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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5 09:56:55

人员管理办法

人员管理办法范文1

摘要:为了提高护理质量,真正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现代护理要求,本院护理部在重点落实“三基”的基础上,按“二级乙等”医院建设管理标准,从提高护理人员的自身素质、技能要求和言行规范入手,制定新进护理人员的管理办法和质控指标,并付诸实施,取得了良好效果。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2001至2005年,本院先后调入或新聘护理人员近50名。但新进护理人员入院后,发现普遍存在专业知识参差不齐、操作技术不规范、应激能力低、综合素质不高。因此,加强对新进护理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及护理管理尤为迫切。

1.2方法(1)加强护理人员资源管理:合理分工,优化结构,科学配备护理人员是护理管理工作十分重要的内容,也是组织有效护理活动的主要保证[1]。护理部按照“二级乙等”医院的标准,对各科护理人员从结构到数量进行科学配置,并安排素质好、有5年以上临床经验的护师进行带教。(2)加强新进护理人员的培训:护理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进行终身教育的有关规定,制订了新进护理人员继续教育计划、护理人员“三基”培训计划。规定新进护理人员在聘用期间,必须参加规范化培训及继续护理学教育。鼓励她们通过不同的形式学习,争取拿到高一级的学历。并组织经验交流会,安排“老”护师介绍工作学习经验,以便提高新进护理人员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3)实行岗位培训与考核:分批安排新进护理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或短期培训,同时狠抓护理操作技能的培训。(4)规范护理记录:护理部根据护理工作实际,按照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制订了护理记录单书写规范及检查标准。对护理记录的书写格式、记录原则、内容要求做到详细的规定。要求新进护理人员的护理记录严格按规范进行书写。(5)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护理操作常规,是防范护理缺陷的关键。因此,护理部根据各科存在的医疗安全隐患,结合医院护理质量管理标准,健全护理安全防范事故措施的各项管理制度,如查房制度、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等。从而达到了制度明确,操作规范,违制必究,进而把护理缺陷杜绝在萌芽状态。(6)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责任感和慎独意识:护理部1年2次组织新进护理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和法制教育,同时安排每月一次科室、每季一次护理部安全隐患分析会,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从而使新进护理人员充分认识到护理职责的重要性。并自觉遵守医护人员道德规范,营造一种强烈的职业安全氛围[2]。(7)加强护理安全及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护理安全意识:对新进护理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律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2]和依法施护的观念,组织新进护理人员经常学习《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护士管理办法》、《护理工作流程再造》及《护理管理与临床护理技术规范》等护理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使护理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让新进护理人员懂得安全保证对病人来说是优先考虑的问题。提高对护理不安全因素后果的认识。让新进护理人员知法、守法、依法、护法,为病人提供安全的护理。(8)规范护理过程,提高护理质量:护理部成立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加强基础质控、环节质控和终末质控[3]。实行护士长夜查房、每月一次护理部行政查房制度和每季一次护理质量大检查制度。护理部组织质控小组成员及全体护士长进行全院护理质量分析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同时,护理部每季度对病人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平时不定期下科室进行考核、提问,以加强新进护理人员的责任性,防患于未然。2效果

2.1提高了新进护理人员专业理论和业务水平。通过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对新进护理人员在职培训,加速了新进护理人员的成长。2005年以来,本院对近年来新进护理人员进行了专科理论和25项护理技术操作与急救技能考核,结果合格率达90%。大部分护士熟练掌握电除颤、上呼吸机、心电监护、呼吸皮囊操作等抢救操作。2005年6月份ICU病房开设以来,抢救危重病人成功率达95%以上。掌握了护理记录单的书写标准及质量要求,使护理记录单的缺陷明显减少,书写合格率达97%。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明显提高。

2.2提高了新进护理人员的业务学习自觉性。通过严格规范的管理,每批调入、聘用的护理人员思想稳定、工作主动,学习积极性高涨,许多新进护理人员正在接受不同层次的继续教育,为全院护理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夯实了基础。

2.3促进了医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几年来,本院通过对新进护理人员培训及管理,造就了一支基础扎实、技术过硬、操作熟练、服务态度优良的护理队伍,病人对护理工作满意率达97%以上,赢得了病人、医生、社会各界的赞扬。2003年妇产科护理组被评为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2004年急诊科护理组被评为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2005年骨科护理组被评为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2005年护理部被评为浦江县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岗。同年11月顺利通过“二级乙等”医院的评审。近两年来,全院业务总收入亦有所增长。取得了社会、经济效率双丰收。

【参考文献】

1林菊英.医院护理管理学.北京:光明日报社出版社,1990.38.

2王秀华.手术室护理缺陷的临床分析与防范对策.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3,20(10):62.

3王筱慧.医院改革形式下护理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中华护理杂志,1998,33(3):156~158.

