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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整改通知书格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综合楼手套厂经营者:
丁再全您好!2013年12月31日安全检查人员在消防安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你经营场所与明火作业混合设置在同一室内,对商铺的消防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为了保障生命及财产安全请贵铺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小组进行消防整改工作,请于2013年12月28日前排除安全隐患。如有造成相关整改工作逾期,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将由贵铺当事人负责。
特此通知!
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高州分公司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消防安全整改通知书范文二
××林站:
年 月上旬,我股室对你站辖区内2011年度的人工商品林采伐分小班进行了验收核查,现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采伐设计不准确,图文不符。××地点,经查小班四至相近,但设计图纸勾绘移位;
2、存在滥伐林木现象。例如××问题;
3、部分择伐小班超强度采伐;
4、大部分木材没有清理归堆,采伐现场管理混乱;
5、迹地更新造林任务没有完成。
二、整改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你站须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改:
1、对设计存在严重问题的采伐小班,责成根据实地情况,限期完成补充设计,予以备查;
2、对滥伐林木、无证采伐现象要依法立案查处;
3、凡是涉及到超强度、超限额采伐的小班,责成采伐业主对超强度采伐小班限期进行补植补造。必要时,可以采取收缴押金的办法,确保补植补造顺利完成;
4、责成采伐业主限期清理采伐现场。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采伐现场清理工作的业主及厂家,今年将不再安排采伐计划;
5、对没有完成迹地更新任务的采伐小班,你站要积极采取措施,责成业主在今年冬季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
请你站于 年 月底以前将整改情况上报到局。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整改通知书范文三
公司:
年 月 日,高家营镇人民政府对你公司在 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过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现将安全隐患及整改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进行整改。
一、存在安全隐患
1、安全知识宣传不到位,危险作业区域没有设置警示标语、警示牌。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作业区域没有公示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安全生产记录。
3、矿区道路危险路段无安全警示牌,无路标;工人往返便道陡峭,无安全防护措施。
4、采矿洞口加固措施不完备,存在坍塌隐患;临时存矿区无安全防护措施,存在滑坡隐患。
5、工人生活区与采矿区距离较近,且处于洞口或山沟下游,缺乏安全防范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6、工人饮食卫生条件差,设施简陋,存在饮食卫生安全隐患。
7、矿区防火、防汛、安全生产预案不健全。
二、整改意见
1、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加强对工人日常安全教育。通过宣传,提高工人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2、在施工工地、现场、道路制作固定的警示牌和安全标语,营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氛围。
3、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洞口、道路按照技术标准进行加固。洞口上方必须修建排水沟,防止滑坡或坍塌。
4、改善工人住宿条件。在采矿作业区域以外,选择安全地段,建设职工工棚,满足工人基本的安全住宿条件(2个月整改期限)。
5、改善工人饮食条件,注意饮食卫生。完善食物中毒防范措施。
6、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日志。安全生产分管人员要坚持每天对重点区域、场地、道路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7、坚持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建立工人进出井登记制度。
8、完善安全制度,确定专职安全员,明确职责,加强监测检查,做好安全生产记录。
9、健全防火、防汛、安全生产等相关预案。
10、加强门卫管理,谢绝无关人员进入采矿作业区域。
11、及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以上存在安全隐患及整改意见,请你公司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尽快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整改。除第4项外,各项整改意见必须在 日前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报镇政府。 高家营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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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示诫勉制度的设计
警示诫勉就是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地本部门可能出现的不廉洁现象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和犯有一般性错误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单位和党员、干部,通过运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三种制度,进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形成预警、监督、挽救和保护机制。
在制度安排上,针对诫勉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层面,建立和推行了三项制度:一是警示提醒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对群众有举报反映、有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由组织及时过问和提醒的制度,形成廉政预警机制。二是诫勉督导制度。该制度主要是对已经出现的不廉洁行为,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具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部门和行业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问题,及在执行政策和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和偏差等进行督察引导、帮助改正的一种告诫勉励措施,以此形成动态监督机制。三是责令纠错制度。主要是对具有《党纪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符合免予处分规定情形的党员、干部采取的一种监督挽救措施,以此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二、警示诫勉实施的主要探索
抓规范,把握“三性五界限”,防止弱化教育混淆惩处。“三性”:在界定“警示提醒”对象时把握出现违纪问题的“可能性”;界定“诫勉督导”对象时把握发生违纪问题的“苗头性”;界定“责令纠错”对象时把握违纪情节的“轻微性”。“五界限”:注意划员干部犯错误是一贯的,还是偶然的;是共性的,还是个性的;是工作中的偏差,还是失职渎职;是严重的,还是轻微的;是知错就改,还是将错就错等,从而提高对象界定的准确性。在实施过程中,把严肃性和灵活性紧密结合起来,既防止发现重要线索“一训了之”,又防止把警示诫勉和一般性的思想教育混淆,对存在问题轻描淡写。
抓机制,把好“三个关口”,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在工作程序上主要是把好“三关”:一是警示诫勉对象的确定关。确定警示诫勉对象,特别是确定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对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诫勉,由中心纪委集体研究,有些还要报经市建委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对科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党员、干部进行警示诫勉,一般由单位纪委监察室确定。二是诫勉谈话关。诫勉谈话由党政组织或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实施,代表组织向警示诫勉对象指明问题、讲清危害、提出整改要求。属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的,要做好谈话记录,警示诫勉对象要在一周内向组织写出个人认识材料,做出改正错误的承诺。三是监督整改关。警示诫勉后,由实施的组织落实跟踪管理,到警示诫勉对象所在部门了解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其制定整改措施,创造改正错误的条件,使其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抓深化,明确“八点要求”,联系实际提高警示诫勉质量。在警示诫勉过程中,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针对不同情况,运用专题警示教育、发提醒通知书、督导通知书、纠错通知书、监察建议书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多种形式。同时注重事实和政策依据,讲究方式方法、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在实施警示诫勉时,从送达通知书到确定谈话人,拟定谈话提纲,严肃指出问题,谈话对象表态,每一个环节都要认真做好记录、督促搞好整改,具体操作上建立一套系统的规定和程序,形成相应的格式文书及表格,要求认真填写,规范操作,从而保证警示诫勉的严肃性。
