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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

时间:2023-05-29 17:49:37

reach法规

reach法规范文1

欧盟REACH法规出台的背景

长期以来,化学工业是欧盟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位居全球第一位,其产值约占世界的1/3,而且多属科技含量高、高附加值的产品。为此,欧盟及欧盟一些成员国制定众多不同的化学品管理法规,对欧盟内部贸易及化学品管理形成了障碍,阻碍了欧盟统一市场的建设。

为统一协调欧盟对化学品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及措施,维持欧盟化学品工业的竞争性和创造性,减少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和人类健康的损害,追求社会可持续发展,2003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项新的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政策建议, 经欧盟理事会和议会批准,该建议已经成为一项技术法规(英文REGULATION ON 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S OFCHEMICALS, 简称欧盟REACH法规),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该法规是欧盟建立的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它将取代欧盟现有的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涉及面相当广。

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贸易及企业造成的影响

我国对欧盟进出口的总体情况是:出口产品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或资源型产品,附加值较低;且出口的产品中具有风险性的化学品量大、面广、种类繁多;出口产品以中低档为主,进口则以高档为主;出口企业对国内外标准、法规等规则重视不够、研究不足,应对技术性措施的手段落后,贸易容易受到影响。另外,部级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结果,绝大多数得不到发达国家的认可,使得出口企业在面对技术性措施时更加被动。

增加企业成本,降低我国出口产品的欧盟市场竞争力

REACH法规实际涉及的产品范围很广,它的实施不仅会对石油和化工行业产生影响,而且对下游相关产业如纺织、轻工、电子、汽车等行业的影响可能会更大。预计该法规实施后,不仅会使对欧盟出口产品的成本提高5%以上,还会使从欧盟进口产品的成本增加6%以上。

据估算,每个注册方的每种分阶段性化学物质的登记注册、试验费用大概需要8.5万欧元(不含长期的评估费用);每个注册方的每种非分阶段性化学物质的登记注册、试验费用大概需要25.5万欧元(不含长期的评估费用)。这部分费用必然导致中国境内产品出口的贸易成本增加,使其产品在欧盟市场丧失竞争力,尤其是国内生产的化学物质供应链的国内下游用户所生产的制品或物品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将大大下降。同时,欧盟还对某些高关注物质采取目录式的授权管理,人为地制造垄断竞争性市场。

除了增加企业的注册、实验成本,该法规的实施将大幅度增加企业新产品开发的成本,严重制约发展中国家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化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从而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鸿沟日益扩大,欧盟的技术垄断能力增强。

导致发达国家竞相效仿出台各自的化学品管理法规

欧盟在综合了40多部化学品管理法规后形成了REACH这一全面的、贯穿化学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化学品监管法规及其相关的检测、分析、评估方法,其先进的、超前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理念得到发达国家的认同和赞许。其他发达国家,由于国内经济已经发展到信息化、科技化时代,污染重、能耗高、劳动密集、过程危险的工业项目和产品已经面临着淘汰或转移,在研究完欧盟的REACH后,它们必然出于保护本国民众健康、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维护和改善国内的环境系统平衡而制定相应的、统一的、全面的化学品管理法规,甚至可能会比REACH法规的要求更加严格,对境外企业产品的入境条件更加苛刻。这将使化学品国际贸易环境恶化,并最终对整个国际贸易及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国内产品出口企业面临紧张而繁杂的登记注册工作

欧盟的REACH法规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法规体系。它监控着化学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涵盖了数万种化学品的生产、使用、销售。其正式法规的法规文件达850页,相应的配套技术指导文件近万页。这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无力单独应对和执行该法规的。而且,该法规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登记截止日期:

对于已列入《欧洲现有商业化学品目录》(EINECS)的化学物质(分阶段性物质),要求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预注册,否则不得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到欧盟境内;对于在欧盟境内年产、年进口量超过1000吨的化学物质或年产、年进口超过1吨的致癌、致畸、和生殖毒性物质及年产、年进口量超过10吨的水生毒性物质应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注册;对于年产、年进口量超过100吨物质或水生毒性物质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注册;对于年产、年进口量超过1吨物质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注册。

对于未列入《欧洲现有商业化学品目录》(EINECS)的化学物质(非分阶段性物质),无预注册权利,无法享受过渡期继续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到欧盟境内的优惠待遇,应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注册。

由此可见,国内企业面临着时间紧、任务重的艰巨困难,如不采取可行的应对措施,将面临贸易中断等威胁。

积极应对REACH法规

根据海关统计,2005年中欧双边贸易额为2173.1亿美元,其中化工品贸易额167.58亿美元,涉及到32453家企业。其中出口79.76亿美元,进口87.82亿美元。2006年,中欧化工品贸易额达到198.71亿美元,其中出口97.53亿美元,进口101.18亿美元。所以,我国能够顺利应对欧盟的REACH法规对于保证中欧化学品贸易不受阻碍非常重要。

政府的指导性应对

面对化学行业关注健康,注重环境保护,控制化学品风险的大趋势,国家化学品管理政策也需要一定的调整,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多沟通,多协调,政策也需要协调统一。

根据了解,目前一些企业对REACH法规认知程度仍然低,我国企业要满足REACH法规的要求差距还很大,尤其是中小企业没有实力和精力单独应对REACH法规和办理注册手续,它们希望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高度关注REACH法规的实施,帮助和指导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制定应对策略。

商务部从2003年以来,一直从多方面积极组织对欧盟REACH法规的应对工作,2007年已经连续组织了6期培训,今后还将采取以下的应对措施:

跟踪REACH法规的实施细则,以便全面评估REACH法规对中欧贸易和中国企业的实质性影响;争取欧盟的技术援助,办好中国的REACH法规咨询台;进行有针对性、分层次的培训工作,提高各相关方对REACH法规的认知程度;帮助企业作好注册准备方案,如哪些物质需要注册,哪些使用化学物质的产品需要注册,注册需要的数据和数据的获取方法,注册费用,注册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等;与欧盟合作,召开REACH法规研讨会,帮助行业更全面掌握和理解REACH法规的各项要求,以便于我国企业应对;组织编写《企业如何应对REACH指导手册》,发给各相关行业和企业,使它们在准备数据,准备技术卷宗、化学品安全报告、安全数据表和编制暴露场景描述等方面得到技术指导;尽快研究注册问题,研究行业中介组织企业在欧盟注册的可能性,其权力和义务都有哪些,目前正在向欧盟咨询阶段;本次REACH法规实施后针对的重点是危险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目前所知大约有150种,需要密切跟踪欧盟的动向,搞清这些产品的名称和范围以及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以便有重点地开展工作;由于REACH法规比较复杂,各项内容中理解也不一致,需要与欧盟REACH制定的主管机构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以获得权威的注解。

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

行业协会在应对过程中可以发挥很重要的桥梁作用,例如不断完善预警系统,规范贸易行为,创造健康协调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建立行业协调机制,加强国内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同行交流相同物质的数据,研究如何开展风险评价等。另外,多数企业还希望行业协会尽快在欧盟设立注册机构,为企业代办相关注册手续和为企业注册提供各类服务。

企业是应对主体

无论政府和行业协会提供何种服务,企业仍然是应对的主体,因为REACH法规要求每个单个企业都要注册,都要了解自己生产的化学品的安全特性。另外,欧盟新化学品法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更多的控制化学品风险的责任从管理部门转到了企业。如前所述,生产、经营、使用化学品的企业需要了解化学物质的安全特性,了解是否对人体和环境产生危害。而要了解化学物质的安全特性要有实验数据的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要进入欧盟市场,没有数据就没有市场准入。数据的获得、按REACH法规相应地完成注册、评估和授权程序意味着生产和出口成本提高,会对企业的经营带来相应的挑战。

此外,在了解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安全特性的基础上,企业还应制定控制风险的有效措施,这对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挑战,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样没有市场准入。

对于下游用户来说,需要配合上游企业提供化学品用途的信息、暴露场景的信息,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信息在上下游链条上的流动传播,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所以,中国应对REACH的核心问题是企业必须成为应对REACH法规的主体。企业除了重视了解化学品的内在特性,以及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加强技术能力建设和改造,加大环保绿色产品研发力度,尽快开发绿色、安全的替代化学品等措施外,注册作为进入门槛的第一个环节最为关键。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年出口量大于1000吨的化工产品的出口金额占化工产品总出口额的60%。由此可见,虽然REACH法规规定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量每年小于1吨的化学物质免于登记,但考虑到国内出口大宗化学品的制造商较为集中,一般无法分散为1000多个制造商分别出口给欧盟境内1000多个不同的进口商,难以享受豁免权。

如企业所登记的产品产量很大,期望排斥国内别的化学品制造商的同一产品出口到欧洲市场,或具有享受自己所登记产品数据获利的愿望,可单独承担登记费用、单独进行登记;如企业产量和出口量均不太大,而又不忍放弃欧洲市场,可考虑联合该化学品的多个制造商或出口商联合登记,共同分摊登记费用,降低贸易成本,维持该产品在欧洲市场的竞争力。

按照REACH的规定,只有以下3类主体才具有登记资格:欧盟境内的制造商、欧盟境内的进口商、非欧盟制造商或出口商指定的欧盟境内的登记。由于国内企业无登记权利,国内企业可考虑采取以下几种不同的方式应对:

1、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子公司

对于大型化工集团或大型化工出口贸易商可考虑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子公司,以“人”的身份在欧盟从事母公司出口到欧盟化学品的登记。该机构或子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将欧盟境内所有与母公司从事化学品贸易的公司作为其下游用户,并在欧盟境内长期接受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监管,配合长期的评估及可能的质量审查。

该应对措施有利于产品保密信息的控制,同时可以自我控制或运作测试数据,可获取13-16年的数据共享费;其在欧盟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子公司可代表母公司控制其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的整条供应链,具有一定的贸易优势;以其在欧盟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子公司的名义返销给国内下游用户,该下游用户出口到欧盟的含有本品的制品或物品可免于登记。

但是,该应对措施会产生长周期的、高昂的专业人员培养成本。由于REACH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没有3-5年的学习无法熟练地进行注册登记,而登记所需要的《技术档案》、《化学品安全评估报告》、SDS等资料的编制也需要一个非常庞大的专业队伍;高额的办事机构运行费用;出于技术和数据的保密,其他国内企业一般难以放心地让该机构其产品在欧盟的登记。

2、创造免除申报的条件

对于一些间断性或非长期性向欧盟出口产品,而且年出口量在10吨以下的,可设法与欧盟境内多家进口公司进行贸易,以确保每一欧盟境内进口公司进口该产品的量在一年内不超过1吨,使之满足豁免条件。

该应对措施是应对REACH的最简便的积极措施(消极措施应为放弃欧盟市场),既可严格执行REACH法规的要求,又不会增加太高的贸易成本,可最大限度的维持自我产品的欧盟市场竞争力。但是,该应对措施只适用于间断性或非长期性向欧盟出口产品的国内企业,而且其年出口量不大;而且牵涉到多方的贸易谈判,可能会增加物流成本。

3、由贸易对方(欧盟境内的进口方)负责注册

对于某些常年向欧盟境内的固定客户出口大宗产品的国内企业可考虑由对方负责注册。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国内企业无需研究繁杂的REACH法规及其RIP文件。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贸易谈判中可能面临多项附加条件,在谈判中处于劣势;毫无保留地将自己产品的所有信息向贸易对方公开,导致核心技术、文件资料的泄密;对方贸易商相对固定,选择新的贸易商的难度较大,在随后的长期贸易过程中受对方牵制。

4、委托第三方注册

REACH规定,该委托方必须为欧盟境内法人。考虑到语言和文化的障碍,建议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办事机构的欧盟方或在欧盟具有办事机构的境内方。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机构均为第三方机构,具有严格的保密制度,而且与委托方无任何的同业竞争,可严守企业的一切机密;企业可及时、快速、准确、专业地对REACH做出响应,避免生产、贸易受到影响;专业地注册服务可避免不必要的注册反复,更容易获得ECHA的许可或授权,减少潜在的限制措施。

reach法规范文2

关键词:REACH法规;出口成本;出口量;三位一体应对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REACH法规是迄今为止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的最为复杂的一个欧盟法规。法规的要求众多,内容和程序繁杂,应对时需要很强的专业能力。REACH法规所涉及的行业十分广泛,除了对化工行业有直接影响外,还对一些下游行业,如纺织、机电、玩具、家具、印染、橡胶等行业产生影响。积极跟踪研究和应对REACH法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确保我国出口形势稳定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一、解析欧盟新贸易壁垒――欧盟REACH法规

欧盟理事会于2006年12月18日批准了《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法规》,简称REACH法规。该法规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REACH接受登记申请。表面上该法规只是一部规范欧盟成员国内部的化学品管理的法律,实质上,它是一个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使用安全的法律,也是一个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环境壁垒和社会壁垒在内的新型贸易壁垒。

