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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04 10:49:0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是企业的生命线,为激励全系统员工搞好安全经营,确保安全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1、在消防安全中有下列成绩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1)热爱消防安全工作,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成绩优异。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与“三违”现象作斗争成绩突出。

(3)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积极,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

(4)对安全经营和消防科研技术革新成绩优异。

2、由于违章和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3、凡企业员工无违规、违章、违纪,工作负责,技术拨尖的员工除大小会议表扬外,可实行挂牌悬奖,受奖者企业张榜表扬,也可进行适当的经济奖励。

4、劳动态度不端正、不服从领导、不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管理制度,经常违规违纪,屡教不改者,实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1)对违反劳动纪律者,除按劳动合同违约和请销假制度处理外,并按所造成后果的情节,处罚金;

(2)对违反安全经营操作规程,造成损失者,轻者处罚金,重者酌情赔偿损失;

(3)对不负责任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开除出公司外,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不爱护经营工作用具和经营设施,有意损坏者,除严厉批评教育外,要给予适当的赔偿处分。

6、年终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各部门一定的经济奖励,对重点岗位人员要加倍奖励并通报表扬,大力营造安全经营的氛围。

7、一旦发生死亡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企业年终的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安全责任奖,对肇事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开除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发生各类事故,安全保卫科和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大小取消季、年奖励,对肇事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开除。

9、实行年终目标考核,上级考核下级,并进行考核备案。

10、发生事故后,要采取“三不放过”的原则,吸取经验教训,保证不再发生同类型的事故。

二、安全检查制度

1、企业应经常组织企业员工学习有关安全经营法规和安全经营规章制度。

2、仓库必须时时检查、天天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严格定员、定量储存。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好详细记录,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责任到人,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制度。

三、安全经营监督保证制度

为了保证安全经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希全系统干部员工遵照执行。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坚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尊重科学、关爱生命”的方针。

2、全系统从事烟花爆竹的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技术,了解和掌握烟花爆竹药物的理化性能和基本知识,精通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

3、各从事烟花爆竹的人员应强化安全意识,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善于发现新动向、研究新问题,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4、各企业实行层层负责制,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一旦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现象应立即处理和整改。否则,要追究责任,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5、各企业要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并视其情节轻重加以处罚款。同时,一月一评比,季度进行总结,半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对安全意识强,一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的先进安全经营人员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安全经营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技术管理是各企业重要的管理环节,所采取安全经营技术措施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技术措施不得变更。

2、未经批准,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储存场所。

3、产品进出库必须凭据验收,严禁存放、销售“三无”产品。

4、库存产品做到不受潮、不霉烂变质,温湿度符合要求,无鼠咬,不短少。

5、成品箱件必须堆放整齐,四棱有角,通道畅通,做到各类产品分型号堆码,标签齐全,一目了然。

6、不准外来人员进库玩耍,不准携带火源、火种和穿化纤衣服、硬底鞋进入库房。

7、成品堆码高度不超过2.5米,堆码墙距不少于0.4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距离不少于0.7米,堆垛与主通道之间应留有2米以上的运输通道,地面应做软化和防潮处理。

8、注意保持成品的清洁卫生,做到无药尘、杂物。

五、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仓库内的消防池、消防沙应随时检查。灭火器、防洪沟、水沟、避雷器、防爆墙及防静电设施,随时保持完好状态,做到有效防雷、防洪、防爆。

2、安全检查人员检查时的情况必须逐项登记。

3、发现安全设施和设备有故障应及时维修,确保能正常使用。

4、对失效和过期的设施设备应及时报告公司,及时加以整修和更换。

5、对不认真负责,未保持设备、设施完好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1、安全检查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2、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详细计划并做好记录,建立由单位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

3、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违章、查事故隐患。

4、单位组织检查每月至少一次(每逢重大节日和销售旺季到来之前必须检查一次),并有详细的检查记录。

5、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要逐项研究编制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事故,隐患整改做到“三定”(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期限)。

6、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责任人员及时解决。

7、对重大危险源实行登记建档,并进行重点监控。

七、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单位领导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员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2、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原则,每月不少于一天的集中学习时间。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保护、国家法律、法规、纪律等方面教育,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典型经验与事故案例教育。

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每半年一次,对新职工要先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组织二次全体员工参加的安全经营知识教育培训与考试。

4、对新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48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5、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储保管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情况要登记上册、备案。

八、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仓库内对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必须做到资金到位。

2、仓库内对安全投入的设备设施必须时常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投入有效,真正做到安全隐患能消除,出现事故能控制。

3、库区内必须按规定配齐消防池、消防沙、消防桶、灭火器、防爆器材,有专人管理,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安全评估制度

1、我系统的烟花爆竹仓库属于重大危险源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经营法》第33条的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并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并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演练;加强对周围居民的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显得非常重要。

3、仓库必须通风透气,保持清洁干燥,库内应有通风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堆码,库内室温保持在35℃以下,警示标语要明确。

4、重大危险源区,必须放置专门的安全设施设备,如避雷器、灭火器、抽水机、消防沙、消防水,重大危险源警示标语应醒目等等。

十、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制度

1、加强产品购进管理。组织采购的烟花爆竹必须是来自定点取得安全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厂家的合格产品,必须签订购销合同,明确甲、乙双方的责、权、利。严禁私自购进非法经营、三无产品和不合格产品。

2、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资质管理。按规定必须凭烟花爆竹公司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然后委托有资质经营爆炸物品的专用车辆运输;烟花爆竹销售采取配送制,烟花爆竹配送应委托危险品专用车辆承运。

3、加强烟花爆竹产品储存管理。公司规定产品入库必须经保管员根据进货清单逐个品种进行验收,并要求经营厂家提供当年度法定机构的质检报告,凡是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入库。严格要求保管员必须按照烟花爆竹“分级、分类、分库”的要求储存,烟花爆竹存放的数量(折合药量)均不能超过核定的最大存放量。

4、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区、县内烟花爆竹零售店,各烟花爆竹公司采取分片负责,烟花爆竹产品实行配送制度,零售店提出要货计划,片区负责人凭计划填好调拨单,派专车负责送到县内各零售店,同时将包装破损的烟花爆竹运回公司,退回厂方作处理。严禁向未取得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将A级产品销售给消费者自行燃放。

