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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员职责

时间:2023-05-30 10:44:02

监理员职责

第1篇

[关键词]紧扣 规范 提升 履职 能力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0-0120-01

向县供电企业委派监审员是河南省电力公司党组加强县供电企业管理,促进农电事业科学发展的一项创新性举措。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家电网作为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日趋严格,其特殊的市场运作模式,决定了企业必须加大依法治企规范管控方面的人力物力投入,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经营、营销服务、党风廉政建设等风险,建立起健康规范的企业内部环境,才能不断制定出正确科学的发展战略。2011年4月商丘供电公司在省电力公司的统一部署下,向所属7个县供电企业派驻了监审员。由于监审工作是一个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经验可循,如何不辱使命,把监审建立在合作之上,融监督于服务之中,既防止被同化和异化,又不被弱化,这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商丘公司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细化制度,增强可操作性

按照“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规可依”的原则,依据《河南省电力公司县供电企业监审员暂行管理办法》、《河南省电力公司县供电企业监审工作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电力公司县供电企业监审员工作手册》(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商丘公司实际,制定下发了《商丘供电公司委派县级供电企业监审员管理办法》。该办法在省公司要求的基础上对内容进行了充实,强调了诉讼案件报送、舆情监控、车辆购置、合同管理、单位印章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等监审内容,细化了监审程序和方式,建立了监审员工作报告制度、监审档案管理制度、监审考核制度等,定期召开由公司领导班子参加的监审工作联席会议,听取监审员的工作汇报,安排下阶段的监审工作重点。明确了市公司农电副总工程师负责监审员日常管理工作,县公司配备一名中层干部协助监审员开展工作。

(二)量化考核,确保履职尽责

为充分调动县供电企业监审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履职尽责,商丘市供电公司强化对监审员日常工作的质量评价,突出闭环管理,按照科学公平、压力传递的原则,制定了《商丘供电公司委派监审员日常工作量化考评管理办法》。考评满分为100分。特色工作奖励和较大立功表现部分为附加分,监审员在监审工作中有特色、有创新,酌情加1-5分,有较大立功表现的酌情加10-20分。考评得分95以上为“优秀”,当月绩效“S”;得分90-94为“合格”,当月绩效“A”;得分80-90为“基本合格”,当月绩效“B”;得分70-79为“较差”,当月绩效”C“;得分69以下为“差”,当月绩效“D”。一年内两次得分69以下的,由该监审员向市公司写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限期整改。

成立公司监审委员会,成员单位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监察部、审计部、农电工作部、物流服务分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对监审员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突出重点,提升规范管控

要求监审员围绕“工作抓重点、服务助发展、监审敢亮剑、监督促规范”四项重点开展监审工作,最大程度发挥监审员作用,全面提升县供电企业管理水平。

工作抓重点。监督县供电企业对省市公司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安排执行情况,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决策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县供电企业负责人“正确地做事,做正确的事”,以文件形式下发年度监审工作要点,紧紧抓住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农电整体素质三年提升工程、两全管控、低压维管费管理、财务监督与审计检查专项行动、十个严禁专项行动、合同管理等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监审,促使县供电企业主动作为,彻底整改问题,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确保员工队伍稳定。

服务助发展。各县供电企业设立实物和电子两个版本的“监审信箱”,公开了监审员联系方式,拓宽职工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为监审员开通了营销MIS和95598等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功能。及时受理职工群众反应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行风建设和优质服务较大投诉的调查处理。

监审敢亮剑。针对县供电企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生产经营、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职工反应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监审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监审员敢于向县供电企业领导班子提出问题,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处理。

监督促规范。针对监审员在工作中发现的县供电企业制度不健全、流程不完善、管理方式相对粗放等问题,市公司逐步建立起县供电企业统一的管理体系,相继出台了《县供电企业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县供电企业招投标和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县供电企业营销抄核收管理规定》、《县供电企业合同印章管理办法》等11项管理制度,强化了县供电企业规范管理。

(四)强化培训提升协同监督能力

为改变监审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促使其尽快掌握县供电企业专业管理知识,熟悉省市公司安排的重点工作,增强监审员风险判断能力。市公司加大了对监审员的培训力度。一方面,组织监审员参加市公司监审工作联席会议、涉及农电专业性会议和监察审计联席会议,协调相关专业部门重点对监审员专业知识和上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宣贯培训。组织县供电企业监审员、总会计师和公司系统审计、财务、纪检骨干开展审计业务培训,抽调县供电企业监审员、总会计师和公司财务、纪检等相关业务部门骨干共同参与审计,有效地整合了审计资源,解决了审计工作量大与审计人力不足的问题,实现专业知识与审计业务的有机融合,提升了协同监督的能力。另一方面,采取了“项目带动、以巡代培”的工作方式,加快监审员岗位角色转换,提高履职能力。先后参与和配合了省公司开展的农网安全隐患治理、自筹资金物资管理、农网线损管理、供电质量优质服务跨区集中监审活动。通过巡视督察使监审员对专业管理和上级的要求有更加深透的理解,在巡视中也学到了被巡单位的工作亮点和值得推广借鉴的经验,达到以巡促学的目的,同时也有力推动了县公司重点工作的开展和存在问题的整改。

通过一年多的实践检验,监审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1、决策更加科学民主,依法合规意识增强。

监审员通过列席领导班子会议等形式,监督审查了县公司一系列重大决策依法合规执行情况,促使县公司在决策中更加谨慎、更加规范,增强了其依法严格治企的意识,规避了经营中存在的风险。目前所在县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呈现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

2、管理理念发生转变,“公转”意识大大加强

随着监审员的进驻,以前县供电企业管理游离于国家电网体制之外,自我管理,自我经营、自我发展,各行其是,各自为政,各说各话的“自转”观念大为转变,“反转”现象得到遏制,随着“两全管控”,“四接轨”和“三集五大”的强力推进,县供电企业的功能定位和管理方式将发生相应调整和变化,从粗放性管理到精益化管理,从盲目性管理到目的性管理,这种转变对建设两个一流的目标无疑是必须的。

3、诉求渠道更加畅通,经营管理更加规范

第2篇

一、为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推进卫生监督工作法制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执法职责分解是指把市卫生监督中心负责执行或协助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责分解到中心主任、副主任、科长和执法人员。

三、执法职责分解后的权责关系,执法人员对科长负责,科长对分管副主任和主任负责,分管副主任对中心主任负责,中心主任全面负责。

四、执法职责分解要求明确各级执法人员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执法职责,做到分工明确、执法到位、责权相符、职责到人。

五、具体将每个市管单位执法职责分解到人,每个市管单位至少有两名责任监督员(详见附表),分管副主任为责任领导。

第二章 领导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一)主任职责

1.对本机构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负全面责任。

2.对本机构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3.对重大复杂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进行讨论,报市卫生局领导批准决定。

4.将本机构承担的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分管副主任和相关科室负责人。

5.负责分管范围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二)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中心主任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审阅分管科室起草的文件,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3.负责审核、批准分管科室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4.组织实施中心主任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第三章 中心各科室负责人职责分解

(三)科室正职职责

1.在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文件,并对起草的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3.组织办理和审核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4.将本科室的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本科室工作人员,经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5.组织实施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四)科室副职职责

1.协助科室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文件,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3.办理或者组织办理、审核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4.办理或者组织办理中心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第四章 中心各科室工作人员职责分解