该体系主要有以下四部分构成:

1、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

2、评估。包括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档案评估是核查企业提交注册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质评估是指确认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风险性。

3、许可。对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进行授权,包括CMR、PBT、VPVB等。

4、限制。如果认为某种物质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导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不能被充分控制,将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

二、REACH法规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REACH法规整合了现有的约40项共同体化学品指令和法规所构成的体系,涉及化学品大约3万种、配制品和制成品百万种,具有无数据即无市场和涵盖产品范围广的特点,其规定最严格、影响最深远,是中国“入世”以来遇到的影响最大的绿色环保技术贸易壁垒。具体影响有:

1、产品被召回案例增加,影响出口产品质量和绩效。以纺织业为例,2009年6月1日(REACH开始实施召回)至2010年10月31日的17个月间,共有中国、印度、保加利亚、越南、菲律宾五个国家的纺织品被REACH召回。其中,中国纺织品被REACH召回案例占54.55%,占一半还多。此间,中国纺织品在欧盟被召回269例,其中因REACH法规而被召回的有30例,占中国被召回案例的11.15%。产品召回会影响出口产品的质量信誉和出口绩效。而同时,REACH法规的实施会对我国的出口产生深远影响。(表1)

2、出口产品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下降

(1)出口直接成本提高。据估算,在REACH法规体系之下,每一种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需8.5万欧元,每一种新物质的检测费用约需57万欧元。欧盟的REACH法规大大提高了下游产品中化学品含量的检测费用及合格化学品价格,使大量使用化学品的化工、纺织、电子等行业增加了出口商品的直接成本。

(2)进口成本提高。欧盟是我国重要的石油化工产品来源地,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的化工品生产商或出口企业将把其高额的注册、评估费用摊入产品和出口成本,从而提高产品出口价格,势必导致我国进口企业成本压力增大。据行业测算,这将使我国从欧盟进口化学品的平均价格普遍提高60%以上。

(3)增加新产品开发成本。欧盟的REACH法规中规定,自1981年9月30日以后创制的化学品皆属新物质,对这些物质的注册、评估和许可的要求严、内容多、检测量大、费用高,致使新产品的开发和市场开拓成本大幅度上升。较高的开发成本,会抑制企业产品创新与开发的积极性。

根据专家预测,REACH法规的全面实施将使中国向欧盟出口产品的总成本上升5%,从欧盟进口的成本上升6%,中欧化工品进出口总额将下降10%,中国化工生产总值将下降0.4%,可能导致20万名化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业。

3、导致我国贸易条件相对恶化。假定欧盟实施REACH法规后国内供求状况不变,我国出口产品X,欧盟出口产品Y,欧盟的提供曲线为OB,我国的提供曲线为OA1,在E点达到均衡,决定了贸易条件线为OR。欧盟实施REACH法规后,我国产品对欧盟的出口在短期内迅速减少,此时提供曲线为OA2。F为新的均衡点,此时贸易条件线为OP,我国原来用OM的X产品可以换ON的Y产品,现在只能换ON’的Y产品,我国贸易条件恶化。(图1)

4、可能导致其他发达国家的连锁效应,恶化我国对外贸易环境。REACH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得到其他发达国家的效仿,可能会带来更多的全面性化学品管理法规的出台,甚至可能会比REACH法规的要求更加严格,对境外企业产品的入境条件更加苛刻,如美国启动了立法提案、日本宣布要建立商品检验注册制度等。其他发达国家可能因REACH法规引起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不仅带来我国相关产业出口环境的进一步恶化,而且使化工企业的进口成本相应增加,还将导致相关下游产品成本的连锁增加,同时影响我国纺织、医药、轻工、电子、汽车等相关产业的发展。这些影响所带来的连锁反应会进一步恶化我国的贸易利益,而且对我国产业发展、经济环境等产生不良影响。

三、应对REACH法规的对策

REACH法规堪称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遭遇的最大贸易壁垒,对我国许多产业及产品如服装、鞋业、玩具、家具、电子电器等产品出口欧盟产生直接影响。应对REACH法规是一场漫长的博弈,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应尽快建立起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行业协会为辅助的三位一体应对体系,并通过发展和掌握核心技术来获取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竞争优势。

1、政府应建立和完善REACH法规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要REACH法规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是指建立起一个部级的技术咨询机构,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特别要发挥驻外经商机构、经贸研究机构EOI中心优势,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外的REACH法规进展状况,以互联网为载体建立REACH法规数据库和专门的REACH法规信息收集和咨询机构,及时REACH法规预警预测信息。当企业遭遇REACH法规制约时,能及时调用REACH法规咨询系统的资源,得到具体指导和帮助;为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和参考,及时采取积极防御措施。

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建立完善的国内REACH法规体系。一方面促使我国国内企业加强对REACH法规的认识,改进产品以适应各种先进标准,尽快通过国际标准与质量认证,主动攻破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另一方面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技术法规与标准体系,适时构筑我国国内技术贸易壁垒体系,使外国因害怕报复而尽量减少歧视性的技术规定。

2、行业协会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REACH法规是以企业为监管对象的,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联合组织,应发挥协会的纽带作用,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在本行业中宣传和组织学习REACH法规,帮助企业熟悉注册程序及评估项目;应建立专门针对REACH的机构,为企业提供化学品注册、评估、咨询等服务,帮助全行业各成员实现联合注册、测试数据共享,以降低注册费用;应搭建桥梁,联合本国企业与欧盟境内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开展合作,分摊注册和评估费用。

3、企业应采取措施积极主动应对。出口欧盟的企业是REACH法规监管的主体。企业要熟悉和掌握REACH法规的内容,充分了解REACH法规对本行业和本企业的影响,查清本企业内部使用的所有化学品是否需要注册,并尽快按法规要求进行检测,搜集注册所需数据和信息。尤其是技术指南文件的内容,对照REACH法规要求进行自查。确定正在使用的REACH法规化学品类别,尽快用环保型材料取代禁用、限用的化学品。积极培养专业人员,加强与相关机构和行业协会的联系,及时跟踪掌握更多信息和获得更多技术支持。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胜利油田物探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卢仁艳.解析欧盟新贸易壁垒-REACH法规[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3.

reach法规范文3

那么,REACH法规是不是只对产品制造商有影响?REACH对与欧盟进行出口贸易的经销商有没有直接的要求?会不会产生影响?有哪些影响?需要开展什么工作来应对,以确保贸易的正常进行?这些都将是对欧经销商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经销商及出口贸易类别

REACH法规对“经销商”有明确定义,是指欧盟内只为第三方进行物质贮存或将物质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零售商。

这个定义范畴内的经销商,很明显指的是设立在欧盟的那些从事产品贮存或销售的公司,中国国内的经销商都不属于欧盟的经销商范畴。

本文考虑的经销商是仅进行进出口贸易、自己不进行生产的企业,特别是那些对欧盟进行出口贸易的企业。如果同时进行生产的经销商,在REACH的范畴内,实际上属于“非欧盟制造商”,适用“非欧盟制造商”的条款。

从注册地址和运作范围看,经销商可以分为“国内出口经销商”和“国际进出口经销商”。“国内出口经销商”只负责从中国采购产品,然后销售给欧盟的进口商或企业;而“国际进出口经销商”则不仅从中国采购产品,而且在欧盟从欧盟外进口产品,可能还在欧洲市场上分销,这样的国际进出口经销商实际上可以看成是欧盟的“进口商”、还具有REACH法规规定的“供应商”和“经销商”的身份。国际大买家一般都属于“国际进出口经销商”。

经销商与REACH的关系

REACH法规对欧盟范围内的“经销商”有收集、传递、保留产品中物质信息的要求,这些要求都在法规的第IV篇中做出了规定。但本篇考虑的不是欧盟内的经销商,而是在欧盟外如中国从事产品出口贸易的经销商。REACH法规中对欧盟内“经销商”的要求,对国内的经销商都不直接适用。

其实,推而广之,REACH法规本来就是欧盟的法规,其中的所有要求都不能对国内的经销商产生直接的规范作用。经销商们对此必须有正确的理解。

那么,REACH法规对国内的经销商究竟有没有影响呢?毫无疑问,有!而且影响很大!

REACH法规直接的规范对象是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下游使用者、供应商和经销商。而这些都是指处于欧盟的自然人或法人。

前面已述及,“国际进出口经销商”在REACH中不仅是欧盟的“经销商”,而且是REACH法规中定义的欧盟“进口商”、“供应商”。所以,凡是REACH法规中对“进口商”、“供应商”、“经销商”的要求,国际进口商都是需要满足的。其需要满足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预注册、注册、注册问询、接受注册信息/物质评估、注册的维持与更新、申请授权、限制有害物质含量、供应链内信息沟通、高度关注物质信息通报、物质分类和标识的通报。

本来,REACH适用于进口商的这十个要求并不是针对所有产品的,而是对REACH规定的三种类别的产品――“物质”、“配制品”和“物品”分别有不同的要求,如“申请授权”对欧盟进口的“物品”是不适用的,而“高度关注物质信息通报”则是专门针对“物品”的要求。但是,由于许多贸易上经销的产品都涵盖这三类产品,特别是一些国际大买家,购买的商品成千上万,所以,经销商就必须全面了解REACH的要求并有效应对。

“国内出口经销商”则不属于REACH法规规范的制造商、进口商、供应商、下游使用者、经销商中的任何一个角色,所以,REACH法规对“国内出口经销商”都不直接适用。但是,由于REACH法规对“国内出口经销商”在欧盟的客户――进口商有直接的要求,所以,经销商必须保证销往欧洲的产品本身满足REACH的相关要求,并且保证能够配合进口商去完成他在REACH中的义务。由进口商在REACH中的义务就可以推知“国内出口经销商”应开展的工作。

对于“国内出口经销商”而言,欧盟客户往往会提出以下要求:保证产品本身中不含REACH法规附件XVII中规定的物质,或含有但含量不超标;应进口商的要求提供预注册、注册、注册问询、补充注册、申请授权、物质分类和标识通报、高度关注物质含有情况所需的信息;向进口商提供REACH法规规定的必须从供应商上游向下游传递的信息。

如果欧盟进口商要求经销商自己考虑满足REACH要求,则必须考虑所有REACH相关要求的满足。

经销商应对REACH的策略

一、国际进出口经销商

实际上,“国际进出口经销商”是以“进口商”的身份来确保从欧盟外采购的产品满足REACH的要求。从大的应对策略上来说,有两种选择:一是自己直接满足REACH要求;另一是要求供货商满足要求,自己作为下游使用者。但是,由于供货商的规模、意愿、能力的不同,很难要求他们都自己去满足REACH要求,总有一些不可放弃的供应商不会去直接满足REACH要求。既然如此,一般而言,选择自己直接满足REACH要求是比较现实的战略。这时,就需要所有供货商配合提供相关信息、控制产品中受限物质的含量。

那么,国际进出口经销商就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REACH的应对:

1、设立REACH应对机构及提升供应链REACH意识;

2、供应商分类及REACH相关要求识别:

可分成物质制造商、配制品制造商和物品制造商三类,而物质制造商和配制品制造商的要求和控制方式基本类似,可归为一类。一般而言,物质和配制品制造商的产品会涉及REACH的预注册、注册问询、注册、补充注册资料、更新注册、申请授权、供应链内信息沟通、限制受限物质在产品中的含量、进行物质的分类和标识通告等要求;物品制造商则可能涉及REACH的预注册、注册问询、注册、补充注册资料、更新注册、高度关注物质通报、供应链内信息沟通、限制受限物质在产品中的含量等要求,其中前面六个内容实际上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小,经销商必须具备判断的能力;另外还有一类供货商声称自己是REACH豁免或部分豁免的供应商,要确认这类供应商声明的真实性;

3、抽查供应商REACH应对现状,了解需求:进行差距分析,了解供货商的能力,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执行标准;

4、制定不同供应商类别的REACH应对标准要求:一般而言,内容需包括需要识别和传递的信息、格式、时限等信息传递要求,需要限制的受限物质种类、含量、时限等物质限制要求,测试要求,变更管理要求等;

5、对不同供应商分类进行REACH应对标准培训:鉴于REACH法规的复杂性,一般的供货商将很难理解REACH法规本身及经销商提出的执行标准,所以,必须安排供货商进行两天左右的培训;

6、督促供应商满足REACH应对标准:这将是一个长期的、分阶段的过程,这是由REACH法规本身的要求决定的;

7、审查供应商REACH应对的符合性:主要是确保供应商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以及受限物质控制的有效性;另外,有的供货商认为自己的产品属于REACH豁免或部分豁免的产品,作为经销商而言需要审查其真实性,否则会潜藏巨大风险;

8、作为进口商开展前文所述十个方面的工作。

二、国内出口经销商

这里探讨的“国内出口经销商”是不进行制造的,否则就可以直接指定“唯一代表”满足REACH要求了。

在REACH法规中规定,非欧盟的制造商可以指定位于欧盟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满足REACH要求的“唯一代表”,代为履行进口商的义务。这时,进口商就变成了“下游使用者”,很多的REACH义务都不需要承担了。

那么,对于“国内出口经销商”的操作,首先需要探讨一个问题:“国内出口经销商”有无资格指定“唯一代表”代行REACH义务?对于“国内出口经销商”而言,这是非常现实的一个问题,因为国内的许多制造商风闻注册程序复杂,费用高昂,所以他们不愿意指定“唯一代表”直接应对REACH。假如经销商的欧盟进口商或国内供货商都不考虑REACH问题,或者是经销商为了免于受制于人,他们就必须考虑自己满足REACH要求了。这时,就需要有“唯一代表”。

在REACH法规的有关注册的最新版本指南文件(1.3版)的1.5.3.4“非欧盟制造商的唯一代表”中明确规定:“在条款8(1)中未提及经销商,因此(他们)不能够指定唯一代表”。

但是,了解REACH应对行情的人都知道,有不少国内出口经销商实际上是找了“唯一代表”的,并且一般都已做过预注册的。他们可以这样做吗?