人员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第五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第六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申请书;

(二)考核合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

第十条《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年。

第十二条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依照注册计量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二)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

(三)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三)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四)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五)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第二十条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

本办法所称计量检定活动,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活动。

人员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证券行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提高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选聘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下简称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人员;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

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第四条 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高管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长高管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水平测试;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5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没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高管任职资格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

(二)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三)曾担任证券、基金、期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两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申请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由任职1年以上的两名现任高管人员予以推荐,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九条 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两名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三)曾任职单位的离任审计报告、最近3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最近5年内曾任职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就申请人从业经历和是否受过处罚或者是否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出具的监管意见;

(四)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证券业执业资格证明、资质水平测试合格证明、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推荐意见、离任审计报告、鉴定意见、监管意见应当由出具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寄送中国证监会及申请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他申请材料应当由申请人同时报送其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条 推荐人出具的推荐意见应当重点说明申请人个人品行、遵守法纪、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进行考察、谈话,并将审查意见和考察、谈话工作底稿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品行、工作能力、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准任职申请,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订聘任协议,就任期、绩效考核、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选聘高管人员的,应当自作出选聘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和被选聘高管人员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任职备案材料:

(一) 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选聘高管人员的职务与职责范围;

(二) 选聘决定文件、聘任协议;

(三) 被选聘高管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任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公司改正。

第十七条 高管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管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有《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情形;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之日起5年内未担任过证券公司高管人员;

(四)对所任职的证券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托管、行政接管、撤销或者责令关闭负有责任;

(五)未依照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高管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维护控制系统有效运作,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高管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授权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高管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客户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高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高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或者客户资产,不得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不得在除证券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其他营利性单位兼职或者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且在证券公司从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二)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被自律管理机构处分;

(三)被公司免职、处分;

(四)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五)其他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职责或者任职资格的情形。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不在证券公司从业的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推荐人应当督促被推荐人及时报告,如发现被推荐人未按时报告,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推荐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高管人员出现职责分工调整的,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由副董事长、其他具有高管任职资格的董事履行董事长职权。

证券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公司内其他高管人员代为履行其职责。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或者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处于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期间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暂停相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董事会限期更换高管人员或者指定人员临时履行高管人员职责:

(一)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且未实施有效控制、化解措施的;

(二)高管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变更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任职核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高管人员工作及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高管人员应当自任职的下1个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个季度内,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经证券公司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尚未担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1个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个季度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经两名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对高管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高管人员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离任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分管业务的规模、盈亏情况、资产质量等基本情况;

(二)所分管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情况;

(三)所分管业务合规情况,包括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本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结论。

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解除职务的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应当由公司监事会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第三十二条 高管人员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证券公司或者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高管人员不遵守承诺;

(四)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控指标。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税务、审计、工商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被处分、处罚的原因及负有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名单书面报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五条 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一)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或者进行监管谈话;

(二)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三)累计5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被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四)有证据证明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承诺;

(五)未能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六)擅离职守;

(七)离任审计报告表明对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八)授权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或者高管任职资格失效的人员、不适当人选代为行使职权;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

(十)对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管理责任隐瞒不报;

(十一)拒绝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关的监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监管的情形;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拟认定有关高管人员为不适当人选的,应当在向证券公司发出不适当人员建议函前告知公司及本人。该高管人员可以自收到告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说明,进行申辩。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建议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免除该高管人员职务,并应当自收到建议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免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两年内,任何证券公司不得选聘该人员担任高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高管人员因高管任职资格失效、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解除职务的,应当配合公司完成工作移交,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自推荐人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被推荐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撤销、吊销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自认定或者撤销、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或者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该公司的业务资格、新设机构等申请事项暂停受理、暂停审核。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管人员数据库,记录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的身份信息、任职资格信息、执业行为、违法违纪情况等内容。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高管人员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给予警告。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撤销任职资格,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和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6个月内暂停公司相关业务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处以警告、暂停或者吊销高管任职资格:

(一) 公司出现较大经营风险、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二)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 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

(五)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备案义务;

(六)未按规定对离任高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高管任职资格。

第六章 附则

人员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企业激励约束机制,规范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根据上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领导人员职务消 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省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总体原则

一、统筹考虑。将职务消费管理纳入建立现代企业制 度的范畴,同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管控 和领导人员年薪制管理相结合,统筹考虑。

二、立足工作。职务消费管理立足于工作需要,既要确 保职务消费的有效性,又要坚持勤俭节约、适度消费。

三、公开透明。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强化监督管理 机制,实现职务消费的透明化管理,正向引导职务消费,促 进企业经营业绩的提升。

第三条 职务消费是指领导人员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具体包 括通讯、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业务招待(含礼品) 、差旅 和国(境)外考察培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包括:公司领导、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机关部室、中心正、副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职务消费实行综合管理部门与职责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是职务消费的综合管理部门,综合部、财务部、工会、机关工委、审计部和纪检监察室是职务 消费的职责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订、完善领 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汇总领导 人员职务消费年度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向上级主管 部门、公司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报送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年度预算及预算执行总体情况。

