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7:29: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平正义,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公平正义的思想理念
长期以来,公平和正义是整个人类社会所共同寻求的价值理念和目标,也是人类自古以来所追寻的理想生活境界,更是人类社会在其发展历程中的不懈追求与理想。公平、正义的概念源自古希腊,由古希腊的哲学家毕达格拉斯首次提出,其将法律视作此种正义理念的集中展现,遵守公平的法律即为遵守正义。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中,则提出公平即是和谐,正义更是位于“四主德”中的首位,所谓“正义”即为履行自身的义务,将正义视作社会与个体的“善德”。亚里士多德则表示公正主要存在两种类型:普通的公正和特殊的公正。伊壁鸠鲁则是社会契约学说的创始人,其认为公平和正义属于人类相互协定所形成的事物。随后,诸如卢梭、伏尔泰和孟德斯鸠等著名近代启蒙思想家也从各个层面分析和讨论了公平正义。空想社会主义论的代表人物傅立叶、欧文和圣西门等则将公平和正义视作理想社会的主要目标之一。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阐述了正义的两大原则:“其一,秉承平等的理念,分配各项基础的权利与义务,即公民自由平等的原则;其二,在财富与权力失衡的条件下,为了彰显正义,必须补偿收益最少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即差别原则。”综上所述,公平和正义既是人类与生俱来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所公认的价值理念。
二、生态文明中的公平正义
生态文明中的公平正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代内、代际、种际公平正义。三个方面相互联系紧密。(一)代内公平正义。代内公平正义,即为代内全体成员所具有的权利是公平的,不论其国籍、性别、种族、经济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均享有开发自然资源,共享洁净、美好环境的权利。代内公平也是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之一。从历史和现状来看,代内不平等的情况非常严重。发达国家将发展中国家视为转嫁污染的“垃圾场”,他们的大部分财富源自于抢夺和侵占发展中国家的生态资源。而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自身忽视生态环境而一心寻求迅速地发展,通常加剧了自身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而威胁到全人类的长远生存和发展。代内公平则要求一个国家在开采和使用本国生态资源的过程中,必须顾及别国的需要,同时必须思考国家彼此间应该怎样分配生态保护的职责义务。此种公平是相对于以往和现状而言的一种公平,而相对而言,另一种公平,即倡导所有国家无差别地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实际上才是有失公平。联合国在其于1992年举行的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则将代内公平原则视作会议的一大核心,赢得众多全球性公约和文件的认同。要想真正实现代内公平是一个充满政治、经济、社会困难的长远过程,必须重新调整各国利益,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全球伙伴关系。(二)代际公平正义。代际公平正义学说则由美国国际法专家爱迪•B•维丝首次提出。重点阐述了当代人及其后代在开发自然资源、满足个人需求、寻求生存和发展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换而言之,当代人应该为其后代的长远发展,预留必须的生态和环境资源,属于可持续发展观的一大基本原则。“托管”则是代际公平学说的一大基本理念,其指出当代人是其后代人的受托者,受其后代的委托,当代人必须保护自然环境,为后代留下完好的地球。代际公平主要包含了三大核心原则:其一,“保存选择原则”,即为当代人必须为其后代,留下多元化的生态和文化资源,不得制约后代的权利,确保后代能够同当代人一样,享有便于选择的多样性;其二,“保存质量原则”,即为现代人必须确保环境品质,从而为后人提供更为优质的自然环境,换而言之,当代人并未破坏自然环境;其三,“保存接触和利用原则”,当代人享有公平接触和利用前人遗产的权利,同时也具有为其后代留存接触和利用的义务,换而言之,当代人享有利用和获益前人留存的资源的权利,但同时必须予以保留,确保后代同样可以获得其留存的资源。代际公平学说身为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国际法界赢得了普遍的认同,并且直接或间接获得了众多全球性公约的承认。(三)种际公平正义。种际公平正义,即为地球上的各个物种与人类相同,享有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享有开发和利用生态资源的权利,寻求共同的生存和发展是其最为根本的需求。美国学者AlaoLeopold主张应将人“从大地这一共同体的征服者转变为这一共同体的平凡的一员”,皮特•欣格则进一步宣扬“所有的动物是平等的。”这些主张都是要我们对生命物种的价值和生存权利予以重视,不再从纯粹经济主义的角度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我们要尊重自然界其他形式的生命,保护生命类型的多样化;其二,必须遵守自然规律,确保各种生物均能够获得生存的条件;其三,营造优质的自然环境,为地球的所有物种构建和谐共处的家园;其四,必须同自然环境间维持和平共存、彼此促进,共同发展的状态。
三、生态文明中的不公平
长期以来,人们在环境保护领域获得了诸多的成效,然而当代生态方面仍旧出现了诸多有失公平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仍大量存在对自然资源涸泽而渔式的开发和利用,资源枯竭、生态恶化进一步向下一代延递。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障碍之一即是公平观念的缺位和生态治理机制的不公。(一)环境污染转移。目前,环境污染转移大部分存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全球投资、进出口贸易等方式,将大批的污染较为严重的产业搬迁到第三世界及发展中国家,以免本国的生态环境免遭到破坏。表面上看,发展中国家借由发达国家的高消耗、高污染企业产业转移谋求经济的迅速繁荣,看似是一种互惠共利的局面,然而站在环境保护的层面来说,却侵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数年间,伴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高科技电子垃圾在世界各国间的转移现象也越发的普遍和频繁。(二)资源利用和生态责任担负不公。在工业化进程中,发达国家耗费了地球上的大量生态资源,形成了大量的污染物。古往至今,发达国家均是地球环境污染的重要责任人,然而众多的发达国家却否认了此种论点,反过来将破坏自然环境的责任归结到发展中国家身上;又或者在认同此论点后却使出各种手段躲避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拒绝上调其在环境治理方面的经费标准。倘若发达国家不断地过度利用地球上的生态资源,不断地转移污染,则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则为了寻求自身的生存,而被迫不断地采用损害环境的消极手段实施生产活动,由此便出现了恶性循环,最终对地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带来巨大的阻力。(三)贸易绿色壁垒滥用。从客观上看,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环保标准,是当前应对环境问题,加快环境治理的主要方式,同时有效地组织了非环保产业的全球转移。然而实际上,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两者在科技、经济和环保等方面均存在着尤为明显的差距,倘若在国际贸易中执行无差别的标准,势必将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侵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其一,发达国家占据了大批发展中国家的生态资源,同时将大量的污染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其二,发达国家利用绿色贸易壁垒,阻碍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进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由此巩固其在全球多边贸易中的主导权,显然属于一种对发展中国家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四、结语
通过研究和谈论上述生态不公的问题能够看出,尽管生态不公问题存在多种表现方式,然而其却有着一个共同的本质成因,即为生态权益和生态责任两者的失衡。所以,务必要树立生态公平的核心理念,遵守生态权利和义务两者对等的理念,构建配套的“矫治”体系,从而切实解决生态失衡的问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长远发展。党的十会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务必要坚持经济、文化、政治、社会建设的有机融合,并且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努力。数年间,伴随着社会利益主体类型的不断增多,民众的环保意识日益增强,以往政府主导的生态治理体系遭遇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难以满足环境治理的全新需求和标准。生态治理离不开各个社会主体的共同努力,从而获得积极的互动效应。此类社会主体主要涵盖了政府及非政府部门、民间中介组织、个人及企业等。生态环保决策的制定离不开各方的参与,通过互动、协商和交流在公众利益方面形成统一的观点,制定出能够保护大部分社会主体权益的科学决策,通过此种决策参与制度,确保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流程公平,最后获得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作者:唐予佳 吴小龙 单位:东华理工大学学院
公平正义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标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生命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是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法治的精神不仅在于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复杂的执法工作机制,更在于公平正义精神与价值在法治各个环节中真实的体现和实现。当公平正义成为全社会的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并能够分享得到的结果的时候,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普惠于广大人民群众。