(五)卫生监督员职责

1.共同行政执法职责

(1)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2)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3)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4)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5)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6)参与食品卫生、职业中毒等危害人体健康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指导、协助行政相对人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8)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其它任务。

2.食品卫生监督员行政执法职责(职能调整之前)

(1)对餐饮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提出卫生审查意见;参加新、扩、改建工程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对指定专业技术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勘察,作出卫生学评价。

(2)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规范的规定,对餐饮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指导和协助餐饮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4)参与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5)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

(6)执行上级交付的其他任务。

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行政执法职责

(1)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2)指导和协助行政相对人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3)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

(4)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5)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事故。

(6)执行上级交付的其他任务。

4.传染病卫生监督员行政执法职责

(1)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4)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5)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6)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

(7)执行上级交付的其他任务。

5.医疗机构监督员行政执法职责

(1)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执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4)对医疗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

(5)执行上级交付的其他任务。

6.职业卫生监督员行政执法职责

(1)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5)参与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提出处理建议。

(6)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

(7)执行上级交付的其他任务。

7.放射卫生监督员行政执法职责

(1)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开展对放射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工作。

(3)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4)对新建、改建、扩建涉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负责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进行审核。

(5)参与放射事故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口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三)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负责人,决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下属各单位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违法违规行为及合规风险隐患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合规负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反洗钱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合规负责人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合规负责人应当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三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十八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证券、基金工作10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5年以上;

(二)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二十条 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应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务,并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代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协会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要求。

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等活动的子公司,应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选派人员作为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并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充分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合规负责人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

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50%。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不得采取其他部门评价、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的考核方式。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考核意见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建议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的考核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对其合规管理有效性、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规性的专项考核内容。合规性专项考核占总考核结果的比例不得低于协会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负责人与合规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不得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合规负责人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合规报告。年度合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年至少进行1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可以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五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合规负责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避免合规风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己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尽职履行审查、监督、检查和报告职责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

(二)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住所地或者经营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可以提高对行业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并可以采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强化合规负责人任职监管、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管。

前款所称行业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公司内部经营活动可能导致证券基金行业、证券市场产生重大风险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第4篇

【关键词】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质量监理

1.引言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并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经济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作为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在合理搭配工程建设监理组织的人员结构,明确监理组织各个层次人员的职责。

2.监理单位的重要地位

通过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制,是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是工程建设管理和国际惯例接轨,步入现代化的标志。对于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都具有很重大的意义。(1)可有效地提高工程质量。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后,由监理工程师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使工程质量多了一道保险。由于监理工程师都是各方面的专业人员,他们在技术上对建设过程进行把关,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提高工程质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2)有利于加快工程进度。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后,监理工程师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现,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工程合同为依据处理建设中的各种问题,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合同期间的实现,从而推动了工期进度的加快。(3)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通过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后,监理工程师有责任对每一次工程变更进行论证,测算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并通知业主。另外,监理工程师还可以对设计和施工方案提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的修改意见,从而降低工程造价。(4)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从市场经济角度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中介行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出现,相当于在业主和承建单位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协助双方规范性地完成工程建设这一复杂的商品交易活动,实现各自的目的。毫无疑问,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对于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和承建单位双方的利益,都是大有裨益的。

3.监理单位组成

监理单位的人员结构应当具有合理性,其应包括专业结构、技术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合理性。首先,项目监理组织应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结构,也就是监理专业人员配套。例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需要配备土建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装饰专业的监理人员;公路工程则需要配备公路专业、桥梁专业、测绘专业、给排水专业的监理人员等。其次,项目监理组织应配备适当的技术结构。合理的技术结构是指监理机构中各专业监理人员应有与监理工作要求相称的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比例。一般来说,在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在整个监理人员构成中占绝大多数,初级职称人员仅占少数。施工阶段监理的职称结构应以中级为主,高级职称人员和初级职称人员都较少。第三,项目监理组织应配备适当的年龄结构。年龄结构是指项目监理班子中老中青构成比例。老年人经验丰富,中年人对新技术掌握能力强,青年人体力充沛。适当的年龄结构,对发挥各个年龄层次监理人员的特点、顺利地开展监理工作是十分有益的。

3.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各层次人员的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所授予的权限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其职责主要包括:主持制定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组织全面实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协调工程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工作;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工作分工及岗位职责;组织、检查、考核监理人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保证项目监理机构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审核分包单位资质,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并签署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重要文件;审核并签署计量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处理工程变更事宜,签署工程变更指令;主持工地例会,签署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和文件;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及相关专题报告;主持调解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宜,签署索赔处理意见。对于工程需要,项目监理机构可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权限内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职责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签发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工作分工及岗位职责;主持制定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组织、检查、考核监理人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保证项目监理机构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审核并签署计量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处理工程变更事宜,签署工程变更指令;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并审核签认质量验收资料;参与建设单位主持的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主持整理并审核签署项目的监理档案资料。

(2)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直接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其工作的职责和权限由总监理工程师授予。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及权限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制定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专业监理工作;负责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与本专业有关的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方案、申请及报告等,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审查意见;负责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抽检、试验与使用审批;负责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组织、检查和指导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的记录,提出与本专业有关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参与编写本专业的有关监理报告;及时、全面地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其负责的监理工作情况;负责审核与本专业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与本专业有关的监理文档资料。

(3)监理员的职责。监理员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工作,履行检查、复核、记录和旁站的职责。监理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检查施工单位人力、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投入和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参与进场材料、构件、半成品、设备等质量检查;参与工程计量并做好原始记录;检查是否按设计图纸施工、按工艺标准施工、按进度计划施工,并对发生的问题随时予以解决纠正;参与工序间交接检查、验收;检查现场施工安全、防火;实施旁站监理,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坚持记监理日记,及时、如实填写原始记录;及时完成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工作。

3.2 监理工作开展

建设监理工作,是基于技术的一项管理工作,也是一项多目标的管理工作。为此,监理工程师在开展监理工作时必须满足几个原则:首先,监理工作要有据。这里,依据包括各种法规、规范、设计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和建设规划等。其次,监理工作要及时。工程建设是一项有严密逻辑顺序的工作,如果监理工作不能及时到位,许多分部工程在隐蔽后将难以检查,工程质量也难以判断。第三,监理工作要有节。也就是说监理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监理工作不是施工单位的技术和组织管理工作,监理人员可以向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建议,审核施工单位的技术文件,但不是施工单位的技术顾问,不能越权。同样,监理人员必须在建设单位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理职能,并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而不能代替建设单位。第四,监理人员要勤勉。监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勤记录、勤检查、勤跟踪,保证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得到落实,保证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得到全面的、适当的履行。

4.结语

从实践情况表明,监理单位在对于提高工程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了有效地落实监理单位的作用,应当严格落实监理人员的职责,同时积极开展监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凌家春 ,陈志坚.监理单位如何搞好建设工程的目标控制[J].科技信息,2009,28(12):118~119.

