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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9 17:43:40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服务辖区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以完善村级经济事项运转、约束村干部权力运行、规范村级民主决策行为、保障群众基本权利为总体目标,通过实行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逐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事项运作程序,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农村集体经济事项运行机制,有效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平安”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实施黄蓝战略、实现率先崛起提供有力的保证。

二、管理范围

实施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的范围是农村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项目、产权交易等项目及其它有必要进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交易的项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农村设施配套工程、村道路建设、土地整理、小流域治理等。

(二)采购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村级集体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等项目。

(三)产权交易项目。涉及村级资产的拍卖、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项目,主要包括:1、村集体资产处置;2、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3、池塘、苇场、房屋(包括厂房)、水库、林木、果园等承包租赁项目。

(四)其它有必要进行法制化管理的项目。

三、职责分工

街道建立健全“党工委领导,办事处主抓,纪工委组织协调,财政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司法所根据授权具体实施,各相关站所分权制衡、相互监督、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和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村镇建设管理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工作。同时,抽调相关站所人员组建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的安排部署、整体推进、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经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等相关站所主要职责及分工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是负责对街道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阶段性部署,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细化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流程;二是对安排部署的具体任务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指导性的意见;三是监督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等相关站所或部门严格按照法制化管理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实施法制化管理;四是负责查摆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和应对措施,进一步完善法制化管理工作;五是负责制定村级组织规避监管的责任追究办法;六是负责协调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其他方面的工作。

(二)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一是对各村拟实行法制化管理的有关农村经济事项进行受理和审核,经街道有关领导同意,作出批准立项与否的依据和结论;二是对需要招标的农村经济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审核确定招标方案,一并审定招标公告和评标办法;三是对街道法律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四是负责制定农村经济事项合同文本,审核合同内容,参与监督各村签订合同;五是对需要农业、村镇建设等站所或部门审批把关的农村经济事项,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事宜。另外,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要对实行招标的有关事项进行财务审核。

(三)司法所。一是根据村集体的申请以及财政和农经部门确定的审核意见,招标公告;二是按照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提出的招标方案和招标办法,公平公正的组织招标;三是受理和农村经济事项招投标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四是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对拟签订合同的合法性严格把关,对需要进行公证的合同指导其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五是负责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

(四)村镇建设管理站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实行招标的有关农村经济事项进行技术审核。

四、工作程序

对规定范围内的村级基建项目、采购项目和产权交易项目实施法制化管理,按照“村两委商议申报、农经管理部门审核批复、村民代表票决通过、司法所指导实施、监督签订合同”的程序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事项提出

各村拟实行法制化管理的有关农村经济事项,由村“两委”商议提出,填写《街道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申请表》(附件2)报财政和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审核把关

1、财政和农经部门对各村提出的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进行受理和审核,提出是否实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意见,经街道有关领导同意后,向村级组织进行书面反馈。对拟确定不需要进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项目,须经司法所审核,并报街道领导批准后,方可下达反馈书,由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和司法所共同监督各村抓好落实。

2、对需要进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项目,各村根据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确定的意见,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研究,一律实行村务票决制,票决通过后,向村民进行公示。

3、对需要招标的项目(包括采购、拍卖等),由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对各村提出的初步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审核工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道路修建、房屋建设、村内基础设施新建或改造、农水项目的审核,由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协调村镇建设管理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站所进行技术审核;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对所有项目进行财务审核。项目审核要提出书面指导意见。

4、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制定招标办法,确定开标条件及招标、评标方式,并转司法所指导组织招标。招标一律实行无标的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司法所审核,报经领导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在少数有限投标人中可供选择的(最少三家以上);(2)受自然资源、地域环境限制的;(3)拟公开招标项目的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过高的;(4)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三)组织实施

1、司法所依据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意见和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经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并报街道领导同意后,招标公告。

2、街道司法所组织开标。

3、招标完成后,确定预中标单位或个人名单,报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及街道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中标单位或人员,发出中标通知书;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纪工委牵头调查处理。

4、在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的共同监督下,由项目当事人双方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需一式四份,由双方当事人、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各留存一份,合同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编号、统一录入、统一立卷、统一归档,做到“一村一档、一事一卷、一案一卡”。

(四)监督检查

司法所要对实施法制化管理的整套程序和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纪工委要强化监督,对故意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监管的村和有关村干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司法所要加强对合同的跟踪管理和服务,不定期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对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超前预测,积极防范。合同公证事项,由办事处统一确定应公证的合同类型及其范围。具体办理中,要严格按照村级自愿的原则,一律不得强行公证、强制收费。招标文件的售价应当限于收取印刷、邮寄的成本,绝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五、工作要求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范文2

企业集团是多个法人企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资产等联系纽带,以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组建的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及多种经济功能的大型法人企业联合体,其基本特征为:

(一)组织形式为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它们在产权关系、契约等力量的作用下联结成为一个企业集团。

(二)组织结构具有多层次、立体型的特点。企业集团多是通过兼并、控股、参股、联营等方式形成的。企业集团是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从这个角度上说,企业集团的多层次结构表现为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一系列的多层次结构,企业集团少的有二、三层,多的则达六、七层,从而形成立体型的企业网络。

(三)以资本联结纽带为主,多种联结纽带并存。资本纽带使各成员单位间建立起最为持久稳固的关系,同时也是其它联结关系的基础。在资本纽带的基础上,相互建立起人事纽带、技术纽带、信息纽带以及文化纽带等多种联结纽带,使各企业融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四)采取多元化经营。企业集团形成的动因之一就是为了抵御日益增加的市场风险监管当局,提高竞争能力,获得更多的市场营销机会。因此,企业集团在其形成过程中成为了具有生产、流通、科研开发、多角化经营和国际化经营等多功能的综合体,目前世界各国企业集团大多采用相关多元化经营。

(五)产业与金融相结合。企业集团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许多企业集团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核心,还有许多企业集团资金融通的需要,经批准在企业集团内部建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就是产业与金融相结合的一种形式,产业与金融相结合是今后企业集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趋势。

二、“两法一指引”的推出和实施

(一)“两法一指引”的和实施

中国银监会分别于2009年7月18日和7月23日下发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随后又于7月30日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两法一指引”)。2010年2月20日,中国银监会宣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至此,包括此前已经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在内,这标志着统称为贷款新规的“两法一指引”开始进入全权实施阶段。

(二)与原有制度的对比

“两法一指引”前正式实施的贷款类管理制度主要有三个,其中最主要的是人民银行1996年的《贷款通则》[2],以及银监会2008年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2007年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贷款通则》出台后,各行都根据其规定,制订了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我们比较研读了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对两家银行的规定与本次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进行了对比,主要的不同点有:

1、账户管理

“两法一指引”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建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即可办理贷款开户手续,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将贷款转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在此账户中支用贷款。”工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没有特别要求,且从实际情况来看,建行各分支机构在操作中也未非常严格执行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规定。

2、受托支付管理

“两法一指引”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受托支付管理”监管当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其实质就是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也要求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具备所列条件之一[3]的贷款资金必须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而类似规定在工行和建行的办法中未作具体要求,两家银行的办法中对贷款用途也仅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条款,如建设银行规定“不得将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作为资本金、股本金和自筹资金使用”,工行规定“借款人应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三、“两法一指引”对企业集团的影响

企业集团具有与单个企业显著不同的特点,“两法一指引”的和实施将对其带来不同于一般单个企业的影响:

(一)放慢企业集团扩张速度

企业集团新建、扩建项目贷款大部分符合《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规定的项目融资,即企业集团大部分新建、改扩建项目贷款需要遵循《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而这与大部分企业集团近年来以较少资本金撬动大量银行贷款进行新建、改扩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资产负债率较高的现状不符,如严格执行新规定,就需要项目资本金按时到位,相应的可能放缓集团公司的扩张速度。

(二)增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费用

“两法一指引”正式实施后,从短期和单笔贷款来看,因按需提取,可能会部分起到节约财务费用的作用,但其严格的“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的专款专用要求,将迫使各单位申请更多的贷款资金,降低资金流转效率,从长期来看,会增加各家单位的财务费用。

(三)造成一定的融资困难

“两法一指引”中要求贷款人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才能取得贷款,因此,各家单位“借新还旧”类的流动资金贷款今后将更加困难,对于一些未核准项目来说,取得项目搭桥贷款也将变得比较困难。特别是在融资环境恶化的情况下,企业集团取得贷款将更加困难。

(四)流动性风险进一步加大

“两法一指引”实施后,对于缺乏流动资金的企业集团来说监管当局,如各家单位不能及时将款项支付到收款方,可能造成资金链条的断裂,直接影响生产经营活动。

(五)削弱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力度

国资委和银监会近年来要求中央企业强化资金集中管理的精神相违背。国资委要求强化中央企业资金集中管理,鼓励成立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担着“归集内部资金、服务集团发展”的功能定位,其运营资金均来自集团内成员单位。“两法一指引”实施后,一旦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广泛应用,企业包括融资资金在内的所有资金就将分散在各银行回笼、周转,大大削弱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力度。

(六)预算管理需更精准

“两法一指引”中提出的按需提取的原则,以及必须向贷款行提供相应单据才能支付的要求,与原有的贷款资金一次性提取相比,对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的也要求企业集团的预算管理要更上一个台阶。

四、企业集团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整合企业集团现有的内部资源

企业集团应对企业集团内部的单位、账户、资金进行彻底稽查,整理现存的网络外账户和资金,将原有的分散的账户和资金尽可能的进行整合。此外应建立账户管理和资金集中的长效机制,对新账户的开立、贷款资金的发放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遇有新的贷款账户开立,优先考虑由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或者组织银团贷款。

(二)统一企业集团融资管理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九条规定“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企业集团应统一整个集团一定量贷款额以上的融资安排,在增加与银行谈判筹码的基础上,争取成为银团贷款的牵头行[4]和行,即将集团公司融资管理权统一上收,成员单位所有的融资需求由特定的融资管理部门统一调配,每一份贷款合同的签订均需经过审批,在合同条款里争取对成员单位和集团公司整体有利的条件。