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就是要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阶层的利益关系,促进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让人们有期待和要求平等交易、平等竞争的舞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趋势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变化,使人们有期待和要求平等对待、平等发展的待遇;随着社会财富和公民财产的增加,使人们有期待和要求平等享有、平等保护的条件;随着社会结构和生活的多样化、多元化,使人们有期待和要求平等参与、平等选择的机会。同时,公平正义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有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
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普遍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期待日益迫切。但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不公平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地存在。如果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对各种经济社会种种不公现象听之任之,不去努力加以克服和消除,就会影响经济、社会的良好环境,就会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
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是工商机关的神圣使命。作为肩负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作人员,是经济社会公平正义的忠实维护者,工商工作事关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经营和各类消费群体的放心消费,事关国民经济发展的良好秩序。我们应把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作为工商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神圣职责,不断提高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水平,更好地担当起维护公平正义的历史重任。
深刻理解公平正义理念的丰富内涵
其一,合法合理。合法性要求一切工商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管理者执法者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既要了解法律条款的字面含义,更应准确把握法律的深刻内涵、实质精神和价值取向,严格遵守法律。合理性是指管理和执法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作出的决定合乎理性,符合案件事实、情节及当事人本身的情况,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的原则要求,减少和杜绝随意性,增强规范性和确定性,防止、显失公平。判断执法行为及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合理性,一是看我们行使权力是否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二是看案件事实情节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是否相当;三是看同样情形是否同样处理。只有严格做到上述三点,我们的管理和执法活动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才能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
其二,平等对待。平等是公平正义的第一要义。恩格斯指出:“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体现,是公平正义的重要支撑,没有平等对待,便无公平正义可言。从法律地位上讲,管理者与管理对象,执法者与执法对象都是平等的。在管理活动和执法活动中,没有上下高低贵贱之分,因此,我们应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当事人群体。在管理和执法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允许对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强势地位的市场主体有什么特殊的优待行为,不分亲疏、不分地域、不分民族,一律提供平等的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同时,禁止任何歧视,不允许对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市场主体有歧视行为。
其三,程序公正。公平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是以人们看得见的比较科学比较合理的方式去实现,这就是程序公正的主要价值所在。在现代社会,程序法是否完备并得到严格的遵守执行,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公正、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程序公正应当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应当保护全体市场主体的利益,应当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力并提供权力被侵害时的救济渠道,应当多方参与特别是允许相关当事人有充分的诉求和表达机会,应当努力规范管理和执法行为,克服管理者和执法工作上的主观随意性,防止权力滥用。
其四,优质高效。向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是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载体,也是检验工商机关管理与执法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优质高效的服务必须做到:一是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或杜绝工作拖延。二是节约行政成本,以较少的行政投入,获取较大程度的正义产出。三是提高服务的有效性,力戒形式主义,积极寻求从制度、机制、长远方面提高效率的方法与途径。强调优质高效是在保证管理和执法质量、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当效率与公正发生矛盾时,前者应当服从后者。
把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的天职
坚持理念先行。按照十七大报告的要求,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全体工作人员中广泛进行公平正义理念的学习教育活动,联系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深刻认识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对于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和创新的现实意义,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理念与西方公平正义理念的异与同,认清我国的公平正义是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深刻认识公平正义理念的具体内涵和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坚持从制度上、机制上教育引导全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并努力在实际工作得到充分体现。
坚持秉公执法。一是出以公心,以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为己任,崇尚法律,刚正不阿,维护法律的尊严。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证据搜集关,严把法律适用关,千方百计提高办案质量。三是排除干扰,态度公允,不偏不倚,不为人情所困,不为金钱所惑,不为权势所屈,杜绝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给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公平和正义,以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权威。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目前,在我们队伍中一定程序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程序简化”、“程序缺失”等不良倾向,这样做的结果,不但实现不了实体公正,而且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影响了工商机关的良好形象,必须痛下决心彻底解决这类问题。建立严格的程序监督机制,对违反程序的行为,加大纠正和追究力度,切实保障法定程序的有效履行。
坚持公正与效率同行。公正与效率都是法治社会人们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工商机关在管理和执法中应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限,防止一些不必要的拖延。注意简化内部办事程序,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着力提高工作质量。
关键词:经济利益;财富和收入分配;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贾中海(1963-),男,辽宁康平人,吉林大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哲学和国外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8)09-0012-03
当今的中国已经初步创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所处的阶段来看,我国在经济上摆脱了极度匮乏的状态,中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恰好符合罗尔斯所说的正义适用的背景制度与条件。多种所有制和经济成份并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出现了利益的分化与多元化,导致在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中存在着矛盾与冲突。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正义等已经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价值领域,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公平正义的基本涵义
