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9:32: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评标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评标委员会可以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主任一名,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民主方式推选产生,或由招标人或其机构指定〔招标人代表不得作为主任人选〕。评标委员会主任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若采用电子评标系统,则须选定评标委员会主任,由其操作“开始投票”和“拆封”。
有的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设主审评委、复审评委各一名,主审、复审人选可由招标人或其机构在评标前确定,或由评标委员会主任进行分工。
二、评标准备:
(1)了解和熟悉相关内容:①招标目标;②招标项目范围和性质;③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④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⑤有的招标文件(主要是工程项目)发售后,进行了数次的书面答疑、修正,故评委应将其全部汇集装订。
(2)分工、编制表格: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或招标内容的评审特点,确定评委分工;招标文件未提供评分表格的,评标委员会应编制相应的表格;此外,若评标标准不够细化时,应先予以细化。
(3)暗标编码:对需要匿名评审的文本进行暗标编码。
三、初步评标:
初步评标工作比较简单,但却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初步评标的内容包括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是否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如果供应商资格不符合规定,或投标文件未做出实质性的反映,都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不得允许投标供应商通过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不合要求的部分而使其投标具有响应性。经初步评标,凡是确定为基本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下一步要核定投标中有没有计算和累计方面的错误。在修改计算错误时,要遵循两条原则: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出入;要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如果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要以单价为准。但是,如果采购单位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要以标书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投标商不接受根据上述修改方法而调整的投标价,可拒绝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四、详细评标:
在完成初步评标以后,下一步就进入到详细评定和比较阶段。只有在初评中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投标,才有资格进入详细评定和比较阶段。具体的评标方法取决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并按评标价的高低,由低到高,评定出各投标的排列次序。
在评标时,当出现最低评标价远远高于标底或缺乏竞争性等情况时,应废除全部投标。
五、编写并上报评标报告:
评标工作结束后,采购单位要编写评标报告,上报采购主管部门。评标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招标通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
②开标日期;
③投标商名单;
④投标报价及调整后的价格(包括重大计算错误的修改);
⑤价格评比基础;
⑥评标的原则、标准和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
(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六条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三)应急度汛项目;
(四)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三条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七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二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四条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3、人力资源配备;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设备、材料评标标准
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
第三十六条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
(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三)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四)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施工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三十九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条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四十二条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九)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当再收取招标文件费。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四条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1.0.1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维护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秩序,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顺利有序地进行,保证电力工程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制定。
1.0.3 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并考虑可操作性。
1.0.4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管理的基建、技改电力工程项目(包括电厂和输变电工程)50万元(指令同估价,下同)以上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公开性招标和邀请招标。水电工程和非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凡在国内采购设备,包括经批准利用外资和外汇采购国内设备以及允许进口的单项设备的采购,均按本规范执行。
1.0.5 电力工业部对所有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主机设备的招标和合同生效须报电力工业部批准,招标活动及有关文件须报电力工业部核备。
第部分 招标程序
1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
1.1 电力工程设备执法标过程共分四个阶段,与此有关的还有招标前准备阶段和招标后履行合同阶段。
1.2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图。
流程图说明;
1 对于主机设备和合同估价io00万元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环节(1)、(3)、(4)、(5)审批,环节(2)核备;
2 对于合同估价1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环节(1)、(2)(3)、(4)、(5)均核备。
2 招标前准备阶段
2.1 招标申请
电力工程项目具备主机设备招标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或主要投资方向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司/计划部提出招标申请。具体招标时间由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司/计划部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和项目前期条件并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后确定并下达给项目法人或主要投资方,同时抄送项目所在电力公司和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需招标的设备清单,招标具体的条件,各投资方名称及投资比例等。
电力工程项目主机设备招标具体条件如下;
a)国家已批准项目建议书;
b)项目法人确定,有限责任公司(或筹备组)成立
c)银行贷款意向书已签订;
d)已列入国家五年滚动投产规划;
e)主要技术条件已经可研/初设审查部门认可
f)项目控股方出具可以支付设备预付款的保证函;
g)主机设备招标前,项目法人与所在地省/网电力公司等协商一致的上网电价意见。
招标工作必须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辅机设备招标要在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进行。
2.2 招标委托
招标申请获批准后,招标人择优选定具有相应招标资质和成套资质的招标机构,委托其进行设备招标(若招标人具有相应资质也可自行组织招标)。
招标人与招标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 招标实施阶段
3.1 招标组织机构
3.1.1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组建办法是由招标人(项目法人)向招标机构提出组建方案,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成立。其职责是负责招标过程的领导,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评标报告等资料。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组成:
(a)对于主机设备和分散控制系统
招标人(项目法人): 3-5人包括主要投资方
主管单位: 2人 包括国家电力公司1人,主管电力公司或电力集团公司1人
招标机构: 3人
工程设计单位: 1人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开行1人)
其中组长 :招标人(由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助理董事长担任)
