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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

时间:2023-06-07 09:10: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会计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会计准则

第1篇

关键词:会计 准则 体系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2006年的春天将成为中国会计发展史的一个重要纪事年。2月15日,国家财政部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按财政部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力争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在所有大中型企业执行,这就意味着从2007年起,中国企业将使用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与全球企业对话。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顺应中国经济快速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需要,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强化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理念,首次构建了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准则趋同、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可独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历史性的突破。与近年财政部先后的16项准则(以下简称“现行准则”)相比不仅增添了若干新的准则内容,而且对现行准则进行了重大的修改,现就新会计准则变革的八个方面进行探讨。这八个方面分别是: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的变动;更注重公允价值的运用;存货计价方法变革;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变革;债务重组收益确认的变革;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变革;合并报表基本理论变革;关联交易内容的细化。

一、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的变动

与现行基本准则相比,新的会计基本准则中取消了对历史成本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的明确规定,并且对于配比原则也未在“总则”中单独列项反映,而是在“费用”第35条中规定:“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这实际上就是现行准则中所谓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可比”,但新的说法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此外,该条中还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实际上已经反映了现行准则中关于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规定,但上述说法更能反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现行准则的“权责发生制”不再作为会计核算基本原则,而是在新准则的基本准则第九条中将权责发生制列为一项基本假设,这是因为国际上现行会计核算框架结构体系中都假定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得出企业收益方面的信息,这比只依靠现金收付实现制说明的财务状况更为有用,然而,这一假定并没有得到实际的验证,甚至还有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这样的反证。因此,新准则将其列为一项会计假设,这种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是与国际趋同的一项举措。

二、增加了新的会计计量属性

基于计量在财务会计系统中的重要地位,新准则中的基本准则部分新增了会计计量的规范内容,对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计量基础的概念、含义、应用条件等做出原则性规定。其主要原因是随着我国会计实务的发展,历史成本之外的计量基础被逐步引入到会计准则中。而现行准则没有对会计计量做出一般性规范,仅在一般原则中对历史成本作了原则性规定,显然无法满足要求。新准则在基本准则中单列一章(第九章)对会计计量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定,除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等已有计量属性外,特别增加并强调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明确规定“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交易公平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房地产性投资》、《生物资产》、《股份支付》、《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17个具体准则中得到了具体的运用。新准则明确的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表明我国会计向国际趋同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意味着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被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等多重计量属性并存的计量模式所替代,是我国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的重要标志,对于提高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经济的竞争力更是意义深远。

三、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取消了现行准则中所允许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规定,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相一致。新准则的这种变革主要是考虑经济社会中,成本流和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企业可以根据各类存货的实物流转方式、企业管理的要求、存货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合理的确定发出存货的计算方法以及当其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真实的反映企业存货流转的情况,同时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的规范,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和协调的一项重要体现。

四、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冲回的新规定

我国现行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都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商誉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但是从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此,针对我国目前所处的特殊经济环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另外,我国现行八项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是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为此,本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本准则还对资产公允价值、处置费用以及现值的计算等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指南,以便于实务操作。

五、债务重组收益的确定

新会计准则改变了现行准则中,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详细规定了可能产生损益(根据惯例主要为利润)的债务重组四大情况:第一,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当债务转为资本,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有差额,也可产生损益;第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使得重组债务的前后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总之,那些负债金额较高又有可能获得债务豁免的公司,可能会因此获得较高的收益水平。

六、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变革

以前我国没有制定有关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实践中主要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采用企业合并来实现自身发展目标的企业越来越多。随着合并方式的创新尤其是换股合并方式的出现,现有的相关法规已逐渐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此外由于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对企业的利润往往有很大的影响,缺乏相应的规范将使会计合并信息缺乏可比性,也不利于投资者了解合并所使用的会计方法。同时,合并会计方法选择的混乱,也使证券市场的投资理性受到削弱。新的企业合并准则立足中国的实际,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合理内容。新准则明确了企业合并的概念,划分了企业合并的类型,明确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并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为会计处理基础,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以公允价值为会计处理基础。新的规定限制了上市公司通过合并或置换等手段制造利润的行为。

七、合并报表基本理论变革

新的合并会计报表准则以国际上现在通行的实体理论为基础,规定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合并的范围,明确在确定合并范围时不再强调重要性原则,即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范围,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内部交易的抵消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上;取消了1995年财政部并一直以来实施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的“比例合并法”;新准则还规定了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作为非控制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项目下单独列示;另外在新准则中还明确了合并现金流量表正表和补充资料的编制方法。新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其依据的理论已经由原来的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化为侧重实体理论,并更多地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要求对所有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严格的股权比例。这一规定将使上市公司利用母公司或子公司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

八、关联交易内容的细化及关联交易披露的变革

新准则关于关联方的界定,无论在内涵上还是外延上都对现行准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深化和细化,例如:现行准则规定的关联方有“(1)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而新准则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分类和补充之后变为九条,例如:将现行准则的第一条直接明确细分为3条:(1)该企业的母公司;(2)该企业的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还增加了3条:“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以及“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另外,新准则还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和“与主要投资者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除此之外,在不构成企业关联方的内容中增加了“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新准则在对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取消了现行准则中有关“个别财务报表中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豁免”,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这对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遏制关联方之间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

[2]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2001

第2篇

2011年底,财政部出台了最新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新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内容上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存在着十余处的不同。这些不同之处会对符合中小企业确认条件的企业在收入的确认、费用的计提、纳税等方面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这些影响会对中小企业会计从业人员产生重要的变化,也会对中小企业会计报表做提供的信息准确度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通过对比的方法,找出《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并从中找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优缺点,就显得尤为重要。取之所长,补之所短,将会充分发挥该准则的作用。

2.《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2.1中小企业历史成本计量的比较

在会计计量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需要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等会计计量属性中对本企业的会计要素进行计量。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中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对相关的会计要素进行计量。

