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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

时间:2023-06-01 08:52:23

质量监督

第1篇

一、扎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着力提高整体质量水平

1.扶持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名牌产品和优势企业。启动“百家企业争创世界名牌工程”,选择一批有条件的中国名牌企业作为培育对象,引导、鼓励企业制定争创世界名牌的赶超目标和措施。举办中国名牌博览会和中国名牌高层论坛。研究修订《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机制。科学制定200*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培育一批凝聚民族文化特色的名牌产品。加强中国名牌产品的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中国名牌企业数据库,加强数据的宏观分析和研究。

2.继续深化质量兴市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科技带动、社会互动”的质量兴市工作机制。研究制定《质量兴市、品牌强市绩效标准》。推动全国广泛开展质量兴市活动,力争200*年底达到1200个市县,对口帮扶达到25个市县。努力推进质量兴省工作的实施。

3.加强质量综合管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质量区域监管有效模式和管理机制,提出切实可行的区域监管政策与配套方案。总结系统落实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实施以质取胜战略的成功经验和政策措施。广泛深入开展质量月活动,努力提高全民质量意识。表彰一批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大力推进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研究提出《国家质量奖励条例》。加强产品防伪监督管理。

4.加快质量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以企业签署质量诚诺申明为形式、以民法为保障的企业质量诚诺自律制度。以融合企业质量档案和企业质量信用管理软件为基础,加快“金质工程”中企业质量信用数据库系统的设计和开发。加强与有关部门间数据交流。理顺质监系统和检验检疫系统分工合作机制和质检系统质量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衔接机制。突出建档企业、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的分类先行。建立形成统一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

5.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推进实施“百百万万”放心商品工程。初步建成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省市县三级产品质量监控系统和执法打假保名优信息联动系统。电子监管网效果初步显现,基本满足企业多元化和个性化服务需求。

6.进一步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完成《缺陷产品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结合《缺陷产品管理条例》立法计划,完成相应重点配套工作。逐步建立起缺陷产品召回早期预警、早期监控和完备的应急处理机制。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评价研究。在做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儿童玩具和儿童用品、消费类电气产品、电动工具产品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

7.做好质量竞争力指数研究、测评与公布。进一步做好质量竞争力指数测评。积极推进地区、行业质量竞争力指数测评试点工作,运用质量竞争力指数测评的方法,进行多种形式与多种经济成份的质量竞争力比较与分析。在质量月期间,会同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家、地区、行业质量竞争力指数。完成企业质量竞争力指数的研究,组织开展企业质量竞争力指数测评。积极推进服务质量指数的研究,有效促进服务领域规范化发展。

8.加强设备监理工作。完成《设备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修订和完善与《设备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相配套的有关部门规章。继续开展设备监理单位甲级、乙级资格证书核发工作。加强对设备监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深入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全面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9.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审查细则,提高各类食品审查细则的可操作性。组织实施全国传统特色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将具有民族特色的食品、地方风味食品、传统工艺和地方特色原料加工的食品纳入市场准入管理。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积极借鉴其他国家食品分区域销售、分区域管理、分区域加贴标志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建立食品标签监管制度和完善食品市场准入的强制检验制度。实现食品许可网上审批。

10.加强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全面实施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容器的市场准入制度,推动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产品的市场准入工作,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许可证管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料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惩处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在企业宣贯、企业审查、发证检验、审查员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许可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全面推进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管理,重点解决区域性、行业性滥用食品添加剂和在食品中加入非食品原料的问题。根据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能力,实施分类监管,重点扶持一批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龙头企业。

11.完善食品安全快速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大力推广应用食品安全快速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实现全国31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日常安全卫生监管信息基本纳入预警信息采集系统,41个国家级食品质检中心日常检验数据的自动化采集。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区、重点产品、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扩大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范围。重点针对卫生标准和产品标准中无法覆盖的项目,开展风险监控工作。充分利用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现代化办公手段,提升食品安全风险快速反应的能力和水平。

12.加大食品召回工作力度。对存在致病菌、化学性污染、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的高风险性食品,加大实施召回工作的力度。建立鼓励机制,实施食品召回分类管理制度,鼓励生产加工企业主动召回问题食品。制订《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食品召回工作。从肉制品等动物源性食品着手,探索建立高风险食品溯源制度,实现从生产加工源头的溯源管理,降低食品安全可能带来的危害。

13.建立高风险食品溯源管理制度。从肉制品等动物源性食品着手,探索建立高风险食品溯源制度,实现产品产地、原料来源、主要配方、添加剂成分、出厂检验等食品安全卫生信息的可溯源管理,实现快速定位、快速跟踪、快速反应,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带来的危害。

14.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健全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制度、信息采集制度、应急检验制度、专项抽查制度、专家评估制度、新闻制度。研究制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制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手册》。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演练。

15.突破小企业小作坊监管难点。强化分类监管,从高风险食品入手坚决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对植物油、水产加工品、酒类、乳制品、肉制品等前10大食品行业高风险产品组织大规模专项抽查。对存在致病菌、化学性污染、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的高风险性食品,坚决实施召回制度。继续坚持“引导、规范、监管、便民”的原则,在全国全面推进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提升工程。根据总局制定的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引导和促进小企业小作坊提升质量安全保证能力。探索建立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地方发证区域限售制度。

16.完善督导制度和加强技术支撑。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制度和培训规划。加强对专业监督员、政府协管员、社会信息员的聘任、使用和管理工作,加强对三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监管能力,促进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的有效落实。全面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培训纲要,实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素质提升工程。有重点、有计划地对各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检查指导。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技术科研工作,带动全系统提升科研工作水平和监管工作水平。

三、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提高从源头抓质量的水平

17.完善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按照“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完善各项措施,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统一领导,推进产品质量安全的分类监管,实现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心下移。进一步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监管到位的层级负责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制体系,加快制定出台《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进一步强化对全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继续做好《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动态管理和调整修订工作。

18.完善生产许可工作。以贯彻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为主线,全面推进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继续做好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完善和报批工作。认真组织做好省级生产许可工作,进一步研究下放部分量大面广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组织进行分行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许可工作的监管。实现生产许可证网上审批。继续做好有关收费标准报批工作。

19.改革国家监督抽查制度。选择日用消费品、食品、建材、农资、重要原材料、基础元器件等产品开展可比性跟踪国家监督抽查,突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区域,提高监督抽查结果的可比性。对抽查中发现的存在行业性、区域性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集中整治,开展专项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质量问题的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抽查力度和频次,达到抽查一类产品,整顿一批企业,提高一个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目的。修订《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程序、要求,研究制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增强全国监督抽查的统一性。

20.完善和规范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进一步严格条件、强化监管、确保质量和权威性,提高公开透明度,充分发挥扶优扶强作用。全面总结免检制度实施成效,研究实施免检制度创新措施。修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产品质量免检实施通则》及各类产品的《实施细则》。合理确定免检目录,科学设定免检条件,完善《产品免检申请表》,统一规范免检工作文书。

21.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落实对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各项措施,强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对检验机构监管的职责。继续组织做好检验机构能力提升项目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科研项目。做好2007年新增机动车安检机构规划设置方案,加快开展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

四、深入开展打假治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2.突出抓好重点打假工作。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实施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突出抓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和小作坊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以推动形成区域经济优势为重点,选定10个左右的食品质量安全区域性问题较严重的地(市、县)为总局挂牌督办点,集中整治区域性质量问题。以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重点,开展农资、建材、汽车配件、“地条钢”、“黑心棉”、食品、化妆品、特种设备、加油机计量、生活用品、节能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等专项执法打假和整治,突出抓好区域性、行业性质量治理。以不断开创执法新领域为重点,研究实施在服务领域开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23.开展打假保名优活动。通过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坚持与名优企业联手打击假冒侵权行为,促进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建立相关制度,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自律、企业维权和社会监督的打假保名优协作网。

24.创新执法监督方式方法。按照“打击、疏导、帮扶、规范”方针,总结推广连云港、临沂经验,在区域整治的同时,引导开展争创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活动。创新、推广和应用假劣产品快速辨别方法和技术。加强检验检测技术攻关,尤其是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质量安全性评价的研究攻关,研究新的违禁原料检测辨别技术方法。推进技术保障和执法检测设备的前移,组织检测机构技术人员深入执法现场,提供技术保障。积极推进12365举报投诉系统建设,依托12365消费者申诉举报消息,及时发现案源,及时产品质量警示。

