有责”的观念
“绿驼铃”是甘肃省第一个非政府环保组织,为了它的发展,发起人之一赵中辞去了公职。如今,绿驼铃的志愿者们依然在各地默默无闻地开展着工作。今年,他们在甘南玛曲启动了“甘肃草原生态旅游项目”,试图通过开展生态旅游,帮助牧民生计转型,实现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赵中说,“绿驼铃一直在环境保护公益领域坚持。虽然外部环境、自身发展不断变化,但绿驼铃的使命不变,所坚守的理念不变。”
2014年6月底,兰州和很多城市一样,启动了公共自行车系统民心工程,非常受欢迎。
而早在2006年,绿驼铃就在兰州推出骑车绿色出行环保活动,除做了大量宣传活动外,还购买了几十辆自行车扩大活动的影响。活动坚持了一年多,反响很好。
“不能说是绿驼铃的活动推动了兰州这项民心工程,或说有多少影响。但在我们看来,当年活动对大家潜意识的影响还是有的,对有关部门制定政策也是一种参考,对氛围的形成是起了一定基础作用的。”绿驼铃发起人之一赵中对记者说。
作为甘肃第一家致力于中国西部环境保护事业的民间环保组织(NGO),绿驼铃先后开展“绿地图”、“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项目,现在,他们做的项目更加细微,更加具体。
“到更偏远、更基层的农村去,扎实地做些具体的事情。”这种对团队发展方向的设想,让赵中自己也吓一跳,但他还是带领绿驼铃毅然走上了这条路。
首尝众筹
3月9日,赵中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个帖子:“保护黄河母亲之肾―玛曲草原”。这是绿驼铃为推进玛曲草原社区生态旅游,在众筹网上开展的募捐活动。
截止到5月8日,绿驼铃首次尝试众筹方式募集两万元获得成功。“共有128人参与,筹得20551元,是计划两万元的103%。项目可以按照计划时间推进。”赵中说。
赵中告诉记者,今年绿驼铃已在甘南玛曲启动“甘肃草原生态旅游项目”,通过开展生态旅游帮助牧民的生计转型,实现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探索以生态旅游增加牧民收入,由此控制牛羊数量,减缓草场退化的速度。希望这种探索能实现牧民生活和草原环境改善的双赢。”赵中说。
绿驼铃志愿者们为项目实施制订了详细的计划。从4月1日开始,用十天左右的时间,通过众筹来的资金制作了2000份玛曲体验式生态旅游宣传材料;4月20日之前,要印刷1000套以玛曲草原风光、风俗文化为主题的明信片;4月底前,还要组织牧民参加旅游服务接待知识培训,并到青海参观实地体验旅游点。
赵中说,社区生态旅游的重点是将环境保护与当地的结合。志愿者将对牧民进行培训,让牧区藏民族保护神山圣水的传统文化得以传承,把环境保护变成人们自觉自愿自发的活动。同时,也呼吁游客要遵守草原生态文明。
“这些都将是志愿者工作的重点,目前进展较为顺利,但效果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赵中说。
草砖房的尝试
绿驼铃总干事徐定艳还未发表的研究生毕业论文,是以绿驼铃参与地震灾区重建的个案研究为题,其中提到2010年茶园村茶园小学的重建。
茶园村就是绿驼铃团队尝试下沉到农村,集中力量做一点实事,建立首个生态社区的地方。
那时,赵中和他的绿驼铃团队已经广为人熟知,但他们一直活跃在城市里,几乎没有涉及农村。按赵中的设想,如果团队转身到农村去,让村民能够接触到宣传与教育,使他们的意识发生改变,这种力量也许会产生惊人的效果。还可以尝试把保护环境与扶贫结合起来,趟出一条新的公益环保之路。
“选一个村子,长期驻扎那里,陪着村民们一起重建,和他们一起生活,再把环保与改变的思想融入到这个村里。”赵中也被自己这想法吓一跳,然后又问自己,怎么不能呢?
茶园村是赵中启程的第一站。
茶园村隶属于甘肃省文县中庙乡,是2008年汶川地震中全县受灾最严重的地方。这里层峦叠嶂,气候温和湿润,盛产茶叶,有“陇上江南”之称。但因交通不便,使这里的村民和外面世界沟通变得困难。
赵中每次从兰州市到茶园村,都要走一个大Z字形路线:他需要乘火车先从兰州到天水,再进入陕西宝鸡,接着到达四川广元。然后再换长途汽车票,北上四五个小时到达“渭沟河口”。这里仍不是终点,他还需步行一个多小时,才能到达藏于群山中的茶园村。
赵中一度是村民眼中的卖货郎。他从市里给村民捎来那种两三百元的手机,而这个价格比镇上的要便宜百十来元。当然赵中完全是义务的,他只是希望以此拉近与村民的关系。
赵中的计划,是在这里建起社区互助模式,并让草砖房成为灾后村民的一种选择。
草砖房,是把稻(麦)草用机械压制成草砖,然后以草砖为基本建材而建成的房屋。与传统的砖房相比,草砖房具有保温、保湿、造价低廉、抗震性强等优点。
“这项技术起源于美国19世纪90年代,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安泽国际(中国)救援协会于1998年把该技术从美国引进,并援助建设600多套民居和学校。”在赵中看来,把草砖房推荐给村民,并提供一定的帮助,农民自然会接受。
但是,赵中在茶园村辗转五个多月,挨家挨户上门宣传草砖房的优势,并领着村民到四川建好的草砖房参观,但没有一个人愿意率先吃螃蟹。
就在项目眼看要失败的时候,一个来自上海的资助电话,又让赵中兴奋起来。上海的一家公司表示,愿意出资60万元,为茶园小学修建生态草砖校舍。这个方案正中赵中下怀,他的想法本来就是通过建生态公用建筑,引导村民自建房。
茶园小学开建了,赵中和志愿者们挽起袖子干起来。村民们也从最初的抵触,不愿出义务工,渐渐地加入到工程建设中来。
2010年9月,茶园小学主体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结束后,有4户村民也决定建草砖房。
让赵中欣慰的是,这些草砖房,学校和村民直到现在一直在使用。
水污染地图
赵中告诉记者,以黄河为主要关注点的水环境保护项目自2006年启动,一直延续至今。此外,2005年启动的玛曲草原生态环境考察也在继续中。
“之所以这两年在媒体的消息不多,主要是绿驼铃团队开展的活动多在社区,除了正常进行系列调查、巡护、监督,社区发展培训和体验活动多一些。”
赵中和绿驼铃成名于甘肃水环境保护项目。这也是赵中2009年被美国《时代》杂志评选为年度“环保英雄”的主要原因。
2004年11月,22岁的赵中和朋友发起成立了甘肃第一个民间公益环保组织“绿驼铃”。他当时还是中科院兰州近代物理研究所的一名助理工程师。2007年初,他辞去公职,专心做了一名环保志愿者。
甘肃位于黄河上游,黄河第一湾流经玛曲草原进入甘肃境内。省会兰州是黄河惟一穿城而过的城市,自古以来就是连接中原和西域的要塞,是黄河天堑的重要渡口。
“黄河也是兰州最主要的水源。对生于斯,长于斯的甘肃人来说黄河意义非凡。然而,水质受污染,让黄河和甘肃人承受着难以言说的痛。”于是,赵中以“黄河上游污染的监督者”身份走进人们的视野。
今年4月17日,民间公益机构“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凭借能提供全国380个城市的空气质量、河流水质信息的蔚蓝地图APP,成为关注全球问题的“斯科尔社会企业家奖”四位获奖者之一。而早从2006年开始,绿驼铃就为“中国水污染地图”做最基础的调研工作。
赵中回忆道,2006年8月15日,马军老师来到兰州参加“绿色记者沙龙”活动。当时马军刚回到中国不久,还在一家咨询公司工作。在会议间隙,他向马军介绍了绿驼铃,马军分享了他要做一份“中国水污染地图”的设想,也展示了一个叫“美国十毒”的网站,并说他的目标就是做一份这样的网站,告知人们到底谁在污染我们的河流。
赵中说,“我当时非常认同马老师的理念,双方很快就开始了合作。当时绿驼铃团队主要参与的工作就是从网上收集甘肃水污染企业的名录和信息并归纳建档,然后对收录到的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GPS定位,并将以上信息发给马老师加入‘中国水污染地图’。”
连续三年, 赵中每年平均调查50多家把污水和有毒物质排放到黄河的企业,并提供给“中国水污染地图”。地图中90%的甘肃污染企业都是绿驼铃发现并调查取证的。
赵中说,如今绿驼铃也面临着全职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亟须加强的问题。“马军老师也尽其所能地帮助绿驼铃,安排有环境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和绿驼铃一起实地调查和审查。”
个人英雄时代已翻篇
目前,赵中担任绿驼铃的理事和顾问,由项目执行者变成了支持者,为团队发展运筹帷幄。
绿驼铃总干事由徐定艳担任,全面管理机构的各项事务和项目开展。徐定艳是社工专业的毕业生,已在绿驼铃工作了八年,经验非常丰富。
赵中说,在环保公益领域,由大佬们一呼百应的时代已经过去,仅靠高尚道德来感化人,持续性很有限。只有亲力亲为坚持才能看到结果。
“草根公益人士的崛起,是希望所在。他们需要的是踏踏实实做事。普通人的生活细节,也可以随处体现环保理念,人人都是环保参与者。”赵中说,“十年前绿驼铃最大的困难是告诉公众认识环保,十年后公众大多有了一定的环保意识,最大的困难是如何引导公众实践环保行动。”
这些歌曲总能让我们回忆起许多年前的夏夜,大片大片的萤火虫围绕在孩子们身边。然而,在现今80后、90后的儿时记忆中却极少有萤火虫的身影,有人甚至从未见过萤火虫。近几十年来,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张,萤火虫的栖息地遭到了严重破坏,作为环境指标生物,对于环境变化反应敏感的萤火虫越来越少,甚至濒临消逝。
华中农业大学植物科学技术学院副教授付新华是中国第一个研究萤火虫的博士。2000年,付新华正在读研究生,一次偶然机会,他在路边发现了一个闪亮的光点,好奇之下,他把这只小虫带回来了实验室,从此,源于内心的爱,他开始了十多年的寻萤之路。小小萤火虫对我们人类到底有多重要?除了诗词、歌曲中有关萤火虫的浪漫表述,对于萤火虫我们还了解多少?付新华又在做着怎样的萤火虫研究呢?