如果严格按照REACH中对“经销商”的定义,只有位于欧盟境内的才可能算是经销商,那么,指南这样表述是否指欧盟的经销商不可以指定唯一代表呢?当然不是,欧盟内经销商根本不存在指定“唯一代表”的问题,也没有这样的资格。也就是说,这个规定确实是用于控制向欧盟出口的经销商的,虽然其表述不是很严密。

国内的经销商这样做,一是迫于无奈,二是抱有一种侥幸心理。这牵涉到REACH的执法问题。REACH欧盟的法规,当然只能在欧盟进行执法,欧盟以外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究竟是制造商直接出口的,还是由经销商转手出口,其实是很难辨识的。假如欧盟外经销商将自己当成制造商的话,在REACH所有需提交的资料中,并没有能够区别出制造商和经销商的信息,何况两者都是经过“唯一代表”执行相关要求的,更加难以辨识。欧盟也不可能去欧盟外直接检查企业究竟是经销商还是制造商。

指南文件之所以这样规定,应该是考虑对欧盟制造商比较公平。比如,中国的某种物质全部通过一个经销商出口的话,整个中国都只需要出一份注册费,而在欧盟的企业则需要分别注册分别缴费。所以,现在的这样操作,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毕竟这是人家的法规,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

这样,作为“国内出口经销商”就可以按照以下大的步骤来应对REACH:

1、确定由谁应对――进口商、供货商还是自己:对于经销商而言,最好是供货商,其次是进口商,最差的方式是经销商自己。但这往往不是经销商能决定的;

2、如果由供货商自己应对,那么,经销商实际上只需分别考察他们应对的符合性及进行相关信息传递即可;

reach法规范文4

[关键词] 欧盟 REACH法案 对策

一、REACH法案的主要内容

REACH(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ofChemicals)是欧盟委员会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新法规,主要目的是对大量的化学物质实施风险管理,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REACH法规不仅是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法规,也是一个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的法律,还是一个包括技术性壁垒、环境壁垒和社会壁垒在内的新型贸易壁垒。REACH法规的战略目标在于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保持和增强欧盟化学工业竞争优势;研发无毒、无害新化学品和创新能力;规范欧盟内部市场,防止内部市场分裂;增加化学品的使用透明度,尊重公众的知情权;推广非动物试验,实现可持续发展;推动全球化学品管理的规范化,以及履行欧盟在WTO的国际义务等。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欧盟建立了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该体系将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及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医药等产品,分别纳人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管理监控系统。对不同吨位的化学品,规定了注册时间表,以及严格的检测标准和检测费用。其中,“注册”是REACH最重要的内容,对企业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相对欧盟来说)对产品安全承担责任,充分搜集化学品危害信息,研究、提出并建议可供自己执行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向下游用户推荐这些措施。“评估”由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承担,评估企业所提供测试草案或审查注册信息的符合性。管理局可结合评估研究化学品的风险,评估可能导致物质被限制或要求授权。“授权”则是指对于高关注物质要求经授权后才能使用,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将高关注化学物质名单(黑名单)。企业如果使用黑名单上的物质,必须申请授权。申请者必须论证物质使用时风险被充分控制,或社会经济利益超过使用的风险,而且没有替代物和相应技术。“限制”是指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提供的控制生产商和进口商投放市场、有条件或禁止使用危险物质的程序。

欧盟REACH法规提案表面上看似一部规范欧盟成员国内部化学品管理的法律,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但是由于其政策中涉及的不仅仅是化学品的生产商,还囊括了进口商、下游产业等多个领域,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它将对经贸格局形成巨大冲击,尤其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化工及其下游产业产生难以预计的影响。

二、REACH法规实施给我国企业带来的影响

成本增加影响我国对欧盟的化工产品出口贸易。依据REACH法案估算,每种化学品的基本检测费用约需8.5万欧元,每种新化学品的检测费用约57.5万欧元,这些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企业必须向欧盟设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的新主管机构,注册其生产的化学品,并列出其潜在危害,相关产品只有在得到许可后方可在欧盟市场上销售。注册/授权档案以及化学品安全报告等材料的准备工作,将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并可能需要企业引进专业人才。在履行注册、申请授权等程序时,企业需向管理局或欧委会缴纳有关费用,并派专人关注程序进展情况,与当局保持沟通。如某种化学物质未获得欧委会授权,企业需考虑对替代物质进行购买或研发等工作。如产品因成本过高或无法达到REACH体系的要求而致退出欧盟市场,企业在进行市场转移、开拓新市场过程中难免造成成本增加。总之,REACH法规的要求给欧盟内部化工企业带来巨大的成本增加,生产商势必将这一代价转嫁给下游用户,中国化工企业的进口成本将增加,同时还将引起化学品下游企业产品上涨。根据我国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的调研,2006年中欧化学品贸易额高达190多亿美元,涉及公司3万多家。REACH增加的费用使我国化学品出口成本增加,从而形成直接的化学品出口壁垒,我国出口化学品的竞争力将因此下降。专家估计REACH将引起出口成本上升5%,总进出口量将下降10%,中国化学品总值将下降0.4%,20万员工将失业。

法案本身的不公平性。根据“REACH”规定,中国向欧盟出口相关产品必须通过欧盟境内生产商或进口商进行注册。我国企业因不具备与欧盟内的制造商同样的便利而受到歧视待遇,如果使用未能按期注册生产商生产的产品,则不能进入欧盟市场,使出口严重受阻。“REACH”还规定“不满10年之前已注册过的物质,潜在注册人可向先期注册人索取其注册所需要的信息,先期注册人应向潜在注册人索取50%成本费用,该要求在国家法庭上应被强行执行”。该法规引入了实施检测数据知识产权的做法,但没有明确支付程序、支付费用和依据,如果首次注册人以此牟利,将导致恶性注册局面,从而产生不正当的盈利并妨碍公平竞争。

国内检测资源的浪费,REACH法规未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与欧盟在这方面存在着巨大差距。欧盟的检测系统完善,检测苛刻且费用高,而欧盟对中国实验室的检测结果不予认可,意味着所有的数据检测都无法在国内进行,这对中国企业影响较大,给中国企业增添不必要的重复工作且造成资源浪费,其产品很可能因缺少“准入证”而被欧盟市场拒之门外。

削弱我国中小化工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我国化学品行业占多数的还是中小企业,或许大企业可以无视REACH实施带来的冲击,但在中小企业来说却尤其令人担扰,REACH法规的实施,严重制约中小企业产品的生产和对欧出口,同时由于对法规理解的不一致,可能引发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

可能出现欧盟对我国的“污染转移”。欧盟REACH法案的实施,普遍提高了产品的生产成本,将打破国际贸易平衡,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利润低、危及人身健康产品的生产地将会从欧盟转移到第三世界国家,且极有可能转移到我国。法规对保护转出国居民的健康与环境有实质帮助,但对于“污染转移”目标国所要付出的代价是不可估量的。

三、相应对策

首先,应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指导的作用。政府相关部门由国家质检总局牵头,会同发改委、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农业部、环保总局、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管理局等部门,加大对欧盟REACH法规的宣传和研究力度,加快了解REACH体系的细节和复杂性,加强信息收集和研究工作,共同研究应对措施,努力把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相关行业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充分认识到REACH法规确实会对我国相当一部分化学品和纺织品的稳定出口造成限制;另一方面,也应看到重视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保护环境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趋势,要想保持我国化学品和纺织品出口贸易稳定,并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顺应这一趋势。目前,美国提出了2800种化学品管理办法草案,日本也起草了“化工产品审察法”,针对欧盟REACH法规都已非常明确地提出了对应的化学品管理办法,我国虽然了一些化学品和纺织品的管理规定与办法,但还需根据国际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与国际接轨,以应对欧盟REACH法规和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由政府牵头,积极推进REACH法规中实现多国互认,更新检测仪器和设备,完善检测技术,做到与国际接轨,建立欧盟认可的认证与检验机构。这一点在家电产品中就已经实现。针对REACH法规中有些内容和实施方法,违反了世界组织的有关规定或不符合国际惯例,并对我国相关行业的出口企业或产品带有歧视性的状况,应由政府和中介组织有针对性地进行交涉。

其次,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行业协会应当组成“服务联盟”,发挥组织者的作用,邀请欧盟专家、法律人士和政府官员向企业介绍这一新政策,让企业了解其实质内容,并根据自身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行业协会应当实现行业纵向和横向的联盟,把握行业动态,建立相关的行业预警机制,为企业提供充分的信息服务,才能从产供销全方位的给予企业切实可行的指导,这样才有可能把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力量应对各种突发或重大事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全局信息以及具体产品信息的掌握者,应当积极参与对REACH相关的不合理标准的申诉中去,将诸如轻工业联合会、石化协会、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印染工业协会、纺织工业协会、化学制药协会、机械工业协会等全国性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联合起来共同应对。由于我国企业普遍缺乏熟悉欧盟注册要求和程序的人才,企业靠自身力量准备在欧盟注册的相关资料会有较大的难度,还应借助行业协会的合力帮助加快培养这方面的人才。

最后,企业应当发挥关键的作用。企业发展战略安排中,企业面对REACH法案带来的危机,根据自身现状及时调整发展战略:对受到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极大限制的产品限产或转产;联合其他同类企业组成利益团体,组织优势力量共同研究发展策略;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利用高科技领域内的合作来拓展商机。而最根本的则是强化产品质量意识和环保意识,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质量,树立自己的品牌。立足于创新,加大对各种环保型纺织化学品和绿色纺织品的开发力度,特别是要能满足对毒性、诱变、致癌、遗传、神经、免疫和过敏等方面的严格要求不断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预期竞争对手的行为,以及预期应用/机密性等。确定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制订战略措施,包括预注册和注册(如时间选择、对客户的影响和竞争等)、测试(如程序和成本等)、研发、内部能力和资料,以及对第三方协助的需求,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交流,并进行内部沟通等。时间安排和成本测算。

企业应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不断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质量和加工深度,提高产品的附加值。要重视替代品的生产,要鼓励更加安全的化学品的生产。同时还应开拓更广阔的市场,来分散风险。

企业应注意检查产品的特定信息,他们生产的何种物质、配制品以及物品会最终流入欧盟市场;关于这些物质有哪些规定;对每一款重要产品、产品要素以及投入的潜在影响;欧盟需要何种“更安全的替代物”替代化学品,替代品可用性、竞争产品和替代品的状态;供应环节要求提供何种生产数据、测试以及数据流动;考虑到法律规定的情况,职责和要求会对这些产品产生何种直接的影响;对不是针对欧盟市场的公司业务产生的影响(比如,整个产品范围的重组);为了避免触犯规定,上游的生产者可能从市场上停止供应何种化学品。

加强中小企业联合应对,我国生产化工产品的出口企业,许多是资金缺乏、信息不灵的民营企业。对于这样的企业应当联合检测,分摊成本,互通信息,欧盟白皮书有“第一家受益原则”即:为了避免重复试验和补偿企业的检测投资,未来化工品新政策引用了知识产权的定义,要求其他企业在为其产品进行注册和评估提供信息时,必须向首次生成测试数据的企业支付知识产权费。这样,只要我国企业而以联合形式通过了检测,成为了某产品的“第一家”,当初的参与者共享其带来的收益就可以通过内部协调加以分配,节约了成本。

参考文献:

[1]郭方:REACH法规及应对策略[J].中国涂料,2006.7

[2]章杰:欧盟REACH法规的挑战及应对措施――REACH法规对我国染料和印染行业影响的再分析[J].印染,2007.3

[3]吴玉华:REACH法规对我国印染行业的影响[J].印染,2005,31(4):45―46

[4]章杰: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石油化工行业影响的再分析[J].石油化工技术经济,2005.21(3):18―20

reach法规范文5

摘要: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这一最新的环保法规已开始在欧盟全面实施,它将对我国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及其下游产品产生巨大影响,是“入世”以来我国面临的最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当前迫切需要全面了解该法规的主要内容,分析其对我国化学品出口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企业自身绿色产品竞争力,确保进一步扩大化学品的出口市场。 关键词:欧盟;新法规;化学品出口;影响 2007年6月1日,备受注目的欧盟REACH法规(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Restriction 0f Chemicals)开始在欧盟全面实施。REACH法规的中文译名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是欧盟继原有三大环保指令相继实施后,一个影响范围更大、涉及产品更广的针对化学品生产、贸易、使用安全的法规。它将取代欧盟现有的《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等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并对欧盟市场上的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纺织、轻工、机电、制药等产品中的化学品实施统一管理,对进入欧盟市场的化学品要求进行注册、评估和许可,实施安全监控。欧盟一直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与其他国家相比,该法规的实施对我国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及其下游产品的影响相对较大,是一道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一、欧盟REACH法规的主要内容 REACH法规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令或法规,而是一个涵盖化学品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的综合性法规。它对出口到欧盟的化学品提出更严格的环保、安全要求,以规范欧盟市场上化学品的制造、使用和流通。主要包括注册、评估、许可、限制及数据共享。 (一)注册。对现有广泛使用和新发明的化学物(包括部分可分离中间体),生产商或进口商在生产或进口时,需通知政府主管机构,说明生产或进口该物质的用途,并提交相关文件。文件应包括对该化学物质毒性和生态毒性等特性的介绍、生产或进口的用途、对人类和环境的暴露量、预计产量、对该物质的分类及标识建议、安全数据单、对使用方法等进行的初步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建议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等。政府主管部门将把上述信息输入中央电子数据库进行注册,颁发一个注册号并对已注册物质中需给予特别关注的事项和特性进行实地考察和自动筛选。 (二)评估。由主管机构对所有产量超过100吨的化学品注册信息进行审查和信息核对;对降解速度慢并可能在自然环境中累积的或具有基因诱变或剧毒等危险特性的或其分子结构易引起关注的化学物质,即使其生产量或进口量低于100吨,生产商也应测试产品对人体和环境的长期影响。 (三)许可。对可能引起极大关注的物质或其成份,如CMR(致癌、诱导基因突变或对生殖有害的)物质和POPS(低降解有机污染物)物质,政府主管机构应对其按某一用途的使用方式给予具体授权。 (四)限制及数据共享。对部分化学品或配制品进行限制,除非在遵守限制条件下,才能被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必须对注册产品进行多种检测试验,检测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对首先完成注册而产生的产品数据信息向潜在注册人共享,但潜在注册人必须向前期注册人支付百分之五十的费用才能共享数据和完成注册。 REACH法规一改过去仅由政府承担化学品安全的责任,要求化工产业承担与其产品安全相关的责任,化工产业应负责收集相关化学品的数据进行评估,并保证只生产或销售按指定方式使用对用户及环境均属安全的化学品,还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证明使用有关化学物质的效益大于为消除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而引发的成本。 二、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化学品贸易的影响 与欧盟之前的同类指令相比,REACH法规影响的范围更广。从表面上看 ,REACH法规是个化学品法案,影响的是化工产品,但由于几乎所有商品都使用化工产品作为原料,因此,它的影响几乎波及到我国所有出口商品。仅从目前看,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我国出口到欧盟的商品,主要包括化学原料及制品、化纤、橡胶、塑料、纺织、轻工、电子、汽车、家电、制药、涂料等十多个产业,涉及904个税则号,其中出口量超过1000吨以上的有215种产品,超过100吨以上的有474种产品,超过10吨的有230多种,有500万种现今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受到影响。另外,REACH法规所涉及的不仅是化学品的生产商,还将这一责任进一步延伸到整个生产链,包括生产商和进口商在内的化学品下游用户、3万多种化工产品以及使用化工产品的下游产品都将受到影响。REACH法规的出发点是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但在保护环境的意愿下,确实对我国化学工业及相关产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阻碍我国化学品的出口。欧盟是我国化学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2011年,我国对欧盟出口石油化工产品1728万吨,出口额140亿美元。其中,单个品种出口量在1000吨以上的产品出口总量1094万吨,出口额22.2亿美元;100-1000吨的出口量322万吨,出口额31.6亿美元;10-100吨的出口量260万吨,出口额55.4亿美元。从对欧盟出口化工产品的结构看,我国生产的化学品中危险化学品量大面广,种类繁多,多数为大宗、低值、原材料性的、生产过程污染较严重的产品(如农药制剂中高毒农药占30%)。根据REACH法规的要求,中国向欧盟出口这些化学品和几千种化工下游产品将面临注册、评估、许可的问题,且必须通过欧盟境内的生产商或进口商进行注册。而且REACH法规规定了严格的检测标准和高昂的检测费用,这些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我国一些中小型企业根本无法支付如此昂贵的检测费用,难免导致化学品出口受阻,甚至退出欧盟市场。 (二)进口产品成本增加,影响下游相关产业发展。欧盟是我国重要的石油化工产品来源地,特别是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据海关统计资料显示,2011年我国从欧盟进口石油化工产品991万吨,进口额159.2亿美元。其中,单品种进口量在1000吨以上的进口总量645万吨,进口额20亿美元;100-1000吨的进口量219万吨,进口额23.7亿美元;10-100吨的进口量111万吨,进口额29.3亿美元,涉及1066个税则号。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的化学品生产商或出口企业必将把其高额的注册、评估费用打人产品成本,因而提高出口价格,这无疑增加了中国企业进口化工产品的成本。这不仅影响中国化工产业的发展,而且将导致相关下游产品成本增加,效益下降,影响纺织、医药、轻工、电子、汽车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打破国际化学品贸易平衡,导致化学品国际贸易市场的大转移。中国与欧盟化学品贸易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欧盟是我国化学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也是我国化学品进口的主要来源地。从与欧盟的化学品贸易结构分析,我国从欧盟进口的主要是精细、深加工的化学物质,如染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且多数为依赖程度较高的不可替代产品。而我国出口的主要是低附加值的化工原材料和中间体。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较高的注册评估 要求和注册评估费用将打破现有贸易格局,迫使中国企业重新开拓欧盟以外的市场,建立新的贸易渠道,而新市场的开拓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投入,市场的转移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化工产业的发展。同时,欧盟化工企业也将由此失去许多获得中国廉价化工原料的机会。 (四)削弱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我国目前出口到欧盟的化工产品多为大宗、低值、原料性的、生产过程污染较严重的产品,主要集中在无机盐、涂料、染料、橡胶制品、有机中间体等领域,具有资源密集和劳动密集优势。随着产品注册等成本的增加、开发费用的减少及欧盟对评估、许可审批时间的延 长,将有一半产品的优势逐渐丧失,大大削弱这些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能力,并将导致我国上千家企业因出口受阻而关闭。2006年,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从业人员500万人,仅国有及规模以上企业就有200多万人,比欧盟化工行业全部直接从业人员还多。据我国有关方面估计,欧盟REACH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国企业20万人面临失业。 三、我国企业应对REACH法规的策略 要减低欧盟REACH法规的负面影响,实现环境改善与贸易增长的协调,除政府的引导外,更重要的是立足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发挥自身作用,提高企业的绿色产品竞争力。 (一)构建绿色供应链管理。构建绿色供应链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和减少废弃物,是企业应对欧盟REACH法规非常直接和行之有效的方法。绿色供应链是把环境融入到整个供应链中,通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降低整个生产活动给人类和环境带来的危害,最终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大化。企业不能单靠技术来解决环境问题,还需要从管理角度人手,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模式为: 1、绿色设计。企业在产品设计之初就应以环境资源为核心,在产品及其生命周期全过程的设计中,充分考虑产品实现分解或再生的能力。要从源头上防止限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尽量选择可回收、可循环再使用的材料和零部件。 2、绿色采购。在采购原材料过程中,要精心挑选供应商,不能仅考虑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质量、价格、交货期、品种等常规因素,还需考虑选择重视环境管理的供应商,以保证所购买的原材料达到绿色或环保要求。 3、绿色生产。对生产过程而言,要求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减少和降低所有废物的数量和毒性;对产品,要求减少从原材料提炼到产品最终处置的整个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对服务,要求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中。国家环保总局在2005年12月13日出台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这标志着国家环保总局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正式纳入全国环境保护制度中。 4、绿色物流。企业应在运输、保管、流通加工、包装和装卸过程中,尽可能消除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如,在满足运输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包装物,选择可重复使用和循环利用的包装材料;仓储过程中尽量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搬运过程中尽量避免因运输不当造成产品损毁,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 5、绿色回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废料和运输、搬运、仓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损坏件,以及产品生命周期结束后被用户淘汰的产品均需要回收处理。在生产流程中报废的产品拆卸后,零部件可经处理后再利用。没有使用价值的电器产品首先要人工拆卸或分解,对可利用的零部件进行回收再利用,不可利用的零部件按材料分类进行回收。有害物质要经专门工艺进行处理,其他混合物经破碎、自动分拣等处理。工业残渣则焚烧转化为热能加以利用或送填埋工厂等。 (二)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开发绿色产品。一方面,要依靠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尽快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另一方面,要及时采用先进的国际技术标准,并对先进技术标准进行消化、吸收并予以采用和提高。欧盟REACH法规实施后的初始阶段,原先企业出口的产品由于一时难以达到欧盟的要求,REACH法规对企业来说是起了负面作用,短期内对欧盟市场的出口数量会下降,此时企业面临艰难的选择:要么采取新的技术、标准,进行研发创新,重新塑造绿色产品,挽救失去的欧盟市场;要么消极等待,不采取任何措施,从而失去这块市场。而失去欧盟市场就意味着出口企业要么选择进入国际其他市场,要么只好面临生产萎缩,甚至破产倒闭。但企业如果选择进入国际其它市场,会面临进入困难或遇到其他的壁垒,因而这也不是最好的选择。所以,企业唯一的机会和选择就是知难而上,积极应对欧盟REACH法规,如果企业能积极进行产品创新,改进生产方法和加工工艺,运用新技术、新能源、高标准,使产品逐步达到欧盟REACH法规的标准要求,出口量的下降趋势将随着新技术的应用、新产品的推出而逐渐扭转。 (三)建立一套应对REACH法规的管理机制。企业要加 强内部建设,及时制定应对欧盟REACH法规的工作方案,成立应对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及早准备注册信息。做到目标明确,计划周详,措施有力。生产、经营、使用化学品的企业需要了解化学物质的安全特性,了解是否对人体和环境产生危害。而要了解化学物质的安全特性要有实验数据的支持,数据的获得、按REACH法规相应地完成注册、评估和授权程序意味着生产和出口成本提高,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相应的挑战。企业应从控制原材料的来源着手,掌握最终产品的流向、是否对欧盟直接和间接出口、客户的使用情况等;了解在供应环节需要向下游客户提供哪些生产数据、测试结果等;评估REACH法规会不会对非欧盟市场的业务产生影响;放眼整个产业,留意上游产品将有可能因违反规定而出现停供的现象。此外,在了解使用的化学品安全特性的基础上,企业还应制定控制风险的有效措施。化学品行业需要更深入地了解化学物质的特性,提供风险控制的解决方案。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样没有市场准入。对下游用户来说,需要配合上游企业提供化学品用途的信息、暴露场景的信息,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信息在上下游链条上的传播,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四)与上下游企业进行有效沟通。企业应在了解最新科技信息和技术法规的同时,尽快与上下游企业尤其是欧盟客户进行沟通,提早选择好原材料供应商,尽快按法规要求搜集注册所需的数据和信息,为2008年4月开始的预注册做好准备。在充分了解REACH法规的内容,尤其是技术指南文件内容的基础上,清查本企业使用的所有化学品的状况,并根据REACH法规的要求,确定这些化学品的类别,然后根据不同类别,准备好预注册和注册所需的相关技术材料。大型化工集团或大型化工产品出口贸易商应尽快研究注册问题,研究行业中介组织企业在欧盟注册的可能性,以及其拥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考虑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子公司,以人的身份在欧盟从事母公司出口到欧盟化学品的登记。该机构或子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将欧盟境内所有与母公司从事化学品贸易的公司作为其下游用户,并在欧盟境内长期接受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监管,配合长期的评估及可能的质量审查。另外,欧盟的进口商在地域、语言、信息获取等方面具有优势,对相关规定的了解也更为深入。如果我国企业在欧盟的进口商比较固定,可通过他们了解到REACH法规的相关信息,并按照其建议采取相应的对策,积极应对R EACH法规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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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去年6月1日生效的欧盟REACH制度,其全称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制度》,这个制度在正式生效的第一天起,便取代了40余种当时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把大约3万多种化学品囊括在了它的监管体系之下。不仅化工行业受到直接影响,其下游的纺织、玩具、机电、家电等行业无一幸免。据估计,该法规将使我国企业的出口成本至少提高5%以上,进口成本提高6%以上。