三、实施警示诫勉制度的启示
单位实施的警示诫勉制度得到重视和大力支持,得到广大党员干部的充分理解和拥护,有效地教育了一批党员、干部,提高了反腐败工作的综合效果。通过实施警示诫勉制度,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警示诫勉制度有利于教育挽救犯有轻微错误的党员、干部。警示诫勉制度通过对犯有轻微错误的党员、干部早提醒、早打招呼、防患于未然,使这些党员、干部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快速消除影响,从而挽救干部。
目前,淮河路、南京路8个标段的排水工程大部分已完成,全面进入灰土、水稳施工阶段,现就进一步搞好现场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制定近期工作方案。
一、尽快摸清情况,统一思想,理清思路,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1、检查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质量保证措施的制订和落实情况。管理机构设立,人员数量、资质、工作态度等,对照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有关规范,对不满足要求的,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公司,立即限期整改,1周内整改完毕,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处罚或中止合版权所有同。(附各标段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一览表)
2、检查各施工单位机械进场情况,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的要求,责成监理、施工单位保证按要求进场。在灰土、水稳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至少应到位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自卸车、灰土拌和机、水稳摊铺机、水稳拌和站等主要施工机械。由各驻工地代表会同监理单位2天内完成统计工作并汇报。不符合要求的限1周内必须配备齐全,不能按要求配备的,公司将从公路等部门替其租赁机械,聘用机械手,所有费用及租金按实从其工程款中扣除;或者尽快与其中止合同。(附各标段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施工机械一览表)
3、督促监理、施工等单位把住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检测试验关,对于土工试验,施工单位自己做的同时送检测站做,同时监理平行试验,业主进行抽样送检,把住试验关,为工程报验提供基础依据。
4、严格工程验收程序。中间产品及工序(分项)、部位(分部)的验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防线。要经常检查工程的验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发现未验收及弄虚作假或验收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的,坚决按合同、法规及有关规范进行整改,并进行严历处罚,对不能按要求整改的,坚决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与其中止合同。
5、树立全面质量管理意识,明确职责。全组人员要树立全员质量意识,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做到质量一票否决,严格要求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贯彻质量管理条例,严查关键工序、质量隐患。
二、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措施赶工期,保证10月1日基本通车。
1、一周内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对下一阶段工程进行工期倒排,按照该工期计划及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要求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保证机械、人力、资金、技术等资源的投入。
2、督促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工期保证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如高温、雨季、夜间施工赶工措施。
3、对一周内没有能力落实的单位,坚决中止合同,杜绝人为拖延工期行为。
4、努力配合拆迁、协调交叉施工,狠抓关键节点工程,尤其做好阜颍路交口、桥2标的开工工作。从一开始就严格按合同要求施工、监理单位人员、机械设备进场,以确保工期和质量。
三、加大协调调度力度,建立巡查制度及快速反应机制,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1、强化调度会制度,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每天早晨8:1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孟总工主持,由公司驻工地代表、监理员参加的现场管理调度会;每周末召开一次参建单位调度会。调度会要汇报现场组织管理情况,质量情况、进度情况、施工环境问题及解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当即安排相关人员、单位限期解决,工作安排有记录,并检查具办人的办理情况。
2、建立值班调度制度。每晚8:00到次日6:00,现场管理组安排人员在现场调度室参加值班,做到全天侯、即时处理工程相关事宜,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负责检查夜间施工加班时的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的管理、监理情况,包括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监理人员、安检员、旁站监理员是否在场进行有效的工作。
3、切实落实巡查制度,发挥业主驻工地代表深入一线、了解情况,上传下达的作用,鼓励驻工地代表反应工地存在问题。由全组人员及总监组及其他有关人员成巡查组,巡查发现的问题,以巡查记录表的形式,下发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质量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质量问题,巡查组应进行记录并公示,并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及时向这些工程版权所有的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责成监理单位组织整改并将处理整改情况每天一次书面回复。同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主体依法予以查处,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对巡查工作中发现质量管理方面有好的经验和作法,各巡查组要及时收集和上报,予以表彰和推广。(附巡查整改通知书、工程暂停令格式)
4、严格履行合同,以合同管理为中心,要求施工单位履行合同、完成合同,履行双方应尽的义务和权力,要求施工单位的公司负责人、公司技术负责人、公司质量负责人对工程施工项目部加强管理和检查。坚决防止并查处挂靠、转包行为,一经发现,按合同及有关规定立即中止合同并追查其责任。
四、依照法律、法规、监理合同,严格对监理进行管理。
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进行管理、控制,并接受业主等单位的监督。要求监理单位按监理招投标文件及监理合同,1周内组织人员、仪器、设备进驻工地,彻底改变其目前人员少、力量弱、不能按工程监理程序工作的状况。
巡查组要对监理工作是否按监理程序及有关规定工作进行检查
五、强化廉政意识,建立廉政机制。
参加公司及上级部门的廉政教育活动,自我学习,自我教育,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做到不吃请、不受贿,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加强自身拒腐能力,提高全组人员的战斗力。
审计程序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行为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律程序。审计程序所追求的目标和价值应当是审计监督工作的规范有序、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审计工作的高效率。
基层审计机关少数人员,由于主客观原因,为了自身“方便、快捷”,往往仅注重审计查处的问题及审计决定的执行,而忽视了审计程序,如:审计通知书未提前送达,进点后未张贴审计公告,审计文书送达回执不按要求签收,被审计单位未出具审计承诺书,审计组未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结果未告知被审计单位等等。严重影响了审计质量,给审计机关带来了较大的隐患和风险。
为了提高审计质量,规范审计程序,近年来,临川区审计局以提高审计人员法律意识为抓手,多次聘请了上级审计机关法制科领导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并建立完善了多项制度,确保审计工作按程序实施。
突出表现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审计计划制定环节。根据法定职责、审计管辖及政府工作中心,各审计股在年初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局机关汇总研究后,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各单位,审计机关严格按批准后的审计计划执行。
二是审计方案制定环节。认真搞好审前调查,确定具体审计目标、内容和方法,确保每一项审计能在严肃财经法纪,促进加强经营管理和服务宏观调控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三是审计实施前期环节。要求审计通知书、审计公告一起按规定下达被审计单位,提前告知,便于被审计单位准备。
四是审计实施环节。严格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目标和内容实施,对审计发现的一些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案件线索,要求审深审透,同时按规定把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做完整,做到审计工作底稿的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格式规范、手续完备,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复核。