“照亮萤火虫”
《大学生》:知道您目前很忙,正在做实验。能介绍一下您一直都在做萤火虫的哪些方面研究吗?
付新华:我主要从事萤火虫的分类研究、行为学研究、化学生态学研究、分子学研究以及萤火虫的生态复育研究等。萤火虫分类工作主要是调查全国萤火虫的多样性及其生态环境状况,绘制中国萤火虫地图,建立中国萤火虫资源库;行为学主要研究萤火虫的闪光信号交流(付老师实验室具有亚洲唯一一套分析萤火虫闪光信号的软件)、萤火虫的选择行为等;而化学生态学主要是针对萤火虫性信息素的研究;分子学主要是进行选择的分子鉴定等;生态复育主要是进行萤火虫的保护研究。今年3月份我们成立了内地首家萤火虫保护公益组织“萤火虫自然保护研究中心”,进行萤火虫的生态复育。
《大学生》:我知道您一年中有很长一段时间会在田间地头做田野调查。能以今年为例,来向我们介绍一下,您这一年内的工作安排吗?
付新华:我们的野外工作主要集中在每年的3至11月。以今年为例, 3月至5月份,我们在海南进行了萤火虫多样性科考调查,随后了海南省的萤火虫地图,同时3月我们还启动了“公民科学家”活动,征集全国志愿者加入到萤火虫多样性科考中来,加快全国萤火虫多样性科考调查的进程。5月份我们又转战湖北境内进行科考以及进行野外科学实验。7、8月我们对中国红树林的萤火虫多样性进行了调查,并了中国红树林萤火虫多样性报告。6至8月,我们还同时对南京的萤火虫进行了野外调查,南京萤火虫地图正在绘制中。9至10月我们将进行萤火虫的多项实验,如野外行为实验、性信息素相关实验等。10至11月主要进行萤火虫复育基地建设。剩下时间主要是进行论文和科研项目撰写以及学习等。简言之,就是夏天田野调查,冬天蛰伏写论文,挺忙!
《大学生》:除了华中农业大学,目前,国内还有其他高校或者其他老师、组织在从事萤火虫方面科研工作吗?国内萤火虫研究现状如何?
付新华:目前我国内陆进行萤火虫研究的据我所知只有我一人,在台湾也有一些教师从事萤火虫科研。我国萤火虫研究从上世纪末才起步,而在国外,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就有萤火虫研究的相关文献,到了七八十年代,相关文献更是特别多。现今我国的萤火虫研究人才相当缺乏,这主要与做萤火虫研究难以见到实质上的经济效益有关。人们不太理解,也不是很支持萤火虫研究。
《大学生》:您每年招收硕士生的情况如何?这些硕士毕业后的去向都是什么?有下定决心跟你做一辈子研究,立志做“照亮萤火虫”的学生吗?
付新华:到目前,我一共带了6名硕士。其中两个毕业转了行,一个留下跟我一起从事萤火虫保护的相关工作,其余是在读硕士。现在,我每年只能招收一名硕士。至于毕业后学生是否还愿意留下继续进行萤火虫研究,这得要看他们自己的选择,所谓“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但是他们做的东西不会丢掉,一直在我这里沉淀、成长,就像接力长跑一样,一棒一棒传下去。我希望我能教给学生的除了萤火虫研究,还能培养他们怎样做人、怎样做事。
“无用”的研究?
《大学生》:就您个人而言,我知道您对萤火虫特别感兴趣,所以才把这么多年的时间、精力和热情都投入到萤火虫的研究中,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外界依旧有声音认为研究萤火虫是没有“钱途”的,这项研究真的是没有“钱途”吗?如果说真的是没有“钱途”的,那么这项研究的前途究竟是什么?
付新华:研究萤火虫到底有没有“钱途”呢?你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自己判断一下。我们都知道萤火虫是一类会发光的甲虫,它的发光具有独特的魅力,因此,在台湾、日本和韩国等地萤火虫已经被开发为极具特色的萤火虫生态旅游,建立起了萤火虫生态保护区,年产值达2亿以上。同时,萤火虫的幼虫主要捕食蜗牛、蛞蝓(鼻涕虫),作为一类益虫,萤火虫可以作为农业防治中的生态防治手段进行应用,同时与生态有机农业相结合。萤火虫还是一种公认的环境指示生物,其生物多样性及数量多少能直接反映生态环境的优劣。萤火虫少了,预示环境破坏非常厉害。
萤火虫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种载体,在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里有众多关于萤火虫的典故,举一个大家最熟悉的例子就是“车胤囊萤”。如果萤火虫消失,那这也就意味着相关的文化传统失去了传承,也失去了意义。这些又怎能说研究萤火虫是没有“钱途”和前途的呢?另外萤火虫研究还是能够与一些相关的应用相联系的,例如荧光素和荧光素酶的发现,现在已经得到广泛应用。
让萤火虫重回城市
《大学生》:目前我国萤火虫的生存环境很糟糕,数量也在减少。能结合您的研究成果,向我们具体说明一下,这个情况到底有多严重?
付新华:由于环境的急剧破坏,垃圾随意堆放、农药过度使用、萤火虫的栖息地被损坏,被侵占(建房、修路等),城市和郊区的光污染等使得萤火虫无法完成,难以繁殖。同时,极端天气也越来越频繁,极度的干旱和水涝,再加上人为过度捕捉(今年的青岛中山公园放飞了两万只、湖南森林公园放飞了两万只、广东某公园也放飞了两万只,但这些人为放飞的萤火虫最后大部分都死了。加上在淘宝上零星出售的等,今年就已经人为折损了不下七八万只),导致萤火虫数量急剧减少,甚至消失。现在中国城市已经见不到萤火虫了,在城市郊区也只是零星的分布,只有在人迹罕至的地方和偏远的农村才能找到较多的萤火虫。因此,保护萤火虫迫在眉睫。
关键词 素质教育;学以致用;爱国主义;环保意识;自主学习
中图分类号:G63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316-(2014)01-
先谈一下本人对《实用化学》教材的认识。教材编写的原则是:做好与初中文化课程的衔接,针对学生的实际,适当降低起点和难度,进一步淡化理论推导,力求学以致用,学而够用,做到“重视基础,突出应用,反应前沿”。本书在构架上打破了化学课程的传统模式,既注重了化学的学科体系,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化学与日常生活、科学技术和生产劳动等方面的联系,适当增加了与社会息息相关的高科技内容及社会热门话题。教材注重基础,淡化理论,突出应用,把握深度,增加广度。它是高中化学的浓缩版,这为教学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利用有限的课时,删繁就简,突出重点,既教给学生基础理论知识,又能保证学生应有的人文素养,为专业课程的学习、终生学习和自主发展打好基础。
再谈一下对学生的认识。中职学生,从学习习惯和成绩上看,不及考入高中的学生,这部分学生基础较弱、学习习惯不理想、学习意志力不强。而且本校汽车专业,有的班级全部都是男生,相对于女同学来讲,男孩子更加好动,思维活跃,更有自己的主见,不会完全按老师的话做,字迹潦草的多,书写不够规范。这本教材涵盖了高中三年的内容,要在一学期教完,广度加大,课堂容量自然大了,这需要学生具有一定的理解能力。这也是本校学生普遍欠缺的。况且职校不同于高中,教学时数少,课业压力小,文化课对他们来讲没有专业课的重视程度高,学生学习很被动。
素质教育是一种着眼于发展,着力于基础的教育,其根本出发点是提高全民族的整体素质。在有限的授课时间内,教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根据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及时调整策略,时时渗透素质教育,上面谈到的认识教材和认识学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前提条件。本人在教学中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联系生活,学以致用
著名的科学家布里斯罗将化学神圣地定义为“一门中心的、实用的、创造性的科学”。中专化学课的宗旨是:从生活走进化学。为拓展学生的视野,如果这节课是多媒体教学,我会在课间及时做好准备,投影仪上打出课外阅读的字幕及内容,以科普小常识为主,要么教他们生活中的化学,要么教他们养生之道,要么告诉他们如何判断食物中添加了化学物质,学生们渐渐对这种课间的阅读方式感了兴趣,饶有兴趣地看着、读着。这样,学生既学到了知识、开拓了视野,又发挥了主观能动性,提高了解决身边问题的能力,增强了学习兴趣,打发了无聊的课间10分钟,可谓一举多得。另外,我还介绍学生利用家里的材料做化学小实验,例如讲原电池时让学生利用番茄动手作原电池,根据生活中有些不法商人利用化学知识进行非法活动,教给学生打假识假的经验和常识,如用烧碱催发海蛰、蹄筋;为节约成本用洗衣粉和面炸油条油饼等事实,使学生亲身体验到生活离不开化学,化学源于生活。
重视情感教育,培养爱国主义精神
虽然书中提及的近代化学史上的化学家以外国人居多,但中国对化学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例如中国的炼丹术,在公元八世纪唐王朝时,传入阿拉伯,到公元十一二世纪,又再传入欧洲。再经过了几个世纪,炼丹术逐渐演变发展成近代化学。到了十九世纪中叶,近代化学再从欧洲传入中国,可以说是化学回到了它的“娘家”。虽然制作长生不老药是不可能的,但在无数次失败的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化学知识和操作经验。在比如学习我国化学工艺发明较早的造纸、制火药、烧瓷器时,向学生介绍纸的发明及纸的西传、瓷器在世界上享誉的地位、火药的发明及应用等。还有我国1800年前就发现了石油,1992年钢产量位居世界第四位,侯德榜放弃美国的舒适生活,回国发明享誉世界的“侯氏制减法”,这些都是我们中国人的骄傲。在教学中通过这些化学史实的引入,让学生了解自己的国家,培养爱国意识,明确自己的责任。
潜移默化,提高学生的环保意识
在《实用化学》中,环境与污染问题安排在第八章《化学与环境》中,但是指导学生认识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建立可持续发展思想、培养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环保法制观念,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却是化学课上自始至终需要贯彻的。例如:在第一章讲卤素氯气时,以多媒体视频的方式引入氯气槽罐车的泄露,教给学生自身的安全防护以及如何消除对环境的影响。在讲原电池时,介绍一颗含汞电池对环境产生的巨大危害,布置学生设计环保手抄报进行评比,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公益性的“我为校园环境做贡献”的主题活动,人人从小事做起,随手捡起身边的垃圾,午饭用餐拒绝一次性饭盒和筷子,大家互相监督,评选“环保之星”,这些举手之劳的环保行动,根深蒂固的环保意识不是一节课两节课的说教就能达到的,这要靠我们老师平时以身作则,时时处处起好带头作用,将环保意识贯穿整个化学教学中。
发挥主观能动性,培养自主学习意识
大中专学生相对高中生来说,课业压力小,没有题海战术,强调的是一种兴趣的培养,一种主观意识地发挥。在讲苯的分子结构时,我给学生引入了凯库勒发现苯分子结构的趣事,利用这则趣闻告诉学生任何事情只有注重平时的积累,才可能会有辉煌的发现,“功在平时”,机会总是偏爱有准备的头脑。我们很多学生的手机都可以上网,所以,课上玩手机者要充分利用网络优势,搜集资料,撰写科普小论文,这样学生课上玩手机就有些顾忌,当然平时我也会布置这样的作业,几个人一组,合作完成,作为课堂上的拓展阅读。这样学生在课余时间就充分被调动了起来,比不情愿地抄抄写写,效果要好得多。
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乃与私益诉讼区分而言。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经济的发展,一些政府部门、大的公司集团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挑战公共利益,使得保护公共利益成为公众的实际要求,为公共利益而进行诉讼的案例不断增多,从而促进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20世纪中期以来,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逐渐高涨的环保运动使环境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受到重视。环境公益诉讼日益增加并不断得到公众的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独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它只是一种与诉讼目的及原告资格有关的诉讼方式。在三大诉讼中,都存在着相应的公益诉讼。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相对于传统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自身的特点:1、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具有特殊性。传统诉讼方式的提起者必须是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当事人,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范围较广,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2、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而环境行政机构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行政不作为时,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3、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是与环境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环境私益诉讼是为了私人利益提起的诉讼,即某种损害环境的行为直接损害到私人利益时,受害人针对加害人向法院提讼的制度。而环境公益诉讼的人不是因为自己的切身环境权益遭受侵害,而是因为环境公益受到损害或有遭受损害的威胁时,向法院提讼,从而达到维护环境公益的目的。
4、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的损害为要件,只要根据有关的情况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即可提讼。这就改变了传统诉讼事后的被动性,可以将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扼杀于萌芽之中。另外,对于已发生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环境公益诉讼又通过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以补救被损害的环境公共利益。
