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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安全法

时间:2023-06-05 09:58:07

最新食品安全法

第1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堪称“史上最严”食品法典。

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新《食品安全法》,依法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更好地为全省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切实维护食品公共安全,为贵州同步小康提供强有力的食品安全保障。

加强普及

为新法创造良好思想舆论环境

保障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党的十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食品安全摆到突出位置来抓,强调:“食品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在食品安全上能不能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执政能力的考验,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食品安全。”

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对进一步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具有里程碑意义。全省各市(州)、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这部重要法律,作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法学习宣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组织开展学法普法活动,推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为新《食品安全法》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思想舆论环境。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公众最关切的民生问题。民生是最大的公务,在社会转型期,食品安全问题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最吸引群众注目和关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的问题可能更复杂、更棘手、更尖锐,这也更加考验监管部门的勇气和智慧。

当前,食品安全领域还存在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等突出问题,因此各地监管部门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还要督促食品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督促食品从业者自觉学习新《食品安全法》。

重视宣贯

营造食品安全法治氛围

当底线一降低、一弃守,就能获得巨额利润时,一些人不再计较良心之失,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在道德层面,正是如此。凡是道德所谴责的,也正好是法律所约束的,即将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可谓是及时雨,从法制层面保证了社会健康有序发展,防止道德滑坡。

法律是“硬”道德,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法律普及是法律实施的基础。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新《食品安全法》,是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无旁贷的重要责任。各地要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从监管人员、食品从业者、社会公众三个层面,分层次、大规模组织开展学法普法活动,使新法内容为执法者掌握、从业者熟悉、社会公众知晓,积极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食品安全法治氛围。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宣传方案,明确责任分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切实把各项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农业、卫生计生等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渠道和资源开展宣传活动,努力扩大宣传活动的声势规模,争取更大成效。

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要大力组织开展新《食品安全法》的学习贯彻活动,对食品安全执法人员进行全员培训考核,使全系统干部职工都成为法律上的“明白人”。同时,还要督促有关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提高食品监管相关单位的法律素质。

积极推动建立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履行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大力推进综合治理,解决执法难题,确保群众饮食安全。建立风险监测、信息共享、快速查处、全面整治等长效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强大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有效应对公共食品安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保障,强力督导,强化问责。加快推进县以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推动监管力量向基层倾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

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强化法律宣传、公益宣传、科普宣传,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参与、支持、维护食品安全。同时,推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落实,有效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监督向更深、更广层次拓展。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充分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格局。

多方努力

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

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社会共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遵循的总原则写入,并在具体条文中从五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强化行业自律。在继续强化行业自律要求的同时,增设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

强化消费者协会监督。增设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强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业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强化群众监督。为增强投诉举报的积极性,特别是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设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强调新闻媒体的监督和自律。新闻媒体一直是发现和揭露食品安全违法问题、推进我国食品安全进步的主要力量之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继续强化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的同时,提出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并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原料安全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门槛。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不仅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的原料品质进行了规定,还提出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记录等程序性要求,以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可靠、问题可溯。

第2篇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新食品安全法完善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新食品安全法利刃出鞘

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4月24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该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对这一民生立法的重要修改,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较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50条,分为十章154条。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同时,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

六种需要评估情形

现行食品安全法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但食品安全状况依然严峻,从“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苏丹红、地沟油再到“掺假羊肉”“毒生姜”等事件的接连发生,“舌尖上的安全”一再失守,加重了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

为提早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新食品安全法专设一章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明确规定了六种需要评估的情形: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那么,什么样的食品才是安全的?有没有相应的标准进行衡量呢?这个标准由谁制定又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如何进行监管,一直以来是困扰食品安全的难题,因为食品安全涉及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多个环节,而这些环节又是由不同的部门在监管,形成了“九龙治水”的局面。

为此,新食品安全法完善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并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在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所以,农药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对农药管理方面,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

据了解,其实早在2000年出台的《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中,就要求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2003年,南京市政府更是列出了42种高毒、高残留农药“黑名单”,在南京全部禁止销售和使用。也就是说,当时南京就禁止在蔬菜水果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了。随后这个“黑名单”被逐渐扩大到46种。根据江苏省农科院介绍,江苏对于农药管理一直都很严格,江苏地产的蔬菜瓜果使用的也一直是低毒农药,可以放心食用。

在餐饮服务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对于现在异常火爆的网购,新食品安全法也作出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在特殊食品监管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而在婴幼儿配方食品方面,新食品安全法则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严典重罚

之所以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不但在处罚的内容上更加广泛,而且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新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3篇

关键词:《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 制度创新 食品安全

作为世界上食品安全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美国一直致力于建立一个良好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对1938年通过的《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被称为从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以来对美国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最全面的一次更新,是过去70多年来美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领域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新法案的正式生效和实施,必将给我国输美企业及其食品带来新的挑战。为此,有必要研究新法案的制度创新之处,分析它对我国输美企业及其食品的影响,并提出有效措施给予积极应对,以维护我国输美食品企业的利益。

一、《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的制度创新

在美国立法机关看来,如果全球食物链中的每个生产者对存在致病风险的环节认真对待并且承担起真正的责任来,食源性疾病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预防、避免的。根据新法案,FDA将拥有更多保证食品安全的预防性举措以及更加清晰的监管架构来改善以往食品安全领域监管之不足。具体说来,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该法案在以下五个主要方面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对相关监管机构的权力进行了重新整合,并且在一些领域进行了制度创新。

1、食品安全预防控制方面。该法案首次明确FDA在食品供应方面拥有广泛的、预防性控制措施有权进行立法。

2、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和执法。该法案认为对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设施进行检查是让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卫生承担起责任的重要途径,因此,该法案明确规定FDA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设施进行检查的频率应当不断提高。这种检查包括对出口美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国内存在高风险的美国食品加工、生产企业,法律规定新法案实施后FDA将至少每5年要进行1次检查;对国内不认为存在高风险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至少在新法案颁布实施后,每7年要进行1次检查;对于出口美国的外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新法案规定FDA局长必须在新法案实施后一年内视察的外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少于600家,并且在此后5年时间内,每一年视察的外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总数至少是前一年的2倍以上。在过去,FDA极少对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农场进行检查,最多每10年对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巡视,而更多食品加工厂则是从来没有进行过巡视;此外,新法案规定FDA在对这些企业进行检查、运用监测资源时要注意采用以监测风险为工作基础,在进行检查时尽量采用创新手段。

3、进口食品安全方面。向美国出口食品的国家多达150个,根据新法案,FDA拥有确保进口食品达到美国标准,并确保对美国消费者来说是安全的权力。首先,该法案第一次规定,食品进口商必须确保他们的外国食品供应商拥有足够的预防性控制措施来保证食品安全;其次,FDA将授权第三方稽查机构或人士来证实外国食品生产企业的设备达到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再次,对于存在高风险的食品,FDA有权要求相关进口食品在进入美国境内时具备可信赖的第三方认可证明。此外,为了对外国食品出口企业进行检查,法律还配套了一些另外的资源。最后,对于那些拒绝接受美国检查的外国食品出口企业,其出口到美国的食品FDA将有权拒绝其进入美国国境。

4、问题食品及时应对方面。该法案首次规定,FDA对所有问题食品都有权进行强制召回。不过,FDA期望这种强制召回权仅只在食品生产企业很大程度上没有按规定遵守自愿召回问题食品时,才动用该项权力。

5、加强国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合作方面。该法案对目前美国联邦、各州、地方、领地、部落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之间及其与外国食品安全监管之间合作重要性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充分重视,重视这种国内各相关机构及国外相关机构之间合作的目的只有一个:确保公共健康目标的实现。该法案第二章第209节就明确要求FDA加强对联邦各州、地方、领地及部落地区食品安全官员的培训。

二、《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对我国输美企业及其食品的影响

综合考察,新法案对我国输美企业及其食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食品出口成本增加。根据新法案规定,境外向美国出口食品的企业,包括宠物食品