(三)加快企业集团信息化建设

企业集团应积极探讨通过内部财务公司作为银团贷款行的可行性,并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财务公司作为第一行,自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辅助行,共同完成贷款支付、监管。通过信息化建设监管当局,财务公司实现部分承担银行原有的贷款贷后管理职能的目标,也减少监管当局对贷款资金由财务公司上收后可能流向不明的担忧。

(四)拓展多种融资渠道

企业集团一方面应从融资来源上下功夫,考虑除银行借款外的其他融资,如公司上市、发行信托计划等;另一方面深挖负债融资潜力,争取长期、稳定的融资来源。

(五)做好筹融资预算

企业集团应着手进行筹融资规划,尤其是新建项目,必须提前做好与项目进度相应的筹融资计划,安排好提款进度,保证项目不因贷款资金未及时到位而影响进度。

(六)与各家银行总行沟通协调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均规定“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因此大型企业集团应积极与工、农、中、建、交等商业银行总行就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事宜进行沟通,及早获得银行方面的信息,以便对症下药的找出应对措施。

(七)争取监管当局的理解

企业集团应积极向监管当局和国资委呼吁考虑企业集团整体的生存发展,正确理解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作用和意义,不要将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简单等同于贷款资金挪用,积极争取监管当局同意由企业集团下属财务公司协助贷款行进行贷款资金的监控,财务公司在其中担任“监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09

2、龚庆.根据三办法一指引完善贷款管理,经营管理,2009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8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07

5、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范文3

集体企业的产生、发展过程,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的监管伴其左右。虽历经起步、发展壮大、改革重组等阶段和产权界定、主辅分离等外部监管环境的变化,但行政隶属的干预式监管特色并未发生根木性的改变。2011年以来各地集体企业经过改制改组,产权属性得到了净化、监管体系得以健全、发展能力得到提升,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集体企业的监管形式仍有优化、创新的空间,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一、集体企业的产权特性:终极所有权仍然难以明确

20世纪七八十年代最早产生的集体企业是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经济实体,当时我国尚未有完整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集体企业从法律定位上讲仅仅是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存在的附属经济单位,并不具备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1991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后,集体企业开始以集体所有制的组织形式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具备了企业法人资格。90年代后期,集体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公司制改制等,形成产权表现形式更为复杂的企业组织形式,包括集体所有制法人共同出资、集体所有制法人和自然人共同出资的公司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等。

集体企业组织形式以法律的权威确认了以何种商事登记方式存在,获得依法经营的资格。但仅从集体企业的组织形式上是很难看清楚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归属问题,必须根据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终极所有权或实际控制权的确认才能对集体企业的产权性质窥其一斑。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表现为共同共有

根据《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也就是说集体所有制是一个由部分成员所构成的团体对社会的一部分特定的生产资料拥有不可分割的所有权。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既是劳动者,也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其产权表现为共同共有。共同为抽象意义上集体企业成员所组成的一个集体共有是集体企业内的成员人人都有份、共同拥有,但具体每个人各自占多大的份额是不清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终极所有权是模糊的、不确定的。

(二)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产权相对明晰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而来,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我国没有出台《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各地区出台的暂行办法对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界定标准有很大的差异。一般而言,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权平等,民主管理的企业法人组织。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是资合、人合相结合的企业组织形式,一定程度上界定了产权的归属。但由于各地区所规定的暂行办法不尽相同,有些地方政府的文件将股份分为基本股、积累股和期限股,在表决权、获得股息权及是否拥有继承权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也有的地方政府文件规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分为职工个人股、集体共有股、社会个人股、社会法人股等,适度向本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转让股份。

(三)公司制的集体企业具备了现代企业的产权特征 1993年我国公布实施《公司法》后,集体企业的改制主导方向是公司制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结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相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而言,这两种企业组织形式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首先,理论上比较完备,从两种企业诞生以来,关于这两种企业在法学上的研究,可谓洋洋大观。其次,立法上比较完善,特别是经过对《公司法》的多次修改,基本上使公司在运作中遇到的问题处理作到了有法可依。就公司制的集体企业而言,股东是明确的,股权相应也是明晰的。但追根溯源,这些股东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本身的终极所有权是不清晰的。

(四)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996年,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一次对集体企业进行了有组织的产权界定。此后政府对集体企业的职能管理部门并不明确,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更无相应的政策规定,造成十余年的真空期。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和政策支持,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集体企业的治理结构特性:法律基础不同,差异较大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设立的集体企业为公司制企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所设立的集体企业为非公司制企业。由于两类企业所依托的法律基础不同,决定了其治理结构各具特色。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尽管同为非公司制企业,但因其股权设置的独特性,形成了混合型的治理结构。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相当于公司制企业的股东会。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相当于公司制企业的经营层,但公司制的经营层是一个群体。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改制为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按照《公司法》中关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确定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的制衡机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经营层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治理结构兼具集体所有制和公司制企业的部分特征,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一的制度,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根据企业的规模,企业自主确定是否设立董事会及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经营层仍然按照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三、建立监管机构与产权代表统合的监管形式

(一)监管方式的演变

集体企业的主办单位对集体企业的监管方式先后经历了行政化管理和半行政、半产权管理的两个阶段。在公司法出台之前,集体企业虽然具备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但在业务、人员等方面与主办单位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为达到对集体企业的控制,不可避免地使用行政化手段。在产权管理和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主办单位认识到集体企业的产权与国有产权之间有着天然的鸿沟,为做到依法经营,从而采取一定的隔离措施,表面上尊重集体企业的独立产权,实际上仍实施一定程度的行政化管控。这种形式上独立的市场主体与实际的依附关系表现为半行政、半产权管理。

(二)做实出资人与监管体系的法制化

集体企业的主办单位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出资人)。即使在集体企业的创立、发展过程中曾有部分资金的注入或物质的支持,但因没有严格的产权界定,主办单位难以股东身份行使出资人权利。在目前产权界定的配套法律、政策缺失的情况下,必须承认集体企业所有权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2011年以来部分行业推行的加强集体企业管理的措施有了很大的进步,包括建立集体资产经营平台和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集体资产经营平台作为集体资产的出资人代表,与同一主办单位所监管范围内的集体企业建立产权纽带关系,起到了明晰产权、理顺投资级次的作用。但如果建立纵向的省、地市、县集体企业资本纽带关系则有很大的法律障碍。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挥了主办单位领导层的高效决策作用和一定意义上的集中。但由于没有明确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集体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具体位置、与单个的集体企业的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因此仅仅是内部的一种议事机构,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决策机制,更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因此,在推进集体企业的改革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这些问题的复杂性,更加客观、审慎的完善对集体企业的监管,做实出资人主体和建立法律化的监管体系。

(三)监管机构与产权代表统合的监管形式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范文4

一、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

押。

二、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三、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

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审核、登记;

7、核发抵押证明书。

四、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应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内容。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前须将土地抵押有关事项在村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

五、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其评估结果需报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六、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管理部门还应核定通过拍卖抵押实现抵押权时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签定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4、抵押合同;

5、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地价评估报告;

6、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7、土地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经审核,不符合抵押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抵押当事人。

九、经审核,符合抵押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并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及土地使用证变更记事栏内除记录抵押情况外,还应记录是否在实现抵押时征为国有;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抵押权人及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登记。

十、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十一、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十二、按规定的时间提出抵押设定、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范文5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管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在浦东新区和区、县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用地方式)

除依法应当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

(四)依法通过买卖或者其他转让方式取得国有企业、集体所有企业房屋所有权而获得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房屋、场地的方式使用土地。

第五条  (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商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时,使用本市规划城市化地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买卖或者其他转让方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而获得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商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本市规划城市化地区范围外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其股份不得转让。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的;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的。

第七条  (用地申请和审批)

除租赁房屋、场地的情形外,需使用本市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由外商投资者或者中方合营者、中方合作者持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照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经审核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申请人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八条  (土地使用费的核定)

经审核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按下列规定办理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核定手续:

(一)使用国有土地的,向市房地局办理,其中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向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向所在地的区、县或者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场地的,应当持租赁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备案,并按前款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核定手续。

第九条  (土地使用费缴纳义务人的确定)

经审核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办理缴纳土地使用费核定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应当由中方合营者缴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由合作合同中约定的缴纳人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场地的,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费,但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土地使用费缴纳的起算日期)

土地使用费缴纳的起算日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经审核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二)租赁房屋、场地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租赁合同生效之日。

外商投资企业在初始用地的当年,使用土地不满6个月的,可以免缴土地使用费;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期限)

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每年分两期进行:

(一)第一期为6月30日前;

(二)第二期为12月31日前。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费的标准)

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根据土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地理环境条件分类、分级确定。

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及其调整,由市房地局会同市物价、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土地使用费标准调整的间隔期不少于3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原标准的30%。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费标准的适用)

外商投资企业在初始用地的5年内,其土地使用费可以按第一年的标准缴纳,自第六年起应当按当年的标准缴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整个经营期间,按初始用地第一年的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的;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并在合作合同中约定由中方合作者缴纳土地使用费的。

第十四条  (两类企业的土地使用费)

本市市区繁华地段以外的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类企业),自企业设立之日起3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四年起按两类企业的优惠标准缴纳。但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情形除外。

两类企业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有关的确认证书被依法吊销的,应当按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补缴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本市市区繁华地段的具体范围,由市房地局会同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缓、减、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其他情形)

经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始营业或者投产前,可以按应缴纳标准的50%缴纳土地使用费。但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情形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缓缴、减缴或者免缴土地使用费: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缴纳土地使用费困难,经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的;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土地的;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用地要求)

经审核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用地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间需改变所使用土地的规划性质或者用地面积的,应当报原批准的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核定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间租赁的房屋、场地的面积和用途或者其他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租赁变更合同或者新的租赁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备案,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核定手续。

第十八条  (用地终止)

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使用土地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合同的注销登记手续,并按当年使用土地的时间(其中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向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费的使用)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本市城市和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非法用地的处罚)

外商投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土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外商投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所使用土地的规划性质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处理)

土地使用费缴纳人未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应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3‰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或者规划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照适用)

下列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举办的企业;