二、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状况
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通过的涉及环境保护的联邦法律都通过“公民诉讼”条款明文规定公民的诉讼资格。《清洁空气法》首创了著名的“公民诉讼条款”,以此建立了公民诉讼制度。根据“公民诉讼”制度,原则上利害关系人乃至任何人均可对违反法定或主管机关核定的污染防治义务的,包括私人企业、美国政府或其他各级政府机关在内的污染源提起民事诉讼;以环保行政机关对非属其自由裁量范围的行为或义务的不作为为由,对疏于行使其法定职权的行政官员提起行政诉讼。美国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一系列专门立法的规定,所以环境公益诉讼得到了充分发展。
在意大利,团体诉讼最初仅适用于不正当竞争诉讼,后来被扩大到劳动诉讼中,最后又被扩大至环境法的范围。1986年7月8日的第349号法令规定,如果行政行为的许可、拒绝或者不作为违反了对自然的保护及对自然景观的维护,那么某些被认可的团体,即便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也有权对该行政行为提讼。[1]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都在民事诉讼制度中都规定了检察官可以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者对某些案件提起民事诉讼。英国在认识到传统法律不足以阻止环境侵害之后,也修改了相应的法律规定,认可对于公益妨害受害者本人或通过检察官都可提讼。
以上对国外公益诉讼的情况介绍,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1、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应当体现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
3、体现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即诉讼主体的多元化。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现状及不足
虽然近几年,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例如,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江苏省无锡市两级法院相继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和环境保护合议庭,无锡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联合了中国首个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规定——《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引入了一些颇具创新性的程序设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联合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向法院提讼。
但是,我国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还存在一系列障碍。主要包括:
(一)实体法上的缺陷
《宪法》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或集体的财产”。《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虽然这些法律规定涉及到环境公益诉讼,但是由于过于概括和笼统,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二)诉讼法上的缺陷
1、原告条件的限定。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之一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即原告应当符合的第一个条件就是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或者与其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才能以原告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讼,排除了其他人或组织为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提讼的可能性。
2、举证责任的限制。现行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应进一步明确。在环境民事诉讼中,污染者和侵害公益的违法者一般拥有着信息、资金和技术优势,而原告相对来说处于劣势地位,不易收集证据。
3、环境团体作用的限制。国外法律规定凡环保或其他团体或某一集团中的某成员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或生态破坏之害,该团体或集团及其中的其他人都具有了提起团体诉讼的资格,他们都可作为原告出庭。[2]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社会团体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但对环境团体能否代表其成员,法律存在欠缺。这样,如果一个得到环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区域性开发行为可能危及该区域的生态安全时,如果所有潜在的受害者不敢,而环境团体由于不具有原告资格又无法,那么该侵权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排除。[3]
4、诉讼费和律师费的减免缺乏规定。国务院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没有把公益性的诉讼案件明确纳入其中,这对大额索赔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和提高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来说都是不利的。
四、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设想
在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是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已经达成的共识。从立法及法律实践来看,我国现已具备构建这一制度的可行性。以下是几点制度设想:
(一)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
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无救济即无权利”,这一理论要求对所有的合法权利都应当提供充分和合理的救济途径。从我国现行立法情况来看,虽然一些法律有相类似的规定,但未有一部法律做出过明确规定,这就使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缺少法律制度上的支撑。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在立法上对环境公益诉讼加以明确规定。首先应该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其次在环境行政诉讼类的公益诉讼立法中,要立足于用司法审查来对抗行政权的滥用,使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实现预防环境问题的目的[4]第三对于环境民事诉讼类的公益诉讼,应当扩展环境民事损害的范围,扩大环境和其他社会团体行使环境民事权的案件范围;第四在环境单行法中,设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只有以法律形式建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才能给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免受侵害。
(二)适当放宽资格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体现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即诉讼主体的多元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是原告资格的确立,即谁有权向法院提讼。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将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公众及组织排除在诉讼主体的范围之外,因此,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突破传统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关于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只要具有“事实上的损害”,不论被损害的是个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就可以认定原告具有资格。[5]具体包括公民、社会团体和检查机关。尤其是社会团体例如环保组织,由于其组织严密,在科技和法律问题上具备专业知识,应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所在。还应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优势,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与行政机关及污染企业相抗衡。
(三)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
1、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一般的举证责任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予以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这种规定对保护环境污染受害人具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原告是否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以及被告举证的具体范围等需要在立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在民众和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而不易收集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得到坚持。
2、行政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
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被告仍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遵循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即由被告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承担举证责任,至于其他方面的事实,仍应遵循“谁主张,谁学证”的原则。
(四)诉讼费用承担上的适当改进
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数目巨大,加之证据的搜集、鉴定等费用,因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很难承担。而且环境诉讼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收益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因而,要求诉讼的提起者来承担如此高昂的费用,会挫伤民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因而笔者赞同以下主张,“公益诉讼基金说”主张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基金会,公益诉讼基金来源可由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助以及被告败诉后支付的无人认领的赔偿金或补偿金组成,公益诉讼的原告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可以向公益诉讼基金会申请公益诉讼费用或在败诉后申请由基金会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6]据此,可以打消原告怕承担败诉费用的顾虑,同时又不增加诉讼法院的公益成本,公益诉讼费用申请的审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滥诉。