五是审计报告环节。项目结束后,要求审计人员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和加工提炼,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为党政领导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切实提高报告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六是抓好跟踪落实和整档环节。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批示意见、审计决定、以前年度审计查明问题的整改,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及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跟踪督办,把它作为巩固审计成果、扩大审计效果的一项具体措施来抓,同时按照优秀审计项目标准来整理收集相关材料,做好立档评优工作。
(作者单位:临川区审计局)
根据《__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市财政局《关于下发__市财政系统2015年内部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精神,在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局机关各职能股室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从四月下旬至五月底对全区23个财政所基本户财务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从中发现管理中的某些薄弱环节,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建议,进一步提高了财政干部的业务素质,提升了财政管理水平和保证了财政干部的安全。
(一)配合区纪检监察、人事劳动部门对全区乡(镇、街道)和区直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进行了检查。
(二)配合区政府对__镇片区内的区属重点工程项目账务进行了核对。
(三)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元旦春节期间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开展了专项检查。
为切实履行好财政部门工作职责,保障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省、市要求和统一部署,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部署了今年涉农资金专项检查工作,区政府常务副区长__同志到会作了讲话并提出了要求。目前全区涉农资金重点检查检查工作顺利通过省检查组的督查,对督查组督查出来的问题要有针对性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圆满完成全区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任务。
(一)开展业务学习、提高监督技能,为使财政监督干部全部熟悉、掌握监督检查技能,组织学习了《__省财政监督条例》、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财政法规和财政改革的内容,并利用网上有关财政监督信息进行学习。
(二)坚持依法行政。根据《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制定了包括检查通知书、工作底稿、检查报告、检查结论、处理处罚决定等一整套规范的检查格式,在工作实践中严格按照有关文书回执制度、书面反馈制度、底稿一事一签制度等程序执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走到哪里,就把严格执法、扎实工作、以理服人的作风带到哪里,使财政监督工作得到社会的广泛理解和认可。
总结半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差距,主要表现在事前、事中监督还做得不够,对新时期围绕财政改革如何做好财政监督工作深层次问题研究不深不透、有待于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弥补和克服。
(一)根据省、市《关于开展201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全区农业综合开发行业、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和城市建设行业的单位和企业进行会计监督检查,切实加大对蓄意会计造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偷逃税款,私设“小金库”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一、行文方面
制作格式模板下发至各项目、各部门,并在20xx年的工作中对各项目、各部门的行文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字体、排版、标题、页眉、页脚等内容,符合公司行文统一标准。 具体实施时间:
1.20xx年2月15日之前把格式模板制作出发给各项目、各部门。
2.从20xx年3月起对各项目、各部门的行文进行监督。
二、办公方面
按照办公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每周巡查,对不合格的地方进行拍照,落实责任人和限期整改时间,形成巡查记录表格,结合奖惩制度严格落实,以改善目前存在的办公环境整理不规范,脏、差、乱的现状。 具体实施时间: 20xx年2月开始发文对办公环境标准进行规范,执行每周巡查。
三、会议方面
重新制作会议纪要表格,明确工作任务、责任人和完成时间,作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的依据,提高会议召开的有效性,落实会议制度的原则性和目的性。 具体实施时间: 20xx年2月开始对会议纪要模板进行规范,落实会议任务处罚制度。
四、车辆方面 规范车辆管理。 具体实施时间:
1.20xx年2月车辆派遣权力收回,用车部门提前填写用车审批单报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根据车辆派单情况进行合理调度。
2.20xx年3月规范车辆维修保养,当车辆需要维修或保养,驾驶员需提前报行政人事部,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写清维修保养内容和金额大小,由行政人事部对车辆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填写审批意见,再由行政人事部交由上级领导逐级审批,同意后再由驾驶员到制定维修点去进行维修;
3.20xx年2月实施驾驶员奖惩制度,提高驾驶员主观能动意识,在意识形态中形成爱车、护车的理念,有利于维修保养费用的降低。
五、物资管理方面
对办公类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形成固定资产台账记录;其次在工作中对物资转移、调用、报废等情况要及时记录,及时掌握物资去向。同时,每月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制作盘点清单,核对台账信息,保证物资台账的准确性。 具体实施时间:
1.20xx年3月对办公类固定资产进行梳理,制作标签,重新张贴,建立台账。
2.20xx年3月制作转移、调用、报废等规范记录表格,之后沿用。
六、奖惩方面 实行即时奖惩制度,包括表扬、嘉奖、处罚、记过等形式,下发即时奖惩通知书,以及及时表扬先进,警示不当行为,同时对于新增工作完成情况或新增工作任务是否即时有效去整改落实进行即时奖罚,有利于督促工作任务的完成和不合格事项的及时整改。 具体实施时间:
1.20xx年2月即时奖罚制度执行通知进行宣传。
2.20xx年3月开始执行。
七、考勤方面 落实考勤管理制度,执行考勤审批程序,相应的考勤事情应有相应的表格支撑。同时,行政人事部建立员工考勤信息明细台账,对员工考勤信息进行记录,便于及时的查询和整体上的宏观把控。再者,明文规定公司员工和项目员工月度应休天数,这样才能把考勤事宜做到有据可查、有制可依。 具体实施时间: 1.20xx年3月向各部门重申考勤管理制度,建立考勤明细台账模板。
2.20xx年4月初开始执行新模板,执行考勤表单核查程序。
八、评优方面
行政人事部建立完整的评优体系,贯穿于全年度执行,率先拟写评优体系文件,在20xx年度试运行检验效果,此体系的建立目的在于营造一个良好的争优创优的工作局面,提高员工在工作中的积极性,让好的一面在公司得到提倡和发扬,传递正能量。 具体实施时间:
1.20xx年3月拟定评优方案并报上级领导审批。
2.20xx年7月初执行半年度评优。
3.20xx年10月执行季度评优。
4.20xx年1月执行年度评优。
九、员工活动方面
行政人事部根据国家节日或公司阶段性的情况适时安排员工活动,全年度不少于三次,其目的在于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配合评优体系予以实施,让评优体系能得以更好的运行。 具体实施时间:
1.20xx年6月拟定夏季活动方案,报经上级领导审批。
2.20xx年7月执行。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目录》”)及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江苏目录》”),制定《*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国家目录》及《江苏目录》中规定的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改委;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项目申请报告应按以下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一)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二)依法应当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依法应当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还应当增加有关招投标内容。