生产、包装、仓储企业都必须每年向FDA登记,并缴纳500美元的登记费,2010年后,收费标准将根据通胀因素进行调整。对于国外企业在美国注册时,还需要提供美国人的相关信息。而未登记企业的产品,将被视为“错误标签”,并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此外,新法案的其他环节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增加企业的运营出口成本。

2、出口食品召回增加。新法案授权FDA无须提供任何证据即可对进口食品实施单方面扣检。FDA如果有理由相信该食品是掺杂、错误标签或违反法规的,可以要求企业自愿召回产品;如果FDA有确切的证据表明某种食品对人和动物的健康造成即时和严重的危害,可以紧急召回令。因此,我输美食品出现被召回的情况会有所增加。

3、风险控制管理严格。该法案新增了“危害分析和基于风险的预防控制”章节,强制要求输美食品企业建立和实施食品防护计划及安全计划,并保存相应的记录。我国出口食品企业对食品防护计划的认知度不高,实施范围不大,缺少专业人员和必要的培训指导,同时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在内的体系管理存在不严格、不规范等问题。现阶段,相当数量的企业难以达到新法案的要求。

4、官方检查频繁严苛。新法案对于进口到美国的食品,也要求达到与美国国内食品生产者相同的标准,且进口商与每个境外食品企业必须经过认证与定期检查。未来4年,美国将投入14亿美元新招2000名检查官,在国外专设机构对输美食品企业进行检查。该法案落实后1年内,将巡视至少600家国外企业;之后5年内,每年巡查的设施数目不少于前一年的两倍。我国出口食品企业有相当数量为中小企业,基础设施薄弱,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极可能面临因检查不合格而失去输美贸易资格的风险。

5、认证认可程序严紧。法案规定,当有证据表明某种食品存在风险时,FDA就可以要求相关企业必须提供由认可机构出具的证书,方能出口美国。FDA有权对认可机构以及由认可机构出具证书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在更关键的实验室检测认证问题上,法案规定,只有经FDA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实验室才能进行被承认的检测。同时,FDA将公布实验室认证机构的名单,并对经他们认证的实验室进行实地检测。上述规定都将使企业在出口产品检测和认证上,面临更少的选择,实际上增加了我输美食品的贸易阻碍。

6、企业违法受罚严厉。法案加重了对违规企业的处罚,规定任何人如果故意违反《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301条有关“掺杂”和“错误标签”食品的规定,将处10年以下监禁,或并处罚款。而民事处罚方面,罚金最多则可达到750万美元。另外,企业产品在出现违反美国标准及其他规定时,企业还需要承担FDA的跟踪复查费用,以及实施命令召回所产生的费用。同时,法案也给予FDA新的权力,只要FDA有理由相信某种食品是掺杂、错误标签的,就可以对食品进行行政扣留,扣留最长期限从30天增加到60天。这也使得企业产品被召回或扣留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从而使潜在的费用显著上升。

三、建议采取的措施

1、增强输美企业食品安全意识,建立登记制度和管理体系。

输美食品企业在每年规定期限之前,应及时向FDA如实、准确地登记、更新企业信息,并按时交纳年费;及早做好迎接FDA检查的准备工作,密切关注FDA即将制定的快速通关指引,争取获得快速通关资格。此外,企业应迅速按新法案要求进行分析和自查整改,提升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保证输美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HACCP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2、发挥检验检疫部门职能,加强与美国FDA协商。

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国家涉外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积极应对新的挑战,充分发挥检验检疫技术执法优势,针对美国新法案的标准和要求,在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加强生产源头的监管和对企业的技术帮扶等多方面加强力度,切实保证我国输美食品的安全快捷出口,促进我国输美食品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此外,检验检疫部门应主动加强与FDA的沟通和协商,积极争取实验室认证机构获得FDA认可,争取我国输美食品检测市场的主动权。

3、发挥国家政府职能,防范贸易保护主义。

在美国新法案实施后,我国政府应加强与美国进行食品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全球食品安全。与此同时,我国政府应防范美方借新法案的实施滥用贸易保护主义,对新法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贸易保护主义和可能出现的贸易纠纷做好应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贸易纠纷,应充分利用WTO TBT/SPS委员会以及各相关平台进行交涉,积极维护和争取我国的合法利益,根据WTO原则对新法案中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不合理内容提出异议,为企业出口争取主动便利条件,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1]戚亚梅,韩嘉媛.《美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体系的运作》[J]. 农业质量标准,2007年增刊

[2]吕冰,王岳松,桑立伟,赵永杰.《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我们共同面对》[J]. 食品安全导刊,2011(3)

第4篇

一、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倍受瞩目。从我国的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台湾塑化剂事件到不久前欧洲蔬菜的大肠杆菌污染事件,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成为影响一国执政党威信、政府信誉和国际形象的重大问题。

《食品安全法》是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体现了党中央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体现了党和政府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下大力气改善民生,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的坚定决心。

与《食品卫生法》相比,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其颁布实施,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群众饮食安全,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实施《食品安全法》重要性的认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解决社会成员面临的现实生活问题,使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当前,食品安全已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依法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权益,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二、进一步增强依法监督的责任感,注重监督工作实效

近年来,党和政府将食品安全问题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现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就此作出重要批示和发表重要讲话。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由副委员长带队,对全国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省人大常委会也多次组织食品安全工作视察和专题调研。

此次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充分肯定了我省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推进食品安全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很高评价,桑国卫副委员长特别要求,“吉林省食品安全工作要走在全国前列”。

尽管我们的工作有了很好的基础,但对照实际工作需要,对照国家要求,仍有很大差距。全省各级人大应当充分认识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做好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食品安全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既是党委和政府的重点工作,也是人大应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人大要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督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把食品安全责任落到实处,把《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基本准则等一系列法规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促进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从各地交流情况看,近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对《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的监督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做法,但食品安全任重而道远,人大的监督工作也不能一蹴而就,各地要根据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开展重点监督和跟踪监督。

一是要根据本地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中存在的问题、难点和关键环节,开展依法监督。比如,针对目前存在的食品中非食用化学物质的添加问题、水果蔬菜中农药残留等问题,各级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要配合常委会搞好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搞好监督工作。

二是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依法监督。食品安全是一个从田间到餐桌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生产者、加工者、储运者、销售者几大方面,实施监督、检验检测、管理等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既相互独立,又相互配合;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因此,在监督方式上就要灵活多样,既可以围绕着一个环节来进行,也可与其他部门联动,使监督工作收到最佳效果。

三是开展跟踪监督。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进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政府办理情况,常委会可以采取连续监督、跟踪监督的方式,促进问题解决。

三、加强学习、调研,全面提高依法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教科文卫工作涉及部门多、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多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要做好依法监督工作,各级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成员、代表及工作人员必须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素质与实际能力,以适应工作需要。

首先,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还是要加强学习。自觉地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我们的工作,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学法、知法、懂法,才能有效地进行依法监督。比如,本届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职业教育一法一例执法检查、义务教育一法一例执法检查,今年又进行了食品安全一法一规定的执法检查。要做好这些工作,就必须认真学习相关法规,要深入了解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吃透立法精神,熟悉法律规范;要了解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及时把握最新信息、最新动态。要带着问题学,力求学深、学透,才能有效开展依法监督工作。

其次,要加强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基本功,也是提高工作能力、水平的重要途径。当前教科文卫工作不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中要开拓创新、深入研究、务求实效。

一是在“新”字上积极探索。要创新调查研究方式、方法,做到点面结合、明查暗访结合、书面征求意见与直接聆听报告结合。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及征求意见等形式,更多地了解真实情况,为准确地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提供有效的依据。

二是在“深”字上下功夫。人大调研不能蜻蜓点水、浮光掠影,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以此为基础,提出的问题、提供的建议才能有依据、有深度、有针对性。