(五)原告奖励制度的建立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人提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获取私利。因此,在立法设计上,应当体现一种激励机制,鼓励原告方向法院,并使之能够胜诉。一是在诉讼费用的负担方面,原告因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对于我国传统观念来讲,个人出钱为公共利益打官司存在很大的限制,非经济能力微薄的公民所能承受,而且也不是长久之计。因此。为充分鼓励民众参与,应考虑对于胜诉或不完全胜诉但对公益促进有贡献的原告的合理的律师费用判由被告承担,并对胜诉的原告进行必要的奖励。[7]
(六)防止滥用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
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范围的扩大,举证责任的倒置,再加上诉讼费用的收取上有优惠措施,这些都为滥诉开启了方便之门。所以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最大担心就是滥用诉讼。因此有必要对滥用环境公益诉讼的行为进行防治。
首先,设立行政先置程序。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让人在提讼前一定期限内通知行政机关及相关当事人,如果行政机关不采取相应的措施,人才可以选择以直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或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种行政先置程序对滥诉能够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
其次,实行滥用环境公益诉讼侵权责任制。在美国,滥用诉讼构成一种独立的民事侵权行为责任。其基本含义是:被告恶意地、没有合理和合适的理由,使原告陷入一种刑事的诉讼或者民事诉讼,诉讼的结果有利于原告,即被告造成的诉讼失败,原告因此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提起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行为诉讼。[8]这种滥诉侵权责任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制止滥诉的发生。我们可以在立法中借鉴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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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晓玲:《论行政公益诉讼权》,中国法律信息网,
法》的颁布施行,关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争论更是甚嚣尘上,其中,对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原告资格的分歧尤甚。笔者认为,质疑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厘清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再加之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单一功能定位,使得对环境管理机关作为适格原告有诸多误解。本文沿此思路,通过理论与实践的辨析,试图解决此问题。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环境管理机关;环境行政执法;独立价值;适格原告
中图分类号:df4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4.13
一、厘清几个基础概念
本文涉及几个重要的基础概念——公益、环境公益、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管理机关,对后文的论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这些概念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但是对其内在含义,在使用时并未进行严格界定,所以有必要在本文第一部分对这些概念予以阐述。
(一)公益和环境公益
提到公益一词,大多数人都可或多或少地说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理解,但将“公益”作为法律词汇来使用,必须对其进行更严格的界定。首先,“公共”的范围是什么?即享受“利益”的对象、主体的范围。此问题在法学界讨论已久,“一定范围内不特定的人”,“任何人,但不一定是全部人”,“以地域或阶级为基础作为划分人群的标准”,“公益,从主体的构成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集体利益,一类是多个人的利益”,可见,公益的受益对象具有不确定性。但值得讨论的是,“多个人的利益”是否符合公共性?根据萨缪尔森的观点,公共物品[注:经济学家将公共利益界定为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消费一种物品并不会减少或阻止其他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意味着多一个人消费不需要支出更多的成本;消费的非排他性是指不可能将任何人排除在某种物品的消费之外, 意味着不能刺激消费者为其消费付费[1]。多个人的利益可以分属于多个人中的各个人,实质是多个私人利益的综合体,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明确的数字进行加减的问题。这显然不符合公共物品的两个特征,多个人的私益组合具有封闭性,阻止利益组合之外的主体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德国的纽曼(neumann),他认为对公益的判断首先要遵循“公共性原则”(即开放性),受益人是不确定的。公益是一个不确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而判断受益人的多少则是由该利益效果所及之范围决定的;也就是说,只要有大多数人的不确定数目的利益人存在,即属公益[2]。
上文为“公共”一词的界定指明了大致方向。但是谈到“利益”的内容,我们似乎进入了一个更加困难的境地。利益实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它处于动态变化中,受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它的表现形式有时可以量化为物质实体,更多的时候只能是精神、文化等无形内容。即使在本文探讨环境问题的前提下,从环境公共利益的角度讲,这仍是一个模糊的问题:是“环境本身的利益”还是人可以从环境中获得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还是皆有之?这里要借助纽曼(neumann)的“客观公益”[注:“客观公益”是基于国家、社会所需要的重要目的及目标——或称“国家任务”作为判断公益概念的要素。 ]观点进行解释,他认为应将对公益的认定由人的受益转化为目的的价值之上,即我们通过环境公共利益急需要实现什么样的目标,显然,在环境质量恶化和环境功能下降时进行恢复和治理是我们当前急需实现的目标。从这一角度来看,针对“环境本身的利益是否从另一种角度就是人的健康、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环境本身的利益不同于人身利益及财产利益”这样的讨论是徒劳的,我们不可能脱离人之利益去讨论环境公共利益,甚至是环境的内在价值。那么,就需要转变角度,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对遭到破坏的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是国家和社会急需完成的任务。
通过以上对“公益”问题的相关阐述可以看出,公益即公共利益,公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并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具有开放性,不阻止“未来人”进入;公益的利益内容具有很大的
糊性,我们将此问题回避转化为通过“公益”要实现的目的或目标。由此,环境公益应是排除特定人利益组合的,通过治理污染和恢复环境功能的下降可以惠及不特定人的公共利益。[注:本文以下内容中使用的“环境公益”一词,若无特殊说明,均是在此意义上使用。 ]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王 兰
:环境管理机关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与实践之辨
(二)环境公益诉讼
1.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子概念。公益诉讼又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私益诉讼是直接利害关系人针对个人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定的权利救济的诉讼制度。首先,私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是特定人,理论与实践的通说认为,是与受损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其次,私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是保护特定的个人利益,在实践中多表现为人身健康、精神或财产权益。“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其成立至少需要这样几个要件:起诉主体、被诉主体、受诉机关、起诉和受诉依据、诉讼请求。”[3]据此分析,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起诉主体和诉讼请求的限定上。公益诉讼在诉讼请求上以维护社会公益为直接及惟一目的,排除对特定人私益权利的直接救济;其起诉主体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基础理论中的一个争论点,但是到目前为止,已基本达成一个共识——排除“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的限制。对于起诉主体的具体范围,部分学者在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中将其界定为“任何公民、法人、公众团体或国家机关”[2]46,“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应当是包括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内的各种主体”[3]5,这是对这一问题最包容的界定,同时,针对各个主体,学界有不同的意见与讨论。由于篇幅与能力的限制,本文不对这一问题展开论述,后文将针对环境管理机关的原告资格问题进行详细阐述。综上,可以将环境公益诉讼简单定义为:“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的诉讼”。 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在环境公益诉讼的论文及学术专著中,常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或“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这样的说法,这是部分学者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之下对其进一步的分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即公民或组织针对其他公民或组织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请求法院提供民事性质的救济的诉讼;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是公民或法人以行政机关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损害环境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的司法审查之诉。”[4]“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和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两种类型,两者是以被告不同进行区分的,前者以污染源控制人等民事主体为被告,后者以环境保护行政职能部门为被告。”[5]
以上分类从分类依据——以被告不同进行区分来看,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是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分类的一个角度,但是对于其称谓,笔者是不赞成的。这种分类法以传统诉讼法学为蓝本,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简单化的处理。第一,就传统的诉讼理论来讲,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的活动,它是单纯的私益诉讼,属于私法领域;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人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的活动,属于公法领域。分析二者,可以发现两个问题:其一,原被告是否是平等的主体?其二,在起诉主体问题上是否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第一个问题,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不同之一就是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而行政诉讼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其多发生于国家行政机关日常的行政管理之中,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人处于被管理的被动地位。对于第二个问题,二者均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讼请求也是针对个人私益的主张。第二,环境公益诉讼介于私法和公法之间,完全用私法或公法的理论均不足以解释现代环境诉讼的特点[2]51。环境公益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是否是“平等主体”的问题,原告获得法律的授权成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被告因为对环境的不利行为而面临司法审判。二者既不是民事诉讼中的“平等主体”,也不是行政诉讼中的“不平等主体”,在此层面上,对此问题的关注已经失去意义。
