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借条的格式

借条的格式

时间:2023-06-04 10:46:34

借条的格式

第1篇

借条的标准格式

借条的标准格式例一借钱的借条借 条今借到人民币 元整(¥: 元), 月内还清,不计息。

此据。

借款人(签字):

年月日

借条的标准格式例二借 条

今借到 XXX(你的名字)人民币叁万元整。利息为(年息 % )。

利息的支付方式为( ); 本金的归还时间为( )。

特立此据为凭。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

XXXX年XX月XX日

借条的标准格式例三借 条

因在电脑城购买一台电脑资金不足,向张三借到人民币现金贰仟(¥20xx.00)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工商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计息,并约定于20xx年12月30日前本息一并归还完毕,空口无凭,特立此据。

此据

借款人:李 四(盖章)

担保人:王麻子(盖章)

年 月 日

借条的标准格式例四借 条

兹本人(借款人)向 (债权人)借贷款项(即借贷本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款项的借贷,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借款人)开户银行:

存折账号: (户名: )

本人(借款人)于今天立下借据约定如下:

1、 借贷资金借出的支付方式约定(除非借款人、债权人双方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本次借贷款项的借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

2、借贷期限:由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约 个月); 借贷期总利息为: ,利息即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3、 本人(借款人)必须在借贷期限截止日期20 年月日之前,将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 ¥ 元(大写: 元整)全数归还;

4、 约定本金及利息具体归还借款方式:

相关本金及利息的归还,必须通过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号以转账方式支付:

债权人开户银行:

债权人开户名:

存折的账号:

补充其他约定

1、 本借条自本人指定银行卡账号收到债权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指定款项即日起生效;

2、 若本借条签字即日起3天内,本人指定银行卡账号没有收到债权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款项,本借条当天失效(除非债权人双方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3、 双方履行上述条款约定(在借贷期限内完成借出、归还款项事宜)后则本借条终止;

4、 本借条一式两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字据人(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签字日期:20 年 月 日

借条的标准格式例五个 人 借 条

因个人财务能力有限,购房需要资金,特向 先生/女士借款¥ 万元,大写人民币 。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星期日,还款日期: 年 月 日星期一。总计借款时间 个月。

借款利息为:5.6%(年利率,此处是银行贷款利率)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注: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借条下面空白处

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日期: 年 月 日星期日

身份证粘贴处

借条的标准格式例六借 条

本人(借款人)_________今借到(出借人)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

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____个月,利率为每月_____%,全部本息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还清。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需征得出借人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同时出借人有权私自出售与借款人有关的任意资产或股份用于追回借款,需通过上诉法院解决的,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借条的标准格式例七借 条

今借给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借款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 %,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全部本息于 年月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

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 圆整,即¥ 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

1、为了保障使用者的权益,建议借条使用者在根据自身需要删减借条内容时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

2、借条应由借款人亲自填写并签字确认。如有担保人,担保人也应签字确认;

3、出借方应注意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由于借条约定还款期限,2年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起算;

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5、公民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6、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条的标准格式例八甲方XXX( 身份证号码)今借乙方XXX,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

借款期限为: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借款利息为: %(月利率)

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息,违约金______元整

借款人(签名并按手印)

借条的标准格式例九出借人: 身份证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 担保人: 身份证号:

借款人因做生意需要向出借人借款,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借款协议如下: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 )。

三、借款利息:按月百分之 ( %),按月付息。

四、借款交付时间及其方式: 年 月 日前汇入借款人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五、担保: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担保期限自出借之日起至出借人催讨后再加两年。

六、本协议壹式叁份,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各持壹份。

出借人:

借款人:

第2篇

预支工资借条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家庭生活需要,特向乙方预支一年薪资 元,双方的合同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甲方因个人原因未能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服务于乙方公司,则剩余未服务合同期的相应薪资由甲方于离职前归还乙方,如甲方离职前未能如数归还,则甲方需承担乙方因主张该剩余合同期薪资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费用。因本欠条引起的一切纠纷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乙方承诺:如甲方按双方劳动合同期履行,合同期满后,乙方自愿放弃本欠条的一切经济权利,本欠条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员工工资预支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解决员工因特殊情况出现经济周转困难,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3、职责

3.1、部门、行政人事部负责、财务部对员工申请条件审查。

3.2、财务部负责对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清算。

4、执行程序

4.1、文件的控制范围

4.1.1、员工填写《预支工资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4.1.2、根据员工提交的《预支工资申请书》,对员工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

4.1.3、员工《预支工资申请书》经总经理批准方可生效。

5、预支工资

5.1、预支工资条件

5.1.1、遇到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生活暂时困难的员工。

5.1.2、患有重病、大病而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员工。

5.1.3、因子女教育需要而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员工。

5.1.4、因员工个人学习再深造而导致经济暂时困难的员工。

5.1.5、经公司认定在情理当中的其它情况。

5.2、预支工资额度

5.2.1、试用期员工入职十五天后方可预支工资,预支的额度不得超过试用期工资的二分之一。

5.2.2、正式员工预支工资的额度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二倍。

5.2.3、因条款5.1.1、5.1.2所述需要预支工资,预支的额度不得超过本人月资的五倍。

5.3、预支工资担保

5.3.1、员工预支工资需要公司内部员工做为担保人。

5.3.2、担保人的月工资需达到或超过预支人所预支工资额度,担保人人数不限。

5.3.3、担保人必需无任何借支或为同事担保行为的记录。

6、预支工资清算

6.1、从员工预支工资的当月份开始清算工资,按员工预支工资的额度分三个月清算完毕。

6.2、因条款5.1.1、5.1.2所述而预支工资,按员工预支工资额度分12个月清算完毕。

6.3、因预支工资的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无法清算预支工资而造成损失相关损失由担保人承担。

7、引用文

8、记录

8.1、预支工资申请书

8.2、预支款担保书

预支

1. 谓预先借领或支付工资、稿酬等款项。

清 袁枚 《随园随笔预支俸薪》:今官吏不及支俸日期而借领之,号曰预支。 曹禺 《日出》第四幕:你( 李石清 )做了三天,会计告诉我你已经预支了二百五十元。 丁玲 《韦护》第三章:他又预支了一些薪水,常常带她到电影院去,或是饮食馆去。

第3篇

借条格式范本一

   借条

因在电脑城购买一台电脑资金不足,向张三借到人民币现金贰仟(¥2000.00)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工商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计息,并约定于20xx年x月x日前本息一并归还完毕,空口无凭,特立此据。