二、 综合部是领导人员业务招待费 (含礼品) 通讯费、 、 公务用车使用和国(境)外考察培训费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订、完善相关管理细则;负责组织编制相关预算, 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统计领 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 并定期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数据; 负责相关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是领导人员差旅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制订、完善相关管理细则;负责组织编制相关预算,并监 督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统计领导人 员职务消费情况,并定期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数据;负 责相关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四、工会和直属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将领导人员职 务消费情况公示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五、审计部负责审核职务消费列支渠道和标准;负责 监督检查管理台账;负责对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进行专 项审计。

六、纪检监察室负责对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 督和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实行预算管理,并遵循“单独编制、分项管理、总量控制、严格审批”的管理原则。

第九条 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由预算管理办公室组织各项费用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编制,预算单列。

第十条 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按照消费项目分别编制,细化到人。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办公室在预算范围内对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进行总量控制。职务消费预算的确定、调整需经全 面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明确限额(量)标准的职务消费项目,按照限额(量)标准编制预算;未明确限额(量)标准的职务消 费项目,其费用增长率不得超过本部管理费用增长率。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通讯费用是指领导人员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的办公固定电话、住宅电话、小灵通和移动电话费用。

一、办公固定电话费用

(一)各级领导人员的办公固定电话费用在预算范围内 统一支付。

(二)省公司领导的办公固定电话根据工作需要可开通 国际直拨功能。

二、住宅电话、小灵通和移动电话费用

按《公

司机关及直附属各中心办公用品、招待费、会议 费、通信费用管理办法》中有关通信费用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车辆。 公务用车按《公司车辆配备管理暂行规定》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领导人员为开展公务活动 公务用车是指因领导人员工作需要配备的支出的招待(含礼品)费用。 按《省公司机关及直附属各中心办公用品、招待费、会 议费、通信费用管理办法》中有关招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差旅费是指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离开公司所在地前往异地执行公务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 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差旅补助等。

一、国内差旅费 按《关于公司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 公司机关及直属中心差旅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 执行。

二、出国(境)差旅费 按照出国(境)考察培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境)外考察培训是指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前往国(境)外参加考察培训等公务活动。

(一)出国(境)审核 领导人员出国(境)考察培训要从严掌握,具体按照省 公司外事管理有关规定和年度出国 (境) 考察培训计划执行。

(二)出国(境)费用

1.出国(境)培训费在预算范围内据实支付。

2.出国(境)差旅费 出国人员发生的长途交通费用和市内交通费用实报实 销,住宿费限额报销,伙食费、公杂费和零用费包干使用。 各项费用补助限额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个人自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凡违反开支标准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一律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要严格执行省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的审核报销程序,由经办人员提交报销或支付申 请,消费归属人签字确认,归口管理部门总经理或被授权人 审签,财务部审核并予以报销或支付。

第二十条 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通过管理台账进行记录和统计,管理台账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消费项目分别设置、 细化到人。

第二十一条 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制度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征求员工意见,并经公司党组会或总经理办 公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年度预算和年度消费总体情况需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三条 各级领导人员年度职务消费明细需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上通报。

第二十四条 省公司出资企业需向省公司报告在其企业 兼职的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情况。

第二十五条 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职务消费有关规定的领导人员,予 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当事人和相关责 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对某项职务消费标准予以调整,按照新的有关规定执 行。

人员管理办法范文5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员居住的,均应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市、县进入本镇暂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及“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___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流管办)负责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服务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以及负责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流动人员较多或租赁房屋较多的村(居委会)应设立流动人员管理服务站,协助开展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管理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出租的住房、窝棚、工棚查处清理工作;税务、劳动保障、消防、工商、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搭建的建(构)筑物;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七)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计生等方面有关规定的;

(八)已抵押的房屋,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并未告知承租人房屋抵押情况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后15日内必须携带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产权证书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到所在地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房屋出租条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房屋租赁登记证》和出租屋须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八条出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或出具收入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屋租赁税费按月缴纳,纳税人应于月终后15日内在扣税帐户存足当期税费。由于扣税帐户存款不足导致无法扣收税费的,视作逾期申报纳税。

第九条房屋租赁税费按照属地征管原则,由流管办协助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具体办法由税务机关会同流管办另行制定。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时,应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村(居委会)应配合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开展房屋租赁检查,发现本服务区域或本区内有房屋出租但未办理租赁登记

手续的,应及时报告房屋租赁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明、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

(二)出租房屋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必须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小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的面积;(三)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带领或督促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

(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制止、检举或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育龄妇女的计生管理工作,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员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承租房屋的已婚育龄妇女没有婚育证明的,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入住后15日内将其情况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隐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发现出租屋有怀孕妇女的,应及时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动员政策外怀孕人员落实补救措施;对在出租屋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应督促其到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接受孕情检查;

(六)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七)委托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报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备案,人不得再行委托。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八)出租房屋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应聘请专职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九)按规定申报房屋租赁登记,缴交房屋租赁税费;

(十)督促承租人搞好出租屋及周边环境卫生,做好各类传染病预防工作;

(十一)承租人退租后,应在3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出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承租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二)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三)持有本人合法有效的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应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后15日内向暂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交验婚育证明或办理临时证明,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与接受暂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

(四)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续期或者申报变更注销;

(五)留宿他人的,应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拟留宿3日以上的,应在3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六)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消除或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七)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检举、劝止;