(二)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费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费,不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二十五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职教集团;多元主体机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G7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4-0032-02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是有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整合行业企业社会资源、加快办学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途径。《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提出,鼓励多元主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虽然近年来各地在构建职教集团多元主体机制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面对多元主体职教集团的建设新目标和新要求,分析当前职业教育集团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探寻职教集团多元主体机制构建的路径和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职教集团多元主体机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在职教集团多元主体机制建设过程中,政府、行业、企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和学校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资源共享、责任共担、机制共建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还存在着制约发展的主要问题。一是主体地位不清,作用发挥不均衡。在职教集团建设过程中虽强调多元主体,实际上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没有得到相应的主体地位,也没有发挥主体作用。二是运行机制不畅,难以形成合力。虽然建立了董事会、章程等保证运行的机构和制度,但依然是教育部门和学校起主导作用,集团层面在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和办学措施上难有重大举措,内部机构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习就业等方面欠缺具体行动。三是利益关系不明,缺乏长期合作动力。各个主体之间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同时受到各类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形成趋于一致的动力机制。四是政策支持滞后,发展瓶颈难以突破。政策法规不够健全,有具体指导作用和可操作性的政策较少,在职教集团体制创新突破方面遇到难题较多。

二、多元主体机制构建的影响因素

(一)体制因素

由于多元主体职教集团要有政府、行业、企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和学校等多方共同建设,各方分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或不同的行业组织,具有多种体制并存的特点,这种不同所有制的多元主体在构建新的办学体制中既有办学的综合优势,又会受到原有体制的制约而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虽然在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中指出要鼓励探索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形式,但落到操作层面时却很难找到具体的政策依据。职教集团大多以自愿组合为原则,参与主体的法人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改变原先的人事、经费供给渠道以及管理体制,依然“各自为政”。另外,不少职教集团的管理体制建设严重滞后,既未建立较为健全的组织体系,更缺乏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已成橹圃技团化办学正常运行的关键。

(二)政策环境

政策环境的影响依然是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在支撑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需要有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有具体的政策文件作为依据,才能把多元主体的理念落到实处;同时,各主体方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相关的具体措施,对多元主体机制的构建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次是落实高职院校办学自政策,充分实现高职院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办学功能所需要的自主决策权、自主执行权、自主监督权、自主管理权等。只有摆脱机制束缚,才能引导高职院校积极推动多元主体职教集团的发展。再次是社会环境带来的影响依然存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够,集团内部企业履行责任主体意识不强;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度不高,参与职业院校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较少,构建多元主体机制的社会氛围没有形成。

(三)激励因素

从职教集团发展现状看,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的措施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部激励,即政府给予的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和激励措施,是企业长期参与职教集团建设的基本保障;另一方面是内部激励,要建立维护各方利益的多元主体机制,就必须综合平衡参与各方的利益要求,使各个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处于均衡状态。企业在职教集团中的利益保障取决于能否找到与院校的利益共同点,集团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企业能否在这种新型的校企合作中有所作为。

三、职教集团多元主体机制构建的对策

(一)强化政府主导作用

一是明确政府特定主体责任。在当前职业教育集团建设仍存在诸多体制性因素无法突破的情况下,政府角色就不仅是以多元主体中的一方发挥作用,而是履行更多的特定主体责任。既要引导职教集团发展的方向,又要协调各方集聚力量共谋发展;既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又要加大对职业教育集团建设的投人。二是加快地方法规建设。以《职业教育法》为基本依据,各地方政府应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建设,建立多元主体职教集团发展的法制环境,特别要鼓励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行为。为提高行业企业参与职教集团办学的吸引力,政府应制定法律法规对集团办学进行规范,如减免税收等政策。三是加强政策导向作用。发挥政府在宏观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布局和协调各方的作用,运用政策杠杆和市场机制,积极引导行业企业参与集团建设,实现成员间的资源共享,为职教集团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

(二)创新集团办学体制

改变当前职教集团中教育部门和学校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现状,给予行业企业更多的话语权,使企业真正深度参与集团的建设。明确政府、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学校各自的主体地位,确定他们在集团内部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形成均衡的多元主体关系。适时引人市场机制,有条件的职教集团,应要求学校以股份制形式与行业企业进行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真正成为利益共同体。

(三)建立新型治理结构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范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障成员(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预(决)算制度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具体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经营管理运作费用、福利费用、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源开发使用、收益分配、筹资或投资等各项财务收支。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财务预算前,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和充分论证,由村两委会制定初步方案,经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成员(股东)公布,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并由监事会监督执行。预算一经通过,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追加、修改或超预算开支。如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或追加,超出本制度规定限额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决策制度,提交给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年终决算时,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年初的预算进行比较,查找节支、超支或计划外开支的原因。特别是对超支较大的开支项目要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造成超支的主客观原因,总结经验或追究责任,并在年终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上作决算汇报时逐项解释。

收支预算方案及决算结果向成员(股东)公布。

第三章投资决策制度

第七条对于集体土地规划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转让、租赁、农业承包、借款等发展经济和行政性、公益福利事业性的投资或筹资计划,事前必须要认真调查研究,作出书面的可行性分析,在充分进行绩效比较评估和论证后制订方案,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立项。

第八条凡在集体用地规划开发,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的购置、转让、出租、农业承包、贷款、借款,以集体资产赔偿或补偿等发展经济和行政、公益性事项的民主决策活动中,不能由个别成员擅自决策。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必须提交有关方案,经党员和成员(股东)代表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操作中若有违反投资决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属福利性投资的,不准举债投入。属经营性投资,需要筹集资金的,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后,由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实施。

第十条凡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各种赔偿、补偿、捐献、赞助、无偿支付等或各种减免款,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才予实施。涉及到利息赔(补)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大小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个别特殊工程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报请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村书记和村主任任正副组长,成员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代表等组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和土地发包、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招投标工作。

工程招投标信息要在投标前向群众公布,采用押标金进行投标,工程10万元以下押标金壹仟元,每超10万元增加壹仟元,弃标没收押标金。中标后由双方及时签定施工合同,明确有关工程施工造价、期限、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指标要求,投标结果要张榜公布。

承建单位应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承建资质。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程序后方能实施招投标。

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并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招投标。

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村委会自行组织,投标前15天在镇内通过电视媒体或公布栏公开招标信息,并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导招标工作和监督招标过程,工程招标资料必须含有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报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招投标。严禁分拆工程规避招投标。

评标办法:建筑工程项目采用次低价中标,其他工程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

第十三条所有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关于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并推选3-5名与施工方无利益关系或密切关系的人员负责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工程合同、验收结果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支付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时,必须依据工程合同、招投标会议资料、工程预算表及监理单位的确认等手续,按工程进度,凭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进行支付,进度款不能超过工程总价的80%。

竣工时,要组织质监部门、村两委会成员、监事会、工程监理等进行验收,由承建单位开出结算发票,验收人、审批人签名,并附上工程结算验收报告和以上有关资料进行结算。验收前,支付工程款不能超过总工程款的8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结算支付总工程款为95%,余下5%作为工程的保修金(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方可支付。

所有招投标的工程,无竣工验收报告书及工程结算书的,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非招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各种款项中可用现金支付的有以下内容: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需要,从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结算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其他款项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库存现金的限额。严格遵守库存现金制度,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收入现金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出纳人员允许留存现金(过夜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帐款分开管理制度。配备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出纳员不得保管或暂时保管会计资料、财务专用章。新开立帐户及原有帐户的销户须经镇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一切现金收付必须由出纳负责办理,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每月定期与会计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帐,并登记好核对清册。

银行帐户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和使用,一般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章及空白支票由会计负责保管,并办理领用登记。私人印章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严禁由一个人保管签发有效支票的全部印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必须“三章”齐全,即财务公章、出纳私章、村主任(或财经支委)私章,组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可增加村民小组长私章。

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成员(股东)收取现金、银行存款时,手续要完备,及时入帐,统一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电子版进行核算;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必须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进行开单,开单员打单后,由出纳负责收付;只有经打单系统开具的单据方能入帐,不打单不能入帐。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统一使用正式发票或由市级以上财政、农业部门监制的收付款票据,其他均为无效票据,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以白单入帐。现金支出必须取得内容真实完整、审批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才可以支付。出纳要严格做到“四不付款”,即:用途不明不付款,手续不全不付款、开支不符不付款、审批越权不付款。

第二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分别妥善保管,出纳员每隔10天应当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发生的各种单据、报废单据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交会计,由会计员核算无误后接管。

第六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经济独立核算,保持“三权不变”的原则,即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审批使用权不变、收益分配权不变。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完善开支审批手续。一切财务收支必须取得符合法定的原始收付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原件,所有经济开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开支,杜绝不合理开支,切实执行“四有”制度,即:有支付用途、有经手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村书记或村主任)。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予核销入帐;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收入(款)业务必须根据相关经济合同或其他依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统一用上级规定的票据进行收取,并要有经手人、收款人、村书记或村主任签名。

第二十三条非经营性开支审批制度: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书记或村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若村书记和村主任为同一人,则由副书记或副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5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集体签名的书面决议,由村书记审批。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开支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民小组长审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开支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批;1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

3、业务费的使用。业务费是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济活动及公务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控制标准: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村集体纯收入的5%,年初将业务费总额列入财务收支预算。业务费的使用实行年度结算,往年节余部分转入公积公益金。若费用超支,需作书面报告,经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批,才能开支。

4、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应本着节俭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发放会议费。如确须发放会议费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费发放标准最高不能超过50元/人·天。

5、除市镇规定外,不得用集体资金为村两委成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其他私人福利。

第二十四条村两委干部的工资、补贴标准严格按照《**镇关于规范村级干部工作报酬的实施办法(试行)》(**府[20**]61号)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擅自发放奖金和提取其他报酬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和有关补贴由村两委会或理事会提出方案,交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及补贴不得高于村两委成员。凡村两委成员及管理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必须经会计复核签名确认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开支的审批制度: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发展经济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经贸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2、兴办公益福利事业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均必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的所有投资,必须先请示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再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投资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村民小组长审批;2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批;投资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除须执行1万元-30万元投资的审批手续外,还须由村委会报镇政府相关部门按本条(一)款的第1、第2小款规定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也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三)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投资必须要充分调研,拟出可行性报告,有预算,有实施方案,并按制度讨论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盲目投资。