25.建立健全执法监督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打假治劣长效机制、打假联动工作机制、预警监控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落实行政辖区打假责任制。加强对执法打假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科学指导。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公布“黑名单”制度。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加快执法督查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与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完善系统内、省际间案件通报协查、案件移送等制度。

26.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指导。坚持综合执法,进一步加强对执法打假工作的统一协调。加强执法指导,细化执法行为规范标准,严密执法程序,狠抓办案质量,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社会形象。研究建立执法绩效考评体系,明确考核评议标准,突出执法效能评估,完善奖励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出台《关于加强质量技术监督执法稽查队伍建设的意见》,切实解决制约执法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改善执法装备,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实现执法队伍建设各个方面和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

五、推进实施标准战略,实现标准化事业的跨越发展

27.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标准化“十一五”发展计划》并实施。加快标准的修订,完成一批急需的食品标准。安排一批食品安全标准的前期研究。加强对食品标准化基础知识的培训和重要标准的宣贯工作。建立健全消费品安全标准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修订一批急需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要求。着力抓好服务标准体系的建设。把和谐社区、和谐村镇、服务标准化工作作为重点来抓,选择一批有进一步推广价值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步伐,在抓好已下达的13884项国标制修订任务的同时,加大采用国际标准力度,相关领域采标率达到75%以上。

28.增强标准化服务经济发展的实效。抓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突出抓好重点耗能行业产品能耗定额和计量器具配备标准化工作,抓好节能降耗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办公设备能效标准化工作,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建立节水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体系,研制工业企业节水系列国家标准。继续开展机动车燃料经济性标准化工作。鼓励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的发展,开展电动摩托车标准化工作。做好循环经济标准体系的研究工作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开展工作。抓好高新技术开发区标准化工作的创新,推动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纳米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标准化,发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

29.抓好标准化管理体制的创新工作。建立与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的协调机制。建立专家评审与政府决策结合的项目立项决策机制,项目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各专业领域专家的咨询作用。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参与标准制修订和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新机制。完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相关奖励机制。建立标准化科研成果的标准转化机制。抓好“国家标准化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争取与欧盟、英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主要贸易国家合作建设双边标准信息平台。充分发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协会和标准出版社在加强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

30.完善应急状态下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管理程序,特别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应急机制,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已建立的食品应急标准化工作组,建立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家队伍,为食品突发事件的处理提供技术支撑。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发挥标准化工作引导舆论、引导消费的作用。

31.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发挥ISO和IEC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我国承担的ISO和IEC的TC、SC国际秘书处的数量,推动我国全面成为ISO和IEC的TC、SC的成员,着力提高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广度和深度。抓好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工作。推出一批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出一批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新项目,真正使我国的龙头企业成为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TC、SC、WG工作的基础。

32.大力促进标准化自主创新。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作用,加强标准化决策的支撑和咨询顾问,完善标准化科学决策机制。完善我国标准化成果奖励制度,促进更多标准化成果纳入国家科技成果评奖范围。扩大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影响,带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标准化自主创新。建立鼓励标准化自主创新的多元化财政保障制度。加大基础性、公益性领域的标准化创新投入,在产品或与市场相关领域,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多方参与多方投入标准化创新。

六、加强计量监管,进一步夯实计量技术基础

33.加强计量节能服务工作。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对全国重点耗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面向全国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服务活动。组织各地宣贯强制性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并在冶金、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电力等重点耗能行业组织制定适应各行业特点的推荐性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支持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贯彻落实《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支持各地继续开展中小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组织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等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监测技术培训。积极推进能效标识的应用,扩大能效标识的社会影响。积极宣传、推广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和节能降耗的先进经验。

34.加大民生计量执法力度。加大对重点市场的计量监督检查,加强计量执法监督。《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着手组织推动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市场的培育和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在用汽车衡专项计量监督检查。强化商品量计量监管,继续集中抓好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米、面粉、食用植物油、牛奶等20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在30个城市安排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从源头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准确。重点安排涉及公平交易、安全防护等方面10种计量器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维护公平交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进一步做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衡器以及民用四表的强制检定工作,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建立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35.加强计量校准工作。做好宣传工作,面向社会、企业广泛宣传量值溯源准确、可靠的重要性,宣传普及计量校准基本知识。鼓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快提升校准服务质量和竞争能力,整顿不规范校准服务行为。借助信息化手段,组织研究、推广远程校准新技术和服务项目。

36.实施计量科技创新工作。组织实施科技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相关项目及“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以量子物理为基础的现代计量基准研究》项目。跟踪国际水平、实现自主创新,在基本物理常数精密测量研究、量子基标准研究和交叉学科领域量值溯源研究等方面继续有所突破并取得阶段性成果。进一步规范标准物质的管理,组织研制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检定用标准物质、食品中有害成分农药及兽药标准物质,为食品和药物检验、环境保护中不断增加的复杂测量提供更多、更准确的标准物质,以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可靠。

37.加强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加快计量技术机构改革与发展,完善技术保障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能力。强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辖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项目设立的规划力度,进一步整合计量资源,理顺业务关系。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抽查,强化其内部管理,规范其检定、校准行为,塑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专业形象和社会品牌。大力提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业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对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法制计量管理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改革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模式,稳步推进注册计量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积极支持计量院(所)与高校联合培养高素质人才、引进人才,全面提高计量队伍的整体素质。

七、加强规范化管理,增强认证认可的有效性、服务性和权威性

38.继续完善认证认可执法体制。继续做好合格评定法的论证、调研、征求意见、修改和送审工作。根据认证认可工作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等方面的管理办法,解决认证认可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无法可依的问题。围绕工作重点,做好认证认可政策研究。进一步理顺现行认证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完善监管体系。进一步严格规范认证行政审批行为。结合政务公开,健全审批公示制度,提高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39.拓展和规范认证市场。将认证机构设立审批和认证市场监管作为手段,促进新的认证领域发展。重点促进节能、节水、可再生能源、环保、安全等领域国家统一的产品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发展,建立统一的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认可体系、积极开拓电气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控制认证、机械产品安全认证工作、探讨出台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模式和规划思路,出台相应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农产品、食品认证。鼓励开展体育服务认证工作。加强对各类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的行政监管,加强对认可工作和人员注册工作的指导。研究系统内检验认证机构整合。

40.继续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围绕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宗旨,紧密结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积极配合产业发展和贸易政策,加强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和信息引导,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围绕CCC认证实施的有效性,创新CCC产品认证模式、修订CCC实施规则,完善CCC认证制度,适时开拓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领域。

41.提高实验室技术和管理水平。大力宣传和贯彻《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指导和督促各地和各部门行业做好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培训和落实工作。开展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状况的调研,为规划和完善我国的国家产品质检中心体系做参考。开展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质检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培训。继续开展对获得计量认证实验室和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的监督检查。在食品安全等领域开展10个左右的专项能力验证项目。

42.加强认证认可交流与合作。强化与国外政府机构间的合作,落实与俄在俄罗斯中国年开幕之际正式签署的工作方案。拓展与非洲、印度等的合作。开展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的合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与新西兰电子电器产品合格评定互认工作。发挥已建立和加入的国际多边承认与接受体系的作用,建立有效性评估机制和保障机制。实质性参与和影响国际认证认可领域标准、规则与程序的制定。出台政策指导我国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与国际同行开展对口合作,实现合格评定结果的全部或部分承认。建立我国认证认可领域国际合作的信息上报与机制。积极推动海峡两岸认证认可领域的交流,根据两岸贸易需要,确定优先领域,开展深度合作。

八、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努力维护生产和生活安全

43.深化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工作。在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建设方面,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安全监察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协管员整体联动的“大网络、全覆盖、无缝隙”安全监察工作格局。在信息化网络建设方面,整合现有特种设备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工作数据交换,实现总局与地方局之间的数据联动与共享。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国家基础数据库建设。在3至5个省开展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从制造源头开始的试点。完成车载气瓶、危化品气瓶电子标签监管试点工作和承压罐车电子监管工作。

44.推进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制定构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的指导性文件,全面推进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视、支持,力争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层级考核内容。重点落实企业责任,总结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经验。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和检验工作绩效评价试点。

45.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国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机构建设,完善国家特种设备预案修订和专项预案制定,初步建立应急救援专家、救援队伍信息库,组织实施8类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法和装备的研究。开展省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完善相关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总结推广企业应急救援先进经验。