2.2 公允价值的相关要求的比较

中小企业金融资产的确认与入账价值的比较:对于企业的长期债券投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要求按照成本(即购入价加上相关税费减去实际支付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入账;对于那些长期投资的利息收入来说,《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再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其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而是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债券的本金和其票面利率计算;而对于投资期在一年内,并可以随时变现的短期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则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科目,余姚分别计入。这样对于小企业来说,就会显得比较繁琐,因为大部分中小企业的日常相关业务并不需要做的这么细,也没有过多的投资项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中小企业只需要根据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即可。在长期债券投资或者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中的债券折价和溢价的摊销核算当中,《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所持有的债券在持有期内在确认相关利息收入时要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实际利率法是采用实际利率来摊销溢折价,其实溢折价的摊销额是倒挤出来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期初债券的账面价值*实际利率。

②按照面值计算的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③在溢价发行的情况下,当期溢价的摊销额=按照面值计算的利息-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

④在折价发行的情况下,当期折价的摊销额=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按照面值计算的利息。

直线摊销法是指企业将债券购入时的溢价或折价,按债券从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内平均分摊的一种方法,各期投资收益不变。按照直线摊销法,投资企业每期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都是固定不变的,在每期收到利息时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这样看来,对于小企业来说,使用直线摊销法更加简单,也更符合中小企业的日常业务往来。

2.3 中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的比较

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中小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应根据本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是否可靠取得等方面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规定中小企业一律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2.4 中小企业所得税的核算的比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即以转销年度的所得税率为依据,计算递延所得税款的一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来核算所得税,这种方法比较繁琐,需要公式: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来倒挤出利润表项目当期所得税费用;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即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在实际业务中,需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相比较而言,这就大大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2.5 中小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的比较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四个部分,可不必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同时,也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进行了相应的简化,如删除了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股利等科目;利润表则减少了对相关利润的调整与细分。这样积满足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也减轻了中小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的压力。另外,《小企业会计准则》也降低了对财务报表附注披露内容的要求,也减少了披露内容。

第3篇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标准体系 涉税成本

截至2009年底,我国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达1023万户,数量众多的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财政部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于2011年10月18日,制定并印发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这标志着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的企业会计准则和适用于小企业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共同构成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基本建成。

笔者对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小企业会计准则等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并比较分析了相关的法规、规章与政策,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有诸多亮点,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

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以来,实施范围已逐步扩大到金融类企业和几乎所有的大中型企业。

原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其适用于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同时,将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排除在外。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进行划型。

我们可以看到,根据划型标准,可以对所有企业在大、中、小、微中准确定位。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得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将有适用于上市公司及所有大中型企业的《企业会计准则》和适用于小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形式的小企业)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构成,也标志着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彻底退出历史的舞台,企业会计标准体系得到完善。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小企业不经常发生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未作规范,这些交易或事项一旦发生,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特别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规定,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均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且将来不得再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这样,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体现自身特色的同时,实现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序衔接。

二、适度简化会计核算要求

财务会计主要面向企业外部各利益关系人提供信息。大量调研结果表明,我国大多数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并不分离,业主或股东可以通过参与实际经营来获取相关信息,所以小企业外部信息主要使用者不是投资人,而是国家税务部门和商业银行。国家税务部门可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做出相应的税收决策,商业银行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作出信贷决策。因此,小企业按照复杂会计制度提供会计信息既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又增加了会计成本。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适度的简化了会计核算要求,为小企业降低了会计成本。突出表现为:

(1)小企业会计准则尽管仅有66个会计科目,但其名称与企业会计准则完全一致,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与一致性,符合与国际准则趋同的背景。

(2)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会计要素在计量时以历史成果为基础,可供选择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其规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各项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3)企业会计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比较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产生的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大大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4)在长期债券投资(或持有至到期投资)中的债券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5)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不必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与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要求有所降低,披露内容大为减少,。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极大的简化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

三、降低小企业涉税成本

调查结果显示,目前税务部门对相当一部分小企业无法采用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采用的是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按行业设定应税所得率并规定幅度标准,其实质是根据整个行业利润水平进行简单粗放的核定,被核定征收的小企业征税多少,与该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完全没有关系。特别的,在实践中,地方税务部门在执行定额征税办法时往往会高估行业平均利润以完成税收任务。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剔除估算成分后,企业真实税负在宏观层面应该会有一个下降,这有助于减轻小企业税负水平。

另一方面,在我国,会计的确认、计量、报告应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因两者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存在差异是必然的。小企业子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后,除会计与税法之间不可能消除的永久性差异以外,将会仅在少数情况下才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这样,大幅度消除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突出表现在:

(一)资产减值

各项资产按照成本计量,不要求提取减值准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价值。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中允许扣除的资产损失界定标准基本相同,消除了原本小企业存在的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的差异。

(二)固定资产

若干规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比如,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成本,由建造该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三)对外投资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收到的股利、利息,确认为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成本计量,且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同。

特别的,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与长期债券投资的投资损失的会计确认,完全参照了国税发【2009】88号文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确认

对于收入确认的时点,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予以确认,并列举了七种常见的销售方式的收入确认的时点。对于收入的计量,也未要求小企业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而是要求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的金额。即减少了关于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又与所得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完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适度简化会计核算要求、降低小企业涉税成本等三方面存在诸多亮点,其核心价值可概括为在作为会计准则体系组成部分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找到了最佳的平衡点。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

第4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 国际协调 中国特色

随着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迅速发展,跨国上市和证券发行等国际筹资活动增多,客观上要求作为国际商业语言的会计必须采用相同或相近的会计准则,以提供真实、公允和可比的会计信息。因此,会计准则国际协调是大势所趋、潮流所向。近十几年来,我国会计准则正在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道路上不懈努力并持续进展,既缩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又考虑中国特殊的国情,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服务。

一、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内涵

对于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定义没有统一的说法。国际学者nobes 和parker等(1991)认为国际会计协调是指通过对会计惯例的变异程度加以限制从而增加其可比性的过程。choi、frost and meek(1999)认为,协调是对会计实务差异设定限度以增加其可比性的过程;saudagaran(2001)认为协调旨在增强不同国家会计规范下生成的财务报表的可比性的过程。我国的会计学者对会计准则国际协调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葛家澍、刘峰(1993)认为,协调是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差异,寻求一致,其目标是寻求各国会计的共性与一致之处,消除不必要的分歧,尽量较少各国之间在会计和报告准则方面的差异,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质性;魏明海(2003)认为,协调化就是一个透过缩小两种或多种处理方法之间的差异,以寻求提高财务报告可比性的过程。笔者认为目前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现实选择和基本目标是在可能的范围内,缩小各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以提高会计信息在国际范围内的可比性。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分析