5、产品流向及计算机管理说明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烟花爆竹公司严格实行配送制和封签制,各公司要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全公司产品及销售信息进行集中控制。其产品流向管理如下图:

市场需求 → 部门申报 → 领导审批 → 申办准购准运证 → 到企业采购

凭票发货 ← 库内保管 ← 装卸入库 ← 入库前检查验收 ← 专车专人押运

专人专车配送 → 退货入库 → 残次品退回生产企业销毁

图 烟花爆竹产品流向图

十一、烟花爆竹购买、入库、销售和保管制度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的管理,防止库存积压、滞销而造成的损失,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必须由烟花爆竹公司的销售人员签订,不准销售给无证经营者,合同签订人员须认真学习《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2、购销合同由营销部人员统一编写、登记、发送和保存。所有合同必须保留正本两份,一份交财务做付款凭证,另一份交相关部门合同管理人员留档备查。

3、烟花爆竹的采购

3.1、烟花爆竹的采购,按每月销售计划,不得因提前或拖延采购而影响销售,也应避免因超计划采购带来商品过多积压,损失和造成新的事故隐患。

3.2、采购人员采购烟花爆竹时,应填写采购单,经营销部经理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同意方可采购。

3.3、办理购物付款时,应附付款申请单、购销合同、采购单,营销部已报总经理审批的付款计划或购货合同执行情况表,报财务部审核后,方可付款。

3.4、财务部门在办理付款时应核实付款手续是否齐全,否则财务有权拒付,并要求补齐相关手续。

3.5、采购人员报销时,应办理入库单,入库单内容必须填写清楚齐全,如需要质检的物品,应附质检部门的审签手续。根据财务要求,发票应在开出一个月内报销,逾期未报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采购经办人承担,该部门经理负同等责任。

3.6、营销部经理要安排采购、库管人员按季度对库房存货情况进行分析,对库存物品的积压、变质、沉淀要列表清查、处理,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要负责。

4、烟花爆竹的销售

4.1、烟花爆竹国内销售直接收款。销售人员应填写“开据发票申请单”,内容齐全、完整,经部门经理审签后,随同物品出库单,货币资金送财务部收款并开据发票。

4.2、烟花爆竹销售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应签订销售合同,明确烟花爆竹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分次收款时限、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销售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应了解购货方的资金购买力等相关情况,并对合同的执行及收款负责至终。该部门经理对部门所签销售合同的执行负责。

4.3、烟花爆竹销售采取设销售点的,由公司总部发往各销售点时,似同库存物品的转库,在公司库存项下设各销售点为分库,当各分库物品出库销售时,按本规定相关销售条款办理。

4.4、烟花爆竹销售情况月报汇总表一式叁份,每月5日前由营销部填列报公司总经理、财务部各壹份,该部门存档壹份,以掌握物品销售资金回收状况。

4.5、营销部指定专人每月3日前将截止到上月末的库存烟花爆竹(包括各分库)盘点情况汇总表报财务部核对账目,并对库存烟花爆竹现状如短缺、毁损、贬值等列示清楚,及时处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是人为因素给公司造成损失,当事人要承担责任。该部门经理对此也要负责。

4.6、营销部经理及销售人员对销售款项的回收负责,按销售合同定期催收并与财务部门核对,超期未收回的货款,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及财务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以减少呆账坏账损失。

4.7、购销人员不得营私舞弊,吃回扣贪污、假公济私,如发现有上述行为,将严历追究当事人经济和刑事责任。

4.8、经营烟花爆竹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4.9、必须配备通过培训合格的专业燃放技术人员为消费者燃放A级产品,指导消费者燃放B、c级产品。

4.10、禁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给未成年人,不得向不具备烟花爆竹销售资格的个体经营者、批发商或其他机构、批发烟花爆竹业务。

4.11、定期组织销售人员接受相关的培训教育。

4.12、烟花爆竹执行定点销售,加贴封签管理。

5、烟花爆竹入库验收制度

5.1、烟花爆竹应示危险等级分库储存,不得混存混放。

5.2、库存烟花爆竹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7m,垛与墙、柱间距不小于0.45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堆码高度不超过2.5米,地面应辅设防潮、绝缘等材料垫,全天值班守护防止盗窃。

5.3、烟花爆竹入库时,应严格检验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现象。

5.4、烟花爆竹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

5.5、进入烟花爆竹仓库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禁带火源火种,必须戴防火罩。

5.6、装卸、搬运烟花爆竹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5.7、做好烟花爆竹的守护工作,做到人防犬防,杜绝危险品丢失和被盗现象发生。

5.8、烟花爆竹的最大存放总量应与其储存能力相适应,不应超过规划方案核定储存的临界量。

6、烟花爆竹保管制度

6.1、仓库保管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6.2、严禁在库区内动火、抽烟;严禁在库区内或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试放烟花爆竹产品。

6.3、严禁在库房内临时拉线用电照明;严禁在库房内用铁器清理垃圾。

6.4、严禁酒后进入库房;严禁将火具带入库房。

6.5、严禁儿童进入库区玩耍;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库区。

6.6、进入库区的车辆必须加戴防火罩,车辆在装卸时必须熄火。

6.7、进入仓库接触烟花爆竹产品的人员必须触摸静电接地装置,导出身上的静电;严禁穿戴钉底鞋、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物;严禁在库房内打手机等。

6.8、作好进出库区人员登记。进入库区人员必须将身上携带的火种交给门卫暂管。

6.9、在C级仓库内严禁存放A、B级产品或半成品。

6.10、严禁在库区非危险建筑内存放烟花爆竹产品。

6.11、仓库内产品堆放要符合规范要求:堆垛间的通道距离不小于0.7米;运输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45米;成箱产品堆垛高度不应超过2.5米;严禁过量储存、超高堆放等违规堆放。

6.12、严禁在库房内封、启包装箱。裸露、破箱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及时更换包装或作销毁处理,严禁在仓库内长期储存。

6.13、库区内烟花爆竹的运输、装卸、堆放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严禁野蛮装卸。