46.继续开展监管薄弱环节和事故频发设备的专项整治。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整治,全面完成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普查和整治,工业管道使用登记率达到70%。开展车用气瓶专项整治,全面完成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工作。完成承压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水利、铁路行业起重机械专项整治,促使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持证上岗率基本达到100%。探索建立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突出抓好对重点设备、重点领域和重点场所的安全监管,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7.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准入和退出机制。狠抓生产源头安全质量,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证后监督抽查,加大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违规企业的暂停、撤销许可等查处力度。深化现场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撤销相应资质。研究制定特种设备报废的规范标准,对超过使用寿命、存在重大隐患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特种设备,实施强制报废。

48.拓展安全监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领域。探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机制,鼓励节能型特种设备,限制高耗能特种设备。围绕电力、石油等能源建设和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国家和地方重大建设工程提供技术支持、政策咨询和检验把关。探索安全型与经济性的统一,积极推动特种设备基于风险检验的试点工作,开展压力管道完整性管理研究。探索工作切入点,提升我国特种设备装备制造业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国际交流合作,努力扩大我国法规标准影响和技术输出,为海外能源工程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九、加快实施“科技兴检”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49.认真组织实施质检科技发展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质检科技“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强对全国质检科技工作和事业发展指导。按照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部署,以质检纳入国家科技规划纲要的重点领域为突破口,积极协调和落实“十一五”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在积极争取和高质量完成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上取得新突破。

50.积极推进质检科技体制创新。加大对系统技术机构和实验室技术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科研事业机构积极承担国家和系统重大科技项目,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逐步构建以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重点技术机构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加强对技术机构改革的指导,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预算体制改革和公务员法公布实施为契机,深化和完善“三院”非盈利性科研机构改革,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加快质检公益类技术机构改革步伐,推进实验室技术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改革。

51.切实加强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制定《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办法》,落实《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调查评估情况加强对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指导与督促检查。鼓励和支持以国家质检中心为龙头,采取联建共建等方式进行检测资源整合。做好国家质检中心建设方案的规划和组织实施。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系统内实验室交流与合作,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动态管理和绩效考核评估工作。

52.提高科研管理水平。根据科技部新的相关科技管理办法,创新科技管理模式,修订科技奖励管理办法、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对科研管理网络信息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启动科研课题公开申报和招投标制度。建设质检科技成果转化的共享平台。实施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首席研究员制度。分层次、分专业地做好质检科技专家库的建设工作。加大总局科技委员会的工作力度。组织开展2007年科研项目的评审和计划编制工作。组织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做好项目的验收和鉴定工作。组织好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的推荐申报以及科技兴检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成果登记工作。

53.做好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地理标志法规建设。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科学研究,开展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抽查,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管理。按产品分类建立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基地,加大对知名地理标志产品的支持力度,扩大与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互认范围。积极参与WTO有关地理标志的谈判。与欧盟开展地理标志互认试点。支持有关企业和协会积极参与国际地理标志网络组织的活动。

十、加强质检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54.加快立法步伐。做好计量法、标准化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修订工作。加强《设备工程监理条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制订工作。对《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等列入总局立法计划的其他项目进行立法研究和起草。做好《厂内机动车安全检查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列入总局立法计划的规章项目的制修订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法、节能法、电信法、消防法、循环经济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协调或起草工作。

55.加强普法工作。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年度检查。完成“五五”普法教材编写。编写印发普法宣传手册,向社会宣传质检法律知识。利用3·15、质量月、12·4法制宣传日向社会宣传质检法律知识。结合新公布法律法规的情况,加强法律法规宣贯工作。继续开展法制论文征集活动,交流质检系统法制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质检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

56.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总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体要求,尽快在质检系统建立权责一致、定岗定责的权力配置机制;公平公正、科学量化的评议考核机制;监督制约、违法必究的责任追究机制;赏罚分明、行之有效的奖惩机制。努力实现质检系统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制度化。

57.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强化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确保行政许可工作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制定有力措施,建立行政审批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快行政许可网上审批进程,到2007年底实现所有行政许可项目网上审批。

58.健全法制监督机制。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法制监督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相关的程序、文书等配套制度的建设。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切实提高复议质量,总结行政复议、行政案件应诉工作的经验,完善配套制度和具体程序,提出确保工作质量的措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的监督、教育作用,规范执法行为,推行依法行政,从源头上杜绝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建立健全以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为主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听取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呼声和建议。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加强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法制教育、业务素质的能力培养,抓紧执法主体及证件管理工作的落实。

十一、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有效应对国外技术措施

59.加强质量技术监督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在质量、标准、计量、特种设备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增加合作成果、提升合作水平,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促进我国相关工作的快速发展。突出重点,实质性参与相关国际和区域组织的活动,重点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米制公约组织、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等国际组织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我在重要国际和区域组织管理层中的重要作用和影响,在与我国利益相关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大我国参与力度。

60.深化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领导和投入,充分发挥质检系统的职能和技术优势,帮助和支持国内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力,把《质检系统WTO后过渡期应对工作方案》落实好。

十二、坚持不懈地加强自身建设,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

61.进一步深化质检宏观战略研究。认真总结质量振兴纲要实施10周年和加入世贸组织5周年以来加强质检工作的经验,加强质检事业发展宏观战略研究。进一步探索适应“十一五”时期经济全球化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新形势,围绕大局,开创质检事业发展新局面,建立健全质检工作体系,不断创新质检工作运行机制的新措施。加强对质量形势的分析,加强对影响质检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的研究攻关。加强对重大敏感业务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影响质检事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系统内外专家学者的参谋作用,组织系统内外专家研究质检工作的发展方向和战略措施,为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服务,增强质检工作决策的科学性。

62.着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抓住领导班子建设工作不放松,强化各级领导班子理论中心组的学习,积极选送各级班子成员参加各类培训班。全面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要求,加大年轻优秀有潜力的干部和处级干部有关政策理论方面培训工作的力度。始终坚持优化结构,增强班子的整体功能,提高班子的领导水平。坚持求真务实,继续抓好作风建设。严格贯彻执行《干部任用工作条例》,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认真做好干部选拔考察工作,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扩展培养锻炼领导干部的方式和渠道,加大民主推荐干部、竞争上岗和后备干部培养的力度,加大干部监督工作力度。健全完善有关的干部管理制度。

63.不断增强质检机构和队伍活力。进一步加强调研,开展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对总局机关内设部门的职能调整进行调研。继续推进质检事业单位改革,促进质检资源整合优化。规范和加强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完善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规章制度。继续做好两官制度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检战略,全面提高质检系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为质检事业的科技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做好行政执法类试点的深化和扩大试点工作。继续做好公务员法贯彻实施的相关工作。在完成系统公务员登记、职级确定、工资套改等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公务员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加强人事部门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以适应质检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检战略,全面提高质检系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为质检事业的科技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64.积极推动质检信息化建设。全面开展国家电子政务重点工程“金质工程”一期建设,完成国家标准数据库及标准通报服务系统开发,重点做好质检行政审批业务管理系统、全国执法打假快速反应系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计量业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食品生产监管系统、全国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的开发推广,完善相关软硬件平台。继续完善总局网站建设,搞好各局质检之窗建设,整合各局网站资源,及时、准确、全面地检验检疫信息,为企业机构提供完善、周到、便捷的在线办事服务。做好中国产品电子监管网的推广工作。加大信息资源共享力度,做好与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等部委有关企业诚信信息的交换工作。发挥信息办协调指导作用,贯彻落实《质检信息化“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强信息化机构建设,加强培训,完善信息化技术保障机制。

65.加大对技术基础和基层建设的投入。修订《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财务管理办法》,补充完善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对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积极争取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通过调研分析、专题汇报、协调沟通等方式积极争取财政部加大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支持力度。

66.完善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协作机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战略,建设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沈北新区,以及加快长江三角洲、海峡西岸经济区、泛珠江三角洲、北部湾经济发展圈的发展中,积极探索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区域协作的有效机制,完善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机制,加大总局与相关省市的合作力度,建立和完善地区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协作机制。加大对经济不发达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促进全系统协调发展。

第2篇

关键词:经济发展产品质量监督标准监督法重要作用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日益完善,市场竞争也处于白热化阶段,企业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并发展,一方面要不断的加强自身管理,降低成本,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一方面还要不断的增加市场占有率。在这样的环境下,企业逐渐的认识到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不断地对完善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高产品的质量。但是,我国的生产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不断的降低生产成本,这样产品的质量目标就会下降,人们所使用的就是低质量的产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企业就很难实现长远的发展。因此,现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在注重对产品质量抽查监督的同时,注重对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与管理。这样才能保证产品的质量,促进企业的发展。

