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27: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产业指导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科技创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略,充分利用区位优势、产业基础,统筹各类科技资源,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集聚创新人才为重点,以提高创新能力为核心,逐步建成创新体系健全、创新要素集聚、创新效率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创新型区域,为实现率先突破发展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先行先试,勇于突破。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敢为人先的精神推进科技创新,为科技创新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和良好环境。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在突出政府引导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主导和企业主体的作用,以产业为依托,以科技为支撑,以利益为纽带,广泛集聚创新要素,激发创新活力。坚持突出重点,形成特色。把握主攻方向,确定重点目标,选择具有明显优势的产业和关键领域,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积极引进科技成果,集中力量重点突破。
(三)发展目标
以现代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和绿色食品加工等产业领域为重点,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经过5-10年,实现“两个突破、两个提高、五个翻番”和建成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目标,即在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上取得突破,在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和提升支柱产业上取得突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全社会研发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数、研发人员数、专利授权数、中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数等翻一番以上;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百亿元级新兴产业、千亿元级支柱产业和一大批创新型企业群体、研发群体、创业(风险)投资群体以及中介服务群体,初步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创新体系。到2020年,全市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50%以上,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关中-天水经济区中等水平,科技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70%以上,基本建成以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为核心、以各县区工业园为辐射的统筹科技资源的现代材料基地、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生态旅游目的地、现代中药基地、绿色食品基地,形成较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服务创新体系和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二、实施六大工程,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
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科技资源发展现状、区位优势、产业基础,依托关中科技资源优势,围绕发展循环经济、加快优势特色产业提升的重大技术需求,着力实施六大工程,促进我市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
(一)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鼓励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业。在重点产业领域,依托骨干龙头企业新建一批省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并争取提升为国家级。通过政府资助等多种形式,争取80%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加强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深入推进品牌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对获得中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以及牵头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科研院所,给予重奖。加大对发展势头良好、前景广阔的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促其做大做强,逐步发展成新兴产业群。支持高端人才、科研人员、高校师生以技术、专利等作价创办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中介机构。
(二)创新平台建设工程。建立创新平台长效投入机制,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完善创业服务中心、产业园、科技园、咨询中心等孵化器的功能,建设以龙头企业为主导的行业共性创业平台。依托专业化检测、情报和研究机构,建立检测、科技信息、咨询等公共创新平台,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建设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和各县区工业园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积极引进国内外更多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大力发展技术开发、交易、评估、咨询、知识产权服务等中介机构,建立健全网络化的创新服务体系。加快建立技术经纪人队伍,推进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改革,组建多种形式的专业、行业协会,提高科技服务能力。
(三)创新载体建设工程。提升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和各县区工业园产业的服务水平,支持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方面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强化园区高端化、集约化、特色化的产业定位,引导创新型企业、人才、研发机构向园区集聚,把园区建成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地、孵化基地和产业化基地。加快省材料科学工程院分院、省循环经济研究院分院、中国核桃研究所、比亚迪新能源研究所、中国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中心建设。以学院GAP技术研究中心为龙头,以香菊、天士力、盘龙等制药企业技术中心为骨干,组建“五大商药”技术联盟。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集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区域性产业集群服务组织等建立多种形式的创新载体,为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创造条件。
(四)创新型产业升级工程。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造传统产业,加速提升支柱产业创新水平。千方百计培育新兴产业群,争创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依托比亚迪、延长集团、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中金公司等大企业集团,重点围绕太阳光伏、新能源、新材料,发展产值过10亿元的企业群,建设千亿元级现代材料基地。重点围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现代中药,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突破关键技术,形成年产值过亿元的企业群。针对支柱产业链和新兴产业中的薄弱环节,制定专项扶持政策,组织定向招商活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承接能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型产业集群,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体系。
(五)创新人才集聚工程。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组织引进新材料、新能源、信息产业、现代中药、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积极加盟“关中-天水经济区人才合作联盟”,推进人才开发合作。把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紧密结合起来,以重大项目和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平台为支撑,提供优良的科研、创业和生活条件,引进和培养创新高端人才和创新团队,以及金融、管理等专业人才和应用型创新人才。加强企业经营者创新能力培训,强化企业家在自主创新中的核心作用,建立职业经理人机制,培养和造就具有强烈创新意识的企业家队伍。利用5-10年,引进和重点支持50名高端人才到商创业。
(六)创新环境优化工程。培育创新文化和法治环境,把自主创新理论、政策的学习宣传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大力弘扬崇尚科学、鼓励创新的社会风尚,形成浓厚的创新氛围。把创新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举办创新论坛、培训、讲座、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多种形式传播创新理念。提升城市载体功能,广泛集聚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管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运用知识产权,提升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推动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认真贯彻落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积极推进《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和督促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工作。成立市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全市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通过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对全市科技创新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公布有关高技术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方面的信息。建立促进全市科技创新发展的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化健康快速发展。
一、建立重点产业园区分档机制,推进园区加快发展
为加快产业园区发展建设,促进产业园区晋位升级,结合实际,将我市重点产业园区按照工业经济总量划分为四档进行评定。
(一)重点产业园区必须具备的条件。
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及批复要件;园区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园区管理机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工作制度和服务体系;起步区基础设施达到“五通一平”及以上标准。
(二)重点产业园区的分档标准。
一档工业园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
二档工业园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
三档工业园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
培育期工业园区标准:对未达到三档标准的工业园区,但符合以下3个条件之一的即可纳入培育范围,列为重点监控园区,享受重点园区相关政策,且限定5年培育期(2011—2015年)。
(1)有国家和省、市正式文件批复;
(2)涉及“北跃、南拓、中兴、强县”新战略;
(3)每个区、县(市)至少保留1个产业园区的原则。
(三)园区分档的评定程序。
全市重点产业园区每年评定1次,评定工作要对园区执行《市产业园区鼓励和限制产业目录》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园区分档标准重新进行认定。具体评定程序由区、县(市)组织申报,市工信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部门对重点产业园区进行审核评定,对符合标准的纳入全市重点产业园区管理。
二、建立产业园区政策导向机制,提升园区产业集聚度
(一)明确各园区鼓励类产业和限制类产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市产业园区鼓励和限制产业目录》,支持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园区,引进和扶持技术先进、市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特色产业和优势企业,通过产业链的配套和延伸,助推主导产业快速裂变扩张,带动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对园区限制类产业严格控制,不准进入,尤其是严格限制技术含量低、资源消耗多、环境污染重、淘汰类的产业进入。对《市产业园区鼓励和限制产业目录》鼓励和限制类之外的产业项目,各园区可根据各自总体规划自行发展。
(二)鼓励类产业政策。
优先保障园区基础设施和项目用地。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各区、县(市)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保障重点产业园区用地,最大限度满足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项目用地。