从以上分析来看,环境公益诉讼有诸多本质的不同,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分类时对传统诉讼法学的分类进行套用,
显然是不合理的,容易造成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诉讼之间的负面联系。为了下文论述的方便,本文将此分类称为“对行政机关的诉讼”和“对污染者的诉讼”。
(三)环境管理机关
一方面,由于环境管理的内容涉及土壤、水、大气、生物等各种环境因素,环境管理的领域涉及经济、社会、政治、自然、科学技术等方面,环境管理的范围涉及国家的各个部门,所以环境管理具有高度的综合性。另一方面,《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可见,我国环境管理部门不仅包括以环境管理为单一职能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还包括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土地部门、林业部门、水利部门等。因此,本文所指的环境管理部门相应地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以环境管理职能为主的一切行政部门,不包括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
二、对学术界有关行政机关原告资格理论的讨论与辨析
(一)环境管理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争论
在诸多学者关于此问题的讨论中,反对将环境管理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环境管理部门拥有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其行使行政职权本身就是在维护环境公益,在发生损害环境的行为时,可以直接行使环境行政管理权。由此,引出一系列对环境管理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质疑,比如怠于行使职权,浪费司法资源等。第二,实践中出现的环境行政执法体制的弊端,只能通过执法体制内部改革加以解决。第三,赋予环境管理部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将使其行政权力过大。“在本就缺乏民意支持和权力不易控制的行政机关,给予其更多的行权口实,必然会助长滥权之行径。”[6]第四,赋予环境管理部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会造成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混乱,从而干涉原本在功能上互相补充、在结构上相对独立的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各自独立运行[7]。
支持环境管理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学者大多持这样的观点:第一,环境公共信托理论为环境管理部门作为环境公益的代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环境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及专业性方面具有其他主体无可比拟的优势;第三,由于体制的原因,环境管理部门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而且地方普遍面临经济发展的压力,地方保护主义使环境行政执法受阻。
在对上述支持与反对的观点进行对比后会发现,反对的观点略胜一筹,所谓支持的观点根本不足以与之抗衡,这也使笔者在思考这一问题时有了更大的空间。笔者支持将环境管理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但对上述支持的观点并不苟同。首先,环境管理机关作为环境公益的代表,这是毋庸置疑的,但环境管理机关作为国家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权力本身就是在维护环境公益[注:此“环境公益”是在环境管理角度使用,即环境管理机关通过环境管理行为,维护了人与环境之间的一种秩序,是最广义上的环境公益,不仅仅局限于惠及不特定人的利益,还包括特定人。 ],环境公共信托理论无法解决环境管理机关维护公益可使用的手段及途径问题。为了环境公益的目标,国家机关是否可以无限制地使用多种手段,即使侵犯私益及其他公益?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其次,环境管理机关在专业上的优势并不是其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当然原因,因果关系并不成立。在其拥有原告资格之后,对于其优势的讨论才有了意义,否则,无法解释现有的诸多环境法律中“支持起诉”[注:例如,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第88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的规定,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通过完善“支持起诉”制度发挥环境管理机关的专业优势或许是更合适的选择。最后,对于环境行政执法效率低的问题,应从现有法律制度的落实入手,赋予环境管理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原
告资格是不合适的,其原因在于:第一,现在的环境管理法律多是针对明确的行政相对人,很多时候并不涉及环境公益问题,从诉讼请求上讲,当然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的要求,例如,污染者的行为只是损害了特定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第二,环境管理部门在行政相对人不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非诉强制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环境行政执法效率低的问题。至于“申请法院非诉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善之处,那是需要另外加以解决的问题,不可以通过不断设计新的制度回避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二)对环境管理机关适格原告的辩护
前述学者的反对理由容易造成这样的误解:其一,如果赋予环境管理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损害环境的事件发生时,会导致环境管理机关舍弃原有的行政权力,转而寻求司法救济,继而造成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混乱;其二,在环境损害事件发生时,通过环境行政执法完全可以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将问题解释清楚的关键在于厘清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在厘清二者关系的基础上讨论环境管理机关的原告资格问题。
1.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与环境行政执法并不冲突
第一,政府失灵。前文提到公益在经济学上被称为公共物品,其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由此容易造成“公地悲剧”或者说市场失灵,那么,就需要政府以“有形的手”通过各种制度、立法来加以规制。但是,现实中的各种现象表明,我们的环境管理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有时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对环境造成的伤害更大,这就是“政府失灵”[8]现象:这种“失灵”的第一种表现,也是比较普遍的一种表现,是中央政府中有些部门和比较多的地方政府在规划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审批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只看规划或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对gdp的拉动效应,却忽视规划或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资源环境领域里“政府失灵”的第二种表现是“懈怠”。政府的懈怠,一般表现为政府或政府官员在履行政府职能时的消极和不作为。因此,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寻求第三条路径——司法路径。
第二,功能不足。首先,环境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手段主要是具有事先预防性质的行政许可与事后救济性质的行政处罚。无论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处罚,均要遵守行政法领域的首要准则——“合法行政原则”,即纳入管理范围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法律明显具有滞后性,存在法律规定的空白,在此层面上讲,在环境保护方面,环境管理机关的行动是受到限制的。
其次,单纯就环境损害的救济手段——行政处罚而言,以往一些案例[注:以2005年松花江被中石油吉林分公司污染事件为例,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就开出100万元最大罚单,而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决定耗资266亿元治理松花江全流域的污染,虽然是全流域的治理费用,但污染和罚单相比,仍很难让人接受。]证明,环境污染一旦发生,行政处罚所能弥补的损失相当有限,当然有人认为这是由于我国现在的行政处罚标准普遍过低所导致的结果。但与治理环境污染的过高费用相比,仅仅通过提高行政处罚的额度亦会无济于事:政府通过人民主权和社会契约理论获得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与人们利益切身相关的事项,在很多时候是其财产权益的变化,如果将“巨额”罚款的裁量权交予行政部门,从心理接受难易程度上讲,人们更容易接受法院的第三方判决,毕竟法院的审判在通常情况下必须是公开的,而法院第三方的中立、公正地位也是人们愿意寻求司法救济的重要原因。行政机关一直以来强势的地位容易造成行政相对人的抵触情绪,尤其是面对环境污染的巨额罚款时,更是如此。
再次,环境管理体系需要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合作,但是,因为部门利益的存在,在执法方面就不可避免地存在执法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通过制度设计,可以相对清楚地界定各个部门的职责范围与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但是总会有“漏网之鱼”,尤其是在对待比较棘手的问题时,更需要有一个相对“包容”的途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环境行政执法由于其本质的缺陷与实践中的缺点,使其不足以一力承担环境保护的重任,因此需要环境公益诉讼这样一种路径。
2.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的关系
在第一部分中,根据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不同,将其分为对行政机关的诉讼与对污染者[注:这里的“污染者”是在一个相对广义的范围内使
的,不仅包括已经造成污染事故的主体,还包括造成潜在威胁的主体。]的诉讼”。对行政机关的诉讼主要是针对环境管理机关在环境管理方面的行政不作为而言,以环境保护行政职能部门为被告;对“污染者”的诉讼主要是针对普通公民、组织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而言。环境行政执法与“对行政机关的诉讼”的关系比较明了,环境公益诉讼是对环境管理机关未履行职责进而造成环境损害行为的一种监督方式,二者不存在冲突。不解释清楚“对污染者的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的关系,就容易造成我们思考问题时的混乱。
通常来讲,在面对环境公益受损时,我们有两种救济途径:第一是寻求行政权力救济,第二是寻求司法救济,这就造成了“对污染者的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之间的冲突。厘清这一问题,首先就要对二者的范围有清晰的认识,环境行政执法的内容有以维护环境公益为直接目的的案件,也有直接目的为维护私人利益的案件,也存在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相结合的案件,只有以维护环境公益为直接目的的案件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要求。同时,在维护环境公益方面,也存在环境行政执法无法企及的领域,如上文功能不足部分分析的“法律空白”、“行政处罚的缺陷”、“部门利益” 等问题的存在,环境公益诉讼恰恰可以弥补这样的空白。二者的关系简单来讲如图1所示(a代表环境行政执法领域,b代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c代表二者职能存在交叉且直接以维护环境公益为目的的领域)。