一、产品质量监督标准监督的概念分析

标准监督是对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与管理,可以有效的避免企业为了提高成品率而降低检验标准的现象出现,是提高企业产品质量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许多企业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就会不断的降低标准,减少成本的输出,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性,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这样的环境下,就需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强化标准监督管理,保障市场经济规范性、公平性。通过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和管理可以避免类似的情况出现,保证产品的质量,构建一个规范、公平的市场竞争体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渐的完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生产企业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要严把产品质量观,将质量意识融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其功效,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涉及了产品生产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对保证产品质量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产品质量监督是以标准为基础,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对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有着重要的作用,是产品质量的有力保证。国家在这方面也颁布了相应的条例法规,目的就是让生产企业加强对产品质量的重视。我国的生产企业在质量意识和标准意识上也有所提高。但是,仍然有一些企业唯利是图,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忽略质量监督或是降低质量目标,缺少科学的标准,质量意识和标准意识较为薄弱,产品质量不过关,影响了企业的发展。随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入,产品标准问题就出现在企业中,这就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企业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的力度,提高企业的产品意识和标准意识,促进企业的发展。生产企业经营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获得利益,也就是经济效益。这样就需要企业拿出高质量的产品,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也就是说产品质量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根本,是企业社会效益的体现。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能发挥功效。在产品质量监督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检验标准过低或是缺少一定的检验标准的现行,这就导致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属于残次品,不能在市场中销售,这就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在面对这些问题时,企业要从自身实际考虑,制定科学的质量检测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产品质量监督的过程中,按照科学的标准进行,保证了企业产品的质量,进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二、标准监督在产品质量监督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第一、标准监督是质量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的保证。标准监督是产品质量监督的有效途径,可以保证产品质量监督的有效开展。对生产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与管理,可以对生产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提高产品的质量。同时,通过对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还能够提高企业的质量意识和标准意识,加深对产品质量的重视,促进企业在产品生产和设计方面的提高。标准监督工作的开展,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企业经营管理,通过规范的企业标准监督,实现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标准监督还可以促使质量监管部门存在危机意识,加强对企业产品的综合控制与监督的力度,提高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产品的掌控。通过标准监督,可以促进企业对发展方向的思考,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潮流,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积极创新,研究出符合市场要求的高质量的产品,促进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第二、标准质量监督可以加深企业对标准编制的认识,促进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标准编制是质量监督工作的前提,只有制定科学的标准编制才能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督工作。企业标准编制水平是企业产品质量控制的基础,标准编制水平的提高,是质量监督工作开展的保障。标准编制水平的提高避免了企业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概念不清、理解不深等现象的出现,提高了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视,提高了对产品质量监督的力度,保证企业产品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增添了筹码,同时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第三、标准监督可以规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质量管理工作的效率。规范化的企业监督管理对企业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效率,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企业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强化了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力度。在规范化的质量监督下,质量监管部门加深了对质量意识和标准意识的重视程度,在工作中自觉的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工作。规范化的质量监督工作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是市场经济制度下的有效管理模式,适应了时展的潮流,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的质量监督工作迈向了一个新台阶。

结束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标准监督对产品质量监督有着重要的意义,是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有效进行的保证。标准监督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质量技术监管的重要内容,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生产企业的竞争逐渐的演变为产品的竞争,谁能够拿出高质量的产品,就能够在竞争中占有优势地位。

参考文献:

[1] 周伟. 标准监督管理对产品质量监督的促进作用[J]. 质监资讯,2007,10.

[2] 马红艳.强化标准监督―――现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新的重点[J].检验技术信息,2009,11.

[3] 李长江. 大力推进以质取胜战略 提高我国质量整体水平――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实施十周年回顾[J]. 中国检验检疫, 2007,(02) .

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各地建筑业也迅速发展,虽然近年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但各地工程质量基础发展不够平衡。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际工作中要针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摸索出一套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一、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在监督职能发生转变的新形势下,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是确保质量监督工作一致性、统一质量监督方法的有力保障。

质量监督的内容很多,有对施工的监督,对材料的监督,对设计的监督等。以前,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占有很大的比例,所以,监督机关在对施工阶段进行质量监督的同时,还要考虑对设计阶段进行监督。质量监督机关对设计阶段的监督,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着重把好设计文件审查关,真正做到从设计到工程竣工全过程的质量监控;要突出监督重点,保证结构质量的安全;须将基础、主体等结构质量作为监督重点,同时加大监督力度;要将影响国计民生的工程作为监督重点,因为这类工程关系着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若出现质量问题,会对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明确监督程序。规范质量监督程序,保证质量监督的权威性,防止不正之风的滋生。质量监督一方面要从微观监督向宏观管理的方式转变,以巡查、抽查等执法检查形式代替现场每步到位的微观检查形式;另一方面,要加大检测力度,增添检测设备,用数据说话,以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要求

1、实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建设工程总量逐年提高,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处理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要深入到生产第一线,重点分析研究工程质量中的突出问题,本着科学、公正、权威的原则,制定出监督工作程序。对质量监督的每个细节都要提出具体要求,并要及时总结施工单位在治理工程质量通病中的新鲜经验,只有真正沉到实际工作中去,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才能真正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力度。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要有力度,要做到有力度,必须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的基础上,实行工程质量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工程质量监督指标分解到各个具体岗位,明确每个监督员的职责和任务,做到事事有人做、人人有专责。

3、相关度。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及时了解上级业务部门有关提高工程质量的决策规范、标准,并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通病,随时进行跟踪检查。要在行使政府监督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增加服务,参与服务,深入生产第一线,服务于生产第一线,搞好监督,搞好服务。

三、做好质量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有效地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同时,加速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进程。

2、强化政府监督管理与质量检测。(1)从投资的绝对数额上看,以政府牵头的投资为主,没有任何主体的投资额能与政府投资相提并论。(2)加强对投资的监管符合国家政策。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的责任,但过多的介入往往会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有悖于市场经济原则,易于造成市场混乱,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精神。(3)要保证市场活力。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相对弱化对其他业主的管理,既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活力,让其他业主能够在更大的空间中发挥其能动性,又能保持市场的稳定。(4)用科学发展观来看待、解决这个问题。要运用科技的手段,检测建筑工程质量,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监管,并且要保证开发商和建筑商乃至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

3、完善监督检验机构。建章立制是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础。要依据法律法规对业主的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各方主体资格与所有承担工程是否相适应、主体各方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的建立是否完善、工程建设资料是否真实和完整、各方主体的职能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到位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以确保工程质量的全过程受控。完善检验机构,广泛深入地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通过科学方法鉴定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结构构件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情况。通过检验,试配合理地使用原材料,推广新技术。

4、加强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将工程巡查与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有效结合,提高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质量监督机构要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统计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并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及对违规的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

加强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工作,通过信用建设进行约束外,从市场监管的角度,把不良记录与资质年检、工程招投标挂钩,把不合格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清除出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从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4篇

【摘 要】项目的质量监督一直是项目管理中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目前水利基建项目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对此领域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论文分析国内外质量控制的现状,并提出了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对策。

【关键词】水利工程;企业;质量监督;研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如今,水利工程施工市场逐渐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场交易及技术工艺复杂化等特点。旧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进行改革。

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

(1)国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现状。根据政府参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大致可分为三种模式,即政府不直接参与微观层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模式、政府直接参与微观层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模式以及政府委托机构进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模式。代表国家分别有美国、德国和法国。美国的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主要表现在: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德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以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制定法律法规和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还通过专业机构对施工工程进行间接管理,并委托这些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而这些监督机构代表的是政府而非业主,这样保证了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有利于加强政府对工作质量的宏观控制。法国政府部门不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而是主要运用市场、法律、经济手段,促进建筑企业提高工程质量。总结国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虽然许多发达国家对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不同,但质量监督体系是有一些共同的特点的:成熟完善的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还有严格规范的专业组织和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机制;高效的政府服务功能等等。(2)国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现状。国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现状和国外相比较,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评阶段,这一阶段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特点为高度的政企合一体制;第二个阶段是政府管理阶段,从这一阶段开始工程质量纳入国家监控轨道;第三阶段是市场监管,这一阶段以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标志,政府的角色由责任主体转变为了监督主体。与国外相比,目前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还存在很多问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难以对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质量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也得不到可执行、有效的的惩罚;且政府的监督工作偏重于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已经难以使监督工作做到全面,准确。我国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主要是施工阶段,而对其它阶段监督力度不够。