(八)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在公安机关检查或有关管理人员巡访出租屋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并出示有关证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执法人员或有关管理人员不依法办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向其所属部门或主管机关投诉。

第十五条聘用流动人员较多的单位,应统一建设或租用职工宿舍,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出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不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责令暂停出租3个月,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文秘站:](四)出租人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检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暂停出租3个月,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五)出租人不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治安责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暂停出租6个月,并处月租金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承租人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责令限期申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承租人不按规定办理《暂住证》,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七)承租房屋的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办理或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或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交验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八)出租人、承租人利用出租或者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搭建住房、窝棚、工棚进行出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十)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擅自将房屋出租给无婚育证明或无效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出租屋存在脏乱差等严重环境卫生问题,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进行整治。对长期不进行整治或整治未有明显成效的,属承租人责任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究房屋租赁违约责任,收取违约金或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定,、、包庇犯罪、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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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镇流动人口摸底调查的情况请示-[发展钱途]

关于我镇流动人口摸底调查的情况请示

镇政府:

人员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了规范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工作,加强对在淄外国人从事文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文教人员,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和从业经验,在我市应聘从事教育、宣传、出版、文化、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国文教人员的聘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淄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负责全市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管理工作,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应当遵循按需聘用、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应当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资格认可证书可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省外事、公安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省外办的规定办理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审批手续。

第七条被外事管理部门认定为与国外结好的“基层友好”单位,经市外办同意,可采取“友好交流”方式邀请国外结好单位的文教人员持F签证前来进行文教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未取得资格认可证书但确需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报经市外办同意,可以与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签订《借用外国文教人员协议》,以借用的方式聘用外国文教人员,聘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可或市外办同意,不得擅自聘用外国人在本市从事文教工作;严禁聘用持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在本市工作。

人员管理办法范文7

一、考核对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方法

考核分为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民主测评,总分100分。

㈠日常工作考核(60分)

每位工作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自觉遵守机关工作制度,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如出现下列情形,给予扣分:

1.完成区委、区政府、市局及本局领导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因主观不努力,消极对待工作,出现疏忽错漏或处事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经局考核小组及分管领导确认后,有一次扣5分。

2.服务对象投诉被查实的,有一次扣5分。

3.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扯皮、推诿,经局领导确认,有一次扣2分。

4.各科(室)须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向档案室移交上年度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如发现不移交上年度归档资料,档案资料保管人本年度扣2分。

5.工作人员上班及局机关集体活动实行签到制,有一次不签到扣1分,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有一次扣2分;上班迟到或早退的发现一次扣1分。每月组织不少于两次查岗,时间由考核小组组长确定。发现一次无故不在岗扣1分,工作日擅自不上班扣2分。车辆管理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检查结果由考核小组组长在一周例会上公布并形成记录。

6.严格执行局机关请销假制度,有一次不执行的扣1分。

㈡民主测评(40分)

1.参加机关工作人员民主测评及推荐先进的对象为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测评时局领导班子成员一人2票,工作人员一人1票。

2.测评办法:

行政人员:实行格次测评,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格次,并将其结果上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事业人员、编外人员:实行百分制打分,采取剔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由考核领导小组汇总折合计分,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三、考核奖惩办法

㈠如被考核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问题,被区效能办查实,行政、事业人员在机关内部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中层干部降级使用,编外人员从被查实的下月起解除劳资关系。被考核对象违反工作纪律及机关管理制度,全年3次被局考核小组查实的,除扣分外,行政、事业人员在机关全体人员会议上作出检讨,编外人员下一年度不再续聘。

㈡事业人员、编外人员年终综合考核分与年终绩效奖挂钩,中层干部正职按1.2系数计算,副职按1.1系数计算,一般工作人员按1系数计算。年底由局长办公会确定每分奖励分值。

㈢年终评选先进工作者3名。由机关全体人员民主推荐,经局长办公会讨论确定,每人奖励500元。

㈣违反工作纪律被有关部门曝光、查究的行政、事业人员,在年终考核中定为基本称职(合格)及以下格次。

四、其他奖励

㈠单项奖励。科(室)或个人受区委、区政府表彰的每人奖励500元,受区委、区政府部门表彰的,每人奖励400元。受市级以上表彰的实行一事一议,由局长办公会确定奖励标准。同一项目获奖,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表彰奖励以表彰决定为准。

㈡新闻(信息)奖励。在各类党报、党刊、本系统刊物上发表新闻(信息),其内容由办公室扎口审核,并送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把关。被采用的分档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部级的每篇按照稿费的1:3奖励,省级的每篇按照稿费的1:2奖励,级的每篇按照1:1奖励。

人员管理办法范文8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完善企业分配制度和建立新型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人事管理体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竞争与激励机制,积极吸引、开发、保留各类高素质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电力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聘用的各类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社会通用工种人员。其中包括:

1、按照用人单位的需要接收的国家普通高等院校培养的全日制应届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适用专业毕业生;

2、按照用人单位的需要接收的适用于社会服务性岗位、工种和特殊技能岗位、工种的中专、技校应届毕业生;