重点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市和区、县(市)均应设立支持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导向资金,其中市级导向资金从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中安排。导向资金重点支持工业园区融资平台、技术研发检测平台、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公共信息平台、公共环保平台、公共展示平台等方面建设,为园区内企业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服务。加大对园区投资项目的支持。对产业园区的主导产业和新兴战略产业投资项目,市里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给予重点扶持。在争取国家、省项目资金支持时,给予优先申报。对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投资项目的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加大对园区工业企业的扶持。对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园区内优势龙头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首台(套)、技术中心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民营企业担保中心等担保机构,对申请银行贷款的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担保;市直各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园区工业企业的发展。引导、支持企业向园区集聚。鼓励三环内搬迁的工业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搬迁企业必须到市工信委报备,由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鼓励和限制类产业发展定位,指导企业搬迁到可以准入的园区。有关部门要为符合产业发展的入园工业企业和项目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对搬迁工业企业,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生产型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实施整体搬迁或异地新建分厂,从新企业投产年度起3年内,按企业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对园区给予适当奖励。加大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各产业园区按照各自区位、资源等优势,结合产业发展定位制定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对园区在招商引资中招到的限制项目,由市工信委负责协调到可以准入的园区,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后前2年的经济指标和税收归招商引资园区,2年后归落地园区。
(三)限制类产业政策。建立园区限制类产业项目报备制。进入产业园区的项目原审批程序不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产业园区鼓励和限制产业目录》严格把关;各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对进入园区被列为限制类目录的项目必须到市工信委报备。强化对限制类产业项目的管理。各产业园区按照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定位,严格控制限制类产业。技术含量低、资源消耗多、环境污染重、淘汰类的产业项目不准入园。对不执行《市产业园区鼓励和限制产业目录》,引进限制类产业项目的产业园区,取消对其各项政策支持,同时对其主要领导亮黄牌通报批评。
三、建立健全园区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一)明确产业园区管理职责。
按照我市新战略总体要求,规范和加强对产业园区的管理。市工信委负责全市产业园区的布局规划、产业导向、政策协调及管理工作。产业园区的设立、扩建和调整由市工信委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进行审核。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省级产业园区,参照国家级产业园区的管理模式,明确管理职责。
(二)建立一条龙服务工作机制。
各区、县(市)政府对区域内省级及以下产业园区在规划、土地、环保、项目等审批权限方面,采取驻区审批或实施全程代办等方式,建立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
(三)切实提高园区管理水平。
建立园区企业入驻和发展“绿色通道”,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建设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同时完善园区统计工作。各产业园区要建立园区统计报表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动态发展变化情况,并认真做好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建立产业园区信息网络化体系,切实提高园区管理水平。
四、建立园区考核机制,促进园区整体水平提升
(一)建立考核指标体系。
建立产业园区年度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总产值及增长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及增长率、新上工业项目总数,工业集中度、鼓励类主导产业所占园区比重,投资强度等主要经济指标。
(二)明确考核主体。
由市工信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对重点产业园区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五、建立园区晋档达标奖惩机制,促进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对分档和提档晋级的产业园区,从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中按以投代奖方式给予适当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内鼓励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奖励资金等。其中,奖励服务、招商等有功人员的奖励资金不超过30%。
(一)分档奖励的标准。经审核确认纳入全市管理的重点产业园区,能够完成年度各项责任目标任务的分档给予奖励:
一档园区完成当年各项责任目标任务,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档园区完成当年各项责任目标任务,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档园区完成当年各项责任目标任务,给予50万元奖励;
培育期工业园区完成当年各项责任目标任务,给予30万元奖励。
(二)提档晋位的奖励标准。对提档晋位的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由二档园区晋位一档园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由三档园区晋位二档园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培育期工业园区在培育发展期晋位三档园区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中有一项未完成的园区,不予奖励。
(四)限制类产业作为否决项,如发现限制类项目进入园区取消奖励。
(五)市工信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建立重点产业园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对当年未完成责任目标任务的园区领导干部,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2年未完成责任目标任务的园区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3年未完成责任目标任务的园区领导干部,建议调整。
六、其他事项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经过“十五”时期的快速发展,我国信息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柱性、先导性和战略性产业。但是,产业大而不强,集中体现在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受制于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尚未形成、自主创新能力薄弱、人才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等方面。为切实抓住当前世界信息技术变革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机遇,把掌握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提升信息产业竞争力的重要突破口,实现产业做大做强,更好地发挥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倍增效应和支撑作用,指导“十一五”期间信息产业的自主创新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求,把增强信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持续做大、加快做强的战略基点和中心环节,针对发展瓶颈、面向重大应用,突破核心技术,掌握关键技术,显著提升信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体制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消除阻碍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信息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协同配合和创新资源的整合,推动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
2.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组织协调作用,制定和实施推动产业自主创新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营造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环境,着力增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针对应用需求,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技术创新体系中各要素的创新活力。
3.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提升相结合。要有所为有所不为,重点发展着眼长远的前沿技术、关系国家安全和产业发展根本利益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制约国家信息化建设的瓶颈技术、丰富人民群众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重要应用技术。以点带面,通过重点突破,提升全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
4.坚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原始创新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针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能够引领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领域前沿技术,集中力量,超前部署,努力获得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进一步加强集成创新,大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促进技术和业务的有机融合,形成更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努力加强消化吸收再创新,依托重大工程或专项,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结合起来,掌握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增强自主研发和产业化能力,提高重要技术装备的国产化水平。
5.坚持自主创新与走国际化道路相结合。立足自主创新,扩大对外开放,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和地区间科技交流与合作,拓展合作的领域和范围,深化合作层次。主动融入全球信息技术发展和产业格局调整的大环境,有效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充分利用全球范围内的人才资源、科技资源和市场资源,加快产业国际化发展步伐。
6.坚持科研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制定标准与实现产业化相结合。在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加大科研开发力度,显著增加知识产权积累,积极制定与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核心技术的突破、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及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要以实现产业化为目标。
7.坚持技术创新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相结合。通过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业务,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更好地支撑装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更好地支撑各行各业的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技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挖掘和创造技术、产品和业务的新需求和新市场,形成信息技术创新与信息技术应用良性互动的局面。
8.坚持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相结合。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促进军民技术相互转移,互动发展;健全军民科技资源共享,军民互动合作的协调机制,提高军民两用电子产品的研发和制造水平。
二、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
(三)发展目标
“十一五”末,初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比较完善的信息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加强集成电路、软件和电子元器件等核心基础领域的技术创新,提升突破发展瓶颈的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以及汇聚创新成果的若干产业集群;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为重点,以提高产业竞争力为核心,初步形成自主创新型的产业发展模式,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四)发展重点
1.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在核心电子器件、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宽带无线移动通信、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技术及成套工艺等重点领域,实现技术跃升。
2.围绕产业发展重点,大力发展集成电路、软件、新型元器件、电子材料及专用设备等核心基础产业;在高性能计算机及网络设备、下一代网络、数字电视、平板显示、家庭网络、智能终端、汽车计算平台、无线射频识别和传感器网络等领域掌握关键技术,培育产业群。
3.围绕国家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掌握网络和信息安全关键技术,健全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4.围绕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国家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应用技术和数字内容技术,加快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城市信息化、农村信息化、企业信息化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等领域的技术创新、应用和推广。
5.围绕推进“三网融合”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积极开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构建无处不在、安全可靠的综合信息基础设施。
三、发挥政策引导,营造创新环境
(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
争取国家财政对信息产业科研开发投入的稳定增长,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竞争前的战略性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究开发,建立先进的技术创新平台;支持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财政资金的投入和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六)推动制定和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激励政策,营造有利于信息产业自主创新的税收环境
