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网络执行法违法信息合规规则执法私人化
摘要:我国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从形式上借鉴了美国《 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中的“ 通知-取缔” 责任规则, 在具体内容上仍存在空白.对此可以参考德国的做法, 通过我国《 网络安全法》 构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规则体系, 并将该体系嵌入现行的责任规则之中, 从而使“ 通知-取缔” 规则本土化.详言之, 应以网络违法信息的执法私人化为方向, 以网络违法信息的删除为核心任务, 在明确违法信息范围的基础上将服务提供者的删除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具体化, 从而充实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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