第5篇

做了重大修改的 《食品安全法》 将于今年 6月1日开始在我国施行。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大事 ,食品安全法律是整个食品安全体系的基石 ,健全的法律体系将决定食品安全体系的有效运作。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由于尚存系统性和协调性缺乏的弊病 ,难以应对现实生活中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 ,凸现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国外 ,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较为完善 ,在食品安全监管上积累了丰富经验 ,值得我国借鉴。

1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简介

1. 1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美国是世界公认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最完善的国家之一 ,在建国之初就开始了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

目前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联邦肉类检验法令(FMAI) ,联邦食品、 药品和化妆品法令(FDFCA) ,禽类产品检验法令(PPIA) ,食品量保障法令和公共健康事务法令等。此外 ,由众议院制定的美国联邦法典(CFR) 是联邦政府发布的综合的永久性法规 ,共分50卷 ,与食品有关的主要是第 7 卷(农业) 、 第9卷(动物与动物产品)和第 21 卷(食品与药品) 。 “9· 11” 事件后 ,美国又相继制定了动物健康保护法》 、 《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应对法》,在法律中规定了一系列食品反恐的措施 ,如建立国内外食品厂商登记制度等[1 ]。

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 ,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 ,对进口食品的认证、 包装、 标识及检测、 检验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 ,构成了一张非常严密的食品安全保护法规网。

1. 2   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

1980年欧盟颁布实施了 《欧盟食品安全卫生制度》,2000年欧盟又发布了 《食品安全白皮书》,将现行各类法规、 法律和标准加以体系化 ,后又提出了 “从田间到餐桌” 的全程控制理论 ,即把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原则纳入卫生政策 ,使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涵盖了 “从农田到餐桌” 的整个食物链(包括农业生产和工业加工的各个环节) ,强调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所负的职责 ,并引进 HACCP 体系 ,要求所有的食品和食品成分具有可追溯性。近年来陆续制定了《通用食品法》 、 《食品卫生法》 等20多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 ,具体包括: 《通用食品法》 、 《食品卫生法》 、 动物饲料法规以及添加剂、 调料、 包装和放射线食物的保存方法规范。还有一系列的食品安全规范要求 ,主要包括:动植物疾病控制规定;农、 兽药物残留量控制规范;食品生产、 投放市场的卫生规定;对检验实施控制的规定;对第三国食品准入的控制规定;出口国官方兽医证书的规定;对食品的官方监控规定 ,形成了强大的法律体系[2 ]。

1. 3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

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分为 3 个层次:一是针对食品链各环节的一系列法律 ,如《食品卫生法》 、 《JAS 法》 等 ,这些法律效力最高;二是根据法律制定并由内阁批准通过的令 ,如 《食品安全委员会令》 、 《JAS 法实施令》等;

三是根据法律和政令 ,由日本各省制定的法律性文件 ,如 《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 、 《关于乳和乳制品的成分标准省令》 等。整个法律体系覆盖了农产品生产环节、 农产品流通环节、 食品生产环节和食品流通环节。值得提出的是 ,日本政府于 2003 年 5 月出台了 《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了食品从 “农田到餐桌” 的全过程管理 ,明确了风险分析方法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应用 ,并授权内阁府下属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3 ]。

1. 4   加拿大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加拿大食品安全监管的最大特点是组建了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实行统一归口管理。1997年加拿大议会通过了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法》,把分散在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和资源进行归并整合 ,在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下面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 — — —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 。CFIA成立后 ,承担了涉及食品安全和动植物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13 部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 ,其监管范围从种子、 肥料、 种植、 养殖、 食品生产加工到标签标识、 进出口等各个环节 ,涵盖了除餐饮和零售业以外的整个食品链。加拿大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与营养卫生法规、 政策、 标准的制定 ,组织开展食品风险评估 ,负责新型食品(含新资源食品)的市场准入 ,对食源性疾病、 肠道传染病的监测与防控实施领导。

而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则统一负责执行加拿大卫生部制定的法规政策和标准 ,对加拿大市场上食品安全性和营养品质进行监督和检验 ,并由卫生部依法对其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进行评估[4 ]。其法律包括: 《食品和药品法》 、 《鱼类检验法》 、 《动物卫生检疫法》 、 《肉类检验法》 、 《植物育种者权利法》 、 《植物保护法》 、 《化肥法》 、 《饲料法》 、 《种子法》 、 《农业和农业食品管理货币处罚法》 、 《加拿大农产品法》 、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法》 和 《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法》 等。

2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建设的成功之处

2. 1   法律体系健全、 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要素。以上这些国家都是立足于法律 ,通过立法来加强对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的 ,而且起步早 ,成效大。

这些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均把消费者生命与健康放在首位 ,不仅涉及面广(依法监管 “从农田到餐桌” 的全过程) ,而且在内容上别是关于食品的标准和监管程序方面相当详细。这些国家基本上都有一个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根本法律 ,并配以其他的具体的专项法律相互协调 ,共同作用。

当的食品问题出现后 ,国家还会及时调整原有的法律规定或制定新的法律规定以适应需要 ,如转基因食品大量出现后 ,安全评估难以在短期内做出 ,各国纷纷出台法规 ,实施对生物技术食品的食用安全进行限制保障性管理等。

2. 2   注重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建设这些国家都很重视加强与食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机构设置 ,在法律上赋予明确的责权 ,比如日本 ,成立了 “食品安全委员会”,并在 《食品安全基本法》 中的大量篇幅赋予其明确的责权 ,以便对食品进行集中管理。更多的国家是由多个政府部门分工合作 ,并有一定的协调机制。有些国家如日本还新设置了专门的食品危险评估构。

除此以外 ,各国几乎都制定了食品安全的长远规划或改革计划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前沿问题的研究 ,增强职能部门的作用 ,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2. 3   法律条款具体、 细化 ,便于操作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制定食品相关法律时法律条款极其细致 ,如欧盟的 《通用食品法》,有几十万条之巨 ,基本上把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都写进了法律 ,这样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依法管理 ,在遇到实际问题的时候可以直接解决 ,避免出现法律真空的状态。

2. 4   及时更新法律法规条款

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不论是在食品安全立法还是在食品安全管理上都十分注意食品产业的发展趋势和食品贸易的不断国际化 ,注重与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食品标准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接轨 ,最大限度的满足人们对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及时对旧的法律规定或管理体系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更新 ,以保证依照法律采取的措施正确可行并能够有效的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概况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可分为 3 个层次:一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如 《食品卫生法》 等;二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 ,如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等;三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的规章 ,如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等。目前 ,已经形成了 《食品卫生法》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主导 ,相关规章、 地方性法规、 司法解释为补充 ,其他法律如 《刑法》 相配合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5 ]。

由于全社会高度关注食品安全问题 ,历久制定的 《食品安全法》 已经于2009年 2 月 28 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将于 2009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 ,这将更加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这些法律、 法规及规章从食品的生产、 加工、 流通以及进出口检验检疫等不同角度以不同的力度保障了食品安全[6 ]。

4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不足之处

4. 1   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目前 ,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大约有 100 多个规章 ,还有500多个卫生标准 ,法律法规数量不少 ,但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 ,散乱、 孤立、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目前正在施行的 《食品卫生法》 只涵盖了食品安全领域的一部分 ,未能体现 “从农田到餐桌” 的全过程管理。从具体内容来看 , 《食品卫生法》 和 《产品质量法》 在许多规定上都是重复的 ,而且这些规定也都是一些概要性的 ,针对性较差 ,相互之间也不够协调 ,这给执法留下了许多忧患和漏洞 ,经常出现针对同一违法行为 ,不同执法主体依照不同执法标准 ,处理结果不一致的问题[7 ]。还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 《农业法》 、 《产品质量法》 之间不协调 ,存在食品卫生与产品质量两套独立而且规定不一致的法律 ,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也使得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大打折扣。

新颁行的的 《食品安全法》 做了新的规定 ,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原有法律的弊端 ,如第四十三至第四十八条作了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规定。

4. 2   法律法规条款过于笼统 ,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 ,一些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 ,定义不够准确 ,甚至有歧义 ,限制性法律规定也不清晰明确 ,在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其不足之处。