此据

借款人:李 四(盖章)

担保人:王麻子(盖章)

年 月 日

借条格式范本二

借条

今借到张三(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现金123456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圆整,年利率7.56%,20XX年2月30日前本息一并归还。

此据

借款人:李四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

借条格式范本三

借条

借款人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出借人__________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元,借款期限_____月,月利率____%,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借款人(签章):

共同借款人(签章):

日期:

借条格式范本四

借条

今 借给 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借款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 %,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全部本息于 年月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 圆整,即¥ 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借条格式范本五

借条

本人(借款人)_________今借到(出借人)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

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____个月,利率为每月_____%,全部本息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还清。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需征得出借人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同时出借人有权私自出售与借款人有关的任意资产或股份用于追回借款,需通过上诉法院解决的,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借条格式范本六

借条

今借到__人民币__元整(年利息__%),年 月 日 前还清本息。

特立此据为凭。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借条格式范本七

借条

因个人财务能力有限,购房需要资金,特向 先生/女士借款¥ 万元,大写人民币 。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星期日,还款日期: 年 月 日星期一。总计借款时间 个月。

借款利息为:5.6%(年利率,此处是银行贷款利率)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注: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借条下面空白处

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日期: 年 月 日星期日

身份证粘贴处

借条格式范本八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金流动日渐频繁,私人借贷成为一种现象。民间借贷的案子在民庭案件中占的比例也正逐渐变大。当事人甚至一些法官常常把欠条和借条这两种重要的民事证据弄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别了厘清。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二、性质不同。

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诉讼时效不同。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四、证明力不同。

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完整的借条或欠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

3、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

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书写借条和欠条时的注意事项:

1、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5、还款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注意写法。

借条格式

借条书写注意事项:

1、准确书写姓名

出具借条时一般借款人会署名,这是常识,但是有些人有学名(大名)、乳名(小名)、字、号、绰号,还有的名字音同字不同。借条作为表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法律文件,署名应当准确、规范、严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签署。作为出借人对借款人的署名应当高度重视,一般稳妥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携带身份证,按照身份证上的名字署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可能有些人觉得这个建议小题大做,但真正发生争议时可以省却不少麻烦。本人曾一个案件,借款人的名字为同音字,读音相同用字不一样,借款人后来否认自己有这笔借款,也否认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自己,最后只能提起笔迹鉴定,费了不少的功夫。同理,借条上对出借人的名字也应当准确,本人的一个借贷案件,由于借条上出借人的名字为同音字,法院立案庭不予立案,最后只好到派出所户籍室,要求出具证明为同一个人,但派出所不清楚情况,不同意出具证明,要求到居委会开证明再到派出所盖章,绕了许多圈子,才把案子立上。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由夫妻两人共同署名,以做到有备无患。有些人在经济状况恶化后会利用假离婚来逃避债务,其配偶往往以不清楚借款情况、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不认可欠债。

2、明确约定利息

个人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有些人碍于情面,对借款是否计算利息含糊其辞,为今后纠纷埋下了隐患。俗话说亲兄弟,明算帐,在金钱往来上亲朋好友之间更应当明明白白,这样反而更有利于长久保持情谊。因此,借贷时应当明确借款有偿无偿,有偿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是月息还是年息,利息是同本金一起支付还是提前分段支付。这些情况都要在借条上约定清楚明确,才能避免以后发生纷争。一般民间借贷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如果是有息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3、借款期限

借贷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为期满之日起2年。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至后2年内及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以防止因为诉讼时效已满而丧失胜诉权。生活中常见情况是出借方进行过多次口头催促还款,但由于没有保留书面证据,一旦面临诉讼时在时效上就存在重大的举证风险。其实有一个办法可以轻而易举解决这个问题,即新桃换旧符,如果在催促还款时借款人暂时无力清偿借款,可以在诉讼时效将要届满前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以新借条换取旧借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时效届满问题。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但要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4、提供担保

如果借贷数额巨大,为确保借款资金安全,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担保有物保和人保两种方式,物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或他人(当然要经过同意)的财产担保(一般为不动产),这样就要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比较麻烦。最好使用人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亲友在借条上签字作保。担保应当使用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尽量拉长一点,不能短于借款还款期限。一旦发现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丧失还款能力,应当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以防止保证期间届满,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致使担保落空。

第4篇

贷款新规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提倡合同约束原则、强调实贷实付要求、加强贷款资金发放与支付管理,体现了贷款精细化管理的理念。“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各自以大篇幅规定了贷款合同签订的相关内容,强调了合同或协议的有效管理,强化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省联社根据贷款新规的要求,多个部门共同对贷款流程进行了梳理,对法律风险进行论证,制定了新版本的信贷合同。新合同的制定,不仅是为满足监管要求,更是农村信用社实现自身发展战略的内在需求。

与旧合同相比,新合同更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内容更加全面,有利于规避法律风险。本文以《个人借款合同》为例,探讨新合同规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新合同与旧合同类似的规定不再赘述)。

新合同对借款人基本情况作了详尽要求,规定了统一规范的书写格式,有利于详细掌握借款人基本信息以及日后催收通知书等文书的送达。这里还应当注意主体要适格,以规避主体不合法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虽在本合同第五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借款人“保证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我们仍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杜绝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签订无效的借款合同。

第一条,借款。其中的第二款借款用途应当写详尽的贷款用途,《个贷办法》明确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所以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我们应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尽职调查,看其贷款用途是否明确合法,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五款借款方式,提供了可循环方式和非循环方式两种借款方式,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状况自行选择。我行大部分贷款为“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贷款证贷款,所以实际业务中可循环方式选择较多。

第二条,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办理借款资金的发放、支付与还款等业务。首次规定了账号相符且通过密码验证即视为本人授权实施;自助设备交易记录、电子数据有效性等的相关规定,有助于防范贷款发放、支付、还款环节的法律风险。

第三条,借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这是《个贷办法》的核心内容的体现,是实贷实付制度的内在要求。《个贷办法》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这就要求我们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个贷办法》关于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二是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三是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上述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同时,《个贷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使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这样规定,可以满足农村经济和个体商户的实际发展需要。我行的大部分个人贷款为农户贷款,在实际工作中要按贷款用途严格分类,区分是生产性的还是经营性的;参考借款人交易对象情况及支付金额;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即满足监管要求,又适应业务发展。