6.14、库房内温度超过35℃时,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6.15、库区内的消防、防雷、防静电以及报警等安全设施不能随便移动、损坏,必须保证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6.16、仓库四周严禁堆放杂物或搭建任何建筑。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6.1 7、库区内不能种植小麦、玉米、大豆等产生干秸秆的植物。

6.18、必须保持库区内及周边的经常性巡查,及时清除仓库周边的树叶、干草、植物秸秆等易燃物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十二、门卫、保卫管理制度

1、坚持24小时轮流值班和夜间巡逻检查制度。

2、询问进出仓库人员是否带火源火种进入库区,凡进仓库人员一律将火源火种暂行存门卫室,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将人、物送公司处理。

3、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必须出示证件并办理登记手续,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4、烟花爆竹进出库区必须查验有关证件和手续,无手续者一律不准进出库区。

5、上下班时,观察职工的动向,发现情绪异常反应的人员立即采取措施报告公司处理。

6、门岗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立即报告公司处理。

7、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不逃岗、不离岗,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库区的安全、防火、保卫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烟花爆竹进出有证件、无走漏现象。

十三、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1.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所用的防护用品应专人专用,定期更新和发放;

2.所有工人衣着定期组织人员购买和发放;

3.每天由安全员和各班组长对安全防护用具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即时解决;电气设备的防护工具应由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更新;

4.所有防护用具一律由安全员统一负责安排,专人负责发放和管理,有工人操作时,发放人员不得缺席,若有耽误,应委托其他人负责。

十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采取综合措施,消除职业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经营和文明经营。

2、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新员工进入单位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4、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5、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伤害)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6、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爱卫教育,树立人人争当爱卫生的典型模范。

7、按规定配备供给从业人员的劳保用品和卫生用品。

8、劳保用品应经常检查,保持清洁,发现有破烂失效的要及时更换。

9、不得将带药的劳保用品带出库区,不得将更换的废旧劳保用品乱甩乱放,应交专管人员到指定地点处理。

10、严格建立卫生奖惩制度,对做得好的进行表扬,差的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好奖惩登记。

十五、安全经营费提取制度

1、落实安全经营费用提取制度,每年按销售额1%足额提取;

2、专款专用,由安全经营理机构制定使用计划,并落实到位。

3、按规定配置防护用品,维修安全设施。

4、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十六、上下班考勤与违章登记制度

(一)上下班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确保安全目标顺利进行,特订立上下班考勤制度:

1、企业所有员工必须服从管理,坚持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实行考勤和违章登记。

2、有事必须请假,严禁不假自走,请假一天以内由各部门批准;二天以上由各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经理批准。

3、请假必须见假条,交门卫登记。假满归单位主动在门卫销假。

4、凡企业员工,上班期间,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离开公司。

5、凡请假未按时回到公司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周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违章登记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确保安全目标顺利进行,特订立违章登记制度:

1、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检查本科室人员违章行为,负责登记处理;

2、企业相关领导定期检查,发现违章行为,按单位安全经营方针和目标考核制度进行处理;

3、对违章部门和人员实行通报批评,并作出书面或口头检讨;

4、对一周内连续两次违章或1周内犯相同的错误者给予开除;

5、对违章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者给予一定金额的赔偿和罚款。

十七、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3、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4、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上级报告。

6、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7、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依法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行为,落实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严防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以《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汕府办[*]18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为依据,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突出重点,夯实基础,部门联动,依法整治,逐步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持全区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

(一)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完善安全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二)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市场准入和各项安全措施,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秩序。

(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对象

全区范围内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要求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工作重点

(一)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依法没收其非法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彻底收缴、销毁其制造工具,防止死灰复燃。

(二)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的有关规定。

1、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根据“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按照《*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方案(*—2010年)》的要求,从严把好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市场准入关。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配送制度,不得批发、零售非法生产和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烟花爆竹;建立批发企业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执行上级关于零售单位烟花爆竹存放的品种和储存总量不得超过500公斤的规定。

2、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烟花爆竹的运输,应当经区*部门许可并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按规定的地点、路线进行,不得超种类、规格和数量运输。

3、严格烟花爆竹燃放规定。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不得在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不得使用限制的种类燃放。举办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有关单位应向当地*部门申请,严格按相关的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规定、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三)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基础工作。

1、认真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通过评价查找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

2、严格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经常性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法制意识。区安监部门要按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全面提高企业管理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处置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要求和督促各烟花爆竹批发、运输企业,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认真制订好本单位和活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区有关部门备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

4、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社会监督机制。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各种形式,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村和学校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燃放等有关安全知识和常识,教育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府、村(居)委会和广大群众的作用,设立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有效引导群众自觉、主动地参加打击私炮的活动。

五、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区成立*市*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由柯茂(副区长)任组长,林三岳(区府办)、张鹏(区安监局)任副组长,区安监局、*分局、质监局、工商局,区供销联社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陈志民(区安监局)任主任。

本项工作完成以后,该工作机构自行撤销。

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分工为:

区*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和确定运输路线,烟花晚会燃放许可,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区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按规定核发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区质监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督促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严把烟花爆竹质量关。

区工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非法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凡未取得区安监、*等部门安全许可的经营、运输单位,不给予工商年审或注册登记。

区供销联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管理,督促本系统企业依法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加强巡查和信息收集,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行为的,及时报告区*、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

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辖区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工作的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非禁止燃放的镇要建立“打非”巡查制度,确保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行为得到及时的制止。各基层村(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发现非法作坊,销售点及违法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通报区*、安监等有关部门予以依法查处。

六、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从现在起至*年3月底)

1、研究制订全区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2、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落实相关部门的职责。

3、明确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的牵头部门及各镇、街道,各村(居)委会在“打非”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各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村(居)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的负责人。

4、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二)规范和整治阶段(*年4月初至*年5月底)

1、完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许可工作。

2、完成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许可工作。

3、建立有效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各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牵头部门积极发挥作用。

4、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行为。

各镇(街道)安委办和区*、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应将上述工作的落实情况,于*年5月15日前书面报送区安委办。

(三)集中整治阶段(*年6月初至*年12月底)

1、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健全并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的各项保障措施。

2、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秩序,依法查处违规行为,有效遏制非法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活动。