第七条国家发改委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或者规定格式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示范文本或者规定格式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各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应当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根据需要,项目核准机关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可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以便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业审查。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以及拟投资建设项目的类别,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一)企业投资建设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首先向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附上意见后转报至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附上意见后转报至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企业投资建设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企业投资建设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市管企业直接向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区(县)管企业应向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六)企业投资建设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各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申报项目的指导,并做好向具有初审权、核准权的机关转报项目申请报告的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投资建设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需要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或者需要经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的,基本建设类项目初审意见或者转报文件由市发改委出具,技术改造类项目初审意见或者转报文件由市经委出具。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形式审查:
(一)是否属于本核准机关核准的范围;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四)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申报材料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六)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
第十三条经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
(一)申请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
(三)申请报告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格式;
(四)申请报告编制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
(五)依法应当告知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和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受理的项目申请报告,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需要评估的,应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
咨询机构在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对公众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者提出初审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并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对经审查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决定书》,同时抄送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对经审查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决定书》,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并且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决定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已经准予核准的项目,需对总投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等《项目核准决定书》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报告。
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10%及以下的,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审查后报具有核准权的核准机关核准。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发生变化或者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五条应当报核准机关核准但未申报的项目,或者已经申报但未取得《项目核准决定书》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项目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撤销的除外。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应依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撤销项目核准决定书的通知》,相应撤销或者收回已签发的相关法规性文件或决定。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决定书》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市发改委与市经委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市管企业、区管企业、跨区(县)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投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市经委备案。县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备案,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区管项目需附上项目所在区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或按有关规定办理网络备案手续。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
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项目备案机关应于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项目备案机关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应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作出,主送项目单位,抄送同级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作出不准予备案决定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不准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五)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土地、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土地、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意见抄送项目备案机关。
第十八条应当备案但未申报的项目,已经申报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的项目,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或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应当备案但未申报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已经申报备案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相关手续不完善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
第二十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和分析,于每季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报送项目备案申请表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变更及其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十二条经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于下列变化或者调整发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期超过原备案总投资20%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期超过原备案建设规模20%的;
关键词:眼镜 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眼镜产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其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据最新抽样调查统计,中国青少年学生、儿童的近视率已居世界第二位,仅低于近视大国——日本。小学生近视率为28%,初中生近视率为60%,高中生近视率为85%,大学生近视率竟高达90%。
配戴眼镜本是矫正视力的,而戴上不合格的眼镜则不仅会直接影响到矫正效果,引起戴眼镜者的视疲劳,从而加重视力减退,严重时,甚至会引起头痛、头晕恶心、消化不良、精神不振等。因此眼镜虽小,却关系到百姓的健康。过去,眼镜作为普通日用产品经营,没有相关的法规来规范眼镜产品的经营行为,使得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及使用中都或多或少的遇到过一些麻烦,甚至是伤害。所以,眼镜产品的质量问题,不容忽视!