会计准则国际协调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严格界定了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定义,突出强调了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同时引入了公允价值;制定、修改了较多的会计准则,并对以前会计准则没有规定的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减少了企业在执行会计准则时的选择余地,也大大缩小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这些变革充分体现了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保证企业的资产质量,为实现向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奠定了基础。以下几个方面的变革充分体现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

1、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国际会计准则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据了解,财政部曾经就公允价值的应用多次与国际会计准则理讨论相关问题,在充分考虑中国市场发展的现状后,此次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基本准则和五个具体准则中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从而确立了公允价值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新准则也在《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等具体准则中,适当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从而更好地体现会计信息对于投资决策的实用性。其中受到公允价值影响最大的是金融企业,因为新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相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而这之前,金融企业的衍生工具仅在表外披露。

2、合并报表关注实质性控制。新企业会计准则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经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排除了比例合并方法,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包括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子公司和母公司拥有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能够控制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3、债务重组变革。旧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债务重组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账务处理,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当期收益。新的债务重组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改变了将企业发生的债务重组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负债而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规定限制条件)。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则引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如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在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后,可将其收益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使其每股收益水平得到提升。

4、无形资产入账的会计处理变化。旧的无形资产准则对于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仅将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资本化,研发费用则全部采取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国际会计准则认为,研究阶段的支出或费用应确认为当期损益,但开发阶段可能会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某些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开发费用应予资本化。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无形资产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将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区别对待,允许开发费用资本化,新准则将无形资产的开发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本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国际协调中的中国特色

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法律法规、经济环境等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异,我国的会计准则必须符合我国特殊的国情,因此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过程中必然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会计准则在某些方面必然会存在一些差异。

1、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会计处理差异。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资产价值,当资产不能带来未来现金流量时,应确认减值。当环境发生有利变化后,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允许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其中商誉除外)。而我国新会计准则已明确规定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不够完善,资本市场不够健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更为关注由过去交易和事项所形成的经营成果。这就导致不少企业把会计处理的重点放在利润操纵上。从我国上市公司近年运用资产减值准备准则的看,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操纵经营业绩、粉饰财务状况、规避上市监管的主要工具,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除了规定资产减值的提取要科学、稳健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确定减值额度的详细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

2、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差异。国际会计准则中的企业合并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在核算方法上只允许采用购买法。前提是合并双方不存在任何关联交易,合并价格按市场价格进行。而我国的国有企业占有很大比重,企业合并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完全由买卖双方自由商讨价格。因此我国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原则。其中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为基础采用权益结合法,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采用购买法。

3、关于公允价值的采用程度差异。国际会计准则规范的主要是成熟市场下的经济交易和事项,公允价值容易取得,因此在许多交易或事项上可以采取完全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市场还不够成熟,交易信息的公开程度还不够高,因此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需谨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在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若条件不具备,则仍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如企业应于会计期末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差异。在关联方关系的认定上,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国有企业由于同受国家控制因此应当属于关联方,它们之间的交易也应当称之为关联方交易。但是,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的绝大部分业务交易都并非关联交易,所以新准则并未规定国有企业均构成关联方关系,只有国有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才作为关联方认定。

在对关联方交易披露范围的限定上,国际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当母公司与全资予公司在同一国家经营并在该国提供合并财务报表时,在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对关联方变易做出披露;而我国没有此项规定。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披露对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而国际会计准则中则不需披露。

5、政府补助准则的差异。在政府补助的定义上,国际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的定义是指政府通过向企业转移资源、以换取企业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种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援助。新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的定义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我国新会计准则对政府援助没有做出规定。

在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上,国际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采用全面收益法,规定凡是政府给的无沦是现金补助还是非现金补助,都应算作损益。而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我国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资本投入,与其他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是一样的,企业收到时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不属于政府补助。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处理方法的,应从其规定(例如将专项拨款视为国家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这是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

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是我国会计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若干关键环节和根本问题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这是中国融入世界经济的重要一步,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带来一定的影响,必将促进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中应随时进行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吸收和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中先进思想与技术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及时调整那些明显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会计准则;对于那些我国尚无条件实施、或是实施将会给我国带来危害的准则,要研究应对方法,同时积极进行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对于国际会计准则中涉及而我国会计准则尚无规定的、实践中又亟待解决的会计问题也应该加快接轨步伐。具体的做法是一方面缩小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更好地发展与建设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另一方面,参与到国际会计准则的制订过程中,使国际会计准则的制订能更符合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从而减少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成本。

【参考文献】

[1]冯淑萍:中国对于国际会计协调的基本态度与所面临的问题[m],会计研究,2004.

[2]夏东林:国际间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的差异、协调与制度环境[m],会计研究,2005.

第5篇

会计准则是整个会计工作的规范,是人们合理地处理会计信息系统中各种经济业务的准绳。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要求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此次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

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相比,有哪些不同,对企业会带来什么影响?

一、基本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新会计准则对会计的目标进行了修正

原会计准则对会计目标的规定是“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新会计准则的会计目标是,企业会计应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的信息需要,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新会计准则把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同时纳入会计目标体系。

(二)新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定义进行了重大调整

新准则完全按照2000年国务院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大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基本会计准则还吸收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合理内容,在“利润”要素中引入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利得”和“损失”概念,这将有利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

(三)在会计基本原则和会计要素的计量方面新会计准则与总体目标相协调

新准则对原会计准则中的一般原则作了补充和完善,并更改为信息质量要求,更加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原则。新会计准则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以及明晰性等原则。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由于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考虑到中国市场发展的现状,此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为了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出现利润操纵,新会计准则规定了公允价值的使用前提,也就是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总体来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这与以公允价值为主导的国际会计准则还有一定的差异。新会计准则给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一项比较大的挑战,判断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是否恰当,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否合理,将成为会计计量是否合理的关键。