现有的大部分配套法规由于出台早、 标准低 ,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的需要 ,如罚款问题。还有些条文过于笼统 ,而相关程序性规定和配套规定未出台 ,致使难以执行 ,如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相关食品或食品链中某些特殊

食品、 重要环节等尚未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 ,导致执法实践中无章可循 ,不能追究相关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4. 3   缺乏自身完善和补充机制 ,适应新形势的新法律条款显得滞后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多为部门立法 ,所以法律起草过程往往成了权力设定过程 ,于是在管理过程中不是从职责的角度出发 ,而是从权力的角度出发 ,因此 ,各个职能部门缺乏对当今食品安全问题关注的热情 ,只有出现如 “三鹿奶粉事件” 之类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才引起足够重视 ,严重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如 《食品卫生法》 制定于 1995 年 ,而新颁布的 《食品安全法》 也是经历了从2004年7月开始起草至 2009年2月28日正式公布 ,前后持续将近 5 年的时间。

4. 4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我国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 ,促进食品安全的执法过程中规范化和持续性有所缺乏 ,没有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通常是在出现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后 ,由上级行政机关发布行政条文 ,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和处理。

当这场风过后 ,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行动偃旗息鼓 ,在风头上隐匿起来的制假造假分子又始重新行动起来 ,制假造假再度泛滥。这种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的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过程 ,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难以摆脱 “食品安全问题泛滥 — 打击 — 食品安全问题暂时缓解 —再度猖撅 — 再打击” 这样的怪圈 ,这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

4. 5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缺乏统一性目前 ,我国食品安全实行的是多头分段管理体制 ,影响监管效果。由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多 ,农业、 工商、 卫生、 质监等十几个部门均涉及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 ,缺乏操作性。各部门之间或者争夺监管权 ,或者相互推诿监管责任 ,最终造成监管不力 ,问题难究。 《食品安全法》 规定: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弭监管空隙。

但 “食品安全委员会” 只是作为一个 “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被写入《食品安全法》,并明确 “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对该委员会的权责未作说明。

4. 6   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立法缺失

我国人口多数生活在农村 ,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得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管长久处于被忽视的状态。

近年来发生在农村的食品安全事件越来越多 ,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 “苏丹红”事件等。农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主要是因为农民卫生安全意识薄弱 ,传统的生活习惯留下了不少食品安全的隐患 ,许多地方尚未制定农村食品安全的配套法规 ,而且没有完善的基层执法管理体系 ,导致农村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增多[8 ]。

5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启示

5. 1   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法律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政策实施和消费者食用安全的制度基础。参照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 ,进一步修订、 补充和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加强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的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工作 ,出台有效的、 切实可行的法规措施[9

依法管理农产品的生产、 经营和进出口 ,监督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不断提高我国食品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水平。随着 《食品安全法》 的出台 ,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将得到确认 ,在此基础上 ,对于现有法律进行认真的清理、 补充和完善 ,对旧法进行废止、 修改或整合。

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 ,结合我国现阶段和未来的国情 ,制定各种单行法规 ,如构建农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基本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更具体明确的规定 ,并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立法的冲突 ,最终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 ,各项法律制度之间协调完备的法律体系。

5. 2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多头分段管理 ,借鉴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 ,建立强有力的统一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 决定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关键是该机构的职能要明确 ,要有权威 ,要有较强的协调功能 ,把现在的多部门分段监管改为少部门集中全程监管 ,理顺农业、 质检、 工商、 卫生、 商务、 进出口、药监等管理部门的关系 ,明确职能分工 ,细化各监管机构的职责 ,明确各监管机关的监管手段 ,

使其有责有权 ,能有效实施监管。同时 ,应由各级政府出面 ,成立协调机构 ,解决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监管扯皮问题 ,在分工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协调;各部门间要加强信息交流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5. 3   加强自身完善和补充机制的建设

参照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 ,根据我国国情 ,在立法机构中组织成立有关食品安全的委员会 ,沟通汇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 ,及时对现行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 ,使其更加完善。

对新的食品安全问题 ,积极主动地制定相关法规条款 ,条件成熟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提高这些条款的法律地位。以此作为一种机制保持在立法机构中 ,可以直接避免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法律空白 ,利于监管机构操作[10 ]。

5. 4   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作为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 ,必须主动将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建立起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一方面 ,要建立健全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企业操作规范3个层次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 ,保证食品生产的安全;另一方面 ,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我国农产品检测和检验体系目前还比较薄弱 ,现有的质检机构数量与社会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而且地区分布不均 ,必须加大投资 ,增建高水平的检测检验机构 ,建立和修改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和检测方法。

根据我国现实和发展情况以及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能力 ,对以往制定的低指标的标准进行修改 ,对目前已经

检出的尚无标准的食品不安全因素尽快制定标和检测方法。加强检测实验室的建设 ,提高检测水平 ,做到技术要求和法律权威相结合 ,检测技术支持法律实施 ,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有法可依、 有标准可执行、 有实验方法可遵循。

5. 5   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迫切需要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于制造制售假、 劣、 毒食品坑害消费者的侵权行为 ,除了要求行为人对消费者的实际损害进行赔偿外 ,还应该给予严惩重罚 ,以最大程度上地减少和杜绝这类行为。对于那些给不法行为人提供便利的人 ,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否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 已在这方面作了新的规定 ,但还需要加强假、 劣、 毒食品的认定及证据搜集工作 ,否则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将难以落到实处。

5. 6   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立法进程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中 ,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空白 ,为了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应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基础上 ,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 ,以弥补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 ,强化农村地区的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 ,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手段 ,进一步优化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

总之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还有众多的不完善之处 ,需要借鉴和吸取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 ,结合我国的实际 ,不断建立和完善 ,使之能够更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 ,为老百姓的身体健康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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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宋寅平.值得借鉴的日本 “食品卫生新 5S” [J ] .中国标准化 ,2004 ,5 (11) :70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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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江华.中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比较研究[J ] .食品科技 ,2006 ,7 (11) :12 - 16.

[6 ]梁进.中国与日本食品卫生法规的比较及建议[J ] .食品工业科技 ,2003 ,4 (8) :83 - 85.

[7 ]王兆华.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 ] .中国软科学 ,2004 ,11 (7) :3 - 8.

[8 ]徐晓新.中国食品安全:问题、 成因、 对策[J ] .农业经济问题 ,2002 ,4 (10) :47 - 50.

第6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

食物是人们不能离开的基本物质元素,食物的品质和安全关系到人类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保障。伴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进步和我国也加入到了WTO这一挑战,大家对于食物是否安全和怎样建立监管体制的需要也越发的高了。假如说食物的安全出现了差错,很可能会涉及到社会的安稳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所以说我们一定要注重食品是否安全和食品的监管。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国家没有间断的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方法进行了整理和修改,但是它的安全问题还是让人非常头疼的,于是说身为食品安全检查机构,就应该增加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而且一旦发现问题一定要马上解决,这样才能对大众负责。

1、现如今我们国家食品安全出现的一些重要问题

1.1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不够全面

现如今,我们国家对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有很多,加一起大约有二十多部。但是因为在定制法律的时候没有集中处理,就导致了各种法律之间非常散乱,没有详细的进行统一和整理,所以说现在弊端就显露出来了,现在还不能对于食品的每个程度的安全检查进行全面涉及。[1]对于每个省所颁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都不太一样,因为每个地方的部门改革水平都不尽相同。此外,最近一段时间伴随着科技的进步,研究出了各种各样的化学药剂,这些个化学药剂运用在了食物中也就成为了我们所熟知的食品添加剂,能够改变食物的颜色、味道等等,但是健康的添加剂是可以使用的,有些添加剂不仅对人体无益,而且还有很大的伤害。而且有关的法律条文的创建不能够和科学技术的推动接轨,所以让很大一部分的人在利益的诱惑下走上的犯罪的道路,不顾及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且很多法律对于威胁到食品安全的违法法律的行为处罚的不是特别重,或者是没有树立好良好的威信,所以说引发了很多人去犯罪。