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将眼镜产品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规定生产并销售眼镜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眼镜。并下发了《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为了提高眼镜产品的质量,切实保障消费者能够带上产品质量合格的“放心镜”。笔者认为应该从为消费者服务及对验配眼镜店监管两方面同时入手。
在为消费者服务方面,应响应国家质检总局“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活动的号召。在“春雷行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月6日世界爱眼日”、 “5.20世界计量日”等多个活动中,配备专门的车辆和仪器,制作相关的宣传条幅及宣传画,有组织,有目的的进行宣传。
黑龙江省的验配眼镜店有近千家,在对验配眼镜店实施监管方面的任务很重,笔者认为应主要实行以下几个措施:
1.开展了顶焦度的量值省内比对活动。
为了保证顶焦度量值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考察我省各计量机构的运行情况,保证国家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目前我省技术监督机构自控能力,应进行顶焦度量值比对活动。通过顶焦度量值比对,及时解决以前不曾发现的问题,保证全省计量检定机构量值的准确性。为提高眼镜产品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2.开展了质量安全承诺活动。
组织全省已获证的验配眼镜单位进行质量安全公开承诺,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各家眼镜店在遵章守法、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持续保持生产条件、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和各项标准确保验配眼镜合格等方面进行承诺。并要求各验配眼镜店配置统一格式镜框,将承诺书与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等一起在店内明显场所进行统一上墙,接受消费者监督投诉。
3.严把仪器设备检定关,提高仪器设备受检率。
对全省验配眼镜店在用的验光机、焦度计、验光镜片箱等强检计量器具进行上门检定。在审查过程中笔者发现,由于历史原因,有些眼镜店的仪器设备配备的精度过低,或者由于设备老化而导致的仪器设备精度降低,我们应针对各眼镜店的不同状态,督促并帮助其经济合理的配置和更换与其眼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各种计量器具。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及时为其进行检定,制定了检定周期,使全省验配眼镜店在用的强检仪器设备受检率和受检合格率得到提高,为眼镜验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供有力的保证。
4.严把产品质量关,从源头控制眼镜产品的质量。
长期以来,眼镜产品一直存在着鱼目混珠的现象,消费者很难辨别眼镜质量的好坏优劣,因此,有的眼镜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出售而坑害消费者的事件时有发生。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对眼镜产品市场中的眼镜产品进行抽查,对经检验合格的眼镜产品出具眼镜产品合格报告,对检验不合格的眼镜产品,出具不合格报告,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通过这一措施,使市场中的眼镜产品合格率得到提高。
5.严把审查关,提高全省眼镜店眼镜生产许可证持有率。
按照《眼镜配制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全省的验配眼镜店,主要就是否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验光人员有无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进货验收制度、经营者有无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是否有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配装眼镜在用的计量器具是否超过检定周期以及是否有违规使用计量器具等行为进行检查。并对已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的眼镜店的在用计量器具检定情况进行核查,对未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的眼镜店进行重点监控,确保所有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100%。
笔者通过审查发现,我省验配眼镜店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进货渠道混乱,有的无标志,无生产证明,仍在经营不合格劣质镜片;二是个别的验光、配镜人员不具备操作资格,无证上岗;三是部分眼镜店设备简陋,眼镜验配仪器未经检定,配装的眼镜的顶焦度不合格。四是相应的售后服务机制不完善。针对上述问题,应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6.严把培训关。提高经营者责任意识,加强业务培训工作。
今年1月1日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五周年。作为贯彻实施《劳动法》重要内容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从1996年建立以来,对规范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管理行为,督促检查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实施对各类企业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做好2000年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今年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总体安排经研究决定:全市劳动保障年检时间从2000年2月15日开始,于4月底结束。
二、根据在新形势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工作职能的需要,为保证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严肃性,今年劳动保障年检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年检情况”栏目中,要启用新的印章,具体为“***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年检专用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劳动保障年检连续三年合格专用章”(证章样式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刻制)。
对于连续三年劳动保障年检合格的用人单位,加盖“劳动保障年检连续三年合格专用章”。其余均加盖“劳动保障年检合格章”。在“受理”栏目中监察员签字必须两人以上。
三、通过三年的年检实践并根据形势的变化,新的劳动保障年检证书对一些栏目进行了必要调整,各用人单位要按照新的证书格式要求认真填写,逻辑关系要准确,数字要真实。原“劳动年检证书”(含三年合订本)停止使用。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报领新的“劳动保障年检证书”时,要根据去年年检数及今年实际新增数申报。
四、为了使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与全市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紧密结合,在今年的年检工作中要把用人单位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缴纳、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保障、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费情况、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安置和培训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情况作为重点。凡有一项达不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的劳动保障年检一律不得通过,并要对年检不合格的用人单位以统一采取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对其提出硬性的整改要求。对于用人单位涉及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可按《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其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情况下,一律予以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除给予处罚外,还要对其进行新闻曝光。
五、劳动保障年检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基础,要通过劳动保障年检及时发现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因此,用人单位除如实填写“劳动保障年检证书”,按京劳监发318号文件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人数;本年度即将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情况;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岗位及人数情况;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劳务输出”人员的情况。相关材料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进行备案。