副组长:招标机构
副组长:国家电力公司计划部
副组长:招标人(由项目总经理担任)
(b)对于辅机、输变电设备和装置性材料,可参照(a)执行。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在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以后发标以前成立。
3.1.2 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于召开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以前组建。由招标机构商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经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认。评标小组下设技术组和商务组,聘请的专家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定。招标机构人员属聘请专家。
3.1.2.1 技术组5-7人(单数)
主机设备:7人/专业
聘请专家 4人
招标机构 1人
招标人1人
工程设计单位 1人
辅机设备:5人/专业
聘请专家 2人
招标机构 1人
招标人1人
工程设计单位 1人
组长由聘请的专家和招标人担任。
3.1.2.2 商务组 3-5人(单数)
招标机构、聘请专家 2-3人
招标人 2-3人
组长、副组长由招标人和招标机构担任。
3.1.2.3 纪检监察和法律咨询
由项目主管单位派纪检监察人员1人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招标过程中随时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3.1.2.4 秘书组
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过程中的资料收发,打印,整理以及招投标文件的保管。
3.1.2.5 会务组
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过程的日常活动安排。
3.1.2.6 招标人应将项目招标组织机构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2 招标文件
3.2.1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由招标机构编制,编制依据为招标人提供的资料。
对于主机设备和1000万元(指合同估价,下同)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自招标人提供全部资料之日起至出版一般不超过3个月;
对于10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自招标人提供全部资料之日起至出版-般不超过2个月。
招标人应于委托招标合同签订后1周内,向招标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稿)。对于辅机设备招标还应提供全套初设及其审查资料;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对招标设备及其相关系统的参数和使用条件,运行条件等方面要求的资料。
3.2.2 招标文件的审批
3.2.2.1 对于主机设备和1000万元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招标人邀请设计院共同初步审查确从由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审查招标文件的时间:
初步审查 2周
审查确认 1周
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招标文件由招标机构上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自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报审招标文件后一般在2周内批复。
3.2.2.2 对于10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
招标人邀请设计院共同初步审查确认由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审查招标文件的时间:
初步审查 2周
审查确认 1周
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招标文件由招标机构上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2.3 招标文件的出版
经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和核备的招标文件由招标机构正式出版。
3.2.4 对3.2.2.1的招标文件,出版后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3 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于发标前进行。会议内容为:听取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关于前阶段招标工作的汇报,通过招标机构商招标人提出的招投标具体日程安排,确认招标机构而招标人提出的评标组织机构人员名单,确认评标办法。
3.4 招标通告
采用公开招标时,由招标机构会同招标人招标通告。招标通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名称和地址;
资金来源;
工程项目名称和地址;
招标设备的名称、数量及范围的简要描述;
投标日期、时间和地点;
每套招标文件的收费金额。
若在招标文件发售之前进行资格预审,则要资格预审通告,通知潜在投标人在指定的地点、日期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经资格预审后,再对合格者发送投标邀请书。
采用邀请招标时,由招标机构会同指标人发投标邀请书。
3.5 资格预审
3.5.1 由招标机构会同招标人均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3.5.2 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
3.5.2.l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3.5.2.l.l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5.2.1.2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5.2.1.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5.2.1.4 业绩
a)具有设计、制造与招标设备相同/相近设备1~2台套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经验,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b)或主机设备有a)中相应业绩厂商的技术合作或技术支持。
3.5.2.1.5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5.2.1.6 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共同认定的主机设备制造厂商;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与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共同的《火电机组主要辅机推荐厂家名录》所推荐的厂商,或由国家电力公司安全运行与发输电部(包括电力工业部原安全生产协调司)颁发入网许可证的厂商。
3.5.2.2对于3.3.2.1.6款中所推荐的厂商,可以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厂商;而对于3.5.2.1.6款中未包含的辅机设备种类则应按3.5.2.l.l至3.5.2.1.5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3.5.3 潜在投标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生产许可证、有关鉴定材料;
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经营状况(包括销售额);
银行资信证明;
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
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其它文件和资料。
3.6 发售标书
招标机构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售日至投标截止日,一般不少于30天。
3.7 招标文件的澄清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释可采用书面或会议的形式进行。如采用书面形式,则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_天前完成。
如各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较多,可采用标前会的形式。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___天前完成。标前会上投标人需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后__天之内提出。
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均应形成书面文件,并有授权人签字/签章和日期。
3.8 截标
截标按招标日程安排进行。
截标时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包数,密封状况。招标人/招标机构或其委托人签收并有书面证明,列有签收时间,地点,签收人,包数和密封状况。送标人也签字。如果投标文件密封不善,招标人/招标机构或其委托人有权拒绝接收。
投标文件应妥善保管,直至开标。
3.9 标底
对于成熟定型设备有可能制定标底的,标底可根据设备品种、设备性能、使用条件以及一段时期内条件相似工程的设备市场供需价格情况,可由招标人会同招标机构编制或由招标机构提出,招标人确认。
3.10 开标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会同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招投标人代表、评标小组成员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结束后,开标过程整理成书面记录。
开标工作人员由拆封、核实、唱标、监督、板书、记录等人员组成。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含补充或修改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法人委托书、投标保函等投标文件是否齐全,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
开标会上允许投标人记录。唱标应由招标机构指定专人作记录,并由投标人、招标人、招标机构代表签字。记录应存档和复印送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参加开标会议的所有代表应签名,以示出席。
也可进行分段开标:第一步,开技术标,经过澄清后,投标人在现定的时间内报价;
第二步:开价格标。
投标文件压本保存备查,评标使用副本。
3.1.1 评标
开标后,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指定的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各l~2人,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工作、评标小组按照项目领导小组会确定的日程进行评标。