3、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必须接收录用的复转军人;

4、按照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并根据用人单位需要招聘的其他适用人员。

三、管理权限

1、电力公司对公司所管辖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聘用的各类人员实行计划管理,聘用指导,控制监督的原则;

2、遵循“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用人单位负责被聘用人员的选聘、使用、考核、培训、劳动合同、薪酬支付等聘用管理;

3、遵循对被聘用人员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实行人事关系制的原则。聘用人员本人需委托自治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部电力公司分部,对其人事关系等实行人事。

四、劳动用工及工资计划管理

1、各用人单位每年11月底前应根据本企业下年度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特殊人才的用工需求预测,在本单位内部无法满足用人需求、确有空岗的情况下,向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下年度本企业《聘用人员需求计划》。计划中应列明聘用的岗位、工种、专业、人数、期限等,公司在下年度一季度末之前下达劳动用工计划时,审批下达聘用人员计划。

2、对各用人单位因工作任务急需,聘用期限不满一年的临时用工,可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和紧迫程度,追加劳动用工计划和聘用人员计划。

3、对已达到或超过劳动定员或暂定人数的电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定员人数的基础上下达工资计划,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即不另行增减聘用人员工资计划。

4、对未达到劳动定员或暂定人数的电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原核定主业人数的基础上下达工资计划,实行增人增资,即根据实际聘用人数另行核增聘用人员工资计划。但工资总额不得突破定员人数的工资计划。

5、对暂未核定定员的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专业公司的聘用人员,在电力公司每年核定暂定人数的基础上,下达新增聘用人员计划。按照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分类核算,统一管理的原则,将聘用人员的工资纳入各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范围内管理。电力公司每年下达工资计划时,将根据各用人单位实际聘用人员情况,适当核增聘用人员的工资计划。下达增人计划而实际未新聘用人员的,不予核增相应的工资计划。

6、电力公司每年对各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合同到期的情况进行核查。对合同期满的聘用人员无论是否在岗,均直接核减劳动用工计划。对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专业公司,还需相应核减工资计划。

7、各企业按公司下达的计划进行聘用的复转军人,按规定相应增加工资计划。

五、聘用原则

根据各用人单位的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对有志于开创、发展、建设电力事业,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按本管理办法进行聘用,并遵循三项用人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选才原则;

3、量才使用,择优聘用,人尽其才的适用原则。

六、聘用条件

被聘用人员必须具备所从事岗位的各项聘用条件,其中: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履行所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6、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7、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生产岗位或特殊工种岗位和社会通用工种岗位,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8、被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应控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40岁以下,生产岗位35岁以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9、已证明,拟聘人员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10、经批准,已自谋职业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原电力公司系统职工不得聘用;

11、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具体条件由用人单位自定。

七、招聘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含聘用人员计划),在公司系统内无法满足用人需求、确有空岗的情况下,即可制定外部招聘方案,经电力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批准的招聘方案,通过媒体广告、设摊招聘、他人引荐或网络查询等形式对外开展招聘活动。

3、用人单位负责对应聘材料进行分类整理、资格审查筛选,确定应试人员名单。

4、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工作性质以及应聘人员个人经历等,选择恰当的考试、考核方式。一般应有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考察等方式。

5、由用人单位负责组成招聘考试工作小组,组织并参加对应聘人员的考试考察工作。

6、经招聘考试合格初步确定的人选,视情况应作深入、有效的背景调查。

7、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察合格后,还必须到用人单位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出具医院体检证明,以确保应聘人员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8、完成上述招聘工作之后,用人单位必须将招聘工作全部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电力公司报告,同时上报《应聘人员录用意向报告书》。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对各单位招聘工作的程序及其合规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审查被录用人员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上岗条件,确定录用人选,分类报批并公布结果。

9、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根据电力公司审批意见,对被录用人员发录用通知单,并限期报到,签订初聘人员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

10、初次聘用的应届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复转军人均需到自治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部电力公司分部办理人事手续后,方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不能实行委托人事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初次聘用的其他人员可暂不办理人事手续,待续聘时再予以办理。

11、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把外系统进人录用关,对不按招聘程序和上岗条件录用人员的单位,一经发现,必须辞退被录用人员,由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同时将严肃处理该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经办人员。

八、初次聘用人员的管理

1、初次聘用期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对初聘人员均应进行试用或培训,坚持双向选择、优胜劣汰的原则。

2、初聘期限分别为:

(1)应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为6个月;

人员管理办法范文9

考核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

考核范围:局机关全体同志(临聘人员不参加考核)。

考核办法:具体考核到每个同志,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最终考核分。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作风纪律廉政建设、业务工作和信息调研等方面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考核

基本要求:理想信念明确、政治立场坚定,坚持科学发展观,引领指导文化体育工作实践;认真学习党的理论、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钻研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有敬业和奉献精神。

符合上述基本要求的每人得基本分20分。

(一)加分内容:

1.经上级机关评定,被评为市级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获市级荣誉称号、被评为市级及以上文体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加5分;被本局和市级有关部门评为先进的加2分。