六、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劳动保障年检力度。要及时与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尤其要了解掌握近年来本区、县新发展的各类企业的数量和名单。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宣传,使劳动保障年检覆盖面逐年提高。对于新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要进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并将新参检用人单位的基础资料进行备案。对于不按时参加劳动保障年检的要按有关规定查处,对年检不合格的用人单位要在辖区内进行通报,并将其做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七、要坚持为企业服务的精神,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借鉴前几年开展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成功做法,本着既严肃执法又要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在年检中要注意加强对新参检单位的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引导和帮助有关企业改进劳动保障管理工作,使他们认识到规范企业的劳动保障行为,也是保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要区分具体情况尽可能的简化相关程序和手续,树立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
第二条从事林木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和用于林业生产、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林木种子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林木种子质量问题,向林业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处理。
第六条禁止在林木种子不成熟季节、不成熟林分抢采掠青以及损坏母树的树皮、树干、枝条和幼果等,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种子。
第七条采集林木种子应当在采种期内进行。
采种期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种子成熟情况及有关规定确定,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因特网等形式对外公布。
第八条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采集的林木种子及时进行脱粒、干燥、净种、分级等加工处理。
第九条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不得用于销售。
第十条生产、销售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林木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包装;种植材料(苗木)、无性繁殖材料和其他不能包装的林木种子,可以不经过包装。
第十一条已经包装的林木种子需要进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第十二条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林木种子标签。
林木种子标签分绿色、白色两种。林木良种种子使用绿色标签、注明品种审定或者认定编号,普通林木种子使用白色标签。
第十三条林木种子标签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由生产者和经营者依照规定的格式印制使用。
第十四条属于繁殖材料的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林木种子库中贮藏林木种子。
第十五条林木种子库应当具备与所贮藏的林木种子相适应的干燥、净种、检验设备及温度、湿度测量和调节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林木种子入库贮藏前和出库时,种子库的管理者应当进行质量检验,将林木种子的净度、含水量和发芽率等质量指标记载于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书中。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书的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
第十七条在贮藏期间,种子库的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检验,及时记载温度、湿度、霉变和病虫害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贮藏期间林木种子的质量。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监督和管理,根据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方案。
第十九条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的对象和重点是:
(一)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贮藏的用于销售的林木种子;
(二)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的林木种子。
第二十条林木种子质量抽查任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执行。
承担质量抽查工作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执行林木种子质量抽查任务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下达《林木种子质量抽查通知书》。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持《林木种子质量抽查通知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抽取样品并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完成质量抽查任务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抽查结果报送下达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
质量抽查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总结;
(二)抽查结果汇总表;
(三)林木种子质量总体状况评价;
(四)有关单位提出异议、复验等问题的处理情况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质量抽查结果,及时公布林木种子质量抽查通报。
20__年,农村信用社又一次踏上新的改革征途,农村合作银行已正式运行,并按照合行组建的相关要求正在逐步付诸实施。二次创业的号令又一次在全县响亮提出,全员积极响应联社号召,勤俭办社、艰苦奋斗,踊跃投身二次创业中。稽核审计工作紧紧围绕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联社年初工作会议确立的总体工作思路,结合年初稽核审计工作安排意见,迅速转变稽核审计工作理念,推动内部稽核审计由合规性稽核审计向风险管理稽核审计转变,进一步创新稽核审计工作方法,重点围绕执规执纪、合规守法经营、内控制度执行、规范管理、风险防范等情况开展全面的稽核审计。有效促进农村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一、稽核审计工作成绩及基本做法
(一)完善岗位责任制,落实稽核包片责任。
1、制定岗位责任制,按照省联社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细化了稽核审计的各种管理制度;实行稽核包片责任制,把全县信用社每个营业网点落实到人到稽核包片,不留死角,实行谁包片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稽核管理责任制,实行稽核审计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夯实了管理责任,增强了稽核人员工作责任心。
2、年初制定了《20__年稽核审计工作安排意见》,对全年序时稽核、专项稽核和内审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作到稽核审计工作年度有总体安排意见,季度有分段实施部署,月度有进度和考核,作到任务明确。
3、实行周工作安排和月度例会制度,每周周一对本周的工作内容作出具体的安排,并组织实施到位;每月对每个稽核人员根据周工作安排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集中汇报,检查落实,查漏补缺,并按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严格考核兑现,进一步激发了稽核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责任心。
(二)规范检查行为,细化检查内容。
1、规范稽核检查程序和稽核检查行为。今年以来,稽核审计部对省联社下发的11项稽核审计管理制度再次组织稽核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运用指导稽核审计工作,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办法》规范稽核检查程序,从编制稽核工作实施方案、下发稽核通知到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撰写事实确认书、稽核工作报告、稽核结论到下发稽核整改通知书,规范了稽核审计工作流程,同时对稽核工作档案分别编制纸质档案和电子文本档案,加强了稽核档案管理工作。