评标对象为投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评标具体做法按照《电力工程设备评标办法》进行。
3.11.1 阅读标书,整理资料
3.11.2 投标文件的澄清
3.11.3 初评
3.11.4 祥评
3.11.4.1 技术评标
3.11.4.2 商务评标
3.11.5 综合排序
根据商务组和技术组的评标结果,由被指定负责组织评标的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人员组织综合评标,提出预中标人顺序,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对推荐的预中标人的资格进行复审确认。
3.11.6 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小组负责编写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组成情况及签字、主要技术性能数据、分项报价及评标价格表、技术评分表、主要技术特点、推荐意见及投标入预审、复审报告。
3.12 最后一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主要内容为听取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关于评标工作一般情况的汇报,听取技术组和商务组评标结果汇报,确认投标人资格复审结果,研究确定预中标排序,审议通过评标报告。
3.13 定标
3.13.1 对于1000万元及以上主机、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根据最后一次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结果,经招标人(项目法人)同意后,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告。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在接到报告后2周内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汇报,定标,并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13.2 对于1000万元以下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
根据最后一次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结果,经招标人(项目法人)同意后,定标。
由招标人将全套评标资料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14 签订(草签)合同
定标后招标机构向预中标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
项中标人在接到《预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派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和格式与项目法人草签合同、合同的每一页(包括所有附件)均应校签,其中附件1、2、3、5、7工程设计净值也要校签。合同价格、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和供货范围等不得与预中标状态有任何改变。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所签合同符合预中标状态后,由招标机构向中标人发出。
《预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人退还所有投标人投标保函。
3.15 合同生效
3.15.1 对于1000万元及以上主权、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合同签订后由项目法人将全部合同正本和副本(包括所有附份)上报,待项目可研报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后,由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市长领导小组对办公室审查签章后生效。
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合同正本2套,副本2套。
3.15.2 对于1000万元以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
项目法人与中标人签订后,由项目法人将合同正本2套,副本2套送交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一、适用范围
镇人民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行政村等以财政资金、集体资金投资1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装饰工程以及道路、桥梁、环保、园林绿化、河道整治疏浚、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
1、200万元(含)以上项目招投标
镇招投标办公室协助建设单位将项目资料上报至区招投标管理部门,由其办理招投标事宜。
2、10~200万元项目招投标
由镇招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投标手续,其中总投资30万元或300平方米以上(有报建手续)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到区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发包备案。
二、手续申报
建设项目的前期手续由建设单位办理,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将各类资料上报至镇招投标办公室。建设项目招投标需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项目已报建或经职能部门流转领导批复且列入招标项目。
2、初步设计(方案)已批准。
3、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4、有施工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
5、招投标申请报告。
6、与招投标相关的其他资料。
建设项目如需到区招标办备案,建设单位应办理好立项、报建、方案批复、规划许可等各项手续。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投标单位的组成
1、编制招标文件
建设项目进入招标平台,建设单位除提供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各类资料外,还需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招投标单位编写)。招标文件由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期要求、质量安全要求、投标注意事项、招投标日程安排、评标办法等内容组成。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审定后,建设单位盖公章,招标办加盖备案章。
2、投标单位的组成
为了更加充分体现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加强本镇招投标的竞争性,鼓励各施工单位参与,凡具有三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⑴投标项目的分类
①工程造价在40万元(含)以下且无完善招投标资料的项目,采取建设单位推荐1家和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3~4家投标单位。
②工程造价在40万元以上且有较完善的招投标资料的项目,在本镇范围内实行公开招投标。
⑵引进镇外施工单位投标
引进镇外的施工企业,扩充土建类的施工企业库。招标时,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开招投标的,可邀请镇外企业参加投标。如镇外施工单位中标,需挂靠本镇指定企业,以确保税收落地。
⑶特殊项目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如:广告牌、不锈钢、电子监控系统等)的项目,本镇企业资源较少、可选择性较小时,根据实际情况由招标办与建设单位协商后指定不少于3家投标单位。
四、回标与评标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开标的前一天,由招标办组织、纪委监督、建设单位参与,从本镇或区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根据项目规模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参与工程的评标。
⑴建设单位1名
⑵政府职能部门1名
⑶评审专家库3~5名
2、回标
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将投标书密封送达规定地点,逾期送达的,视作弃权。
3、开标
招标单位于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开标会议在纪委监督下,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当众开标。
投标单位因弃权或投标书无效造成有效投标单位少于两家时,作流标处理,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投标。
4、评标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在纪委监督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并写出完整的综合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和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由招标办和建设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单位。
5、评标方式
⑴有标底评标:根据工程特点和建设单位需求设置标底的,在标底合理范围内,根据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和技术标进行评分。
⑵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
①投标单位少于5家:取投标单位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标底(基准价),在其合理范围内,根据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和技术标进行评分。
②投标单位不少于5家:按照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评标方式进行评标,合理低价中标。
⑶简易程序:对于个别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而不能正常招标的,需填写简易程序审批表,经镇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可走简易招标程序。
6、监督管理
由镇纪委派员监督项目回标、评标和抽取专家的全过程。
五、资料归档
对于所有经过招标平台项目的相关资料,招标办都需予以归档。归档资料包括政府部门批复、招标文件、施工企业和评审专家名单、评分表、综合评标报告、各类资料签收表和签到表、中标通知书,以及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等。
六、其他事项
1、投标单位原则上为本镇施工单位及税收落地本镇的镇内施工单位,部分特殊类型项目(不锈钢、广告牌等)除外。
2、在本镇范围内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放弃参与投标,取消下一轮参与资格,以此激励各单位积极参与本镇的招投标工作。