推动制定并贯彻落实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经认定的信息技术创新型企业所得税减免、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税收鼓励,以及社会资金公益性捐赠支持自主创新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扣除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自主创新研发投入;推动制定和落实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信息产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符合规定的科研开发用品,以及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大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信息产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实施细则和税目审核工作,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七)推动制定和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政策,营造有利于信息产业自主创新的金融环境
做好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衔接与协调工作,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对信息产业重大科技项目、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信息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以及支撑农业信息化技术开发与产业化项目的贷款支持;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改善对信息产业自主创新和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围绕国家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研究有利于加快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的有关政策,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信息产业创业企业;推动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信息技术创新型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推进信息技术创新型企业股份转让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协调有关部门,促进为信息技术创新型企业提供相关保险服务以及货物和服务贸易用汇服务,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在海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收并购国外研究开发机构或高新技术企业。
(八)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信息产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
贯彻落实国家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推动实施信息产业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和管理,积极推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充分发挥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的激励作用,促进信息产业自主创新产品的应用;发挥国防采购对扶持信息产业自主创新的优势,围绕国防或国家安全的需求,推动信息产业自主创新成果的应用。
(九)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信息产业法制环境
加快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化建设、信息技术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立法工作。重点推动软件产业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等领域的立法,推动出台《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条例》和《信息技术应用促进条例》。
(十)制定并落实产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把握全球信息技术变革和信息产业发展的方向,制定并落实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技术政策,引导自主创新的重点和方向,制定支持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发展的政策,推进产业集聚式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一)实施信息产业重大专项
根据专项特点及参与部门的职能,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研究制定专项的组织实施方案和细则。坚持科研开发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推进重大专项的实施。
(十二)加快发展信息产业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
根据国家重大战略和信息产业发展需求,编制《我国信息产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为国家制定和实施科技计划、建设投资、政府采购政策等提供依据与支撑,对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与合作等给予指导和支持。
(十三)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鼓励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创造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定技术标准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1.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意识,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研究开发体系和技术创新管理体系。
2.支持企业积极申请国际国内的专利尤其是核心技术领域内的专利,参与国际国内的标准制定和实施,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
3.鼓励和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承担国家重大专项或其它科技和产业化项目,积极开展技术成果的转移和转化。
(十四)鼓励建立产业技术联盟,开展联合创新
鼓励和引导企业围绕信息产业关键技术和重大应用,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技术联盟;引导企业拓展和深化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之间的创新合作,提升产业链的整体竞争力。
(十五)实施信息产业知识产权战略
完善信息产业知识产权法规和政策体系,鼓励创造自主知识产权,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提升全行业创造、管理、应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建立和完善信息产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建立健全信息产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推广应用平台和预警机制,增强企业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事务与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形成政府、行业组织、企业相结合的信息产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与运行机制。
(十六)建立和完善信息产业自主标准体系建设
加大对信息产业技术标准研究、制定的力度,围绕信息产业发展重点,着力开展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研究制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力争更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建立和完善标准技术研究、自主制定、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和产业化推进的新的工作体系与运行机制,加快建设面向市场和企业的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十七)加强电信运营业的技术和业务创新
立足于整个信息服务业的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变化,加强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领域的技术和业务创新,积极开拓新的业务发展空间,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业务品牌的开发应用,建立和完善技术和业务创新的应用示范和服务推广机制,推动向信息服务业转型,提供满足社会需求的综合信息服务。
(十八)加强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和信息服务业的互动发展
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与信息系统集成、内容服务、通信网络服务、广播电视服务等信息服务业的合作,促进信息产业的协调发展。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要积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支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信息服务业要提升业务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牵引电子信息产品的技术创新与应用,打造互动发展的产业链。
(十九)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
把“引进来”和“走出去”密切结合起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切实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推动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的交流合作,鼓励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继续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到境外投资,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组织的各项技术活动,引导和支持企业在坚持自主品牌的前提下开展跨国合作、并购重组和设立海外研究开发机构。
(二十)进一步加强信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
结合信息产业发展需求,认真实施好“十一五”信息产业人才规划。充分发挥社会各类机构的作用,加快信息技术相关学科建设,培养信息产业发展急需的多层次、多类型人才。组建以技术创新带头人为核心的创新团队,优化创新型人才资源配置,完善培养、吸引、留住人才的机制,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鼓励人才脱颖而出。
(二十一)完善信息产业科技统计制度
依法建立和完善信息产业科技统计体系,规范科技统计方法、统计对象和统计指标,提高科技统计的数据处理和信息服务水平,为政府科技规划和科技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十二)建立信息产业自主创新评价体系
开展信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评价和关键技术评价,为细化技术创新目标和引导产业技术创新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对信息产业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认定管理制度,制定对信息产业企业从事技术研发和应用的评价指标体系,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二十三)加强信息产业技术创新基地建设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需求,在信息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鼓励和扶持一批从事信息产业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和综合交叉性研究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研究开发中心和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显著提升信息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信息产业技术基础类和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稳定支持力度,达到与信息产业自主创新发展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争取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的支持,鼓励信息产业领域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大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面向行业的竞争前技术、前沿技术和军工配套、军民两用技术研究,提高信息产业关键领域的基础研究能力和支撑产业技术创新的综合实力。
(二十四)培育和发展信息产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强化政策支持和资金引导,鼓励中介服务机构面向企业,为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建设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构建全行业的综合网络。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促进企业之间、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中的利益分配机制,促进创新成果的交易、转移和扩散。
(二十五)加强信息产业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建立和完善信息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知识产权预警服务平台、标准测试服务平台、集成化的科技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和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促进平台,全面加强对信息产业自主创新的支撑。
(二十六)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军工电子科研生产体系
鼓励信息技术创新型企业发挥技术、资金和生产优势,参与军工电子装备的研制生产。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军工电子行业监督、评价、竞争和激励机制,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军民结合并且竞争有序的军工电子科研生产体系,为国防现代化建设提供保障。
四、加强组织落实,推进自主创新
(二十七)加强对信息产业自主创新的组织领导
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研究制定推动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抓好信息产业自主创新工作。
(二十八)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在信息产业自主创新中的作用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九部委联合《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研究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有何意义?