二、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策

(1)施工前的质量监督。前期工作是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保证。一要加大前期工作投入,拿出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前期工作,确保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前期工作资金需求。二要加强前期工作技术力量,建立严格的前期工作设计单位准入制度,严格设计资质管理,确保前期工作的深度和质量。三要加强审查复核把关,充实专家力量,建立专门队伍,实行审查审批意见终身负责制,为水利建设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四要健全前期工作程序,完善有关管理制度,细化技术要求,在保证项目立项审批进度的同时,促进前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2)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在施工阶段推行以动态控制为主,事前预防为辅的管理办法,主要抓住事先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三个环节。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一个由对投入资源(如材料)的质量控制开始,直到完成工程质量检验为止的全过程的系统控制过程。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抓“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从而有效的实现工程项目施工的全面质量控制。项目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情况;对重要原材料、半成品配件,按规定组织检验试验;对重要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各项隐蔽工程,组织旁站管理和检查验收;审核材料的现场实验和复验报告,审核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经审查确认并签认后方可用于施工。(3)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督。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应工程变更文件,项目建设合同,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项目管理机构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专业管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认;对于有使用要求的分项电器、设备调试等项,必须在检测、试验或运转后再进行检查评定验收。

参 考 文 献

[1]曾金鸿.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广东水利水电.2007(4)

[2]马凯.六西格玛(6ó)管理对建筑工程设计及施工质量管理的借鉴意义[J].广西城镇建设.2005(8)

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我国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工程质量监督事业取得长远发展,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执行监督。为保证工程质量,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目前,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步入了依法执监的快车道。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1.1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管

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工程也得到了快速发展,高层超高层建筑随处可见,拨地而起,智能建筑、通风空调、建筑电梯、建筑节能已广泛采用,内容包含越来越多,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作业难度越来越大,这样复杂的建筑工程,工程建设的各方必须具有保证质量的行为,否则无法确保工程质量,所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必要对责任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另外,法律法规也要求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建筑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等等。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指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而确立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因此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1.2 建筑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

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健全,法制意识普遍淡薄,政府监督实行微观监督是必要的、合理的。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基本形式,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实现了从单一的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转变,将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推向质量责任的第一线,政府质量监督实行宏观的监督管理也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但是,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有的责任主体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在思想领域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表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暗箱操作、不负责任,工程实体时常出现这样那样的质量缺陷,因此,我们在注重监管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同时,还必须注重监管工程实体的质量。

2.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法

2.1建立集体监督机制

建立集体监督机制是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按规定要持证上岗。 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两人以上为一执法组。 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组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采取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当中着重严抓前两大环节,在工程开工前由监督组长、栋号监督员召集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召开质量监督交底会,明确监督管理过程的重点要点。 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可控性和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或事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事后控制质量监督机构着重于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把关。竣工验收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委派监督组成员到场对验收组的组织形式、执行强制性标准、验收程序进行监督。 工程竣工经各参建各方责任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需及时发出停止使用通知书给业主,情节严重的还要依例对有关责任单位作出相应处罚,以贯切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实施,提高质量监督机构执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2.2加强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2.2.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①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垫资或贷资为条件发包,不应压缩合理工期。

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根据工程特点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工作。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2.2.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积极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在验收记录上签章。在施工过程中,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文件,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2.2.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①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监理任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健全,监理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格。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当按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和检查;对施工单位的设备、仪器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持证情况进行检查。

②监理单位应见证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建筑材料的取样和送检;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及对整改结果的复查;应当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认真收集、整理监理资料。

2.2.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①施工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施工任务。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格,主要专业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后严格执行;施工单位应当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进行管理;

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对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试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认真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

2.2.5 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准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检测任务。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单位的检测内容和检测方法必须符合规范;并认真负责出具检测报告。

2.3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没有高素质的企业,高素质的施工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工程。提高工程质量至关重要的是提高人的素质,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的素质,关键又是企业领导班子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不管是手工作业或使用自动化控制设备,都离不开人去操作。操作工人都就经过技术培训,特别是重要工序、关键设备,更需要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去操作,质量能否把好第一关是我们建设事业不断取得成功,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就是要建设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建设队伍,要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使工程建设完全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的轨道上来。

3.结语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管人员,要不断学习、勇于实践、开拓进取、总结经验、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牢记验评分离,注重验收,强化手段,过程控制,熟练运用建筑法、质量管理条理、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提高工程质量而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1] 王润云.浅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J].山西建筑,2008,34

第6篇

【关键词】石油;质量;监督

0.前言

石油质量监督工程对石油产业的质量、成本经济效益、规划实行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形下,石油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已经成为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石油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石油产品质量的好坏也成为了影响其作用发挥的一个关键因素,石油企业想要持续、稳定的发展,加强对石油产品质量的监督是其必然的选择。对于油田的质量监督表现在许多方面,本文主要讨论石油质量监督体制的现状与发展,石油产品质量监督的相关项目和提高石油质量监督的几点建议。

1.石油质量监督体制的现状与发展

1.1目前石油质量的监督现状

由于井下作业具有复杂性、连续性、现时性、隐蔽性。井下作业的复杂性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应具有比较高的文化水平,掌握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这就为监督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石化工程施工投资相对较高、 应用技术的科技含量高、风险性高、安全要求高等,其质量要求比一般工程要高得多。 因此,必须更加重视和加强石化工程施工中的工程质量管理,提高石化工程的施工质量。我国虽然已经引进了相关的监督制度,但是由于技术保护等因素,我国的工程技术工程还不能完全适应石油工程监督体制的正常运行,比较典型的就是在勘探开发方面。另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由于长时间自我摸索,监督体制始终不能成形,所以在市场上就没有一个相对规范的监督管理的模式。

1.2石油质量监督工程的发展

石油的监督实际上其实来源于监理,16世纪到18世纪这个时间段内,随着工业化生产的不断扩大,工程项目也快速的发展,为早期的监理提供了大量的市场。到了19世纪,经过前一段时期的尝试以及积累,监理工程师也就应运而生了,正是这种监理被我国的建设被引进来,经过一段时间的转化,在石油工程领域逐步变为了石油监督。实际上监督的范围远比监理大,监督作为现场的业主代表或者是业主本人,其对现场的各方面的事项都存在检查的权力并且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善。石油工程监督是具有全程监督作用的体制,对于石油工程的正常进行有着直观重要的作用。

2.石油产品质量监督的相关项目

2.1石油采样监督

首先石油采样器的制造材料必须要满足石油产品采样的要求,不能与石油产品发生化学反应,避免使用铁品作为石油采样器,要配有使用不打火材料制成的绳索。其次,用来盛装石油样品的试样瓶不能装满,一般装致试样瓶的3/4处为宜。然后 针对易挥发的轻质石油产品进行采样时,应当在背风的方向防止人员吸入油蒸汽引起中毒。

2.2石油产品质量监督

油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包括油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首先要建立完善了井下作业监督网络,推行厂级、作业区级、井区级三级监督负责制。其次在质量监督部门的督促下,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建立完善了厂级、作业区。规范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方法。

2.3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标准严格、专业广泛,建成后的生产装置大多处于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苛刻条件下工作,属高危险性项目,这决定了对工程建设质量的高标准要求。因此该工程质量监督的提点决定了坚持对工程项目实体质量与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并重的管理监督原则。质量监督代表政府对工程实施监督,应着眼于工程重点监督和宏观把关,重点在于审查各方主体资质、资格的合法性,指导和监督各方主体建立起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各方质量行为的合法性和尽责性,以达到质量监督的目的。

3.提高石油质量监督的几点建议

3.1强化现场管理监督体制

以往的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促进现在石油企业的高度发展,而要保证石油产业的不断反发展,就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以及管理手段。比如将更多的资本投入与运作,进行融资,把视野放到国外,吸引外部的资金来促进我们的发展。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强化现场工程监督体制,现场工程监督体制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和经济价值,另一方面也能够通过必要的监督来优化工程的工序、保证工程实施的质量、确保工程的进度,从而达到通过管理来节约成本,缩短时间,保证质量等效果。