3、建设单位不得将项目拆分后申报。
乙方:*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及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职责,甲乙双方就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委托事项达成本协议。
一、甲方将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委托乙方。
二、甲方职责及工作内容
1、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2、委派1名分管领导及1名熟悉本采购项目情况的技术人员参与整个采购过程。
3、向乙方提供采购项目的立项、概算批文,经审批的采购计划、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项目技术、服务、商务要求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4、审定采购工作计划和采购文件等文件,配合乙方答复投标人的质疑。
5、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或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委,并按规定参加评标。
7、邀请监察、财政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督开标、评标。
8、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助乙方向落标人发致谢函。
9、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委托乙方签订。在规定时间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10、履行合同,办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申请手续。
三、乙方职责及工作内容
1、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2、编制采购工作计划,根据甲方采购需求,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采购文件范本编制采购文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执行。
3、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写工程上限控制价格,并送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核。
4、在规定时间内将采购文件和评标报告等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5、采购信息和公告。
6、组织投标报名,发售采购文件。
7、组织投标人踏勘现畅
8、采购文件澄清、答疑及修改工作。
9、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收缴、退还、代管工作。
10、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受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11、组织开标、评标会,复核评标报告。
12、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落标人发致谢函,并在指定媒体中标、成交信息。
13、组织、协助甲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4、答复供应商质疑,并协助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四、乙方免费甲方的委托,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采购文件由乙方按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投标人收取,甲方不得参与标书收入分成。
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其余贰份由甲方分送*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之日止。
甲方:乙方:*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乙方:宁夏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详见附表)组织招标工作,预算金额
元。乙方愿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要求
和国家的有关法规组织招标。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的责任
(1)甲方指定一位负责人作为甲方的全权代表,代表甲方联系和处理招标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
(2)向乙方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技术、服务、商务等材料和要求;
(3)负责审核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甲方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售;
(4)监督招标过程;
(5)与乙方共同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6)根据乙方提供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7)对评标内容保密;
(8)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乙方的责任
(1)授权并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联系和处理招标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接受和签收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商务等材料和要求;
(2)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商务等材料和要求,负责编制、印刷、发售、解释招标文件;
(3)刊登招标通告,发投标邀请函;
(4)落实开标和评标地点等有关的招标事务;
(5)提供专家库,与甲方共同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6)审查投标人资格;
(7)与甲方协商确定开标程序。组织开标大会;
(8)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负责安排评标活动的有关事宜;
(9)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向甲方提交评标报告;
(10)根据甲方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11)负责处理投标人有关招投标的问题;
(12)根据甲方的要求,协助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工作原则
甲乙双方本着密切协作、精心组织、保证质量、按期完成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4、有关费用问题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同时承担招标所需的全部费用。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项目联系人情况:
甲方全权代表乙方全权代表
姓名:姓名:
职务:职务:
签字: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附表(设备清单)
甲方:乙方:
采用案例教学方法,可模拟一个工程项目,从项目提出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整个项目建设阶段所涉及的合同管理工作,让学生在案例实践中充当不同的角色,引导学生在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维护各自合法利益,最终合力完成各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案例教学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模拟的项目不能凭空锻造,需要查找一个真实存在的项目,最好是本地区范围内或者本校范围内的新建、在建或刚建成的项目,更容易调动学生的兴趣。教师应通过互联网、档案管理机构或相关人脉收集项目的各类资料,例如原始地形图、方案设计图、施工图、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政府审批文件等前期资料,在征得相关单位的知识产权授权后,在课堂上作为案例课的第一讲向学生讲解。工程前期工作的推进程度是合同谈判的基础,在讲解过程中,要向学生详细说明项目的具体情况,如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图纸推进情况等,让学生熟悉项目,同时指导学生查询资料,结合法律法规、招投标等课程,提高案例的准备质量。
第二,分配案例课程中学生的各项工作,根据学生的知识特长对学生进行分组,扮演不同的角色,如熟悉合同,让施工技术课程掌握较好的学生扮演承包人角色,对项目前期工作和整体建设程序掌握较好的学生扮演发包人角色,对法律知识、政策文件较熟悉的学生扮演政府监督(合同备案机构)角色,各小组5~6人,设组长一名。因课堂时间有限,各小组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准备资料,在课堂上课时间则主要设计为组长向教师汇报资料准备情况,各组之间按建设程序的推进步骤进行沟通,沟通过程中教师观察并点评。
第三,从项目提出到竣工验收,大致需要签署工程咨询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各合同的策划过程、谈判过程、订立过程均应在案例教学课程中体现,学生根据各自的分组、角色进行资料准备、风险分析、合同谈判、合同备案,在资料准备过程中,教师要引导学生养成查询资料、独立思考的习惯,指导学生阅读法律、合同范本类的书籍,到图书馆查阅资料,利用互联网电子阅览平台查阅,各小组应将沟通情况、查阅资料情况、分组会议讨论情况形成记录并最终报给教师,由教师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求知欲望、课堂表现力等进行评语、打分。
第四,课堂时间应充分用于招投标、合同谈判、合同索赔等现场观摩性强的案例实践。目前高校工程管理、土木工程专业学生一般实施大课教学,动辄一两百人在一个大教室上课,例如用课堂时间让各小组分组讨论,会使课堂气氛喧闹不堪,影响案例课程效果。又如模拟招投标阶段各项工作,在课前,根据项目情况,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人限时编制投标文件,课中模拟开标、评标场景,开标时,招标机构、招标人、投标人、政府监督人员角色就位,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按招投标法程序主持并进行开标,开标完后评标委员会就位,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和细则进行评标,评标过程可利用多媒体幻灯片播放,可要求投标人澄清等。在整个过程中力求真实,让学生充分感受开、评标的工作氛围,评标完成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前三名后,由教师给予点评,评标依据是否正确,是否公正合理,是否易引发未中标投标人投诉等,进行具体分析。应注意的是现有建设工程评标办法主要有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课程中最好采取较为简便的综合评估法,一是课堂时间有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会花较多的时间,除非仅选择项目的一至两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评标,二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性较强,学生需有相关的造价编制经验才能胜任,在校学生的相关造价知识和实践能力还不具备的前提下,不建议采用。