答:党的十六大作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正在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2004年至2007年,全国文化产业增长速度在17%以上,比同期GDP增速高出6到8个百分点,北京、上海、广东、湖南等地文化产业增加值超过了GDP比重的5%。2009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需大幅度降低,不少传统产业增速放缓,而文化产业却逆势上扬,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实现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的有效对接,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文化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出台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出台有三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有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文化产业以创意为源头,是一种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绿色产业。鼓励金融业为文化产业输血,扩大文化产业的比重,是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缓解资源能源瓶颈的重要举措。二是有助于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能缓解文化产品供需矛盾和结构性短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让人民群众在享受富裕物质生活的同时,享受到更加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三是有助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文化产业兼具经济和文化的双重属性,具有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力量。大力改善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环境,更好地运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推动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将有效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掌握主动。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指导意见》分七部分:
一是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导意见》强调,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
二是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要根据文化企业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融资租赁等贷款品种,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对于处于文化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三是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指导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建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考评体系。要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家团队和专门的服务部门,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要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为文化消费提供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继续完善文化企业外汇管理,提高文化产业贸易投资便利程度。
四是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指导意见》提出,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票据等方式融资,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积极进入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业态。
五是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指导意见》要求各保险机构应根据文化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要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针对文化出口企业的保险服务,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六是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完善支持产权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各方权益。
七是加强政策协调和实施效果监测评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制定并定期完善《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加强政策的落实督促评估,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问:对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对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主要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等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一是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创新;二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三是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四是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业务考评体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五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银行监管部门将会进一步细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监管要求,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问:如何发挥保险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的积极作用,有哪些考虑?
答: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保险业可以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保险机构可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如在现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各类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新型险种,以及各类责任保险业务,通过创新发展,培育和完善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提高保险在文化产业中的覆盖面和渗透度,有效分散文化产业的项目运作风险。
二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便捷服务。《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服务”。对于宣传文化部门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保险机构将建立承保和理赔的便捷通道,对于信誉好、风险低的,可适当降低费率。对于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特别是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保险机构将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鼓励和促进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三是支持文化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保险公司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和保险资金融资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文化企业的债券和股权,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还可以参与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保险还可与信贷、债券、信托、基金等多种金融工具相结合,为文化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弥补现行信用担保体制在支持融资方面的不足。
问:《指导意见》在鼓励文化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上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一是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文化企业发行上市不仅可以推动文化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且为文化企业搭建了融资平台,有利于文化企业做优做强。多年以来,对于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的首次发行上市及再融资申请,证监监管部门一直持积极态度,支持其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及再融资。
二是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机构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通过发行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文化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
问:对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明确指出,“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将通过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项目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跨区域整合,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支持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等。
二是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目前,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已着手启动,该基金由中央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认购,重点扶持我国演艺娱乐、动漫游戏、影视制作和发行放映、出版发行、文化会展、网络信息传媒等传统和现代文化领域的发展,部分地方也已开始尝试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推动本地文化产业发展。
问:《指导意见》在推动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方面有哪些考虑,有关部门打算如何推进?
2011年,中评协修订了五项已有准则并两项新准则。具体包括: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修订上升为《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有关签章条款进行修订后,准则重新;制定了《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实施七年来,在规范企业价值评估执业行为,提高企业价值评估执业水平,巩固拓展企业价值评估市场和服务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绝大部分内容经实践检验是行之有效的。七年来,我国评估准则体系基本建立,国内外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实践有了新的发展,国内证券市场和产权市场逐步完善,评估实践对企业价值评估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对《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修订十分必要。修订后,准则的整体框架、相关术语、披露内容等方面实现了与其他评估准则的协调;对市场法和收益法的具体运用提出了细化要求;对控制权和流动性溢折价的考虑、评估结论的形成方式等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评估报告披露的内容进行了重新梳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修订,对指导和规范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促进评估行业更好地服务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总结和固化了企业价值评估中通行有效的执业实践,有助于巩固评估行业的传统核心业务,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对评估专业服务的要求,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二是提升了对企业价值评估的要求,为评估师提供了较为超前的实践指引,有助于提升行业专业性;三是促进了评估理念和评估方法的国际接轨,增强了准则的国际趋同;四是通过准则的提升,实体性准则层次实现了企业价值、机器设备、无形资产、不动产和珠宝首饰等主要一级资产的全覆盖,完善了准则体系。