各镇(街道)安委办和区*、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应将上述工作的落实情况,于*年12月15日前书面报送区安委办。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本次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把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作为我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和抓出成效。要切实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和区直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并组织有关监管部门和专门人员跟踪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依法整治。按照本工作方案的安排,各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针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把整治工作与促进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监督管理结合起来。通过专项整治工作,推动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为依据,严格落实基层政府的监管责任,加强相关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集中力量打击烟花爆竹私产、私销、私储和私运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我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管理秩序。

二、主要任务

1、排查、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窝点。各地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严打严控的高压态势,一经发现,要彻查流通渠道和源头,坚决予以取缔。

2、建立联合会议制度,加强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市场秩序。要加大宣传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守法,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维护市场秩序;坚决查缴非法烟花爆竹产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3、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要重点落实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落到实处、落到基层。要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市要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违法性、危险性的认识。各级相关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员和查缴取得实绩的人员。

三、工作要求

各市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要落实责任制,把监管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组(社区)。

各市要建立由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时分析情况,研究并解决监管中的问题。

安监部门要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审查和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私产、私售烟花爆竹和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公安部门要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运输、安全燃放方案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有照无证及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抽检烟花爆竹,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和用氯酸钾生产制造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4篇

通过深化烟花爆竹安全整治,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遏制重、特大事故,使伤亡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稳中有降。积极探索和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实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

(二)对现有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三)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实施工厂化改造,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季节性生产厂点。

(四)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企业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安排

(一)制订方案阶段

各地要按照《通知》和本安排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深化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并将实施方案于2*年6月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审查发证阶段

2*年7月至12月,以推动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销售许可制度为核心,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组织开展安全评估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状况评估评价工作。

2、开展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主管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工序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3、组织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估主人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审批条件与程序的规定,组织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

(三)整顿规范阶段

2*年1月至2*年6月,各地区在继续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同时,着重组织开展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要在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产业政策调整,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提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方案。2*年6月底前,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方案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年7月至20*年6月实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方案。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标准化活动和工厂化改造,严格烟花爆竹经营条件和规范经营行为是整顿规范工作的主要任务。通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坚决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季节性生产厂点,引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走上规范化、规模化发展轨道,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四)检查验收阶段

20*年7月至12月。各地要对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做好专项整治验收工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监督和指导的力度。

在专项整治的每个阶段和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察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坚决打击各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活动、依法取缔家庭作坊和季节性厂点,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是贯穿专项整治工作全过程的重要任务。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意义,针对本地烟花爆竹生产实际情况,明确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研究制定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案;组织专门力量,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防止死灰复燃,确保取得实效。同时在加强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督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疏堵并举的原则,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化改造工作,力争在3年时间内全面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季节性厂点。

在打击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要采取举报电话、举报奖励、明查暗访等方法,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监督氛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打击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话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批示精神,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协调行动。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质检、工商等部门条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组织研究提出溶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对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估和评价工作,审批和发放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等工作各级公安、交通运输、质检、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整治工作。

第5篇

一、2009年全市烟花爆竹监管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全市目前有批发经营企业17户,其中二级批发企业2户,均已颁证;有三级批发企业15户,已颁证13户,另2户在办证过程中;零售经营户有1060户,均已颁证。

(二)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

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省安监局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合法经营、规范经营”这条主线,深入研究和完善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体制、机制,依法规范进货渠道,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适度竞争”的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加强领导,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了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2006年至今,没有发生一人以上死亡事故,扭转了我市曾经被全省挂牌督办的烟花爆竹死亡事故多发的态势,确保了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今年以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理顺了全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体制,为对应省安监局的监管工作,将市烟花爆竹一级批发企业变为市二级批发企业;各县(区)烟花爆竹二级批发企业变为三级批发企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只设置零售,不再设置三级批发。

二是取缔了一家烟花爆竹三级批发企业。原昭阳区泰安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因安全隐患突出,经市、区安监局多次督促,拒不整改,2009年3月6日,市安监局按照有关法规做出批复,取缔了该公司的批发经营资格。

三是增设了一家二级批发企业。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全市烟花爆竹监管实际,市安监局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竞取”的原则,于2009年4月21日通过投票竞取,昭通市华泰商贸有限公司以最高票增设为二级批发企业,加上原有的昭通市恒安烟花爆竹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全市已设置两家二级批发企业。

四是全市烟花爆竹仓库建设基本达到标准化要求。对储存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市、县安监部门督促企业重新选址,新建库房,并组织专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安全“三同时”审查。目前已有13家批发企业经验收审查合格,投入使用,基本达到了国家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

五是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为实现齐抓共管的大格局,成立了全市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领导小组,从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抽调人员,组建了烟花爆竹“打非”督查工作组。今年春节刚收假,市安监局龚明湘副局长带领市、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昭阳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收缴土火炮47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80件。今年8月以来各县区采取有效措施,重拳出击,共捣毁非法生产土火炮窝点78个,行政拘留25人,收缴烟花爆竹非法产品1650件,没收土火炮1100万头,收缴火药73公斤,引线760公斤,银粉30公斤,氯酸钾200公斤,硝铵28公斤,生产工具81套。

六是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秩序。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和完善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确立了烟花爆竹监管工作“四项制度”,严格进货审批、封签管理、定点进货和进出库登记。

七是强化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围绕主题,开展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咨询活动,散发烟花爆竹安全知识传单,广泛开展烟花爆竹法律法规宣传。通过系列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知法、懂法、守法,自觉地与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行为,切实增强了全社会安全意识,使安全教育深入人心。

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有三点深刻的体会:一是领导重视是做好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前提;二是联合执法是打非工作的根本途径;三是建立长效监管体制和机制,是标本兼治的有效手段。