第四条,还款。第一款还款方法,规定了定期结息,到期日利随本清;定期结息,按合同约定分期还本还款法;等额本息偿还法;等额本金偿还法;利随本清五种还款方法,还有第六项其他还款方法的补充规定。与旧合同相比较为丰富完善,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以后多种个贷业务品种的开展提供合同约定上的支持。第二款还款方式,采用委托扣款方式办理,还规定了变更还款账户提前申请和扣款不成功形成不良记录责任承担的问题,有效解决现实工作中因扣款行为引起的不必要的有关账户管理和信用记录的纠纷,明确了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借款人的注意事项进行了善意提醒,有利于双方公平诚信地开展业务。

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项内容较之旧合同更加全面,几乎做了穷尽性的列举规定,设想了方方面面的风险。值得关注的是对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的规定,在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违反支付管理规定,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不力事项等情况下,我行都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这些规定为我行保全信贷资产,降低金融风险,提供了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保障。新规定了贷款人对违约行为公开披露和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催收的权利,有利于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管控,有利于解决催收通知书送达难的问题。

第七条,借款担保。明确了可循环方式借款和非循环方式借款的担保方式分别为最高额担保和普通担保。我行大部分贷款为可循环方式的贷款证贷款,所以大部分担保为最高额担保。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最高额担保的法律风险:在填写担保金额时应当填写本金和估算利息及罚息、违约金之和,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若只填写本金金额,本金之外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对细节问题的关注,看似平常,却可能避免日后的大麻烦、大纠纷,所以我们在管理合同时一定要严格谨慎。我们办理贷款业务不是为了打官司,但我们每办一笔贷款业务都要为打官司做好准备。

第十二条,提示。提示条款的内容是为了规避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缺失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有了提示条款,对格式条款作了充分提示和说明的前提下,自然保全了格式条款的效力。

第5篇

关键词:个人贷款管理;新规定;应对

Abstract:Interim Measure ofPersona Loans is issued by CBRC on February 12,2010 and put into force that day. It aims to regulate personal loan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strengthen management and promote development of personal loans,and uphold financial consumers’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regulation will have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personal loans of commercial banks. This paper tries to interpret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new regulation. It also gives suggestions on the response of commercial banks to help using the new regulation correctly.

Key Words:personal loan management,new regulation,response

中图分类号:F830.58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06-0056-03

2010年2月12日,银监会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办法》是在总结银行机构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被认为是银监会对个人贷款管理所推出的新政。它对现行个人贷款监管法规进行了系统性完善,是我国个人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本文对其内容进行梳理,并对商业银行适用《办法》提出建议。

一、《办法》主要内容

(一)强化流程管理,推动管理模式转型

《办法》要求贷款人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借鉴了境外银行贷款业务的通行做法,从个人贷款的各个环节入手,强化流程管理,以实现经营的规范化和管理的精细化,从而推动银行机构传统贷款管理模式向全流程管理模式的转型。

(二)界定贷款用途,保证资金真正惠民

《办法》第3条、第7条规定,个人贷款须有明确用途,须为自然人的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所需,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第12条、第13条对此又作了进一步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贷款用途合法的材料,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尽职调查。同时,考虑到农户生产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的特殊用途,第43条特别规定《办法》暂不适用于这两类贷款。这些规定旨在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保证个人贷款真正用于自然人的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所需,真正惠及民生。

(三)完善贷前调查,确保相关信息真实

《办法》从贷款条件、调查内容、调查方式、调查的途径和方法等方面,对个人贷款的贷前调查作出了新的规定。第11条列举了申请个人贷款的六项基本条件;第12条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使银行机构判断贷款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了明确的标准和依据;第14条列举了贷前调查的五项基本内容;第15条明确了贷前调查方式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主要途径和方法为现场核实、电话查问及信息咨询等;第16条规定了间接调查的条件、范围,为银行机构正确开展贷前调查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由此可见,《办法》全面细化了个人贷款贷前调查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贷款的相关信息真实。

(四)推行面谈面签,防范冒名套取贷款

依《办法》第17条、第23条的规定,除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外,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办法》作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在个人贷款业务中全面推行“面谈面签”,以确保该制度不流于形式,从而使其真正发挥防范他人冒名套取贷款的作用。

(五)规范合同使用,保护借方合法权益

银行机构多使用自己事先印制的格式合同文本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合同,并利用其强势地位,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接受其事先设置的虽不违法但对借款人、担保人不利,对己方有利的条款内容。《办法》力图通过以下规定来改变这种不规范作法:一是要求借款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二是要求各方当事人均应有诚信承诺,并作为合同条款之一;三是规定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贷款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以及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四是要求贷款人公示格式借款合同文本,并应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五是按合同约定贷款人应当参与办理抵押物登记,如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核实抵押物登记情况。这些规定涉及了合同使用的各个方面,可有效规范银行机构对合同的使用,防止其利用格式条款“正当”排除借款人应享有的权利,从而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严控贷款支付,防范客户挪用资金

实务中,资金一旦被划入借款人账户,贷款人就很难能控制住借款人对它的使用,因而常会发生部分借款人挪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办法》抓住贷款支付这一关键环节,严控资金进入借款人账户,规定个人贷款资金支付以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为主,以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为例外。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贷款人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是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二是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三是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办法》还要求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绝大多数个人贷款需以贷款人受托方式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从而切断了借款人利用其账户挪用贷款的通道,可有效防范借款人挪用信贷资金。

(七)加强贷后跟踪,提升信贷管理质量

为了充分发挥贷后管理对防止不良贷款发生的重要作用,《办法》特作如下规定:一是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二是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后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三是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贷后检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四是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约情况,并将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五是借款人违约应追究违约责任;六是明确了贷款展期的期限。这些规定完善了贷后管理的内容,明确要求银行机构应重视贷后管理,加强贷后跟踪,认真检查和监控分析借款人的相关情况,提升个人信贷管理质量,以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八)严惩违规行为,促使规定得以执行

《办法》以专章规定了贷款人的12种主要违规行为,涉及贷款条件和用途、贷前调查和审查、面谈面签、合同使用、审贷与放贷相分离、贷款支付管理、授权管理、贷后管理等。同时,《办法》还赋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贷款人的违规行为可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可采取的监管措施有:一是责令暂停部分业务;二是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三是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四是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五是资产转让;六是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七是责令其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他们权利。可进行的处罚有:一是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是责令停业整顿;三是吊销经营许可证;四是责令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五是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六是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由此可见,对贷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或处罚是比较严厉的。不过需要说明,实施这些监管措施或处罚只是手段,而促使银行机构有效执行相关规定则是其最终目的所在。