第5篇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一、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一是各单位都必须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外贸行业也不例外。二是各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必须健全。仅制定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健全,即所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切合实际、有效执行。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加强外贸行业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我国目前外贸行业经济效益普遍下降,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管理混乱是重要原因之一。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可以规范会计行为,明确责任,防止工作差错和舞弊,避免因责任不清互相扯皮、推诿,甚至越权行事,造成管理失控。因此,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单位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治理外贸行业会计秩序混乱的需要。当前外贸企业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秩序混乱、信息失真等问题,除有关管理人员故意违纪外,内部管理失控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有的外贸企业负责人私自对外投资,收益不入账;中饱私囊;有的外贸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都开设银行账号并以总公司名义进行贷款,资金管理严重失控;有的外贸企业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侵吞国有资产;有的外贸企业甚至发生负责人卷巨额公款外逃的事件等等。在许多单位尚未认识到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重要性的情况下,迫切需要通过法律引导、督促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提高经营管理质量。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要明确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即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只有职责明确,才能分清责任,奖罚分明;职务分离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有效防止因权限集中、职务重叠而造成的贪污、舞弊和决策失误;职务分离是相互制约的前提条件,但实行职务分离并不表明就能够相互制约,如果没有赋予各职务岗位人员相应的职权,就无法进行相互制约。因此,在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时,不仅要考虑职务分离的要求,还要考虑上述职务岗位的人员之间能够相互制约,将失误、舞弊等问题控制到最低限度。

(二)要明确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经济业务事项,既是各单位重大的经济活动,也是非常重要的财务管理问题,决策和执行的程序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不仅影响国家,单位和社会公众利益,也会削弱财务会计管理职能,并影响会计秩序和会计资料质量。在执行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决策和执行的程序应当明确,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决策和执行程序中应当体现决策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既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也要防止政出多头、各行其是。在这方面我们外贸企业教训很多:有的企业负责人不做可行性研究,脑子一热,几百万、几千万的资金投出去,血本无归,致使企业正常经营缺乏流动资金,濒临倒闭;还有的企业负责人内外勾结,把花费国家大量外汇资金购买的设备以低价处置,获取私利……,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避免此类事项的发生。

(三)要进行财产清查。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对的一种制度。通过财产清查,不仅可以改善经营管理,保护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也能够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以便查明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责任,制定改进措施,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

(四)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内部审计是在一个组织内部对各种经营活动与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价,以确定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贯彻,建立的标准是否遵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以及单位的目标是否达到。内部审计的内容十分广泛,一般包括内部财务审计、内部经营管理审计等。《会计法》要求在单位内部应当有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外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对会计资料进行再监督,有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该项工作应由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也可以由其他负责监督的机构、人员进行。

三、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的职责

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内部会计监督中正确履行职责。即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一)单位负责人要依法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通过制度委托、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章办事,严格把关。

(二)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三)单位负责人要坚决支持和保护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证会计行为规范和会计资料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中充分发挥作用。可以说,只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真正赶到“把守关口”的作用,财务收支中的任何违法违纪问题都会得到有效制止和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会计人员撑腰,帮助会计人员解决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单位内部为会计人员实行有效监督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6篇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一、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一是各单位都必须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外贸行业也不例外。二是各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必须健全。仅制定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健全,即所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切合实际、有效执行。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加强外贸行业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我国目前外贸行业经济效益普遍下降,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管理混乱是重要原因之一。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可以规范会计行为,明确责任,防止工作差错和舞弊,避免因责任不清互相扯皮、推诿,甚至越权行事,造成管理失控。因此,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单位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治理外贸行业会计秩序混乱的需要。当前外贸企业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秩序混乱、信息失真等问题,除有关管理人员故意违纪外,内部管理失控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有的外贸企业负责人私自对外投资,收益不入账;中饱私囊;有的外贸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都开设银行账号并以总公司名义进行贷款,资金管理严重失控;有的外贸企业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侵吞国有资产;有的外贸企业甚至发生负责人卷巨额公款外逃的事件等等。在许多单位尚未认识到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重要性的情况下,迫切需要通过法律引导、督促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提高经营管理质量。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要明确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即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只有职责明确,才能分清责任,奖罚分明;职务分离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有效防止因权限集中、职务重叠而造成的贪污、舞弊和决策失误;职务分离是相互制约的前提条件,但实行职务分离并不表明就能够相互制约,如果没有赋予各职务岗位人员相应的职权,就无法进行相互制约。因此,在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时,不仅要考虑职务分离的要求,还要考虑上述职务岗位的人员之间能够相互制约,将失误、舞弊等问题控制到最低限度。

    (二)要明确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经济业务事项,既是各单位重大的经济活动,也是非常重要的财务管理问题,决策和执行的程序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不仅影响国家,单位和社会公众利益,也会削弱财务会计管理职能,并影响会计秩序和会计资料质量。在执行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决策和执行的程序应当明确,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决策和执行程序中应当体现决策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既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也要防止政出多头、各行其是。在这方面我们外贸企业教训很多:有的企业负责人不做可行性研究,脑子一热,几百万、几千万的资金投出去,血本无归,致使企业正常经营缺乏流动资金,濒临倒闭;还有的企业负责人内外勾结,把花费国家大量外汇资金购买的设备以低价处置,获取私利……,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避免此类事项的发生。

    (三)要进行财产清查。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对的一种制度。通过财产清查,不仅可以改善经营管理,保护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也能够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以便查明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责任,制定改进措施,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

    (四)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内部审计是在一个组织内部对各种经营活动与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价,以确定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贯彻,建立的标准是否遵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以及单位的目标是否达到。内部审计的内容十分广泛,一般包括内部财务审计、内部经营管理审计等。《会计法》要求在单位内部应当有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外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对会计资料进行再监督,有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该项工作应由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也可以由其他负责监督的机构、人员进行。

三、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的职责

    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内部会计监督中正确履行职责。即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一)单位负责人要依法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通过制度委托、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章办事,严格把关。

    (二)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三)单位负责人要坚决支持和保护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证会计行为规范和会计资料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中充分发挥作用。可以说,只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真正赶到“把守关口”的作用,财务收支中的任何违法违纪问题都会得到有效制止和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会计人员撑腰,帮助会计人员解决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单位内部为会计人员实行有效监督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7篇

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即协助管理药品市场和搜集、传递药品信息的人员。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处于药品监管网络的基层,具有搜集信息、提出意见、参与监管的权利。所谓药品监管网络的基层,是指协管员零星分布于各个乡村、企业、药店、医疗机构,对基层涉药单位情况有一个系统的掌握。所谓搜集信息,是指协管员的重要职责是搜集各地、各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药品质量信息,并将其及时告知药监部门。所谓提出意见,是指协管员对药品市场秩序、药品质量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及时向药监部门反映。所谓参与监管,是指协管员应在药品行政监督中发挥“眼睛”和助手的作用,包括发现违法行为、向监管人员介绍案由、为执法人员带路、向违法行政相对人宣传法律法规等。目前,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中,不少地区聘请公务人员为药监协管员、信息员,这种做法合法吗?本版就此展开讨论。——编者按

首先,通过乡镇政府及其公务员进行农村药品监督管理有法定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其中包括: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行政工作;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政府的职权也就是政府的职责,要发挥乡镇政府及其公务员在农村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使他们履行职责,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全可以通过上述行之有效的法定途径予以直接解决,而没有必要通过聘任乡镇公务员担任协管员的相对低效途径间接解决。

第二,聘任乡镇公务员兼任药品监督协管员不利于公务员管理。根据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公务员应隶属于特定的行政机关,并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其他机关没有法定理由或法定依据,都不能给其他机关的公务员附加权利义务;公务员只能依法行使职权,没有法定理由或法定依据也不得兼任其他机关的职务或行使其他机关的职权。有的地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聘任乡镇分管政法或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派出所所长等乡镇公务员兼任协管员,让隶属于乡镇政府的一部分公务员在自己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农村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甚至取得固定劳务报酬,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不利于公务员的管理。