二、费用资本化发生变革

(一)开发费用准予资本化

在新的《无形资产》准则中,将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区别对待,允许将开发费用予以资本化。新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的开发划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费用化;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能够证明条件成立,可以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无形资产。开发费用的资本化无疑会提升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业绩,减轻经营者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从而提高他们在研发投入上的热情。如果用更开阔的视野来看待此项会计变革,将其与国家最新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联系起来,则此项会计变革的意义不仅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更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政策扶持。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扩大

新的《借款费用》准则中规定,借款费用如果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可以作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这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并且,如果相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的,被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允许资本化。这项规定对先进的制造业是有利的。由于许多先进制造业公司的生产周期比较长,而目借款金额巨大,因此实施新会计准则将会提升企业当前的会计利润,改善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考核指标,从而提高经营者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这体现了国家对先进制造业的扶持政策。

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发生变革

运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操纵企业利润,是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之一,新准则在减值准备计提方面发生了变革。新会计准则规定,从2007年开始,“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跌价准备”、“在建工程跌价准备”、“无形资产跌价淮备”等减值准备计提后不得转回,已提取未核销的金额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这也是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谁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 此外,新会计准则指出,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是否存在资产减值的情况,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报表信息的披露中,应当包括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方便投资者及时把握上市公司的资产状况,消除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利用大幅计提减值准备进行利润调节的公司有可能在2006年将减值准备冲回,否则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后,这些“隐藏利润”将再也没有机会浮出水面。从上市公司实际计提的减值淮备来看,一些公司的减值准备甚至超过了当期净利润,这些公司若在2006年年报中转回部分减值淮备,其利润将大受影响。正是由于我国企业频频发生利用减值转回人为调整利润的现象,所以在新的会计准则中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规定掐断了企业通过计提、转回减值准备而进行利润操纵的链条,对于有效遏制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四、所得税处理方法发生变革

新会计准则基本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基本做法,规定所得税处理方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它改变了原有将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做法,而是在引入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前提下,明确了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计税基础的差异确认为暂时性差异。对于暂时性差异的影响,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采用债务法进行核算。企业将根据应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的未来期间应缴的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要求企业将由于相互抵扣暂时性差异、前期转入的未抵扣亏损和前期转入的尚可抵减的税款抵扣等导致的可抵扣未来期间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也是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重大突破。

五、存货管理办法发生变革

新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存货流转的“后进先出”法, 一律使用“先进先出”法记账,这对生产周期较长的公司将产生一定影响。对于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在采用新的存货记账方法后,其毛利率和利润将出现不正常的波动。例如,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上市公司,在显像管价格不断下跌过程中,一旦变革为“先进先出”法,后果将是成本大幅上升、毛利率快速下滑、当期利润下降。再如,一些以有色金属为原料的公司,如在将后进先出法变更为先进先出法的当期出现有色金属涨价的情况,则会导致成本下降、当期利润增加。由于新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企业通过变更存货计价方法调节利润的空间,与国际会计准则更趋一致。

六、债务重组方法发生变革

原《债务重组》准则不允许债务人将债权人的让步确认为重组收益,但在新会计准则下,债务人可以确认重组收益。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规定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的前提条件下才可能行使。这个前提条件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对新会计准则的滥用、不恰当的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对于以实物抵债的业务,新会计准则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对于缺乏活跃的交易市场的抵债物资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对方是非关联方,双方的协商作价可视为公允价值。按新规定,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收益水平。那些负债金额较高又有可能获得债务豁免的公司,值得投资者高度关注。因此,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还需通过相关的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债务重组行为。

七、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发生变革

新会计准则将企业合并方式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我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核算。新会计准则仍保留了原会计准则的相关分类方法,但更加强调以经济业务的实质来对合并进行分类。

在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上,原会计准则只允许采用购买法。新会计准则则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按账面价值进行计价;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按公允价值计价。

在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上,新会计准则和现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处理有较大的差异。国际会计准则仅允许使用购买法,限制或禁止使用权益结合法,因为使用该方法容易让企业钻空子,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但新会计准则允许使用权益结合法,或许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目前在我国还不成熟,公允价值的应用在处理上需要人为的判断,难以做到真正的公允。

八、合并报表基本理论的变革

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新会计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这一变革扩大了合并报表的范围,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提升了企业集团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利润将产生较大影响。

九、金融工具准则的变革

金融工具的四项具体会计准则即《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列报》,主要适用于金融企业。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上市或拟上市的金融机构首当其冲。例如,新会计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这就要求上市银行和上市企业善用衍生工具这把“双刃剑”。因为表内化将对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企业不但要考虑现金流等经济因素,还要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报表的影响,以避免给报表带来过大的波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引领中国的银行在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上率先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有利于上市企业的国际协调,提高了金融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从我国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角度看,随着我国国内金融企业海外上市步伐的加快,这些机构不仅要按照国内上市银行的标准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披露,而目还要执行上市地资本市场所使用的会计标准。因此,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将会降低国内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的财务转换和信息披露成本,增强财务信息在国际同业间的可比性,便于其向海外拓展。

作为一个经济转型国家,我国在市场发育、法制建设等市场经济环境方面尚不完善,特别是金融体制改革还在逐步深化,金融企业的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有的金融机构还潜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在此情况下,面对成熟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国际会计准则,该如何加以运用并发挥其积极作用成为我国金融业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可以预见,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对上市企业提高信息质量,改善其经营业绩及其治理结构从而更好地为广大投资者创造价值,将大有裨益。会计是国际商业语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是大势所趋。新会计准则顺应了资本市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能够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可比的财务信息,对吸引国际资本来我国投资,将起到积极作用。同样,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获得国际认可,将有助于促进国内企业进行海外融资,拓展国际业务。

第6篇

一、修订后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主要在于如下三点

(一)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原准则:仅为固定资产。新准则:包括固定资产、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

(二)扩大了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原准则:仅为专门借款。新准则: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

(三)资本化金额计算的差别

方法基本不变。但当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金额时,要考虑占用的一般借款。

二、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

新修订的借款费用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的差异在于:

(一)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所指的借款费用,除了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外,还包括银行透支利息及依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确认的融资租赁所形成的融资租赁费。

(二)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规定,符合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建造合同;厂房和设备,如制造车间、发电设施及投资性房地产;内部研发无形资产。而我国新修订的借款费用准则只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