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签字盖章条款的修订,旨在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相关规定,满足评估机构执业需要。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评估报告和业务约定书;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根据授权签署评估报告和业务约定书。这次修订遵循了“适当授权、风险共担”的原则。修订后的签字盖章制度既适应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的需求,方便执业,又可以合理界定执业责任,满足执业质量管理的需求。
《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服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文化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指导意见的有以下意义:一是将更好地促进评估行业服务商标的转让和许可,促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二是完善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框架。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的需求,中评协近几年已经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后,我国在无形资产方面的评估准则框架体系主体构架基本完成。三是填补了国际空白。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国际上第一个关于商标资产的评估准则,将为国际上相关评估准则的制定提供借鉴。
《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旨在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时合理分析高科技企业和无形资产等特殊收益形式资产的价值,特别是文化产业中相关资产的价值。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的创新了评估方法的运用,有助于合理发现特殊收益形式资产的价值;拓展了评估服务范围,有助于促进评估行业服务市场需求。
此次修订和新建工作,各环节工作到位,遵循规定工作程序。在充分吸纳监管部门、评估报告使用者和评估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着眼于国际接轨,着手于国情国体,服务于我国资产评估事业做优、做强、做大。
此次修订和新建工作是落实准则动态更新机制的具体体现,将促进评估准则更好地服务市场、服务行业。
此次修订和新建工作完成后,我国评估准则体系包含的准则项目已达23项,包括2项基本准则,9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8项指导意见,准则体系更加完善。
(讯)在6日召开的国务院例行政策吹风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透露,《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近期将正式。我国将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大型制造企业“双创”平台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第三方“双创”服务平台。力争到2018年,重点行业骨干企业互联网“双创”平台普及率达到80%,成为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新动能来源;到2025年力争实现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双创”体系基本完善。
据悉,《指导意见》具体内容还包括:以激发制造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为主线;培育三个模式,即支持鼓励制造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跨界合作、融合发展,积极培育网络化协同制造、个性化定制、服务型制造等网络化生产新模式,增强制造企业创新活力和转型动力;增强支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基础技术、解决方案、安全保障等能力,夯实融合发展基础,激发制造业发展新动能等。
《指导意见》重点在体制机制、国企改革等方面加强引导和保障。一是鼓励中央企业设立创新投资基金,引导地方产业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支持大企业互联网“双创”平台建设、创新创意孵化、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兴产业培育。二是结合营改增改革试点,支持制造企业基于互联网独立开展或与互联网企业合资合作开展新业务。三是充分发挥现有专项资金及设立基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大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制造企业“双创”平台建设运营和应用试点示范。四是在用房用地政策上,支持制造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开展“双创”等基于互联网的新业务、新业态。(来源:人民日报 文/左娅)
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科学研究所就业问题专家莫荣表示,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经济发展模式正从依赖物资资源投入向依赖高素质人力资源转变。作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技能的提高尤为重要。
在目前的就业层面上看,加强农民工培训是减少结构性失业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国农民工问题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部分地区企业“用工荒”,另一个是农民工就业难,结构性失业问题突出。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农民工大量失业或就业稳定性不足,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大量农民工缺乏职业技能,造成有些就业岗位无工可用,有些农民工却无业可就。国务院办公厅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就是力图解决这个矛盾,培养社会需要的有“一技之长”的新型农民工。
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教授对记者说,加强农民工培训同时也是我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不久前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积极推进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的推进从根本上讲需要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周天勇说,“从这个层面上看,加强农民工培训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也是为了从整体上提升农民的综合素质。”
整合现有资源
莫荣认为,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了整合现有资源、分工合作、统筹兼顾,以更好地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针对农民工培训,各部门分别或联合出台了“阳光工程”、“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特别培训计划”等项目,这体现了各部门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重视,但也使得培训资源分配分散,从中央到地方,多头投入,多头管理,缺乏整体规划,在管理中容易出现漏洞,从而影响农民工培训的效果。
此次指导意见提出,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国农民工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各自职责,根据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地具体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工作。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就地就近就业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提高企业参与度
莫荣认为,此次指导意见的另一个亮点是力争提高企业在加强农民工培训中的参与度。
“加强农民工培训只靠政府是不行的,企业参与进来,一方面可以让培训进行得更为顺利;另一方面也更加有的放矢――作为用工对象,企业对培训的目的更加明确,对培训结果的要求也更为实际。”莫荣说。
指导意见要求,企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用工情况,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
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避免重复建设
指导意见要求,要完善企业与院校联合开展培训的政府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培训,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的大型企业与院校联合举办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基地,鼓励中小企业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在岗农民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举办农民工业余学校。
“在加强农民工培训的过程中,一定要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周天勇建议,“从国际经验和我国国情来看,政府应该以购买培训服务为主的方式加强农民工培训,同时建立鉴定、考核机制。目前包括党校在内的很多学校生源不足,完全可以利用它们的师资和场地进行农民工培训。”
周天勇还建议,除了培训机构,还应建立农民工实习基地。
加强监督机制,设置对口专业
两位专家认为,此次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了培训资金的监管问题和需求导向问题,这两点尤为重要。
指导意见提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肃查处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2015年7月初,国务院对外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基于互联网的新经济业态发展目标,并将“智慧能源”作为11个“互联网+”具体行动之一,首次将智慧能源提升至战略高度。“互联网+”智慧能源,其实质就是“能源互联网”,即依托互联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融合,借助能源物理网和互联网平台,实现整个能源系统效率的最优化。
“互联网+”智慧能源对电力公司推进智能电网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其在分布式电源及微电网、工业用电需求侧管理、家庭智能用能、电动汽车充换电等智能用电领域将对电力公司产生积极影响。
一是鼓励数据挖掘与预测,有利于智能用电功能拓展
《指导意见》鼓励能源企业运用大数据技术对设备状态、电能负载等数据进行分析挖掘与预测,有利于电网公司构建强大的基础数据资源池,通过对客户端电能负载的实时采集、分析挖掘和大数据分析,借助现有多业务应用平台,开展综合性智能用电功能拓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是建设分布式能源网络,有利于公司智能配网创新
《指导意见》要求建设多能源协调互补的能源互联网,将有利于电网公司发挥分布式发电、储能智能微网、主动配电网等关键技术上的领先优势,构建电力设备和用电终端双向通信和智能调控,逐步建成开放共享的能源网络,实现科技创新和清洁发展,实现互联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融合与创新。
三是探索能源消费新模式,有利于电能替代技术发展
《指导意见》进一步认可电能替念,要求推进电动汽车、港口岸电等电能替代技术的应用,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开展绿色电力交易服务区域试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将有利于电力公司加强能源生产和消费协调匹配,必将推动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和电能替代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并促进节能减排。
四是客户平台业务创新,有利于创新项目运营模式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能源系统扁平化、用电设施智能化改造的产业转型目标。用电设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发展,以及云计算、多维度数据采集技术的广泛应用,有利于电网公司充分利用开放性、互动性、实时性平台进一步创新和拓展业务模式,发展家庭能效管理等新型业务,创新个性化定制服务和能效管理新模式,构建共建共享的智能电网运营新模式。
五是推进光纤到户工程,有利于提升盈利增长预期
《指导意见》要求发展基于电网的通信设施和新型业务,推进电力光纤到户工程,实现同缆传输和多网融合。有利于电网公司打破行业壁垒,树立互联网创新思维,将智能运维、电力服务、数据信息和电子商务等要素资源进行融合创新,打造新的盈利增长点。但在多网融合、共建共享、通信质量等方面将面临巨大挑战。
互联网经济孕育了新型经济业态,为企业、个人提供了大众创新创业的平台,同时对传统经济进行渗透、变革,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电网公司在工作中,应以价值创造为主线,统筹各方资源,全面推动“电网企业”向“现代能源综合服务企业”转型,承载能源革命,促进产业革命,支撑国家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一是要加快关键技术研究,支撑智能用电科学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抓住国家推进智慧能源建设的新机遇,开展电力光纤同缆传输、一体化公共服务网络、分布式发电、智能微网、主动配电网、用户终端智能化等关键技术研究,开展“互联网+”领域标准创新和升档工作,超前决策、超前谋划,占领“互联网+”在智能用电领域实用化应用新高地。
二是要深化终端用能管理,创新家庭能效管理模式。以庞大的用户群为先机,推进大数据、云平台的应用,提高能效评估和智能控制手段,以网络化、智能化、协同化为重点,创新运营模式,拓展业务发展,进一步提升客户能源消费体验。
《青年记者》:近日,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确定明确的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全面完成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转制。记得不久前您说史坦国际现在一手做“思想库”StanChina,一手做“银库”StanBank,要打造国际化的传媒专业投融资服务平台。现在新闻出版总署意见的出台对“银库”StanBank的打造应该有着积极的意义吧?