第三,聘任乡镇公务员兼任药品监督协管员不利于依法行政。农村乡镇政府及其公务员担负着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有各自的法定职权和分工,只有全力以赴,依法各司其职、各行其权才能做好工作。乡镇公务员,尤其是乡镇分管政法或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派出所所长兼任协管员,很难协调好其公务员的身份与协管员的身份。他们行使职权时,一方面,很可能因分身从事协管工作而影响自己法定职责的履行;另一方面,也很可能为了搞好协管员工作而动用自己的其他法定职权而造成行政违法。为了推进依法行政,保证公务员能够全力以赴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乡镇公务员不宜兼任协管员。

第四,聘任乡镇公务员兼任药品监督协管员容易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实践中,公务员具有多重身份,乡镇公务员担负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方式和手段等也都极为复杂。如何区分公务员与协管员职责及其履行方式和手段等,直接关系到其责任是否应由乡镇政府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及如何承担的问题。在当前法制不健全,乡镇公务员执法水平不高,农村法律知识没有全面普及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兼任药品监督协管员的乡镇公务员行政违法的问题,就很难分清其是因履行哪种职责而违法的,乡镇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难免被牵扯进法律纠纷之中,因而影响工作,甚至导致乡镇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矛盾。为了避免被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维护乡镇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形象,乡镇公务员不宜兼任药品监督协管员。

总之,某些地方聘请乡镇公务员兼任协管员的做法虽然动机和短期效果都不错,但从长远看,从有利于依法行政和行政分工的角度看,从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积极性的角度考虑,从真正有利于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的角度考虑,乡镇国家公务员不应兼任药品监督协管员。

李元起

第8篇

一、导向很重要,要多角度全面理解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

24号令出台后,从平面媒体、网络上收集的资料显示,比较集中在于这样的认识:“24号令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安监部门的管辖问题,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安监部门必须履行的监管监察职责,第一次全面又具体地提出了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免责情形”。更加形象的说法是“给安监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这无疑是正面和正确的。笔者进一步认为,以下几个角度也应该考虑到:其一是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本身的角度。24号令首先是强调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有所作为,从量化的角度要求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做好,防止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其二是从问责的角度。客观地分析,24号令属于部门规章,从外部问责的主体,即对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来说,24号令是一个参考,并不是直接依据。而总体上而言,笔者认为,24号令有利于在安监系统逐步建立一种良性循环模式,即“职责规定明确一尽力而为,量化衡量一职责尽到就会避免被问责,但不作为、乱作为一定会被问责”。

二、24号令对安监部门该履行职责的界定

24号令界定了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具体有四个方面,即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监察职责、行政许可职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等。

(一)对安监部门职责的认识。

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方面:24号令的界定比较笼统,即“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安全监管的职责方面:应该说,安全生产直接监管的对象是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常关注的问题,因为涉及到职责范围和职责交叉的问题。24号令第一次提出的监管对象“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又该如何把握呢?笔者认为,应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遵循特别优先一般的原则来厘清安监部门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对象。1、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行业主管部门。2、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必须遵守。比如建筑施工企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人员密集场所、文化娱乐企业等等。部门规章与其;中突的,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准。3、特别优先一般的原则。有一些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前必须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谁审批、谁负责”,由审批部门负责对其安全生产监管。4、对无须经过审批而进行工商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谁主管、谁负责”,传统意义上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对其安全生产监管。5、对无须经过审批而进行工商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且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负责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6、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取缔,综合众多相关的上级规定,应该遵循这样的工作模式处理:“有前置审批单位的,由前置审批单位牵头取缔;没有前置审批单位的,由工商部门、行政执法局(对违章建筑)牵头取缔”。7、职责交叉的。以履行职责到位为原则,加强政策协调、沟通,而不是推诿扯皮。在此基础上。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对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之职责的规定等,笔者认为安监部门负责直接安全监管的职责细化以下几项:1、“三同时”安全审核:2、行政许可;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对非法从业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取缔。4、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量化监督管理。5、对群众举报及有关单位移送的隐患进行处理,属于其它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

(二)对安监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认识。笔者认为,这是24号令的“重头戏”,它显然是出于正反两方面的考量,一个是“主动进攻”,要求安监人员要实实在在履行职责,从量化的角度督促安监人员履行职责,克服事实上存在的安监人员工作上畏难、因噎废食的情况:另一个是“被动防守”,也就是实事求是,在完成一定工作量后,至少有尽力而为的情况,防止被问责,因为安全生产的问题有些是历史上的安全欠账,总不能由经办人员来背。总的说来,就是一把“双刃剑”。进一步分析,笔者认为安监部门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应当突出以下内容:1、重点明确,突出危化和非煤矿山。24号令是一个部门规章,法律法规对安监部门工作的重点集中在危化和非煤矿山企业。所以安全监管监察的重点是危化和非煤矿山企业。危化品生产企业、经营店面、储存企业、贸易企业、非煤矿山、加油站、危化品使用量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必须全覆盖。2、全面细致,宜细不宜粗。安监局到企业后,该什么看,该什么查,有些工作人员随意性大,素质良莠不齐,甚至走马观花,不能解决问题,反而给企业添麻烦。24号令第8条规定的安监局监督检查的重点,结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归纳的比较具体全面,而且明确了是安监局应当监督检查企业的内容。也就是说,安监局到企业后,不能随意开展工作,规定的动作必须完成。24号令第8条规定了19项内容已经很详尽。在这种情况下,安监部门及工作人员一定要全面细致,一定要按照19项内容对企业逐一对照监督检查,不能有缺漏,否则就是执法监督检查不到位的体现,留下后遗症。在形式上,笔者认为应当制订菜单式、表格式的《监督检查表格》,以便于检查人员逐一对照。3、跟踪督促,确保问题得到解决。24号令的规定事实上重申了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隐患该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也予以进一步强调。也就是再次强调这样一种模式“隐患、违法要发现――发现后要处理――处理不到位要问责”。

(三)对行政许可职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的认识,24号令归纳和重新强调了行政许可的要求。24号令也并未突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几个细节应该引起注意:1、必须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2、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点往往事故发生、责任追究后容易漏掉。

二、如何制订《年度安全生严。监督检查计划》

在厘清安监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贯彻落实24号令的核心内容是制订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公共管理的理论认为,计划是具体的行动和活动的安排与方案,即预先确定:如何做、何时做、由谁做。计划包括组织的使命、目标、工作流程、政策、程序、

规则、预算等。从计划的类型看,《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属于短期计划,要求具有比较具体的方法和程序。结合24号令第6条规定和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制订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有以下几个因素的考量:

(一)落实的主体,解决由谁做的问题――安监部门机构设詈的合理化建议。以区级安监局为例,归纳分类24号令界定的安监部门职责,结合机关运作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区级安监部门围绕《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比较合理的机构、岗位设置应该有:1、综合部门,主要是负责日常综合管理,执法案件的审核等;2、业务科室之一,主要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3、业务科室之二,主要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以外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监管,调查处理事故;4、业务综合内勤,主要负责行政许可受理,行政执法统计、档案、跟踪管理:5、安办承办机构,主要负责协调专项整治和隐患统一管理。上述的机构、岗位设置起到专业分工、制衡有效、便于管理的作用,与24号令界定的安监部门工作职责也比较合拍。厦门市某区安监局的实践也表明这种机构岗位设置也实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高效、明晰。