第二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借贷款的,必须拟出借贷款方案,内容应包括债权人(单位)、金额、用途、利率、还款计划等,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村两委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根据借贷款用途(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报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立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村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坏帐核销审批制度:

对债务单位撤消,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应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并计入其它支出。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由村两委会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报镇财政所、审计办、农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由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村委会、镇财政所、审计办、农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现存和新购置的(含捐赠物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属本单位所有的物品,都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九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年初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防止盲目购买。集体经济组织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由村两委会讨论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营性固定资产,由理事会讨论提出方案,村两委会审批。超出以上限额的预算外固定资产购置按照第二章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购置资产时,应当成立采购小组,参照镇采购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并保留有关采购资料。不准公款为个人购置通讯设备、摩托车(治安执勤用具除外)、小汽车或公务车。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必须由专人管理,要设立专帐及台帐,专卡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分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计价入帐。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并向成员(股东)张榜公布,遗失的要查明原因,作出处理意见,如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基建工程的,完工时要及时验收,并把验收手续齐全和依据齐全的会计原始资料交由财会人员作帐务处理,并在一个月内转入固定资产帐。凡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必须转入固定资产,未验收的要及时补办完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集体的工商业用地(含外购的)和房产(物业)应于购置或建成的一年内及时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对历史遗留无产权证件的土地物业,应逐步理顺,完善证件,明晰产权。

第三十五条集体土地和房产物业的出租必须设专人管理,及时追收租金。并按照物业名称、地理位置、租赁人、合同期、租赁面积、单价、年(月)租金、押金、租金交付情况等进行动态登记。集体物业要经常检查、维护,防止人为损坏。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清理、变卖和报废处理,必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特别是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必须专人保管,责任到人。保管人员退休或工作变动前应及时办好移交手续;损失、损坏的应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并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

第八章借款及应收款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严禁借给私营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私人使用,严禁把集体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借给私人或私营企业作抵押。

第四十条严禁干部、工作人员因私借款。凡因公暂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下,经主管财经领导(村主任)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须经两位主要领导(村书记和村主任或副书记或副主任,下同)审批;借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村两委集体审批;借款50000元以上,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一条凡因公借款,业务终结后要及时清还款项,最迟不能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但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二条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借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个人。对于以往的外借款应及时补办有关抵押手续,到期的必须要全部归还,不得续期。

第四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进行一次债权债务的全面清理和财务自查。积极追收债权,对逾期未收的应收款应组织专人追讨,追收无效的必须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索。对逾期两年以上、已通过上列追收途径后,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款,应经村两委会、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冲帐;若属违规或失职而造成集体应收帐款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土地基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凡国家征用征收土地、集体土地转让或镇批准同意开发使用土地,必须按照市、镇文件规定执行。征用土地的补偿款或集体土地转让收入必须要根据征用或转让土地的合同(或协议)进行挂帐,不得以土地款未收到为借口而不予挂帐。征用或转让土地合同(或协议)必须标明征用或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单价和总金额、付款限期以及付款方式等。征地补偿款应当作出分项使用管理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上公布。还要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造册登记。

第四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或土地转让收入,应当进行合理分配使用,按市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开投出租工业(或商业)用地的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权费在扣除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一次性收取多年工业(或商业)的集体用地租金的按年限逐年分摊计入当年租金收益;一次性收取长租(5年以上)集体用地租金的,在扣减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

第四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土地基金投入到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或开发性支出等,确保保值增值。具体参照本制度的第三、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不准弄虚作假、变换手法处理土地基金,严禁将土地基金用光花光。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追究经办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收益分配制度

第四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各项经济合同的结算,积极追收各种应收款项,在当年会计年度内未收到的应收款,不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第五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每年的收益中提留10-20%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也可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

第五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的审批手续和程序参照“经营性开支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村干部报酬必须严格按照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组级干部报酬方案必须在组级干部换届选举前确定,由各村委会根据镇有关文件精神及各村实际制定方案,经成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收益分配必须按成本会计核算、量入而出为原则,不准互相攀比,主观定断。由理事会制订分配方案,经村两委会讨论,以及上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核后才可进行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亏损;2、提取公积公益金;3、提取福利费;4、农户分配。福利费要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及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成员(股东)社会保障支出,也可以适当补助村民生活、补贴老人、学生学费和特殊困难户等。各项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上公布。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府[20**]123号文)、《**镇畜禽养殖管理规定》(**府[20**]101号文)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含鱼塘)发包、土地及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应实行公开招标发包(或出租)。

土地(含鱼塘)发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纳入镇近期建设规划用地范围的不能超过1年),且不能超过家庭承包经营期限或家庭承包经营期限的调整期,发包的土地必须用于种植短期农作物,不得用于种植苗圃、林木、果树等生长周期长的植物。

经济项目发包和合同签订的程序是:由合同发包方(或出租方)提出项目发包(或出租)的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严禁村组干部和工作人员未经村两委集体决定和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私自发包集体经济项目和签订(含续签)经济合同。公开招投标的具体工作由“招标”领导小组主持,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督招投标工作。在投标前15天张榜公布发包信息(包括发包项目的地理位置、面积、期限、底价以及允许经营范围等等),采用押标金进行公开投标,任何人不得以权压价和垄断承包。中标后发包方(出租方)和承包方(承租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评标办法采用最高价中标。

所有经济合同签订后必须在三天内交一份复印件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会计员要按合同内容记帐,并对经济合同进行编号造册,归档管理。

第五十六条农业承包合同可以到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镇农业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也可以到司法部门办理见证手续。农业承包合同统一使用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制作的条款齐全、格式规范的承包合同书或示范文本,承包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①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姓名和住所;②承包项目的名称、面积、数量、质量等级和坐落(位置);③承包项目的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的用途;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⑥承包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式;⑨履约保证金;⑩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承包合同鉴证的程序是:①由合同发包方(或当事人)提供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包括村两委会会议决议、成员或股东代表会议书面表决决议、承包方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②由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必要时对承包项目进行实地勘查;③对已审查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合同文本提供给镇建设规划部门进行审核;④审核通过后,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符合鉴证条件和要求的承包合同出具鉴证证明,并按规定收取鉴证费。

所有经济合同以及鉴证书或见证书必须及时在村务公布栏上公布。

第五十七条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设合同专管人员,职责是:及时将合同送达会计员,协同会计员处理相关业务,确保对所签订合同及时挂帐;对本单位的合同分类造册,建立完整档案,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具体要求和有关规定按《**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土地管理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执行;每月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八条健全建筑工程和经营发包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就各种项目公平公开向社会招标,并将中标书复印件交会计员存档,作为记帐凭证附件。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该项目发包无效:①按规定必须签订经济合同而没有签订的;②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因负责人失职、渎职或其他行为导致没有执行本管理制度的;③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以及相关其他责任。

第六十条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镇司法所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镇设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配备专职会计员;村应配备村报帐员(开单员)和出纳员、组会计员和出纳员,村报帐员(开单员)和组会计员可兼任,村出纳员和组出纳员也可兼任。

第六十二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制,委托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记帐、核算。

第六十三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职责是:组织、协调和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做好村级核算单位合同的监管工作;开展对村组核算单位的财务检查、分析和评估;做好对村组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岗位职责测评和考核;村组财务人员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村组负责人担任财经主管,负责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及下属单位的财经工作,对本组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六十五条会计员职责: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落实岗位责任制;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负责做好系统软件和数据的维护管理,做好本中心电算化硬件设备保养;做好系统的数据备份和保密工作,负责保管计算机的移动硬盘、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办理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查阅等具体工作;及时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检查工作。

第六十六条报帐员(开单员)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收支单据的开单工作;负责本单位各项收支报帐工作,每月或每半个月报帐一次;负责申领、保管本单位的收付专用凭证等票据和保管本单位财务专用章;负责将本单位每月所开立的各项收支报销单据明细,月底与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核对;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

第六十七条出纳员职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不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号,管理好银行帐户,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审核收付款原始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空白支票;每月与会计盘点清查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六十八条会计(报帐员)、出纳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不得兼任。村两委干部不能兼任会计、出纳,村干部直系亲属不能在同一组织担任财务人员。

第六十九条会计(报帐员)、出纳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有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考核合格的上岗证书。

第七十条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先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报告,由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交。

第七十一条村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必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对村组会计人员考核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作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村组会计人员的连任、解聘、调岗、奖励和处分的条件之一。

第七十三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聘请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工作考核和报酬按照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会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材料。会计档案不得借出。不接受个人或外单位的查阅或复制。但如有特殊需要,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整理暂时保管。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编造清册移交村档案室,由村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归档有关规定和要求立卷归档保管。采用移动硬盘、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由村系统管理员保管,其中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须一式二份,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地点。

第七十六条会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移交人先制好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由接收人逐项清点无误后,移交人、接收人和监督移交人三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会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按<**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十八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销毁:

1、由会计或档案主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保管期限已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3、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4、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会计机构会同审计机构共同监销。

5、销毁档案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执行。

第十四章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七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下同)。监事会由3-7人组成,负责民主理财及村务财务公开监督工作。监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应在党员、成员(股东)代表中推荐,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2、非村、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3、有群众威信、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监事会必须由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监事会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补助标准由各村、组确定,按实际参加工作天数计发,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发补贴,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第八十条监事会成员的工作是代表成员(股东)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经济事务,村两委成员或理事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如实解答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在理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事会有权督促理事会(村委会)成员及时纠正。

第八十一条每月的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民主理财活动日,监事会审查财务收支凭证及出纳帐,收支凭证经审查后才能交由会计入帐。每月10日-15日为财务公布日,公布的财务报表必须有监事会成员签名。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会议召集人,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理财监督的主要内容、结果。记录条理要清晰,表达要明确,会计、出纳必须参加,全体人员签名,并妥善保管好会议记录。此外,监事会还有如下权利和职责:

1、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

2、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3、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4、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5、有权要求集体经济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6、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处理事情公平、公正。听取和反映成员(股东)对集体财务及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按时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定期向成员(股东)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集体经济情况。