苏纲宪:新闻出版总署刚刚出台的指导意见对于中国传媒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加之此前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的出台,形成政府刺激传媒文化产业和创投企业的一套政策“组合拳”。拓宽资本市场融资、退出渠道,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传媒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特别是有创投概念的传媒企业股市出现飘升。
我们注意到,就在这个意见出台的当天,受此影响,早盘传媒板块大幅上涨,出版传媒高开高走,上涨幅度超过9%,粤传媒、新华传媒、中体产业等传媒股涨幅都在3%以上。这说明什么?说明人们看好这个政策,看好传媒产业。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用资本的手段,拓宽传媒融资渠道,这应该包括国有、民营和上市等多种手段。我认为政府还可以建立传媒产业引导基金,配合社会私募股权基金。说得通俗一点就是政府出点钱,委托投资管理机构,进行专业的投资管理,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所谓培养战略投资者,一是传媒骨干企业,二是政府出台引领资金,三是有其他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甚至外资进入传媒资本市场。
《青年记者》:文化产业在世界发达国家经济格局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作为有着悠久历史的中国,文化产业的比重是否应该加大?
苏纲宪:当然,我国历史悠久,文化资源丰富,人家用我们的文化做成产品,如《花木兰》、《功夫熊猫》等,赚了很多钱,我们自己不是更应该挖掘我们的文化宝库,加大发展文化产业的力度?文化产业是一个门槛低、方便就业的产业。记得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时,韩国提出振兴文化产业计划,事实上危机时文化产业可以更加繁荣。我们注意到今年我国两会上,有40多位委员签名的提案要求加大对传媒文化产业投入。据我所知,其实国家每年在文化产业上的投入很大,但收效甚微。这说明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转化成成果、形成产业、创造社会效益是需要下大力气的。需要改变观念,原来政府无偿拨付,接受单位无需返还,更无需增值。除了公益性的、需要保护的和帮扶的之外,政府应该把“花钱”改为“委托花钱”。“花钱”简单说就是投资理财管理,是一个专门的学问。我国的社保基金就曾经分别委托鼎晖投资和联想弘毅各20亿元人民币成立基金。但就传媒产业基金而言,光有投资机构是不够的,还应该有传媒行业智库的参与。保证媒体的政治诉求和经济效益。政府就是出资人(LP),只负责出钱让专业人士(GP)管钱、“花钱”、赚钱。应该避免的是完全国营企业大锅饭的模式,这种体制是责任人缺位的、实践证明是失败的体制,这跟政府拨款是一个意思(应限于公益性的、需要保护和帮扶的机构),否则,不利于文化传媒企业自身造血和良性发展。
《青年记者》:各种资本竞相进入传媒领域,如何保证传媒的政治属性?
苏纲宪:怎样保证传媒的政治诉求又能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这有一个度的把握。应该有两个底线:一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国家文化信息安全。在确保这两个底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各种经济运作的手段,达到增值。
事实上几年来一直有民营资本和外资进入传媒领域,只是大多不成功。他们不了解传媒政策的沿革、变化、特殊性。如网络视频,开始很多人投资,这个行业是可以出大项目的,但绝不是马上可以获得回报的,它占有资本时间长,如果近期仍看不到赚钱希望,许多人就会退出。
我们一直在做传媒投融资研究,传媒投融资最好的方式是委托研究机构,整合投资团队,形成“传媒智库+投资团队”的模式,政府的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甚至外资可以委托这样的机构进行项目论证、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管理,既保证媒体的安全性,又使出资人(包括政府)得到满意的回报。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实行跨国收购、并购、重组海外媒体,借船出海,用资本的杠杆达到国际媒体为我所用。这在国内外是屡见不鲜的,很多大的企业都这么做。如上海复星参股《21世纪经济报道》等媒体、台湾旺旺集团收购时报集团。一个国家要在国际社会树立良好形象,需要有很多为自己说话的媒体。媒体资源是同石油、矿山一样重要的国家战略性资源。
《青年记者》:你们的“银库”Stanbank,是否就要做这样的一个机构?有什么具体的操作方案吗?