1.2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没有到位

食品安全是一类问题的总称,包含了食品的加工、产出、传播、卖出等流程,原本来说这几个流程是交相辉映不能分开的,但是最近的一项法律条文中指出,每个阶段都要由专门的一个机构来监督和管理,所以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所采用的一般都是分阶段的监督管理,被公共分为四个单独的层次,也就是说由不一样的机构分别掌管不一样的几段,非常容易发生监督管理不到的地方或者是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重复,所以说就会发生当里面的某一个阶段出现差错的时候,每个相关责任机构都会开始推脱责任或者是执行法律不严格,从而造成了我们国家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大。[2]因为监督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容易导致各个地区执法机构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没有非常周到或者是重复监督管理,这不仅导致了我们国家相同资源的浪费,而且也造成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没有一个较高的效率。

1.3检查设施低下、检测水平不高

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的检验工作没有较早的开展,而且进步也不是很快,大多数在食品的各个流程中的检查体制就不是十分的周到,让检查工作没有得到较快的发展。此外,因为我们国家的科技水准不是特别高,一些尖端的检测设施一般都要从国外引进,这就增添了食品安全检查的资金投入,而且一些比较小的公司没有条件去买这些检测设备,导致了有些比较新的有毒有害物质不能被检测出来,这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食品的安全。

2、增强食品的安全监管的有关对策

2.1充实当前有关食品的法律条文

应该以最快的素质签订并且充实现如今存在的一些法律法规,最后形成一种比较颜色的食品监督管理形式。而且对食品流入市场的各个阶段,都完善有关的法律条文,进一步规定各个环节将由哪个部门承担责任。规定时间的对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条文进行制定和改正,用这样的方法进一步保障食品的安全。[3]

2.2创建最新的食品安全监管流程

几年前,我们国家的最高领导机构声称在原来药品质量监管机构的条件下创建有关我们国家食品监管的机构,它的重要意图也是显而易见的,虽说管理机构非常的多,但是管理体制和到位管理什么范围都非常的模糊,也没有达成统一的共识,所以说我国最高领导机关期望凭借食品的监管机构来解决这样的一些问题。但是想要在近期解决这样的一些问题,也有着非常多的不容易的地方。有的专家指出,理应在食品监督管理的制度上有着新的规定,也就是说增加食品安全行政制度的改革流程,消除现如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分阶段管理的方式,去掉一些管理权限相近的机构,创建一个最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制定一定的体系。[4]

2.3增强食品安全源头的监督管理

就像上文所说的,食品安全绝不仅仅是一个名词,而代表的是一个流程,在这些流程中,只要其中一个阶段出现了差错,食品安全的整个范围就会发生差错,所以一定要增强食品安全源头的监督和管理是保证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条件。现如今我们国家最基本的农业产品的产出一般来说使用的是非集中的家庭形成产出,因为非常的散乱,不能对产品在产出的流程中运用的所有药物就进行法律条文制定。所以说,我们国家的最高机关应该在有关农业中加强对于科学技术的普及,逐渐地对农村也进行效率比较高的科学化管理,这样才能从最根本的地方杜绝危害食品安全的事情发生。[5]

3、结束语

就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的现在情况和发展趋势来讲,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存在着下面的几个问题:购买者对于食品安全的有关问题了解的不够透彻、生产人员对于法律不够关注、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不够充实、检验技术水准不是高等。

想要解决这些问题,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全面的负起责任,想到一定的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不能让食品安全问题危害人们的人体健康或者是生命安全。从食品的原材料生产到被消费者买去,其中经过的过程有很多,一旦监督管理部门工作有疏忽或者是大意的地方,都可以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所以说,不仅是在现在还是在将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大事,也要逐渐的重视起来,才能进一步保证食品的安全,从而保证人类饮食的安全,让人们吃上放心的食品。

参考文献

[1]李松涛,刘世昕.食品监管从多段管理到两段管理:百姓能否从此吃得放心[J].决策探索,2013(6):27-27

[2]云龙.食品安全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J].农产品加工(上),2013(3):1-1

[3]李建华,吴祖秀,冉琦.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体制调整的思考[J].中国卫生监督,2005.12 (1):63

第7篇

关键词 食品安全;现状;问题分析;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TS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95-0089-02

在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的当下,对“民以食为天”这句古训又增加了“食以安为先”的前提,可见食品安全在社会需求中被重视的程度。瘦肉精、地沟油、三聚氰胺、皮鞋胶囊等频频爆出的由于食品安全管理漏洞,导致的食品不安全情况,让我们看到当下食品安全管理面对的严峻形势,如何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确保食品安全的监管有效、长效,是我们当下迫在眉睫有待解决和探讨的问题。

1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环境污染导致的农产品污染问题。由于现在工业产业化的迅猛发展,导致城市周边农村环境的严重污染。另外,由于城市化的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废弃物也成为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再有就是农民种植过程中为了得到更好的经济效益,而过度使用和喷洒农药、化肥的现象,对农作物直接造成了污染,这也是农作物污染最严重、最直接的问题。例如近期爆出的种植姜的农户违规使用“神农丹”,导致市场上出现“有毒姜”的事件,就是这个问题最典型的代表事件。还有一点就是关于“有机肥”受到污染的现象,由于各种污染直接影响家禽家畜,“有毒的有机肥”在未经过处理的情况下被用于施肥,导致农作物收到污染;

2)违法、违规、无资质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由于某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无资质生产导致的问题屡屡被爆,而且非常严重不容忽视。这样的企业通常在两个方面存问题,第一,违法、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将工业用原料添加进入食品的现象,制假造假,影响极其不好;第二,无资质生产的现象。由于企业未通过食品生产许可、生产人员未经过健康检查、卫生情况不良以及家庭式手工作坊等情况,给食品安全方面造成了严重的隐患;

3)由于生产设备、工艺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由于我国当前大部分地区的农业还处于小农经济的模式,农业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极端落后,而且距离达到工业化、产业化的程度相差较大。因为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仅能利用落后的工艺和设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的投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在这样条件下生产出的农业产品无论在无污染方面或是在质量方面都得不到保障。由生产设备、工艺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还在另外两个方面也有表现。首先,生产工艺存在违规现象,流入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引起由于食品添加剂导致的食品安全隐患。其次就是由于新工艺、新技术、新原料投入到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例如转基因、各种酶制剂的使用带来的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的问题。

4)由于检测程序和水平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从地沟油事件中反映出的食品检测问题出现后,检测水平及指标的制定成为了食品安全管理控制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健全合理的、科学的、有效的、切实可行的检测指数、指标及相关的检验检疫检测制度,提高各检测机构的检测水平和检测能力,扩大检测范围,使目前仍仅限于研究单位使用的、已经基本成熟的检测手段和技术,尽早投入到针对食品安全控制的检测工作中;

5)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食品新资源、添加剂新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工艺以及现代生物技术、酶制剂等新技术不断出现,造成直接应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亟待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2关于食品安全管理控制的相关建议和意见

1)关于食品市场的规范以及加强经济秩序管理。切实有效的整理整顿食品市场各个流通渠道,将食品管理和药品管理统一结合,将放心工程工作彻底执行。对制假售假、影响食品安全的非法活动,以一切在食品安全领域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依靠法律的手段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2)关于通过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指数和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严格控制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严格限制无资质企业食品加工、生产。从控制企业的角度,直接掐断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产品进入食品流通市场;

3)应用互联网、媒体等手段,强化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收集和信息。在食品买卖中,存在着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机构、生产经营者、大众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与必须要以真实、准确、信息对称为重点,可以利用互联网开通食品安全监察结果的微博、博客等,是大众消费者能够及时的了解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也可以使公安、税务、海关等部门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享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质量信息;

4)创建社会共同治理食品安全的局面。在对待食品安全这一问题上,要坚持国家主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大众共治的理念,要把这种理念与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相融合,让生产食品的企业更具责任心,让大众媒体更具客观性,让专家检测更具准确性,让政府监管更具力度。食品安全共治理念,必须在整个社会大肆倡导,要让食品生产者清醒的意识到,在生产的同时自己也是消费者,要强化大众媒体的道德水准,使其能够以客观真实的态度、视角去报道食品安全事件,在新食品的研发中要发扬正确的价值观,坚持消费者安全与经济效益并重的价值理念。

3结论

虽然在食品安全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但是我国在食品安全管理上的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棘手的难题,但是相关部门必须要排除一切困难,担负起保障食品安全的政治责任,加强各种监管措施,不断强化打击造假的措施与手段,努力为广大消费者创造食品安全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1]范小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现状及应对措施[J].沈阳农村经济信息网,2004(3).