7、依照第四章、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参与工程投标、验收。

8、参与土地转让底价的确定、土地面积的丈量。

9、参与监督本组织的土地基金开支使用。

10、参与本组织投资项目的研究和重大经济活动。

第八十二条因监事会成员没有履行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财务收支凭证、财务公布资料等没有监事会成员签字的,由村两委会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允许入帐及张榜公布。监事会成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民主理财活动的,其监事会成员资格自动撤消,并由村委会重新组织补选或根据当届监事会成员选举得票情况由高至低顺序确定新任监事会成员,变更监事会成员的原因、程序、结果等情况要张榜公布。

第八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财务公布栏及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布要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并通过公布栏、各类型会议等形式向成员(股东)公布。

第八十四条财务公开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按市镇有关规定执行,统一使用农村财务公开软件的公布表格和内容。财务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损益性收支、非损益性收支、债权债务、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财务公布时间要求每月10-15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资料,每年年度终了后15-20日内公布上年度财务资料及当年的财务计划。其它需及时公布的项目如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救灾救济等要及时公布。

第十五章罚则

第八十五条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财务管理制度,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危害的大小,给予以下处罚: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村组集体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情节较重,并给村组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并追究当事人的直接经济责任。

3、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范文8

关键词:高职院校;顶岗实习;集中式管理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2)07-088-03

顶岗实习是推进职业教育“职业化”、实现高职实习实训场所与职业工作环境零距离对接的教学基本规范,是高职院校开展工学结合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高职院校对如何提高顶岗实习管理质量与效率的实践探索也从未间断过。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自2008年起就开始有效整合校内外资源,组建顶岗实习管理专门机构,开始顶岗实习集中式管理模式的实践与探索。目前,在实践层面上,集中式管理已成为提升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力、执行力和效力的重要手段;在理论层面上,其研究成果分别获2009年度、2011年度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和一等奖。

一、顶岗实习集中式管理模式的内涵

所谓顶岗实习集中式管理,是指高职院校通过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专门机构,实现顶岗实习工作的集中管理和监控。其核心内涵是运用系统的观点和方法,最大化地将学校内部各相关资源整合,并在资源导向能更有效地实现顶岗实习管理能力优化提升的方向上,实现顶岗实习管理的效率与效益统一(管理模型见图1),其关键点在于,学院立足于顶岗实习管理信息的集中化处理,集中管理与监控学院顶岗实习工作动态。

二、顶岗实习集中式管理模式的构建

(一)领导体制建设

顶岗实习集中式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管理要素的优化、多种资源的整合和各方力量的协调,构建顶岗实习集中式管理模式的首要任务是构建科学合理的领导体制。基于这种思路,2008年,学院建立了由学校统一领导、校企合作办公室牵头并实施、学院大力支持、各系部主动配合的多层级的领导体制(见图2),统筹顶岗实习管理工作。

学院工学结合教育领导小组是决策层,由学院书记和院长任组长,其成员是各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负责对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的目标、原则等重大事项作出制度安排,为顶岗实习集中式管理的运行做好整体规划和顶层政策设计,为学院内部的资源整合提供行政保障基础。

校企合作办公室是负责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全院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校企合作办公室下设工作站和综合科,其中工作站是学院在学生实习与就业相对集中区域创建的顶岗实习管理基层组织,是面向企业、直接管理顶岗实习学生的执行主体。目前,学院共建立了南京、苏州、无锡等8个工作站,共配备35名专职指导教师常年在工作站及其所辖企业工作。具体而言,工作站主要发挥以下功能:一是工作站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现场指导、顶岗实习考核、电话联系、E-mail、QQ、顶岗实习管理系统、工作站流动党小组——“红色驿站”等途径和方法,对学院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管理,使工作站成为在外顶岗实习学生的“大本营”;二是工作站工作人员负责将学院毕业生信息传递给对口及其相关企业,同时将企业需求信息和企业对顶岗实习生的建议及时反馈给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使工作站成为校企信息互通的“交换机”;三是工作站工作人员通过对当地政府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校友会、企业的走访与沟通,了解当地企业行业发展及人才需求状况,依据学校专业设置,分类构建企业资源库,根据顶岗实习教育教学的需要,遴选顶岗实习企业和顶岗实习单位。以保证能够为学生提供充足的、专业对口的且具有学习意义与价值的实习岗位。

各系部对口成立顶岗实习管理小组,协助和配合校企合作办公室的工作。

(二)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成功开展顶岗实习集中式管理工作的最重要的条件性保障之一。制度设计是学校改革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其最主要的是合理确定学校、职能部门、学院的顶岗实习工作目标和价值取向,构建科学的评价准则和激励政策,逐步形成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的内驱机制和创新发展的改革机制。以此为原则,学院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考核标准,有明确顶岗实习工作目标和价值取向及学校内部各相关部门同步协调校企合作办公室开展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的综合性系列制度、确保顶岗实习工作管理队伍质量和数量的系列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规范学生参与顶岗实习工作的系列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处理学生顶岗实习突发性事件的处理预案等。

(三)管理队伍建设

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的现场性、工作区域的分散性以及工作内容的复杂性,决定了组建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从业队伍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队伍建设上,学院注重交叉功能团队的建设,同时通过完善考核制度确保各方成员数量的稳定性、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基于顶岗实习管理的交叉功能,团队由工作站站长、不同专业背景的专职指导教师、顶岗实习班级班主任和企业兼职指导教师组成,其具体工作职责由《关于工学结合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顶岗实习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中站长是校企合作办公室内部的专职人员,全面负责所辖站区内的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专职教师是校企合作办公室和系部共同聘任的专业教师,任期1年,任期内服从校企合作办公室的工作分配和管理,是工作站的专职人员,负责进入企业进行学生思想教育和教学指导,其管理和考核办法由《校企合作工作站驻外工作人员相关管理办法》和《工学结合专职指导教师考核办法》具体规定。顶岗实习班级班主任为工作站的兼职管理人员,由校企合作办公室会同各系统一聘任,顶岗实习结束后自然解聘,其聘任条件、工作职责和考核由《工学结合兼职管理员队伍管理办法》和《顶岗实习兼职管理员队伍考核办法》具体规定。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范文9

【关键词】 财务公司 功能定位 企业集团

一、引言

财务公司是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施“大企业、大集团”的战略背景下诞生的一类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二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中,财务公司有力地支持了我国企业集团做大做强,为企业集团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然而,随着金融制度、企业集团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财务公司在金融体系中应处于何种地位,在企业集团加强财务管控中应发挥何种作用,越来越成为财务公司行业研究中的重大课题。事实上,与财务公司在企业集团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建设过程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极不相称的是,业界、理论界以及监管者尚未就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达成应有的共识。正是由于共识的缺乏,以至于目前的政策环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不利于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甚至与成立财务公司的初衷相悖。

二、财务公司功能定位在政府规章中的历史变迁

我国财务公司最早是在国家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过程许企业集团设立的内部金融服务机构。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实施“抓大放小”战略,从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开始,通过改组、改制、改造和兼并联合,培育出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

1991年12月,为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国家选择了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工作,并在同期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明确指出“试点企业集团要逐步建立财务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持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精神,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于1992年11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公司的实施办法》,对财务公司的机构性质、业务范围、设立条件、申报程序以及对财务公司的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成为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制度的滥觞。

随着财务公司的逐步设立,为加强管理,人民银行于1996年5月1日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首部对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进行全面规范的部门规章。暂行办法将财务公司定义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规定“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缴存存款准备金”。

截至1996年底,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已达60家。与此同时,我国企业集团经过一段时期的建设,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1997年,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将试点企业集团增加至120家。不过,由于当时正值国家开展金融秩序整顿工作,以至于这一时期全国竟然没有新增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2000年6月,人民银行正式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当年12月再度下发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从而启动了新一轮批设财务公司的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公司的经营行为,管理办法将财务公司定位为“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将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规定如下:一是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二是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三是同业拆借;四是为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五是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六是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七是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八是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九是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是为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业务;十一是为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十二是境外外汇借款;十三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企业集团规模较大、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密切、且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财务公司,需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的,应另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与1996年的暂行办法相比,2000年颁布的管理办法对于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做出更为清晰的界定,具体表现出如下特点:其一,财务公司的功能以短期信贷业务为主转向支持企业集团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融资等中长期业务;其二,进一步强化财务公司的金融中介功能,使它们能真正成为为企业集团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理财专家。与功能定位的转变相适应,2000年的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做出重大调整:其一,2000年的管理办法仅允许财务公司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其二,2000年的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的内部转账结算做出严格的限制,不仅要求从事该项业务的财务公司及其所在集团具应备一定条件,同时要求财务公司在开展本项业务前必须另行报经人民银行批准。

2000年的管理办法在对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上,既借鉴了国外财务公司的发展经验,又同时考虑了企业集团的金融需求和我国金融体系的总体布局;在厘定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时,既强调财务公司的集团内部性以及中长期金融机构的特征,又试图满足企业集团的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人民银行的修法思路是值得高度肯定的。不过,由于过度强调商业银行的既有利益,以至于无论是从功能定位还是从业务范围来看,人民银行避免财务公司在业务上与商业银行形成竞争的意图非常明显。

在2000年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财务公司的数量以及资产规模迅速上升,但由于该项管理办法对于财务公司的定位模糊使得财务公司的业务空间过于狭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财务公司行业的正常发展。2004年8月3日,中国银监会在对2000年管理办法实施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4年管理办法”)。

2004年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做出重大调整,将财务公司明确定义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相应地做出如下调整:一是为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业务;二是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是经批准的保险业务;四是这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是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是为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是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是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是为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和融资租赁;十是从事同业拆借;十一是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04年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规定,“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一是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二是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三是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四是有价证券投资”。对比2000年的管理办法,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地将加强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以及向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作为财务公司的基本职能,从而强调了财务公司作为一类特殊金融机构所具有的内部性。财务公司的内部性表明,财务公司的核心功能是对企业集团资金进行专业、集中、优化的管理,为集团成员单位的财务管理提供专业服务,从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的效率。与财务公司的内部性相适应,2004年的管理办法首度明确了企业集团母公司在财务公司运作中所需承担的责任,规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为加强监管的可操作性,2004年的管理办法不仅规定财务公司在申办时要报告成员单位名册,而且规定新增成员单位时要向银监会报告,成员单位脱离原集团时也要报告,并就遗留业务提出具体处理预案。