应该说,虽然《指导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的政策空白,但是也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这就需要我们在深入分析《指导意见》所存在不足的前提下,进一步梳理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定位和风险控制重点,从而以《指导意见》为基础,推动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的不断完善。
《指导意见》中存在的问题
《指导意见》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几方面。
第一,是行业管理的旧思路没有从根本上打破。众所周知,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金融的影响,作用于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制度等多个要素层面上,而且在推动支付清算、资金配置、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的同时,事实上已在促使金融子行业之间、金融与实体企业之间的功能融合。这些融合都使得传统的金融行业边界变得日益模糊,因此各国监管部门都更多的摒弃了机构监管思路,而是从功能监管的角度入手,着力应对业务与产品创新中的风险控制与功能拓展。由此来看,不仅《指导意见》所定义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范畴及所属类型还缺乏缜密的研究支撑,而且分头纳入现有分业监管框架的思路,也无法应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跨行业、跨市场的特征。实际上《指导意见》所提的“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在现实中往往难以达到。
第二,与国际主流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尚未完全吻合。由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货币与金融的影响深远,而且带来的许多变化往往处于金融体系的不同层面,如《指导意见》所列的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有的是中介组织层面的要素,有的则是产品和业务层面的要素,因此通常无法笼统地制定一部覆盖所有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政策或法规。就国外监管实践来看,以PC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支付为代表的新兴互联网支付、P2P网贷和网络股权众筹等投融资模式、互联网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其所具有的组织与产品设计、内在风险特征与监管重点截然不同,因此各国往往分别予以应对,或是制定新的规则,或是修订和完善已有规则,如果掺杂在一起,只能是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大杂烩”。此外,在各国都面临虚拟货币、数字货币或电子货币对金融体系带来的冲击之时,《指导意见》似乎也应对此有所考虑,因为在“前景不明”的情况下,多国都是以政策表态而非法律形式来加以引导。
第三,《指导意见》的定位应该是原则性、指导性的政策,不应该太具体,否则就会由于涵盖面过大,而出现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例如:能否把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这两种截然不同的业态,硬性地揉在一起来看待;在个体网络借贷的界定中,平台能否涉及大额借款、可否做关联方融资和债权转让、大公司能否自建平台做产业链融资等,都成为疑问;股权众筹被等同于网络股权众筹,而在美国的JOBS法案中,实际上股权众筹发行人不一定是网络平台,发行途径也不一定是互联网;股权众筹被定义为“公开小额”,“公开”和“小额”的内涵存在不确定性,如何与私募股权众筹协调也是问题;还有,信托作为一种私募性质的制度安排,能否大规模推动基于网络的产品发展,是否会导致具有非法集资性质的逆向资金流动等;互联网消费金融是否就简单等同于消费金融公司开展的业务。
第四,《指导意见》更多是表达政府政策支持的发展方向,而非制度意义上的“法律法规”,还无法解决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许多根本性问题。一方面,作为纲领性的政策文件,有些指导思路的合理性还值得商榷,例如:“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上市融资,这里不仅又陷入到为股市赋予“政策性”的旧思路上,而且就美国的Lending Club等典型机构来说,上市后必然在资本的利益追逐下,使得大机构、大投资者、大客户成为主导,似乎距离P2P的本来价值愈发遥远。这里不是说我国不能出现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也不是说互联网金融机构做大了一定就不再服务小微,而是说作为一个普遍性的鼓励政策,是否一定具有合理性,会否只是为上市公司并购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本游戏”推波助澜,且易出现互联网金融服务小微的功能异化。另一方面,当未来《指导意见》与某个领域的发展实践可能出现矛盾时,相应的具体制度创新则需跳出《指导意见》的局限。例如,《指导意见》提出“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其内涵就值得商榷。实际上这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的网络支付业务特点混在了一起。美联储在2015年初的《美国支付体系提升战略》中,已经充分关注包括PC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在内的新兴电子支付在大额支付中的作用。
完善《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发展定位与风险控制
《指导意见》的核心目的,一是对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进行基本定位,二是努力防范可能带来的各类金融风险。对此需要我们加以深入剖析,从而更加理性地看待政策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思路。
第一,互联网金融发展需抓住“服务实体”的重点。
如果针对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当前的功能作用,还需要围绕“缺什么补什么”的思路,找出当前中国金融体系中的“短板”,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微金融服务”领域以及居民的财富管理、消费金融支持等。
目前,在“做大做强”式的传统企业与金融文化影响下,国内的许多互联网金融组织也走上了“求大”的路径,这既是因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拥有相对模糊而宽松的监管与制度环境,也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组织期望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先机,更希望在市场规则明确下获得“大而不倒”的先手地位。
当然,从本质上看,虽然很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分散化、去中心化的特点,并且能够通过特有的信息优势发掘,更好地为“小微客户”提供服务,但是客观上说,互联网金融并非一定是服务小微的。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互联网金融领域同样会出现“傍大户”的“超大机构”和“小微机构”的并立。例如,国外部分典型的P2P网贷平台逐渐想放弃“Peer to Peer”的提法,个人借贷或者投资者发挥的作用逐渐变弱,而包括对冲基金和银行在内的大型机构则又逐渐成为游戏主角。
但是在我国,在金融体系的“高大上”仍然居于主流,在小微企业、居民的金融需求仍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的背景下,我们并不需要互联网金融带来更多“大而全”的平台组织,着眼于服务大客户,而更需要其满足“小而美”的特征。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小微领域是最典型的普惠金融,也是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中的最大“短板”,无论是小微企业融资,还是居民财富管理、消费金融服务等,都亟须支持;二是我国的技术创新最缺少的是自下而上的“草根创新”,而草根企业和个人的创新,又需要多元化的小微金融支持;三是随着产业升级与经济结构优化,与大工业、大企业相应的金融体系已经逐渐不适应需要,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变得愈加重要,而小企业将来逐渐成为解决就业的主体,这也需要包括融资、投资、支付、风险管理等在内的小微金融服务,成为与经济转型相配套的新型金融体系的核心。
由此来看,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推动投融资模式的创新与发展中,中小互联网金融组织的兴起、服务小微的功能定位,都是较长一段时期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根本;另一方面,支付和信用信息环境都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对此,互联网对于零售支付创新的巨大推动作用,深刻改变着个人的消费行为与习惯;源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信息处理与信用发掘技术,能够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草根”基础,这些同样也是重要的互联网“微金融”创新。
需要认清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
一方面是传统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的体现。一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也是金融活动,因此其资产与负债期限的不匹配,同样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不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网贷平台,都极易受到流动性风险冲击。二是信用风险。客户方面,网络融资平台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中介方面,存在资金挪用的风险。三是操作风险。技术操作风险的产生,主要鉴于互联网金融依靠软件、网络等特殊介质开展金融业务,而其软硬件配置和技术设备的可靠性以及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道德风险成为技术操作风险高低的主要衡量标准。四是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探索发展阶段,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和明确的监管主体。在互联网金融准入、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订立、电子签名的合法性等方面都存在规则缺失或不完善,在涉及民间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缺乏。五是经营风险。例如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杠杆率,以及潜藏洗钱套现风险。
另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其表现形式。一是信息科技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网络系统遭到技术性外部攻击而造成的损失。二是“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因为拓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即“长尾”特征),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特征。但是互联网金融服务人群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对欠缺,他们的投资额小而分散,作为个体投入精力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远高于收益,“搭便车”问题更突出。一旦其参与的投资或融资出现问题,可能对这些“脆弱”的长尾人群会产生更加负面的影响。