2.为加强局机关内部管理、促进文体事业发展,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书面)被局采纳的,每次加1分。

3.参加市和局本级组织的各项比赛活动,分别加1、0.5分,获奖的另加1、0.5分。

(二)扣分内容:

1.工作中政治立场不坚定,不明辨是非,有损文体部门形象的,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扣5分。

2.政治理论、业务学习或开会无故不参加的,或迟到15分钟以上每次分别扣1、0.5分;市和局组织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等考试,开卷考试成绩85分以下的、闭卷考试成绩75分以下的扣1分;公务员受训每年不少于12天、72学时,每少1天(6学分)扣3分。

3.无故不参加局组织的社会公益劳动者、因私事请假的扣1分;工作场所卫生不整洁、影响文明机关形象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4.要求各科室按时上报的各种计划、总结、学习材料等,不报或少报的责任人每次分别扣2、1分。

5.违主义道德,影响较大,损害文体部门声誉的或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扣除全年基本分。

二、作风纪律、廉政建设考核

基本要求:精神振奋、思想解放、作风端正、工作主动性强,干劲足、热情高;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工作踏实,吃苦耐劳,办事效率高;法制观念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纪律及廉洁自律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社会公德,同志间团结协作、友好相处,乐于助人,自觉维护局机关声誉和文体工作人员形象。

符合上述基本要求的每人得基本分为20分。

(一)加分内容:

1.执行廉政建设制度较好,表现突出或在单位产生较好反映的,加1分。

2.作风扎实,办事高效,乐于奉献,年终考核成绩优秀的加3分。

(二)扣分内容:

1.结合机关效能建设,违反机关作息制度和各项纪律,无故迟到,早退的,发现一次扣1分;节假日值班无故不在岗的,每次扣2分;被市纪委或效能建设办公室查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每次扣10分。

2.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及自律承诺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每次扣5分以上。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扣除全年基本分。

3.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不服从组织安排或消极怠工者,扣5分。未积极配合市重点工作任务,给本局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扣10分。

4、因某项职能工作未完成或工作出错,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群众投诉且情况属实的每项扣10分,并追究相关责任。

5.享受各种假期时,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的,酌情扣2-10分。

三、业务工作考核

按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市(包括各主管部门)、市(包括各业务部门)和局下达给各科室目标任务的,得基本分40分。工作创新有特色,相关业务工作在全国、省、市和市会议上作书面经验介绍的,分别加20、15、10、5分;完成工作任务出色,被全国、省、和市级表彰的,分别加20、15、10、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每项工作扣5分(如遇特殊原因未能完成的,由局长办公会议商定),年内未完成目标任务3项以上的,扣除基本分。

四、信息、调研考核

信息考核任务为每个同志需被市委、市府或各职能部门录用2篇以上信息,办公室正副主任4篇以上;被省厅(局)、市委、市府录用的,按折合成2篇计算;被国家部级、省委、省府录用的,按折合成4篇计算;调研任务为各科室每年完成一个以上课题研究,形成调研论文后报办公室。完成任务的得基本分20分,未完成的,扣除基本分。未完成科室任务的,科室负责人扣3分。日常性信息由分管局长把关审阅,综合性信息需经局长审批;所有信息由办公室统一报送。

加分内容

1.信息方面

(1)上级录用。在完成基本任务基础上,被市主管局,市委、市府录用的每条5分;省厅(局)、市委、市府录用的每条10分;国家部级、省委、省府录用的每条20分。多处录用的,按就高计分。

(2)领导批示。市级领导批示的每条5分,市级领导批示的每条10分,省级领导批示的每条20分,省级以上领导批示的每条40分。

(3)考核时,以各位同志送交的材料采用的复印件为凭据。

2.课题和调研论文方面

(1)课题研究按局里下达的课题任务为依据,课题组一般由分管领导和科室组成。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课题组成员每人加5分,执笔人员加15分。获国家部级一、二、三等奖的,另加10、8、6分;获省厅级一、二、三等奖的,另加8、6、4分;获市主管局、市委办(市府办)一、二、三等奖的,另加6、4、2分。

(2)调研论文被国家部级、省厅级、市主管局、市委办(市府办)和市级机关录用的,加10、8、6、6和5分;获奖的同课题研究加分(市级机关获奖的按奖次分别加5、3、1分)。多人合作的,按主笔70%,参与人员30%。

五、其他

(一)调研课题、论文获奖的,给获奖者予以一定奖励。

(二)报道本单位工作被媒体采用的,按部级、省部级、市级和市级分别给予稿件稿费的4、3、2、1倍奖励。

(三)该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评比先进、使用干部的主要依据之一。

人员管理办法范文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市XX区XXX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编外用工人员队伍管理,建立和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编外用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积极性,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切实提高编外用工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我中心能更好的履行职能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参照《XX市XX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与中心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区编办备案的所有编外人员。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实际、奖勤罚懒,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办事和协调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行政审批中心规章制度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情况;

廉: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结果应用

 