二、商业银行适用《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加大宣传力度,减少《办法》执行阻力

为减少《办法》执行阻力,提高执行效果,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讲《办法》的制定背景和内容,要告知社会各界《办法》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不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借款人的信贷资金需求还是可以及时得到满足,尤其要让本行各分支机构及其信贷人员清楚地认识到违反新规定将会受到严厉的监管或处罚,从而使个人贷款管理新政迅速深入人心。同时,还要强化对一线信贷人员的培训,迅速提高他们与客户直接沟通的技巧和水平,避免因执行不力或不当而受到社会责难或监管部门的严厉监管或处罚。

(二)梳理规章制度,实现管理模式转型

要按照《办法》规定,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及时梳理与完善本行现行个人贷款管理规章制度,努力实现从传统贷款管理模式向全流程管理模式的转型:一是从受理、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审批、合同订立、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入手,分贷款品种制定新的操作规程,明确贷款对象与范围、调查与审查、授权与审批、贷后管理、考核与问责等内容,并列明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二是分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设定各品种贷款的风险限额;三是建立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和信用评价体系;四是完善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实行审贷与放贷相分离;五是强化贷前调查,落实面谈面签,严控贷款支付,重视贷后管理,加强贷后跟踪检查与监控分析,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执行监督,及时调整部门和岗位设置,使各个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六是建立健全未获批准贷款的反馈制度,要求经办人员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借款人,并留存告知证据,防止因未告知或延误告知引起客户争议或纠纷;七是建立各个操作环节的考核与问责机制,严厉追究不履职、不认真履职人员的责任。

(三)落实面谈面签,确保贷款真实有效

要告知本行及社会各界,“面谈面签”目的在于甄别客户而非麻烦客户,在于确保贷款真实有效,以取得客户和本行员工的理解、配合与支持,从而使全面落实面谈面签有一个良好的内外部环境。要在现有经验的基础上,完善面谈面签制度,规定实行面谈面签的个人贷款品种、方式和要求,以便信贷人员掌握和操作。要规范信贷人员营销行为,要求信贷人员必须见客面谈面签,严厉惩处弄虚作假之人。对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还要严格审查委托手续,必要时,可以适当方式作进一步调查与访问。

(四)修订格式合同,保证权利义务公平

商业银行多以格式合同文本与借款人设立合同。因此,其要对所适用的格式合同文本及时进行梳理,修正不法或不当的条款,或增加新的条款,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平。要按《合同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格式借款合同条款,要有双方的诚信承诺条款,要有《办法》所确定的主要条款,并采取加粗加黑、不同颜色或下划线等醒目方式,提示借款人注意对其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条款内容。要通过将格式合同文本上挂本行网站、放置营业网点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本行所适用的格式合同条款。

第6篇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_______住房困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规定,为解决中青年科技骨干的住房问题、稳定科技人才队伍、实现知识创新工程的目标,甲方对符合条件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在乙方为甲方工作未满十年的条件下,本补贴款暂以借款形式发放,鉴于此,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借款人的资格条件

借款人应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现在岗的中青年科技骨干,包括所属(控股)公司人员。其资格由借款人的工作部门和所任教处共同确认。

第二条 借款人的购房补贴标准

根据《方案》的规定,借款人的购房补贴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全额/差额补贴金额为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 借款的用途

本借款是为解决住房困难的一次性达标补贴款,需专款专用,乙方只能用于购房,不得挪作他用,不以现金兑付。

第四条 借款的程序

乙方持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填写购房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和甲方人事处认定资格后,与甲方签定本借款合同,凭上述材料到甲方财务处领取购房补贴借款,由甲方以支票形式给付。

第五条 借款人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在乙方能保证为甲方工作满十年的前提下,乙方可以自由处置。

第六条 乙方工作年限的具体计算方法

乙方为甲方工作十年即取得本购房补贴借款的所有权。

本十年工作年限,以创新后实际工作年限为准,创新前即在甲方工作的人员,三年工龄折抵创新后一年工龄(具体计算方法见《方案》)。

第七条 经计算,乙方尚须还款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八条 乙方为甲方工作年限未满的处理

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实际为甲方工作年限未满十年,则不能全额取得购房补贴,调离时需按不足年限的比例退款。

第九条 担保

乙方持因私护照出境而暂时离开甲方的工作岗位,如果乙方对甲方的十年服务期未满,则乙方在办理出国手续之前,需向甲方提供担保人,作为归还甲方借款的担保。如果乙方不能继续履行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又不归还借款,由担保人负责归还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相应比例退款。

担保人应限定为甲方的正式员工,由甲方、乙方、保证人三方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

第十条 乙方因各种原因调离甲方,不及时偿还甲方借款余额,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按借款余额与借款年限来计算(利息按国家规定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第7篇

正规的借据写法包括三部分:

1、标题,一般即为“借条”或“借据”

2、正文,一般为向谁借了什么东西,数量多少,什么时间归还。如果要再详细一点,对于实物,还应包括物品的品种、规格、型号等,归还时,以什么方式归还。

3、落款,包括借款人和借款时间。如果借款人是单位,还应加盖单位印章;

借款时间要“年月日”齐全。

如: 借据

今借到: 大地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月息1分,于xx年12月31日偿还。

借款人:张三

xx年3月1日

收据是单位或个人收到现金或财物时向对方出具的凭据,也称收条。

收据的写法和借据的写法一样,只是意义不同,因此,仅举例说明:

收条

今收到: 张三交来联想笔记本电脑壹台,型号:昭阳v986,全新未开封。

大地有限责任公司(印章)

第8篇

因为通过商业模式的转变满足了传统金融渠道尚未充分满足的投融资需求,2011年至今,P2P网贷在中国经历了爆发式增长。但与此同时,由于规模的急速扩张,P2P网贷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平台信用风险屡屡出现,导致各类纠纷不断,平台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总结和分析P2P网贷诉讼和仲裁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有益借鉴显得十分必要。

1 诉讼或仲裁程序问题

1.1 作为一个案件立案还是作为多个案件立案?