2、对各项检查内容按照“作业式、格式化”进行列表细化,从会计管理工作、财务管理工作、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信贷风险防范、安全保卫工作、内控制度执行以及业务经营真实性等详细制定稽核方案和稽核检查表格,依照稽核方案和检查表逐项开展检查,确保稽核检查工作精细化,不留死角。
3、针对信用社登记簿多、登记不规范和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与联社各部门磋商,牵头统一了各类登记簿,印制《__县农村信用社内控管理登记簿一览表》,发到各网点,统一了制式、规范登记内容和要求,达到了统一规范。
(三)认真做好各项稽核检查工作。
1、组织实施了20__年度会计决算真实性专项稽核工作,提前介入,超前运作,组织人力全面进行稽核检查,确保真实、准确;得到了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的真实性大检查的肯定;
2、全面完成全年序时稽核工作任务。随着稽核审计工作的进一步规范,稽核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新业务的学习,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全身心投入到序时稽核检查工作中,集中精力全面完成全县__个社(部)的序时稽核工作,对__个重点单位实施了后续跟踪稽核审计和二次稽核审计。全年累计发出稽核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__份,发现存在问题568条,现场纠改223条,限期整改345条,现场处罚__人次,罚金38000元,发出整改通知书46份,通过后续稽核和各社回执的整改报告看,已基本整改到位。做到扶正纠偏、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并将序时稽核报告及时向联社领导送阅,使联社领导全面掌握各信用社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准确做出管理决策,通过强有力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了各项业务规范健康快速发展。
3、根据省联社的通知要求,组织实施了我县农村信用社20__—20__年新增贷款的专项稽核工作,进一步掌握了新增贷款质量,促进了信贷管理工作。
4、对联社 财务会计部资金清算中心、信息管理部、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执行政策、贷款管理、风险防范、规范流程操作等方面进行了稽核审计和审议评价,进一步规范了管理部门的管理及操作行为。
5、服务大局,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临时工作调配,积极配合参与各级组织的检查工作。一是按照办事处年度决算真实性检查要求,我县抽调6人对__联社年度决算真实性进行了为期8天的稽核检查;二是抽调2人利用5天时间对__联社原理事长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三是抽调一人参加了省联社组织对__联社为期一个月的年度真实性稽核检查;四是参加了省联社组织的对__办事处原主任的离任审计;五是抽调4人,利用一周时间,参加了市办组织对__联社的贷款五级分类及冒名贷款稽核检查;六是参加了市办事处组织对__联社的财务管理的稽核检查。通过积极参与检查,进一步锻炼和提升了稽核人员的稽核检查水准,拓展了稽核人员的视野,同时,在稽核检查过程中也学习了兄弟联社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做法。
(四)认真做好各项内部审计工作。
1、由于今年联社加大了岗位交流力度,一次提拔交流__位社(部)主任、部门经理,因此,在联社领导的重视支持下,稽核审计部集中时间、精力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社(部)主任、部门经理离任及经济责任进行了稽核审计,对任期内的政策制度执行和责任制履行进行全面稽核审计,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全年共实施社(部)主任离,!任审计__人次,开展职工离岗审计__人次,作到了离岗必审计。
2、认真实施财务审计工作。根据联社审计委员会安排,按季组织对全县信用社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审计,集中时间对各社20__年下半年,20__年一至三季度财务管理情况,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了全面审计,进一步促进和规范了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行为。
3、按照联社安排,组织实施对联社后勤管理工作进行了审计,通过审计,暴露出了后勤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后勤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及时准确报送“1104”工程报表,按月准确上报,按季做好监管核心指标分析和监管评级打分,准确预测经营风险。为健全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一是加强与业务、风险、财务和信息等部门的沟通配合,报表人员加班加点、认真细致,从未出现数据差错,保证了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得到了安康银监局的好评。二是按照全新的商业银行监管核心指标口径,按季对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流动性状况等四个方面23个风险监测指标、70个辅助指标进行计算分析和预警,并计算出监管评级得分,为联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提供了详实的指标数据,为领导经营决策和风险管理提供了有效理论依据。三是按照安康银监分局要求,准确、及时、真实报送《日常监管事项报告》,双周五定期报送,从未间断和出现任何披露。
(六)认真落实督办各级检查的整改工作。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都加大了管理力度,因此,组织的检查比较频繁。据不完全统计,银监、人民银行及行业主管部门共检查10余次,审计、公安、税务等其他部门共检查也近10次。一是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接待工作;二是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工作,按照各检查组检查提出存在的问题及要求积极监督落实好整改。
二、稽核审计工作特点
(一)领导重视。联社理事会、联社领导高度重视支持本单位的稽核审计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协调、指导稽核审计工作,联社班子在分工时,确定由年富力强、有多年稽核工作经验的副主任分管稽核审计工作;二是在我县信用社人员非常紧缺的情况下,抽调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强的骨干力量充实稽核审计队伍;三是联社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分管领导亲自安排、过问、督办稽核审计工作,从稽核审计工作安排意见、稽核审计项目、稽核审计报告等都要挤出时间审阅和批示,确保了稽核审计工作质量。
(二)责任明确。随着岗位的交流调整,人员的充实,针对人员编制及时制订《稽核审计部工作职责》、《稽核审计部工作制度》、《稽核审计部岗位职责》等,详细制订了每个岗位每个人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分工和责任,确保了即分工负责又团结协作的稽核审计工作新格局。
(三)考核到位。建立健全各种考核机制,制订《稽核审计考核办法》,实行按月、按年对信用社的经营真实性、内控制度执行、合规守法经营、规范操作等方面进行考核。同时,制订《稽核审计部岗位考核办法》,实施按月对稽核人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的严格考核机制,宏扬了正气,教育鞭策了后进。
(四)工作有序。由于领导重视,稽核审计工作超前运作,安排得当,年初有安排,季度有分段实施部署,月度有评比考核,使稽核审计工作的开展忙而不乱,有条不紊、规范有序进行。
(五)常抓不懈。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是为领导提供正确决策和业务经营保驾护航的清道工,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和马虎,因此,稽核审计工作自觉作到常抓不懈,坚持常年作好常规序时稽核不断当,确保序时稽核时间的延续性;结合年度工作整体安排抓好各类专项稽核审计工作不放松,确保单项重点工作安排到哪,稽核审计工作同步到位。
(六)初显成效。由于领导重视抓部门,部门重视抓落实、抓稽核检查,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工作有了明显转变,正在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存在不足及20__年稽核审计工作设想
一年来,稽核审计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联社理事会、联社领导的重视支持下,分管领导的亲自指挥督战,工作稳步有序推进,部门全体员工克服种种困难,放弃节假日的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工作在一线,实现了既定的目标任务。但工作还存在有不足之处:一是由于部门人员大多数时间都在各信用社稽核检查,回到单位 的时间也不统一,所以组织学习的时间相对较少;二是由于人员少,稽核检查只能单兵作战,时间要求又较紧,加之检查的内容全面,难免有顾此失彼现象;三是一人稽核审计不符合有关规定,容易出现差错等。
【关键词】 气象 行政管理 行政执法 行政约谈 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B
法治社会要求调整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形成良性互动的和谐局面。长期的执法实践已然证明,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快速发展,固有的单向度硬性执法思维难以妥善处理现实社会中各类冲突。由此,行政约谈作为一种新型柔性执法方式被税收、环保、工商、卫生、质监、国土等部门运用到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