(二)量化的操作。笔者认为,安全生产总体上是社会层面的问题,不能也不应该由安监人员全部来承担负面效应,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量化操作体现了实事求是,这也是24号令的重要意义之一。量化的依据是什么呢?24号令第6条规定了其依据主要是安监部门监管监察职责、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具体而言,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辖区内监督检查执法对象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1)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其数量、行业分布、地区分布、经济类型、生产规模分类、危险因素分类等。(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及其主要特点。包括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状况、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状况、上一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事故情况等。所以,安监部门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数据要十分清楚,建立健全基础档案,这是制定计划、开展工作的基础因素。

第9篇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辖区监管责任制的各项做法已基本成熟,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辖区监管责任制开了好头,为构建新的监管方式方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工商所辖区监管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辖区监管责任制是指工商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定区域、定人员、定权责”,划定责任区域,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利用工商所综合管理系统软件,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及经营商品的合法性等进行动态监管,实行责任到人、促进职能到位的管理模式。

1.划分责任区域,落实监管责任。一是划分片区、明确责任。通过签订责任状,明确各岗位的工作权责。特别是按照地域面积、经济组织分布情况、管理难易等因素,划分辖区监管责任人的责任区域。辖区监管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对其责任区域进行综合监管,承担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年检验照、无照管理、肉品管理、核费催费、调解纠纷、协助办案等工作任务。通过市场巡查,达到摸清情况、发现问题、初步处理、及时反馈的目的。二是精简架构,科学管理。工商所各组取消组长,所领导直接分管各组,减少管理层级。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加大管理力度。三是工作衔接,加强协调。工商所建立互为主次巡查和AB顶岗制度,在明确责任的同时,努力营造团结协作、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互为主次的巡查,是指对复杂的巡查区域,以该区域段管员为主,相邻区域的责任人为辅,联合开展的巡查。AB顶岗制度,是指相邻岗位之间形成相对固定的A岗和B岗,其中一个岗位不在岗时,另一个岗位应顶岗的制度。

2.岗位协作。一方面,辖区监管责任人负责市场巡查,摸清情况、发现问题、初步处理、及时反馈;另一方面,办案员负责案件的主办工作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必要时辖区监管责任人可以予以协助。为规范“巡”与“办”的工作衔接,各工商所还根据自身实际建立“违法行为移送登记”、“案件线索登记跟踪”等程序。

3.分类处理。所领导在批转违法经济案件时,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按“轻、重、缓、急”区别处理,即重大违法立即查处,一般违法及时查处,轻微违法教育整改。集中力量首先查处情节严重、危害重大的违法行为。

4.上下联动,层级负责。建立“三级监管责任制”,通过明确“分局一工商所一工商所责任区域”三个责任层级的职责与权限,达到“层级有责、层级负责、层级共责”的目的。

5.拓展监管范围,改进巡查方式。一是将有证与无证市场、无照经营户也纳入日常巡查范围,同时建立无照经营档案,进行跟踪管理。二是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对不同等级的企业进行距离监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巡查内容,对重点行业和热点行业进行重点监管。三是完善专项检查的流程化管理。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将专项检查纳入段管员的日常工作计划,与平时巡查任务进行有效整合。四是利用先进技术,改进工作方式。一方面为工作人员配备掌上电脑,实现移动巡查。在巡查中进行现场录入、并能在巡查现场查看业户的详细资料、现场录入的巡查记录能够无线实时上传或有线上传到市局服务器,避免二次录入。另一方面对欠费、营业执照即将过期等进行短信提示,实现人性化管理。

6.建立社会联动机制。注重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工商所分别与有关部门制定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通过“五联动”(即与街道的联动;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与市场开办方、超市经营者、物业公司的联动;与企业的联动:与消费者的联动),积极协调各方,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7.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应以季度为单位,考核其工作数量、质量及效果。对工商所,应以半年为单位,主要考核其辖区监管到位情况。

二、实施工商所辖区监管责任制的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一)实施辖区监管责任制的效果

一是监管责任更加明确,工商所人员的积极性明显提高。通过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干部职工特别是辖区监管责任人的精神面貌、工作态度有了较大转变,巡查监管工作呈现出由被动、片面监管向主动、全面监管发展的良好态势。大家普遍认为,建立监管责任制,并不是给基层监管人员增加责任,而是将现有的监管责任明确化、公平化,利于各岗位履行监管职责。

二是监管力量更加集中,提高了对辖区市场的掌控能力。落实监管责任制,促使辖区监管责任人专注于市场巡查监管工作,主动分析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按照轻重缓急作出准确判断并进行分类处理,提高了发现和处理经济违法行为的能力,加强了对辖区经营状况的及时掌握,整合了执法资源,保证了监管职能的到位。

三是监管行为更加规范,理顺了内部管理工作的秩序。推行辖区监管责任制,加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不仅改革了内部管理模式,也促进了业务工作的规范。全面推行以市场巡查监管责任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建设3个多月来,各工商所按照分局制定的《工商所规范化建设标准》。狠抓各项建设,所容所貌、内务管理、人员面貌基本达到了分局《标准》的要求,市场巡查、执法办案、消费调解、“放心肉”管理等具体工作做法规范统一,秩序井然。

四是监管措施更加有力,形成了研究解决问题的良好风气。为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各工商所加强了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不断丰富、创新了市场监管的方法和手段。

五是监管效果更加明显,推动了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荔湾分局2006年上半年“两费”和罚没收入完成全年预算的54.4%;案件办理数同比增长9%;消费者投诉持续下降;“窗口”服务群众满意度快速上升:“放心肉”日上市量由年初的636.5头上升并稳定至920头左右,增幅达44.7%: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顺利通过了市整规办的检查验收,并被市局评为无照整治工作先进单位。

(二)实施工商所辖区监管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层级责任不清晰。应注意界定分局、工商所、监管人员三个层级各自的责任,不能将工商所辖区监管责任制变成具体的监管责任人的责任制。目前的试点工作中,关于监管责任人的责任比较清晰,而分局、工商所的责任划分则不够明确。如果过于强调基层一线责任人的责任,那么辖区监管责任制有可能变味成领导推脱工作责任的方式,致使上下思想脱节、感情脱节,最后出现领导推卸责任,一线责任人负不了责任的局面。

二是考核办法过于笼统。对于责任区监管人员绩效

考核,无论是基层工商所还是普通监管人员都是很有必要的。但目前在试点中,关于考核的办法只是泛泛而谈。关于责任片区管理工作应做什么、如何做、达到什么效果等,也缺乏较为合理的规定。

三是不同类型区域结构责任片区划分及巡查方式不能“一刀切”,试点工作在荔湾分局进行,那么其他分局在推广的过程中要考虑到不同类型区域的情况。城区工商所与城乡结合部工商所及农村工商所的情况大不相同,每个工商所管辖区域情况也不同,要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完全照搬试点的做法,势必造成被动的局面。如辖区监管责任人的名称问题,荔湾分局在试点过程中将辖区监管责任人称为“段管员”,显然这一称呼并不适合所有分局。有的工商所以街道为区域划分为“段”;有的工商所以村为区域划分为“片”,有的工商所地域性质划分为“区”,因此将辖区监管责任人统一称为“段管员”值得商榷。