第五条 考核评比方法。实行100分制评分。根据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进行打分。最后得分由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互评分、日常行政管理评分、附加分五部分组成。

(一)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20%)。根据考核对象的整体服务态度、工作能力和组织纪律等方面做综合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2。

(二)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30%)。复审人员根据考核对象的整体受理业务数量、工作责任心、业务熟悉程度等方面做综合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3。

(三)互评分(30%)。考核对象相互做民主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3。

(四)日常行政管理评分(20%)。

1、审批中心扣分情况。考核对象因上下班迟到早退、忘打卡、违反工作纪律、日常卫生等情况被行政审批中心扣分的,需按照对应情况做相应扣分。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10-累扣分数*4。

2、请假情况(不包含病假)。考核对象因事请假的需按照请假天数做相应扣分。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10-累计请假天数*0.1。

(五)附加分。

1、每个复审人员在民主评分时,同时选出5个优秀考核对象,被选中的考核对象每人次附加0.2分。

2、考核对象被评为月度服务之星的每次附加0.2分。

3、考核对象被评为年度先进工作者的附加0.4分。

考核对象最终年度考核评分=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互评分+日常行政管理评分+附加分。

第六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标准等次。

1、优秀。年度考核评分在90分(包含90)以上的可以评为优秀,人数控制在5人以内。得分90以上超过5人的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择优评选。

2、良好。年度考核评分在80-90分(包含80)的可以评为良好,人数控制在10人以内。得分80以上超过10人的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择优评选。

3、合格。年度年度考核评分在60-80分(包含60)的可以评为合格。

4、不合格。年度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发放年度绩效奖励和下一年度是否续聘的依据。考核优秀的比考核良好的年度绩效奖励多500元,考核良好的比考核合格的年度绩效奖励多100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绩效奖金,且下一年度不再续聘。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存在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理的人员,除按照规定处理以外,考核一律定位“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考核对象本年度投诉超过3次以上的不得评为优秀,超过5次以上的或因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评为良好以上。

人员管理办法范文11

一、总则

1.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为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人才使用、培养和激励机制,健全、规范我所的人员聘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2.流动岗位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额定编制中,30%的用于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聘用要坚持“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按岗定酬”原则。

4.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招聘可采用推荐和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

5.流动岗位人员不应突破核定编制数额(单位编制的30%)。

二、流动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6.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为我国科学事业现代化和地球科学事业发展献身的精神;

7.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

勇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8.流动岗位的高级研究人员一般应是国内外在相关学科研究中

成绩卓著的专家学者;中级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聘用。

9.具有履行研究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

三、聘用程序

10.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首先由项目、课题组根据工作需要提

出书面申请,并报所科技处、人事处审核。申请中应明确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要求、拟聘用期限、拟提供的工资待遇等条件。

11.推荐聘用: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熟习的科技人员、在本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在职研究生(博士、硕士)及本单位其他未进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聘人项目(课题)组,应按规定要求提供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如个人简历、工作业绩、成果、研究方向等。单位人事部门和科技部门根据本所学科结构、岗位设置情况、项目(课题)组需要程度等提出聘任建议,交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12.公开招聘: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缺乏或不足的专门科技人才。

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拟招聘岗位和岗位条件要求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一般要经过信息、资格审查、公开答辩、考察了解、研究决定等步骤。

四、流动岗位人员的管理

1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必须与所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

(1)聘用合同期限;

(2)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工资及福利待遇;

(4)岗位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

(5)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期限应与实际工作任务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

14.流动人员的待遇

(1)流动岗位人员(所定向招收的研究生除外)的人事关系

实行人事;

(2)流动岗位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的任职标准参

照所固定岗位的相应标准;

(3)流动岗位人员的工资采用协议工资制度,研究员工资一般

不超过3500元/月,副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800元/月,助理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其中50%由所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特殊流动岗位人员的待遇由所规定。

(4)如项目(课题)需要,所招收的定向研究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受聘参与课题研究,博士生工资一般不超过1000元/月,硕士生一般不超过800元/月,其中50%由中心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

(5)流动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时,由双方协商并写入聘用合同;

15.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应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所有条款。

16.流动岗位研究人员与固定人员一样,按照所非营利机构科研人员的考核标准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终止聘用合同。

17.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双方可续订聘任合同。

18.连续两次作为流动岗位聘用,或作为流动岗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申请转为所固定人员编制。经所按有关程序讨论同意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调入手续。

五、其它

19.本办法适用于聘用进入所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20.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人员管理办法范文12

一、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以“三个代表”作为根本标准的原则

二、党管干部的原则

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层管理人员包括__热电厂“副总师”各部门部长、副部长、支部书记及享受同级待遇者。

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管理。第二章中层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蒋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理论水平,并能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能够自觉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上级、厂的决定。

第七条对企业忠诚、品行端正、廉洁奉公,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履行职责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胜任管理工作的优秀品质。

第八条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身体健康,年龄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

第九条提为副职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或管理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业务。提为正职应有在副职岗位上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第三章培养选拔及任用第十条选择后备管理人员要严格按《__电力公司后备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资格和程序执行。后备管理人员包括后备高层管理者(厂处级)和中层后备管理者两个层次。后备管理人员的比例正职按1:2,副职按1:3控制。