(三)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规定,为取得某项符合条件的资产而进行的筹资安排可能使主体获得借入资金,并在该资产部分或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资产的支出之前,承担相关的借款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资金常常在发生符合条件的资产的支出之前用作临时性投资。在确定本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时,自这些资金中获得的投资收益应从发生的借款费用中扣除。而我国的借款费用准则没有考虑在借款费用中扣除其用于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四)我国新修订的借款费用准则采用资产累计支出的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来计算资本化金额,资本化率是借款的利息费用除以借款本金的加权平均数求得。如果是一笔借款,资本化率即为该借款的利率。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规定,对于符合条件资产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减去临时投资收益后的余额予以资本化,作为资产成本;对于一般性借款用于符合条件的资产,采用资产支出乘资本化率计算资本化借款费用的金额。

(五)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规定,在为使资产达到其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进行的必要准备活动发生较长的中断期内,可能发生借款费用。这些费用属于持有部分完工的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因而不具备资本化的条件,应暂停资本化。但未规定较长中断期的时间界限。我国借款费用准则则明确规定这一期限为超过3个月。

三、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

固定资产、存货、投资性房地产 、在建工程、生产成本 、开发成本 、工程施工 、银行存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和财务费用。

四、新旧会计准则街接

(一)科目:增加了与存货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相关的科目使用。

(二)会计处理:增加了存货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三)因为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会增加企业的资产价值,减少当期财务费用,增加当期利润。

(四)不用进行追溯调整。

五、新旧准则国内外会计处理原则方面

(一)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阐述了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本号准则通常要求将借款费用立即予以费用化。然而,作为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本号准则也允许将那些可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可见,国际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以费用化为主,将费用化作为基本处理方法;允许资本化,将资本化作为备选处理方法,体现在了准则的名称上。目前,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都采用这种模式。

(二)借款费用费用化符合稳健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操作比较简单,避免了同是借款费用有的计入损益,有的计入资产的情况。美国、澳大利亚、法国、德国、韩国、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要求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其他借款费用费用化。

(三)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规定的借款费用还包括:1.银行透支、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利息;2.与借款有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3.安排借款所发生的附加费用的摊销;4.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确认的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财务费用;5.作为利息费用调整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部分。在我国,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已经在相关会计准则中加以规范,而且我国银行贷款制度不允许透支,所以我国《准则》不涵盖以上内容。

六、资本化的时点确定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间是:一是该资产的开支发生时;二是借款费用发生时;三是资产达到预定使用或销售状态所必要的准备工作正在进行时。这样的规定源于西方国家的贷款体制。这些国家的银行在贷款时,通常只给定贷款指标,企业在实际需要时,银行直接支款,不必在贷款成立时就一次性划入企业在银行的账户,因此在企业使用贷款之前不会承担利息支出,只有在实际使用时才发生借款费用,才会产生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问题。

在借鉴国际通用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准则》规定借款费用资本化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二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这样规定虽然使资本化金额计算比较复杂,但却体现了配比原则,避免了在所借款项未用于建造相关资产而用于其他用途时,其借款费用也计入该资产成本的可能。

美国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点也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前两个条件与我国《准则》基本相同,另一个是“为实现资产预定用途所必需的准备活动正在进行”,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大体相似。很明显,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所规定的资本化的期间不但包括工程的建造阶段,而且包括工程的预备建造阶段。由于预备建造阶段的界定比较模糊,加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为因素比较多,因此单从这个角度对比,我国《准则》的可操作性更强。

七、资本化的金额确定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专门为获取某项相关资产借入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计入该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为借款期内发生的实际借款费用,减去该借款用于临时投资所带来的任何投资收益。”但是这种规定是源于前面提到的西方国家的贷款体制。国际会计准则对资本化金额的规定是“对于不是专门为获取相关资产而借入和使用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采用将资本化率乘以发生在该项资产上的支出的方式来确定。资本化率应是借款费用相对于企业当期尚未偿还的所有借款,而不仅仅是为获得某项资产而专门借入的借款的加权平均数。一个期间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金额不能超过在这期间内发生的借款费用的金额。”

我国《准则》借鉴了国际上比较通用的做法,规定每一会计期间确定的资本化金额是由平均累计支出和资本化率确定的,平均累计支出是该项固定资产累计支出的加权平均数。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一方面体现了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与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支出挂钩的原则;另一方面更加如实地反映了资产的实际成本,避免了资产价值的高估和利润的虚增,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所不同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在计算每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时,没有区分借款费用的各项组成。美国、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也仅仅规范的是利息资本化问题,没有涉及辅助费用和汇兑差额的处理。

八、停止资本化

国际会计准则和世界各国或地区的会计准则,一般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具体规范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问题。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当为使相关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的所有准备工作实际上已完成时,应停止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时间为“资产实质上完工并达到用途时”。中国台湾会计准则规定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时间为“当资产完工可供使用时”。可见各国或地区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界定时间时主要是看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表现形式。我国《准则》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问题作了进一步变革,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界。这一改变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进一步减少,稳健性原则的贯彻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

国际会计准则认为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时应停止资本化,并对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给出了具体的判断:“当资产的实体建造结束时,尽管日常管理工作仍在继续,一项资产已准备用于预定用途或准备销售。如果有少数工作尚未完成,也表明所有工作实质上已经完成。当相关资产的建造的各个部分分别完成,并且每个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中已可使用时,则在为使那一部分达到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的所有必需的准备工作实际上已完成时,应停止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我国《准则》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作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终点,而对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标准规定得更加详细:实体完工;达到或基本达到要求;继续发生的资产开支很少;试生产表明能够正常运行。两种准则的表述虽略有不同,但其本质基本是一致的。

第7篇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差异比较分析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持股比例和性质不同,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

(一)核算范围的比较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内容包括:(1)企业持有的对小企业、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2)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3)准备长期持有,并且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对于第(3)种长期股权投资在《企业会计准则》中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内容包括:(1)企业持有的对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2)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二)科目设置的比较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需要设置的科目有:(1)资产类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股利;(2)损益类科目:投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需要设置的科目有:(1)资产类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需要设置“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三个明细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应收股利;(2)损益类科目: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3)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会计处理的比较