公平正义是一种价值理念,也是社会价值分配的实际结果和状态。然而,更为重要的应当是作为制度的公平正义,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制度伦理建设。那么,什么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主旨是指向社会价值分配的,是关于社会价值的分配与分享的。所以,公平正义就是关于实现社会价值的平等与公平分配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诉求,他要反对和排斥的是有关社会价值分配和分享的不平等与不公平。公平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平等又包括形式上的平等与事实上的平等,或者结果上的平等。正义也总是意味着公平,正义即人人得之应得,它要求所有的社会价值――收入、财富、基本的权利与义务、职务、地位、名誉、自尊的基础都应当平等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树立和拥有的公平正义理念,应该确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公平正义的原则和规范应该是什么?一是机会公平、平等的理念。社会要建立开放的社会体系,那些对人的生存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十分有利的机会应当平等的分享。需要实现的公平与平等包括:教育公平、就业机会公平,职务地位升迁机会平等;二是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正义与公平;三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平等分摊。本文所要探讨的则是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正义问题。
二、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果的社会公平正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上的差别与不平等是一种自然倾向。问题是怎样的差别和不平等才是合理的,才是公平的、正义的,才是社会所允许的?这正是社会公平正义所要解决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果的社会公平正义就是要坚持和实现效率与公平内在结合的差别原则。
(1)效率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是以成本――报偿计算的经济理性的核心,按效率分配成为理性“经济人”参与竞争与合作的原动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必须是注重效率的,要在有效益的经济增长的基础上,以劳动为主,按贡献与投入的多少决定分配份额。趋于平均主义的集中再分配是不能接受的,也是不公平的。然而,注重效率并不意味着不受限制的效率优先,单纯的效率优先观念只是半个正义观。单纯的效率优先不考虑有利者和不利者之间分配份额的恰当比例关系,也不限定较大分配份额与较少分配份额之间的差别有多大。按照单纯的效率优先原则在人们之间进行收入和财富分配,必然导致等级分明、贫富悬殊的两极分化,失去社会公平与平等。因此,必须有公平原则来对单纯的效率优先原则进行规约与限定。
(2)公平原则。它是对单纯的效率优先原则的规约与限定。是对效率优先原则的自发倾向的矫正,公平原则要求人人得之应得,各得其所,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要求财富的创造者有权享有劳动成果,公平地分配财富,获得满意的收入,这是一种权利要求。不受公平原则来修正和限定的效率优先原则就是对人们正当的合理的经济利益权利的侵犯。当然,公平原则并不是否定效率原则的公平优先原则,只是要求社会保证使每个人都能在经济的普遍增长与日益繁荣中获得公平的一份,在增加有利者利益的同时,使较少受惠者也获得最大利益,既增有余又补不足,而不是消灭差别,也不是实行平均主义。公平原则是一种权利要求,也体现了对社会弱势人群和较少受惠者的人文关怀,它要求按照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偶然因素所造成的人生倾斜,是对待命运中偶然因素的合理方式。
(3)差别原则。它是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内在结合的原则。差别原则要求合理地划分不同利益阶层间的经济利益的分配比例关系。差别原则要求分配制度和主要的社会经济安排必须保证有利者于不利者阶层之间,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上的差别具有双向增递式关系,这有两种情形:一是有利者阶层的收入和分配份额的增进必须同时保证在可期待的时空内增加不利者的收入份额。反之,减少有利者的所得只有在若不这样做则不利者阶层的收入和生活状况会变得更糟的条件下才是可以接受的,那些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人们,只有在改善不利者生存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获利,这就是对有利者阶层收入份额增减的限制性条件;第二种情形,若增加不利者阶层的收入份额,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有利于提供更多的有益的社会公共产品,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协调,因而也必然使较有利者阶层获得更多的机会和利益的条件下才是合理的。反之,减少不利者阶层的社会经济利益所得,只有在若不这样做则必然影响效率,进而使所有社会阶层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的条件下,才是可以允许的,才是正义的。
总之,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内在结合的差别原则既不是什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也不是什么“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它强调效率是公平基础上的效率,公平又是注重效率的公平,收入和财富分配上的差别必须是基于效率与公平原则内在结合的基础上,强调各阶层利益的协调与公正结合。
三、收入和财富分配的程序正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果的正义性首先必须是一种程序正义的结果,分配正义的程序正义原则就是,平等地分配与分配相关的机会,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就业的机会,职务和地位的升迁机会,经济领域中的公平竞争的机会都应该是平等的。机会平等原则又有两个原则,一是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另一个则是机会的公平平等。
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可以说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原则。它要求对参与经济与社会竞争的人们确定公平的程序,提供共享的外部条件,拥有平等的对待的权利,大家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遵循相同的游戏规则。同时,建立一种开放的社会体系,那些十分有利的职务、岗位、地位,对每个人都是敞开的,不允许有不平等的限制。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只是一种初步的权利平等,是不考虑人们拥有资源和手段方面的个体差异性的程序正义原则。强调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果上的差异与不平等首先必须是基于形式上机会平等的结果,任何基于特权、资源垄断和非公平竞争基础上的分配结果都是不正义不公平的。
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就是要排除自然的和社会的偶然因素对于真正利用平等机会的任意影响,保证人们在受教育和培训,在就业,谋求岗位、职务和地位升迁等方面的机会平等。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包括两个原则,一个是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平等,即教育公平;另一个是建立开放的社会体系,各种有利的岗位、职务与地位向才能及贡献开放。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实现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果正义的程序正义。是基础性的程序设计与社会安排,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原则。所谓的纯粹的程序正义是程序正义的一种,在纯粹的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他们可能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结果。”教育公平是最为重要性的纯粹的程序正义,它是社会分配正义的基础。没有教育公平,或者说基于教育不公平基础上的分配不平等是不能接受的,也是不公平的。教育公平就是人们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的平等,人们获得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艺的机会不应该依赖于一个人的阶级地位与家庭状况,让天资和勤奋发挥作用,使人出生伊始所处的家庭环境与条件归于无效,让人的天资在个人的勤奋努力条件下决定人生前景。这就要求在教育制度的设计上坚持和体现公平原则,教育体系的设计应该有助于填平家庭贫富之间的鸿沟,平等地分配教育资源。
当然,仅有教育公平还是不能保证分配的公平正义,在实现了教育公平的基础上,社会还要建立一种开放的社会体系,使那些十分有利的岗位、职务与地位向资质才能开放。使所有的人或者说不同阶层出身的人都有一个平等的机会,使那些有着类似才能或才干的人有相似的生活机会,有同样的或者大致相当的成功前景,不管人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怎样的,是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对于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资质才能的人,有相同的机会达到大致相当的成功前景,享有公平的财富和收入分配。在此基础上所产生的社会经济不平等才是允许存在的,才是公平正义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不正义的。
注释:
[1] 十七大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10):36.