第十一条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的选拔力度。

第十二条后备管理人员选拔程序

一、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选拔程序,广开选拔渠道。

二、民主推荐,确定考核对象。由党委组织部对推荐的后备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考核。

三、后备管理人员由厂党政联席会议进行研究确定。

四、公示,后备高层管理者(厂处级)上报北方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后备管理人员的培养

一、进行系统的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等理论的培训。

二、充分发挥党校和党支部的作用,有针对性的加强政治教育,增加党性。

三、分配急、难、险、重任务,提高工作能力。

四、注重提高他们的宏观决策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十四条后备管理人员的管理

一、以现任职务为依据对后备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包括考核监督、调整。

二、建立后备管理人员档案,包括简要情况,培养方案,民主推荐、公示情况,民主评议,考核材料等。

三、后备管理人员调出本单位,将后备管理人员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同转到新单位。

第十五条后备管理人员的任用

一、高层(厂处级)后备管理人员由北方公司任用。

二、中层后备管理人员由厂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任用。

第十六条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十七条未列为后备管理人员的原则上不直接任用。

第十八条选拔聘任程序

一、公布职位,将拟聘任中层管理人员的职位公布。

二、公开报名,根据任职条件,有竞争意向的员工均可报名,填写报名表后报党委组织部。

三、根据任职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

四、提名:行政、生产管理部门的干部由厂长提名,党群部门的干部由党委书记提名。

五、确定拟聘名单后,行政、生产部门的干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群部门的干部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六、公示,在厂范围内对拟聘任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方式:(1)在厂务公开栏上

公告;(2)在厂局域网上登载公告;(3)在例会或员工大会上通报。公示主要内容:拟聘任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聘任职务。公示期为四天。对公示对象反映的问题,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实。

七、聘任,公示后没有问题或虽有问题反映,但经查实认定不影响聘任的,由党委组织部正式提交党委书记、厂长分别签发党委行政聘任(用)文件,填写《干部任免报表》存入档案并报北方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厂党委组织部长的任免,需征求__公司党委组织部意见,同意后再行任免。

负责安监部长报北方公司安监部备案。财务部长需经董事会批准后再正式任免。

第十九条试用

一、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的待遇按新聘任的岗位岗级低一级执行。试用期内发现不能胜任所聘职务或犯有重大错误或重大工作失误的,综合部考核不称职的,提交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是否解聘,试用期满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党委组织部考核,提出意见报厂党委或厂长决定。称职的下聘任文件。

二、中层管理人员不作任期规定,实行动态管理,末位淘汰制,根据考核情况对不称职者给予警告或免职。第四章任后管理

第二十条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群众意见的原则,坚持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年度和日常考核相组合。

第二十一条述职述廉

一、中层管理人员的述职述廉每年度进行一次。

二、述职述廉的范围

1、中层管理人员所在部门向部门内的全体员工报告一年中工作、学习、思想、作风及廉政等方面情况,征求群众意见。

2、向领导班子述职,撰写年度述职述廉报告,报综合部。

3、必要时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述廉,并接受民主测评。第二十二条民主评议

对中层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结合述职述廉每年度进行一次。

一、党委组织部通过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员工对中层管理人员的意见,经归纳整理后在干部民主生活会上通报。

二、通过员工民主评议中层管理人员调查表,对干部的德、能、勤、绩等情况进行评议。满分为100分,70分以下为不称职,71—80分为基本称职,81分—90分为称职。90分以上为优秀,中层管理人员民主测评结论报厂党政主要领导(具体办法另定)。第二十三条中层管理人员的民主生活会每年度进行一次。会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中层管理人员。各中层管理人员应提前做好书面准备。

第二十四条会前党委组织部,以个别谈、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员工对干部的意见,经汇总后在会上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民主生活会以自评互议的方式,充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出缺点和不足以利于改进提高。

第二十六条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报厂党委,由党委对民主生活会进行总结,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厂党委、党委组织部每年度与中层管理人员谈话不少于二次。

第二十八条谈话形式

一、与中层管理人员个别谈话了解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干部提出具体的要求。

二、书面谈话,由于客观原因,不便或不能面谈的可以书面形式进行。

三、集体谈话,由厂领导以会议的形式或对干部进行教育,提出奋斗目标及要求。

第二十九条中层管理人员因私离开工作岗位,要履行请假手续。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厂长或党委书记批准,并将请假单交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条因机构撤消或合并,不再担任中层管理人员的待分配干部,可安排适应工作。如不服从分配,按待岗处理。第五章免职、辞职

第三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可以申请辞职,申请人向综合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批准后方可辞职。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免职或自动辞职。

一、组织评议不称职者;

二、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三、发生较大工作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者;

四、违纪、政纪者;

五、因机构撤并,取消岗位且不能另行安排的;

六、年龄超限者;

七、其它原因,党委组织部考核提交党政联席会议,不宜担任中层管理人员的。

第三十三条干部免职或辞职后,可视情况安排适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