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采用成本法进行初始计量。《企业会计准则》下,初始计量需要区分属于同一控制下合并还是其他方式,如果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照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其他情况下,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确认投资成本。另外,若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同点是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下成本法核算一致。不同点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下权益法的核算不同。《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下,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及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份额,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及“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而不是“投资收益”。

3.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企业会计准则》下,若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需要借方转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权益法核算下,持有期间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其他权益变动转入“投资收益”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不涉及相关核算。

(四)发生投资损失的比较

1.确认条件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损失金额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条件一致。《企业会计准则》下,投资损失仅与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可收回金额有关,与税法规定不同。

2.核算科目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损失直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营业外支出。《企业会计准则》下,投资损失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损失。《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运用历史成本,后续计量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成本法类似的处理思路。《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比较复杂,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需要区分企业合并及其他投资方式,企业合并进一步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后续计量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

尽管《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方法不同,但是整个投资环节对损益的累计影响是一致的,只不过对各会计期间损益的影响不同。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比较如上页表1所示。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实例讲解

例:甲公司于200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5 000万元(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00万元)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甲公司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2007年1月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7 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

(1)2007年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商品,商品成本200万元,价款300万元,甲公司作为存货至年末未对外销售。2007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 000万元。

(2)2008年2月5日乙公司董事会提出2007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2007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发放现金股利400万元。

(3)2008年3月5日乙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2007年利润分配方案,按照2007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发放现金股利500万元。

(4)2008年5月1日,甲公司收到了150万元现金股利。

(5)2008年乙公司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导致资本公积增加100万元。

(6)2008年,上年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的商品(商品成本200万元,价款为300万元),甲公司已全部对外销售,2008年未发生内部交易。2008年乙公司发生净亏损为800万元。

(7)2009年度未发生过内部交易。2009年度乙公司净亏损为10 000万元。

(8)2010年8月10日甲公司销售持有的对乙公司投资,出售价款为9 000万元。

甲公司分别作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表2所示(单位:万元)。

参考文献:

第8篇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

为了体现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鼓励或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领域的发展,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通常对有关企业予以经济支持,如无偿拨款、贷款、担保、注入资本、提供货物或者服务、购买货物等,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支持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环境保护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等领域。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但是,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支持并不都是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如下特征:

1.无偿性

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这一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采购等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这与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并无矛盾,并不表明该项补助有偿,而是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补助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补助。

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政府如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将拥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分享企业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这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企业的投资在性质上是相同的。

2.直接取得资产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对出口环节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同时退回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征的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不属于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分类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企业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通常情况下,政府补助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因为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补助的原则和理念,政府补助主要是对企业特定产品由于非市场因素导致的价格低于成本的一种补偿。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最终也是与收益相关,只是暂时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在相关资产形成、投入使用并提取折旧或摊销时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收益法与资本法。所谓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所谓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收益法又有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与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金额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

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以便更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并通过“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和“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之所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是因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形成经济利益流入的组成部分,但由于是无偿的,又不符合销售收入或提供服务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通过“递延收益”科目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损益。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实际工作中较为少见,如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财政拨款、固定资产专门借款的财政贴息等。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可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首先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对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应当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对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9篇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费用化资本化

无形资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资源,在知识经济迅速膨胀的今天,拥有无形资产就掌握了取得超额收益的能力。无形资产将成为企业21世纪核心竞争力的主要经济动力源。

因此,2006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进行重新修订,在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准则中,我国新准则对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新准则明确规定, 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 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 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阶段, 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 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 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无形资产规定, 对研究阶段的支出, 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 能够满足下列条件时, 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是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是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是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 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 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 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是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是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wWW.133229.COM这种处理方法较单纯的费用化处理方法更严谨、更科学。主要优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这种记入方法首先体现谨慎性原则。新会计准则将企业的研发活动分为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研究活动的实质在于产生一种可以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科学知识成果, 如果不进一步开发便不具有经济价值, 其费用支出能否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不一定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开发活动的实质在于它是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 是利用研究成果产生的一种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过程, 经过可行性分析, 能够确定其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 根据资产的定义, 研究费用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而开发费用在符合某些特定标准, 即当该费用有可能会产生未来经济利益, 且这种经济利益可以可靠计量时,就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 这样做充分考虑了研发投资活动的风险性, 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其次,也符合真实性原则。这种方法更客观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将开发费用加以资本化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 可以使会计信息使用者通过会计报表了解企业在研究开发方面的投资力度与投资方向, 并向他们明示企业管理层对投资开发项目成功的信心及对无形资产预期收益的评估等真实信息, 使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对市场的调研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

同时,遵循了配比原则。研究和开发项目一旦成功作为其成果的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等, 往往会持续在以后若干会计期间为企业带来收益, 将开发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并作为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未来取得收益期间分期摊销, 体现了收入与支出相配比的原则。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有其优越的地方,必然有弊病的地方,尤其是对在市场经济还处于与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讲,对于其如何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 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并且无形资产准则规定, 对研究阶段的支出, 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 能够满足下列条件时, 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这一条规定来讲,人为的因素占有很大的一部分,对于如何进行可行性分析和怎样进行可行性分析,对中国这个市场经济很不完善的国家来讲,都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将开发费用支出资本化, 可以避免出现因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而导致的企业当期利润减少的现象,影响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但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讲,相对于减少当期的所得税来讲,企业追求的更多的是如何使自己的利润更多,报表更美丽一些,使得自己可以获得更多社会上的资金。由于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法律法规等还不够健全,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限等一系列不利约束,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判断哪些活动属于研究阶段,哪些活动属于开发阶段时,常常难以把握,导致对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的划分也存在较大的主观因素。这样, 经营者会更乐意将应计入本期费用的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虚增企业利润,同时,虚增企业资产。

第10篇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

    1.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发生了变化。

    原会计制度规定,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新的会计准则扩大了允许资本化资产的范围,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除了包括固定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

    2.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发生了变化。

    原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仅限于专门借款;而新的会计准则规定,除了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之外,还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也允许资本化,计入相关成本。

    3.利息资本化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

    在计算允许资本化利息支出时,原会计制度规定,专门借款利息支出资本化的部分要与购建固定资产支出相挂钩,需计算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和所占用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来计算确定,比较繁锁;而新会计准则对于专门借款不需要与累计资产支出挂钩,直接将专门借款的利息支出予以资本化,但在计算过程中要扣除未动用的专门借款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方法比较简单;同时对于为生产或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占用的一般借款,仍按原制度的计算方法操作,即先计算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与加权平均利率,最终确认占用一般借款部分应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4.折价或溢价摊销方法发生了变化。

    原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的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而新会计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取消了直线法,只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这样减少了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使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所增强。

    二、新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利息支出资本化的计算方法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1.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

    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

    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加权平均数×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1)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公式。

    累计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加权平均数=∑(超出部分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2)一般借款资本化率的确定。

    ①一笔一般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②一笔以上的一般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加权平均利率=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100%.