1.1.1 出借人与借款人分别签订单独借款合同

P2P网贷的惯常借贷模式是一个项目对应一个借款人、多个出借人。有些平台的借款合同是每个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一个单独的借款合同,每份借款合同的主体和出借金额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形下,会出现一笔项目贷款由多个借款合同组成,此时,如果借款人无力还款,无论是出借方直接借款人还是由平台方或第三方出资收购各出借人债权,抑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取得对借款人的追偿权,都会因为一个借款项目包括多个借贷法律关系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需要按多宗案件立案。这将造成立案时的诉讼费用高企,尤其是采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时,分开立案的收费可能高到仲裁申请人难以承受。

从诉讼程序的便利性来考虑,发生上述诉讼,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来安排诉讼程序。如果是通过仲裁的方式,仲裁机构应考虑设置有针对性的仲裁规则,将多个案件合并处理,且每个案件的收费应相应降低。

1.1.2 多个出借人与一个借款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

如果多个出借人作为合同一方与借款人签订一个借款合同,即一笔项目贷款仅有一份借款合同,那么按照一宗案件立案应无异议。因此,对于平台方而言,为避免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立案的不便或诉讼成本过高,采取一个贷款项目一份借款合同的模式将比较有利。如果不发生债权转让,这类案件将出现众多共同原告,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1.2 追加第三人问题

1.2.1 法院诉讼追加第三人

在发生坏账后,平台方可收购各出借人债权,或由担保方向出借人偿债后依照《担保法》取得债权再向借款人追偿。通过上述方式,出借方从多个债权人变成了单一的债权人。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债务人)对原告(债权受让方或取得方)取得债权有异议,质疑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将众多出借人追加为第三人,追加第三人就成为这类诉讼程序上极大的障碍。

这其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法院决定追加第三人的标准是什么?二是法院是否可以采取网络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件?对此,笔者持以下观点。

(1)如果被告不提出追加申请且无出借人主张权利,法院不应主动追加第三人,如果确实存在出借人未将其债权转让给原告的情形,出借人可以根据《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提讼。

(2)如果被告提出追加第三人的申请,法院应根据网站规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审查出借人债权是否转移给原告,如已转移给原告,则应驳回被告申请。

(3)如果法院决定追加第三人,需要大量送达法律文件。依照《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如果债权债务人同意,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

1.2.2 仲裁追加第三人

如果P2P网贷平台在借款合同中设定仲裁条款,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追加第三人的程序问题。因为《仲裁法》及仲裁规则没有追加第三人程序的规定,仲裁中只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追加第三人的程序,也不存在所谓第三人的仲裁程序主体。

1.3 债权转让发生后,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在P2P网贷平台所涉债务纠纷中,如果发生债权转让,出借人在投标时借款协议中存在的仲裁条款是否可以在债权发生转让后对争议各方产生约束力?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的一个判例来看,最高法院认为在债权转让后,原仲裁条款依然有效。

1.4 证据存管问题

由于借贷各方并未在线上签署有效力的合同,网贷平台通常采取的模式是在线下由借款方书面签字或盖章,线上只有一个未经签署的空白合同。而因为出借方过于分散,通常都未签署书面合同,往往是以借方的投资行为来确定其具有签署合同的意愿,但所有的合同文本和数据都存储在网贷平台,一旦网贷平台被黑客入侵或平台跑路销毁证据,出借方除了一个付款给平台方的证明,没有其他任何追偿的证据。即便出借方能证明的确存在出借款项给借款方,也会因为缺乏对违约金、罚息等违约责任约定的证据支持,难以请求借款方对这些款项进行赔偿。而引入通过数字签名技术构建的第三方签约平台,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证据保存及托管的难题。

2 实体法方面问题

2.1 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混为一谈

很多网贷案件在或仲裁时会犯一个普遍性的错误,就是将网贷平台的居间费、管理费或第三方担保费放在借贷纠纷中提出,这是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的,理由如下。

(1)网贷平台收取的费用与借贷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个案件中提出。

(2)无论平台方通过垫付本息取得债权还是通过担保方取得债权,都是从出借方取得权利,不应超出出借方权利的范围。获得居间费、管理费显然不是出借方的权利,而是平台方的权利,而担保费应属于担保方提供担保服务的对价,几种不同性质债权即使在时属于同一主体的权利也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分别。

2.2 平台隐匿借款主体信息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

很多网贷平台在网上公布给出借人查阅的合同或项目说明,关于借款主体的信息都被平台方故意隐匿,理由是保护借款人的隐私,这个在法律上会造成争议。《合同法》第十二条明确提出“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将“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作为当事人约定合同条款的第一项内容写入其中。由此可见,合同当事人是借贷合同的主要且必备条款,是不可缺失的,如果平台方采取隐匿借款人姓名或名称的做法,那么当借款人对该借贷合同是否成立提出异议,则必将在法律上产生争议。

2.3 平台垫付本息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2.3.1 债权转让问题

P2P网贷项目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中间网络平台达成借款协议。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借贷法律关系;平台与双方签订居间合同,是居间法律关系。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时,平台也作为一方主体参加进来,明确写明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平台偿付出借人的本息,债权转让给平台。那么此时,相当于在借款合同中嵌入了一个债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正常履行时,不发生债权转让的后果。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转让合同才开始进入履行程序。因此,借款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虽然同时签订,但是后一合同的履行不能以前一合同的履行为前提,这相当于附条件生效的情况。《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况之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另外,第八十条有“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的规定,因此,出借人可以依法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很多平台也都推出了协助借款人债权转让的服务功能,以促进资本流通。此时,第三人作为原借贷协议的新债权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讼。平台本身作为债权受让人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虽然平台作为广义的第三人可以成为债权受让人,但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平台不宜成为债权受让人,不应成为借贷协议的一方主体,仅应作为居间人与双方形成居间法律关系。这是因为在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平台受让出借人的债权相当于平台对债权人进行隐性担保,不利于风险隔离。若平台受让的债权出现严重的债务违约,造成平台破产,会形成系统性风险,影响平台整体投资人的权益。

2.3.2 风险备用金问题

实践中,还有平台与借贷双方约定:如果债务人按期未履行还款,平台以风险备用金(有的平台称为风险储备金)偿付债权人的本息。风险备用金来源于平台向债务人所收取的服务费。此种偿付受有限偿付和按比例偿付规则等限制,未必能完全足额本息偿付,根据情况而不同。在同期备付金余额账户充足的情况下,可能足额偿付;在同期备付金余额账户不充足的情况下,可能只是有限偿付。这不属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担保,平台承担的并非担保责任,而是附条件受让债权的合同责任。平台上的风险备用金属于平台支配,来源于平台依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管理费,平台为实际的所有权人。平台以风险备用金向债权人清偿后,取得了债权人的权利,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此时平台即成为案件的原告。