气象行政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授权气象部门的法定职权,管理对象包括人工影响天气、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雷电灾害防御、施放系留气球管理、气象预报与传播、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管理等事项。为了缓解资源稀缺和管理面广的矛盾,气象部门已探索运用行政约谈机制。然而,在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气象行政约谈法治化研究势在必行。
本文首先对行政约谈机制概念进行理论界定,并对其法律性质进行明确,随后分析行政约谈在气象管理实践中的现状和问题,最后从法治化的视角完善气象行政约谈机制,以期加深对行政约谈的认识和运用,对未来气象行政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一、行政约谈的界定
1. 行政约谈的概念
行政约谈制度作为一种新颖的、灵活的行政管理手段,兴起于税收征管领域[1],随后因其在社会管理中表现出的优势使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由于发展时间有限且理论层面研究不足,导致学界对行政约谈的概念还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应将其定义为“行政机关对市场的干预”,有的则将其定义为“类行政指导”,两者均忽视了行政约谈的某些特征[2]。
梳理学者们对行政约谈的定义,相同的观点是将行政约谈的主体界定为行政机关,将行政约谈对象限定为行政相对人,目的是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权益。综合各界学者对行政约谈的定义,笔者比较认同:行政约谈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可能存在违法隐患或已发生轻微违法行为时,通过调查了解、约请谈话、讲解法律、说服教导、提出警示等方式,对相对人实现事前预防或事后纠正等行政目的的非强制行政手段。
2. 行政约谈的性质
行政约谈作为一种柔性执法方式,其性质既符合柔性执法的共性特征,也具有自身独特性质。首先,行政约谈具有调查、协商的作用,但并不仅局限于此。行政机关并不是“为了谈而约”,更是为了解行政相对人的想法、立场,进而开展警示教育、提出建议等,所以行政约谈更具有工具主义价值。另外,否定行政约谈独立价值不利于行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法律救济。其次,行政约谈的主体发起约谈邀请是为了预防违法行为发生或纠正轻微的违法行为,并非施加相对人义务,不会产生、变更、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也并没有强制措施促使相对人执行相关事项,所以行政约谈属于行政事实行为。最后,行政契约虽然与行政指导有相似之处,但在性质上依然无法兼容。一是行政约谈的功能突破了行政指导利益诱导的特性;二是行政约谈记录所载事项对行政相对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3. 行政约谈的分类
从行政约谈实际工作情况出发,按照启动约谈行为的主体性质不同,可以将行政约谈大致分为安全生产约谈、税务约谈、环境保护约谈等。根据被约谈的对象的数量不同,可以将行政约谈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根据实施行政约谈的时段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事前预防约谈和事后纠正约谈。根据行政约谈发挥的功能以及权力因素强弱不同,将行政约谈分为决策参谋型、纠纷协调型、违法预警型、执法和解型、督办处罚型等五种类型。
二、气象行政约谈的现状和问题
1. 气象行政约谈现状
在气象行政约谈实践中,逐渐创制了格式固定的法律文书。如《气象行政约谈通知书》《气象行政约谈笔录》等。在气象行业管理上,气象部门探索将行政约谈机制应用到不同领域。如根据不同系留气球施放单位违法次数,约谈违反相关规定两次的放球单位;个别约谈招标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防雷装置使用人;集体约谈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因建设项目破坏气象探测环境企业。
气象行政约谈的实施,是顺应时展的产物,它与气象强制性执法方式相互弥补,在公共治理方面势必发挥巨大作用。一方面,相对人了解了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违法行为而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相对人通过约谈可以获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帮助和引导,及时纠正不合理行为;对于已轻微违法的单位,可以在行政处罚做出前向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说明和解释。另一方面,气象行政执法更容易获得相对人认可和配合,降低了行政管理成本、补充了硬性执法的失灵、强化了气象行业的自治,开辟了气象行政执法新规制,有利于促进气象法治目标全面实现。
2. 气象行政约谈存在的问题
约谈制度不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是确保行政约谈长久发挥实效的重要保障手段,也是规范和保护执法人员的有效途径。气象行政约谈作为一种正在探索的新型行政行为,不仅没有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作为实施依据,甚至没有规范性文件,关于其规定多以部门内部文件或工作措施形式出现。所以,气象行政约谈的全局性、系统性、规范性的制度严重缺乏。
约谈对象限制过严。气象主管机构发出的约谈通知中均明确规定约谈对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应准时参加约谈。法定代表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谈的,需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参加约谈。如此过于严格的要求,在实践中执行起来难免会遇到较大阻力,其实对于企业的某些具体问题,相关的具体负责人参加约谈的效果会更好。
约谈程序过于简单。从气象行政约谈实施情况看,约谈的大致程序是“约谈通知―双方谈话―履行义务”。在约谈通知阶段,启釉继妇龆ǖ闹魈寰是气象主管机构,在什么条件下启动并不明确,提前几日送达《约谈通知书》也不尽相同。在谈话过程中,约谈内容多以法律法规宣传、违法事实询问形式呈现,使得约谈类似于调查询问。在约谈后,双方如何履行义务以及未按承诺履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都没有明确。
监督和救济途径不完善。行政约谈多以规定被约谈行政相对人义务以及告知违法后果为主要内容,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约谈制度的潜在威慑力,提高了约谈制度的实施效果。但是对于实施约谈单位是否合理应用裁量权的监督变得脆弱,这种缺失监督的约谈或者被异化为行政命令,或是导致行政机关不作为。此外,执法人员在约谈中出现行为过错直接或间接损害相对人的权利该如何救济,这些规制的缺失助长了约谈实践运用和执法人员行为的任意性。
三、气象行政约谈的法治化
1. 规范制定的法治化
一项制度的法律依据反映了该制度的规范化程度和法治化水平[3],气象行政约谈可以从两方面入手开展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工作。一方面要统一认识,行政约谈体现预防性、服务性和合作性等现代行政特征,其基本理念是人权保障。所以,主管机构不应强迫相对人参加约谈或接受约谈结果等,必须克服利用行政约谈的柔性外衣迂回施行强制性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全面整理有关行政约谈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材料,尽快以部门规章形式对适用范围、主体、客体、权限、程序等基本内容进行统一规范。
2. 实施主体的法治化
气象行政约谈实施主体应由气象主管机构承担,但考虑行政约谈并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主体权限可放宽为主管机构授权的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除此之外的任何组织不得实施气象行政约谈。对于涉嫌问题范围广且情形严重的,应由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启动;对于情形需要启动行政约谈的,可由分管领导批准。此外,气象行政约谈事项的设定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权力清单范围内,清单之外不得设置约谈事项,否则可视为无效的行政行为。
3. 约谈程序的法治化
气象行政约谈分为启动阶段、实施阶段和处理阶段。其中约谈启动阶段,主管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约谈对象,并给予至少5日的准备时间。通知书中应包括约谈主题、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并且应告知相对人有权拒绝参加约谈的权力。在约谈实施阶段,约谈方应至少有两人组成并主动出示工作证明,双方应就被约谈方的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并研究对策,主管机构应赋予相对人随时终止约谈的权力。在约谈后的处理阶段,约谈记录应经双方确认签字后存档,并建立约谈回查机制,促进问题的整改,保证约谈结果得到及时落实。
4. 救济途径的法治化
国家公权力为实现对私权利的有效保护,设置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等方式,其中事后救济作为最后的补救措施显得尤为重要。气象行政约谈符合现代行政约谈行为的全部性质,救济途径的完善是气象约谈法治化进程中重要的一环。当主管机构有违平等、信赖等基本原则时,法律应赋予相对人请求停止行政约谈行为的权利。虽然行政约谈并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但是在由于主管机构的不恰当约谈导致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情况下,相对人应有权从主管机构获得相应的行政赔偿。
参考文献:
[1] 杨锋.行政约谈在工商行政管理中的运用和完善[J].法制建设,2013,(6):63-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