    其中,"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

    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③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情形下,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三、举例

    A公司于20×7年1月1日正式动工兴建一幢办公楼,工期预计为1年,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分别于20×7年1月1日和20×7年7月1日支付工程进度款。

    A公司为建造办公楼于20×7年1月1日借入专门借款2 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20×7年7月1日又借入专门借款1 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7%;另外向银行借入长期贷款2 000万元,期限为20×6年12月1日至20×9年12月1日,年利率为7%,按年支付利息。(为简单化,本题中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均相同。)

    闲置借款资金均用于固定收益债券的短期投资,该短期投资月收益率为0.5%.

    办公楼于20×7年12月31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A公司为建造该办公楼的支出金额如表所示:

    01

    (一)新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

    ①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为20×7年1月1日至20×7年12月31日;

    ②计算在资本化期间内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20×7年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金额=2 000×6%+1 000×7%×6/12=155万元;

    ③计算在资本化期间内利用闲置的专门借款资金进行短期投资的收益:

    20×7年短期投资收益=500×0.5%×6=15万元;

    ④占用的一般借款应当予以资本化的金额为:

    20×7年一般借款应资本化的利息金额=1 000×6/12×7%=35万元;

    A公司20×7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190-15=175万元。

    相关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1 750 000

    借:应收利息(或相关科目)150 000

    借:财务费用1 050 000

    贷:应付利息2 950 000

    (二)原会计制度下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①计算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1 500+1 500×6/12=2 250万元;

    ②计算资本化利率=(2 000×6%+1 000×7%×6/12)/(2 000+1 000×6/12)=6.2%;

    ③计算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支出=2 250×6.2%=139.5万元。

    综上,新会计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制度在借款费用核算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有关规定上更多地体现了国际趋同,更能全面体现"相关性"和"可比性"等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特征,使会计信息能在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内部之间相互比较,从而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投资决策的需要。

    三、举例

    A公司于20×7年1月1日正式动工兴建一幢办公楼,工期预计为1年,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分别于20×7年1月1日和20×7年7月1日支付工程进度款。

    A公司为建造办公楼于20×7年1月1日借入专门借款2 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20×7年7月1日又借入专门借款1 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7%;另外向银行借入长期贷款2 000万元,期限为20×6年12月1日至20×9年12月1日,年利率为7%,按年支付利息。(为简单化,本题中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均相同。)

    闲置借款资金均用于固定收益债券的短期投资,该短期投资月收益率为0.5%.

    办公楼于20×7年12月31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A公司为建造该办公楼的支出金额如表所示:

    01

    (一)新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

    ①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为20×7年1月1日至20×7年12月31日;

    ②计算在资本化期间内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20×7年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金额=2 000×6%+1 000×7%×6/12=155万元;

    ③计算在资本化期间内利用闲置的专门借款资金进行短期投资的收益:

    20×7年短期投资收益=500×0.5%×6=15万元;

    ④占用的一般借款应当予以资本化的金额为:

    20×7年一般借款应资本化的利息金额=1 000×6/12×7%=35万元;

    A公司20×7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190-15=175万元。

    相关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1 750 000

    借:应收利息(或相关科目)150 000

    借:财务费用1 050 000

    贷:应付利息2 950 000

    (二)原会计制度下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①计算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1 500+1 500×6/12=2 250万元;

    ②计算资本化利率=(2 000×6%+1 000×7%×6/12)/(2 000+1 000×6/12)=6.2%;

第11篇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除第30号(财务报告列报)、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33号(合并财务报告)、第34号(每股收益)、第35号(分部报告)、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侧重于规范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不直接影响企业短期会计利润外,其他准则都会在新旧准则转换期间影响企业的短期会计利润。

一、可能使短期会计利润增加的影响分析

(一)存货准则

新准则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此举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的行业影响较大,如造船、某些机械制造和房地产等行业。如果借款较多,执行新准则后,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将大大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当期的会计利润。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原准则规定,初始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份额出现贷方差额时,作为资本公积列示。出现借方差额时,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予以逐年摊销;新准则规定,当初始投资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该公允价值时,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投资成本。这样,新准则不仅将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相应份额的差额计入损益,而且,当投资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相应份额时,将原规定的以其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逐年减少会计利润的规定改为将其作为被投资单位的商誉直接计入投资成本,未予确认股权投资差额。

(三)投资性房地产准则

原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及存货的计量属性一般均为历史成本,并定期计提折旧或摊销;新准则规定,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并将二者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此举不仅直接减少了折旧或摊销费用,相应增加了利润,而且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呈现牛市的情况下,因其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也将相应增加当期会计利润。

(四)无形资产准则

新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能够具备准则提出的条件时,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开发费用的资本化将显著提升科技及创新类企业在此期间的利润水平。

(五)债务重组准则

原准则规定,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或用以偿债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及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另外,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视同销售或转让,计入当期损益(一般为收益)。

(六)收入准则

新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其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七)政府补助准则

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原准则规定是先作为负债,待项目完成后转入资本公积;新准则将这种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将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鉴于目前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接受政府补助的较多,准则允许将其作为收益处理,而不是作为资本公积,将使公司业绩有所提升。

(八)借款费用准则

新准则不仅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由专门借款扩大为一般借款,而且扩大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由固定资产扩展到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这对房地产公司、生产周期长的先进制造业公司而言,可使其资产增加、费用减少,对业绩产生较大的正面影响。