[关键词]审判;监督;公平
在公诉工作中,只有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的检察工作职能.加强对审判监督重要性的思想认识。有效创新不同的监督方式,大力强化审判监督的综合功效,才能够切实维护了刑事审判诉讼活动的公平正义。笔者结合“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执法为民的工作要点
公诉工作的重要职责是审判监督.执法为民的要点就是不断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做到一是既重实体监督,又重程序监督,既强调实体正义,又强调程序正义,确保实体、程序监督并重。二是既重抗诉监督,又重行为监督,通过抗诉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同时加强对审判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查办错误判决、裁定背后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或不规范行为等。三是既重公诉监督,又重自诉监督,虽然刑事自诉案件较少,且属自然人的求刑行为。为无需侦查的特定轻微刑事案件,但目前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几乎处于盲区状态,应当将其纳人刑事审判监督范畴,从而突破审判监督的瓶颈。强化抗诉监督手段
要努力突出“两个重点”。一是突出重点案件,把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法院改变罪名,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当事人涉法控告申诉尤其是多次上访的案件作为重点监督案件,必要时会同监所检察部门按检察一体化原则共同办案,对涉法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体现抗诉监督的司法刚性。二是突出重点问题,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轻刑化,罚金刑影响主刑.同罪不同罚等做为审判监督的重点问题。
落实三项机制。一是落实沟通协调机制,与人民法院在加强监督的同时更注重协作配合,坚持案件承办人针对个案,列席合议庭,主管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及时了解掌握审判动态,提供抗诉信息资源,充分表达检察机关的公诉主张,确保抗诉工作在监督与协作下顺畅开展。二是落实补强证据机制,在受案审查后,对影响定罪科刑的关键证据坚持查清查实,形成铁证,以其作为案件无论在任何诉讼环节都能办成铁案的基础。如果达不到这一诉讼标准,在退补重报环节严把受案关,以引导取证方式补足补强证据,为案件抗诉监督强化证据保障。三是落实抗诉说理机制。着重从案情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上级检察院、案件管辖党委、人大等领导,监督部门和社会群众阐述抗诉理由,尤其针对有被害人的量刑畸重的抗诉案件更注重从情与法的角度释法说理,做到以情、以理、以法服人抗诉,达到三个效果的统一。
三、增强非抗诉形式监督实效
抗诉形式监督是审判监督的硬性监督,实践中多采用抗诉形式监督,审判监督机制单一。因此,也要探索创新灵活运用审判监督机制,实行非抗诉形式审判监督,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适用法律或者量刑不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等问题以及无法启动抗诉程序监督的案件,适用提出抗诉以外的意见、通知、建议等形式,进行监督。实行非抗诉形式审判监督,有利于提高监督效果,能够有效地解决抗诉所不及的,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程序违法、量刑不当、违法行为等问题.消灭监督的盲区或者薄弱环节,实现监督手段的多样性和监督范围的全面性:有利于促进审判公正,审判人员量刑的随意性、不当性或者不公性,更多的反映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受抗诉标准的制约而难以监督,量刑幅度差异较大的问题具体体现在法定刑以内,便成为问题较多、影响审判公正的重区,充分适用刑事审判监督的非抗诉形式,有利于监督这一重区的量刑不当、量刑不公、徇私贪赃等问题,促进审判公正。
非抗诉形式审判监督的主要形式是:一是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诉讼程序方面的错误。以及在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中,适用法律、刑罚方面的错误,提出纠正意见。二是发出纠正通知。经提出纠正意见不予及时纠正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三是制发检察建议。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存在的技术性差错,不影响案件实质性结论的。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更正法律文书中的差错。四是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书。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不符合抗诉标准的,但在实体和程序上确实存有暇疵,影响司法活动公平正义的案件,以检察建议的方式,书面建议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五是召开专题会议。针对统计分析发现的程序、实体等方面的问题,召开由人大、政法委等监督、领导机关参加列席的检法专题工作会议,建议人民法院以适当的方式纠正相关问题,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问题的发生。
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对此,应如何理解?
答:这一论断强调了制度建设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
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认为,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它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所说的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困难群体得到有效救助,全体人民在各尽所能、创造社会财富的基础上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手段,进行多方面的不懈努力,包括发展经济,增强物质基础;加强和谐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形成诚信友爱、融洽和谐的社会环境;发展社会事业,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等等。但是,这些方面的成果都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才能够转化为社会成员具体的权利和利益,从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体现出公平正义。因为制度是“规矩”,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相对稳定性等特征以及激励、约束、协调、整合等功能,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遵循的准则。有了科学合理的制度,就可以约束不公平和非正义的行为,促进公平正义理念的树立和公平正义环境的形成;就可以整合社会力量,维护和巩固社会公平正义的成果,引导人们依法、有序、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从而使整个社会处于比较协调、稳定、和谐的状态。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不公现象和问题,大都与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不科学、不落实紧密相联。因此,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制度体系并使之得到贯彻执行,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重要任务。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决定》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强调既要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决定》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明确了六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任务,即:完善民利保障制度、完善法律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提出了一系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从各个层次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逐步增加国家财政投资规模,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快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通过切实加强制度建设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和谐社会;权利平等;机会公平;制度公正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内涵解读
(一)权利平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基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作为社会的缔结者,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收入状况、等,都平等地享有维持生存、获得发展以及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权利,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所在,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起点所在。具体而言,权利平等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政治权利的平等。政治权利的平等,是指人们平等地享有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以及表达自己政治见解的权利,这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2、经济权利的平等。经济权利的平等,主要是指人们平等地拥有劳动的权利,以及平等地享有获得生活资料的权利,这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是最为基本的权利。
3、文化教育权利的平等。文化教育权利的平等,是指人们平等地享有社会的基础文化资源、基础教育资源,提高自身文化素质,适应社会竞争的权利。这是个体在社会中谋求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二)机会均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不同的个体、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阶层以及代与代之间都平等地拥有竞争社会所提供的资源的机会,这是社会各方面协调发展的前提。就目前我国社会现实而言,机会均等应主要实现以下方面:
1、个体之间机会均等。个体在社会中生存、发展,就不可避免地要利用社会中的各种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如岗位、地位和职务等),然而一个社会中的资源毕竟是有限的,于是问题就在于谁有权力利用这些资源,通过何种方式获得这种权力?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有效配置资源的根本途径,人们通过竞争获得支配和利用资源的权力,在竞争中获胜的人自然成为资源的实际利用者。这一原则要得到公正性的辩护,必须满足这样一个条件,即竞争资源的机会必须向所有人开放,使所有人在有机会去竞争资源这一点上是平等的,此即机会均等。个体之间的机会均等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之基石。