四是辖区监管责任人的权责不对称。在辖区监管责任制试点的过程中,过于强调辖区监管责任人的各项责任,但实际上他们履行责任的权力有限,辖区监管责任制很难真正落实下去。一是监管手段有限。目前,除了核定收费等简单的权力运用,辖区监管责任人在巡查监管中并没有充足的手段。要查处企业违法案件时,法规中的强制措施操作性不强。二是工作量大,普遍存在超负荷工作现象。大量的中心工作、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和不确定的工作时间,使基层监管人员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由此也影响了工作质量。三是收费任务繁重,工作重心偏离。现行财政体制很难回避现实存在的经济利益问题,工商所在收费、办案中牵扯了大量的精力,难免出现轻管理、应付检查等现象。

五是工商所人员结构及素质难适应。辖区监管责任制要求干部“一人多能、一人多用”,但目前我市部分工商所人员结构尚不完全适应这种要求。一是人员编制严重滞后于辖区经济发展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扩大。目前广州市工商系统工商所的行政编制数是1998年广州市编制办核编的数量,核编标准是将工商所设置数量以及管理的工商企业户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户数、城乡集贸市场数、市场成交额等指标划分为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指标数值相应配备人员编制。至今该标准和数量没有改变。随着经济的发展、监管对象扩大和职能增加,现有行政编制数已远远滞后于形势的发展。二是人员素质偏低、年龄偏大、结构不合理。在广州市工商局公务员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者工商所只占全局公务员总数的37.4%,工商所人员素质普遍较机关低。年龄偏大问题在基层非常普遍,多数工商所的干部、职工平均年龄都在40岁左右。

三、推行工商所辖区监管责任制的建议

实行工商所辖区监管责任制,是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推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制改革,落实监管责任,拓宽监管领域,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之举和必要之举。其定位,应是通过这一模式,推进基层工商所监管方式改革,实现工商所监管职能的全面到位。由此,我们对工商所辖区监管责任制的推行提出几点建议:

(一)明晰各层次监管职责

辖区监管责任制并非只是单纯的“分片包干”,而是以分区的形式将监管职责细化,做到职能的主动履行和各级别责任的自觉落实,分局领导至工商所辖区监管责任人,都要有相应的责任。辖区监管责任人是辖区监管直接责任人,在具体的市场监管工作中,负有全面监管的责任,对辖区内出现市场监管不到位现象承担直接责任。在制定辖区监管责任人职责时,要充分考虑到辖区监管责任人的权力、工作量等因素,合理制定辖区监管责任人应负的责任。巡查组其他成员是非本人直接负责的其他辖区监管的协作人,负有协助辖区直接责任人监管的职责,对辖区内出现市场监管不到位现象承担连带责任。分管所长是辖区内市场巡查的主要责任人,对辖区内市场监管执法负有组织和督促职责,对辖区内出现市场监管不到位现象承担主要责任。工商所所长对在本所范围内全面推行和实施辖区监管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对本所辖区内出现市场监管不到位现象承担主要责任,分管局长对分管辖区内市场监管不到位的现象承担领导责任。

(二)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

一是要把工作的实际成效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主要依据。这应是绩效评价的出发点、落脚点。二是考核指标要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同的责任区各方面的情况有差异,工作的重点、难易度各不相同,不能用统一尺度来衡量。三是要把考核结果同干部奖惩结合起来。现在的考核制度,往往是鞭策有余、激励不足。因此,在推行工商所辖区监管责任过程中,不仅要使监管人员有责任,在责任之下还要有奖励,把考核成绩作为年终考核评先评优评奖的依据和提拔任用的条件。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工商所辖区监管责任制要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就必须始终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城区工商所与城郊、农村工商所情况不同,各区域的社会秩序也不同,在推广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过程中,不能拘泥于一个模式、一条路子的惯性思维搞“一刀切”,必须以多维的思路指导工作,因势利导、各个击破。因此在推广的过程中,具体操作不宜规定得太细,方便各分局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方案,相应有区别地划分区域。关于辖区监管责任人的名称问题,可大致分城区工商所与城郊、农村工商所两种模式,城区工商所可参照荔湾分局的做法。称为“段管员”;城郊、农村工商所则可根据划分片区的情况,称为“片管员”。总之,各所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积极探索适合自己的辖区监管方式,最终全面落实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工商职能。

(四)保证基层一线执法力量

增加工商所的编制,进一步充实基层力量。建议上级部门根据工商所管辖面积、经济组织户数、市场数量、12315投诉举报数量、两费收入、违法违章案件的数量和案值等因素,研究一套科学合理的公式,重新制定工商所行政编制的标准。同时,上级领导要尽可能为工商所配足人员,增加高素质人才,不仅人力而且财力全面向基层倾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小局大所”。

精简机关人员机构,下放执法权力。为保证辖区监管每一项责任都能落实,增加责任人相应的权力是必要的。当然这必须建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建议有关部门从基层执法的实际出发,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赋予辖区监管责任人更多的权力,增加工商执法的权威和力度。

(五)提升辖区监管责任人的素质和能力

基层工商所的辖区监管责任人是辖区监管责任制的直接落实者。辖区监管责任制出台后,是否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关键要看辖区监管责任人是否具备与之匹配的素质和能力,能否有效监管责任区。因此,加强对基层工商所现有人员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知识培训。责任人担负着责任区市场主体日常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商标印制和商标使用监管、广告经营行为监管、各类违法违章案件查处、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信息的录用和采集等工作,可以说,工商部门各业务都集中到辖区监管中。责任人要监管好责任区,就必须较全面了解并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并能熟练地应用到工作中。只有较全面地掌握业务知识,才能真正落实辖区监管的责任。二是加强计算机操作能力和业务软件使用能力培训。辖区监管责任制的实行,要求责任人必须具备较精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业务使用软件能力,如果没有与之相适应的能力。就无法顺利开展工作。三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只有精通法律法规的人,才能是一个合格的辖区监管责任人。

第10篇

一、工作目标

(一)确保药品生产企业各级人员接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培训,能胜任相应岗位的工作;

(二)确保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来源合法,并且经本企业按规定标准检验合格后用于药品生产;

(三)确保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处方及工艺生产药品;

(四)确保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药品按法定药品标准检验合格,并经审核放行后才上市;

(五)监督药品生产企业依法监测并报告本企业生产的药品的不良反应。

二、进一步明确药品生产各主要环节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本企业的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1.建立本企业的培训管理规程,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培训工作;

2.制订年度培训考核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3.对企业负责人及各部门的负责人,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药品管理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及企业规定的其他内容的培训;

4.对企业各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GMP管理规程、专业技术知识、职业道德以及企业规定的其他内容的培训;

5.对企业各岗位操作人员,每年应进行不少于3次的GMP、专业技术知识、岗位操作规程以及企业规定的其他内容的培训。

(七)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物料、药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检验及不良反应监测五个关键环节的管理人员的职责。

(八)物料管理负责人(是指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物料管理工作经验,经企业负责人任命,全面负责物料管理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供应商档案管理;

2.负责从经过审计合格的供应商采购物料;

3.负责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验收管理;

4.负责所接收物料按规定申请检验的管理;

5.负责物料及成品经检验合格后入库的管理;