(九)所得税准则

此前多数企业均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新准则规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在实务中,多数企业均存在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的情况,因此将使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本期所得税费用减少,从而使本期利润增加。

(十)企业合并准则

新准则对公司会计利润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1.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支付对价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其差额可计入当期损益;2.如果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出现负商誉,将不再逐年计入损益,而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从而提升了利润;3.以往对合并价差是逐年摊销的,而新准则下产生的商誉不进行摊销,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资产和利润。

(十一)准则租赁准则

新准则补充规定,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包括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和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原准则是将差额逐期递延调整相应的租赁费用或折旧费用。虽然对利润的影响总额相同,但影响的期间不同。另外,原准则规定租赁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费用;而新准则规定将其计入租入资产价值或应收融资租赁款,从而导致当期费用减少,当期利润增加。

(十二)原保险合同准则

新准则规定,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价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从而增加了当期利润。

二、可能使短期会计利润减少的影响分析

(一)固定资产准则

新准则规定,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在固定资产存在高额弃置费用时,按其相应现值计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并追溯调整。此举会增加资产价值,导致折旧费用增加。

(二)资产减值准则

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这样避免了部分公司提取秘密准备,在以后年度突击转回减值准备的可能。所涉及的资产是指除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八类资产之外的资产,包括商誉和资本化的开发支出。此项规定导致企业减值费用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三)职工薪酬准则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四)债务重组准则

原准则规定,债权人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接受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重组损失;新准则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等。

(五)原保险合同准则

新准则对企业会计利润的影响有两点:1.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各类保险合同的准备金;2.要求保险人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提取和补提的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导致费用增加。

三、对企业短期会计利润的影响视具体情况而定的分析

(一)存货准则

新准则取消了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对原采用该类方法的公司而言,改变存货计价方式将对存货成本的结转产生较大影响,至于对利润是增是减,将视当期物价变动趋势而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新准则将对控制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由以前的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这样,如果该子公司处于盈利状态,会相应引起母公司会计报表利润数额的减少和资产数额的减少;如果其投资子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将使母公司会计报表的利润和资产同时增加。

(三)固定资产准则

新准则取消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较高”的定性标准,对于企业来说,意义重大。企业可以重新修订固定资产目录,修订后报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为纳税调整打好基础,由此可能引起企业固定资产确认范围、相应折旧费及所得税费用的变化。

(四)无形资产准则

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原准则规定,如果合同及相关法律均未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超过10年;新准则不再具体规定摊销年限。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应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这样,公司对其无形资产是否属于寿命可确定以及寿命多长的判断,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不同的影响。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原准则规定,在没有补价的情况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产生损益;新准则规定,在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这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计入当期损益。

(六)外币折算准则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已列入所有者权益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折算差额转入当期损益。另外,新准则取消了原来按投资合同约定汇率入账、投入当日汇率与投资合同约定汇率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资本投入均以投入当天的汇率入账,不再产生汇兑差额。

(七)租赁准则

新准则规定,对未确认融资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或分配;而在原准则下,企业可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其他方法摊销或分配。这种方法的变更对融资费用和融资收益将会产生较大影响。

(八)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

1.原投资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新准则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2.新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在表外列示,而是进入表内计量。3.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时,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所有这些特殊的规定都会对公司会计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九)金融资产转移准则

新准则的影响主要源于公允价值的采用对企业会计利润产生的影响。

(十)套期保值准则

新准则要求企业确认以前在表外核算的套期业务的浮动盈亏,并且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这些规定都将影响有套期业务企业的会计利润。

(十一)再保险合同准则

新准则的影响点有三个方面:1.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分出业务形成的资产、负债及收入费用,即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分保赔付费用。2.规定应在能够计算的条件下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3.规定了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而在我国实务中,保险公司一般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和相关费用。以上三点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和金额都有影响。

四、总体影响分析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第5号(生物资产)、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11号(股份支付)、13号(或有事项)、第15号(建造合同)、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企业短期会计利润的影响,尽管并不直接和具体,但其潜移默化的影响也是需要关注的。

第12篇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存货;会计处理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0118-01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微型企业可参照执行。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本文就《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对于《小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分析探讨存货的有关会计处理发生的变化。

一、存货核算有关科目的变化

(一)科目增加。《小企业会计制度》存货只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日常核算可以按实际成本,也可以按计划成本,增加了与计划成本法相对应的科目“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另外,为提高《小企业会计准则》涉及领域广泛的适应性和包容性,增加了“周转材料”与“消耗性生物资产”等科目。

(二)科目取消。《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委托代销商品”以及“待摊费用”等科目。《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认定标准,减少了财税差异,不像《企业会计准则》那样要考虑时间性差异并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即《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原则上采取与税法一致的标准,灵活直接,便于推广和实务操作。

(三)科目变更。《小企业会计制度》将各种材料和包装物合并到“材料”科目统一核算,并在附注中规定,低值易耗品较少的小企业可以将其并入“材料”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将与存货相关的会计科目分设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消耗性生物资产”等科目。

二、存货的会计核算

(一)核算方法。《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材料核算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并设置了“在途物资”科目核算小企业已支付货款但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或商品的实际成本,在附注中规定,如果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可以增设“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小企业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并明确规定,对材料的核算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法,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法,《小企业会计准则》增加了计划成本核算方法,并设置了“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二)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核算方法。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第5款规定: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根据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确定其成本;(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根据营造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确定其成本;(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根据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确定其成本;(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三)捐赠存货类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小企业会计制度》是通过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处理,该科目下设明细科目:“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接受捐赠资产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成本摊销。对于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成本摊销,《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分金额大小均一次结转成本。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以根据金额大小分次结转或一次结转。

(五)存货的发出计价。《小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计价方法简化为: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六)存货的盘盈盘亏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存货的盘盈和盘亏是通过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来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规定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生存货的盘盈或盘亏时直接进行处理。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处理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在处理时扣除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后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有关存货的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二)该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材料40000元,其中20000元属于非常损失,10000元属于自然损耗,3000元属于管理人员责任,另7000元由保险公司赔偿(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因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之规定,这项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制度[S].2004.

[2]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S].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