正因如此,这个以保护环境和消费者健康安全为目的的制度,其实质已经演变为一项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不仅被称为是当今世界最为严格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即使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它的严苛程度也首屈一指。

于2007年正式生效的REACH制度,其相关规定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其规定,凡未办理注册或预注册的企业产品,将从2009年1月1日起被分阶段禁止进入欧盟市场。在这样的规定下,国内与欧盟有贸易往来的化工企业所能作出的选择只有两种:适应或者退出。

迫在眉睫的注册难题

没有人愿意放弃巨大的欧盟市场,但要想按照其规定完成注册,绝大部分的中国企业都面临着不小的难题。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俞雄飞认为,面对REACH法规,小型的、开发产品不多的贸易公司,由于对自己所开发的产品研究比较透彻、深入,往往能够更容易地进行注册。但对那些产品面广、贸易涉及领域多、下游市场的情况错综复杂的贸易型企业,要想适应REACH所带来的贸易格局却要困难很多,因为它们要想顺利注册,可能需要进行成千上万种化学品及其衍生品的注册工作,要开发出所有这些产品的注册卷宗是难以想象的。

更让企业头痛的是,完成REACH注册,他们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这里的资金投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欧盟规定,在正式注册阶段,将按照产品进口量收取1200~10000欧元不等的注册行政费用;二、欧盟规定,除了欧盟境内的企业,他国企业无法在欧盟直接注册,只能通过欧盟进口商或者委托机构来完成注册,企业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三、企业若想完成注册,就需要获得 REACH 要求的各种检测数据。这些数据的取得需要进行各种实验,而实验所耗费的费用惊人,据欧盟估算,每一种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需8.5万欧元,每一种新物质的检测费用约需57万欧元,而毒理检测以及生态毒理检测所产生的费用甚至超过100万欧元。欧盟表示,对于不同种类的化学物质,检测的费用也不尽相同,并不会设置一个固定的限额。这种“上不封顶”的支出,让不少企业感受到了彻骨的寒意。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欧盟对中国实验室的检测结果不予认可,因此,所有的数据检测工作都无法在国内进行,这还将进一步导致中国企业检测成本的上升。此外,注册、授权档案以及化学品安全报告等材料的准备工作,同样将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

正是因为有着这样严格的要求,一些规模较小、资金状况本就十分紧张的中小型企业,仿佛已经注定了被迫出局的命运。

“预注册”或成救命稻草

欧盟在推进REACH制度的规划中,将2009年1月1日这个时间作为了未能符合REACH制度的商品能否进入欧盟市场的分水岭。而在此之前,从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1日的半年中,是欧盟规定的REACH预注册时间。对于一些实力较弱的企业来说,这一段合法的“缓冲期”,将是他们为数不多的一点“念想”,而要想把握这段时间,需要他们积极地面对REACH预注册。

REACH预注册是指,在正式注册之前,所有分阶段物质都需要进行预先注册以便更好地收集物质的数据和信息;而非分阶段物质则不需要预注册;参加了预注册的涉及分阶段物质的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吨位可以分别相应地享受到2年半(1000吨以上:截止到2010年12月1日)、5年(100~1000吨:截止到2013年6月1日)、10年(1~100吨:截止到2018年6月1日)的过渡准备期。

俞雄飞认为,预注册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是应对REACH制度最为简洁、有效的办法。通过预注册,企业就有可能根据出口产品的吨位段和受关注程度的不同,赢得2~10年的过渡准备期,在准备期内,还能够继续保持对欧盟的出口,否则就只能选择退出。

而更为有利的是,相比于正式注册的严苛要求,预注册的要求显然轻松了许多,预注册不产生行政费用和检验费用,只有费用。而且所需提交的预注册表内容也很简单,只要求填写物质化学名称、CSA号(美国化学文摘社登记号)、EINECS号(欧洲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登记号)、注册人联系信息、预计最晚注册时间、吨位段(3年平均出口欧洲量及下游用户数目)和相似结构物质名。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这是一个难得的贸易契机。

企业通过预注册赢得时间,除了能够保持生产、贸易的持续外,另外一个重要意义在于,企业可以在这段时间内联合同行业中的其他企业,将有需要对同一种物质进行REACH正式注册的企业组织起来,进行联合注册。这种方式,是REACH制度中允许并鼓励企业实施的。它的好处首先就在于减轻了REACH制度所带来的沉重的资金压力,注册同一类物质,企业可以分担检验费用和行政费用,以及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投入。同时,联合注册还能使注册卷宗得以优化,避免不同企业提供同一种物质的数据时,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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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欧盟的一组组合拳已经让中国的家电企业初尝技术大棒的滋味。2006年7月1日,欧盟要求,以后所有投放到欧盟市场上的产品必须通过RoHs指令,RoHS指令已经影响到我国整个电子行业;2006年8月13日,WEEE指令再度实施,要求所有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产品必须通过WEEE指令,对电器、电子设备的处理,回收与循环使用做出了进一步要求。

这些技术壁垒让中国企业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12月30日的《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6)》显示,2005年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因技术性贸易措施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达101.5亿美元左右。商务部的《2005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影响》调查报告也指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企业发展的影响形势依然严峻。在我国22大类出口产品中,2005年有18类遭受直接损失,损失达691亿美元,贸易机会损失更是达到1470亿美元。

2007年,欧盟技术壁垒新政实施日再度迫近。2007年6月1日,REACH法令将正式实施;2007年8月11日,EuP指令也将实施。这些法令相继从化学品、能源产品方面给中国企业上了紧箍圈。

不了解游戏规则,就只能在游戏中被打败。因此,熟悉这些欧盟指令程序以及标准的具体技术要求就成了摆在国内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REACH法令:锋利的双刃剑

2007年1月5日,北京。

刚送走2006年最后一场雪的首都还留着丝丝寒意,但在北京京民大厦举行的一场特殊培训班上,却是一派热火朝天的景象。这就是国家质检总局专门为北京地区的一些企业举办的应对欧盟REACH法令培训班。

REACH法令,相信对欧贸易频繁的企业应该熟悉,其全称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又被称为“欧盟最新化学品法”。据专家介绍, REACH法令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令或法规,而是欧盟一个涵盖化学品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的综合性法规。它对出口到欧盟的化学品提出了更严格的环保、安全要求,主要包括注册、评估、许可及限制等主要内容。

REACH法令中对企业影响最大的是注册。该法令提出了严格的时间期限,对于1吨以上的新物质,法令生效12个月后,生产商或进口商在其商品投放市场之前必须进行注册。对于现有物质,法令规定:产量为1000吨以上的化学品和任何超过1吨的致癌物质或诱导基因突变的物质,必须于REACH生效3年内完成注册;产量100~1000吨的,于REACH生效后6年内完成注册;1~100吨的,应于11年内完成注册,未能按期纳入管理监控体系的产品一律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2006年12月13日,欧洲议会以529票同意、98票反对、24票弃权的表决,正式通过了化学品管理法令――REACH。该法令将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预计我国每年数百亿欧元的输欧消费品、机电产品等将受到影响。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相关负责人提醒说,我国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REACH法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措施,用心应对。REACH法令的实施,对中国的企业和相关产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它要求中国化学品生产企业加快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采用国际标准,改进生产工艺,减少环境污染,尽快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

同时,我国对欧盟出口的化学品及其相关产品,如果不能满足REACH法令,按2002年至2004年的统计数据计算,中国每年对欧出口可能减少37亿欧元。其主要体现在:一是将对我国化工及相关产品的出口设障。我国向欧盟出口的化工品和几千种化工下游产品将面临注册、评估、许可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将导致费用增加,使我国对欧盟化学品出口成本普遍提高,许多石油和化工产品出口欧盟受阻,有些甚至会退出欧盟市场。二是使我国从欧盟进口产品成本增加,严重影响下游相关产业的发展。我国从欧盟进口的主要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以及我国目前急需的化学品及其相关产品,据行业测算,REACH将使我国从欧盟进口化学品的平均价格普遍提高。三是将影响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专家预测,在产品注册等成本的增加,欧盟对化学品评估、许可、授权时间较长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如果企业用于研发的资金减少,我国将有很多出口产品逐渐丧失竞争优势。

EuP指令:环保背后的危机

2006年12月1日,上海。

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举办的电工电子产品环境生态设计国际研讨会在沪举行。会议的议题集中到了又一个欧盟指令的身上,这就是EuP(能源产品)指令。该指令将于2007年8月11日正式生效。

能源产品(EuP)在生产、配送、使用和废弃阶段都会对环境造成若干影响。据统计,超过80%的环境冲击跟产品的设计有关,如果在产品的开发阶段就能考虑环境冲击,便能改善产品的环境绩效。随着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的关注程度也与日俱增。各国政府,特别是发达国家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越来越多地考虑环保方面的因素,以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种趋势正是欧盟制定EuP指令的基础。

2005年7月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正式公布了关于制定能耗产品环保设计要求的指令2005/32/EC(即EuP指令),它作为集成产品策略框架的一部分,考虑了产品在整个生命循环周期内对资源能量的消耗和对环境的影响。该指令还对理事会指令92/42/EEC(关于新的燃气或使用液体燃料热水锅炉能效要求的指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6/57/EC(关于家用电冰箱、冷冻柜及其组合件能效要求的指令)及指令2000/55/EC(关于荧光灯镇流器能效要求的指令)进行了修订。2005年8月11日EuP指令正式生效,并规定成员国在2007年8月11日前完成符合本指令所需的国内立法及行政规定。

“维也纳―首尔―渥太华”生态设计公司高级顾问李健模教授介绍说,EuP指令的关键要求主要有生态设计要求(第15条)、CE标志(第5条)、合格评定及声明(第8条和第5条)和消费者信息(第14条)。电子制造产业规模在全球仅次于美国、日本和中国,位列第4位的韩国,主要通过制定法律、企业自律和设立专门的项目等3种形式来应对欧盟的各项环保指令。

双绿指令:电子产品新门槛

说起欧盟的环保指令,就不得不提大名鼎鼎的双绿指令:RoHS指令(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与WEEE指令(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RoHS 指令2002/95/EC限制了电器、电子产品中的6种有害物质的使用,2006年7月1日后所有投放到欧盟市场上的产品必须通过RoHS指令。RoHS影响着整个电子行业。WEEE指令2002/96/EC要求了对电器、电子设备的处理,回收与循环使用。要求2006年8月13日以后所有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产品必须通过WEEE指令。许多把产品经销到欧洲的美国公司也必须保证他们的供应链符合这两项规定。

这两个指令的实施,让我国的家电企业第一次知道了如何应对技术壁垒,也让更多的中国企业看到了出国做生意的新门槛。如同此次中国的制鞋企业开始学会对反倾销说“不”一样,不断走向国际市场的中国企业更要学会如何跨越国际市场这个新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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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技术有限公司实习报告范文格式

XX技术有限公司实习报告

摘 要:理论知识的学习是为更好的实践服务。在大学四年中,我学习到了众多关于营销管理类的知识和理论,增长了自己在营销方面的储备知识。同时我也深知理论应与实践相结合,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在这两个多月中,我在XX技术有限公司市场部参与了实习工作。实习中我学习到了业务的扩展,客户维护等多方面的营销管理经验,深刻体会到实践中的营销工作的运行情况。 关键词:业务扩展;客户管理;实习报告

本次两个多月的实习,是我从理论到实践,从学校走向社会的一个契机。在XX技术有限公司两个多月的实习中,我开始真正接触一个公司的营销管理工作,将之前从书本上所学到的理论知识结合到实际工作中,提高了自己的解决问题的能力。此次实习不但帮助我积累了较多的营销方面的实践经验,也让我懂得了如何更好的融入社会。

一、单位简介

XX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为企业提供应对国际贸易技术壁垒(TBT)全方位服务的专业机构。瑞旭技术拥有一支涉及化工、制药、机电、纺织、轻工、塑胶、汽车、玩具、商检、外贸行业专业人士构成的高素质核心团队,是国内最早研究欧盟REACH法规的专家团队,为企业提供TBT咨询及检测服务。公司在全国众多地方设有子公司和办事处,同时在爱尔兰顿多克设一家独立的化学品法规顾问公司,致力于提供全面的REACH法规服务,与国内公司相互合作。在中国REACH解决中心的领导和帮助下,瑞旭技术得到了国内外REACH法规

相关负责机构的大力支持,并与之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沟通渠道,成为国内掌握法规相关信息最及时最准确的服务机构。

二、实习计划

本次实习是进入公司市场部进行学习实践。实习时间为1月11日到3月26日,其中包含了半个多月的春假时间。总共实习时间大约为9周,双休日除外。此次在市场部的学习,以开拓市场和客户关系管理等为主要内容,以电话销售电话沟通等方式进行。同时在实习初期,也有一些培训以及辅助相关部门工作等事项。具体实习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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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范文9