3.2提升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

质量检测人员的水平关系到质量检测的结果,因此要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定期进行相关的培训, 对于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职责要进行明确,并且制定统一的质量检验标准,对各项实施细则进行严格的执行,并将生产部门与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有机的调整与结合,避免部门之间互相脱节的现象出现。对于最新的国际检测标准要及时灌输给员工。在进行人员选拔的时候,要重点培养尖子人员,把技术好的人员放在工作第一线。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机构建设,整合调整质量检验、设备监造等技术机构,提高技术机构能力和水平的同时,加强质量培训等基础工作,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调动广大员工参与企业管理、改进质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员工的文化素质和创新能力。

3.3注重监督资源的有效配置

石油质量监督是一个庞大的技术集成工程,程序复杂,专业众多,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过程都要进行面面俱到的监管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对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科学的规划、合理的组合、有效的配置,勘探管理者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种客观发展趋势,并加强自身建设,在选聘、授权、指导、协调、监控、奖励等监督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监督系统的功能,不断学习,倍加重视,落实责任制,把质量管理纳入正规化、标准化中去,必须总结经验,在项目的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行。建立合理的安装团队。要建立一个和谐的管理团队和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要保证工作的正确性。组织管理需要与进度管理密切结合,在每个施工阶段有效地进行队伍的调配,保障任务的按时高效完成。

4.结语

石油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其关系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日产生活,甚至关系着国家的安危,石油产品质量的安全与效益,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石油工程监管体制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提高企业效率,进行国际市场必要的前提条件,在我国越来越收到重视,但是由于我国还存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管理方面的薄弱,所以我国的石油工程监督体制尚不完善,还需要我们加紧科研攻关、提高思想认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促进我国的石油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维忠.石油企业质量监督有效性探讨田.石油工业技术监督,2010,(09).

第7篇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有关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执法工作。

(二)制定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各行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版权所有!(三)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四)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工作;组织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拟订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参与省局对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锅炉、压力容器与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协助省局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的管理工作;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标准化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标准登记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推行农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负责全市计量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量值传递和溯源;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七)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监督管理。

(八)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与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九)负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工作。

(十)承担政府打假办的日常工作。

(十一)管理局直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领导和管理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管理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等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所在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质量监督与管理职能

对全市质量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和措施;组织研究并拟订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规划、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方面的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抽)查,对重点产品实施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协助省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和质量体系认证工作;依法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各行业、专业和地方对产品质量实施的检查;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对法定质检机构(包括授权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受理产品质量投诉;对各类相关的中介机构实施监督指导;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职能

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抽)查;对各行业、专业和地方原产品质量实施的检查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提出技术机构合理设置、重组联合的方案;对法定质检机构(包括授权机构)进行考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受理质量投诉。

标准化职能

组织、监督标准的实施工作;管理企业标准备案和企业执行标准的登记发证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检查实施情况;指导企业标准化、农业标准化以及新产品、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标准化审查工作;管理全市的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建立标准信息网,指导标准化社团活动。

计量职能版权所有!

负责全市计量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管理制度,组织执行国家、地方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市量值传递和溯源,监督强制计量检定工作实施;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对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指导和帮助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保证体系工作。

锅炉安全监察职能

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并对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负责使用单位的设备检验和证照管理;负责对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协助省局调查处理设备的重大事故,负责处理设备的一般事故。

特种机电安全监察职能

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综合管理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大型游艺机、防爆电器等特种机电设备的质量监督、安全监察;负责使用单位的设备检验和证照管理;负责对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协助省局处理设备的重大事故,负责处理设备的一般事故。

稽查打假职能

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受理质量技术监督案件的举报;协助和参与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跨部门、跨地区案件及大案、要案的查处;承办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办、转办的案件;管理、指导本市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承担市打假办的日常协调工作和省打假办交办的工作。

第8篇

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农业机械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提高农业机械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监督,是指依据农业机械投诉者反映的质量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质量督导、质量调查、公布投诉结果等措施,从而达到解决纠纷,促进农业机械质量提高的活动。

第三条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四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鼓励就地就近进行投诉。

第二章投诉监督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六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人员、场所、设备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一)受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或其他行政部门转交的投诉案件,依法调解质量纠纷。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二)定期分析、汇总和上报投诉情况材料,提出对有关农业机械实施监督的建议;

(三)协助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处理涉及本区域投诉案件的调查等事宜;

(四)参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

(五)向农民提供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信息咨询服务;

(六)对下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从事投诉受理、调解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农业机械投诉监督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专业知识;

(三)经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培训合格。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编、联系人、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

第三章投诉受理

第十条投诉者应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

第十一条投诉者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至少包括:

(一)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

(二)农业机械产品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日期、销售商、维修商,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描述以及与被投诉方协商的情况等信息。

(三)有关证据。包括合同、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

(四)明确的投诉要求。

农忙季节或情况紧急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以详细记录投诉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反映的情况并与被投诉方联系进行调解,如双方能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投诉者可以不再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质量诉求和被投诉方的;

(二)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

(三)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已经处理的;

(四)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建立档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投诉者不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投诉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及时将投诉情况通知被投诉方并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进行处理,农忙季节应在2日内进行处理。被投诉方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

争议双方经调解达成解决方案的,应形成书面协议,由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负责督促双方执行。

第十六条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聘请农业机械鉴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应征得投诉双方同意后进行。

调解中需要进行检验或技术鉴定的,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实施检验或鉴定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和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检验或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调查、调解过程中涉及到其他行政区域时,其他行政区域所在地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给予配合。

第十八条被投诉方对投诉情况逾期不予处理和答复,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催办三次后仍然不予处理的,视为拒绝处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调解:

(一)争议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者撤回其投诉的;

(三)争议一方已向法院、申请仲裁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

(四)投诉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第二十条争议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方案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以给出书面处理意见后,终止调解。投诉者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解决。

第五章信息报送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当按季度将投诉情况汇总报送上一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10个用户以上的群体投诉事件或有人身伤亡的重大质量事件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逐级上报上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汇总所辖范围内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信息,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影响程度依法采取质量调查等监督措施。对群体投诉、重大质量事件或拒绝处理投诉的企业进行调查,按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对涉及进口的农业机械质量安全事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对投诉者的个人信息应予保密,投诉材料应分类归档,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第二十六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投诉监督工作岗位: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

(二)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擅自泄露投诉者个人信息的。

第二十七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对重大投诉事件不及时上报,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9篇

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党中央对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的深刻认识和把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它必然对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产生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影响。“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标志。近年来,国务院、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各级政府也将“节能减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及考核内容。“节能工作”真正的变成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因此,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实施建筑节能绝不是一项简单的“技术更新”与“标准提升”。建筑节能与建筑节地、建筑节水、建筑节材一起构成建筑“四节”,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搞好建筑节能工作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意义重大,责任重大。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市建委在大力推广新型墙材、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做了大量的努力。2007年6月29日,市政府了《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2007年7月25日又了信政【2007】26号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的意见》,紧接着,××市建委下发了《关于切实推进全市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混凝土多孔砖砌体房屋建筑技术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在这些政策性文件强有力的支持下市建委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筑节能工作,委科室及相关二级机构通力配合“协同作战”取得了一定成效。市质量监督站在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

(一)花大力气抓“禁实”

××身处丘陵地带,“毁田烧砖”的现象并不十分普遍,因而“禁实”的社会阻力也相对较大。市质量监督站早在市政府《通告》之前就按照市建委有关文件的部署,顶住方方面面的压力,花大力气抓“禁实”。目前,市规划区内受监的在建项目中,实心粘土砖已“绝迹”。混凝土多孔砖得到广泛使用,页岩砖,空心粘土砖等新型材料也被使用。

(二)“花大钱”购置节能检测设备

为了保证建筑节能材料的质量,市质量监督站投资近百万元,购置了导热系数测定仪、氧指数测定仪等;开展了板材检测项目,耐碱玻纤网络布检测项目;这些实验及检测项目的开展为建筑节能工作的健康推进起到了关键作用。

(三)“花大功夫”培养人员

建筑节能工程是一个新事物,为了提高监督人员的相关专业素质,市质量监督站的所有监督员均参加了省建设厅组织的“建筑节能培训班”并通过了考试,拿到了合格证。为了增强监督人员对建筑节能工程的“感性认识”,监督站还在施工现场组织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会”;站里还为每位一线监督员配置了相关的施工规范和规程、标准图等技术资料。