(三)存在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现状仍不容乐观,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是零售经营户点多面广,较为分散,安全基础薄弱,全市仍存在一些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现象。镇雄、昭阳、威信等县区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曾经十分猖獗,事故也较多。近几年来,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强有力领导和有关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采取了有力措施和手段,严厉打击了非法行为,违法非法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目前全市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在一些地方还时有发生,仍存在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家庭小作坊和地下黑窝点。这些家庭小作坊和地下黑窝点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安全隐患极大。特别是一些非法生产户认为烟花爆竹是传统作业,生产周期短,利润高,置生命于不顾,甚至还存在“宁愿炸死,也不愿饿死”的思想,不要安全、不要生命。二是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越往基层,监管工作难度越大,根本原因在于基层一线力量不足、队伍不稳、装备和经费缺乏。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应急设备和应急演练欠缺。三是责任追究未能有效落实。对出现的事故,责任追究不到位,未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事故查而不绝,禁而不止,致使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上情况表明,我市的“打非”工作还不够彻底,还不够充分,监管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安全监管形势还不容乐观。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一些省、市接连发生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5月3日,国务院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强调指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发生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已发生多起。要下定决心,依法整治。凡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取缔,并追究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凡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并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地县、乡(镇)、村领导的责任。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领导批示,省、市政府领导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希望各县区、各企业务必严守法规,做好工作。前些年,我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屡发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教训极为深刻。因此,我们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树立忧患意识,始终坚持常抓不懈。深入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是建设“平安昭通,和谐昭通”的重要内容,也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迫切需要。各县区务必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感、危机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事关民生、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三、今冬明春烟花爆竹监管工作安排

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和市安委办《关于印发昭通市烟花爆竹打非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昭市安委办〔2009〕17号)文件精神,今冬明春主要是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和规范经营工作。

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打击非法、规范合法”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努力促进我市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具体目标是:坚决排查、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窝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督促和引导企业改进安全经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企业经营行为;不断提高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素质,最大限度地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为实现上述目标和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立即开展集中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从现在起至明年三月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活动的高发期,针对当前“打非”工作的严峻形势,市安委办制定了《昭通市烟花爆竹打非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县区安监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及时开展工作。从现在起至11月上旬,组织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组对乡镇、村、社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情况进行一次全方位拉网式排查,迅速形成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事故发生。对于可能藏匿生产经营非法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要一个不漏、进村入户、登门入室、不留死角;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房。

(二)以“打非”为契机,强化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今年以来有的县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有所抬头。对此,年初市安监局发出通知对“打非”工作作了专门部署。从进展情况看,各县区工作较不平衡,对比反差大,大部分县区真抓实干、扎扎实实地按照文件要求开展了联合“打非”行动,取得了可喜成绩。但少数县还没有真正开展“打非”行动,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仍然存在,安全隐患突出。希望各县区安监局要切实承担起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认真履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许可审批职能,严格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严肃查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主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侦查非法生产和打击非法经营、运输活动;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工作;主动配合质监部门做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管。对于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单位,日常监管一定要到位,突出对运输、经营、储存各个环节安全隐患的排查。要重点检查零售网点是否有专人管理,是否实行专柜销售,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安全防火距离是否符合要求,仓储是否超量等。按照国家标准零售经营场所面积10-20㎡限存50箱,20-40㎡限存150箱。以昭通零售经营网点的实际状况,零售经营场所都在20㎡以下,对应的限存量要求50箱以下,违者依法论处。批发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危险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雷、防静电等工作,保证报警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避雷静电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建立和完善配送制度,由有资质的运输车辆直接将烟花爆竹产品配送到各零售网点,禁止烟花爆竹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托运,更不能通过客运车辆顺路带货,以此减少零星运输的危险性。只有通过细致的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才能有效防止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三)强制推行烟花爆竹“四项制度”建设,落实监管责任。一是严格定点进货制度。二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在云南省内定点生产厂家和一级批发企业进货,三级批发企业必须在昭通市内二级批发企业进货,零售点必须在所属县区三级批发企业进货。各级经营单位不得越级进货,违规进货,一经查实,一律视为经营非法物品予以处罚;二是严格审批制度。批发企业进货,必须凭当地安监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准运手续,方可进货;三是严格封笺制度。二级批发企业在省内定点厂家或一级批发企业进货必须要有省安监局监制的封笺,三级批发企业到二级批发企业进货必须要有省、市安监局监制的封笺,零售点到三级批发企业进货必须要有省、市、县区安监局监制的封笺,否则视为经营非法物品予以处罚。各级批发企业的封笺要妥善保存,不得将封笺交给下一级单位自己张贴,若违规张贴封签,一经查实,将予以行政处罚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四是严格进出库登记制度。二、三级批发企业烟花爆竹进出库登记必须录入微机管理,将出入库的烟花爆竹类别、品名、药量、厂家、数量、购销时间,由电脑打印清单,加盖公章后,方可发货。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必须保管好购货单或售货单,留用两年时间备查。批发企业烟花爆竹制品没有进出库台账的以销售非法制品论处。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安全意识。要继续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宣传车、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印发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突出的县区,更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把宣传工作做到村、做到社、做到户。各县区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形成畅通、有效的信息采集机制和良好的“打非”社会氛围。

(五)实行疏堵结合,强化源头管理。要全面加强对烟花爆竹及其主要原料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的监督管理。凡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必须追根溯源,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并顺线追查,打掉销售窝点,彻底摧毁制贩网络。进一步加强市场和道路运输监管,对运输非法烟花爆竹的车辆,一经查获,坚决依法处理。

第6篇

各村、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节假日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要加强领导及早作出部署,采取得力措施,逐级抓好落实,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扎扎实实做好节假日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假日。

二、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各村、安全办、安监中队、派出所、工商、供销社等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在节假日前组织一次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要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加大对非法采购、运输、批发、销售、储存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把非法生产、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的隐患和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各村委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宣传教育工作,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运输、零售、储存、燃放的安全进行管理;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切实指导好农村燃放鞭炮人员正确操作燃放鞭炮。安监中队负责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指导检查村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是否科学、合理。

派出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实施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确定运输路线,并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携带、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严厉打击在非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进行监控和检查,严防违规运输烟花爆竹;查处妨碍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务活动及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工商所负责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的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烟花爆竹经营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供销社负责加强对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取缔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网点。

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一)把“三关”。一是进入关。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在镇区边道设立检查站(点),对可疑车辆和人员运输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品进行查扣,进行集中销毁,严防不合格烟花爆竹流入我镇。二是上市关。辖区内批发零售经营户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是具有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的合格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是经合法渠道购进的合格产品。三是经营关。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营人员必须受过专门培训,经营产品必须是符合规定经营的品种。

(二)严查“三违”。一是严查违法行为。凡涉及到群众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包括非法运输、储存、生产等行为,依照法律从重、从快处理。二是严查违纪行为。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是制止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发现市民违规购买、燃放不合格产品,有权利和义务制止,对零售不合格烟花爆竹小商贩要及时举报。