完善《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
我们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只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起点,还需要更多的配置保障机制建设。
首先,监管部门要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体系框架、风险所在等等,否则就会“瞎子摸象”。具体而言,是需要进一步细分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具体监管思路。我们看到,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概念范畴相对混乱,诸多的组织机构、产品、渠道等要素掺杂在一起,各自的业务运行与风险特点差异较大,难以进行一致性监管。对此,还需要在深入梳理合理的业态划分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相应监管细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管细则的制定必须跳出监管主体分割、围绕机构对象的传统思路,真正以功能监管、业务监管为主,通过加强监管协调和配合,真正解决互联网信息技术所导致的混业型金融创新带来的潜在风险与不确定性。
其次,需要着力解决不同互联网金融模式背后的根本矛盾。例如,在P2P网贷等基于互联网的资金配置活动中,之所以会产生各种无序现象,归根结底还是背后的民间金融缺乏有效引导和法律规制。只有加快推动以民间借贷为主的民间金融走向阳光化、合法化,才能促使P2P网贷行业发展真正跳出民间金融的某些乱象,着力推动技术与服务创新。再比如,第三方支付领域虽然在整个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相对比较规范,但近年来也还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究其根本,也是因为伴随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电子支付方式、渠道、清算模式等的冲击,使得原有规则越来越难以适应整个零售支付市场的快速变化,因此同样需要在“打好制度根基方面着力”。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电监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做好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认真做好以下几点:
一、充分认识做好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有效制度。电力行业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础产业,其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涉及电力企业广大职工的安全健康,更关系到国家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可靠保障,做好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意义重大。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责任感,加大指导协调力度,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同部署、同推动、同总结、同考核,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二、认真落实《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积极参与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确定的相关原则和要求,积极参与推动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一是要严格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的审核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设施“三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隐患排查治理,危险品管理,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以及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法律法规和要求;二是要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加强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和未达标电力企业的跟踪督促;三是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做好评审机构管理工作,督促评审机构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四是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搭建交流平台,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
三、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积极会同电力监管机构推进本地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将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总体方案中,共同部署,共同推进。要结合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活动,督促电力企业特别是地方电厂、企业自备电厂积极参与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认真对照标准自查自改,争取在规定的时限内达标;督促已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的电力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巩固标准化工作成果,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推动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要注重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充分借鉴本地区前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与电力监管机构在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相互通报信息、共同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探讨解决措施,不断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来源:2011年12月23日国家安监总局网)
早在2013年1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就联合12个部委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等行业的兼并重组目标和任务。
上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到2015年,汽车行业,前10家汽车企业产业集中度达到90%;钢铁行业,前10家钢铁企业集团产业集中度达到60%左右;水泥行业,前10家水泥企业产业集中度达到35%;船舶行业,前10家造船企业造船完工量占全国总量的70%以上。
在国家层面兼并重组指导意见的出台、产业转型的压力、监管松绑等因素影响下,今年前三季度A股上市公司掀起了并购重组热潮。
11月1日,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与中央电视合举办的2014CCTV中国上市公司峰会“并购大时代”分论坛上,银华基金董事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主任委员王珠林表示,“2014年以来风起云涌的并购浪潮表示‘并购大时代’真的已经到来了。”
来自该论坛的数据显示,2014年前10个月,A股市场已经发生了3200起并购,并购数量创历史新高。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数字已经超越去年全年发生在A股市场的并购数量。2011年这一数据是1087起,2012年的并购增至1814起,2013年则达到2523起,而在今年的A股市场平均每天有12起并购发生。
并购潮目标:
去库存和实现O2O融合
对于2014年开启的并购时代,王珠林预测其将持续较长的时间,而最大动力来自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王珠林坦言,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传统产业能借并购重组,达到新的需求和供给平衡,实现去库存或去产能过剩,同时一些属于新兴产业的企业则通过并购巩固自己在市场中的地位。
携程首席战略官武文洁在解析此轮并购浪潮的特点时表示,从互联网行业的角度观察,目前这一波并购热潮的特点是实现线上线下(O2O)的真正融合。
一方面传统行业在拥抱互联网,比如万达在做电子商城,苏宁在创办苏宁商城的同时也在收购PPTV这样的互联网企业;另一方面,来自互联网产业的巨头们也在将触角延伸到线下,例如阿里巴巴在收购一些大型的物流系统,其中包括参股中石化的销售公司。
武文洁介绍道,携程也在不断求变。基于原来掌握的线下资源,携程将继续完善呼叫中心,提升服务能力,同时通过并购,进一步打通上下游产业链的沟通和连接。去年携程曾选择投资一些资源方,比如传统酒店公司,传统旅游批发商公司,武文洁表示,“这是因为看中他们手里有一些非常重要的稀缺资源。”
谈到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的副总经理陈永民亦表示,“并购不一定完全控股,也可以一起参股”,而目前正在推进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就为民企提供了机遇。
2014年7月,国资委宣布将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医药集团选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试点。(详见本刊2014年第41期封面故事《“混改”新传》)。随着国有企业“混改”稳步推进,随着民营资金“注入”国企,公司并购潮可能迎来新。
此外,王珠林透露,这次市场并购浪潮的最大特点是,并购基金会成为一个推动并购的重要力量,据媒体报道,自今年7月以来,海澜之家(600398.SH)等近20家上市公司发起或参与设立并购基金。以海澜之家为例,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1亿元参与设立华泰新产业基金。“华泰新产业基金将聚焦于TMT等新兴产业,把握移动互联网带来的投资机会,实现投资回报。”海澜之家相关人士称。业内人士表示,并购基金正成企业重要投资手段和新的利润增长点,愈来愈多的上市公司借道并购基金进行产业整合。
新三板挂牌公司成并购“新宠”
在这样的并购浪潮中,值得注意的是,除了A股上市公司并购狂潮,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公司也成为并购的目标,截至目前,今年共有7家新三板企业成为上市公司收购标的,涉及金额逾百亿元。
监管松绑,以及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这些因素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副总经理陈永民看来只是为并购提供了机遇,“但要保证并购顺利进行,还是需要一个市场平台。” 陈永民表示,新三板除了能进行挂牌转让股份、向投资者融资之外,并购也是其很重要的功能。
陈永民表示,在现行机制下,企业在并购重组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两个方面的问题,如何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开地进行,以及如何对资产进行定价。在并购中经常会出现的问题是,在并购行为完成后才发现很多问题,比如高管团队不配合,或者发现大股东情况并不如原来想象的那么好,这都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
另外一个核心问题是资产定价,陈永民介绍道,“以前资产定价都是靠评估的方式解决。但其实评估的方式很难解决这个问题,最好要有市场公允的定价。”而一旦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其股份必然有交易价,同时企业也会披露经营业绩,这就能为企业的资产定价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