6.负责对在库的物料及成品的管理;

7.负责在库不合格的包装材料、原辅料及成品的管理;

8.监督仓库管理人员向生产部门发放经检验合格的包装材料及原辅料,向销售部门发放合格成品。

9.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九)生产部门负责人(是指具有医药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从事药品生产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验,经企业负责人任命,全面负责药品生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监督生产部门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岗位标准操作规程;

2.负责进入洁净区的物料的管理;

3.负责生产设备的使用记录管理;

4.负责生产厂房及设备的状态标志管理;

5.负责执行经过批准的处方及工艺;

6.产品批号管理;

7.负责生产厂房、设备、容器及洁具的清洁卫生管理;

8.负责中间产品的储存管理;

9.负责生产全过程的管理;

10.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完成验证及再验证工作;

11.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指具有医药或者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从事药品质量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验,经企业负责人任命,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对质量检验人员和质量保证人员履行职责及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至少每季度抽查一次;

2.负责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检验管理;

3.每年组织对主要原辅料供应商进行审计,如变更或新增主要原辅料供应商,必须进行现场审计,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负责药品批生产记录的审核;

5.批准产品放行;

6.每季度对质量保证及检验情况进行分析;

7.组织验证方案的起草及审核;

8.至少每年对本企业生产品种进行一次质量回顾性分析;

9.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一)质量检验人员(QC,是指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药品监督部门及本企业培训考核合格,负责本企业药品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收样、留样及检验;

2.检验仪器设备及玻璃仪器的管理;

3.检验试剂、试液、培养基、菌种、标准品及标准溶液的管理;

4.留样观察及稳定性实验;

5.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

6.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二)质量保证人员(QA,是指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药品监督部门及本企业培训考核合格,负责本企业药品保证工作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取样;

2.组织药品质量管理文件的起草,及定期对管理文件、标准操作规程的审核和修订;

3.生产过程的现场监控;

4.根据企业规定的周期,起草并实施再验证工作方案;

5.会同本企业规定的其他部门对主要原辅料供应商进行审计;

6.用户投诉的处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

7.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对本企业执行GMP的情况进行自检;

8.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三)企业负责人(是指获得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药品生产企业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生产及质量管理)应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在本企业执行国家药品监管法律法规;

2.组织企业内部各个管理部门执行本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

3.确保本企业的各部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岗位职责;

4.每半年召开本企业药品质量分析会,对半年内所生产的药品质量进行分析,分析内容至少包括原辅料的供应及检验情况,药品生产工艺执行情况,中间品及成品检验情况,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上报情况等;

5.负责组织对药监部门或企业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6.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四)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企业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在药品生产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

2.负责在本企业执行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3.对本企业违反药品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上述各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离开岗位超过5个工作日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人员履行其管理职责。

(十六)企业应建立确保各级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的机制。

三、定期上报药品生产管理情况,及时告知变更事项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GMP的要求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并在完成自查之后10天内形成自查报告,经企业负责人签署后报市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自查报告至少包括自查的组织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十八)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向市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其药品生产的品种、批号、数量及检验等情况:注射剂生产企业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个月情况;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上一季度的情况。

(十九)药品生产企业应监测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除需要立即上报的新的及严重的不良反应病例外,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上报季度汇总情况,未收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须提交零报告。

(二十)药品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药品监管部门:

1.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并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

2.变更企业的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并经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备案的;

3.变更药品生产企业的物料、生产及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

4.改变药品生产企业的厂房布局、生产工艺和关键生产设备,并已按规定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的;

5.变更原料供应商经本企业审计合格同意,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

(二十一)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进行药品检验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药品监管部门。

(二十二)企业应对所有药品生产过程的关键环节实行台帐式管理,建立各个品种的关键质量控制点台帐,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按规程操作,质量管理人员对各岗位执行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情况进行审核,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对所有品种的关键质量控制点情况进行检查。

(二十三)企业若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影响生产药品质量的,必须立即告知市药品监管部门,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二十四)药品生产企业需全厂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市药品监管部门,告知内容至少包括停产原因、停产时间、计划恢复生产时间、停产期间的生产车间及设备管理措施等。

四、加强药品生产的行政监督

(二十五)市药品监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加强对药品生产关键环节的管理,采取行政监督及技术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企业执行下列内容的监管:

1.执行本指导意见,履行报告、备案义务的情况;

2.原料及主要辅料的合法合格性及储存管理情况;

3.执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处方及工艺的情况;

4.关键质量控制点台帐式管理情况;

5.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对成品进行检验的情况;

6.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情况。

(二十六)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并进行考核;

(二*)市药品监管部门可通过政务网站、行业年度会议或其他方式,对存在以下行为的企业进行通报:

1.因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

3.未及时报送自查报告的;

4.未及时告知按本规定要求必须告知事项的;

5.对生产工艺关键参数未实行台帐管理的;

6.未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的;

7.未按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上报其他应报事项的。

(二十八)市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质量安全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实施分类监管。

(二十九)市药品监管部门可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约谈:

1.新开办的;

2.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及质量负责人的;

3.因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4.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

5.其他情况有必要约谈的。

(三十)市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药品生产企业存在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11篇

姓名:

科室:

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

国家监察职能

的专责机关,依照《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3、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监察

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4、国家监察工作坚持

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6、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7、监察机关行使

监督

调查

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如实

提供。

8、监察机关可以对

涉嫌职务犯罪

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

出示搜查证

,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9、监察机关调查

涉嫌重大贪污贿赂

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10、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

刑事审判

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

B

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A、统一完善、注重高效

B、集中统一、权威高效

C、民主集中、公平正义

D、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2、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

C     。

A、相互帮助、相互配合

B、相互衔接、相互配合

C、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D、相互制约、相互完善

3、国家监察委员会由  A

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D、党的中央委员会

4、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

A     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本级党的代表大会      D、上一级监察委员会

5、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    ABC      ,应当保密。

A、国家秘密

B、商业秘密

C、个人隐私

D、单位秘密

6、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

A   、  B   、   C   和   D   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A、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      B、国家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D、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

7、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

D   ,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A、违纪违法              B、犯罪

C、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D、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8、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

BCD

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A、收缴

B、调取

C、查封

D、扣押

9、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

A    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A、监察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公安机关

10、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     ABC D    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A、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B、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

C、视听资料

D、电子数据

1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

B        。

A、可以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B、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C、根据具体情况,报请本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D、一般自行调查处置

12、留置时间不得超过

B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B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A、六个月、三个月

B、三个月、三个月

C、三个月、一个月        D、六个月、六个月

13、   A

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A、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C、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D、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14、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 ACD  。

A、社会监督

B、群众监督

C、民主监督

D、舆论监督

15、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

A   的监察队伍。

A、忠诚

干净

担当

B、清白

忠诚

担当

C、干净

守法

忠诚

D、忠诚

守法

担当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

1、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X

2、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3、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X

)。

4、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X

5、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监察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履行哪些具体职责?

答: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监察的对象有哪些?

答:(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3、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哪些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答: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4、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可以依法作出哪些处置?