综上,对于应用性、实践性强的工程合同管理课程,传统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相结合会达到较为理想的效果。通过案例教学法的创新,让同学们在实践中学,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引导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提高其思维发散性。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还应注意由浅入深,可以先从规模小、投资额小的项目做起,掌握建设工程各实施阶段合同管理的相关步骤和基本方法,再循序渐进,结合工程造价、法律法规、施工管理、施工技术、工程经济、财务管理等学科配套知识,进行评标、合同谈判、合同索赔等案例练习。在索赔的相关实践中,教师可加强对索赔方向的指导,如参考一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考试真题,再同样采用以上案例教学方法由学生扮演各自角色,当合同索赔事件发生后,编制索赔意向书、索赔报告,审核索赔报告、给出索赔意见等等,这样同时可增强学生在毕业工作后面对执业资格考试相关考题的把握能力。
作者:虞海 单位:四川乐山师范学院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在其他市行政区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但由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占主体的招投标活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的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或政府投资占主体的项目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应当采用邀请招标;2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
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程报建;
(五)图纸审查报告;
(六)投标单位不拖欠工程款证明;
(七)银行出具的工程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30%,不足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50%;
(八)招标方式核准意见书;
(九)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七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发包: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其承包人末发生变更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末发生变更的;
(五)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复杂或者特殊的专业要求,且只有两家以下潜在施工单位可供选择的;
(六)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私人投资的工程,且属于非经营性自用的;
(七)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
第八条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工程除外,其它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开标、评标时必须有招标人主管领导参加。
第九条外省(市)进入我市的施工企业,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跨省施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本省建筑企业可直接参与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投标企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条工程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择与拟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工程招标机构;
(二)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报名;
(四)编制招标文件,公开招投标的还应编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企业领取招标文件;
(五)召开投标预备会,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六)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七)组建评标组织机构;
(八)召开开标会议;
(九)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工程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高、中级职称专业人员,招标工程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应有5--8名,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有9--12名。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机构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严禁自行招投标。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公告必须在*建设网上,除此以外还可在其他网站、报刊或者其他媒介上,招标公告应经*市招标办进行网上监管复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公告应当在有关媒介上连续3天,招标公告至投标报名截止日至少应达到5天时间。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不少于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应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必须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发出前报送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必须由评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在专家库中由随机抽签产生。
在召开资格预审评审会时必须有招标人主管领导参加。
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近三年企业业绩;技术装备;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近三年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投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改后的招标文件方可发放。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的;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组成联合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取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或者银行汇票,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招标结束后十日内,招标人应当退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招标标底参与评标时,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招标人不得将招标标底作为废标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其他项目招标时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为节约政府资金、减少招标过程中人为干扰,本实施细则建议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第二十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按以下依据编制:
(一)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及计价方法;
(四)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
(五)施工设计图纸;
(六)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十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不设标底的,招标人应设立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售,或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最高限价需经建设局招标办审查后方可。
第二十五条最高限价只衡量投标报价的有效性,不计入投标标底的计算。
投标人认为最高限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不予投标,并向招标监管机构书面提交放弃投标的说明。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监管机构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最高限价:
(一)投标企业认为最高限价低于企业成本放弃投标,导致投标企业少于3个的;
(二)最高限价中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费单价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三)监管机构认为存在其他异常情况需要复合的。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各项内容和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及计价办法、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材料、机械费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自主进行编制。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将不可竞争费用足项足额列入投标报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不可竞争费是指:
(一)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按规定须足额计取并上缴的规费;
(二)足额计取安全施工措施费;
(三)按国家规定计取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等。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
第三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及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中确定,专家成员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并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下于开标前确定,特殊招标工程评标专家可以适当提前抽取确定。招标人及机构委派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的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并且在开标前将其职称证、身份证、招标人委托其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委托书报送到建设局招标办。如招标人及机构委派的评标专家不具备上述条件,则评标专家全部在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准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一条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自然公示5天后确定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在15日内将评标情况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求原件),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及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无标底的,应附最高限价),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的还应当附施工招标委托合同,其他相关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履行备案手续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市的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应严格按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按国家、省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在确定工程项目的同时,必须及时向建设局招标管理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使招标管理工作能够早介入、早监督、早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以确保招标工作能够顺利完成,达到使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全程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工程招标。否则招标人将承担一切责任。
为了做到更好的开展业务工作,合理组织、有序安排,在多次的招标组织活动中,提炼总结出了招标工作流程概要,以备不时之需。
一、招标登记备案
招标机构依据采购项目审批表(由项目采购方到审批主管部门进行报批)和招标委托合同到项目核准单位登记完成备案。
二、招标公告
完善登记备案后即可在指定公开媒体招标公告。
(Ⅰ)招标公告应涵盖: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评标方法 5、招标文件获取及递交时间、价格 6、招标公告的媒体 7、招标人及招标机构联系方式。
(Ⅱ)依据项目的复杂程度选择资格预审或后审形式
如果本次招标标的属于国家重点农开项目,针对投标人数参与过多难免鱼龙混杂情况,可以适当采用“合格投标人预审办法缩小潜在投标人。即审查投标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诚信履约认证、企业资质等级、组织机构架构、服务制造能力、近期财务状况、近年业绩等。我公司即将开发的电子招标的会员注册环节将实现这一环节功能,初步解决了后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工作量,为项目采购方选择优质的入围厂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三、招标文件编写发售
招标文件是对招投标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招标文件编写应力求言简意赅,针对具体的招标项目编写特定的招标文件。仔细研究招标项目,对招标文件模板压缩“减肥”。
(Ⅰ)招标文件组成应涵盖: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格式 5、技术标准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Ⅱ)招标文件发售的时间不宜过长,避免出现投标企业接近投标截止日时购买,仓促编标而出现重大偏差导致废标的情形。建议5—10天为宜。
(Ⅲ)招标公告即确定开标时间后,一般要在开标前两天做好充分的开标准备。每次开标准备时拿出设计好的清单表,清点完毕打钩确认后,做到有备无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到递交投标截止日至少满足20天。
五、开标环节
(Ⅰ)开标前准备:
会议宣读开场白、主持人演讲材料、厂家签到表、开标前密封保证记录、电子版开标记录、电子版唱标商务标得分汇总表、投标保证金登记表、评标办法及技术参数、专家签到表、专家打分表、专家打分汇总表、业主领取标书表等。
另外,公司综合部也应该配套的准备:档案袋、信封、胶带、剪刀、碳素笔、订书器、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照相机、计算器、插线板、会议记录本等。预定会议场地、开标条幅、会议餐厅、商务住宿、车接车送也要在开标前一天准备完毕。
①饭店落实:中餐标准,用餐人数;专家及上级领导备用房间;烟、酒茶叶装箱;会议人员接待;接待组后勤电话
②物品落实:请示开标条幅、内容并印制和悬挂;指示牌落实酒店及文字;投影仪、大屏幕、电源、插座、桌签、纸杯、墨盒及相关文具;评标室内加放暖水瓶(贴评标室不能进入无关人员的友情提示);把桌签按标准摆放;通知酒店备行李车(往楼上送标书);落实手提袋、档案袋、公司简介、信封、笔记本等。
③住宿落实:落实住宿人员的人数。确定人数和标准。
(Ⅱ)开标现场签录
1、安排至少两名员工,接待来宾在投标签到表、开标前密封保证记录表上签字。
2、安排一名员工在上述签到记录完成后,收取投标人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在开标前不核查、让投标人用信封密封好后,在登记表上签字,开标结束后再把投标人叫到验钞现场核查数量和真伪。)
3、接收标书时,把标书按标段、包号和先后顺序把开标一览表整理好(开标一览表单独装封方便唱标)。有的投标单位没有单独密封,就要把他的标书与其他投标一览表按顺序放放在一起,以便在唱标的时候方便开封。
(Ⅲ)开标
开标大会由招标人(招标机构)主持。投标人按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参加开标。开标时,记录人(抽调先前签到表的员工)请投标人检查所有投标资料的密封情况,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记录人按投标人登记表的先后顺序以最快的速度准确无误的把投标一览表或者标书翻开到唱标部分递阅给唱标人唱标。
开标程序包括:1、宣读开标纪律 2、确定投标代表人身份 3、公布投标截止日前收到的投标文件情况 4、宣布主席台人员姓名 5、检查投标密封情况 6、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7、唱标 8、开标记录签字 9、开标结束。
唱标结束时,请投标人核对唱标结果,投标人对结果无意义后,记录人要迅速打印开标记录,让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确认后签字。(纸质文件、存档备查)。
六、评标委员会
(Ⅰ)评标工作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从市级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其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
(Ⅱ)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报告应涵盖: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投标一览表 5、废标说明
6、评标标准方法 7、经评审的价格评分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10、澄清、说明、补正纪要。
七、中标公告
(Ⅰ)中标通知书应涵盖:1、采购人及机构联系方式、2、采购项目标的、3、招标文件编号及定标日期4、中标供应商名称、金额 5、评标委员会名单 6、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
(Ⅱ) 公告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Ⅲ)中标通知书时要仔细核对中标型号数据,采取自检、互检、采购方交叉检验的方式确保数据准确性。
八、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机构将合同副本报项目核准部门备案。
九、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十、资料归档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计划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34号)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府发[]3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县(市)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招标投标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投标交易的有形市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得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七条市城区内(含州区、青原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八条《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二)招标申请或备案;
(三)招标告知;
(四)在有形市场办理招标登记;
(五)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投标报名和投标人资格审查;
(七)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
(十)中标候选人公示;
(十一)定标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结果备案;
(十三)签订合同。上述具体程序,依照《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标管办字[]5号)规定。