[2]樊永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一件大事[J].中华医学杂志,2005(2).

第8篇

**年,我局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深入实践科学监管理念,紧紧围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这一中心任务,进一步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大力推进实施监管创新,健全完善监管长效机制,着力解决食品药品领域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力打造食品药品安全***,努力提升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又好又快推进文明、富裕、和谐***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在市委、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加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保障措施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和督促检查到位。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法,提长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二、落实部门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加强各自职责范围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有效途径和措施,提高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同时,协调各部门具体监管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部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突出监管重点,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在巩固现有成绩的基础上,继续保持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针对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领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与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执法行动,整合监管资源,确保专项整治取得良好成效。

四、推进工作创新,扎实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充分发挥示范创建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的抓手作用,进一步扩大创建范围,提升创建质量,夯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基础。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面推动我市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再上新台阶。同时,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放心消费城市”、“放心粮油工程”、“百城万店无假货”等创建活动,巩固创建成果,实现新的提升。

五、加强条块结合,增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合力。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针,加强各镇、各部门间的协同配合,把分散的力量集中起来,把具体的监管统一起来,真正形成统

一、权威、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

六、坚持防范在先,增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积极组织对重点食品药品以及重点时期的抽样检测,预报预警可能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预测分析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做到一旦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介入,快速处置,把损失和影响控制到最小程度。

七、加强宣传工作,营造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良好社会氛围。把宣传、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作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予以推进。围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并结合食品药品安全社区和示范镇创建活动,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手册、宣传栏、现场宣传等形式,针对农村、社区、学校、机关、民工等不同群众体,广泛开展宣传,引导群众安全、科学、健康消费,营造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升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素质。进一步健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实现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为民意识,着力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中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逐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执法体系,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文明服务,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第9篇

、总理的批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中央对食品安全这一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显示了国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坚定决心,在新年伊始向13亿人民传递着温暖和力量,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食品安全工作指明了方向。

以人民为中心

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

食品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当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保障民生工程来抓,针对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加以解决。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是群众关心的问题,为了让群众及时了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状况,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从每个季度抽样检验公布一次,改成了“月月抽检、月月公开”,让家长买着放心。今年上半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共抽检婴幼儿配方乳粉样品1274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8.74%,对不合格产品采取召回、下架等措施,并对有关责任方依法予以查处。

为了保证有力的技术支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了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3264家监管机构和782家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检体系。2016年1月-10月,全系统共完成抽样检验91.5万批次,样品合格率97.5%。

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订餐成为时尚,随之而来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也面临挑战。为保障消费者的用餐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与阿里巴巴、百度等6家第三方平台签署了食品安全协作机制备忘录,部署北京、上海、广东三个重点地区开展了网络订餐专项整治,一批无证商户被查处,有效净化了网络餐饮环境。

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为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党委政府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从发展全局的高度看食品安全,从事关公共安全的大局看食品安全,破解食品安全热点难点,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压实责任,严格考核,用最严肃的问责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切实依法履职尽责。

近年来,各地党委政府全力推进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简称“双安双创”)工作,目前试点地区已扩大到全国31个省(区、市)的67个城市和107个县(市)。各地把创建工作真正作为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来抓,高位推动,党政同责有效落实,“四有两责”落地见效。公众食品安全知晓率不断提升,创建参与度和支持率继续攀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品牌效应初步显现。中期评估结果显示,75%的受访者关注食品安全工作,95%的受访者支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75%的受访者支持把“群众满意”作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衡量标尺。

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作保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修订,牵头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对食品安全地方立法的指导,目前已有16个省份出台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制度规范把责任落到实处。

严防严管严控

让监管跑在风险前面

一再强调,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按照总书记要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坚持严字当头,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上下功夫,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让监管跑在风险前面。

为防控风险隐患,2016年全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共风险提示及消费提示42期,及时公共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提示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严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关,全面推行了“双随机”检查和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在200余个检查项目中,确定了70多个项目重点检查,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制品、食用油、面制品、蜂蜜等重点品种的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开展了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组织对795家乳制品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对18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行体系检查。全系统前三季度共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1537万家次,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主体44万家次、问题50万件。

今年前三季度,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共查处食品违法案件11万件。公安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破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8300余起,挂牌督办重大案件160起,侦破了重庆“10・29”特大制售地沟油系列案、吉林“9・22”利用工业明胶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上海“9・10”制售假劣奶粉案等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

创新监管方式

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民以食为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关系我国13亿多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抓得紧而又紧。近年来,党和政府下了很大气力抓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老百姓仍然有很多期待。接下来,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会再接再厉,不断创新监管工作方式,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新的一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建设,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推动食品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用最严厉的处罚坚决遏制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抓紧制定一些重点急需的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物、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推动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

2017年,将坚持问题导向,加大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在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提升工程,倡导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

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大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力度。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研判,将潜在风险纳入监管视野。落实风险分级监管制度,统筹国家、省、市、县四级抽检计划,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

第10篇

关键词:中小食品企业;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标准; 现状问题 ;对策措施

引言: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三鹿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我国食品安全的高度担忧。食品企业、政府监管部门也伴随着每次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推到了风口浪尖,“食品安全是(企业)生产出来的,不是政府监管出来的。”专家的话语虽不能被广泛认同,但也反映了政府和公众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起食品安全首要责任的期盼和要求。同时,每当出现重大食品安全危机,“食品安全标准”也被一次次提上桌面,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的确,标准作为食品企业生产和政府有效监管的技术工具和手段,对食品企业符合食品安全法,能否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担当起公众对其的重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标准是中小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基石

食品安全与食品在生产和消费所有环节存在的安全危害有关,在食品链的任何阶段都有可能引入食品安全危害,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和供应链参与者的共同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为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职,食品企业必须建立和运行基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良好生产规范,采取综合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提高和确保整个食品产业链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标准不仅是企业组织生产和判定食品质量合格与否的技术依据,更是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和有效运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石与技术支撑。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40多万家左右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其中中小食品企业占食品企业总数的90%以上。比起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的大型食品企业,中小微企业由于其人员、专业知识、资金、资源、基础条件、食品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缺乏,理解和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能力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薄弱,供应链安全防线脆弱,易造成食品安全风险。诚然,企业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建立在以法制、企业道德诚信和社会责任基础之上,涉及公共政策和服务、社会风险控制、检测和政府监管等复杂的综合体系。但是,毋庸讳言,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诸如标准缺失,科学性、协调性、通用性差,标准实施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是制约中小食品企业建立有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体现状

我国于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新模式,真正从法律上提出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建立了有卫生部担任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负责标准制定的管理体制,确立了以风险评估为核心的标准科学制度,界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内容和范围八种类别。

目前,已正式制定了29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新的乳品安全标准、真菌毒素、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速冻面米制品等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原则,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制定的我国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2000余项,行业标准2900余项。[1]

三、标准制约中小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现状问题

由于旧的标准模式、体制机制、水平和能力限制,标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以及标准的服务支撑等方面存在着众多问题。