(三)严打“三非”。安全办、安监中队、公安、工商、交通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对经查实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行为,要追究辖区村委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要求各村成立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每村专职宣传员不少于3人,每个村队至少设立一处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栏,充分利用横幅、标语、宣传板报、宣传单及其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间断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确保做到家喻户晓。

2、教办要组织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

3、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人员实行奖励。

通过宣传烟花爆竹安全常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掌握识别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产品的知识,自觉从合法渠道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并了解烟花爆竹燃放注意事项的安全知识。

第7篇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省安委会和省、市烟花办有关文件精神,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范有序、适度竞争”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公平、公正、有效、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二、工作职责

(一)合理布局、规划零售网点。根据“严格按照网点审批条件、确保安全”的原则,组成由公安分局牵头、区安监局、执法局、工商局、园林局、消防大队等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的检查小组,对辖区内零售网点进行合理布局规划,同时根据《实施细则》严格审批,汇总上报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将发证的烟花爆竹零售企业通告各街镇。年按照每个社区(经合社)管辖范围内审批不超过1个经营销售网点的要求,对原有的零售网点安全条件没有变化且守法经营的,予以换证;对安全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安全条件、去年没有按规定向市供销社统一进货、被打击处理的零售网点,予以取缔。对于限放区域的零售网点和非限放区新增的零售网点,区烟花办要深入实地对照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应具备的许可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切实落实责任,防止走过场。同时,加强对全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等活动。

(二)规范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申请。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省烟花办有关文件精神及《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对临时零售网点的安全条件作出以下界定:

1、临时零售网点与文物保护单位,车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木屋毗邻区,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距离应在100米以上;与其他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外部安全距离应大于50米;每个零售网点储存量不得超过30件;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混存;每个网点应配备2台4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防火警示标志;无明火且没有其它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事项;销售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知识培训。

2、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查书;

(2)零售点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平面图(并附照片)。

(三)临时零售网点使用统一帐篷。区烟花办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核、审批,区安监局发证,区执法局登记,市供销社按临时零售网点地址统一配送。

(四)界定禁燃区域、部位,明确标志。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全市禁放的区域为: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5、医院、幼儿园、小学、敬老院;

6、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8、风景名胜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城市木屋毗邻区;

10、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

我区限制燃放的区域为:三环路以内。

限制燃放的时间:农历腊月至正月的6时至23时,其中和为全天允许燃放的时间,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在三环路以外区域,可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间。

我区禁燃区域和部位的确定,应根据禁燃区域、部位、条件和标准填写《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部位)表》,由公安分局汇总,报区政府审批,并在禁放区域和部位设置明显标志。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成立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张晓容副区长任组长,公安分局陈明俤副局长、区安监局洪鼎铮局长任副组长,公安、执法、安监、工商、园林、卫生、教育、消防等部门相关领导为成员。领导下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由治安大队教导员林旭峰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派专人组成,并迅速就位开展工作。区烟花办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确定禁放区域、部位。

(二)建章立制,依法监管。今年是我区烟花爆竹“禁改限”的第五年。区烟花办要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围绕经营、储存、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开展工作,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咨询和效能投诉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要严格依法监管,确保各个环节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三)强化宣传,提高认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其宣传教育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区烟花办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方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横幅标语、印发宣传材料、移动公司短信网络等载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家喻户晓。让群众知晓我区规定的禁放区域、禁放时间,让市民充分了解我区许可和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的不安全产品,确保燃放安全;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市民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识,减少因燃放不当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要加强执法管理宣传工作,引导市民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四)强化措施,落实责任。

1、各街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做好所辖区域的卫生管理。

2、公安分局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区安监局、执法局、工商局、消防大队等单位,按照市里的有关规定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组成烟花爆竹检查小组,适时开展检查工作,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定的行为。

3、区安监局要配合公安分局开展零售网点的审批发证工作,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强化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储存区安全隔离、限量存放和节日期间应急留守等工作,确保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4、区工商局要做好督促零售网点规范销售及非法销售点的取缔工作。

5、区执法局要做好零售网点临时占道登记工作,协助公安分局对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进行安全管理,并督促各街镇做好辖区卫生,维护市容秩序。

6、区园林局要做好烟花爆竹燃放涉及绿化带的管理工作。

7、区卫生局要制定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人员抢救预案,做好社区医疗救援准备工作,确保人身伤害事故人员及时得到救治。

8、区教育局要做好中小学校学生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及时发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通过小手拉大手,预防烟花爆竹燃放事故的发生。

9、消防大队要落实各零售网点消防器材规范配备和节日期间应急留守等工作,确保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第8篇

此外,从工作目标上制定了相应措施。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供销社和烟花爆竹经营公司一定要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和讲政治、保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并参照市供销总社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年烟花爆竹安全经营。

二是统筹规划、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点。对年烟花爆竹布点工作做了安排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供销社一定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布点工作:

一要保持销售点安全距离。要根据人口密集程度、商业流向,进行科学合理的布设,要远离国家环境监测敏感点()。城区零售点应相距50米以上,严禁在交通干道和人口稠密区设立零售网点,销售点50米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100米内不得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严禁在《条例》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内布设零售点。

二要优化布设临时销售点。对连续三年参与烟花爆竹零售的守法经营者、年春节烟花爆竹销售量较大的守法经营者、采取专店销售或者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储存室的经营者优先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点,提升临时销售点的质量和销售能力。

三要加强常年销售点布点审核。各区县供销社要切实加强对常年销售点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经营条件不具备或经营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布点资格。

四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销售点信息档案。要对烟花爆竹销售点的详细情况进行登记,掌握销售点的经营情况和安全状况,建立一批经营规范、安全可靠、相对固定的经营网络资源。

五要严格烟花爆竹销售专营管理。对年办理相关手续但没有参与实际经营者,年不再布设专营销售点。要加强对零售店、直销点的管理和监督,防止销售点私自采购、销售非法、伪劣、超规格烟花爆竹,对采购、销售非法、伪劣、超规格烟花爆竹的,要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取消经营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允许申请经营烟花爆竹,为搞好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打好基础。