根据财务公司的最新功能定位,2004年的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做出了实事求是地调整,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将业务范围分为基本业务(第二十八条)和延伸业务(第二十九条)两大类,对于申请延伸业务的财务公司从经营业绩、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人才储备和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准入条件。管理办法之所以给出这一制度安排,一方面是确保财务公司的主要精力用于为企业集团开展资金集中管理,另一方面则是对财务公司开展某些金融创新业务(比如有价证券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其次,基本业务范围清单的前五项均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尤其应将“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业务”作为第一项业务,而将存款与贷款这一传统业务(亦即负债与资产业务)放在清单的末尾,这一业务类型排列顺序的调整所包含的政策涵义值得深入解读。最后,进一步拓展了财务公司的基本业务范围,财务公司不仅可以自由地吸收成员单位的活期存款,通过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甚至还将资金结算的业务边界适度地延伸到企业集团之外。

三、理论文献关于财务公司功能定位的探讨

通过对财务公司实施调研,谢杭生(1999)发现财务公司在企业集团的融资以及结算方面仅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而且随着商业银行金融服务质量的提高以及信贷资金管理政策的改变,这种功能必然呈萎缩趋势。由此,他提出了调整财务公司功能定位所必须遵循的三大原则:一是从整个金融机构体系发展的角度着眼,力求能突出财务公司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功能特征;二是应该照顾到财务公司的发展现状,给出一定弹性;三是应尽力维护人民银行已发文的严肃性。依据以上三项原则,谢杭生建议对财务公司做如下定位:“根据我国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宗旨和完善金融机构体系的需要,财务公司是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原则,财务公司的主业应逐步向支持集团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的方向发展,当好企业集团的投资理财顾问。”鉴于不同企业集团主业特性差异较大的现实,谢杭生进一步提出了分类指导的原则。其中,工业类集团财务公司应基本围绕集团主要产品提供金融服务,服务类集团财务公司应主要集中在归集成员单位的销售收入、为它们提供结算服务等方面,投资控股类集团的财务公司则应重点发挥为集团投资、并购等活动提供理财顾问的独特功能。

王宏淼(2004)认为财务公司为企业集团管理资金和提供融资服务(包括内部融资与客户融资)是中国的现实,而这一现实与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的司库型财务公司(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吻合的。中国财务公司将来能否由“司库型”逐渐向“信用型”甚至“全能型”过渡,由集团内部向集团外部拓展,从国内运作向国际发展,还有赖于内外部市场环境的改善和企业集团的产业特点、战略取向及其发展水平。但可以肯定的是,只要企业之间不能相互借贷资金的规定不变,财务公司进行集团内部融资的“司库”功能就不会消失。王宏淼进一步提出了财务公司“三步走”的发展思路:第一步,在国家仍然对集团内的存贷款、对第三方贷款实行金融限制的情况下,把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调整为“为企业集团提供融资和资金管理服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二步,在国家取消对集团内存贷款金融限制的情况下,把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调整为“针对集团产品购买者提供融资和顾问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步,在国家取消对集团内的存贷款、对第三方贷款金融限制的情况下,把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调整为“针对特定产品提供融资和顾问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以上三个步骤中,对于第一个步骤的业务经营活动不再进行金融监管,而仅要求其向监管当局定期披露。

通过分析企业集团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结合国内外财务公司发展的典型案例以及我国财务公司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攀钢集团财务公司课题组(2008)提出了我国财务公司的短期、中期、长期发展思路。就短期而言,通过构建网络结算平台,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就中期而言,营造金融环境,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在长期的意义上,立足集团,推进市场。总之,财务公司可以有效地实现从单纯的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向“多元化、综合化”的金融服务机构转型。

以金融功能观作为理论基础,金志刚(2008)认为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要坚持服务经济、服务产业、特色金融和市场选择四大原则,并相应地提出了中国财务公司功能定位的短期和长期方向。就短期而言,中国财务公司应以建设特色金融功能突出的资金管理型财务公司为主要目标;在长期的意义上,财务公司应根据中国经济增长的要求、企业集团的特点以及财务公司的自身实力,不断提升特色金融功能,自主选择资金管理型、信用管理型或全能型财务公司的发展方式,实现三种类型财务公司在中国金融市场上的和谐共生发展。结合我国现实的金融环境,杨合力(2010)针对财务公司提出了如下四个不同层次的功能定位:司库型财务公司、专业化财务公司、综合性财务公司以及巨型产融一体化集团,同时认为应该允许在同一时期不同财务公司的定位不同,以及同一财务公司不同时期的定位不同,这样将更加有利于财务公司发挥作用。朱以明(2010)则认为财务公司要服从集团的战略要求,不仅要为集团提供金融服务,还要为集团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不仅要做好资金管理方面的服务,还要做好财务管理方面的服务。在管理服务上,努力做好“四个结合”:金融服务与财务咨询相结合、资金筹措与资金优化相结合、金融服务与管理服务相结合、管家与参谋相结合。

四、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在不同时期政府监管规章中的逐渐演变,实质上也是以企业集团为代表的产业力量与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力量之间的不断博弈。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商业银行所代表的传统金融力量过于强大,加上早期财务公司本身的经营管理也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银监会,都不可避免地更加倾向于维护既定的金融生态,以至于财务公司的成长历程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由此看来,彻底厘清财务公司作为一类特殊金融机构的存在价值,合理界定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及其相应的业务范围,对于取得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与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谅解,从而为财务公司的发展缔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仍然是财务公司行业研究工作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与财务公司在政府规章中的功能定位相比,理论文献对于财务公司功能定位的讨论显得更加开放、更加多元。但如何与中国财务公司以及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实现有机结合,是当前有关财务公司功能定位的理论研究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创新,财务公司功能的正确定位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它决定了财务公司作为一个行业而存在于金融体系的基本合理性,因而也就最终决定了财务公司的行业前景。在综合理论、政策与现实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财务公司的核心功能定位应表现为构建成为企业集团的“资金池”,从而在企业集团内部实现资金的高效流动,并且将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聚焦于企业集团内部,因为财务公司相对于其他金融行业的竞争优势惟有在企业集团内部方能实现。这一观点的提出乃是基于这样一种信念:历史与现实表明,财务公司与其所在的企业集团属于息息相关的利益共同体乃至命运共同体,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参考文献】

[1] 金志刚:基于金融功能观的中国财务公司定位探析[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

[2] 王宏淼:中国财务公司的发展:问题与对策[J].中国金融,2004(7).

[3] 谢杭生: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特点、问题及相关意见[J].金融研究,1999(3).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0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的有关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区委第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化“213”发展战略。自觉服从并服务于工作大局。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职能向下延伸,扩大城市管理覆盖面。配合全区做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努力建设“民富、村美、人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同发展共繁荣。

二、工作重点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加强以卫生整治、水环境整治、风貌整治、拆除违法违章建筑为内容的村庄环境整治;切实配合镇(街办)抓好城镇改造、新居工程、集中居住区的建设;帮助镇(街办)宣传、引导农民逐步向城镇集中,向居住区集中居住;进一步加大对集中居住区、安置区市容秩序的管理力度,并积极将城市管理服务功能向农村延伸。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

局直属执法大队和各镇(街办)执法中队要充分发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能,主动融入,积极参与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确保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根据各镇(街办)的工作重点,现将各执法中队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安排如下:

(一)*执法中队:负责整治镇政府所在地及新居工程周边市容秩序;抓好芙蓉家苑市容环境执法管理工作;创建省级市容示范镇;配合镇党委、政府巩固全国文明村镇建设;对八角、花篱、天王、新庄即将建设的社区,协助镇党委、政府建好社区和做好对拆迁农户的宣传安置工作。

(二)*执法中队:负责抓好交易区、*路旅游快速通道沿线的市容市貌;配合镇党委、政府巩固省级文明村镇成果;配合抓好*新城区及花乡民居集中居住区(*、*、*)市容环境卫生的规范管理。

(三)*执法中队:负责加强对*城镇的市容市貌管理;加强对惠民、正宗社区市容环境卫生的规范管理和治理整顿;配合新城办搞好新城区公平片区和做好城郊结合部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管理;在城镇改造进程中,主动协做改造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促进城镇改造的顺利进行。

(四)*执法中队:负责对*、*社区市容环境卫生的整治管理;对*大道、*园周边的流动摊点、商贩给予取缔;配合新城办搞好*片区和做好城郊结合部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管理;配合街办搞好城镇改造中人员安置等工作。

(五)*执法中队:负责对街办所在地和科技园周边流动商贩进行清理,整治违章摊点和出摊占道;配合街办搞好*、前进社区的安置工作,配合街办清理整顿前进社区违章搭建物;对需进行二次安置的*、*集中居住区协助街办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六)*执法中队:负责管理规范*大道沿线的市容市貌;管理镇政府所在地和科技园周边的市容市貌。配合镇党委、政府做好光明苑、鱼凫家园建设的规范管理和人员安置工作。

(七)*执法中队:负责抓好城镇市容市貌;主动参与*集中居住区的建设,配合做好各项基础建设管理工作,为下一步安置新居的执法管理工作打下基础。

(八)*执法中队:负责抓好城镇市容市貌;配合镇党委、政府及建设部门,抓好柳岸花邻新居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以及人员安置工作。

(九)*:由*执法中队和城区执法大队抽调的人员负责抓好*城镇的市容市貌;配合镇党委、政府搞好农贸市场的市容秩序;配合镇党委、政府做好永盛场社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规范管理。

(十)城区执法大队下设四个中队:一中队和*中队协调配合抓好*社区市容环境的规范管理;二中队和*中队协同管理*、*沿线的市容市貌;三中队和*中队协同管理沙子沟集中居住区的环境卫生;四中队和*中队配合对*集中居住区环境卫生实施规范管理;城区执法大队要积极支持、协同配合各执法中队的执法工作。

