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春龙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补充责任诉讼形态民法典
摘要:目前,我国的先诉抗辩权制度的实体内容向程序规范转化不畅,过分侧重审判程序而忽视执行程序。理论上对先诉抗辩权的程序内容认识不一,有关研究呈现抽象化、条块化与封闭化的状态,司法实践也无法为先诉抗辩权提供统一、可操作的程序。《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477条对我国《担保法》第17条进行了修正,将“先诉抗辩权”定位为“先执行抗辩权”,回归了先诉抗辩权的本质,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仍有改进空间,应认可先诉抗辩权的独立地位,删除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规定,重构先诉抗辩权的阻却事由,并澄清侵权补充责任的独立地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应对此做出回应,在审判程序中限定具体起诉方式,并在执行程序中构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判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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