(四)“过程控制”,调整和完善监督程序

建筑节能工程实施后,市质量监督站根据节能工程的施工特点,按照市建委闭合管理的要求,调整和完善了相关监督程序。规定所有在建工程“在未经节能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前不予进行结构验收”;在监督计划和监督报告中增加了建筑节能的相关内容;将建筑节能的样板间验收作为质量监督控制的重要手段;明确了外墙保温工程、节能门窗工程和屋面工程应做的材料实验和检测项目。

(五)关注新问题,切实拿出解决方案

混凝土多孔砖应用后,因施工人员技术不熟练,对技术规程掌握程度不高,及技术规程本身不完善等因素,造成部分砌体在建成后开裂,针对这一新情况,市质检站招集技术人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在大力宣传有关技术规程的同时,出台了《关于加强混凝土多孔砖砌体房屋建筑技术措施的通知》。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我市对于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已初步建立。

二、存在的一些问题

目前,尽管“禁实”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建筑节能”工程已全面推开,对新型墙材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部分建设单位、开发商节能理念淡薄,实行建筑节能内在需求不强烈,干扰监督、对抗监督、变相降低节能标准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开发工程为了不实施建筑节能甚至逃避监督。

(二)部分监督管理人员对实施建筑节能认识不足、信心不足、标准过低,抱着“只要做了就比不做强,就算是完成任务了”的心态,监督力度不足,监管不到位。

(三)建筑节能施工队伍,尤其是外墙外保温施工队伍技术力量不强,专业化水平不高。外墙外保温的施工中,既包含了板材的粘贴,安装工序,又包含有粉刷工序,对施工人员有较高的技术要求,调研中发现部分施工队伍技术水平低,难以满足标准要求。

(四)参建各方的建筑节能专业知识、专业素质急待提高。在此次调研中,通过调查询问,发现一些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员对建筑节能知识知之甚少,难以对节能施工队伍开展有效的监督管理。

(五)节能检测能力仍需加强。

(六)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必须严格控制。目前,我市规划区内在建工程多使用混凝土空心砖,这种砖的内在质量与水泥含量、选用的骨料质量、成型压力、养护条件等多个环节多个因素密切相关,需要厂家有较高的质量管理质量控制水平。此次调研中有人反映一些不具备生产许可,没有备案的小厂“冒牌”供货,这种现象必须杜绝。

(七)关于建筑节能的一些技术规范,标准不统一、不完善。此次调研一些技术人员反映,同样一种材料,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检测项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指标要求,也有人反映标准难以在施工现场得以实施,这些问题对规范及技术标准的实施造成了一定障碍。

(八)一些施工时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尤其是节能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通病”性质的问题,需要整理、归类、解决。建筑节能工程在我市刚刚全面铺开,规范有了知道了该怎么做,标准图有了知道该做成什么样,但是对施工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常见的毛病及纠偏措施知之甚少,办法不多。

(九)各县区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得不平衡。

三、一些设想及工作打算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设想及工作打算如下:

(一)以宣传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契机,加大依法监管力度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建筑节能领域是一个市场机制部分失灵的领域,建筑单位、开发商和用户对建筑节能的内在需求不大。对开发商而言,实施建筑节能每平方要增加约100元成本,这部分虽然最终由业主承担,但升高的房价不利于销售竞争,另外增加了资金流量和投资风险:对业主而言,经有关专业人士测算,节能部分的投资需8至10年才能收回,因此,节能对住户没有太大吸引力。只有在政府强有力的行政干预下,建筑节能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这种行政干预必然是长期的、法治化、制度化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我们提供了执法依据与契机。

(二)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增强监督人员对节能工作的责任心和信心结合起来。切实通过学习实践活动,提高监督人员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认识,使其能够从建设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上,从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扩大内需的战略高度上、从推动建筑业产业调整的高度上来理解它所从事的建筑节能监督工作,增强其责任感、使命感和信心。

(三)加大培训力度,要对参建各方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重点对外墙外保温专业施工队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力争做到这些人员在建筑节能方面能够“持证上岗”。

(四)加强竣工验收环节的监督力度,把推行“分户验收制度”与建筑节能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如告知业主该房屋的节能标准,增强对开发商的约束力。

(五)监督机构要定期召开“建筑节能施工技术与监督管理讨论会”,收集、整理、施工中遇到的难点,常见的通病,研究新方法新对策,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些符合本地实际的技术规程。

第10篇

1.中心实验室监督情况

中心实验室质量监督员分别对砷、汞、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硒、可溶性磷酸盐、硫酸根、硫化物、氟化物、硝酸盐氮、总铜、氯化物等监测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并按照要求填写“监测工作监督情况记录表”,监督总体情况为:检测人员对检测工作程序比较熟悉,互相配合好,操作过程顺利,分析人员均持证上岗,仪器设备均经过检定,工作环境符合要求,样品准备符合规范要求,监测方法正确,监测记录基本规范,符合有关标准、方法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4月份何苗在总氮监督工作中发现,监测记录样品名称不全,立即向分析人员提出,分析人员及时改正,已发出不符合工作处理报告。

2.自动化监测室监督情况

自动化监测室质量监督员分别对试剂配制、风速、二氧化硫、PM10、氨氮等监测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并按照要求填写“监测工作监督情况记录表”,监督总体情况为:检测人员对检测工作程序比较熟悉,互相配合好,操作过程顺利,分析人员均持证上岗,仪器设备均经过自校验,工作环境符合要求,样品准备符合规范要求,监测方法正确,监测记录基本规范,符合有关标准、方法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罗华君在高新技术开发区自动站监督工作中发现,异常风速数据未作处理,即令当事人现场对异常数据进行重新处理。5月份冯文波对试剂配置过程进行监督,发现监测记录改错处未盖改错章,即令当事人现场盖改错章,并提醒今后注意。6月份关上站监测报告未说明数据未报出的原因,即令当事人补充原因,并提醒今后注意。已发出不符合工作处理报告。

3.机动车污染监测室监督情况

机动车污染监测室质量监督员对机动车尾气监测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按照要求填写“监测工作监督情况记录表”,监督总体情况为:检测人员对检测工作程序比较熟悉,互相配合好,操作过程顺利,分析人员均持证上岗,仪器设备均经过检定,工作环境符合要求,监测方法正确,监测记录基本规范,符合有关标准、方法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在3月份监督工作中发现,九检站监测仪器和计算机连接的通讯线不能正常工作,即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计算机自动取样,改为人工取样,更换通讯线后,计算机数据采集恢复正常。6月份监督工作中发现,一检站监测仪器在使用时未及时填写仪器使用记录,监督现场即要求监测人员补填,并宣贯填写仪器使用记录的必要性,提醒今后不能再发生类似情况。已发出不符合工作处理报告。

4.现场监测室监督情况

现场监测室质量监督员分别对厂界噪声、废水采集、区域环境噪声、烟气监测等监测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并按照要求填写“监测工作监督情况记录表”,监督总体情况为:检测人员对检测工作程序比较熟悉,互相配合好,操作过程顺利,分析人员均持证上岗,仪器设备均经过检定,工作环境符合要求,样品准备符合规范要求,监测方法正确,监测记录较完整,符合有关规范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5.办公室监督情况

第11篇

【关键词】监督;桩基础;强制监督

1 从灌注桩承载机理看质量监督的关键

端承桩的承载机理是桩把荷载传递到桩的底部,它支承在坚固的岩土层上,不难得出桩的承载力取决于桩身强度与地基承载力。

当桩身强度〉地基承载力,桩的承载力=地基承载力;反之,桩身强度〈地基承载力,桩的承载力=桩身强度。

(1)桩质量监督关键之1地基承载力的鉴定

从桩的施工程序来讲,在质量监督中,首先确保地基承载力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将使桩失效。

地基承载力取决岩层的构造情况、桩嵌入岩石的深度、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

(2)桩质量监督关键2桩身强度的监督

地基承载力符合设计要求,如桩身强度不足,桩的承载力亦得不到保证,桩身强度是桩质量监督的另一关键。

桩身质量监督主要在于监督混凝土的质量,桩身强度取决于钢筋笼的制作质量与砼质量。

(3)对于钻孔灌注桩质量监督

对摩擦桩来说,由于其受力机理是通过桩表面和周围土壤之间的摩擦力或依附力,逐渐把荷载从桩顶传递到周围的土体中,如果在设计中端部反力不大,端部的沉渣量对桩承载力亦影响不大;而对于钻孔端承桩,如果沉渣量过大,势必造成桩受荷时发生大量沉降,同样使桩的承载力失效。