第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当同时在市招标投标网。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五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指定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或通过展示系统当众展示。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时,有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的应当公开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
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应当记录整个开标过程并存入档案。
第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从依法建立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的个人、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三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是最低的投标报价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招标的项目还应当同时在市招标投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关键词】招投标; 招标; 机构; 程序; 质量控制; 资格审查
前言
建筑工程招标机构早已出现在建筑市场中,并且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工程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在建筑工程招标活动中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招标机构要发展.壮大,就必须不断提高招标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招标行为,以增强工作的权威性,提高企业竞争力。如何控制招标的工作质量,成了当前乃至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在中国加入 WTO 后,面临国际国内市场错综复杂、竞争激烈的局面,招标工作的质量往往决定了咨询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招标的质量控制必须从招标的几个主要环节入手,目前招标程序大致划分为:与业主沟通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开标主持与评标报告、资料整理上报、工程回访与反馈等主要环节,只有始终把握这几个主要环节,招标工作质量控制才有可能。
一、业主沟通问题分析
招标合同签订后,招标公告应及时发出。但在招标公告发出前,应征求业主意见,了解业主对所委托招标工程的期望与具体的倾向性意见。主要做好以下几点:(1)委托人(业主)对招标工程造价、工期、质量等要求以及委托人资金安排的想法。(2)作为机构有责任对涉及工作的法规、流程与酌情而定的建设性意见告诉业主,以便在法规与程序许可的范围内使机构与业主的意见达成一致,而且力求作到最大程度地满足业主的要求。
(3)招标机构应对当前承包市场的状况有深入调查了解,如价格、质量、潜在承包人情况等,适时向业主提出推荐性意见。可以这么说,一个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出,也就确定了该项目招标工作的方向,因此,对这一看似简单的工作环节必须要设专人负责把关。
二、资格预审问题分析
在招标公告发出并通过监管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确认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后,依据资格审查方式(通常采取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申请人填报的资格审查表及相关资料进一步审查、筛选,最终确定潜在投标人是质量控制的第二重要环节,应严格对照资格预审标准(包括资格预审基本合格条件与资格预审附加条件)进行去伪存真、优胜劣汰的认真比较,严格排序,要经得起任何情况下的复审。资格预审阶段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对投标人填报的资格预审表进行复核性审查、验证,以确保真实性,可与政府监管部门建立一定形式的信息共享机制。(2)组织人员对投标申请人类似的竣工工程或在建工程,均针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事先拟定的考评指标项目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报告,作为资格预审的重要依据。资格审查的结果一旦与预审文件不符,必须实事求是,慎之又慎,从严把关,因为失去诚实信用的审查结果,就失去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基础,也就失去了招标机构存在的必要性。资格审查一旦完毕,立即整理资审报告,并及时通知潜在投标人,同时,也通知未通过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与通过资审但未被邀请的投标申请人,并视情况说明原因。
三、招标文件编制问题分析
招标文件不仅要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要求,而且应得到业主的理解与认可。在通过监管部门的备案审查后,即可发给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要点:符合法规(特别是各个时期新颁规定),其中,有关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答疑补充文件要尽可能完整、准确、不留盲区和活口,且适应市场行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业主在工程施工及竣工结算时所带来的不必要麻烦。具体来说,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拟订时,应注意如下几点:(1)对于涉及到业主指定分包工程合同时,招标机构的造价人员应及时介入。对交叉工作界面一定要划清,列出彼此详细的工作量清单,尽量避免以后出现界面工作的交叉或空缺,同时有利承包商准确报价和业主日后管理。(2)对于业主指定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总分包之间的现场配合、进度衔接、成品保护,垂直运输、脚手架、临时供水、供电的利用等相互间责权利。(3)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策划中,应结合个案实际,加强对风险责任条款和特别条款的审查,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与转移风险。如包干范围,调价、调量范围与办法,工程窝工/停工状况下工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包括机械停滞台班费的测定与计取基准),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进度款拖欠情况下工期处理,工程中间交验或建设单位提前、滞后使用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保修处理,合同外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和支付办法,工程中零星计工处理和违约责任的量化问题等。总之,合同条款应尽量细化详实,减少不确定因素,防止合同漏洞与争议。(4)针对当前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款结算方面问题突出的情况,根据个案实际事先明确材料结算方式,如供料方式、规格、数量与价格确认、价差调整方式或算式。应该说,各个招标机构的招标文件,各有异同,但应取长补短逐步建立自己的特色,力求不断提高招标文件的质量。事实上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标准随工程项目而改变,随业主的要求与期望而改变,但其通用的规范部分与必要的法规部分大都沿用保留。概括而言,一份高质量的招标文件应当满足 4 个基本要求:一是招标文件条款清晰完整。二是符合现行法规条例并充分反映业主的意图。三是能够选择“质量优,价格合理”的承包商。四是能够最大幅度地减少工程实施与结算阶段的纠纷和扯皮。同时,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也会影响到投标文件的质量,最终可能影响到评标质量与业主工程实施阶段的管理,因此,把握招标文件的编制这一中心环节,是体现公司水平与信誉的关键。
四、开标与评标问题分析
机构工作人员应把握投标截止时间的准确,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按既定程序与办法有条不紊地开展开标和评标工作,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其间重要环节就是阻止无效投标文件进入评标,在公开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质量等级、日历工期等主要内容后,并在各投标人无异议的情况下让投标人退场,评标随即开始。评标过程机构人员一般不参与意见,但在业主委托时可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参与评标。在评标结果确定后工作人员及时汇总填表,请在场各位专家评委签字,予以确认。评标报告应及时整理完毕,由专人负责审定。评标报告是机构行将结束某项业务的成果性文件,是必须上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监督的重要资料,是一份完整齐全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该项目招标投标基础情况,资格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报告应文字真实、简明扼要、数据准确,专业性和档案性强,切忌表达不确定性或隐含不应有的倾向性。
总之,一项业务的圆满完成,必须有一份经得起任何挑剔与复查、备案齐全的资料,它应体现中介服务的独立、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
五、工程回访与反馈问题分析
本着对业主或客户负责的原则,为了不断提高招标业务水平,招标工作应适当地延伸到工程实施与结算阶段。(1)定期跟踪工程实施动态,及时发现招标工作中的不足与缺陷,不失时机地进行更新、完善并反馈到以后业务中。(2)招标文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根据工程纠纷实际情况,积极地为纠纷双方解释招标文件相应条款内涵,并尽量做出对业主有利的解释。(3)根据中标承包人程实施状况,适时完善、弥补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办法的不足与漏洞,为下一轮成功打下基础。此外,招标机构应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知识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机构内部逐步建立与工程招标有关的信息资料库,如建筑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信用档案、设备材料市场价格等;逐步实现招标工作与计算机信息网络结合,建立与招标咨询决策相关的专家决策支持系统。
六、结语