上半年的技术贸易措施通报数与同期相比有所上升

2014年上半年,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共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1904条,与2013年同期相比(1721条)增长了10.63%,其中技术性贸易壁垒(TBT)通报1091条,与2013年同期相比(1086条)增长了0.04%;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SPS)通报813条,与2013年同期相比(635条)增长了28.03%。

从TBT通报和SPS通报数量不断上升的趋势可以了解到两个方面的讯号:一是WTO各成员国对于产品是否安全、环保的要求趋向严格,二是TBT和SPS措施,已成为协调制约国际贸易的技术手段,这些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内容是否必要,有没有违反TBT协定有关“制造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原则,需要所有国家的密切关注。

从通报的行业性分布特点来看,技术性贸易壁垒(TBT)通报为1091条,涉及各个行业,其中影响较大的为食品技术、家庭用品制造业、电气工程、医药卫生技术和环保、保健与安全五个行业,从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的数量看来,食品技术是世界各国重点关注的问题,食品卫生和安全直接影响到人类的身体健康,世界各国为了保护本国人民的身体免受不必要的伤害,对进口食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具体分析见下表 :

2014年上半年,TBT通报数量最多的国家是厄瓜多尔,共了203条通报排第一,美国了80条通报排第二、以色列78条排第三,剩余排在前十的依次是巴西65条、欧盟43条、韩国40条、中国39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35条、智利31条、科威特26条(如下图)。厄瓜多尔是历年来首次通报数量超越美国、欧盟排在首位,占整个通报数量的32%,而南美其他国家如巴西、智利通报数均排在前10, 从通报的频次可推断出南美地区的技术贸易措施体系正在加紧完善当中,我国机电产品、建筑产品进入南美市场的难易程度将会有一定的改变,整体而言,应该是难度增加了。(分布情况见下图)

重节能环保以及体现产业优势――美欧日通报印象

欧盟

2014年上半年欧盟了43条通报,与2013年上半年相比,仅有两条的差距。近年来,欧盟通报的频率比较平缓,循序渐进,基本都与环保相关。欧盟的通报的重点主要是在电气工程(通报数量9条)、食品技术(通报数量8条)和化工技术(通报数量5条)这几个领域,RoHS(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指令和REACH(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许可)法规所占比重较大,需要特别关注。

欧盟了对指令2011/65/EU(新RoHS指令)附件III和附件IV进行了修改的草案,该草案对附件III的修订如下:免除电气和电子元件的焊料和最终表面材料的铅;免除点火模块和其他电气和电子发动机控制系统中使用的印刷电路板表面材料中的铅;免除用于标志、装饰或建筑、专业照明和轻工艺术品的手工制作发光放电管(HLDTs)中的汞。该草案对附件IV的修订如下:免除在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用额定电压125伏交流或250伏直流电容器介电陶瓷、微通道板、大面积裸片堆叠元素的一个界面焊料、电导率测定用镀铂的铂电极中的铅;免除在除了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用C-压顺应针连接系统之外使用的铅;免除在2017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中使用的背光液晶显示器用冷阴极荧光灯(CCFLs)中的汞(每盏灯不超过5毫克)。

REACH法规中对多环芳烃作为潜在致癌因素的关注程度加强。欧盟的第G/TBT/N/EU/213号通报中指出,欧盟委员会将修订法规(EC) No 1907/2006(REACH)附件XVII中的条目50、51和52的某些要素的技术要求。修订REACH附件XVII的条目50,以采用欧洲标准EN 16143:2013作为引用的分析方法,确定作为生产轮胎或轮胎部件的油使用的,带有多环芳烃(PAH)的橡胶填充油是否符合当前限制的第1段中的含量限值。当前作为引用方法提及的对于方法IP-346的引用去除。在REACH附件XVII的条目51和52中,有关在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的邻苯二甲酸盐(酯),一个过时的审议条款被删除。

美国

美国2014年上半年通报的数量与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仅是2013年上半年美国通报数量的57.1%。通报涉及的领域没有太多变化,主要还是表现在数量上,例如2013年上半年,美国了65条与节能环保相关的通报,而2014年只有36条,由此看出,美国今年上半年对法规修改的频率并不高。能源节约计划是美国实现节能环保的一项重要举措,2014年上半年的20余条相关通报中,分别对除湿机、冷冻箱、商用制冰机、商用洗衣机、空气调节器等机电产品的节能标准做出了规定。

1月的第G/TBT/N/USA/876号通报指出,美国能源部提出将美国能源制造技术修正法案第5条规定的定义“过墙式中央空调”和“过墙式中央空调热泵”编邦法规法典,并提出撤销已被替代的2006年生效的空调标准,及现已废止的对“过墙式空调和热泵”产品类别的引用,包括定义和标准。

美国能源部在第G/TBT/N/USA/907号通报中提出修订除湿机的测试程序,增加了关于测试设备安装的解释,对主动模式用能、能效度量、综合能量系数的计算公式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提案建立了新的附录,要求某些低温环境下的主动模式测试;IEF度量中增加了风扇模式能耗测量;包括整体式家用除湿机测试技术和性能测量;DOE增加了管辖产品的定义澄清,修订了认证要求,增加了容量测量检验说明,做出了某些编辑修改。

美国最近的关于能源标签规则的第G/TBT/N/USA/908号通报中指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议扩大照明设备标签的覆盖范围,并且改变冰箱上现有的标签类别,修改吊扇的标签设计;对于空气调节器的标签,要求贴在包装上,而不是装置上。

美国的80条通报中,有13条是关于食品技术的,占通报数量的16.25%,食品标签仍然是食品技术中重点关注的对象,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提出修订传统食品和膳食补充剂标签规定,在标签上提供最新的营养信息,帮助消费者保持健康的膳食习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提出修订单份量容器的定义;对某些容器要求双列标签;更新和修订几个通常消费参考量(RACCs或参考量);对一般食品通常一次食用的参考量增加了几种食品和食品类别;修订了清新薄荷糖标签份量;对份量规定做出了多方面技术修订。

日本

日本2014年上半年的通报数量同比也下降了50%,的10条通报中,仅仅只涉及到四个领域:医药卫生技术、化工技术、电气工程和农业,其中有一半与医药卫生技术有关。

日本厚生劳动省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部分修订了生物制品的最低要求,增加了最近批准的新的疫苗产品和血液制品的标准,以保障市场上流通的新疫苗产品和血液制品的质量安全。新的标准中规定了药品的生产工艺、特性、质量和存储标准及其他方面的注意事项。

第G/TBT/N/JPN/456号通报指出,日本厚生劳动省为了实现防止滥用品引起的公共健康风险的目标,依照麻药及影响取缔法的规定,指定了新的品物质。

既2012年下半年了修订REACH指令附件中有关多环芳烃的限量要求,将之限定在1mg/kg范围以内,对于与人密切接触或长时间接触的产品要求不得检出。法规后的一年多时间里,都没有宣布相应的协调标准,引起了国内制造商企业、检验检测机构的紧张。

2014年上半年,欧盟通报,明确了采用欧洲标准EN 16143:2013作为生产轮胎或轮胎部件的油使用的、带有多环芳烃(PAH)的橡胶填充油是否符合当前限制的第1段中的含量限值检测方法。EN16143:2013的全称是Petroleum products. Determination of content of Benzo(a)pyrene (BaP) and selected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 (PAH) in extender oils. Procedure using double LC cleaning and GC/MS analysis,中文译文为“石油产品:填充油中苯并芘(BaP)和选定的多环芳烃(PAH)的含量测定,使用双液相(LC)清洗和气相色谱-质谱(GC/MS)分析规程”。

此次新官方检测标准的提出对相关生产企业来说意义重大,欧盟修订REACH法规中的多环芳烃(PAH)限令,将限令的适用范围扩充至普通消费品,并禁止产品多环芳烃(PAHS)浓度超过1 mg/kg的物品。然而,欧盟并没有同时公布和新限令对应的检测标准。这意味着纺织服装、鞋类、表带、腕带、口罩、玩具、儿童保育产品、日用器皿、手推车、学步车、塑料制品、轮胎、道路建材及屋面覆盖层、蜂窝煤、陶土飞靶等多种消费品进入欧盟市场需要检测多环芳烃(PAH)含量,却不能确定哪一种检测方式检出的数值最终能够得到欧盟的认可。这种不确定曾对企业和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造成了不小的困难。新官方检测标准的提出不仅解决了部分出口企业的检测难题,也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那就是欧盟的技术标准会随着法规的实施陆续出台,从而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欧盟的技术体系。

注册、授权一体化管理体系的扩展

既REACH(化学品注册、授权、许可)法规之后,这种一体化的管理方式有了更新应用。REACH监管的是进口或出口化学品在1吨以上的企业,而BPR法规,监管的产品范围更加具体,清单式的管理,让化学物质使用的影响更加可控。

BPR是欧盟监管防腐剂、农药、杀虫剂等生物灭杀剂以及用这些制剂处理过的物品的法规。具体监管的产品有:肥皂、消毒液、防腐剂、杀虫剂、纺织服装、家具、油漆涂料等。BPR法规的物质清单,是欧盟允许企业用来当生物灭杀剂使用的全部化学物质的名单。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申请授权,企业才能使用清单内的物质。2015年9月1日后,产品一旦检出含授权清单外的物质则算作违法,检出含有清单上物质但无授权证明也算作违法。

欧盟化学品管理局正对用于生物灭杀剂的化学品进行评估,并不断将通过评估的化学品添加进清单。2014年上半年,欧盟通报,将醚菊酯和曲洛比添加进法规授权清单。而在过去两年之中,清单新添物质的通报达30余条。现在,清单已经包含的物质有环丙唑醇、驱蚊酯、吡硫翁铜、代森锌、十二烷酸、四氟苯菊酯、辛酸、碘、癸酸、五水硫酸铜、戊唑醇、溴乙酸、醚菊酯、甲酸、壬酸、苯甲酸等。

授权清单的范围扩展,对于企业缩减授权成本有重要影响。BPR授权费用高昂,据悉可达到REACH化学品注册费用的五倍之高。国内除了少数大型企业和外企之外,许多中小型无力支付这一授权成本,面临被欧盟市场淘汰的可能。而根据目前来看,申请不同化合物授权,需要的费用有所差异。因此,如果BPR清单上的化合物数量增多,可能出现用途类似但价格上高低不等的多个化合物。企业可寻找预计费用较低的来替代当前生产中所使用的预计费用较高的化合物,并申请授权。

美国:大力推动能源节约计划

节能减排是美国近几年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点。能源部主导推动的机电产业升级国家计划《能源节约计划》更是占据了美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头。这个趋势延续到今年上半年依然未变。

从2014年1月到6月,美国能源部对《能源法规》下设《能源节约计划》的落实进行了大力推进。法规修订次数达27次,较去年同期增长了40%。修订涉及的对象包括自动商用制冰机、商用洗衣机、商业供暖和空气调节、制冷设备、冷藏库和冷冻库、加热泵、住宅用洗衣机、机顶盒、外部能源电源、一般用途电灯等机械电子产品,内容涵盖产品的认证文件、测定方法和测试程序、产品能源节约标准以及能源标签规则等。

同样是今年上半年,美国的制造业快速复原,招工数量达到近几年以来的峰值。在机械电子市场的环保技术要求愈发高,美国国内产能也不断抬升的势头下,输美机电产品如果跟不上《计划》的脚步,在美国市场的份额将受到双重影响。

东盟:食品技术国际化

在发达国家通过出台大量的法规和标准规范国内食品市场,保证食品对消费者安全的大潮流下,食品安全领域也成为了东盟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共同的重点领域。今年上半年,多个东盟国家了食品技术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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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可达龙注射液 外周静脉炎 治疗

May reach the dragon inoculation fluid result circumference phlebitis treatment

Chen Xuemei Shen Yajun

Abstract:Objective:Discusses may reach the dragon inoculation fluid vein application result circumference phlebitis the treatment result.Methods:May reach 95 examples the dragon inoculation fluid result circumference phlebitis patient to enter along with the fuselage two groups:The conventional treatment group (47 examples) spread wet with 50% magnesium sulfate,the union treatment group (48 examples) add the mashed potatoes with 50% magnesium sulfate to spread wet.Results:unites the treatment group (3d) total effectiveness obviously to be higher than the conventional group in the short-term (P

Keywords:May reach the dragon inoculation fluid Circumference phlebitis Treatment

【中图分类号】R45【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879(2010)11-0067-01