2.3.3 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及通知债务人的问题

网贷平台在垫付资金后往往根据网站规则将各出借人的债权进行收购,但此过程出借人与债权受让方往往并未签署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只能根据网贷平台自行制定的规则来推定。另外,网贷平台垫付资金往往不是将收购债权款项汇入出借人的银行账户,而是存放在出借人在网贷平台设置的虚拟账户上,而虚拟账户其实仍然在网贷平台的控制范围内。这里需要关注的问题是:网贷平台在未将款项汇入出借人控制的账户的情况下,是否已完成资金垫付或债权收购。另外,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是否仅在网贷平台进行网站公告即可,还是需要债权人进行书面送达。这些问题在第三方担保模式中同样存在。

笔者认为,如果网贷平台进行真正的第三方资金托管,由出借人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开立资金账户,可以解决网贷平台“瓜田李下”的困境;而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必须有经借款人同意的网站规则作为依据,在进行诉讼或仲裁时,还必须对网站公告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这样反而比较麻烦。所以笔者建议,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送达方式,还是以书面送达为宜。

2.4 资金流转的证据问题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第三条规定:“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如果将该资金托管的定义适用于网贷平台,则可以清楚地看到,很多网贷平台并未实现真正的资金托管。网贷平台的投资人和借款人并未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账户,虚假的资金托管导致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清楚网贷平台及其用户之间的资金归属、流转和收付状况,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根据网贷平台的指令进行资金收付,无法真正实现对投资人资金的安全保管和使用监督,一旦发生诉讼或仲裁,出借方在证据上会面临两方面问题。

一是无法形成出借方划款至借款方清晰的证据链。网贷平台的普遍做法如下:

(1)出借方从自己银行卡充值到出借方在网贷平台而非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虚拟账户。

(2)出借方投标后,网贷平台将该虚拟账号出借资金计入网贷平台设立的该项目账户。

(3)满标后,网贷平台将款项汇入借款方账户。

从证据上来看,由于虚拟账户的收付信息只有网贷平台有记录,第三方支付机构往往是根据网贷平台的指令进行收付,并不清楚款项收付和虚拟账户的具体情况,因此网贷平台只有自己出具证据证明资金流传。如果网贷平台为原告或者原告关联方,其出具证据的证明效力存在明显欠缺。

二是在平台方垫付资金或者由担保方支付本息给出借方收购或取得债权时,难以证明出借方已经收款。因为平台方向出借人付款时的普遍做法不是将款项汇入出借人的银行账户,而是退还至出借人在平台方开立的虚拟账户,而这个账户并不是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此时,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愿意出具各出借人已收款的证明,只有网贷平台自己出具证明,其证据效力存在欠缺。

2.5 网贷平台网站规则中的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

2.5.1 网站规定违背《合同法》

网站规则中某些规定违背《合同法》的原理及规定,可能导致无效。比如很多网站规则中都有这样的描述:“本网站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规则,并在本网站的站务公告区予以公布,无须另行单独通知您;经修订的协议一经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旧有规则同时失效。”但在实际处理网贷平台与用户的争议中,网贷平台并不能随意修改网站规则,而应适用用户注册点击同意时的网站规则。

2.5.2 格式条款与《合同法》的适用

第9篇

基层公务员在立据时,所立之据不论是凭据性的,还是说明性的,都必须严格遵守一些共同的规范性要求。

(一)立据态度

基层公务员所立之据多使用于平辈之间,而且更多地使用于熟人之间。但本着“认真负责,严肃规范”的工作态度要求和“空口无凭,立此为证”的凭据性特征,基层公务员在立据时必须端正自己的态度,其总体要求就是要做到认真负责。

具体而言,基层公务员不能碍于熟人的面子,该立据时不立据,所立之据模糊难辨,甚至令人有空子可钻,或立据之后不妥善保管,等等。

执照公事公办的原则,基层公务员务必要认真立据。各类各据的组成部分须齐全,不可有所疏漏。在署名时应由立据者亲笔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必要时应在签名之后加盖私章或摁手印,以示负责。条据最后还要写明立据的详细日期。

(二)立据语言

条据的语言应符合简单、准确两大要求。

1.简单。条据实质是对书信的简化。能以条据形式表达的内容通常都是简单的内容,复杂的内容不宜用条据表述。一般情况下,一张条据只能说明一件事,切勿一据多事。相应地,条据的语言也应简洁明了。能清楚表述条据内容的最简语言是最适宜的语言。切勿拖沓冗长,也不可过分简单而致使表述不清。

2.准确。条据的语言应当准确无误,不可在条据上涂涂改改、乱增乱删。尤其是涉及到关键内容的文字和数字,务必要保持整洁,不能有任何涂改。若发现遗漏或错误,应另立一据。在书写金额数量时,应采用大写汉字,如“壹”、“叁”、“仟”等,而不能采用小写汉字,如“一”、“三”、“千”等,更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立据用具

基层公务员在立据时为确保条据的有效性,应选择整洁耐用的工具。

对于条据写作时所用的纸笔,虽不必过于挑剔,但也须有所选择。条据的用纸应当整洁、干净、耐折、耐存,污损、折皱、不易书写、不易保存的纸张不宜用作立据。立据时最好选用钢笔或毛笔,配以黑色、蓝黑色墨水或墨汁书写。不宜选用不易保存笔迹的铅笔、圆珠笔以及有失庄重感的彩色墨水或墨汁。

(四)条据保管

任何条据都是用来证明或说明某项事由的凭据,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因此,基层公务员务必要对收到的条据进行妥善保管,有时还应在给他人立据后留有样据,以便日后核实之用。

基层公务员应当对自己经办的所有条据统一处理、妥善保管。要将各类条据分门别类保管,存放条据之处要固定而安全,以便日后查阅。事情办完之后需要销毁条据的,应当及时地当着收据者的面予以销毁。