图1: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机械地解决了两个问题:其一,二者的突出矛盾点在于上图中的c部分,即环境行政执法中以维护环境公益为直接目的的案件。对此,两者是存在先后顺序的,使环境管理机关知悉,给予其机会运用行政权力维护环境公益应放在首位,否则,其行政管理权会被架空,也不符合社会的权力配置要求。其次,对于环境管理机关而言,在其环境管理权可以解决的范围内,不适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作为原告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的是上图中b去除c之后的部分。
3.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在厘清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的关系之后,可以
对上文中学者们反对的观点进行新的解读。 第一,对“致使其行政权力过大”说的辩解。这样的担忧只是杞人忧天:一方面,赋予原告资格只是单纯地赋予其一项权利,一件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会被受理,受理之后还要受各种诉讼期限等一系列程序的限制,最重要的是,司法程序对证据的要求很高,其只是作为诉讼的一方进入诉讼之中;另一方面,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只是针对其功能不足的部分才有原告资格,对于此部分提起诉讼,并不是基于其行政权力,这时环境管理机关与其他原告主体(公民、组织、团体等)具有同样的地位,在维护环境公益方面,“任何人”均有这样的权利。
第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能混乱”之辩。有的人反对将环境管理机关作为原告的理由是这样的制度安排“容易造成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能混乱”。首先,基于以上的分析,环境管理机关作为原告并不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表现。在环境公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任何人”在理论上都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同样,环境管理机关在运用其环境管理职权进行环境执法之外,也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其次,针对“防止司法机关介入其他政治机关之事务的‘三权分立’说”[9],“原告资格并不涉及到纠纷本身是否适于司法裁判的问题,而‘三权分立’原则涉及的则是纠纷本身到底应该由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个部门中的哪一个部门来处理的问题。”重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能区分是必要的,但是原告资格问题承担不了这样的重任。成为诉讼的原告并不必然导致纠纷就会真正进入司法救济程序,之后还有多重程序保障,用于排除司法资源的浪费等问题。
第三,“怠于行使职权”论以及“浪费司法资源”论等。在上文浅显的分析之后,笔者认为只有在功能不足的部分(即环境公益诉讼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时),才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其职权可以解决的范围内,环境管理部门提起诉讼本身就是不合法的。那么,以下疑虑就没有存在的理由:环境管理部门拥有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其行使行政职能本身就是在维护环境公益,在发生损害环境的行为时,可以直接行使环境行政管理权。否则会导致怠于行使职权,浪费司法资
源等现象。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复杂化,环境管理领域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事物,要摆脱环境管理机关作为行政管理机关的单一职能定位。
三、环境管理机关作为原告的司法实践与相关规定
(一)案例评述
1.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贵州天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放污染物超标案
基本案情:该案被称为贵州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被告位于安顺市平坝县境内,其保有的磷石膏矿尾矿库没有修建配套的防水、防渗和废水处理设施,其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羊昌河内。由于羊昌河是贵阳境内红枫湖的上游支流,这又造成红枫湖严重污染,红枫湖是贵阳的饮用水源地,因此,该案的原告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请被告承担侵权责任[10]。
首先,这是一起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案件。《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规定:“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通过这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原告在被告的管理部门安顺市及其所在平坝县环境管理部门不作为的情况下,其似乎还有另一条途径可以寻求救济,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但是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这并不是对环境管理机关的职权规定。从长远来看,解决跨行政区域污染案件,环境联合执法似乎更显优势,但这就是上文中提到的环境行政执法的法律空白。从这个角度看,本案的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合理的。
其次,在本案中,被告的管理部门安顺市及其所在平坝县环境管理部门不作为,针对这样的情形,在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前,应该设置前置程序,“提醒”相关管理机关履行管理职责。在环境行政执法可以解决的范围内,应以环境行政执法为主,同时,避免大量的“对行政机关的诉讼”出现,更有
利于秩序的重建。在本案中,笔者认为,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是“红枫湖污染案”的适格原告,但是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前,应适当“提醒”天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前置程序无效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对污染者的诉讼”,同时也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追究环境管理部门的不作为责任。
2.昆明市官渡区小哨畜牧小区污染案[11]
2009年11月初,距离昆明市官渡区小哨畜牧区不足一公里的大龙潭水,人畜无法继续饮用。2010年6月3日的监测显示,大龙潭水质仍严重超标。2010年6月21日,市环保局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8月初,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小哨畜牧小区污染案,并于12月13日开庭审理。在本案中,区环保局在小哨畜牧小区项目伊始对其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其后并未对畜牧小区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竣工验收,违背了“三同时”制度,在日常管理中显然存在漏洞。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根据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三农公司在2009年11月初造成大龙潭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人民政府或者环保局报告。环保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区环保局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后依法责令停止生猪养殖,处以罚款50万元。然而,区环保局似乎没有责令三农公司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三农公司缴纳了50万元罚款,但继续进行生猪养殖。在三农公司对责令停止生猪养殖的行政命令置之不理时,环保局也没有依法实施“代履行”制度。
从以上得到的资料来看,在昆明市官渡区小哨畜牧小区污染案中,环保局可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污染事故的发生进行事先的预防;通过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监测管理、排污收费等制度进行日常的监督;在事故发生后,通过限期治理、行政处罚等措施对环境损害进行及时的救济;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命令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只有在履行了以上的行政管理义务以后,仍不足以弥补环境损害时,才可以在其职权范围之外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显然,本案例属于“伪环境公益诉讼”,也是学术界对环境管理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存在质疑的反面例证。 (二)相关规定及实践
2010年6月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12],其中第13段规定:“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严厉打击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同时,尚有以下相关地方实践[7]24:
2007年12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规定各级检察机关、“两湖一库”管理局、各级环保局、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可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5月,无锡市两级法院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与合议庭,受理检察院、环保部门、环保社会团体及社区物业管理部门提起的诉讼。
2008年11月,昆明市环保局、公安局、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从现有的司法案例和规定来看,环境管理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支持,是可行的,同时从实践的角度印证了上文理论部分的正确性。
四、结语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件
新生事物,环境管理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更是需要通过不断的理论和实践来肯定、巩固。本文通过第二部分的理论分析和第三部分对实践的浅显解读,证明了环境管理机关作为原告是合理的。对于仍存在的质疑声,笔者认为从更加“功利”的角度加以解释会更容易让人接受。庞德认为社会学法学要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术的实际社会效果,而不仅仅是规范体系和概念;必须研究使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研究如何使各个案件能够合理和公正地得到判决;研究如何使法律的目的更加有效地实现[13]。由此看来,环境管理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成功案例和现实中的否定声音恰恰佐证了上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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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eb/ol].(2010-07-02)[2012-12-8].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7/02/c_12288361.htm.
[13]刘焯.法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7.
the analysis of theory and practice on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uthorities in public litigation
wang lan
(kenneth wang school of law, suzhou university, suzhou 215006, china)