2、地区之间机会均等。我国地域辽阔,人们生活于不同的地区,享受着不同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因此,个体间的机会均等,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区之间发展的均衡,因而个体间的机会均等首先就要求地区之间有均等的发展机会。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由于政策的倾斜使得我国东部和中西部之间以及城市和农村之间在发展机遇上存在着严重不公。如果说,这种不公在当初是出于我国社会整体发展战略上的考虑,并且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这种地区发展机遇的严重不公,已经造成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失衡,它不仅降低了农村以及中西部地区人民的劳动积极性,而且成为目前制约中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向前发展的瓶颈之一。因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就要致力于消除这种不公平。
3、阶层之间机会均等。个体之间的机会均等也要通过阶层之间的机会均等表现出来。阶层之间的机会均等首先需要我们承认各阶层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同等地位,使社会资源向各阶层开放,其次需要我们保证各阶层拥有同等的竞争机会。关于第一方面,我党在十七大报告中就肯定地指出,这些新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关于第二方面,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他们占有、掌握的社会资源也存在着巨大差距,因此在实际的竞争中,机会是不均等的,这种不均等增强了人们的不公平感,极易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和谐相处。
4、代际之间机会均等。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人的生存和发展总是要依赖一定的自然资源(包括矿产资源、生活资源)和社会资源,此代如此,子孙后代亦是如此。但是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的资源甚至是不可再生的。因此机会均等不仅存在于同代人之间,而且存在于代际之间。代际之间机会均等就是要使此代与后代之间拥有大体同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三)制度公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保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利益应当如何分配才能令大家感觉公平,应当制定和遵从什么样的制度才能保证利益分配的公平,这涉及到利益分配的制度公正问题。具体而言,在利益的分配问题上,我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德行原则。所谓利益分配上的德行原则,是指在分配利益时,应该坚持赏善罚恶,使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即保证行善者获益,作恶者遭殃。这是实现利益分配公平的前,“一个公正的社会制度性安排,应当使社会成员感到做出正当、善的行为不仅是应当的,而且也是明智的”。
2、贡献原则。在利益的量的分配方面,我们应该坚持“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即个体所获得的利益与其对社会做出的贡献成正比,对社会贡献多,则多分;对社会贡献少,则少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还远远没有达到全面发展的程度,人们之间在智力、体力以及其他能力上还存在着较大差距。有差距,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就肯定会有不同,于是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等价交换原则,社会分配给个体的利益就只能以他为社会所做出的贡献为依据,多劳到得,少劳少得。可见,按贡献分配,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利益分配规则,它是在机会均等这一“起点公平”之下所运行的“规则公平”。
3、补偿原则。按贡献分配虽然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使社会资源得到了优化配置,社会产品实现了最大化,但是从个体角度而言,利益的分配并未达到真正的公正。市场经济下的自由竞争以个体利益的差别为驱动力,它必然导致个体之间利益的悬殊差距。一部分人在首轮竞争中取胜,于是获得了第二轮竞争的有利地位;一部分人在首轮竞争中失利,从而在第二轮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有的甚至被排挤出竞争的行列,成为失业者,他们与丧失劳动能力者以及缺乏劳动能力者一样,都难以通过为社会做贡献获得利益,从而被置于贫困的境地。可见,仅仅有机会的均等、规则的公平,还不足以实现利益分配的真正公平。恰恰相反,它势必造成分配结果的不公。为此,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按贡献分配原则之外,我们还必须引入“补偿原则”,即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在人们所获利益间进行一定的调剂,使受益较多者对受益较少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4、共富原则。西方不同派别的思想家在利益分配的问题上,有的强调应当完全根据市场竞争进行,政府不应有所干预,如诺齐克;有的则认为在市场之外,必须引入政府的干预功能,对个体的利益进行必要的调剂,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人们的平等权利,如罗尔斯。然而,这都很难从根本上消除个体之间的贫富差距,因为即使是在贡献原则之外再辅之以补偿原则,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个体之间的利益差距,缓解分配不公的现象。如果我们的公平正义也仅仅停留于此、局限于此,那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与西方国家的公平正义就没有本质的区别。其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以实现利益分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为最终目标。共同富裕以生产效率的提高、社会产品的极大丰富为基础,因此我们摒弃了以往的平均主义,实行按贡献分配,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使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大提高。这仍然是我们今后所要坚持的分配原则。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之途径
(一)加强民主和善治以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平等
从底线意义上保证每个公民最起码的基本权利,是社会的首要价值。唯有对社会每一个成员提供享有基本权利的机会,唯有对他们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障,才能够从最起码的底线意义上体现出社会对人的尊严的肯定,才能使社会成员产生最基本的安全感和对社会的认同感。在公民基本权利中,最重要的是政治权利平等,即全体公民使国家政治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进行的自由和每个人都应该完全平等地共同决定国家政治命运的自由。政治权利平等原则是民主政治的依据,只有充分的民主和政府的充分善治使民众与政府形成良性互动,才能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平等。
罗尔斯说:“社会是一种为了互相利益的合作冒险,同时具有利益的冲突和一致双重的结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政治权利平等表达了一种以互惠性理论为基础以达到和谐的思想。因此,达到政治权利平等要做到:首先,实现公民权利平等。这一维度要求公民享有一系列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广泛的政治自由,如参与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结社权等等。其次,实现民主对话。这一维度要求每个公民作为道德主体参与政治生活和政治对话,将政治视为是个人道德生活的合理延伸,对政治共同体担负同等的政治道德责任。再次,不断提高政治透明度,建设廉洁政府。这一维度要求每个公民都有获得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政府政策的信息。
(二)坚持以人为本和法制完善以达到机会均等
机会均等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机会为人人开放。但另一方面,由于自然和历史原因形成人与人占有资源的不平等,因此机会均等还意味着通过国家干预为每个人提供资源,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让他们享受同等的机会。由于人的能力有差别,这是后天无法弥补的,因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就是在承认个人先天差异的基础上,保证后天的竞争环境和规则尽可能的一致,保证每个人都有最大的实质性自由,从而发挥自身最大的潜能。
同时,法制是保证机会均等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法制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市场的效率,也从根本上保证了市场的公平,依法行政是和谐社会竞争中公平的最有力保障,司法是构筑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法制的完善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机会均等的重要保障。
(三)完善社会分配机制以达到结果公平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在生产领域中进行的,它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市场经济中,这种分配在参与生产的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形成工资(包括奖金、津贴等)、利润、利息、租金等收入。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占有要素的状况是不同的,有人占有资本、技术和管理这些要素多,有人占有少;有人劳动能力强,有人劳动能力弱,按要素在生产中贡献参与分配,人们收入必然有些差距,不承认这种差距,搞平均主义,必然损害效率。既然收入初次分配中必须充分体现差别,按要素贡献来分配,而各人占有要素状况事实上是不一样的,因此,收入分配中的高低悬殊问题无法在初次分配中得到解决,只能靠再分配来解决。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基础上通过国家财政收支的途径实现的,它强调“注重公平”,国家以税收和社会保障等形式,在收入较高和收入较低的人群之间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肥补瘦的调节。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结果公平。结果公平通常是指人们最终消费上的平等,因而我国必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并存的分配制度从而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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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兆明.制度公正论[M].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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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是一个问题的三个方面,而不是三个问题。因为,队伍的主要问题是不廉问题,不廉问题主要存在于审判业务当中,三者休戚相关,同生共长。因此,应当严防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廉政建设三者之间的分立甚至对立,形成三张皮。必须紧紧扭住审判管理这个交汇点、融合处,加大不公裁判者的风险成本和心理强制,推动纪律严明、审判清明局面的形成。据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审判管理一体化”新机制,作为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长春实践样本,把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统一纳入到审判管理中做“一体化”考量,并在全市两级法院统一管理模式、统一评价标准、统一问责程序、统一结果运用,以案件评查为核心,以法官问责为重点,以评查结果运用为关键,使裁判不公者颜面受损、经济受罚、评优否定、提职扣分,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建立要素体系,解决管什么