二、具体的规范

条据可分为凭据性条据和说明性条据,而这两大类条据又可根据功能的不同再细分为各类条据。每一类条据的撰写和使用都应当遵守一定之规。

(一)凭据性条据

凭据性条据,指的是为证明某一事实或契约而出具的条据。凭据性条据一般要求出据者在某一事实或契约发生前写作完毕,并交由接收者作为一种信誉的保证和凭据加以保存。凭据性条据通常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组成,其种类大致有借条、欠条、收条、领条和发条等几类。

1.借条。借条又叫借据,是指在借到个人或公家的钱物时所写的条据。借条是一种非正式契约,通常在归还了钱物后,由立据者收回或当场销毁。

若是向个人借钱借物时所写的条据,借方可只写一张借条;若是向公家借钱借物,借方须写两张借条,借方和公家各保留一份。

借条上应标明“借条”二字。正文中应明确写清借了什么、借了多少、归还期限等内容。向公家借钱借物还应写明其用途。最后须在借条后面签名盖章、标上日期。

2.欠条。欠条实质是借条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借方在归还所借钱物时,只能归还其中一部分而不能全部归还,则应立下欠条。有时,在借用了钱物之后补写的用作凭证的条据亦可称为欠条。欠条的格式、份数、处理方法与借条大致相仿。

3.收条。收条有时或称收据,指在收到其他个人或单位的钱物后,专门立下的凭据,交给对方。收条可写一份,也可采用两联单或三联单的形式以便日后核实之用。其中第一联是存根,第二联或第三联在加盖公章后交由付方,作为其回单位的报销凭证。

归还钱物时,如果被借方不在场,而由他人出面代为收下时,代收者应出据收条。此类收条亦被称为“代收条”。若被借方在场,则只需交还给借方借条,而不必出据收条。

第10篇

关于个人借条格式范本的解答如下:

1.格式内容要完整。一个完整的借条包括四个要件:债权人、债务人、欠款内容、归还时间,还包括签名及时间等内容。

2.注意形式,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空行,否则易被持据人增写其他内容。不要用褪色的笔书写,钢笔用黑墨水或蓝黑墨水。若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写字据,遭遇保存不当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模糊不清。

3.写清标的物。借款、还款,借物、还物,皆应写清金额、数量,使用大写数字,以防涂改伪造。

4.内容表述要清晰。如将买写成卖,将收写成付,虽一字之差,却颠倒是非。如以下借条:“王某借柳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因有两个读音,既可理解为归还,又可解释为尚欠,就十分不规范。

法官审案时,一般按合同法审理,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对各执一词的欠条,一般诉诸司法鉴定,或辅以其它证据。但解决此类纠纷的根本办法,还是市民们拥有法律意识和常识,学会写借条,在第一步堵住后患。

第11篇

一、买卖形式担保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条确立了企业间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地位、有效效力,并赋予了法人之间诺成性民间借贷的可能。

企业间民间借贷常以买卖形式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其外观表现形式就是买卖合同。但作为担保形式的买卖合同和一般性买卖合同具有诸多本质差别。首先应明确:买卖形式担保并非传统和规范意义上的担保。规范担保方式包括也仅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买卖形式的民间借贷担保因无第三人介入,所以排除保证性质;不涉及担保合同、登记或交付,并非法律规范使然更不属于物权,所以排除抵押、质押或留置性质;有关联款项流动但其给付系借贷合同成立标志(实践性)或履行本体(诺成性)而非用于买卖等债权担保,且无法吻合标的额20%的上限规定,所以排除定金性质。这种担保属非规范的债权担保,即签订买卖合同并以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可能性后果作为震慑,压迫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借贷本息。常常因不愿或无法办理不动产他项权登记而无法设定抵押担保、不愿或无法交付动产或办理股权等登记而无法设定质押担保、不属于法定适用范围而无法适用留置担保而发生,又常常以约定超低买卖价格等方式发生担保震慑效果。其与一般性买卖合同差异迥然。

1.目的不同。担保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债务履行的方法和手段[1],买卖形式担保目的是保证民间借贷债权的实现,而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并不直接相关。买卖合同目的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与民间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并无牵连。

2.性质不同。买卖形式担保具有所有担保共同的从属性,即附从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包括发生上、变更上和消灭上的从属性,其命运决定于民间借贷关系的状态。买卖合同则具有绝对的独立性,不附从于任何其他法律关系。

3.内容不同。买卖形式担保大多附有条件或期限,约定有回购权并对回购期间买受人的权能设有一定限制,回购适用购买价格原值(多在利息预扣或依约支付情况)或原值附加一定额度的溢价(多在利息未扣或未按约定支付情况而描述为违约金)。买卖合同则集中于标的物交付与价款交付、所有权转移及风险转移、标的物瑕疵与所有权瑕疵等方面。

4.价格条款不同。买卖形式担保的标的物价格一般远低于实际应然价格,动辄“腰斩”甚至议价更低,且大多由债务人提前声明放弃撤销权。买卖合同虽在价格方面也强调“自愿”原则,但毕竟受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制约,且在“显失公平”情况下当事人大多享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

5.履行要求不同。买卖形式担保大多不以标的物交付为履行要求,尤其在不动产或特殊动产场合更几乎不要求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卖合同则以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出卖人的基本义务[2]。

6.变更和转让的限制不同。买卖形式担保大多不允许出卖人即债务人对合同进行任何变更或债权债务转让。买卖合同则基本适用《合同法》对应的常规性规范。

7.违约责任不同。买卖形式担保大多仅约定出卖人即债务人违约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偏向性至为明显。买卖合同则出于平等和公平原则大多约定有彼此相对的违约责任,基本会达致接近平衡的效果。

8.解除条件不同。买卖形式担保的解除原因集中于外部的民间借贷关系消灭或内部的“买受人”行使回购权。买卖合同的解除原因则执行《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一般性规定。

9.文本份数不同。买卖形式担保经常存在债权人同时持有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买卖合同且文本份数较多,而债务人不持有相关文本。买卖合同文本份数几乎没有例外都是双对数量且大多各方所持份数相同。

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签约借款100万元六个月,月利2%;另外签订有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价值280万元的一栋别墅作价100万元卖予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款全额交款票据但无须实物交付,甲公司并在六个月内享有以112万元回购该房的权利,六个月内乙公司暂不进户或进户但不装修、不转让、不出租、不?O定担保,如甲公司违约则需承担标的额24%的违约金。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价值280万元的一栋别墅以260万元卖予丁公司,向丁公司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款全额交款票据,承担房屋质量和所有权瑕疵担保义务,六个月内完成交付并配合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交付日起丁公司可自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房,如一方违约则需向对方支付标的额24%的违约金。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显然是买卖形式对民间借贷所为的担保;而丙丁公司签订的是独立的买卖合同。