四、具体要求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1

随着我区建成区面积逐步扩大,近年来。乡村功能日趋完善,旧的管理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需要。为进一步解放思想,实施赶超战略,推进跨越式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我区进一步深化乡村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十七大演讲为指导。依照“整合资源、重心下移、明确责权、严格督查、堵疏结合、便民设点、全域覆盖、突出重点”原则,打破现有的乡村建设和管理体制,解决目前乡村管理重心偏高、权责不清、基层执法力量单薄等弊端,建立科学高效、保证有力的乡村建设和管理运行机制。

二、重心下移、整合资源。

也是解决“重审批、重处罚、轻管理”重安排、重部署、轻落实”关键所在各职能委局要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和创新意识,重心下移、整合资源”当前乡村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通过重心下移、资源整合,不时增强基层乡村管理执法力量。

(一)重心下移”概念和范围、人数

依照“关口前移、属地管理”工作原则,概念:各乡村管理和执法部门。将局部执法管理人员分别下派到各镇办,借助各镇办乡村管理平台,依法实施全部或部分权限,实现对城市的集中、高效、科学管理。对下派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双重考核,其人事和工资关系继续保存在原单位,其执法主体仍为原单位。下派人员及其具体行政行为由所在镇办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共同负责。

派出人员应为本单位的业务骨干,范围和人数:涉及乡村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区行政执法局、建设局、商务局、卫生局、市政管理局、爱卫办等委局是此次重心下移的主要单位。各单位原则上依照总人数的30%左出人员。且必需保证本单位下移工作职责在每个镇办依法正常行使。区工商、公安、规划等垂直单位参照执行。

(二)坚持属地管理。

要强化属地管理,各镇办作为基层一级政府和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切实承担起辖区内乡村管理和服务的全部职能。各街道办事处要在现有创建办(市政所)基础之上,整合区下派人员、治安巡防队员等人力资源,并根据实际需要,依照辖区人口2‰-3‰的比例招聘乡村协管员,共同组建各街道办事处乡村管理服务中心。此外,发挥垂直单位基层站(所)作用,形成合力,实现综合执法。各镇要在不新增机构基础上,整合以上资源并入原创建办(市政所)

并对区级乡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镇办相关机构或乡村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由相关镇办1名主要班子成员兼任,镇办相关机构或乡村管理服务中心履行镇办乡村管理工作的全部职责。副主任由区行政执法局下派中队中队长担任。下派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期限为1年)原则上不参与和下派职能无关的工作内容。

(三)明确责任主体在乡村管理方面的职责与管理权限

及时总结实践过程中的经验,区乡村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乡村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协调、指导、监督、考评、奖惩等方面工作。并逐步完善提高;区各职能委局负责做好对下派人员的管理,并协同区法制局共同做好对基层乡村管理服务中心、镇创建办(市政所)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做好对基层行政收费、罚没收入的监督与管理。

要从实际出发,各镇办是本辖区范围内乡村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研究和制定相应的乡村建设和管理办法,顺应改革发展需要,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乡村建设和管理工作。

以及道路两侧垃圾箱、果皮箱一是道路的清扫保洁、养护。

区管(区市政局、交通局管理)道路除外。装置与维护。

区管(区市政局、林业局管理)区域除外。二是道路两侧绿化带、林带的养护、管理。

乡村牛皮癣(小广告、胡喷、涂鸦等)清除,三是占道经营、突出店外经营的取缔。灯箱广告、门头匾额、软体广告的治理,限制养犬管理、油烟污染防治和环境噪声查处。

四是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

五是集贸市场、五小店、建筑工地、社区、城中村、公共单位的规范管理。

以及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与养护。六是垃圾的收集、清运。

七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八是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的监管与拆除。

九是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工作。

确保区级重大活动的实施。十是服从区乡村管理服务中心统一调度。

三、加大基础设施建设。

大力推进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依照“设施配套、以人为本、方便群众、服务大众”原则。做到有规划、有步骤、有效果”

(一)对乡村道路管理范围的界定

每年年底前由区乡村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下年度管理变化范围。区机关周边及辖区主要过境道路(开元路、江山路全段、天河路)纳入区市政管理局统一管理。乡村三环和四环之间的长兴路、金杯路、英才街、文化路、迎宾路等20条道路由各镇办负责管理。根据乡村发展。

(二)以建设垃圾中转站为重点。

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是临时困扰乡村环境卫生状况的一大难题。区建设、爱卫、规划部门要重点抓好规划、设计工作,各镇办负责选址、建设好设施配套。

力争在11月底前建成投入使用。一是垃圾中转站建设。各镇办年内要完成1座垃圾中转站建设任务。

要依照市政要求配齐垃圾箱、果皮箱。区管市政道路由区市政管理局负责配备,二是垃圾收集容器配备。各镇办辖区内的主次干道、背街小巷、集贸市场、五小店等部位。区乡道路由区交通局负责配备,均可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实施,10月底前完成配备。

要依照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管理的规范,三是各镇办辖区内的所有村庄。建设配套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强化长效保洁机制,做到有制度、有人员、有投入、有垃圾处置场地”

必需通过其组织外运。严厉打击私设垃圾场和城市、市场垃圾入村行为。四是各镇办辖区内产生的所有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待垃圾中转站建成后。

(三)兴建一批公共厕所。

结合商业繁荣水平和人口密集水平,各镇办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服务大众”原则,规划、建设一批符合我区生态品位和当地实际的公共厕所。区建设、爱卫、规划部门做好指导、规划和设计工作,各镇办负责选址、建设,年底前建设不少于2座公共厕所。

走公厕建设与商业销售点联姻的模式,鼓励各镇办结合实际。吸纳民间资本,降低政府投资本钱。

(四)堵疏结合。

做好服务进社区工作,各镇办要以社区为单位科学规划便民服务网点。将路边摆卖的游商”引入经营,合法合理地安排小商小贩出路,方便群众,杜绝流动摊贩乱摆乱放问题。区商务、建设、规划部门协助做好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刘寨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年底前要完成便民服务网点的选址和建设,其他镇办在有条件的社区选址、建设,力争年底前有所突破。

四、明晰乡村建设和管理投入。

(一)区级财政承当的支出

以后逐年增加区级管理的道路。一是主干道()清扫保洁与养护费用。

由区乡村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质量和效果,二是各镇办负责管理道路涉及到清扫保洁、养护、绿化带的管理等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

其中:垃圾中转站、公厕建设费用实行奖补政策,三是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对于本文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奖补总费用的85%;对于4个月内全部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奖补70%;超越4个月完成或未完成的区级财政不再给予奖补,并对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由区、镇办、村三级承担。区级财政依照镇办总人数3‰的比例,四是村级清扫保洁队员工资支出。承担补贴150元/人?月。

依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奖补。五是对镇办招聘的乡村协管员。

(二)镇办承担的财政支出

区级财政奖补之外的费用。一是各镇办负责管理道路的清扫保洁、养护、绿化带管理等。

二是承担区级财政奖补之外的垃圾中转站、公厕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由镇办财政部分或全部承担,三是村级垃圾基础设施建设费用。集贸市场、五小店等场所的垃圾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镇办自行解决。

四是街道乡村管理服务中心、镇创建办(市政所)工作人员的办公经费、福利待遇以及工作车辆配置费用等。

承当150元/人?月村级清扫保洁队员的工资支出,五是依照镇办总人数3‰的比例。缺乏局部由镇办和村协商解决。

六是承担除区级财政奖补资金以外的招聘乡村协管员费用。

(三)垃圾收集、清运、处置费用支出

依照“村收集、镇办集中、区外运”原则处置生活垃圾。垃圾外运至垃圾处置场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各镇办垃圾中转站建成后。镇办收集垃圾和运送到垃圾中转站的费用,由镇办财政承担,村收集垃圾由村级保洁队伍组织实施。

五、以数字化管理系统为平台。

对于提高乡村管理精细化水平、提升乡村品位、改善乡村环境、创新乡村管理模式具有重大意义。数字化乡村管理是乡村现代化、信息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更高目标。

(一)成立区乡村管理服务中心

将区爱卫办、行政执法局涉及乡村管理的相关职能统一整合,结合数字化乡村管理系统建设。成立区乡村管理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工商分局等部门派驻人员入驻办公,负责联系、协调、解决本部门应负责的有关问题。

(二)加强统一管理。

对城市管理的部件和事件进行调查、命名、梳理、定责,积极推进网格化乡村管理系统。构筑“责权明确、分工合理、体系完备、制度严密、运转高效”乡村管理长效新机制,努力实现“以区为中心的统一管理、以镇办为重点的属地管理、以社区(村)为基础的自治管理”乡村管理新格局。区乡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全区乡村管理工作进行有效指挥、协调和督查;负责对重大事项或紧急问题进行快速处置;负责对各街道乡村管理中心、镇创建办(市政所)进行统一调度、业务培训;负责乡村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等。

落实区乡村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指令,各街道乡村管理中心、镇创建办(市政所)负责辖区内的乡村管理工作及对社区(村)乡村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区乡村管理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实行网格化乡村管理模式。

六、建立健全乡村建设和管理工作考核、奖惩激励机制

(一)建立健全多层次参与的监督网络

进行日常监督;二是区乡村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三是区委办、政府办、组织部、纪委等部门的效能监督;四是区四大班子领导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指导。一是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群众中选聘局部义务监督员。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2

税收作为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越来越受到政府的社会各界的关注,它不仅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同时还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对经济宏观控的最有效手段。在迅猛发展的信息技术推动下,税收信息化建设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迈进,同时也给税收的纳税服务方式、管理理念及管理程序带来了极大的震撼和深刻的革命。我国的税收信息化的建设历程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发展轨迹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模拟手工操作的税收电子化阶段,其总体特征是采用数据库技术, 依托单机和局域网,涉及税务应用的操作层次,对税收业务的重要环节实现了手工操作的计算机化。

第二阶段是步入面向管理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阶段,其总体特征为采用关系型数据库、客户机/ 服务器模式及图形化界面,依托广域网进行分布式处理,涉及税务应用的操作和管理层次。