三是统一配送,提供安全适销货源。烟花爆竹属于危险品,各级供销社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严把烟花爆竹配送关。主城限放区货源统一由渝庆烟花爆竹公司采购和配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危险品运输的相关规定。配送流程是:渝庆烟花爆竹公司—各区分公司—零售点。销售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爆竹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共7大类164个品种。主城区以外地区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共10大类184个品种。配送产品包装箱上要粘贴市安监局、市供销总社统一制作的防伪监封标识;各零售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由分公司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处理,不得私自储存;批发公司要合理调整烟花爆竹产品结构,及时组织适销对路的货源品种,引导市场消费,确保市场供应。采购产品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要优先从市内合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货,支持本地企业发展,避免长途运输可能引发安全隐患。

主城区烟花爆竹配送时间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截止,销售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是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经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按“六统一”要求,认真落实各个环节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经营。

落实批发企业安全经营措施。严格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储存、配送环节。市级批发公司必须在取得资格的生产厂家采购货源;必须有专门的储存仓库和值班人员;必须有合法的运输许可证和运输车辆;各级批发企业必须坚决杜绝购买、储存、销售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加贴市安监局和市供销社监制的监封标识;各级批发企业必须与供销社签订安全经营合同,制定安全经营守则;烟花爆竹展品一律采用无药样品。

落实零售点的安全经营措施。各零售点必须到供销社指定的专营批发企业进货,严禁直接从生产厂家或其他渠道进货(或代销);各零售店必须按照专人、专柜、专管的方式进行销售;全市零售点统一悬挂印有举报电话的“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张贴警示标识和安全燃放标识,配置符合标准的消防器材;销售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并合格。

落实烟花爆竹仓储安全措施。烟花爆竹仓库是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各配送公司必须强化对烟花爆竹仓储管理,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烟花爆竹专用库房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防盗、消防、报警等设备必须齐全有效,安全通道必须畅通,危险标志要醒目;要有专门的值班人员并坚持24小时值守,有严格的保管制度、消防制度、出入库制度和保卫制度;对保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控制进入库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人员;装卸烟花爆竹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操作。

第9篇

“两节两会”时期是人们的传统喜庆时期,也是人流集中的高峰时期,还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的旺盛时期。为确保全县烟花爆竹市场有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的喜庆春节,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整治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暨“两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下面,我分别就这两项工作讲点意见。

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整治工作

烟花爆竹既是一大喜庆品,也是一大危险品;管理得好能给人们增财增福增喜庆,管理不当会给人们添乱添灾添麻烦。因此,必须切实整治规范好市场经营秩序。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整治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一,整治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是培育壮大烟花产业的必然之路。近年来,全县上下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三百兴工”战略部署,积极招商,着力培育,烟花爆竹产业得到有序发展。到目前为止,烟花爆竹成为县域经济的一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部分群众盲目追求利益化和烟花爆竹经营管理体制上的缺陷,导致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目前处于一种无序状态,非法销售、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现象大量存在。全县现有烟花爆竹零售店500余家,实际颁证合法经营零售网点只有283家,无证非法经营达200多家。尤其是“三无”产品,严重冲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影响*县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企业的办证许可工作。因此,要培育壮大烟花爆竹产业必须整治规范好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第二,整治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是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所需。烟花爆竹与人们的喜庆聚集活动紧密连在一起。尤其是目前春节将至,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一片兴旺。但目前我县的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现状堪忧:一是违规储存。大部分零售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前店后库、私自储存、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现象普遍存在。__大市场、城关镇新城路、攸衡路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基本上都在城关镇范围内私自设立了储存仓库,超量储存烟花爆竹,宛如一个火药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私自改变经营地点。网点过密,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三是安全设施缺失。零售店主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店内明火做饭取暖、电线私搭乱接、产品堆放不符合要求、占道经营、经营面积小于20平方米等严重的安全问题大量存在。如果我们不及时整治,随时都有可能酿成事故。岁末年初,人流物流车流加快,各种喜庆活动集中,一些公共聚集场所人员将会更加密集,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我们必须站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负责的高度来认识整治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工作。

第三,整治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国务院、湖南省先后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对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都作了明确规定。而以我县的现状来说,已背离了上级文件精神。针对我县境内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现象,省市安监部门进行了多次督办、交办,并明确指出*县烟花爆竹市场不整治到位,就不对*县生产企业进行行政许可,长此以往,不仅会影响我县烟花爆竹产业的发展,而且严重偏离了依法行政、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根本要求。

(二)迅速行动,深入扎实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整治工作

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整治,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把整治安全隐患与规范生产经营结合起来,着力构建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长治久安。

第一,要明确整治目标。这次整治的主要目标是:依法打击烟花爆竹经营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达到这个目标,在整治工作中,我们重点要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产品、黑火药、烟火类、引火线行为,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擅自设立储存场所行为,超许可范围经营、储存行为,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行为,未按国家标准规定非法燃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二,要大造舆论声势。各乡镇、各部门要大力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抵制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要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宣传牌、横幅、标语、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要把宣传工作做到村、做到户,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力争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形成畅通、有效的信息采集机制和良好的“打非”氛围。

第三,要加大查处力度。各乡镇、各部门要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保持长期高压打击态势,及时发现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打击取缔。要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切实加大打击力度。注重顺藤摸瓜,查清各个环节的来龙去脉,彻底斩断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链条。严格执行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任何批发零售企业都不得经营不合格产品和非法生产企业(作坊)的产品。公安、安监、技监、 工商等部门要组织力量收缴无出厂标识、无产品合格证、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安全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商品和超量储存、禁销、禁放、伪劣产品。对不合格商品要及时销毁,不得再流入市场。

第四,要建立长效机制。公安、安监、技监、工商等部门以及各乡镇要按照《条例》要求,扎实做好烟花爆竹布点、许可工作,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执法纠查工作,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确保安全生产有序经营。

(三)齐抓共管,全面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整治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我们要充分认识其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主动承担责任,实行齐抓共管,认真研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确保工作实效。