abstract:environmental public litigation is the weapon to protect environment. it is beyond doubt that it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improving the environment. but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has been a controversial problem in both the academic circles and judicial practice. with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new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the controversy of the plaintiff in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causes a temporary clamor. the differences of views on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uthorities are contradictory in particular.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basic reason for this question is the lack of clear relationship between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additionally the single func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also plays a negative role. thus, there are many misconceptions concerning the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organ as plaintiff. consequently,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uthorities of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to try to resolve this problem.
一、问题的提出
同志多次强调创新对于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意义。他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及“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整体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和民族创新能力”。
早在20世纪20年代,陶行知先生就曾提出并实施过“创造教育”,在西方,创造教育的研究已有近百年历史,可以追溯到本世纪初的美国教育家杜威。
我们这里所说的创新教育,是指在基础教育阶段以培养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教育实践。创新教育是一个时代命题,其实质就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为目标的教育方式。
由于创新作为教育的核心目标,会牵涉到教育的许多方面,所以创新教育的实践与研究将会有利地推动教育改革的深化,更好地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二期课改要求我们在中小学中设立研究性课程,以学生为主体,指导学生学会探究性学习,培养学生具有不断追求卓越的态度和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一个个教育教学的重大改革,正在告诉我们教师,要通过创新教育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人才。目前,研究和解决如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问题是各个学校在探索和实践的。
为了培养和造就适应未来时代需要的创新型人才,必须要有适宜这种人才健康成长的“土壤”和良好的环境。儿童有旺盛的求知欲和强烈的好奇心,他们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在丰富多彩的创新教育活动中实现的,不是外界强加的,可见,开发和开展创新教育活动是学校落实创新教育,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创造意识最有效的途径。
为此,我校科研课题组与2001年确立了“小学生创新教育活动方案的设计与研究”的区级重点科研课题,课题贯彻以“活动促发展”的思想,从科技教育、德育及学科教育教学的创新教育活动方案的设计、实践和研究入手,探索创新教育的规律,使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培养走向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创新教育活动总体构想
(一)创新教育活动的涵义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曾经把人的创造性分为有特别才能的创造性;自我实现的创造性。前者是指科学家、艺术家、天才人物的创造性,后者是指人人皆可有的行为与经验,但其创新活动不一定得到社会承认,而只是他们自己才感受到是有价值的新经验。显然,小学创新教育活动中的创新,从学生主体角度看,主要是个人意义上的创新,包括个人生活的创新,大多不直接显示其创新的社会意义。
我们提出的创新教育活动是指以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为目的,以创造性思维为桥梁,以学生创造性思维的激发为实施手段,以创新人格的养成为指向的教育活动。而不仅仅局限在搞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或培养学生发散思维。
(二)研究目标
通过对小学生创新教育活动方案的设计与研究,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不断的设计和积累创新活动方案,编写创新活动方案集,提炼创新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评价等相关操作方法;把开展创新教育活动研究作为一项完整的系统工作来对待,通过对教育教学的目标、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校园文化等诸多要素进行较为深刻的变革,而在整体上形成一种在过程和结果上都具有创新特征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氛围,使学校的创新教育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研究方法
主要通过有关创新教育情报资料的收集,学习创新教育,结合学科教育教学写创新教育随笔;通过创新教育活动的方案设计和部分创新教育活动的实践探索,编写创新教育活动方案集和相关活动操作方法的提炼。
(四)研究内容
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在原有开展的相关活动中,以创新作为理念,在科技教育、德育和学科教学三大板块进行创新教育活动方案设计与研究,并在不断的实践操作中日渐形成一套创新教育活动模式,如:《科技创新教育活动方案集》、《少先队创新小队活动方案集》、《创新教育教学案例集》、《科技创新活动模式》等等。
具体实践研究分为三大板块:(一)科技创新教育活动,主要从编写科技创新活动方案集,部分科技创新教育主题系列活动的实施和科技活动模式的创新三方面开展研究。(二)德育创新活动,主要通过编写德育创新教育活动方案集,少先队体验教育活动内容、形式的创新和德育与科技活动相结合,努力在科技教育中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三方面开展研究。(三)学科创新教育教学活动,主要从学科渗透创新教育的教学公开课展示,编写学科创新教育教学案例集两方面入手。
(五)研究过程
1、科技创新教育的研究
(1)编写科技创新活动方案集
科技活动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活动,它能使学生大脑两半球健康和谐发展,是创新能力培养的有效载体。“课内出人才,课外出天才”,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日本早在1954年就创立了不少有利于创新能力培养的科技活动,如:“星期天发明学校”、“少男少女发明俱乐部”等。
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在学生丰富多彩的自主活动中实现的,不是外界强加于学生的,从这个角度看,科技教育创新的关键是科技活动的主题、内容和形式要推层出新,要创造出学生的活动。
我们把“活动促发展”作为科技创新教育研究的指导思想,在科技活动方案的设计上下功夫,及时抓住社会生活热点,用独特的视角赋予科技活动全新的主题、内容和形式,从而吸引学生积极参与,体验创新的乐趣,激发学生敢于创新的勇气,分享创新的成果,让学生愿意创造,勇于创新,逐步达到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目的。
例如:《“流动的芳草地”—制作环保公益广告》的科技活动方案,它凭借多处创新亮点一举荣获第十七届全国创新大赛优秀科技实践活动二等奖。首先,活动主题创新,“寻找流动的芳草地”本身就是个亮点,是一个独创,它诠释了环保宣传的真正意义,投射出环保的生命力,《上海科技报》的孙玲记者在一次科技研讨会上,一听到这样一个响亮的口号,顿时觉得耳目一新来了兴趣,执意认为有东西可挖,执意要跟踪采访、报道活动。其次,活动内容创新,“集资在公交车上做环保广告”是一个首创的环保活动内容,它给环保教育注入了新的生命力,通过让学生关注环保问题,做环保实事,体验环保活动过程,达到环保教育的目的,让环保教育成为活的生命体,东方电视台“有话大家说”栏目得知小学生要集资在公交车上做环保广告宣传环保,觉得前所未有,是一个创举,立即被其独特新颖的活动内容吸引,特意准备专门制作一档节目讨论这一有意思的话题,希望为孩子们出一点力,帮助他们实现愿望。最后,活动形式创新,“流动的芳草地”的活动形式打破了课堂教学狭隘的空间,不局限在课堂内、学校内,把课堂拓宽到家庭、社区,开放活动空间,如:在家里和家长设计制作环保广告牌,把环保广告牌挂在家长、老师的自行车上;为做环保广告集资社区义卖活动,在地铁里刊出了学生自己设计的环保灯箱广告;给家长、市长写环保信等等。这样的活动形式又是一个创新,它得到了«国家科技教育指导纲要»科研课题组的青睐,并指导我们进行专门的探究,我校创立的“学校、家庭、社区”的三位一体化科技活动模式就是从这一活动方案的实践探索中衍生出来的。
《“共绘绿色春天”—吊兰无土栽培》的科技活动方案,又是一个响亮而新颖的主题,活动中我们利用学校丰富的科技资源,在社区科学家的指导下运用无土栽培这一高科技方法培育吊兰,敢于将高科技技术在小学中实践、普及,用学生的成果描绘绿色春天,这在小学生中是首创;在培育吊兰的过程中,要进行观察、绘画、摄影、制作、试验、写作等多方面的实践活动,学生的多方面得到了综合性的锻炼和培养。
《花房的设计》的科技活动方案,当时学校正在建造花房,教师就及时抓住了这一科技活动热点设计了这一活动方案。整个活动过程就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学生们运用所学的几何图形、植物知识、设计技术等进行实际创造设计,提出了多种建造花房的方案,通过活动让学生的创新思维更符合现实,具有实际的效果。
《从洗手习惯看讲卫生的重要性》的科技活动方案,教师设计了独特的活动内容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让学生自觉地养成洗手的卫生习惯。教师针对活动对象是低年级的小朋友,在社区科学家的指导下,把学生未洗手和洗过手的手印进行细菌培养,若干天后,通过菌落数的比较,学生们被真实的现象和数据吓了一大跳,意识到洗手的重要性,很自然地达到了活动目的。
创新思维是由于热爱、追求、奋斗和奉献所形成的精神境界高度集中,沉浸于那种环境里所产生的自觉思维。事实证明,创新的科技活动使学生活动兴趣盎然,学生喜欢探究科技活动,愿意为活动出主意,想办法,充分发挥创新潜力和聪明才智,释放激情。
三年来,我们陆续设计了《“和你交朋友”——认养濒危动物系列科普活动》、《过期药品的回收和处理系列科普活动》、《环保祝愿——关于田林三小师生贺卡使用情况的调查》、《流动的芳草地——东西部手拉手环保系列活动》等十个具有创新色彩的科技活动方案,为此,我们编写了《科技创新活动方案集》。
(2)创新科技活动内容
随着教改的逐步深入,对开展科技活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到底怎样的科技活动才能吸引学生,能让学生迸发出创新火花呢?我们认为应该着眼于科技活动内容的创新,活动中每一个内容的设计都要独具匠心,别出心裁,这样才能抓住学生的视线,才能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和想象力。
下面介绍《流动的芳草地——制作环保公益广告系列科普活动》中的几个独具特色的活动内容:“我给妈妈讲环保”的活动,这一活动为“三•八妇女节”注入了新的内容,让学生给家长写一封环保信,给家长宣传环保知识,家长给孩子回一封环保信,不仅为家长和学生搭建了沟通的桥梁,而且使双方都受到了一次生动、独特的环保教育,由此活动我们还衍生出鼓励五年级学生给给市长写环保信,畅谈环保环保问题和“芳草地”的活动;“我和家长共绘环保广告牌”的活动,学生和家长共同创想,设计和制作环保广告牌,而且学生不拘一格把环保广告牌挂在家长和老师的自行车上,利用自相车宣传环保,形成流动的芳草地,这项活动设计又是一个独创,在创新大赛上吸引了不少评委的目光;“征集环保宣传画”的活动,这个活动让学生体验到了创新的乐趣,学生在活动中激情释放创新激情,每一幅环保宣传画都极富创意,以至于我们最终在制作环保灯箱广告时难以取舍,最后我们把学生设计的环保宣传画组合起来合成一幅环保灯箱广告。
上述事例可以看出,每个活动都有亮点,都能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让学生能自主创新地学习。