第三阶段是实现创造税收价值的全方位税收服务系统阶段,其总体特征为采用w e b技术和组件化结构,依托互联网实现集中式处理,涉及税务应用的操作、管理和决策层次,并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的管理与服务。

我省税收管软件以前的现状是各地市从自己的实际出发,自行研制开发软件,参差不齐,子系统之间不是齐口对接、而是互不兼容。sw系统和ts系统是在我省各地市常用的两种税务软件。

1.基于fobase开发的sw系统

该软件在各个基层县(区)每个税务所必须自己架服务器,只能简单的申报一些常用税种,通俗的来说就是把手工填开税票变成了计算机打印的机制税票,随着这几年税收工作的不断变化,这个软件已经彻底不能适应目前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问题如下所示:

[1]无法与国家局推行的trs税务报表分析系统数据对接,对计会统在申报结束后的报表分析工作造成很大的难度。

[2]申报结束后和各级人民银行国库对帐需要在无盘工作站的后台服务器通过fopro命令编成小程序筛选数据,加上人工统计才能完成此项工作,工作量非常的大。

[3]sw系统日常维护起来都需要在dos的平台下完成的,非常麻烦,更重要的是数据的安全性无法保障。

2.基于sql server基础上的ts系统

各地市自己在本地架设服务器,此软件在刚开始推行时和当时的税收业务比较吻合,而且数据库的当时的负载不是太大,使用起来相对较好,但是随着税收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和复杂,业务的相对发展与软件功能相对滞后性日益突显。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1]随着时间的推移数据库存储量的增大,这种只适合中小企业的后台数据库它很难处理日益增多的用户数和数据卷,伸缩性有限。

[2]这种数据库的安全性更多的依赖于windows操作系统,没有丝毫的开放性,尤其是在处理大数据量的关键业务时,经常挂起而不能执行完毕,或者时间的延迟性很大。

[3]sql server数据库与早期产品不太兼容,存在不能跨平台等缺点,导致了以sql server数据库为后台的税收征收软件在日益复杂的税收征管业务和数据库资源开销很大的前提下,它的后续开发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以法制化为前提,以纳税人为中心,以信息化为依托,以降本提效为原则,为满足纳税人的合法需求提供全过程、全方位高效便捷的服务,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提高全社会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纳税服务模式,在此模式下我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三期的规划及我省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建设原则,实施全省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即秦税工程,初步实现我省地税系统税务管理现代化,完成了省级数据大集中。

地税系统省级数据大集中对纳税服务的客观影响:

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都会给周围环境带来一定的影响,数据大集中也不例外,数据大集中的实行,对纳税服务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客观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综合办税服务有所影响。在原有的征管模式下,我们已经探索实现了综合办税服务,我们在纳税服务中心设置了综合办税服务窗口,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的任何一个窗口都能办理所有涉税业务,实行一站式无偿代办服务,大大方便了纳税人。在大集中模式下,在同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税人员由于在岗位设置上,只能隶属于一个征收分局,开展的业务只能限于本分局业务,窗口设置存在局限性,只能按功能设置,容易造成有的办税窗口工作量较大、纳税人排队等候,而有的窗口工作量较小、没有纳税人办税现象发生,容易引起部分纳税人的误解,首问责任制度需进一步加强。

(二)对原办税服务承诺有所影响。在当前大集中征管模式下,我们原有的一些服务承诺很难兑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办理税务登记方面。原有征管模式是材料符合,很快就能办理完毕。现在模式是要走整个流程,需要四个岗位人员的流程审批才能办理,需要较长的时间。二是持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办理业务方面。原有征管模式下持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纳税人来代开发票,只需出示相关材料就可以在税收管理员一人处办理完毕,现在是需要走五个岗位的程序,较长时间才能办理完毕。三是超定额领购发票方面。原有程序是缴纳税款后,就可以领购发票,现在需要走三个岗位的流程,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办理完毕。

(三)对地税人员素质及信息化应用水平有所影响。从目前的情况看,一方面,我们基层分局操作人员由于计算机水平有限、企业办税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录入、采集数据的准确性不能完全达到要求,形成一些垃圾数据和失真数据,降低了信息数据的利用价值。另一方面,由于技术维护人员缺乏,对纳税人的技术支持不是很到位,使得工作效率不是很高,影响和制约着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税收服务。

(四)对部分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所影响。大集中征管模式的运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所改变,对部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所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集中模式的运行,改变了原有的征管流程,影响了纳税人,特别是网上申报纳税人的原有的纳税方式,给纳税人造成一定的麻烦;二是影响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纳税人原有的维护权益的方式是松散的、没有组织的、比较单一,很难适应大集中模式,给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造成障碍;三是大集中模式流程虽然严密,但是仍有不足之处,部分业务处理后,由于软件的原因,不能修改,造成纳税人负担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影响纳税人的权益。

地税省级数据大集中下优化纳税服务的建议和对策:

秦税工程上线后,对纳税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充分发挥大集中的优势,以大集中系统为平台,优化税收业务流程,加强数据挖掘和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做好数据管理这篇大文章,使纳税服务工作站在新起点,实现新跨越,为此,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发挥大集中优势,全面提高服务质效。大集中工程建立了一个规范、严密、准确、丰富的税收征管数据库,成为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因此,在应用大集中工程的过程中,不仅要满足前台征管业务的需求,而且要充分考虑纳税服务,把充分运用信息资料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作为根本目标。在数据采集源头就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基础工作,注重在实现前台业务操作计算机化的同时,建设好基础数据源,将纳税服务的理念贯穿于数据资源的挖掘利用之中,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促进队伍廉政建设;另一方面,也为地税部门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的质量和层次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二)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综合素质。数据大集中上线后,对地税干部自身的素质特别是信息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地税部门要注意加强地税干部计算机知识和软件应用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特别是计算机水平,保证在日常工作中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不出差错,尽量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税效率。在大集中工程基础上,要结合税收信息化条件下的业务需求,实施分类培训,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一是根据大集中工作相对应的业务流程的需要,组织更为精细化、规范化的业务培训,使每一位地税人员特别是纳税服务人员及税收管理员都能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达到规范、准确、限时、高效的目标。二是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建设的需要,组织各类培训,特别是软件应用、计算机维护等技术培训,使各级地税人员知识结构更为全面和深化。

(三)加强考核监督,提高监控力度。加强数据大集中考核以执法考核来提高流程的效率。这主要是从人为的角度来提高纳税服务的效率。考核力度的加大能够很有效的、很直观地促进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流转延时、效率低下。同时可以考虑加大事后监督的力度,当大集中模式侧重的是以监控来实现程序流转时,建议对于某些环节可以将这种程序中间监控放在事后监督,避免人为监控条件太多而影响纳税质效。一要加强数据录入的实时审核。基层税收管理员、前台操作人员、后台工作人员要根据工作职责,对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实时审核。二要严格落实各项数据处理事项,确保系统数据质量符合省局要求。三要进一步加强数据检测、修正,对主要指标、重要指标做到重点检测,对其它数据指标做到每月查询检测,并对错误数据及时进行修正。四是要完善数据质量考核奖惩办法。通过修改完善数据质量考核奖惩办法,进一步细化数据质量管理考核标准,将考核指标细化、量化、标准化,加大在线考核力度,逐步提高各岗位人员工作责任心,促进数据质量逐步提高。

(四)理顺机构设置,完善岗责体系。机构设置与岗责体系的重新梳理是大集中工程对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在要求。要结合前台工作流程的实际需要,对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人员状况和岗责体系进行调查研究,努力构建与新征管模式相适应、办事高效、运作协调、行为规范、权责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前的岗责体系注重了管理和执法,纳税服务岗责的内容相对缺位,与纳税服务相应的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责任追究、质量管理、监督控制、执法权限等重要内容没有形成有机的整体,难免出现由于上下职责不统一、职责不清晰,一旦形成责任事故就难以追究的问题,阻止了进一步深化、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工作。因此我们要紧紧围绕信息化业务流程重新构建岗责体系,细化纳税服务岗责内容,充分发挥大集中过程监控功能,以数字化为依托,建立客观、科学、透明的服务岗位责任考核机制,解决只服务,没职责,岗责不清,执法权限缺失等问题。(建立一套包括三个相辅相成的工作机制在内的科学的大集中管理体系。一是业务管理机制,包括来自上级、基层、不同部门的各类业务需求的归集、统筹和确认机制,以及信息的规范、、应用和管理的机制。二是技术管理机制,在省局的统一部署下,建立健全大集中运维管理体系,建立大集中工程灾备系统,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三是业务与技术协调机制,建立业务与技术合理分工、快速响应和有效协调机制,确保管理制度、办法、政策调整与相应支持软件同步、同步实施。)上面括号内是大集中管理体系要求的内容,没有说出纳税服务工作怎样完善岗责体系问题,与理顺机构设置,完善岗责体系的标题不符。

(五)整合服务资源,完善服务系统。借助大集中系统,整合纳税服务资源,进一步完善和应用好全省统一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和纳税呼叫服务系统,做好三个系统的业务衔接,为全省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与大集中信息化相配套,简化办税环节,扩充网上办税,加快财、税、库、银、企横向联网办税模式建设,推动申报、征收、入库和对账全过程的电子化和无纸化。使网上税务局和听得见、看得见的纳税服务能以优越的网上环境、优化的网络功能为纳税人提供零距离、全天候、超时空的税收服务,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

(六)简化软件操作,优化业务流程。在大集中系统某些岗位权限下,可增设部分功能模块,使一些特殊业务事项先办理、后监督。这种考虑侧重于少数的、特殊的业务,不主张整个流程通用,同时加强与权限对接。更大限度简化软件操作,将一些操作尽量简化,减少一线服务人员的数据录入工作量和业务审批的中间流转环节,提高服务效率,减少纳税人的排队现象。加强信息化应用,丰富网上办税的内容,开展多种渠道的服务方式。地税机关应该更多地应用网络信息手段,给纳税人提供服务承诺。对于一些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可以尝试开展与纳税人进行网上业务办理。比如,纳税人可以利用网络途径提出一些涉税业务申请,特别流转完成后再弥补业务文书,这样可以有效缓解办税服务厅的工作压力,又能节省纳税人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