2 砼灌注桩基础缺陷及防治措施

1)人工挖孔桩:

桩身砼强度不足

原因:砼遭受孔内水的危害,引起砂浆稀释,砂石下沉,严重破坏砼的强度。

防治措施:

(1)对于孔内有地下水,水位低、水量小的桩孔,在浇捣时把砼拌均,水抽干,可以采用串筒迅速浇捣,但是在水位以下部分,必须调整砼配合比,适当减少用水量并增加水泥用量等;

(2)对于水位高、出水量大的桩孔,在水位下必须采用水下砼配合比与导管灌注法灌注。

桩底地基承载力不足

原因:桩端没有支承在持力层上面。

防治措施: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复杂地层,这种地层一般最好取芯检验,如不能孔孔取芯,要参照邻近取芯情况、钻速、泥浆返上的岩屑及钻进情况工程地质资料进行综合考虑。

缩径(孔径小于设计孔径)

原因:塑性土膨胀。

防治措施:成孔时,应加大泵量,加快成孔速度,快速通过,在成孔一段时间,孔壁形成泥皮,孔壁不会渗水,亦不会引起膨胀,如出现缩径,采用上下反复扫孔的办法,以扩大孔径。

桩底沉渣量过大

原因:检查不够认真,清孔不干净或没有进行二次清孔。

防治措施:

(1)认真检查,采用正确的测绳与测锤。

(2)一次清孔后,不符合要求,要采取措施:如改善泥浆性能,延长清孔时间等进行清孔。二次清孔可利用导管进行。二次清孔优点:及时有效保证桩底干净。

钢筋笼上浮

原因:当混凝土灌注至钢筋笼下,若此时提升导管,导管底端距离钢筋笼仅有1m左右的距离时,由于浇注的砼自导管流出后冲击力较大,推动了钢筋笼上浮。

防治措施:

(1)灌注砼过程中,应随时掌握砼浇注标高及导管埋深,当砼埋过钢筋笼底端2-3m时,应及时将导管提至钢筋笼底端以上;

(2)当发现钢筋笼开始上浮时,应立即停止浇注,并准确计算导管埋深和已浇砼标高,提升导管后再进行浇注,上浮现象即可消除。

断桩与夹泥层

原因:

(1)泥浆过稠,增加了浇注砼的阻力,如泥浆比重大且泥浆中含较大的泥块,提取导管上下振击,由于导管内储存大量砼,一旦流出其势甚猛,在砼流出导管后,即冲破泥浆最薄弱处急速返上,并将泥浆夹裹于桩内,造成夹泥层;

(2)灌注砼过程中,因导管漏水或导管提漏而二次下球也是造成夹泥层和断桩的原因。如果估算或测砼面难,在测量导管埋深时,对砼浇注高度判断错误,而在卸管时多提,使导管提离砼面,也就产生提漏,引起断桩;

(3)灌注时间过长,而上部砼已接近初凝,形成硬壳,而且随时间增长,泥浆中残渣将不断沉淀,从而加厚了积聚在砼表面的沉淀物,造成砼灌注极为困难,造成堵管与导管拔不上来,引发断桩事故;

(4)导管埋得太深,拔出时底部已接近初凝,导管拔上后砼不能及时冲填,造成泥浆填入。

防治方法:

(1)认真做好清孔,防止孔壁坍塌;

(2)尽可能提高混凝土浇注速度

(3)提升导管要准确可靠,灌注砼过程中随时测量导管埋深,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灌注水下砼前检查导管是否漏水、弯曲等缺陷,发现问题要及时更换。

3 砼灌注桩质量判定之探讨

3.1 人孔挖孔桩强风岩承载力的判定

如果端承桩荷载要求较小(小于1000kPa), 而且地层是由强风化逐渐变到中、微风化,这时在桩底就可能遇到残积强风化物夹硬碎石层,这种情况桩底的承载力就视风化物的结构紧密、软硬情况、硬碎块的大小及含量而来判断地基承载力。

3.2 中微风化岩承载力判定

影响桩底承载力的因素有:结构情况、桩底嵌入岩石深度、岩石单轴抗压强度。

应检查岩石的构造情况。如果岩石裂隙发育较少,岩石完整性好,桩承载力可以取高值;反之取低值。同时还应检查岩层下面有没有夹层,发现岩石夹层方法:

(1)参考地质勘察报告;

(2)用锤击孔底岩石,如声脆亮,则没夹层或夹层下卧很深;

(3)在孔底边岩石层面高位下方,用工具挖小洞探明,如层面高位处下方有软层,根据岩石走向,说明有下卧软夹层。

如发现岩石下卧软夹层,施工时应挖除软夹层。

钻孔灌注桩基底承载力判定。

岩石构造只能参照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与钻进情况

要判断岩石承载力,必须作适量抽芯检验,对于没有取芯的桩孔,依下列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1)邻近孔的取芯情况;

(2)泥浆循环返上来的岩屑;

(3)钻进情况;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3 桩身混凝土质量判定

比较准确判断桩身砼质量的是静载与抽芯,但是由于静载、抽芯为损伤性检验,且费用高、时间长,所以常常采用动测法判定桩身混凝土的质量,而动测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动测结果不能作为桩基工程竣工的验收依据。

第12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区、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工商、商检、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国内外先进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行政监督

第五条积极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向有关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第六条本市对未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目录的重要产品和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可以实行准产证制度。

实行准产证制度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本市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以监督抽查为主,并定期公告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制度。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全市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市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制、下达。

区、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所属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九条产品质量检验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被检验的产品无前款所规定标准的,按该产品明示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产品数量达不到国家抽样规定数量的,按市技术监督局规定的抽样原则抽取实物检验。

第十条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

市技术监督局应当定期对产品质量检查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机构,必须具备必要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市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不得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监督抽查所需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款,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

定期检查所需费用,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和定期检查费用包括检验费和检查结果公告费。

第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和复制有关的发票、凭证、帐册、广告、商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进入生产场地、产品仓库或者存放地;

(三)封存或者扣押可能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十五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有相应的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有标明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或者准产证的,有许可证或者准产证证号。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十六条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结构复杂的耐用消费品,应当附有安装、使用、维修和保养的说明书。

第十七条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销售者销售的进口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地址;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上用中文注明组装或者分装厂的厂名、厂址。

第十九条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标识。

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所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或者销售下列产品: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二)失效、变质的产品;

(三)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

(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对其售出产品的质量实行先行负责。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第二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进口产品的进口商追偿。进口产品的进口商有权依法向提供进口产品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二十三条为销售者提供场地、设施或者组织展销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指明瑕疵、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虽能指明,但用户、消费者难以查找的,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产品行为者提供场地、设施。场地、设施的提供者发现使用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不得纵容、庇护。

第二十四条产品标识的印制者在承印、制作产品标识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不得印制和提供虚假的产品标识,不得向非委托人提品标识。

第四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技术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诉,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负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新闻舆论单位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利用舆论工具向用户、消费者介绍产品质量知识,宣传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揭露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产品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经营者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产品已经售出的,责令限期追回,予以没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没收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经营者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产品的加工、制作的;

(二)根据职业要求,能够或者应当辨认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

(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部门已经公告有关产品不得销售而继续销售的;

(四)用户、消费者已向销售者反映产品存在或者已经发生危害而继续销售的;

(五)有其他证据证明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经营者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质量证明等质量标志的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质量证明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可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涂改生产许可证证号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产品准产证制度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实行产品准产证管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价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二)销售实行产品准产证管理而无产品准产证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销售收入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三)转让产品准产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产品准产证;

(四)伪造、冒用、涂改产品准产证的,收缴其产品准产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价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未保持企业质量体系或者未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仍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吊销产品准产证。

第三十五条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没收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经营者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产品,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以并处销售收入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标识的印制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印制和提供,没收非法印制或者提供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可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产品存在瑕疵,但未作说明的,责令改正,可以没收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更正,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产品质量检验资格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匿、转移、毁灭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资料的,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启封或者转移被封存产品的,对单位可以处该产品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该产品的销售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场地、设施的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其提供场地、设施所取得的非法收入,可以处非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无销售收入或者因销售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销售收入难以确认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罚款金额在五百元以下,事实清楚,被处罚人无异议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当场处罚。

第四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时,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决定,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市技术监督局决定。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四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四十八条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包庇、纵容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产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