实践证明,审判过程如同一架精密钟表行走的过程,任何一个环节的阻塞和失误对整体的冲击都是毁灭性的。
当前司法实践中,不公裁判仍未根除,不当调解侵害权益,胡乱发改贻害巨大,久拖不决劳民伤财,消极执行损毁公信,保全、鉴定、拍卖问题丛生。笔者认为,只有对所有司法行为和节点都进行规范调整,才能有效降低司法不公产生的几率。同时,司法从来就不是一门仅仅事关推理判断的逻辑性技术,文化、信仰、传统等方面的因素使得法官成为一个神圣的职业,导致公众对司法礼仪、审判作风等有较高的期许,一旦发生冲突,便极易引发申诉和。对法官的语言、服饰、仪容、举止等进行礼性化、仪式化的规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当事人对裁判本身抱有的合理怀疑。
基于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立案、审判、执行以及保全、鉴定、拍卖、,包括审判作风、司法礼仪等一切司法行为及与司法相关行为全部纳入监管范畴,建立审判管理的“要素体系”,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管的触角就延伸到哪里,从而降低比犯罪危害尤烈的不公裁判的出现几率。此外,从制度设计的原理来看,过程导向与程序正义主导的制度,可以为不同的价值判断提供最为理想的对话平台,而程序正义条件下达成的共识更具理性权威。以程序性规则为主要内容的审判管理制度中,只要程序得到法官的恰当遵守,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被视为是正当的。这既是对法官独立行使实体裁判权的尊重,又夯实了改革的合法性基础。
建立责任体系,解决谁来管
谁来管理、谁来负责,是审判管理制度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实践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已形成了一条法官管理科层化即行政化的路径。也就是说审判管理主要靠行政领导。很多人对这种行政式的审判管理方式表示质疑。
笔者认为,法院具有对外和对内的二元权力结构,一个组织化和体系化的正式机构对内必然需要用行政手段来进行内部管理。不应将管理上的行政手段妖魔化为一切审判活动皆要服从行政领导。应当清醒认识以行政手段管理审判和审判行政化的本质区别,坚决摒弃以司法去行政化为由对审判全过程放任监管思想倾向,防止判前监督乏力、判后手忙脚乱现象的发生。也就是说,要理性面对法官管理的科层制背景和制度外因素,严格依照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委会、审判庭、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结构,在科层管理的大环境中来重塑法官的独立慎思,发挥科层管理的优势一面,使司法权力运行更趋科学化。
基于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承办法官、审判长、庭长、副院长、院长五个层级和审判管理室、审判委员会两个机构为主体,搭建审判管理的“五加二”责任体系,实现从法官自我管理到集体监管的无缝对接。院长、副院长、庭长的职责是流程管理、质量评查和法官业绩考核等,与全程插手个案、管理依靠审批的行政化模式有着本质不同。
在发挥科层管理优势一面的同时,更需要对其进行不断地变革和完善。一方面,改革审判委员会。改变其偏重研究个案的倾向,强化其决策、管理与评价功能。让资深普通法官进入审判委员会,突出法官在审判管理中的主体性地位,打破行政领导对审委会的权力垄断,在法院最高审判权力机构实现分权制约、祛除“密室政治”。另一方面,重塑审判管理办公室。改变其强统计、弱管理,甚至功能萎缩成司法统计的传统工作模式,赋予和强化评查、评价和启动问责程序的功能,在管理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实现平行分权与制约。同时,弥补审判管理在系统性和整体性方面的不足,对管理政策和考核标准有机整合,简化和归纳为可以共同遵循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实现由分散的碎片化管理到集中的统一式管理的转变。
建立评价体系,解决怎么管
对案件审理的评价,法律规定一般通过二审或再审程序来进行,但是这种评价是针对判决而非针对法官自身的。特别是在内部评价与追责缺失的情况下,很难对法官评先选优、提职晋级等切身利益造成直接影响。从审判管理这种内部管理的视角出发,对法官办结案件进行内部评查,开展责任追究,正是对外部评价的延伸和补充。
笔者认为,审判管理制度的重点在于案件评查,只有评价才能判断是非正误,只有真正形成裁判不公必然受处罚、司法不廉必然受处理、执行不力必然受处分的心理强制,才能使一个理性法官在衡量行为的效益和成本之后,放弃或减少过错行为的发生。评查结果运用则是审判管理制度的关键,因为结果被忽略会导致全部制度体系整体失灵。据此,对经评查确认案件有问题的法官,纪律上问责、评优上否定、提职上扣分,变单纯针对案件的“线性考核”为统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的“立体考核”,实现对司法能力、案件质效和职业安全的全面管理。
在尊重司法判决权威性和安定性的基础上,我们以提升对审判活动的整体控制能力为目标,建立了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双向评查四种评查制度。常规评查,是指全市两级法院对本院审结、执结案件的卷宗质量进行的评查;重点评查,是指全市两级法院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个案,特别是对上级发改、领导批办、代表关注、检察抗诉、群众上访等问题案件进行的评查;专项评查,是指全市两级法院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对已审结、执结某类案件进行的专门性评查。双向评查则具有更为独特的意义,围绕发改案件的内部责任分配与责任追究,通过赋予下级法院一定的审判管理话语权,改变下级法院在管理中的消极被动地位,参与发改案件评查,从而强化管理的互动性和说理性,提升发改案件责任分配的合理性与责任追究的正当性,确保在理论上只要出现发改案件,必有人声称对此负责,形成下级法院不能随意裁判、上级法院不能随意发改的良性局面。通过程序意义上的“一体化”管理,实现实质意义上的“一体化”公正。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公平正义与制度的关系,针对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不公问题,运用质量管理方法,设计公正的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关键词:公平正义;制度;质量管理;基本公共服务
一.公平正义是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应有之意
(一)公平正义的内涵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指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1]。罗尔斯认为,“公平即正义”“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2],并提出了差异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3]这个原则着重于解决分配平等问题,以来保障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后来罗尔斯强调社会的制度安排应当优先考虑社会底层最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以便使该社会制度安排产生最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的实际效果,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普遍的社会公平正义。[4]我们认为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正义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通过合理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逐渐缩小地区、城乡和人群之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全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公平正义与制度的关系分析
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5]他形指出制度是一种“游戏规则”,目的在于规范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并指出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组成。我们认为制度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是规范和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总和。
1、公平正义是制度设计的根本依据。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保证社会良序运转。社会中无数不同利益的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一种合适的制度来分配,以维护社会稳定。此外制度的设计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在不同时期和不同领域的涵义。
2、制度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制度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的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6]制度赋予社会成员基本社会权利,这就能保障他们拥有基本平等的发展起点。制度能够引导社会价值取向。制度通过制定公平正义的社会游戏规则,奖励规范行为,惩罚违规行为。制度整合人们的心理,形成共同的价值观,使公平正义价值观深入人心。制度能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首先,制度对现有社会资源初次分配,保障社会成员公平发展起点。其次,对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中的资源再分配,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正义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内容,然而,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公正现状不容乐观,存在严重不公平问题,我们必须建立公正的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二.基于公平正义的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20世纪80年代末,质量管理引入公共部门,用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并成为公共管理趋势。ISO认为质量管理是“组织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的活动,通常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以及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活动”[7]。
(一)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原则
1、以公众为导向。公平正义的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归依。政府部门要鼓励公众表达利益需求,了切实维护公众利益。根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重要的内容,应首先考虑弱势群体的服务需求。