上述所及质量控制的几个环节是工作中客观存在的,各个环节互为条件,不可或缺。只有把握好每一环节,才能保证整个程序的成功运作。只有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水平,提供优质中介服务,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经济环境,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投资额为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应当按本细则实行招标投标。1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招标机构的资质审查;对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标底、评标办法等进行备案;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区、徽州区、**风景区管委会可以设立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各区县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或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工程、**风景区1万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上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市监察、发改委、建设、工商、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市发改委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严格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种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市行政监察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九条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报建;
(二)有资质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工程建设资金、设备的来源已落实;
(四)工程项目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拆迁等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六)招标申请已经市招投标办核准。
第十条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通过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网及有关媒体公开发表招标公告,进入本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由业主单位和本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资格预审后,确认参加投标单位,由业主发出招标通知书。
(二)邀请招标: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安徽省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由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组织,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自行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预算、财务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编标底的能力;
(四)有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项目进行肢解招标、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
第十三条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二)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制定评标、定标方法,并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三)建设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5日前报本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四)市招投标办会同建设单位对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建设单位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召开发标会,向具有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建设单位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七)招标文件备案,不合格的不予参加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或增设附加条件;
(二)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15日内组织答疑会,答疑会议纪要经招标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三)不得私拆标函,不得明招暗定或先定后招。
第十五条招标可以编制标底,作为评标的尺度和依据,一个招标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和经评审后合理低价中标。标底在招标主管部门、市监察局或业主主管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标底必须密封送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标底的编制、审定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密责任,不得泄密。泄密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标底编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标底的编审以招标工程承包范围的设计图纸招标说明书、招标答疑会纪要及书面补充说明等有关资料为依据,根据现执行的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及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制定。
(二)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主要材料的用量。工期天数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七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以及已经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外来施工企业,均可在资质等级及营业执照允许的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业绩:
(三)施工装备;
(四)管理水平和项目经理证书及项目经理业绩。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须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综合说明、工程名称、范围、报价金额、工程质量标准和开竣工日期;
(二)工程施工的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配备;
(三)对招标文件确认;
(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保证质量与安全的主要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以及临时设施安排。投标书提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单位可以正式函件调整原标书中的相应部分。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的,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用书面形式提请招标单位解释;
(二)对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无法接受的,须在投标文件中声明;
(三)投标书应于投标截止日期之前传达招标单位,超过投标截止日期,招标单位不予受理;
(四)投标单位中标后,工程不得转包、分包和挂靠,发现有转包、分包和挂靠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业主有权选择中标单位。
(五)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时,须依据有关规定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造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六)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竟标、不得恶意压级压价、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互相围标、串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技术函和商务标未分开密封装袋,技术标含有商务标内容的。
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在评标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管理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二十五条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家评委库,专家库拥有一定数量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可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市建委分期组织专家库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方面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建筑工程专家库评委库可与市发改委的专家库联网,实行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所有投标单位的标书为废标的,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各种评比奖项不得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其他资金来源依法招标的项目,在定标时参照本定标原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后5天内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中标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任何一方在限期内借故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责任方应依法赔偿对方损失。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的,还应当附工程招标委托合同。
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应招标未招标的,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