(3)科技活动模式的创新
有了全新的科技活动内容,广阔的科技活动领域,我们决心创设一条富有田三特色的科技活动模式,于是,在已有的实践经验基础上,一条“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崭新的科技活动模式呈现在我们的眼前,而学校的科技教育在探索创新教育的实践中,也提升到新的台阶。
“学校、家庭、社区”的三位一体化科技活动模式,首次提出把学校、家庭、社区加以整合,组成一个联动的整体,形成一体化的科技活动体系,实现科技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该活动模式遵循了互动性原则和实践性原则,希望通过三位一体化的活动模式,一方面把家庭、社区中丰富的科技资源引入学校,增强学校科技教育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利用家庭、社区资源的吸纳,为学生的科技活动领域提供广阔的天地,让学校的科技教育,融入家庭,走进社区,使学校、家庭、社区共同承担科技教育的责任。由此形成了学校、家庭和社区共同参与、多方拓展、互动互补的科技教育运作机制。
该活动模式运用多元沟通和强化过程教育的策略。通过学校与家庭、社区的多元沟通,形成校内、校外共同参与、互相合作的科技教育管理机制;学生通过学校、家庭、社区活动的亲身体验,强化环保教育的过程,体会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迫切性和宣传环保的艰难性。
几年来,我校坚持运用“三位一体化”的科技活动模式开展科技教育卓有成效,逐步形成了以环保教育为主,以环保活动推进环保教育为特色的科技教育。这一独创的科技活动模式被收入《中小学现代科技教育指导模式和研究》一书中。
2、德育创新教育的研究
作为学校的两大活动板块,我们除了在科技教育中进行创新教育活动的研究外,还在德育中探索创新,展开少先队的系列创新活动实践。
(1)德育活动领域的创新
为了给学生营造良好的德育氛围,我们认为要拓宽学生德育活动的时空,集合多方面的教育力量开展德育活动,把学校、家庭、社区的德育内容、活动形式加以整合,创立一条自己德育活动的途径。
为此,我们利用田林社区丰富的社会资源,与田林社区的14个单位签约,共同创建德育基地,其中有航天基地、第六人民医院、联华超市、田林街道各居委等等,这在徐汇区的中小学是第一所,我们通过创建德育基地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与校共同来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各方面能力。
创建德育基地后,我们把社区资源请进来,加强了德育师资队伍力量,丰富了德育的素材。如:社区科学家给学生做科技讲座,指导学生进行“植物克隆”的探究,社区的老给学生讲故事,学生们通过与科学家们的真实接触交谈,学习科学家成长的轨迹,敢于探索创新的事迹。
创建德育基地后,少先队的各中队走出校门,与各自的德育基地共同探讨体验教育的创新方法,共同设计德育活动的创新方案,“雏鹰假日小队”有了固定的活动场所,,学生的课外生活内容丰富多彩,逐步纳入正轨。
(2)德育活动内容的创新
我们都知道德育内容枯燥,总是老一套,但是如何让这些传统的德育内容“亮”起来,“活”起来呢?只有依靠德育活动,而及时更新德育活动的内容,更是让德育活动保持生命力,增添活动的关键。为此,我们坚持不懈地在学生德育活动的内容上开拓创新,为爱心教育、孝心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赋予更新、更广的涵义。
例如:我校德育中几个常规活动的内容设计:
“学雷锋”活动,一提到3月5日,人人都知道这一天要为别人献爱心、做好事,学生早已厌倦了如此单调重复的活动内容,使得每次的“学雷锋”活动走形式主义,陈旧的德育活动使学生开展活动提不起兴趣,缺乏活力,不愿意创新,借于这一点,我们把“学雷锋”纳入到环保科技活动中,打破常规为德育活动开辟内容。
3月5日这天,少先队的“雏鹰假日小队”到各个德育基地开展环保宣传活动,有的在肯德基的店堂内贴环保宣传小报、环保警示标志,有的到居民家中安装节水瓶,有的为田林街道各居委设立环保宣传牌等等。富有特色的活动内容,让学生感到新鲜,愿意去创造,他们自己设计环保警示标志,自己设计环保宣传画,自己制作环保宣传牌,处处闪现创新的火花。
独特的德育活动内容还扩大和拓展了“学雷锋,做好事”的内涵,活动过程让学生体会到宣传环保也是“学雷锋”,它是为地球母亲尽责任,为子孙后代做好事,为社会和国家做好事,这样的德育活动内容立意更高。
“三•八妇女节”活动,我们从情感体验出发,作到德育以情育人。我们鼓励学生和妈妈互写环保信,关注环保问题,交流环保信息;开展“环保妈妈”的评选活动,学做丝袜花献给妈妈;开展“妈妈的一天”社会调查活动,体验妈妈生活和工作中辛劳,学生们体验后会更热爱妈妈,会更能体会到妈妈对自己的期望,随后,我们又继续开展创新小队活动,让妈妈快快乐乐地笑一笑,用独特的视觉角度开展爱心教育和孝心教育。
“迎新贺岁”活动,我们抓住“如何使用压岁钱?”这一社会热点,引发学生的思考和讨论,学生的思维一下子活跃起来,金点子一个又一个,有一个学生提出了“请家长赠压岁言贺新年”的金点子,成为活动内容的一大亮点,学生既懂得了节约,又从赠言中了解家长对自己新一年的希望。
大量德育活动方案的实践证明,只要活动内容新,学生就喜欢参与,敢于创造,能够自觉内化自己的道德品质。
(3)少先队小队活动的创新
由于我们持之以恒地开展德育和科技创新实践活动,为学生创设了创新实践、探索的良好学习氛围,他们在活动中因为创造而获得成功,从为完成活动而动脑转变为喜欢而想开展活动,学生们已不满足老师来设计活动,带着他们走路,他们想自己设计开展活动,体验创造的乐趣。
为了能给学生更自由开放的空间,激发学生更多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我们不仅放手让各个少先队雏鹰假日小队自己起队名,设定队名的涵义,制作队标,更是鼓励他们自主设计创新小队活动防哪个按,尽情发挥聪明才智。
都说孩子的思维是最具创造力的,他们的想象可以天马行空,摆脱束缚,任意驰骋,往往创造出的事物别具一格。
例如:我校几个雏鹰假日小队的创新活动方案设计:
“爱心小队”中有名队员的姐姐仇英瑛是位脑瘫患儿,长期呆在家里,当队员们得知仇英瑛一直有一个心愿:能背上书包,走进校门。孩子们找到了设计活动的灵感,他们设计了“我来帮你”的小队活动。新学期第一天的升旗仪式上,仇英瑛背着队员们准备的新书包,在队员们的陪伴下,坐着轮椅走进了田林三小的校门,她第一次看到了操场、老师、同学、教室……,流下了激动的泪花。除此之外,孩子们还鼓动青年教师们加入活动的行列,为青年教师设计了“上门送教”的活动,每周有一位青年教师上门给仇英瑛补习功课。
“绿叶小队”的队员看到亲手培育成功的无土栽培吊兰欣喜不已,他们到德育基地田林四幼和小朋友开展活动时突发灵感:“我们也当老师,把无土栽培的方法教给幼儿园的小朋友和敬老院的老人们。”学生们精心设计了“播洒绿色,辐射绿色文明”的小队活动,他们到幼儿园、敬老院指导小朋友和老人们用无土栽培的方法培育吊兰,望着茁壮成长的吊兰,孩子们高兴不已。
每一个小队活动方案的设计都有创新的内容,都十分精彩,这正是我们坚持开展创新教育活动成果的体现,只要有适宜的“土壤”和环境,学生就会有创新的东西,我们认为只有教师自己不断创新,教师善于启发、鼓励学生创新,学生才会勇于创新,善于创新,自主学习。
3、学科教育教学的创新
我们除了通过创新教育活动的设计与实践,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以外,还鼓励教师在创新教育的主阵地——课堂教学中探索创新。教师们积极地从教学手段、方法、活动设计等方面摸索研究,力求教学过程有新思路、新想法,变教师的单项信息传递为双向的交互式信息交流,变“让我学”为“我要学”,让学生在教学中可以充分展示自我,启迪智慧,经受探索新知的磨练。
例如:我校各学科教师设计的小学创新教育探究课的教学方案:
《800米跑的训练》,这堂体育课的教学设计,教师从训练方法上探索创新,一改传统800米跑圈的常规训练,设计了“越野定向”的游戏来进行800米的训练。学生通过钻山洞、绕障碍等内容不知不觉完成了较大运动量的训练,健身实效比之以往单纯跑圈大大提高了,而且教师在教、学法的安排上,鼓励学生自由分组,自己选择练习路线、方式等,给了学生更大的自主学习空间,形成了自主、合作和探究的学习方式,很好地培养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
《长方形和正方形面积的计算》,这堂数学课的教学设计,教师在教学手段上力求创新,从信息技术与数学教学整合的途径探索,鼓励学生设计装饰自家住房的方案,从要购买什么规格的瓷砖,需要购买多少,需要多少涂料,大概需要准备多少钱等问题着手思考、计算,教学中教师给学生提供家具装修信息的网络寻找一些必须的资料数据用以解决问题,从而在这种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学生运用信息的能力。
《怎样购物》,这堂现代科技课的教学设计,教师在教学环境上打破常规,把教学环境搬到真实的超市,带领学生到超市里上课,学生们通过了解商品价格、观察货品摆放、购物,学会如何到超市购物,大大提高了学生学习知识的兴趣。
语文课的教学设计,教师尝试打乱教材中的单元排列,以指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为主线进行单元设计,让学生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教师真正起到引导、组织作用,语文规律和方法。顾菁老师把五年级的语文教材重新编排,分成了通读单元、朗读比赛单元、书写单元、戏剧单元、段落与段落大意单元、复述单元、问答(思维训练)单元,这样的编排使学生更容易掌握语文学习规律和方法,阅读分析其他的文章也能融会贯通。
教师通过教学设计的创新实践研究,深深体会到要让学生喜爱自己的课,要让学生学得“活”,高高兴兴地学,自己的课必须要“活”起来,有创新的亮点。
三、研究成果
1、促进教师观念的更新
自从学校确立了“创新教育”的科研课题后,我们欣喜地看到经过创新教育
教学的探索和实践,促进了教师观念的更新,他们对学生提出的希奇古怪乃至荒诞不经的想法,不再视为捣乱,不再大声训斥,而且注意呵护学生的奇思异想,鼓励学生大胆表达自己的设想,他们认为教学已经不单单是教师教什么学生学什么,而是学生怎么学老师怎么教,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培养学生的自主锻炼和创新意识。
例如:九月中旬的一堂体育课上,老师为了避免阳光直射眼睛,使眼睛看不清,影响教学,戴了顶遮阳帽,而队伍中有位男生也戴了顶雪白的帽子,老师请学生把帽子摘下,学生理直气壮地说:“老师可以戴帽子,我为什么不可以戴?”老师二话不说脱下帽子,别以为事情结束了,接下来老师别出心裁地设计了“叫口令”的游戏,不失时机地请戴帽子的学生来做小老师叫口令,当学生站到老师的位置时,强烈的阳光直射身上和脸上,不到2分钟,就使他满头大汗,眼睛模糊,学生已经明白了老师的良苦用心,当学生走到队伍中时,头上的帽子不见了,只见在旁边的草地上,放着一定雪白的帽子。老师教育孩子的方法多有创意啊!
在一节30米快速跑的教学课中,有一个孩子顽皮得问到:“我能不能横着跑?有一次我抓螃蟹,螃蟹是横着跑的,而且跑得很快,,抓了很长时间才把它抓住。”学生们哄堂大笑,面对这样的奇思异想,教师没有呵斥,而是将计就计,精心组织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横着跑比赛”,这样一个独特的跑步方法,学生们争相跑起来,小小的设想不经意间让学生了解了侧身跑的技术,也通过实践知道了直跑是跑的最快的动作。
我们不仅启发、鼓励学生创新需要耐心和爱心,更要善于为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创设环境。在一堂心理课上,一个孩子突然提问:“老师,我有很多心事,就是想找个人聊聊,出出主意,可是,我又不想让别人知道,怎么办呢?”同学们顿时议论纷纷。
老师灵机一动,来了灵感:“我们大家帮他想个办法解决困难吧!”一个小学生自己的“小麻烦诊所”应运而生。学生们把自己的心事问题写在小纸条上,投入小信箱,青年教师轮流为学生解决问题,畅谈心事,起到了很好的沟通效果。
由此可见,教师呵护、鼓励学生的创新思维时,往往也会给自己的教育教学带来灵感,得到启发。为了把教师这些宝贵的创新教育教学经验体会保留起来,我们编写了《教师创新教育案例集》。
2、锻炼了学生的求异创新能力
几年来,通过创新教育的实践和研究,我们欣喜地发现无论在课堂里还是活动中,学生的创新能力都有很大的提高,校内校外无处不闪现学生创新的火花。
在老师的指导下,我们的学生学会了自己设计活动方案,自己组织开展活动,自己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他们的兴趣得到了培养,素质能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2001年至今,我校的学生参加徐汇区“壳牌美境行动”环保活动方案设计竞赛、“汇中杯”环保故事演讲比赛、“上中杯”金点子活动方案设计竞赛、“五九”锦旗环保小报设计竞赛都获得了一等奖,其中我们师生共同开展的“流动的芳草地”——制作环保公益广告系列科普活动一举荣获了上海市英特尔创新大赛优秀科技实践活动一等奖,同时被选送参加了全国的创新大赛荣获二等奖;科幻画《白果树》荣获上海市英特尔创新大赛科幻画二等奖。
我校曾经在社区科学家的指导下,成为第一所小学生开展“植物克隆”试验和研究的学校。如今,我们又再次突破,对《鸡粪转化为鱼饲料》、《校园立柱式无土栽培》两个崭新的科研小课题展开研究。
3、获得的成绩
经过三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的老师写下了近30篇渗透创新教育的教育教
学案例,10篇创新科技活动方案设计和活动总结,30篇班主任创新教育教学心得体会,30篇各科教师富有创新意识的课堂教学教案,我们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编写了《创新活动方案集》、《德育创新活动方案集》、《教育创新案例汇编》和《教学设计的创新》4本集子。
我校教师的探究课《无土栽培》、《怎样购物》分别荣获全国现代科技优质课评比二等奖;科技活动方案《共绘绿色春天——吊兰无土栽培系列科普活动》和《流动的芳草地——制作环保公益广告系列科普活动》分别荣获全国科技活动方案评比二等奖,刊登在《现代科技活动方案的设计与评价》一书中,并被收入中国科技活动方案题库;我们创立的《“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科技活动模式》荣获徐汇区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被刊登在《中小学现代科技教育指导模式和研究》一书中;思品课教案《小乐队听指挥》和体育课个案《关于“尊重学生”》和《关于“呵护学生的奇思异想》刊登在《课堂教学实施素质教育案例续集》一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