可达龙是III类抗心律失常药物,主要作用是阻断加通道和延长复极。目前在临床上主要用于各种室上性与室性快速心律失常,包括心房扑动与颤动、预激综合征、肥厚性心肌病、心肌梗死后心律失常、复苏后预防室性心律失常复发等,尤其是可达龙注射液的静脉应用日益增多。由于可达龙注射液本身的理化性质、人为因素以及患者个体因素,时常导致外周静脉炎的发生。在可达龙治疗心脏疾患的同时,给患者造成了新的疾患,不但影响了对主要疾病的治疗效果,而且延长病程,甚至产生医患矛盾。因此,对于可达龙注射液所导致的外周静脉炎,需给予快速有效地治疗。我们尝试用硫酸镁加土豆泥联合湿敷的方法来治疗此类静脉炎,并观察临床疗效。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2005年7月~2010年6月,在本院心内科接受可达龙注射液静脉应用后出现静脉炎的患者95例,随机分为常规治疗组(47例)和联合治疗组(48例),两组在年龄、性别、静脉炎分度方面无显著差异。(见表1)。

1.2 治疗方法:①常规治疗组:50%硫酸镁湿敷,用含硫酸镁湿纱布6层覆盖静脉穿刺点并沿静脉回心走向覆盖静脉炎血管周围,面积超过红肿边缘1cm,外层覆盖保鲜膜包扎,q6h更换敷料;②联合治疗组:取土豆泥300g,加50%硫酸镁100ml调制成糊状,将糊状混合物涂布于静脉穿刺点并沿静脉回心走向涂布于静脉炎血管周围,面积超过红肿边缘1cm,厚度2-3mm,外层覆盖保鲜膜包扎,q6h更换敷料。

1.3 评价标准:两组均于治疗后3d内评价效果。①观察比较两组治疗后静脉炎的情况。根据美国静脉输液护理学会(INS)静脉炎判定标准。I度:主诉疼痛,体检局部红或肿胀,静脉无条索状改变,未触及硬结;II度:I度静脉炎表现加沿静脉走向出现红线;III度:II度静脉炎表现加沿静脉走向呈条索状。②两组疗效观察。显效:外敷1d后局部疼痛、肿胀、压痛、条索状红肿消失;有效:外敷1d后肿胀、疼痛减轻,仍有条索状红肿,2-3d后疼痛及条索状红肿消失;无效;外敷3d后疼痛无缓解或稍有缓解,局部红肿未见明显变化。显效加有效为总有效。

1.4 统计学方法: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

2 结果

3 讨论

静脉炎主要由于长期输注高浓度刺激性较强的药液,或静脉内放置刺激性大的塑料管时间过长,引起局部静脉壁发生化学炎性反应;或在输液过程中无菌操作不严,导致局部静脉感染;或者患者自身个体因素导致[1]。近年来,可达龙在治疗各种心律失常,尤其是在治疗恶性心律失常方面取得良好的效果,为目前心内科常用抗心律失常药物之一。但可达龙注射液的ph值偏酸,对血管刺激性较强,静脉给药可引起静脉炎的发生,严重者出现静脉硬结疼痛明显,即使无外渗,也可引起上述静脉炎症状。临床上常用硫酸镁溶液湿敷,该溶液具有镇静和改善血管及小动脉痉挛的作用,硫离子可激活细胞的蛋白激活酶及ATP酶,使细胞膜的通透性发生变化稳定膜电位,消除粘膜水肿,扩张局部血管,增强血液循环,控制炎症扩散从而改善血管内皮细胞的功能。而土豆泥,由于土豆属于茄科植物,含有大量的淀粉、各种盐类、胡萝卜素、维生素B、维生素C、茄定、茄碱、龙葵素等淀粉可加快药液吸收,茄碱、龙葵素有缓解疼痛,减少渗出作用[2]。在《本草纲目》中提到土豆有补气、健脾、消炎、活血化瘀、消肿止痛之功效[3]。土豆泥主还具有黏贴性好,水分不易丢失、滞留时间长等优点。另外,加用保鲜膜可以使局部肢体保持一定的湿度和压力,比单纯湿敷效果好,可加快药物的吸收,使肿胀消退,达到肿痛缓解;并且病人可自由活动,从而提高治疗效果和病人的生活质量。经过对照研究,我们发现土豆泥加硫酸镁联合湿敷组的治疗效果明显高于50%硫酸镁常规湿敷组。联合治疗组疗效更显著、更快速,在当前医患矛盾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在增加医疗效果的同时能够早日解除患者病痛,有效地保护了病人的血管,保证了输液安全,而且在提高护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姜安丽.新编护理学基础.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445

reach法规范文11

在对产品的性能指标以及环保参数同等重视的今天,SVHC的应对需求几乎覆盖所有下游产品,这些管控要求的提出不仅增加了产品的出口成本,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竞争和创新研发的压力。对于SVHC的管控实施,众多企业疲于应对,在成本与风险之间不知如何平衡,供应链上已经出现了部分中小型企业订单减少甚至直接倒闭的现象。

一、SVHC清单物质更新规律及管控要点

(一) SVHC清单物质更新规律

SVHC清单物质的更新规律基于REACH法规第58条款之规定,由欧盟各成员国和欧盟化学品管理局(代表欧盟委员会)根据REACH法规第57条款所规定的SVHC判定标准进行物质危害分类并提议管控,随后这些提案将统一公开进行为期45天的意见征集,欧委会根据征集的意见进行讨论并确认最终进入Candidate List的SVHC。

判定准则一:CMR物质。按照欧盟DSD指令67/548/EEC《危险化学物质的分类、包装和标识》被分类为1类及2类的致癌物质、致畸变物质和生殖毒性物质。该指令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被欧盟CLP法规1272/2008/EC《化学物质及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及包装》取代,在新法规中上述危害物质分类为1a及1h。

判定准则二:PBT/vPvB物质。按照REACH法规附件XIII确定的持久、生物累积、有毒物质和强持久强生物累积物质。

判定准则三:其他同等危害物质。有实际案例证明对人类及环境有严重危害影响的物质(如内分泌干扰素)。

自2008年12月28日公布第一批清单后,基本上以平均每年两批的速度更新Candidate List,应用遍布各个行业。当前清单已更新到第9批累计144项,第10批的7种SVHC也刚刚完成45天的公开意见征集,即将公布评议结果,物质总数将被再一次刷新。而根据SVHC的判定标准,预计最终SVHC的数量将达两千余种。

(二)SVHC清单物质管控要点

就下游产品而言,SVHC清单物质管控要求与临界阈值0.1%密切相关。0.1%是指任意一种SVHC清单物质在单位产品中质量分数,虽然就“通报”责任来说,还存在吨位是否超过1吨/年的判定条件,但从销量减少的角度考虑SVHC的应对绝对不是明智之举,同时对“供应链信息传递”的要求也仅是基于0.1%的浓度判定的。因此,临界阈值0.1%成为下游产品管控SVHC的关键和突破口。

SVHC清单物质的临界阈值在核算上并非按照业界常见的均质材料形式,而是针对基于“Article”为单位的判定,但如何定义具体的“Article”,在欧盟内部出现了不同的观点。REACH法规第3(3)条款规定:Article,即物品,是指某一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被赋予了一定的形状、外观或设计,与其化学成分相比,其形状、外观或设计在更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功能。因此,下游产品中常见的电脑、服装、家居、汽车等都符合“Article”的定义。但是,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到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产品销售往往不仅包括主体产品,还包括配套产品,比如笔记本电脑会配装电池、电源、鼠标、说明书、光盘等,若干个分装的“Article”组成了一个更为庞大的“Article”,此时需判定0.1%的核算应该是分装的简单“Article”为基准还是经组合后的复杂“Article”为基准。

情况二:除了主体产品满足“Article”定义外,主体产品上拆分下来的零部件,比如电脑上拆分下来的键盘、摄像头、面板、PCB板等同样满足“Article”定义。此时需判定0.1%的核算应该是以主体产品“Article”为基准还是以拆分后的各个更小单位的零部件“Article”为基准。

因此,基于“Article”为判定单位的SVHC浓度如何准确计算至关重要。ECHA的指南中除了简单物品还提到复杂物品与套装物品的区别:对于自身满足“Article”定义的各零部件,在组装后形成一个整体的“Article”后,原零部件视为组装后产品的一部分,不再单独考虑“Article”的责任。比如汽车会有发动机、车身、座椅、车门等多个零部件,但经过车厂加工组装后形成销售给客户的整车,这时我们应该把整车作为 “Article”核算的基准,而不是其中的各个零部件。如上,对于销售给客户时已经完成组装的产品,视为一个复杂“Article”进行核算;如果是一套产品组销售,但需要客户自行组装使用时,则视为多个套装“Article”的组合,需分别核算每个“Article”中SVHC的浓度,比如一套组合工具、组装台式电脑、自主组合家具等。因此,就ECHA观点,SVCH的核算分成两大类:简单物品和复杂物品均直接核算,而套装物品则分别核算每一个Article。另外,欧盟6个成员国(丹麦、奥利地、比利时、德国、瑞典、法国)以及挪威经ECHA同意推出了更为严格的管理模式:提出不区分简单物品、复杂物品和套装物品,任何满足“Article”定义的零部件均应作为核算0.1%的基准,一直拆分至相关零部件不再满足“Article”定义的等级。这种管控要求相对ECHA要更为严格,是一种趋近于均质材料管控的模式,企业应根据产品出口地进行区分,谨慎处置。

最后,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SVHC的管控同样适用于产品的包装,而且不同功能的包装均视为不同的“Article”,需要分别考量SVHC含量情况,不可与主体产品视为一体,也不可把不同功能的包装混合核算,企业在进行SVHC管控时,切勿遗漏此项目。

二、欧盟监管实施及企业管控现状

(一)欧盟监管实施情况

REACH法规提出“No Data,No Market”,如不能按照要求执行,则直接导致失去欧盟市场。目前官方层面已发起三次联合执法项目“REACH EN-FORCE-1/2/3”,核查REACH相关要求的执行状况,涉及企业千余家,并针对调查数据不合符的企业进行了相应处罚。同时,欧盟各国根据REACH法规条款126之规定也制定了自己的配套处罚措施。统计来看, 对于REACH不合格的情况,48%的国家采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行的处罚手段,42%的国家采用行政处罚模式,10%国家采用刑事处罚。大多数国家最高罚款在5~10万欧元之间,最高罚款比利时可达5500万欧元,英国则没有限制罚款的最高额度。刑事处罚方面浮动在1个月到25年的监禁,企业法人将作为刑事处罚的对象。

另外,欧盟的非食品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Rapid Alert System for non-food consumer products,PAPEX),也会每周公布被查处的违规产品,公布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品牌、型号、制造商、制造地、不合格项目、处罚措施等,被公布的企业将面临产品召回、货品扣押、经济处罚等,下游产品如玩具、电气、纺织品、机动车等是最常见的违规案例。而作为制造大国,违规产品中原产地为“China”的屡屡出现,不断加深着欧盟执法机关对中国产品的不信任度和产品抽查的风险。根据RAPEX官方公布的数据,从2004年开始执行监管后,每年爆出的不合格案例中,均有超过一半来自中国,虽然中国企业也在不断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产品性能,但随着管控要求的快速增加,总体数据并没有明显好转。

(二)企业管控现状分析

SVHC清单物质数量多、更新快、管控形式特殊,同时欧盟政府和民众都非常重视,而下游企业多为整机、零部件厂商,产品零组件数量多,供应链复杂,因此针对SVHC的管控在实施方面呈现多种模式:

模式一:沿袭之前最常见的有害物质管理模式,提升管理要求,禁止产品中SVHC超过0.1%。虽然欧盟官方将0.1%作为SVHC责任和义务划分的临界阈值,但不乏一些品牌买家,为了降低自身产品风险、避免通报及信息传递的责任并同时提高产品竞争力,主动提升管控要求,限制供应商提供或自己使用含有0.1%以上的材料或配件。该模式下有害物质得到了更严格的管控,但鉴于SVHC中部分物质在业界仍广泛使用且用量较大,比如线材中常用的增塑剂邻苯二甲酸盐类物质DEHP,其目前官方层面仅在儿童产品中严格禁用,短期内要求所有产品中含量均降至0.1%,则在某些情况下因成本或技术问题实现较为困难。

模式二:通过供应链调查获知产品中SVHC含量。从源头层层传递SVHC使用情况,是欧盟政府最为推荐的调查方式,但此法的顺利实施依赖于整个供应链的协作,理想情况下应追踪至最初始的原料生产商。但往往调查过程漫长复杂,且因SVHC更新较快,已出现前一轮调查尚未完成,后一轮调查已经又要开始的情况,而且过程中不排除部分不负责供应商在未做充分调查的情况下擅自出具符合性承诺,从而带来管控风险。此方式在我国境内因供应链追溯常常脱节更是难上加难。

模式三:通过专业实验室检测获知SVHC含量。厂商自己送检整机产品或由上游供应商送检零部件产品。此法简单快捷,但相应检测成本大幅上升,且测试结果仅能代表具体被测样品,无法论证所有批次产品均满足管控要求。同时,鉴于当前检测行业能力的限制,部分SVHC无法直接测试获得,而是通过特征元素推算最大风险含量,而不少厂商因不了解材料性质无法提供更多信息支持,可能会造成SVHC报值偏高。