2.全员参与。罗尔斯的公平原则中,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原因在于政治领域的权利是实现公民在经济领域利益的基础。参与权是公众基本公共服务利益需求得到满足的重要条件,为人们提供平等发展机会。政府部门须保障公众参与权,鼓励公众参与。另外,各级人员是组织之本,要重视领导作用,鼓励全体人员参与。
3.明确职责与权限。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的公正性,体现其在质量管理活动中明确合理的职责与权限划分。划分职责与权限也就是分配质量管理活动的权利与义务,根据管理需要,合理规定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同时,还要明确各个员工的职责和权限。
4.持续改进。持续改进是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政府部门面临的环境比较复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信息沟通不畅,得到不同的服务质量结果或与质量目标存在偏差。所以,必须对质量结果进行改进,保证服务的公平性。此外,要根据变化的服务需求,不断改进质量管理标准。
(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总体规划设计
(1).统一思想,培训宣传
服务部门全体员工,尤其是领导者,要对质量管理理论有明确认识,遵循公平正义的质量管理原则。领导者要起到模范作用,深刻领会质量管理精髓。全体员工学习先进质量管理理论与方法,与实际工作联系起来。
(2).收集需求信息,制定质量方针目标
收集公众需求信息,了解公众需求,是制定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管理方案的前提。因此,政府部门须加强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了解社会底层公众的需求。质量管理方针目标的制定,要以公平正义思想为指导。质量管理方针以公平正义质量管理原则为基础。质量目标的制定以质量方针为依据,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1.确定服务实现过程,明确职责
政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本公共服务所需全部过程,以及过程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具体职责配备相应资源。同时,根据标准对各个过程进行监督、评价和分析,以保证服务结果符合标准。最后,根据评价和分析的结果对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结果进行持续改进。
2.基本公共服务实现的具体安排
在我国,政府部门是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公共服务实现经过以下过程:(1)政府部门分析公众需求,评估服务能力,制定总的方针目标,对基本公共服务工作总体布局;授权下级,配备活动所需资源;(2)具体公共服务部门,如社会保障部门、医疗卫生部门,根据政府部门的总体布局,对本领域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规划;(3)具体服务单位,如医院、学校等,执行本领域服务任务;(4)一线员工依标准,直接向公众提供服务,如医生、老师等向公众提供面对面的服务。
3.基本公共服务的监督与评估
政府部门虽是基本公共服务的监督和评价主体,但政府部门也需拓展参与渠道,鼓励公众参与。通过内外结合的监督评估方式,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性。社会公众监督可通过社会群众组织和政府部门设立的反馈机构,实现监督。提高公务信息的透明度,是确保社会公众监督效果的前提。在政府部门内部建立服务监督机构,保证它的相对独立性。评估应以公众满意度为首要内容,注重对公众公平感的调查,调查可通过问卷调查、与公众直接沟通等方式进行。
4.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必须要以群众需求为客观依据。按照统一标准,提供公平的基本公共服务。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也要相应提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持续改进,要本着全员参与原则。首先,必须重视领导的作用。领导者要树立质量改进的意识,提供相应的资源。其次,必须提高下级人员的参与积极性。(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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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俊人.罗尔斯的政治哲学遗产(上)[J].与现实,2006(1).
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
每年此时,我们都齐聚一堂,总结过去一年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分享大家的研究成果。在此我代表高检院,向热爱检察理论研究的各位同志和学术界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感谢,向检察理论优秀成果获奖作者表示祝贺!在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之际召开本次会议,目的在于准确把握十关于法治建设、政法工作的战略部署,从理论层面探索检察工作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职责任务和工作重点,研讨两大诉讼法修改后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
十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确立了新的功能导向和路径选择。这也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维护者和实践者,检察机关应当把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全面提升法律监督的品质,履行好保障法律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一、更新司法理念
十提出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把“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重要目标,这给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的期望。立足检察职能,牢固树立科学的、正确的司法理念,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第一位任务。检察工作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适应,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立足本职,发挥守护法律、保障人权的作用,并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到工作之中。最近一段时间陆续披露的一系列司法冤错案件,让司法蒙羞,让每一个有良知的人痛心疾首!原因虽然各有不同,但根本上是我们的执法者正确理念的缺失、体制机制的瑕疵、政绩观的错位。用人治的思维和方式去做法治工作,不仅没能维护公平正义,反而造成错案,使无辜的人受到冤狱,使真正的罪犯得以逃脱。也使司法信誉付出沉痛代价!尽管这些年来一直强调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但这些冤错案件再一次警示我们,一些陈旧的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是多么的根深蒂固,转变执法理念决不是喊几句口号就能实现的。我们必须真正地吸取教训!从内心深处进行深刻反思,从观念上进行一场深刻的革命。只有在正确的司法理念指引下,严格地遵守法律程序,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人来看待,心存忠诚、公正和良知,身怀应有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才能避免司法悲剧的发生!
二、强化法治思维
十报告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从价值观和方法论上,对新时期如何治国理政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法治的精髓,也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本质在于,国家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通过法律得到切实保障。由此出发,人权意识、正当程序意识、敬畏法律的职业精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是我们检察机关履行宪法使命、保障人权、保障国家的制度安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所绝对不能缺少的!是具体执法办案活动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所在。
强化法治思维,对司法机关来说,就要求我们用司法职业独特的思维方式观察事物、思考问题、处理案件,尊重司法规律,秉持司法理性,信守司法规则。要坚持职权法定,深化对司法权性质的认识,恪守司法权的边界。权力必须来自于法律具体而明确的授予,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履行职责。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把程序正义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法治即是规则之治,法律程序是约束和制衡公权力,防止执法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正义的有效保证。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保证人民的自由、权利和尊严免受执法机关滥用执法权带来的侵害,坚决防止和纠正刑讯逼供、变相体罚、逼供诱供等非法行为。要始终保持理性和客观,大力弘扬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证据出发,事实认定、逻辑推理和司法判断都要建立在依法取得的证据之上,保证客观理性、衡平如水地适用法律。要自觉接受监督和制约。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监督制约,否则就容易被滥用甚至滋生腐败,检察权的行使也不例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时更要加强自身监督,勇于接受监督。
三、提升司法品质
高品质的司法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当前,司法公信力的水平与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普遍增强以及对社会公平正义越来越高的要求形成了较大反差,这与司法品质不高有直接关系。我们必须把提高司法品质作为一个重要课题,努力建设高品质、人民群众满意的司法。
哲人说,不管走多远,都不能忘了为什么而出发。改革开放36年的不平凡历程证明,只有让发展成果公平共享,改革大业才能凝心聚力;只有让人民幸福安康,中国才能在现代化道路上稳健前行。
在历史新征程上,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充分彰显了共 产 党人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顺应了全国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公平正义是检验改革发展的尺度。35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物质基础和有利条件。但也应看到,在现有发展水平上,社会上还存在不少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不公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同志曾经告诫我们"两极分化"之害,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社会和谐稳定也难以保持。从这个意义上说,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大共识所在,更是取得改革成功的深厚根基所在。