二、实务中准确辨析的必要性

实务中对买卖形式担保和买卖合同准确辨析,对案件的具体裁判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对法律实质公正价值的实现和司法活动引领作用的发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如前例,甲公司逾期未清偿借款,乙公司依借款合同诉请甲公司还本付息,人民法院确定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则可依《合同法》、《民间借贷规定》判决甲公司偿还本金100万元,并依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甲公司逾期未清偿借款,乙公司依担保买卖合同诉请甲公司履行合同交房过户,人民法院经审查该合同系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确认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并释明需变更诉请为还本付息,如乙公司拒绝变更则裁定驳回起诉;如乙公司相应变更诉请则可判决甲公司偿还本金100万元并依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甲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债务时乙公司可申请拍卖别墅以偿还债务(拍卖得款与债务间差额返还或补偿)。设定借款之日起十一个月后判决生效,则甲公司应偿还122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若无能力还款将别墅转让变现272万元,将可剩余约150万元;若被强制执行将别墅拍卖变现222万元,将可剩余约100万元。

如人民法院对在后情形受理后确定案由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则可能判决甲公司交付别墅、配合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至乙公司名下,甚至还可能判令甲公司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如此,则甲公司不但没有了“剩余”财产,还要失去别墅,甚至另行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在客观上造成实质公正缺失,同时也对“通谋的虚伪表示”、“隐匿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应当确认为无效[3])进行了司法确认,也等于变相支持了类同于“绝押”条款效力而规避了规范性抵押担保物权的限制性规定(绝押合同的禁止是严格意义上的禁止[4]),形成消极的引领效应。

三、民间借贷买卖形式担保与买卖合同的辨析

不能否认的是,生活中确实存在甲乙两公司同时建立有100万元民间借贷合同和10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可能,所以准确辨析从而客观认定就成为维护实质公正的必要课题。而进行辨析的一般性前提是被告提出买卖合同系民间借贷关系的担保抗辩,基础依据是当事人陈述的买卖合同形成过程及各方举证。

1.辨析合同目的与文本。如买卖合同文本直白写明为借款提供担保之立约目的,出现或涉及民间借贷、借款、本息、担保等正常买卖权利义务之外的措辞或内容,则应认定系担保形式买卖。

2.辨析合同价格。如标的物价格明显偏低(大多会达到或超过30%的可容忍价差幅度)而出卖人预先明确放弃撤销权,则有较大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

3.辨析款项流动。如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买卖价款,买受人付款“规律性”不足(差额常常可以折算出标的额为本金基数的利率,多为预扣利息所形成),或全额付款但同时或短时间内出现出卖人“规律性”回款(回款额常等同于借款期内利息或部分利息),或出卖人在收取价款后多次向买受人“规律性”付款(多为等额支付周期性利息),则因违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作为收款方地位和无理由反向支付的生活常识而有较大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该种情形有时会表现为出卖人从买受人处收款,而向买受人之外的第三人(多为买受人指定)以各种名目回款或付款,如无充分的向第三人支付依据或基础法律关系,则不应影响认定结果。

4.辨析费用负担。众所周知,买卖合同尤其不动产买卖合同从惯例上由买受人承担变更所有权的过户费用。虽也可以特约由双方负担或出卖人承担,但毕竟极少发生且多纳入标的物价款中统一核算,故如约定由出卖人承担过户费用,则有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更有一些情况下会出现买受人再售标的物时由出卖人无偿协助更名换件(多为尚未登记的不动产)或由出卖人承担再售交易费用的条款,此时系担保形式买卖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

5.辨析权能限制。如合同约定买受人在购买后一定期限内不进行实际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或对该等权能进行部分限制,则有较大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

6.辨析回购条款。如合同?s定有一定期限内出卖人可以原价或“规律性”加价价格(加价额大多即利息额)回购的条款,则有较大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

第12篇

委托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受托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市县受托人(以下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币种) 资金(大写) 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 整一次存入专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合同范文节选!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日内将合同副本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计付利息,每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帐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甲方要求调整利率,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向 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 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帐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注: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委托贷款合同范文节选!

委托贷款通知单

────┬───────────┬──────┬──────────

│委托单位│ │委托存款帐号││

├──┬─┴───────────┴──────┴──────────┤

│借款│ 名称 地址 │

│单位│ 开户行及帐号│

├──┴─┬──┬──┬───────────────────────┤

│贷款币种││项目│ │

├────┴──┴──┴───────────────────────┤

│贷款金额(大写) (小写) │

├──────────────────────────────────┤

│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

├──┬───────────────────────────────┤

│利率│ │

├──┴─┬───────────────┬─────────────┤

││ 日 期 │ 金额│

│├───────────────┼─────────────┤

││年月日│ │

│├───────────────┼─────────────┤

│提款计划│年月日│ │

│├───────────────┼─────────────┤

││年月日│ │

│├───────────────┼─────────────┤

││年月日│ │

├────┼───────────────┼─────────────┤

││ 日 期 │ 金额│

│├───────────────┼─────────────┤

││年月日│ │

│├───────────────┼─────────────┤

│还款计划│年月日│ │

│├───────────────┼─────────────┤

││年月日│ │

│├───────────────┼─────────────┤

││年月日│ │

├────┼───────────────┴─────────────┤

│担保形式│ 保证保证人 │

││ 抵押抵押人 抵押财产│

├────┴─────────────────────────────┤

│ 上列贷款已经我方审查,请进行贷款调查、核贷。 │

│ 委托单位 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或授权代理人) │

││

│ 年月日│

├──────────────────────────────────┤

│受托单位经办员意见 签字│

│年月日 │

│受托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字 受托单位 │

│ (或授权代理人) 公章│

──────────────────────────────────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单位和个人(委托人)需委托金融机构(受托人)利用自有资金向指定对象发放委托贷款时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不包括人民银行的专项贷款)。

二、合同第一段中的空格填写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的全称。

三、第一条中的第一个空格填人民币或外币的名称,第二个空格填委托贷款金额。

四、第七条中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和抵押两种方式。担保人也包括保证人和抵押人。

五、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日期前的空格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具体期限。

六、第十四条违约金的比例和支付方式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

七、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五条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