(一)标准缺乏科学性难以保证标准的实用性

科学性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首要原则,由于我国相关科学研究基础薄弱、能力和水平等因素制约,目前尚不能做到所有标准以科学性为首要原则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大量农兽药、食品添加剂、污染物等限量指标,基本没有通过消费者膳食调查研究、暴露量评估等风险评估技术而制定。许多标准内容或技术指标科学性差,不能适应食品生产和安全监管的技术要求。诸如对原料的要求严于成品要求;原料中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剂,成品中却规定不得检出;国外可以使用国内禁用等等是标准内容普遍存在的科学性差问题。例如,酱油中的焦堂色,在肉制品中不得检出,但是对于加了酱油的红烧肉是否能够含有防腐剂却并没规定要求。

(二)重要标准和指标缺位难以铸就标准的完整性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整体缺乏完整性,重要标准或指标缺失,造成企业标准执行难。

1.重要产品标准或指标缺失

现有的食品标准,虽门类齐全,数量众多,但对于一些企业生产和市场监管迫切需要的标准和安全要求缺失严重。象生制即食水产品、无蔗糖食品及低糖食品等目前均无标准。食用植物油有GB 1535《大豆油》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多达31项,但是,食用调和油市场乱象已多年,酝酿8年的国家标准至今尚未出台,企业只能参照1998年制定的行业标准SB/T 10292《食用调和油》生产,由于该标准未标明配料油所占比例,造成生产商都按各自标准配比生产,给某些不法生产企业钻了市场监管空白,损害了合法企业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2.关联标准相互配套性差

新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模式规定,对于食品安全限量等基础标准能够涵盖的通用要求,食品产品标准应尽可能地引用相关的基础标准。但新的食品安全标准缺少与横向标准之间的衔接,不管基础通用标准是否已涵盖要求,盲目引用,使得标准内容操作性实用性差。如:稀奶油、发酵乳两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与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不配套。

食品安全产品标准与检测方法是一个相互关联和制约的标准整体,作为食品安全符合性评价的重要方法,检测方法标准如果与产品标准不配套,标准就没有适用性和可操性。我国2400种食品添加剂,有检验标准配套的只占近四成。各类农兽药残留检验方法标准虽然标准数量多,但配套性差,缺乏对酶制剂、促长剂等精确有效的监测技术和农药的多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标准不配套,影响了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检测和判定依据,降低了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多头标准各行其道交叉重复难能达成标准协调性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标准分管和制定主体多头,单就强制性国家标准就有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以及各相关标委会等机构或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更是涉及十多个标准制定和主管机构,造成标准体系杂乱无序,交叉重复相互打架,企业标准执行乱,目前面临最突出的问题是:

1.食品安全标准与市场准入制度要求不协调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称GB 2760)与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中的食品分类不协调、不衔接。

QS制度将食品分为28大类,是颁发生产许可证和市场监管的依据。GB 2760标准的食品分类系统按原料、加工工艺、食用对象等对食品进行类别识别,其特殊内涵是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禁用范围,由于二个分类系统互不一致和协调,同一食品往往有不同的类别与解释。例如,馒头、青团和粽子在GB 2760分类系统中释义为粮食制品,不得添加任何色素,但QS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归属为蒸煮类糕点,根据GB 2760标准,糕点可以使用色素。

现有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中两大最关键的标准或制度之间的不一致和不协调,导致食品归属难,对食品添加剂等化学制品使用和禁用的理解和判断产生错位。

2.各类标准内容和技术要求交叉重复不统一

各级标准之间各自开车、各行其道,经常有同一种产品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共管,同一产品的技术特性有不同的标准规定其差异化的技术要求,相互交叉予盾。例如,白砂糖分别有GB 317-2006 和GB 13104-2005两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共管。唑螨酯在柑橘中的限量GB25193 规定0.2mg/kg,NY 831 规定1mg/kg。国家标准GB/T 22165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的二氧化硫指标≤0.4g/kg,而GB 2760中未对坚果或炒货中的二氧化硫作出相应的规定,也即理解为不得检出。

相关标准间交叉重复、不协调和不统一问题,导致同一食品在此标准中达标而在彼标准中未达标,使得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无所适从, 监管部门无从下手。

(四)标准超期服役修订滞后难于确保标准时效性

随着科学技术和食品制造业工艺技术的飞速发展,应根据最新的科学研究和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实行标准动态修改维护。国际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均建立了基本的标准(技术法规)动态维护机制。例如,CAC确定的优先评价重点清单上50%是旧农药,根据最新的科学发展信息和更高的消费者健康保护水平,对标准进行重新评估和修订。欧盟于1993年至2009年对全欧盟范围内植物保护产品进行为期16年漫长的重新评估。日本对实施的肯定列表“临时残留限量”标准规定每5年复审一次。

我国大部分食品卫生标准制定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标准复审修订严重滞后,有些标准甚至二三十年没有修订维护。农兽药、污染物、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限量标准,必须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最新的科学研究数据和信息实行动态修改维护,以保持标准的时效性,但我国许多安全限量标准动态修订滞后,象兽药残留标准距今已10年。标准动态维护时效性差,难于适应食品行业生产工艺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

(五)标准实施服务支持机制不到位难以保证标准执行及时性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唯一目标是让食品企业生产安全食品,以实现对消费者的高标准保护。由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复杂、指标多、技术性强、强制性高,因此,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和服务保障机制是实现目标的重要手段,而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对中小食品企业的宣传培训及释义非常不到位。

企业了解标准信息的渠道单一,新颁布标准没有相关的实施宣传材料,第一时间拿不到正式标准文本,也没有全面的、清晰、规范的共公信息查询平台。新制修订标准宣传解释不倒位,遇到标准比较模糊难以解释,缺乏相应的咨询途径,也没有专门机构负责对标准解惑释义。相当多标准由于本身科学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差,存在着名词术语界定不清,产品分类错位混乱,尤其是一些重要的通用标准,如食品添加剂国家GB2760,牵涉到很多产品的定义和范围,但标准后没有相配套的释义和明确解释,造成对标准的理解不一,导致误读和误判,影响了企业的标准执行与符合性,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同时增加了监管部门的执法难度。

第11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影响 粮油 检验 发展

中图分类号:T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1)09(a)-0244-01

粮食是人们生活的头等大事,在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狠抓粮油检验、杜绝问题粮油进入市场已成为改革的必然趋势。政府部门应依据粮油食品的特点,不断发展现有的检验工作,力求将食品安全影响降至最低。

1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影响

当前国际和国内范围的食品安全问题尤为突出,从牛奶的三氯氰胺事件,到台湾塑化剂问题的爆发,以及德国溶血性大肠杆菌的侵袭,食品安全已成为威胁人们健康生活的重要因素。其中,粮油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基础食品,在各种食品饮食中占据绝对的比重。一旦发生粮油食品安全问题,将会产生大面积的不利影响。粮油安全具有非独立性、延续性的特征,其影响都不是仅限于当时的工作环节,而是会直接作用于下一流通环节,而且很多暂时未发现的安全隐患很有可能会在未来爆发。

2食品安全影响下粮油检验工作发展的必要性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影响,粮油检验工作的发展势在必行。

第一,粮油检验工作的发展是由粮油食品的特点决定的。粮油检验和一些包装类食品的安全检验工作不同。一般包装类食品本身含有安全范围内的防腐剂,在生产环节确保安全,密封包装后即可进入流通领域,并在规定的保质期内食用,不涉及过长时间的存储和过多的中转环节,比如儿童喜欢食用的糖果食品。当粮食储备起来后,要不断进行定期检验,防止粮食储备过程中发生变质。还有的粮油食品不是以密封包装的形式销售,而是将整装的粮食通过散装的方式持续销售给不同的顾客,或是随着粮油酿造而即时销售,其销售方式也给粮油检验工作带来了难度。很多对人体有害的粮油食品就是以检验漏洞为切入点流入市场。只有粮油检验工作的发展,才能将检验过程的严谨性大幅提高。