公平正义不是空中楼阁,其最主要的决定因素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一个时期有一个时期的问题,现阶段存在的社会不公现象,许多是发展中的问题,是能够通过制度安排、法律规范、政策支持在发展中加以解决的。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我们既要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进一步把"蛋糕"做大,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奠定坚实物质基础;又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把"蛋糕"分好,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制度安排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从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到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十八届五中全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制度创新,致力于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公平现象,着眼于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目的正是要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认真贯彻全会精神,就是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的各方面工作,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里就是改革的重点。当然,促进社会公平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劳永逸。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把握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牢记改革发展的出发点落脚点,在实干中把现代化建设蓝图逐步化为现实,我们就一定能创造更加幸福的生活,赢得更加美好的未来。
有人这样形容中国近1/3个世纪的改革历程:前30年,解决了做大蛋糕和“先富”的问题;今后,在继续做大蛋糕的同时,要解决好分蛋糕和“共富”的问题。虽然是一种比喻,却耐人寻味。
当今时代,“公平焦虑”已是一种普遍性的社会心理。“知识不是力量、户籍才有分量”的慨叹,折射出教育公平的现实处境:一个具有事业编制的马路清洁工岗位,引来不少大学生竞折腰,折射出体制内外待遇保障的差别……毋庸赘言,从教育、医疗到住房、养老,从收入分配到社会保障,当前改革面临的问题,大多与公平正义有关。
改革是最大的红利,但如果红利难以体现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上,改革如何获得广泛的群众基础?发展是硬道理,但如果成果不能惠及广大群众,发展如何获得持续的内生动力?从这个意义上,只有让人们在各项涉及自身权益的事情中,依靠规则而不依靠关系,依靠努力而不依赖背景,改革才能获得更加广泛的群众基础,政府才能赢得更多的支持和拥护。
机会的均等,有赖于规则的完善。通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市场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中国正在努力为每个人面前铺上一条起点公平的金色跑道。然而,公平正义并非一个固定不变的概念,既需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丰富,也要根据时代的条件现实地推进。对于今天的中国社会而言,从教育公平到机会公平,从制度公平到分配公平,从权利平等到人格平等,公平正义的概念已经拓展到各种领域。成为改革进程中的“刚需”。
知之者不易,行之者尤难。面对现实国情和发展阶段,那种“人人受益,无人受损”的普惠型改革越来越难以实现,改革常常面临众口难调、得此失彼的尴尬,遭遇“不是这部分人不如意,就是那部分人有意见”的两难。在这种情况下推进改革、实现公平,其难度可想而知。
“惟其艰难,才更显勇毅;惟其笃行,才弥足珍贵”,改革之路固然并非坦途,但也正是因为“无限风光在险峰”,更需改革者拿出涉险滩的勇气与担当。当今中国,无论围绕如何改革有多少分歧争议,公平正义无疑是社会最大的公约数,也是改革的最大共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消除身份平等的坚冰;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消体制内外无形的“双轨制”;进一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让人们享有公平的发展机会……古人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公平正义,本是人类共同的美好追求。用改革的勇气和担当坚守公平正义,反过来,公平正义也定能推动转型中的中国实现更高层次的发展。
(据《人民日报》)
今年4月份笔者在美国洛杉矶访学,美国朋友善意提醒笔者乘地铁一定不要忘了买票,因为洛杉矶的地铁进站、出站都没有任何闸口,亦无人验票,全赖乘客自觉购票乘车。乘地铁时果然如此。据闻,在德国也是这样。人们就是这样高度自觉地遵守社会准则,社会则对人们回馈以友善、信任和便利。
据报道,在浙江,宁波建筑业对40多万建筑工人实行高温中午强制性休息;奉化一家民企员工心情不好可以带薪休息;乐清德力西集团专为孕妇建流水线;嘉善为拾荒者建造稳定的居所;不少建筑工地为民工提供夫妻临时住房。这一幅幅和谐社会的动人画面,蕴涵着丰富的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善良情感,让笔者深深憧憬和谐社会的美好。
人的行为背后有文化,社会治理的背后也有文化,文化浸透和展示于人类生活、生存的方方面面,演绎和表达于无数具体的细节、或大或小的场景中。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首先创造和谐文化。
和谐文化:内核是生活方式的和谐
英国文化人类学家泰勒曾将文化定义为“人的整个生活方式的总和”。和谐文化是当代中国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整个生活方式的总和,其根本的内核是生活方式的和谐。和谐与失衡、混乱、危机、冲突和对抗等相区别。一切反映当代中国人追求人类和平、人际和睦、世间万物和谐共处及其自然关系、社会关系和谐的价值观念、文化形态、行为规范,皆属和谐文化的范畴。和谐的政治文化、法治文化和道德文化是和谐文化应有之义。
和谐文化是和谐社会的体现和升华,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导向、智力支撑和培育土壤。和谐文化的缺席,意味着和谐社会被抽离了根基和灵魂,人、社会、国家就必然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构建和谐社会,既包含和谐文化的创造,同时也需要和谐文化的导引和支撑。创造和谐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理论界普遍认为,营造和谐文化,有利于生成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呼应的坚定的理想信念基础、思想道德基础和精神文化基础;有利于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促进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整合社会力量、化解矛盾、凝聚人心;有利于加速文化自身的发展,促进文化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和谐文化:最基本最重要的实践内涵
营造和谐文化尽管千头万绪,但笔者认为当下最应该做的是切切实实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来认真对待,深刻领会并努力培育其中所蕴涵的价值观念、文化形态和行为规范。只有这样的一种生活方式才会给我们带来一个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这是和谐文化最基本、最重要的实践内涵。
和谐文化所界定的民主是一种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生活方式。民主的生活方式,是一个公民遵循正规的制度渠道不断参与公共事务和生活变革的过程,这包含了公民采用宪法所赋予的民主手段维护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可以让每个公民顺畅地把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利益诉求告诉国家和社会,可以向外界自由地表白他的好恶取舍,即什么或怎么对他有利或不利,然后,通过充分的辩论、平等的协商或合法的抗争,使利益冲突方进行理性的整合,最终作出双赢的妥协和决定。积累民主的生活方式应当成为我们的文化自觉。
民主的生活方式必然要求法治,法治的根本是确立宪法至上的原则。宪法是一部庄严的法律,是对权力和权利分配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应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宪法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是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和政府不同机关之间的关系。它为政府权力设定界限,解决政府的权力来源和分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权威应该体现在它能为公民权利提供最后的保护手段,可以作为审判机关维护正义的最后依据。因此,民主的生活方式必然是法治的生活方式,法治的精神是和谐文化的精髓。
对公平正义发自内心的偏爱,是和谐文化的德性基础。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就是公正、平等,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有趣的是,我国的《辞海》也是这样解释公平的: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以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人类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从政治学角度看,公平和正义实质上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执政理念、制度设计和社会产品分配的利益尺码,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地位的表现方式。从人类向往和追求的角度看,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包含了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分配公允、利益均衡、机会平等等内容。
培植一个公平正义的人文环境,需要全社会的长期努力,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民主、法治、道德等方面的气质。营造公平正义的和谐文化,将使公民有渴望公平正义的向往和追求、有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
诚信友爱是和谐文化对人格的基本要求,是培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前提。《论语》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和谐文化要构筑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新型关系,反对急功近利,弄虚作假,言而无信,尔虞我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更离不开诚信,要坚决反对以失信行为来牟取不义之财。政府的诚信,关系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决定着和谐文化的传播和普及。友爱散发着人性与德行的光辉,是和谐文化最温馨的底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以爱己之心爱他人,这是友爱的根本。友爱让人类同情弱者、大度谦让,化解利益纷争,和睦共处,是一切和谐的真谛和本源。
诚信友爱具有极高的精神价值。它不仅有利于增加社会的价值认同感和凝聚力,也会使人们在彼此信任和相互关爱中感受做人的价值和尊严,体验人生的美好和生活的幸福,激发出不竭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是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和行动指南,是当代中国人生活方式应有的模式和内涵,是和谐文化建设的关键和最本质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