第一,责任主体要明确。根据“县政府统一领导、乡镇政府属地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机构班子,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负全责;安监部门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规划布点工作、合理布局零售门店以及《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换证工作,逐步实行年审制度;公安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运输流通领域的监管,严防“三无产品”流入我县市场;质监部门要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生产和经营、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消防部门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工商部门负责打击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二,协调配合要有力。公安、安监、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单位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监管的责任主体,既要各负其责,更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综合治理。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安监牵头负责,公安、工商、质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打非”工作机制,确保形成整体合力。县政府已着手组织执法联合大队,从公安(含交警)、安监、技监、工商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长期开展“打非”整治行动。要认真研究治本之策,着力建立“打非”工作长效机制。要建立定期的例会制度,及时收集信息,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对症下药。

第三,责任追究要从严。凡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并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的,不仅要严肃处理肇事者,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必须依法从严倒查、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不管涉及到哪一级,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依法依纪本文来源:文秘站 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关于“两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元旦已过,春节将至,省、市人大会议也将马上召开。做好这段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既十分艰巨,又十分重要。

(一)要强化责任意识

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务安全是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第一职责,第一要务。安全生产大于一切、高于一切、优于一切。平安压倒一切,责任重于泰山。人民对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无论是哪个部门、哪个行业、哪个单位都不能出事,都出不起事。一旦有事,赔偿标准越来越高,责任追究越来越严,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尤其是主要领导要真正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切实把以防寒保暖、防冻防滑、防火防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当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企业、每一岗位,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负其责。要坚决克服经验主义、麻痹大意、习惯意识,深刻吸取茶陵县“12.22”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认真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薄弱环节,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管理,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要突出监管重点

“两节两会”期间的安全工作有它的特点,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分析,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一是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各乡镇、各部门尤其是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安全管理部门要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及时落实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的各项措施。要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对可能造成事故的恶劣天气,要及时采取封道、疏导等措施,严禁冒险出车;尤其是今年s315改造等道路建设的动工,安全任务更加艰巨。对申请参加春运的车辆要逐一进行严格检验,严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参加春运,进一步加强安全执勤和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参与春运的车辆;有关运输企业要做好客运车辆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杜绝故障车辆上路行驶,同时要做好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严禁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杜绝各种违法行为。

二是加强对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管。各乡镇尤其是消防部门要把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公铁路客运站、影剧院、歌舞厅、游戏网吧及大型公共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对不符合安全设施要求尤其是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立即督促整改;对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坚决依法予以停业 。

三是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各乡镇以及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县整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方案》,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取缔小作坊非法生产,坚决打击烟花爆竹私产、私储、私运、私销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储运、销售和燃放的安全规定,落实大型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运输渠道的检查力度,对违法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四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安监、环保、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剧、液体化学品、液化气体等储运和经营环节要落实责任,严禁非法生产、非法经销,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不按指定路线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上路。建设部门要强化对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管工作,所有供气单位要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检查,严格规章制度,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供气安全。

五是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和项目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规定。合理安排建设工程进度,严格掌握施工作业安全条件。加强对建筑设备、施工工地的安全检查,防止高空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和坍塌等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对在建工程进行拉网式排查,杜绝无资质、无合法手续施工,杜绝施工企业因抢工期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 杜绝违章违规施工。

六是加强对工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各乡镇和主管部门要从各自实际出发,全面落实煤矿、化工、采石、砖瓦、机械、电力、建材等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针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有关单位还要切实做好

食品药品、电力、民爆器材、铁路交通、农机、特种设备、学生假期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工作,确保节日期间安全形势稳定,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

(三)要落实工作措施

各项工作重在落实,贵在执行。安全生产更是如此。各乡镇、各部门在会后必须针对工作重点,迅速落实好工作措施。

第一,要落实工作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推诿、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重点地方、重点部位、重点问题一定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好必要的安全监管工作设备,优先安排好安全监管的工作经费,做到人员、责任、经费三到位。

第二,要迅速排查整改。各乡镇、各部门会后要迅速部署和安排,认真组织开展由领导带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检查要与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相结合,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检查较大及其以上隐患的整改情况,确保隐患整改到位。要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对一些高危行业继续实行节日停产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三,要加强值班备勤。春节期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节日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事故专报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按规定及时报告。要强化、细化应急救援的预案,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准备,确保“两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第10篇

第 455 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1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

第五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证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八条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除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资质,具备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配送服务能力;其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颁发管理。

第三章零售经营许可

第九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第十三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第十四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况及批发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撤销其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除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罚外,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第12篇

最近,全国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事故不断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严重,教训十分惨痛。今年以来,我省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活动屡禁不绝,由此引发事故3起,造成5人死亡,安全问题十分突出。

当前,我省已进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地、各部门要认清形势,明确工作目标,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战略高度,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把安全生产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各州(市)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重点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领导小组,并制定工作方案,把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作为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工作中的一个重点领域,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各项工作抓实抓紧抓好,确保这一高危领域的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明确责任,全面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明确责任、联合执法、形成合力。要针对我省烟花爆竹安全中的突出问题,结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阶段的内容,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工作收到实效。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公安部门要抓好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非法道路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对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质监部门要对质量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格市场监管,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违反工商登记法律规定的行为;供销部门要做好本系统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严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入口关,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

一是要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制度,不断提升我省烟花爆竹产业的整体水平。力争用3年时间,对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安全升级”,按照标准化原则,通过整合,最终保留一批安全有保证、竞争有实力的生产企业。二是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从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考核、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流向监控体系的建立、批发和零售安全管理等6个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三是组织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和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非法行为,严肃查处“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三超一改”(超药量、超范围、超人员、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等违规行为,认真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四是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深入调查,尽快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四、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工作力度,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和《****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方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打非”工作领导机构,完善工作保障机制,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打非”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集中统一、分工明晰、协调一致的“打非”工作格局。要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者一经查实给予奖励,通过各种有效渠道和手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营造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五、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开展进工厂、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要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体公民的遵纪守法意识,经营者依法经营,不从非法渠道购进产品,不销售不合格产品。二是宣传燃放安全常识,引导群众增强安全意识,学会辨识烟花爆竹产品的真伪,到合法销售点购买合格产品,做到安全文明燃放。对国家规定的禁放区域、禁放时间、禁放品种做到不燃放,不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尤其要加强中小学生燃放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三是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烟花爆竹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努力引导广大群众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六、抓住有利时机,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集中统一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