三、企业应对策略及做法

(一)建立针对有害物质风险差异的保障管理体系

体系保证的建立可以在现在管理系统上进行扩充或更新,比如OC080000,ISO9000等。就有害物质而言,在管理模式上都是通用的,应该从识别客户和法规需求上入手,将管控要求转化为本企业的内部要求,从产品的设计开发、物料采购核查、供应链管理、制造制程追踪、产品标识运输、外送验证等多个环节入手,控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引入和污染。不同有害物质针对规定限值和管理手段会有所区别。一般来说,供应链上有害物质的管控限值源于国际法规/政策或买家指定要求,管理手段则更多与材料及供应商风险水平有关,存在保证函、含量调查表、测试报告、技术文档的等形式。而采用何种管理手段,应根据不同有害物质在材料存在的风险高低以及不同合作水平/规模/品牌供应商的情况进行选择,针对高风险供应商提供的高风险材料/产品,必须连用多种管理手段,而针对低风险供应商提供的低风险材料/产品可接受最简单的管理手段,将这些管理的文件和记录应进行规范编制和整理作为核查时的凭证文件。这种以体系出发的系统管理,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品牌客户所青睐,而在众多供应链上以审核供应商体系论证其有害物质管控的能力和水平也成为供应商定级评定的一项重要参数。

(二)SVHC测试调查对象评估的做法

就下游产品而言,其产品的复杂程度千差万别,涉及零部件从几十个到成百上千个都有可能,无论是采用供应链调查还是直接测试,企业都应先从自己产品的物料清单(BOM)开始,确定需要调查的产品可细分的零部件、组件和材料情况。根据我司对各个行业供应链特征产品数据积累,不同产品SVHC调查追溯到的基础材料和不可拆分的小组件数目差异很大,一般应急灯、节能灯等在20~50个点,电吹风、电熨斗、剃须刀等在50~150个点,吸尘器、电饭锅、取暖器在100~300个点,而更复杂的设备如笔记本电脑、跑步机、按摩椅等可达400~1000个点。这些调查点数可用于估算自己产品的复杂度情况,进一步可用于估算供应链调查范围及检测测试费用。同时,还应根据材料性质作进一步分析,排除低风险SVHC物质的调查,以下为检测行业推荐的针对金属/陶瓷类产品,SVHC物质可简化的调查列表:

第1批:五氧化二砷、三氧化二砷、酸式砷酸铅、氯化钴、重铬酸钠、三乙基砷酸酯(6项)

第2批:铬黄、钼铬红、铬酸铅(3项)

第3批:硼酸、无水四硼酸钠、四硼酸钠水合物、铬酸钠、铬酸钾、重铬酸铵、重铬酸钾(7项)

第4批:硫酸钴、硝酸钴、碳酸钴、醋酸钴、三氧化铬、铬酸及重铬酸(6项)

第5批:铬酸锶(1项)

第6批:铬酸铬、氢氧化铬酸锌钾 、锌黄、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氧化锆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砷酸、砷酸钙、砷酸铅、叠氮化铅、2,4,6-三硝基苯二酚铅、苦味酸铅(11项)

第7批:三氧化二硼、甲基磺酸铅(2项)

第8批:氧化铅、四氧化三铅、四氟硼酸铅、碱式碳酸铅、钛酸铅、钛酸铅锆、硅酸铅、掺杂铅的硅酸钡、碱式乙酸铅、碱式硫酸铅、二盐基邻苯二甲酸铅、氨基氰铅盐、硝酸铅、氧化铅与硫酸铅的复合物、颜料黄41、二碱式亚硫酸铅(II)、四乙基铅、三碱式硫酸铅、磷酸氧化铅、C16-18-脂肪酸铅盐、双(十八酸基)二氧代三铅(21项)

第9批:镉、氧化镉(2项)

以上风险项目,同时也是基于目前检测行测试技术水平。部分测试项目,如金属氧化物、金属盐类、无机酸、复杂组分颜料等,无法通过直接测试的方式准确确定含量,而普遍采用其中的特征元素推算获知最大风险含量,比如测定其中的Pb、Cd、As、Cr、B等元素含量。对于此类SVHC清单物质的调查,需供应链上提供更多信息帮助准确认定SVHC。

(三)SVHC测试调查模式的制定和选择

在采用供应链调查模式时,SVHC主流调查模式还是根据最新的管控物质清单,由供应商反馈并保证各项SVHC在产品中的含量情况。另外一些知名品牌厂商从2012年起开始试点全物质调查,即直接调查产品中各材料中组分情况。这样SVHC更新时除非使用到涉及风险的物质,否则无需再进行重复调查。此类调查模式尚在试运行期,原材料厂商通过安全数据表(SDS)、物料清单表(BOS)或IPC1752表格等逐级将化学物质信息传递给下游终端客户。此模式依赖供应链的大力配合和支持。目前为了解决供应链信息传递的统一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已经出现了一些专门提供标准化接口和文件的供应链管控平台,比如BOMCheck、HASA等,买家和供应商登陆平台后可以便捷实现信息传递,包括SVHC和其他有害物质管理要求,因为具有统一的文件格式,供货给不同买家时不必分别再准备资料,极大得节约了供应商制作资料的成本和买家审核的时间。

产品检测调查模式则特别适用于SVHC含量抽查、验证以及因时间/成本要求希望快速获得数据的情况。因为SVHC是基于“Article”进行管控的,所以就测试方案来说,会有多种选择。首选应根据出口地确认是否有必要按照更为严格的“Once an Article,Always an Article”划分判定基础,然后根据拆分的复杂程度以及管控风险需求和成本考量定制最适合的测试方案。

方案一:拆分成均质材料等级,分别进行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计算“Article”中SVHC含量。适用于产品较为简单,拆分后检测单元较少的情况。测试成本较高,但可以直接且准确确认SVHC含量情况及部位。

方案二:拆分成均质材料等级,相似材料进行归类混测,混测样品按照质量比1:1取样,混测数量以不影响测试检出为准。适用于产品较为复杂,拆分后检测单元较多,且存在材料相同的多个不同型号的产品。此方案测试成本比方案一有所下降,但因存在混测,产品中SVHC的含量只能通过最大风险的推算或进一步测试分组中每一材料以确认具体SVHC含量及部位。

方案三:拆分成均质材料等级,相似材料进行归类混测,混测样品按照材料在原产品中的质量比进行取样,混测数量以不影响测试检出为准。适用于产品较为复杂,拆分后检测单元较多,希望直接获得以“Article”为基准的SVHC含量信息的产品。此方案同样测试成本比方案一有所下降,但因材料在不同产品中质量比的差异,同材料组成的不同产品无法进行SVHC含量的确认,同时也存在混测报值时,可能涉及进一步的细分材料追踪。

reach法规范文12

【论文摘要】 欧盟REACH法规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中国入世以来最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目前,在我国企业的出口中,技术贸易壁垒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出口面临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严重影响了我国产品的出口。本文分析了我国企业屡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 技术性贸易壁垒 REACH法规 策略 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长远考虑,同时也为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竞争力,追求社会可持续发展,建立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欧盟经过长达6年的讨论,REACH法规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规将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500多万种制成品全部纳入注册、评估、许可3个管理监控系统。欧盟自己生产的、用于出口的和从国外进口的所有化工及其下游制品都必须进行注册并被许可后,才能在欧盟市场流通。根据专家预测,REACH法规的全面实施将使中国向欧盟出口产品的总成本上升5%,从欧盟进口的成本上升6%,中欧化工品进出口总额将下降10%,中国化工生产总值将下降0.4%,可能导致20万化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业。这是中国入世以来最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产品的出口。2007年9月11日,国家质检总局了《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7)》。报告显示,2006年我国全年出口贸易因技术性壁垒造成直接损失359.20亿美元,占同期出口额的3.71%。 一、我国屡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 1.我国贸易的迅猛发展。国家统计局日前的数据显示,我国进出口贸易持续快速增长,进出口贸易总额在世界排名不断提升,已经稳居第三位。2003年~2006年,我国货物进出口连续四年快速增长,年均增长29.8%,其中出口增长31.3%,进口增长28%,是历史上发展最为迅速的时期。据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货物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由2002年的4.7%上升到2006年的7.2%。我国贸易的迅速发展必然导致其他国家的不满和抵制。发达国家不断加大对我国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力度和密度,以达到限制我国出口,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 2.技术性贸易壁垒是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近几年,由于世界经济的不景气,主要发达经济增长乏力,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开始蔓延。经过GATT/WTO的多轮贸易谈判,各国关税得到了大幅度的削减,非关税措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而WTO 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也称《TBT协议》)承认各成员以保护动植物和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的目的,可以采用自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及采用必要措施实现其各自认为合适的保护水平等方面的权利。由于各成员对WTO协定理解的差异及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各国限制贸易的主要手段。 3.我国贸易方向集中在欧盟、美国、日本。欧盟、美国、日本是我国最大的三个贸易伙伴。截止到2007年8月商务部统计的数字,我国同三大贸易伙伴的贸易额分别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6.3%、14.2%,11%,其中出口贸易额比重分别为20%,19.4%,8.5%。而这三大贸易伙伴又是技术贸易壁垒的发源地。因为这些经济体比较发达。往往制定的标准也比较高,而这些标准通常又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而被WTO所接受。根据《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7)》,技术性壁垒对我国出口企业影响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排在前三位的是欧盟、美国、日本,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43.59%、23.67%、19.07%。 4.认识不足。虽然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贸易产生的影响日益扩大,但是对决策者和广大企业家来说,似乎还没有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还没有多少人去认真对待这个问题。我国农产品因有害物质超标、商品包装用木材因含有害病虫卵、产品没有经过指定机构认证等原因而被贸易对象国拒绝入境之类的事件,不能认为是对方故意设置技术壁垒。相反,应当看到并利用此类压力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的积极意义,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加速企业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 5.管理体制不顺。目前的管理体制不适应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要求,表现在政府部门仍习惯于传统体制下的管理模式,政府和市场、企业的关系没有真正理顺。相关的政府部门对出口企业都管,又都不全管,没有一个综合性的专职管理部门对企业的问题进行统筹解决。当出口产品出现问题时,常常是各个部门各自为战,无法形成合力,延误有关问题的解 决。 6.标准化建设水平较低。目前,我国的标准化工作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标准总体水平低,企业标准普遍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在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低;标准化管理层次繁多,有些标准相互交叉、矛盾,给企业应用标准带来困难;标准的实施状况差。由于我国标准水平低,普遍低于国外先进标准,在出口时容易遭遇各种技术壁垒。 二、我国的应对策略 1.出口企业应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的出口产品在质量、规格、包装等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综合竞争力,许多出口产品还是靠价格优势来占领市场。企业如果仅仅考虑经济效益而破坏了环境和社会效益,不仅会遭遇到更多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国内市场上也不能够长期生存下去。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企业跨越技术贸易壁垒的有力武器。当然,这需要政府的引导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约束。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拥有众多的企业会员,熟悉行业特点,同时又与政府保持着密切联系,可以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过程中承担许多必需但难以由政府和企业直接承担的事务,很好地发挥自身独特的作用。美国的行业协会在对外事务中就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值得我们借鉴。例如2001年,作为欧盟改革蓝图的《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公布后,美国商会以其欧盟分部为依托,借助其全球的分支机构在欧盟内外举办了十几场关于REACH草案的评论会和对话会,邀请各国代表及欧委会官员参会。该商会负责人称,从会议筹备到起草,美方官员发言稿都由商会负责,美政府派员赴各国主持会议,支持行业的游说工作。尽管未能阻止REACH法规出台,但在干预其制定过程、影响法规内容上取得突出成效,有效延缓了新法实施时间。 3.政府加大谈判力度。一方面要利用现有WTO机制,如果一些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政府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要求这些国家取消这些不合理的标准或者修订不合理的技术性限制措施;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建立严格、公平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约束发达国家越来越泛滥的技术性限制措施。 4.建立和健全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单个企业难以对其全面掌握并采取措施应对,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专门的TBT信息中心,一方面及时传递国内外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另一方面针对一些对我国出口影响较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提出一些应对措施,并将这些应对措施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传递给相关企业。 5.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实施。加快采用国际标准的步伐,是企业消除技术壁垒、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像欧盟、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一直孜孜不倦地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欧盟在实现统一市场过程中,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消除成员之间技术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美国对待国际标准的态度不仅仅是采用,而且是更广泛地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并尽可能地将美国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 6.培养熟悉WTO/TBT的专门人才。由于过去长期的外贸垄断,我国广大生产企业并不了解国际贸易规则,而且WTO法规的复杂性和高度专业性也让许多企业难以理解。很多企业现实中遭遇到了技术性贸易壁垒,但却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贸易的损失是由此造成的。所以重视技术贸易壁垒专门人才的培养,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培训,熟知世贸组织的有关条款和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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