第二,粮油检验工作的发展是改变消费者被动地位的需求。作为消费者,本身是弱势群体,仅能从粮油的外包装透露的信息甄别食品的可信程度,而外包装弄虚作假的现象已经是家常便饭,比较有代表性的如曾经的香米事件,很多企业都推出香米产品,外包装既标明是绿色食品,又表明有机字样,混淆消费者的目光。所谓的香米大多是经过化学处理,并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这说明消费者明显处于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地位。由于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我国不断推出新的检验标准,比如粮食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标准、粮食中磷化物残留量的测定标准,但是消费者如何鉴别所购买的粮油食品是否符合最新标准仍比较困难。

第三,粮油检验工作的发展是扭转应用效率不高的关键。标准出台后能否及时应用关系着粮油检验工作的质量,比如新标准对玉米粗脂肪含量测定和粗蛋白质含量测定做出了规定,但还是有很多不法商贩对粮油食品大做文章,使销售价格抬高。再比如在农村地区,信息传输不够便捷,最新的检验标准应用不及时。事前检验永远优于事后弥补,标准虽然不断推陈出新,标准的应用却与推出的时间存在差距。粮油安全问题往往都是在事件爆发后才大规模清理治理,其检验防治工作的现状也会引发人们的心理不安,时刻担心会有新的粮油安全问题发生,所以新标准的应用效率还有待提升。

3食品安全影响下粮油检验工作发展的对策

为从根本上治理当前粮油检验工作存在的问题,尽可能削弱食品安全问题的影响,政府部门应当在从工作流程、组织体系、公众服务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在此基础上,以法制建设作为保障条件。

第一,重塑粮油食品检验的工作流程。粮油储备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必须冠以科学的工作流程,才能及时有效地应用新的检验标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在基本检验流程方面,政府部门应系统划分粮油食品的流动环节,首先在粮油收购环节做好充分的检验,从源头杜绝劣质粮油;然后将粮油运输、加工的检验细化,环环紧扣,直至入库;登记入库后要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和质量检查;待粮油食品进入流通领域,政府还要随时对粮油食品展开抽查,并且对零散销售网点更要投入监察力度。同时,随着新标准的完善,政府部门应规范新标准的传播机制和应用反馈机制,确定具体的应用时间期限,上级政府根据各部门提交的新标准应用报告,分析实际的应用情况,进而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

第二,构建粮油食品检验的组织体系。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影响、发展粮油检验工作需要各种软硬件条件的支持,其中人力、物力、财力的保障与匹配不可或缺。政府应努力创建自上而下的粮油检验组织体系,以检验流程为指导,拓展各级实验室建设,为实验室配备充足的检验设备、检验药品、检验工具、严密的监测网络、流畅的汇报途径,而且要加强基层粮油检验化验的机构建设,确保各地定点检验。此外,粮油检验新方法、新标准的应用离不开专业人才的帮助,特别是在责任心方面,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必须依托高素质的检验人才。政府应吸纳食品安全专业的优秀人才,发展基层培训,深化各级粮油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以严谨的组织体系消除检验漏洞。

第三,设立服务消费者的粮油安全咨询中心。政府部门在规范粮油检验流程、推进新标准应用的过程中,还应为消费者设立必要的咨询中心,以扭转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局面。咨询中心应当被视为市场和政府部门连结的纽带,它可以为政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便于政府部门发现粮油安全检验工作的问题,将风险隐患抑制在萌芽阶段。政府可依据地区行政区划的规模构建相应的咨询中心,咨询中心应根据粮油食品安全的最新检验标准向消费者宣传甄别方法,遏制低质粮油食品的销售。

第四,加强粮油食品检验的法制建设。粮油食品检验工作的发展既需要政府部门的努力,各环节参与者的自律,更离不开严格的法律约束。严肃的法律是确保粮油安全,提高检验质量的重要环节。我国近年来发生的粮油安全事件与执法不严有着直接的联系,只有完善立法约定,加大执法力度,深入追究法律责任,才能增强政府部门和粮油食品检验人员的法律意识。因此,法律责任认定应具有明确的立法高度,从而有助于防止粮油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国家立法部门应结合以往发生的粮油安全问题推进立法建设,从刑事责任的高度给予责任人严格的法律约束。

4结语

在倡导可持续发展的今天,积极推进粮油检验工作的发展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尤为迫切的。引入先进的检验方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将有助于塑造新时期我国粮油食品的安全环境,切实保护群众利益。

参考文献

[1] 杨殿伟.论粮油产品检验标准的制定[J].现代商贸工业,2009(8).

第1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现状 对策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1.原体(微生物)污染问题。早些年,食品容易在添加剂、农残和兽残等方面出现问题,但随着我国对食品中农残、兽残和食品添加剂等使用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食品中这类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率不断下降。相反,由于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食品生产模式及饮食方式的改变、食品流通的日益广泛、新的病原体的不断出现、细菌耐药性的生产等,使食品,尤其是动物性食品,被病原体体及其毒素污染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一方面传统的食品污染问题继续存在,如沙门菌污染、霉菌毒素污染、农药污染和寄生虫污染等;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出现的一系列新的食品污染问题在我国同样突出,如大肠埃希菌已在国内多个省发生了严重的爆发流行等。全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5年来所获监测数据也表明,食品中农残和兽残的污染及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但食品中的病原体污染连年以较快速度上升。

2.企业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现象不容忽视。一方面,少数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影响恶劣,另一方面,我国现有食品行业整体素质仍处于较低水平,卫生保证能力差的手工及家庭加工方式在食品加工中占相当大的比例,有的从业人员甚至未经健康体检,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屡禁不止,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3.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一是位数众多的食品经营企业小而乱,溯源管理难,分级包装水平低,甚至违法使用不合格包装物。二是有些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藏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三是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变质食品。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及校园周边兜售无厂名厂址、无出厂合格证、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严重危害城乡居民和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

4.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食品新资源、添加剂新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工艺以及现代生物技术、酶制剂等新技术不断出现,造成直接应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亟待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5.食品安全研究发现的新问题。随着食品安全科技的发展,传统加工工艺的食品也不断被发现具有安全隐患,如油炸淀粉类食品的丙烯酰、油条中的铝残留等安全性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信心。

6.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滞后。我国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等不同的食品行业标准等,数量都超过千项;国家标准又分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基本形成了一个由基础标准、产品标准、行为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组成的国家食品标准体系。但我国的食品标准,无论与食品安全形势的实际需求、还是与国际食品安全基本标准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7.检测水平低,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分布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多个政府部门,多部门从事同一种行为的管理,切入点和管理手段基本相仿,使本来稀缺的资源更加捉襟见肘,影响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力度和震慑威力。新的快速、灵敏的检测手段,如基因探针、多聚酶链反应等分子生物学技术已应用于食源性病原体检验,但在我国仍主要用于研究单位。

8.食品安全保障队伍素质有待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与管理机构中懂得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极其匮乏,食品生产部门、各类农贸市场、食品市场的管理机构中既懂宏观管理又懂得专业知识、能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卫生关的技术人员也极其匮乏。社会对食品安全专业的人才需求是很大的,但高校的相关专业却已经萎缩和消亡,缺乏高素质的食品安全研究和检验检测队伍,科技成果和技术储备严重不足。鉴于此,无法对与食品安全技术有关的法规、标准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缺乏监测网络和实验室分析手段。

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消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理论、方法和体系。

2.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我们可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做法,针对我国国情来建立农业管理部门与食品工业管理部门合一,对农业和食品工业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机构。

3.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国食品安全迈上一个新台阶。在制度规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推进体制改革 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为了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加大食品卫生监督的力度,改革卫生监督体制,集中原来分散的卫生监督职能,撤销市、县级卫生防疫站、公共卫生监督所、劳动卫生监察所,组建新的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做好发展规划,推动食品行业稳步发展。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食品安全预警和控制体系、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监督体系三大目标以及具体指标,同时从经费、人员、组织、管理等方面落实目标实现的保障措施,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明确工作的重点和努力的方向。

5.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深化。将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法,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坑害消费者的不法生产经营者坚决查处,有力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