答:(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12篇

1.制度任务的执行要求与网格结构屡有冲突

根据行政执法和《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的要求,监管检查和行政执法必须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公务人员进行。但由于基层分局监管力量薄弱,在网格的分配上基本是一人一格,有的网格员甚至是没有执法资格的附属编制和事业编制人员。网格内涵的职责明确、界线清晰。但在市场主体的实际监管中往往变得职责闪烁不明,界线模糊不清。

2.网格监管的效能需求与人员构成不相匹配

基层监管人员能力强弱不均、年龄大小不等、文化层次和经验积累不同等等。使得网格在制度的执行和检查任务的落实能力上参差不齐。造成了网格监管巨大的个体差异。年轻同志在软件操控和业务技能的提升上有着较强的优势,老同志在沟通协调和巡查走访上更胜一筹。监管力量的无序铺陈和人员的紊乱配置成为网格化监管向纵深推进的一大瓶颈。

3.机关业务条线管理与属地综合管理矛盾重重

目前,涉及经济户口管理的除了企业、个私、外资、还有商标广告、消保、市场等业务部门。相关的业务部门每年都会有至少1次的检查任务要布置落实。由于缺乏部门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关业务条线下达的任务就会各行其政,缺乏统筹联动。按照制度规定,一个重点行业的市场主体每年至少要接受一次以上的重点检查,但是对应管理它的业务科室,可能还会有完成上级某项数据调查或检查任务的需要而对它布置一次检查,也可能会有某种突发事件的出现而布置的专项检查。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这既造成了网格监管成本的提高,也带来了行政效率的低下,监管人员的重复劳动,给有序监管带来了负面情绪。

二、网格化基础监管的构想

1.层级管理,建立四级联动体系

科学划分网格,构建全面覆盖监管区域、权责分明、职能到位的动态网格化监管体系。通常情况下,将全县监管网格划分为四个层级,即县局为总格――第一层级;基层分局为分格――第二层级:巡查组为次分格――第三层级;网格为第四层级。(在监管力量较为薄弱的基层分局,第二、三层级可以合并为一个层级,合并行使二、三两个层级的职责。)第一层级为县局所辖全部区域。负责人由县局分管领导担任:基层分局辖区为第二层级,负责人由分局长担任;各基层分局划分为若干个监管责任片区,为第三层级,负责人由巡查组长担任;各责任片区划分为若干个网格,为第四层级,监管人员一人负责一个网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四级联动工作格局。

2.明确职责,厘清层级监管责任

第一层级职责:责任单位是县工商局,局领导按照分工,各负其责,为主要责任人。科室负责人为相应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其职责是组织、决策、协调、指导网格化监管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对影响辖区市场秩序和日常监管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确定阶段性监管重点,组织第二层级进行检查整治,研究解决第二层级提出的疑难问题,对第二层级日常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制订、完善网格化监管工作中的相关制度。

第二层级职责:责任单位是基层分局,分局长为主要责任人。其职责是负责第一层级监管工作的传达、分解、布置和计划制定,组织力量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监管任务,根据网格内的实际,确定巡查任务,解决和向第一层级反馈第三、四层级日常监管中提出的疑难问题,并对第三、四层级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三层级职责:责任单位是巡查组。每个巡查组确定两至三名巡查人员。由于基层分局监管人少业务量大的原因,巡查组成员要有各自的网格,同时成为第四层级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协同办理第四层级的监督检查、行政案件和调解消费纠纷,开展各类专项整治等执法工作。向第二层级反馈本层级和第四层级日常监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四层级职责:网格人员为网格责任人。该层级负责监管任务的最终实施,做到全面掌握责任区基本情况,解决日常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并向上一层级反馈。

3.畅通渠道,完善责任流转机制

(1)建立和完善“履职困难(需求)报告制”。对超越层级自身权限和能力范围内的管理问题。借助上一层级的权能来实现对本层级经济秩序的有效管理。履职报告的原则为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第四层级责任人按照层级的职责要求,对日常监管中出现的问题根据需要,向上一层级反馈报告履职需求。

(2)建立和完善《网格监管AB岗制度》。第三层级(巡查组)在辖设的网格内,建立责任明确、协作联动的工作机制,保证网格间辖区唇齿相连,监管力量强弱搭配。对于因个人能力不能胜任某项工作,或者因为制度和任务要求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的执法检查任务,第三层级可以迅速优化组合监管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作战。

(3)建立和完善格式文书的日常使用。按照第四层级监管职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建立和完善各类监管格式文书,促进网格监管效能的有效提升。网格责任人在进行日常巡查时,可以携带《网格化监管日常巡查登记表》、《消费者投(申)诉登记簿》等格式文书,按照网格职责要求开展巡查工作。

(4)条块结合,提高统筹联动能力。监管部门加强对机关其他业务部门运用检查、监管、警示、任务下达、督查等管理软件的指导和配合,在构建机关适应基层属地综合监管模式要求的高效统筹联动管理机制工作中,起到积极的主导作用。相关业务部门要打破各自为政的条块小格局,分析落实经济户口管理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建立并实施经济户口管理的联动例会制度,统筹专项任务的下达和督导,确定督查工作重点和方法,并组织实施,彻底解决基层属地综合监管与机关业务条线管理的“两张皮”问题。

三、网格化基础监管的实践

1.运帱统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按层级监管的模式。划分了县局――分局――巡查组――网格为一体的四级联动监管模式。为了更好地运作四级一体的监管模式,确定督查工作重点和方法并组织实施,统筹专项任务的下达和督导,县局在第一层级建立了经济户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联席会议小组,与经济户口管理相关的市场、消保、办公室等业务科室为成员,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该联席会议分析并解决经济户口管理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2.细化职责,保障任务落实到位

县局在明确各层级主要职责的基础上。对第四层级的职责作了更为具体的要求,要求作为监管任务的具体落实单位,监管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必须做到管区清晰,责任明确。具体内容包括:

(1)负责网格内企业、个体等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和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网格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受理工作和个

体验照工作;

(3)负责网格内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搜集、录入工作:

(4)负责对网格内各类广告、商标、合同工作的指导及日常监管;

(5)负责网格内消费者投(申)诉、举报的处理工作;

(6)负责网格内案源申报工作,按照职权主办或协办各种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及时上报网格内重大、疑难、突发性事件,并参与处置工作:

(7)按制度规定要求,负责网格内各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8)负责网格内各类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3.联动协作,监管力量分合有序

第三层级(巡查组)作为层级内监管力量的配置组合者,根据实际情况,当发现辖设某个网格有履职需求或提出履职需求时。安排辖设的另一网格监管责任人互为AB岗,组成一个巡查分队共同执行或实施某一行政行为。形成案源或发生消费纠纷的,网格责任人要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主调解人,同一巡查组(第三层级)内的另一名网格员为案件协办人或协助调解人:对上级安排的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由网格员具体实施,但在执法过程中,须与同在一个第三层级内的监管人员共同实施:在日常巡查中,网格员因工作或因病、因事不在岗,同一巡查组(三级网格)内的另一名网格员须承担其巡查任务。

在配置第四层级网格监管人员时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新老搭配,以老带新原则。老同志对工商业务工作相对熟悉,实践经验丰富:年轻同志文化基础好,动手能力强,通过新老搭配,发挥优势互补作用。二是坚持强弱搭配,以强扶弱原则。业务能力较强的干部发挥传、帮、带的作用,迅速提升干部队伍整体工作能力。三是坚持刚柔搭配、刚柔相济的原则。根据干部个性的差异注重人员搭配。发挥每个干部的优势开展各项工作,使监管工作既积极有效,又平衡有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规范文书,提升履职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